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村耕地保护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耕地保护体制 改革 法律制度 完善 研究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4(b)-0123-01
耕地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农村稳定的基础。耕地问题处于民生问题的首要位置,因此必须要重视耕地问题。农业的发展与耕地的使用效率息息相关,要想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从耕地问题抓起,实施有效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耕地的质量和人均耕地的占有量,为我国的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
1 我国耕地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耕地数量下降,人均耕地减少。近几年来由于城市规模越来越大,使得我国耕地数量正在不断减少。同时在草原方面,农民的过度放牧和草原耕地化造成土地荒漠化严重,导致耕地质量下降,生态环境恶化;其次是耕地地力减退,耕地使用率降低。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传统依靠生态平衡制约病虫害的条件不复存在,各种化学杀虫剂不断使用,使土壤生命活性和地力下降。长期滥用化肥的后果是使土壤的有机物丧失、土壤硬化,最终引起土质破坏;最后是耕地生态环境恶化,耕地生产水平降低。在生产活动中农药、化肥等化学药剂的超标使用,污染了我国土壤和水资源,同时随着人类的对自然的开发,矿产资源开发,特别是露天开采,陡坡种植,耕地高强度利用等不合理的耕地利用也造成了耕地生态环境恶化,生产水平也随之下降。
2 解决我国耕地现状的方案
我国的耕地存在着耕地面积不足、耕地使用率不高以及人均耕地占有量不够等情况,为解决我国耕地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改革现行耕地保护体制和完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两方面突破,达到提高我国耕地质量的目的[1]。
2.1 改革现行耕地保护体制
随着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耕地数量不断减少,耕地质量不断下降,土地沙漠化在扩散,而造成耕地恶化的原因的滥用化肥农药、矿产资源开发、过度放牧、城市化进程过快等等。但我国现在的耕地保护体制存在缺陷,导致无法真正地解决耕地问题。所以必须解决耕地可使用能力下降的情况的问题,对农村耕地保护体制进行改革,提高耕地的质量。
耕地保护体制是指参与耕地保护的相关主体在耕地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进行耕地保护体制改革,第一要改善农民与耕地的关系。农民是改善耕地质量的关键力量。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许多农民为了过上更好生活,越来越多的农民外出务工,导致常常出现农村抛荒现象,因此要在耕地保护体制的改革中,提高对农民种地的鼓励,促进耕地的使用效率。第二要改进村民委员会与农民的关系,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机制不齐全,农民维权能力过低,导致一些官员为了谋取利益而不惜,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打击了农民致力于耕种的热情,因此要促进村民委员会与农民的关系的改进,提高农民对耕地的信心。第三是地方政府要对耕地进行多加保护。地方政府经济熟悉当地的耕地情况,有直接管理耕地的能力,拥有比较便利的条件进行耕地保护。但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常常让工商业占用耕地,甚至有私卖土地的情况出现,因此需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管理,促进地方政府对耕地的支持,才可以更有利地保护耕地[2]。第四是提高中央政府对耕地的治理力度。面对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不足的现状,中央政府应该要加强对耕地的治理,但中央政府距离过远,耕地情况不熟悉,对耕地难以进行有效的治理。由于管辖范围太大并且距离遥远,导致中央政府对全国各地耕地资源基本情况不够熟悉,对全国各地发生的土地违法现象往往也难以有效治理,因此要加强中央政府对耕地的调查,出台有利于耕地保护的规章制度。
2.2 完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粮食储备不足的问题日益明显,迫切需要解决耕地的问题,提高我国的粮食产量,满足我国人民群众的需求,因此必须完善农村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促进耕地的可持续发展。
健全耕地保护法律制度就是对耕地相关的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修改,以促进耕地保护体制与耕地现状相适应,要在法律上确定中央政府在进行耕地保护的职责与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方面的责任,同时也要确定村民委员会与农民保护耕地的权利和义务。其耕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方法是:第一在中央政府方面要对耕地进行详细的调查,对耕地进行科学划分,做好耕地生态保护工作,对危害耕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出台一系列耕地保护的规章制度,从实处促进耕地的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二在地方政府方面,要配合中央政府的决定,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土地使用规划,杜绝工商业随意占用耕地和农民随意在在耕地上进行建房,对农民的耕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管;第三在村民委员会方面,要仔细收集耕地的情况报告上级并配合上级的耕地保护工作,对农民耕地保护行为进行监管;第四在农民方面,要正确使用耕地,不要随意将耕地抛荒,要爱护和保护耕地,对政府的耕地保护制度进行支持,提高耕地的使用效率。同时也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提高对农民的耕种补贴,提高农民的耕种的积极性。
3 结语
面对我国耕地存在的耕地资源不足、人均耕地面积小、水土流失严重、耕地生态环境恶化、耕地质量下降与耕地保护体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要进行改革现行耕地保护体制和完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而改革的进行需要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的支持。要从思想上提高耕地保护意识,防止建筑物占用耕地,支持农业的发展,从行动上要进行保护耕地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能动性,促进耕地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秦中春.城镇化过程中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的挑战与政策建议[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3(3):12-56.
伤不起的主体缺位
所谓耕地保护中农民主体缺位是指,在中国农村的绝大多数地区,农民是现行耕地保护制度的被动接受者,主观上缺乏耕地保护的自觉意识,客观上缺乏耕地保护的话语权,耕地保护实践是一场政府自导自演的“独角戏”。这种政府一家“包打天下”的耕地保护初制已经使中国的耕地保护实践付出了沉重代价。
首先。农民主体缺位导致农民自绝命根。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理论上讲,‘农民应该是珍惜耕地的。可是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地位,或者说政府有时虽然也强调农民有保护耕地的责任,却没有赋予农民保护耕地的充分权利;耕地保护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特征,属于经济学上公共品范畴,它要实现的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个体利益目标与社会利益目标不可能总是一致的,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农民作为理性人必然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第一选择。当耕地保护的政策体系并不真正把农民纳入耕地保护主体范畴时,农民当然也不把自己当作耕地保护主体。农民不把自己作为耕地保护的主体,就不会有保护耕地的意识,更不会付出保护耕地的行动,反而会以身试法。据统计,仅1999-2006年,个人土地违法案件就达893101件,占同期土地违法案件总量的77%,涉及耕地面积9.6万公顷。
其次。农民主体缺位导致政府逆向行事。我国的耕地保护制度规定地方政府是耕地保护的主体,可奇怪的是,大量的土地违法案件正是地方政府所为,即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实践中常常是逆向行事。何以如此呢?其他原因暂目,不论,在耕地保护制度设计中,缺乏对地方政府的约束机制是重要原因。在耕地保护实践中,对地方政府的约束不外乎来自上面或来自下面:自上而下看,中央与地方是委托关系,中央对地方有监管的权力,但中央与地方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占有信息优势,这就必然使得中央对地方政府监管乏力;自下而上看,农民没有被现行制度纳入到耕地保护主体范畴,当然也不可能对地方政府形成约束。如此,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实践中就“天马行空,独来独往”了,可以非常便捷地实现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目标。
再次,农民主体缺位导致官民冲突不断。现行制度没有把农民纳入耕地保护主体范畴,就不能形成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在耕地保护实践中,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矛盾就难以化解,大量的土地纠纷上访事件即是因此而在基层逐步发酵出来的。2011年3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消息称,农民上访事件中涉及土地问题的比例约占40%。国土资源部2011年8月的通报称,从国土资源部所受理的土地上访线索中发现,群众集体上访比重较大,增势明显;2011年上半年,国土资源部受理的集体上访分别占来访起数与人次的28.3%和65%,同比增加57.5%和62.8%。
谁让农民“消失了”?
在农业生产中,农民是耕地的占有者和使用者。理论上讲,农民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耕地保护的主体之一。可是,在耕地保护实践中,何以在中国农村普遍出现了农民主体缺位的现象呢?
第一,土地管理制度的缺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了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耕地保护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国画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可见,现行制度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耕地保护的主体,并没有将农民纳入耕地保护主体范畴,更没有明确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权和和义务。
第二,地方政府的行为偏好。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习惯于为人民服务,但往往忽视了人民是否愿意被服务以及怎样为人民服务;人民政府习惯于代表人民当家做主,但往往忽视了人民是否愿意被代表以及怎样当家做主。长期以往,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就常常异化为以“官”为本。如此,在耕地保护实践中,地方政府就很自然地把农民视作被管理者、被服务者、被代表者,代民做主就成为地方政府的普遍行为偏好。当然,在耕地保护实践中,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偏好还与其自身的“经济理性”和“政治冲动”关系极大。首个农民耕地保护协会诞生地——江苏金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就坦言,他们在支持农民耕地保护协会之初,就曾担心是否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第三。农民自治的发育艰难。让农民成为耕地保护主体的通俗含义就是“农民的地农民管”。农民耕地保护协会其实就是一种农民自治组织,因为有了它,政府就能节约耕地保护成本,提高耕地保护效率,减少土地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如果村民自治制度搞得好,村委会成为实实在在的村民自治组织,就能够充分发挥农民自治的职能。但事实上村民自治组织的发育很难。
找回土地之主
尽管在目前社会环境下,农民自治发育艰难,但江苏等地兴起的农民耕地保护协会仍然值得我们充分重视。因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已经确立,政治体制改革也在提速,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不可逆转,所以成立农民耕地保护协会,发挥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耕地保护制度变迁的正确方向,尽管前进道路可能是曲折的。我认为,应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农民在耕地保护中的主体地位,最终形成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三方权利共享、责任共担、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在此笔者仅就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中的农民主体地位谈三点看法,那就是不仅要让耕者有其田,还要让耕者有其权,耕者有其利。
其一。让耕者有其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土地产权明晰,让农民真正感觉到耕地是“自己的”,才能激发农民对耕地进行持续投资和保护的热情。并且,仅仅产权明晰是不够的,还要创造条件,使产权能够体现其市场价值。虽然出行法律已经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但农民对耕地的处置权仍然不完整,并且土地流转市场也不完善。因此,要进一步做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耕者有其田不仅写在纸上,还要被市场所承认,使其成为农民发自内心的自主意识。
关键词:耕地保护;政府;农民;激励
一、 相关概念
(一) 耕地与耕地保护
耕地自古是农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有了耕地粮食安全才有保障,社会稳定才能得以实现。可如今我国耕地面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不断减少。“从1985~2008年,全国耕地面积减少了346万公顷,年均减少15. 1万公顷。”从数量上来看已经是岌岌可危的了。怎么在当今似乎保护耕地与城市发展相互矛盾的命题里寻找解决的办法,必须从了解耕地下手。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其中包括了:(1)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2)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3)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我国要用世界7%的耕地养活世界上22%的人口,形式相当严峻。为此我国提出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并通过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 建立了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是我国在耕地保护上更多的是在数量上进行保护,譬如18亿亩耕地红线、实行占补平衡制度……都是从数量上来保护耕地,而对于耕地质量的保护,我国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二) 耕地保护中的主体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在耕地保护中,与它相关的主体其一是把握国家宏观大局的中央政府,其二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地方政府,其三是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其四是以耕种为生,直接和耕地相接触的农民。
他们都在耕地保护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但由于它们存在的利益差,它们耕地保护的目标其实也是不相同的,而这也就成了影响它们对待耕地保护的态度以及影响政策制定、执行和最后的效果的原因。
二、 耕地保护各主体的目标与行为
(一) 中央政府的目标与行为
中央政府土地调控的目标是“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是中央在经济和政治双重层面上进行考量的结果。
中央政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花大力气制定了许多政策、法律法规。制定了诸如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用途管制、农地征用管制等等的法规政策。希望以此来推动耕地保护的顺利进行,保证我国粮食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 地方政府的目标与行为
地方政府由于目前的财政分权和政绩考核体制, 其行为目标主要是区域内的经济发展速度和财政增收速度,而耕地保护实际上是与地方政府这一目的相背离的。有调查显示,截止2012年底浙江、天津两地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都有2/3的份额要靠卖地来偿还,而其余省份,最少也有1/5的债务是靠卖地来偿还的。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对于土地的依赖程度。而征地作为将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为地方政府提供着重要财源,而一旦加大对耕地的保护势必对征地造成影响,这不是地方政府所乐见的。因此在耕地保护中,地方政府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甚至是起着负的作用。对于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政策法规也没有有效执行。
(三) 集体的目标与行为
理论上来说,集体所有制是广大农民群众一起所有,自然集体的目标应该是为了农民争取权益,在耕地保护中也应该与农民一道,切实保护耕地不被破坏,让耕地得以高效种植。集体也应该为此而努力。但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存在组、村、乡三级,到底归哪一级集体所有,法律上存在着矛盾,因此这样的产权不明也就导致了各级集体在保护耕地上存在不一致的目标。规模更大更向地方政府靠近的村、乡更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从而成为征地的推手,无法真正的保护耕地,而组一级集体力量较小,多方受限,很难在耕地保护上有所作为。
(四) 农民的目标与行为
在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民是农业生产的微观主体,是耕地的直接使用者和耕地保护的主要承担者。他们对耕地保护的意愿、以及耕地利用方式等都会对耕地保护起到很大的促进或阻碍作用。
农民耕地保护的目标是获得经济收益,只有在耕地能为他们取得满意的经济收益时,他们才会积极主动的去保护耕地。在传统农业地区,农民进行的农业生产是“穷而有效率的”,他们进行农业生产的行为也是“理性的”。因为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农民生产生活环境相对封闭,没有其他增加收益的途径,农民预期的收益全靠耕作耕地估算。当对耕地的预期收益高的时候,农民就会积极主动的保护耕地,而当他们对耕地的预期收益低的时候,他们则没有足够的动力来从事耕地保护,因为对农民来说,摆脱贫穷提高收益维持生计才是最重要的。
三、 耕地保护的主体存在的问题
“中央政府是以增加全社会福利水平为出发点,而地方政府则是以地方的经济增长来谋求其向上级的政绩显示,农民的出发点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各个主体有着不一样的出发,也就是说在它们进行具体的决策时,存在不一样的决策动机和过程,从而导致了它们在行为上的差异。而也因此让它们在耕地保护中遇到了困境与问题。
(一)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矛盾
中央政府虽然为耕地保护制定了一系列强势的政策制度,但是每每下到地方,地方政府由于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以及上一章所谈及的地方自身利益的驱动,会运用它比中央政府更加灵活变通这一特点,减弱各项政策在当地的有效性,以保证地方政府在收入和政绩上的利益最大化。
这样一来,就使得中央政府理论上行之有效的耕地保护手段在地方政府的应变之下被架空,地方政府成了土地实际的支配主体。中央与地方的矛盾,让政令无法通达,从而无法对耕地形成有效保护。
(二) 集体的界定不清晰
《宪法》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并没有明确指出是哪一级集体,而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对此又做出相互矛盾的解释,导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主体虚化,从而不能发挥集体在耕地保护中应有的作用。在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没有真正的主导力量,处于弱势地位,在对待征地的问题上缺乏真正的发言权。
(三) 农民对耕地保护的认知和意愿不足
耕地历来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农民作为耕地的直接使用者,以及祖祖辈辈对于土地的感情,被认为是耕地保护最重要的主体,是耕地保护最后的一道防线。然而,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农民虽然普遍认同对耕地需要实施必要的保护,但对于相关的政策却缺乏了解,而在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上也存在着分歧。甚至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连基本农田这一概念都不清楚。
本章开头就有指出,农民的出发点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如今农民耕作所得却并不能达到他们的预期的收益,从事非农生产反而能获得比耕地更高的收益,农民也就不可能承担起保护耕地的责任,缺乏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四、 如何让耕地保护各主体更好的发挥作用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民认同耕地保护的必要性,但是他们对耕地保护的政策缺乏了解,并且没有积极性。地方政府则是与之相反,了解必要性和政策,但没有保护耕地的正面激励,
反而是存在利益上的冲突。为此要让各主体更好的发挥作用,需要进行必须的改进。
(一) 中央政府要加强监督和扶持
中央政府作为国家权力中枢,要坚定不移的查出土地违法。做到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同时给与耕地进一步的税费减免,对耕作的农民进行直接的补贴。把税收和行政手段结合,提高耕地的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经济杠杆以及设立土地银行、发行土地债券等金融杠杆来调节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达到宏观上保护耕地的目的。
(二) 改革地方政府考核指标
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是硬指标而耕地保护则是软性的指标,在分税制与追求漂亮政绩考核的驱动下,必然会优先考虑发展经济,而不是保护耕地。在这样一种冲突中,地方政府选择发展经济而忽视耕地保护也就成了一种“明智”的选择。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也就成了必然。要改变这一状况,需要对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的激励。改革考核指标,把耕地保护也纳入政绩考核中,并且其重要性不低于经济发展的考核权重。让地方政府内部进行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的运筹抉择,得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最优解。同时要转变地方经济增长的方式,地方经济的发展不能依赖于土地买卖。
(三) 明晰集体土地产权
把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明确到组一级的集体,撤销村和乡镇一级的集体。组一级的集体更贴近于真实的农民,能够更加真实的代表农民的意志,不易被地方政府所左右。同时,组一级的集体虽然与地方政府相比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但产权的明晰能带给农民集体法律上切实的保护,防止地方政府为追逐利益损害农村集体。
(四) 提高农民收益,激发农民积极性
作为耕地保护的最后一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农民的认知和意愿是非常重要的。而农民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出发点也就决定了要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必须从提高农民收益水平下手。
“在征地出让金中政府及其部门则得到土地收益的60%~70%”这一增值收益分配是存在问题的。应该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更多的部分分给当地的农民以及用于被征地地区剩余耕地的资本投入,免费为农民提高耕地的质量,提升耕作水平,让农民可以从耕地中获取更多的收益。
其次作为农民根深蒂固的一种观念,拥有了土地就等于拥有了一份生存的保障,再怎么也不至于饿死。政府应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分级与耕地耕作水平相挂钩的机制。拥有耕地的农户都可以进行投保,而每户农民的耕地,自家进行商议,投保给家中确定的一个人一定的耕地数。往后则按照该耕地的耕作好坏,给与对应投保人较高或较低等级的养老保险评级,影响最终的养老金额发放。
这样的增值收益分配和养老保险分级与耕地挂钩势必让农民在耕地保护中表现的更加积极,从而促使耕地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许恒周. 耕地保护:农户、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分析[J]. 经济体制改革. 2011(04): 65-68.
[2]曹端海. 我国耕地保护的困境及几点思考[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3(06): 27-29.
[3]侯学平,陈茵茵.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耕地保护若干问题探讨[J].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 2009(03): 139-142.
[4]朱红波. 粮食安全的耕地资源保障措施研究[J]. 水土保持研究. 2006(05): 160-162.
[5]李广东,邱道持,王平,等. 耕地保护机制建设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 农机化研究. 2011(01): 9-12.
[6]郑纪芳,史建民. 保护耕地与农户的认知度:462个样本[J]. 改革. 2008(12): 82-86.
【关键词】城镇化 耕地保护 对策建议
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加快城镇化发展则是国家加快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和重要抓手。 而耕地则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加强耕地保护是推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前提和基本保障。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 城镇化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占用并将继续占用大量耕地, 尤其是优质耕地。大量优质耕地不断流失, 耕地总量质量不断下降, 我们正面临着加快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矛盾的严峻形势, 因此研究如何协调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城镇化发展与保护耕地之间的关系
近年来, 我国城镇化水平大幅提高, 但始终高度重视耕地资源保护工作, 目前己形成以为主体,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用途管制为手段, 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政策等在内的政策体系。国家对耕地保护手段不断丰富, 保护措施愈加严格,保护力度越来越大。然而即使在耕地保护最严格情况下,城镇化快速发展仍将占有大量耕地,因此,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新形势下城镇化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
1.1城镇化发展就要占用一部分耕地。 十报告提出要加快城镇化进程,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在经济发展水平总体偏低情况下, 城镇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城镇化规模的扩张, 需要为之提供必要的土地作为空间载体。但土地作为一种资源随着被不断占用, 可用耕地将会逐步减少。另外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将直接带动城镇住宅用地和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需求的增加。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城镇需要调整产业结构,进行现代化建设和旧城的更新改造。新城市的建立和老城市的扩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表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而占一部分土地,包括一部分耕地,是不可避免的。
1.2切实保护耕地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新《土地管理法》着重强调了加强耕地保护问题,其目标是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但是我国耕地资源的主要特征却是耕地面积占土地资源比例小,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质量低,人均耕地少,且日益减少。
1.3寻找缓解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的途径。 在客观上,城镇化发展与保护耕地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城镇的发展和扩大必定要占用一部分土地,但是,城镇又不能不发展。所以,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发展城镇与保护耕地之间的关系。
2.城镇化发展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面对城镇化发展过程中迅速增长的用地需求及耕地资源的急剧减少, 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缓解两者间矛盾, 并在实践中取得积极效果, 但目前仍有不少问题。
2.1农村人口进入城镇, 必然带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住房等一系列用地问题, 因此城镇化必然要占用土地。但从理论上讲, 城镇是较农业用地更为集约的土地利用形式。农村人口进入城镇, 如果说能够顺利将农村的居住建设用地置换出来, 应该说城镇化非但不会增加建设用地规模, 相反还会节约用地。因此, 城镇化是加强了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 节约了土地。但问题关键是在现行制度下, 尽管大批农民进入城镇, 但农村的建设用地却没置换出来, 这不是城镇化本身问题, 而是由土地制度存在的缺陷造成的。
2.2尽管城镇化发展并不是造成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 但不可否认长期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 各地盲目设立开发区, 工业园占用了大量耕地, 同时一些根本不具备招商引资条件开发区征而不用现象十分普遍, 造成大量土地荒芜现象。再加上城市规模盲目扩张, 近年来, 在城市建设中出现一种贪大求洋的不良倾向。城市不合理地外延式扩张, 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为了提高城市化水平, 显示政绩, 一些地方通过行政区划调整大范围地将农村整块地转为城市用地, 大量农用地耕地也随之变为建设用地。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大搞形象工程,争相建设大型广场, 也占用了不少土地。
2.3小城填快速发展是我国城镇化的主要特点之一, 但小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偏高, 存在着用地不经济现象。目前, 有少数地方小城镇建设中无序扩张, 用地结构不合理. 土地粗放经营. 利用效率低下问题非常严重。具体表现缺乏规划, 盲目扩大用地规模, 由于占地容易, 很多小城镇缺乏缺乏约束, 盲目发展, 随意建设。城镇布局分散,缺乏立体规划, 用地结构不合理, 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和其他不经济现象。
2.4大量土地被闲置。一是宅基地。二是一些不景气甚至名存实亡的企事业单位仍占用大面积土地, 利用率低, 有些甚至荒芜废弃。新开发的镇区常常出现征而不用, 多征少用等粗放用地现象。大拆大迁建新城。近年来, 在城镇发展中出现一种普遍倾向, 就是建新城以显示政绩。
2.5城镇间缺乏功能分工,协调,追求小而全各搞各的, 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到处围地大兴土木建商业街导致结果筑巢无凤栖,建城无商来,造成设置闲置土地利用低效。因此有必要弄清城镇化进程中占用耕地主要原因,对症下药,采取措施,正确处理好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现实的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城镇化建设中,并没有很好地处理好城镇发厝与保护耕地这两方面的关系,存在着在加速城镇化发展的同时,忽视保护耕地的倾向。在如何处理耕地保护和城镇发展的关系中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1)城镇土地闲置。(2)盲目扩大城镇规模浪费土地。(3)缺乏立体规划,很少利用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4)乡镇企业布局分散,用地规模过大。(5)盲目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浪费耕地。
3.城镇化发展中加强耕地保护应对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已面临耕地不断减少的严重威胁,保护耕地是我国一个基本国策,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既加快城镇化进程,又切实保护耕地。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3.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通过供地机制的变革与创新,从根本上解决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进而推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的集约利用。通过调查研究,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在指标体系中体现城镇人均用地标准、城镇容积率、城镇土地产出效益等。
3.2消除制度缺陷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要从根本上制止乱占耕地现象, 必须从源头上解决, 改革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 消除制度缺陷, 使乱占耕地无空可钻, 无处可占。这就要求我们建立有效的市场取向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一方面可以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 让农民进城, 离土又离乡, 加快城镇化步伐。另一方面将大量撂荒双重占用的土地解放出来, 盘活存量土地, 增加耕地面积, 缓解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土地矛盾。城镇化有利于人口集中、土地集约。大量农民进城后,可以在农村进行村镇布局调整,将分散化、空心化的村庄整合为规模化、集约化的现代城镇。原有的村庄住宅占地、其他建设用地被释放出来,并通过复垦成为新的耕地。
3.3做好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调控土地的基本手段,通过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潜力,科学地预测未来土地需求,调整各类用地结构和数量,从而综合平衡土地供需形势,达到宏观调控土地的目的。
3.4盘活存量,注重内部挖潜。目前城镇内部存量土地挖潜空间还很大,如低效利用的平房区,缺乏资金开发的闲置土地,未利用的存量土地,企事业单位低效利用或利用不合理的原划拨土地等。在这方面,许多地方通过城镇内部拆迁改造和挖潜,为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等提供了土地,减少了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
3.5.城镇化发展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我们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对土地的有效开发利用。要通过挖掘土地潜力,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荒坡、荒滩、荒沙和废弃地,少占用或不占用耕地;在对耕地的占用上,应先占用低产田,在低产田占用有困难或不适当时才准许占用中产田,原则上禁止占用高产田,并对占用程序进行严格规定,从而妥善解决城镇化发展用地问题。
3.6把好乡镇企业用地关,避免乡镇企业占用过多的耕地。由于城镇化的发展,人、财、物等资源必然流向城镇,通过城镇基础设施、资金、技术以及服务等便利条件引导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城镇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工业集中区,避免乡镇企业遍地开花,占用过多的耕地,达到节省建设用地,减少环境污染的问题。
3.7立体规划,开发地下空间。开发城镇地下间,不仅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而且具有众多优点:节省土地资源、缓解中心区高密度、人车立体分流,疏导交通。扩充基础设施容量、减少环境污染、保持城镇景观、增加城镇绿地,改善生态环境等。因此,今后在城镇建设中,应注重地下要空间,把开发地下空间资源作为城镇规划的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战略予以高度重视并逐步实现。
3.8提倡旧城改造,适度提高城镇容积率。目前我国城镇上部空间的利用非常不足。提倡旧城改造,适当提高城镇的容积率,防止一哄而上建新城,尤其是大拆大迁建新城,是城镇土地集约利用的有效方法。
3.9坚持开发区工业园区走节约, 集约用地之路, 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合理配制,高效利用土地。一是在规划和安排企业用地时, 实行按产业相对集中布局, 协调同类企业的生产设施. 公建设施等资源尽可能共享, 提高开发园区综合配套服务水平。二是加强土地二次三次开发利用水平, 通过修建高密度标准厂房,协调企业转租闲置厂房,直接租用企业厂房缓解企业土地资源利用不平衡现象, 减少相同用途的土地需求。三是调整现行用地政策和供地协议, 以提高投资强度和开发建设密度为目标, 实行供地量,地价与投资额,产出效益等指标挂钩。四是从招商引资到选商引资, 精打细算节约利用土地。设置产业和投资门槛, 提高投资强度, 重点引进占地少. 科技含量高. 附加值高的项目, 积极推进零增地招商, 发挥寸土寸金效益。
3.10实行耕地总量适度保护前提下的城镇化建设。耕地资源的保护仍然是土地管理的第一“要务”。依据城镇化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各地区的长期耕地保有量,将其纳入基本农田范畴进行最严格的管制和保护,实行耕地总量适度保护前提下的城镇化建设,这是我们协调城镇化发展和耕地保护矛盾的出发点。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需要推进耕地分级制度,将耕地保护从单纯数量保护转为数量保护与质量保护并重。
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分为预期性和约束性两类。预期性指标,就是国家期望的发展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来实现,政府旨在创造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能够发挥得更好。而约束性指标,就是在预期性指标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政府责任的指标,是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共利益领域对地方下放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指令性要求。1.2亿公顷耕地保有量,被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这一指标将分解落实到各省(区、市),并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
把指标分为预期性和约束性,是历次规划中的首次。从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方面来说,这种区分更有利于分清政府和市场的职责,有利于强化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共利益领域需要履行的职责,也有利于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体系,从而进一步避免盲目地追求GDP,简单地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等。而从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来说,约束性指标的提出,强化的是政府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是政府部门必须实现、必须完成的指标。1.2亿公顷耕地保有量作为约束性指标,无疑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十一五规划明确划出这道“红线”,既是我国耕地保护事业的一大战略机遇,更是对我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提出了新的挑战。
压力与挑战同在。毋庸讳言,十五时期我国耕地保有量指标并没有完成。过去10年全国耕地净减少量高达800万公顷,十五期末我国耕地保有量已减少至1.22亿公顷。而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未来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5%。我们怎样自觉地接受耕地约束性指标的刚性限制,在约束耕地流失中保障更为和谐的发展?这就必须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中谋求新的发展空间和新的出路,绝不能靠一味消耗土地资源来实现经济增长。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毫不放松地加强土地管理,毫不动摇地严格保护耕地,坚定不移地与违法占用耕地的一切行为作斗争;必须继续把好土地“闸门”,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供应土地。真正守住1.2亿公顷耕地保有量这道“红线”,需要我们不折不扣地履行职责。
我国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保护形势严峻。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联合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最新公报显示,全国耕地面积19.5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0.106公顷(1.59亩),仍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一半,而且地区分布很不平衡。
新《土地管理法》着重强调了加强耕地保护问题,其目标是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但是我国耕地资源的主要特征却是耕地面积占土地资源比例小,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质量低,人均耕地少,且日益减少。在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所允许的条件下,绝大部分能开垦的土地已被开垦。此外,目前我国人口还在以每年一千多万人的速度增加,经济建设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吃饭”和“建设”给耕地带来的压力,有增无减,并没有缓解。
二、缓解城市化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的途径
在客观上,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城市的发展和扩大必定要占用一部分土地,但是,城市又不能不发展。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发展城市与保护耕地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我们必须较快地发展城市,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切实地保护耕地,使两方面得到协调和统一,在发展城市中尽可能地减少耕地的占用。
因此,必须找出一条既能减少耕地占用,又能及时为城乡各项建设提供必需的建设用地,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以缓解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是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道路。土地集约化利用包括四个方面:(1)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2)农村非农用地的集约利用;(3)农村农用地的集约利用(主要是大城市周围的高投入高产出);(4)全国整体的集约用地水平的提高。其中前三条是被大家所共识,而最后一条则未引起高度重视,而此条正是解决用地紧张的主要途径。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不但要从局部如某个城市或农村、某个地区或某块土地的角度来考虑,而且要从系统整体(整个国家)的角度来考虑。加快城市化进程能更好地集约用地和节约用地,能够提高全国整体的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的目标,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
三、发展城市化建设,保护耕地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已面临耕地不断减少的严重威胁,保护耕地是我国一个基本国策,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既加快城市化进程,又切实保护耕地。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
通过供地机制的变革与创新,从根本上解决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进而推动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集约利用。通过调查研究,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集约化利用指标体系,在指标体系中体现城市人均用地标准、城市容积率、城市土地产出效益等。使所建指标体系,既有利于城市化建设,又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既达到发展建设的目的,又起到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地的作用,缓解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的矛盾,变矛盾为协调和统一。
2、做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调控土地的基本手段,通过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潜力,科学地预测未来土地需求,调整各类用地结构和数量,从而综合平衡土地供需形势,达到宏观调控土地的目的。城市规划是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研究城市密度的前提下,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形态的总体设计,并通过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来落实。必须将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起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3、控制乡镇企业的发展,避免乡镇企业占用过多的耕地
由于城市化的发展,人、财、物等资源必然流向城市,通过城市基础设施、资金、技术以及服务等便利条件引导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城市集中,可以避免乡镇企业遍地开花,占用过多的耕地,达到节省建设用地,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
4、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
城市的发展建设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更多地通过实施旧城改造,确定以内涵为主的城市发展方针,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容积率、产出率,增加城区容量;搞好城市规划工作,坚持城市建设不求最大,只求最佳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不断调整区域城市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和用地布局,考虑城市、集镇相互协作、取消重复设置,减少城市化过程中不必要的耕地浪费。把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为集约化经营土地。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服务。
5、根据具体情况,改革现有有关不利城市化发展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制度和政策
制定出一系列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政策,改革现有有关制度和政策,以利于技术、资源和人才的流动。如改革城市户籍制度。凡是基本上放弃农业生产,脱离农村,在城市做工、经商、经营企业,并成为自已和家庭的生活来源;长期居住城市并有自己住房,或有能力长期租住房屋的农村居民,应该改变户籍关系,变农村户口为城市户口,享有同其他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对于已经获城市户口的原农村居民,不再作为农村居民,也不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收回分配的责任田或口粮田。同其他城市居民一样,脱离同土地,特别同耕地的直接联系等。
关键词:土地征收最高限价耕地保护矛盾关系
耕地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农业文明发展的基础,农业想要发展绝对少不了耕地资源。我国在保护耕地方面一直十分重视,2005年时还提出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空前重视耕地保护,加强了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对耕地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但由于城镇化过程的影响,土地征收越来越多,加之地方政府对于耕地管理不当,我国耕地的数量正在逐年减少,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土地征收过程中形成的最高限价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逐渐突出,加大了耕地保护的难度。
1.最高限价的阐释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于建设用地的需求正在不断加大,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十分紧张,大量的农用地被转化成为非农的建设用地,而实现这种转化的主要途径就是土地征收。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1]。其中所说的“国有土地”,既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项规定说明土地要转换产权关系之后才可以进入土地市场,而这个转换是通过国家征收土地产权主体的土地将其变成国有土地来实现的,这里的土地产权主体是指农村集体和农民。这样一来,政府就成为了土地产权主体和土地市场之间的唯一媒介,土地市场中唯一有资格向外供给土地的,掌握着农村的集体土地进行“农转非”的控制权。
在《土地管理法》中对于政府征收土地的价格标准有限定,农地征收价格(土地所有权价格与被征土地补偿费)之中的土地补偿倍数修订为最高30倍,后来又规定可以突破这个补偿上限。虽然湖北省已经不再规定征地过程的补偿上限,但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对公共用地和非公共用地采取了一视同仁的政策,这与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农民通过市场的流转直接获得的土地用途转变的收益相比较,实际上是对土地“农转非”设置了最高限价[2]。
2.最高限价和耕地保护的矛盾关系
2.1最高限价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高限价降低了用地成本,可以使低效益的用地单位从中获利,不利于土地向高效益的用地单位进行优化配置,使需要用地的高效益用地单位出现了用地紧张。而同时,低成本用地也使用地的模式粗放,出现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等诸多的浪费土地资源和不合理占用的现象,降低了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
2.2最高限价不利于农民对耕地的保护
最高限价使土地的价格比土地的实际价值要低很多,不是土地资源稀缺程度的真实反映,使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土地的价值以及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最高限价对农民的误导以及农村耕地产权混乱,使农民对土地的珍惜保护程度降低,寻租、抢占和乱用耕地的现象严重。这些现象的出现对于耕地保护形成了巨大的阻碍,最高限价与耕地保护的矛盾也在加剧。
3.平衡最高限价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的方法
3.1改革征地补偿标准
要化解最高限价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就应当对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改革。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造成了较大的效益损失,在征地过程中适当的引入市场机制,以土地在市场中的价值为基准设立补偿标准,充分考虑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对征地的补偿标准进行改革,避免许多负面效应的产生。
3.2明晰土地产权,完善土地市场
明确农民对于土地的使用产权,使农民可以直接的支配土地,土地的使用权不只是承包经营权,它还包括了完整的转让权及收益权。近快消除各种人为和观念上对农民土地的使用权期限限制,转变观念,加快立法,完善土地市场,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切实保护耕地[3]。
3.3规范政府及用地单位的行为
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用地审批及批后管理都要加强监管。着重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对用地单位的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利用市场机制调节土地资源,提高土地配置和使用的效率,珍惜土地,集约开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社会对土地的需求,从而缓解土地供求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
3.4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减少社会矛盾
最高限价造成的失地农民等一系列社会现象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妥善的安置失地农民,因地制宜的确立多元多样的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方式,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既可以补偿农民的一部分损失,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减少最高限价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
4.总结
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最高限价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不容忽视,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其制约和平衡。减少最高限价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切实有效的保护耕地资源,解决耕地保护面临的困境,维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保护国民的根基。
参考文献:
[1]靳晓芝.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用和耕地保护研究[D].河南农业大学,2012
论文摘要: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耕地被城市占用。本文在分析我国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存在的耕地问题的基础上,对城市化与耕地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要阐述,并提出了城市化发展的新思路。
城市化是城市发展进程的概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术语》对城市化的定义,是指人类生产与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及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
城市化必须以土地为载体,但城市化不应该以牺牲耕地为代价换取的。因此,如何协调城市发展和耕地保护的关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第一部分 我国城市化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给我国城市带来了蓬勃发展的良好机遇。目前,我国城市数量不断增加,城市化及城市经济和社会水平也在持续上升。我国当前的城市化水平已高达40%左右,城市化进程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自1978年到2000年这12年中,我国城市化水平大大提高,从城市数量从1978年的193个发展到2000年的663个;城镇人口增加了2.86×108,年平均增长率为7.2%;其中东部沿海地区开始形成了以特大城市为中心,多层次、功能互补的城市群,西部地区发展相对缓慢。
据预测分析,我国比较合理的城市化水平是70%,这就意味着在未来的50年内,我国将有5亿农民转入城市。这必然会导致城市数量和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部分 我国耕地资源利用情况分析
现今,我国的耕地资源利用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耕地资源的主要特征是耕地面积占土地资源比例小,耕地面积逐年减少且后备资源不足。据有关资料表明,1949年我国耕地面积为9800万ha,1957年增长到11580万ha,然而,此后每年新开垦的耕地数量都比被征占的耕地数量少,到1980年耕地面积降至9933万ha,22年净减少1247万ha,年均减少56.7万ha。1981-1985年年均减少49.3万ha,1986-1990年年均减少24.0万ha,1991-1995年年均减少99.3万ha,1996-1998年年均减少49.4万ha。当前我国人均占有耕地的面积不足0.09hm2,大大低于全世界0.33 hm2的人均水平。全国2800多个县级行政单位,有666个单位耕地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0.033 hm2耕地警戒线。
此外,农村宅基地还占用了大量的耕地。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显示,1999年农村居民用地为83.4×103 hm2,而到2000年则增加至79.7×103 hm2,2001年为107.2×103 hm2。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耕地资源利用情况不容乐观。
第三部分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存在的耕地占用问题
我国高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不可避免的需要占用更多的耕地,据统计,我国每年城市建设占用耕地40000ha,每年生产的近60亿t垃圾也要占用上万公顷的土地,这就对原本已经不足的耕地资源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
一、 城市化不完全使耕地面积逐年减少
伴随着我国越来越快的城市化进程,耕地面积出现了较大程度的减少。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城市化不完全。
完全的城市化并不会带来耕地的减少,相反,当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大量人口从农村涌向城市生活的时候,城市化应该带来耕地面积的增加。这主要是因为城市与农村的建筑空间结构不同,空间拓展程度的差异会使城市的居住用地大大减少。当然,城市用地中还包括了生产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以及公共设施用地等,但是即使考虑到这些因素,城市人口的总占地也会小于农村人口的总占地。贾绍凤等人的测算表明,每增加一个城镇人口比每增加一个农村人口少占用47.5%的土地;卢新海指出,农民在农村占用居民用地的推出足以抵消他在城市居住、生活、生产所占用的土地。据统计,日本和韩国均在城市化进程中实现了耕地的增加,如日本的1930-1940年间和1950-1960年间,这两个时期是日本城市化速度最快的时期,同时也是耕地面积不断增加的时期。这说明,完全的城市化不会是耕地较少的原因,只有不完全的城市化才会产生一系列的耕地占用问题。
我国的城市化是不完全的。当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民在进城生产、生活后,他在农村所占的那一块土地并没有退出,而是仍然处于占用中,这样就产生了两头占用的现状,使耕地面积大幅度的减少。据调查,目前农村中有很多住宅处于闲置状态,这被称为“空心村”现象。下面的表格是对华北南部某个村庄 “空心村”现象的实地调查结果: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村庄里无人居住的宅院高达35.09%,这些宅院的主人已经进城生活却依然占据着农村的土地。进城人口在农村占用的生活用地不能有效退出,是造成我国耕地大量减少的主要原因。我国产生“空心村”现象的根源是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为了避免大量农民进城对城市造成冲击,采取了种种限制的措施,包括户籍制度、城市就业制度和住房制度等。因此,农民进城,转移的仅仅是其劳动力。由于他无法在城市获得合法的身份认可,无法获得有效的生活保障,无法获得固定的居住场所,所以,他在农村的居民用地就只能予以保留,这就形成了“两头占地”的状况。
所以,城市化不完全是造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
二、 城市土地过度利用与闲置并存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面临这样的一种状况:旧城区建筑密度高,道路狭窄,环境恶劣,土地过度利用;而新开发区盲目扩张,土地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大量人口集中在市中心,市中心的10个区面积仅为280km2,占全市用的4.4%,却集中了704万人,人口密度高达95104人/km2,其中老城区人口密度为42900人/km2,人均居住用地仅为10.64m2,人均占地为40m2(1990年);与此同时,新开发区面积虽然大,人口却稀少。此外,我国目前出现了很多盲目兴办开发区的现象,导致了大量土地的闲置浪费。1993年全国清理了2804个开发区,占用土地面积76km2,几乎全部是耕地。据国家土地管理局调查,全国城市土地闲置率为15%,闲置土地面积高达7000ha。据2000年全国455个城市调查资料显示,其城市建成区用地面积12858.7 km2,实有房屋建筑总面积约40亿m2,平均容积率为0.31。这说明了我国在土地规划方面存在着较多有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原有城市用地行政划拨形式的存在,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因土地的无偿性而对土地的集约利用意识不强,从而使土地的浪费现象较为严重。
第四部分 城市化发展的新思路
城市化必然会占用耕地,但是城市化不一定带来耕地面积的减少。鉴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土地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正确处理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在城市化进程中保护耕地,耕地为城市化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
一、 实现城市化进程中耕地保护的政策手段
由于我国存在着城市化不完全的现象,因此国家应该在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住房制度等相关领域进行调整,确保农民的进城生活,使农民进城后转移的不仅仅是劳动力,还应当包括人身,能够在城市获得合法的身份、生活的保障和固定的居所,最终可以把整个家庭都迁移到城市生活。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应该在农村住宅制度、土地制度等方面做出调整。在大量农民进城扎根后,就可以考虑到在农村进行村镇布局调整,将分散的、空心化的村庄整合成为规模化的、集约化的现代城镇。原有的村庄居住用地被释放出来后就可以通过复垦成为新的耕地。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的小块田进行重新规整,就可以得到更多的耕地,也便于大规模、机械化的农业生产作业,实现了农村土地资源的重新整合。
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的耕地资源稀缺,因此,国家还应在做好耕地的集约利用方面制定相关的政策,例如严格控制小城镇用地,适度扩大大中城市土地供给,充分发挥大城市的聚集效应和规模效应;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将耕地保护从单纯的数量保护转为质量保护等。
在政策方面,日本和韩国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二、 实现城市化进程中耕地保护的规划手段
针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土地不能有效利用的问题,我们应辩证的看待城市化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有效协调,合理规划,促进二者共同发展。
首先,我们可以加快土地市场化步伐,盘活城市存量土地,即把闲置土地的使用权收回,然后以有偿的方式将其重新配置,以达到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化发展。其次,我们要合理调整城市用地结构,优化土地配置,改善城市综合环境。最后,我们还应该引导城市布局与发展方向趋向于合理,结合产业布局和城市功能调整,实施旧城改造,发挥城市土地的最大效益。
三、 实现城市化进程中耕地保护的科技手段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利用越来越多的手段来改善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提高土地容积率,加强多维空间的利用。一方面我们可以实现城市建筑物的立体化,大力发展高层建筑以节省占地面积;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立起地下交通、停车、商业、存储等设施,使城市建筑用地大大减少。
此外,一些科学家展开丰富的想象力,提出了一些大胆的构想。例如,上世纪70年代美国和日本的科学家分别提出了“海上城市”和“水上东京”的设想,拟向海上和海底争取用地;还有的科学家从模拟自然生态出发,拟建设以巨型结构组成的集中仿生城市;随着现代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还可以用高级的、牢固的材料八建筑物架在空中,从而减少了城市用地。总之,科学技术的进步必然会为我们来带新的解决办法。
参考资料:
[1]
边学芳,吴群,刘玮娜. 城市化与中国土地利用结构的相关分析[J]. 资源科学. 2005(5)
[2]
刘维新. 中国城镇发展与土地利用[M]. 商务印书馆. 2003
[3]
申健. 试论城市化与耕地保护[J]. 乡镇经济. 2007(6)
[4]
谈明洪,吕昌河. 城市用地扩张与环境保护[J]. 自然资源学报. 2005(1)
[5]
王群. 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持续利用问题[J]. 中国土地科学. 2003(4)
[6]
关键词 新时期 土地管理 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下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集约与节约用地尤为重要。我们必须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综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使有限的土地资源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1)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划定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同时加快建设国家标准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健全耕地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民住宅要先行安排空闲地,加快旧村和“空心村”改造,鼓励农民向中心村、小城镇聚集。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数据库,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数据库网络传输系统,把保护耕地责任落实到乡镇、村组、农户、地块,做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
(2)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各级政府要制定和重新审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指标,降低经济增长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消耗。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划定城镇建设用地“红线”,限制城镇建设过度扩张,走集约化城镇发展道路。加强土地整治和复垦开发,对全国各类存量复垦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积极复垦旧城区、空闲地、废弃地等。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针对不同产业土地配置效率和不同区域主体功能的差异,明确不同产业用地的先后次序,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等集约化程度高的产业用地,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地、高污染产业用地。
(3)积极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规模经营的前提。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始终坚持“姓农”,绝不能以流转为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务必做到土地流转不流失。必须坚持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民享有土地流转自、流转方式选择权和价格收益谈判权等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健全评估制度,规范流转手续,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地方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土地流转长远规划,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配套政策,加强土地流转过程的规范管理,积极做好土地流转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防止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的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
(4)弱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土地增值收益公平惠及各方。遏制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将土地收入由原来地方政府自行支配的预算外收入,全部或部分纳入中央统一掌管的预算内国税收入,从根本上弱化地方政府与土地的利益关系。改革和完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收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土地税收在抑制土地投机、规范房地产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土地取得和保有成本,逐步把原来一次性收取70年或50年的土地出让金,改为缴纳浮动的土地使用年税制。规范征地程序,明确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不同实施办法,公益性征地要严格依照论证、协商、听证、裁决、审批等程序确定,绝大多数居民不同意征地拆迁的不能强征强迁;经营性用地要严格按照市场运行机制操作,让当事人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权。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各种补偿方式,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进行妥善安置,解决好他们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问题,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土地管理配套措施和体制机制。尽早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进行相应修改,突出全面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坚决制止滥用征地权。同时加强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忧患意识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自觉性。加强全国土地监管信息体系建设,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土地监管网络信息系统,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对土地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全方位管理。加强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能力建设,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节约用地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惩处措施,对违规建高尔夫球场和高级别墅的要严肃查处。大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变通。建立健全土地和耕地定期检查、动态巡查、不定期抽查责任制,及时发现问题,对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预防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行动上增强主动性,在落实上增强责任感,真正地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用地观念,特别要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节约集体用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宣传到组入户,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变成全社会共同责任和自觉行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