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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治文明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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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治文明

第1篇:现代政治文明范文

党的十六大报告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全局,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道,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明确提了出来。这是十六大报告的一个重要思想,不仅丰富了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内涵,也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正确认识和把握“三个文明”的本质关系,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类社会是经济、政治和文化形态的有机统一体,人类文明也是由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有机构成的统一体。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都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伟大成果。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中,主观世界也得到了改造;不但创造出日益增多的物质财富,也不断提高认识世界的能力,推动政治生活的进步,促进科学、艺术和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推进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有益成果,表现为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生活的进步即物质文明;在政治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有益成果,表现为政治生活的进步即政治文明;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中形成的有益成果,表现为精神生活的进步即精神文明。一方面,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三个文明”从来是互为条件、互为目的、互相促进的,这是整个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普遍规律;另一方面,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历史继承性,有其自身发展的特殊性。因此,不能简单地把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看作是物质文明的派生物或附属品,而应探求和遵循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自身的发展规律,自觉推进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归根到底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伟大实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在政治方面,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实现这一目标,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项奋斗目标的重要保证,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全局。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我们必须坚持全面的发展观,“三个文明”一起抓。物质文明处于基础和中心的地位。“三个文明”一起抓,最根本的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归根到底要受到物质文明发展水平的制约。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物质文明上不去,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有失去基础的危险。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包括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政治思想文化等内容。政治文明的发展受一定的经济文化发展的制约和影响,同时又反作用于一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它不仅是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有力杠杆,而且决定着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提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仅是满足和提高小康社会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的客观要求,而且构成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经济、政治建设的同时,能否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仅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协调、和谐与稳定,而且关系到能否为现代化建设提供持久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关系到经济、政治发展能否获得持续的后劲和扩张力。正如十六大报告指出的,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

第2篇:现代政治文明范文

关键词:电子政务;政治文明;政治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的发展,为政治系统的运行提供了新的工作方式和技术保障,为政治生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和载体,为政治领域的生产提供了新的手段和增长点。电子政务的出现是科学技术作用于人类政治进程的最直接的现实结果。我国提出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行电子政务”。那么,电子政务与政治文明之间是什么关系,两者之间的关联依据是什么,如何正确看待电子政务在政治发展中的作用等等此类追问应当成为电子政务热潮逐渐冷却后的理性思索;同时,这些问题的回答也将有助于理解和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发展失衡问题。

一、电子政务的出现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客观必然

政治文明是“人类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在改造社会、实现人类自身完善和提高过程中创造和积累的所有积极的政治成果,即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政治进步状态”。对于电子政务而言,尽管它最直观地表现为在政务工作中对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但是,“电子”只是一种工具、手段,是外在形式;“政务”才是内容、灵魂,是内在本质。

电子政务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政治现象的新事物出现在政治生活领域并不是偶然的。“政治文明每一次飞跃与发展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重大发明及其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的出现是人类生产力发展到信息时代的产物,是人类物质生产发展史上的一次伟大革命。这次飞跃必然会使属于上层建筑的政治系统在某些方面发生某种改变。电子政务的出现体现着这种变化。

政治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构件之一,它的进步绝不是仅仅依靠纯粹的政治理念变化来支撑。政治文明的进步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在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理所当然地成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技术基础。电子政务是人类积极的政治成果,代表了当代政治生活的一种进步状态。

二、电子政务对政治文明的影响机制分析

通常,电子政务主要与国家行政事务有关。但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电子政务涉及到的国家政治生活领域越来越宽。以我国为例,《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明确指出,我国电子政务事业的主体部门不仅局限于政府,还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五部门。可以说,电子政务几乎涵盖了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它与政治文明发展的关系是全局性的。电子政务主要从制度、意识、行为等三方面影响政治文明的发展。

(一)对制度的影响

本文所指的制度要做宽泛的理解。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核心,电子政务对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首先,电子政务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提供新的生长点。电子政务对政治生活的渗透性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很多新问题、新情况在原有法律体系中未有涉及,如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公民网上身份问题等。对新的问题的关注与解决正是政治制度文明的发展动力。

其次,电子政务发展推动制度建设的科学化。任何一项政策、制度的出台必须以科学决策为前提。电子政务以最快的速度将最真实、全面的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能够广集民智、广听民生、广纳民言;能够利用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以及专家系统等高科技手段支持决策的科学性。同时,电子政务敏锐的反应特性可以及时反馈政策实施情况,便于决策的调整,使制度建设更具合理性。

(二)对行为的影响

政治行为是政治观念、政治主张转变为现实的唯一途径,它体现了政治文明的实际发展水平。电子政务对政治行为的影响分为对政府部门和对人民群众两方面。

电子政务对政府部门行为的影响主要指对公权力行使的规范和制约。这种规范和制约主要通过政务公开和监督机制来实现。电子政务将打破了政府部门与人民群众间对政务信息占有的极度不平衡;人民群众对公权力的监督更加方便、有效。这也有助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加强行为自律,减少行为失当。

电子政务对人民群众政治行为的影响:首先,有效保护了公民的知情权,使人民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最大可能地获得所需要政务信息。其次,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监督权。最后,电子政务还是人民民主参与政治的新途径,人民可以通过参加热点讨论、论坛留言、网上投票等方式表达意愿。

(三)对政治意识文明的影响

政治意识是人们有关社会政治生活的主观反映,是政治系统中的隐性结构。电子政务对政治意识的影响使其在政治文明发展中具有深远意义。电子政务对我国政治意识文明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它对传统政治“官本位”意识的冲击。电子政务的发展理念借鉴了企业经营的新方法,“以客户为中心”,将电子政务的使用者――人民群众――视为客户,根据人民群众的需要提供服务。电子政务要求公务人员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工作中不仅要对上级负责,还要对人民负责;并且对人民负责成为比对上级负责更重要的内容。此外,电子政务的实施对于民主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的强化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电子政务是政治文明发展中的重要抓手

政治文明发展需要一定的载体,电子政务成为我们推动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

(一)电子政务以技术支撑的方式顺应了社会对高效、廉洁政府的呼声,顺应了时代对于国家政治发展的要求

我国电子政务在内容上,全方位得涵盖了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立法、司法、政党等政治发展的主要领域;电子政务将国家权力的运行之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是权力的“防腐剂”,保证有关国家机关的活动在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实现国家管理的规范化;电子政务为人民民利的行使开辟了新的途径,为确保人民正常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供必要前提;电子政务的发展带动了相关法制的建立健全,通过对国家决策的信息保证,为国家制度建设提供支持,同时依靠透明的工作流程强化政策落实情况;电子政务带动了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业务的优化和重组;电子政务使人民的政治价值在实践中彰显,在价值彰显中增强政治主体意识,在主体意识的增进与实践深化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能力。

(二)电子政务涉及了民主与法治这两个政治文明发展的基本范畴

电子政务的实践意义在于促进了我国人民从形式上的“当家”到实际中的“做主”的转变,促进了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变。电子政务已经成为我国发展人民民主、促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新型载体。它整合了政治发展的主体与客体,统一了政治的过程与结果,并深刻影响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走向。“技术手段-管理改进-体制诱变”是电子政务对政治文明作用的一般规律。

(三)发展电子政务正在成为全世界各个国家的战略内容之一

它是各国政府提高职能水平、重塑政府形象的重要手段,也成为衡量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标杆,对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有着重大影响。电子政务本身已经成为国家政治文明的内容。

综上所述,电子政务既是实施政治改革的工具,又是促进政治发展的保障;在当今信息社会背景下,电子政务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新载体。电子政务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文明发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战略地位。

参考文献:

1、李锦坤,杨立新.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问题[J].理论学刊,2003(5).

第3篇:现代政治文明范文

[关键词]农村;政治文明;文化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7)11-0019-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基本建立,但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相对于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建设还相对滞后,造成这种滞后有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原因,本文仅就制约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文化因素进行剖析。

一、新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滞后的文化因素

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底层推动着整个中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目前我国农村政治文明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深层次因素不断凸现。主要表现为我国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不高,现代政治生活健康运行发展必不可少的文化心理要素――民主意识的缺乏,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与现代民主理念的摩擦和碰撞,致使民主体制赖以生存的文化土壤缺乏等等。

(一)农民文化水平偏低,政治文化素养缺乏

公民的政治素质是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条件,素质低下的公民是无法参与政治的。许多政治思想家都强调对公民进行素质教育,柏拉图在所设想的理想国中就主张对公民进行素质教育,通过陶冶人的情操,培养人的道德,开发人的智慧,来适应民主生活的需要。在中国,孔子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孟子宣扬“内圣外王”,实际上就是把提高个人素质看作是政治的根本和基础,主张大力兴办教育,用统一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来教化民众。目前我国农村人口中文盲、半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者占相当大的比重,这样落后的教育水平和低下的村民文化素质,远远不能适应农村民主建设的需要。列宁指出:“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弱智者是没有民主能力的,无知者的民主能力要大打折扣。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基层民主要求农民具有相应的科学文化水平。在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力时,村民要独立思考、独力判断、独立发表意见;要参与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批评与建议;要审查账目、审核问题、阅读讨论材料,文盲是无法做到这些的。文化程度低的人往往目光短浅,思维狭隘,思考方法简单,遇事蛮干,不讲科学。由于缺乏科学文化知识,农民的民主意识淡薄,不能理解民主的意义和作用,也无法正确履行自己的民利。我国农民现阶段较低的知识文化水平是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极其不利的因素。

(二)农民民主意识淡薄,文化心理不健全

民主意识是现代政治生活健康运行发展必不可少的文化心理要素之一。农民民主意识主要是指农民为主张民利、保护合法利益而提出的自己当家作主、管理国家、集体和公共事务的思想主张。农民的民主意识主要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等,只有拥有良好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观念,民主的发展才能平稳而有序,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才能走出形式化的沼泽。

然而目前我国农民的民主意识总体水平不高,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多数农民具有一定的民主传统和习惯,但是这种农民式的民主传统和习惯还不够广泛和普及,同时它与那种健全、高效的民主运作机制尚有很大差距。首先,农民作为民主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主要表现为农民在村级乡级社会事务中的主人意识、平等意识、自主意识缺乏,依附观念浓厚,农民群众往往不把自己作为权利的主体,而是寄希望于“上级”、“领导”、“包青天”,广大农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其次,农民对民主认识不清,公民基本权利意识淡薄。公民的基本权利意识是社会民主意识的重要表现之一。受历史文化传统影响,我国公民特别是农民的义务观念浓厚,而权利意识淡薄。对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认识不清,不能掌握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再者,宗族宗法观念在农民头脑中根深蒂固。由于农村旧习俗的广泛存在,诸如家族制和家长制等封建制度束缚和压抑着民主作为一种政治意志的发育、强化,相当多的农民对封建思想、宗族文化津津乐道,许多农民的心目中根本就没有民主,他们可以牺牲自己的民利而屈服于家族权威。

(三)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制约着民主政治建设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就是一种顺从性文化,中国的农民就是典型的臣民,权力崇拜、等级观念、隶属意识、清官思想、安于现状、与世无争等复杂的以小农意识为主体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严重地影响着农民的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他们从不主动参与政治,不敢作自己的主人。这样的文化传统培育不了公民意识,因此缺乏与社会主义民主相适应的参与性农民,这是当前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中国古代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宗法社会,家族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家族文化在中国农民心中的若隐若现、若即若离,给中国基层政治体制和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为宗法伦理调节的主要是人际关系,而乡村民主政治属于公共政治,它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来调节,但由于村民生活在乡村社区,他们在选择政治行为时,难免受到宗法家族观念的影响。如一些农民在民主选举时选亲而不选贤,甚至一些宗族力量利用宗法伦理和家族关系来扩大其影响,与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正式组织分庭抗礼。

宗法家族文化价值标准是建立于血缘亲疏的差异性之上的,与现代法律的普适性和平等性原则形成根本冲突。因此它对乡镇干部依法行政构成了严重的障碍,致使乡镇干部在依法行政和依情行政之间犹豫徘徊,法律因所施对象及与执法者关系的不同而被任意曲解,不同的关系采用不同的标准,普遍性的法律无法发挥统一性作用。浓厚的宗法家族文化使一些农民漠视法律的存在,以家法代替国法,无法形成健全的法律环境。

在许多农村基层干部当中,官本位的思想也主导着他们的行为模式,致使他们无法在政治民主化方面为普通农民作出积极的榜样。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农民文化水平和传统政治文化的制约,因此,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一种区别于传统社会的新型的文化土壤作为支撑和平台。

二、构建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途径

(一)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和政治素质,加强民主法制建设

鉴于农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农民政治素养不高,现阶段发展基层民主,就要着力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增强公众政治参与意识,发挥民主主体作用。当前和以后很长一个时期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把“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方针落到实处。实施素质教育,着眼于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不断增加的教育消费极不相适应,政府应增加教育投入,降低教育费用,保证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要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民主法律意识。要切合农村实际,对村民进行适当的民主理论普及教育,培养与民主发展相适应的平等、公平、竞争等民主意识。同时,加强普法教育,使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重点要教育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杜绝行政违法的发生。三是普及政治科学知识,澄清人们对政治活动的误解。要让群众体会到政治发展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政治教育尤为关键,任重而道远。

(二)运用学校教育、大众传媒等传播渠道,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

1.运用学校教育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

学校教育是一种正式教育,它是通过正规训练以培养受教育者的社会综合素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大致形成了由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农民成人教育三教并举的教育体系,使乡村教育有可能触及到乡村每一个潜在的和现实的劳动力。目前乡村教育的主要目的除了使农民能够识文断字,从而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和基本的劳动技能,培养农民的创业能力之外,就是培养农民的现代公民意识,这是农村人口在人的发展上的人格标志与政治前提,对于改善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现状,激发农民的参政热情,提高农民的参政能力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公民意识是政治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每一个公民的公民意识,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教育的宗旨。由于农村的特殊性,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一直是我国目前乡村教育的重点和难点。而公民人格的培养是公民教育与公民实践的核心,对农民进行人格的教育和培养,不但有利于农民个体养成良好的性格和道德行为规范,而且有利于农民“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即法律人格)”的形成。而一旦具有了较为完善的公民人格,农民就有可能在中国的民主进程中发挥更加积极和健康的作用。

2.运用大众传媒,塑造农民的政治意识

大众传媒是指电视、广播、报纸等现代传媒方式。大众传播媒介对于保持农村政治稳定、营造浓郁的政治氛围、塑造农民的政治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农村大众传播媒介的控制和引导。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促进社会主义主导价值和主导文化在农村的传播,影响农民的思想观念,塑造农民的行为模式。比如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传媒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长期而系统地进行普法宣传,给农民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指导。而电视中的警匪片、侦探片又为农民认识和理解当代法治精神提供了大量的感性材料,使他们对法的看法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着变化,传统“人治”色彩的法律观念正在逐步淡化,取而代之的是富有现代精神的法治意识。在大众传媒的熏陶下,农民的法治观念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三)加强农村政治文化建设

关于民主化进程的研究表明:“民主化必须以努力创造一种民主文化为开端”。现代化的进程本身就包含着文化的现代化,政治文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其本身也必然处在一个现代化的过程中。但是,任何向着现代化的努力都无法彻底超越传统的内核,文化总是继承和发展,政治文化也是如此。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过程中,首先应立足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背景,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批评和整合,再现并弘扬其具有现代生命力的根本精神。在此基础之上,建构与现代民主理念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主义政治文化。

首先,建构社会主义新型农村政治文化,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因为一个社会中公民的政治参与水平是随着社会经济地位的变化而变化的。受教育程度、收入及职业地位越高的人,他们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就越高。贫困地区的农民更多关注的是自己物质生活的问题,而对于政治和精神层面的东西考虑相对较少。这势必会影响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健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农村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发生全面的变化,使农村朝着有利于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为农村政治文化的发展和更新准备充分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第4篇:现代政治文明范文

关键词:新课程;新高考;文明史观

近几年高考文综历史试题体现了稳中求新,体现了课改理念、新高考、新史观、新走向。纵观近年多套高考历史卷内容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试题都以文明史观为命题着眼点,兼顾整体史观和现代化观,从而使新课程背景下的高考历史试题更具时代感和启迪性。新高考以文明史观总揽全局,把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社会生活有机地融入文明的演进之中,这应是今后高考备考关注的重要趋势。高三历史教师应更新史学观念,在指导学生进行复习时有必要重点了解和运用文明史观,提高总复习的针对性、有效性。

一、文明史观与近年高考命题的理念

文明史观认为: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从本质上说,就是人类文明演进的历史。文明史观的特点是:从考查的主题来看,是把人类文明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从考查标准来看,是把生产力作为观察历史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准;从文明史的内容来看,人类文明由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构成,三者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纵向来看,文明史可分为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两个阶段;横向来看,文明的扩散,如建立文化圈,文明之间的冲突与交流等,也是文明史的重要内容。

近年高考试题突出体现以文明史观为命题核心史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从现实人类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去追溯历史,说明现代文明是如何传承演变而来的,把历史与现实紧密结合在一起,省略那些与现代文明关系不太密切的历史事物,突出主干知识。

(2)从长时段考查历史,重点考查那些历史当中比较稳定、长期发挥作用的因素,例如,政治经济制度、民族文化、社会心理等等,这其中也包括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

(3)以生产力作为划分文明史发展阶段的标准,把人类文明的历程划分为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两个阶段,而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现代化。

(4)把中华文明纳入世界文明当中进行综合全面的考察研究,由此确定中华文明在世界文明中的地位,在和其他文明的比较中探讨中华文明的特点,同时丰富了世界文明的内涵。

历史主观试题多从文明史的角度来命题。如,2006年全国高考文综卷I第37题、2007年全国高考文综卷I第40题(1)(2)问考查中华民族内部文明交流,体现“光辉灿烂的中华文明,是以华夏文化为基础,融汇各民族文化,不断丰富发展的”这一主题。2008年高考第39题整个材料都紧紧围绕“土尔扈特回归”这一主题,考查了政史地三课的相关内容,同时又很好地体现了“国家统一、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这一鲜明主题,这是针对“”分裂活动的有力抨击,把历史与现实紧密结合在一起,突出“学以致用,资政教化”的社会功用。事实证明,无论足全国文综卷,还是各省历史卷,它们都体现以文明史观为核心,多角度考查历史问题,不仅考查内容广泛、全面,而且文明史题数多,分值高。高考试题对文明史观之重视可见一斑。

二、高考历史命题关注文明史观的原因

1.文明史体系自身的特点

一部人类发展的历史,从本质上讲就是一部人类文明演进的历史,文明史体系具有无限大的容量。文明史观是一种在更宏大的视野上看待人类历史的方法,既可贯通古今,又可联系中外,还可吸纳现代化范式、整体史范式的核心内容。因为,现代化的实质是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的演进,整体化的实质是工业文明将世界变为“地球村”,而这都是文明史要探讨的重要问题。可见,按照文明史观去理解教材,由此把握学科的主干知识,能更好地引导学生认识历史的本质和真谛。

2.渗透我国史学研究的新态势

当前,我国史学研究的范式已从单一走向多元,阶级斗争史观的研究者越来越少,采用新史观的研究者日渐增多,在新史观中,文明史观的影响越来越大。史学研究的这一态势,必然通过命题专家反映在高考历史试题中。

3.课改推动高考命题者对文明史观的考查

《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稿)》早已实施,高中历史新课程深受文明史范式影响,“从文明演进角度看历史”是新课程标准的内容总纲。福建在2006年开始实施高中历史新课程。新课标及多种版本的教材是按照文明史观编写的。这就区别以往编写的教材学科体系是按五种社会形态演进的理论编排的。新课标把高中历史必修课分为历史I、历史Ⅱ、历史Ⅲ三个学习模块,分别讲述政治文明史、物质文明史、精神文明史。而选修课的六个模块主要是文明史某些内容的深化和展开。新课标颁布后,考试测量依据文明史这一体系来把握主干知识,确定命题的基本思路、立意和认识的提升。

三、新课程下历史高考应对策略

新课程标准要求以文明史演进融入学科体系,因此,必须重视这一指向的指导意义,并在复习过程中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学生对教材的理解、对知识体系的掌握,从而提高复习效率。

第5篇:现代政治文明范文

一、建设生态文明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建设生态文明是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的生动体现。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加强生态文明的本质和核心。在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也就是坚持以人为价值的核心和社会的本位,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价值目标,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使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适应,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包括生存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享受的需要,生态文明建设就是从满足人们这些需要出发甚至是从满足子孙后代的需要出发而实施的重大战略决策。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就必须以人和社会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思想为指导,处理好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发展的关系,要求经济和社会发展应着眼于人的发展和进步,发展要把人的发展放在第一位。当物的增长与人的生存和发展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首先应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

建设生态文明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生态、经济、社会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发展应该是生态、经济、社会的持续性发展。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和人口不断增加,能源、土地、矿产和水资源不足的矛盾日益尖锐,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日益明显,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经集中出现。资源浪费和短缺,环境破坏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素。发展现实决定了当前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必须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有效地解决经济社会活动的需求与自然生态环境系统供;给之间的矛盾,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实践证明,只有生态文明抓好了,既为经济建设提供环境保证,又可以带动促进其他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总之,生态文明体现了人对自然界的崇高责任和人文关怀,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强化建设生态文明的观念并付诸于行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建设生态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高度的生态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充足的自然资源作保证,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已经着;力实施建设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大文明基础上,提出生态文明的命题和任务,作为人类文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生明、政治文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和高度来建设,将生态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四大文明”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四大基本目标,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一个组成部分,体现了人对自然界的崇高责任和人文关怀。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文明体系中,增加生态文明,这不仅是生态环境改善的需要,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同时也顺应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

高度的生态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生态文明建设是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内容,离开高度发展的生态文明,我们实现的小康社会也是不全面的,低水平的,不完善的,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是不可能完成的。小康社会建设目标是一个多层次子目标的集合系统。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生态文明发展方面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恰是生态文明建没的实现内容和内在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必须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搞不好,物质文明就很难持续发展。当前一些地方的生态灾难,不但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对经济发展的长远影响更是难以估量。可以说,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他文明建设的前提和支撑,“四大文明”统一于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因此,在高度重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同时,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与其他三大文明建设同样的高度,作为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需要金山银山,更需要绿水青山。

高度的生态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本质特征。生态文明建设程度是衡量小康社会建设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建设高度的生态文明是小康社会的重要特征。我们建设的小康社会是全面的、高水平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不仅要发展经济,还要不断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让人民享有高度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而实现这些目标是以提高生活质量,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基础的。享有洁净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是人类的天然权力,也是人的生命价值的重要体现;建设高度的生态文明,创造良好的生存发展自然空间是人类社会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积极建设生态文明,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的关系,正确处理人类发展与自然的关系,使人口环境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三、建设生态文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高度的生态文明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是人、社会、自然三者的统一。没有生态文明,人们将会不断遭受自然灾害、瘟疫等的袭击,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也是对生态文明的呼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从我国资源环境状况出发,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在理论上,生态文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紧密的内在有机联系,互相包含,直接相通。生态文明要求人类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中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按照人一自然一社会这个复合体运转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建立起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良性运行机制,以及和谐协调、持续发展、全面繁荣的社会文明形态。在实践上,生态文明建设的许多内容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直接吻合的。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系统,不但直接关系到物质文明建设,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人民健康,这些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生态文明建设

中强调要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发展生态生产力,这是社会和谐建设的基础和前提。生态文明强调要维护人类活动与自然的平衡,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这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强有力的民主机制和法治体系予以保障。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充满活力,特别是充满创造性的活力,人民安居乐业,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

生态文明建设程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积极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一个时期以来,各地片面追求经济数量增长,造成河流变黑、天空变暗、草原退化、土地荒芜,经验教训十分深刻。历史使人明智,实践使人清醒,提醒人们在发展中,一定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建设秀美山川,促进生态文明发展。只有把生态文明作为整个社会文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建设,生态环境问题才能得到显著改善,才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生态环境向健康文明方向发展,也才能让社会真正重视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生态环境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和发展,进一步增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建设生态文明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选择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的要求。这对我国正确理解和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重要理论指导。

生态文明建设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在要求。建设生态文明是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建设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就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抓手,正确处理生态发展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关系,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实施结构调整,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建立健全资源节约和污染减排的政策措施,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格环境保护,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做到节约生产、清洁生产、生态生产、文明生产,通过生态文明发展带动促进其他文明的发展,在“四大文明”协同发展中,加快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步伐。

第6篇:现代政治文明范文

关键词:公法私法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

一、公私法划分理论及其作用

(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确立

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最早起源于古代罗马国家,首次明确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的是乌尔比安。其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规定,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规定”。从乌尔比安的这一理论可以看出,划分公法与私法的首要标准是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随后罗马法学家在乌尔比安这一学说的基础上,又继续了这一划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指出: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这表明,公法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遵从;而私法的规定则是任意性的,可以依照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根据乌尔比安的学说以及后人对这一学说的发展,罗马法中的各项制度都以此为标准被分别纳入“公法”或“私法”的范畴。

但罗马法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其研究重心集中在私法方面,公法几乎没有涉及,因而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只是形式主义,远没有达到对一种成熟的分类体系进行宏观划分的地步。公私法的划分最终得以确立是在17、18世纪,在近代资本主义革命特别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推动下,资产阶级在封建统治,确立民主政治时,决定把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主张制度化、法律化时,公法才逐步发展,并最终形成了公私对峙的二元划分理论。公法发展起来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日益明显,公私法的分类也就最终确立了。

(二)公私法划分的作用

大陆法系对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除有助于认识二者的特色外,其主要意义在于诉讼法院的管辖及救济程序,因为这一理论的存在,使整个法律更具有体系性和条理性。然而,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这些,还在于公、私法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对它们作出适当的区分也是必然的。因为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不同性质的实体法予以调整;而处理经济关系的实体法不同,也影响到相关的程序法;同时,公法、私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不同,法律效果亦不同。因此,梁慧星先生指出:“公私法划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类,学习法律必须从了解和掌握公私法划分入手,不掌握公私法划分,就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他道出了公私法划分的真谛。

同时,公私法划分在公权和私权的解释上有一定的意义。这是因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别还可以从法的价值中得到说明。正义是法的价值之一,其有“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之分,前者按照人的存在价值来区别对待,调整人们之间的上下顺位秩序;后者使所有人的利害都按照人头来平均对待。赋予所有人的对等关系以价值。

二、公法与私法的界定标准及存在问题

(一)公私法划分的界定标准

迄今为止,学者们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认识不一,观点各异。在这一问题上相互冲突的学说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最具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三种,(1)利益说。该说是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或目的出发来确定划分标准的。其认为,认定法律关系及法律规范隶属于公法亦或私法,应该以涉及利益作为区分标准。调整公共利益的是公法,而调整私人利益是私法。(2)隶属说。由德国学者拉邦德所倡。其认为,公法在本质上调整的是隶属关系,而私法在本质上调整的是平等关系。(3)主体说。此学说由德国学者耶律内克所倡,得到日本学者美浓布达吉的赞同。主体说早期认为规定国家或者公共团体至少为一方的主体的关系为公法,规定私人相互之间的关系的为私法。现在这一学说进一步发展,大部分认为如果某个公权载体是以公权载体的身份参加法律关系则存在公法关系,反之,则存在私法关系。这一学说是现在的通说。

(二)公私法界定标准引发的问题

从上述学说可以看出,其存在有一定的同质性,均承认社会生活中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以及需要国家公权力介入的隶属法律关系,从而出现了调整不同法律关系的公法、私法。由公法与私法区别标准见解和分歧,可知诸说各有所长,但从现在的立法状况来看这些界定标准都引发一些问题,以至于一些学者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没有存在的必要,具体表现在:

首先,“利益说”称,认定法律关系及法律规范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应以涉及到的利益为准,这是不确切的。一方面,私法不但保护个人利益,而且同时保护公共利益。其次,平等关系或者隶属关系这一标准随着社会法律的发展也不是永远正确的。企业内部也有管理服从关系,国家机关之间也有平等关系,因而隶属说并不全面。

据现在的理论焦点,大多学者认为可以归结为,公法和私法分别是调整什么样的法这一问题。因为上述分析表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利益均不是公法或私法调整的对象,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关系本身入手,对法律关系本身进行分析,揭示其中的真谛。但是,如果把法律关系分成权力关系和平等关系,就会出现前述不可克服的矛盾。因而笔者比较赞成现在日本的通说“生活关系说”,此说接近于主体说。该学说以生活关系的不同发生方式为标准进行划分,其把法律关系分为统治关系和非统治关系,分别由公法和私法来进行规制。这种考虑方法,从实质上来看是“法律关系说”的一种,但是在分析方法上与前述的“法律关系说”存在区别。从法律角度来说,个人具有公民或居民身份,并不是来源于私的法律关系,而是宪法、地方自治法等公的法律关系的产物。此种法律关系相较于权力关系而言,范围更广,称之为统治关系,调整这一法律关系的法是公法,反之,不以公民或居民身份为前提也能成立的法律关系是非统治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包含平等关系在内,由私法来调整。

三、公私法划分理论的新发展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文化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深刻的社会变化对法的理念和立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法的理念由“个人本位”转为“社会本位”;立法上,国家正当干预社会侵入传统的私法领域,而同时私法的一些原则,制度也不断向公法领域渗透。在公法与私法之间,并不能精确无误区分开来。公法与私法在许多方面相互交错在一起,并且逐渐出现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趋势。全面地讲,公私法的相互溶合体现在:一方面,国家干预的存在使绝对不受国家干预的私法领域已经不存在了;另一方面,公法领域不断的受到私法精神的融化,自由和平等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法领域

(一)公私法划分理论的冲击

随着社会现象的变迁,国家权力干预社会与经济生活已经成为合理的现象。公法关系一方面被不断地扩大理解,另一方面则通过立法手段不断挤入了原本属于私法调控的领域,在这种情况之下,私法日益受到公法的控制,其传统的概念、原则和制度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形成私法的公法化。同时,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垄断现象日益增多,私法存在的原则即自由选择与自由竞争受到巨大的威胁,在此情况下,公法的私法化在一定程度上为公法注入了某些平等﹑自由的私法价值因素,同时公法又可以凭借国家强制力,消除垄断和防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出现了公法的私法化。

同时,当代一些学者以20世纪以来所谓“法的社会化”为根据,指出20世纪以来,介于公法、私法之间,另有第三法域即社会法或公私综合法存在。此谓三元论。目前,德国学理中持三元论者尤甚。三元论者注意到了当代法律的一些实际发展,这种突破,并未动摇公、私法划分的基础。许多国家仍然牢固地维护民法典的事实就说名了这一点。公、私法区分的动机发端于对私人利益及其独立性的重视和肯定。只要国家还存在,只要还维护个人利益,法律就无法回避个人与国家的对立关系问题。

(二)公私法划分理论存在的必要性

公法、私法的划分历经几十年的发展传承至今,无论是对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的发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来说都有重大的意义。公法与私法在地位上的优劣,实际上反映了历史的变迁与时代的进步。许多学者认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领域,虽然二者有相互不断融合的趋势,但是各自都有其本质的内在,因而不可能无限扩展到相互不分。那么,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为本身职责的公法和私法就不可能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梅迪库斯就认为: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真正具有独立地位的,只有公法和私法两大范畴。刑法、行政法等在严格意义上各自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它们都只是公法的一个部分,在固有性质、调整方式、司法机制等方面都具有相似性。

因此大陆法系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即使在今天,也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使用价值。这是因为:

1.公、私法的合理划分是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的需要。从政治角度来说,公法的特征比较凸现,便趋向专制,反之,私法领域过分扩张,则法律的统治特征便趋向于无政府。因此,比较合理的国家,应该注重公法与私法的均衡发展,既不能过分追求公法的专制,也不能沉迷于私法的过度发达,否则,社会便无法维持动态的平衡,制度也难以体现公平合理,所以公私法划分对于形成一个功能平衡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2.公、私法的合理划分是法律文明的标志。在我国,有学者从公法学角度,提出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八项标准。实质上是指出了政治文明对公权力运作的基本要求。从公法与政治文明之间的关系来说,政治文明应当是对公法制度建构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取向,但政治文明并不仅限制在法律领域。政治文明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可以用一个词来说明——法律文明,只有确立法律在社会中的绝对权威后才能够说,法律的完善是实现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径。如果在法律的范围内,公、私法的合理划分完全能够说明人们对法律规律的认识程度,也可以说明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从而成为法律文明的标志。

四、结语

因此,从本质上说,公法和私法划分理论在当代社会仍具有重大意义。公、私法划分的观念和实践使得法律从体系上始终关心个体的人及其利益的存在,反对借国家或公益的名义抹杀个人的需要。用罗马法的话来说,是“给每个人以稳定和永恒权利的意志”。公、私法的划分,不仅有助于较为准确地认识不同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做不同调整的必要性,而且便于我们在技术规范上对其进行合理的调整,从而使法律在全部体系上既考虑到每个人的自由,又考虑到国家或社会的利益。

注释:

沈敏荣.论公私法的起源及其演进.中州学刊.2007(3).第17页.

杨振山.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第27页.

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冬译.德国民法总论.2001年版.第9页,第5页.

第7篇:现代政治文明范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

科学发展观从根本上坚持了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观点,同时也融入了极具活力的新内容。科学发展观在观照目标上呈现多元化,包括自然界以及在实践中产生的人和人类社会,主旨在于三者的协调融洽。本质上,科学发展观为关于人的发展理论的唯物史观赋予了新的时代气息。

一、从本体论角度,科学发展观是将人的解放和发展作为检验标准的人本与社会政治实践相协调的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在遵循马克思创立的科学理论中所阐述的社会模式更迭的一般规律及世界演变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效能二者相结合基础上形成的。它从实践的角度界定了发展的目的,其所具有的意义和所采取的方式,是对马克思发展观的新发展。马克思认为作为实践主体的人及其所从事的实践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中固有的、稳定的、必然的联系。人改造客观世界获得实在实物的活动是必不可缺少的,物质生产活动以外的各类活动则是依托物质生产活动而形成并始终受其影响的。明确指出社会发展是自始至终受到人类生产实践制约的,但又不局限于此,而是包括其他因素的综合思考。马克思把人及其创造活动写入了社会的本质,只有人的主观能动行为才可以形成社会进步和逻辑。社会发展规律与物质生产规律是现象与本质的地位,后者制约前者。如果没有了人的物质生产劳动,那么社会发展规律也就无从谈起。马克思所认为的“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正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核心的理论根源。学说具有相当份量的是关于人的学说,它从生产活动的角度观察人、分析人。马克思认为人的价值最根本的特点是实践创造性。人的价值的实现是在实践中由不确定价值向确定价值转化的过程。人的价值可以一分为二,即一个是个人价值,另一个是社会价值。与之一脉相承的科学发展观阐明了人在社会进步中居于主导地位,人的非消极、非被动、非保守的特性为社会发展提供了源源动力。在建设中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同时,采取更加有效措施来让广大群众不断感受到物质、精神等多方面的发展获得感,是新时期中国政治领域加强建设取得文明进步的主旨。践行科学发展观,必定会在实际中反映出重视人而非忽视人的政治意蕴,以人能否得到彻底解放和能否得到更好的发展作为衡量社会进步的标准,这实际上就是政治哲学。所以,践行科学发展观必须以实现人的解放和发展作为首要条件,以积极实现人、社会与自然的内在协调为目标。同时,要兼顾后代人的需求,在不间断的发展中实现社会与人的科学发展、永续发展。

二、从认识论角度,科学发展观是把发展的主体与客体相互适应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发展观

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实践基础,最根本、最直接的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新时期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作为社会发展主体的人,如何在思想上形成既有利于自己又利于他人的观念,成为科学发展观努力的方向。这要求我们一方面积极维护社会的公平,另一方面又不能忽视人的正当利益诉求。努力使人与人之间在交往中形成互助、友爱和协作的优良品质,以此作为人格基础来推动社会发展。同时,把诚信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内在要求,积极提倡捐资助学、社会关爱工程建设、地方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形成物质、精神、政治三方面文明建设互为动力的局面。在此基础上,社会各个利益群体能够为共同理想和目标团结奋斗,完善政事通达、人心和顺的管理机制,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实现社会和谐,其首要条件就是要促使发展的主体与客体达到和谐。在改革大潮中,随着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公民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他们积极主动地培养和发掘内在潜能,以期紧紧抓住这一难得的发展机遇期。在这一过程中,须用的开放眼光来审视当今世界发展的成果,从而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同时,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把人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建立社会长久发展的运行机制,注重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大科技的研究与开发,力争位居世界科技发展前列。加强文化传承与创新,持续提升中华民族文化实力与影响力,以此来不断满足人们日益物质文化需求。从根本上确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政绩评判标准,把人民满不满意作为重要标准,在主动性与创新性发挥中实现发展主体的人与发展客体的社会达成积极互动。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与政治文明的密切联系。政治经济学表明,人类的社会文明来源于物质产品创造、精神成果的积累、政治收获的积淀。政治文明一般体现为人为实现全面发展而对所崇尚的既公平又正义、既平等又自由、既民主又法治等努力的程度。政治文明是政治哲学的外在表现,政治哲学则是政治文明的理论底蕴。政治文明为政治哲学指明了方向,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能够不断创新发展的根基。科学发展观是对我国的政治文明所进行的生动贴切的表述,它立足于中国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实践,在重视经济建设的同时,也不忽视民众对公平与正义、民主与自由的诉求,积极调动每一个人的热情与才智,让个体才能得以充分发挥,并切实享受到发展的成果。把保护与发展社会弱势阶层的利益放在当前与长远的考量之中,让全体人民同富裕、共发展的社会发展目标得到有效保证。

三、从价值论角度,科学发展观是把促进人的综合协调发展作为最终目标追求的发展观

人在社会的进步中既是权衡的参照又是实现的目的。当社会发展到新的阶段,它给人们的思想造成许多不解与困惑,人们的精神生活变得纷繁无序,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价值感到怀疑,进而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前景产生焦虑。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模式,人们由此产生不真实的意识,以往对时间自由的支配难以重返。所以,大力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在社会发展中就显得更加重要。让社会充满关怀与友爱,让人的创造力得以彻底迸发,让人与人在相互促进中得以共同发展,每个人的个体特性也就能转变为现实。在社会进步的新阶段,积极推动人的综合发展是实现社会基本价值的关键措施。这是由于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与协作离不开高层次文化水平人的参与,社会发展的内在基本价值就在于人的进步,前一代人的文明成果为下一代人的进步创造了条件。因此,对人的发展所持有的意识和行动倾向就可以作为评判社会发展水平高低的尺度。在实现社会基本价值进程中积极推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深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长远愿景。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待科学发展观的内在本义,集中一点就是让当代人建设发展的成果,为后代人更加全面发展奠定基础。所以,科学发展观成为人充分且不受拘束发展的政治依据。科学发展观不仅着眼于当前问题的解决,同时也为今后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宽广的思路。使社会在阶段性发展过程中层层递进,不仅讲究社会发展的速度和内在的质量,同时也积极追求人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在人与自然的和睦共处中,实现人由自发向自觉的飞跃。历史发展中不断积累下来的民族文化,在人的发展中被赋予了新的生命力,使社会发展模式呈现多样性。人的发展成为激发民族活力的时代强音。历史已经证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能否有着辉煌的前景,不仅决定于其改造物质世界所获得的成果,更决定于其拥有的无形的智慧财富,而智慧财富的掌握者就是人。实现人的全面、自在、无拘无束的发展对于社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因此,推进人的全面、自在、无拘无束的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最高政治境界。

四、从方法论角度,科学发展观是把统筹兼顾作为建设的基本指引举措,在整体进步中突显出协调与可持续性基本特征的发展观

政治哲学所秉持的能动地对待外界的方法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总结和概括出来的理论。其含义是指人们在对世界的改造利用中所遵循的最广泛、最基本的方法。辩证唯物论是政治哲学方法论的精华。科学发展观在与时俱进中对政治哲学方法论进行了准确的体现。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先进的理论回答了人类共同面对的科学发展方法选择的难题,也就是“怎样发展”的问题。科学发展观把唯物辩证法贯穿于新时期中国政治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当中,并将此统一与综合。从“发展是硬道理”到“全面发展观”再到“科学发展观”,这种演变不仅是我党对中国化的深入领会,也是政治层面哲学方法论上的进一步升华,是从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合规律性的层层推进。改革开放以来,我党以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科学发展的办法。“发展是硬道理”,指明了只有发展才能解决我国社会主义不发达阶段存在的主要矛盾,科学把握了当代中国的现实状况、社会主义内在必然性和全面建设小康的重要结合点。但是发展不能只停留于经济的增长上,要更注重人的进步;发展不是片面的经济发展,而是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方面的发展。“全面发展观”用普遍联系的观点看待发展,主张发展应当是全面的发展,并在兼顾全局中达成平衡与协调;当代人需要发展,后代人同样有发展的诉求,“科学发展观”这个时代命题就应运而生。这反映出当代中国在如何选择发展模式、如何设计发展战略和发展路径的全局考虑上,从增长转到发展、再从发展转向科学发展的辩证递进的方法论演变过程。

五、结语

第8篇:现代政治文明范文

关键词公法 私法 公法私法化 私法公法化

一、公私法划分理论及其作用

(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确立

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最早起源于古代罗马国家,首次明确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的是乌尔比安。其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规定,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规定”。从乌尔比安的这一理论可以看出,划分公法与私法的首要标准是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随后罗马法学家在乌尔比安这一学说的基础上,又继续了这一划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指出: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这表明,公法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遵从;而私法的规定则是任意性的,可以依照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根据乌尔比安的学说以及后人对这一学说的发展,罗马法中的各项制度都以此为标准被分别纳入“公法”或“私法”的范畴。

但罗马法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其研究重心集中在私法方面,公法几乎没有涉及,因而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只是形式主义,远没有达到对一种成熟的分类体系进行宏观划分的地步。公私法的划分最终得以确立是在17、18世纪,在近代资本主义革命特别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推动下,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统治,确立民主政治时,决定把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主张制度化、法律化时,公法才逐步发展,并最终形成了公私对峙的二元划分理论。公法发展起来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日益明显,公私法的分类也就最终确立了。

(二)公私法划分的作用

大陆法系对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除有助于认识二者的特色外,其主要意义在于诉讼法院的管辖及救济程序,因为这一理论的存在,使整个法律更具有体系性和条理性。然而,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这些,还在于公、私法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对它们作出适当的区分也是必然的。因为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不同性质的实体法予以调整;而处理经济关系的实体法不同,也影响到相关的程序法;同时,公法、私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不同,法律效果亦不同。因此,梁慧星先生指出:“公私法划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类,学习法律必须从了解和掌握公私法划分入手,不掌握公私法划分,就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他道出了公私法划分的真谛。

同时,公私法划分在公权和私权的解释上有一定的意义。这是因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别还可以从法的价值中得到说明。正义是法的价值之一,其有“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之分,前者按照人的存在价值来区别对待,调整人们之间的上下顺位秩序;后者使所有人的利害都按照人头来平均对待。赋予所有人的对等关系以价值。

二、公法与私法的界定标准及存在问题

(一)公私法划分的界定标准

迄今为止,学者们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认识不一,观点各异。在这一问题上相互冲突的学说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最具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三种,(1)利益说。该说是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或目的出发来确定划分标准的。其认为,认定法律关系及法律规范隶属于公法亦或私法,应该以涉及利益作为区分标准。调整公共利益的是公法,而调整私人利益是私法。(2)隶属说。由德国学者拉邦德所倡。其认为,公法在本质上调整的是隶属关系,而私法在本质上调整的是平等关系。(3)主体说。此学说由德国学者耶律内克所倡,得到日本学者美浓布达吉的赞同。主体说早期认为规定国家或者公共团体至少为一方的主体的关系为公法,规定私人相互之间的关系的为私法。现在这一学说进一步发展,大部分认为如果某个公权载体是以公权载体的身份参加法律关系则存在公法关系,反之,则存在私法关系。这一学说是现在的通说。

(二)公私法界定标准引发的问题

从上述学说可以看出,其存在有一定的同质性,均承认社会生活中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以及需要国家公权力介入的隶属法律关系,从而出现了调整不同法律关系的公法、私法。由公法与私法区别标准见解和分歧,可知诸说各有所长,但从现在的立法状况来看这些界定标准都引发一些问题,以至于一些学者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没有存在的必要,具体表现在:

首先,“利益说”称,认定法律关系及法律规范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应以涉及到的利益为准,这是不确切的。一方面,私法不但保护个人利益,而且同时保护公共利益。其次,平等关系或者隶属关系这一标准随着社会法律的发展也不是永远正确的。企业内部也有管理服从关系,国家机关之间也有平等关系,因而隶属说并不全面。

据现在的理论焦点,大多学者认为可以归结为,公法和私法分别是调整什么样的法这一问题。因为上述分析表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利益均不是公法或私法调整的对象,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关系本身入手,对法律关系本身进行分析,揭示其中的真谛。但是,如果把法律关系分成权力关系和平等关系,就会出现前述不可克服的矛盾。因而笔者比较赞成现在日本的通说“生活关系说”,此说接近于主体说。该学说以生活关系的不同发生方式为标准进行划分,其把法律关系分为统治关系和非统治关系,分别由公法和私法来进行规制。这种考虑方法,从实质上来看是“法律关系说”的一种,但是在分析方法上与前述的“法律关系说”存在区别。从法律角度来说,个人具有公民或居民身份,并不是来源于私的法律关系,而是宪法、地方自治法等公的法律关系的产物。此种法律关系相较于权力关系而言,范围更广,称之为统治关系,调整这一法律关系的法是公法,反之,不以公民或居民身份为前提也能成立的法律关系是非统治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包含平等关系在内,由私法来调整。

三、公私法划分理论的新发展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文化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深刻的社会变化对法的理念和立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法的理念由“个人本位”转为“社会本位”;立法上,国家正当干预社会侵入传统的私法领域,而同时私法的一些原则,制度也不断向公法领域渗透。在公法与私法之间,并不能精确无误区分开来。公法与私法在许多方面相互交错在一起,并且逐渐出现了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趋势。全面地讲,公私法的相互溶合体现在:一方面,国家干预的存在使绝对不受国家干预的私法领域已经不存在了;另一方面,公法领域不断的受到私法精神的融化,自由和平等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法领域

(一)公私法划分理论的冲击

随着社会现象的变迁,国家权力干预社会与经济生活已经成为合理的现象。公法关系一方面被不断地扩大理解,另一方面则通过立法手段不断挤入了原本属于私法调控的领域,在这种情况之下,私法日益受到公法的控制,其传统的概念、原则和制度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形成私法的公法化。同时,由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垄断现象日益增多,私法存在的原则即自由选择与自由竞争受到巨大的威胁,在此情况下,公法的私法化在一定程度上为公法注入了某些平等﹑自由的私法价值因素,同时公法又可以凭借国家强制力,消除垄断和防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出现了公法的私法化。

同时,当代一些学者以20世纪以来所谓“法的社会化”为根据,指出20世纪以来,介于公法、私法之间,另有第三法域即社会法或公私综合法存在。此谓三元论。目前,德国学理中持三元论者尤甚。三元论者注意到了当代法律的一些实际发展,这种突破,并未动摇公、私法划分的基础。许多国家仍然牢固地维护民法典的事实就说名了这一点。公、私法区分的动机发端于对私人利益及其独立性的重视和肯定。只要国家还存在,只要还维护个人利益,法律就无法回避个人与国家的对立关系问题。

(二)公私法划分理论存在的必要性

公法、私法的划分历经几十年的发展传承至今,无论是对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的发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来说都有重大的意义。公法与私法在地位上的优劣,实际上反映了历史的变迁与时代的进步。许多学者认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领域,虽然二者有相互不断融合的趋势,但是各自都有其本质的内在,因而不可能无限扩展到相互不分。那么,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为本身职责的公法和私法就不可能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梅迪库斯就认为: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真正具有独立地位的,只有公法和私法两大范畴。刑法、行政法等在严格意义上各自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它们都只是公法的一个部分,在固有性质、调整方式、司法机制等方面都具有相似性。

因此大陆法系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即使在今天,也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使用价值。这是因为:

1.公、私法的合理划分是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的需要。从政治角度来说,公法的特征比较凸现,便趋向专制,反之,私法领域过分扩张,则法律的统治特征便趋向于无政府。因此,比较合理的国家,应该注重公法与私法的均衡发展,既不能过分追求公法的专制,也不能沉迷于私法的过度发达,否则,社会便无法维持动态的平衡,制度也难以体现公平合理,所以公私法划分对于形成一个功能平衡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2.公、私法的合理划分是法律文明的标志。在我国,有学者从公法学角度,提出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八项标准。实质上是指出了政治文明对公权力运作的基本要求。从公法与政治文明之间的关系来说,政治文明应当是对公法制度建构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取向,但政治文明并不仅限制在法律领域。政治文明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可以用一个词来说明——法律文明,只有确立法律在社会中的绝对权威后才能够说,法律的完善是实现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径。如果在法律的范围内,公、私法的合理划分完全能够说明人们对法律规律的认识程度,也可以说明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从而成为法律文明的标志。

四、结语

因此,从本质上说,公法和私法划分理论在当代社会仍具有重大意义。公、私法划分的观念和实践使得法律从体系上始终关心个体的人及其利益的存在,反对借国家或公益的名义抹杀个人的需要。用罗马法的话来说,是“给每个人以稳定和永恒权利的意志”。公、私法的划分,不仅有助于较为准确地认识不同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做不同调整的必要性,而且便于我们在技术规范上对其进行合理的调整,从而使法律在全部体系上既考虑到每个人的自由,又考虑到国家或社会的利益。

注释:

第9篇:现代政治文明范文

关键词:中国特色现代化;内涵;实质;意义

中图分类号:A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6-0003-02

一、中国特色现代化的内涵

中国特色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化既是世界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部分,又具有中国国情的特点。它的内涵主要体现在: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文化现代化、社会现代化和生态现代化等方面。这些特色现代化内涵构成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其核心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二、中国特色现代化的实质

(一)中国经济现代化是为提高人的物质生活水平

经济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经济现代化,一是为人生存提供物质基础。二是为社会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人活着,前提是解决生存问题。马克思指出:“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供应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而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关系的状况促成的。”[1]人的本质是“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 [2]。马斯诺认为,生存的需要是第一个最基本的层次,也是最低级的层次。生存要求人首先从自然中摄取物质。在物质和精神生活中,人的物质生活是第一位的,物质是基础,是先决条件。因此,人要生存发展,首先取决于物质基础问题。

要实现社会的全面现代化,就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大力发展经济,实现经济现代化目的就是在于满足人的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目的是为满足广大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改革三十年来,中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主要得益于中国经济现代化的发展。发展是为了人,经济只是手段。反之,只见经济不见人,为了经济而损害人,就不利于中国特色经济建设。以牺牲人的健康为代价换来了GDP的增长。表面上百姓的生活提高很快,但是生活品质却未能真正提高。因此,追求精神上的愉悦,社会价值的提升,才是人的真正全面的发展。这在社会建设中也就显得任重而道远。阿玛蒂亚・森强调:经济发展应当落脚于人的福祉,落脚于人的自由。他在《以自由看待发展》 “发展可以看做是扩展人们享有的自由的一个过程。聚焦于人类自由的发展观与更狭隘的发展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狭隘的发展观的发展含义包括的是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或个人收入的提高,或工业化,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等的观点。当然,国民生产总值或个人收入增长,作为扩展社会成员享有自由的手段,是非常重要的。”[3]

可见,中国特色现代化,大力发展经济,大力发展先进生产力,是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更坚实的物质条件。

(二)中国政治现代化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

现代化不仅是一个经济发展的过程,更是对政治、文化、社会等的全方位推进。社会转型也会导致政治生活的转型。政治现代化也是中国特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又具有反作用。而不适合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发展具有阻碍作用。政治现代化是上层建筑发展的主要内容。经济现代化要求政治现代化的制度保障。

中国现代化进程未经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阶段。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超越了资本主义阶段,基本实现了中国特色的政治现代化,为中国实现经济、文化、社会的现代化创造了制度保障。保证了中国经济多年来保持8%以上的经济增长速度,促进了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但随着人民物质条件的丰富,人民开始更多的关心国家大事,参政议政。这就需要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破除观念、体制和政策上的阻碍生产力进步的束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政治上的保证。增强人民的民主意识,培养和提高人民的政治素质;为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实现自己的愿望和利益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证。

(三)中国文化现代化是提高人的精神生活水平

人区别于动物有丰富的思想和文化,是人区别于动物并高级于动物的特性,也是人与人有差别,人的素质高低的根本要素。“如果这个人的生活条件使他只能牺牲其他一切特性而单方面地发展某一种特性,如果生活条件只提供给他发展这一特性的材料和时间,那么这个人就不能超出单方面的、畸形的发展。” [2]

在社会形态中,经济形态决定文化形态,文化形态对经济形态具有反作用。“先进的文化形态对经济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对经济起促进作用,文化也是生产力,是一种软实力”[4]。

文化现代化是要通过现代科技手段,深入挖掘优秀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包容、吸纳人类优秀的文明成果,对现代化进程中的科学精神提炼和丰富,同时创造出更为丰富的大众文化。

文化发展也是人的思想、精神丰富的需要,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发展生产力目的之一就是为最大限度的满足广大人民文化不断增长的需要。

(四)中国社会现代化目的是为人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社会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体现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追求的是 “公平与正义比太阳更要有光辉”[5]。

中国的社会是以公平、公正为基础的,是与中国特色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但就当今中国国情仍存在如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就业机会的不均等、社会的腐败现象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中国社会现代化就是要实现社会公平。要通过发展如发展教育业、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社会公共服务业、改善社会管理体系、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和完善社会各项法律制度,为社会的公平、公正提供稳定的社会基础,为中国特色现代化的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广大人民能够在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中幸福生活。一切施政纲领均要以百姓利益为重,建立和谐乐业的社会。

(五)中国生态现代化目的是为人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

人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与之相宜的自然环境。自然环境为人提供生存活动的空间,它能够提供适宜人的生命存在、发展的条件。否则就谈不上发展。所以人的全面发展,也是以适宜人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为前提的。

然而,在人类现代化过程中,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严重的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全球性生态危机说明,地球提供给人类的资源、环境已经难以支持现代化进程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人类能够生存发展,这就需要建设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来尊重和维护自然,维护人类自身赖以生存发展的生态平衡;实质就是要摆正人与自然的关系。

中国生态现代化就是要建设生态文明。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建设人类社会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生态环境。它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人与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全部内容。生态文明是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相并列的文明形式,重点在于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强调人类在处理与自然关系时所达到的文明程度,核心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社会文明共同构成了现代文明体系。

三、实现中国特色现代化的意义

中国进行特色现代化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为了进一步的发展,就仍需更加全面深入地进行现代化建设。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现代化的内涵,将发展现代化的观念深入人心。深入挖掘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意义。明确不论是进行物质现代化、政治现代化、社会现代化还是生态现代化,都是为了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改善生态环境,进而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全面建设实现小康社会。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368.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95-514.

[3]李义平.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什么[N].人民日报,2008-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