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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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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体系

第1篇:农村金融体系范文

1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

我国农村金融几经调整、改革,逐渐形成了今天以合作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商业性金融(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金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现阶段我国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机构,包括正规性金融机构和非正规性金融机构。正规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等;非正规性金融机构包括私人借贷、地下钱庄、合会等形式(如图)。

2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2.1正规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缺陷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正规金融由于受到成本收益的约束以及农业资金运作的高风险、低回报和周期长等特点,农业贷款呈现出高成本和低收益,这与商业银行所追求的安全性、流动性恰好相反,导致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撤销和合并机构,收回贷款权限,大大弱化了在农村的金融服务,其战略重点也从农村转向城市。其次,金融资源的“非农化”问题十分突出。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固有特征以及投资环境不完善,使得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和风险增加,致使农村金融机构通过上存资金、信贷、购买国债的等形式将从农村吸收的资金投向盈利性高、风险相对低的城市和非农产业部门,造成大量农村资金外流,使农村经济对信贷资金需求的增加和农业投入严重不足同农村资金外流之间矛盾更为突出。特别是,作为服务于农业为目的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重要渠道。

2.2非正规金融机构无合法地位

非正规金融其主要内涵是指农村中非法定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农村企业之间的直接融资。随着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大量撤并,非正规金融在农村迅猛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可以说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是农民对农村金融需求的反映,但也从另外一方面体现了中国农村金融供求的严重失衡。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多样化竞争格局的形成以及垄断局面的消除,但是非正规金融一直缺乏合法的地位,长期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容易导致债务纠纷。由于缺少金融管理机构的积极引导和监管约束,组织制度缺乏规范性,内部经营管理混乱,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滋生高利贷行为,从而增加了债务负担以及交易成本和金融风险,削弱了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使得农村金融环境恶化,阻碍农村经济发展。

2.3利率的管制造成低效率

政府对农村金融管制的一个表现就是长期的低利率政策不能反映金融资本的供求状况,导致高利贷等民间金融盛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还要接受政府统一管理,要在政府规定的低利率水平下运行,因此,金融部门只能在政府控制下以“配给”方式提供信贷。一方面低利率借贷因为有“租”可寻,所以不可避免地产生腐败;另一方面贷款不按商业原则运作,不讲效益,不仅浪费了有限的金融资源,而且也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形成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村经济发展互相抑制的恶性循环。

2.4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

农业属于弱质性产业,是一项高风险的生产活动,生产周期长、抵抗灾害的能力低。对于农业发展来说,农业保险是一个必要的补充,是保障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一项有力措施。然而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然是以商业保险作为主体。考虑到农业保险回报率低,我国农民目前收入状况不佳,在商业化经营模式之下,保险公司业务重点逐渐转向城市,农村保险业务日趋萎缩。在农业保险逐步削弱,甚至缺位的情况之下,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企业风险程度的评估逐渐提高,进而直接导致银行对农民“惜贷”,由此以来进一步阻碍到农业的发展。

3创新农村金融体系的政策建议

(1)适度开放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多样化。

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金融组织。降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介入农村金融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培育民营银行,加大民营经济在金融业中的比重,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活力;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允许符合有关条件的民间借贷组织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开展金融服务等等。此外,为了适应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客观需求,还应逐步建立起能够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不同类型金融服务的农村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农村租赁公司、农村抵押担保公司等。

(2)政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引导和保护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事实上,民间金融存在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它能够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中小企业、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够打破农村金融市场垄断格局,通过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竞争来促进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不断深化改革,改进服务质量,使农村金融市场真正按照市场经济机制运行。至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和发展问题,关键还在于政府部门为其提供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确立公正有效的竞争规则和市场约束机制,并给予经济主体充分的选择权利和发展空间,而非亲自去组织或直接干预民间金融机构的组建。

(3)推进利率市场化,促进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竞争、合作与互补。

在现有金融政策约束下,正规金融的利率水平是低于市场均衡水平的,这不仅导致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动员资金能力的不足,也导致正规金融的信贷配给从而对农民和农业企业资金供给的不足;非正规金融的自发性,使其利率更为市场化,更接近市场均衡利率水平。为此,放松利率管制,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将使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在同一政策环境下竞争:一方面,将改变非正规金融的金融抑制状况,提高正规金融的效率,改善农户和农业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金融支持的状况,也将缩小非正规金融由于体制性原因形成的存在空间;另一方面,非正规金融也因其拥有独特的交易成本优势而能够继续保持一定的竞争性,促进利率市场化。于是,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将形成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竞争与合作乃至互补的关系,大大改善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供给状况。

第2篇:农村金融体系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问题思考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已建立了以合作金融、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基础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它们之间的功能既有重叠,又有空缺。因此,必须对它们进行革新、调整和补充,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一、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金融力度不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政策金融体现国家意向。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发行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一是作为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二是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三是业务单一。本来政府建立农发行的目的就是要给农村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但后来成了农副产品收购银行,仅在农产品的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作用。而农村很多需要政策性支持的事情,如农业的开发,农业科技的推广等方面作用较少。

2.商业金融嫌贫爱富。农村商业银行,全国数量较少,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人们的认识尚不全面,具体的经营中表现为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足及所涉业务的自然脆弱性,使其经营发展天生具有局限性,商业金融要赚钱就必须考虑交易成本和风险。大部分农民需要小额、频繁、多样的贷款,交易成本相对高一些。风险管理方面,商业金融对农民担心较多。发展空间很大,但愿意投入的主体很少,对从事农业的资金投入缺乏政策、法律上的倾斜保护。

3.合作金融名存实亡。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撑。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农村信用社在发展中日益突显出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历史包袱沉重等一系列问题,已经逐渐失去了合作金融的特性,严重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和效益提高,逐步成为制约扶植“三农”发展的瓶颈。

4.民间金融缺乏规范。农村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非制度化的体系,适应于农村传统的固有经济模式,再加之其形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在农村的金融体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农村经济融资的主要渠道。农村民间借贷在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扩大农户生产经营资金来源、促进农村个私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目前民间借贷来源主要是地下钱庄等。因此,我们也不能忽视其由于缺乏监管所容易引发的问题。首先,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支持,民间借贷风险大,容易引发债务纠纷。而且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影响社会稳定。其次,民间借贷其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较高。一方面加重了农民和中小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思考

鉴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以上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为切入点,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以实现农村金融又好又快发展。

1.在政策金融方面,拓宽政策性银行服务功能。针对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难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职能的局面,重新界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增加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首先,要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在作好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同时,资金的运用要支持农村的社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交通、水利、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资力度。一是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二是支持农村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区平衡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农村社会化、现代化建设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是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抓住重点企业项目进行支持,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四是全面支持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脱贫解困。紧紧围绕稳定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其次,加大财政投入规模,使农业发展银行的资本金充足。最后,加快农业发展银行管理的各项立法,使各项金融政策能更好地贯彻落实。

2.在商业金融方面,把农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按照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基本方向和市场定位,商业银行要按照商业化原则不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用一定比例的资金来支持农村,决不能把农村的资金抽到城市中去。农业银行可以成立专门的涉农贷款分支机构,利用自己熟悉农村市场、充分发挥农业银行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传统优势,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多层次、差异化、精准化的金融服务产品。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农行应设立更多的金融产品,扩充服务功能,发挥对农村经济强有力的拉动作用,控制农村县域金融的优质资源。重点支持商业化程度高、资金需求量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县域以上工商企业。鼓励农业银行在改革中,通过市场化手段,整合农业银行多余的机构和人员,或改制成农村信用社、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和农村保险机构。对农行剥离的扶贫贷款业务,国家采取招标方式由多家金融机构平等竞争贴息优惠。

第3篇:农村金融体系范文

其次,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农村传统的储蓄意识,使他们意识到了投资的益处,从而使得农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农村经济结构。在经济社会中,储蓄量既定的条件下,投资数量和投资的质量取决于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能力和方向。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储蓄向投资转化速率与效率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影响才得以实现的。

再次,农村金融体系的存在与发展使农业生产资源的再配置和规模节约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同时提高了农业投入要素的生产率,优化了资源要素的配置并为实现规模节约创造了条件,这也是农村经济集约增长的显著要求。而农业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规模节约都是通过有效的市场来实现的。这就要求农村的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信息市场和技术市场的有效性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

最后,在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农村经济的金融化与货币化进程都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农业科技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也使得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区间进一步缩小,推进了我国农村经济增长集约化的进程。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大致分为两种形式,一种为正规金融组织,另一种为非正规的金融组织。

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是指受到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的那部分金融组织或活动。主要由这样的几个部分组成: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邮政储蓄机构等构成。它们是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今农村金融体系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最被老百姓所认可的机构,在现实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非正规金融是一种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活动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信贷交易(俗称“民间金融”、“民间借贷”、“草根金融”),游离于政府机构的监管之外。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初期,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好景不长。随着农村经济的日益发展和金融体制的不断改革,从非正规走向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其变化对非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监管力度也随之加大,最终顶着各方的压力最后在1999年将其解散 。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重大的作用,但在发展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一方面整个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由于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对于我国已建立的以政策性、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来讲,商业性保险机构、证券、担保租赁等金融机构在农村基本没有设立分支机构,完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尚未发育成熟,不够健全。

另一方面是现有机构组织的功能缺陷。首先,国有商业金融在农村金融领域内的功能弱化。其次,功能单一的农业发展银行,难当政策性金融的重任。再次,邮政储蓄抽走农村资金大大削弱了金融支农力度。最后,农村信用社不能够完全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虽然农村信用社在近几年进行了不断的完善,但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还有像农村保险业支农功能还不够健全、民间金融缺乏约束手段,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发展造成了阻碍。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和国外先进的农村金融体系,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我觉得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完善,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重点关注:

(一)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需在新视角下重构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正处于边缘化,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把具有不同性质和功能的商业机构有机地衔接起来,从而构建一个层次多、覆盖广阔、且可持续的真正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从其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农村金融系统的改革模式和供给主导型思维大多是围绕信用社来进行的。我们应该突破这种传统的改革模式,积极充分利用和开发县域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等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的作用,把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形式应用其中,推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组织的相互合作与协调性,以便充分地发挥农村金融体系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

1.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合作金融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要想使农村信用社真正做到服务“三农”,我们必须注重它的组织结构。

2.要想使县域农业银行改变农村环境,开拓产业链。可将其定位于农村建设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农业,应该强调产权和市场化明晰,发挥其自主权,使其不受没有必要的约束,注重其金融网点的建设,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增加对新农村设施建设。

3.作为重要的政策性金融组织的县域农业发展银行,目前的业务范围覆盖率还不够高,比如在对农业产业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县域城市化建设等项目上的贷款发放力度还不够大,所以要加强县域农业银行对这些项目的贷款支持。改变农行发放扶贫开发贷款的现状,授予县域农业发展银行承办县域地区的兑付、市场债券、向县域金融机构批发资金的权利。另外,要大力开发多样性的信贷产品,在具有农业产业结构的大企业以及农业开发项目上给予大力支持。

4.建立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通过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有的风险分摊机制可以得出,其单一的分担风险机制根本不能适应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应尝试建立更为多样和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摊转移机制,加大对我国农业金融市场的支持力度。但基于我国农村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各方面条件以及财政状况的不同,所以要因地制宜,不同地区建立适应当地发展的不同性质和功能的保险公司,完善当地的农业担保和风险转移分摊机制。

5.积极地向农村推广新型的合作性金融。积极推动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广大农村的建立,要积极鼓励各种正规的境内外资本在农村地区投资设立多种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业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这些金融机构一旦在农村建立,就可以发挥其经营方式灵活和管理层次少的优点。

(二)农村小额信贷管理体制的完善与创新

1.完善小额贷款体制有效地填补了农村没有大银行的空白。小额贷款可以交给银行或专门指定的组织来经营。

2.在贷款的原则上实行“灵活”的原则,也就是贷款金额灵活,还款期限灵活,贷款抵押物范围灵活,贷款品种灵活,在审批制度上灵活,在定价机制上灵活。

第4篇:农村金融体系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 问题 思考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已建立了以合作金融、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基础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它们之间的功能既有重叠,又有空缺。因此,必须对它们进行革新、调整和补充,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一、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金融力度不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政策金融体现国家意向。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发行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一是作为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二是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三是业务单一。本来政府建立农发行的目的就是要给农村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但后来成了农副产品收购银行,仅在农产品的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作用。而农村很多需要政策性支持的事情,如农业的开发,农业科技的推广等方面作用较少。

2.商业金融嫌贫爱富。农村商业银行,全国数量较少,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人们的认识尚不全面,具体的经营中表现为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足及所涉业务的自然脆弱性,使其经营发展天生具有局限性,商业金融要赚钱就必须考虑交易成本和风险。大部分农民需要小额、频繁、多样的贷款,交易成本相对高一些。风险管理方面,商业金融对农民担心较多。发展空间很大,但愿意投入的主体很少,对从事农业的资金投入缺乏政策、法律上的倾斜保护。

3.合作金融名存实亡。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撑。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农村信用社在发展中日益突显出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历史包袱沉重等一系列问题,已经逐渐失去了合作金融的特性,严重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和效益提高,逐步成为制约扶植“三农”发展的瓶颈。

4.民间金融缺乏规范。农村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非制度化的体系,适应于农村传统的固有经济模式,再加之其形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在农村的金融体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农村经济融资的主要渠道。农村民间借贷在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扩大农户生产经营资金来源、促进农村个私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目前民间借贷来源主要是地下钱庄等。因此,我们也不能忽视其由于缺乏监管所容易引发的问题。首先,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支持,民间借贷风险大,容易引发债务纠纷。而且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影响社会稳定。其次,民间借贷其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较高。一方面加重了农民和中小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思考

鉴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以上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为切入点,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以实现农村金融又好又快发展。

1.在政策金融方面,拓宽政策性银行服务功能。针对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难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职能的局面,重新界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增加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首先,要根据国家农业政策在作好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同时,资金的运用要支持农村的社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交通、水利、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资力度。一是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二是支持农村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区平衡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农村社会化、现代化建设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是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抓住重点企业项目进行支持,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四是全面支持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脱贫解困。紧紧围绕稳定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其次,加大财政投入规模,使农业发展银行的资本金充足。最后,加快农业发展银行管理的各项立法,使各项金融政策能更好地贯彻落实。

2.在商业金融方面,把农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按照农业银行服务“三农”的基本方向和市场定位,商业银行要按照商业化原则不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用一定比例的资金来支持农村,决不能把农村的资金抽到城市中去。农业银行可以成立专门的涉农贷款分支机构,利用自己熟悉农村市场、充分发挥农业银行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传统优势,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多层次、差异化、精准化的金融服务产品。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农行应设立更多的金融产品,扩充服务功能,发挥对农村经济强有力的拉动作用,控制农村县域金融的优质资源。重点支持商业化程度高、资金需求量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县域以上工商企业。鼓励农业银行在改革中,通过市场化手段,整合农业银行多余的机构和人员,或改制成农村信用社、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和农村保险机构。对农行剥离的扶贫贷款业务,国家采取招标方式由多家金融机构平等竞争贴息优惠。

第5篇:农村金融体系范文

关键词:金融生态;金融结构;经济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建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6(04)-0040-09

一、引 言

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正面促进作用已得到大量理论、特别是实证研究的支持。近年来,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多聚焦于从不同金融结构间的差异入手,来探讨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两种主要类型金融体系对经济体的不同作用机制。然而,此类研究多从跨国层面、转轨国家宏观层面视角来研究不同金融结构的作用机制,而针对那些存在显著“二元经济”分割现象的转轨经济体内部,特别是针对处于弱势地位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中金融体系结构及其动态演化规律的研究,涉及得相当少。事实上,在存在“二元经济”分割的发展中国家农村区域经济中,厘清差异化的金融结构对经济发展的相关作用以及金融体系内在的动态演化规律,对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和“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更为现实的紧迫需求。

众多发达、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及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表明,以小企业为核心的民营经济部门对一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乃至农村经济、社会制度的变迁与建构都起着相当重要的直接或间接作用。且在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农村经济起飞的核心要素―――企业家精神创造、示范、扩散和组织、技术创新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Kayanula and Quartey 2000,;Mead and Liedholm 1998,; Schreiner 2002)[1]。小企业的生存和成长必须依赖于有效的金融体系。这种有效的金融体系在农村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是多样化的,既可以是依赖以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为主的金融体系,也可以是非正式金融起相当作用的金融体系,甚至是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分工协作的竞争性金融体系。一种金融结构与制度安排是否适当,归根结底要以其是否能有效服务于该社会的客观金融需求为评判标准。在我国以区域经济为发展模式的工业化进程中,各农村地区间经济发展程度存在很大差异,甚至在同一地区内,各乡各镇的经济发展程度与发展方式都有较大差异。农村区域金融生态的成长水平并不取决于该地区金融机构的人为简单扩张或收缩,而取决于当地金融资源的数量与质量以及与之相应的资本形成水平,或者换言之,取决于该农村地区的工业化进程与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

从国内现有文献来看,多数研究仅仅从农村经济中经营传统农业生产农户的金融需求角度来解析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信贷约束、金融制度安排和设计等一系列问题,而忽略了从决定农村金融市场中现代商业性质金融体系能否有效运行的中小微型工商体系视角来进行分析的思路。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是以银行中介为主体的金融体系中,究竟是以大银行为主,还是以地区性中小银行为主;是以集中垄断型的银行结构为主,还是以竞争分散型的银行结构为主,厘清这些冲突对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制度设计具有特别重大的指导意义。实质上,从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主体来看,只有农村经济中出现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工业企业后,现代商业性质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才能得以健康地生存、发展和演化。这就是农村金融体系建构的关键性因素。单纯的农户性质的金融需求是不能孕育出现代商业性质的金融体系。基于这些事实,本文拟从农村经济中企业体系的金融需求特征入手,从工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角度入手,通过对中国地区农村金融生态和金融体系发展的差异性解析,利用解剖“麻雀”式案例研究方法来探寻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微观层面交易主体和金融机构的行为选择交互影响因素和机理,进而为我国日显紧迫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体系建构提供一个可供借鉴的解答。

二、交易主体、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体系的适应性互动

金融发展很大程度上表现出金融体系结构的差异,对于中介主导性金融体系和市场主导性金融体系究竟哪种金融结构更有利于经济发展,依赖于经济发展自身的内在特性(Allen and Gale)[2]。以银行体系为主的中介主导性金融体系在信息收集、风险监管、企业外部治理机制替代方面具有优势;市场主导性金融体系在风险分散、创新企业成长、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方面具有较强优势。

一个重要且易被忽略的事实是,高风险、高创新、技术创新路径不确定性高和产品需求不确定性高的经济体系适宜于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功能发挥,而以传统轻加工型制造业为主体、技术创新路径不确定性低的经济体系适合于中介主导性金融体系。由此,根据经济体发展水平和发展特征的现实情形来确定适合金融体系的组织和制度安排是极为关键的问题。与以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为核心的金融市场相比,在一个不具备信息有效生产、披露、利用的经济体中,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中介机构的金融体系在交易成本与资源配置效率上具有相对优势(林毅夫)[3]。换言之,可以这样认为,在一个现代金融制度还没有完全构建起来的经济体中,由于缺乏信息生产的专门分工,导致信息交易的成本极高,即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形更为严重,此时,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中介机构能够利用与企业长期交易所培育起来的互动关系来有效识别企业借款项目与经营情况的风险信息(Guzman)[4]。银行通过与企业建立的长期信任合作关系,存在投入资金和精力去收集所贷款企业风险信息的激励,并把这部分投资费用分摊到一个更长时期内,从而降低每笔贷款的平均信息成本。这实质上就解答了为什么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在现发展阶段的改革取向只能是以建立地方性专业化商业银行为取向的深层制度因素,而不能是不切实际的金融市场跨越。而且,这种长期关系所带来的“锁定效应”可能会给银行对企业信息的掌控产生垄断,进而造成银行对企业榨取“准租金”。所以,经营良好的大规模企业并不会仅仅依赖金融中介机构融资。这种情形所造成的现实结果就是农村金融体系所面临的客户只能“锁定”于中小微型企业工商业及小农农户。

以上分析实质上也就揭示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阶段所面临的整体交易主体类型及其风险特征。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交易主

体容易“锁定”于农村地域中小微型企业及小工商户,因此,农村金融体系所面临的系统风险特征远远大于工商业发达的城市金融体系,这就决定了农村正式金融体系发展的相对滞后性与单一性。这种情形在发展中转型国家尤显特出。农村正式金融体系发展的这种内在滞后型与单一性从一定程度上也就决定了其必然不能满足具有需求多种层次性的农村金融,也从另一角度反映了农村信贷市场中“信贷配给”广泛存在的必然性。更为重要的是,这会产生一种两难冲突:源于高系统风险的农村金融体系供给不足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金融需求力度之间的两难矛盾。何以解决这种两难冲突?市场的内在交易力量进化出两种解决思路。一种是收益风险对称机制。高风险对应高收益,农村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提高贷款的收益指标―――利率来弥补其较高的风险。由此显见,农村金融市场有着利率自由浮动与自由定价的内在需要。

然而,如果一国或地区的农村金融政策是限制利率的浮动区间,特别是规定贷款利率的上限,最有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农村正式金融体系发展的严重阻碍与效率不足。理论研究表明,即使是利率可自由定价的信贷市场中,银行作为金融中介也不可能满足所有有效金融需求。Stiglitz andWeiss[5]的经典研究证明:在一个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的信贷市场内,单纯的利率机制并不能满足信贷市场的需求与供给的“出清”,也就是说,即使某些借款者所提出的利率无限大,也不能从银行机构中获取贷款,根源在于这些借款者的风险类别与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函数之间存在内在的不可匹配性。这就是著名的“均衡信贷配给”理论。他们还进一步指出,这种“信贷配给”现象典型存在于中小企业信贷市场。因此,这就需要另一种解决思路的出现。抵押担保机制作为一种最重要的非利率手段就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控制风险、减轻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美国约80%的小企业贷款是通过抵押担保形式获取的(Glassman, 1982),近70%的工商业贷款使用了担保(Berger and Udell )[6]。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也明文规定所有银行贷款都必须以抵押或担保的形式发放。担保抵押与贷款利率、规模、期限的组合形成了债务合约结构。银行通过这些合约要素条款对借款人进行筛选与甄别,来进行风险与收益的配置。作为最重要的非利率因素,担保抵押与其他方式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的有效手段。从理论角度来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企业中担保抵押的存在与否影响了相应金融体系的发展程度,这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尤显重要。Bester[7]的研究表明,银行可将担保和利率按相反的方向来设计信贷合约组合,低风险的借贷人选择低利率、高担保合约,而高风险的借款人选择高利率、低担保合约,从而使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类型对其分离和筛选。但是,担保抵押所蕴含的这种有效分离与筛选机制仅仅在充分竞争的信贷市场中有效,而在卖方垄断的信贷市场中却可能发生“失灵”现象(Besanko and Thakor)[8]。在信贷市场是充分竞争条件下,由于利率必须补偿成本,高风险的借款人必须支付比低风险的借款人更高的利率。如果其伪装成低风险的借款人选择低利率、高担保的合约,其在竞争市场中由于自身可抵押担保品的限制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抵押,从而被阻止选择低风险合约,因此,担保抵押机制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发挥其筛选甄别机制作用。相反,在卖方垄断信贷市场条件下,银行由于其垄断地位存在向有较高还款能力(低风险)借款人索取更高利率的动力,因为低风险借款人的创利能力要高于高风险借款人,这样可能的结果是低风险借款人所面临合约中的利率要求要高于高风险借款人所面临合约中的利率要求,迫使低风险借款人去选择高风险借款人的合约,因为低风险借款人首要关注的是利率的高低,而不是合约中担保品要求的多少。因此,担保抵押机制在卖方垄断信贷市场中就可能不是一个有用的筛选工具。Bes-ter(1987)还有一个重要发现,借款人可担保财富的普遍不足同样会导致筛选机制的失灵。我国农村信贷市场中的交易主体主要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事劳动密集型比较优势为主体的中小微型企业中可供高质量的抵押担保物品严重不足,国有银行(主要为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信贷市场中占据绝对卖方垄断地位,而且存在利率管制以及以商业银行法律条文规制下的强制信贷担保抵押要求。由此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正式金融体系发展的严重阻滞与效率低下,经济发展所需的金融支撑的严重不足及农村金融体系中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的现实分割。

三、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发展匹配性的一般逻辑

按照林毅夫[9]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从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的互动关系来看,在不同的经济发展特定阶段,一个经济体金融结构的优劣取决于:金融结构中各种金融制度安排的特性和按要素比较禀赋结构的特性所决定的实体经济结构中企业资金规模,以及生产技术创新程度和产品市场中不确定性等特性的匹配程度,“当三者的特性相互匹配,能够使金融体系所动员起来的资金实现最优配置,进而使金融体系能够最大地动员资金,这样的金融结构就是最利于经济发展的最优金融结构”。进一步分析,金融体系的微观结构安排也必须是与实体经济体的发展状况和内在风险特征相匹配的。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需要一个多层次、金融安排并存的灵活农村金融制度设计。其中,既应该有直接金融也应该有间接金融体系,既有正式金融组织也应该有非正式金融组织,既要有适合落后地区的政策性金融与扶助式金融,也要有适合发达地区完全商业性质的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

Berger和Udell[10]这对研究组合首次从小企业信贷的可获得性、关系性贷款与银行规模和内部组织结构的相关关联关系入手来研究银行金融中介的行为选择与效率问题。其研究思路首先从银企间的多层委托关系展开,认为存在小企业主银行客户经理(信贷员)银行高层管理层银行股东银行债权人与监管机构的多层委托逻辑链条,同时技术创新,信息基础设施,法制、法规环境及商业环境,市场结构四维外部因素制约着每层委托关系的执行效率。银行的规模与组织结构的差异影响着信息在这些委托逻辑链条中的传递成本。大规模、多部门科层制银行由于规模经济的需要和复杂的组织结构而导致委托链条过长,使其擅长于处理基于易于观察、鉴别、传输的“硬数据”(公开的财务报表或资信记录)“交易驱动型”的大企业贷款业务,这就天然地产生了银行对小企业融的资歧视现象;而且,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单位资金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既包括资信和项目事前审查成本,也包括事后监督、控制、再谈判成本,这就严重削弱了大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动机。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从大银行融入频率高的

小额资金时,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大,必须采取多级的分支行委托机制,造成审批手续繁杂,周期过长,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征所内含的资金需求规模小,频率高、周期短、流动资金为主、且要求服务快捷方便等融资需求特征不相匹配,因此也就严重削弱了中小企业向大银行借款的动机。相比而言,小型地方性专业银行由于组织机构设置简单,能够通过减少“软信息”传递所需的委托层次,减少管理层对客户经理的干涉,通过银行业务流程中的相关信息和小企业主与客户经理建立长期信任合作关系获取的有效信息,来监管贷款实施中的风险,以达到降低或缓解小企业中严重信息不对称的目的。由此给我们提供了思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着眼点应放在地方性小型专业银行的作用上去,同时作为客户和银行放贷决策者之间的信息连接者―――客户经理在地方性小型专业银行中的地位与作用应得到足够全面地认识。事实上,我国很多农村基层银行机构对信贷员的监管、激励机制的普遍严重缺位,加剧了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迫使银行贷款行为更多地依靠可抵押担保要求。

从市场竞争本身的功能来看,一般地研究认为,垄断的、银行集中度高的金融体系通常会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效应。相反,充分竞争、银行集中度低的金融结构往往伴随着较高的经济增长(DewatripontandMaskin, 1995; Guzman et al)[11]。然而,从经济发展的动态过程来看,并非充分竞争、分散型的银行结构始终如一的有利于信贷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有利于经济增长(Cetorelli and Gambera)[12]。特别是对处于资源有限的“二元”农村经济起飞阶段,竞争分散型银行结构体系可能反而不利于资源配置的实施,从而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增长。正如我们以上分析的结果表明,针对农村金融市场中地方性中小银行的有效贷款方式来说,基于“软”信息的关系型借贷可以缓解中小银行和中小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缓解相对大企业的中小企业“信贷配给”现象。一方面,处于垄断地位的银行可以通过主动选择利率水平和抵押担保要求组合,通过和借款者的长期交易关系,达到对不同类型借款者进行有效的甄别和筛选,降低了信贷市场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风险;另一方面,适度垄断的银行结构能有效地减少银行业的过度竞争,有利于成长阶段中小银行的生存、发展,减少金融不稳定风险。更为重要的是,在农村经济的起飞阶段,只有当农村经济中出现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工业企业后,适应现代商业性质的金融资源基础和金融生态才能形成,现代商业性质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才能健康的生存、发展,也就是说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金融发展水平。单纯的小农性质的金融需求是不能孕育出现代商业性质的金融体系。Carlin和Mayer[13]的研究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选择和建构具有特别的启发意义,他们发现,在OCED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银行集中度越高的国家经济发展就越快,当这些国家进入技术创新发展阶段后,银行集中度却和经济增长转变为负相关关系:银行集中度越低的国家R&D支出份额越高,依赖外部融资的高技术、高创新部门增长的也越快。这就给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构提供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启发:对于经济处于工业化起飞阶段的农村区域经济体应该实施垄断性银行结构体系;而对于那些处于工业化初级完成阶段、转向为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创新型阶段的农村区域经济体应实施适度竞争性银行结构体系;在农村经济完成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后,非正式金融逐步被正式金融所替代,现代多元化的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体系就应该成为主导力量。农村金融体系与经济发展的相关特性见表1。

四、微观层面金融结构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匹配性:来自江苏农村地区的案例调查

为了验证我国现实农村地区中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产业结构差异、不同特易主体的金融需求(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对金融结构和金融生态体系变迁和演进的内在动力机制,我们采用微观层面的具体案例调查分析方法来进行对比研究,从作为供给者的金融机构和作为需求者中小企业双方的微观需求特征两方面入手来剖析金融结构和农村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内在机理。

考虑案例研究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且具有“解剖麻雀”之功效,我们选择两个自然禀赋相同、初始发展条件相似、地理位置较接近,但是近年来各方面发展状况具有显著差异的乡镇来作为本文研究样本。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形式来获取第一手实证材料。

(一)对两地区金融生态体系的比较分析

从实践来看,戴南地区和戴窑地区金融结构体系已经出现相当显著差异,这种差异正如我们理论分析所述,主要来自于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的内生推动。具体情形见表2、表3。

2005年工业产值达180亿元,占全国不锈钢产品销量1/6的戴南不锈钢制品产业集群的形成,归功于根植关系型社会资本网络的专业化销售商网络和销售市场的核心作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某个个人“偶然”发现了不锈钢产品的市场贸易机会,通过“亲帮亲、邻带邻”的社会关系网络形成了散布全国各地的专营不锈钢产品的专业销售商。资本积累、销售渠道的掌控和先入利润的存在激发了贸易资本向生产资本的转移,由产业集群初以低级原材料、简单技术产品为主,发展到如今40多个产品系列,1万多产品, 2000多家企业,产业链延伸充分,专业化分工细化,大企业为核心,小企业紧密协作,具有初步自我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能力全国第一的不锈钢制品生产网络体系。正是以小企业和专业销售商为主工商业体系的兴起,一方面为竞争性多层次银行体系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和金融资源;另一方面产业集群内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处于不同发展生命周期的企业具有不同的成长特性,不但其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和战略目标函数存在差异,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平衡状况、风险特征、资本结构选择行为、创新技术研发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能力也存在较大差异。由此,所决定的差异化风险和收益特征也就内在决定了直接和间接金融分化、大规模多元化银行和地方性专业化中小银行分化、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分化。与戴南地区不同的是, 50公里之隔戴窑农村地区的金融生态体系却呈现完全不同情形。正式金融体系处于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的单一垄断性银行结构,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很大程度上是农村金融资源的“抽水机”,非正式金融体系多发生基于互质的友情借贷和民间高利贷形式,而且在出现几起携款逃债事件后,民间信用体系受到根本性地打击,非正式金融出现萎缩和担保抵押要求倾向。仅从这一点可看出,非正式金融有着信用实施和监管的天然弱质性,经济发展的必然内在要求正式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戴窑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农业生产、水产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苏北最大的米加工产业集群)三分天下的格局, 2005年工

业产值1. 9亿。但总体上来看,与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风险特征决定了该地区交易主体的金融需求内在风险特征,由此决定了该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相对于工业发达的戴南地区的金融生态有着根本上的不同,进而决定了该地区的金融结构体系根本不同于戴南地区的金融结构体系。

(二)为了更深入从农村金融市场中交易主体微观层面来寻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金融多样化、多层次化需求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关键性影响,在江苏发改委和当地行业协会协助下,我们设计且发放了针对企业的问卷调查,其中戴南镇发放了100份,戴窑镇发放50份,收回率100%。基本结果见表4。

综合WTO对微观金融服务的界定,在主要考虑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现实具体情形,我们从产品、质量、数量、期限、价格等五个方面的主要要素上来作为考察信贷市场交易主体―――中小企业体系的需求动机及需求结构差异,转而剖析出农村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的现实金融需求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匹配性和有效性,进而揭示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处于不同产业升级特性不同规模交易主体的金融需求,不同产业结构差异对农村区域金融结构和金融生态体系变迁和演进的内在机理。一般来说,需求要素敏感度越高,越有可能成为不同区域企业体系的核心影响因素,一旦某些需求要素形成区域企业体系的需求核心,它并决定了区域整体交易主体金融需求的基本特征,同时就成为农村不同区域金融结构体系制度安排、机制设计、演化路径的内在决定因素。

从我们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戴窑地区现阶段对银行机构最敏感、最受到重视的四个问题依次是可担保、抵押要求(100% ),手续繁杂、周期长(94% ),数量和期限限制(92% ),社会关系(90% );戴南地区企业体系现阶段对银行机构最敏感、最受到重视的四个问题依次是数量和期限限制(96% ),手续繁杂、周期长(94% ),资信要求(资信评估等级、经审计的财务报表)(92% ),可担保抵押要求(92% )。从这两个经济发展水平截然不同、产业升级需求、企业技术创新要求完全处于不同阶段农村地区金融需求主体核心需求要素对比来看,既存在相似点,也存在差异点。(1)贷款数量和期限限制,手续繁杂、周期长,可担保、抵押要求是两地区共同最敏感、最不满意的三个要素。这深刻反映了国有银行为主的农村银行机构内部组织结构、治理结构、信息处理机制与激励机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而且,这三个要素在两个地区的重要性排序有所差异,又反映了这些要素对于两地区的阻碍效应存在显著差别。戴窑地区处于垄断地位的农村信用社规定所有企业、个人借款都必须至少两个以上的担保人,而且除了具有商业性质店面房外的其他任何资产不可作为抵押物,因此可担保抵押要求是该地区最不满意的金融要素。过分强调金融机构贷款可抵押担保要求表面上来看是强调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性,实质上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社会征信体系与信用制度缺失以及金融抑制政策对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扭曲效应,更深层次地反映出大多数农村基层金融机构中根本不重视通过建立与小企业的长期交易关系来获取小企业经营状况的“软信息”,以此来缓解小企业信贷配给产生的根源―――信息严重不对称问题,相反却过分依赖于严格的可担保、抵押要求来逃避其收集信息、处理信息和监管信息的自身职责。由上述分析可知,对于起飞阶段的经济体中垄断性质的银行体系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发展,然而,金融中介体系中的强制性担保抵押要求却会降低金融市场的配置效率。正负效应相抵,可见,在戴窑这种处于经济起飞阶段农村区域所实施的严格可抵押担保要求,事实上是破坏农村金融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低交易成本的信息获取通道是现代银行组织结构设置、治理机制设计和激励、监管手段配置的核心目的,根据小企业信息特征,贴近市场、机构设置简单、委托链条短、而且擅长于利用“软”信息来降低交易成本的专业化地方性中小银行、社区银行及各种中介机构(如动产质押中介公司),是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取向。僵化的农村银行机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和监管制度外在体现在繁杂的贷款审批手续、过长的审批周期以及严格的数量限制和期限要求,与农村地区金融需求主体的需求特征和要求严重背离,是形成我国农村地区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信贷约束的根本原因。

从戴南地区的情形来看,由于经济发展的内生推动,可担保、抵押要求出现了多样化、多形式、灵活化趋势。这种趋势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推动可担保抵押品要求转向小企业的动产、应收账款、各种票据的抵押质押,甚至企业主个人财产。而且,银行机构不能再仅仅依赖与小企业的长期合作关系所产生的“软信息”来作为甄别、筛选信息的有效通道,开始重视企业所提供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资信评估报告所内涵的“硬信息”,通过对企业“硬信息”的掌控和各种技术分析手段来作为放贷的依据。此时,现代纯粹商业性质金融体系的运作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客户群落,多层化、适度竞争的金融体系就有了生存、发展的产业基础,而且为金融中介主导的金融体系向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并存的金融生态群落的过度提供了内在动力机制。戴南地区现阶段的产业集群正处于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初始阶段,预计2008年产值达650元,其中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据测算累计就达150亿元,一大批高技术含量、高风险、持续高投入的项目急需上马。从银行体系本身的风险识别与处理功能来看,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与银行机构的内在能力并不匹配,这就为私募基金、风险基金、天使基金等多样化金融组织的出现提供了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这就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以银行中介机构为主的单一金融体系并不再完全适应此阶段该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内在要求,建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适度分工、多样化多层次金融组织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就成为金融制度安排和设计的现实取向。

(2)相对于现代商业金融而言,根植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村社会既没有为现代商业金融提供必要的信用基础,也缺乏相应的工业和产业基础。小农经济所蕴含的简单循环再生产和农业生产天然的高度不确定性无法覆盖现代商业银行体系的风险匹配,因此,以平滑生产波动,连接分散的资金剩余者和集中的资本需求者,有效地参与剩余分配为基本内涵的现代意义上的商业性金融,显然就难以适应萌生与这种以小农经济为内核的金融需求服务(张杰[14])。这种根植于“圈层”社会结构和有限金融资源的金融服务需求,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嵌入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关系型信任和声誉机制所形成的熟人担保机制,这种依附于社会关系网络的熟人担保机制就成为小农经济社会中金融体系的最有效的担保抵押机制。这就是对依然小农经济和农业相关产业为主戴窑地区的调查报告中,社会关系要素成为最敏感、最受重视的区域金融生态要素之一的内在原因。

(3)从这两地区的调查结果来看,民间金融与

农村经济发展阶段的相互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互补或相互替代关系。民间金融包含无组织、基于友情互质借贷和有组织、带有商业性质借贷两种基本形式。这两种基本形式在农村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在不同交易主体的不同金融需求要素特征下,有着不同的作用范围和规制渠道。在农村经济发展初期,小农经济特有的“圈层结构”所形成的路径依赖状态还没有解体,这种特殊的社会信任结构阻碍了普遍意义上的信任体系建立,因而中国农村社会既有着小范围内高度的信任和秩序,又有着大范围内的极端不信任和无序,形成了强烈反差的二元信用体系(张杰)[15]。这种金融生态环境实质上就决定了农村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体系的“二元分割”状态,同时也深深影响了起飞阶段农村正式金融体系的内在机制和可能的治理、组织和制度设计安排。一方面,按照熟人社会所能最大的辐射地理圈层范围―――乡镇为单元,潜意识地以“一乡一信用社”模式来设置正式金融机构;另一方面,依赖于熟人社会中社会关系网络所提供的担保机制来作为控制对金融交易主体―――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型企业借款风险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农村经济的工业化起飞冲击下,这种“圈层结构”所蕴含的关系型信任机制极易受到了挑战。某个利用熟人社会“圈层结构”融资的商人或企业家破产偶然事件(而在经济起飞阶段的小农社会中,这是必然事件),会严重损坏嵌入在关系型信任网络中的融资通道。我们对戴窑地区的实地调查证实了这一点。正是2003年发生的两起借款人携款逃跑事件,极大削弱了民间金融体系的运作,民间借贷数量严重收缩,迫使民间借贷也倾向于担保和抵押要求。由此可见,非正式金融作用机制天然的脆弱性和局限性限制了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机制,正式金融对非正式金融体系的替代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相比而言,工业发达戴南地区的民间金融却呈现组织化、公司化、层次化、规制化的良性发展局面。戴南地区组织化民间金融的兴起,一方面是其经济发展工业化趋势及其金融交易需求主体的内在特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与当地所实施的潜在宽松金融自由化政策不无关系。由此可见,非正式金融在农村的兴起并不是简单的金融压抑就可以控制,其存在和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

五、结 论

金融生态是金融制度、金融结构、金融体系转化和演进的决定因素。金融机构在生存、发展过程中与其生存的外部环境、内在管理、监督、执行机制及金融资源分布之间存在着密切地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且通过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形成了一种动态螺旋上升的内在平衡。金融生态的发展是由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生态结构以及经济体中交易主体的金融需求特性和风险特征所最终所决定的,这些因素同时也就内在地决定了金融体系的结构特征、演进路径和制度安排。

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我们对江苏两个典型农村地区的实地调查和“解剖麻雀”式的案例比较分析,证实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动态发展是由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阶段,由农村金融市场中各交易主体的内在特性所决定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由传统小农经济的“理性小农”向现代工业的企业家“理性经济人”转变,由此引致了农村金融市场结构与制度的发展,非正式金融逐步由正式金融所替代。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已体现了这一趋势。然而,我国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不同于一般发达国家经验,呈现典型的微观地区和发展阶段差异化特征,由此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制度、组织机构设计和安排的出发点必然是差异化和灵活性并存。政府在金融体系的制度安排和供给中,必须从我国农村的这个发展现实状况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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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农村金融体系范文

[关键词] 减负;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 F830.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11-0161-03

[作者简介] 徐永祥,《老区建设》杂志社副主编、副编审,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区域经济、扶贫开发。(江西 南昌 330077)

在过去的两年中,为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减轻农民负担,中央与地方财政都加大了对农村的投入,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措施在于减免农业税。据统计,因农业税的减免,仅2005年就减少了农民负担 220亿元,人均28元人民币;另外一个重要措施是对农民种粮每亩平均补贴10元人民币。这些措施都大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而与财政百亿级的增加投入相比,农村资金正以千亿级的速度通过金融机构向城市、向沿海地区输出。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每年1.2万多亿的邮政储蓄存款的1/3是从县以下的农村来的,而农村信用社则是通过多存少贷的方式,从农村抽出资金。2005年11月,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余额3.2万亿,存贷差高达上万亿,农村每年的资金流出应该至少在3000亿以上。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末,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达506.5亿元,比年初增加83.8亿元,净增额居江西省各金融机构首位;各项贷款余额353.6亿元,比年初增加72.2亿元,同比多增8.3亿元。而存贷款差却存在152.9亿元的缺口,加上邮政储汇局等金融存款“抽水机”作用,农村资金流失了农村存款的60%以上。据国家统计局公布,中国农村农民的全部纯收入也仅为2.2万亿元,农村、农业资金缺血可见一斑。

一、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

从1993年起的金融体制改革,明确了四大国有银行的改革方向,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国有商业银行,以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基于这一改革取向,各国有商业银行纷纷调整自己的经营战略,不约而同地大量撤并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与营业网点,同时逐步向城市收缩并上收贷款权限。作为长期以来农村地区最重要金融机构的农业银行,在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后,非但没能填补网点与业务上的空白,相反也紧随其后收缩农村金融市场。更为重要的是,不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利润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有效性原则的约束下都不愿将资金投入期限长、见效慢、风险高的农业项目,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对农业信贷投入的逐年减弱。据调查,1995-2004年各家金融机构对农业的贷款余额占全国贷款余额的比例由11.27%下降到3.1%。农村信用社则由于资金实力和服务水平所限,以及不良资产等问题,难以满足农村资金需求,资金缺口呈现出愈来愈大之势,“贷款难”的问题目前在农村极为普遍,银行、信用社能提供的贷款只占农村贷款客观需求量的30%以下。为此,有70%以上的农户是依靠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需求的,有的乡镇企业因向金融部门借贷无门,也转向社会集资和民间借贷。

二、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不足,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地区的发展。资本的不足将导致农村经济的发展陷入不良循环的境况。因此,农村地区后续经济实力不强,将使农业的产业态势逐渐弱化。更严重的是,农业和乡镇企业作为消化农村劳动力以及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产业和部门,一旦失去发展的源泉,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难度将大大增强,不但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而且危及社会的长治久安。长期以来,金融资源不断从贫困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从农村流向城市,从农业流向非农产业,导致金融空洞化。金融资源的匮乏必然影响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影响农业先进技术的引进以及影响农村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增产增收的难度将加大。

具体表现在:

1.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县以下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快速萎缩。农村资金向城市逆向流动,导致城乡差距越拉越大。农村金融服务整体上不能满足“三农”的要求。过去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四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基金会等多个渠道,现在多数地区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贷款基本上只剩农村信用社这一渠道。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影响农村资金的整体供应。而民间金融长期被排斥在体制之外,现行农村金融具有明显的金融抑制特征。长期以来,民间金融作为非正式金融,不能见光,只能在“地下”活动。

2.农村金融机构功能定位不明确。目前,县域经济发展中金融服务体系单一,信贷资金供给不足。国有商业银行县域的分支机构主要以吸收存款为主,从农村吸收的资金更多地投向回报高的产业和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和性质不够明晰,支农服务水平不高,对重点农户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支持不到位。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其业务范围相对较窄,机构设置较单一,难以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抵押难,担保难,分散风险的机制不健全。金融监管部门对防范和打击高利贷、地下钱庄比较重视,但对如何组织和引导民间借贷为“三农”服务重视不够。农村金融机构撤并继续延伸,一些偏远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出现了“真空”,问题十分突出。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一个服务于城市工业化的制度安排,没有充分体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战略思路。

3.竞争性的金融制度安排扭曲了农村金融的本来面目,无法解决困扰农村金融市场的四大问题。将民间金融排斥在外的竞争性金融体系,无法克服农村金融市场固有的四大难题,结果很可能是将灰色金融推向黑色金融。这四大难题分别是:

(1)信息不对称问题。调查表明,由于缺乏有效的财务报表和数据资料作为参考,农村放款人通常需要与农户进行较长时间交往才能采集足够的信息,用于判断是否提供信贷。由于贷款规模微小,正规金融机构极度缺乏有关农村客户特点及活动的私人信息,无法承担信息采集的时间和成本。

(2)抵押物的问题。银行不愿接受农村客户提供的抵押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小企业厂房设施、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而且双方在估价上差距甚大,这些物品在正规金融看来价值不大。即使银行接受了这些抵押品,也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抵押品拍卖市场去处理。

(3)特质性风险与成本问题。正规金融机构很难了解与应对农村生产活动中面临的各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市场风险,相对于较小的贷款本金而言,他们的信贷成本太高,高到难以用利率提高后的风险溢价去弥补(因为受到监管机构规定利率上限的限制)。

(4)非生产性借贷问题。农村借贷尤其是小额的农户借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满足日常生活之需,这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生产性用途是相悖的。而竞争性金融体系将民间金融排斥在体制之外,无法适应农村金融市场的固有特性,间接助长了“潜行于地下”的农村灰色金融(合理不合法,对社会有益)的发展,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尤其当民间金融与地下经济和不恰当的行政干预紧密结合时,情况尤其危险,随时都可能向黑色金融(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社会有害)转化。不仅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受到干扰,更深层次地说,是对整个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的严峻挑战。

1994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经过这些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形成了合作金融、商业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并存的格局,但现实中存在着相当的不稳定性。第一,真正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不足,缺乏“组织基础”。我国的“三农”主要在县以下地区,但金融改革的特点是“重城市、轻农村”,不仅工、中、建等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销一些农村基层网点,并且农业银行也撤销了大批营业所,就是农村信用社本身,在与农业银行脱钩后也处于“摇摆不定”的改革之中,“合作制”改革并未到位。第二,“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规模较小,经营风险大,不良资产占比过高。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近4万个,人均资产只有200多万元,不到我国商业银行的一半,但人均年度费用较高。即使按资产年收益率2%(全国金融机构1999年度资产收益率仅为1%)计算,还是全行业亏损。第三,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制度实施以及事实上存在的“农村金融歧视”,农村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缺乏,使金融创新产品供给匮乏,农民享受不到现代金融的便利。2003年启动的改革,在明晰产权的同时,中央政府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政府,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各省市均毫无例外地选择了成立省级联社(银行类机构)的体制。实际上从下而上的股权性控制异化成为了从上对下的行政性控制,县级联社失去应有的对省级联社机构的建立在权益基础上的控制权,农村信用社实际上成为“地方准国有企业”。但是,地方作用的加强和对农村信用社支配影响力的扩大后,可能在农村信用社与政府之间形成一种刚性依赖,农村信用社(非国有产权)依靠国家信用生存,享受政府的隐性担保并不断获得廉价的再贷款支持,使得国有金融产权边界以看不见方式在农村领域进一步扩张。不但可能将我国长期存在的中央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隐性担保转移成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隐性担保,农村信用社产生了对经营失败后可依赖省级政府解救的预期,进而增大了道德风险,而且削弱了农村信用社通过明晰产权所建立起来的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同时也为地方政府控制农村信用社、控制金融资源提供了机遇。尽管改革设计者的本意不在强化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干预,但是现有改革方案执行的结果却存在强化政府干预和控制的可能。农村信用社依然受到政府或银行监管当局过多的干预,社员(股东)大会的权利被削弱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被剥夺,失去了对管理层的监督作用。

三、对加强构建农村新型金融体系的思考和建议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在“十一五”期间,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这进一步延续了2004年“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三农”问题的解决被各级政府摆到了优先位置,作为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成为摆在农村信用社面前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

1.当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是农村信用社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责无旁贷。国务院《2005年重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这一意见对农村信用社来说既是新的发展机遇,也使其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意味着国家考虑了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革后农村合作金融将留下真空,强调伴随新的农民互助组织的兴起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政策调整,以适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村合作制金融组织的制度支持。这标志着国家在探索发展合作制金融上不再单独依靠农村信用社进行,而是要采取重新引导农民的措施来发展合作金融。

2.农村信用社改革必须因地制宜,分类进行。对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应按股份制原则将其改造为标准的商业银行,并享受同样的政策待遇;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农村信用社应按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恢复其作为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的本来面目。在恢复合作制的改革中,最关键的是产权制度改革要彻底。在兼顾中国国情,考虑地方具体情况的同时,合作制改革必须坚持标准的合作制原则,即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要按“农民入股,由入股社员管理,主要为入股农民服务”的要求,体现合作制的特性,信用社所有权归广大入股农民,“三会”切实发挥自身作用,从组织制度上保障农民获得对信用社的实际控制能力,以此为契机建立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科学民主的产权制度。在政策上给予农村信用社更大的支持;在税收上应得到比商业银行更优惠的待遇;在利率的确定方面应有相对于商业银行更大的浮动空间;积极支持并协助其建立现代化支付结算系统。对于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助到位的办法,既能使其轻装上阵,又能防止其将自身的经营损失继续转移到政府头上。

3.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帮助农民增加收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增收是基础。农村信用社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全面支持农民增加收入。一是“多予”,就是要积极扩大“三农”贷款的总量。农村信用社要努力扩大资金来源,多渠道筹集资金,千方百计增加对“三农”的投入,确保每年新增“三农”贷款的比例不低于70%,不断扩大贷款的覆盖面,充分满足农民合理的资金需求,力争每一个农户做到“耕者有其钱”。二是“少取”,就是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减负就是增收。对用于“三农”的贷款,特别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适当控制利率浮动的幅度,尽可能给农民以利率优惠,千方百计减轻农民利率负担,做到让利于农,反哺于农。三是“放活”,就是要灵活放贷,方便农民贷款。要灵活确定“三农”贷款的对象、额度和期限,尽量满足农村不同层次客户的贷款需求;要采取灵活的信贷经营方式,方便农民贷款;要加强“三农”贷款的风险控制,确保“三农”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促进“三农”贷款走上良性循环轨道。农村信用社通过改革,真正办成由社员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更好地发挥好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在做好小规模农业贷款的零售业务同时,有效满足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大额资金需求,成为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农业发展银行要改变目前只发放粮棉油收购贷款的单一格局,完善服务功能,扩大支农领域,如农业园区建设贷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等,体现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农业银行要改变目前现状,贴近于农村和农民,继续发挥支持农业的传统优势,在做好扶贫贷款工作的同时,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龙头企业十基地十农户”等农业生产经济体的投入力度,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信贷资金的大规模需求。

参考文献:

[1]林宝清.农村产业化过程中的金融支持[J].农业经济导刊,2002,(1).

第7篇:农村金融体系范文

内容摘要:从农村金融体系应发挥的有效功能角度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既应有为个体私营经济、民营企业服务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又要有为农民服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为提升农业基础设施和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银行。因此,我国应建立以商业金融为主,合作金融、政策金融为辅,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多层次、机构多样化的复合信用型农村金融体系。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金融发展的滞后则是约束农民收入提高的重要因素。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与庞大的城市金融体系相比,我国的农村金融还相当薄弱,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几经变迁,虽然形成了农业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农信社分工协作的制度安排格局,但实际上缺少层次性、矛盾冲突多、内耗大、功能和作用出现萎缩、农村金融服务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提升金融对农业发展的功能,构建符合农村实际、符合农民利益、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已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课题。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建设的原则

衡量一种组织体系是否完善,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它是否与社会的现状相适应,是否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同样,构建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应该体现在它与我国农村现状的适应性问题上,要求与我国农村特定的经济形态、交易方式和经济结构相吻合,并以此达到效率性、稳定性的目的。这种适应性表现在:

金融组织体系应与经济发展水平或阶段相适应。从经济社会的发展史来看,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或阶段,社会分工及其细化程度、市场规模和交易方式大不相同,对应的金融组织体系必须具有不同的结构特征和复杂程度,与货币信用程度较高的国民经济运行体系相适应。

金融组织体系应与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机制是市场机制,必然要求市场化的现代金融制度结构与之相适应。就金融机构体系而言,它必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基础上的,具有货币资金商品化、金融实体法人化、金融调控间接化和金融行为规范化的特征。

金融机构体系应与经济运行结构相适应。为了促进经济有效运行和增长,金融组织体系应根据不同区域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实行分层次的组织运行结构,并通过不同的管理方式来调节资金的运行,以实现不同区域的资金优化配置和有效运用。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路径

从产业结构看,我国农村经济已不是单一的第一产业;就农业内部结构看,畜牧业和渔业在农业中的比重不断提高;从所有制结构看,随着乡镇企业的“改制”,私营经济和股份经济成份大幅度增加。因此,我国农村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种经济发展水平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已稳定地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一特点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多层次化是指在全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一特点在农村经济领域体现的尤为突出,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不仅对融资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在其他金融业务上也有新的要求。援引适应性标准,参照国外农村金融机构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既应有为个体私营经济、民营企业服务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又要有为农民、农户服务的农村信用社,以及为提升农业基础设施和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银行。应建立一个多层次的、机构多样化的复合信用型的农业金融机构体系,即由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金融、民间金融等多元性质的金融机构组成。(一)大力发展农村商业金融体系

经济决定金融,金融组织的架构要与经济架构相吻合,随着经济主体和经济运行机制的市场化,农村金融组织必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基础上的,才能跟上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所以从总体上说,商业性金融机构应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主体。首先,有关部门对中国村庄农户实地的调查显示,农民不仅能够承受商业化金融的利息,而且,其还款率甚至可以达到90%以上,大大超过农村的非农企业。其次,地方性商业金融,工作人员都是本乡本土,只要有合理完善的约束管理机制,完全能解决管理和监督成本较高的问题。再者,农村经济不仅仅由农业和农户组成,用发展的眼光看,随着农村工业化的发展,工业和商业企业和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对资金的需求量也会成倍增长。因此,大规模的金融需求,为商业化的金融组织进入 农村市场创造了条件。

(二)合作金融是现阶段农村的市场需求

合作金融的主要组织形式有合作银行、信用社等,通过为其成员提供社区化的、互(非盈利性)的、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目的是通过资金联合使资金实力弱小者之间实现互助。因而从这个意义上看,合作金融组织的社员普遍是经济上的弱小者,他们投入的资金有限,相应的合作金融的资本规模较小,其服务对象也主要集中在成员范围之内。就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而言,把完全商业化的金融服务形式引入农村,那么,由于银行资本逐利的本性,困难群体将很难得到充分的金融服务。如果农民、农户没有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为其服务,则大量县域金融市场的真空,就可能为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灰、黑色金融去填补。对农村分散而经济实力弱小的农民来说,通过自愿的联合实现资金互助是一种必然选择。就现阶段来说,对于中国大多数农村地区,我国现行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农村信用社,由于其办社宗旨是服务于“三农”和入股社员,客观地决定了农村信用社主要以入股的农民为服务对象,在资金使用上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这就较好地解决了农业投入产出比较效益低的矛盾;而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级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在经营上比其他商业银行有更大灵活性;且其网点众多,市场主体分散,最能便利地为分散的千家万户的农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这是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正因为如此,合作金融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政策性金融不可或缺

作为弱势产业,农业信贷的低收益、高风险的矛盾突出,靠商业银行和合作信用机构的力量,难以满足农业对信贷资金的需要。为了解决农业金融吸引资金水平低和能力差的问题,为保证农业资金的充足供给,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很重视并参与农业金融活动,设有官方农业金融机构,对农村公共设施、农村环境保护、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科技开发与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给予支持,我国的农业发展银行已承担起这份职责。下一步要解决的只是如何更好地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的问题。

(四)民间资本的有益补充

由于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不论公益还是赢利,农村金融服务都存在很大的市场缺口,民间的资金融通客观上为农村个体经济和私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条件,农村普遍存在着三种不规范的非正规金融组织,一是自发的民间借贷,其形成基础是个人间的亲缘、友情或邻里关系;二是为解决经营资金而进行的自发民间融资;三是以基金会、互助会或其他行会等形式存在的有组织的融资活动。由于这些非正规金融机构发育层次低,运作不规范。其实,仅从防范金融风险考虑,而将民间金融组织全面封杀,未免有些偏颇。我国的现状是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发展很不平衡,一律禁止“民间借贷”既行不通,也于国于民不利。对它们要做具体分析,在合理划分正规金融机构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应规范和培育现有非正规机构,可以考虑放松对民营金融组织市场准入限制,从法律、制度、政策的完善入手,将其纳入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加以监管,使其公开化、规范化营运,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中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参考文献:

1.蔡则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完善与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2002(4)

第8篇:农村金融体系范文

一、重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对我国现有银行体系进行改革一是明确农发行的职能定位。国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农发行政策性金融职能定位,从严控制自营性业务发展,避免农发行目前既办理部分政策性业务,又以商业性业务为主的尴尬局面。要通过国家粮棉储备、国家粮棉油宏观调控、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政策性业务的市场化、商业化运作,将政府信用的资源和能量转化成资本、价值和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以更好服务我国城乡统筹发展。

2.对农行的职能重新定位。农业银行要适应城乡一体化趋势,改变目前主要服务大中型企业和垄断部门的现状,充分发挥大型金融机构综合功能的整体优势,逐步调整战略重心,转变业务结构。在网点布局上,由服务大中城市逐步向县域、农村转变;在客户结构上,由主要营销大客户向中小客户和个人客户转变;在产品开发上,将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作为重点、作为优选项。

3.加快邮储银行的改革进程。建议邮政储蓄银行加强资产业务,特别是贷款业务的开办进程,通过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经过5-10年的努力,将我国邮政储蓄银行真正办成一家网络强大、功能齐全,主要定位服务城乡大众、支持“三农”、服务中小企业特色鲜明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4.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为解决农村信用社资产规模小、人才匮乏、经营成本过高的问题,应认真回顾总结60年来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尊重现实,按照市场原则、股份制方向,建议主要采取以地(市)为单位成立农村商业银行的形式,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彻底的市场化改革。

5.限制中小银行盲目扩张。目前我国159家中小银行中,有不少机构有盲目扩张的冲动,不少银行远远偏离了服务中小企业的方向。为此,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大监管力度,限制中小银行的盲目扩张,引导其坚持“立足本地、服务小微、打牢基础、形成特色、错位竞争”的市场定位,制定清晰科学的战略规划,坚定不移地走差异化、特色化、社区化发展道路,避免片面求大和盲目跨区域扩张。

6.大力发展新型金融机构。适应农村经济主体和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规模小、时间急、频率高的特点,必须在农村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等社区性的小型金融机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根据近几年试点情况,修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办法。建议取消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政策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放开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准入限制。

一是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限制一是建立我国农村互助合作金融体系。要允许成立真正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问题。笔者通过多次调查发现,目前地方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广大种植户组建乡镇资金互助社的意愿强烈,建议有关部门遵循市场需求、顺应民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生产、销售合作的基础上开展信用合作,允许农民真正按照“民办、民管、民收益、民担风险”的合作经济组织原则,建立规模适度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通过社员间资金的余缺调剂和互助合作,扭转农村地区资金外流的局面,增加农村市场资金供给。

二是支持民间自主成立小贷公司。建议有关部门借鉴国际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村落、乡镇地缘和血缘为边界,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到工商部门注册、银行监管部门备案,成立以服务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为主的小额信贷组织,用自有资金或捐赠资金发放贷款,严禁吸收存款。

三是放开民营银行市场准入限制。允许民间发起成立一大批民营银行机构。合理引导各种民间借贷行为要充分发挥民间融资信息对称、定价灵活和市场约束严格等优势,建议通过制定《民间借贷管理条例》等形式,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行为规范、监管方式和监管主体,在制度层面上引导民间借贷行为的合理、规范发展,形成有利于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金融体制。通过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给予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

二、构建协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对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的监管,分散在商务部、发改委、地方金融办和地方农委等多个部门,由于对这些机构的监管不力,直接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为适应城乡一体化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要求。建议国务院尽快理顺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能,同时建立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等相关农村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构建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网络共享平台,加强各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和监管信息共享。

三、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度配套

一是完善相关法规配套。制订《农村政策性金融法》,明确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支农范围、经营宗旨、资金来源等;制订《社区金融服务法》,明确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普遍服务的义务,包括新设网点县域及以上必须占一定比重,在县域新吸收的存款必须全部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制订《互助合作金融管理条例》,从准入条件、业务管理和监管等方面,加强对农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制定《民间借贷法》,引导、规范、合理约束各种民间借贷行为,切实发挥民间金融拾遗补缺的作用;修订完善《担保法》,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列入抵押范围;尽快制订《农业保险法》,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易受灾害的品种、项目和行业确定为政策性险种,并实行强制性保险,完善农业保险体系。

二是建立全社会征信体系。目前,央行系统建立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虽已为全国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信用档案,但主要局限于银行体系内信息,缺少海关、税务、环保、司法等方面的信息,难以真正发挥征信系统的作用。建议国家尽快将征信体系从央行系统内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征信机构,吸收众多相关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资料,建立覆盖全国的征信体系。要通过制订《征信法》,吸收银行、保险、证券、海关、税务、工商、社保、司法等部门资料,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企业征信体系,并实行全国联网,尽快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强化市场约束,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诚信守法,创造诚信环境。

三是实行差别化的监管政策。对“三农”、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等涉农金融机构,在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准备金提取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金融监管政策,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和小微企业,加大对农业科技和农村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续支农能力。

四是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和“三农”问题的复杂性,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的财务可持续问题比较突出。建议有关部门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对金融的扶持力度,对农村金融机构在营业税、所得税、存款准备金、不良贷款核销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增强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覆盖风险能力。

第9篇:农村金融体系范文

尽管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发展迅猛,但基本上没有脱离二元经济结构的范式。目前,中国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占66%,而世界平均水平是42%。2005年1~2季度,农村家庭人均现金收入只有1586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占比32.85%,通过经营农林牧渔等农业收入占比高达60.44%。这些数据显示,我国农民主要通过从事传统农业来获得微薄的收入。在可耕地面积少、传统农业边际效率低、农业投入品价格逐年上扬以及农业种植业风险大的条件下,中国农村金融体系要在引导资源流动并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工业部门中去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应以农民为核心,立足于使农民获益的项目,尤其应该高度重视为农民工进城和向非农产业部门转移提供金融支持,借鉴助学贷款的成功经验,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贷款,支持农民工进行资本投资。

从产业链条来看,农村经济包括农产品种植、农产品流通与营销、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运输等环节。在全球范围内,很少有国家让政策性金融或商业性金融独统农村金融体系。商业性金融主要满足农产品加工、运输等环节的金融需求,充分利用利率进行风险定价,通过差别利率来覆盖贷款风险;政策性金融涵盖的范围主要是农产品种植环节,但采取的模式基本上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或者是给予有限度优惠补贴下的商业化运作模式,或者是政府提供有限补贴下完全由私营商业金融机构进行运作的模式。

农村居民的收入和经济规模的差异必然要求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特质不同的金融产品,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合理竞争的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一是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并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恩格尔系数在0.6以上的农村贫困户,生产和生活资金缺乏且无抵押物,除了政策性扶助以外,只能通过亲朋好友之间带有互质的借贷方式满足其少量的资金需求。

二是积极推动小额信贷机构、农村典当的发展。恩格尔系数在0.5~0.59之间为温饱户,对温饱户、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农企,可以通过发展小额信贷机构、农村典当来满足他们的要求。

三是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建立竞争性商业金融机构。对恩格尔系数在0.4以下的小康或富裕户、规模以上的龙头骨干企业和乡镇企业可以通过竞争性的金融机构来满足他们相对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允许基层信用社自主决定是否组成联社、合作银行或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中进行民营资本参与试点,在以资本充足率为监管核心的基础上降低农村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准入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