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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制度建设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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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制度建设

第1篇:法务制度建设范文

目前,县司法局共使用司法行政编制62个,事业编制9个,其中,县局机关司法行政编制18个,基层司法所司法行政编制38个,公证处司法行政编制6个,法律援助中心事业编制5个,社区矫正办公室事业编制4个。全系统共有在职干部职工178人(在职在编53人),其中县局机关14人,基层司法所29人,公证处4人,法律援助中心4人,社区矫正办公室2人,全县执业律师35人,执业法律服务工作者90人。

53名在职在编人员中,具有全日制法律本科学历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13.2%;在职大学24人,占45.3%;大专学历20人,占37.7%;中专及以下学历2人,占3.8%。其中,29名司法助理员中,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7人,仅占13.2%,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的2人。

53名在职在编人员(其中女性人员8人),平均年龄46.7岁,其中30岁以下的3人,占总人数的5.7%;31--35岁5人,占9.4%;36--40岁18人,占34.0%;41--45岁12人,占22.6%;46--50岁12人,占22.6%;51--55岁3人,占5.7%;41岁以上的累计27人,占50.94%。

二、加强执法监督、深化队伍建设的做法及成效

立足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不断创新执法监督机制,完善执法监督措施,公正严格执法能力不断提高,队伍教育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是着眼群众需求,提高服务能力。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把学法、懂法、提高执法执业能力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必修课来抓,采取业务比武、外出观摩、参加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业务素质,提升服务能力。近三年来,组织开展了法律服务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公证机构“零错证、零投诉、零上访”、“千名律师赶大集、法律援助促和谐”等专题活动15个、组织集中培训30多场次、到周边县区学习交流80多人次、参加业务上级组织的专题培训300多人次,成功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并得到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和充分肯定,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法律知识水平、执法执业水平、服务群众能力得到明显提升,群众投诉案件大幅减少。

二是坚持勤政与廉政并重,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健全完善了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了政令不畅、行政不作为等问题,促进了机关工作提速增效。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公开廉政承诺,广泛接受监督,促进了各项制度的落实,保证了政风行风持续好转。

三是严格遵守“禁令”,狠抓思想政治教育。以“创先争优”、政法核心价值观、“转变作风、提升能力、服务群众、促进发展”等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以集中学习法律法规政策为手段,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突破口,教育全体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十要十不要”、“八条禁令”等行为规范,着力解决司法行政队伍在作风、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是完善管理体制,提高执法监督效能。修订、完善了出勤、学习、考核等34项规章制度,汇编成册,下发到每一名干部手中。其中,与县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出庭行为的规定》,实行案件出庭函制度,解决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收案收费不规范的问题,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理顺明确了班子成员、科室、处所的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做到了人人有任务、人人担责任,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了执法执业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五是注重加强“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确保“班子”廉洁自律。一个让组织放心、群众信服、干部拥护的班子,首先是一个廉洁的班子。班子成员自觉严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同志们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同志们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确保政治上经得起考验、工作上经得起检验、廉政上经得起检查,保证了模范带头作用的发挥。

近年来,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多次被省司法厅、市司法局评为队伍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辛寨司法所长王法营被省司法厅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全省十佳人民调解能手”。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有1人受到司法部表彰,有1个集体受到省司法厅表彰,有1人受到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公务员管理局记功表彰,有4个集体和10名个人受到市司法局表彰,有2个集体和2名个人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我局被省司法厅记集体二等功一次。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司法行政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存在爱岗敬业精神不强、社会管理知识缺乏、能力不足、水平不高、业务不熟、作风不实等问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思维创新、制度规范、方法手段,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服务全县中心工作的措施有待加强;法律服务队伍中个别存有大局观念不强,不讲职业道德,受案虚假承诺,规避管理和监督,办“关系案”、“金钱案”,不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现象,服务能力和水平与群众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人民调解队伍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相对滞后,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二是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缺乏。司法行政机关肩负着法制宣传、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三大职能,决定了司法行政队伍必须是一支对法律掌握和运用比较透彻的队伍。然而长期以来,基层司法行政队伍普遍存在法律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我局53名在职在编人员中具有全日制法律本科学历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13.2%;29名司法助理员中,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的只有2个,真正能够适应司法行政业务发展需要,具有高水准的法律专业人才不多,总体业务素质与工作需要存在较大差距。

三是年龄结构呈老化趋势。现有在职在编53人,平均年龄46.7岁,其中35岁以下的只有8人,占总人数的15.1%;41岁以上的累计27人,占50.94%,队伍年龄结构老化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制约作用越来越突出。

四、工作建议及下步措施

要加强执法监督、深化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和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跨越发展,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注重人才引进和培养,增强队伍活力。由人事部门通过公务员招录,选拔一些具备法律知识、具有一定工作经验、作风正、肯吃苦的人员参加到司法行政岗位,吸收年轻化、知识化、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员进入司法行政队伍,切实解决人员老化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根据有关交流、轮岗的规定,实现交流、轮岗的制度化,机关各科室与司法所之间、司法所与司法所之间、机关各科室之间干部进行轮岗,增强队伍活力。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能力。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把业务培训作为上岗、任职、晋升的必要程序。培训时间方面,应涵盖岗前培训和入岗后培训;培训对象方面,强化重点人员培训,把业务骨干和一线人员作为重点,全力培养优秀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内容方面,邀请法学界专家、教授、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参与授课,讲授法理知识、宪法、现行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同时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活动。在传授基础知识的同时,培训还应具有针对性,为不同岗位设置特色课程,有效、快速提高其业务能力,如对从事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岗位的人员特别开展心理学基础知识培训,培养其心理分析辅导能力,确保能更好地完成调解、帮教任务。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队伍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全面深入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以制度的规范化来促进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形成一套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体制,着力解决制度意识不强、制度执行不力等突出问题,促进各项工作和管理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目标绩效考核一项重要内容,开展经常性督查,对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的,实行层级问责,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第2篇:法务制度建设范文

[关键词]社区服务 居家养老 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5-0302-02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已经迫在眉睫。由于中华文化传统和生活习俗的影响,加之经济赡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需要,中国的老年人更倾向于居家养老这一传统的养老方式。因此,我国应建立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这将成为中国老年人养老的新形式,政府在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中要建立保障效率制度,为其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促使我国社区养老服务走上立足社区、制度化、标准化的发展道路。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概述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概念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组织专业服务人员,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如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同时以上门服务和日托护理为主要形式,使在家的老年人获得社会化的养老服务,具有灵活、方便、快捷、经济的优点,适合“未富先老”的中国国情和老年人“养老不离家”的传统观念。它是新时期、新阶段党和政府一项破解养老难题的德政工程。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优点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便、灵活

它能够以更为弹性的方式,在较小的范围内灵活开展活动、提供服务,为特定群体提供必需的公共物品,以填补政府公共服务上的缺陷。有助于分解老年人差异化需求,弥补政府提供的不足,以多元的供给主体和服务提供,促进养老保障社会化的实现,进而凭借自身的组织专业化优势更好地满足老年人不断变化的福利需求。

2、社区居家养老减轻养老负担,提高服务效率

社区居家养老对于家庭,节约了家庭支付养老活动的开支,对于社区养老组织来说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项目,规范服务行为,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从而以更低的成本,实现提高服务效率的目标。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社区居家养老缺乏法律保障

1、缺乏统一的法规基础

目前,我国虽然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对老年人的权利以及侵害老年人权利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没有涉及养老服务的具体规范,只能依靠行政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来操作,而各地对老龄产业的政策各自为政,缺乏全国统一执行的法规基础。因此,执行强制力和实效性都无法保证。

2、法律体系内部缺少衔接

社会养老政策法规体系零散,各地出台的政策各自为政,缺乏内在逻辑,缺少配套衔接,造成社会养老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不落实的现象比较突出。

(二)短缺专业社区服务队伍

1、社区服务队伍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社区保障服务工作者主要是由原居民委员会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及社会招聘人员组成,他们在年龄、文化知识水平等方面与实际工作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年龄结构上,多数社区的工作者队伍都是“4050部队”,较年轻人相比,接受与掌握新事物较困难。从知识结构看,整支队伍学历层次偏低、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技能和知识,在日常工作中仅依靠经验,使得社区保障服务工作者队伍很难与社区管理相适应。

2、社区服务人员待遇低

首先,我国现阶段社区工作繁重而琐碎,而社区工作者的经济收入则很低,工作强度与微薄的收入极不对称;其次,由于用工性质不明确,缺少相关法律根据,导致在各项保险、公积金及各项福利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使我国社区保障服务工作者处于行业的劣势。

3、市场保护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我国对社区保障人员采取了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如2008年我国举行了第一次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但由于缺少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安排,特别是缺少相关规范性的法律,造成了大量不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占据了专业人员的岗位,使得这种职业资格考试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三)缺乏政府财政支持

社区服务的资金来源是靠自己创收和社会集资,想要开展社区本身的工作已很困难。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必须有一定的经费作保证,经费的缺乏,使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大多局限于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空巢高龄老年人家庭,而且服务内容少、服务层次低,无力开展旨在提高和改善社区老年人生活的高质量、多样性、个性化的服务项目。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1、建立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缺乏统一法律、法律且内部缺少衔接,国家应该制定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如《社区服务业法》对社区服务业的资金、劳动力、等问题进行规范;《老年福利立法》对老年住宅、养老机构、医疗、就业等方面进行规范,从而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做到有法可依。

2、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合同没有统一的格式,条款也不够细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平等现象随处可见。因此,有必要对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进行规范,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更细的划分,增加相关的法律条款,以更好的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完善老年人的法律援助

在社区内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选派热心老年人公益事业的律师,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并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对享受低保的三无老人,可不限定案件类型,只要其合法权益被侵害,均可接受其援助申请。

(二)加强社区服务人员队伍建设

1、加强专业化队伍的建设

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采取开放的招聘机制,在人才招聘中,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扩大对专业人才的引进,对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优先录用。另一方面,健全培训机制,对于社区工作者进行系统的岗位培训,增强社区工作者的沟通协调能力、策划活动能力、组织实施能力、掌握运用现代办公手段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

2、强化激励保障

国家在健全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的基础上,提高社区保障从业者的待遇。如建立社区工作者年收入自然增长机制,结合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实绩,逐步提高他们的工资报酬和相关福利,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年收入不低于本地职工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水平;或者按照“同工同酬、以岗定薪、以考定级”的原则,建立起“工资标准调整”和“正常考核晋升”双轨制薪酬体系,参考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社区工作者的工资标准,并为其缴纳失业、养老、生育、工伤、医疗等保险。同时,明确对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社区工作者给予每年在本人职务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档次的奖励,并通过辅以带薪年假、评优奖励等措施,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地位和待遇。

3、完善职业资格制度

完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授证制度,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机制。2006年7月20日,原人事部、民政部联合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首次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资格授证制度。同时,政府要提高对社区保障工作的重视程度,通过提供优惠措施吸收具备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投入到社区保障工作中来。

(三)加大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投入

要想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必须加大资金投入。政府应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项工作经费,按社区规模或社区老人人数等比例确定,参照目前社区救助站经费拨付方式,一次性拨给社区居委会支配使用。政府还可以发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福利彩票,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长远开展提供充足的资金资助。

参考文献

[1] 李嫦宏.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法律保障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 陈厚义.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J].中国国情国力,2010,(7):4-6

[3] 张十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构建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探索,2009,(6).

[4] 陈雪莲,曾文华,张细玲.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中国商界(上半月),2010,(4):56-68.

第3篇:法务制度建设范文

为了不断夯实我市各项基础工作,更加卓有成效地推进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根据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我就我市目前该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即查询点的建设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确保“两公开”查询点建设的数量。经统计,全市目前上报的免费查询点共531个,其中,城区77个,县市(含夷陵区)431个。县市431个中建到乡镇一级的查询点219个。从数字上看,我市的布点数量还是可以的,但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如枝江市布点较好,乡镇查询点达52个,而有的县市每镇仅为1个。市直有的部门也还存在着所设查询点未建设到位的问题。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要求,在便于人民群众出入、在人民群众活动相对集中的场所,选择好、建设好查询点。

二、各地、各部门要确保“两公开”查询点的建设质量。今天的会议上,我们对市直的免费查询点授了牌,并制发了统一的查询指南。请市直各单位和各县市区严格按照使用宽带网线、专用微机的要求,标准化建设查询点,查询点标牌要上墙悬挂、要确保醒目。各查询点必须切实做到有查询指南、有专人接待讲解、有桌椅茶水、有文具用品、有监督电话、有意见簿(或意见箱)。查询点是否达到建设标准,人民群众是否满意,市“两公开”办要进行重点考核。八月份,市“两公开”办将抽出力量,对各查询点尤其是城区市直单位查询点的建设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并将考核情况如实上报。

三、各地、各部门要在“两公开”查询点建设上整合资源,注重实效。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整合电子政务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分布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网络资源,多快好省地建设一批查询点。要研究如何向农村有效延伸,充分利用农村文化中心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村中小学校远程教育资源等,建设一批农民身边的免费查询点。通过整合资源,确保查询点在建设过程中实现方便、节约、实用。

四、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查询点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各查询点要明确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查询点的设施管理,指导群众掌握查询方法,做好查询点的清洁卫生。各地各单位还要严明管理人员工作纪律,严禁用查询微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要把资源、方便全部提供给查询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的各界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真正满意。

五、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人民群众网上诉求的答复与处理工作。我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在试运行期间,就已吸引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关注,日均点击量达400多人次。随着越来越多的公众关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监督依法行政,我们会收集到有利于我们改进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财政、编制部门和所涉及到的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答复与处理制度》的要求,诚恳对待各类意见,把这些意见视为改进工作的逆耳忠言、金玉良言,认真、及时进行答复和处理,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服务中心、服务全局、服务经济、服务基层、促进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4篇:法务制度建设范文

关键词:法务会计;职业责任;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法务会计的含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组织规模日益庞大,企业经营环境瞬息万变。与此同时,各国为了加强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颁布了许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而且几乎所有的经济行为都与会计和审计有关。而通过法律来调节市场经济行为是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对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来说,法律诉讼将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2002年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法务会计准则公告-APS11》(statementofforensicaccountingstandardsAPS11),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务会计服务是“为解决争端或法庭诉讼的需要”。张苏彤(2006)认为,法务会计的总目标就是“为相关人士或组织提供、陈述或解释会计证据信息,满足法律的需要,解决法律问题。法务会计提供的服务不仅内容上要满足法庭诉讼的需要,而且在形式上也要符合其要求,法务会计可视为以法院裁决经济案件中的罪犯可接受的形式提供财务信息的科学”。

二、法务会计(人员)对外承担的会计职业责任

1.什么是会计职业责任。提到会计责任,人们想到的好像就是当事人因会计舞弊案件受到的责罚,其实这是法律认定的狭义责任观。一般而言,会计职业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即会计行为当事人作为某个组织成员,应该富有服务于组织经济利益的责任。当前主要表现为会计应当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强化会计监督,并通过企业提供企业经营决策有用的信息,为提高企业的年经济效益服务。1.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即会计行为当事人呢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履行社会契约,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也是程序化的道德。1.3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会计行为当事人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契约,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也是程序化的道德。1.4自愿责任:自愿责任处于自愿选择主动承担对于组织和社会的义务,使得自己的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不是简单的安分守己和明哲保身。2.法务会计的职业责任。前已说过“责任”的含义,这里就不加赘述。法务会计的职业责任主要分为会计责任和法律责任,前者为法务会计人员应尽的职业责任,后者为法务会计人员因未履行其职业责任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法律制裁。首先说会计责任:法务会计服务就是“旨在寻找符合既定责任或公司其他活动合法性目标的证据”,法务会计的行为方式可归为三种类型:法务会计调查、法务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咨询,这也是法务会计责任的负责对象。国内外的法务会计服务范围以及会计责任的对象也是不相同的,国内实务界一般以提供法务会计服务作为他的会计责任对象;而国外实务界出了提供法务会计服务,还提供一些会计、审计甚至非会计非审计的业务。法务会计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提出了欺诈或错误的专家意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务会计人员一般受当事人委托而成为专家证人,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或同时承担作伪证的刑事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务会计人员受公司司法机关指定或聘请而成为鉴定人,承担侵权责任或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作伪证的刑事责任。

三、法务会计(人员)的自身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1.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内涵。1.1专业胜任能力。法务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就是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即法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从职业道德角度看专业胜任能力还需强调的是法务会计人员应努力培养敬业乐业勤业精业意识、服务社会意识等职业道德意识,通过内在意识反映到外部行为,正确处理公与私、集体与个人、奉献与索取之间的关系,切实遵守客观真实性、合法合规性、专业针对性等原则。1.2职业纪律与责任。法务会计的职业纪律是指在执业过程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章、行业规范,按时完成委托业务。法务会计的职业责任,是指法务工作往往会触及到不同方面的利益,经常遇到矛盾,甚至会遭到挫折和打击。具体表现为:保守秘密,执行相关规定,开拓创新意识,坚持独立工作等。2.如何加强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2.1加强法务会计基本职业素养建设。如会计审计和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法务会计人员要通过审查企业的各种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来追查与所调查事项有关的事实,审计技术能帮助法务会计有效地搜集证据并鉴别真伪)、辨别舞弊的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尤其是证据规则知识,对法务会计人员来说对证据规则的理解至关重要。这包括证据是什么、它有哪些具体的形式、如何合法获得证据、如何保留证据、哪些证据当事人需要证明、哪些证据当事人无需证明、如何举证、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的时限与证据交换等)、高度地职业分析判断能力、对人的心理和动机的理解力、沟通技巧(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理解、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敬业的精神等。2.2成立规范、权威且配套齐全的行业协会组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可以成立规范、权威且配套齐全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维护社会公众和会员合法权益,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组织实施法务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对法务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及其事务所的职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开展国际交往活动等等。2.3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强的法务会计执业道德准则。现代法律会计发展较早的美国已经早制定了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我国亟需制定一套指导法务会计师工作、规范其行为、保证其工作质量、明确其执业责任的准则,有利于法务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规范化、维护法务会计师的职业信誉。2.4健全会计法务制度。加快法务会计的相关制度建设,由财政部、司法部牵头,组成由会计界法律界共同参与的研究机构,开展对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

作者:李凌吉 单位:四川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谭立《财会月刊-对法务会计法律责任几个相关问题的探讨》.

[2]陈国辉崔刚《会计之友-论新时期的会计职业责任观》.

[3]GeorgeA.Manning.FINANCIALINVESTIGATIONandFORENSICACCOUNTING(secondedition).CRCPress,Taylor&FrancisGroup,2005.

第5篇:法务制度建设范文

关键词:法务会计;诉讼;应用;展望

法务会计的产生,解决了复杂的会计语言与法律之间的沟通问题,为妥善解决与协调会计法律纠纷和治理财务报表舞弊提供了有力手段。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为解决和处理会计法律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现实中,诸多经济案件的发生、审判事例却使我们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中,要正确区分什么是虚假不实的会计信息,什么是属于违法的会计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还不是一件十分简单明了的事。自从“琼民源事件”后,从“红光实业”到“银广夏”,从“亿安科技”到“麦科特”到“格林柯尔系的瓦解”,证券市场爆发的一连串欺骗投资者的事件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经济活动中的诚信原则遭到重创。在这种背景下,法务会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通过对特定经济犯罪、过失、纠纷案件进行会计专门计量和反映,为法庭提供有关违法、违纪和舞弊金额、经济损失等定量,以保障客户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与内容

(一)概念

美国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林德奎斯特对法务会计作出了简单的解释,他们认为:所谓法务会计,即“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为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李若山(2000)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盖地(2000)认为法务会计应分别从实务与学科两个方面定义,从实务的角度定义,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检察、判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合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谭立(2005)认为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刘彬(2008)认为:法务会计作为一种崭新的会计领域,要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着眼于社会当前最迫切的需要,并且要结合法务会计工作人员的胜任能力。法务会计人员的职业优势体现在对会计、审计及会计法律知识的运用上,更多的是与财务事项有关。

以上几种观点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法务会计的概念可归纳为运用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来处理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一种服务活动。

(二)法务会计的内容

从法律事项所涉及的经济内容来看,我国的法务会计内容应该包括:企业税务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理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社会公正会计、物价会计、基金会计和司法会计等。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法务会计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还突出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一)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先天不足

在我国,法务会计这一课题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首先,很多基本理论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存在着有一些分歧与争议。

1、我国的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涉及范围狭小,目前仅停留在经济舞弊贪污案件的查处方面,而对法务会计在个人方面的应用(如财产分割问题)研究甚少。

2、从事法务会计这一课题研究的人数较少,相关专业文章的发表也屈指可数,这不利于国内理论观点的交融。

3、理论体系不完善,其理论体系构建只是在财务会计的理论框架上增砖添瓦,不成体系,更没体现出会计学与法学的有机结合,会计界与法学界还没真正融合。

(二)法务会计实践存在欠缺

我国法务会计某种程度上已在实务工作中得到了一定的开展,但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

1、法务会计服务内容较少、范围较窄。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实践主要集中与司法会计、保险赔偿、海损事故理算等较为典型的业务上。

2、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人才缺乏问题不仅对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教学工作带来被动;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据收集活动受到技术方面的限制,甚至出现因技术力量不足而不便进行司法会计检案或草率检案的情形。

3、现有法务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尚需提高。目前司法机关已配备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主要是从会计、审计等工作岗位选调来的,其专业技术水平大多还处于应付诉讼的阶段。许多技术人员尚缺乏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所需的法学、法务会计学专业的理论和实践,因而导致法务会计实践中出现违法检案和技术性错检情形。

(三)法务会计制度建设缺失

我国还未制定法务会计方面的法规和制度,从而使得我国的法务会计的发展缺少必要的客观环境。

1、由于缺乏适当的法律法规致使意识不足,大多数司法法人员缺乏对法务会计专业的认知,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问题要求鉴定人解决等情形。

2、法务会计专业活动缺乏必需的技术标准和准则。现实司法会计技术文书所透露出的针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不足便做出鉴定结论、应当验证技术事项出现重大疏漏、结论的论证不严谨等不当做法,足以说明由于检案无章可循,已使一些司法会计检案带有明显的随意性。

3、专家制度不够完善。我国目前的以鉴定人为主体、以专家证人为补充的法务会计专家制度,然而我国的专家证人制度还未完善,影响着法务会计在法庭上的作用。

(四)法务会计机构和行业协会不完善

我国还未建立专门的法务会计机构和法务会计协会,这不利于我国法务会计的稳定发展和行业沟通以及技术交流。

三、对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几点建议及展望

(一)对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几点建议

1、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理论是实务的先导,在我国法务会计实践有所发展的情况下,其理论研究相当滞后,至今没有形成较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运转,经济损益如何度量,我国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发展有何特点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以指导法务会计实践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此,应积极营造良好的研究氛围,以召开研讨会、设立课题等各种形式加以引导和推动。在开展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会计学界应当与法学界加强联系与沟通,尤其是会计学界应广泛吸收结合中国实际,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当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有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

2、强化法务会计业务规范体系。由于法务会计业务可能产生重大的法律后果,因些对法务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客观性以及为客户保密等几方面的内容予以严格规范是非常必要的。逐步建立健全诸如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法务会计咨询制度、法务会计操作规范等一套法规制度,各级会计主管部门、会计学会应主动与法律界、社会公众沟通,使我们的会计法规、会计思维、会计观念能够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和有效遵循。

3、确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当前,我国有关机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时,依据的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而没有统一的技术鉴定标准,这必然影响司法会计鉴定的准确性,也影响法务会计的发展。故我国应建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完善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应包括:鉴定证据的提取标准、对比检验标准、综合判断标准、鉴定结论出其标准等几个方面。

4、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在专家证人制度的建构中,我们应该从专家证人资格的审定以及专家证人作证的具体程序两方面予以规范,从法律上对专家证人进行合理的规范,从而防止缠诉的出现,保障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的有效性。

5、建立专门法务会计机构和行业协会。据报导,在美国前100家最大会计师事务所中,有近60%的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了法务会计服务。在美国,目前与法务会计有关职业组织主要有四个: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美国法务会计理事会、全美法务会计师协会、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中国对此可以借鉴。可喜的是,上海市成立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并确定了上海复兴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司法会计中心等36家单位为该市首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

6、加强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在开设会计学专业、经济法专业或其他法学类专业的高等院校,采取攻读双学历、双学位的培养方式,鼓励并创造条件,让会计专业的学生辅修法学类专业,并逐步在高校中增设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方向。

(二)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趋势展望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效率相对有限,企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健全,所有者与经营者、投资方与筹资方、债权方与债务方、政府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层出不穷。在加大开放力度的过程中,利益冲突升级在所难免,会计职业屡被卷入诉讼浪潮之中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法务会计研究面临着相当艰巨的任务和严峻的挑战,而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是发展法务会计研究的大好机遇。“四大”会计公司进军法律领域的动向,可能足以说明从事法学和会计学交叉领域的研究大有可为。

现代会计理论和实务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大大提高了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现代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当代社会经济现象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使得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日趋复杂,法务会计更加为社会所需要,它必将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与各行业齐头并进。从当前来看,由于各国的法务会计部门只是会计师事务所其中的一个部门,当某些事项涉及到会计事务所的利益需要法务会计的出面时,出于行业利益的顾虑,可能有碍于公平,这就必然要求法务会计从会计事务所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具有自己独立的组织。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法务会计的需求将日益增加。可以预见,法务会计将成为21世纪全球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支撑行业,也将成为中国未来10年最热门的职业之一。由于我国的司法会计相对于法务会计来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从诉讼制度的优化上来讲,法务会计替代司法会计是一种趋势,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务会计在我国大有前景。

参考文献:

1、盖地.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J].河北财会,2000(1).

2、李若山,谭菊芳,叶奕明,洪剑峭.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J].会计研究,2000(11).

3、谭立.论法务会计的含义辨析[J].财会通讯,2005(12).

第6篇:法务制度建设范文

1.1法务会计的定义“法务会计”标准英文翻译应该是“ForensicAccounting",是指与法律、庭审有关的会计。对于法务会计翻译过来的含义,国内学者们有诸多见解,本文在综合诸多国内学者见解的基础上,认为“,法务会计是指法务会计师通过对会计学知识、法学知识、审计学知识、案件调查技术的融合与运用,旨在通过调查获取经济违法中有关会计证据资料,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调查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学科。”法务会计是市场经济在法制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会计学分支,它是法学与会计学相互统一的边缘学科,是当今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法务会计人员主要涉及的方面有诉讼活动、经济纠纷和仲裁活动,主要是为当事人提供财务证据、制定诉讼策略,作为当事人在法庭上发表专家意见也是法务会计人员一项重要的服务内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法制化建设的发展需要法务会计来提供专业服务。但是在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是一个新兴专业,具体的实务活动尚未普遍展开,法务会计人才奇缺,所以建设法务会计职业组织和相关规范就是一种空谈。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重点分析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活动中的相关问题,并尝试着构建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

1.2法务会计产生的基础法务会计的产生、发展与适应是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法务会计学科在我国是一个刚刚起步的职业,很多的理论都是从国外引进,虽然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外制度建设与业务经验,但是却不能生搬硬凑,必须要与我国的国情想吻合。虽然在今天我国法务会计业务集中在经济领域,并且诉讼支出业务比重也很小,但是不能因此而不重视,我过的法务会计业务只要包括四个方面,诉讼支持、调查会计、损失计量和舞弊甄别。

2我国法务会计的现状分析

2.1法务会计的需求分析当前,法务会计在国际会计市场上具有强大的活力和发展趋势,业务领域随着经济和法制的发展一直在不断扩展。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现有的司法会计活动已经出现供不用求现象,法务会计在解决我国会计与法律实践问题、完善我国法制建设、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弥补我国司法会计不足和完善我国会计学科体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日渐显现,因此我国有必要大力发展法务会计职业。我国经济领域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也有越來越多的经济案件被诉至法庭,这表明我国市场经济还缺乏规范性,法制化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整个经济案件中,经常是经济主体的会计信息成为整个案件的关键,因此,案件双方关注的焦点也就是会计信息。而法务会计已经逐渐满足不了当前社会形势的需求。因此高等职业院校法务会计人才的研究已经越来越受欢迎。

2.2目前法务会计的教育现状自2001年以来,中国开始在国内高校试办法务会计专业,河北职业技术学院的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云南财经大学的司法会计专业方向,这是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先驱。此后,国内的一些高等院校陆续展起法务会计教育专业,有政法院校、有财经类院校,也包括一些综合性大学;既有在本科生阶段设的,也有作为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具体的开设方式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将法务会计课程作为财务会计专业的必修课开设,仅在本科生阶段开设。例如,华东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这样的课程设置可能会略显单薄。第二,在本科生阶段设立法务会计方向,如南京审计学院、浙江财经学院等。第三,将法务会计作为一个学科专业在硕士学历教育阶段开设。21世纪初,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开始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对外招收硕士研究生,此后,国内其他知名高校也开始法务会计的硕士学历教育,这一举动推动了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制度的研究与业务拓展。第四,招收法务会计方向的专业硕士研究生。复旦大学在2005年开了招收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的先河。在招收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时,复旦大学首次开设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专业,此后,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开始在国内其他院校开设,包括政法类和综合类大学。因此,法务会计在我国高校教育中虽有所发展,但是后续提升完善的空间很大,需要教育界、会计界、法律界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另外,非学历教育是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学历教育尚未成熟的情况下,非学历教育以其灵活的培养方式为行业实务输送所需人才;在学历教育发展成熟后,非学历教育则作为一种补充,弥补不足之处。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开始面向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会计师、审计师、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各类商务调查事务所从业人员、在校的会计与财务管理专业方向的大学生与研究生提供法务会计培训。

3高职院校法务会计的培养模式

3.1人才培养目标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需要充分体现该专业的职业方向,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首先是就业。就业目标主要是就业范围、就业方向以及就业岗位群或者就业岗位的基本定位。也就是要与社会的基本需要相吻合,反映社会对于法务会计的各种要求。高职会计专业毕业生的主要就业方向应该是各种企事业单位,达到就业目标,就要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务会计工作基本技能,能实现“零距离上岗”,掌握比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取得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助理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且要加强法务会计的道德建设。另外在侧重就业目标的同时,还要注重学生会计能力目标的培养。会计能力目标是指毕业生从事会计工作应具有公共能力或通用能力的职业能力。能力目标就是必须会法务会计基本理论,精通法务会计业务,熟知国际法务会计惯例,具有高尚的道德、较高的计算机水平、广博的知识技能、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复合型人才。能力目标强调全面发展,素质教育与技能教育并重,融知识与能力为一体,培养具备会计基本知识与各项技能的通才。总的来说,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为:面向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熟悉法务会计的基本业务,并且具备法务会计的一些证件。

3.2人才培养的内容

3.2.1目标与社会需求一致高职院校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要注重教育学生理论知识,和实际运用相结合,让学生熟练运用这些知识。学生在校接受的实践教学课时,实际动手操作能力要与理论相结合,这样法务会计专业毕业生才能达到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要求,最明显和直接的就是会计专业毕业生就业会很简单,让用人单位招到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法务人员,还能让毕业生能够轻易的找到工作,实现毕业生的动手能力强,理论基础丰富。

3.2.2重视法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目前在法务会计专业教育中,虽然职业道德教育比较薄弱,但是学校不仅会在加强注重学生的智育以及会计专业技能培训的时候还会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德育教育和人格培养的重视,对法务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以及违背职业道德照成的后果加倍宣传,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让其学生法务在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社会责任感方面都变强。能很好的处理个人利益以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不会照成法务会计信息失真,职务犯罪的现象。

3.3人才培养的师资保障

3.3.1建立“双师型”教育队伍是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最关键的一点建立一支素质优良、人员精干,即会实践操作技能又懂理论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他们是开展职业教育教学的核心力量,是形成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素质,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前进的基础。

3.3.2聘请退休的教师因为在教师中,有很多有丰富教学经验的老师离退在家,有一部分完全可以有精力继续工作,这样我们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余热,挖掘其潜力,这样可以解决师资缺少的问题,而且也可利用其威望以及影响扩大学校知名度保证学校师资力量的稳步提高,并且可以建立一些网络教室,可以培训年轻老师,在教学、科研上监督和培养,加强优化老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3.3.3建立稳定的专职教师队伍在确定学校教学质量提高的同时,还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稳定的教师队伍。利用资源加快建设专职教师队伍,建立健全以岗位聘任为主要内容、以岗位津贴为主要分配形式的人事分配制度,强化竞争机制,吸引充满生机的、高层次的新生力量加盟。通过培训、科研、教研活动和以老带新等形式,加大对现有在职教师的培养力度,扶持中青年教学、科研拔尖人才。在引进、稳定、培养人才上,做到有规划、有目标、有措施,并注重师资队伍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配置。

3.4实践教学的方法

3.4.1完善实训条件在课程实施的基础上要是加强学生的实训条件。在课程设置时要使学生的技能训练和学习同事进行,这样就可以实施“教学工厂”。让缺少实际经验的毕业生,有充足的实训经验,不会在成为制约其高职院校合作的瓶颈。

第7篇:法务制度建设范文

(一)“四位一体”责任明确

风控体系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和法务部门、单船项目经理、集团主管部门四方面的责任主体所组成的、相互分工、协同配合、制约监督的体系。

1.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承担企业风险防控责任体系建设的领导责任,对本企业风险防控工作负总责,及时指导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调整、充实风险防控力量,借助“四位一体”风险防控小组,落实本企业的风险防控工作。

2.企业经营、法务部门分管领导及部门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担负“承上启下、主动落实”的工作责任,要“抓早、抓实、抓主动、抓具体”。经营、法务部门在经营接单过程中从源头防范风险:在项目建造过程中要配合项目经理处理好与船东之间的各项事务,并将发现的风险点及时记录,汇报分管领导及企业法定代表人。

3.单船项目负责人是“前沿阵地”的第一责任人,在生产部门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通过生产、经营、技术、物资、质检等部门单船项目负责人的分工与协作,共同承担项目建造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工作的具体责任。

4.集团公司法务、船贸、企管部门是督查责任人,督促检查各权属企业风险防范工作的落实情况,帮助指导和提供风险应对意见,必要时协调联系专家“会诊”处理权属企业的疑难问题,组织经验交流,同时试行风险防控考核结果与企业高管薪酬挂钩制度。

(二)各环节全程控制机制

风控体系基于集团公司各权属企业的经营业务特点,将生产、经营各环节紧紧相扣,解决当期问题,力争实现针对生产经营风险的事中过程控制。同时,以制度建设为重点,旨在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一个全面、规范、动态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将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延伸到经营管理由始至终的各个环节,将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职责落实到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的各部门、各岗位,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合力,最终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防控机制。

(三)设定风险等级,强化实时预警

集团公司每个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手持订单履约风险分析会,必要时邀请律师参加。各个船企介绍履约情况、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采取的解决办法,由律师进行风险诊断并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对于律师提示的重大风险及其防控建议,集团公司将下发书面通知,要求权属船企落实。集团公司每季度对各船企出现各级风险的订单进行统计,并发出预警通知(突发风险适时通知),提醒各船企关注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四)法务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集团公司出台了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覆盖合同管理、案件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律咨询管理、法律事务备案与审核管理、法律培训与教育管理、法务工作监督与奖惩管理、重要决策法律审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等13个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规章和制度,形成了集团系统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体系。

二、马尾造船风控体系建设情况

在集团公司指导下,所属单位马尾造船通过细化责任、分解责任、明确分工,分别针对船舶建造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记录、梳理、协调,最终实现建造风险的整体可控。具体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

马尾造船成立了“四位一体”风控体系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挂帅,由经营、技术、物资、生产和质量等分管领导,以及各项目经理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风控小组,从组织管理上明确、细化了责任体系。

(二)法务与经营合署办公

建立了法务与经营合署办公体系,即负责经营法务审核的一名人员在经营管理部门办公,在原法务纵向梯队建设的同时,拓展法务与各部门的横向联系。法务与经营合署办公的模式,一方面有利于风险控制信息沟通的顺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向集团公司及时寻求帮助。

(三)夯实基础制度

按照集团公司部署,马尾造船推行了风险防控月例会、现场工作记录、月度建造报告、单船建造总结报告等制度。同时,针对造船进度等问题,对原报告制度做了细化、改进,主要是:各部门每月填写《造船合同月度履行情况表》、《生产问题月报表》、持续更新《手持订单履约情况汇总表》、每月上报《手持订单履约风险分析报告》。

(四)借助信息化手段建设履约风险预警体系

2013年,福船集团结合“精细管理年”活动,借鉴台塑管理经验,开展精细化风险防控工作,在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中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表单化、表单信息化。

马尾造船结合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和风险防控机制创新工作的要求,引进了售后服务管理软件,为保修项目的接收、内部协商处理、设备问题的处理跟踪和汇总、成本汇总和分析、索赔和反馈提供了一个高效、稳定的处理和交流平台,提高了售后服务的管理效率;同时,在OA系统上开发了《造船合同月度履行情况表》的信息化表单流程,将风险防控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个部门,进一步固化职责,提高效率。

三、马尾造船风控体系运行情况

当前,世界经济不景气,造船市场持续低迷,船东违约的现象严重,船企面临的风险日益加大。马尾造船利用风控体系的不断成功实践,规避了数起船舶建造风险,2010-2012年共化解风险项目合同金额达10亿元,未发生被诉案件,实现造船合同履约风险总体可控的既定目标,企业管理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实际运行情况是:

(一)履约情况表单化、履约风险报告化

1.合同生效后,由经营部的单船项目经理于每月下旬发起表单流程,由设计、物资、财务、生产、质检等部门的单船项目经理(或相关负责人),填写本月该造船合同项下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需要协调的事项等,各部门填报完毕由经营部送呈“四位一体”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办公室各相关成员阅示,并在月度履约风险分析会上对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协调的事项进行协商解决。若有重大生产问题,则提交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制定措施,下达执行。

2.经营部经理根据所有手持订单的《造船合同月度履行情况表》所收集到的信息,填写《手持订单履约情况汇总表》,根据延期天数占弃船期总天数的比例设定五个风险等级,对出现五级、四级、三级、二级及一级风险的订单分别以蓝色、绿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予以标识。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3.由经营部经理负责、法务人员协助撰写《手持订单履约风险分析报告》,针对手持订单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采购、融资、生产、船东付款及现场配合等方面的问题。综合考虑市场、船东资信等情况,分析可能对造船合同的履行造成的风险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二)具体案例——集装箱船新规范风险应对

IMO组织要求2012年7月1日以后交付的船舶必须满足PSPC(涂层性能新标准)。此标准的实施不仅涉及到涂料和涂层本身,更涉及到造船硬件设施、造船模式和造船工艺流程、涂料及涂装工艺、实验测试设备、涂料和涂层检验及认可、验证及检查机构、检查人员资质及其认可机构等诸方面。

鉴于马尾造船该批集装箱船在签订时并未有PSPC的要求,建造时也未按照PSPC的要求来执行,如果此批四艘集装箱船不能在2012年7月1日前交付,将因不满足规范要求而无法拿到船级社证书,最终导致无法交付船舶。

第8篇:法务制度建设范文

1. 建章立制:

制度建设方面,完成《档案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绩效考评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新建工作,完成《采购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的修订工作;

方案策划方面,完成《公司2020-2021年度品牌推广方案》、《五险一金方案》、《奖励方案》、《创新中心整体规划与畅想》、《招商手册》、《物业管理公约》、省科普基地申报材料等方案的策划与撰写工作。

2. 团队组建:

缩减招商总监编制,综合管理部集行政、人事、物业、招商等职能功能于一体,更好发挥团队协作能力;调整招商激励机制,发挥主观能动性。

3. 管理实施:

重点针对团队工作纪律、工作行为进行引导,改变以往懒散、无纪律的部门形象;通过一、三、五早会加强内部管理协调;对招商、物业工作进行系统梳理,形成规范性文件。

4. 成果业绩:

策划组织“3D打印工程师技能竞赛”、“淄博市桓台县县委书记一行”、“科普教育专家团”、“巴斯夫创投”、“项目申报答辩预演”等活动;积极修复与大楼租户、华瀚物业、产服、合作供应商等单位的外联工作;法务和合同方面,组织租户白求恩公司欠租追缴事宜、合作商惠州北悦装修纠纷,目前已进入诉讼准备阶段,并针对中心各供应商合同未付款部分,已逐步核实,拟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成《临时劳务协议》、《机票服务合同》等合同法务审核工作;采购工作方面,部门积极承担着中心的各项采购工作,尤其在原材料和设备物资的采购方面严控流程和采购成本,近两个月已采购研发设备、配件和原料等物品近40批次。

第9篇:法务制度建设范文

高等学校的校办产业要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校办产业,保障校办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校办企业的发展需在遵循国家大的方针政策前提下,有效的做到风险防控和内控制度建设,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争取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学校的发展、为学校教职工科技产品的孵化提供有力的平台和保障。

关键词:

校办企业;风险防控;内控制度

党在第十五次大会中明确的提出了要把我国建设成为法制国家。对于高等教育以及高职院校中的法制建设中,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所以高等院校一定要主动地响应国家与法律的号召,积极地参与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学校产业的发展。高等学校的校办产业要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校办产业,保障校办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务必做好风险防控措施,建设完善的内控制度。但是经济的增长为高等学校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挑战。虽然目前来说许多的高校已经建立基本的管理层次,也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例如对经营性无形资产的管理办法、或者高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条例等,但企业风险防控必须要从企业的内部着手,企业自身须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

1校办企业风险防控

1.1风险防控原则

亡羊补牢——时犹未晚,这句话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是不可行的,大量事实表明如果企业在事前预控投入成本越高时,则其在事后投入的弥补成本就会越少,也就是说企业事前控制做得越充分,其事后损失就会越小,即要求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以事前控制为主,事中控制为辅,而事后的补救只是一种补充手段。

1.2风险防控的三个步骤

事中防控是指风险已经潜入企业的运行中,所以关键就在于是否能够控制好风险。因此学校在与校外合作方进行项目谈判或者项目合作时都会严格按照“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化解风险”三步骤进行,建立健全校办产业在运营全过程的法律风险监控和反馈机制,制定预警方案和应对措施以对未期风险有效规避和化解。比如高校在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或重大项目合作前,请第三方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出具专业报告,专业报告的分析可以给执行层的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撑,在执行层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上更高一级学校层面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专项工作会议讨论,重大对外合作均向省教育厅请示报告,得到上级部门批复后再签订相关协议或进行下一步的合作。其中有任何一个环节有疑义都必须认真对待,解除问题后再继续下一步骤。在无形资产管理方面高校校办产业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应对校名、校标等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保证无形资产不受侵害,维护学校声誉,同时为有效保护无形资产的良性运作,校办产业应对在校区承租或者参与合作的企业或者个人使用学校相关无形资产的情形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不合理运用学校无形资产的行为进行书面警告、纠正、发送律师函。在具体的企业合作中,着力加大无形资产在其中使用的力度,同时保持必要的监管措施,保证无形资产规范化使用的同时,积极提升学校无形资产的价值。努力做到学校声誉提升和企业市场盈利的双赢局面。

1.3风险防控的主要防线

校办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可以运用风险防控的主要防线进行控制风险,其主要的防线主要有企业职能部门、法务部门以及审计部门,将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组织起来形成内部的防控结构,为了奠定好企业内部的风险防控能力的基础,校办企业就要从企业的业务、法律以及审计三个层次中建立好防控结构,增强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同时还要注意国家经济制度的控制,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与规范。

2内控制度建设的着力点

2.1内控制度建设要因地制宜

企业内部制度的建设是需要根据企业的内部经营现状来“因材施教”的,每一个企业的自身的发展特点都各不相同,所以在企业制度的建设中更不能生搬硬套,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因地制宜。比如许多大型的企业由于其企业内部自身的制度就比较完善,并且企业长期以来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属于自己的发展路线,对于这样的企业就只需要管理者摆正好自己位置,树立起服务的理念,为企业以后的发展扫清前进之路的障碍,根据市场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时的调整、完善企业制度。还有一些是快速的发展起来的企业就必须要掌握好企业自身发展特点,根据现有人才、科技优势尽快建立企业制度,为日后发展强大做好充分的准备。再有就是一些高科技的小型企业,这类企业现阶段的发展中极度的缺乏资金、人才等等,所以就需要学校的资产公司等为其资助,其管理者也可以利用自己在科技上的一些优势吸引其他企业或者政府机构的合作。还有一些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就要果断的将其关闭。

2.2风险防控要张弛有道

事物的双面性指导校办企业对于企业内部的制度建设不要过度的节制,在制度的建设与风险防控的过程中也要掌握好一定的度,制度建设与风险的防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风险的发生,所以企业在制定企业制度时只要牢记这一点,只要达到目的就可,一旦采取的措施有过而无不及,就会带来反作用,影响企业的发展。

总而言之,校办企业的发展需在遵循国家大的方针政策前提下,有效的做到风险防控和内控制度建设,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争取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学校的发展、为学校教职工科技产品的孵化提供有力的平台和保障。

作者:王颖 单位:南京中医药大学产业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