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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赔偿标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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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赔偿标准

第1篇:农村征地赔偿标准范文

关键词 土地管理法 土地征用 征地补偿安置 公正 公平 公开 透明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油田产能建设的不断扩大,油水井及配套设施占用土地越来越多,油区内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越来越少,加上农村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工程项目占地时有发生。在征地过程中,时而也发生了令人痛心的事情,如有的农民为了保护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采取铤而走险、甚至违法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其中也不乏有的地方政府、工矿企业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存在。那么,在征地过程中,如何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真正做到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呢?从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还有许多不足和急待完善的地方,以下是笔者个人的几点看法,仅供参考。

1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不太完善

目前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对征地作了原则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集中规定了征地的批准机关、程序、补偿安置等。从以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看出,我国有关征地制度是不完善的,操作性不强。而《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制定的,虽经两次修订,但变动不大,故该法已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其中,规定了关于征地的制度前提条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任何规定,这就为政府无限扩大征地提供了便利条件,原因就是没有对征地用途加以区分。征地用途分为公益性征地和经营性征地,公益性征地如用于公共道路、水利、学校等建设,这种情况才是征地的合理前提。经营性征地是用于商业目的,如搞房地产开发,这种情况往往是政府低价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再高价出让给公司或私人,这与政府的职能是不相称的,这种情况完全可以由开发商与农民以市场价格协商来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只是用地上要严格限制,政府应加强用地的审批管理。这才能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众所周知,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土地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对农民土地的征用,就意味着农民丧失了生存的源泉。所以,征用土地对农民给予合理的补偿是必要的。国家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土地征用法》来加以规范,这是目前征地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2依法过程中,标准不统一,农民利益受到了损失

征地过程中涉及到的核心问题――征地补偿安置,而真正涉及到补偿安置的只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这一条特别就耕地的补偿安置费用作了规定,而其它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没有标准。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而省级地方政府往往在制定标准时又显得过低。而且标准的制定又是省级授权地市级,地市级又授权区县级,这种做法有违《立法法》,这必然会造成层层降低标准,也会损害农民的利益。从目前的操作情况来看,矛盾就很明显,采油三厂地处河南、山东两省交界处,然而青苗赔偿标准就有很大区别,山东地段的污染赔偿按每平方、每年1.5元执行,河南地段的污染赔偿按每平方、每年1.977元执行,显然赔偿标准悬殊太大,农民利益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损失。

诚然,每一地块的价值是不一样的,但为了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每个省级政府在制定标准时除明确一个最低标准外,还要参考周边地区的标准,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

征地中必然会涉及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而地方政府在制定房屋补偿安置价格中往往只体现了房屋的残存价值,更说不上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价格补偿了,这是极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是否应该补偿,这是争论的焦点。本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也是一种商品,也要体现等价交换的原则,应该给予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作补偿。

3依法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使之公开、透明,给农民一个明确交代

关于有关补偿安置的地方文件中,很多都是对城市拆迁补偿的规定,而真正涉及到征地补偿标准的很少。如有关评估问题就是这样,没有专门对征地补偿评估作规定,而征地也是完全可以采用的。如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中就只涉及到城市房屋,没有规定在征地补偿中可以适用,而这恰恰是可以采用的。如在征地动员会上采用城市房屋拆迁做法,如实介绍全部报名的估价机构,并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下当场以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这有利于消除农民的种种不合理猜想,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制定补偿标准问题上,有的省份是多年不变。大家知道,土地价格在逐年增加,至少每年要调整一次。在价格制定上可采取听证会形式,除要有政府主管部门参与外,还应该有农民代表参加,听取农民的意见,这有利于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4结语

目前我们已进入了信息时代,政府应把有关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在互联网上,供公众查阅。现很多地方政府还没有做到这一点。而有的地方政府已建立了专门的网站,如南京拆迁网公布了城市拆迁补偿标准,但没有涉及征地补偿,是不足的。上海市的房地资源网做得很好,其中专门公布了征地补偿的各种标准,这是政府服务人民,构建和谐社会思想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第2篇:农村征地赔偿标准范文

(一)在征地和补偿问题上矛盾突出

一是宣传不到位。根据修文县土地征收工作流程,土地征收前,要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要切实落实到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和农户,告知被征地村委会和农户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及相关规定。目前政府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民,一是公告告知,公告告知虽然张贴于显要位置,但是有部分农民并不留意,由于自然条件和人为原因公告会被损坏或者毁灭,致使很多村民不能及时知悉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及政策;二是召开修文县工程征地宣传动员会,将村干部、村民召集起来开会宣传政策,但由于时间短暂、工作人员少农民多,对于农民的困惑不能做到――解答,使很多农民未能对征地信息充分了解,所以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矛盾。以桃源河水库工程来说,由于宣传不到位,当地村民对相关政策和规定没有充分了解,致使在征地实物调查结果一榜公布后158户农民上访。另外,征地工作组在一些时候主要是依靠村干部来传达政策信息,由于村干部工作的随意性,未必能及时有效地把信息全面地传达到涉及征地的农户家。由于信息或者信息片段缺失,农民没有充分知悉征地拆迁政策,容易误解。

二是工作欠严谨。根据修文县土地征收流程,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国土资源部门确定时间并通知村组干部和被征地农户到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村委会、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即在征地调查的时候,需要三方人在场(项目征地组成员、村干部、农户需在场)。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有项目征地组成员在场调查。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农民对调查公示的内容不认可。例如在修文县桃源水库工程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组一榜公示后,群众来访的158件案件中,90%以上的都是错记土地面积、漏数林木棵树等问题。现实中也存在个别村民为了多领取赔偿款,自己在征地组调查后偷栽果树到土地中,但如果征地工作人员在调查测量时把农户叫到现场确认,这种现象就极少出现。

三是信息公开不透明。部分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过程中意识上对农民存在偏见,害怕在征地时农民漫天要价,所以在与农民沟通赔偿款时藏着掖着。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担心赔偿款不够公平,又没有得到详细真实的公开信息,容易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从而会与征地人员反复地谈价格和条件。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一是养老保障方面问题突出。由于农村基本实现了合作医疗,看病难、看病贵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养老保险方面却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根据《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个人承担部分在征地时采取一次性补缴的办法缴清,费用从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缴时,由个人在参保缴费时予以补足。由于需要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有部分农民由于征地款数额有限,补缴养老保险后手中的钱所剩无几,无法应对突发事件。另外,有一部分交养老保险费的人群在四五十岁左右,对养老保险政策认识不够充分,认为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需要等到60岁以后才能领养老金不能马上得到收益不合算,使村民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减弱。

二是失地农民就业难。目前修文县的失地农民中,年轻人员大多已在外地或者本地的厂矿企业打工。就业困难失地农民主要是年龄45岁以上的农民,由于受教育较少、基本没有一技之长,长期靠在土地上劳作生存,年龄较大等原因不受用人单位欢迎,多数人不能找到合适稳定的工作,以后的生活极不稳定。还有一部分失地农民对工资和工作环境不满意,认为工资低,不习惯被约束,于是从事简单的零工或者走自主创业之路。根据抽样调查,从事简单零工的人员虽然计件工资较多,但是不能保证长期有工作,收入不稳定,且大多是独立工作无法融入群体;自主创业人员大多从事食品加工零售、运输、服装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餐饮等,无独立门面承担租金较少者的收入相对稳定,有独立门面租金承担较多者在营业一年左右60%以上难以为继,究其原因是对市场的认识不足,对所从事行业缺乏客观准确的分析,创业全凭一腔热情。综合看来,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应该分类分析,采取不同方式方法促进就业。

二、对策

(一)统筹兼顾做好群众工作

一是全方位、多角度加强宣传。宣传教育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主人翁”地位,要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门、做到家,要尊重民意、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为征地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除了做动员会,在媒体、宣传栏、动员会议上宣传外,为了更好地了解被征地村民的诉求,要挨家挨户地进行走访,将拟征收的土地用途、范围、征收的赔偿标准、安置补偿等政策给农民讲清楚,对村民提出的问题及时解答,把补偿问题无弹性地说全、说细,对遇到的难题归纳后交上级部门研讨解决。要及时公开工作进度、拆迁补偿标准,消除村民的疑虑。在阳明文化园区拆迁中,修文县阳明文化园项目指挥部综合办公室编印了《修文县阳明文化园项目指挥部宣传手册》,将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指导意见、征地后的生存问题的保障措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方面的规定都写入宣传册,这些资料内容齐全,涉及面较广,规定细致,满足了被征地农民的信息需求,及时准确地传达了政府的信息。

二是科学、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一要加强对涉及征地拆迁人员的培训和督导,组织工作人员学习领会国家、省、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土地房屋的丈量、登记、勘验等具体方法;聘请富有征地经验的同志与培训人员分享交流体会,分析征地拆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学习国家、省、市各大会议的精神理念,充分树立“服务为民”思想意识,立足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强化换位思考,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改善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二要在拆迁工作中搭建能被村们充分认可的工作组队伍。因为在城市周边大多数土地属于不规则的图形,而每一分一厘都与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实地调查、丈量的数据关系到赔偿补偿,极为重要。由于修文县的房屋土地丈量等工作,不是由政府工作人员完成,而是请拆迁公司介入测量的,当地村民对此存在争议,容易引起纠纷,所以在组织征地测量队伍时,配备了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用地单位的人员、农民信任的村干部以及被征地的农民参加。这样既可及时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又可避免工作人员营私舞弊。

(二)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各项生活保障制度

一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政府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一点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

二是促进就业,保障生活质量。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首先,要对农业结构调整后的农村富余人员和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能力。其次,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再次,要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推行就业优惠政策,创新再就业机制,帮助失地农民创业发展。还可与征地项目上的工程进行协商,企业招工岗位优先考虑失地农民,扎佐工业园区的贵钢、黔轮胎厂等,可将一些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优先考虑给失地农民,确保其能有经济来源。

(三)建立健全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第3篇:农村征地赔偿标准范文

关键词:电网建设项目;配电网规划;问题 ;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一、配电网规划的意义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力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经济要发展电力须先行,安全、稳定及充足的电力供应,是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电力已渗透到社会生产、人民生活的各个角落,现代社会对电力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正确合理的配电网络规划的实施一方面可以提高配电网的供电能力和可靠性,以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可最大限度地节约国家的建设投资,更快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其他行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县级电网是指110kV及以下的各级电网,包含县城电网和农村电网两部分。县级电网规划以其庞大的复杂性、多重约束、多目标性等特点在整体电网规划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因此,做好县级电网规划在经济和技术上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配电网规划存在的问题

1、供电网络结构不合理,存在明显的“卡脖子”现象。过去我们在对县级电网进行改造建设过程中,由于大多将重心放在增加变压器数量上,而对配电网线路方面的投入却相对较少,这种现象直接造成了县级配电网主干线长时间重载甚至在高温负荷期间过载的现象,各条线路尤其是农村配电网线路之间的互供联络线少,互供能力差无法满足广大用电客户的需求,严重影响供电可靠性。

2、系统建设水平低,投资相对较少。国家虽然在配电网规划建设中投入很多的建设资金,但是相对于110kV及以上高电压等级电网系统的建设投入而言,国家对县级配电网的投入还相对比较滞后,大多数县级配电网还存在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无法真正做好配电网的改造和完善工作。直接造成县级配电网系统运行水平长期无法跟上城镇居民用户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严重影响县城居民用户的生活质量。

3、自动化设备配置少,县级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低。由于国家在县级配电网上的投入相对较少,这使得我们的县级配电网尤其是农村配电网配备自动化装置较少,县级配电网智能化水平远远低于自动化程度很高的高电压等级的电网。目前缺少自动化设备的县级配电网已成为国家电网公司智能电网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制约因素。

4、配电系统自动化有待提高。近年来,我国城市电力事业不断发展,对供电质量和电力行业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配电系统的自动化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通过多年来的发展,电力通信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含有光纤的通信体系。电力系统开通了生产管理系统、计算机MIS业务等等,能够满足基本的生产和管理需求,但是配电系统的自动化工程仍然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如何加强电网建设项目的管理

1、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电网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实行,与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落实与否密切相关。建设单位除了给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真实的基础材料之外,还应加强落实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为施工扫除障碍。如果能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旦确定项目,就可快速开展工作,确保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针对电网建设特点,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选择配电线线路路径。配电线线路路径的选择也应与当地政府规定相适应,如果能降低林木砍伐数量、青苗赔偿数量以及搬迁建筑物等,就可减少相关成本费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征用变电站土地。土地征用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总体土地规划,并获得当地政府的批准意见。尽量选择建设预留地作为变电站的建设地址,减少农用地、基本农田的占用;如果能直接使用政府建设预留地,就可极大缩短征地时间,降低征地成本;而大量占用农田,既会提高征地成本,也可能延地周期,延误项目开工时间。

(3)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有关变电站建设的征地、送电线路径占地的相关赔偿工作,如果与政府部门标准不相符,就可能增大赔偿阻力,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正式开工之前,必须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获得相关部门与老百姓的支持。

(4)除此之外,充分了解变电站周围的电力、水源等状况,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用水以及永久性生活用水方便,签订协议、确定费用。

2、严格控制工期成本

在不同时期内,社会技术水平的提高有限。因此,国家提出的工期定额是基于建设管理与技术管理的平均水平,主要针对正常建设条件,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科学制定,同时也考虑到劳动效率、项目组织建设水平、技术装备水平等,建设经济合理的工期定额。因此,在制定电网建设的整体计划时,必须确定一个合理的工期,充分考虑内外环境因素的影响,其中也包括形象工程、政治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作为建设单位,必须注重提高工效,加大投入先进设施,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另外,不合理的工期也可能给工程带来安全事故隐患,需加强重视。

3、提高项目质量水平

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应帮助设计单位尽量搜集详尽的资料,提高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质量,确保设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在设计施工图纸时,应结合电网的负荷大小、分布状况以及预测水平等,合理选择变电站站址、路径、设备主材等,严格审查施工图纸,减少施工图的错误与漏洞,为良好施工奠定基础。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前,应审核监理单位的设备是否适合,包括施工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施工工艺等是否符合施工要求;严格控制材料采购关,尽量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施工质量。

4、加强施工信息的综合管理

在现代化工程建设中,利用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加强项目的综合信息管理工作,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实现项目参建各方的相互沟通、相互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建设单位的项目投资、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在电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重要信息、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确保参建各方及时获得有价值的信息,调整工作方式,提高施工质量,避免由于信息不畅而造成项目延期或者项目质量不佳等问题;通过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各部门的参建人员相互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办法与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电网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另外,通过信息共享还可及时获得施工进展状况,协调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施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5、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

在电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了组织、规划之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体制也非常重要。首先,发挥建设单位在整个电网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协调与管理;其次,授权监理方,按照监理的细则要求开展工作,履行监理代表职责。在合同执行以及工程项目、施工设备的招投标过程中,也要加强财务、审计、纪检、法规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减少暗箱操作行为,从源头遏制腐败现象。作为建设单位,充分发挥质量监督站与安全监察作用,严格按照电网建设项目的合同、规划、规章制度、规程、质量标准、监督标准等开展工作,提高项目质量水平。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电网建设单位要不断创新专业管理方法,有效利用资源,推动工程项目有序进行,使电网建设过程可控、在控,推动我国电网事业发展,促进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宏林:《张彦春浅谈电力工程项目管理》,《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8年01期

【2】柳太能:《电力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科技创新导报》, 2010年33期

第4篇:农村征地赔偿标准范文

关键词:“村改居”;社区;转型

“村改居”是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的程度,经济结构、村民就业方式和文化生活需求等发展到城镇水平或者接近城镇水平的条件下进行的,由农村管理模式过渡到城镇社区的改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了“村改居”工作,然而都不同程度地陷入了困境。作为处在改革开放前列的佛山,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基本完成了中级工业化,进入高级工业化阶段,经过几年的发展,佛山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已经走在全省的前列,全市实现了城乡“七个统一”:统一了城乡户籍,统一了城乡基本医疗,统一了城乡规划,统一了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一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统一了城乡劳动力管理培训,统一了城乡低保标准。因此其在“村改居”上的政策和遇到的问题应该具有一定代表性。课题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选取顺德区伦教街道作为具体观察分析的样本。

一、“村改居”社区的特征

伦教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与广州番禺一水之隔,水陆交通网络完善,是顺德百万人口中心城区的组成部分,总面积59.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8万人,外来流动人口约7.8万人,辖下有10个村(居)。在伦教7.8万的常住人口中,城镇居民4.5万(包括社区中由原农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1.6万人),农村居民3.3万。2007年实现本地生产总值80亿元,工农业总产值333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315亿元,农业总产值18亿元,出口总额209.16亿人民币,税收收入6.94亿元,财政可支配收入2.9亿元。2006-2007年,先后获得“中国木工机械重镇”、“获得“中国玻璃机械重镇”称号。伦教现辖下2个居委会,8个村委会,其中常教社区居委会是2001年由新民村民委员会、北海村民委员会和伦教居民委员会合并而成(顺民复〔2001〕57号《关于同意撤销新民、北海村委会和伦教居委会设置常教居委会的批复》),属“村改居”;三洲社区居委会是1991年由大南、大东、乌洲管理区办事处和大洲街道办事处合并而成(顺府复〔1992〕47号《关于伦教镇大南、大东、乌洲管理区办事处和大洲街道办事处合并的批复》),属“村并居”(一般统称为“村改居”)。这些新成立的社区与城市成熟社区相比,具有典型的转型期特征:

1、观念的相对滞后性。“村改居”后,农民在身份定位上,已属于城市居民,但由于长期农村工作方式和生活习性的熏陶,社区内的居民仍保留有比较浓的农民意识,绝大多数村都只是名称变了,社区干部、社区居民以及周围群众的认识感基本上仍停留在原来的行政村。如不少村民仍习惯性地称呼居委会主任为“村长”,称社区为“我们村”。大部分受访者不知道“村改居”的情况,同时,他们对村委会和居委会的区别表示不清楚。90%的受访者表示不愿意将村委会改为居委会。不少社区干部认为“村改居”跟原来没有什么大的分别,不同的只是挂着的牌子从“村委会”换成了“居委会”,而运作方式仍然照旧,因循原先的农村工作方法,

2、经济的相对独立性。“村改居”社区的转型是城市化推进的结果,由土地征用带来的高额补偿金让这些原来的农村甚至穷乡僻壤一夜之间成为“大富翁”,这些社区均有总量规模各不相同的集体资产,人均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有的净资产超过亿元。这些集体资产大多以房产、地产为主,每年收入完全可以满足社区正常运行的开支和社区干部的工资开支,经济基本上相对独立,一般不需要依靠财政拨款来维持。“村改居”后村集体所有的资产所有权性质不变,仍为集体所有,这是“村改居”社区的福利主要源泉和利益关联点。多数社区仍旧把发展经济作为第一要务,而忽略了社区文化等基本功能建设,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现象是黄、赌、毒等丑恶现象越来越盛。

3、明显的村民自治特性。“村改居”社区居民的生活基本上集中在原村落的空间内,世世代代的家族、宗族、乡里乡亲等传统关系还在起着主导作用,社区还处于“半熟人社会”状态。多数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和村(居)民,普遍存有“不能让外来户占了便宜”的思想,从感情上不接受“外来户”,不允许他们分享“祖辈留下的土地”和村(居)集体积累资产。调查发现不愿意外地人参加居委会选举占43.40%,愿意的占21.60%,无所谓的占35%。同时,原村(居)民同居一地,世代相邻,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村(居)文化,这种狭小范围内的文化观念往往具有排他性,外迁人口在短时间内很难融入。同时由于没有形成分散的单位独立分割和流动性较强的城市社区,从“村改居”社区的区域范围、社会关系、社区利益相关程度、社区政治参与来看,村民自治的实现条件基本没变。

4、社区自治管理的复杂性。城市社区是各类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中区域,可以为社区建设提供丰富的资源支撑,相比之下村改居社区由于特定的区域位置限制,社区共建资源明显不足。村改居社区内的人员居住情况相当复杂,除了居住着原来的村民,还有一些商品房的住户以及大量租居在居民家中的流动人员。有些社区内居住的流动人口已经数倍于原来的村民。而且社区人员的异质性和复杂性增大,有本地人员,也有外地人员;有相对稳定的,也有短时暂住的;有经商务工人员,也有闲散的社会人员。复杂的人口构成情况,使得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难度大大增加。

二、“村改居”社区自治面临的挑战

由于“村改居”社区存在以上这些转型期特性,所以当前在自治上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主要表现在:

1、农民对城市化的抗拒。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就业、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政策,城乡的差异在逐步弥合,转为城市户口的经济收益在日益降低: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加上国家对农民所实行的各种优惠政策,这些地方农民享受的社会福利,往往高于目前城市居民所享受的福利待遇(见附表)。此外,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普遍偏低,难以在市场经济中立足,因此,农民对实施城市化有抗拒的心理。

附表:“农村居民”在适用政策上有如下的不同:

项目

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政策依据

计生

伦教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按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2007年的标准,农村居民单方罚44412元。

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城镇居民单方罚78018元。(全区统一标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社区居委中原农业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问题的复函》(佛人口计生函字[2004]15号)

生育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安排第二胎指标

“村改居”(即常教)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2004年7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在2009年8月31日前按有关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村并居”(即三洲)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2004年7月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在2009年6月30前按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村委会改居委会有关生育政策和户籍管理措施意见的批复(顺府办复[2003]77号)、《批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后生育政策的请示>》(顺府办发〔2004〕101号)、《关于明确城市化期间生育期限问题的复函》(粤计生委函[2003]124号)

项目

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

政策依据

发放农村独生子女或纯二女户家庭奖励:80元/月/人

四年过渡期满后,取消发放(如三洲,2008年8月起停止发放奖励)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明确城市化期间生育期限问题的复函》(粤计生委函[2003]124号)

教育

对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父母双方户口均登记在我市农村村委会的纯二女户的女孩,在初中应届毕业并参加当年中考者降5分录取。

四年过渡期满后,取消降5分录取优惠。

《关于印发佛山市2007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佛教考〔2006〕31号)、《关于我市农村独生子女和纯二女户女孩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给予照顾录取的实施意见》(佛人口计[2007]49号)

民政

2008年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每人每月500元。

2008年城镇孤寡供养标准每人每月320元。

《顺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关于核定2008年五保供养标准和追加供养经费的复函》(顺府办函〔2008〕60号)

人身损害赔偿

农村居民按照人均纯收入5079.78元/年、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85.97元的赔偿标准计算。

城镇居民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16015元/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2432元的赔偿标准计算。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武装

新兵入伍条件初中文化程度

入伍条件必须高中文化程度

2、“村改居”集体经济的经营体制存在缺陷。顺德区1993年开始全面实施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扩大,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产权关系的明晰,生产要素配置的优化,利益分配机制的建立创造了条件。“村改居”后虽然政府下拨的社区经费逐年有所增加,但“村改居”社区并没有真正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体系中来,社区管理费用及基础建设等公共费用主要仍由原村集体经济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原来的股份合作制内在的制度缺陷也逐渐显现。顺德区在集体经济改制进程中先行一步,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转制为集体经济管理有限公司,实行公司化运作。由于转制的公司既要按照公司法要求,上缴各种税费,同时又要承担绝大部分的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益事业发展费用,因此公司运营不堪重负,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如2007伦教村、组两级负担的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益事业发展费用总额分别为一般公共服务4277.58万元;国防45.38万元;教育支出9800万元;文化教育与传媒412.8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127.25万元;医疗卫生168.76万元;环境保护28.5万元;公共安全1604.3万元;城乡社区事务7602.88万元。在改制居委会的强烈要求下,顺德区的集体经济管理有限公司又退回到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运行。沉重的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益事业发展费用严重制约了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

3、社区自治的难度明显增强。由于社区自治面临人员流动性增强、观念意识不统一、社区凝聚力不强等转型期特征的复杂局面,目前“村改居”社区自治还无法有效整合全部资源和人力,自治难度明显增强。这主要源于居住在这些社区人员的自发性、无序性以及数量的庞大,同时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以及大量外来工的涌入和聚居,村落的传统格局开始受到冲击和影响,受利益的驱动,严重的超标违章建设行为、良莠不齐的建设质量、居住空间的超负荷使用,尤其是那些沿街搭建的简易用房,外观简陋和分布随意,不但挤占了有限的绿地、院落和道路,还严重地破坏了社区的空间布局和景观环境。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后天匮乏和难以承载,这都使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处于相当严重的艰难和缺位状态。

4、社区公共服务职能亟待增强。对照成熟的城市社区,“村改居”社区的公共事务管理能力还有较大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村改居”社区经济上相对独立性的经济发展压力所导致的。由于“村改居”后仍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绝大部分的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益事业发展费用,这使社区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不得不把发展经济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一方面使得社区构建组织体系时就要有一个社区经济的直接管理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经合社与社区组织两位一体的组织形式虽然在过渡阶段有利于村级经济对社区组织的支持,但也很容易导致社区对经济的整体运行形成包办,两者职责不清,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形成社企分开的良性社区组织体系。另一方面有可能影响社区服务这一核心功能的发挥,社区组织工作的定位也可能发生异化。此外,这种公共支出机制,也导致“村改居”社区在社区公共事务的自治上出现两极分化,集体经济实力强的社区,因有充足的经费,就能为居民提供比较完善的社区公共服务和进行社区社会事务的自治。相反,社区公共事务则往往陷于管理“真空”,如在广东佛山市三水区的布心村,村民在1992年变成城市居民后的16年,布心村出现了奇异的发展停滞:社区里没有一条水泥路,村民没建一栋新楼,没一个公共电话亭,没有一盏路灯,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的现象。而且,“村改居”社区的日常管理往往仍沿用旧体制模式,依然要承担包括党建、人武、计生、综治、医疗、土地等多方面工作,因社区人力、物力有限,社区服务反而严重不到位。

三、制度突破和路径选择

(一)明确保障各方的权利,让他们在城市土地重组进程中得到实际的利益。

第一,确保村民对集体资产的产权不受剥夺。“村改居”过程中,应保证改制后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不变,即原农村所有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的产权,未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归原村民集体所有;已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归享有农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的原村民集体所有,村民按股分红。保障农民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变,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之前,这是保障改制后居民基本生活的关键。

第二,确保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实现村委会到居委会的转变,有必要进行土地所有制的改革,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实现与城市土地制度的对接,但同时也须保证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首先必须明确土地的产权所属。农村土地产权可分解为集体所有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经营权又包括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村改居”过程中,应保证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不变,也即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不被剥夺。同时,维持土地用途不变,因国家建设需要转为建设用地时,按征地标准给予补偿。其次,必须合理分配征地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确界定征地补偿的受益主体。“村改居”后,村内剩余的土地转为国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收益应由全体股民按股分享。同时在征地过程中,适当提留建设用地,为集体经济提供发展空间。

第三,保障基层干部的收入待遇。一是保证基层干部的平稳过渡。基层自治组织的干部转为居委会后,虽然职能、职责有所区别,但民选的性质并没有变,因此两委成员可以直接过渡,待任期届满再进行重新选举,这样既可以消除村干部的忧虑,保证平稳过渡,也节约了资源。二是在保证基层干部工作福利的同时,规范其收入。作为村委会干部的时候,村集体经济补贴数额巨大,然而实际上很多是灰色收入。转制过程中,对基层干部收入进行规范,由政府统一补贴,同时村集体提供适当的奖金性质的补贴,体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也作为对基层干部一种激励措施。

此外,在计划生育政策上,在逐步向城市标准靠拢的同时,要给原村民一个缓冲时间和心理适应期,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原农村居民,在“村改居”后继续享受。还有其他如环境卫生、学校管理、治安等琐碎而又不得不重视的问题,都有待进行深入探讨,寻找恰当的解决办法,协调好各方的利益需要。

(二)、建立有利于“村改居”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目前“村改居”在推行过程中,往往碰到制度障碍,使“村改居”举步唯艰。理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关系,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统筹的保障制度,制定具体可行的“村改居”措施,为“村改居”创造制度和政策环境。

第一,明确公共管理的主体以及费用来源。“村改居”后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必须加强社区建设,改制后原农村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但由于这些费用过于庞大,政府财政不可能一下子承担全部管护经费。因而在“村改居”的实践中,为使“村改居”平稳过渡、减轻政府负担,往往维持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管理范围和资金投入渠道不变,社区建设和管理经费大部分仍然要从村级集体经济和集体股收益中支付。对于这一问题,要考虑现实的困难,制定明确的计划,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公共服务的投入,减轻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直至完全脱离对集体经济的依赖,使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经济主体。

第二,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村改居”要彻底切断原村民对土地的依赖,必须解决原村民的就业问题。政府除了给失地农民以适当的经济赔偿,鼓励其自谋出路,还应积极帮助他们实现职业的转变,使其真正成为城市的一员,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体系。一是建立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挥中介机构职业介绍作用,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健全包括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培训在内的一条龙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二是做好失地农民的求职登记。为失地农民跨地区流动就业提供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使城乡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三是政府要加强与企业沟通,

(三)推动政府职能社会化,从根本上减轻政府负担

第5篇:农村征地赔偿标准范文

一、失地问题与失地农民问题

1、土地补偿价格偏低以及就业困难使失地农民陷入生存困境

《射阳县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规定:城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住宅房屋拆迁后,被拆迁人可以购买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对购买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的,拆迁补偿款转为购房款,结算差价。安置房面积在人均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价(不含土地成本)结算(含楼层差价);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每户享受安置价的最低标准为4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安置价、成本价由物价部门核定,在拆迁前向社会公布;拆迁安置房实行一户一套安置,对拆迁过程中遇到的符合分户条件(法定婚龄以上者)的居民,可以进行分户安置,享受拆迁户同等安置待遇;拆除城镇居民合法取得的在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只能购买县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另外,对房屋拆迁补偿,由房屋重置价格结合个别因素修正确定,由拆迁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正常装饰装璜部分,由拆迁评估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市场行情综合评估确定;原宅基地合法面积成本补偿,参照同类地段国有土地区位补偿标准确定,不再享受土地征收费用补偿;宅基地范围内果树苗木补偿参照国有土地树木补偿相关标准执行;搬家费、过渡费补助等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有关补偿补助标准执行。尽管如此,按现行物价水平,拆迁费用不能购买相同面积的商品房,更不用说装修,“一碗水难套一碗水”。部分群众说,原先我们有地种,有房住,基本能够自给自足,现在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生活反而无着落了。据调查,失地农民大多数只有文化层次不高,有的只有小学文化,思想相对保守,很多人没有技术专长,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竞争需要,失去土地后,受文化程度、职业要求、择业观念、年龄、身体等因素影响,很难找到合适的岗位,只能闲赋在家,靠补偿费度日。而且失地后,生活成本提高了,生产生活开支增加了,一旦补偿费花完了,苦日子就来了。少数失地农民因无事可做,甚至好逸恶劳,游手好闲,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2、失地农民的生活两极分化、纠纷矛盾较多而面临一些社会隐患

对于祖祖辈辈靠土地生存的农民来讲,他们虽然有的在单位工作,有的从事二、三产业,有的外出打工,生活水平也比以前有了提高,但一旦失去耕地,心里还是会感觉不那么踏实,还是觉得没有种地牢靠、保险。因为一方面他们害怕在单位下岗、所做生意赔本后,生活无着落,希望有比较稳定的工作维持生活。另一方面,失地农民对地方政府以土地是国家所有为理由,在工业园区和土地中心低价征购农民土地,然后再高价拍卖,政府赚钱农民吃亏的作法非常反感。加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征地前对诸如土地征地款及时足额到位,解决就业等承诺,在征地后却因种种原因无法兑现而不满,他们觉得政府说话不可信甚至有欺骗行为,不再信任地方政府。再者,在同等消费水平条件下,失地农民年收入和生活水平正在下降。调查中发现,在100户被调查的失地农民中,反映年收入(不包括征地范围内的收入)减少的共有92户,占被调查对象的92%。失地减收的92户农民失地前年收入共计83.995万元,失地后年收入为45.96万元,减收54.7%,户均减收4134元,人均减收1112.13元。另据调查统计,失地前后农户家庭的生活水平也出现下降趋势。征地前,90户农民年支出总额为70万元,户平7778元,征地后为支出总额为64.06万元,户平7200元,分别下降了5.94万元、578元。失地农民家庭主要支出渠道是保障家庭日常生活和用于投资子女教育,家庭日常生活和子女教育支出约各占家庭支出的39%,其余21%支出主要用于医疗及人际关系交往等方面。此外,在许多失地村虽然土地大部分或完全被征用,但仍是原来的农村管理体制,成为“城中村”,失地农民仍然是原来的农民身份。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村未变社区,农民未变居民,无地村组不能纳入社区统一管理,按现行政策,他们很少有机会在就业培训、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再加上,近几年国家给予农民的优惠政策补贴,由于他们无地也不能享受,实际上这部份人被边缘化。而对于那些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失地农民来说,在遇上困难时,最大的希望是能够得到政府的一声问候和给予一点支持。如有些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便在街上、村里摆个摊、开个店、办个厂,但没有政府的优惠政策,不管是亏本还是赚钱,各种摊派、税费名目繁多,每样照收不误,加上城镇下岗人员享有的就业优惠政策,失地农民不享有,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生意做不下去;有些失地农民有意自谋职业或发展养殖业,但苦于没有资金,未能实现。他们希望得到政府在资金、技术、政策上的扶持,以便较好地自主经营。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失地农民身份尴尬的现象以及农民与居民、村委会与居委会混存的格局所带来的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体制不畅等弊端,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会不利于城市的社区建设,不利于城市化的推进。

二、解决失地问题及失地农民问题的建议

失地农民问题是前进和发展中的问题,但是,若不及时有效地处理和妥善解决,势必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到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各级领导一定要站在对党和人民的事业极端负责的高度,本着不让为城市建设、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和牺牲的失地农民吃亏、不让失地农民因失地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使失地农民不失利,不失业,有保障。

1、解决失地农民职业转换和身份转化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他们不同于普通农民,农民或多或少拥有土地的承包权,他们要么面临选择新的职业,要么面临失业。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这些农民应该成为市民,但面临着思想意识、就业能力和生活方式的转化。据调查,现在不少地方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多采用一次性补偿,一次性安置。但实践证明,这种方式存在严重的缺陷,可能形成隐形的衰落式的就业。这种短视行为必将矛盾冲突带入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中,并且不断的积累,可能会在城市发展某个时期凸现。长远来看,完成失地农民的职业转换和身份的转化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良策。失地农民与城市化是一体的关系,而不是简单地买卖土地的双方。对待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不应当仅仅作为一次安置,也不要把安置简化为一次性补偿。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不是一次性就结束了这种责任关系,如果仅仅是支付使用土地的费用,显然是不够的,还肩负着帮助失地农民继续生存与发展的责任。此外,失地农民转为城市居民是城市化面对的首要问题。要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口转换工作,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失去土地,如果没有城市居民的身份,其生活可能会暂时性失去保障。农民转换为城市居民,农业也已退让给第二、第三产业,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也不再适应村治管理,而应转变为城市式的管理。在城市化过程中,伴随着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以及不同利益主体的种种可能的冲突。两种文明的冲突在农民的就业中充分显现,工业文明相对于农业文明更要求分工协作,更有技能性、纪律性、规范性、制度性。农民的散漫性和小农思想是完全不适应工业文明和城市文明的,如果不改变农民的思想,提高他们的素质,即使安置他们就业,他们也会在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的竞争中被淘汰,最终成为城市发展的包袱。接受工业文明的规则是失地农民继续社会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化主体应给予持续性政策支持的。引导失地农民逐渐接受新的文化,从思想和素质上实现转变才能让他们能够有能力变被动为主动,迎接城市化进程,实现身份的转化。

2、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渠道与增强就业能力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是预防失地农民贫困问题的最好办法。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具有强烈的就业意愿和动机,为失地农户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脱贫效果最为彰显。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从大的就业观念来看,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来源,赖以谋生的工作岗位,失去了土地就等于下了岗、失了业,他们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与失业职工同等重要和严峻,应当、必须、必然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积极探索安置新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就业安置办法,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对失地农民积极开展就业培训、指导,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大失地农民救助帮扶力度。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困难农民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失地困难农民患病人员纳入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范围,将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纳入城乡贫困居民临时救助范围,切实做好应保尽保,确保失地农民有稳定收入来源。对生活无保障的在校学生,采取社会助学、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资助其完成学业,确保不因贫失学:高标准帮扶建设东风工业园中心学校,保障失地农民子女就学。大部分失地农民靠“吃地盘”解决就业问题,强装、强卸、强干现象严重,引发了社会治安、招商环境优化、村民素质提高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增加失地农民就业机会,根本在于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消除陈旧思想,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鼓励其积极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适应企业的用工要求。通过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的办法提高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质量水平、就业观念和就业积极性,推动失地农民积极就业,避免消极等待、矛盾积累激化。

第6篇:农村征地赔偿标准范文

一、移民及安置的现状与分析1984年以来,我县共修建大型水库4座,中小型山塘水库53座,水库储水总量达2.3亿立方米,水面覆盖约1.5万公顷。水库主要分布在海拔800米以上高坡地带,用途为灌溉农田。由于水库水面覆盖面广,导致在修建水库的过程中,移民462户,1532人。从移民安置情况来看,水库移民原地安置262户,占移民搬迁总户数的56.7%,异地安置187户,占移民搬迁总数的40.5%,全家外出(当时只剩下1人)13户,占移民搬迁总数的2.8%。水库移民原地安置户中成为养殖户的8户;异地移民搬迁户中,城镇人口比率达26%;大部分移民户生活处于贫困阶段,有305人是全县今年要解决温饱问题的对象。从群众来信来访情况来看,1992年以来,涉及水库移民的问题为63件,占总量的8%,其中:反映意见的13件,占21%,要求兑现水库淹地补偿的20件,占32%,要求妥善安置移民的30件,占47%。从调研情况来看,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呈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生存条件恶劣。由于当时重工程建设,轻安置,库区移民仓促搬迁,没有得到妥善安置。目前,库区尚有6多个村只通简易公路,1个移民组不通闭路电视,13个组不通移动电话,没有完全解决人畜自来水供应,行路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受交通、信息等因素长期制约,库区移民就业岗位和就业区域难于拓展,就业基础较为薄弱。

二是人地矛盾突出。库区蓄水后,留给库区移民的尽是山地陡坡,30度以上的山地占陆地面积的60%,有12%的地表是无法开垦的石灰岩地和陡坡,人地矛盾较为突出,大量劳动力闲置无事,移民迫切需求寻找新的就业门路,寻找新的经济收入来源。

三是产业发展滞后。没有强劲、稳固的产业优势,辐射的范围比较窄,占有的市场份额比较少。

四是主观因素制约。除外部条件外,库区移民就业也受到自身素质的制约。主要表现在思想观念陈旧,局限并满足于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不敢、不愿面向并投入新的就业。技术素质较低,适合的就业岗位和领域十分有限。

导致大部分移民生活贫困,频繁上访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受耕地资源的制约,移民安置点过于分散。水库工程一般位于山区,因山高坡陡,加之盲目开垦,水土流失严重,移民环境容量过分透支。为了分得“口粮田”,移民安置点不得不“大分散小集中”,不利于产生聚集效应和规模效益,限制了移民产业的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是受移民资金投入不足的限制。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投资大,已成为影响工程建设的重要因素。为此,往往强调移民为国家建设作贡献,仍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后期扶持的“持久战”,而不是采用更偏重于移民利益的赔偿标准。由于前期移民资金投入不够,后期扶持的力度和管理不到位,规划用以安置移民的资源配置与移民实际需求差距大,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和提高存在诸多困难,长时间得不到彻底解决。

三是受移民掌握先进工农业技术的限制,移民生产水平落后。水库移民中绝大多数为没有掌握现代农业技术的农民,仍采用落后的耕作方式,迫切需要进行技术培训,而移民安置规划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手段,移民二、三产业规划难以付诸实施,移民工业化水平滞后,降低了移民收入。

四是受前期工作深度与精度的限制,移民规划与实施矛盾仍然存在。

五是受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健全的限制,加大了对移民政策理解和把握的难度。

二、对解决移民问题的几点思考解决好库区移民的就业问题,既是增加移民收入的前提,也是维护库区稳定的关键所在。可以从三个方面下功夫,逐步解决好库区移民的就业问题。

(1)开发山水资源,靠提高农业的承载能力实现就地安置库区山林、草地、水面资源丰富,生产木材、茶叶、水果,发展鸡、牛、羊、鱼、生猪养殖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只要充分开发和利用,就能形成新的就业岗位,产生新的效益。要用先进的生产要素改造传统农业,带动和促进库区移民推广和运用农业的标准化生产技术,发展精细农业、规模农业,发展种养专业户、重点户。因地制宜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产品品质和效益,调动移民在现有土地上投资、投劳的积极性,充分挖掘现有资源,提高农业的承载能力。同时,要大搞山地开发、水面开发,提高荒山、荒地和水面的利用率,确保生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发展二三产业,靠产业升级吸纳剩余劳动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流通服务业,加快二三产业发展,促进库区移民的非农就业。

一是扶持龙头企业,造就“职员”式移民。要依托库区丰富的资源优势,扶植和发展竹木、茶叶、水果等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按照“公司+基地”、“订单农业”的合作生产模式和风险共担、利益均分的联接机制,按照企业的生产要求和方向,指导和管理移民,发展专业生产、合作生产、规模生产,促使移民转换角色,成为企业生产第一线的员工。

二是搞活商贸流通,造就“商人”式移民。任何一个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活跃的商贸流通,离不开活跃的营销队伍。库区要抓住国家继续实施扩大内需的消费政策,逐步建立农副产品的专业批发中心,形成商品流通网点、农资供给网点、技术服务网点、信息咨询网点,扩大流通规模,为更多的移民加入商贸流通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创造条件。

三是发展旅游经济,造就“服务员”式移民。旅游业是一个带动性强的综合产业,是一个“一业兴,百业旺”的朝阳产业。江口库区是省级风景区,旅游资源相当丰富。一方面要进一步搞好对外宣传,提升知名度,吸引观光、旅游人员;另一方面要以旅游业搭桥,加快发展配套服务业,并开发生态农业观光园,开辟服务领域,帮助移民由农业生产转为旅游服务。

四是实施城镇化战略,造就“居民”式移民。实施农村城镇化战略,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建设,是加快农村城市化,减少移民、致富移民的重要举措。要结合实施《江口水库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年)规划及总体规划》,积极做好库区无地少地移民的异地重新安置,消除移民进入城镇就业、创业和发展的各种政策壁垒,促进、鼓励和帮助移民向城镇适度转移并在城镇安居创业。

(3)、搞活劳务输出,靠外地就业转移劳动力在目前产业尚未形成规模,本地转移和安置能力受到限制的背景下,积极发展劳务输出,是解决库区移民就业、增加移民收入特别是现金收入的有效途径。为此:

一要组织移民技能培训,提高劳动力的素质,拓展就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