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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88年开始推进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国家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也逐渐的规范化。但由于整体的发展时间不够厂,再加上我国的建设行业环境问题影响,导致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中的法律制度发展受到了阻碍,并呈现出了一定的问题。下面将对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制建设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分析。
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1理念认识不足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是国家所实行的强制监理。当前阶段社会中很多的业主对于监理工作并没有正确的认识,委托监理知识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工作,保证所有的工作能顺利的进行。在这样的思想环境影响下,一方面在招标过程中会出现故意压低工程监理收费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委托方请了监理以后,会要求监理对工程的质量来负起全部责任[1]。可以说业主无论是对监理的性质还是监理工作的运行程序等方面都存在着认识不清的问题,甚至在正常的工程建设过程中会过分的干预监理工作,促使其无法正确的来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工程监理,从而导致工程的质量也难以得到根本性的保障。作为承包商多数是不认可这种监理方式的,大多数会存在抵触的心理,因此导致监理工作的开展受到了重重的阻碍。此外,部分项目建设的法人会对监理工作的开展存在思想上的片面性,只要求监理工作为工程的质量做出保障,而对于管理和进度等方面却严格的控制着权利,不让监理单位参与其中。事实上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投资和工期三点都是建设中的重点部分,仅仅控制一个方面是很难产生真正的作用的。更何况监理机构会在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压力,造成实权丧失问题,更加难以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
1.2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我国当前阶段的建立法制体系是不够健全的,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虽然近年来也在不断的出台一些法律和法规对建筑工程进行控制,但事实上在实际的操作中仍然有着较强的随意性,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由于法律建设上的漏洞问题,再加上执法的不严格性。导致很多地方开始建立起相关的保护性政策,以及地方条纹等,与国家规定和法律之间形成了对抗性,从而导致相关的法制建设难以发挥实效[2]。因此可以说大往前法律体系的不规范和建设不全面是导致国家统一建筑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导致建筑领域出现腐败现象的主要因素,一定要及时的对此加以重视。
1.3监理市场机制不成熟
我国的监理市场在当前处于一个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整体上并没有形成一个有序的竞争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同时也不能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统一标准和规定来建立起符合WTO的市场体系。例如当前监理市场中的低价中标现象十分的明显,很多监理单位为了能增加业务而开始采取低价竞争的形式,或者收受好处费以及运用一些不正当的方式来拉拢客户等。而很多的经验不足的业主方也会因此而受到迷惑从而选择低价单位中标。这些问题都充分的说明了我国的监理市场机制发育上的不成熟性,还需要进一步的加以完善。
1.4法律责任制度缺失
从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建设领域当中的法律建设工作呈现出了巨大的变化,并且逐步得到了完善。但与此同时也需要认识到市场和经济的发展中需要不断的加强法制责任制度建设中的时效性,要促使法制建设能应对社会中所发生的新的问题和情况。当前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和制度上的不完善现象。例如在《建筑法》当中,由于颁发的时间是1997年,当中只对一般的工业建设民用建设进行了施工单位的规范,对于其他部分并没有涉及到,如市场材料供应和项目法人等[3]。随着近年来市场化的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问题暴露在人们的面前,建设单位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依靠将会暴露出更多的问题,对此还需要给予足够的认识,尽快的进行完善。
2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制建设
随着近年来我国的建设行业市场不断的发生变化,当前我们一定要重视起监理工作的法制建设。因此需要对当前阶段的建立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性的改进和创新。虽然当前我国已经针对建设行业和监理行业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事实上建设行业体系是在不断的发展中的,因此法律体系的建设也需要随着市场的变化而逐渐的发生变化,需要及时的做出调整[4]。作为政府单位更要着眼于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通过法律体系和经济上的宏观调控来促使市场得到有效的管理。
2.1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责任
首先应当在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当中做好细节山的规定,保证监理单位人要承担的责任能进行细致划分,如果出现了工程的质量问题而监理单位并没有发现的话,那么则应当由监理单位来负责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5]。同时,在工程项目出现事故以后,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可能是十分巨大的,因此监理单位有着总要的责任。为了在出现故障以后赔偿业主损失,为了能督促监理单位时刻的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因此一定要设置出一些赔偿较高的额度,促使监理单位不敢对工程的监理掉以轻心。此外,监理单位收费偏低的问题会导致大量的人才流失问题出现,从而对监理行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因此在当前还应当适当的提升监理市场的收费标准,促使人才能留得住,设备能得到进一步的强化,从而为监理单位的未来发展做出贡献。
2.2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能更好的适应市场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发展需求,当前一定要进一步的做好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首先要尽快的调整行业管理制度,对当前的监理法规中的不合理现象进行调整,促使其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同时要做好政府职能的转换,切实的采取措施营造出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使监理事业能健康的发展和进步。此外,应当严格的控制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根据地方实际条件等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促使其实现动态性的管理。并逐步的将现代化信息技术融入其中,努力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
2.3加强监管力度
在监管力度上应当认识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条件等来对监理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并且要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应的不规范行为投诉和问责制度,促使市场和监理人员的行为能得到进一步的规范。一旦发生了不合格的监理人员问题,就一定要严肃处理,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3结语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当前阶段我们一定要保持积极的心态来应对问题,在原有的基础和经验上来进一步的完善市场法律法规,从而做到建设工程的质量提升,为监理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姜亚林 单位: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李雅琼.浅谈目前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J].法制与社会,2012(01):77~78.
[2]费祝辉.试论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法制建设[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2):68~69.
[3]周旭.从工程监理问题看现行监理制度存在的缺陷[J].科技资讯,2014(08):32~36.
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由市监察局会同发改、审计、建设、规划、财政、质监、安监、环保等部门共同实施。各责任部门执法监察的任务由本部门的监察机构会同职能科室(单位)承担,未设立监察机构的责任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
二、执法监察内容
我市列入执法监察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共12个。具体执法监察内容如下:
1.建设程序。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昆政发8号文件《关于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单位职责的意见》。
2.招标投标。有关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做到应招尽招,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行为以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行为。
3.行政行为。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依法审批和行政效能情况以及审批后的后续管理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违规和不作为等行为。
4.征地拆迁。有关征地拆迁政策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的情况。
5.质量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障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的查处情况。
6.资金使用。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情况,重点检查
是否存在工程量随意变更的问题,是否按照昆政发〔〕75号文件《市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三、执法监察要求
1.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执法监察责任单位要强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职能,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制定相关工作计划,经常到建设工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市监察局要发挥工程建设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监察。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等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自己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制定正确的工作方针,更好地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指针,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基本指导思想。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监督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准确地实施和适用法律,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认真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应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履行检察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目的和任务,就是为党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服务。当前,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应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立足点和切入点,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犯罪和保护人权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执行法律与落实刑事司法政策的关系。检察机关必须忠实地执行法律的各项规定。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要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从严或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三是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办案的法律效果是前提和基础,社会效果是目标和归宿,二者统一于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的全过程。检察机关应正确运用检察职能,依法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好解释疏导工作,通过文明执法,有效化解检察工作的各类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检察机关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改革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检察工作人员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二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内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三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检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执法规范,维护司法公正。四是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广泛开展正规化分类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任职资格培训,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关键词:“亲亲相隐”制度 现代法制建设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内涵
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相隐,在古代刑律中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其罪行。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内容:第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第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第三,国事重罪不适用相隐。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分析
综合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展过程以及国外立法状况,这一源于中国古代惠及日、韩的制度在国外资本主义国家亦得到传承。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肤色,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不同的法系均趋于一致,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特点
法不外乎人情,马克思曾指出:人类社会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属性,即社会关系。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家庭,而能使家庭得以维持和延续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亲属之爱是一切爱的起点,亲情联系是人类最基本最不无法逃脱的联系。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不可能不考虑到其调整对象主体的最基本需求——亲属之爱。从人的生存角度出发,任何人都生活在“熟人社会”里,都不能公然挑战其存在的人情环境和基本社会关系;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人也不可能义无返顾地抛弃亲情,否则他可能会付出惨重的名誉代价。因此,法律不能忽视社会的人情基础,不能苛求任何有感情的人的所谓“觉悟”。 亲亲相隐是从捍卫家庭的人性本能角度出发,将一些个案的司法价值让位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避免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置于指证犯罪的尴尬处境,体现了法律的文明和人性的关怀。
2.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
人权观念已受到世界各国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持续二千余年就是人权观念的鲜活例证。在亲亲相隐制度下,一方面亲属之间的隐私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有限度的沉默权,证人拒绝作证权等一系列现代西方所标榜的人权均在其中,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我国古代法律体现人权保障比现代西方的人权宣扬更具理性,权利更为广泛。另一方面西方人权观念中的人道主义精神亦是其核心内容之一。我们从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该制度的设计之初是作为一种义务而存在,体现了人性之本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至明清时期,它已经成为一项权利,与当代人权保障有异曲同工之妙。
随着现代法治的不断完善,亲亲相隐不再是古代社会所要求的义务,我们今天应当把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即容隐权对待。容隐权在法律中的确立只是技术上的问题,它不但不违背世界法律之发展,而且为我们这样一个情味浓浓的社会所急需。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律更多地是强调个人对于国家的服从,以社会本位淹灭个体独立,要求个人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和责任,而往往忽略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要求。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立法者制定出来的法自然难以体现人伦精神。鉴于我国尚未确立容隐制度,所以,公检法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侵犯这项尚未为法律所明示的权利,在侦查中尽可能不使亲属进入两难境地,在刑事审判中尽可能不使亲属作被告人有罪的证言,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法自身的威信和价值,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而且更有利于对人权的彻底保障。
3.亲亲相隐制度体现法律的价值
国家要使百姓亲法、服法、守法,法律就必须立足于人情,不能强人所难,逆众情众心。如果强迫老百姓不惜牺牲亲情,大义灭亲,做到“社稷亲于戚”、“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劂”,其结果必然会更为严重。
我们设立的法律应当是“中人”的标准,一方面要尊重、赞赏大义灭亲者的行为;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大义灭亲是否是绝大多数人都能做到。常言道,法不制众,大多数人都不能遵守时,这一法律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不仅如此,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也会因此扫地。“法律文化是中等人的文化”,法律应当是“以中人的思想境界为标准”“法律不可能将少数人才能达到的境界作为社会成员的普遍行为标准加以明文规定”。法律一旦违背了人们最基本的感情利益、价值观念,则必然会受到人们的抵制和规避,导致法律规定的流于形式。
所以国家法律就必须正视人性和亲情,在一定程度上让度国家利益,承认亲属相隐,赋予亲属之间互相不举告和拒绝作证的权利。亲亲相隐的法律价值在于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有利于公民的承受力,有利于以德治天下换取民众的信任,更重要的价值在于顺民心,合民意。
4.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证据制度的完善
证据制度是当代诉讼制度核心内容。亲亲相隐制度可以解决很多诉讼制度的问题。首先,在诉讼制度中证据证明力与可采信度到底有多大,司法官员如何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亲亲相隐制度规定的具有相隐关系的亲属不得提供证言恰好解决了因为考虑证人的身份进而怀疑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其次,在诉讼制度中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证人出庭难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让一个在“熟人社会”里的证人去指证其亲属,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亲属憎恨,朋友厌弃,社会圈被阻断,群体凝聚力消失。有悖于法律的文明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给证人出庭制度蒙上一层阴影,最后,就诉讼本身的目的来看,调查取证是要寻求公正的裁判,就整个社会而言,追求公正的裁判并不是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规范和导向公众的行为,维护人权,维护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才是最终的目标。所以亲亲相隐制度一方面亲属之间的隐私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有限度的沉默权,证人拒绝作证权等受到了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人性之本能,体现了伦理道德观念与人道主义精神,也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
三、构建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设想
本文并不否认“亲亲相隐”具有相当程度的局限性,也无意认为该制度具有无上功能。笔者认为简单地抛弃亲亲相隐制度并不明智,有限度地借鉴、继承才是其应有之义。
1、通过立法确立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法学上使用“拒绝作证权”。到目前为止,只有中国、朝鲜、古巴、越南四个国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不允许亲情回避。
2、应设置“拒绝作证权”例外情形。这一点中国古代也有体现,诸如古代法律规定“十恶”者不得容隐,我国当代应将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动摇统治基石的犯罪排除“相隐”之外,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亲属不得拒绝作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拒绝作证权也应进行限制,鉴于当前“丈夫用权、妻子收钱”腐败现象突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职务犯罪,犯罪者的配偶不得拒绝作证。
3、窝藏、包庇、伪证罪、主体应当是特殊主体,即除上述应受限制的罪行外,此类犯罪主体不应包括享有拒绝作证权的证人。这一要求是说,不是任何人任何情况都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对一些特殊犯罪的特殊主体就要加以限制此项权利。
春节过后,一则消息传来,南方科技大学通过了广东省教育厅“转正”评估,正努力争取教育部早日为其“去筹转正”。这则消息大概让南科大的老师们心定了些,尽管他们声称并没有很在乎南科大是否能发合法化的毕业证书,但毕竟“一个正常的学校还是需要有教育部的认证的”,所以他们还是期望学校能完成批准正式办学的目标。这则消息可能也让关注南方科技大学“驶向何方”的人们稍稍松了一口气。自从校长朱清时高调申明要去行政化办学,筹建中的南方科技大学就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而去年一年,该校自主招收自授文凭学生、招聘副局级副校长、学生拒绝参加高考、香港科大团队退出、首届理事会组成等事件,更是众议鼎沸,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很显然,南科大改革触及了改革本身的正当性问题。
改革要获得其正当性,除了诉求要符合对象内在的本质要求,要满足外在环境的适应性要求之外,至少它自身还要具备法治意义上的正当性。即改革应当在法律与法规的规约之下,尤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不能因为实质的正当性,就忽略过程的正当性,更不能因为强调实质的正当性而容忍不择手段去达到目的。韦伯曾经把“形式上的合理性”看作是正当性起码的要求,认为“衡量决定的结果是否合理,主要取决于该决定过程是否切实遵循了一定的程序或按程序办事。”更有人声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法治基本精神的一个要点就是,通过过程本身的正当来实现结果的正当。
不可否认,我国的教育法制还很不健全,法制环境还有待改善,这的确给高等教育改革带来了不少的困难,本刊当期发表的一组文章就从不同侧面反映了这一情形。然而,这不能成为不顾法制基本要求一味突进的理由,那样做的结果最终会损害改革的正当性,甚至于危及改革本身。毋庸讳言,“萝卜快了不洗泥”已经成为一些人的习惯思维,以为只要改革目的正当,就可以不惜代价去实现。而大量的事实证明,“萝卜快了不洗泥”的成本和风险是巨大的。在当今环境条件下,我们不可能要求法制健全了再去进行制度改革,恰恰需要在制度改革过程中去发现推进法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性的变革去破除种种束缚,从而达到完善教育法制、改善教育法制环境的成效,实质地推进改革。
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进入了攻坚阶段。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不光要有一往无前的改革勇气,更要有理性、科学的态度,要用法制的精神去建构。所谓法治精神,就是良法善治。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孟德斯鸠说,“在不违背政体的原则的限度内,遵从民族的精神是立法者的职责。因为当我们能够自由地顺从天然秉性之所好处理事务的时候,就是我们把事务处理得最好的时候。”或许这就是良法所应当具备的秉性。而遵从制度之治、规则之治、法律之治,摒弃人治,方可谓“善治”。用法治精神去健全和完善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去促进改革,构建并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就能够真正为中国高等教育的腾飞奠定可靠基础。
关键词:普通高中;发展指导;特色;提高质量
中图分类号:G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3)01-0120-04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关于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时均强调,“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对学生理想、心理、学业等多方面的指导”。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指导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的主要政策之一。湘西州民族中学作为欠发达地区学校,在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大胆的探索,构建了4种模式,从学生的理想、心理及学业等方面进行指导,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推动基础教育不断发展。
一、以专家讲座为导向加强学生生涯发展指导
普通高中的学生跟大学生及同级其他类别学校的学生有着很大的区别。普通高中学生接受的是普通教育和预备教育,他们的发展方向尚未确定,他们将在不断认识自己、认识教育、认识职业的基础上逐渐完成人生首次的重大抉择,因而尤其需要持续而系统的生涯发展指导。
1.组建专家团队
指导专家在学生发展指导中,既能起到支撑作用,又能起到引领、带动、辐射作用,可以最大程度体现学生生涯发展指导制度的科学性。学校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精心挑选出一支对学生生涯发展具有指导作用的专家团队,明确了专家的责任与义务,每学年认定选拔一次;建立了专家个人资源库,从专业学习、学生指导成果等方面记录其成长轨迹,以此激励专家不断提高进步,进而保证了专家能够名副其实。
2.确定发展主题
学生生涯发展指导,是一项影响学生终生的奠基工程和系统工程,必须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发展的主题需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分年级进行制定,递进式进行指导。为此,学校在高一年级主要以学业生涯规划为主题,以“适应高中生活,规划学业生涯”这一中心任务进行指导;在高二年级主要以理想信念追寻为主题,将为学生理想信念的达成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在高三年级主要以职业生涯规划为主题,确定“选择成功之路,规划职业生涯”的专题,指导学生探索与自己兴趣、性格相匹配的高校及专业,做出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业选择,规划自己的未来。
3.丰富指导内容
学校根据不同年级的生涯发展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家讲座,不断丰富指导内容,将学生生涯发展指导制度逐一落实。例如,在高一年级开展《让你拥有超常的记忆力》等讲座,让学生在快乐和兴奋中学到了方法;在高二年级,讲授《扬起自信的风帆》等,为处于迷茫中的高二学生树立了信心;在高三年级,教育心理学教授针对高考生的心理特点,以《调好心态,取胜高考》等为主题,为高三学子平静心态、取胜高考奠定了基础。
二、以心理咨询为重点加强学生心理发展指导
著名的德国儿童心理学家夏洛特·彪勒就曾把青春期称之为“消极反抗期”。由于身心的逐渐发展和成熟,个体在这个时期往往对生活采取消极反抗的态度,否定以前发展起来的一些良好本质。高中生恰好处于这一时期。为正确引导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学校把德育组建立在年级组,组建心理咨询室,加强学生心理发展指导。
1.组建年级德育组
学校将管理重心下移,建立了由校长负责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以年级组管理为核心的“三线结合”的校园德育工作立体管理机制。即以校长一学生科一年级组一班主任为主体的“常规教育主线”,作为德育常规管理的主力军,保证日常规范教育的有序开展;以校长-教务处-教研组-备课组-学科教师为主体的“课堂渗透德育主线”,把德育渗透到学科教学活动之中;以学校党委一年级党支部一团委会一团支部为主体的“学生自我教育主线”,发挥学生主体的自觉能动性。学校每学期召开1-2次德育工作专题会议,定期研讨德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制定解决问题的计划和措施。
2.坚持“三因”育人模式
学校根据不同年龄、不同年级、不同个性的学生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即“因时育人”、“因地育人”、“因才育人”,构建学生的和谐心灵家园。
因时育人,即高一年级以养成教育和学会负责为主,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和文明行为习惯,教育学生学会对他人、集体、环境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高二年级以法制教育和学会心理调适为主题,加强法制观念,做一个心理健康人格健全的中学生;高三年级以前途、理想教育和学会生存为主题,教育学生要有理想、抱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修养,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因地育人,即强化环境育人的功能作用,注重校园环境的人文气息,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学校坚持“突出教学区,保证运动区,隐蔽生活区,区划分明,互不干扰,建设园林式学校”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学校还开通了校园网站、校园广播站,创办了校报,成立了校园文学社,创办校刊,开展周末文化活动等,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因才育人,即根据不同学生的个体差异,因人而异展开教育。为了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学校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道德规范教育,帮助学生理解规章制度,使学生从思想上认识到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重要性,把学生培养成为“思想正确、行为规范、心理健康、人格健全”的文明人。
3.开展心理咨询
加强高中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消除其心理障碍,实施积极有效的心理干预,就是当前高中学生教育过程中的关键而紧要的任务。学校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十二五”发展规划,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测试,指导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1)组建心理研究室学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组建了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室,专门设立了心理健康教育岗位,购置了心理测评量表软件,引进州心理学学科带头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通过个别心理疏导、团体心理辅导的形式,运用传统教育和现代教育技术结合的手段,全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2)开设心理辅导课利用课间操及每周一三五中午,或者学生预约的时间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个别辅导,随时接受电话咨询。每次辅导力争做到目的明确,有的放矢,并注意做好记录和存档工作。
(3)开辟心理健康专栏在学校网站开辟“家教指导”和“子女心理”两个专栏,帮助家长了解学生心理状况,以对学生进行心理帮扶,帮助学生构建心灵家园。与学校家校通后台管理员建立密切的联系,给学生家长每周一条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消息或建议。创建了“州民中家长QQ群”,不定时与家长进行网上沟通交流,并坚持在群里每周发一贴共享文件,供家长下载转贴。更新完善校园网心理健康栏目,上传文件到家长园地、学生天地及国旗下讲话栏目,宣传讲解心理健康教育知识。
(4)进行心理测试开展焦虑心理测试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根据积累的第一手资料,做校园心理危机干预预案,为学生心理健康发展提供指导。结合社团建设,指导学生开展宣传、测试、解惑、办心理学小报等相关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他们走出困惑,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最终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成长、自我完善。
(5)开展课题研究为更深入研究学生,学校确立了“湘西州民族中学贫困学生焦虑厌学心理疏导”课题,积极探索民族地区贫困学生消除心理困惑、摆脱心理障碍,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的心理疏导方法与途径,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从而促进学生自觉主动地成长与发展,达到“助人自助”的心理健康教育最高目标。
三、以竞赛培训为载体加强学生学业发展指导
21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竞争的根本是教育的竞争。新课改提出普通高中的培养目标是使学生具有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掌握适应时展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会收集、判断和处理信息,具有初步的科学与人文素养、环境意识、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新课程背景下的学生学习的方式和方法都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学校结合实际,提出符合新课程理念的现代教育模式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充分培养兴趣和创造性思维的“竞赛培训”方案,加强学生学业发展指导。
1.确定指导目标
教学在进行系统的传授知识和技能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在这一过程中,教材是真正的核心。而指导则不同,它是从学生的个性特点、兴趣、特长或发展潜质出发,针对并围绕着学生的问题和需要而展开的。学校坚持“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学生特长发挥”的原则,确立“训练学生思维,培养学生能力”的目标,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指导”与“服务”。在具体操作中,教师始终坚持“四个服务”,即为学生学习能力可持续发展服务,为高校自主招生提供优秀生源服务,为学业发展服务,为学生特长发展服务。
2.明确指导要求
根据确定的指导目标,教师主要对学生进行课业辅导、学法指导、学习目的和态度指导、选课指导、考试指导等学业方面的指导。各年级利用周末开设两类培训班进行学业指导,一是学科竞赛指导培训,以自主招生为主,竞赛为辅,训练思维,培养能力;二是学困生学业指导培训,以夯实基础为主线,激发学习兴趣,使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发展。通过指导,教会学生学会学习,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团结协作学习的团队精神,让学生的基础知识更加扎实,从而使学生善于学习,善于总结,善于创新。
3.完善指导措施
对学生的学业指导采用年级组包干负责制的办法,由各年级组进行统一管理。学校教科室负责督查、指导、考评。督查年级组管理是否到位,措施是否得力;指导培训的内容、方法、时间、进度等;考评指导培训效果,并对效果好的年级组及相关指导老师进行奖励。
四、以兴趣体验为途径加强学生创新发展指导
根据加德纳的多元智力理论,人的智力发展领域是多方面的,人们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所需要的智力也是多方面的。由此,学校的教育不能片面地向学生展示某几个智力领域,而应该是全方位的,是能够在真正意义上保证学生全面发展的智力领域。学校充分利用湘西地区独特的历史、文化、民族、地理、环境等资源优势,以兴趣体验为途径,加强学生创新发展指导,开发学生多元智力。
1.通过开放功能室等进行体验,加强学生创新发展指导
学校每周六、周日开放图书馆学生阅览室、科技馆理、化、生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和学生计算机室,学生在开放日选择自己喜欢的项目和场地,有了展示自己的平台。学生可以进入计算机室学习,学校安装了绿色过滤软件,为学生提供各种学习网站、网址,提升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学生探索精神。学生在实验员的指导下,可以进入实验室自主进行实验操作,还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小制作、小发明和机器人的制作。
2.通过成立兴趣小组进行体验,加强学生创新发展指导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成立了各种兴趣体验小组,如以课堂知识和技能为主的兴趣小组,以提高文化素养和艺体水平为主的兴趣小组,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择活动内容,学生在开放中进行体验,在体验中体会快乐,在快乐中创新发展。
3.通过传承民族体育进行体验,加强学生创新发展指导
党的建设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每方面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思想建设和政治建设是基层组织建设的基础,组织建设是保证,作风建设是主要环节。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与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并落实到实处,必须通过制度建设来保证。制度建设是党的自身建设这个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把党建设好的关键与保障。
党支部的制度建设包括:“”制度;党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联系群众的制度;党支部保密制度;党支部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等八个方面,在目前高校党支部建设过程中,这八个方面的制度建设渗透于党支部建设的各个方面,同时实践赋予它们更多新的内涵,以便使党支部的制度化建设更适应于党建工作的发展。
党支部的建设中处处需要制度建设作为保证,保证支部各项工作顺利、有序、有效的开展,我们分为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培养发展工作制度、作用发挥考评制度三个方面来归纳总结党支部的制度化建设的内容,除去日常工作中程序性较强的如党课“推优”制度、政治审查制度、发展党员票决制度、组织员谈话制度等方面,我们选取党支部制度化建设中创新的特色内容加以介绍:
1 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1.1 入党积极分子集体培养制度
随着我院入党积极分子人数不断增加,学生党员作为培养人的培养任务也日益加剧,党员的课余时间和精力不能做到与培养时间较短、尚不够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一对一培养,所以建立了集体培养制度,即在学生党员较多的班级进行班级内部入党积极分子集体培养的方法,选取一个好的培养内容,集体培养,让每个积极分子表达看法,畅谈学习体会和感受,并可以相互交流,省时、高质、高效的完成培养工作。
1.2 网络学习交流制度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面对面的讲授和阅读已经不能满足当今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理论学习的要求,他们希望通过网络更及时、更便捷的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时事政治,于是,我支部创建了党支部博客,开设了理论学习专栏,将支部指定的理论学习内容和网站公布在理论学习专栏,要求学生党员在规定时间内学习完毕,并上交学习体会,支部选取优秀的学习体会登载在博客上,共学生党员相互交流、学习,同时,把这些优秀的体会结集成册,做以总结,以供后来的学生党员参考学习。
2 培养发展工作制度
2.1“三公示”制度和群众意见反馈制度
公示制度是党支部组织制度中重要的一个方面,体现着党内的公平和民主,我们继承并发展了公示制度,并命名为“三公示”制度。“三公示”制度即在入党积极分子上党课前、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党委预审前及预备党员转正党委审批前进行全院范围内的公示,同时完善了公示程序规范化制度、实名举报制度、公示结果公开反馈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制度等保障制度,精心设计了包括理论学习、专业学习、工作表现、群众基础、自律意识等方面的公示表格,确保公示制度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赢得了群众的普遍认同。
在各学生支部加强了群众意见反馈制度,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重点培养对象的不足,由培养联系人负责整理汇总,并由各学生支部的书记找到相关入党积极分子,反馈出群众意见反映出的缺点不足,并进行谈话,强化了学生党员对于不足改正的意识和重视程度,有利于今后的培养工作。
2.2 党员发展材料审核责任制
入党材料的整理是党员发展过程中,培养人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而党员发展材料将跟随学生档案,伴随党员一生,体现了学院对于党员的培养过程,也反映了学生党员的思想认识水平,理论学习水平等方面,因此,学院十分重视党员培养过程,细化每一个步骤,分层次把好党员发展材料质量关。党员材料的整理审核分为:党员培养联系人-学生支部委员-支部书记-院党委预审-组织员-组织部备案六个层次。为了严把材料审核关,支部编写并修订了《材料审核标准》,印发给每一个培养人,并召开专题讲解会,向培养人讲解并强调材料中注意事项,保证培养人清楚培养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以保证对上交的材料负责。
通过以上程序,我们尽可能的在把材料给组织员审看、谈话以前,保证党员材料的完整、充分、准确。
2.3 党委预审环节中的副书记谈话制度
院党委预审是党员发展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但是各学生支部党员发展时间安排具有不稳定的特点,发展人数和时间较为分散,于是,我院增加了党委预审时的副书记谈话制度,使发展对象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前,及早树立党员意识,更清楚的认识自身存在的不足,也使党委更加深入、清晰的了解发展对象的个人情况,从全局的角度把握学院党员发展工作。
3 作用发挥考评制度
3.1 党员助理班主任岗位实践制度
制定学生党员联系班级、宿舍,担任助理班主任的工作,是学生党员发挥带头作用的重要表现之一。为了确保学生党员的工作质量,我们制定了《学生党员助理班主任工作职责》,要求学生党员协助各班班主任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入党程序解释工作、班级特色建设工作等,定期召开会议汇报近期工作情况,并在党员助理班主任之间进行经验交流。增强了党员责任和服务意识,也锻炼了党员队伍,提高了党员的工作能力。
3.2 党员考核评议制度
细化征求群众意见调查问卷,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征求群众意见中,真实反映被征求对象入党动机以及各方面表现情况,明确地指出不足,帮助他们分析并尽快地改正。
实行支部大会答辩制度和转正会述职答辩制度,向其他党员展示自己的工作效果,增加党员间互相学习、优势互补的机会,进行生动的思想教育课。
一、明确目标,着力完善建立健全规范审判行为的内部监督体系
*法院始终将公正与高效作为完成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的核心标准,不断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流程控制,促进各类案件质量不断提高。一是落实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规范审判活动的开展。全市法院全面实施八项公开制度(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判决理由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过程公开),强化和规范法院对当事人依法告知的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知情权。对一些重大典型案件的庭审还进行全程现场录音录像。*中院充分借助网络手段,设置了手机短信、司法语音系统、多媒体触摸屏、国际互联网站“四位一体”的诉讼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既便民利民又公开透明。二是构建审判权限合理划分制度,规范审判权的运行。*法院坚持放权与监督并重的原则,积极探索审判长交叉审批案件做法,形成合议庭成员相互制约机制。同时,加大分管院长和庭长对合议庭的监督力度,通过统一审核文书、对外征求意见、召开审判长联席会、签发文书等诸多环节加强监督制约,有效防止了司法不公现象。三是健全分权制衡工作机制,规范执行行为。全市法院执行局已初步建立了统一指挥、协同工作、监督有力的执行工作机制,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程序,结合民诉法修改后的新变化、新要求,今年中院起草了《关于民事执行中调查财产的规定》、《关于准确统计案件实际到位率的规定》等多项规范性文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了不规范执行行为的发生。此外,中院还制定实施了《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在全省法院率先推行摇珠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做法,重点加强对执行评估、拍卖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审判管理,建立健全审判质量与效率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以立案庭为主的案件效率监督管理机制。为杜绝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确保当事人关心的各类诉讼案件高效审结,我市法院制定实施了《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案件审理期限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了以立案庭为主的案件效率监督管理机制。立案庭统一实施案件“四排定”工作,统筹案件分配,合理分流案源,确保收结案良性循环。此外,全市法院建立、完善了预防超期羁押和超审限的监督机制,将审判工作的全过程纳入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在功能模块上设置了案件审限预警和超审限案件信息,通过实行案件审理流程追踪管理,做到对案件审理执行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有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结现象的发生。二是建立健全以审监庭为主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为确保案件质量,*法院建立健全了以审监庭为主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对案件质量实行立体的、动态的、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一方面加强审判监督,畅通申诉再审渠道,对“可能有错”的案件依法立案再审,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坚决依法纠正,并向两级法院不定期印发《再审改判情况通报》,统一全市裁判标准,提高案件质量。另一方面加强对案件质量的评查,采取各审判庭自查、审监庭重点评查、纪检监察追究责任和政工部门考核考评等“四位一体”的方式对全年生效案件总数10%的案件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定期通报。
三、加强队伍管理,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考核与廉政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以政工部门为主的岗位目标考核机制。中院制定实施了90多项涉及全院和部门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先后编印成三本书。制定实施了全院性的《审判目标管理办法》和各部门的工作目标管理办法,由政工部门据此对部门和干警实行量化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部门和干警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根据,有效保证了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到人。二是建立健全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的廉政监督机制。制定实施了《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案》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实施办法》。上下级领导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惩防并举原则,积极构建和落实“四不为”机制,制定实施了《关于审判、执行部门人员违法违纪先行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规定》、《关于法院工作人员及近亲属涉诉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等监督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全市法院积极整合资源,构建了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联合审监、、政工等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司法不公、法官不廉现象的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法制建设;互动关系
一、引言
近年来,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法治建设中也具有了更为显著的作用。这其中包括积极的作用,也包括一定的负面作用。如何辩证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两者间的冲突进行妥善的处理,则成为现今法治建设中需要重点解决的一项问题。
二、新闻舆论监督对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一)促进立法机关完善法规对于新闻传播来说,其具有传播范围广以及及时性强的特点,对于部分严重违反伦理道德且暂时没有法律规范的问题,在经过新闻报道之后则能够在社会中形成较大的舆论,以此促使立法机关及时给出回应,并在后续法规建设中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
(二)促使司法机关正当行使司法权要想国家公共权力以有效、正当的方式行使,则需要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如果这种公共权力没有得到正确的行使,在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则会形成较强的舆论压力,并让相关部门在这种压力下改正错误。而社会公众通过新闻舆论的方式,则能够对我国司法权的运作以及行使情况进行有效的了解以及监督,并对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及不合理情况进行回应,以此在对司法权行使产生制约的情况下实现司法公正。
(三)抑制司法腐败在司法权行使中,司法腐败可以说是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天敌。虽然我国近年来在司法公正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改善,但司法腐败情况依然存在。在我国司法队伍中,少数人员依然存在素质不高,甚至存在同黑社会以及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的情况,对我国司法公正的职权发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通过记者对相关案件的调查以及采访,能够为司法机构提供更多的违法线索,在将部分案件幕后交易进行曝光的基础上使更多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腐败现象暴露在阳光之下,并最终得到及时的处理。可以说,舆论监督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三、新闻舆论监督对法治建设的负面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虽然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但毕竟司法审判同新闻传播两者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在规则以及标准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从某种角度看来,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能够对司法运作起到良好的监督、避免腐败情况发生的作用,但如果没有对其做好限制,则很可能因此对司法的公正性以及独立性造成损害以及破坏。对于舆论效果的产生来说,其主要分为以下步骤:第一,媒体通过宣传报道的形式帮助公众对相关事件的起因以及过程等进行了解;第二,公众在获得信息后,则对目标事件形成属于自身的意见以及看法。在这两个步骤中,媒体不仅负责传递事件信息,同时也对公众产生了一定的指引作用,即在媒体的引导下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对于该种舆论来说,其对于司法权力的公正应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如果应用不当,则可能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例如,媒体在部分报道中掺入过多的主观意愿以及情感,则可能使公众先入为主地对事件形成刻板,甚至是错误的印象。这种情况不仅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且将对司法机关职权的独立行使产生较大的影响,更有人将这种情况称为“媒体审判”。
四、实现法治建设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的方式
(一)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1.要对新闻舆论监督原则进行合理的规范。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来说,在媒体报道规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能够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进行界定,则成了现今新闻、法律界的一项重点以及难点。目前,有研究者提出,新闻舆论在监督司法活动方面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保证报道的全面以及客观性,即在司法监督过程中,所发出的报道一定要实事求是,即以公正、客观的方式反映司法活动的本来面目,不能主观判断、推理,随意夸大事实,不得使用具有明显倾向性以及煽情的语言;第二,对于未决的案件,不得作出具有倾向性的报道;第三,慎重对待诉讼过程,以谨慎的姿态对待未决案件,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避免因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对公众产生误导,进而对司法人员开展工作产生压力。
2.记者要具有必要的法律素养。作为新闻从业人员,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提升法律意识,克服法盲现象。同时,要树立法律信念,避免因缺乏法律意识以及知识导致媒体不能恰当过滤公众情绪,进而导致出现干扰司法公正的情况。
(二)司法机关恪守独立公正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法院则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威机关。因此,司法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要高度重视来自新闻舆论的帮助以及提示,加强司法审判职能同舆论职能的内在衔接。同时,也需要严格恪守司法公正以及独立性,在将事实作为工作依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司法审判活动,这不仅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建设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的最佳选择。为了实现该目标,首先就需要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通过司法改革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其次,要积极倡导程序公正同实体公正并行,以此保证司法公正的完整性。
五、结语
新闻监督同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密切的联系。在本文中,笔者对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新闻媒体要正视两者之间的关系,应用科学的措施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作者:王晓蕾 单位:香港商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