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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制度建设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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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制度建设

第1篇:生态制度建设范文

新疆地处内陆干旱区,水资源短缺,植被稀疏,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新疆陆地生态系统的环境结构由山区生态系统、绿洲生态系统和荒漠生态系统构成。天然林草是构成这3个生态系统安全的基础。草地生态系统直接影响新疆全局的生态系统。新疆草地面积0.56亿hm2,占国土面积的34.4%,其中可利用面积0.5亿hm2,且草地类型丰富,优良牧草多,中等以上草地面积占草地面积的69%。新疆畜牧业以草地畜牧业为主,草地作为畜牧业的基础生产资料,为畜牧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草地在阻挡沙漠扩展、保持水土、维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疆草地超载过牧严重,一般超载率达60%~70%,局部地区甚至达100%以上,致使80%的天然草地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沙化、盐渍化,产草量下降30%~50%。据调查,新疆37个牧业、半牧业县的天然草场,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其载畜能力为1261万羊单位,而最近几年调查,其载畜能力已下降为1392万羊单位,仅为原载畜能力的61.6%。因此要实现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脆弱的生态环境,必须改善和恢复草原生态系统。

1牧区水利及草原生态建设现状

新疆以往的水利建设,受农业结构的影响,水利建设主要是围绕农田灌溉来展开,牧区水利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投入尤显不足。据统计,新疆37个牧业、半牧业县的水利投资仅占水利总投资的11.03%。新疆牧区地广人稀,牧民流动性大,牧区水利工程分散,引水能力低、调蓄能力差。由于管理难度大,存在重建轻管思想,使现有水利工程老化、失修,完好率、利用率低,经济效益差。在牧区水利建设指导思想上,由于对草原认识不足,把牧区水资源缺乏作为一个强行要解决的问题来看待,而不是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去认识,无限制地开发草原水资源,大力发展草原畜牧业,而不是根据水、草的承载能力,科学地确定牲畜数量。在无水、缺水草场/遍地开花0盲目打井,为畜群的大量涌入创造条件。这种通过追求牲畜数量和掠夺式的扩张来实现效益的做法,不仅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导致了牧民收入的减少,而且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5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6,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专门针对草原工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2003年3月1日重新修订通过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6正式实施,进一步推进依法治草进程,对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可持续利用和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新疆牧业生产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前已有0.45亿hm2草场实行有偿承包,占草原总面积的94.4%,明确了草原使用者的责、权、利。截止2002年底,新疆累计定居、半定居牧民14.4万户,占牧民总数的80%;建设人工饲草(料)地近26.67万hm2,改良草地126.67万hm2,正播牧草22万hm2,改善了牧区生产条件,增强了牧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围绕减轻天然草场过牧压力、发展高效草原畜牧业,先后启动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天然草原植被恢复、草原围栏、草种基地建设等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和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推动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

总结起来,近年来新疆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模式:¹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大规模人工草料地。如联合国粮食计划署无偿援助的/28170项目;º以昭苏秦力松牧业开发区为代表,建设灌溉设施、培育天然割草场的/家庭牧场0模式;»富蕴县牧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牧工商联合企业0模式;¼实行转产分流的/生态移民0模式;½引水灌溉,提高天然草地产出的/天然草地补充灌溉0模式;¾实施/生态置换0模式,使作为冬牧场的荒漠、半荒漠草场得到保护和自然恢复。

2对牧区草原生态建设水利保障体系的认识

2.1建设牧区草原生态系统水利保障体系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1)新疆草原牧区地处边远,主要是少数民族聚居经营,应把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原牧业改革作为重点去研究解决。高度重视资源和生态问题,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草原牧区的建设也应是重点难点。据调查,2000年新疆农民人均收入1618元,牧民收入仅970元,为农民收入的60%,有些牧区人均收入不足500元,阿克陶县塔吉克自治乡人均收入仅326元。因此只有广大牧区经济发展了,各族人民过上了幸福的生活,才能为巩固边疆、加强民族团结和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为新疆的现代化建设提供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2)恢复和改善草原生态系统和建设水利保障体系是国家生态安全的紧迫任务。新疆来自山地的冰雪带的夏季融水是主要的水源,垂直分布的山地森林带具有重要的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山地的草甸与草原带除了作为夏季放牧场之外,并具有重要的水土保持作用。由于过度放牧、滥垦乱挖以及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等人为因素,使85%的草地不同程度退化、沙化、盐渍化,其中严重退化面积占37.5%,草地平均超载率达47%,新疆水土流失面积103万km2中有92万km2为风蚀沙化面积,年均有67.0万km2的农田遭受风沙危害,沙漠侵袭绿洲趋势加快,沙尘暴频繁发生,部分河流泥沙量增大,局部洪灾加剧。因此恢复草原生态和建设水利保障体系是关系生存与发展的大计。

2.2水资源保障体系要为改变传统畜牧业经营方式和畜牧业

产业结构调整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新疆草原畜牧业要走出/超载过牧、草地退化、生态恶化0的困境,要实现草原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把改善和恢复草原生态系统放在首位。要做到这一点,就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必须调整草原承包制的关系,改变传统落后的游牧方式,实施/退进0战略,即:没有生存条件的牧民从沙化的草地退出来,进入农区实行/生态移民0;落后的放牧方式从草原退出来,实施围封禁牧、轮牧,逐步实现/暖季天然放牧,冷季人工舍饲0,引进农区种植业的先进技术和品种,建设高质量的饲草料基地,实行/生态置换0;落后的土种牲畜从牧区退出来,引进和培育优良的牲畜品种。同时,根据充分利用新疆丰富的光热资源和饲料资源,通过扶持龙头企业,发展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公司连基地、基地连牧户的种、养、加、销为一体的产业化经营体系。实现从数量型向效益型、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走高产、优质、低耗的发展道路。无论实行/生态移民0、/生态置换0,还是建设畜牧业生产基地,都必须有充足的水资源作保障。草原生态系统水利保障体系,就是以水、草、畜平衡为基础,以节水挖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为主,建立健全牧区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发展节水灌溉,合理配置水资源,发展草地灌溉,大幅度提高饲草料产量,为舍饲、半舍饲畜牧业发展方式和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

2.3水利保障体系要为促进牧区恢复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创造条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草原生态系统的破坏主要是超载放牧和不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造成的,水是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最活跃因素,水是干旱地区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最重要的物流系统,在长期的演化过程中,水资源形成一定的时空分布规律。在水利保障体系建设中,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充分利用这种规律,建立起人与水相互依存的、持久的和谐关系,而不是破坏这种规律,诱发区域性的生态灾难。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上,要科学引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水,要兼顾源流与干流、上游与下游,充分利用有限的水资源,依靠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大力提高草地生产能力。据分析,现有草地水分生产率多为0.3~0.6kg/m3,生产率极低。天然草地盖度提高10%~20%,其固沙和生态功能极为显著,土壤侵蚀量比裸地减少90%以上。固沙和涵养水源分别是林地的2~4倍,土壤水利用率可提高20%~30%,甚至50%以上。如果通过灌溉、施肥、补播等改良措施,天然草场的产量可达14~22t/hm2。这说明草地生态功能有效恢复和保护,既可增加降水、减少水灾害,又能增加草的产量,实现水资源和草地资源永续利用。

2.4水利保障体系要有利于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促进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草产业在国际国内市场十分畅销,其经济价值高、效益显著。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灌溉种植牧草,除满足本地区现代化畜牧业对饲草的需求外,还应深加工,逐步达到产业化经营,可以大幅度提高牧民经济收入,实现经济与生态效益双赢。草地畜牧业生产是一个复合生态经济系统,从生态学、经济学角度考虑,草地畜牧业生态系统具有生物质能的产出、经济收入和影响区域生态环境等功能。一个良好的草原畜牧业生态系统应该是:既能充分地吸收、利用、转换输入的物质与能量,获得高产优质的草畜产品,又能保持生态环境良好,经济效益越来越高,使整个系统处于优化发展的动态平衡和良性循环状态。牧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如离开草地畜牧业这一大系统整体的综合功能,其特殊功能必将消失,因此,水利保障体系建设要以生态、经济、社会的整体效益最优为目标。

3新疆牧区水利发展的主要措施

3.1完善和深化牧区水利前期工作

新疆水利厅已完成5新疆牧区草原生态水资源保障规划6,在规划的指导下,应进一步编制各地区、县市生态保护规划。在编制规划时要坚持生态系统水草畜平衡和节约用水的原则,依据植被地带分布规律和地貌条件,提出分区内区域水资源配置和生态建设规划,为中央启动草原生态保护水资源保障建设奠定基础。

3.2建立调控引骨干工程

新疆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为不均,饲草料的灌溉必须要依靠相应的调、控、引骨干工程才能保证灌溉;新疆水资源极为有限,今后牧区水利以节水挖潜为主,主要依靠农区节余水量解决牧区水资源。应抓住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种植业围绕畜牧业来安排-的有利时机,发展饲料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料种植面积,尽快形成粮、经、草(料)/三元0种植结构。伊犁、阿勒泰、博州等牧区地表水系发育,水资源开发潜力大,建设重点以开发地表水为主,依托已建骨干工程,并新建一批中小型水库和引、提水工程,兴建集中连片、成规模的节水型人工饲草料基地和补充灌溉草场。对于哈密等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相对短缺地区,在合理利用地表水的同时应严格限制地下水超采,重点对现有灌区进行种植结构调整、节水改造、挖潜配套,适当建设一批以小水库、小塘坝为主的蓄水工程和以喷灌为主的饲草料地及补灌天然割草场。在塔城、克州等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具有一定潜力的地区,以开发地表水为主,适度开发地下水,对现有灌区进行结构调整及节水改造,重点建设一批中小型引、提水等骨干水源工程,兴建)定规模的节水型灌溉饲草地,发展补充灌溉草场。

第2篇:生态制度建设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的指导下,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在项目批准立项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必须由水利部批准的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实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确定承建单位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有关规定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实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全面控制的条款。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实行部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九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不得采取压低监理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十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及设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须向工程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水土保持工程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章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聘用信息员。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须经过培训、考试或考核,取得相应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由监理单位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后任命。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并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是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需要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经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指定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二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经验并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

第十九条监理员应由取得《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或《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信息员由经过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协助监理人员工作。

第四章监理实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机构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监理规划。

(二)依据工程建设进度,按单项工程或专业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三)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有关规章、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项目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下列条件时,征得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主体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一)承建单位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二)第一批施工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经监理工程师核查。

(三)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四)年度计划已落实。

(五)所需人工、材料、设备已落实。

(六)其他必备的开工条件已具备。

第二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放线和图班界线进行复验和确认。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建单位报送的拟进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

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等,监理工程

师不予承认,并通知承建单位不得将其运进场。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员对治沟骨干工程、淤地坝和坡面水系等工程的隐

蔽工程、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对造林、种草、坡改梯、小型的沟道治理和蓄水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可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监理工程师不予承认,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建单位整改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的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指令,要求承建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复工通知。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建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条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群众自筹资金到位和实际投劳情况核实统计,并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报告。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一)承建单位统计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对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建单位按施工合同填报竣结算报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建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进度控制:

(一)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建单位编制的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三)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监理工程师应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责成有关方面改进或调整计划。

(四)督促承建单位按调整计划进行施工。

第三十四条对原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对不影响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和工程功能的工程变更,须经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总工程师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的质量等级提出意见。监理工作报告是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的主要材料之一。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水土保持工程施工中的工程变更、费用索赔、信息管理等监理工作,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3篇:生态制度建设范文

一、林改是农村改革的拓展和深化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整个农业和农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加快林业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全省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进一步理顺和明晰林业产权,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积极性的根本措施。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各地为稳定、落实和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促进我省林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林业产权尤其是占全省森林资源85%以上的集体林业产权,仍然有许多不完善、不落实的问题。通过改革,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真正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让农民群众更多地从林业经营中得到实惠,真正形成“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的良好氛围。

第二,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破解当前林业发展难题,加快林业发展,实现我省林业率先跨入可持续发展新阶段的迫切需要。当前,林业改革的重点在两大块。一是分类经营改革。也就是在将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以后,明确如何严格保护公益林,维护生态安全;如何放活商品林,提高林业经济效益。二是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林地、林木的权属,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

第三,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我省既是一个农业省份,同时也是一个典型的山区省份。全省2/3的人口在农村,2/3的国土面积在山区,85%以上的森林资源也集中在山区。当前,综合开发山区资源主要有两大障碍因素。一是思想观念还没有从过去以木材生产为主的传统观念上转变过来,认为开发山区资源就是砍木材,没有把开发的重点放到毛竹、油茶、森林旅游、森林蔬菜、森林食品、森林药材等这些既不破坏生态环境、又极具市场前景和开发潜力的产业发展上来。二是体制机制不活。山区林业经营中公有的比重较大,非公有制林业发展较慢。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在明晰权属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大力发展股份林业、民营林业、个私林业,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形成市场带企业、企业建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市场化开发、产业化经营的山区资源开发格局,做大山区经济总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

二、林改的核心是彻底还权还利

林改工作纷繁复杂,但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就是还权还利。

所谓彻底还权,就是把能够分到户的山全部分到户,凡是能够单独区分开来的山场,一律不搞联户发证。为了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此,我省提出了以县为单位,分山到户率、分户发证率、纠纷调处率、群众满意率必须达到80%以上的要求,并把它作为林改检查验收的最低控制指标。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坚决分山到户,把经营自彻底还给林农,充分调动广大林农的积极性。到目前为止,我省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已基本结束,全省分山到户率达到82.5%。

所谓彻底还利,就是从2004年9月1日起,将除育林基金外的所有涉林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并且不允许出台任何其它收费项目。省委省政府态度非常坚决,把利益彻底还给林农,财政面临的困难由政府承担。为此,仅省财政就拿出6个多亿的转移支付资金,分别安排给县、乡、村,确保取消涉林收费后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

三、林改使江西农村焕发出了勃勃生机

一是林地林木全面升值,林农收入大幅度增加。根据省统计局抽样调查统计,通过减负增收和发展林业,2005―2007年,全省农民来自林业的现金收入每年都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由于林改政策的拉动,全省木材价格大幅上涨,主要木材产地的木材收购价均上涨了1倍以上,毛竹价格上涨了3倍。林木林地的流转价格也随之大幅攀升,得到林改实惠的农民个个喜笑颜开,齐声称赞党的富民政策好。

二是林业经营者积极性空前高涨,全社会办林业的格局开始形成。通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有效地激发了社会各界投资林业的热情,企业、个人造林育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2005―2007年,全省每年完成人工造林都在320万亩以上,2008年将有望突破500万亩,其中企业和个人投资造林将超过2/3,创历史最好水平。按照每亩投资250元的标准计算,2008年全省投入造林的社会资金将达到8.3亿元以上。

三是大量纠纷得到妥善化解,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林改中,许多积怨多年甚至经地方法院判决都难以执行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由于产权明晰到户,老百姓护林积极性大大提高,森林案件连年下降,农村社会秩序井然,林改对和谐平安江西建设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是促进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巩固了基层政权。林改的基本做法是充分发动群众,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整个改革过程尊重了民意,体现了民主,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极大地提升了基层组织依法理政水平。同时,广大基层干部在林改中兢兢业业,历尽千辛万苦、踏遍千山万水、深入千家万户,感动了群众,锻炼了干部,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林改后的村级换届,干部连选连任的比例大幅度增加。

五是林业管理体制得到理顺,依法治林取得实质性进展。通过林改,全省林业行政事业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从此不再靠向老百姓收钱过日子;过去靠垄断经营养活的林业公司,改为承担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390多家森工企业完成了改制,改制面达到73%。全省建立了一批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和森林资产评估、木材检量等中介服务组织,将部分非行政职能从林业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了政府职能转变和林业执法环境的优化。

四、巩固和发展林改成果必须不断深化各项配套改革

(一)鼓励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

加快建设林业产权交易中心,通过交易中心的规范流转,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林业要素向大户和能人集中,实现资源变资本,提升林业发展水平。目前全省共有35个县(市、区)建成了林权交易中心,共实施1169宗、面积达69万多亩的林权转让交易,涉及金额达7亿多元。另有13个县(市、区)的交易中心正在建设中。林权交易中心正在成为一个集林权登记、信息、交易实施、中介服务、金融办理、综合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林业管理与服务平台。

(二)完善林业法律法规

完善林业法律法规是确保林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在已经出台《江西省森林条例》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相关配套的单项地方性法规。目前已列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计划的有:《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江西省湿地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必将会促进我省林业的发展。

(三)积极推进林业投融资体系建设

林业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为了破解融资难的问题,一方面,依托现有的投资渠道,继续争取国家在长江防护林、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血防林、林业种苗等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联系,主要是与农行、农发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联合,开发适应林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完善贷款和抵押、担保等政策。到2008年底,全省新增林权抵押贷款30亿元。同时,针对林业的自然属性和风险的不确定性特点,积极探索开辟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和林业自然灾害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着手建立林业救灾准备金制度,有效利用社会保障机制来化解林农的经营风险。

(四)建立更加有效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

要改革木材采伐管理制度,确保采伐指标到户,在全省全面禁伐天然阔叶林。与此同时,完善公益林补偿机制,提高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直接受益单位补偿为辅”的筹资机制,不断提高生态补偿能力,缩小林农收益差距,充分调动林农保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一方面争取国家和省财政提高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额度;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开辟公益林的社会化补偿途径,如从矿山、旅游、水电等部门提取补偿资金等,以减轻财政补偿的压力。

(五)组建“三防”协会等林业合作组织

组织和引导林农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建各种形式的林业合作组织,在政策扶持、信贷融资、采伐指标分配、科技服务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有效提高林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林农抵御风险的能力。到2008年底,全省组建“三防”协会等林业合作组织突破1万个,成为我省林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六)创新科技体制,为林农提供良好的科技服务

大力实施科教兴林战略,努力提高林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林业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促使林业科技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4篇:生态制度建设范文

摘要: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过程中,应最大可能地提供和满足生态环境用水。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保护水资源的法律法规,有关生态环境用水的规章制度仍不健全。本文首先对生态环境用水作了一个概述,然后从生态环境用水现状分析了有关生态环境用水制度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了几点完善生态环境用水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生态环境用水; 现状与进展; 制度的不足; 完善

一、 生态环境用水的概述

生态环境用水的概念可分为2个层次,广义上讲是指维持全球生物地球化学平衡诸如水热平衡、水沙平衡、水盐平衡等所消耗的水分。以我国为例,降水资源总量为6.2万亿m3,其中有一部分为生态环境用水,包括植被蒸散、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蒸发以及为维持水沙平衡及水盐平衡而必需的入海水量。狭义的生态环境用水是指为使生态环境不再恶化并逐渐改善而需要消耗的水资源总量,是针对我国2.8万亿m3水资源总量而言的。

二、我国生态环境用水立法现状

关于生态环境用水的立法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非常薄弱的。《水法》第4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21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此外,《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也有零星规定,但都没有明确详细规定。

三、我国生态环境用水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综观涉及生态环境用水的法律规定,最为重要的就是《水法》第21条的规定,其中第1款实际上是水权制度中关于用水序列的规定,生态环境用水在水权用水序列当中并未突出其优先的地位。这种笼统的规定对于优先保障生态环境用水是极为不利的。

(二)生态环境用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当中所占的比例太小,这一现象在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以黑河流域上用水量最大的城市张掖市为例,张掖市2002年国民经济各部门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用水的比例是87.7:2.8:2.2:7.3,单方水GDP产出仅为2.81元,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三)我国水权管理体制中关于生态环境用水权属管理的规定不完善。在过去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下,水资源使用成本近乎为零,挤占生态环境用水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水资源任意开发利用,很难避免无序侵占和浪费。当水资源已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时,其使用价值相应提高,这就更加剧了资源的无序侵占与过度利用。而这种无序侵占与过度利用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更加明显,如河道断流、生态环境恶化等。

四、完善我国生态环境用水有关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对于生态环境用水的保障

面对新形势下的需要,应对当前的水政策和法律做出相应调整,因其在建立水权和水分配体制时没有考虑到生态环境用水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无法解决当前水资源管理与发展所面临的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经调整的水政策和法律应承认生态环境的用水需求,以此来平衡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对水资源的需求。

(二)确保生态环境用水在水资源配置制度结构中的优先顺序,加大生态环境用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中所占的比例

目前各地区生态环境用水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当中的比例很小,但是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不要因为害怕经济增长受到影响而牺牲生态环境用水。这样做反而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一般情况下因地区差异而存在如下两种情形:(1)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处于第一优先顺序地位,而生态环境用水处于第二优先顺序地位;(2)在其他地区,实现水人权的用水处于第一优先顺序地位,而生态环境用水同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处于平等的需要统筹兼顾的第二优先顺序地位。

(三)建立健全水权管理体制 ,加强生态环境用水的权属管理

生态环境水权的确立及其水权主体的明确,则将有利于保障生态环境用水,从而保障公共利益。此外,水权制度的引入,可以改变过去取水许可以一次性授权水量分级标准而不控制总量的弊端,真正实现由流域机构统一管理水权,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际水权管理权限的划分等法定程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相应的水权,必要时省也可以通过市(地区)际水权管理权限的划分等法定程序授权市(地区)分级管理各自的水权 :从而,在总量上控制、限制和避免超量用水,真正保障生态环境水权名实相符。

参考文献:

[1] 李云玲,谢永刚.我国生态环境用水权的界定和分配问题探讨[J].黑龙江水专学报,2003(4).

[2] 贾宝全,张志强,张红旗等.生态环境用水研究现状.问题分析与基本构架探索[J].生态学报,2002,22(10):1734-1740.

第5篇:生态制度建设范文

Abstract: The causes of soil eros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are analyzed in the paper.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programs are established to further strengthen supervision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The County's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are standardized to preserve water and soil resource,prevent soil erosion and maintain a health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关键词:水土流失;成因;加强监管;重要性

Key word: soil erosion;causes;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importance

中图分类号:TV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4-0016-01

在科技经济突飞猛进的今天,环境与资源保护已引起世人的高度关注,搞好优化生态环境,“水土流失是头号的环境问题”,如不注重防治水土流失,对人类危害的恶果不言而喻。

我县为长白山火山喷发构成的典型地形地貌,绝大部分是由山地和丘陵所构成,四周群山环绕,山坡陡,岩石多,树木和草场需要非常长的时间方能恢复,由于过去木材的过量砍伐,现在又大量开采石料,新增大量开发建设项目等因素,破坏了原有的地貌植被,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并且大部分是强度流失,没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难以恢复植被,同时,山区水土流失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因无法涵养水源,山洪爆发,洪水直泻大河,短时冲向下游,加大下游防洪压力,再就是大量泥沙块石带到河中抬高河床,造成水位升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在山区植被好的前提下,各种建设项目不按水土保持法律规定办事,认为无关紧要。首先是在公路建设上没有按照工程与水土保持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规定办理,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严重,大量流失的泥土冲埋良田、淤塞河道。其次大量开山采石、挖矿、无序砍伐,不按科学技术操作的农业开发等因素,也造成了大量的水土流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

①落后的耕作、管理,边开垦边撂荒,坡耕地的增多,滥砍盗伐产生了新的水土流失。

②人口增加,自由民的流入,任意开荒砍树以及不顾条件的种植人参、药材和发展养鹿等,都使水土流失的面积和强度加剧起来。

③乱开小片荒、沟壑开地等直接危害农田,由于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产生大量的冲刷沟,冲刷掉大量的泥砂,造成了大量的水土流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治理措施:

①坡耕地采取修水平梯田,过渡梯田、地梗植物带、石格等措施可以控制,水、土、肥的流失,对于精耕细作,提高产量都有一定的作用。

②荒山治理:主要采取植树造林、改变荒山、平衡生态环境,增加民需用材林的面积。

③农田耕作和经营管理的改变能防止水土流失的产生:横山打垄、合理布置农作物,合理调节农业、林业、牧业和多种经营的结构,均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④借鉴外地先进的治理水土流失的经验,是预防水土流失的好经验是对水土流失区防冶的一条捷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计划地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耕地进行治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全县的生产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凡生产建设性项目,一定要做到水土流失治理与工程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原则。立项计划、设计书一定要有防治水土流失的方案并由水保部门审批。否则,不予立项。农业、林业部门在组织开发性项目要将水土流失防治工程纳入项目范围之内。要大力宣传水保法律法规,以保护环境资源为荣,做到对破坏水土保持造成水土大量流失的要敢于批评、劝导、举报,营造一个人人关心水土保持的良好氛围。同时,治理水土流失一定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树立起良好的保护环境资源的社会风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事业单位负担。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6篇:生态制度建设范文

会议指出,全县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年活动目前进展良好、稳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是制度清理认真扎实。整体来看,已经将现有的制度基本上清理完毕。二是制度创新起步良好。在清理现有制度的基础上,一些乡镇和单位围绕管人、管钱、管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群众利益和领导干部作风六个方面,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取得一定进展。三是工作氛围日趋浓厚。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认识更加深入,对本乡镇、本单位制度建设的不足之处也有了清晰的把握,对下一步开展好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会议同时也指出了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有些乡镇和单位忙于日常事务,对制度建设的思想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全县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启动偏迟,进度不统一;有的上报资料不全,制度清理报表存在缺漏;有的对制度清理的理解不正确,将上级制定的法律法规作为本单位制定的制度上报;有的制度清理工作比较滞后,制度创新谋划研究得不够,存在走过场的情况。

会议要求,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市两个会议精神,针对本乡镇本单位实际,把这项工作推向深入,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要强化调研,注重结合。加强调查研究,在前期清理的基础上再次清理,找准创新的重点和努力方向,按照科学、民主和有效的原则推进工作。对保留的制度再次梳理,需要完善的制度再次加强。要与政治生态环境建设年活动第一阶段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即将开展的查摆问题的过程当成制度清理的过程,针对查摆出来的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及生活作风和中层干部在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问题都需要在制度层面来分析,进一步完善。

二要完善制度,形成体系。抓好制度完善是第二阶段工作重点。制度的完善是个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过程,有缺陷如果不及时修改会给制度的破坏者提供机会,所以要及时总结制度执行中的成败得失,切实提高制度的质量水平。在工作中要把握两个“注重”:注重“评估”,对所有制度进行一次评估,看其有效性、针对性如何,查找不足,重新修订,评估的过程就是个删繁就简讲求实效的过程;注重“系统配套”,要按照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制度完善过程中要注重单项制度与其他制度协调配套、惩戒约束与激励保障配套、实体与程序配套、原则与细则配套,逐步形成严密的制度体系。

三要与时俱进,狠抓创新。按照孙志刚同志讲话中提出的“四个紧紧围绕”努力做好制度创新。要体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找准制度创新的突破口,抓住重点难点环节做好创新。要紧紧围绕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及关键环节、紧紧围绕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紧紧围绕党务、政务、厂务、村务和事务公开,紧紧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为政治生态环境建设服务、为促进黟县大跨越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保障。

第7篇:生态制度建设范文

1两型社区的定义

“两型社区”的概念源于其建设实践,指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区。关于其内涵,雷国珍等认为这是包含了两型社会具体内涵的一种社区形态。社区作为人们生活与消费的主要场所,两型社区更加突出的内容是“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3]。姚茂华和舒晓虎认为“两型社区”建设的核心在于培育一种“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新社区生活方式,根本目的在于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4]。笔者认为两型社区中的资源节约型社区是指整个社会建立在节约资源的基础上,其核心在于社区生活消费领域的资源节约,通过采取技术和管理等综合措施,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尽可能的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发展模式。环境友好型社区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其核心内涵是社区公众的生活方式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可持续发展。

2生态文明视域下两型社区的建设体系

关于两型社区的建设,张楚文从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了“两型社区”的研究[5]。刘志海结合武汉市“两型”社区创建实践,提出“两型”社区建设的保障措施在于领导体制、宣传机制、资金投入、社会参与和理论研讨等五个方面[6]。武汉市万松街白松社区在探索“两型”社区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上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第一,通过宣传引导居民“两型”社区建设意识和绿色消费习惯;第二,通过社区活动,提高居民参与度,增强社区建设自主性。如“科普实践”、“换客超市”活动及社区自愿者服务队活动的开展;第三,通过引入企业新鲜血液,提高“两型”社区建设活力,如通过引入企业,实现社区节能改造和垃圾的分类回收[7]。从以上的研究来看,已有研究更多的是将两型社区建设的内容放在了社区管理、社会组织、企业互动以及居民参与层面,忽略了两型社区建设的最初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两型社区规划及其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更为重要的是尚未形成两型社区建设的完整理论体系和实践体系。因此,笔者从生态文明的内涵以及两型社区的定义出发,认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两型社区建设内容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是以下三方面建设体系的有机整体。第一,两型社区的物理环境建设。这一建设内容的主体应为社区建设开发部门(商)。其重点在于,社区建设开发部门(商)在成本允许条件下,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化的社区开发与建设。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两型社区的规模设计与空间布局、绿色建筑的设计和建设、社区内外部交通道路的规划建设、社区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第二,两型社区的制度环境建设。这一建设内容的主体包括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社区基层管理部门,比如社区居委会。其重点在于两个阶段的制度建设:首先,在开发建设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政策和制度上对于社区的两型化建设予以扶持和管理,积极引导社区建设开发部门(商)开展社区两型化建设;第二阶段,通过居委会自治体制和机制建立,进一步发挥社区居委会作为社会基层自治组织功能,营造两型社区建设的良好制度环境。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两型社区的规划管理政策、两型社区建设的基层管理体制与机制。第三,两型社区的人文环境建设。这一建设内容的主体为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其重点在于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的公众参与力量,并使其作为两型社区建设的最大主体,通过一系列活动,从而将两型化的生活方式深入人心,这也是两型社区建设的最终目的。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生态环保组织的构建,生态文明宣传机制的建立以及社区生态环保活动的组织。

3生态文明视域下两型社区建设的内在理论逻辑

从两型社区文明建设体系出发,两型社区的物理环境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物质基础,两型的制度环境是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关系得以良性互动的重要保障,两型的人文环境是两型社区建设的最终归宿。通过两型社区的物理环境建设、制度环境建设以及文化建设,最终的目标在于引导社区居民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的生活方式与消费理念。

生态文明视域下的两型社区建设策略

生态文明视域下的两型社区建设策略,必须基于人与自然和谐这一基本准则,建立社区两型化发展的物理空间,社区居民在这一空间内将更容易形成两型化的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建立社区两型化发展的制度环境空间,为社区两型化运营管理提供持续保障;最终在社区人文环境建设中营造社区生态文明氛围,建设社区两型化的公民社会。

1“两型”社区物理环境建设策略

物理环境建设是两型社区建设的物质保障基础,其建设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社区的规划阶段。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于社区的开发建设提出两型化的指导管理意见,包括社区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指标、社区内部倡导非机动车模式的出行设计以及内外部衔接顺畅的交通出行规划、社区绿化基础设施及其与城市整体绿地系统的衔接、社区在整个城市空间布局中的地理位置安排,应避免出现“睡城”,从而减少因职住分离导致的“钟摆式”交通出行产生环境污染并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对于大部分的城市已建社区,应积极补充配套引导社区居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活方式的公共设施。如降低社区机动车使用率的社区巴士、社区自行车租赁等。以及增强社区对外的公共交通衔接能力,避免现有大型城市社区中普遍存在的采用三轮电动黑车出行,从而加大社区局部大气环境污染的问题。第二个阶段为社区的建设阶段。社区的建设开发部门应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导意见下,除积极采取绿色建筑策略外,社区绿化环境建设、社区垃圾分类体系建设、水资源循环利用系统建设也是极为重要的内容。以社区绿化环境建设为例,通过建设以绿化草坪为形式的透水地面,不仅可以积极补充地下水,适度缓解城市水资源紧张问题,同时也可以有效缓解社区热岛效应,降低社区居民的空调使用频率,从而更有效引导居民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的生活方式转变。第三个阶段为社区的维护运行阶段。这一阶段包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以及社区生态环境的维护与建设。后者在建设中应注重乡土植物的应用和植物多样性的实现,以增强社区绿化生态环境的稳定性,提高社区绿化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社区绿地、公园的建设有利于陶冶社区居民情操、形成生态文明的生活观念。

2“两型”社区制度环境建设策略

与以上物理环境建设相对应,两型社区制度环境建设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社区规划阶段的制度建设。如何通过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制度建设,从而引导社区建设开发部门(商)在成本允许下,积极建设倡导生态文明的两型社区,是摆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这一建设应侧重通过规划管理制度的制定,引导社区开发建设商开展社区建设中,以人为本,更多考虑居民生活、出行的便利以及社区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第二个阶段为社区建设阶段的制度建设。政府应建立两型社区的政策扶持制度、资金奖励机制、两型社区示范区建设管理监督机制等,从制度层面对倡导生态文明的两型社区予以制度引导和资金支持。同时将两型社区建设成绩纳入政府绩效考评系统,从而建立保证其长效发展机制的建立。第三个阶段为社区运营管理阶段的制度建设。这一阶段的制度建设最为重要,是社区两型化发展得以持续推进的关键。主要指社区环境的维护管理体制和机制。具体包括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社区自然生态环境的维护管理。

3“两型”社区人文环境建设策略

两型社区人文环境建设的主体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其中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社区生态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生态文明的宣传;社区居民是以上活动和宣传的受众,也是社区两型文化建设的主要参与者。两型社区人文环境建设的重要载体是社区生态文化建设,其实现路径包括生态文化软实力的打造、生态文化建设投入机制的建立、生态文化组织的创建、党社联席服务机制的设立以及生态文化活动的组织。社区文化精英是生态文化内生发展的重要因素。最终目的在于培育社区居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的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从而在社区这一基层层面回应整个城市两型社会建设,成为城市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关键基础环节。

结论与展望

第8篇:生态制度建设范文

【论文摘要】一种经济模式的良好运行,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制度建设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文章从循环经济概念和制度的涵义和功能出发,分析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问题,进而提出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思路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与制度建设

循环经济(RecyclingEconomy)一词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深刻认识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以提高资源利用与环境效率为目标,以资源节约和物质循环利用为手段,以市场机制为动力,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上可行的前提下,实现资源效率最大化和环境污染最小化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与传统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增长模式不同,循环经济放弃短期的表面物质追求,通过把废弃物开发为新的资源,最大限度地重复利用物质和能量,旨在系统地使经济中的总体资源增值,实现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很显然,循环经济是一种高层次、高端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其整个过程都贯穿了对制度建设的依赖性。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目前在国内的发展也只是停留在理论研究和试点的建设方面,没有在全社会推广开来。从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制度建设是其推行的重要保障。而我国在制度的建设方面还很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对制度的探讨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借鉴的建议。

二、制度的内涵与功能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单纯以技术分析为基础的新古典经济理论已经无法为现实社会中的许多人类经济行为提供合理的解释,于是,制度的决定性作用开始为人们所认知。随着制度分析理论和新增长理论蔚然兴起,人们逐渐认识到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思想、人力资本和收益递增的思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许多经济学家吸收并利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认识到若要有效地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必须关注发展中的有关制度性因素,认为制度应是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内生变量,有效的经济组织与制度安排对可持续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把制度看作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康芒思认为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方式”,是“遵循同一规则的交易活动的集合”。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定义首先由舒尔茨提出,他为制度做了经典性的分类,将制度分为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用于影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等,并把制度定义为一种涉及社会、政治与经济的行为规则。诺思则以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为背景,认为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对制度的定义都围绕着“规则”一词进行,新制度经济学则更强调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人们的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制度,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中,制度为人们提供了相互影响的框架。制度的重要特征就是通过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对组织中的个人实施奖励或制裁,从而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激励或约束作用,因此可以通过制度来观察和理解人类的各种经济活动。关于制度的功能,经济学家也有不同的解释:威廉姆森认为制度的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舒尔茨认为制度就是为经济提供服务;还有观点认为制度的功能是通过提供激励机制而使外部利益内部化。谭崇台认为,制度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塑造人们的思维与行为方式,提供并在某种程度上创造和扩散信息”,促成“社会共识或一般性的认识基础”从而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帮助人们估计其他人可能的行为进而矫正自己的行为。”从循环经济的内在需求来看,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经济主体参与循环经济活动提供激励。第二,对经济主体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行为提供约束,抑制环境不友好的机会主义倾向。第三,使外部性合理地内部化,将资源要素的投入和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第四,协调经济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持续发展。

三、循环经济中的制度问题

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在中国,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使用、浪费,和为追逐高额利润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对我国经济增长带来巨大的副效应。因此,加快循环经济的制度建设就尤为迫切。根据诺思的描述,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其主旨在于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制度是制约人的行为的一种准则。我国的资源浪费严重,环境不断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少一种制度制约人们的行为。循环经济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制度作保障,没有完善的制度作基础,循环经济就根本不可能实现。随着循环经济的发展和推广,人们开始逐步认识到制度在其中的重要性。最早高度关注制度在经济活动中所起重要作用的是科斯,他创立了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产权清晰,交易成本较低,经过有关当事人的自愿协商和谈判,就能导致一种有效率的结果。后来,阿尔钦、德姆赛茨、张五常及诺思等人通过对制度的发展创立了新制度经济学派。他们继承和发展了科斯的理论,认为交易成本的降低能带来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交易成本的降低,则有赖于合约(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威廉姆森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个人以及企业行为的研究,得出提高经济效率必先提高制度的效率,并且,随着经济活动的变迁,制度也应随之改变这一重要结论。到了诺思这一代则直接认定制度与制度变迁就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控制变量。历史也不断证明:有效的制度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不当的制度安排则会使经济发展举步维艰。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而且也包括非正式约束机制。制度是演进的,不断变迁的。制度演进中存在着较强的“路径依赖”,即制度的演进一旦走上某一条路径,就会沿着既定的路线和方向发展且会得到自我强化。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和突破固然重要,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则更为重要。德国和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国家,从这两个国家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经验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被视为其成功的最主要因素。如德国早在1986年起就先后颁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和《循环经济法》等,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使废弃物从避免或减少产生到循环使用再到最终处置。另外针对不同的行业还专门制定了如《废旧电池处理规定》、《限制废车条例》、《饮料包装押金规定》等一系列措施来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德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实践,可为我国提供不少有益的、可资借鉴的经验。目前,我国尽管已经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创办了生态工业园区和开展了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生态省的试点和示范工作,但总体上说我国的循环经济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从发达国家推进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我国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建设方面的欠缺就显得尤为突出。当前阻碍我国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因素主要有:其一,尚未形成适合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这是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根本保障。不解决制度和机制问题,仍按传统的宏观经济管理方式去管理,而将对生态和资源的管理排除在外,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就无法建立。其二,旧制度路径依赖的存在。制度变迁存在着强烈的路径依赖,建立循环经济的新制度体系势必要遭到传统旧制度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因此,循环经济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其三,环境产权难以界定。为使外部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成本内部化,十分有必要界定环境产权,但由于环境的特殊性决定其产权难以界定。另外在中国,由于环境产权的主体是国家,能不能以及如何将环境产权转让和交易是一个难题。

四、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思路与对策分析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的实践表明,要实现从传统经济到循环经济的转变,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要依靠制度建设来规范政府、企业、等循环经济主体的行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但是,必须意识到,我国面临着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发展背景,发达国家所具备的殖民地和全球生态资源背景,以及现实的资本、科技和人力资源优势;对于伴随着快速工业化而来的资源、环境和社会问题,我们没有可供转嫁污染产业的空间和回避社会问题的余地。因此,起源国外的循环经济理论只能部分适应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相应地,循环经济制度也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正式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计划、规划等;二是人们约定俗成共同遵守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正式行为规则,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三是循环经济制度的实施机制。循环经济建设需要在上述三个层面上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要构建循环经济的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两方面。法律法规制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较高的稳定性,因而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最基本的保障。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资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我们既要加紧研究制订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同时也要结合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为循环经济的建设和实施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从循环经济发展政策来说,关键要构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财政政策和产品价格政策。要利用经济杠杆对资源利用、清洁生产、废弃物排放等进行管理与协调,从经济激励和行为规范两方面入手,有效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其次,要对循环经济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给予足够的重视。作为制度安排的构成要素之一,非正式制度安排与人的动机和行为有着密切联系,是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一种无形力量。环境制度的失败的思想根源在于狭隘的经济增长主义,因此,要实现由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模式的转变,第一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摒弃将人与自然相对立,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将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第二要改变“自然资源无价”的错误认识,树立自然资本的观念,将资源和环境视作与土地、劳动一样能够参与生产活动并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利用价值规律和价格杠杆来纠正人们滥用资源、破坏环境的错误行为。第三要加强环境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各种形式的循环经济活动,形成自觉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良好氛围。

再次,制度实施机制。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经济模式的彻底变革,客观上要求形成经济系统与复合生态系统和谐共生的自运行机制,要求生态规律与经济规律的协调统一。因此,循环经济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需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推进、公众参与”的方针,从试点示范入手,从微观的企业层面、中观的区域层面和宏观的社会层面协调推进。具体而言,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划及政策,对各微观主体的环境行为进行有效的激励或约束;需要企业把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纳入其总体的创新、发展和经营战略,自觉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上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发展循环经济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对公众来讲,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树立同环境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自愿选择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推动整个社会向循环经济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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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生态制度建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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