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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将组织全国调研
近日,本报连续报道了,在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的过程中,有些地方发生了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的情况。
10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称,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侵害农民利益等问题。
在前日召开的国土部会议上表示,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总体形势和方向是正确的,但将立即着手修改相关文件,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明确提出在实施过程中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需要注意什么;其次,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尽快投入使用信息监管系统,并提早准备配套政策。
同时,国土部也将立即启动面上调研和典型调研工作,全面掌握了解动态。
专家建议赋予农民否决权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建议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有关的政策方案,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土地流转的新经济形式逐渐产生,并不断推进我国土地向集约化经济发展。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能够为农民带来经济利益,有利于我国社会新农村的建设。
1.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1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认识不够
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认识不到位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农民小农经济思想较深。部分农民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土地所有权比较重视,即使外出务工也不愿转让土地。另一方面,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农业税全免,鼓励农民务农,以致部分农民不愿转出土地。其二,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不够了解。有少数农民担心政府会收回土地承包权,对土地流转政策不够清楚了解[1]。其三,政府基层不够重视农村土地流转。部分基层工作人员不够了解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流转方式、流转出现的问题等,对土地流转的宣传力度不够,未能有效地引导土地流转,导致土地流转缺少管理与监督。
1.2农村土地流转的保障机制不完善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全面,部分农村地区未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对农民的土地转让无法给予充分的社会保障。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态度比较谨慎,同时普遍认为土地有增值与稳定发展的空间,导致不愿转出土地。另一方面,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少数地区通过利用土地流转来增加收入以及干部福利,甚至用行政手段干预土地流转。同时,业主由于投资失败以及市场发生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无法及时兑现农民租金,农民的收益就无法得到保证。土地流转收益没有增长机制,在流转合约上,农民的收益是固定的,流转期间不会再次调整租金,农民的收益无法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加。
1.3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
农村土地流转的特殊性直接影响到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然而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状况对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有重大的影响。目前我国土地流转市场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其一,农村土地价格机制不够完善。价格机制主要包括价格运行机制、价格调控机制以及价格形成机制。在土地价格形成机制中,土地流转价格能够体现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经营权益,由于我国整体否定土地是商品,将土地所有权与地租、价格以及价值区分开来,使得土地流转价格无法反应其真实价格,在土地流转中形成的价格不利于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土地价格运行机制当中,我国土地流转价格不规范,其应由地租、供求关系以及税费共同决定的,由于农业税费已经取消,目前我国土地流转价格就由地租和供求关系来决定。地租由于受到行政地租以及权利地租的影响,土地的价格制定无法符合供求关系的需求,造成土地价格比较混乱,使得土地市场无法均衡、平稳的发展。在土地价格调控方面,政府部门没有对土地价格进行适当地调控、引导以及管理[2]。使得土地价格市场比较混乱,造成农民土地收益的损失。其二,没有完善的交易中介服务组织。中介服务组织主要是解决土地纠纷事件,大多组织信息体制不健全,服务功能不够完善,造成土地流转双方对土地流转的信息不够了解,容易造成土地流转效益不高以及流转规模不大的影响。其三,土地分配机制不够合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双方三者的土地收益分配有失公平,配置不均衡。
2.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
2.1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认识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改变思想观念,加大对土地流转的宣传力度,例如利用广播、网络以及电视等各种传播媒介进行宣传,消除传统的小农经济思想观念。确保土地流转给农民带来有效的收益。对广大基层干部以及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相关知识教育,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加强对土地流转的了解。
2.2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就要加强以下三方面的机制建设。首先,要加强土地流转价格机制的建设[3]。土地流转价格即市场价格,供求双方通过自身利益达成的交易价格。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有利于供求双方获得合理的土地收益,在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上能够发挥出最大作用。完整的土地价格机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详情请见图1所示:
图1 完整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
其一,完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土地管理,详细记录土地交易情况,对各种土地档案资料以及土地流转交易情况进行整理,为农村土地管理以及土地流转市场提供有利的数据依据。对不同等级的土地进行分级管理,发挥土地的最大经济效益。需要建立土地流转交易信息平台,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充分的土地流转信息,促进土地流转的公平交易,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权益。其二,对土地流转价格机制的主体要明确。在土地流转中,允许农民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土地流转价格,农村土地流转价格不能低于最低保护价。由市场机制来规定土地价格,促使土地流转市场平稳发展,明确价格机制的主体是市场。其三,政府部门应完善土地价格调控机制。发挥土地调控的功能,就要对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分配好土地流转双方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方的收益。利用土地价格市场调控机制确保市场的稳定发展。
2.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政府应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尤其要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开发土地力度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在气象、作物病虫害、畜禽疾病以及市场信息风险等进行预测预报。在农业生产条件方面,要加强对道路、电力以及水利方面进行改善,为土地流转经营提供有利的条件。出台相关政策,保护农民土地收益的经营权利。在农村地区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并完善,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确保土地双方的合法利益。
3.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发展,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成为一种新型的土地经营模式,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改善,能够有效地促进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对我国农业的发展也有促进作用,也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陈卫平,郭定文.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问题探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0,12(1):23.
【关键词】土地流转;执行力;调查报告
为了解当前农村土地政策的执行力状况,笔者于2015年7月13日到9月1日在河南省某地进行了历时近两个月的调查。课题组对调查问卷和访谈提纲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结合试调查的反馈结果定稿,最终敲定调查问卷的问题设计与问卷结构的安排。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法,以求客观、全面的反映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执行力的现状。笔者需求选取了15个行政村和5个自然村,每个村做25份调查问卷,共计500份。在调查中又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两户村民做深入的访谈。调查和访谈的对象主要是普通村民,也涉及少量的村干部。此外,调查组还要求调查人员对乡镇负责干部进行访谈,以从政策层面了解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执行力背景。通过调查,课题组共回收有效问卷500 份、访谈记录 2份、土地承包合同书2份。课题组在对调查问卷进行整理后,将有效数据输入专门制作的问卷统计软件中进行数据处理并得出统计结果。
**县为农业大县,农耕收入是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而每户可承包使用的耕地面积直接决定农耕收入的多少。在问及“您家平均每口人有多少亩地”的时候,有232人回答平均有1-2亩,占总调查人数的46.4%,所占比例最大;回答平均有2-3亩的有141人,占总调查人数的28.2%;回答平均有0-1亩的有83人,所占比例为16.6%;而所占比重最少的为3亩以上,占8.8%。“平均每亩地的年纯收入为多少元”这个问题一共有311人作答,有71.7%的人回答自家耕地每亩的年纯收入为800-1600元,有22.19%的人回答是1600-2400元,有5.14%的人回答是0-800元,还有0.96%的人回答是2400元以上。就所调查的平均情况而言,农耕收入能保证供给一个家庭最基本的消费支出,耕地为农民提供了保障功能。当问到“您对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了解吗”,共有500人回答,回答非常了解的占8.4%,基本了解的人占68.8%,不了解的占22.8%。调查小组在调查的过程中对所占比例最大、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基本了解的人进行了进一步的问询,这类人回答如是:只知道国家允许农村土地流转,具体怎样流转就不知道了。通过对这二组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农民对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还是比较满意的,同时也认为此政策的执行情况良好,此政策能满足农民对耕地的需求,保障农民基本的生活。
从以上调查数字我们可以看到,河南省某地的土地流转政策执行情况基本还是令人满意的,下面笔者主要从农村耕地流转的方式和程序、流转面积与流转耕地特征、流转后农民的收入与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与合同的签订情况四个方面进一步剖析其执行情况。
一、流转方式与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调查组对农民会选择怎样的流转方式进行调查,结果显示,73.1%的人会选择交由同村人耕种,65.4%的人会选择交给亲友耕种,22.1%的人会选择托管,33.7%的人选择交给种地大户耕种,2.9%选择让从事畜牧业的人使用,仅0.96%选择让从事非农业者使用,还有1.9%选择其他。这充分说明,农民还是比较热衷于期限短、流转面积少、流转对象为熟人的传统流转方式。就流转程序而言,流转方式的不同在极大程度上就决定了流转程序的不同。
二、流转面积与流转耕地特征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指出,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4.03亿亩,比2013年增长18.3%,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30.4%。据河南该省农业厅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河南省流转总面积3393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34.8%。调研组可以通过政府统计的大数据,就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得到具体数据,了解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状况。故而本次调研问卷设计者从政策的客体――农民角度出发,设计了“您家的土地有无流转(包括转入与转出)”这一问题,以探究人数的比例情况。其中回答有流转的有189人,占37.8%,没有流转的有311人,占62.2%。此比例与笔者搜集到的国家与河南省农村耕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比重相差不大。
三、流转后农民的收入与流转土地的用途
农村土地流转是为了创新土地经营方式,便利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节省人力资本的投入,整合社会人力资源,以达到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流转后有17.44%的农民生活质量得到大幅度提高,有69.77%的农民生活质量有所提高,只有9.3%的农民认为土地流转后生活基本不变,另有3.49%的农民认为生活质量下降。通过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实施后的效果还是非常好的,农村土地流转后绝大部分农民的收入得到提高,生活质量得以改善。那么,农村土地流转后其用途是什么呢?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有81.4%的人会使用流转后的土地种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有13.95%的人会发展畜牧业,还有4.65%的人会建厂等发展非农产业。
四、流转期限与合同的签订情况
流转期限的长短直接决定了种植流转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流转土地的使用规划与投入情况。根据调查我们发现,流转合同的签订情况与流转期限的长短呈正相关关系,流转期限越长,流转合同的签订也就越多。流转合同签订情况更与土地流转接受对象有直接关系,据我们调查,只要是单位接受流转土地,都签订有流转合同,而农户个人承接流转土地,绝大部分只是口头协议。根据我们的调查,农村土地流转中,只有36.54%的农户签有流转合同,占63.46%的农户是没有签订流转合同的。
论文关键词 土地征收 补偿 法律制度
一、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全面,我国还没有制定单行的《土地征收法》,而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但补偿相关内容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落后于社会发展现状。
(一)征地补偿的范围较窄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以补偿的原则性条文,我国对于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规定在《土地管理法》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我国征地补偿费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产值的倍数进行的,这样的补偿标准显然太窄了,只进行了适当补偿,而不是完全补偿,没有考虑土地在被征收后的发展价值,农民重新就业成本和就业风险也没有考虑在内。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来看,多采用征地补偿标准市场化,不仅将征地所产生的直接损失纳入补偿范畴,而且对于间接侵害的损失补偿也作了规定。
(二)补偿方式单一如上所述,我国目前征地实践中普遍采取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的方式,让农民在失地后自谋职业,征地补偿方式仍然比较单一,即使政府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却没有提供相关的培训系统以保证再就业,就业安置机制严重缺失。一部分失地农民拿到钱由于自身缺乏理财知识和消费观念,很快便挥霍得一干二净,或用于充当赌资或盲目投资,既失地又失钱,可谓祸不单行,前途堪忧。失地农民在流入城市后,由于文化知识水平、观念以及就业技术能力方面的限制,他们在城市就业中处于劣势地位,往往只能从事一些体力型劳动,毫无竞争可言。这样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忽视了被征地农民的未来生存问题。
(三)补偿标准不合理《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是我国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的法律依据,即以土地的原用途来确定征地补偿费,实行的是“产值倍数法”。安置补助费一般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如此低的安置补助标准,失地农民最多只能在省吃俭用的前提下维持大约六年,其后的生活可以说是毫无保障。另外,法律规定了年产值倍数范围,却没有具体衡量标准,这就赋予了政府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地方政府往往会可以压低倍数以节省征地成本,违背了“运动员不能充当裁判官”的规则,作为利益获得者的政府同时又充当利益分配者的角色,受利益的驱动,往往难以保证其公平性。
(四)征地补偿程序形式化在现代法治理念中,完善、正当的程序是保证公权力良好运作的手段,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亦是如此。《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现阶段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仅仅局限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就征地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与合理,被征地农民无权要求听证,提出异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后听证。所以即使对补偿程序的听证再完善,也是于事无补。
(五)补偿款发放存在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关系着农民基本生活、对农村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般来说,土地征收补偿款就应当及时地足额地发放到农民手中。但事与愿违,这个看起来非常理所当然的事,在实践操作中却问题百出。就目前来看,补偿款发放工作主要存在这以下这几个问题:(1)给付农民补偿款不及时。本来,在确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款后政府应及时地将款项及时地发放到农民的手中,有的政府部门却迟迟没有落实,总是以各种原因克扣挪用,在补偿款发放到农民手中的时候已经大幅度贬值了。(2)补偿款发放监管力度不够,克扣、贪污、挪用补偿款的现象频发。由于在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中,一般都是由用地单位将补偿款先划入农村集体帐户,然后由村委会将汇入集体帐户的补偿款再分发到各农户手中。这样层层截留,最后到达农户手中己所剩无几,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3)某些村干部或农民通过虚设人口来套取土地补偿款。一些村干部除了将代管的土地补偿款直接挪用或贪污外,采取虚列占有土地人员的手法冒领补偿款。而失地农民则多采用假结婚的方式以期获得更多补偿款。
二、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扩大补偿范围,按市场价格设置补偿标准我国现行的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应从立法和实践的角度来扩充我国征收补偿的项目。在土地补偿范围上,多数学者认为应当从土地所有权扩大至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包括土地本身价格、土地使用权价值、地上附着物价格、社会保障价格和拆迁补偿等内容。豍笔者认为补偿范围应该包括间接损失,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项:(1)残地损失、相邻土地损失补偿。土地征收必然会造成残余地的损害,降低土地的利用率,如征收导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经济的土地规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损失。(2)重新安置补偿。土地被征必然要涉及到迁移的问题,那么补偿款范围需包适当的移迁费补偿,其中包括建筑物和动产的迁移费补偿等。(3)营业损失。被征收的土地大多不是荒废的,除了普通的自给自足的耕种外,会用于农业经营活动。用于经营活动的土地在被征收后不得不放弃经营,本文认为,此处的补偿范围需扩展到营业损失,即在被征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投资补偿与租金损失补偿。
我们可以通过市场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作为征地补偿的标准,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是市场经济发展所需。
(二)补偿方式宜多样化多渠道的补偿方式能使土地权利人能得到充分的安置。笔者认为,补偿方式可以加入以下几种:(1)货币安置。包括一次性货币安置。分期和终身货币安置。目前主要是采取第一种安置方式,本文认为分期和终身货币安置比一次性安置更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采取后两种方式可以避免因物价上涨带来的弊病,定期根据物价上涨的幅度上调补偿费。(2)农业安置。在土地资源丰富的地方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即给以被征地农民相当数量或者质量的土地,供农民发挥自身所长,继续从事农业活动,或者转换为其他农业方式,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下降,这样可大大减少其他就业的风险。(3)提供免费的职业技术培训或提供工作岗位。土地征收补偿就好比扶贫工作的开展一样,与其给人以鱼不如给人以渔,只有教授生存技能才能有效的脱贫。(4)企业补贴安置。因建造乡镇企业被征地后,如果没有提供给农民进厂工作的机会,就应当定期地用企业的利润来支付农民一定的生活补贴作为补偿安置。上述补偿方式可以弥补单一金钱补偿的不足,改变我国农民谋生技能较低、进入城市后就业困难的局面,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生活来源和长远的发展问题,值得肯定和推广。
(三)完善听证程序由上可知,目前的听证内容局限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即只有在征收方拟定公布后被征收方才有权要求听证。笔者认为,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应该得到保障。建议设立事前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对是否征地的意愿,与广大农民在自愿平等的情形下对补偿方案的制定进行协商,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
(四)积极构建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建议建立专门的失地保障资金,以保障以下弱势群体:(1)因失地且无法正常就业的农民。对这类群体进行及时的失业救济补偿,组织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引导他们根据自身的特长寻找合适的工作,同时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并提供一定的小额资金贷款等政策上的优惠,必要时可由政府出面与征地单位协商提供工作岗位。(2)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者及未成年人。年老及丧失劳动能力者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未成年人则根据最低生活保障给以补贴直至成年。
失地农民由于丧失了农村身份而使得其在医疗方面从新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中被剥离出来,因此,政府应推进失地农民原来的新农村医疗保险与城镇医疗保险的接轨,又或者通过有效的宣传鼓励失地农民购买商业保险,弥补因失去土地而无所依附的农民的损失。
(五)完善补偿款发放制度1.严格执行补偿款专户专用,赋予农民充分的自治权。土地征收补偿款应设立以户为单位、标注户主身份证号的征地补偿专用帐户,在法定期限内由银行将补偿款打到专用账户上,全部、直接发放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截留、克扣。这一做法减少了发放补偿款的环节,可以从制度上防止村干部侵吞补偿款的现象。土地管理部门要明确土地补偿的收益主体,从而在农村征地过程中,跨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环节,由有关部门直接对被征地农民予以征地补偿登记,直接与农民打交道,面对面与每家农户进行交涉,让农民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而不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交或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分配,这样才能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在立法建议上,应赋予农民充分的自治权,必须明确规定全额支付的期限,如果在该期限内农民没有得到应得的赔偿则有权拒绝征地单位动用其土地。
2.地方政府应做好征地补偿款发放的监管工作。地方政府应当要求村集体组织定期汇报征地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此进行公示以方便被征地农民监督,对辖区内群众的补偿和安置情况定期应做汇总报告上级主管机关以期更好地跟踪监督。
关键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策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01.1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度,其内涵是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
近年来,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不仅有效增加了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落实了耕地占补平衡、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而且有效地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整洁繁荣和稳定。当前,面临着建设缺资金缺地、耕地保护缺动力、农民增收缺渠道等突出问题,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是当前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切入点,为切实作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深入分析当前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与建议十分必要。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各专项规划间缺乏统筹
农村土地利用、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基础建设、社会事业以及林业、水利等新农村建设缺少规划,已有的规划相互间统筹衔接不够,没有形成统一体系,操作性不强,前瞻性不高,是制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重要因素。
2.2部分项目设计不合理
项目规划设计不科学。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时,测绘单位没有对项目区进行实际测量或测量程度不够,设计单位对项目现场踏勘不到位、方案论证不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够,导致规划设计部科学合理,与实际脱节,实施过程中变更设计方案频率高,严重影响施工进度和预算成本。一些农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套用别的项目版本模式,缺乏对本区域自然资源、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现状、新增耕地潜力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分析论证,与新农村建设中产业发展、规模生产及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建设结合程度不够,不能让农民满意。有些项目受资金等因素限制,设计标准偏低,工程运行于当前发展现代农业生产的要求不相适应,群众满意度不高。
2.3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管不到位
一是招标不规范,致使人员素质低,施工水平差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导致施工质量差或施工队伍未按要求施工,实施效果不明显。二是施工单位在实施农地整理时通过大量机械队原有耕地进行整理,使土壤结构、土壤性状发生剧烈变化,破坏了土壤中原有微生物的生存环境,致使大量微生物死亡,同时不合理的整理方式和技术破坏了大量植被,造成整个生态系统破坏。三是资金监管不到位,出现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等现象。
2.4工程后期管护不到位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竣工后,后期管护存在较多问题,如工程后期管护资金需要大量资金,但项目所在地财政难以满足管护资金需求,当地群众对管护工程的自觉性不高或无人管护,工程后期管护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工程正常运行和项目效益长久发挥。
2.5地方政府资源和资金有效整合难度大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主要靠财政专项投入和涉农资金整合。前期投入需要地方政府垫付,再以置换建设用地出让金方式周转,垫付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如遇新农村建设规模较大,建设标准较高,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配套齐全,将导致地方政府资金筹措压力加大。同时各部门在申报和实施支农惠农项目过程中,由于立项要求、资金来源和用途不同,建设内容产生独立性,验收标准出现差异性,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3对策
3.1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必须强调规划的龙头地位,以规划引领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整治、统一发展”的要求科学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和社区建设详规,突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区域综合性、多功能性、多效益性的特点。项目规划编制由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协调,县级政府组织,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与保护规划、水利和交通灯规划相衔接,杜绝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现象。项目设计坚持一村一策、因地制宜的原则,要紧贴农村、农民、农业的现实,方便农民生产、生活,不能过分地、片面地追求新村规模,做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耕作半径不宜超过1.5千米,新房户型最好能有院落,能放农机具、能养鸡鸭等家禽。
3.2作好项目规划设计
3.2.1科学制定项目规划
项目规划以坚持科学性和分类指导为原则,与新农村规划建设、产业布局相衔接,统筹考虑田、水、路、林、村等各项内容的建设,充分考虑集中成片,发展特色产业。以突出因地制宜、服务规模农业产业,统筹协调的规划编制原则,作好专项规划编制和具体方案制定工作,更好地指导项目实施和体现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项目规划设计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与实际协调一致,论证科学合理。
3.2.2严把项目设计关
严格挑选规划设计单位,选用技术力量雄厚且有一定土地整治项目设计经验的规划设计队伍开展项目设计,加强规划设计成果技术审查力度,避免出现与实际有较大出入和技术水平低劣的设计成果,确保规划设计科学、合理、项目专家论证意见不充分、不完整的不予立项。
3.3严格监管项目实施质量
3.3.1严把工程招投标关
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项目工程招投标,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施工队伍,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管理
3.3.2严把工程质量建设关
对不按设计和质量要求施工的施工队伍要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从严加强管理,对管理不力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发挥监理队伍专业技能和主观能动性,督促施工队伍照图施工,确保原料符合标准,施工工序完整,施工质量优良。
3.3.3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
验收以项目立项文件、审核批复文件,经审批或备案的规划设计及预算、施工设计、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批准设计变更的文件,现行国家、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为依据,严格按程序验收,项目未通过验收的,按规定整改或责令整改。
3.4强化项目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
3.4.1整合项目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抓好土地整治项目为支撑,整合国土资源专项资金、挂钩周转指标流转收益金等,同时引导和聚合其他涉农资金“打捆”用于项目区,集中力量打好“组合拳”促进项目上规模、出成效。
3.4.2严把资金监管,规范资金支出
建立有效的资金保障机制,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样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国土资源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廉政建设,加强群众监督,从源头上预防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3.5建立和完善项目后续运行管理机制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惠民工程,为确保各项基础实施长期、有效、稳定地发挥效力,必须对工程设施加强后续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管护运行机制。在项目支出明细表中列支工程后期管护费用,切实解决当地村组在维护项目工程中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各级国土部门应当建立工程后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专人负责,严格落实好管护措施,确保工程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3.6多元筹资,整合项目
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大幅度提高农民住房拆迁补偿标准。在保证目前财政专项资金全额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同时,出台市级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奖补若干政策,鼓励农民自筹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发挥主体作用,积极探索金融、工商、民营资金投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的模式和途径,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缓解地方政府资金压力。
因地制宜地设计项目规划,严格监督管理,完善和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等保障措施,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提高项目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从而为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加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刘彦随,陕西农村宅基地综合整治模式的价值与启示[J].中国土地,2011(7):61—62.
[2]王国申,加快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和实施,促进辽宁土地整治工作健康发展[J],国土资源,2011(1):31—32.
关键词:土地承包人口;界定;政策依据;处理意见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在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有部分农村土地承包人口界定问题是当前农村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和难点,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如不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将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招远市阜山镇农村工作实际,对这部分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供同行们参考。
一、过去土地承担税费重时,将户口迁到小城镇“空挂户”,现又将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处理意见:此类人员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户口一直在本村的合同制工人,以前按规定不尽义务也不能分地,现要求分地人员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及《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处理意见:此类人员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毕业后将户口迁回村,要求分地的大中专毕业生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及《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处理意见:因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本村,视同于未就业,应当尊重其意愿,赋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到农村落户的非农业人口、城镇居民,如下岗职工、待业人员
政策依据:《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处理意见:由村根据实际,按照规定程序民主讨论决定是否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二轮延包已经签订弃地协议的人员;二轮延包时口头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处理意见:对原二轮延包时已经签订弃地协议的,原则上从其约定:口头放弃的,原则上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户口在本村没有办理依法领养手续的外来小孩,如投亲落户的孩子
政策依据:《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处理意见:因其未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出嫁、离婚或丧偶的妇女;结婚后在外长期居住但户口一直未迁出的农村妇女;改嫁所带的子女等等
政策依据:《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二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因结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处理意见:对出嫁、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凡户口迁到新居住地的,取得原居住地无承包地证明的,在新居住地应当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证明的取得方式,属本镇(街道)范围的由原居住地村直接出具证明,跨镇(街道)的要加盖镇(街道)经管部门核实章,跨县域的加盖县级经管部门核实章。
八、承包户有增加人口也有减少人口,机动地调整中应如何计算新增人口
关键词:土地流转;财政金融支持;国外借鉴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9-0080-04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土地延包政策的落实和完善,以及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漯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步伐加快,通过土地流转扩大了相关产业生产规模,促进了税收收入增长,为地方财政收入做出了积极贡献,有效带动农民收入增长。同时,通过财政、金融的有力支持,对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产生了积极影响。本课题旨在通过对漯河市县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研究,为各级决策层提供一些政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土地流转主要形式
截至2009年底,漯河市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共有239.9万亩,承包农户50.6万户,劳动力119.4万人,其中流转土地面积20.6万亩,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1%,土地流转主要以出租、转包为主,采用出租方式的有10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48.8%;转包的有8.6万亩,占流转面积的41.7%。目前,漯河市土地流转组织形式不断趋于理性化,据调查,截至2009年底,村组织提供信息流转面积5.3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25.8%;委托乡村组织流转面积2.9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4%。
(二)土地流转成效显著
1.有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
土地流转在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区域内小城镇建设,提高城镇化水平上效果显著。如:舞阳县设立了盐化工业区5个,拆迁行政村1个,集中建房安置村民129户,目前,全县城镇化水平在35%以上。
2.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
通过土地流转,土地产出效益得到了提高。对于转出土地的承包户来说,不仅可以拥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还能安心外出打工,或者被返聘,增加了劳务收入;对于转入土地的经营户来说,规模化经营,有利于降低各种成本,增加收入。对源汇区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显示,2009年,该区实行“用者提出、乡村牵线、双方确定”的土地流转政策,成功实现协商流转土地9000亩。靠土地流转政策发展起来的农业产业经济年创利润6000万元,8000多个农民不但可以每年得到900万元的土地流转金,其中5000多人还以参与“反租倒包”、不出村直接受雇打工等形式就业,仅此一项,即可增加农民受益3400万元;2000余个农民脱离农活外出务工,年收入2600万元。
3.有利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截至2009年底,漯河市已注册登记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06个。从业务范围来看,种植业方面有38家,养殖业方面有36家,从事技术、信息等服务的有22家。从出资金额来看,出资金额在100万~500万元的有26家,500万~1000万元的有4家,1000万元以上的有5家。从成员人数来看,成员在50人以上的有26个。从成员类别来看,总成员901人中有农民875人。从发展类型来看,有农业专家参与型、基层干部领办型、产业能人主导型等几种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民闯市场,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通过兴办经济实体、与龙头企业建立紧密联系、开展自我服务等多种形式,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类型和载体。
4.有利于催生现代农业快速发展。
据对漯河市大郭乡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该乡以招商的理念推进土地的有效流转,采取招大户、招能人、招公司的办法,带动了当地农民形成一村一产业为主的专业村发展格局。通过联合承包模式建成烟叶千亩示范点4个,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条件,为烟叶“工厂化”发展提供了基础,烟叶生产实现了分散种植向规模经营的转变;规模养殖场、木材加工厂、农机服务队等各类创业项目遍地开花,自发形成了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成了纣北为龙头的养殖小区,形成了岗杨为主的粮食加工,建材加工的工业小区,催生了以岗杨为主的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组织;以各种示范点为重点,累计投资260多万元对3万多亩的中低田进行了改造,整修农用道路32.6公里,开挖整修排涝沟23公里,先后建成“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沟相连”农田水利示范点四个,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5.有利于加快了农业结构调整。
发展优质高效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是解决当前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现实选择。从临颍县土地流转的情况来看,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占全县土地流转的80%,主要是烟叶规模种植,大棚蔬菜等优质高效农业项目。土地流转的实施,为“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生产、专业化分工”的生产模式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统一机耕、统一育苗供苗、统一供肥施肥、统一病虫害防治等专业化技术服务,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促进了传统农业向高效农业的转化,加快了农业结构调整。
6.有利于相关产业规模扩大,促进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城镇就业和农民增收。
通过对舞阳县盐化工产业的调查显示,舞阳县河南金大地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2004年10月注册成立的大型民营企业,位于城南盐化工工业园区,占地800亩,总投资26.5亿元,通过扩大规模、收购改造、修建铁路专用线等项目,成为舞阳县税收增长的支柱产业,2009年舞阳县盐化工产业实现税收3187万元,占舞阳县财政收入的14.1%。同时,盐化工业的发展带动区域经济的快速增长,盐与碱等下游产品的生产带动周边运输业、餐饮业实现产值3亿多元,间接吸纳1.7万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2009年,舞阳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427元,增长18.5%。
二、财政资金支持对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和存在问题
(一)财政资金支持对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土地流转方式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了城镇化水平的提升,推进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使多元化投资机制逐步形成,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基础设施、交通、电力、通信网络等方面建设不断发展。2009年,漯河市财政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改善、道路建设、农业等方面的支出和补贴65241万元,占一般预算支出的10.74%,较2008年的47272万元增支17969万元,增长38.01%。财政资金投入的不断加大,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为乡村城镇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问题
从财政资金支持“三农”情况看,对农业生产方面的补贴较弱,促进农民增收的财政支持体系不畅,各项补贴政策、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小;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非农职业技能培训不足,农民工外出就业
竞争能力差;农业科技投入薄弱,阻碍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对龙头企业财政支持力度小,减缓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步伐的提高。
三、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和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目前,漯河市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有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各银行对农户的信贷品种主要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担保贷款3种。2009年,全市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为2.73亿元,其中农户担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分别占53.8%、3.2%和2.6%,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农户的资金需求。
(二)金融支持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业贷款增速不能满足土地流转需求。漯河市现有流转土地中种植粮食作物的达10.4万亩,占50%以上,但用于发展特色、高效、生态产业的不足40%。受资金供给的影响,农业经营企业农产品的深加工能力严重不足,对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有限。企业和农户之间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导致龙头企业带动作用不强、产业链条松散。据调查,土地流转前,农户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基本生产资料,需求额为3万元;土地流转后,农户开始进行规模生产经营,贷款多用于购买大型现代化机械、引进新技术等,贷款需求额明显增大,达8万元。而目前涉农银行业机构农户贷款最高额度仅为5万元。据初步测算,按现有的土地流转规模,全市资金缺口在7亿元左右。
在信贷资金支持方面,近两年受政策的影响,尤其是国家“一号”支农政策的落实,漯河市农业贷款正在逐步增长。2007、2008年漯河市农业贷款分别为39.27亿元和38.82亿元,2009年,农业贷款余额为32.73万元,农业贷款占比分别为17%和19%和14%。
2.农业贷款品种不能满足土地流转需求。目前全市金融机构面向农户发放的贷款只有小额农户贷款,主要形式为农户联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信贷品种单一,担保额度较低。存在金融机构的信贷品种不能有效满足土地流转的需要,以及贷款抵押担保条件过高或手续过于繁杂和繁琐的现象。
3.现有金融制度在对农业贷款的抵押担保、利息优惠、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方面不能满足土地流转的需求。目前漯河市实行20亩以上适度规模经营的有5.7万亩,仅占土地流转面积的27.7%。大面积承包土地从事高效农业开发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土地承包大户一般没有贷款担保单位,又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因此很难得到贷款支持。
4.农业保险缺位。据调查,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品种较少,老百姓对能够涵盖种植业、养殖业的农险充满了期待,尤其对风险较高的养殖业保险需求非常迫切,目前农业经济持续发展与农业保险覆盖面窄的矛盾突出。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风险较大,自然灾害难以预知,保险公司开展动力不足,以致险种较少;另一方面农户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大部分参保意识不强,均造成农业保险严重缺位。
四、国外促进土地流转的金融、财政支持政策借鉴
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和实施了有利于农村土地集中的金融、财政支持政策。这些政策的内容大体上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建立专门金融机构
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意从事农业贷款,很多国家为了促进土地集中,建立了专门的农业贷款机构。如美国早在19世纪20年代就成立了农业贷款局和两种农业信贷机构即联邦土地银行和合资土地银行,发放长期低利抵押贷款以资助大农场购买土地、农场设备、农业机械、肥料及修造建筑物。1923年的“农业信贷法”规定建立12家中期信贷银行资助大农场实现机械化。美国还有农场主家庭管理局、生产信贷协会等为农场主服务的金融机构。1985年美国农业信贷体系内还被允许设立一个资本公司,该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其他资金用于解决农业信贷体系内部银行的财务困难。阿根廷也曾成立了官方信贷机构(国民银行)为农场购置大型农机具、设施提供补贴性贷款。
(二)贷款利息优惠
原联邦德国政府规定:10公顷以下的小农场贷款年利率为8~12%,而10公顷以上农场的贷款年利率只为3~5%。法国为了鼓励土地集中,在1960~1962年通过的《农业指导法》和《农业指导补充法》中规定,对为了扩大规模而购买土地和农业机械的大农户给予无息或低息贷款。美国政府在19世纪20年代也曾以低息贷款资助农场主购买土地和其他固定生产资料。日本政府在六、七十年代曾提供优惠贷款给农户购买土地,并且鼓励对大农户的贷款,如1977年日本都府县不满0.5公顷的小农户获得长期低息贷款的比重仅为11.4%,而拥有土地在2公顷以上的大农户获得的低息贷款比重高达55.9%。印度政府也曾提供低息贷款给农户购买土地、农业机械和修建其他基础设施。
(三)贷款期限优惠
不少国家除了对大农户的利息优惠外,为了适应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长期性,在贷款期限上也实施优惠政策,即为大农户提供长期贷款。如德国政府给大农户的贷款期限可长达20年,法国政府向大农户大量发放期限长达2~15年不等的长期贷款。
(四)政府为农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为了解决农户在贷款时遇到的抵押担保困难,有些国家以政府的名义为农户贷款进行担保,如美国、德国等的土地银行发放以农业土地为抵押标的物的贷款。
(五)对农业贷款进行财政补贴
各国政府在鼓励金融机构对农业提供低息贷款的同时,也对金融机构实行相应的财政贴息,以补偿金融机构的机会成本。如法国、德国政府都曾规定:金融机构对农业优惠贷款的利息和市场利息的差额由国家财政负担。法国政府给予的这种补助金占国家财政对农业投资的比重由1964年的21%上升至1978年的60%。
五、政策建议
(一)建议出台政策,明确土地流转流程
由乡镇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查、监督,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各县区要建立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档案和台账,实行大户登记备案制度。设立土地流转风险资金,乡镇一级要尽快建立土地流转仲裁机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组织。在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内部设立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并赋予相应的管理职权。乡镇设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村级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托管服务站。
(二)完善农村贷款抵押担保体系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件和范围,适时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和抵押登记制度,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加快发展农业保险业务
在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以最微观的农村社区性互助合作组织为基础,积极发展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将农业的风险管理与灾害补偿制度建设建立在组织农民自主抗灾、风险互助的社会基础之上,完善
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形成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农业互助保险机构为补充的多层、全方位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鼓励农户参加财产保险、种植保险、养殖保险及其他保险业务,增加农业抗风险能力,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四)增强农村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继续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用于“三农”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上,将新增财力向“三农”倾斜。同时大力整合现有支农资源,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支农资金的整体合力。
(五)构建农民增收的财政支持体系
不断加强各项补贴政策,增加粮食补贴资金,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调整补贴重点;加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步伐,增强农民工外出就业竞争能力;加大农业科技投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进村入户,提高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大力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以此带动农民致富。
(六)培育市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一是实行土地转出奖励政策。对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并签订流转合同5年以上的农户给予每亩一定额度的补助。二是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坚持发展二、三产业,鼓励企业更多地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三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加强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子女教育、农民工保护等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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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城镇化速度变得越来越快,使得我国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因此,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人居环境质量整体不够好等的情况下,对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 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我国农村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相关调查发现,有差不多60%的乡村景观有着很一般的景观风光,有将近80%的乡村道路没有足够的了变化面积,并且,居民点的绿化面积覆盖率也很低,沟路林渠已经遭到严重损坏,导致我国农村土地、河流的生态功能呈现严重退化状态,给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带来严重影响。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先后实施了多项帮扶政策,如农业基础建设、退耕还林和农村土地整治等,以不断提高农村经济水平、进一步加速城乡一体化建设。但是,在不断加强新农村建和推进土地整治的过程中,生态景观理论、技术方面没有比较专业的指导,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整体水平不高,大大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并且,部分先富裕起来的村庄开始修建高档住宅房屋,出现与当地文化、特色等不相协调情况,最终给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带来严重阻碍。另外,没有对生态系统的循环发展、低于文化保护、风土人情继承等给以高度重视,导致生态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地方文化特色严重缺失,最终成为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三、 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对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可知,当前农村土地整治的目标和任务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农村土地的有效整治,可以解决社会、农村经济和环境等多个方面的问题,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二是,通过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农业初级生产力可以得到不断提高,对于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有着重要影响;三是,采用合理规划土地权、破碎化田地的方式,农户拥有的土地面积可以得到不断扩大,从而使农户的耕地面积得到不断增多,对于提高土地生产力、农户生产竞争力有着重要影响;四是,在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情况下,农业生产结构得到合理调整,生态系统得到循环发展,对于保护生态多样性、提高农村土地的生态景观价值有着重要影响。
四、 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的对策
(一) 深入研究乡村景观特征,注重乡村景观价值的充分发挥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每个村庄都有着自己的文化特色和生态景观,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必须深入研究乡村景观的各种特征,全面掌握不同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规律、生长规律和水文分布规律等,才能充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自然景观资源等,最终促进农村生态系统循环发展、生态景观价值不断提升。例如:在保护历史文物、修筑乡村道路的过程中,注重乡村景观价值的充分发挥,合理的配置各种植物、街景等,才能真正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真正推进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
(二) 深入研究乡村土地多功能性,注重生态景观服务功能的有效提升
根据相关研究可知,土地具有生产、财富储备、生物环境等多个方面的功能,可以有效储存各种物质、保障生物多样性,对于促进生态系统循环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必须深入研究乡村土地的多功能性,不断提高农村土地综合生产力、生态景观服务能力等,才能真正促进生物多样性发展,从而保障农村土地生态安全、生态景观价值等。例如:在景观生态学中,有研究人员提出“斑块、廊道、基质”的景观结构理论,充分展示出防护林、田埂、田块等有着非常重要的生态作用,对于提高农村生态景观价值有着重要影响。
(三) 深入研究流域水文生态情况,注重全球气候变化的合理应对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生态环境遭到的破坏越来越严重,特别是大气、水、土地等几个方面的污染,给人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威胁。在我国不断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必须深入研究不同流域水文生态情况,才能及时找出控制土地遭到侵蚀、沙漠化等的原因,以有效防治各种土地方面的问题。目前,土地的有效利用、生态景观建设已经成为土地治理的重点,在对水体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注重生物多样性、土地资源等的保护,才能确保各种土地整治措施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从而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与此同时,在全球气候不断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还需要针对性的制度各种应对措施,如暴雨、极端气温等,才能在不断完善预警体系的情况下,提高我国农村生态系统的弹性和防范能力,最终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深入研究生态化景观化技术,注重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健全
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乡村土地整治相关机制,全面提升土地整治实效性,是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农村土地整治效果有着重要影响。在国际往来不断增多的情况下,注重国外先进技术、经验的吸收、学习和利用,才能更好的保障农村自然生态的完整性、连续性,从而降低人为破坏带来的永久性伤害,以在有效实施各种整治措施的情况下,促进农村生态系统循环发展、生态景观价值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深入研究生态化景观化的各种整治技术,注重农村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并有效健全农村土地整治工程的建设标准,才能增强全体人民的参与积极性,以在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设备等的情况下,提高全人类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从而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不断前进。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农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使得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某些村出去为数不多的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无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债务。因此,某些地方将机动地对外发包,强制性的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地或者高价对外出租而获取高额回报,挪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流转费的现象较为突出。
2.土地流转过程不够规范,农户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缚、约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规范性使其执行具有随意性,基层干部私自变更合同、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经承包户许可,就迫使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补偿款难以落到实处,财务制度如同虚设。部分村级干部并不按照规则办事,甚至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将那些本应发给农户的补偿款私吞,据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贴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设账外资产,账务不清,零乱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许可企业拖欠征地补偿费,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执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则》第7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受限制问题。我国集体土地的占有权及收益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仅能在农业用地和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权能,而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其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几乎被剥夺。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实际上属于国家。这不仅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也使本应由农民集体享有的收益流入国库,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处分权。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 条第4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至今没有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来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尽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对征收土地均规定应依法予以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市、县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补偿标准的批准者,更是争议的协调者,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法律赋予如此权力,本身就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也没有赋予被征收者相应的救济权利。
3.法律赋予集体土地被征收者的相关救济权利形同虚设尽管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第2 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在现实中,县级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设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构,拥有批准征收土地权力的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设立相关的裁决机构。
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对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没有落实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干群关系是否紧密。目前,应当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升农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觉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运用人民富裕的权力。认真贯彻落实“一户一宅”以及“五个不准”等政策,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保障农村在稳定中某发展的局面。
2.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在农村掀起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热潮,让农民对国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规有所了解与熟悉,明确自身的义务,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干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养与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转变思想,端正作风,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应当积极引导、努力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稳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以有偿、自愿、依法为原则,努力寻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新机制。对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有序、合理流转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扩大经营规模。
3.转变思想,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两手抓。目前,国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实施了较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在保证耕地不受损坏的基础之上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积极开发新耕地,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应的使用权流转进行试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低,土地增值分配严格不合理,是农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须尽快提高土地的补偿标准,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补偿。要改革土地补偿标准的计算办法,不能只单纯考虑征地前几年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考虑当地农民的最低生活标准,让土地回归其应有的市场价值。要改革补偿的分配机制,合理确定集体和农民个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农民所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配到农民手中。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要仅仅盯住招商引资上项目的成果,同时,还要看到对大量失地、失业、失保农民产生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