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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最新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养老保险缴费分五个档
据市社保局相关人士介绍,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xx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出炉后,个体自然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随之变化。我市20xx社保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选择5个不同的缴费档次缴纳养老保险。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到中国银行的指定网点进行缴费。新参保人员须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后,到中国银行鞍山分行指定营业网点签订《自动代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申领中国银行长城常青树借记卡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记录簿。
医保缴费2551.26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时,是以社会平均工资也就是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缴费比例为6%。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公布的数据,这些个体自然人参加职工医保20xx社保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2551.26元。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个体自然人还需要每年全年缴纳108元的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超限额每年最高报销50万元的待遇。已参保人员可直接到鞍山银行进行缴费。新参保的人员须先到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然后再到鞍山银行进行缴费。
企退人员丧葬费待遇提高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与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密切相关,共为13个月的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通过计算,20xx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丧葬补助费提高至约46065元,相关人员相差部分给予补发,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约43106元,提高了2959元。
20xx 42521元(月3543.42元)20xx 39790元(月3315.83元)20xx 34206元(月2850.5元)
企业职工最低缴费额有变
关键词:养老保险;稽核工作;问题;对策
Abstract: social old-age insurance is to protect our retirees to set up a normal life of a security system, but on how effectively the old-age insurance funds to carry out audit work, social security is a difficult task. Based on analysis of the audit work of the old-age insurance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nd difficulties, put forward the social old-age insurance funds to carry out effective ways and means of auditing.
Key words: old-age insurance; audit; problem; response
前言
中央党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课题组近期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社会保障问题”被51%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重点解决的社会问题,居第一位。其次是“腐败问题”、“城乡差距问题”和“贫困问题”。而社保基金是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生命线,基金问题始终是社会保障的首要问题,它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影响改革的成败和社会的稳定。由于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因而客观上存在着相关的立法滞后、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的驱动下把社保基金当成“唐僧肉”利用挤占、挪用、瞒报、冒领、欺诈等手段,侵吞、蚕食社保基金,造成基金流失。社会保险稽核就是通过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防止和杜绝缴费单位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通过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的资格、待遇水平进行核查,防止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通过对社保经办业务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控制,防止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简单的说社会保险稽核就是在社会保险领域进行反欺诈行为。
一、养老保险稽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及难点
(一)在养老保险征缴稽核方面
1.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多年来,一些企业把“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屡禁不止。就其原因是:除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意识淡薄,逃避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外,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原因之一。
国家对缴费工资基数较明确的解释是,国发(1995)6号文《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这个文件有两个附件,对缴费工资的解释略有区别。附件一: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附件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附件一允许企业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不一致。因此一些师(局)为了眼前的经济效益和政绩,用养老统筹金来平衡利润,在制定统筹方案时,只考虑当期发放,人为降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出现个人缴费工资总额远远大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这也是养老统筹比例居高不下和养老基金没有积累的原因之一。如果均按附件二核定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各企业的缴费工资基数呢?最准确的办法,就是对每个职工上年各月实发工资进行统计,累计计算全年平均工资,再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相对比,以缴费工资大于等于上年平均工资的60%,小于等于300%的范围进行调整,确定某职工的缴费工资。这种办法,对于数千人的企业,耗用的人力是相当大的。在现有稽核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缺乏可操作性。
兵团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较明确的解释是,新兵社薪险发[2001]10号《关于规范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工作的通知》,文件对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确定原则、审核程序、农牧一线职工实际承包收入的计算办法等问题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随着兵团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职工身分出现了“协保”、“内退”、“自养”、“团场内部打工”等多种变化,生产经营形式有“两费部分自理”、“两费全自理”、“租赁承包”等。产品售销方式多样化:有的产品由团场统一收购(如棉花),但承包户用现金支付的短工费、拾花费、部分生资费没有进入承包户的生产成本账目中。有的产品直接由承包户自己售销(如果产品、畜产品、棉花)。因团场基础管理工作跟不上,很难计算出职工的实得收入,所以在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时,有的单位采取职工自报缴费基数的做法,造成接近退休的职工虚报高基数,年轻职工少报缴费基数,从而导致年轻的少缴社会保险费,年龄大的以后多套取养老金的违规行为。仅凭社保经办机构想把全师几万承包职工的缴费基数核查清楚几乎是不可能的。
2.缴费稽核偏重欠费收缴,轻视基数核定。目前,各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体系已基本建立,稽核业务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稽核常常偏重欠费稽核,没有将各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纳入日常稽核业务。由于部分企业没有及时建立健全各种统计、财务制度,工资发放随意化、多样化现象比较普遍。这些企业很难统计出一个准确的职工工资总额,给核定缴费基数带来了较多的困难。目前又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社会保险事务,仅凭条例、文件等政策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甚至个别缴费单位主观上希望有关业务管理混乱,为缴费基数核查制造人为障碍,为瞒报、少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创造条件。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需要,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以及《**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驻市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生育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和统一待遇、分级管理;
(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的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实行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统“三险”统一参保、统一征收。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实行浮动机制。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方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实施,但最高不得超过1%。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二条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生育津贴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65天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生育津贴由社保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一)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乘以15天。
(二)怀孕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乘以30天。
(三)怀孕满四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乘以42天。
(四)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乘以90天。
(五)正常生育(顺产)的乘以90天。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在正常生育(顺产)的基础上累加计算。
1、难产的,增加15天(难产包括施行产钳术、臀位助娩术和剖宫产)。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3、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30天。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费用。
(一)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并发症包括妊娠胆淤症、产褥、产后出血500毫升输血急救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五种。
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医疗费的支付范围参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属非城镇户籍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由社保机构通过用人单位支付。
(五)医疗事故造成的和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以下标准结算。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凭医院发票实行最高限额结算标准,最高标准为:
1、孕产期保健检查费400元。
2、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的300元。
3、怀孕四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引产的600元
4、正常生育(顺产)和怀孕七个月以上引产的1000元。(其中,施行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的,再增加300元)
5、剖宫产的2600元。
6、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凭医院发票实行最高限额结算标准,最高标准为:
1、宫内施行放置(取出)节育器200元。
2、输精管结扎术3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1800元。
输卵管结扎术与剖宫产同时施行的,在剖宫产限额结算标准的基础上另增加900元。
4、输精管吻合术2000元。
5、输卵管吻合术2200元。
第十六条参保职工在确认参保关系满3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应由改制、重组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被依法宣布撤消、解散或破产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280天内生育的女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社保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确定审核办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对社保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以及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医疗费用水平及省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实行适时调整。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方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施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生育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社保机构自欠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暂停支付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拖欠的生育保险费补足后,社保机构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社保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关键词:养老保险;稽核工作;问题;对策
Abstract:socialold-ageinsuranceistoprotectourretireestosetupanormallifeofasecuritysystem,butonhoweffectivelytheold-ageinsurancefundstocarryoutauditwork,socialsecurityisadifficulttask.Basedonanalysisoftheauditworkoftheold-ageinsurancefrequentlyaskedquestionsanddifficulties,putforwardthesocialold-ageinsurancefundstocarryouteffectivewaysandmeansofauditing.
Keywords:old-ageinsurance;audit;problem;response
前言
中央党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课题组近期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社会保障问题”被51%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重点解决的社会问题,居第一位。其次是“腐败问题”、“城乡差距问题”和“贫困问题”。而社保基金是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生命线,基金问题始终是社会保障的首要问题,它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影响改革的成败和社会的稳定。由于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因而客观上存在着相关的立法滞后、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的驱动下把社保基金当成“唐僧肉”利用挤占、挪用、瞒报、冒领、欺诈等手段,侵吞、蚕食社保基金,造成基金流失。社会保险稽核就是通过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防止和杜绝缴费单位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通过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的资格、待遇水平进行核查,防止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通过对社保经办业务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控制,防止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简单的说社会保险稽核就是在社会保险领域进行反欺诈行为。
一、养老保险稽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及难点
(一)在养老保险征缴稽核方面
1.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多年来,一些企业把“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屡禁不止。就其原因是:除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意识淡薄,逃避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外,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原因之一。
国家对缴费工资基数较明确的解释是,国发(1995)6号文《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这个文件有两个附件,对缴费工资的解释略有区别。附件一: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附件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附件一允许企业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不一致。因此一些师(局)为了眼前的经济效益和政绩,用养老统筹金来平衡利润,在制定统筹方案时,只考虑当期发放,人为降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出现个人缴费工资总额远远大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这也是养老统筹比例居高不下和养老基金没有积累的原因之一。如果均按附件二核定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各企业的缴费工资基数呢?最准确的办法,就是对每个职工上年各月实发工资进行统计,累计计算全年平均工资,再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相对比,以缴费工资大于等于上年平均工资的60%,小于等于300%的范围进行调整,确定某职工的缴费工资。这种办法,对于数千人的企业,耗用的人力是相当大的。在现有稽核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缺乏可操作性。
兵团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较明确的解释是,新兵社薪险发[2001]10号《关于规范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工作的通知》,文件对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确定原则、审核程序、农牧一线职工实际承包收入的计算办法等问题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随着兵团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职工身分出现了“协保”、“内退”、“自养”、“团场内部打工”等多种变化,生产经营形式有“两费部分自理”、“两费全自理”、“租赁承包”等。产品售销方式多样化:有的产品由团场统一收购(如棉花),但承包户用现金支付的短工费、拾花费、部分生资费没有进入承包户的生产成本账目中。有的产品直接由承包户自己售销(如果产品、畜产品、棉花)。因团场基础管理工作跟不上,很难计算出职工的实得收入,所以在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时,有的单位采取职工自报缴费基数的做法,造成接近退休的职工虚报高基数,年轻职工少报缴费基数,从而导致年轻的少缴社会保险费,年龄大的以后多套取养老金的违规行为。仅凭社保经办机构想把全师几万承包职工的缴费基数核查清楚几乎是不可能的。
2.缴费稽核偏重欠费收缴,轻视基数核定。目前,各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体系已基本建立,稽核业务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稽核常常偏重欠费稽核,没有将各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纳入日常稽核业务。由于部分企业没有及时建立健全各种统计、财务制度,工资发放随意化、多样化现象比较普遍。这些企业很难统计出一个准确的职工工资总额,给核定缴费基数带来了较多的困难。目前又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社会保险事务,仅凭条例、文件等政策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甚至个别缴费单位主观上希望有关业务管理混乱,为缴费基数核查制造人为障碍,为瞒报、少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创造条件。
3.非公企业参保滞后,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范畴之外。多年的养老保险改革的制度构建,并没有完全走出传统的思维定式和传统体制范围的圈子。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企业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已基本实现。因此,一切形式的企业都是养老保险的覆盖目标。参加养老保险是所有企业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律不允许有任何超出其范畴之外的特区,非公企业也不例外。近几年,各师社会保险机构将非公企业列为扩大覆盖面的重点。但由于种种原因,收效甚微,扩面进度缓慢,部分非公企业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仍游离
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这就使部分缴费基数流失。同时又使部分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受到很大损害,并造成不同所有制企业间负担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不公平竞争的态势。虽然兵团统筹区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从2001年的1048人上升到2005年的12.87万人。但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公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不容乐观,在总体上处于滞后状态。
(二)在养老保险支付稽核方面
1.社区建设滞后,对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虽然兵团各企业社区都设有劳动保障站,但由于没有人员编制,没有经费。因此,大多数社区劳动保障站只是挂了牌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统筹和社会化发放后,部分单位放松了对离退休人员管理,对长期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的人数、居住地的详细地址、生存状况等情况不了解不掌握。给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造成困难。
2.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质量不高且费用较高。由于社保经办机构是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经费是上级按人员编制下拔,没有其它来源,因而办公经费紧张。实行养老保险兵团级统筹后,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责任全部落在了社保机构身上,加之养老保险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社保经办机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对居住在兵团辖区以外的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只能由发放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独自完成。按照兵团和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凡异地离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人员每年比对指纹3次;年龄在60~69岁之间的,每年比对指纹2次;年龄在59岁以下的,每年比对指纹1次。据统计2006年未农二师异地安置或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达1.1万人。如果采用指纹比对的方法进行生存认证,每人次费用在2元左右,全年费用需5.5万元。由于使用的指纹识别系统落后,离退休人员按捺指纹不规范,比对的成功率低,费用高。因此,大多数师每年对异地离退休人员指纹只比对一次,有的师甚至2~3年才比对一次指纹。造成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质量不高。
3.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增加养老保险负担。一些单位为了减轻负担,擅自更改有关记录,为一些要求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方便。一些单位档案管理混乱,给退休年龄的认定工作造成很大困难。还有一些单位将临近50岁的女性个体参保人员挂靠在单位,成为单位的在职职工而提前退休。因此类问题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处理难度较大。
(三)在养老保险稽核能力方面
1.稽核人员少,稽核队伍不够健全。按稽核办法,实施稽核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稽核人员共同进行,由于目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多只配备了一名专职稽核人员其他为兼职,很难抽出人员对统筹区进行全面实地稽核。
2.稽核人员业务不熟练,稽核程序不够规范。社保稽核是一项新的、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不仅需要稽核人员有敢想敢干、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的品德,还要掌握财会、审计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由于现有的稽核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稽核业务不熟练,在稽核工作中不易发现问题,有些问题因稽核程序不规范,增加了处理的难度。
二、解决存在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一)加快社会保险法律建设步伐
我国正在进入法制社会,法律观念已日益深入人心,依法办事逐渐成为准则。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完善的缴费基数管理、稽核程序,堵塞漏洞,以强化缴费单位据实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项业务核定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二)将实施稽核与政策宣传结合起来,清理参保真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社会公平
非公企业员工普遍年轻,企业和员工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或有偏差。目前,非公企业和企业从业人员游离于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之外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企业缴费比例比较高,负担重;二是企业和员工对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有偏差;三是企业用工不规范。企业与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四是员工流动比较大等等。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对非公企业参保的管理。一方面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另一方面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拒不参保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采取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纳税人资格等强制手段。促使这部分非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尽快纳入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
(三)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等级和信息披露制度
各师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本统筹区参加社会保险两年以上的所有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信用等级评选。单位信用分ABC三等级经过稽核确认,连续两年符合评定标准的为社会保险A级信用单位;基本符合评定标准要求并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确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已停产或半停产造成暂时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已制订还款计划并能自觉执行的,为社会保险B级信用单位;基本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或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却拒不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或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稽核的,为社会保险C级信用单位。两年内未经社会保险稽核的,视为B级管理。C级信用单位每年重点稽核
在无被举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的前提下,社会保险A级信用单位连续两年免予社保稽核、优先办理社保结算业务。社会保险B级信用单位每两年社保稽核次数不超过两次。社会保险C级信用单位将每年实行一次以上社保稽核,并可根据情况重点稽核、对其上报的资料进行逐项严格审核、提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可将其违反社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公告。
(四)加强缴费工资基数的公示制度,接受参保职工的监督,提高缴费工资的准确性
(五)加快社区建设,将实施稽核与加快社会化服务结合起来
紧紧抓住社区社保工作平台,把稽核工作向社区延伸,实施全方位核查、立体化联防。
关键词:养老保险;稽核工作;问题;对策
前言
中央党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研究课题组近期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社会保障问题”被51%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重点解决的社会问题,居第一位。其次是“腐败问题”、“城乡差距问题”和“贫困问题”。而社保基金是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生命线,基金问题始终是社会保障的首要问题,它不仅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影响改革的成败和社会的稳定。由于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因而客观上存在着相关的立法滞后、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的驱动下把社保基金当成“唐僧肉”利用挤占、挪用、瞒报、冒领、欺诈等手段,侵吞、蚕食社保基金,造成基金流失。社会保险稽核就是通过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防止和杜绝缴费单位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通过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的资格、待遇水平进行核查,防止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通过对社保经办业务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控制,防止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简单的说社会保险稽核就是在社会保险领域进行反欺诈行为。
一、养老保险稽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及难点
(一)在养老保险征缴稽核方面
1.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多年来,一些企业把“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屡禁不止。就其原因是:除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意识淡薄,逃避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外,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原因之一。
国家对缴费工资基数较明确的解释是,国发(1995)6号文《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这个文件有两个附件,对缴费工资的解释略有区别。附件一: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附件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附件一允许企业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不一致。因此一些师(局)为了眼前的经济效益和政绩,用养老统筹金来平衡利润,在制定统筹方案时,只考虑当期发放,人为降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出现个人缴费工资总额远远大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这也是养老统筹比例居高不下和养老基金没有积累的原因之一。如果均按附件二核定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各企业的缴费工资基数呢?最准确的办法,就是对每个职工上年各月实发工资进行统计,累计计算全年平均工资,再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相对比,以缴费工资大于等于上年平均工资的60%,小于等于300%的范围进行调整,确定某职工的缴费工资。这种办法,对于数千人的企业,耗用的人力是相当大的。在现有稽核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缺乏可操作性。
兵团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较明确的解释是,新兵社薪险发[2001]10号《关于规范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工作的通知》,文件对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确定原则、审核程序、农牧一线职工实际承包收入的计算办法等问题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随着兵团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职工身分出现了“协保”、“内退”、“自养”、“团场内部打工”等多种变化,生产经营形式有“两费部分自理”、“两费全自理”、“租赁承包”等。产品售销方式多样化:有的产品由团场统一收购(如棉花),但承包户用现金支付的短工费、拾花费、部分生资费没有进入承包户的生产成本账目中。有的产品直接由承包户自己售销(如果产品、畜产品、棉花)。因团场基础管理工作跟不上,很难计算出职工的实得收入,所以在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时,有的单位采取职工自报缴费基数的做法,造成接近退休的职工虚报高基数,年轻职工少报缴费基数,从而导致年轻的少缴社会保险费,年龄大的以后多套取养老金的违规行为。仅凭社保经办机构想把全师几万承包职工的缴费基数核查清楚几乎是不可能的。
2.缴费稽核偏重欠费收缴,轻视基数核定。目前,各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体系已基本建立,稽核业务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稽核常常偏重欠费稽核,没有将各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纳入日常稽核业务。由于部分企业没有及时建立健全各种统计、财务制度,工资发放随意化、多样化现象比较普遍。这些企业很难统计出一个准确的职工工资总额,给核定缴费基数带来了较多的困难。目前又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社会保险事务,仅凭条例、文件等政策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甚至个别缴费单位主观上希望有关业务管理混乱,为缴费基数核查制造人为障碍,为瞒报、少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创造条件。
3.非公企业参保滞后,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范畴之外。多年的养老保险改革的制度构建,并没有完全走出传统的思维定式和传统体制范围的圈子。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企业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已基本实现。因此,一切形式的企业都是养老保险的覆盖目标。参加养老保险是所有企业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律不允许有任何超出其范畴之外的特区,非公企业也不例外。近几年,各师社会保险机构将非公企业列为扩大覆盖面的重点。但由于种种原因,收效甚微,扩面进度缓慢,部分非公企业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仍游离
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这就使部分缴费基数流失。同时又使部分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受到很大损害,并造成不同所有制企业间负担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不公平竞争的态势。虽然兵团统筹区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从2001年的1048人上升到2005年的12.87万人。但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公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不容乐观,在总体上处于滞后状态。
(二)在养老保险支付稽核方面
(一)在养老保险征缴稽核方面
1.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多年来,一些企业把“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屡禁不止。就其原因是:除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意识淡薄,逃避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外,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不规范、不统一、政策缺乏可操作性也是原因之一。
国家对缴费工资基数较明确的解释是,国发(1995)6号文《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这个文件有两个附件,对缴费工资的解释略有区别。附件一: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附件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附件一允许企业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不一致。因此一些师(局)为了眼前的经济效益和政绩,用养老统筹金来平衡利润,在制定统筹方案时,只考虑当期发放,人为降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出现个人缴费工资总额远远大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这也是养老统筹比例居高不下和养老基金没有积累的原因之一。如果均按附件二核定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各企业的缴费工资基数呢?最准确的办法,就是对每个职工上年各月实发工资进行统计,累计计算全年平均工资,再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相对比,以缴费工资大于等于上年平均工资的60%,小于等于300%的范围进行调整,确定某职工的缴费工资。这种办法,对于数千人的企业,耗用的人力是相当大的。在现有稽核人员不足的情况下,缺乏可操作性。
兵团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较明确的解释是,新兵社薪险发[2001]10号《关于规范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工作的通知》,文件对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确定原则、审核程序、农牧一线职工实际承包收入的计算办法等问题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随着兵团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职工身分出现了“协保”、“内退”、“自养”、“团场内部打工”等多种变化,生产经营形式有“两费部分自理”、“两费全自理”、“租赁承包”等。产品售销方式多样化:有的产品由团场统一收购(如棉花),但承包户用现金支付的短工费、拾花费、部分生资费没有进入承包户的生产成本账目中。有的产品直接由承包户自己售销(如果产品、畜产品、棉花)。因团场基础管理工作跟不上,很难计算出职工的实得收入,所以在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时,有的单位采取职工自报缴费基数的做法,造成接近退休的职工虚报高基数,年轻职工少报缴费基数,从而导致年轻的少缴社会保险费,年龄大的以后多套取养老金的违规行为。仅凭社保经办机构想把全师几万承包职工的缴费基数核查清楚几乎是不可能的。
2.缴费稽核偏重欠费收缴,轻视基数核定。目前,各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体系已基本建立,稽核业务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稽核常常偏重欠费稽核,没有将各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纳入日常稽核业务。由于部分企业没有及时建立健全各种统计、财务制度,工资发放随意化、多样化现象比较普遍。这些企业很难统计出一个准确的职工工资总额,给核定缴费基数带来了较多的困难。目前又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社会保险事务,仅凭条例、文件等政策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甚至个别缴费单位主观上希望有关业务管理混乱,为缴费基数核查制造人为障碍,为瞒报、少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创造条件。
3.非公企业参保滞后,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范畴之外。多年的养老保险改革的制度构建,并没有完全走出传统的思维定式和传统体制范围的圈子。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企业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已基本实现。因此,一切形式的企业都是养老保险的覆盖目标。参加养老保险是所有企业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律不允许有任何超出其范畴之外的特区,非公企业也不例外。近几年,各师社会保险机构将非公企业列为扩大覆盖面的重点。但由于种种原因,收效甚微,扩面进度缓慢,部分非公企业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仍游离
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这就使部分缴费基数流失。同时又使部分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受到很大损害,并造成不同所有制企业间负担的不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不公平竞争的态势。虽然兵团统筹区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从2001年的1048人上升到2005年的12.87万人。但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公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现状不容乐观,在总体上处于滞后状态。
(二)在养老保险支付稽核方面
1.社区建设滞后,对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虽然兵团各企业社区都设有劳动保障站,但由于没有人员编制,没有经费。因此,大多数社区劳动保障站只是挂了牌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统筹和社会化发放后,部分单位放松了对离退休人员管理,对长期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的人数、居住地的详细地址、生存状况等情况不了解不掌握。给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造成困难。
2.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质量不高且费用较高。由于社保经办机构是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经费是上级按人员编制下拔,没有其它来源,因而办公经费紧张。实行养老保险兵团级统筹后,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责任全部落在了社保机构身上,加之养老保险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社保经办机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对居住在兵团辖区以外的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只能由发放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独自完成。按照兵团和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凡异地离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人员每年比对指纹3次;年龄在60~69岁之间的,每年比对指纹2次;年龄在59岁以下的,每年比对指纹1次。据统计2006年未农二师异地安置或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达1.1万人。如果采用指纹比对的方法进行生存认证,每人次费用在2元左右,全年费用需5.5万元。由于使用的指纹识别系统落后,离退休人员按捺指纹不规范,比对的成功率低,费用高。因此,大多数师每年对异地离退休人员指纹只比对一次,有的师甚至2~3年才比对一次指纹。造成异地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质量不高。
3.违规办理提前退休,增加养老保险负担。一些单位为了减轻负担,擅自更改有关记录,为一些要求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方便。一些单位档案管理混乱,给退休年龄的认定工作造成很大困难。还有一些单位将临近50岁的女性个体参保人员挂靠在单位,成为单位的在职职工而提前退休。因此类问题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处理难度较大。
(三)在养老保险稽核能力方面
1.稽核人员少,稽核队伍不够健全。按稽核办法,实施稽核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稽核人员共同进行,由于目前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多只配备了一名专职稽核人员其他为兼职,很难抽出人员对统筹区进行全面实地稽核。
2.稽核人员业务不熟练,稽核程序不够规范。社保稽核是一项新的、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不仅需要稽核人员有敢想敢干、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的品德,还要掌握财会、审计专业知识,熟悉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由于现有的稽核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稽核业务不熟练,在稽核工作中不易发现问题,有些问题因稽核程序不规范,增加了处理的难度。
二、解决存在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一)加快社会保险法律建设步伐
我国正在进入法制社会,法律观念已日益深入人心,依法办事逐渐成为准则。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完善的缴费基数管理、稽核程序,堵塞漏洞,以强化缴费单位据实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项业务核定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二)将实施稽核与政策宣传结合起来,清理参保真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社会公平
非公企业员工普遍年轻,企业和员工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或有偏差。目前,非公企业和企业从业人员游离于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之外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企业缴费比例比较高,负担重;二是企业和员工对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有偏差;三是企业用工不规范。企业与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四是员工流动比较大等等。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对非公企业参保的管理。一方面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另一方面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拒不参保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采取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纳税人资格等强制手段。促使这部分非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尽快纳入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
(三)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等级和信息披露制度
各师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本统筹区参加社会保险两年以上的所有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信用等级评选。单位信用分ABC三等级经过稽核确认,连续两年符合评定标准的为社会保险A级信用单位;基本符合评定标准要求并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确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已停产或半停产造成暂时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已制订还款计划并能自觉执行的,为社会保险B级信用单位;基本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或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却拒不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或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稽核的,为社会保险C级信用单位。两年内未经社会保险稽核的,视为B级管理。C级信用单位每年重点稽核
在无被举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核的前提下,社会保险A级信用单位连续两年免予社保稽核、优先办理社保结算业务。社会保险B级信用单位每两年社保稽核次数不超过两次。社会保险C级信用单位将每年实行一次以上社保稽核,并可根据情况重点稽核、对其上报的资料进行逐项严格审核、提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可将其违反社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公告。
(四)加强缴费工资基数的公示制度,接受参保职工的监督,提高缴费工资的准确性
(五)加快社区建设,将实施稽核与加快社会化服务结合起来
紧紧抓住社区社保工作平台,把稽核工作向社区延伸,实施全方位核查、立体化联防。
(六)建立健全稽核机构,完善缴费基数核定稽核程序,规范稽核行为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础内容,同时又是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的重要手段。首先要加强稽核队伍建设,提高稽核人员素质。师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稽核人员。其次是将企业缴费基数的核定纳入日常稽核业务。再次是完善稽核程序,规范稽核行为。最后是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保证稽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调整完善的基本原则
社保政策的调整,涉及方方面面,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因此,必须要坚持以下三个原则,积极稳妥予以推进。
1.逐年提高原则。要坚持履职为民的执政理念,将全区新增财力更多的用于改善民生,通过完善保障体系,使群众享受的保障水平和生活品质逐年得到提高,并在全市各县(市)区中保持领先地位,从而让全区人民更多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2.统筹兼顾原则。对相关社保政策的调整完善,既要符合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使群众享受的各项保障努力做到“同城同待遇”、“同质同待遇”,同时也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财政负担和群众承受能力。
3.整体平衡原则。通过调整完善,促进各项政策间既体现保障待遇的差别性、又有一定的平衡性与合理性,从而便于我区的社会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统一管理。
二、调整完善的具体建议
1.进一步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新农合制度实施六年来,因筹资水平逐年提高,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为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民参合率逐年提高,新农合制度得到健康稳固发展。2012年,我区参加新农合76.7万人,参合率达97.26%,人均筹资额度为360元。但目前,新农合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中央出台的新医改方案中,明确提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的硬指标要求。要达到这一要求,必须要提高我区新农合现有筹资标准。另一方面,由于我区有近80万参合农民,人员基数庞大(市本级仅有10万参合人员),因此在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的同时,既要充分考虑基金收支的基本平衡,又要从保护群众参保积极性角度出发,使群众支出不过快增长。为此,我们提出下面两套调整方案,供区委区政府参考:
方案一:将筹资标准由原来的360元提高到660元,个人承担从100元提高到180元,财政承担从260元提高到480元。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60%,放开区级医院门诊药费报销。
这一方案在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60%的基础上,又放开区级医院门诊,使新农合待遇明显提高,满足了老百姓的需求。但个人承担180元,比去年增加了80元,会影响基金征收工作的开展。
同时为保护农民参保积极性,更好的体现“小病进社区”的医改精神,建议适当提高区内社区机构(卫生院)门诊报销比例。
方案二:将筹资标准由原来的360元提高到540元,个人承担从100元提高到130元,财政承担从260元提高到410元。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到60%,不放开区级医院门诊药费报销。
这一方案过渡比较平稳,有利于保费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能实现基金收支的基本平衡。但不放开区级医院门诊,可能会引起部分参合人员的反映。
综合调研收集的意见建议,我们建议采用第一方案。
2.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12年我区参加城居医保人数为2.8万人,其中:少年儿童参保1.3万人,城镇老年居民参保1.5万人,此外尚有少量非从业人员参保。少年儿童筹资标准为400元,个人承担150元,财政补贴250元,住院报销比例为64%至84%。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为900元,个人承担400元,财政补贴500元;非从业人员筹资标准为900元,全额由个人承担,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住院报销比例为40%至76%,平均报销率为56%左右。
按照新医改方案精神,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报销比例要达到60%以上。目前我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中,少年儿童住院报销比例已达到这一要求,但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6万元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2万元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均未达到60%的硬指标要求。因此,建议在新农合提高筹资和待遇的同时,对城居医保中涉及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的部分政策也进行适当调整。
方案一:参保的少年儿童政策保持不变。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筹资标准维持900元,其中,老年居民个人承担400元,财政补贴500元;非从业人员全额由个人承担。参保的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住院平均报销率从56%提高到60%以上。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分步到位、逐步并轨”的思路进行调整,在新农合逐步提高筹资和待遇的基础上,现阶段城居医保的筹资和待遇基本保持不变,有利于实现新农合和城居医保制度的平稳过渡,但基金会出现较大赤字。
方案二:参保的少年儿童政策保持不变。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筹资标准提高到1200元,其中,老年居民个人承担400元不变,财政补贴由500元提高到800元,非从业人员1200元的筹资标准全额由个人承担。参保的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住院平均报销率从56%提高到60%以上。
经了解,目前市本级拟订的城乡医保政策方案中,明确了“800元”和“1200元”两套筹资方案。鉴于我区新农合和城居医保仍将并存运行的要求,对城居医保政策按“1200元”筹资标准设置,进一步提高财政补贴力度、缓解基金压力。但由于参保面窄、待遇较高,仍将存在一定的基金赤字情况。
综合调研收集的意见建议,我们建议采用第一方案。
3.进一步完善企业“双低”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双低”养老保险是特定条件下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参保扩面的过渡政策。“双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低于城镇企业12%的单位缴费比例,但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8%。目前我区尚有参加“双低”养老保险企业7313家,涉及职工162477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5077人。
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双低”标准与城镇标准并轨,做到制度有机统一、待遇一视同仁,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建议:
一是调整费率。从2011年1月1日起,“双低”企业统一按城镇标准办法缴费,个人缴费不变,单位缴费比例从10%提高到1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16%提高到18%。今后统一按城镇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执行。
二是调整待遇。按分步到位的原则,对所有退休人员,到2011年底,其养老金待遇低于2011年我区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待遇90%的人员,补足到90%;到2012年底时,其养老金待遇低于2012年我区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待遇100%的人员,补足到100%。
调高费率后,测算征收保费情况,基金支付能力基本不受影响。但按照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单位缴费比例要达到14%以上、跨省转移基金要达到12%以上,因此,需要向省人力社保厅和财政厅报批,要求仍继续执行12%的单位缴费比例。
4.进一步完善征地养老保险政策
目前我区参加单项征地养老保险的人员和征地养老保险并轨人员的个人账户额度差距明显,对此相关群众反映较为强烈。对我区重点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单项征地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具体建议以政策调整执行为时点,对征地参保人员划分为“老人”和“新人”分别建立个人账户。其中,“老人”按“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年”的标准建账。“新人”按“参保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年”的标准建账。从而使单项参加征地养老保险的人员个人账户建账规模与折算8年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账户规模一致。
同时,为有效保障参保群众的生活,在统一征地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规模的基础上,建议对提高征地养老金水平问题进行适时探索和研究,我们认为,可以按略高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给予适当提高。经了解,目前我区510元的征地养老金标准还高于市本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周边地区。今后,可结合市本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作统筹考虑。
5.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就业工作关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近年来我区已制订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通过以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全区就业形势保持基本稳定。但目前,在扎实推进创建充分就业城区和创建创业型城区工作,特别是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政策扶持力度仍然偏弱。
为此,建议根据市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简化办理手续,同时,进一步明确担保条件,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和催收机制,更大限度地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
6.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
一、指导思想
依照“三个有利于”规范,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改革为动力,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全面推进建设企业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改革,通过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等形式,优化企业结构,引进社会资金和民营企业经营机制,以党的十六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民营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我市建设企业的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
二、目标原则
㈠改革目标
通过置换职工国有身份,计划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维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使市属国有建设企业从根本上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劳动用工市场化。
㈡改革原则
1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有利于”规范。积极探索。推进企业制度改革的逐步落实。
加2坚持制度创新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人员结构,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3坚持国家、集体、职工和债权人利益相结合。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出让、职工安排及经济弥补等改革重要环节。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5正确处置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接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企业改制到位,职工安顿到位。
三、改制形式
实事求是因企施策,各企业改制形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主要有以下几类:
㈠产权出售
1通过市场拍卖或企业内部有偿转让等方式。实现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
2优先实行企业产权整体出卖。
3企业产权的买方不受所有制、行业、地域限制。都可以购买。同等条件本企业职工优先购买。
4企业产权出售必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市场竞价的方式进行。
㈡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经济效益较好、管理基础扎实、具有一定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通过职工或法人、自然人购买企业产权的方式,退出国有资本。
㈢依法破产
依法实施破产。对严重资不抵债、丧失继续生存能力的企业。
㈣兼并重组
职工和相应的债权、债务等由兼并企业接收。企业产权出让给外商企业或优势企业。
㈤其他改制形式
企业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除上述几种形式外。还可采取其他切实可行的改制形式进行。
四、职工安顿
职工安顿的主要对象是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大集体职工、土地工、离退休人员。挂编人员不予安顿。
企业应缴清拖欠的社会平安费,职工安排时。并按规定缴付职工安排所需的各项社会平安费。职工的年龄和工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认定。
结合实际,参照府发〔〕19号文件精神。职工主要采取以下安排途径。
㈠离岗退养
且养老平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缺乏5年。实行离岗退养。退养期间,其生活费采取两种办法发放:
一是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年递增率、缴费率,为其一次性缴足10年养老平安费,并缴足距法定退休年龄前和正常退休后10年的医疗平安费,其生活费由社会保证机构按规定支付,但不能享受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待遇,不能计算退养期间的工龄,法定退休年龄时料理正常退休手续。
二是以离岗退养职工自己现行档案工资的60%为计算标准,企业一次性付清内部退养职工到正常退休时的生活费,养老平安费、医疗平安费、失业平安费由企业缴交到正常退休年龄,个人负担局部在生活费中一次性扣除,法定退休年龄时料理正常退休手续。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和离岗退养提前进入社会保证规定不同时适用一个职工。
㈡协议保管社会平安关系(以下简称“协保”
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职工。依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以实行协议保管社会平安关系至退休时止,并签订“协保”协议,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享受失业平安待遇,不支付经济弥补金。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其料理退休手续。
其社会平安费的缴纳,凡签订“协保”协议的职工。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养老安全、医疗安全、失业平安分别按缴费基数的16%5.5%1%计缴,一次性足额拨付到市社会保证机构。由企业承担的1/3局部在企业改制时,从国有资产出售收益和返还后的规费收入中提足,另由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平安基金中调剂)1/3市财政安排1/3
符合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条件的职工,协保”期间。及时纳入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范围,并按属地原则审批。协保”人员再就业后,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支付协保人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㈢一次性经济弥补
直接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不符合退养条件和“协保”条件的职工。由企业支付一次性经济弥补金。
纳入政府再就业工作计划统筹考虑,职工劳动关系解除后。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职工必需自行到社会保证机构按规定料理基本养老、医疗平安接续手续;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为其料理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平安接续手续。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证机构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符合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条件的纳入乡村居民低保范围,并按属地原则审批。
㈣特殊群体的安顿
1对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并为符合规定的人员料理认定手续。
2已参与养老安全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继续由社会保证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原有补贴和政策规定的其它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3改制前已参与医疗安全的退休人员。每年递增5%按9%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平安费。
需按已参与医疗安全的退休人员相同的缴费基数、递增率、缴费比例计算医疗平安费,改制前未参与医疗安全的退休人员。从改制时的实际年龄起一直计算到75周岁,并一次性划拨给医疗平安经办机构。
先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改制前未参与医疗安全的退养人员缴费分两部分计算。每年递增5%按9%缴费比例计算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限的医疗平安费;再以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年递增5%按9%缴费比例计算自退休年龄到75周岁的医疗平安费;合并计算所得医疗平安费一次性划给医疗平安经办机构。
离休干部按当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规范一次性缴足改制时实有人员10年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
可照顾进入“协保”对因患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病退年龄条件的和经工伤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5土地工的安排按府办发〔〕52号《市市属改制、破产国有工业企业土地工安置的实施意见》操持。
6享受抚恤待遇供养遗属的生活费。企业改制时,从国有资产出售收益和返还的规费收入中一次性提取,交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并。经本人自愿,其生活费可以一次性支付,并料理终止抚恤待遇供养关系手续。
必需与企业签订解除、变卦劳动关系协议,按各种安排渠道安顿的职工。并经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审核和鉴定。劳动关系协议样本由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提供。
五、资金筹措
企业改制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措:
㈠企业净资产出售收益。
㈡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弥补企业的局部。
㈢企业出售自有公房收益。
㈣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涉及市本级地方财政规费返还的收入和税收地方分成局部。
㈤破产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安顿的破产财富收益。
㈥企业其它资产收入及其他可用于企业产权改革的有关资金。
六、工作顺序
㈠宣传发动。重点是组织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㈡制定方案。精心调查摸底和严格测算的基础上。提交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部门审批。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概况、改制形式、付款方式、产权转让收益(含土地资产处置)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方法、职工构成及安置办法、需解决的问题和企业改制后的发展前景等。
㈢资产变现。由企业向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申请进行资产评估。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转让。企业资产变现收益存入企业改制专用帐户。
㈣履行手续。企业清缴拖欠的社保金、医保金和职工的工资、生活费等。支付有关费用和职工的弥补金,并与职工签订相应的安排协议,料理产权变卦、企业法人变卦和工商、税务登记及企业债权、债务转移等有关手续。??
㈤检查验收。制订相应的验收规范。解改制方案的实质性运作情况,查验国有资产有无流失,企业职工是否满意,职工安排方法是否落实等。对验收不合格的改制企业,提出意见并限期整改。
七、配套政策
㈠根据国务院国发〔〕42号文件精神。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等市本级地方财政规费返还和税收地方分成局部(含土地出让金、契税、增值税,商业用房的营业税、契税、增值税,以下同)企业出售自有公房提取维修金后的收益等,应优先用于改制企业的职工安顿,补交企业拖欠的社保、医保金和职工的工资、生活费等。
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必需按有关规定报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企业用资产量化安排职工的须履行过户的相关法律手续。
㈢妥善处置好债权债务关系。企业改制时。按规定核销不良资产,同时及时征求银行等主债权人的意见,妥善处置好相关债务。安排职工时,职工必需结清拖欠企业的欠款、欠物折款等,否则不予安顿。
㈣对于职工个人自愿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用资产量化抵作一次性经济弥补金。可以给予不高于职工经济弥补金20%资产量化优惠,同时可以给予组建股份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控股者购买企业净资产配送适当的股权”弥补金及其优惠作为职工入股的股金。组建股份制企业的职工,解除与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签订相应的协议。新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必需为其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平安费。
㈤企业改制中发生的资产转让和内部资产划拨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予以免收。并按不逾越规定收费规范的40%收取费用;对需要料理水、电、气、房产、土地过户手续的一律按工本费收取;料理工商注册变卦登记手续的每件只收50元;改制企业用水、电、气实行一户一表改造,其经费开支依照府办字〔〕26号文件执行;对改制后的企业,改制时已经过规范评估、原抵押物价值未发生变化的今后料理抵押贷款需有关机构出具抵押物价值认可书时,有关机构不得再收取评估费用。
从快、从简、从省提供优质服务,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企业改革。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提高收费规范,加重企业改制负担。
八、保证措施
1分批实施、稳步推进。将改制企业分两批逐步实施。挑选一个各方面条件较为成熟的单位,于年初开始实施,其余企业的改制工作在吸取总结试点单位的经验后全面铺开。
论文摘要:违规或逃避缴费是设计和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逃费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威胁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重大问题。从历史和现实两个部分对中国逃费的现状和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要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两方面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进行调整,以缓解逃费的困境。
1引言
违规或逃避缴费是设计和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它影响受益人待遇足额支付和养老保障制度的财务状况以及有关政策的公平性和可行性。中国目前正致力于解决隐性养老金债务问题。办法的根本在于“开源节流”,关于“开源”,讨论得最多的是养老保障基金以外的收人流,对于养老保障收人本身却讨论得非常少。实际上在“开源”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控制好源头,不让源头的任何一滴水流走。逃费在中欧、东欧、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的大部分地区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一些国家,逃费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养老保障制度,使可以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养老保障待遇,不得不降低待遇水平,或从国家财政收人中给予补助。逃费问题是强制性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必然产物,逃费的程度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养老保障的制度设计和实施。
2逃费问题的普遍性
首先,有必要对这里的“费”进行一个性质上的界定。大多数国家在法律条文中称社会保险缴费为“捐”,如英国叫“国民保险捐”( Nation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也有的国家称其为“付款”或“保险费”,如爱尔兰叫“社会保障付款”( Pay Related Social Security ),加拿大联邦政府征收的失业保险缴费叫“失业保险费”( UI Premium )。只有美国等极少数国家在立法中将社会保险缴费称为“税”(美国称为Payroll Tax)。在本文中,“费”涵盖了以上各种名称,指为得到待遇而缴纳的特定费用。因此,缴费意味着将来获益的权利。在中国,不管是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还是通过税务部门代征的都是“费”。对’“费”有了明确的界定,我们可以对“逃费问题”进行探讨,这里探讨逃费问题的普遍性主要包括两层意思:
第一,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程度的逃费现象存在。这是由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强制性所决定。“强制性”意即在规定覆盖的人群内,不管雇主和雇员是否愿意都必须向社会养老保险足额缴费,显然这里包括本身不愿意执行的雇主和雇员。逃费是违法行为,不易察觉,也就难以获得相关的统计资料。不过,可以根据劳动力规模和平均工资的多少与实际缴费额进行比较来进行大致估计。在一些拉美国家,估计数字表明,大约有50% -60%社会保障费欠缴(见表1)。如在巴西,在20世纪80年代的待遇确定制度中,逃费估计占了60%。在巴巴多斯和牙买加,雇主拖延缴费大约达到44%。据ILO技术援助小组估计,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东欧未缴费数额已达到总缴费收人的20%-30% 。
即使在DECD国家里,逃费也是一个重大问题。据美国国家税收部门估计,1987年未付个人和公司所得税的占到总税收的20%。这一数字是对社会保障缴费的欠付问题的一个粗略估计。第二,DB型和DC型养老保障制度都可能出现逃费问题。世界银行1994年在一份名为《转移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选择》的报告中提到逃费是DB型养老保障制度中的主要问题,而DC型制度由于缴费和待遇水平相关,可以用来替代DB型制度,以解决逃费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DC型养老保障制度并没能解决逃费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养老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如果投资收益偏低,雇员们会选择将逃避的费用转向其它的投资领域;同时,一些健康状况欠佳的雇员可能预期不能活到退休之后也是选择逃费的动因之一。1999年,在智利的DC型制度中,低收人雇员的逃费率达到45%-55%。哥伦比亚和乌拉圭的经验同样表明,从DB型转向DC型制度并没有自动解决逃费问题,在这些国家中,只有大约一半的劳动者参加到强制DC型制度中。
3中国的逃费问题
在中国,逃费是一个较之其它国家更为复杂的问题,因为在过去的几十年时间里,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和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也有了较大的调整,因此讨论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障逃费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笔者在这里将中国的逃费问题分为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两个部分。
3. 1历史遗留问题
中国逃费的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指社会保障基金未按实征缴,存在着协议缴费的不正常现象。首先,部分是由于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行业统筹转向地方统筹所造成,这种制度上的变迁意味着地方上必须承担起以前由企业负担的养老责任,同时包括“老人”、“中人”和“新人”,对于“老人”和“中人”而言,由于完全没有或者只是部分向地方社保经办机构缴费,这就需要原行业企业向地方补偿,这种补偿通常是企业和地方达成一致协议,由于缺乏专业的精算技术人员,补偿费用和实际所需费用往往有较大的出人;同时,由于协议缴费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社保机构官员和企业同谋“国退民进”并非不可能。第二,社会保障基金名义缴费率高,实际缴费率较低。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是以雇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的,而事实上缴费工资与雇员的实际工资相差较大,只占实际工资的60% 70%左右,特别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比例更低。据世界银行调查,中国城镇职工1994年实际养老保险费率大约只有工资总额的13%,而当年的名义费率为23.5%以上,缴费基数过低使社会保障基金收人流失。第三,参保单位欠缴现象严重,欠费率较高。到1999年,企业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376亿,其中1999年当年欠缴133亿。全国基金收缴率呈下降趋势,有的地方企业养老金收缴率仅为70%。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两个条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出台以前的企业年金管理问题,然企业年金既不是强制性的,也不属于社会养老保障的范畴,但是由于企业年金在部分地区享受税收优惠,一些企业通过企业年金计划进行“洗钱”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税收流失。因为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负有一定的责任,我们可以将因企业导致的税收流失视同企业的逃费。在杭州某些保险公司,企业如果在今年年底拿出200万元企业年金产品,一年后,企业不仅可以原封不动的取回这200万元,而且还能拿到一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额外收人。而且企业买年金产品时,就享受了税前列支成本的优惠政策,也就成功的逃掉了这部分资金33%的企业所得税。
3. 2现实问题
由于我们现在所参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决定》(国发「1997 ] 26号)是在国家进行大规模国有企业改革之前订立的。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所有制结构的重大改变预见不足。《决定》考虑到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缴纳和代扣代缴,容易控制,并且参考了一些国家养老保险领取资格的缴费年限,决定个人缴费满巧年,退休后即可享受相当于当地平均工资20%的基础养老金待遇。换句话说,基础退休金对缴费15年以上的雇员毫无差别。
但在近几年,我国城镇的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保持相当的数量。这就涉及到几个问题:第一,下岗职工出现“断保”现象,企业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他们可以自己缴纳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保险费,但是由于经济状况和其它原因,特别是缴费已满15年的职工不再进行缴费。第二,大量的下岗职工流向非正规部门就业。一方面,非正规部门报告的收人不真实;另一方面,同样会出现“15年”现象。尽管国务院1999年1月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和第12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这里的个人仍然指有单位的个人,对于非正规经济中的个人只有名义上的约束作用。
从表2中可以看到从1997年到2002年,我国城镇的就业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第一,就业人员总量逐年递增,但历年的增幅不大,而且2002年相对于1997年的绝对增加量只有3999万人。相比于私营个体就业人员和其他就业人员的增加量8050万人,少了4051万人。第二,单位就业人员逐年递减,2002年相对于1997年的绝对减少量为4051万人。从这些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从1997年到2002年,一共有4051万人从正规的单位就业转向了非正规部门就业。如果以一个国际较低的逃费率30%计算的话,2002年就有121. 53万人逃费。
4对策探讨
从上文的历史和现实两个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逃费在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威胁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重大问题,加之国家正在进行扩大基本养老保障的覆盖面的实践,2003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550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70万人。这个问题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实际上造成这种局面的具体原因涉及到企业、个人和政府三方,但是从根本上讲却是一个制度本身的问题。
目前,非正规部门的逃费与基本养老保障覆盖面向非正规部门的延伸应该是一对矛盾。笔者认为,将现行的制度简单地向非正规部门延伸是不够明智的,它必将使“逃费”问题进一步恶化。前文已经分析,早几年大量的单位下岗人员转向非正规部门就业,是97年的《决定》所没有预料到的,所以在确定领取资格的缴费年限时,更多的是考虑让每一位退休人员能够领取到基础退休金,而没有考虑到可能的逃费。如今,非正规部门的就业人数逐年增加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扩面都是不可逆转的,我们有必要对现有制度进行重新的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