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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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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制度

第1篇:法治建设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制建设

我国从1988年开始推进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国家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也逐渐的规范化。但由于整体的发展时间不够厂,再加上我国的建设行业环境问题影响,导致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中的法律制度发展受到了阻碍,并呈现出了一定的问题。下面将对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制建设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分析。

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1理念认识不足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是国家所实行的强制监理。当前阶段社会中很多的业主对于监理工作并没有正确的认识,委托监理知识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工作,保证所有的工作能顺利的进行。在这样的思想环境影响下,一方面在招标过程中会出现故意压低工程监理收费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委托方请了监理以后,会要求监理对工程的质量来负起全部责任[1]。可以说业主无论是对监理的性质还是监理工作的运行程序等方面都存在着认识不清的问题,甚至在正常的工程建设过程中会过分的干预监理工作,促使其无法正确的来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工程监理,从而导致工程的质量也难以得到根本性的保障。作为承包商多数是不认可这种监理方式的,大多数会存在抵触的心理,因此导致监理工作的开展受到了重重的阻碍。此外,部分项目建设的法人会对监理工作的开展存在思想上的片面性,只要求监理工作为工程的质量做出保障,而对于管理和进度等方面却严格的控制着权利,不让监理单位参与其中。事实上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投资和工期三点都是建设中的重点部分,仅仅控制一个方面是很难产生真正的作用的。更何况监理机构会在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压力,造成实权丧失问题,更加难以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

1.2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我国当前阶段的建立法制体系是不够健全的,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虽然近年来也在不断的出台一些法律和法规对建筑工程进行控制,但事实上在实际的操作中仍然有着较强的随意性,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由于法律建设上的漏洞问题,再加上执法的不严格性。导致很多地方开始建立起相关的保护性政策,以及地方条纹等,与国家规定和法律之间形成了对抗性,从而导致相关的法制建设难以发挥实效[2]。因此可以说大往前法律体系的不规范和建设不全面是导致国家统一建筑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导致建筑领域出现腐败现象的主要因素,一定要及时的对此加以重视。

1.3监理市场机制不成熟

我国的监理市场在当前处于一个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整体上并没有形成一个有序的竞争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同时也不能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统一标准和规定来建立起符合WTO的市场体系。例如当前监理市场中的低价中标现象十分的明显,很多监理单位为了能增加业务而开始采取低价竞争的形式,或者收受好处费以及运用一些不正当的方式来拉拢客户等。而很多的经验不足的业主方也会因此而受到迷惑从而选择低价单位中标。这些问题都充分的说明了我国的监理市场机制发育上的不成熟性,还需要进一步的加以完善。

1.4法律责任制度缺失

从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建设领域当中的法律建设工作呈现出了巨大的变化,并且逐步得到了完善。但与此同时也需要认识到市场和经济的发展中需要不断的加强法制责任制度建设中的时效性,要促使法制建设能应对社会中所发生的新的问题和情况。当前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和制度上的不完善现象。例如在《建筑法》当中,由于颁发的时间是1997年,当中只对一般的工业建设民用建设进行了施工单位的规范,对于其他部分并没有涉及到,如市场材料供应和项目法人等[3]。随着近年来市场化的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问题暴露在人们的面前,建设单位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依靠将会暴露出更多的问题,对此还需要给予足够的认识,尽快的进行完善。

2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制建设

随着近年来我国的建设行业市场不断的发生变化,当前我们一定要重视起监理工作的法制建设。因此需要对当前阶段的建立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性的改进和创新。虽然当前我国已经针对建设行业和监理行业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事实上建设行业体系是在不断的发展中的,因此法律体系的建设也需要随着市场的变化而逐渐的发生变化,需要及时的做出调整[4]。作为政府单位更要着眼于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通过法律体系和经济上的宏观调控来促使市场得到有效的管理。

2.1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责任

首先应当在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当中做好细节山的规定,保证监理单位人要承担的责任能进行细致划分,如果出现了工程的质量问题而监理单位并没有发现的话,那么则应当由监理单位来负责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5]。同时,在工程项目出现事故以后,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可能是十分巨大的,因此监理单位有着总要的责任。为了在出现故障以后赔偿业主损失,为了能督促监理单位时刻的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因此一定要设置出一些赔偿较高的额度,促使监理单位不敢对工程的监理掉以轻心。此外,监理单位收费偏低的问题会导致大量的人才流失问题出现,从而对监理行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因此在当前还应当适当的提升监理市场的收费标准,促使人才能留得住,设备能得到进一步的强化,从而为监理单位的未来发展做出贡献。

2.2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能更好的适应市场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发展需求,当前一定要进一步的做好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首先要尽快的调整行业管理制度,对当前的监理法规中的不合理现象进行调整,促使其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同时要做好政府职能的转换,切实的采取措施营造出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使监理事业能健康的发展和进步。此外,应当严格的控制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根据地方实际条件等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促使其实现动态性的管理。并逐步的将现代化信息技术融入其中,努力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

2.3加强监管力度

在监管力度上应当认识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条件等来对监理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并且要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应的不规范行为投诉和问责制度,促使市场和监理人员的行为能得到进一步的规范。一旦发生了不合格的监理人员问题,就一定要严肃处理,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3结语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当前阶段我们一定要保持积极的心态来应对问题,在原有的基础和经验上来进一步的完善市场法律法规,从而做到建设工程的质量提升,为监理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姜亚林 单位:江苏宏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李雅琼.浅谈目前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J].法制与社会,2012(01):77~78.

[2]费祝辉.试论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法制建设[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2):68~69.

[3]周旭.从工程监理问题看现行监理制度存在的缺陷[J].科技资讯,2014(08):32~36.

第2篇:法治建设制度范文

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由市监察局会同发改、审计、建设、规划、财政、质监、安监、环保等部门共同实施。各责任部门执法监察的任务由本部门的监察机构会同职能科室(单位)承担,未设立监察机构的责任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

二、执法监察内容

我市列入执法监察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共12个。具体执法监察内容如下:

1.建设程序。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昆政发8号文件《关于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单位职责的意见》。

2.招标投标。有关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做到应招尽招,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行为以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行为。

3.行政行为。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依法审批和行政效能情况以及审批后的后续管理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违规和不作为等行为。

4.征地拆迁。有关征地拆迁政策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的情况。

5.质量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障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的查处情况。

6.资金使用。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情况,重点检查

是否存在工程量随意变更的问题,是否按照昆政发〔〕75号文件《市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三、执法监察要求

1.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执法监察责任单位要强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职能,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制定相关工作计划,经常到建设工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市监察局要发挥工程建设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监察。

第3篇:法治建设制度范文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等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自己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制定正确的工作方针,更好地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指针,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基本指导思想。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监督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准确地实施和适用法律,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认真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应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履行检察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目的和任务,就是为党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服务。当前,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应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立足点和切入点,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犯罪和保护人权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执行法律与落实刑事司法政策的关系。检察机关必须忠实地执行法律的各项规定。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要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从严或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三是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办案的法律效果是前提和基础,社会效果是目标和归宿,二者统一于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的全过程。检察机关应正确运用检察职能,依法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好解释疏导工作,通过文明执法,有效化解检察工作的各类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检察机关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改革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检察工作人员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二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内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三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检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执法规范,维护司法公正。四是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广泛开展正规化分类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任职资格培训,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4篇:法治建设制度范文

[关键词]企业内部 控制制度 方法

一、国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涵义及构成要素

国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要建立在深入了解其涵义的基础上,同时,国内企业管理者还要熟悉内部控制制度的构成要素,进而实行有效、合理的方法和措施。

1.国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涵义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企业行政及各部门管理人员在处理生产经营及业务管理活动中,逐步建设的一种互相制约、互相联系的新型管理模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实行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明确组织机构与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岗位责任也真正落实到具体负责人,这种企业管理模式顺应了时展的需求,也满足了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的客观要求。国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两方面的内容。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针对于企业内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弊端与漏洞,强化行政、生产、安全、技术、销售、经营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能,确保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稳步提升,以及企业经营目标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与执行;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涉及到企业财务及相关管理工作,主要是预防企业内部出现财务问题,保证企业各项资金的正常流转,以及企业经济收益的实现。同时,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还可以有效提高现金交易活动的会计记录、会计报表、会计业务的可靠性和平稳性,防止企业出现重大财务问题和贪污公款现象的出现。

2.国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构成要素

国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构成要素主要表现为内部控住的主要内容和具体管理事项,具体构成要素如下:

(1)风险评估

在国有企业的生产及经营活动中,来自外部及内部的风险都是不容忽视的,企业管理层,特别是具有决策权的管理者一定要根据市场形势及运营环境准确判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而制定科学的生产及经营规划。企业生产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是企业形成长期科学管理机制的先决条件之一,也是现代企业能够保持稳定发展速度的重要保证。

(2)控制环境

国内企业内部管理工作中,管理者对于企业各项管理活动所面临的生产、文化、经营、安全、人文环境都要进行合理的控制。国内企业对于环境的控制要保证实际效果和范围,有效地控制环境有利于员工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职业素养与道德价值观念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帮助,也是现代企业运营风格与管理哲学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

二、建设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法

面对充满挑战的全新市场经济和经营环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要掌握科学、合理、有效的方法,这样才能保证制定建设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和实用价值。简单的借鉴和抄袭国际知名企业的成熟管理理论和经验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起到“事倍功半”的相反效果。建设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法要坚持与时俱进的理念,还要充分结合市场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局的具体要求。

1.树立明确的内部控制目标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工作中,首先要树立明确的内部控制目标,这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和实行的基本保障。企业内部控制目标主要表现在:保证会计信息及各类经营管理信息的保存与及时提供;保证企业各项管理工作的效果性、效率性与经济型,全面适应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制定与执行;保证企业固定及流动资产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应用,严防企业资产的人为流失与破坏;保证企业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促进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开展和进行。

2.打破内部控制固有格局

国内部分企业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管理者水平、管理模式、员工构成等各方面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与限制,企业往往形成一套固有的内部控制格局,依据其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自然存在诸多的不合理性。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中,企业管理者要坚持“推陈出新”的方法,即对于固有控制制度中不合理、不适用的部分要果断的予以更新和完善,逐步制定和出台更具科学性、合理性的新型内部控制制度。

3.逐步扩大业务活动的控制层面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要实行“逐层深入”的方法,即控制制度的建设要由内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弊端和问题入手,进而逐步将内部控制制度扩大业务活动的控制层面,以内部控制制度引导业务经营活动沿着正确、合理的方向不断发展、进步。企业在业务活动的控制中,要依托强大的技术支持与制度保障,逐步在企业内部建设一套包括基本业务流程目录、风险预测数据库、以及业务操作中重要业务流程的业务流程图、风险控制文档、控制程序文件等其相关文件在内的业务活动控制体系,最终促进企业经济收益与社会效益的共同实现。同时,企业业务活动控制层面的扩大对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也具有十分积极的影响和带动,是企业开展各项管理活动的基本保障。

4.逐步补充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根本内容就是围绕各项规章制度的逐步补充和完善作为基本内容,也是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法选择要集中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之一。企业规章制度包括:财务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内容,企业管理者要组织具备专业素质的管理人才全面考察与验证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不完善的地方进行适当的补充,对于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价值的规章制度作以有针对性的完善。

总之,国内企业既要努力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又要集中力量克服外国企业的竞争压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逐渐成为国内企业长期战略及经营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也是国内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的主要途径之一。

参考文献:

第5篇:法治建设制度范文

春节过后,一则消息传来,南方科技大学通过了广东省教育厅“转正”评估,正努力争取教育部早日为其“去筹转正”。这则消息大概让南科大的老师们心定了些,尽管他们声称并没有很在乎南科大是否能发合法化的毕业证书,但毕竟“一个正常的学校还是需要有教育部的认证的”,所以他们还是期望学校能完成批准正式办学的目标。这则消息可能也让关注南方科技大学“驶向何方”的人们稍稍松了一口气。自从校长朱清时高调申明要去行政化办学,筹建中的南方科技大学就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而去年一年,该校自主招收自授文凭学生、招聘副局级副校长、学生拒绝参加高考、香港科大团队退出、首届理事会组成等事件,更是众议鼎沸,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很显然,南科大改革触及了改革本身的正当性问题。

改革要获得其正当性,除了诉求要符合对象内在的本质要求,要满足外在环境的适应性要求之外,至少它自身还要具备法治意义上的正当性。即改革应当在法律与法规的规约之下,尤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不能因为实质的正当性,就忽略过程的正当性,更不能因为强调实质的正当性而容忍不择手段去达到目的。韦伯曾经把“形式上的合理性”看作是正当性起码的要求,认为“衡量决定的结果是否合理,主要取决于该决定过程是否切实遵循了一定的程序或按程序办事。”更有人声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法治基本精神的一个要点就是,通过过程本身的正当来实现结果的正当。

不可否认,我国的教育法制还很不健全,法制环境还有待改善,这的确给高等教育改革带来了不少的困难,本刊当期发表的一组文章就从不同侧面反映了这一情形。然而,这不能成为不顾法制基本要求一味突进的理由,那样做的结果最终会损害改革的正当性,甚至于危及改革本身。毋庸讳言,“萝卜快了不洗泥”已经成为一些人的习惯思维,以为只要改革目的正当,就可以不惜代价去实现。而大量的事实证明,“萝卜快了不洗泥”的成本和风险是巨大的。在当今环境条件下,我们不可能要求法制健全了再去进行制度改革,恰恰需要在制度改革过程中去发现推进法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性的变革去破除种种束缚,从而达到完善教育法制、改善教育法制环境的成效,实质地推进改革。

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进入了攻坚阶段。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不光要有一往无前的改革勇气,更要有理性、科学的态度,要用法制的精神去建构。所谓法治精神,就是良法善治。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孟德斯鸠说,“在不违背政体的原则的限度内,遵从民族的精神是立法者的职责。因为当我们能够自由地顺从天然秉性之所好处理事务的时候,就是我们把事务处理得最好的时候。”或许这就是良法所应当具备的秉性。而遵从制度之治、规则之治、法律之治,摒弃人治,方可谓“善治”。用法治精神去健全和完善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去促进改革,构建并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就能够真正为中国高等教育的腾飞奠定可靠基础。

第6篇:法治建设制度范文

一、现行司法制度与法治中国要求的差距

(一)司法体制不完善

司法权地方化的问题由来已久,地方政府掌控着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司法机关常常受制于地方政府,在立案、审理和执行中经常受到来自行政权力的干扰和侵犯,在跨地区经济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等表现尤甚。司法权力地方化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壮大,背离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即使在司法机关内部也无法做到真正独立,单一法官为列,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可能受到来自审委会、院分管领导、政法委、纪检部门的干涉,无法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独立的、理性的判断和决定,司法机关现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与建立真正的司法责任还有很大的差距,需要漫长的成本、制度成本来调整与消化。

(二)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权力如果不受到制约,就容易被滥用。我国现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既有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又有其自身的监督,应该说是比较系统全面的。但监督机制难免存在漏洞以及缺乏监督机构的具体落实,使得有的监督程序未能充分实施,司法监督机制的优点未能得到很好体现,例如在有些地方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实行审判监督,将着眼点放在了地方利益是否受到充分保护上,而不是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上。

(三)司法队伍素质不高

司法队伍整体素质比较低,具体表现为司法人员法律专业水平偏低,司法腐败问题严重。司法人员法律专业水平偏低的原因是与法学教育水平息息相关的,司法是一项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关系到人的生命、尊严与财产,在一段时间以来,大量未受到系统法学教育的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使得这部分在职人员素质明显偏低。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多、人手少已经成为常态,司法人员受到再教育与培训的机会较少,边干边学固然可以增加工作经验,但对信念的养成、理论的提升作用较小,造成自身免疫力低下。同时实行司法考试以后,受到系统法学教育的人员加入到司法队伍,新进入司法队伍的人员一般是从学校门到机关门,面对社会生活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和职业素养。

二、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

总体上来看,造成我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缺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则

中国的司法改革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的条件下进行的。具体来说,现行司法制度基础既有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又有三大诉讼法等基本法,还有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各个法律涉及司法体制内容基于司法体制内在要求而彼此关联,各种相互关联的关系使得在一些领域中如果某一个法律内容发生变化,其他法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因此现行法律的规则所形成的约束体系导致要么系统修改法律,要么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局部性的调整。实际上目前提出的一些改革设想已超出了现行法律的规制范围,要实现这些设想和方案就必须修改法律规则,否则就会超越法律。由此可见,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层次推进就很难实现。

(二)司法权的运行机制

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权威缺失,司法审判质量不高,效率低下,根本上说的是司法运行机制出现了问题。从司法权本身和运行上看:司法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突出问题,一是司法审判权独立性不高。这表现在:从外部看,各种非正常干预过多,媒体审判问题突出。媒体监督司法审判原本是必要的,但是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引发非理性舆论,影响司法审判权的正常行使。从司法系统内部看,行政化问题严重。二是司法审判权的功能定位失衡。司法权功能的核心在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恢复性司法则属次要功能,在行使时应当突出主要功能。从三大诉讼制度层面看:司法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在民事诉讼领域,由于民事司法功能失衡、主次不分,导致调、判关系错位。内部行政化管理体制常常导致合议制和而不议、流于形式。二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以审判为重心的刑事司法理念没有树立起来,地位和功能设计比较弱化,侦查权相比较于检察权和审判权过于强势。三是在行政诉讼领域,反复诉讼、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案件的处理程序未得到完全解决。

(三)司法人员的观念意识和形态

司法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已逐渐上升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而且其权威性、优越性也得到了全社会的肯定和支持。在此基础上,司法人员尤其是立法者的观念和意识形态的转变就要担负起社会各阶层、各主体共同的社会理想。以此形成的意识形态氛围中,固守以往所形成司法制度理念将会影响到改革的实际进程。另一方面,我国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在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也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这不仅因为西方发达国家在法制建设上领先于我国,更主要的是司法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统治实践,有其普适性的规则和原则。不可否认,随着东西方制度文明的相互欣赏,中国对西方司法体系有了一定程度的认知。但需说明的是,制度的借鉴与中国法治建设相结合时,应保持相当程度的警惕和戒备。

三、需要关注和讨论的问题

(一)顶层设计与突破口

当下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的任何改革都是利益格局的深度再调整,深层次的改革还有可能引发意识形态之争等不可预估的风险与挑战。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关国家治理的水平,没有司法体制的改革,一切改革就没有了评判的标准。司法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系统设计、整体谋划、协同推进。当司法改革全面推开的时候,全面依靠顶层设计也不是万能的,必须尊重地方的首创精神,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推动一个又一个的改革。司法改革必须坚持问题主义,关键在于认清和找到各种问题的逻辑始点和真正动因,最主要的、最迫切、最广泛的问题就是改革的突破口,坚决推进,并择机启动其他方面的改革,在动态中把握司法改革的策略、力度和速度。

(二)司法独立的目的与手段

司法独立是中国司法改革的直接目的,在理论界是最有可能达成共识的,这种共识直接来源于对西方司法制度的成功实践的认知。中国的司法改革面临是以行政为主导的、极其复杂的政治生态环境,司法权外部地方化与内部管理的行政化仅仅是其中的一个问题,但不是问题的全部,即使是司法独立的问题本身,内部管理的行政化与司法的外部地方化也存在一个孰轻孰重的问题。

第7篇:法治建设制度范文

党的建设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每方面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思想建设和政治建设是基层组织建设的基础,组织建设是保证,作风建设是主要环节。党的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与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并落实到实处,必须通过制度建设来保证。制度建设是党的自身建设这个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把党建设好的关键与保障。

党支部的制度建设包括:“”制度;党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联系群众的制度;党支部保密制度;党支部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等八个方面,在目前高校党支部建设过程中,这八个方面的制度建设渗透于党支部建设的各个方面,同时实践赋予它们更多新的内涵,以便使党支部的制度化建设更适应于党建工作的发展。

党支部的建设中处处需要制度建设作为保证,保证支部各项工作顺利、有序、有效的开展,我们分为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培养发展工作制度、作用发挥考评制度三个方面来归纳总结党支部的制度化建设的内容,除去日常工作中程序性较强的如党课“推优”制度、政治审查制度、发展党员票决制度、组织员谈话制度等方面,我们选取党支部制度化建设中创新的特色内容加以介绍:

1 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1.1 入党积极分子集体培养制度

随着我院入党积极分子人数不断增加,学生党员作为培养人的培养任务也日益加剧,党员的课余时间和精力不能做到与培养时间较短、尚不够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一对一培养,所以建立了集体培养制度,即在学生党员较多的班级进行班级内部入党积极分子集体培养的方法,选取一个好的培养内容,集体培养,让每个积极分子表达看法,畅谈学习体会和感受,并可以相互交流,省时、高质、高效的完成培养工作。

1.2 网络学习交流制度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面对面的讲授和阅读已经不能满足当今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理论学习的要求,他们希望通过网络更及时、更便捷的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时事政治,于是,我支部创建了党支部博客,开设了理论学习专栏,将支部指定的理论学习内容和网站公布在理论学习专栏,要求学生党员在规定时间内学习完毕,并上交学习体会,支部选取优秀的学习体会登载在博客上,共学生党员相互交流、学习,同时,把这些优秀的体会结集成册,做以总结,以供后来的学生党员参考学习。

2 培养发展工作制度

2.1“三公示”制度和群众意见反馈制度

公示制度是党支部组织制度中重要的一个方面,体现着党内的公平和民主,我们继承并发展了公示制度,并命名为“三公示”制度。“三公示”制度即在入党积极分子上党课前、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党委预审前及预备党员转正党委审批前进行全院范围内的公示,同时完善了公示程序规范化制度、实名举报制度、公示结果公开反馈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制度等保障制度,精心设计了包括理论学习、专业学习、工作表现、群众基础、自律意识等方面的公示表格,确保公示制度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赢得了群众的普遍认同。

在各学生支部加强了群众意见反馈制度,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重点培养对象的不足,由培养联系人负责整理汇总,并由各学生支部的书记找到相关入党积极分子,反馈出群众意见反映出的缺点不足,并进行谈话,强化了学生党员对于不足改正的意识和重视程度,有利于今后的培养工作。

2.2 党员发展材料审核责任制

入党材料的整理是党员发展过程中,培养人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而党员发展材料将跟随学生档案,伴随党员一生,体现了学院对于党员的培养过程,也反映了学生党员的思想认识水平,理论学习水平等方面,因此,学院十分重视党员培养过程,细化每一个步骤,分层次把好党员发展材料质量关。党员材料的整理审核分为:党员培养联系人-学生支部委员-支部书记-院党委预审-组织员-组织部备案六个层次。为了严把材料审核关,支部编写并修订了《材料审核标准》,印发给每一个培养人,并召开专题讲解会,向培养人讲解并强调材料中注意事项,保证培养人清楚培养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以保证对上交的材料负责。

通过以上程序,我们尽可能的在把材料给组织员审看、谈话以前,保证党员材料的完整、充分、准确。

2.3 党委预审环节中的副书记谈话制度

院党委预审是党员发展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但是各学生支部党员发展时间安排具有不稳定的特点,发展人数和时间较为分散,于是,我院增加了党委预审时的副书记谈话制度,使发展对象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前,及早树立党员意识,更清楚的认识自身存在的不足,也使党委更加深入、清晰的了解发展对象的个人情况,从全局的角度把握学院党员发展工作。

3 作用发挥考评制度

3.1 党员助理班主任岗位实践制度

制定学生党员联系班级、宿舍,担任助理班主任的工作,是学生党员发挥带头作用的重要表现之一。为了确保学生党员的工作质量,我们制定了《学生党员助理班主任工作职责》,要求学生党员协助各班班主任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入党程序解释工作、班级特色建设工作等,定期召开会议汇报近期工作情况,并在党员助理班主任之间进行经验交流。增强了党员责任和服务意识,也锻炼了党员队伍,提高了党员的工作能力。

3.2 党员考核评议制度

细化征求群众意见调查问卷,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征求群众意见中,真实反映被征求对象入党动机以及各方面表现情况,明确地指出不足,帮助他们分析并尽快地改正。

实行支部大会答辩制度和转正会述职答辩制度,向其他党员展示自己的工作效果,增加党员间互相学习、优势互补的机会,进行生动的思想教育课。

第8篇:法治建设制度范文

目前,县司法局共使用司法行政编制62个,事业编制9个,其中,县局机关司法行政编制18个,基层司法所司法行政编制38个,公证处司法行政编制6个,法律援助中心事业编制5个,社区矫正办公室事业编制4个。全系统共有在职干部职工178人(在职在编53人),其中县局机关14人,基层司法所29人,公证处4人,法律援助中心4人,社区矫正办公室2人,全县执业律师35人,执业法律服务工作者90人。

53名在职在编人员中,具有全日制法律本科学历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13.2%;在职大学24人,占45.3%;大专学历20人,占37.7%;中专及以下学历2人,占3.8%。其中,29名司法助理员中,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7人,仅占13.2%,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的2人。

53名在职在编人员(其中女性人员8人),平均年龄46.7岁,其中30岁以下的3人,占总人数的5.7%;31--35岁5人,占9.4%;36--40岁18人,占34.0%;41--45岁12人,占22.6%;46--50岁12人,占22.6%;51--55岁3人,占5.7%;41岁以上的累计27人,占50.94%。

二、加强执法监督、深化队伍建设的做法及成效

立足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不断创新执法监督机制,完善执法监督措施,公正严格执法能力不断提高,队伍教育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是着眼群众需求,提高服务能力。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把学法、懂法、提高执法执业能力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必修课来抓,采取业务比武、外出观摩、参加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业务素质,提升服务能力。近三年来,组织开展了法律服务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公证机构“零错证、零投诉、零上访”、“千名律师赶大集、法律援助促和谐”等专题活动15个、组织集中培训30多场次、到周边县区学习交流80多人次、参加业务上级组织的专题培训300多人次,成功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并得到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和充分肯定,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法律知识水平、执法执业水平、服务群众能力得到明显提升,群众投诉案件大幅减少。

二是坚持勤政与廉政并重,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健全完善了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了政令不畅、行政不作为等问题,促进了机关工作提速增效。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公开廉政承诺,广泛接受监督,促进了各项制度的落实,保证了政风行风持续好转。

三是严格遵守“禁令”,狠抓思想政治教育。以“创先争优”、政法核心价值观、“转变作风、提升能力、服务群众、促进发展”等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以集中学习法律法规政策为手段,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突破口,教育全体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十要十不要”、“八条禁令”等行为规范,着力解决司法行政队伍在作风、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是完善管理体制,提高执法监督效能。修订、完善了出勤、学习、考核等34项规章制度,汇编成册,下发到每一名干部手中。其中,与县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出庭行为的规定》,实行案件出庭函制度,解决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收案收费不规范的问题,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理顺明确了班子成员、科室、处所的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做到了人人有任务、人人担责任,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了执法执业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五是注重加强“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确保“班子”廉洁自律。一个让组织放心、群众信服、干部拥护的班子,首先是一个廉洁的班子。班子成员自觉严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同志们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同志们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确保政治上经得起考验、工作上经得起检验、廉政上经得起检查,保证了模范带头作用的发挥。

近年来,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多次被省司法厅、市司法局评为队伍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辛寨司法所长王法营被省司法厅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全省十佳人民调解能手”。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有1人受到司法部表彰,有1个集体受到省司法厅表彰,有1人受到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公务员管理局记功表彰,有4个集体和10名个人受到市司法局表彰,有2个集体和2名个人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我局被省司法厅记集体二等功一次。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司法行政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存在爱岗敬业精神不强、社会管理知识缺乏、能力不足、水平不高、业务不熟、作风不实等问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思维创新、制度规范、方法手段,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服务全县中心工作的措施有待加强;法律服务队伍中个别存有大局观念不强,不讲职业道德,受案虚假承诺,规避管理和监督,办“关系案”、“金钱案”,不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现象,服务能力和水平与群众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人民调解队伍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相对滞后,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二是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缺乏。司法行政机关肩负着法制宣传、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三大职能,决定了司法行政队伍必须是一支对法律掌握和运用比较透彻的队伍。然而长期以来,基层司法行政队伍普遍存在法律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我局53名在职在编人员中具有全日制法律本科学历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13.2%;29名司法助理员中,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的只有2个,真正能够适应司法行政业务发展需要,具有高水准的法律专业人才不多,总体业务素质与工作需要存在较大差距。

三是年龄结构呈老化趋势。现有在职在编53人,平均年龄46.7岁,其中35岁以下的只有8人,占总人数的15.1%;41岁以上的累计27人,占50.94%,队伍年龄结构老化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制约作用越来越突出。

四、工作建议及下步措施

要加强执法监督、深化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和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跨越发展,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注重人才引进和培养,增强队伍活力。由人事部门通过公务员招录,选拔一些具备法律知识、具有一定工作经验、作风正、肯吃苦的人员参加到司法行政岗位,吸收年轻化、知识化、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员进入司法行政队伍,切实解决人员老化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根据有关交流、轮岗的规定,实现交流、轮岗的制度化,机关各科室与司法所之间、司法所与司法所之间、机关各科室之间干部进行轮岗,增强队伍活力。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能力。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把业务培训作为上岗、任职、晋升的必要程序。培训时间方面,应涵盖岗前培训和入岗后培训;培训对象方面,强化重点人员培训,把业务骨干和一线人员作为重点,全力培养优秀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内容方面,邀请法学界专家、教授、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参与授课,讲授法理知识、宪法、现行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同时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活动。在传授基础知识的同时,培训还应具有针对性,为不同岗位设置特色课程,有效、快速提高其业务能力,如对从事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岗位的人员特别开展心理学基础知识培训,培养其心理分析辅导能力,确保能更好地完成调解、帮教任务。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队伍行为。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全面深入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以制度的规范化来促进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形成一套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体制,着力解决制度意识不强、制度执行不力等突出问题,促进各项工作和管理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目标绩效考核一项重要内容,开展经常性督查,对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的,实行层级问责,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第9篇:法治建设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法制建设;互动关系

一、引言

近年来,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法治建设中也具有了更为显著的作用。这其中包括积极的作用,也包括一定的负面作用。如何辩证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两者间的冲突进行妥善的处理,则成为现今法治建设中需要重点解决的一项问题。

二、新闻舆论监督对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一)促进立法机关完善法规对于新闻传播来说,其具有传播范围广以及及时性强的特点,对于部分严重违反伦理道德且暂时没有法律规范的问题,在经过新闻报道之后则能够在社会中形成较大的舆论,以此促使立法机关及时给出回应,并在后续法规建设中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

(二)促使司法机关正当行使司法权要想国家公共权力以有效、正当的方式行使,则需要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如果这种公共权力没有得到正确的行使,在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则会形成较强的舆论压力,并让相关部门在这种压力下改正错误。而社会公众通过新闻舆论的方式,则能够对我国司法权的运作以及行使情况进行有效的了解以及监督,并对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及不合理情况进行回应,以此在对司法权行使产生制约的情况下实现司法公正。

(三)抑制司法腐败在司法权行使中,司法腐败可以说是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天敌。虽然我国近年来在司法公正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改善,但司法腐败情况依然存在。在我国司法队伍中,少数人员依然存在素质不高,甚至存在同黑社会以及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的情况,对我国司法公正的职权发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通过记者对相关案件的调查以及采访,能够为司法机构提供更多的违法线索,在将部分案件幕后交易进行曝光的基础上使更多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腐败现象暴露在阳光之下,并最终得到及时的处理。可以说,舆论监督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三、新闻舆论监督对法治建设的负面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虽然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但毕竟司法审判同新闻传播两者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在规则以及标准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从某种角度看来,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能够对司法运作起到良好的监督、避免腐败情况发生的作用,但如果没有对其做好限制,则很可能因此对司法的公正性以及独立性造成损害以及破坏。对于舆论效果的产生来说,其主要分为以下步骤:第一,媒体通过宣传报道的形式帮助公众对相关事件的起因以及过程等进行了解;第二,公众在获得信息后,则对目标事件形成属于自身的意见以及看法。在这两个步骤中,媒体不仅负责传递事件信息,同时也对公众产生了一定的指引作用,即在媒体的引导下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对于该种舆论来说,其对于司法权力的公正应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如果应用不当,则可能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例如,媒体在部分报道中掺入过多的主观意愿以及情感,则可能使公众先入为主地对事件形成刻板,甚至是错误的印象。这种情况不仅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且将对司法机关职权的独立行使产生较大的影响,更有人将这种情况称为“媒体审判”。

四、实现法治建设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的方式

(一)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1.要对新闻舆论监督原则进行合理的规范。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来说,在媒体报道规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能够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进行界定,则成了现今新闻、法律界的一项重点以及难点。目前,有研究者提出,新闻舆论在监督司法活动方面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保证报道的全面以及客观性,即在司法监督过程中,所发出的报道一定要实事求是,即以公正、客观的方式反映司法活动的本来面目,不能主观判断、推理,随意夸大事实,不得使用具有明显倾向性以及煽情的语言;第二,对于未决的案件,不得作出具有倾向性的报道;第三,慎重对待诉讼过程,以谨慎的姿态对待未决案件,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避免因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对公众产生误导,进而对司法人员开展工作产生压力。

2.记者要具有必要的法律素养。作为新闻从业人员,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提升法律意识,克服法盲现象。同时,要树立法律信念,避免因缺乏法律意识以及知识导致媒体不能恰当过滤公众情绪,进而导致出现干扰司法公正的情况。

(二)司法机关恪守独立公正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法院则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威机关。因此,司法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要高度重视来自新闻舆论的帮助以及提示,加强司法审判职能同舆论职能的内在衔接。同时,也需要严格恪守司法公正以及独立性,在将事实作为工作依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司法审判活动,这不仅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建设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的最佳选择。为了实现该目标,首先就需要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通过司法改革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其次,要积极倡导程序公正同实体公正并行,以此保证司法公正的完整性。

五、结语

新闻监督同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密切的联系。在本文中,笔者对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新闻媒体要正视两者之间的关系,应用科学的措施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作者:王晓蕾 单位:香港商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