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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地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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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地政策

第1篇: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

国土部将组织全国调研

近日,本报连续报道了,在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的过程中,有些地方发生了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的情况。

10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称,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侵害农民利益等问题。

在前日召开的国土部会议上表示,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总体形势和方向是正确的,但将立即着手修改相关文件,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明确提出在实施过程中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需要注意什么;其次,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尽快投入使用信息监管系统,并提早准备配套政策

同时,国土部也将立即启动面上调研和典型调研工作,全面掌握了解动态。

专家建议赋予农民否决权

第2篇: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建议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有关的政策方案,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土地流转的新经济形式逐渐产生,并不断推进我国土地向集约化经济发展。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能够为农民带来经济利益,有利于我国社会新农村的建设。

1.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1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认识不够

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认识不到位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农民小农经济思想较深。部分农民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土地所有权比较重视,即使外出务工也不愿转让土地。另一方面,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农业税全免,鼓励农民务农,以致部分农民不愿转出土地。其二,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不够了解。有少数农民担心政府会收回土地承包权,对土地流转政策不够清楚了解[1]。其三,政府基层不够重视农村土地流转。部分基层工作人员不够了解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流转方式、流转出现的问题等,对土地流转的宣传力度不够,未能有效地引导土地流转,导致土地流转缺少管理与监督。

1.2农村土地流转的保障机制不完善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全面,部分农村地区未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对农民的土地转让无法给予充分的社会保障。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态度比较谨慎,同时普遍认为土地有增值与稳定发展的空间,导致不愿转出土地。另一方面,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少数地区通过利用土地流转来增加收入以及干部福利,甚至用行政手段干预土地流转。同时,业主由于投资失败以及市场发生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无法及时兑现农民租金,农民的收益就无法得到保证。土地流转收益没有增长机制,在流转合约上,农民的收益是固定的,流转期间不会再次调整租金,农民的收益无法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加。

1.3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

农村土地流转的特殊性直接影响到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然而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状况对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有重大的影响。目前我国土地流转市场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其一,农村土地价格机制不够完善。价格机制主要包括价格运行机制、价格调控机制以及价格形成机制。在土地价格形成机制中,土地流转价格能够体现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经营权益,由于我国整体否定土地是商品,将土地所有权与地租、价格以及价值区分开来,使得土地流转价格无法反应其真实价格,在土地流转中形成的价格不利于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土地价格运行机制当中,我国土地流转价格不规范,其应由地租、供求关系以及税费共同决定的,由于农业税费已经取消,目前我国土地流转价格就由地租和供求关系来决定。地租由于受到行政地租以及权利地租的影响,土地的价格制定无法符合供求关系的需求,造成土地价格比较混乱,使得土地市场无法均衡、平稳的发展。在土地价格调控方面,政府部门没有对土地价格进行适当地调控、引导以及管理[2]。使得土地价格市场比较混乱,造成农民土地收益的损失。其二,没有完善的交易中介服务组织。中介服务组织主要是解决土地纠纷事件,大多组织信息体制不健全,服务功能不够完善,造成土地流转双方对土地流转的信息不够了解,容易造成土地流转效益不高以及流转规模不大的影响。其三,土地分配机制不够合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流转双方三者的土地收益分配有失公平,配置不均衡。

2.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

2.1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认识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改变思想观念,加大对土地流转的宣传力度,例如利用广播、网络以及电视等各种传播媒介进行宣传,消除传统的小农经济思想观念。确保土地流转给农民带来有效的收益。对广大基层干部以及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相关知识教育,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加强对土地流转的了解。

2.2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就要加强以下三方面的机制建设。首先,要加强土地流转价格机制的建设[3]。土地流转价格即市场价格,供求双方通过自身利益达成的交易价格。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有利于供求双方获得合理的土地收益,在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上能够发挥出最大作用。完整的土地价格机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详情请见图1所示:

图1 完整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

其一,完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土地管理,详细记录土地交易情况,对各种土地档案资料以及土地流转交易情况进行整理,为农村土地管理以及土地流转市场提供有利的数据依据。对不同等级的土地进行分级管理,发挥土地的最大经济效益。需要建立土地流转交易信息平台,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充分的土地流转信息,促进土地流转的公平交易,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权益。其二,对土地流转价格机制的主体要明确。在土地流转中,允许农民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土地流转价格,农村土地流转价格不能低于最低保护价。由市场机制来规定土地价格,促使土地流转市场平稳发展,明确价格机制的主体是市场。其三,政府部门应完善土地价格调控机制。发挥土地调控的功能,就要对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分配好土地流转双方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方的收益。利用土地价格市场调控机制确保市场的稳定发展。

2.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政府应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尤其要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开发土地力度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在气象、作物病虫害、畜禽疾病以及市场信息风险等进行预测预报。在农业生产条件方面,要加强对道路、电力以及水利方面进行改善,为土地流转经营提供有利的条件。出台相关政策,保护农民土地收益的经营权利。在农村地区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并完善,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确保土地双方的合法利益。

3.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发展,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成为一种新型的土地经营模式,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改善,能够有效地促进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对我国农业的发展也有促进作用,也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陈卫平,郭定文.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问题探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0,12(1):23.

第3篇: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

【关键词】土地流转;执行力;调查报告

为了解当前农村土地政策的执行力状况,笔者于2015年7月13日到9月1日在河南省某地进行了历时近两个月的调查。课题组对调查问卷和访谈提纲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结合试调查的反馈结果定稿,最终敲定调查问卷的问题设计与问卷结构的安排。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法,以求客观、全面的反映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执行力的现状。笔者需求选取了15个行政村和5个自然村,每个村做25份调查问卷,共计500份。在调查中又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两户村民做深入的访谈。调查和访谈的对象主要是普通村民,也涉及少量的村干部。此外,调查组还要求调查人员对乡镇负责干部进行访谈,以从政策层面了解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执行力背景。通过调查,课题组共回收有效问卷500 份、访谈记录 2份、土地承包合同书2份。课题组在对调查问卷进行整理后,将有效数据输入专门制作的问卷统计软件中进行数据处理并得出统计结果。

**县为农业大县,农耕收入是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而每户可承包使用的耕地面积直接决定农耕收入的多少。在问及“您家平均每口人有多少亩地”的时候,有232人回答平均有1-2亩,占总调查人数的46.4%,所占比例最大;回答平均有2-3亩的有141人,占总调查人数的28.2%;回答平均有0-1亩的有83人,所占比例为16.6%;而所占比重最少的为3亩以上,占8.8%。“平均每亩地的年纯收入为多少元”这个问题一共有311人作答,有71.7%的人回答自家耕地每亩的年纯收入为800-1600元,有22.19%的人回答是1600-2400元,有5.14%的人回答是0-800元,还有0.96%的人回答是2400元以上。就所调查的平均情况而言,农耕收入能保证供给一个家庭最基本的消费支出,耕地为农民提供了保障功能。当问到“您对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了解吗”,共有500人回答,回答非常了解的占8.4%,基本了解的人占68.8%,不了解的占22.8%。调查小组在调查的过程中对所占比例最大、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基本了解的人进行了进一步的问询,这类人回答如是:只知道国家允许农村土地流转,具体怎样流转就不知道了。通过对这二组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农民对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还是比较满意的,同时也认为此政策的执行情况良好,此政策能满足农民对耕地的需求,保障农民基本的生活。

从以上调查数字我们可以看到,河南省某地的土地流转政策执行情况基本还是令人满意的,下面笔者主要从农村耕地流转的方式和程序、流转面积与流转耕地特征、流转后农民的收入与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与合同的签订情况四个方面进一步剖析其执行情况。

一、流转方式与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调查组对农民会选择怎样的流转方式进行调查,结果显示,73.1%的人会选择交由同村人耕种,65.4%的人会选择交给亲友耕种,22.1%的人会选择托管,33.7%的人选择交给种地大户耕种,2.9%选择让从事畜牧业的人使用,仅0.96%选择让从事非农业者使用,还有1.9%选择其他。这充分说明,农民还是比较热衷于期限短、流转面积少、流转对象为熟人的传统流转方式。就流转程序而言,流转方式的不同在极大程度上就决定了流转程序的不同。

二、流转面积与流转耕地特征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指出,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4.03亿亩,比2013年增长18.3%,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30.4%。据河南该省农业厅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河南省流转总面积3393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34.8%。调研组可以通过政府统计的大数据,就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得到具体数据,了解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状况。故而本次调研问卷设计者从政策的客体――农民角度出发,设计了“您家的土地有无流转(包括转入与转出)”这一问题,以探究人数的比例情况。其中回答有流转的有189人,占37.8%,没有流转的有311人,占62.2%。此比例与笔者搜集到的国家与河南省农村耕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比重相差不大。

三、流转后农民的收入与流转土地的用途

农村土地流转是为了创新土地经营方式,便利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节省人力资本的投入,整合社会人力资源,以达到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流转后有17.44%的农民生活质量得到大幅度提高,有69.77%的农民生活质量有所提高,只有9.3%的农民认为土地流转后生活基本不变,另有3.49%的农民认为生活质量下降。通过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实施后的效果还是非常好的,农村土地流转后绝大部分农民的收入得到提高,生活质量得以改善。那么,农村土地流转后其用途是什么呢?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有81.4%的人会使用流转后的土地种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有13.95%的人会发展畜牧业,还有4.65%的人会建厂等发展非农产业。

四、流转期限与合同的签订情况

流转期限的长短直接决定了种植流转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流转土地的使用规划与投入情况。根据调查我们发现,流转合同的签订情况与流转期限的长短呈正相关关系,流转期限越长,流转合同的签订也就越多。流转合同签订情况更与土地流转接受对象有直接关系,据我们调查,只要是单位接受流转土地,都签订有流转合同,而农户个人承接流转土地,绝大部分只是口头协议。根据我们的调查,农村土地流转中,只有36.54%的农户签有流转合同,占63.46%的农户是没有签订流转合同的。

第4篇: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重要内容,是未来一个时期

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关系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耕地保护、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优化及规模控制、耕地占补平衡等规划目标的实现,本文结合金华市土地利用现状和农村土

地整治(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情况,阐述了金华市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存在的问题并提

出了若干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农村;土地整治;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267.2文献标识码:A

1111

金华市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现状情况

1111.1.1.1.1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内容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按照“耕地占补平衡有良方、土地节约集约有增量、农民安居乐

业有保障、城乡统筹发展有希望”的总体目标[1],对农村地区低效和不合理利用的田、水、

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土地利用活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

地和未利用地整治。

1.2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必要性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是土地集约利用的现实需求。金华市地

处浙江省中部,全市土地面积10941平方公里,辖9个县(市、区),总人口463.68万人,

人均耕地0.75亩,大大低于全国的水平,再加上近几年,高速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

的兴建,使原本人多地少的矛盾更为突出,要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要保护好耕地

资源,只有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开发土地资源,通过整治提高集约用地水平,进一

步优化我市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1.1.1.1.3333

金华市农村居民点整治复垦潜力分析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重点、难点是农村居民点的整治复垦,有必要对金华市农村居民

点整治复垦潜力进行评估分析,金华市农村居民点整治复垦潜力预测分析见下表。

-2-

金华市农村居民点整治复垦潜力预测表

单位:万人、hm2、m2

县(市、区)

2010年农村

居民点面积

农业人口

2010年末人

均农居点面

规划2020年

农村人均建

设用地标准

2011-2020年

可复垦农村

居民点潜力

婺城区5331.6833.24160.38140678

金东区3966.3227.63143.56130375

义乌市5311.9650.16105.9195547

东阳市7756.0666.93115.88105728

永康市6683.746.81142.77130598

兰溪市7742.3953.09145.82130840

浦江县3249.6831.95101.7095214

武义县4829.4828.21171.23140881

磐安县1964.3118.04108.8898196

合计46835.58356.07131.53/5056

从表中数据看,全市2010年末农村居民点面积46835.58hm2,农业人口约356.07万人,

农村人均建设用地面积131.53m2,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人均建设用地指标,预

测2011-2020年全市可通过农村点建设用地整治复垦,可减少建设用地5056hm2,农村居民

点整治复垦还有一定潜力。

2222

金华市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存在的问题

2.12.12.12.1

投资巨大资金筹集难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全域规划、全域整治,包括了开发未利用地,整理农用地、复垦

建设用地、安置农民新村建设、配套基础设施等诸多内容,实施周期一般2-3年,需要投入

的巨额资金,可以说资金能否落实,筹资渠道是否稳定,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顺利进行的基

本保障。资金筹措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补贴和农民村集体自筹。众所周知,农村集体与农民

经济能力较弱,巨大的资金靠财政贴对经济相对发达县(市、区)财政来说压力不小更何况

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新的工作要长期运转,如何筹集足够的

资金问题不容回避。

-3-

2.22.22.22.2

农民思想工作难做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无论是以田、水、路林为重点农用地整治还是以房村为重点村庄整

治,农村地区的生产要素空间布局将发生一定变化,空间变化必然伴随着权利的调整[2],从

而涉及千家万户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农村土地综合整

治包含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农村居民点整治复垦工程、农村住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

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诸多内容,将涉及农村承包田产权调整、宅基地调整、宅基地复垦

补偿,安置补偿、部分农民的后续生活保障等问题,每个问题都是事关农民切身利益,要让

每个农民同意、满意,难度可想而知。

2.32.32.32.3

资源零星分散、新增耕地潜力有限

土地综合整治包含的农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面临资源分散零星

且新增耕地潜力有限的困境,增加了综合整治的难度。由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为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前些我市大力开展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一些面积大、区位立地条

件好的可开发整理复垦后被资源已被利用,剩余可开发整理复垦成耕地的后备资源很有限,

剩下的都是相对分散、小块、交通不便的区块,实施起来工程难度大、资金投入要求高。

3333

金华市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建议、对策。

3.3.3.3.1111

摸清家底、科学规划、先易后难、分实施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调查,摸清底数,充分了解农村各类土地现状及其存在问

题,分析本辖区农村土地资源数量、规模及分布情况,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提供依据,

做到有的放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与城镇经济发展规划,城镇村布局规划等有机

结合起来[3],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有计划,按

步骤的开展,具体方法可以先易后难,先点后面,做到整体规划,分布实施,循序渐进,滚

动发展。

3.3.3.3.2222

注重公众参与、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千家万户村民的切身利益,注重公众参与、维护好村民权益是

关键。首先,按照规定必须履行公告、听证、论证、村民签字等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决不能

偷懒,做到公开、透明。其次从项目立项规划、实施过程要充分听取项目区村民的意见建议,

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调整的,必须取得相关权益人的一致认同,

村民提出合理要求尽量予以满足,使农民群众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实现

整治前农民乐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的目标。

3.3.3.3.3333

设立专项资金

-4-

统筹利用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费等资金,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尽快设立专项资金,并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充

分协作,尽可能地整合相关部门资源资金。尽快研究明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新增耕地置

换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所得收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调剂收入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

治项目建设比例。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资金扶持政策,保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投

入,并研究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

3.3.3.3.4444

严格管理、保证质量

在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

公告制、审计制等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和人员安全,按照全面全程监管的要求,对项目实施

动态监管。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址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质量监理、

竣工验收加强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对涉及项目区范围、规模、建新区位置和面积、周转指

标使用额度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测原因,无法按原规划

实施要求变更或撤销的,须报批准机关同意。

3333....5555

加强领导、完善考核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牵涉很多利益矛盾的社

会综合工作,不能片面的认为是一项单有国土部门就能实施的技术业务工程。各县(市、区)

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土、财政、规划、农办、农业、水利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土地综合整

治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任务,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

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资金集中投入。其次完善考核制

度、加大工作督导,各县(市、区)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由县级政府与相关部门、

乡镇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权利义务,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建立节点计划,将年度任务分解到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各个环节,层层落实、层层分

解,明确每阶段工作进度、时间进度。在每阶段节点,加大督导力度,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对按时完成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迟缓的给予通报批评。

参考文献

;;;;

[1]徐绍史.深入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搭建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新平台国土资源通

讯,2009,第8期,6-7。

[2]张富刚,刘彦随.农村土地整治中产权改革新思维.中国土地,2009,第7期,61。

-5-

[3]张慧.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范畴、原则及其他.中国土地,2005,第12期,38-39。

第5篇: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

关键词:土地征用;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1-0038-2

0 引言

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了步伐,建设用地需求的急剧增长使得大量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征用;征地形成的纠纷也大幅度上升,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各地的群众上访案件当中有40%涉及的是土地问题,而且在其中又有大约60%是涉及征地的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土地征用补偿的范围和方式不尽合理,所以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加强征地管理,贯彻好“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直接关系到农民生活,农业发展,农村稳定。

1 征地过程中突现的几个问题

1.1 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的比重偏低

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逐步形成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开始向市场出让和拍卖土地,而且土地成交价格比较高,但政府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又非常低,于是就出现了“低征高卖”的现象。一般政府以较低的价格获取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是土地出让金收益却比较好,只要高于征地的成本,便有利润回报,基于此一些地方政府便在征地补偿及土地出让中寻找二者之间的差额,这就导致了土地滥征滥用的现象泛滥,使我国的耕地资源急剧减少,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土地资产严重流失;又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对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使农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农民的心理开始不平衡,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激化日益突出,阻碍了国家征地的顺利开展。因此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较低,是农民甘愿冒触犯法律的风险把农业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直接原因,这一现象在城镇近郊尤为突出。

1.2 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农村基层组织与被征地农民的矛盾尖锐

我国自建国以来,虽然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界定仍然不清晰,那么土地补偿费的归属也有了争议,从而引发了行政村和村民小组、行政村与自然村之间争夺土地补偿费的现象。另外,由于集体主体产权是虚拟或多元化的,所以少数村干部往往把持了集体土地使用的“生杀大权”, 实际上他们就变成了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土地成了其中一部分人“寻租”的工具。在征地时他们很容易向国家和用地单位讨价还价捞取资本、收受好处,在群众中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农民权益受到侵犯。

1.3 土地补偿费支付不到位,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

一些建设单位在征完地后,以各种各样的理由长期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个别单位甚至挪用征地款作它用,长期不归还于农民;有些村务公开工作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村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收支不透明,造成农民对村干部不信任。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费占征地补偿费的较少一部分,而且有的征地补偿费还被乡镇、村层层克扣,所以最后农民能够得到的补偿费用非常低,不少地方对农民的补偿只是有限的“青苗费”和“口粮补金”。 在征地工作中贪污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腐败行为严重。

1.4 征地范围界定不明确

当前“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对“公共利益”理解的不一致而使得政府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各级地方政府为了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往往把经济建设也划入公共利益的范畴。土地征用的范围过宽甚至没有边界,这很容易造成滥用土地征地权,也不利于社会对土地这一人类赖以生存且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这将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1.5 安置方式单一,造成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与保障无着落

各地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中,九成以上征地项目采用货币安置方式,以后的生活需农民自谋出路。但在有些地方劳动力市场发展程度相对滞后,劳动力自谋职业非常困难。另外,土地征用过程中需要安置的农村劳动者素质相对较低,就业缺乏竞争能力,以目前的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如果没有稳定的收入,若干年之后,其生活将受到严重冲击,以至会导致整个社会的不稳定。

2 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2.1 建立土地价格评估中介机构,以土地价格为依据,形成客观的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用实质上是政府以强制性的方式获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所有权的变更是在有偿的条件下实施的。在这个过程当中,土地权利的转移其实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并不是一种市场行为。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征用农村土地时农民集体不能以任何形式加以阻碍。此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比较模糊的,表现的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农民集体的收益权被大大削弱了。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即“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从国家的明文法律规定来看,被征用土地平均收益标准是很难界定的。而且在界定标准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身的权限非常大,对土地价格的评估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定程度的随意性,难以公平公正。因此必须建立土地价格评估的中介机构,这一机构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土地征用补偿费,补偿标准和原来相比有所提高,但依然比较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种植结构、农业耕作水平的差异难以正确体现,无法反映被征土地的区位价值,征地之后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若难以维持,农民对政府征地行为就会表示强烈的不满;另外,政府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土地所有权、但却以较高的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这样的行为也是农民所不能接受的。目前世界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除土地补偿之外,大多还将残余地损害、营业损失以及其他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各种附带损失均纳入征用土地补偿范围之内,并且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也都接近于市价,使被征用人既无法从中获取暴利,但也不至于遭受损失。

2.2 明晰农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规范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方法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民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些权利通过土地登记,并发放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才能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确认和保护。所以实际上,该“农民集体”仅有法律上的意义,并没有形成独立的法人,因而没有行为能力,以致土地所有权主体缺省或虚置,无法维护“农民集体”切身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革的逐步深化,众多名副其实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逐渐形成,从而会使农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越来越清晰。在现阶段的农地产权制度建设上,应逐步将农地所有权淡化,强化对农地的使用权,并使征地补偿费更多地倾向于农民。在此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使用办法,以纠正目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混乱局面,保护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

2.3 健全和规范土地征用程序

为了规范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行为,增加透明度,加强对土地征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社会监督,防止土腐败行为的滋生,以便土地征用工作开展顺利,必须严格规范土地征用程序,目前供利益项目征收的认证程序不够规范和完善,应在现有的土地征用程序的基础上严格界定,做好土地征用前的调查以及征地后的权属变更登记,强化土地征用公告制度,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政府主管部门不仅要参加,而且也应该有农民代表参加,通过代表更多地听取民众意见,政府应把信息公开,将有关征地补偿的标准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以供公众查阅,加强查阅场所建设,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4 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完善土地征用法律法规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在《土地管理法》中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包括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虽然我国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前提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公共利益”在―定程度上具有动态性、抽象性以及非特定性,所以在进行具体判断时往往会带有较浓厚的主观色彩,不同的人的判断标准也可能存在不同。因此,公共利益范围的任何不确定性都将导致土地征用权滥用。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建议完善我国土地征用法律体系,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控制土地征用范围。要求各级政府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土地征用权,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的界限要严格区分,将商业、娱乐、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退出征地的范围,逐步缩小各种征地范围,最终将各种用地严格的限定在必要的公益事业用地范围之内。对征地过程中出现的用于非公共利益的土地进行严厉查处,制止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而大量征用集体土地的行为。

2.5 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长期以来,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很大差别。城市居民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待遇,同时城市居民在公共就业服务、公共文化体育、福利救助等方面的社会福利明显优越于农村。但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大部分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的唯一支柱。所以必须要逐步将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由依靠土地的现状改变,转变为同城市居民一样都依靠社会保障,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兴办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方面的保险。尤其对失地农民更应该实行优惠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他们的生活要进行合理及时的安置,尽量减少征地给他们带来的痛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不从根本上建立农村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机制,就根本无法解决征地后大多数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但是,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钱从哪里来呢?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可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政府承担的部分可在每年年度财政或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益中按比例列支,建立专门的征地补偿安置调节基金。(2)农村集体补贴一部分,把用地单位支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不少于70%的部分,转入保障资金专户;(3)个人承担部分可从安置补助费中列支;(4)将土地使用权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折算成股份加入经营状况较好和收益较稳定的经营实体,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者作为股东分享经营利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较为可靠和长远的生活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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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次芳.鲍海君.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安置途径探索[J].中国土地,2003,(4):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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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

关键词:土地承包人口;界定;政策依据;处理意见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在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有部分农村土地承包人口界定问题是当前农村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和难点,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如不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将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招远市阜山镇农村工作实际,对这部分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供同行们参考。

一、过去土地承担税费重时,将户口迁到小城镇“空挂户”,现又将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处理意见:此类人员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户口一直在本村的合同制工人,以前按规定不尽义务也不能分地,现要求分地人员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及《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处理意见:此类人员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毕业后将户口迁回村,要求分地的大中专毕业生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及《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处理意见:因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本村,视同于未就业,应当尊重其意愿,赋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到农村落户的非农业人口、城镇居民,如下岗职工、待业人员

政策依据:《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处理意见:由村根据实际,按照规定程序民主讨论决定是否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二轮延包已经签订弃地协议的人员;二轮延包时口头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处理意见:对原二轮延包时已经签订弃地协议的,原则上从其约定:口头放弃的,原则上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户口在本村没有办理依法领养手续的外来小孩,如投亲落户的孩子

政策依据:《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处理意见:因其未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出嫁、离婚或丧偶的妇女;结婚后在外长期居住但户口一直未迁出的农村妇女;改嫁所带的子女等等

政策依据:《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二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因结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处理意见:对出嫁、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凡户口迁到新居住地的,取得原居住地无承包地证明的,在新居住地应当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证明的取得方式,属本镇(街道)范围的由原居住地村直接出具证明,跨镇(街道)的要加盖镇(街道)经管部门核实章,跨县域的加盖县级经管部门核实章。

八、承包户有增加人口也有减少人口,机动地调整中应如何计算新增人口

第7篇: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

关键词:土地流转;财政金融支持;国外借鉴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9-0080-04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土地延包政策的落实和完善,以及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漯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步伐加快,通过土地流转扩大了相关产业生产规模,促进了税收收入增长,为地方财政收入做出了积极贡献,有效带动农民收入增长。同时,通过财政、金融的有力支持,对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产生了积极影响。本课题旨在通过对漯河市县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研究,为各级决策层提供一些政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土地流转主要形式

截至2009年底,漯河市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共有239.9万亩,承包农户50.6万户,劳动力119.4万人,其中流转土地面积20.6万亩,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1%,土地流转主要以出租、转包为主,采用出租方式的有10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48.8%;转包的有8.6万亩,占流转面积的41.7%。目前,漯河市土地流转组织形式不断趋于理性化,据调查,截至2009年底,村组织提供信息流转面积5.3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25.8%;委托乡村组织流转面积2.9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4%。

(二)土地流转成效显著

1.有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

土地流转在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区域内小城镇建设,提高城镇化水平上效果显著。如:舞阳县设立了盐化工业区5个,拆迁行政村1个,集中建房安置村民129户,目前,全县城镇化水平在35%以上。

2.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

通过土地流转,土地产出效益得到了提高。对于转出土地的承包户来说,不仅可以拥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还能安心外出打工,或者被返聘,增加了劳务收入;对于转入土地的经营户来说,规模化经营,有利于降低各种成本,增加收入。对源汇区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显示,2009年,该区实行“用者提出、乡村牵线、双方确定”的土地流转政策,成功实现协商流转土地9000亩。靠土地流转政策发展起来的农业产业经济年创利润6000万元,8000多个农民不但可以每年得到900万元的土地流转金,其中5000多人还以参与“反租倒包”、不出村直接受雇打工等形式就业,仅此一项,即可增加农民受益3400万元;2000余个农民脱离农活外出务工,年收入2600万元。

3.有利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截至2009年底,漯河市已注册登记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06个。从业务范围来看,种植业方面有38家,养殖业方面有36家,从事技术、信息等服务的有22家。从出资金额来看,出资金额在100万~500万元的有26家,500万~1000万元的有4家,1000万元以上的有5家。从成员人数来看,成员在50人以上的有26个。从成员类别来看,总成员901人中有农民875人。从发展类型来看,有农业专家参与型、基层干部领办型、产业能人主导型等几种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民闯市场,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通过兴办经济实体、与龙头企业建立紧密联系、开展自我服务等多种形式,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类型和载体。

4.有利于催生现代农业快速发展。

据对漯河市大郭乡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该乡以招商的理念推进土地的有效流转,采取招大户、招能人、招公司的办法,带动了当地农民形成一村一产业为主的专业村发展格局。通过联合承包模式建成烟叶千亩示范点4个,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条件,为烟叶“工厂化”发展提供了基础,烟叶生产实现了分散种植向规模经营的转变;规模养殖场、木材加工厂、农机服务队等各类创业项目遍地开花,自发形成了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成了纣北为龙头的养殖小区,形成了岗杨为主的粮食加工,建材加工的工业小区,催生了以岗杨为主的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组织;以各种示范点为重点,累计投资260多万元对3万多亩的中低田进行了改造,整修农用道路32.6公里,开挖整修排涝沟23公里,先后建成“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沟相连”农田水利示范点四个,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5.有利于加快了农业结构调整。

发展优质高效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是解决当前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现实选择。从临颍县土地流转的情况来看,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占全县土地流转的80%,主要是烟叶规模种植,大棚蔬菜等优质高效农业项目。土地流转的实施,为“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生产、专业化分工”的生产模式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统一机耕、统一育苗供苗、统一供肥施肥、统一病虫害防治等专业化技术服务,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促进了传统农业向高效农业的转化,加快了农业结构调整。

6.有利于相关产业规模扩大,促进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城镇就业和农民增收。

通过对舞阳县盐化工产业的调查显示,舞阳县河南金大地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2004年10月注册成立的大型民营企业,位于城南盐化工工业园区,占地800亩,总投资26.5亿元,通过扩大规模、收购改造、修建铁路专用线等项目,成为舞阳县税收增长的支柱产业,2009年舞阳县盐化工产业实现税收3187万元,占舞阳县财政收入的14.1%。同时,盐化工业的发展带动区域经济的快速增长,盐与碱等下游产品的生产带动周边运输业、餐饮业实现产值3亿多元,间接吸纳1.7万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2009年,舞阳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427元,增长18.5%。

二、财政资金支持对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和存在问题

(一)财政资金支持对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土地流转方式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了城镇化水平的提升,推进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使多元化投资机制逐步形成,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基础设施、交通、电力、通信网络等方面建设不断发展。2009年,漯河市财政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改善、道路建设、农业等方面的支出和补贴65241万元,占一般预算支出的10.74%,较2008年的47272万元增支17969万元,增长38.01%。财政资金投入的不断加大,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为乡村城镇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问题

从财政资金支持“三农”情况看,对农业生产方面的补贴较弱,促进农民增收的财政支持体系不畅,各项补贴政策、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小;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非农职业技能培训不足,农民工外出就业

竞争能力差;农业科技投入薄弱,阻碍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对龙头企业财政支持力度小,减缓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步伐的提高。

三、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和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目前,漯河市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有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各银行对农户的信贷品种主要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担保贷款3种。2009年,全市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为2.73亿元,其中农户担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分别占53.8%、3.2%和2.6%,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农户的资金需求。

(二)金融支持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业贷款增速不能满足土地流转需求。漯河市现有流转土地中种植粮食作物的达10.4万亩,占50%以上,但用于发展特色、高效、生态产业的不足40%。受资金供给的影响,农业经营企业农产品的深加工能力严重不足,对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有限。企业和农户之间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导致龙头企业带动作用不强、产业链条松散。据调查,土地流转前,农户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基本生产资料,需求额为3万元;土地流转后,农户开始进行规模生产经营,贷款多用于购买大型现代化机械、引进新技术等,贷款需求额明显增大,达8万元。而目前涉农银行业机构农户贷款最高额度仅为5万元。据初步测算,按现有的土地流转规模,全市资金缺口在7亿元左右。

在信贷资金支持方面,近两年受政策的影响,尤其是国家“一号”支农政策的落实,漯河市农业贷款正在逐步增长。2007、2008年漯河市农业贷款分别为39.27亿元和38.82亿元,2009年,农业贷款余额为32.73万元,农业贷款占比分别为17%和19%和14%。

2.农业贷款品种不能满足土地流转需求。目前全市金融机构面向农户发放的贷款只有小额农户贷款,主要形式为农户联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信贷品种单一,担保额度较低。存在金融机构的信贷品种不能有效满足土地流转的需要,以及贷款抵押担保条件过高或手续过于繁杂和繁琐的现象。

3.现有金融制度在对农业贷款的抵押担保、利息优惠、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方面不能满足土地流转的需求。目前漯河市实行20亩以上适度规模经营的有5.7万亩,仅占土地流转面积的27.7%。大面积承包土地从事高效农业开发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土地承包大户一般没有贷款担保单位,又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因此很难得到贷款支持。

4.农业保险缺位。据调查,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品种较少,老百姓对能够涵盖种植业、养殖业的农险充满了期待,尤其对风险较高的养殖业保险需求非常迫切,目前农业经济持续发展与农业保险覆盖面窄的矛盾突出。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风险较大,自然灾害难以预知,保险公司开展动力不足,以致险种较少;另一方面农户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大部分参保意识不强,均造成农业保险严重缺位。

四、国外促进土地流转的金融、财政支持政策借鉴

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和实施了有利于农村土地集中的金融、财政支持政策。这些政策的内容大体上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建立专门金融机构

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意从事农业贷款,很多国家为了促进土地集中,建立了专门的农业贷款机构。如美国早在19世纪20年代就成立了农业贷款局和两种农业信贷机构即联邦土地银行和合资土地银行,发放长期低利抵押贷款以资助大农场购买土地、农场设备、农业机械、肥料及修造建筑物。1923年的“农业信贷法”规定建立12家中期信贷银行资助大农场实现机械化。美国还有农场主家庭管理局、生产信贷协会等为农场主服务的金融机构。1985年美国农业信贷体系内还被允许设立一个资本公司,该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其他资金用于解决农业信贷体系内部银行的财务困难。阿根廷也曾成立了官方信贷机构(国民银行)为农场购置大型农机具、设施提供补贴性贷款。

(二)贷款利息优惠

原联邦德国政府规定:10公顷以下的小农场贷款年利率为8~12%,而10公顷以上农场的贷款年利率只为3~5%。法国为了鼓励土地集中,在1960~1962年通过的《农业指导法》和《农业指导补充法》中规定,对为了扩大规模而购买土地和农业机械的大农户给予无息或低息贷款。美国政府在19世纪20年代也曾以低息贷款资助农场主购买土地和其他固定生产资料。日本政府在六、七十年代曾提供优惠贷款给农户购买土地,并且鼓励对大农户的贷款,如1977年日本都府县不满0.5公顷的小农户获得长期低息贷款的比重仅为11.4%,而拥有土地在2公顷以上的大农户获得的低息贷款比重高达55.9%。印度政府也曾提供低息贷款给农户购买土地、农业机械和修建其他基础设施。

(三)贷款期限优惠

不少国家除了对大农户的利息优惠外,为了适应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长期性,在贷款期限上也实施优惠政策,即为大农户提供长期贷款。如德国政府给大农户的贷款期限可长达20年,法国政府向大农户大量发放期限长达2~15年不等的长期贷款。

(四)政府为农户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为了解决农户在贷款时遇到的抵押担保困难,有些国家以政府的名义为农户贷款进行担保,如美国、德国等的土地银行发放以农业土地为抵押标的物的贷款。

(五)对农业贷款进行财政补贴

各国政府在鼓励金融机构对农业提供低息贷款的同时,也对金融机构实行相应的财政贴息,以补偿金融机构的机会成本。如法国、德国政府都曾规定:金融机构对农业优惠贷款的利息和市场利息的差额由国家财政负担。法国政府给予的这种补助金占国家财政对农业投资的比重由1964年的21%上升至1978年的60%。

五、政策建议

(一)建议出台政策,明确土地流转流程

由乡镇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查、监督,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各县区要建立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档案和台账,实行大户登记备案制度。设立土地流转风险资金,乡镇一级要尽快建立土地流转仲裁机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组织。在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内部设立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并赋予相应的管理职权。乡镇设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村级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托管服务站。

(二)完善农村贷款抵押担保体系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件和范围,适时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和抵押登记制度,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加快发展农业保险业务

在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以最微观的农村社区性互助合作组织为基础,积极发展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将农业的风险管理与灾害补偿制度建设建立在组织农民自主抗灾、风险互助的社会基础之上,完善

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形成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农业互助保险机构为补充的多层、全方位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鼓励农户参加财产保险、种植保险、养殖保险及其他保险业务,增加农业抗风险能力,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四)增强农村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继续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用于“三农”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上,将新增财力向“三农”倾斜。同时大力整合现有支农资源,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支农资金的整体合力。

(五)构建农民增收的财政支持体系

不断加强各项补贴政策,增加粮食补贴资金,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调整补贴重点;加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步伐,增强农民工外出就业竞争能力;加大农业科技投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进村入户,提高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大力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以此带动农民致富。

(六)培育市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一是实行土地转出奖励政策。对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并签订流转合同5年以上的农户给予每亩一定额度的补助。二是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坚持发展二、三产业,鼓励企业更多地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三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加强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子女教育、农民工保护等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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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城镇化速度变得越来越快,使得我国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因此,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人居环境质量整体不够好等的情况下,对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 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我国农村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相关调查发现,有差不多60%的乡村景观有着很一般的景观风光,有将近80%的乡村道路没有足够的了变化面积,并且,居民点的绿化面积覆盖率也很低,沟路林渠已经遭到严重损坏,导致我国农村土地、河流的生态功能呈现严重退化状态,给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带来严重影响。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先后实施了多项帮扶政策,如农业基础建设、退耕还林和农村土地整治等,以不断提高农村经济水平、进一步加速城乡一体化建设。但是,在不断加强新农村建和推进土地整治的过程中,生态景观理论、技术方面没有比较专业的指导,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整体水平不高,大大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并且,部分先富裕起来的村庄开始修建高档住宅房屋,出现与当地文化、特色等不相协调情况,最终给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带来严重阻碍。另外,没有对生态系统的循环发展、低于文化保护、风土人情继承等给以高度重视,导致生态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地方文化特色严重缺失,最终成为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三、 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对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可知,当前农村土地整治的目标和任务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农村土地的有效整治,可以解决社会、农村经济和环境等多个方面的问题,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二是,通过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农业初级生产力可以得到不断提高,对于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有着重要影响;三是,采用合理规划土地权、破碎化田地的方式,农户拥有的土地面积可以得到不断扩大,从而使农户的耕地面积得到不断增多,对于提高土地生产力、农户生产竞争力有着重要影响;四是,在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情况下,农业生产结构得到合理调整,生态系统得到循环发展,对于保护生态多样性、提高农村土地的生态景观价值有着重要影响。

四、 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的对策

(一) 深入研究乡村景观特征,注重乡村景观价值的充分发挥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每个村庄都有着自己的文化特色和生态景观,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必须深入研究乡村景观的各种特征,全面掌握不同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规律、生长规律和水文分布规律等,才能充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自然景观资源等,最终促进农村生态系统循环发展、生态景观价值不断提升。例如:在保护历史文物、修筑乡村道路的过程中,注重乡村景观价值的充分发挥,合理的配置各种植物、街景等,才能真正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真正推进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

(二) 深入研究乡村土地多功能性,注重生态景观服务功能的有效提升

根据相关研究可知,土地具有生产、财富储备、生物环境等多个方面的功能,可以有效储存各种物质、保障生物多样性,对于促进生态系统循环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必须深入研究乡村土地的多功能性,不断提高农村土地综合生产力、生态景观服务能力等,才能真正促进生物多样性发展,从而保障农村土地生态安全、生态景观价值等。例如:在景观生态学中,有研究人员提出“斑块、廊道、基质”的景观结构理论,充分展示出防护林、田埂、田块等有着非常重要的生态作用,对于提高农村生态景观价值有着重要影响。

(三) 深入研究流域水文生态情况,注重全球气候变化的合理应对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生态环境遭到的破坏越来越严重,特别是大气、水、土地等几个方面的污染,给人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威胁。在我国不断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必须深入研究不同流域水文生态情况,才能及时找出控制土地遭到侵蚀、沙漠化等的原因,以有效防治各种土地方面的问题。目前,土地的有效利用、生态景观建设已经成为土地治理的重点,在对水体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注重生物多样性、土地资源等的保护,才能确保各种土地整治措施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从而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与此同时,在全球气候不断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还需要针对性的制度各种应对措施,如暴雨、极端气温等,才能在不断完善预警体系的情况下,提高我国农村生态系统的弹性和防范能力,最终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深入研究生态化景观化技术,注重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健全

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乡村土地整治相关机制,全面提升土地整治实效性,是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农村土地整治效果有着重要影响。在国际往来不断增多的情况下,注重国外先进技术、经验的吸收、学习和利用,才能更好的保障农村自然生态的完整性、连续性,从而降低人为破坏带来的永久性伤害,以在有效实施各种整治措施的情况下,促进农村生态系统循环发展、生态景观价值不断提高。与此同时,深入研究生态化景观化的各种整治技术,注重农村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并有效健全农村土地整治工程的建设标准,才能增强全体人民的参与积极性,以在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设备等的情况下,提高全人类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从而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整治生态景观建设不断前进。

第9篇:农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农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使得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某些村出去为数不多的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无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债务。因此,某些地方将机动地对外发包,强制性的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地或者高价对外出租而获取高额回报,挪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流转费的现象较为突出。

2.土地流转过程不够规范,农户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缚、约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规范性使其执行具有随意性,基层干部私自变更合同、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经承包户许可,就迫使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补偿款难以落到实处,财务制度如同虚设。部分村级干部并不按照规则办事,甚至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将那些本应发给农户的补偿款私吞,据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贴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设账外资产,账务不清,零乱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许可企业拖欠征地补偿费,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执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则》第7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受限制问题。我国集体土地的占有权及收益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仅能在农业用地和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权能,而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其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几乎被剥夺。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实际上属于国家。这不仅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也使本应由农民集体享有的收益流入国库,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处分权。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 条第4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至今没有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来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尽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对征收土地均规定应依法予以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市、县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补偿标准的批准者,更是争议的协调者,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法律赋予如此权力,本身就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也没有赋予被征收者相应的救济权利。

3.法律赋予集体土地被征收者的相关救济权利形同虚设尽管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第2 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在现实中,县级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设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构,拥有批准征收土地权力的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设立相关的裁决机构。

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对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没有落实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干群关系是否紧密。目前,应当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升农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觉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运用人民富裕的权力。认真贯彻落实“一户一宅”以及“五个不准”等政策,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保障农村在稳定中某发展的局面。

2.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在农村掀起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热潮,让农民对国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规有所了解与熟悉,明确自身的义务,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干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养与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转变思想,端正作风,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应当积极引导、努力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稳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以有偿、自愿、依法为原则,努力寻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新机制。对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有序、合理流转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扩大经营规模。

3.转变思想,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两手抓。目前,国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实施了较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在保证耕地不受损坏的基础之上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积极开发新耕地,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应的使用权流转进行试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低,土地增值分配严格不合理,是农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须尽快提高土地的补偿标准,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补偿。要改革土地补偿标准的计算办法,不能只单纯考虑征地前几年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考虑当地农民的最低生活标准,让土地回归其应有的市场价值。要改革补偿的分配机制,合理确定集体和农民个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农民所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配到农民手中。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要仅仅盯住招商引资上项目的成果,同时,还要看到对大量失地、失业、失保农民产生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