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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多数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随着企业规模不断壮大,许多老板们逐渐意识到:人心散了,队伍不好带。IPO又是个“磨人”的过程,尤其需要员工与企业“风雨同舟”,于是老板们就谋划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来“绑定”核心员工,确保其为股东长期利益服务,同时也为大家熬过IPO过程打一剂“强心针”。但是老板们没有意识到,由于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化会计处理、股份支付税负等问题,股权激励的实施亦可能对公司IPO申报、激励效果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笔者分析了近年来IPO过会的相关企业案例,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及法规要求,就IPO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财务影响及方案设计时应考虑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IPO企业有所帮助。
股权激励谁买单
在实务中,IPO企业通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完成股权激励行为:
第一,通过对激励对象实行较低价格的定向增发,低于公允价值的这部分差额是企业的一种“付出”。
第二,企业的创始人(即大股东)通过较低的转让价格向激励对象进行股权转让。这种方式似乎是大股东自身的“付出”,与企业无关,实则不然 。
上述两种方式本质上同时具备股份支付的两个特征。其一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换取了企业员工提供的服务;其二公司所换取的服务存在一定的对价,即前述“付出”,且该“付出”是可以计量的,简单地说,就是激励对象所支付的“购买成本”与外部PE价格(公允价值)存在的差价。可见,股权激励实际为企业职工薪酬之一,在它发挥激励作用的背后,企业或大股东以低价出让股份的形式承担了一定的“隐性”成本,但许多老板往往没有意识到。
股权激励有多贵
股权激励对老板们而言,不仅仅是账面股份的减持或稀释,更大的代价是其“股份支付费用化处理”引发的财务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IPO企业股权激励如满足股份支付的条件,则应将企业实施激励的股权公允价值与受让成本间差额部分费用化处理,减少股权激励当年度的利润总额。笔者分析整理了2010年7月IPO重启以来过会的企业在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情况。其中,2010 年以来尤其是从 2011年下半年开始,除创业板企业外,其他IPO申报企业大部分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要求对上市前的股权激励作为股份支付进行了费用化处理,计入费用的小则几百万元,大则一亿多元。在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规定方面,对于申报创业板的IPO企业并无特殊规定。根据目前的监管动向,创业板的IPO企业今后在股权激励处理方面应与主板、中小板一致,即应计入企业相应期间的费用。
另外,中国证监会“首发管理办法”对IPO企业的财务盈利指标以及成长性有着较高的要求。尽管实务处理上证监会允许把股权激励的费用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但是在 IPO审核中对企业盈利指标的要求都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的原则来计算,若股权激励设计不当有可能对IPO申报产生严重影响。
那么,该如何合理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达到企业、股东及员工的共赢呢?
股权激励路在何方
IPO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四个因素,以设计出“性价比”较高的股权激励方案,既能为激励对象提供有“含金量”的对价,又能最大程度上保护企业及股东的利益,实现真正的共赢。
实施时机—股权激励时机选择不当,有可能带来管理费用的大幅增加导致公司不再满足上市的业绩条件。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股权激励时间尽可能提前,如果股权激励发生在申报期的早期,只要不导致公司亏损或申报期累计利润达不到申报条件,反而会使申报期的财务数据显示出较好的成长性。如果发生在申报期最后阶段,比如最近的一年又一期突击入股,则不仅会让监管部门对突击入股的动机产生怀疑,增加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量,也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关键财务数据,对公司业绩的成长性带来压力。当然,也有企业提出是否可以考虑将股权激励安排在上市后再来实施,但从现有监管法规及实务案例来看,不管是采用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对于激励计划中的行权价格、行权条件均有更为“苛刻”的规定。近3年已有神州泰岳、兆驰股份、中能电气等30家左右上市公司由于股价跌破行权价或业绩下滑导致股权激励计划“泡汤”。
因此,股权激励的实施时机尽量选择在IPO改制前,越早越好,且与引入PE时点间隔一定的时间,以对公司申报期业绩成长性影响最小化。实务中,如股权激励实施时间靠近引入PE时点且PE价格较高时,为了降低其财务影响,在计算股份支付时可借鉴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采用收益现值法对股权激励时点公司整体进行评估作为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计价依据。
授予价格—股权激励所采用的价格一般有面值、账面净资产值或市场价格(PE入股价格或市场上同类其他企业的 PE 价格)等。实务中经常出现两种“尴尬”局面:第一,采用面值或低于每股账面净资产的价格入股,这会摊薄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损害老股东的利益,需要老股东做出较大的让步与付出;第二,采用外部PE 的价格入股,这种方式很难让激励对象感受到来自公司的“实惠”,容易导致激励方案实施失败。可见,以每股账面净资产、或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入股是激励对象可以接受的,授予价格低于外部 PE 入股价格的幅度越大,激励对象所感受到的激励力度也就越大。
因此,股权激励授予价格应在每股净资产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且实施时间越靠近申报期,其价格应越接近于“市场价格”。
授予方式—近年,许多创业板企业上市后高管纷纷辞职,难逃减持套现嫌疑,这与股权激励的出发点是背道而驰的。因此,许多企业通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完成股权激励,以加强公司对于激励对象的控制,保证激励对象的稳定性。对企业及老板们而言,在选择个人直接持股或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方式时,需要了解两种方式下激励对象减持便利性及限售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个人直接持股时,激励对象在限售期满后可在二级市场自由流通减持,除非激励对象为“董、监、高”,其减持行为则受到法规的严格限制。《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同时,交易所也就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特别是离职后减持比例和期限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创业板企业。
设立持股平台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下同)间接持股时,激励对象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时需要通过持股平台公司来完成,操作上没有直接持股时方便和自由。但该方式下,持股平台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是根据持股平台的上市承诺,目前法规对持股平台没有追加锁定期,且其减持行为亦没有额外的交易所限制。此外,持股平台的股东转让平台公司股份目前亦未有明确的法律限制。
可见,采用间接持股方式更为灵活,其退出机制所受到的法律限制较少,但对激励对象而言,直接持股时其减持的“自由度”较大。企业可根据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目的等对授予方式进行灵活安排。
股权激励的税负考虑—实务中,高额的股票减持税负也常常让老板与员工们“一声叹息”。在股权激励背后,企业为换取员工服务的对价实际为大股东与员工“博弈”的结果,其“对价”相对固定,因此未来减持税负越高则意味着企业需要支付的“税前对价”越高。因此,对老板们而言,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也需要考虑未来减持税负的影响。
结合现行国家税务法规及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笔者对个人直接持股、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 ,以及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三种方式下未来减持税负进行了测算。
由此可见,激励对象个人直接持股时未来减持税负最低;在间接持股方式下,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制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间接持股的形式未来减持税负较低。在现有法规及政策范围下,IPO企业更多倾向于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形式完成股权激励。在持股平台中,IPO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授权代表作为普通合伙人、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实现企业、创业家与激励对象间的共赢。
另外,股权涉及到控制力,股权过于分散不利于企业家对企业的控制。现代企业的股权治理结构,实际上是决策的“民主”和“集中”问题。“民主”的决策和权力的制衡,对企业平稳发展、少犯致命错误当然非常重要,但这种“民主”更适合于具有相当规模的成熟企业。对于处于发展期的创业企业,决策的效率是第一位的,企业必须有一个坚强的权威核心,否则难以成功。国内知名的成功企业,如联想、海尔、万科、华为,在相当长的发展过程中,决策都是比较“集中”的,企业达到相当规模后才逐步“民主”。股权分散不利于权威的形成,大家都会有“搭便车”的心态,关键时候就没有人起来担当,因此创业企业在创业之初就需要通盘考虑股权问题。
关键词:创业板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机制研究
一、创业板公司股权激励概述
创业板市场又称二板市场,是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而设立的证券流通二级市场。同时,创业板市场也承担着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的重要任务。自从2009年10月23日开市以来,已累计超过280家公司先后在创业板上市成功募集资金。截止2011年收盘,创业板市值接近7300亿人民币。
股票期权指的是公司给予员工的一种权利,期权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对于股权分散的公司,管理人员拥有少量的股权将会激励他们追求自己的利益,随着管理人员股权份额的增加,他们的利益将会与广大股东趋于一致,其偏离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就会减轻。
二、影响股票期权激励效果因素分析
(一)创业板证券市场有效性低
股权激励机制起作用的前提是企业的股价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我国资本市场一直存在“弱势市场”的诟病,不完善的证券市场弱化了股价和公司业绩之间的关联性。弱势市场的现状导致创业板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其激励效果有待考证。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股票期权质量难以保证
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具有高成长性、高科技含量、富有创新能力等特点。公司规模不大,股权相对集中,一般由创始人及亲属等高度关联人控股,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监事会缺位现象较为普遍。创业板公司内部缺乏公正有效的薪酬委员会来制定公司高管的薪酬计划。很多情况下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方案并没有起到激励的作用,是变相的给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发红包。
(三)“三高”发行催生股市泡沫,行权价格屡遭穿破
创业板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三高”现象,即高发行价格、高市盈率和高超募额。过高的股价对公司而言实则是一副“慢性毒药”,需要上市公司在以后的运作中让投资者慢慢消化。过高的价格提前预支了未来企业的盈利,当公司运作出现问题时,二级市场将会出现大幅波动。
(四)行权条件考核指标单一,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目前已经提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对于行权条件除了工作年限的限制外,将重点放在了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的增长上面。
三、改善我国创业板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状况的措施
(一)规范非流通股份的逐步、有序流通
从创业板自身特点来看,要促进证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就必须规范控股股东的非流通股份的解禁步骤,综合考虑创业者、风险投资方和二级市场中小投资者各方的利益。应该在公司股票锁定期和减持幅度上设置相互补充的限制条件,并且为控股股东的非流通股份的转移提供平行于二级市场的通道,通过引入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逐步实现控股股东的股权收益,达到分散股权、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与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多重目标。
(二)推出带保护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成长
由于我国的宏观资本市场的市场有效性程度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存在较大差异,单纯的向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提供以股票价格为行权依据的看涨期权,不能够形成具有长期、正向的激励作用。
设定保护的股票期权的操作原理是在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格一定比例范围内,被授予方可以按照既定方案行使权力,股票行权能够获得收益;在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时,授予方应该对股票期权设定保护,保证被授予方的有正的权益收益。这种制度设计能满足创业板公司高成长性的需要,鼓励公司员工创造新的业绩;同时又对弱势市场中出现的股票价格与公司业绩分离的状况进行防范,有效保护期权被授予方的合理利益得到满足。
(三)根据企业特点选择股票期权方案
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应以企业战略为核心,合理选择激励对象。适度加大激励范围,容纳更多的中层管理人员。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实践来看基本上所有公司都将高级管理人员列入了激励对象。同时,中层管理人员也是高层领导的发展来源,这些人的心态是否稳定,对于一个公司的稳定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其次,尽量避免将监事、独立董事列为激励对象,防止内部人通过股票期权来牟取私立,危害公司和股东长远利益。
四、结语
创业板企业在成长期过程中其激励机制的制度约定总是动态的、个案的,有条件的企业应该考虑为自己“量身定做”一套合适、有效的激励模式。所以创业板企业的股权激励不能拘泥于形式,刻意的去效仿大的上市公司或者外国的企业,而应该从自身出发,从自己发展阶段的实际特点出发,设计出符合企业长期发展的股权激励制度。
参考文献:
[1]侯瑜.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效应研究[D].大津财经人学.2009
[2]王力,徐慧贤.全球创业板市场发展模式和经验借鉴[J].中国金融, 2009
据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研究中心今年1月23日的2014年A股市值管理行为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多达154家。员工持股计划吸引了多家上市公司的关注和试水,民企居多的创业板和中小板公司则是2014年激励市场的主角。
“股权激励使公司管理层、业务骨干拥有股份,可以起到稳定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作用。”中原证券研究所所长袁绪亚对《英才》记者表示,“另外,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一般都会与公司的净资产增长率、利润增长等业绩指标挂钩,对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对公司的业绩和股价会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一位实行了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管理层对《英才》记者坦言,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都比较高,因为公司业绩向好、股价提升自己会直接得益。而且,股价激励之后还可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不允许不作为的员工存在及节约公司成本,“甚至打印的时候不是双面打印都会有人提醒。”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这家上市公司的股价年内涨幅将近200%。
为了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以及留住优秀人才,股权激励越来越被其他公司效仿,进而实施,而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则值得其他公司关注和借鉴。
迪安诊断 券商资管计划
今年1月,创业板上市公司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迪安诊断)(300244.SZ)推出了一份《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通过向陈海滨、迪安控股、迪安员工共赢1号、优质增发资产管理以每股38.69元的价格计划发行2600万股,募集资金10059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让市场关注的是,在这份定增方案中,迪安诊断还通过券商资管计划嵌入了员工股权激励。
在四个发行对象中,认购300万股的迪安员工共赢1号尤其值得关注。
《英才》记者查阅资料显示,迪安员工共赢1 号的委托人为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迪安员工共赢1 号持股计划(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迪安诊断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为迪安诊断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经董事会认定有重大贡献的其他员工。
对于此次参加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为参加对象合法薪酬、其他合法方式筹集及公司控股股东陈海斌借款,总额为11607万元人民币。
海兰信 信托计划
2014年12月,上市公司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兰信)(300065.SZ)公告,推出一份专门的《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根据草案,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岗位人员,以及公司认可的有特殊贡献的其他员工。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50人。
在海兰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购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山东信托-海兰信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
该信托计划份额上限为4000万份,以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买入并持有海兰信股票,信托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海兰信在《草案》中表示:“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中航资本 有限合伙
2014年12月,央企中航工业旗下子公司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资本)(600705.SH)公告进行资产重组。根据方案,中航资本拟向中航国际、陕航电气等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航资本下属子公司中航租赁、中航证券、中航信托少数股权。同时,中航资本拟向中航工业(或其指定子公司)、祥投投资、圣投投资、志投投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总交易金额的25%。
《英才》记者查阅祥投投资、圣投投资、志投投资的背景资料,发现这三家投资机构均于2014年12月成立,并且与中航资本均存在关联关系。
资料显示,祥投投资、圣投投资、志投投资三家有限合伙企业,分别成立于2014年12月9日、12月8日及12月9日。并且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系由中航资本及其主要子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组成。
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作,该意见的实施对于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将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激励计划
《意见》指出,为推进众创需重点抓住方面,其中第三点就是“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这其实是在响应财教[2014]233号——《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该通知就曾指出要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可以看出,面对经济新常态及种种下行压力,国家目前十分重视科研和创新,也十分重视通过股权激励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一、我国科技人员股权激励现状
股权激励制度起源于19世纪50年代的美国,现今已经发展得很完善,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机制,西方国家也早已有之。而我国对于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机制,虽然发展较晚,但在2010年,国务院已开始在中关村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开展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试点工作,在此以后,该试点政策又陆续推广到了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这一政策的实施贯彻了国家的创新趋动发展战略,发挥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作用,激发了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而且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的财资〔2016〕4号:《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将试点政策推向全国。《暂行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来对企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可见,我国在科技人员股权激励方面,首先是从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始的,并通过试点的办法逐步将其推至全国。那么对于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其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机制应如何建立?我国目前还未有相关试点或相关经验,而中央级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科技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很有必要调动其研发积极性,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为此,研究事业单位科技人员股权激励计划显得十分迫切。
二、南京试点的经验借鉴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的试点和经验,仅在2012南京市政府的《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南京九条”),中曾提到要“在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故可将其作为参考,对其存在的经验教训加以吸收借鉴。该条例虽然提到了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入股的企业需要实施股权激励或分激励,但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相关调研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试点企业中真正落实该政策,对科技人员做出股权激励的企业少之又少;其次,即使采取了股权激励的企业,其奖励额度也非常小,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持股比例多在5%以下;第三,由于国家还没有专门制定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企业大多是根据自身情况来制定激励政策,激励内容较难确定;第四,法律监督约束机制缺乏,这会带来一定的风险。由于股权激励机制在我国运用较晚,还属于新兴事物,相关法律法规还较为缺乏,这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加之我国企业的内部治理问题一直广受诟病,因此股权激励政策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方面难免问题重重,表现出不规范、无监督和有风险等特征;第五,政府科技政策较难落实,主要是因为科技人员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了解。这一方面可能与科技人员潜心钻研,无心世事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府相关政策的宣传不到位。
三、相关建议
基于上文对南京市试点问题的分析,针对事业单位科技人员股权激励,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是股权只能存在于股份制企业之中,事业单位因其特殊性质是不可能有股权存在的。要实现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股份公司这样一个平台就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国资、科技等相关政府部门应牵头成立并鼓励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成立相应的科技公司,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提供必要的前提;二是上述科技公司在成立时的企业愿景、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结构顶层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科技人员股权激励的需要。同时,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政策时,应明确股权激励的内容,如指标设计、价格设定、行权时间限制等,并要结合自身不同情况和科技人员特点制定出区别于管理人员股权激励的政策;三是政府应完善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应用指南等,以消除有关企业的顾虑,并能够使其在实施激励时有据可循,此外公司也应不断完善自身的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建设,为股权激励计划营造良好内外部环境;同时,政府对于相关文件的出台,应做好充分的宣传工作,确保相关人员都能够了解,并应简化申请、审批流程,使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而不仅仅是一纸空文。四是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乃至科技人员本身都应全面深入地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科技人员股权激励方面的经验和模式,共同推动企业运用多种激励手段和途径去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研发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陈艳艳.股权激励的研究评述与未来展望[N].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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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华、郑军.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29)
【关键词】股权激励 机会主义行为 择机程度
一、引言
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在解决委托—问题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可它也可能会引致管理人员进行盈余管理、操纵信息披露、刻意地选择或创造有利于自身的时点公告股权激励方案等机会主义择机行为。近年来,我国采取股权激励制定的上市公司不断增加,但是,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是很成熟,法律法规不太健全、监管制度不太完善,给机会主义择机行为的存在创造了条件,为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必要对股权激励中机会主义择机行为的现状进行研究。
二、文献回顾
(一)国外文献
Larker(1983)的研究结果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司选择在股票价格相对低时披露股权激励计划。[8]Yermack(1997)发现,在股票期权授予前平均累计超额收益率显著的为负,即在公司选择在股价下降阶段来授予期权。[9]Abody和Kasznik(2000)发现公司往往选择股票价格处于低谷时来宣告股权激励计划。[4]Burns和Kedia(2006)发现,在公司采取股权激励政策管理CEO薪酬时,会加剧他们进行盈余管理。[5]Efendi et al(2007)研究发现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呈正相关关系。[7]Daniel Bergstresser和Thomas Philippon(2006)的实证结果显示,公司高管们总的薪酬与所持有的股票和期权联系越密切,他们越可能对外报告的公司盈余情况;在操纵性应计利润高的时期,会突击性地大量执行期权。[6]
(二)国内文献
杨慧辉、葛文雷和程安林(2009)认为,上市公司高管等,可能会采取措施来推迟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此为压低股票市价取得更多的操控空间,最终达到让董事会在股票价格相对低时公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目的。[3]李绮,娄月(2011)研究发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能够引发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行为,公司授予管理层越多的股票期权,管理层越倾向于进行盈余管理。[2]丁荣清、倪凤莲(2012)研究发现,多数公司选择在收益率相对低时公告方案。[1]
三、理论分析和基本假设
(一)理论分析
1.理性的公司高管,倾向于进行机会主义择机行为。理性经济人是西方经济学家在做经济分析时,关于人类经济行为的一个基本假设。认为作经济决策的主体都是充分理性的,所追求的目标都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该角度来看,在公司治理领域,虽然有诸多制度安排,但很难完全抑制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当他们发现,自己有机会通过个人的努力,把预期中的收益进一步提升时,即便可能会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即便有外部监管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来约束,他们也会全力以赴,以达到更高的利益水平。
2.治理机制不完善,为产生机会主义择机行为创造条件。我国的市场经济由早期的计划经济转变而来,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市场机制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充分,具体问题主要有国有企业中所有者缺位、民营企业中一股独大、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等等。这些不良行为都严重打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对整个社会都造成了不良影响,向人们传递出“只要敢于采取行动,就能达到目的”的错误思想,受其影响,公司高管们肯定蠢蠢欲动,有强烈的动机去进行机会主义择机行为。
3.复杂的制定过程,为产生机会主义择机行为提供便利。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我国上市公司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一般过程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发表意见;在董事会审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同时应将材料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证监局;证监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这样一个复杂的制定、审核过程,涉及太多的部门和人员,为公司高管们采取相应措施提供了可能。
(二)基本假设
以上分析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的高管有强烈的动机也有条件去进行机会主义择机行为。他们可能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施加影响,选择在公司股票收盘价相对低时公告股权激励方案,以便确定相对低的行权价格,使易于执行,获得更多的超额收益。因此,我们提出基本假设: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存在机会主义择机行为。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5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我国公布的402个股权激励方案为样本,在具体使用时,删除个别数据缺失的样本。相关数据来自于Wind资讯网和锐思金融研究数据库。
(二)研究方法
本文采取统计分析的研究方法,首先,基于上述的预案公告前30交易日的收盘价、预案公告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和股权激励方案中公布的初始行权价,从对行权价与预案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和预案公告前30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比较;预案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在公告前30交易日收盘价中的相对位置;以及行权价在预案公告前30交易日收盘价中的相对位置等角度来考察择机行为。
若有超过一半的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存在机会主义择机行为,就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整体上存在机会主义择机行为。
五、实证检验与分析
(一)基于行权价与前一日收盘价、前30日平均收盘价的检验分析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其初始行权价的设定要以方案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和前30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为基础,且不能低于二者中的高者。我们首先对行权价和这两个特殊收盘价进行比较,看上市公司是否存择机行为。
1.说明:
2.机会主义择机程度统计分析。数据显示,只有139个的行权价大于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49个的行权价大于公告前30交易日平均收盘价,大部分方案的行权价格都未能不低于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或者公告前30日均收价。差价3不小于0的部分,上就是符合证监会对行权价制定要求的部分,而其占比只达到45.36%。
3.机会主义择机程度解释分析。由图5-1可以看出,在我国上市公司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中,有54.64%行权价的制定不符合证监会要求,这是进行机会主义择机行为的表现。另外20.69%等于0的部分,虽然符合证监会要去,但可以看出,这是经过精心策划后的结果,是钻空子的表现,将其也划为进行机会主义择机行为的范围内,故,有75.33%的方案在制定时存在机会主义择机行为。可能的原因:大部分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我国的法规还不健全,监管力度不足,或许不会对行权价格严加管制,他们故铤而走险,赌上一把。
(二)基于预案公告前一日收盘价在前30日收盘价中相对位置的分析
1.机会主义择机程度统计分析。表5-2显示,有185个个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在前30交易日收盘价中处于50%以内的位置,占总数的46.02%,未达到50%,不能严格说明存在机会主义择机行为,但比值已很接近50%,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实存在机会主义择机行为。
2.机会主义择机程度解释分析。我们认为从“股权激励方案公告前一日收盘价的相对位置”的角度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存在不显著的机会主义择机行为,可能的原因是,从采取措施对公司施加影响,到制定股权激励方案需要有一个过渡时期,而当初预期的良好效果,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减弱,以致再不进行决策的话,之前的努力可能都会付诸东流了,所以,即便效果不是太好,管理层也会尽力去促成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
(三)基于行权价在预案公告前30日收盘价中相对位置的分析
我们所讨论的股权激励中机会主义择机行为,最终要看,公司高管等是否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通过各种方法施加影响,以便确定较低的行权价格。因而行权价格的高低,是衡量机会主义择机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鉴于此,我们从行权价在方案公告前30交易日收盘价中的位置来进一步验证机会主义择机行为的存在情况。
1.机会主义择机程度统计分析。表5-3向我们展示出,有205个方案中确定的初始行权价在公告日前30日收盘价中,处于前50%的位置,占总数的54.38%,因而,从该角度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存在机会主义择机行为。该部分择机行为程度的细分结果见表5-4,可以看出,有179个进行了深度择机,占比接近90%,这也说明,如果选择择机,就会进行彻底的深度择机行为。
2.机会主义择机程度解释分析。行权价是股权激励方案中重要要素之一,它的高低决定了激励对象最终能否行权、获得设定的丰厚收益。为了使收益最大化,公司高管等势必会利用手中的信息和资源去影响行权价的制定,使其尽可能地低,上述统计结果验证了该现象的存在性。结合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很多预案都是简单地以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和方案公告前30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中的较高者为行权价格,更有甚者确定低于二者的行权价,以侥幸心理来钻监管不严、惩罚措施不全的空子,由此来看,行权价处于股权激励方案公告前30交易日收盘价中相对低的位置,便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进一步验证了,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确有机会主义择机行为的存在。
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确实存在机会主义择机行为,假设得证。
六、结论
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确实存在机会主义择机行为,并且在进行机会主义择机行为的方案中,进行深度择机的比重相对较大,这与国外的理论和实践得出结论基本一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股权激励必将越来越受到青睐。要想使其取得预期效果,应当关注方案制定环节的有效性,抑制股权激励计划制定过程中利用公告日期的选择等手段进行机会主义择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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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改、小闹、小试”
显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力度,一直以来比较小,以至于给相关方特别是国企高管以保守之感。
2012年共有123家A股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较2010年的38家、2011年的99家有了进一步增长。创业板和中小板正在推行股权激励公司的比例分别达到28%和20%,显著高于主板市场;信息技术业正在推行股权激励公司的比例达到35%,是股权激励最为普遍的行业。
相较之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力度较小。2010年-2011年,A股共有10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授予,激励力度普遍控制在总股本1%以内。
不过2012年以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力度有所加强,在8家实施实际授予的公司中,激励股份占总股本的中位水平上升到0.96%,其中有3家公司超过1%。别值得一提的是,年营收超5000亿元、净利润过百亿元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推出股权激励计划,2013年获批、落实。
一位东部地区的地方国资委官员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整体看属于“小改、小闹、小试”,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长期激励问题。
一些获得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也认为,激励力度太小、激励效果不明显。上海70多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第一个实施股权激励的上海家化前任董事长葛文耀曾对《董事会》记者直言,激励力度小,“收益不能超过激励对象薪酬总额的40%”的规定不合理,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应该放开,“在竞争性行业再不放开,企业就会留不住人,就会垮掉”。2012年实施了股权激励的深圳燃气副总裁郭加京也认为,受益封顶限制了激励力度,相关的制度设计让激励力度较小,跟市场化不接轨。
“奇特”的弃权
股权激励之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价值,毋庸多言。A股上市公司,2010 -2011年间实际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201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中位水平为11%,而其余公司中位水平则仅为-5%;其2012年净资产收益率中位水平为10%,而其余公司中位水平则为7%。
2010年实施了股权激励的泸州老窖董事长谢明对《董事会》记者表示,“像白酒这样的充分竞争行业,要保持国有企业的竞争优势特别难,有些行业比如银行相对容易。在充分竞争行业,民企可以发红包、给员工开出很高的待遇,国企要考虑员工和中层、高管薪酬比例,考虑同一级别人员的平衡等。所以,股权激励成了提升国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股权激励在西方也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老窖的股权激励在白酒行业中是率先的,也感谢国资委给我们创造了这个条件。公司的中层干部、骨干很看重这份激励,积极性很高。”
既然股权激励意义重大,为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这方面相对保守?甚至有高管认为国资委管得过于严厉,很不合理。
先看一个“奇特”的现象:早先一些国企到海外上市,部分高管获得股权激励,但大多只是形式上持有,最终放弃行权。实际上,在传统的体制机制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获得股权激励的合理性存在重大问题,即国企高管任免的行政化。国企高管的最高级别可达正部级。处级国企高管的年薪可能已数倍于正部级官员,何以还能得陇望蜀,要求股权激励?此外,传统上相关方对国企高管与普通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有限制。在不少国企高管事实上已突破这种限制的背景下,再搞股权激励,自然难以如愿。
享受“国民待遇”
随着国资国企改革深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等,新形势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理应有新思路,按照市场化方向加速推行是平衡公平、效率问题的可选思路。
在郭加京看来,“国家层面已经意识到国企股权激励的重要性了。三中全会之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肯定会越来越多。我觉得,国企只要上市了,就具备了做股权激励的条件。股权激励,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显然是正面的,是利好。”
那位东部地区的地方国资委官员认为,“以前国企高管是福利多、股权激励等长期激励少,下一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应该市场化。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现在关键是抓好落实,不能再等、靠、要。市场化了,外界也就不会有什么质疑了。反过来,实施股权激励,也有利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到位。”
面对成百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收益的巨大诱惑,创业板公司高管们选择辞职套现也是情理之中、自然而然的。毕竟人都是趋利的,这是人的本性使然,不能简单地以道德去评价、去约束。既然不能用道德去评价、去约束,是否意味着高管们的辞职行为就真的合乎逻辑吗?
当然不是。
业界真正应该思考的是如何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监管方,另一个是公司方,在此重点谈公司方面的制度安排。
公司高管获取股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最初的投资人,他们出资建立了公司,既是股东也是经营者;另一种是职业经理人,股东为了吸引及保留这些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的人才,在给予其现金回报的同时,也以某种方式授予其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使这些职业经理人拥有了公司的股份。
以第一种方式拥有股权的投资人,虽然他们也在公司任职,也是高管成员,但严格意义上讲,他们的主要身份还是股东,还是资本的拥有者,也就必然拥有资本的属性――逐利、追求利益最大化。资本都有自己的偏好,有些追求在某一领域持续经营,有些追求不断地创业。前者会成为一家公司的长久股东,后者则在完成创业之后即谋求退出再寻找新的创业机会。这类资本与风投很相似,公司一旦上市,有了退出的途径,一定会选择套现退出。只要他们上市和退出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遵循诚信的商业原则,退出套现的行为也无可指责,即使对股票市场造成冲击,也不能以道德来评价和约束,需要在监管制度层面加以规范。
关键是持有公司股权的职业经理人,公司的所有者之所以给他们一定比例的股权,看重的是他们的智力资本,希望以股权这种方式激励和留住他们。公司上市了,持有股权的职业经理人纷纷离职,显然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对他们的行为,不能以道德标准加以评判。判断是非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他们的离职是否对公司造成了伤害,而且这个标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老板的观念。
如果认为只要实现上市,职业经理人的使命已经完成,则他们的离职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上市仅是完成了公司长期发展的阶段性目标,职业经理人的使命远远没有完成,公司还需要他们继续留在公司,为公司的发展持续贡献,则高管们的离职对公司无疑是一种伤害。这种局面应该不是授予他们股权的初衷,只是当时的制度安排留下了这样的漏洞,如今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非上市民营企业希望采取股权的方式激励和稳定核心骨干,纷纷自己动手或聘请外部机构设计股权激励方案。但据笔者观察,几乎所有的方案都将“授予股权的业绩条件、上市前的退出条款”作为设计重点,至于公司上市之后股权转让几乎无一例外地是“遵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问题恰恰就在于这个“遵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因为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只要离职,半年后即可卖出股权,即使深交所的规定比《公司法》的规定严格一点,也只是说离职一年内只能转让50%,一年后即可转让全部股权,也就是从其离职之日起最多18个月即可卖出全部股份,从而获取巨额收益。
尽管高管离职是否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转众说纷纭,每个老板也有自己不同的观点,但笔者认为无论老板怎么看待高管的离职潮,这种现象绝对不是老板们希望的,既然如此,就要求目前还没上市而有上市计划的民营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用制度堵死这个可能的漏洞,避免今天的闹剧重复上演。
最后,简要阐述一下高管离职的外部原因,归结起来大致有两点,一是监管的漏洞(其实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也不同程度存在),二是目前的股票发行体制导致的高得离谱的发行价。
现代企业管理机制,形成了企业股东与职业经理层的关系,而二者的利益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经理层对股东的“背叛或出逃”给企业和股东利益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而这种现象在中国股市更是演绎得淋漓尽致。
2011年共有1246名高管离职,其目的即为套现,累计套现资金约960亿元,主要集中在创业板和中小板。这些在股市开闸后看到巨额财富近在眼前的经理层,选择了捷径尽快与财富亲密接触,而不是伴随企业和股东继续事业。在这个故事里“伤不起”的包括很多原始创业股东、广大股民等,还包括曾经怀揣梦想将企业做大的股权投资基金们。
1 不同企业参与者对上市企业的意义
当企业上市的鼓锤敲响的那一刻,所有参与者都欢欣鼓舞,但这不是终点,不是原始创业股东的终点,也不是股权投资机构的终点,更不应该是企业高层管理团队的终点。应该说上市之后的路更长更辛苦,这是因为企业内部信息更加透明,运作更加规范性,业绩表现要求更多,且一举一动都可能代表行业的风向标。上市虽然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压力和约束,但相比企业在资金运作方面余地更多,企业价值和企业参与者的个人价值也都呈现了几何式增长,这些压力还是值得的。
如果所有参与企业的人都愿意把一个企业打造成百年老店,那么上市只是阶段性的胜利,不会成为分界点。当然以财务投资人身份参与的股权投资公司除外,因为他们有回报时间的要求,这一特点在其进入企业的那一刻就明显了,所以在他们离开的那一刻,所有人包括上市后参与企业的广大股民及基金公司等勿需过多联想,也不会对企业管理和发展造成太大负面影响,但其他的原始参与者则不同,尤其是公司的高管,他们的离职变动给市场会传递不同的信息。2011年A股股价跌幅之首,汉王科技跌幅为73.2%,堪称“最熊”个股,其推手除了“电子书”故事的破灭外,高管连续减持套现也严重影响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信心,而大量高管选择离职快速套现,更让上市公司本身飘摇不定。
当然除了上市公司备受挑战之外,沉浸在上市鼓锤敲响的美好感觉中的大多股权投资公司也在慢慢惊醒。不可忽视的现实情况是,在他们还没华丽转身时,所投企业的价值已经在这些高管的长袖善舞下迅速缩水了。如何保护股权投资公司的财富,以及更多信息不对称股民的财富,需引起股权投资公司和监管机构的重视。
2 设计有效员工激励方案的要素
所谓衡量什么,即在引导什么。实现管理层对企业的忠诚和信心,不仅需要凭借企业的硬实力,还需融入软实力。而有效的的员工激励,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留住人才,留住业绩。以前员工激励只是企业主们思考的内容,但股权投资公司加入企业后,他们的利益深受企业管理层的影响,所以留住优秀的管理层,也就留住了未来的回报,股权投资公司需要一起思考。上市以后,更多的公共投资人加入,留住优秀的管理层,保护广大投资人利益,稳定资本市场,就成为监管机构需要一起思考的内容,所以设计一个有效的员工激励方案是多方共同努力的目标。在设计激励方案时,通常需考虑以下因素:
1、可供选择的激励方式
员工激励包括权益类和现金类方式。现金类包括递延现金支付、设计绩效单元支付等,这对企业的资金要求较高,因为其在实现时需马上兑付。证监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两种权益类激励方式,分别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时,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属于实质股权;股票期权,是指一个公司授予其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如10年),按照固定的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票的权利。行使期权时,享有期权的员工只需支付期权价格,而不管当日股票的交易价是多少,就可得到期权项下的股票。期权价格和当日交易价之间的差额就是该员工的获利,类似虚拟股权。权益类的激励方案对企业的资金压力较小,但方案设计结构及手续相对复杂。
2、方案行权时间
以往行权时间更多考虑的是业绩目标,现在融入股权投资公司后,需增加对股权投资公司退出期的影响。这是因为大多财务投资人需在公司上市后有一年或三年不等的锁定期,如果仅按照证监会等法规规定,如创业板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小板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在管理层选择走捷径,离职套现,或方案设计缺陷,管理层集体减持套现时,这都将给股权投资公司在未能退出时,公司价值异动,公共投资人信心下滑,进而股价下跌,影响其未来退出回报。所以股权投资公司可适当在所投企业的激励方案内加大锁定约束,另一方面,外部监管机构需同时努力加强对锁定期的管理。
3、违约惩罚的代价
如果员工采取离职套现的违约损失远远高于其收益,很多员工一定会放弃离职套现。所以有奖有罚,而且惩罚力度和激励的力度要平衡,否则起不到激励作用,或保留人才的目的。同时外部监管机构包括董秘等高管等的行业自律法规体制的完善也将形成较好合力规避高管背离行为。
4、权衡财务税务影响
青岛海尔打造千万富翁的计划流产了。
8月25日,拖延一年半后,青岛海尔(600690.SH)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宣布取消。对于取消的原因,青岛海尔在公告中只是提了一句,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实施条件发生变化。
在2006年12月底,青岛海尔董事会就通过了《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根据当时的方案,公司将授予激励对象8000万份期权,7年有效,行权价格为7.63元。
据《IT时代周刊》了解,激励计划最初的激励对象包括9名高管及部分突出贡献人员。其中,董事长杨绵绵获授300万份期权,为激励对象中最多的。时至今日,在原来的9名高管中,副董事长王召兴、董事张智春、副总经理张世玉、董秘纪东4人已经离开。青岛海尔方面称,对于离开的人员期权自然作废。
“正常情况不应该。”对于激励计划突然取消,家电专家刘步尘颇感意外。他认为,正因为有了人动,则更需要继续履行激励方案以保证团队的凝聚力。
一夕成空文
青岛海尔将原因归咎于证监会在5月初出台的两份有关股权激励事项的备忘录。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操作,2008年上半年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主要包括《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规文件,其中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在“重大事项间隔”、“预留股份”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
青岛海尔方面称,正是这两份文件导致公司原激励计划实施条件不具备,如备忘录2号文要求“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而公司原方案预留份额超出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达到25%。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青岛海尔不得不取消原激励计划。
公司公告显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请专业机构,适时推出与公司业绩紧密挂钩的、更具长期激励效果的新激励方案。但“新的激励计划现在没有时间表”,青岛海尔董秘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值得推敲的是,同样的文件却没有阻止万科的激励计划。就在海尔被叫停的前一周,万科如期实施2006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5500万股激励股票将过户给万科的200多人,该次股权激励一次造就了几十位千万富翁,200多位百万富翁。
该拿期权的人辞职了
与青岛海尔公开的观点相左的是,更多人认为这与青岛海尔企业内部的问题有关。
今年4月17日,青岛海尔宣布多名高管提请辞职,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智春,董事王召兴日前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请求辞去公司董事的书面报告,另一位副总经理张世玉继去年6月辞去董事职务后,亦提交了请求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报告,而公司独立董事王超也于2008年4月15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
同时辞职的三位元老级高管以及今年2月份辞职的董事会秘书纪东,都是青岛海尔在2006年制订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草案时的重点奖励对象。在草案中,王召兴作为公司副董事长将得到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17%),仅次于董事长杨绵绵的300万股;张智春、张世玉也将分别得到100万股。当时有观点认为,如果配股成功,这些高管都将身价超过千万元。
对于这些高管集中辞职,一种说法是因为他们自身的能力和对企业发展的思路与集团不一致才被迫辞职。刘步尘对此表示:“青岛海尔在家电企业里来说是比较好的企业,一是品牌价值不会是最高的;二是营业收入超过1100亿元。要说这些高管没有能力,那公司做到今天这样的业绩是不可能的。”
刘认为,这些高层的离职很大程度上与青岛海尔目前的发展困境有关。“青岛海尔虽然是中国家电企业相对较好的企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2005年经营业绩超过1000亿元,到2007年才超过1100亿元,增幅太慢。青岛海尔到今天已经遇到了一些发展的瓶颈。”刘步尘表示。
“2008年,国际市场对外向型强的企业有很大压力,因此这些高管选择辞职,是对公司未来发展心里没底。一个企业高管大量离职,必然是自身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一位业内人上向本刊记者表示。
今年以来,青岛海尔内部已经有3名事业部长先后被公安机关拘捕,原因是涉嫌贪污或受贿。据称,总体涉案金额数千万元。
上述案件事发废料管理环节,嫌疑人被认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很多人看来,青岛海尔管理缜密,但此案凸现其在每年价值亿计的边角废料上的管理问题。这一领域也被认为是家电企业的管理盲区。
据悉,在青岛海尔高管辞职事件中,有一位副总经理就是因此事牵连而被迫辞职。
老将换成了“空降兵”
与此同时,从2007年6月开始青岛海尔集团展开了一场将持续三年的大规模流程创新,而且第一次聘请咨询公司和引进“外脑”,这包括聘请惠普前高管陈广乾出任青岛海尔集团的首席信息官。在这样的情况下,延续了十几年没有大变动的原核心管理团队就面临一场人事调整,因业绩问题导致的王召兴、张智春的出局似乎只是个开始。
在去年青岛海尔的中层干部会上,这样一段挑战张瑞敏权威的发言会后在企业内部广为流传:“青岛海尔的今天不仅是张瑞敏一人的功劳,也是整个团队的贡献。张总是青岛海尔的领航者,但现在青岛海尔这个‘海’太大了,需要大家都当舵手。”现任青岛海尔董事长杨绵绵去年曾表示:“在转型过程中,人员素养是最为重要的难题。”
这种用人方式在青岛海尔是一个非常大的变革。青岛海尔过去以拒绝空降兵著称,都是自己培养人才。跟张瑞敏一起在青岛海尔打拼了十几年的核心管理团队一贯以“稳定”著称。也正因此,对于从外面请来的人,青岛海尔没有沿用惯例称之为“空降兵”,而是“外部专家”。
此次进入新管理团队的几人中,包括青岛海尔集团首席财务官谭丽霞、白电集团空调产品部总监王友宁、青岛海尔金融集团境外资本运作中心项目经理刘甲坤,青岛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律师肖鹏则出任新的独立董事。此外,王友宁还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
期权背后是想退休的张瑞敏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肖鹏,另外3位高管为“70后”,曾参与青岛海尔集团多项重大资本运作项目的刘甲坤则是“80后”,这批年轻人的出现让人开始关注起接班人的问题。
再过一年,1949年出生的张瑞敏就要满60岁了。多年来,谁将接张瑞敏的班,成为各界议论的焦点。如今公司内部接连不断的换血,更叫外人雾里看花。
在青岛海尔,公司名义薪酬收入偏低,是青岛海尔发展中长期遗留的历史问题,如杨绵绵2006年总薪酬公告仅为18.5万元。在公司治理和股权激励层面上,青岛海尔集团创业人张瑞敏的利益没有得到最合法和最大化的实现和保障。有观点认为,这是张瑞敏迟迟不愿退居二线,不愿推出接班人的根本原因,也是青岛海尔选接班人从“赛马”变成了马拉松的真正原因。
回顾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唯有在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广东家电企业获得较好解决,如TCL。相反,在内地的企业,伊利集团郑俊怀、四川长虹倪润峰等老一代企业家均未能实现,郑俊怀曲线MBO还招来牢狱之灾。
吸取前车之鉴,青岛海尔近年来已经着手进行小心翼翼、符合法律法规的股权激励。但在A股和H股上市公司均未担任实际职务的张瑞敏,不在激励范围之内:有分析人士认为,也许张瑞敏是希望借此举来试探一下各界的反应,再谋求下一步在青岛海尔集团层面的利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