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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否系统和完整,是否具有先进性,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高低。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硬实力”,先进的制度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软实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提出具有以下特点:
(一)系统性。尽管我们已经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还不系统、不完善,一直没能遏制一些部门和区域盲目开发、过度开发的问题,导致我国资源环境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究其原因,是我们以往制定的制度缺乏系统性、整体性。
三中全会提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出了系统部署,包括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就生态环境而言,如果源头防控不好,必然对过程和后果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源头严防制度建立是治本之策。同样,生态文明建设要取得实效,必须严格执行,要注重各类制度监管到位。当然,对于生态环境破坏者更要严惩不贷,才能起到警示作用,要让人们知道生态红线就是高压线,触碰不得。只要源头严防全覆盖,过程严管全到位,后果严惩全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就一定能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基础性。三中全会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到“五位一体”的整体战略布局中进行部署,注重生态建设是“五位一体”大系统中的一个方面,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紧密相连、互为支撑;并把“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作为六个“紧紧围绕”之一进行统一部署,明确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与其他五个“紧紧围绕”的实现密不可分;三中全会还强调“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体现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体系的基础性地位。
(三)协同性。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一个系统,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都需要其他制度的协同配合,都需要放在大系统内来考量,增强制度的协同性极其重要。比如,三中全会新提出“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这一规定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落实非常有帮助。过去很多生态脆弱的地区为了完成生产总值的考核压力,盲目发展重工业,让已经脆弱的生态环境再次遭到更严重的破坏。推进主体功能区制度,必须运用生态补偿机制等优惠政策对限制、禁止开发区域予以补贴和扶持。再比如,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可以协同陆海两方面力量对生态系统破坏问题给予解决,以提高生态治理效率。
(四)可操作性。三中全会对过去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些疑难问题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制定了很多细致的可操作性的生态文明制度,把资源产权、用途管制、生态红线、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管理体制等内容充实到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来。如过去由于自然资源的归属不明确,造成管理不明确,大量的自然资源被浪费和破坏,现在有了健全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就会起到明确自然资源归属和权责,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保持社会健康的可持续发展。再比如,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空间用途不明、工业发展滥用土地的现象,对于发生了的国土空间违规使用,也会有监管主体按照监管体制行使职责,最终彻底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五)惠民性。三中全会决定很多方面显示我国的治理模式已经开始从管理走向治理,政府不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包括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都是社会治理的主力军。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上体现更加明显,比如,三中全会新提出“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发展环保市场,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等。这些规定既保证了全体人民都享有自然资源的权利,也明确了全体人民都有保护的义务。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只有发挥全社会力量,才能惠及到每一个人。
二、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着力点
当前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已经形成,很多方面已经有了比较充分的内容。但尚需不断充实和完善。今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做好顶层设计。要制定出一套符合国家未来发展战略和目标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规划。要求从全局出发,从长远考虑,对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做整体的考虑,对不同地区、不同生态环境、不同生态主体(各级决策者、生产企业、社会大众、资源开发者等)统筹考虑。要用“整体理念”思考生态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因地制宜的生态治理模式。经过全方位的论证以及充分吸纳各方的建议后,形成一个能够为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团体和个人共同接受、共同遵守的合理制度。这是一个需要不断反思、不断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需要进一步明确国家和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各自的目标、任务、措施等,通过顶层设计趋于更加合理和完善。
(二)处理好近期与长远的关系。三中全会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上提出了很多新的制度,这些新制度与之前的生态文明制度既有继承也有创新。一个新的制度从提出到被广泛接受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些方面还需不断细化和完善。新旧制度之间衔接不好,会影响新制度的进一步实施,给实际工作带来不良影响。所以,这里要处理好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在坚持原来好的制度基础上,逐步在一定的领域和地区试点实施新制度,待成熟后再逐步向所有领域和地区铺开。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一个完整的开放系统,还要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我们在制定生态文明制度时既要考虑当前的生态国情,实现近期的生态目标,又要有长远的思考,以大视野大思维谋求生态文明建设的长远目标。
(三)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最大限度保证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划定生态红线。使得处于资源短缺、环境破坏、污染较高的生活环境中的每一个中国人有可能永久摆脱生活和发展的困境;而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对于保证重点生态区人民的切身利益起到积极的作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则让广大林农拥有自己的山林和林下资源,从而迅速脱贫致富;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则保证了被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地区人民的利益。
(四)加强制度贯彻的执行力。好的制度,如果贯彻不好,也等于纸上谈兵。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从理论走向实践,离不开有效监督和制度约束。加强制度贯彻的执行力,需要从三个方面抓起:首先,制定生态文明制度要体现科学性、合理性,既要遵从法律、法规,又要结合生态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缜密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既要有原则性要求,又要有程序性规定;既要有宏观架构,又要有微观措施。
其次,生态文明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实施对象上要做到生态文明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在执行时间上,要做到前后一致,杜绝虎头蛇尾;在执行空间上,要防止执行制度走样,出现随意性大、透明度不高、特例变通的情况。通过认真贯彻执行,找出制度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依据。
关键词:生态文明;林权制度改革;林业分类经营
中图分类号:S7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6-0005-02
1 引言
建设生态文明是时代赋予林业新的历史使命,迫切要求林业充分发挥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为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生态良好做出应有的贡献。但是,林业发展形势严峻,其主要原因是林业产权制度严重滞后,经营方式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扼制了林农的积极性。加快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就显得尤为重要。
2 林业在生态建设中占有主体地位
林业作为生态建设的主体,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而林业产业的发展可以大大地丰富生态文明的内涵。
(1)林业产业的发展,提高了劳动生产力和资源的利用率,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从浙江这几年的实践来看,林业产业迅速发展,实现了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森林覆盖率达到60.5%,名列全国前茅。良好的生态环境、丰富的森林资源,又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林业产业的发展,带动了林业科技的进步,提高了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增加科技含量,转变产业结构和增长方式,提升了产品的档次,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为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循环经济奠定了基础。
(3)森林旅游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不仅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大批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业观光园区的建立,也提供了很好的生态道德教育场所。在强化公民的生态文明观、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弘扬生态文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 明晰林业产权促进林业发展
由于林业改革中的产权不够明晰,经营政策不符合实际,导致林业在发展进程中举步维艰,作用甚微。
改革林业产权制度,搞好林业分类经营是建设生态文明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1)要正确认识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关系,坚定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林业产权是林业发展的核心,它从根本上制约着林业的发展。农户在林权问题上仅仅只有营造权,而无采伐销售权。“主有其权”成了一种虚构。在“权有所责”方面,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集体林、自留山、责任山划分以后,究竟集体组织、农户和承包人对各自的林地在营造方面、采伐方面、销售方式和销售价格方面有什么样的权力和责任,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政策规定。责任不明确,是林业不能够实现良性循环的重要原因。农户经营林业,应当实现其相应的经济利益。实现这一目的,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实现林业迅速发展的根本途径。
(2)要正确制订配套的利益保障政策。实行“天然林禁伐、人工林限伐”政策之后,农户和经营林产品的加工行业都陷入了生产和生活的困窘。鉴于此情况,政府实行了一定的补贴,但这只是杯水车薪,起不到解决问题的作用。同时,在价格机制上也没有保护好农民的合理要求。
(3)要正确认识尽快实行林业分类经营与林业发展的关系。林业具有特殊的生态性及产业性,承担着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林业实行分类经营,就是把一部分森林划出来作为公益林,其主导利用方向是为国家提供生态服务和社会服务,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投入;将另一部分森林划定为商品林,其主导利用方向是提供木材及林产品,由投资主体和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就是林业分类经营的内容。
(4)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是生态文明建设跨入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之路的必然选择。由于经营分类不明确,责、权、利关系比较混乱,在哪些是公益林、哪些是重点公益林、哪些是真正的商品林问题上,界限划分不清楚,导致林业不能实现正常发展。因此,在公益林的营造、保护、开发等方面就不能够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现在已经划分到户和承包到个人的商品林,普遍存在粗放经营、资金上严重不足、资源配置低劣等问题,不能实现林业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好转。
4 改革林权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4.1 重新明确林业的产权关系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实行山林“三定”,就是在集体林区确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划分责任山、明确集体山林的管护责任。山林“三定”工作的初衷是好的,但不少地方所搞的这项工作很不认真。严峻的现实表明,要使各种权属主体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必须通过定权发证的办法来重新明确权属关系。
4.2科学协调林业发展的责、权、利关系
要使潜在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必须科学地处理好责、权、利关系,并制定出不同权属关系的、能够大力促进林业发展的责、权、利方面的政策。特别要重视利益机制作用的发挥与完善。
4.3处理好林业政策的“宽严”关系
由于林业涉及到生态环境和林农的长远利益,因而各级政府对此十分敏感。政府在制定林业政策时,必须把握好“宽严”度。“宽”,要保证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使现有的森林面积逐年有所增加。“严”,要保证林农的经济收入不能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5 积极稳妥推进林业分类经营
把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体系”,是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体制的需要,是实现林业快速、高效、良性发展的需要。林业的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既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利益,必须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5.1切实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化
认真查清森林资源现状,为林业的分类经营提供科学依据。要切实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为政府编制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分析评定森林资源经营活动效果,提供决策依据。各类森林资源是动态变化的,必须以求实的精神、科学的方法和组建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才能搞好这项工作。
5.2重新调整公益林区和商品林区
随着森林现状的不断变化,我们要本着既要有利于加强生态的保护,又要有利于林业资源开发的原则,适当扩大商品林在森林总面积中的比重。
5.3 划分公益林业尊重林农选择
把森林中的一部分划分为公益林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强迫命令。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在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时,地方政府必须本着自愿原则,与林权权利人签定禁止和限制采伐协议,凡林权权利人不愿意区划为重点公益林时,地方政府要采取妥善措施处理。有的商品林适宜区划为重点公益林的,一定要做好林权权利人的工作,保持林权的稳定性和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5.4改革商品林的限额采伐制度
现在的商品林限伐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林业的发展。农民在承包的耕地上收割和出卖农产品,不受任何限制,真正实现了农民的自。既然明确规定是商品林,就应当对它的经营实行市场化,由市场机制来调节,保证农民在商品林经营上的自。但是,林业与粮食种植业有不同的特点,林业的生态性、社会性和生长周期性比较突出。因此,农民在采伐树木这个问题上,必须履行相关的手续,遵守相关的法规,防止乱砍滥伐。
5.5实施林业生态效益补偿
重视和加大生态效益补偿,为林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证。实行生态效益补偿,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问题。逐步完善基本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调动林农保护生态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和改善浙江省生态环境。引导林农依靠科技发展林业产业,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林业经营科技含量,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强对林农的技术培训,实行标准化生产。要鼓励科技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山区工作,为山区发展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
6 结 语
积极稳妥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搞好林业分类经营,可以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改善地方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只有尊重林农权益、明晰产权,就会冲破浙江林业的发展瓶颈,为生态文明的建设提供良好机遇。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生态文明;政府;责任;职能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0-0051-02
党的十正式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建设发展体系,成为中国梦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进五年规划的任务目标,提出“要坚持绿色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生态文明建设既事关发展方式,又事关人民福祉。“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建立生态文明制度,既意味着对之前“建设美丽中国”目标的继承,也意味着一系列新的制度优化的开始,具有关乎民族长存的重大意义。
一、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责任及缺失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主体的政府,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融入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既是其应承担的责任,也是其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服务的体现。但在现实层面中,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的责任缺失也不容回避,政府理应对造成环境问题的各种深层原因进行反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政府主导和推动作用
生态环境作为公共性产品的特点决定了其必须由政府主导调控,可以说,生态职能和生态责任是国家政府职责的应有之义。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倡导良好的生态文明理念,引导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综合运用政治、法律和经济手段,制定长期的生态文明发展战略,利用各种政策和制度工具弥补市场的不足。对生态文明建设应投入足够的财力,通过税收手段调节企业生产和人们的消费行为,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能源的行为予以惩罚。在现实中,政府的主导与推动效应没有得以有效发挥。部分领导干部还没有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政府宣传不到位,公众的生态文化意识淡薄,过度消费、高碳出行甚至破坏环境等行为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在政策引导和支持方面,政府也缺乏科学、有效的环境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发展活力不足,企业技术革新和自主创新能力较弱。
(二)政府的制度提供职能
政府要实现生态职能、承担生态责任,就必须为生态文明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保障制度。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能够有效地规范各社会主体的行为、规避不良现象。作为重要的制度保障,政府应在经济增长指标体系中加入对生态文明的考核,建立绿色GDP核算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增强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强化监管和监督机制。制定国家的生态文明发展规划,将生态文明纳入国家战略发展体系。当前我国政府的制度提供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环境法律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低效率。生态环境投入和补偿制度不完善,环境产权界定不清,利益主体不明,支持资金严重不足、补偿标准低且缺乏可持续性。经济发展指标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比重仍然过大,以至于一些地方政府以GDP为主导的发展观未从根本改变,经济发展方式粗放,资源消耗高、利用率低,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监管不力,监督机制不健全。
(三)政府采取多种手段治理与公共参与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承担生态治理的职能和责任。政府运用制度手段和政策手段,可以调节约束企业和公民的行为,建立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许可制度、财税体制和奖惩机制。政府运用市场手段,可以在不适合行政权力干预的领域通过经济方式调整企业生产和公民的消费行为,引导全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符合生态文明要求。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可以完善立法执法,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在多种手段治理与公共参与方面我国仍然欠缺,目前政府是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唯一主体,治理方式单一,缺乏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其缺位导致了生态环境中社会组织和公众的话语权缺失。政府与广大民间组织、企业的合作总量仍然较少,程度仍然较低,无法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使得作为市场资源的社会资本难以有效进入生态环境治理领域,亦无法进行生态环境投资与治理。
二、生态文明建设中优化落实责任政府职能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向政府提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新贡献”的全面要求。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优化落实责任政府职能,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倡导生态文明观念和树立绿色政绩观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生态建设,文化先行。在全社会建立起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价值基础。政府应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普及生态保护知识,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从而“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作为政策的制定者,政府更应率先垂范,节约日常办公资源能源使用,低碳化办公,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建设绿色节约型机关,树立起负责任的政府形象。
建设生态文明更要求政府必须从唯GDP思想中跳出来,重树绿色政绩观,推进建立生态环境绩效考核激励制度,细化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各项工作指标,推行切实有效的绿色GDP考评体系,将每一次考评结果纳入政府档案,作为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生态文明建设中“缺位”或“越位”的政府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务必做到依法问责。要全面建立起领导干部离任生态审计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在对领导干部离任升迁考察审计时,不仅考察经济增长情况,还要考察同时产生的资源减少、环境质量下降和生态破坏程度等要素,督促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其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
(二)健全环境制度建设和加强环境监管
制度建设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础建设。我国政府环境制度建设体现在纵横两个方向。在纵向上主要体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划分。应推进实行职责异构,划清责任边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管能力相应的环境事务,并建立协作机制;在地方政府内部不同层级间也要进行环境责任划分,克制环境治理边界的模糊性。在横向上主要体现在政府的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配置划分。针对我国的环境体制中普遍存在部门分散、管理权限不清,从而频繁出现“有利的事情有关部门争着管,无利的事情则没人管”的尴尬局面,应科学设定政府环境责任横向配置,加强完善现有的环境管理体制,如,集中环境管理权,把分散的环境管理权集中并趋向于单一中心,明确部门的环境责任。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建设,还要建立强而有力的生态监管机制。在环境监管的过程中建立健全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的各个重要环节,尤其注重事中和事后监管,避免环境管制政策“前紧后松”,确保环境评价和节能措施贯彻项目实施的始终。要对政府的职能重新定位,使政府的环境保护权利、义务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形成一个以生态环保部门为主体、媒体、社会和公众广泛参与的统一监管机制。
(三)推动市场化机制运行和扩大社会参与
过去我国政府对生态的管理过度依靠行政手段,带有明显的政府主观色彩,非常不符合市场化机制运行要求。在未来的生态治理中,应持续减少政府对市场和企业的干预,避免政府“越位”“缺位”和“错位”,推动政府生态职能向依靠法律、经济和行政相结合的综合方式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通过市场主体之间交易的形式有效降低社会保护生态环境成本,化解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例如,当企业生产发展与生态保护发生矛盾时,可通过建立资源占用权、污染排放权交易制度,允许企业购买一定的资源占用权和污染排放权,使整个社会的资源占用和污染排放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更好地实现经济社会的发展。
理顺政府生态职能的转变还应不断扩大社会参与程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应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创建平台,从而有效发挥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力量协调保护生态环境的能量。同时要注重通过建立生态信息共享机制、公众参与会议制度、环境污染案例听证会等形式,保证公民对生态信息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效发挥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民主监督作用。
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亦是生态价值观对于人类的物质、制度、精神层面不断渗透、改善的动态关系。换言之,生态文明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所应当达到的文明程度:人类在改造自然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形成了生态行为文明与生态产业文明;人类在改造社会过程中应以环境介质的保护为基础来处理的人与人的关系,即形成了生态制度文明与生态管理文明;人类在改造主观世界的过程中,处理的主观与客观、人与自我的关系同时,应当秉承环境伦理观念,即形成了生态意识文明。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不协调现象,是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中最突出的问题。据中科院测算,目前我国经济增长率为7.5%,而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已经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5%左右,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的矛盾仍然扩大,环境损害更是给社会各主体的环境权益及环境权造成了严重损害。将生态文明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之中,是确保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相协调的唯一路径。经过格兰杰因果检验(GrangerCausali-tyTest),可以得出生态文明与社会经济之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且二者统计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了10%的显著性水平并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证明了产业结构、技术进步及对外贸易是“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的关系”的重要影响因素,换言之,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工业化发展所带来的资源消耗及污染破坏会制约生态文明的发展,而另一方面,工业化发展所增加的技术研发投入有利于控制环境损害,故应正确处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大环境修复力度、增强环境管理制度,促进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向因果关系,决定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只有将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融合,即向生态文明发展模式的转型,才能够正确认识和解决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存在问题,确保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对生态文明发展模式的思考
所谓生态文明发展模式,即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融入到人类社会的社会结构中,融入到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及文化价值观中。发展生态文明,就是建设与自然界良性互动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即将生态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新形态,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发展生态文明应当具有整体性、综合性及循环性等基本特征,换言之,需以宏观的视角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问题进行审视,立足于自然与人类发展全局的综合性视角促进各学科交流,发展清洁生产与低碳绿色经济,促进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降低环境损害,以促进经济增长及社会进步,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发展模式,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第一,以遵循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系统为立足点,即发展经济社会必须考虑生态系统的容量限度和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发展方式应当顺应自然界规律及社会发展规律,善待自然,爱护自然,将生态保护观念融入到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中(如产业发展、考核标准、生活消费、制度设计等等);第二,以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乃至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为宗旨,即坚持从整体主义的视角来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坚持可持续发展;第三,以发展生态文化为重心,促进生态保护理念的传播,加强生态伦理道德教育,使得生态伦理观在人类社会中树立。具体而言,生态文明发展模式集中表现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生态文明产业发展与生态文化建设三个方面。
(一)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生态文明制度的构建是国家在宏观层面推动生态发展的表现。生态文明制度具体包括社会发展评价制度和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两方面。所谓社会发展评价制度,即符合生态文明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及奖惩机制。政府的行政规划应当具有整体性、长远性、综合性,尤其对于涉及生态安全、长远发展的问题或事项,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容纳限度及自然资源的有限性,把资源消耗、生态效益、环境损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政府在编制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并对建设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应将生态保护纳入行政考核标准,把环境状况作为行政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把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确保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实施。生态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主要表现为具体的环境基本制度完善,如生态修复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等。确保对环境损害进行救济,对于受损的生态系统结构及功能进行针对性的修建和恢复。明确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和参与主体,明确各主体的权限责任分配及协调合作机制,明确生态修复的对象并科学的进行分区和规划,对于生态修复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来源资金建立专项基金,明确构建生态修复管理机制、生态修复监督机制及生态修复激励制度,完善生态修复规划制度与评价制度。同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健全生态补偿的协商机制,加强生态保护及恢复治理的力度。
(二)促进生态产业发展
生态经济与循环经济的发展,是生态文明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表现。循环经济,即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废弃物处理的全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实现能力利用效率的经济。把环境保护与产业布局相结合,通过优化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限制排污总量等方式,将生态保护理念融入到产业发展中。鼓励企业向高科技、低污染、低能耗的产业转型,确保高耗能、高污染的设备及产业链被及时淘汰。提高新兴产业项目在产业结构的比重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比例,发展节能产业及生态能源循环产业,刺激以能源资源产业为中心的多元化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同时,应强化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维持企业与社会生态环境系统动态平衡。鼓励循环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进行低碳绿色生产,开发高新技术推动能源行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再生利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清洁生产,不断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鼓励企业加大对于自然资源的循环式开发利用,开发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技术,鼓励第一公共部门(政府)、第二私益部门(企业)及公众的良性互动,以充分发挥各主体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强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引导规划作用,提高企业的资源环境意识和公民的绿色消费意识,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生态文化建设
中国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是在2007年,而更早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则可以上溯至上世纪70年代。1978年,国家首次将生态环境问题列入国家科技发展长远计划。1994年,中国政府批准了《中国21世纪议程》,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发展战略;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了生态文明的概念,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任务。2012年,党的十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地位,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五大建设之一,成为“五位一体”建设总布局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明确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方向:“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具体实施层面看,从2008年开始,国家环保部先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的试点推广工作,在此基础上于2013年出台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文件,确立了生态环境、生态制度、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生态人居等5大生态建设体系,提出了29项具体建设指标,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系统性的指导办法。截至2013年10月,国家先后进行了6批、138个市(县、区)生态文明建设的试点推广工作,促进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当前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实践探索,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模式和经验,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生态建设标准与地区实际贴合度不高中国国土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的自然条件、职能分工、发展阶段、生产与生活方式、文化传统等都存在极大的差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从不同地区的自然差异、发展差异、文化差异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特点采用差别化标准进行分类指导。目前,尽管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地区差异情况,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存在标准单一和一刀切的问题,与某些地方的实际情况反差较大,生态建设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二)地区发展不平衡由于我国地区间自然条件及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生态文明建设也表现出很大的地区差异。在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已全面推进,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东南沿海从江苏、浙江到福建、广东,生态区已经基本连接成片。与东部地区不同,广大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部分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及历史上的生态破坏严重等原因,生态文明建设起步艰难,推进困难,地方投入很少,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投入。
(三)城乡发展不平衡与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城乡不平衡类似,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也表现出了城乡差异。在城市,人、财、物的投入要比农村高,设施建设、制度保障等比较到位,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是对农村地区,重视程度不够,人、财、物的投入远不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当落后,在很多农村地区几乎是空白,生活垃圾、污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部分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水、土、气的污染相当严重,已经对人民的生命构成严重危害。
(四)重形式轻内涵目前,很多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解仍然是浅层次的,所谓生态文明建设就是清洁卫生、美化环境,一些地方热衷于搞形象工程,做表面文章,重形式、轻内涵。生态文明建设的真实内涵应当是从国家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的高度、从当代人与后代子孙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去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路径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又十分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应该采取多层次、多领域、多途径,至少包括以下环节:
(一)改革社会发展评价体系要把推进建设生态文明这一基本国策真正落到实处,首先要改变的是当前所执行的不合理的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目前,我国实行的仍是一种以工业文明建设为核心的评价体系,这一评价体系的核心是GDP,GDP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围绕GDP,以至于在很多情况下为了实现GDP增长的目标,可以以牺牲生态利益为代价。这一评价体系还造成了一种更可悲的状况: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不但被剔除在GDP之外,相反,为了治理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而付出的代价却自然地进入到GDP的总量统计之中。按照传统的工业文明式的社会发展评价标准,环境与资源的价值是被低估的,有些资源、特别是环境资源实际上是免费的,这对全社会经济发展无疑是一种导向,起到了逆向的激励作用,造成了对环境和资源的极大的浪费和破坏。因此,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要调整的是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GDP评价体系,引入绿色GDP评价体系,只有符合生态利益的GDP才是有效的GDP,凡是损害生态利益的GDP都应该被剔除甚至倒扣。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的改变是从根本上决定生态文明建设能否推进的基本条件。
(二)改革地方政府政绩评价体系政绩评价体系直接指导着各级地方政府的施政行为,而地方政府具体的施政行为直接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进程。在以往的政绩考核体系中,经济指标、GDP占有绝对的核心地位,权重很高,而生态、文化、社会治理等方面尽管也纳入了考核体系,但权重较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与经济指标相冲突时,生态方面的利益就被牺牲了。要改变这一状况,就必须调整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办法,改变唯经济、唯GDP的考核办法,综合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情况进行考评,加大生态建设指标的权重,进行绿色GDP评价。在某些生态状况比较特殊的地区,生态建设指标应该成为首要的考核指标,经济指标是次要的甚至不作要求的。通过改革考核体系,引导各级领导更加重视生态建设。
(三)加强环境保护的思想教育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和指南,只有促使全社会形成对生态环境的良好态度、理念以及认识,才能给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大的内在动力。通过实施环境保护思想教育,让人们获得必要的环境保护知识,形成正确的环境保护价值观,帮助全社会的人们养成良好的爱护环境的日常行为,促进企业等社会组织在开展相应活动时能保持自觉的环境意识。生态环境是属于全社会成员的,保护生态环境也有赖于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为此,我们应该在各层次的国民教育中,大幅增加生态环境保护、节约爱护资源等生态教育内容,并力争把相应内容具体化、可操作化,转化为人们的日常行为方式。
(四)丰富和提升生态管理方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能仅仅局限于宣传教育,还需要相应的制度建设,通过相应的制度调节、特别是通过利益调节,才能把生态建设落到实处。通过实施资源使用调节税、排污权交易制度、补贴制度等,让环境与资源成本现实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正向激励,鼓励企业形成绿色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通过合理的税费调节手段,促进企业的清洁生产,大力推进循环经济。生态文明建设只有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才能具体化、常态化。
(五)加强生态建设的科学规划加强科学规划布局是推进生态建设的非常重要的前置性环节,科学的规划能够使资源与能源被合理化利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进行科学规划,首先应当明确国土资源的功能区划,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功能定位。当前,我国已经对全国国土进行了宏观功能区划的初步设计,一些地方省份也对本地区的国土进行了生态功能区划的初步设计。如江苏省根据自然环境特点及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首先把本省国土划分为3个一级生态区,即江部城镇发展与近岸海域生态区、苏北平原农业生态区、长江三角洲城镇城郊农业生态区,在这3个一级生态区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具体划分出7个生态亚区和33个生态功能区,根据不同的生态功能分区规划各地方相应的社会发展布局。只有进行科学的生态规划,才能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地推进。
(六)设计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要求全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参与又惠及全社会成员的事业,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人群之间对生态环境保护所作的贡献有差别,对生态环境破坏所负的责任也不同,要推进生态文明整体建设,就必须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生态公平,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生态建设的合力。我们需要对那些由于支持全局生态利益而牺牲自身局部生态利益的地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用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来支持生态功能分区,以灵活多样的形式来构建和完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流域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生态公平,从而形成整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
政治文明通常是指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具体说,政治文明是指每一社会形态由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政治发展的程度或水平。政治文明的本质在于制度文明。政治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就是政治理念指导下的政治制度设置和管理方法运用。
生态政治文明是生态文明理念在政治领域的实践与运用,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秉承生态文明的政治文明,是体现民主协商、公正法治和有序参与的制度文明。它强调尊重利益和需求的多样性,平衡多种关系,避免由于资源分配不公、人或人群的斗争以及权力的滥用而造成对生态的破坏。其实质是把生态环境问题提高到政治层面,从而使政治与生态环境的发展一体化,把政治与生态有机地统一起来,相辅相成,最终促进政治与生态环境持续、健康和稳定地发展。在生态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具体表现为把生态文明理念运用到生态民主实践、生态法制建设、生态公民培养等各个领域中。
一、林业建设有助于生态民主的建立
所谓生态民主,就是要以现代民主的基本价值和理念,来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生态问题上的关系。林业对于生态民主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生态民主意味着生态环境为全民共有,需要通过制度建设,保证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另一方面,生态民主意味着生态环境需要全民共同维护。发展林业,有利于公民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培养公民的生态意识,充分发扬生态民主,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个阶层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林业建设有助于生态法制的完善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是林业建设的重要手段。林业的理念提出,加快了我国林业立法的步伐,全面提升了林业立法质量。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创新执法体制,推行执法责任制。林业法庭、司法鉴定和公益诉讼等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及时的法律援助。为了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生态法治体系。在立法方面,应体现生态优先原则;在执法方面,应大力创新林业执法机制,严格执法,理性执法,落实责任;在普法方面,应尽快建立起内外结合、上下互动、运作有序的林业普法体系。
遵义市认真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按照中央和贵州省关于创建生态文明城市有关工作要求,围绕2020年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目标,抓综合治理、改革创新、生态经济、制度建设,持之以恒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级“生态市(县)”创建工作。
截至目前,全市3个县(市)成功创建省级生态县,2县(市)生态创建规划已通过评审,6个县已启动规划编制工作。2015年6月底至7月初,湄潭县、赤水市国家级“生态市(县)”创建顺利通过国家环保部考核验收,成为贵州省首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生态市(县)”。
抓综合治理
打牢生态市创建基础
实施节能减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唯GDP贡献率至上,坚持四个“一律不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功能区规划的项目一律予以否决,坚持污染物总量约束机制,努力实现区域“增产不增污”,严格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行清洁生产。
积极开展“环保六个一律”行动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国控和重点监管企业实行驻厂监督员制度和定期例行检查。2007年以来淘汰关停企业57家,停产18家,政府补贴关闭公司13个,关闭退出小煤矿160家。
加大环保投入。全市共建成污水处理厂55个,建成垃圾填埋场15个、沼气池49万户,建成人工湿地8个。出台了《遵义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办法》,在全市县城及集镇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2406所,医疗危险废物得到集中无害化处置,医疗废水达标处理。
实施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公益林建设、石漠化治理等共计12.7万亩,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53.9%,中心城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64%。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总面积达到5523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7.96%。
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火化率、村级生态墓区覆盖率均达100%。全市各县已完成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三级标准化、县城大气自动监测站及机动车尾气检测站建设。
打造生态示范。积极开展“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和示范点建设,建立科学的生态思维,引导群众从“人统治自然”向“人与自然和谐”的观念转变,逐步增强生态保护理念,增加生态保护行动。先后创建命名省级绿色学校121所、市级绿色学校389所,省级绿色小区23个、市级绿色小区45个。
建设美丽乡村。坚持以产业为支撑、“四在农家・美丽乡村”为载体,强化村庄整治、黔北民居新村建设,按照“依山傍水、自然村寨、村庄集镇”三种模式,打造“生态美、生活美、和谐美”的“最美新农村”。全面实施“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整县推进“小康寨”建设。截至目前,“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已覆盖全市225个乡镇、1680个村,受益人口占全市农村人口的92%。
抓改革创新
激活生态市创建动力
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深入落实贵州省委书记陈敏尔关于赤水河生态环境保护要开改革先河的要求,建立赤水河生态红线、生态补偿、第三方治理、河长制、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业企业节能环保评价等制度,着力在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使用管理、污染源治理、环境治理项目、执法监管、环境监管能力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上取得突破,努力形成抓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新常态。
推进乌江流域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围绕“一江一湖一海”(乌江、飞龙湖、茶海),大力推动旅游联动开发,不断完善生态产业链。以茶文化为载体,深入推进“西部茶海”建设,构建茶旅一体、休闲养生的最美乡村,积极打造新农村示范区、城乡统筹发展创新区、生态休闲度假养生区、创新社会管理样板区,在流域开发和流域产业构建上谋求创新。
推进洛安江流域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坚持保护与开发相结合,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将水体保护、景观打造和城乡产业布局协同打造,完善功能配套,努力把洛安江流域建成百花园、百果园、百鸟地,打造成为中国第一、世界一流的全景域水系。2015年在乌江流域、中心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在乌江流域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并全面推行环境保护河长制,启动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抓生态经济
增强生态市创建实力
做大生态工业。坚定不移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发展环境友好型、生态友好型产业,使产业和生态相得益彰、和平共处。重点打造“5个100工程”“5个1000亿元级产业集群”和若干个“100亿元级、500亿元级、1000亿元级产业园区”,推进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发展。2015年1~9月,全市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增加值达98.82%,50万元以上国定资产投资完成1781.49亿元,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开工722个,重大工程项目完成投资1023亿元。
做特生态农业。围绕烟、酒、茶、药、食品“五张名片”,大力推进生态农业建设,积极打造好35个省级农业示范园区,加快发展集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为一体的特色优势主导产业。截至目前,共发展中药材种植30万亩、核桃60万亩、蔬菜180万亩,专业合作社2696个。建立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45个,从业农民总数达104.4万人。
做强生态旅游。深入实施“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月月造林”活动,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树苗,科学搭配栽植品种,结合实际选择“好栽、好吃、好卖、好看、好管”的经济林木,逐步形成四季有花、五彩缤纷、错落有致、效益可观、处处是景的绿色全域产业。全市目前已建成观光旅游度假项目40个、精品旅游小镇17个、湿地公园11个、森林公园2个,建设旅游集散中心7个,新增乡村旅馆300家以上。2015年1~9月,全市旅游综合收入430.9亿元,同比增长23.8%;接待旅游人数4980.2万人次,同比增长22.6%;乡村旅游经营企业3000余家(户),实现营业收入31.2亿元。
抓制度建设
完善生态市创建保障
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成立遵义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副组长。下设生态市创建办公室,由市直部门和15个县(市、区)为成员单位,统筹开展生态市建设工作。在全市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分工负责、环保协调监管、全员一岗双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合力共建格局。
生态文明相对于“黄色”文明和“黑色”文明而言,可以说是一种“绿色”文明。“绿色”代表希望、生机和安全,意味着均衡与可持续,和平与发展。这种文明模式的推进,将不再囿于对“发展”的肤浅认识上,而将着力于“科学发展”、“均衡发展”、“绿色发展”;将不再囿于对自然规律的浅薄认识上,而是要将人类理性回归到尊重自然规律、顺应自然规律上来。
党的十报告强调“生态文明”,并点明: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可见,建设生态文明在当下的中国,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只有推进生态文明,才能建成美丽中国。而在生态文明建设方式的选择中,法治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最重要的保障。
首先,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应当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展开。重中之重便是应将生态文明、环境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予以规定。应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宪法》,使其成为国家发展的既定方针。不论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还是文化发展,都应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核心开展。环境权意味着最广维度的人身权益,包括了生命健康权、资源利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等,囊括了公民基本的人身权益。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环境权应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宪法》加以确认。若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的高度,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便将明晰各自的环境责任。同时,司法实践也要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这便要求我们要建立健全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司法组织体系,提高生态司法保障的质量,发挥司法机关作为生态法治监督主体的作用,建立完善的生态法律保护监督机制。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 制度建设 立法 监督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问题越来越严重。与此同时,我国在环境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愈发凸显出来。
一、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不合理、执法队伍建设欠缺
首先,原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与新生的环境执法部门权力分配不合理。我国环境行政机关晚于原有的行政机关而成立,因为有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就会有对环境的破坏、对环境资源的掠夺,所以新兴的环境行政机关在一些权力的重新分配上与原有的行政机关权力出现存在交叉重叠。这容易造成各自为政、分工不明、环境行政部门的相关权力难以实施的局面。其次,中央负责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多部门职责设置不合理。大部制改革以来,我国在相关环境执法中通常管理和监管是同一个部门来实施,这样当管理和监督职权同属于一个部门时,容易造成协商执法,而往往利益的选择会使环境问题遭到忽视。最后,地方环境执法管理以政府为中心,环境执法难以进行。容易偏向维护各方面的利益,而忽视环境的治理。并且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估主要是依据地方的GDP,而很少考虑环境保护、能源保护的问题。
执法队伍建设欠缺。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上,不论从环境执法人员还是执法硬件设备上都无法满足我国日益增多的环境执法任务。最突出的是地方基层执法机构设置严重不足,有的县级环保部机构甚至就是摆设。经济落后地区的环境执法人员则通常没有专业的环境技术知识,也不具有相关的环境法律素养,执法工作只能靠环境执法的经验来支持,这样的执法容易缺乏客观公正性、走向主观随意性。此外,环境行政执法的硬件设备也相当落后,对环境违法的检测设备没有全面覆盖到所有的环境污染源,对于环境污染情况的取证设备也没有达到全面取证的摄像标准,对于接受公众举报的通信设备不能做到全天畅通,环境行政执法的交通工具缺乏,环境执法工作人员不能及时赶到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现场。
二、法律工具――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今天,生态文明建设如火如荼进行着,而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生态文明没有入宪,公民环境权缺失。虽然生态文明已经写进十报告、写进了,但是并没有写进宪法,生态文明并没有统摄整个环境立法体系。另外并没有将公民的环境权纳入到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中,这样一来,一方面,难以唤醒公民对自身环境权的主体意识;另一方面,公民行使环境权也有些无根无据的尴尬。另外,新环保法仍然偏重于污染防治,不能打消部分人所持“环境保护即污染防治”的思想偏见。此外,环境专门立法供给不足,整体配合欠缺,调整方式单一。某些比较重要的领域的法律规制等级效率等级较低,相应立法层级升格的需求越来越明显。加上地方环境立法跟进迟缓,地方特色不够明显,地方法律照搬中央,没有做到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具体措施――环境行政执法能力不强
环境行政执法方式偏向于处罚。在我国,对于环境守法促进的主要还是环境行政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环境行政奖励却很少,大多数的还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处罚。执法思路没有变,仍以监督为主,使得企业在保护环境这方面表现得极其被动,不利于企业自主节能减排、减少污染。不仅如此,严厉的执法手段环境行政主管机关无权实施。
既然出现了以上的这些问题,我们就要追问一下原因。“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滥用和异化是造成我国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政府的环境执法实然状况与人民群众所期待的应然状况仍然有很大的差距。环境行政执法出现了不作为、环境行政执法权滥用、环境执法权异化等现象。环境极其综合决策部门在制定环境政策、做出环境决策时出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环境行政执法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协商执法等现象。
那么该如何应对现存的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时期就秉承“人定胜天”、“向自然开炮”无尽索取的人类中心论,再到改革开放以来片面追求高效率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已经形成了偏重效率,无谓环境的理念。要不是环境问题日益尖锐,相信人们也决然不会想起来要保护环境。但是,即使是在污染严重的今天,在经济落后的地区,人们保护环境、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意识还是相当匮乏的。所以应该加强人们对我们的环境污染严重这个现实的认识,宣传保护环境的理念,当然要确实实行“环境补偿制度”,留住我们所剩不多的净土。与此同时,政府在评定地方行政效率的时候要摒弃一切向钱看的评价标准,要讲求绿色GDP,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绿色环保产业,压制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在立法方面要巩固新《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基本法律的地位,将生态文明建设、公民的环境权利入宪,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在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方面增多人手,培养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法律意识;一方面要增进和升级检测、监测、交通设备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加强对环境执法部门的内、外部监督,确保环境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刑法与环境保护法相结合,严惩故意破坏环境的行为,加强打击力度,而不是单纯罚款。究其所有,制度建设是根本,只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才会为人民为社会好好办事情。所以在加强环境保护方面,还是要做好制度建设,例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环境行政执法制度、监管制度、惩罚制度等等。做到防、管、罚相结合,方能有希望解决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