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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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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第1篇: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范文

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P6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存在的问题

(1)重视口头要求,忽视制度建设。制度是相对固定的长期的管理要求和行为准则。而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不少企业习惯在安全会议上、安全检查中、事故处理后提出口头要求,以要求或批示代替制度,忽视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指示要求和方法经验进行总结、归纳、提炼,使之成为固定的制度条款。导致一些安全问题治理不彻底反复出现。甚至形成口头要求和安全制度两条线管理模式,使制度被架空,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遭受损害。

(2)重视制度框架,忽视条文严谨。制度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制度起草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制度条文要规范,这就要求制度的实际起草人不仅要有深厚的专业技术、理论基础、实践经验,而且要有较高的企业管理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沟通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而企业往往将起草制度当作简单的文字工作,认为只要写进主要规定就行了,制度通常安排给一般工作人员起草。由于起草人缺乏综合素质,起草后又没经过认真讨论研究、分析会审便签发执行。这样制定的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失严谨,细则空泛,可操作性差,在实际工作中根本无法全面执行。

(3)重视法律法规引用,忽视与企业实际结合。制度的目标是顺利实施,有效约束。而企业制定制度,往往是照搬照抄法律法规条文,大段引用上级文件,复制粘贴网络资料,很少将具体规定与企业自身的实际相结合。例如:照抄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性、专业性、季节性、日常、节假日等,却没有规定企业自身具体如何进行安全检查;照抄动火作业的规定,却没有明确企业自身的动火区和动火分析标准;照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却没有明确企业自身具体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照抄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却没有制定企业自身可能造成的职业病防范措施。从而使制度理论化、空洞化,无法在基层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

(4)重视一般要求,忽视执行程序。安全管理制度由于没有具体工作程序和具体责任部门,使制度在执行中职责不明,甚至出现推诿扯皮。例如:企业制定的制度中,要求“节假日期间加强安全检查”,却没有规定检查由谁组织、谁参与、谁监督;要求“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却没有规定由谁检查、谁处罚;要求“上报批准”,却没有规定由谁上报,谁批准;要求“处罚100元”,却没有规定由谁报告,谁批准,谁处罚。

2 对策

2.1 成立制度制订工作组

(1)成立制度制订工作组。工作组可为常设或临设机构;人员包括分管领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职能管理人员、基层人员等;人员为专职或兼职,要求其精干高效,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2)实行分工协作制。按专业特长、职责范围等因素划分为若干小组,分工包干相关制度的制定工作,小组内成员之间也可分工包干制度的部分内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组织、督促,分管领导应亲自指导、协调、保障,其他领导应配合、支持。这样可提高工作效率。

(3)实行奖励和调整制。对兼职人员、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人员、成绩突出人员等,进行月度奖励,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对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完成任务质量较差、因故无法参与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出工作组。

(4)实行定期会议制。定期召开工作组会议,研究解决制度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如:制订制度的总体思路和框架结构,讨论明确制度中的量化标准和执行程序。

(5)实行意见沟通制。工作组成员之间通过网络、电话、面谈等形式,及时沟通制度制订中出现的问题。工作组通过联席会议、职工座谈会等形式,与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交换意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建议。

2.2 分析企业安全现状

分析企业安全管理现状,设计安全管理体系,划分制度层级,绘制制度系统图;分析企业安全态势,划分各制度的侧重点和主要内容,制订制度纲要;分析实际工作流程,设计制度的落实程序和关键环节的职责,其中要充分考虑跨部门的衔接与配合。

2.3 检索制订制度的相关资料

检索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查找制订制度的依据,明确企业必须遵守和参照执行的规定;检索上级相关的制度、规范、文件等,明确各类职责权限和认定标准;检索同行业相关的制度、案例等,借鉴其科学先进的管理经验;检索本企业以往的制度、规范等,分析不足和差距,查找死角和漏洞,确定制订制度的重点和方向;检索本企业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相关会议决定等,总结吸收本企业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2.4 制度起草的原则

(1)分级管理原则。企业各管理层级的职责不同,应根据不同的管理层级,逐层建立管理制度。以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为例,厂级、职能部室级、车间级、班组级等,逐步对组织、形式、次数等主要内容等进行细化量化,使每个岗位职工明确检查的关键部位、重点装置、危险源、量化参数、方式方法、认定标准、时间次数、所需防护用品和工具等。

(2)系统化原则。制度总体要涵盖到安全生产的各方面,成龙配套,形成体系,不出现死角和漏洞。各方之间相互衔接、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一致,避免出现程序杂乱、标准不一、细则抵触、语言矛盾。

(3)程序化原则。明确具体的责任人、责任部室,明确具体工作的执行流程,明确管理层与执行层之间、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分工界面与安全职责,不能以/有关0、/相关0、/原则0等空泛规定取而代之,使制度真正成为企业所有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依据。

(4)考核奖罚原则。建立车间、班组、个人三级安全考核模式,统一安全奖罚体系,将各项奖罚措施同归于该体系中的三级考核细则,从而统一奖罚尺度,明确奖罚职责。

2.5 制度讨论审核

(1)实行制度讨论制。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听取员工对制度的意见和想法,征求员工的建议,集中民智,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给予奖励。经过反复讨论修订,最终形成制度正式文本。

(2)实行制度审核制。制度的审核签发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领导会签,并对会签内容负责,对出现重大失误的制度会签人,要给予处罚。

2.6 制度实施要点

(1)领导率先示范。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制度、遵守制度、执行制度,做落实制度的表率,形成/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0的良好习惯。

(2)加强制度学习。定期组织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熟悉制度条文,领会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执行制度的各种要求、标准和尺度,并通过考试等形式检验和巩固学习成果。

(3)抓好制度宣传。对制度建设的典型做法、典型事例和典型单位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营造严格按制度办事的舆论氛围。

(4)强化主管部门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带头落实本部门制度的同时,认真履行主管职责,严格把好业务监督关,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

(5)落实群众监督。要充分保障群众对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 结语

制度建设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企业要从安全生产制度制订的各个方面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科学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并采取严格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加强对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的考核,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实施。

参考文献:

[1] 龙国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化构建的研究[J]. 山西建筑,2010,36( 16) : 201-202.

第2篇: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3篇: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范文

【关键词】 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明显的加快,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 导致城市的基础设施施工规模进一步扩大。由于工程量大,而且结构复杂,所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频频发生。为了有效改善这种局面, 在新的经济环境下,让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有更好的发展,就需要对当下建筑施工质量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上存在的问题

1、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不广泛

在建筑工程领域中,质量和安全监管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直接关乎一个项目的运营寿命,除此之外,还关乎在这栋建筑里的人的人身安全问题。但是在现在的建筑环境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地方建设单位以及相关的监管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管上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例如监管范围比较狭窄, 在监管过程中,顾此失彼,致使监管力度不平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有关人员只是对民用的建筑住宅,还有特殊用途的建筑工程质量实施安全质量的监管, 但是像市政工程,公共园林工程等其他工程项目只是走走监管流程,大部分时间都是走马观花,根本就没有对工程质量进行实质性的监管工作,更有甚者有些工程项目根本就没有安全监管手续,但是还能照常施工,可见相关人员监管力度的松懈性。

2、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落实不到位

从大的方面看,工程建筑的产品样式非常多,而且在施工现场,人员和物料的流动性也很强,所以这些施工标准的不确定性,直接决定了工程建设安全的复杂性。在施工建设中,不可能有两块完全相同的土地,但是工程建设受到土地条件的限制,所以工程建设的结构情况也就各有各的特别要求,建筑难度就大大增加了。大多数的建设工程都是重视建设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而对建设其它过程的监管问题长时间放任自流。这种单方面的监管方法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根本就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做法。在当下,在建设工程监管中,现场的监管人员大多数都是以现场定期巡查,还有对建筑质量随机抽查以及告知性检查,强制性介入检查等相互结合的办法进行监管,虽然这些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建筑的质量有一定的提高,但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潜在安全隐患却是鞭长莫及的,如果只是上述的这些监管行为,对我们想要达到的监管目标还是远远没有达到。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制定一套完善的建筑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体系是必然的发展方向。

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长效策略

1、加强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管控

在一线员工的生产过程之前,首先要召开安全生产大会,让员工知道发生事故的严重性,让员工有一个预防安全事故的思想意识,而且把安全生产的会议目的贯彻到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无论是施工,还是后期的验收过程,安全监督管理一定要在生产的全过程中进行落实,像有些地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老员工就需要对新员工进行培训,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出现安全风险的工序,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抽样调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按照制度和标准进行施工验收。然后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制定相关的科学管理计划,统计出在调查中员工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制定全面的安全防范和事故紧急预案,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发挥设计单位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指导作用

安全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事故的发生是负主要责任的,所以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和设计单位进行经常的有效沟通,让设计单位发挥其对施工安全监督的指导作用。例如,设计单位可以采用新的结构,或者采用新的施工工艺进行建设,而且在施工之前,针对地质灾害频发的地域,要及时的做好项目调查,对周围的环境进行仔细勘察,这样就可以在施工中对安全事故问题做到有效防范,在勘查中,要按照科学的方法严格预测结果,这样,才能有效的对施工单位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做出指导。

3、打造“模范工地”,建立安全生产标准

建筑工程项目一般来说都是比较大的项目,而且在实际的施工中,如果真是发生安全事故问题,那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所以,为了把安全监管问题做到位,为了把施工中安全事故降到最低,让工程的安全建设能够有规可循,我们可以在真正施工之前,建立一个采用规范化生产,数字化控制管理,而且秩序化执行的模范工地,然后对施工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做一个规范化的、真实的标准模式,可以根据这个现实的施工模型场地,对其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而且鼓励施工人员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并提出来,通过科学的统计分析,依据此次模拟工程得出的结论,对其他建设工程建立规范化管理和安全建设施工标准,保证把实际施工中的安全事故降到最低。

4、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监督规章制度,一定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制定,然后在这个大的基础上,建立企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因为只有有效的奖励和惩罚制度才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起完备的监督管理制度才能够对施工企业,以及企业的施工员工有全方位的规范约束力,有了可以依照的制度,企业在建筑施工中的质量才会有切实的根据和保障。所以,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是计划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而在制定企业相关规定的同时,我们需要先做好调查工作,同一线的施工人员进行沟通,知道主要问题可能出在哪,出问题的原因。从而杜绝“闭门造车”的事情发生。而且对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也不能仅仅局限于施工发生之后,而是要对安全建设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管。

5、强化管理层的安全意识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管理层不仅仅包括了本公司的各个部门的有关领导,而且还包括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而加强领导层的安全管理意识,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如果领导对安全管理监督这方面都是漠不关心,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那么这个企业的工程质量根本就没有保证。所以在领导层的管理上,一定要提高他们的预防意识,把安全事故预防管理纳入到日常的工作中,做到防患于未然。通过对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效益,尤其是对安全问题加强认识,通过全方位的理解和剖析安全责任问题,争取有效地把安全事故控制在萌芽中。

总之,社会在进步,企业也在发展,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呼声愈来愈高。工程建设虽然是我国的新兴支柱产业,但是也是事故发生频率最高的行业,因此,一定要按照以上的监督和管理方法进行实际的工作落实,降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问题给社会和人们造成的危害,这样,建筑企业才会有更加稳定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 孙青松,孙雪红,李庆丽.工程建设质量的影响因素分析及防范措施.中国科协第三届青年学术年会卫星会议.中国铁道学会第六届青年学术会议.1998.

第4篇: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范文

摘 要 班组是煤矿企业的基本单位,是加强煤矿企业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因此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班组建设,建立一个求实善管p高素质的班组长管理队伍,注重员工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夯实班组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企业班组管理水平。

关键词 煤矿 班组 制度建设 安全

班组是煤矿企业的基本单位,是加强煤矿企业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也是企业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基本保证。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状况,只有班组的安全工作搞好了,事故频率减少了,整个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才能得到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收到实效。只有加强班组建设和管理,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才能全面提升企业管理的整体水平,增强班组的执行力和战斗力。因此,搞好煤矿企业班组管理,促进安全管理,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一个求实善管p高素质的班组长管理队伍,注重员工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夯实班组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企业班组管理水平。

一、加强班组管理制度建设,夯实班组安全基础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班组长管理制度是班组建设的基础工作,只有用制度来规范班组的行为,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一是建立了组织领导制度。在班组管理上,要分责任、分内容建立领导牵头的班组管理制度,要强化班组安全思想教育和强化班组长的安全管理及教育培训等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特别是党委和工会要负责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开展班组各项活动的组织落实;安全管理部负责抓好班组安全管理和班组长安全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人力资源部负责抓好班组长动态考察考核备案和选拔任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各基层区科负责抓好班组长个人安全档案的建立和存档管理。形成基层单位、机关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党委和行政分管领导重点抓、分线领导各负其责、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基层区队发挥主体作用的组织领导格局。二是为实现对现场管理人员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队伍素质,优化现场管理人员的队伍结构,保证现场管理人员的正常接续,重点从强化班组制度建设入手,制定如《现场管理人员规范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暂行办法》,建立班组长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班组长安全履职定期分析及讲评制度;班组长动态考察考核制度;班组长培养和选拔任用制度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班组安全管理,为提高班组和班组长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第5篇: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范文

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上海 200241

【摘要】我国目前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资源匮乏,制定一部全国性、高位阶性的《校园安全法》刻不容缓。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应作为《校园安全法》的重要篇章。通过对学生安全、学生安全管理分别进行公共安全与公共行政的定性,并解析安全管理活动中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为立法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立足于此,描绘出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安全管理的不同维度并建构相应制度,将有望推动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变革。

【关键词】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法理分析;制度建构;校园安全法

一、问题的提出

“安全”①,在各类辞典中通常解释为平安、保护、保全、稳定、无危险、不受侵扰、不发生事故等义。有学者综合公共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理论,将“安全”概括为“生活在特定自然、社会环境中的人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保护,尤其是法律保护的平安、无危险状态;其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抑制、消解;其权利受到侵犯,能够得到救济;其侵犯行为能够得到处罚、矫正;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1]根据这一灼见,笔者将“校园安全”定义为:在校园这一特定公共环境中学习、研究、生活、工作的学生与教职员的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以法人形态运行的学校②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不受威胁、危害、侵犯,从而得到实现的稳定状态。换言之,安全是将主体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进路。显而易见,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一则学生是高等教育事业的立足点,二则学生群体在学期间生活在校园之内。

高校以提供专科以上层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为目的,具有规模大(校园面积广、师生人数多)、开放性强、管理复杂等特征,时时刻刻面临着校内外各种不利因素的威胁。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四种:一是高校在管理上的漏洞甚至严重的失职;二是高校校园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不可避免要面临由校外渗透、侵入的隐患和威胁;三是学生安全教育不足,忧患意识和法律意识缺失;四是社会整体治安恶化所造成的冲击,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部分地区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对校园造成了波及。

诚然,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实现高校教育、科研职能的重要前提,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实践。然而,我国相应的法律资源却不容乐观:一方面,由于立法进程缓慢,③直接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成果仅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地方法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未涉及高等教育阶段)、四川省政府2002年制定的地方规章《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④、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寥寥几部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⑤,以全国性、高位阶性为特征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位;另一方面,虽然《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亦有部分规范可供适用,但是因为其分散性、间接性,并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所需。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势在必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则理应是其重要篇章。因此,笔者将对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尝试完成相应制度的建构。

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行政法理分析

(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公共行政性质

1.学生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

“公共”,含有不特定(或多数)、共同性、社会共享性等要素。通常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2]。显然,高校学生安全符合这一界定,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有学者深刻地指出,“公共安全就是秩序的一种良性状态”[3]。而“秩序(order)”,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4],与“无序(disorder)”、“混乱(chaos)”相对应。众所周知,秩序由制度来进行设定与维系。因此,安全对秩序的依赖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生安全管理对制度资源的需求。

2.学生安全管理属于公共行政范畴

公共行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5]公共行政的特性在于以下五点:[6]一则以公共权力为基石,二则指向公共事务,三则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亦即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四则具有公开性与程序性,五则具有服务性与非营利性。一言以蔽之,提供公共产品是公共行政的旨趣,管理是公共行政的发挥功能的路径——行政从本质上来说正是组织(社会共同体)为达成共同目标而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此点在法学界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得到广泛承认。具体而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政府、高校以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高校内部规章为准据,为维护学生群体的人身、财产等各种权利,所采用的各种措施之总和。依据大陆法系对公共行政的分类,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属于秩序行政(德语Ordnungsverwaltung),而秩序行政是“最典型、最传统的行政类型。这种行政是在维持社会之秩序、国家之安全及排除对公民及社会之危害”[7]。

此处的难点在于对高校行使行政权力的理解。在我国,行政主体既包含国家行政机关,也包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虽然在《民法通则》中被明确为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机关法人,但是因为其行使着来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所以是一种授权行政组织,从属于行政主体范畴。高校在行使这些行政职权时,处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此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最高人民法院 的行政审判指导案例[8]也明确支持了这样一种定性。考察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法律实践,将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实为普遍。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将高校(尤其公立高校)定性为公营造物。而公营造物(德语Anstalt,简称“营造物”,亦译为“公务法人”、“公法设施”、“公共机构”等)是国家或地方为达成一定的公共目的,依据法律或由法律授权,结合人与物,使其能持续提供一定给付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体。其通常具备法人身份,属于公法人⑥中的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自然享有行政主体资格。

故此,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定性为公共行政实属必然。换言之,学生安全法制位于行政法系统中,有关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问题可运用行政法原理进行诠释。

(二)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校园为平台,并依据主体的不同,运用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模式,可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各组权利义务关系⑦提炼如下:

1.高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高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学生被某一高校录取后,取得该校学籍,在此基础上以学生身份⑧与该校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总称为在学关系。高校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对学生实施管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疑是在学关系的重要部分。大陆法系普遍认为,在学关系是一种营造物利用关系,从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范畴。“特别权力关系”是源于19世纪时德国的一项著名公法理论,意指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如军人之于军队,囚犯之于监狱等),在一定范围之内,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享有概括命令的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则具有高度服从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而言,传统理论将“特别权力关系”与“一般权力关系”相对应,后者是公民与国家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常态,以公权力行使受到法治原则控制为特征,而前者则与此相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紧密型持续关系”,既排除法律保留原则,又剥夺司法救济手段,行政主体还可以通过内部规则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做出限制乃至实施惩戒,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可见,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特别”二字,绝非特别优待反倒是特别限制之意。该理论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大陆地区教育行政领域而言,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

二战之后,由于各国不断践行实质法治国的原则,特别权力关系被认为是“法治国的裂隙”而被修正,呈现出三方面的改变:[9]一是范围缩小;二是涉及基本权利者,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即,承认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的原则);三是许可提起行政争讼。然而,在学关系仍应当认为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而非一般法律关系。因为“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毕竟有着特殊之处,该领域中权利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密程度比较高,双方之间存在的‘紧密型持续关系’是客观事实”[10],所以我们并不能对客观事实视而不见而全盘否定之。当然,对于学校行为涉及学生基本权利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遵循法律保留、正当程序、司法救济等原则。这样一种修正后的特别关系理论为国内外许多著名学者所赞同,并被改称为“特别法律关系”、“特别公法关系”等[11]。

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可以为规范我国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起到指明进路的作用。华东师范大学郭为禄教授将在学关系中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区分为学籍管理关系与日常管理关系:[12]前者是涉及学生身份等重大权益的管理,即高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以行政法为依据,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行为而形成的管理关系;而后者是不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管理,即学校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由此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笔者赞同这样的划分,并且进一步指出学籍管理关系的实质是高校教育权力⑨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而日常管理关系的实质则是高校行政权力与学生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些权利处于受教育权的辐射地带。虽然,归根结底“受教育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并不是源于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但是因为受教育权的影响,在相较于其他公民时仍会有所区别。在这样的语境之下,高校与学生所发生的安全管理关系理应属于日常管理关系中的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亦可与学籍管理发生联系。需要指出的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并不否定在一定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学生利用学校的食宿、洗浴设备,在学校经营的商场超市内购物消费等。因为此时学校并非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而学生也完全是基于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受教育权主体的身份与之发生关系,两者处于平等地位,所以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并不属于笔者所说的在学关系范畴。

(2)高校的职权与职责。根据《教育法》第28条,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之规定,笔者提出以下见解:

第一,高校拥有根据学校章程,制定关于学生安全管理的规则并且贯彻执行的职权。并且,学校在制定规则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时,应集思广益、尊重广大学生的参与权,遵循正当程序。

第二,当学生严重违背本校安全管理规则,从而危害学校、同学、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权利时,甚至达到严重违法、犯罪程度时,高校对其有联结学籍管理、课以处分的职权。但是,开除学籍、劝其退学的实施应当审慎,并且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以免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重要的宪法权利。

第三,职权二字对学校而言,既意味着权利(权力),也意味着是不可放弃的义务——因为职权与职责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在本领域内,学生拥有的实体权利主要是人身权与财产权,这两者都是宪法、民法上予以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基本权利。财产权无需赘述。人身权是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具体而言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前述六项人身权利与校园安全的密切 关联并不难以理解,此处需要强调的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我国高校往往以传达室的方式来进行信函传达,学生的信件往往会先经过学校传达室,再转至寝室楼或者所在教学单位,管理紊乱、程序复杂,今后宜加强相应管理,保护学生通信方面的安全。

第二,既然高校有制定安全规则,并且在此基础上有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乃至与学籍管理进行联结的权力,则学生也必须拥有下述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一方面是参与安全规则制定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对于学校所作的惩戒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不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有权提起校内申诉,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则既可进行申诉还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基于前述,学生还应履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也是《教育法》第43条所明确规定的。

2.其他各组权利义务关系

(1)政府与高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高校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此时,政府居于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居于行政相对人地位。政府所作的监管,可以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⑩三种路径来实现。总之,高校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负有接受、配合之义务。例如,公安消防部门对高校的校园消防设施、消防状况进行检查、指导。

(2)政府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学生实施安全管理的主要是驻校派出所。作为行政主体的驻校派出所通过户籍管理和日常治安维持而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危害校园秩序的学生,派出所有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

(3)高校、政府与来访人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处与驻校派出所合作完成。二者可以依职权采取登记、检查、守卫等措施,防止校外不良分子进入校园。外来人员在学校开放时间、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进入校园后应遵守法律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三、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及其制度建构

(一)主要机构

目前,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保卫部门与学生工作各部门;校外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政府警务部门。详细而言,保卫部门是我国高校专为保障校园安全而设立的部门,校内与之配合的是由学生处(学工部)、院系党团组织(含学生辅导员)所共同构成的学生工作部门系统,校外与之协同的则是政府警务部门。因此,如何优化组织模式、厘清各机构职权与协作关系是《校园安全法》中所应完成的制度建构。

(二)制度建构

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事前预防机制、危机处理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的结合,这是《校园安全法》所应体现出的三个层次。机构问题正是机制问题的源头。

1.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与辅导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与《消防法》第6条分别课以了学校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和校方安全教育的义务。秉持这样一种安全教育精神,《校园安全法》既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与深入,还应在其他方面进行拓展。笔者认为以下内容不可或缺:

第一,应以建构校园安全文化为一项重要原则,学生安全教育是其实现路径。可将保卫部门明确为高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机构,强制要求各校通过章程以及其他管理规则的方式,对本校的学生安全教育事项进行规划,具体包含机构、时间、场合、方式、内容、次数下限等。

第二,有关治安、消防、自然灾害等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会同政府警务部门进行。有关公共卫生(包含急救)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校医院(设立医学院的学校可安排医学院或附属医院)或会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有关文体竞技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体育、舞蹈院系进行。有关教学科研安全的教育,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

第三,健全学生辅导制度,特别是心理辅导制度。由学生处(学工部)负总责,对因遭遇困难而产生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积极干预,避免违法、犯罪、自我伤害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

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2001年对全国58所特大规模高校(3个校区以上、管辖人口3万人以上)的统计资料[13]显示,这58所高校共发生刑事、治安案件l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查破刑事治安案件4986起,占立案数87%。其中公安机关查破573起,占立案数l0%,有3l所高校,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为0。高校保卫部门查破4413起,占立案数77%。公安机关破案率与高校保卫部门的查处率为1:8。这一资料揭示出现行校园治安管理体制无法胜任实践:一方面,我国长期存在着警力不足的困境,实践中广泛设立驻校派出所,然而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与高校师生人数、校园面积相形见绌;另一方面,虽然高校保卫部门承担的职责基本同于公安机关,但是保卫部门并无公安机关那样的执法权(尤其是刑事案件)和专业技能,导致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因此,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第一,建立专门的校园警察机构,增强校园警力。具体而言,在大学城、规模较大的高校直接设立专门的公安分局,原各校区设立下属派出所,并在重要地点设立警务室。同时,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派出所行使的刑事侦查权较小,《校园安全法》可对校园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权进行必要扩大。

第二,厘清高校保卫部门与校园警务部门之间的权责和协作关系。高校保卫部门的职能为:负责学校安全教育,负责聘用和管理校园保安队伍,负责校园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代表学校、师生联系沟通校园警察部门。校园警察则拥有校园及周边地带的执法权,可以采取安全措施预防、制止、处理校内外发生的各类不法侵害。

第三,出于弥补警力不足的必要,为聘用校园协警提供制度保障。校园协警的门槛设定应较校外协警的门槛为高。协警并无独立执法权,而是校园警察的辅助力量。

四、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维度及其制度建构

从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角度出发,可将学生安全从本质上划分为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两种维度。这种划分固然满足了逻辑上的周延问题,但失之抽象,不能直接联结影响学生安全的现实因素,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较为不利。考察实践,学生安全主要与学校活动、寝室生活、校园设施设备、校园交通、校园卫生五者相关。因此,可暂将学生安全划分为学校活动安全、寝室生活安全、校园设施 设备安全、校园交通安全与校园卫生安全五种具体维度。尽管这样的划分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也无法涵盖全部现实问题,然而对其进行探讨并总结出相应的制度建构策略,无疑具备“重点突破”的积极意义。

(一)学校活动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学校活动分为教研活动和课外活动两种。两者均直接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研活动是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资源、完成行政给付任务,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与学术自由的直接体现。在教研活动中,存在着因参与者违规、失误而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可能性。教研活动安全的重要性,对具有实验危险性的各类自然科学专业和体育、舞蹈专业学生不言而喻。2012年2月15日,南京大学化学实验室便发生了一起甲醛泄露事件11。

学校所组织的课外活动,虽非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本职,却对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人格完善意义深远。由于课外活动以文体竞技为普遍形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不容忽视。目前实施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一定思路。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一项课外活动是否由学校组织,并藉此厘清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属不易。现通过一个典型案例12进行解读:

某医学院的临床医学系组织“迎新”篮球赛,由临床医学系负责比赛场地和比赛管理事宜(包括聘请精通篮球运动的学生担任裁判),在比赛过程中一名球员因抢球意外遭受重伤。事后,高校主张本次学生伤害事件不属于校园安全事故,理由为:首先,篮球运动属于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竞赛;其次,临床医学系本身并不同于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篮球运动不属于其教学内容;再次,迎新球赛属于学生与学生之间联谊的文娱活动,高校学生作为成年人,应自己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比赛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临床医学系所起的作用是提供场地、后勤和组织观众的服务,并且已尽到管理职责,何况球员受伤纯属意外而非另一球员恶意违规造成。故此,学校只愿意提供人道主义的补偿,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伤者不服,现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赖目前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该校主张虽有过分为自身开脱责任之嫌,却并非于法无凭、毫无可取之处。

2.制度建构

(1)教研安全制度建构。立法授权相关组织制定出可操作的专业规范(特别是实验规范、实践规范),明确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的各自职责,特别是对教研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要有详细规定。任何学校均负有贯彻执行规范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负有检查监督的义务。前述实验、实践规范本身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是法律却课以相关行政相对人遵守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保障实施的义务。同时,立法还应赋予各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专业规范,通过本校内部规章进行相应细化补充的权责。高校所作的细化补充规定不得与前者相冲突,补充规定的内容应包含学校如何组织有关教研的纪律教育活动,包含时间、场合和方法等,既针对学生也针对教职人员。教研活动的开办过程中,以此强化教师、实验人员岗位责任感和建构学生的教研活动安全文化。

(2)课外活动安全制度建构。根据前述案例,笔者提出三点立法建议:

第一,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并非学生意思自治的个人行为,而是体现着学校意志,应与教研活动同等对待。该受伤学生并非由于自行约定的体育锻炼行为而致伤。其比赛由院系组织(实践中可表现为院系的团总支、学生会),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应认定为学校活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作为教研活动的拓展,学校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原因在于,高校是实现公民发展和人格完善的公共机构,开办第二课堂、组织课外活动是兴学的必要,而课外活动也是考察一所高校办学状况的重要指标,在实践中无法避免且应当鼓励。本案中的体育活动虽非临床医学系的办学内容,但仍系学校活动之一环、符合高等教育宗旨,如完全由学生承担风险,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学校确实无过错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学生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较低限度填补即可;由受损学生以外的其他学生、第三人恶意造成损害的,应由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所谓“学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过于原则性、抽象性,所以《校园安全法》的法律条文在吸收其要旨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具体化,要求此类群体性课外活动应经过学校严格的筹备、组织工作,并得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像本案中的篮球赛,还应强制要求必须聘请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的专业师生担任裁判,并且应有校医和指导老师在场,活动前还应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第三,对于学生纯粹出于私人意思而使用学校设施、设备进行课外活动的,如网球场、田径场、游泳馆及其设备,学校也应在开放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值班进行安全监管,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对“校园”的解释应适当延伸。教研活动和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有可能发生于本校校园以外,此时应将“校园”的范围进行适当延伸,而非针对狭隘的地理空间。

(二)寝室生活安全及其制度构建

1.问题分析

寝室生活既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涉及财产安全。在我国,学生在高校校园内通过集体住宿方式生活(较为例外的是博士研究生,他们的寝室一般为单人间)——寝室既是学生的个人空间,又带有一定的公共色彩。较常见的问题有公寓管理人员或学生违反学校寝室管理规定私自接纳外来人员造成财产被窃,以及学生在寝室内进行饮酒等禁止性活动从而引发斗殴等。

2.制度建构

虽然学 生寝室缺乏作为私人独立空间的色彩,但是将其视为临时住宅、予以保护却十分必要。住宅不可侵犯,乃是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提升到这样的高度,将有利于实践中制止其他学生、教职员工、外来人员的不当闯入。诚然,高校强制分配宿舍、禁止学生在学期间校外居住在实践中属于常态。然而,此点对于基本上是成年人的高校学生群体,尤其对于学校离家很近的学生以及年龄较大的研究生群体是否必要?窃以为,离家较近的学生应当有选择住家的权利;对于年龄较大的学生而言,强制住校则很可能会冲击他们的婚育权。因此,在《校园安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学生有权自主选择住校与否,高校拥有对住校生实施寝室安全管理的职权并承担提供寝室安全保障的职责。

(三)校园设施设备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高校是一个浓缩的社会。无论是教学楼、公寓、运动场等公共设施,还是教研用的仪器、设备,都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消防安全是设施设备安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国家已为各种校园设施、设备设立了详细标准,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2项也规定了学校对维持设施设备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故此,笔者不再赘述,将笔墨集中在其未作详细规范的一类特殊情况上:校园施工所引起的安全问题。

校园施工者大都是从校方的建筑招投标中中标后承包下来的,作为施工者的承包方和发包方高校之间存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但这一合同法律关系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包方与学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承包方因施工侵犯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时,施工方与学生之间就发生了侵权法律关系,此时的学校是否需要对施工方的侵权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8、89、91条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学生因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的困难在于现实中,施工方与承包方往往不是同一个主体,并且学生对学校建筑工程的相关信息难以了解。此时,作为与侵权法律关系双方中“桥梁”的高校理应有所作为。

2.制度建构

应规定高校在校园施工期间负有以下义务:

首先,学校有义务将工地设为禁区,防止学生进入。建筑材料也应放到学生难以接触的固定位置;其次,有危险性的工程,应避免在教学期间进行,而是利用寒暑假进行;再次,如果发生学生受损事件,学校必须作出积极回应,及时与承包方联系。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承包方的必要信息,避免学生无法找到适格的侵权主体,从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校园交通安全及其建构

1.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高校校园的开放性日益增强,在校园中穿行的学校公车、教职工与学生私车、途经校园的城市公交车、校外来访车辆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在阴雨天气、上下课期间,道路转弯处和食堂等地点。2010年河北大学校园内发生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13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2.制度建构

第一,设立财政专款,用以加强校园交通硬件设施的投入和改造。该工作由学校会同交通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来完成。内容包括:拓宽人行道、划分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设定各道路时速限制;设置警示标志和校内红绿灯;在十字路口、教学楼、食堂、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设置斑马线、减速带和人行天桥,必要位置可实施单行道和道路封闭。

第二,基于前述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的建构,由校园警察和保卫人员切实承担校园内的交通管理,在一定路段设置交通岗亭,并对停车场和校门实施重点管制。同时,各校必须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建立一套校园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鉴于目前我国对中小学校车安全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也应予以同样注意,此点对拥有多个校区的高校尤为重要。

(五)校园卫生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校园卫生安全包含食品、药物、医疗、疾控四个方面。食品安全対映的是校园食堂和校园商店,食堂、商店依据与学校签署的协议而进驻校园,在经营过程中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因此受到合同和法律的双重规制;而药物、医疗和疾控则対映的是校医院。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的不断推进,校园卫生安全监管的两大难题也日益显现:

一是食物中毒事件不时发生。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学生食堂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发生学生群体食物中毒事件。例如2010年3月30日,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43名学生在本校第三食堂内面馆吃完面条后,有39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现象14;二是校医院运行状态堪忧。校医院广泛存在着规模小、经费少、技术和物资差强人意的现象,然而,校医院在实践中却往往承担着本校学生医疗保健、卫生检查和疾控工作的重任。2003年初,我国爆发的“非典”疫情,更是对该问题提出了挑战。

2.制度建构

在本领域,我国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三部法规与规章。因此,《校园安全法》中所需的立法工作是整合这些立法成果,并与《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和补充。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根据行政区划,高校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应列为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可以考虑为行政检查次数设立下限。

第二,通过立法为各高校校医院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校区数量、校园面积、师生人数,对校医院的规模特别是医务人员编制设定下限,其中多校区的高校可设立数个校医院,针对地理位置偏僻、本区域内医疗条件较差的高校还应增高其校医院的设立门槛;授权各校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本校的医务资源配置,包括校医院位置、诊所和医务点地规划,规划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二者的监督管理;明确校医院进行疾病防控与组织校园卫生检查(含学生寝室和开放性场所)的职能,以及在突发校园伤害事故时紧急救治伤员的职责,对于设有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学校,还应实现校医院与它们的衔接。

第三,赋予学校后勤管理部门一定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包括听取学生意见、与食堂、校园商店的运营者进行磋商、沟通卫生行政部门等。

第6篇: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范文

学风是校风的中心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所学校的校风。没有良好的学风,不可能有优良的校风。为此,在抓校风建设的过程中,应该把学风建设作为校风建设的一个重点、一个突破口来抓。只有培养起良好学风,校风才能从根本上得到好转。

目前,学风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我认为影响学风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良教风的影响,过去我们比较注意社会人文环境等因素对学风的影响,很少注意到教风与学风的直接联系,较少从师者去寻找学生懒散厌学,乃至弃学的原因。教师在教学上精力投入不足,平时不注重知识更新,无新知识点,缺乏实践性,却自我感觉良好;有的教师授课时照本宣科,缺少启发性、趣味性和互动性,从不顾及课堂效果。二是学生个体差异、智力因素和意志品质的原因和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三是有些管理制度不严,也是影响学风的一个因素。四是部分学生的学习精力投入不足。有的学生在学习上缺少自控力、主动性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其主要表现为学习态度不端正,意志消沉,整天处在郁闷或浮躁之中;厌学逃学,不想学不愿学,年级愈高,出现的旷课率愈高。这些不好好上课的学生,时常出没于网吧;个别学生在学期结束时,即便几门功课不及格也毫无愧意。五是部分学生为了应付考试或想作弊过关,通常把相关答案写在小纸条上带进考场,还有的干脆直接写在手上,写在考场的桌面上、墙壁上或储存在手机里。这些作弊行为总是屡禁不止,学风与考风形成恶性循环。

针对以上情况,在抓校风的过程中,把学风建设作为一个突破口。首先是在教师绩效考核上加大奖惩力度;其次狠抓考风考纪,对作弊学生加重处理;最后,要有好的学风,必先行好的教风,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提出“三严”的教风,加强师德教育,规范教师的教学活动。

二、加强教风建设

教风是校风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优良校风形成的前提。教师的言谈举止,对学生有着自觉仿效的典范作用。如果教师治学严谨、讲课认真、悉心钻研、诲人不倦,那么在这样的言传身教下,必然对学生产生熏陶的作用。过去在校风建设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一些片面看法,认为学生是学校的主体,因此,不少人往往把校风建设的任务和重点,全部压在学生的管理方面,似乎校风建设就与学生管理画等号,这就大大忽视了作为校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广大教师的作用。目前,我们在抓校风的过程中,之所以校风建设难以深入,有些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我认为一是广大教师的言传身教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二是教风中存在一些不良现象的影响。譬如,备课不认真、教法单一、作业内容不丰富不批改、阅卷不及时,等等,还有部分教师教学热情的低落和教风的蜕变,对校风的影响不可低估。这就要求在抓校风的过程中,一是充分调动教师积极性,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加大校本培训力度,提高课堂效率上下足功夫。二是校长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能高高在上、,要充分融入教师,校长与教师的关系是一个复杂工程,不能简单看成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三是在生均公用经费的使用上,改善教师的办公条件,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教学奖励上倾斜。四是加强课题建设。课题建设必须克服走过场,为了综合考核分,必须落到教师和学生身上,解决比较突出的问题,摸索出规律。五是引入先进的适合本校实际的课堂教学模式。六是校长必须讲正气,讲团结,廉洁治校。七是注重信息建设。

三、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校园文化也是校风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优化校园环境、促进优良校风形成的重要外在条件。丰富、健康的校园文化可以造就奋发向上,陶冶高尚情操,塑造文明行为和富于创造精神的优良校风。一所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化氛围,是师生员工言行举止的准绳和拼搏奋斗的精神支柱,它对学生的培养和成长起着极为重要的、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为此,学校重视规范的精神环境布置;让学校体现学习的主流,创造学习的氛围;让每个教室、每块墙壁说话;让学校的每个角落都发挥育人的功能,形成规范的精神环境,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目前,部分学校校园文化还存在着内容不丰富、形式无新意、层次不高雅、活动不普遍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校风建设的进一步深入。为此,在校风建设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校园文化建设计划和月度活动安排表势在必行。

四、加强制度建设

科学的校纪校规本身就是优良校风的一部分,要优化校风,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做保障。没有严格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优良校风的形成就会落空。学校制度建设要从以下多方面着手:

1.行政人员工作职责:校长职责、党支部书记职责、副校长职责、办公室主任职责、政教处主任职责、教务处主任职责、综治办主任职责、教研处主任职责、总务处主任职责、团委书记职责、电教室主任职责。

2.教学人员及教辅人员工作职责:教研组长职责、班主任职责、教师工作职责、监考教师职责、宿舍管理员工作职责、水电工工作职责。

3.校务公开、民主决策制度及民主评议制度。

4.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

5.党支部成员学习制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制度。

6.教职工考勤制度、教职工请假制度。

7.教育、教师及学生发展制度:骨干教师培养制度、青年教师培养制度、教师业务学习制度、教学成绩进步奖评选办法、三优教师评比办法、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及各种积极分子评选办法。

8.教学制度:教学常规细则、考试制度、评卷制度。

9.安全制度、安全首遇负责制管理制度。

10.家长评学校管理制度、家访制度。

11.学生管理制度。

12.绩效考核方案(制度核心)。

学校制度建设必须树立顾客意识,建立后果负责机制。现代学校制度的构筑,有效地促进了学校自主内涵均衡发展,有效地促进学校和谐创新发展。实现制度管人,避免人治学校的现象。使学校管理制度化、常态化,形成学校的制度文化。

五、加强安全教育

1.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安全制度建设主要有以下方面: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摘抄教育部文件);(2)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3)门卫安全管理制度;(4)寝室安全管理制度;(5)来访登记管理制度;(6)消防、交通、防溺水、防踩踏安全管理制度;(7)学生请假制度;(8)校园安全责任书(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的责任状);(9)集会等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10)组织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11)食品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12)在校期间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13)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14)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5)实验课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6)防震避险演练制度;(17)安全教育月度安排;(18)法制教育制度;(19)营养餐安全制度。

2.重视心理健康教育。

学生的心理问题不容忽视,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已迫在眉睫。有些学生渴望知识却易于短视,渴望独立却难于实现,渴望交际却知己难觅,渴望发展却目标不明;他们擅长单打独干,却容易自我封闭,缺乏自信,不善于与人交流,对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矛盾无法应付,以致产生心理和行为问题。对此,学校应重视和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在充分发挥辅导员对学生的引导和疏导、教育和管理的作用下,还应依据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利用校刊、广播、黑板报等载体,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消除学习和生活中的困惑,提高承受和应付挫折的能力。

六、关注留守儿童

建立留守儿童花名册,将若干名留守儿童组织在一起成立一个家庭,指定几名教师做他们的家长。每星期召集家庭开会,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给他们以家庭的温暖。

第7篇: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范文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千头万绪,事多面广。经公司总结、提炼,逐步形成了“4321”安全管理体系(四项基础、三大体系、两类评审、一个目标),即:夯实班组建设、制度建设、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基础,完善应急管理、隐患排查、安全文化体系,利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NOSA安健环体系建设,实现企业的本质安全目标。

1.1以本质安全型电力企业为目标

本质安全型企业是基于一切事故均可避免、一切风险皆可防范的安全理念,公司提出创建本质安全型电力企业,即是要达到“人员无伤害、设备无缺陷、系统无故障、管理无漏洞、人机环境的和谐统一”的本质安全目标。

1.2深入开展NOSA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公司在投资企业中推行NOSA体系,实施标准化、程序化管理,实现与国际安全管理水平的接轨,持续改进安全管理,提高电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全员管理水平。公司还制订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规划,指导投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促进企业形成标准、规范的安全管理。

1.3构筑应急管理、隐患排查和安全文化体系

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公司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建立了从上到下、完整统一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强化应急预案编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公司建立健全以公司隐患排查分级分类管理为基础,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监督机制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加强安全文化体系建设。每年精心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安康杯知识竞赛、安全生产主题演讲等一系列活动,形成了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1.4不断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

深化班组建设,夯实安全基础。公司推进安全和谐型班组创建工作,下发了《班组建设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各投资企业班组管理,推进了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安全管理。公司编制了21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通过与投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促进投资企业走上规范化的管理道路。开展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公司每年根据各时段工作重点及电力行业特点,组织开展两会期间安全检查、春检、防洪度汛、防台防汛、迎峰度夏、秋检、年底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全年对投资企业检查率达到100%,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加强考核评价,形成激励机制。公司逐步建立了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和考核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到投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中,形成约束激励机制。考核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履行职责与指标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并实行“一票否决”。

2以创新发展为助推,继续探索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公司将立足于现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开拓思路,创新发展,继续探索和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提升投资企业管控水平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和重要手段。下一步,要在各投资企业已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统一的投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涵盖电力生产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

2.2构建安全管理“两个体系”,明晰安全管理职责

要进一步加强“两个体系”建设,一是明晰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职责,避免“两个体系”职责不清、职能混淆的情况。二是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落实安全管理职能,使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满足日常安全监督工作需要。

2.3规范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体系,消除安全生产薄弱环节

要研究、探索管理方式,形成符合实际要求、严格规范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从源头抓起,全过程管控,完善外包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将外包队伍真正纳入投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外包队伍进行严格考核,建立合格外包队伍名录。

2.4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以安全文化示范企业为样板,创建企业安全文化,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广泛进行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把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建设有机结合,积极发动基层员工的创造性,全面推进全体员工安全思想理念转变,促使“我要安全”观念深入人心。

2.5实施反违章管理日常化,强化责任制和考核机制

第8篇: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范文

实训室(含实验室,下同)是高校开展实践教学、科技研发和社会服务的主要场所,也是高校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必备场所。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关系到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的和谐健康发展,对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来说,都显得至关重要。近期,复旦大学校园投毒事件和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爆炸事件,再一次给高校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

随着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高职院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条件不断改善。与此同时,由于承担着大量的教学、培训、研发、技能鉴定等任务,高职院校实训室的总量在不断增加,规模在不断扩大,功能在不断拓展,随之而来,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也在增大。如何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更好地保障实训室的安全运作,保障师生的安全健康,已经成为高职院校实训室管理者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安全检查是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有利于全面掌握安全管理工作信息,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与隐患,有利于改善安全环境设施,有利于弥补安全管理缺陷,有利于提高安全意识、传递安全文化。因此,高职院校应建立健全实训室安全管理检查制度,积极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堵塞安全漏洞,防范于未然,不断提升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1 实训室安全检查

作为国家首批示范性建设高职院校,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一直非常重视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尽管如此,由于学校实训室数量多、分布广、使用率高、人员集中且流动性大,致使安全管理工作难度较大,在一定程度上难免也会存在某些问题。为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工作意识,全面促进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2013年5月,学校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针对全校实训室组织开展了一次全面性安全检查工作。

此次检查工作为期10天,采取各教学单位自查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检查9个系(院)122间校内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全面、准确、完整地掌握各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真实状况,针对实训室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物防设施、仪器设备管理、基建水电安装、环境卫生状况、高危物品使用、教学活动组织等多个方面,制定细致明确的检查指标观测体系(如表1所示),安全检查结果具有较强的全面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2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管理制度 围绕实训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学校先后出台了《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消防通道管理规定》《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应该说在校级层面制度建设方面还是比较健全的。但同时也发现,在系(院)层面实施细则和实训室层面专项管理细则的建设上,仍有缺陷,有待完善。特别是在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实训室定期自查、定期应急演练等方面,急需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消防物防 部分实训室存在消防设施不齐全,门窗损坏未及时修缮现象,尤其是一些偏远区域的实训室,存在管理缺陷。部分实训室在装修或改造时,没有及时征求保卫部门的消防意见,造成消防安全通道设计不合理。部分区域存在消防通道不通畅现象,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待报废设备仪器阻塞消防通道;二是个别消防通道安全门常年锁闭。

仪器设备 部分实训室存在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不完整、大型设备操作规程张贴不齐全、材料工具摆放不齐整的现象。部分实训室废旧仪器设备未及时办理报废手续,造成堆积现象,堵塞消防通道。部分实训室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如仪器设备故障未得到及时修缮、投影设备不使用时投影幕布不收起、实训室电脑下课不关机等现象。

基建水电 个别实训室(电工电子类)绝缘地板胶破裂损坏未修复。个别实训室电箱配置不合格,学生擅自开关时容易造成触电事故。部分实训室存在乱接电线、乱接插线板、违规使用与教学科研无关的家用电器等现象。

环境卫生 部分实训室教学时有害气体、粉尘污染较严重,排气换气装置不足。部分实训室墙体漏水渗水现象严重,室内容易积水、发霉。

危险物品 个别有危险物品的实训室未制定专门管理细则,存在危险物品随意放置、无专门储藏柜或储藏柜不上锁现象,个别压力容器放置没有加固。有毒化学品和其他高危物品的存放、领用、交接、使用、回收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教学活动 学生实训操作前的安全教育工作(仪器使用操作规程、危险药品使用回收等)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实训室(工科类)存在学生实训操作时没有使用劳保用品现象。

3 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主观原因

1)部分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够强烈,存在侥幸心理,工作麻痹大意。由于安全事故并非时时发生,存在的问题与隐患也并非一定就会导致事故发生,使得部分管理人员从思想认识上就不够重视,轻信“哪会那么容易发生事故啊”,认为这些细小的问题与隐患不过是“区区小事”而已,何须“小题大做”。殊不知,抱有这种心理是非常危险的,历史教训表明,安全意识淡薄往往是安全事故发生最主要的原因。

2)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不足。通过检查发现师生的安全知识相对薄弱、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很多常识性的安全知识,譬如“消防通道必须常年保持通畅”“疏散通道标识必须齐全显眼”等,在师生中的普及度明显不够,师生的应急处置能力也没有得到很好的锻炼,反映出学校的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应急演练工作等都做得还不是很到位。

客观原因

1)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在周期性检查制度、零时差报告制度等方面的缺失,导致许多安全问题没有被及时发现与解决。

2)管理职责不够明确。实训室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通常包括教学单位、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设备处等,如果各部门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很多环节就容易出现“谁都能管却谁也不管”的现象。

3)管理体制不够科学。由于实施“一刀切”的管理办法,忽视实训室在类别性质、装备配置、使用功能、场地位置等方面存在的差别,采用同样的管理标准,执行单一的管理制度,从而导致某些具有高危物品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力度明显不足,没有做到重点突出、有的放矢。

4)经费投入不足。在消防设施与器械的配置与更新、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等方面,都需要学校投入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

4 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改进措施

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教育工作形式和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如知识讲座、图文展览、标语警示等。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必须持续进行并做到实处,才能取得良好效果。安全技能培训能有效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锻炼和提高师生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预案。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实训室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是一项全方位、多层面的系统性工作。首先,实训室安全管理的制度体系包括消防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多项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其次,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的制度建设又分为校、系(院)、实训室三级管理层面,校级层面负责制定全面普适性管理制度,系(院)级层面负责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实训室级层面负责制定专门专项管理细则。高职院校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达到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

建立专职机构统筹协调 高职院校的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宜实行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并建立专职管理机构,加强统筹管理与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以及各实训室,既要各尽所责、各司其职,又要加强沟通、齐心合作,杜绝相互推诿,避免管理真空。

完善安全监督长效机制 高职院校应加强对实训室安全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完善长效性安全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各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完善长效性安全监督机制关键在于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制度、不定期抽查制度、零时差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奖惩制度等,学校专职管理机构应与实训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实行安全分级管理办法 实行安全分级管理办法有利于加大对高危重点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力度。实训室按安全防范级别分三级进行管理,具有危险化学品、剧、放射性物质、病原微生物等高危物品的实训室为安全一级管理实训室,要加强管理重点防范,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制度,每月份至少开展安全自查工作一次并上报自查结果;具有贵重、大型、特种仪器设备的实训室为安全二级管理实训室,必须配备相应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安全自查工作一次并上报自查结果;其他一般性实训室为安全三级管理实训室,要求每学期至少开展安全自查工作一次并上报自查结果。

加大安全管理经费投入 安全设施、消防器械、救援器材、劳保用品的配备与维护,是实训室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条件。高职院校应加大对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投入,保证相关工作的必要开支,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每年的经费预算。

5 结语

总而言之,实训室安全管理既是一项多部门综合性的治理工作,也是一项不间断长期性的日常工作。高职院校的各级领导都应该高度重视,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工作意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任何时候都不可掉以轻心,以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第9篇: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范文

导致旅游安全风险的发生的缘由有很多种,主要可以总结为如下两种原因:

一是旅游企业没有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旅游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是多方面的:没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也未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安全操作规范未落实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没有建立健全,并且在具体的落实与执行方面欠力度、在事故发生的处理方式上欠完善;未建立起完善的紧急救援制度;对游客和旅游企业工作人员安全教育没有落实,关于安全教育的思想工作没有得到重视,宣传程度低。

二是旅游企业没有意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旅游安全管理的现状比较落后,技术不先进,设施不完善,设备配备不足,在很多方面比如交通、饮食、治安、消防等方面有潜在安全威胁,安全管理意识还停留在一次性消费的基础上,从而使得旅游企业的安全事故频发。

二、对策思路

(一)强化旅游企业安全管理的理念和管理制度建设旅游企业应当在整个旅游活动中高度重视安全工作,首先旅游企业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旅游设施的定时安全检查及临时巡查,找出可能会导致安全问题的潜在威胁,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安全事故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其次旅游企业应当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系统评估,并对可能发生的旅游事故制定出相应的应急抢救预案;最后,加强事故后救援机制建设,确保救援工作能快速有序的开展,做好事故后游客安全保障及后续赔偿事宜。

(二)加强旅游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作为旅游企业来说,加强旅游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形式有很多:比如开展大型的以旅游安全为主题的宣讲活动、在各个旅游区入口免费发放安全手册、要求导游们对游客们进行安全解说、对基层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等等,目的是让人人都意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

(三)强化与旅游管理部门的合作关系,分担风险旅游安全事故所导致的一连串社会连锁反应需要得到社会各界包括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多方认真思考,这已经是社会问题,而不单单是旅游企业需要重视的问题。旅游企业解决安全问题的有效方法有进一步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和充分借助政府部门的资源配置能力两种。政府部门在对资源的调节和调度方面要明显强于旅游企业,因为旅游企业属于微观主体,旅游企业应该在以后的发展中加强与旅游管理部门的合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经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