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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主要的财政收入,就是税收,因此税收法也是我国最为基本的法律之一,而会计制度则需要遵从税法进行,在会计制度的制定与处理过程中,要符合税法的各项要求,首先,就是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必须要保障,并且还要满足国家的各种要求,财务报表要依据税收法规制作,国家在这个过程中,给予合理的引导。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还要具有各自独立的体系,两者在运行的过程中,会计信息应该是完整的、独立的。只是在纳税额度出现分歧的时候,纳税者与税务部门就需要根据相关的法规进行相互协商并合理调整。
关键词 :协调;分析;税收制度
引言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改革的形势下,会计制度以及税收制度也势必要不断向着国际协调的方向发展,这样一来,两者之间的分离就会更快,由此可见,两者之间既有差异,又存在必然的联系,所以说,两者的差异性的日渐扩大,也导致一些矛盾出现,文章针对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现代税收与会计的基本关系
税收首先是立足于国家角度,以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为前提,对企业施行税款征收,也可以这样说,会计信息是税收的依据,两者相互支撑,税款征收依赖会计核算信息所提供的数据而其处理的结果反过来又会对会计利润以及数据等,产生影响。要进行税款征收,首先需要确定就是征收对象,以及其具体化税基,这个时候,会计信息就是确定税基,根据计算对税收提供必要的支持。没有会计,税收也无法进行,其对于税收有着基础性的作用,与此同时,会计理论以及各项准则,都会对税收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那么在现代社会中,税收与会计都是在我国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下进行的,两者同在一个上层建筑中,从法律层面讲,税收对会计工作的开展有着必然的影响。另一个方面,税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规之一,其对于会计制度的制定,完善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对于会计行为也有着制约性,这样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会有着更好的保障。两者同是为国家利益服务,是国家利益的维护者。
二、企业中研究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关联及差异的意义
通过上文税收制度以及会计准则之间基本联系的分析,能够看出,实际上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不但同属于一个体系,同时也是共同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的,那么研究两者的协调性,首先就要了解其差异所在,下对其关联以及差异的意义进行分析:
1.在税制的改革过程中,与会计制度之间必然会一定程度矛盾,那么减少这些矛盾对于减少两者磨合期有着积极作用,同样对于我国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市场经济开放性不断加深,各项制度的制定反映的基本都是上级意志,往往是一项制度取得利益价值极高,而与其他制度则存在很多矛盾,这是我国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发展中存在矛盾的原因之一。强化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之间的耦合性,减少彼此之间的摩擦,才能够充分发挥出双方的积极作用。在针对税收流失以及税务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上,研究两者的差异以及联系,是非常必要的。
2.在施行税收和会计制度的过程中,因为两者之间的矛盾存在,为了能够杜绝这样的问题,也需要尽快促进两者之间的协调性。协调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障,从纳税方来说,税收法是具有强制性与约束性的,企业在上报纳税表时,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必须保障其真实性与可靠性,在真实纳税的前提下,不断对税收和会计制度进行调节,从而保障财务信息的质量。
三、我国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异现状
1.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中,其差异性首先就是其收入类目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的重点是其本质的强化,并非形式的强化,在这个前提下,收入的风险可能性都不考虑,这样的话,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的出发点以及目标就产生沉了矛盾,因此,对于收入的确认也就有所不同。在税收制度中,各个种类税收制度的应税收入不尽相同,但是却没有明确的定义,在会计准则中,对于收入的定位为企业经济活动的经济利益总收入,在实际的施行过程中,收入确认方面会计税收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主要就是表现在,劳务收入差异,销售以及回购业务方面的差异,另外还有,折扣或者转让、技术收入等。
2.成本费用类项目的差异,税收制度能够为纳税人提供一段时期内的纳税净所得,从而使国家财产有所保障,一些不公平,和合理的税基制度应该被剔除,由于税收以及财会目的与原则的不同,导致两者在成本以及费用上面存在很多不同。资产处理的差异分析,跨级准则对于资产的定义,就是建立在以往交易事项基础上,对企业未来可能得到的经济利益进行控制。税收制度并没有对企业资产给予定义,而是对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做了定义。资产基础概念的原则与会计准则概念一致。那么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公允价是计量属性被引入,上述两者之间就产生了巨大差异。
四、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协调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问题与协调性,实际上就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发展过程,在两者的不同中,必然要选择其中一方为主要的参照标准,依据这标准,另一方做出适当调整,调整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业务差异,制定的不同标准,针对两者的协调问题,做一下具体分析:
1.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协作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会计改革与税收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可以说,两者是相伴相生的,首先,两者都必须要以经济的发展为前提,通常来说,会计制度应该作为现行条件,虽然不同的业务,其与税收之间的协调要求也不尽相同,但是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 另一方面, 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 在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2.要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与配合。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部门, 在法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 所以两个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调的一个重要保证。
3.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在具体实务操作上的协调。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 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向会计原则靠近。另外, 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 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 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调问题。由于其会计制度本身不够完善或缺少有效的会计规制, 则针对这些业务类型的协调中税收的处理难随其行, 目前如果硬性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协调只会带来日后发展中更大的不确定性, 所以要首先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加快步伐, 使业务处理逐步规范化。
4.会计要加强必要性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我国会计制度中要加强对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通过这方面制度的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而且准确的披露。披露方面的缺失与不足都会使会计不能为税收提供所需的信息, 而税收也不可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相关的会计部门,通过这些原因,从信息获取角度看加大了税务部门成本,所以要加强信息建设。
结束语
从本文的分析中能够发现,两者在发展过程中,虽然会出现一些摩擦,但是也存在必然的联系,它们的实质都是为国家服务。因此,在这样的前提下,对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协调性进行分析,才能够更快速,更合理。我国政府根据它们的具体协作情况,从而提高各项制度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房地产 税收制度 构建
一、引言
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房地产税收既是调控房地产经济的重要手段,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目前在一些城市的试点的房地产税“空转”难以变成实际运转,这就要求我们对其进行改革。虽然一些研究机构和学者对我国的房地产税制改革提出了一些框架性的思路,但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可操作性。笔者试图设计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简化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方案,为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提供决策参考依据,达到调控经济、公平分配社会财富、优化土地资源利用。房地产税收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房地产税收是指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收。狭义的房地产税收是指直接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房地产税,有的专家学者或媒体称为物业税或不动产税,笔者以为,“房地产税”这个概念比“物业税”描述更准确,更容易理解,在此我们使用狭义的“房地产税”概念。
二、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现状
1.房地产税收政策概况
目前在我国房地产业链中,房地产税收涉及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到房地产的开发、转让、保有等诸环节。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涉及房地产的有营业税(销售和租赁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个人所得税(销售和租赁房地产)、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房地产业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已停征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直接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也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6个税种。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种繁杂,流转环节税负重、重复征税过多,一些税种征税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税负内外有别,税外收费多,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导致房地产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税收流失严重。
2.房地产税收收入现状
随着近几年房地产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税收收入也快速增长。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房地产税制设计不合理,房地产业税费负担过重,房地产税收收入受房地产经济的波动影响很大,各地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也不均衡,一些大中城市的比例如成都、宁波等城市接近50%左右。
自2005年5月国家对房地产税收实施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的一体化管理以来,通过强化税收管理,房地产税收均出现了高速增长的态势。以四川、山东、江西、江苏的情况来看,2006年分别实现房地产税收112亿元、210.5亿元、34.2亿元和22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1.5%、29%、21.5%和28.9%。房地产税收占全部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目前平均已达到20%以上,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3.关于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研究现状
在我国关于是否开征房地产税(或物业税)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讨论,一些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对房地产税进行了研究和探讨。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了以石坚为负责人的课题组对我国房地产税收问题进行研究。
三、国外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经验
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房地产税收体系,税收制度具有“宽税基、简税费、轻税负”、“从价计税、动静结合、地方所有”的特点。“宽税基”是指除了对公共、宗教、慈善等机构的房地产实行免税外,其余的均要征税。“简税费”是指一个国家设置的有关房地产的税收种类相对较少,税外收费也少。“轻税负”是指国外房地产税收中税率一般都不高,如美国征收房地产税收的50个州,税率大约平均为1%~3%;在加拿大多伦多市物业税税率为1%。“从价计税”是指绝大多数发达国家是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即以财产的资本价值、评估价值或租金为计税依据,只有少数国家以土地面积和账面价值作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动静结合”是指既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征税(静态税),如加拿大的不动产税、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房建筑税、日本的固定资产税、法国的房屋税、英国的房屋财产税、韩国的综合土地税、巴西的农村土地税;又重视对房地产权属转移环节征税(动态财产税)),如意大利不动产增值税、其它国家遗产税与继承税、赠与税、登录税、印花税和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但对权属转移环节实行轻税政策,以促进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有利于房地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如美国,对房地产的拥有和使用者,每年必须缴纳房地产税,且不分对象实行统一的税率和征管办法,对住宅实行减免和抵扣;而在开发经营环节的税负相对较轻,仅有交易税和所得税,并享有各种税收政策的优惠。“地方所有”是指为了激发地方政府征收房地产税的积极性,扩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资规模,房地产税一般作为地方税,是地方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一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的70%以上。另外,发达国家已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房地产税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如房地产产权登记制、估价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政府特别重视房地产税种的设立和调整对经济、社会以及资源配置的效应,把税收政策作为调控经济和调节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构建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1.构建原则
针对房地产税制改革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笔者以为构建我国房地产税制体系应体现公平、效率、简化、民生四大原则。
(1)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要公平建立税制,公平运用税收政策,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在征税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利益的对立和抵触。如果政府征税不公,则征税的阻力就会很大,加剧偷逃税收等违法行为,甚至引起社会矛盾。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有违公平原则,房地产税制存在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内外税收政策不统一、重复课征等问题,妨碍税收的横向和纵向公平原则。
(2)效率原则
税收的征收效率是指单位税收成本带来的税收收入最高,税收成本包括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即征收成本和纳税人在履行税收义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即奉行成本。房地产税制应通过以下途径贯彻税收效率原则:一是简化税制结构,降低税收奉行成本,二是强化税收调控房地产经济的职能,促进房地产也的健康发展,三是优化税收征管,节约征管费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高效率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制度。
(3)简化原则
简化原则是指房地产税收制度必须既便于纳税人遵循,也便于税务机关管理。简化的原则包括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房地产税、减少税种、简化税率档次、减少税收优惠和简化征纳程序等内容,这会大幅度减少税收成本和提高税收效率。
(4)民生原则
民生原则就是指房地产税收制度要与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社会生产目标相适应。房地产关系到国计民生,属于“民生”的范围,是居民生存、生活的基本需要,政府的房地产政策都应以民生为出发点,使“居者有其屋”、“居者优其屋”。如今,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拥有房地产的数量差别悬殊,房地产税收制度应通过不同的税率设置来调节和缓解这种差距,这也是税收“社会公平”的要求。
2.指导思想
以“简化税制、合并税种、立租并费、税负适度、自动稳定、调控经济、便于征管”为指导思想和出发点,设计房地产税收制度。
五、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设计思路
1.税种的设立
笔者认为房地产流转环节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继续按原税种开征,保持税制的连续性;但对涉及再次转让房地产(二手房)和出租房地产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税负可适当降低,具体降低到多少,需要在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后确定;调整营业税中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取消对“三资企业”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取消除工商税务部门以外的房地产行政收费项目,将现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出让金等项税费合并,设立房地产税种。
2.房地产税税制要素设计
(1)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
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是什么、应设置哪些税目、撤并或保留哪些税费,一些专家有过少量不完整的阐述。笔者初步设想以拥有和转让的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课征对象,适当确定和扩大征税范围,如将农村的经营用房、出租用房纳入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但是考虑到农村的经济状况和长远发展,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纳入课税范围。农村个人拥有的居住用房面积在限额范围内和城镇居民拥有的居住用房面积在限额范围内且在新税实施前购进的,实行减免税优惠;居住用房面积限额由财政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不同阶段的社会发展状况确定。设立房产交易、地产交易、房地产出租、土地征用、土地占用、房屋产权等6个税目。
(2)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设想以拥有和转让的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房地产税纳税义务人,内外统一,不分居民与非居民。对容易出现税收流失的环节设立扣缴义务人,如个人出租房地产,以承租人为扣缴义务人。
(3)税率
房地产税可以设立多种税率,不同税目对应不同的税率或税率幅度范围。对于房地产转让交易和租赁环节,中央制定统一的累进税率,增强房地产税的调控经济的功能。税率分几个档次和具体比例的确定要考虑两点,一是不能因税改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二是加大调控经济的作用。首先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分类(城市与农村、高中低收入家庭、大中小房地产企业、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事业单位)选择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企业、居民等进行调查,通过调查收集数据,然后采用索洛经济增长模型等方法测算分析房地产税的效应、计算以前纳税人所承担的相关税收平均负担,最终确定税率。
(4)计税依据和方法
房地产税采取从价定率计税方法,房产交易和地产交易税目以交易差价(收益)为计税依据,房地产出租税目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土地征用税目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土地占用和房屋产权税目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对于评估价格确定,由国务院制定房地产评估标准,县级税务机关根据标准,参照同类房地产价格,考虑房屋面积、地段、楼层、结构、每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等因素确定评估价格,每3年评估一次。
(5)其他税制要素
尽量减少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纳税人的第一居所可以给予低税率优惠,对其他居所适用正常税率,这样可以有效抑制居地产投机行为,保证房地产流通市场的稳健发展;对征用荒山、山地、滩涂可以适当减免,以促进这些土地的利用;对于房地产继承、直系亲属间的房地产赠与、对有赡养义务人的房地产赠与、对社会福利救济事业的房地产赠与等给予免税,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纳税期限设计参照目前相关税收政策的纳税期限确定,但是对居民个人纳税人房地产拥有环节的税收以年为纳税期限,以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节省纳税成本。其他税制要素和纳税申报表等设计尽量从简。
参考文献:
关键词:绿色税收税收制度完善
随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其中绿色税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即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特别税种,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拓展和深化后,绿色税收概念被赋予更新、更广阔的内涵。
从广义上说,绿色税收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从狭义上看它包括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内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银行与环境经济专家在《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是世界上最严重的,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是一个高度综合、高度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的恢复,并且和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管理体制、政策法律息息相关。如何应对当前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解决遏止人类发展的“瓶颈”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资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现状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也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主要体现在:
1.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3.现行税制中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4.现行税制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规范,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
根据我国资源现状和特点,应促进企业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运输少和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则发展,加强对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严重的重化工业的管理。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1.扩大并建立完善的环境税种体系,明确征收范围。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开发生产行为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列为环境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完善税制要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4.改革消费税制度。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进行改进。
(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
(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户“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入库税额就是应缴税额次月的税额,入库税金是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或组织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总称。
税又称税赋、税金、税收、赋税、税捐、捐税、租税,是指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或组织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总称。各国各地区税法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同,分类也不同,概念不尽一样。税的中文称呼,在中国各个朝代、各个中文地区对税的称呼也有差异。税制即指税收制度,由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计税依据、减免税和违章处理等要素构成。税种指税的种类,差异表现为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不同,税种总合构成“税制”。
应该交的税没有交纳,而是在次年交纳入库的所得税额叫入库税金。
(来源:文章屋网 )
税收法定原则大致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前者要求对有关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归属关系、课税标准、缴纳程序等,应尽可能在法律中作明确详细的规定。后者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更不能超出税法的规定加征。
目前,我国虽然在2010年7月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但尚未进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这样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税收方面的管理就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且,对于电子商务到底应不应该征税,在学术界也没有统一的定论。在没有对现行税法进行修改或者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条例的情况下,就贸然对电商征税,这是有违税收法定原则的。二、对税收公平原则带来的冲击
我们所讲的税收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国家在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的时候要考虑其负担能力,使税负和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公平原则还包括纳税人之间的公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两个方面。横向公平是说对于经济能力相同的人在纳税的数额上应当相同;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不同的人在纳税数额上应当不同。税收公平原则强调必须普遍课征和平等课征,唯有如此,才能更好的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等社会问题,促进经济与社会的稳定。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虚拟的贸易形式,往往难以被现在的税收制度涵盖,这样就造成传统贸易主体和电子商务的主体之间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具体表现在:(1)在电商与实体商店、企业之间,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流动性、隐匿性及交易本身的虚拟性,再加上税务部门本身获取信息和征管水平滞后,致使电商的交易可能衍生各种各样避税行为,对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不平等。(2)在电商之间,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开放性,不同电商可能会因相同性质的交易而承担不同的税负,导致电子商务主体内部的税负不公。
结合我国的现阶段税收制度和具体国情,我建议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进行税收观念的更新,并且全面的完善税收方面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的规模逐渐扩大,我国在税收的相关概念上应当及时的进行更新,从各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在具体操作上,我国应当对现有的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并且对传统的制度、政策进行修改,使这些制度、政策可以适应电子商务这个新形的商业模式。比如:在税法中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如对于“纳税人”、“服务”、“商品”等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新定义。(二)对税收管理的基础制度进行完善
税收管理制度是税收征收制度的基础,没有有效的税收管理制度,就不可能有效的进行税款的征收。对电子商务征税就必须完善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以适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需要。
1.依据“实名制”不断完善纳税人的登记注册制度
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帮助企业逐步走向虚拟化,摆脱了原来的实体形态,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企业虚拟化发展的趋势。我国应该以“实名制”为基础,对电子商务逐步完成工商登记。税收登记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的,税务机关对自然人、法人进行税收的征收和监管是以税收登记为基础的。在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纳税登记以后,税务机关便能以此为依据对纳税人在身份上进行判定,然后再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管理。
税收是国家获得财政资助的有效途径,是国家机器维持与运转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因此税收的改变往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变化,所以谈及税收概念的源起也就必须要与国家的源起相联系。在进入国家之前,税收就是统治者为了实现自身的阶级统治而利用手中的权力对臣民进行的强制性的征收,目的是为统治者提供必要的财力。而自1215年英国《自由大》初步形成“无代议不纳税”的理念之后,无论是后来的光荣革命,还是美国因抵制英国印花税引发的独立运动、法国的三级会议,税收逐步摆脱政府单方面做出的决定,而成为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博弈的产物。在这期间政府的权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同时为保证其顺利实施而产生的一系列民主及制衡的制度,开创了现代意义上的与法治的先河——即强调“宪法至上”、“法律主治” “制约权力” “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在此后的发展过程中,代议制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审议国家的税收是否合理。经过不断的实践与探索,逐步对以代议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的完善,促进了法治的长足进步。可以说,税收推动了法治的产生与发展,是现代法治和制度的源起。
但是正是因为税收与国家政权联系的过于紧密,一直以来,很多现代国家都将税收行为仅视为一种政府行为加以规制,从而使得税收在法律上的概念也直接援引财政学的租税概念,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张守文教授将目前我国较具典型性的观点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种:1.税收是公共团体强制课征的税捐,至于是否对纳税人予以报偿则无关紧要;2.税收是政府根据一般市民的标准而向其课征的资财,它并不是市民对政府的回报;3.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求而基于法律规定向私人课征的金钱。 这几种概念无一例外的体现了从财政学角度审视现代税收,这与历史原因及税收为跨学科研究对象不无关联。
二、现行税收概念弊端及转变
“法学家们在满足于解释这一概念时却忘记了一个常识,即阐明法律概念时必须要说明法律上的依据。” 也就是说,法学在对其研究对象进行描述是,应着重解释其法律特征,从法的视角审视其含义。从国家财政权力的角度定义税收只能立足于征税的表象,却忽略了法学与财政学之间的根本区别,因此也导致了许多制度的设计出现了偏差。
第一,现行税收概念侧重国家征税权而忽略了纳税人的权利保障,在制度设计时多为限制行规定,很少涉及纳税人主动争取权利实现的条款。现代社会税收的正当性应更为强调政府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公民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实现,必须让渡一定的权利——主要为财产权。然而政府凭借其强制力,形成了与纳税人在力量上的鲜明对比。权力得不到限制就容易被滥用。上文中提到的代议制只是限权的一种方式,而纳税人权利如知情权、申辩权等的保障应与代议制等量齐观,即作为一项宪法规定的内容。所以,改变税收的概念即改变税收的价值取向,由以前的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为主导,改为纳税人权利保障为主导,此应为现代法治条件下税收的应有之义。
第二,突出了税的征收却忽视了如何使用这一更重要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中也是只字未提公民如何知悉用税权不合理的情况,并能行使一定的权利救济。按整个过程来划分,税权课分为征税权和用税权。用税权作为同征税权相同地位的概念理应在税收的概念中被强调。同时纳税人的权利多为国家在用税过程中产生,因此,正如第一点所说,一方面要保障纳税人权利,另一方面要限制国家权力。“用狭义的租税概念构筑的税法立论,无论在形式上有多么完美,都无法对运用纳税人缴纳的租税来侵害或破坏纳税人和国民的生活和人权的行为,起到任何实质意义上的遏制作用。” 而且,笔者认为,税收的征收权强调国家与公民利益的直接对抗,而税收的使用权则是导致所有对抗的根源。也就是说,使用权不受到限制,公民无法控制税收的去向,那么新的征收就会开始。因此,税收使用的是否恰当更能从根本上形成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和法治之所以发达,根源就是所有公民都以一个纳税人的形式来控制国家的政策走向。所以,税收的概念中必须着重体现对用税权的规制,才能达到现代法治的要求。
综合以上两点,以及现行税收概念中的合理成分,法治意义下的税收概念应是指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以严格立法程序为基本方法,以规制征税权和用税权为基本理念,以无偿性为基本特征的一种国家征收内容。
三、现代税收概念转变的重要性
【论文关键词】绿色税收 税收制度 完善
随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其中绿色税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即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特别税种,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拓展和深化后,绿色税收概念被赋予更新、更广阔的内涵。
从广义上说,绿色税收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从狭义上看它包括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xej-~油征收的消费税);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我国是一个发展
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4.改革消费税制度。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进行改进。(1)适
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户“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5.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支出政策。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鼓励企业开展环境领域里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税收支出,可借鉴国际经验,对合格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制度。
1.1税收制度影响瓷业生产者的价值取向
《陶记》记述官府按窑炉烧成容积的一定比例征收窑业税。刘新园先生对此的解释是,当时瓷窑课税征收于产品烧成之前,官府并不考虑瓷器在烧成中的风险。即是说,瓷器一旦在烧成过程中,温度以及气氛控制不周,则极有可能前功尽弃。因此说这样的征税制度很不符合常理。不合常理之处在于,窑业税不是按照瓷窑实际的烧成产量,而是按照瓷窑容积应该达到的产量征税。如果说,税收征纳于窑炉烧成之际,那么窑业主必然要承担烧成中的风险。按上述税制计算,成品率越高,窑业主的收益就越高;反之,成品率低,收益也就越低。因此,窑业主为尽可能增加收益,只能设法通过增加产量,降低相对次品率。为此,窑工采取从北方定窑传播过来的“覆烧法”将产品依次叠置,以增加单位容积的装窑量。但同时,因为此种装烧方法采取芒口叠烧,碗盘边沿无釉,而影响了产品质量及美观,售价想必也相对低廉。当然以上分析,仅就碗盘而言,其他器物需要另行考虑。此种税制对工艺的改进也存在另外解读。正是受当时税制影响,致使景德镇窑炉形制发生改变,由宋代龙窑发展到元代中晚期的马蹄形窑。此项窑炉改进结果是,窑炉长度缩短,烧成空间变小,烧成温度提高,窑温更易控制。从而产品品质和附加值也相应提高。无论哪一种分析,都说明税收制度促使聪明的窑工设法通过改进窑炉结构或者装烧工艺,来提高产品品质或产量,其最终目的无不是增加烧成收益以抵消高税赋带来的损失。当然我们还不清楚的是,在制定这样的税制之前,税务人员与窑业主是否共同商议过,一定的瓷窑容积究竟应该达到多大的产量,或者是否理性地考虑过瓷窑烧成时的风险概率,借此折算出一个常数,以扣除因烧成风险而造成的损失。至于课税比率《,陶记》虽然没有说明,也未发现相关文献记载。也许,官府会以丈量所得的瓷窑烧成容积,计算出应该到的产量,再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税额,将会更加合理。
1.2税收的针对性强,规模大
北宋初期景德镇就因瓷业的兴盛而设置监镇,管理税收。通过《陶记》以及《元典章》的记载可知,当局针对瓷业专门制定了详尽的税制和征收办法,这样可促进税收效率的提高。随着产品质量和镇瓷名气提高,市场需求量也相应提高,并不断扩大景德镇的制瓷产业规模。这些情形《陶记》的开篇有所反映。刘新园先生通过考证《宋会要辑稿》和《元典章》等文献,对有关景德镇宋元课税收入内容,说明景德镇在此期间课税地位的不断提升。他指出“按《陶记》提供的数据,南宋时代景德镇每月交纳的杂税与附加税为三一一五多缗以上,一年就至少需要交三万七千余缗。如果把这数字和《宋会要辑稿》中记过的熙宁十年(1077年)景德镇全年的商税三千三百三十余贯相比,南宋时代一年的杂税竟然比北宋全年的商税高十一倍”。而到元代,在有记录的全国设有税务机构的一百七十四个地方,景德镇竟然位列一百七十三位,全年商税达到五百锭以上。其行政地位,也与税收贡献相应得到提升,元代时达到正八级,乃至与饶州路平级。由此看,景德镇通过制瓷业的兴盛带动了市镇经济的不断发展。
1.3杂税过多造成政商关系的紧张
《陶记》记述:“上司限期稍不如约,则牙校踵门以相蠹蚀”;“狱失其校,权官散分,迩来猾商狡侩,无所惮怖”;“土居之吏,牢植不拔,殆有汉人仓库氏之风”。可见《陶记》作者写作之时,景德镇瓷业生产和商业环境比较恶劣,杂税过多,赋税过重,加上官吏催逼,商人不得已逃税避税。显然,官商之间矛盾加深,不利于瓷业生产和商业发展。此外,《陶记》记载“又闻镇之巨商今不如意者十八九,官之利羡乃有倍徙之亏”。作者又记述当地官员经营瓷器的现象极为普遍。宋代官吏俸禄不高,因此政府默许了官员经商的做法。在经济不景气的状况下,官吏经商,与民争利,必然会打击工商业主的积极性,以至于缺乏投资经营的意愿和热情。因此,税收制度稳定、明确与公平,对一段时期内工商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1.4税赋过重造成征收困难
《陶记》记载“予观数十年来官斯者,无不有州家挂欠之籍”。“挂欠之籍”也许来自两方面,一是税收官员不能完成期限内的税收任务,二是拖欠应收而未能足额征收的税款。《陶记》写作时期是一个赋税不断加重,税收制度缺乏合理性和稳定性的时期。从事瓷业的工商业主经营营利空间被压缩,实力较小的经营者可能面临倒闭破产的境地,原有产品质量普遍下降。如此情形,导致更多经营者因赋税沉重而拖欠税款。瓷器品质下降,市场销路不好,就会明显感受到来自其他窑场的竞争压力。以上分析表明,当税收制度处于宽缓、明确与合理的时期,陶瓷产业不仅会蓬勃发展,还能带动城镇经济规模的整体提高。而税收制度缺乏合理性,且税赋沉重时期,则会导致各种阻碍瓷业发展的弊端。
2当代景德镇陶瓷产业的现状
近二十年来,景德镇陶瓷产业可以说正经历一次历史性转折。在这一过程中,景德镇瓷业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从现代工业化生产向传统手工业回归,产业形态发生复杂变化。向传统手工业的回归并不是简单地重复传统,而是具有新时代的鲜明特征。
2.1手工制瓷作坊的涌现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国有大型瓷厂的关停,原有国营瓷厂员工立即面临再就业的窘境与方向抉择。一部分人租赁承包原有工厂的部分厂房设施,成立个体私营企业继续生产。而一部分凭借技术、营销经验,因陋就简地开设手工制瓷作坊。经过二十年的前进摸索,如今景德镇拥有众多大小不一的私营手工制瓷作坊。或集中、或散布于城市的各个区域。制瓷业是一个工序繁多,对生产合作有着较高要求的产业。而景德镇正拥有这样的生产经营模式的传统。从原料制备、产品成型、装饰彩绘、烧成、营销等一系列的生产分工,自宋代就已逐渐形成。私营个体作坊由于财力有限,实力单薄,所以无法形成大规模、全产业链于一体的工厂。因此也难以产生强有力的社会效应,进而缺乏当代陶瓷产业的话语权。如何获得话语权,实际上也是提升自身产品知名度和附加值的关键所在。
2.2陶艺家、大师工作室的形成
景德镇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出现过许多极有名气的制瓷艺人,明代浮梁流霞盏昊十九(号壶隐道人)、清代雕瓷艺人刘炳荣,及民国的“珠山八友”为代表的陶瓷名家等。他们开创了景德镇名家创作的传统。如今,陶瓷材料作为一种重要的艺术创作载体和语言,吸引了大批艺术家、陶艺家在景德镇设立工作室。产业转型后,景德镇找到一条也许适合自身发展的途径。由于各个作坊之间分工明确,相互合作,使景德镇成为全国乃至世界上手工制瓷生产条件最为便利的城市,从而吸引了大批来自全国各地以及世界各国爱好陶艺的人士,因此也有“景漂”之称。这些陶瓷艺人的到来,丰富了景德镇陶瓷艺术创作的理念,为其注入了生产活力,使之具有开放性。当然,众多独立的工作室和作坊也为城市带来整体规划管理的难度。此外,对政府的税收征缴工作也是考验。城市发展应是管理者与民众通力合作的结果,作为城市居民的个体经营者和艺术家,如何在取得声名和利益的同时,发挥他们各自的社会影响力,为城市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至关重要。
2.3从“硬”到“软”的制瓷产业
以前景德镇只是手工业产品的生产之地。生产者与消费者远隔千里,消费者很少顾及审美体验与制瓷工艺之间的联系。然而,随着交通与服务业的便利,促使越来越多的游客走进景德镇,通过各种方式体验陶瓷文化,丰富个人生活。一批批热爱陶瓷的人来到景德镇进行陶艺制作、研修和交流。景德镇正面临这样的历史机遇,即超越以往只强调手工业生产的技术思维,将制瓷技艺、设计、审美与瓷业习俗相结合,增强城市的文化“软”实力,使源远流长的景德镇制瓷文化传统进一步得到发扬。实现这种设想,则城市基础和文化设施建设还要不断完善。
2.4文化创意产业方兴未艾
景德镇陶瓷产品以艺术礼品瓷为主,其中包括收藏、仿古、陈设及茶具、餐具等瓷器。生产以中小私营企业和个体制瓷业为主,销售也多为民间个体的流通。此种生产经营模式虽然灵活,但难以形成规模化和社会化效应。因此,近些年,景德镇探索建立陶瓷文化创意园,为众多中小私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业主营造一个集生产、展示和营销的平台。虽然这还在发展当中,但已有很好范例,如“归然”、“乐天”大学生陶瓷文化创意集市的发展经验,都值得研究借鉴。陶瓷文化创意产业应该是一个集知识,生产和营销为一体,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它不仅服务于当代生活,还能够为城市经济文化发展以及政府财政做出贡献。
3税收制度与当前陶瓷产业的发展
上文关于景德镇宋元时期瓷业课税的分析表明,税收制度与制瓷业发展密切相关。历史上任何时期税收制度对当时瓷业发展都有显著影响。明代匠役制度对民间制瓷业侵扰严重,中官监陶的暴敛,也弊端极大。嘉靖《江西省大志》记载,有些工匠在官窑服役超过二十年不得解脱,还有不少工匠“身服佣役,又纳班银”。显得这些不合理制度妨碍了民间制瓷业的自由发展。清代官窑实行较为宽裕的雇役制,督陶官制度也较明代完善。嘉道以前,民间制瓷业的发展环境较为有利。乾隆时期,裘日修在朱琰《陶说》序言中写到“我国家则慎简朝官,给缗与市肆等,且加厚焉,民乐趋之,仰给于窑者,日数千人,窑户率以此致富”。民国时期,景德镇瓷业在困境中艰难前行,税制同样也是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向焯在《景德镇陶业纪事•瓷器纳税之手续》中指出民国关税“所经之处,无不有税,按其税率,各不相同,大率百分之十以上(江西税章订为值百抽十二)”,因此关税重征对商品自由贸易很不利。此外,“镇瓷纳税,其制以碗、盏三十六只,束以稳草,名曰‘一支’。有单支、双支、四支、六支等名目。其盛以竹篮者,有圆式、扁式之分。单支纳税,约计洋一角有余,其他各支,视此略有出入。竹篮则以高低口径为衡。瓶尊以圾数为准。其纳税时,只论件数多寡,不分瓷质优劣。故其税率与货殖实际上有过与不及之患焉”。显然,只按产品的件数或数量征税,而不考虑产品的实际价值,政府税收则会多征或少征。以上情形说明无论哪个时期,政府税收制度与瓷业发展都紧密相关。以后,随着对私营企业的改造,相继成立了十多家大中型国有陶瓷企业。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它们分别在国计民生方面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而随着90年代中期的企业改制与转型,当代景德镇瓷业逐渐呈现出比往任何时期都更加开放、多元的生产格局。改制后,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收制度不再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特点。因此,与企业改制并行的是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调整。国家针对新形势下的经济特点,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重要税种都做了新的调整。但是各个地区、各种行业之间的特点千差万别,而且各个地区之间的税收状况和特点也有不同。同样是陶瓷产业集中地区,但产业生产结构不同,其征收方式和结果也必然有别。虽说如此,产业发展水平应该从政府财政税收中得到反映。城市规划建设资金多来自政府财政收入,而陶瓷产业作为景德镇的重要产业,瓷业税收在政府财政中就尤为重要。景德镇陶瓷产业转型后,产业结构形成了自身的特点,使得陶瓷产业的税收一直不能真实反映其活力。因此,政府税收如何在国家税收制度的规定之内,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进而促进景德镇城市的建设和陶瓷产业的蓬勃发展则至关重要。以下对景德镇陶瓷产业税收中的具体环节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做一简要分析。首先是私营企业的纳税。景德镇陶瓷产业转型以后,国有大中型转变为众多小微型企业以及个体生产经营者。
相对于前者的税收环节,后者显然具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大中型企业工业化水平高,原材料加工、人员工资等费用以及企业的年销售额都相对固定,因此其应纳税额较明确、易计算。而景德镇小微型陶瓷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中容易受市场影响而产生波动。如材料和加工费用的变动等。以交纳增值税为例。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小微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环节常常采取民间个体之间的流通,因此各种进项费用没有增值费发票相冲减。按照正常财务流程计算,其应纳税额就会偏高或过高,面临税额多被征收的风险。企业营业税也十分典型,由于企业经营无法通过正常发票制度得到真实反映,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则大多根据企业的用工和能耗进行估算。而此种方法很容易导致过征或者少征现象发生。这两种情况是征税方和纳税人都不愿意见到的。就如上文所分析,税赋过重会影响企业资金积累和投资意愿。而一些企业虽有纳税意愿,但不明确的税制存在风险,企业为了自保只能往小里做。如果税制合理,更多企业更愿意通过纳税,获得企业话语权,为自身企业和产品赢得长远利益。其次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国家规定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早在1950年,国家就已经开列“薪给报酬所得税”,但一直没有征收。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才开始针对外籍来华人员开征个人所得税。经过一系列规范调整,1994年国家正式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仅有二十年时间。这使得全国范围内,个人对交纳其应税所得的意识不强。除对工薪中高收入人员能够固定征收外,对其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都不顺利,因此,会显得税收极不公平。当前景德镇陶瓷产业中,随着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增多,其中不乏艺术家、大师工作室,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仍是困难重重。很多年收入超过起征点12万元的个人缺乏自行申报意愿,使得税收缺乏公平合理性。再加之历史文化的影响以及税收环节不明确、申报手续繁杂都是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景德镇从事陶瓷绘画创作的约有两万人,这其中不乏国家级和省一级的陶瓷艺术家,这个群体的生产、经营、创作多属于民间个人的流通,因此个人销售所得以及产生的成本、费用都难以准确计算。这种情况下,税收制度规定只能由税务人员进行年度估算,从而为纳税的公平性埋下隐患。各中原因是缺乏明确衡量计算个人应税所得的方法。如陶瓷艺术家在单位、家庭以及参加笔会取得的收入如何区分;对热衷于慈善事业的陶艺家向社会捐赠作品的行为如何减免;对其纳税过程中个人隐私的保护等,都是税务征收过程中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第三是税收文化发展的滞后。税收制度研究有“税收遵从”概念,它是指纳税人是否依照税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如果纳税人没有履行或逃避这些义务就是税收不遵从。将政府全年实收税款与应收税款进行比较,前者如果没有达到应收税款总额,那么其差额被看作是税收缺口,凭此可以判断税收遵从的好还是坏。影响“税收遵从”因素中有一个国家的税收文化特征。税收文化是近些年才逐渐形成的一项研究,一些学者还专门针对处于转型期的国家(尤其是俄罗斯)的税收文化的滞后性做了研究。他们指出一个国家的纳税人对依法缴纳税款的态度,历史性地扎根于该国文化特征。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受到苏联影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曾一度推行“无税论”思想,加之几千年来集权专制体制下民众的“厌税”意识,所以自觉缴税的文化意识水平还处于不断提高的过程中。提高自觉缴税意识,必须使税收的征缴方和被征缴一方认识到,纳税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而且更是纳税人依法行使其权利的基础。从经济学中人的“自利”观点看,每个人都不愿纳税。所以只有义务与权利对等,人们才能意识到有必要让渡一部分个人所得,作为政府必要的公共服务性开支,用于城市建设和治理中,并使纳税人拥有监督权、建议权和话语权。这种良性的互动和循环是促进城市发展的必要条件。
4对景德镇陶瓷产业发展中税制改革的初步建议
税制的制定和赋税的具体征收措施,任何时期都是影响工商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财政收入来源于税收,并制约政府对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财政投入。90年代中期,景德镇陶瓷产业转型以来,国有大型企业的工业化生产模式逐渐没落,而个体私营企业的传统手工制瓷模式逐渐兴盛。这期间,国家有关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制度也正处于改革进程中。显然,新税制与税收征缴措施的调整步伐跟不上景德镇陶瓷产业特有模式的发展。即是说,税制与景德镇特有陶瓷生产模式不协调,从而形成政府财政税收不能真实反映陶瓷产业发展的面貌与活力。虽然景德镇陶瓷产业税收与城市发展之间缺乏必然联系,但在一定程度上前者仍是反映景德镇城市发展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随着全国陶瓷产业格局的调整和工业化生产模式的发展,与其他瓷区相比,景德镇陶瓷产业的税收规模很小。加之落后的城市建设,景德镇陶瓷产业势必给人以衰落之感。不过,我们身处景德镇制瓷产业之中,随体验认识的不断深入,又能深切感受到根植于景德镇传统制瓷手工业的魅力和活力。这其中包括景德镇丰富多彩的制瓷技艺和产品种类。正因为如此,我们才会对景德镇瓷业的外在衰落与其内在活力之间的矛盾进行反思。而且我们发现,这对矛盾所形成的陶瓷产业未来发展张力,是最具反思意义的。通过前文对《陶记》税制内容以及景德镇当前陶瓷产业中的税收问题讨论,可以看到:税制简便明确、公平合理、针对性强、易于操作是各时期促进陶瓷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而当前国家税收制度改革的原则也正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如何改进景德镇陶瓷产业的税收,使之既能促进产业发展,又能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我们认为:
1)、结合景德镇目前陶瓷产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寻求合理的、简便的税收方法。这与国家税制改革中提出“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的观点相符合。
2)、鉴于中小型企业经营灵活、生产规模各不相同等特点,税务部门有必要一是建立中小型企业的信息反馈制度,提高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信息的能力,便于合理灵活地调节税收;二是采取层级制、定额制方法计税,使税收更加明确。
3)、制定更加具体的、公平的税收政策,以适应个体经营者纳税。如建立个体经营者税务登记册,完善相关个人资料记录,以便根据个人经营特点和背景采取综合分类方法,制定具体税额。
4)、对于大学生创业的经营所得,可采取先纳后返的奖励方式,以培养其依法纳税的公民意识。
5)、严格税收征管制度,同时规范税收款项的使用制度,提高政府税务部门的服务意识。或与相关部门建立资助扶持陶瓷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系统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保障机制,使税收不仅仅是单向纳税行为。
税务制度的产生及现实意义
税收制度是现代国家经济运行的产物,是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现代国家里税收已成为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同其国民(其中包括经济实体,如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公民和经济实体向国家缴纳各项税款也是在履行平等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的这种“债”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的平等性。但税收制度中包含了极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这在客观上使得双方形成力量上的失横,因为对政府和国家而言他们在专业性和公共权利上具有明显优势。现代国家理论强调一种平等和和谐,在这种情况下由专门的税务人员(一般是具有很强的专业职能的税务师充任)作为纳税人的人的税收制度便应运而生。税务人员用法律赋予他的社会中介地位来为纳税人服务,客观上起到了平衡纳税双方的力量对比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税务制度的后现实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开始时设计这个制度的本身。税收制度不仅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而且也减轻了纳税机关的负担,促进了纳税机关的执法转型;由于税务具有贯穿税收征纳的整个过程的特征,使得纳税人在委托了人之后可以节省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创本行业的业务,提高了经济运营效率;又由于税收行业市场的广泛性(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全民皆是纳税主体)客观上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就业,这对解决一国的就业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可以讲税收制度维护了一个“三赢”的局面,这是其他任何行业里没有的现象。基于此当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税收制度,最早推行税收制度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政府于1942年制定了《税务法》,规定了税务的地位、性质业务及管理等。此后不久韩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均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税收制度。我国在1994 年《税务试行办法》 确立了税收制度。
二 税收的业务范围及特点
(一)税收的业务范围。税收的业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可以从事的税务事项,也就是税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的内容。世界各国对税务业务的范围的规定因各国税务体制的不同而不同,在税务业务的大小、保持税务业务的垄断性还是开放性上都有不同规定,但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即都结合自己的国情、根据税务体制设定相应的税务范围,而且都注意处理好与会计师、律师等业务范围的关系。
我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对我国税务业务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将下列涉税业务委托税务人:1.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普通发票领购手续;3 纳税报告和扣缴税款报告;4制作涉税文书;5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6审查纳税情况;7建帐、建制、办理帐务;8税务征收行政复议;9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注册税务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同时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能。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增殖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事宜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注册税务师不得,另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例如,《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26条、第30条都明确规定了注册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事项的委托,并有义务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及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二)税务的特点。税务虽然也是一种民事,但因为税收是一项以专门知识提供社会的中介服务,而且税收具有对委托人和国家的“双重忠诚”问题,所以在很多方面出现与民事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的特定性。税收的委托方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被委托方除具有民法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还需具有税收、法律、财会等专门知识。在我国专门从事税收的是注册税务师,而且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一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才能执业。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税务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委托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3行为的有偿性。民事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税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必须是有偿的,否则可能构成理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因为税收是一种竞争性的垄断行业,税务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当然税务的费用必须合理,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税收活动是一项民事活动,税收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建立了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三 我国税收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在当前经济条件下,税务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目前,税务行业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行业。以欧洲为例,税务咨询业产值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近一个百分点,在美国税务咨询业产值在1000亿美元左右;在日本,注册税务师的数量达七万人。我国的税务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事业,其产生和发展壮大对于加强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收和经济秩序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如何借此机会建立、规范和完善税收制度以处进税收征管效率更是当务之急,但从我国市场现状来看明显与预期相去甚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在税收资格认定和税务人的确认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税务法律,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制订了《税务试行办法》,但由于该试行办法的层极较低,还不能从根本上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加之各税务机关还不能有效地分清办理税收业务的人是税收人还是纳税人内部的工作人员,这也使得市场的管理出现混乱状态。(二)税务性质定位不清。尽管从1998年8月以来对税务行业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税务公司和税务部门之间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千丝万屡的联系,有的人甚至把税务公司称作“铲事”公司。这恰恰反映了税务公司的性质的定位不清并且对税收筹划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问题。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企业节约开支,而不是为纳税人偷、逃税款。税务要遵循合法和有效的原则,这是税务取得成功的基本前提,税务机构应该做到既要维护国家法律,指导企业依法纳税,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从事税务业务人素质良莠不齐。从事税务业务人员要具备以下四项相关素质:1具有独立公正的中介职业立场2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方面的能力;3通晓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具有广博丰富的经济领域的知识。但经调查显示,大量规模较小的税务公司从开办者到被聘用的人员,大多和相关政府部门都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如亲戚、朋友、同学等。这些公司大多数人员没有人资格,被聘用的人员也大多没有执业资格。这一现象反映了我国的税务无论机构规模、执业人员的素质还是管理制度方面都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很难适应经济形式的发展的需要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 对策
(一)强化税务的行业管理。1强化法律管理,修改、完善逐步建立系统的行之有效的税务制度,这不仅能够制约税务公司和税务人的行为,同时能够以规范的形式降低风险,真正从制度上保障税务事业的健康发展;2 强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机构和人员审查,(2)监督范围,(3)是否有违反税收法律行为。3行政组织和机构的自行管理。
(二)发挥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我国的税收筹划从理论到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化程度较低,因此我们应严把起步关,以我国加入WTO为契机借鉴国际税收筹划研究成果和经验,使我国的税收筹划形成健康良性的运行机制。
(三)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宏观调控,尤其是运用经济杠杆吸引大量的素质的人才加入这个新兴行业,同时不断地加强日常培训。
(四)政府部门应大力支持税务业的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大宣传力度;2通过各种渠道为税务机构及时提供各种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信息;3加强对税务机构的税收政策辅导,提高税务机构税收政策执行水平,促进税务机构严格依法管理。
小结
税务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中介也发展而不断发展,也将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同时,我国加入WTO已有三年之久,我们的经济体系必须尽快与世界经济接轨,我们将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参全球经济竞争,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都将面临重大调整。这对我们税收业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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