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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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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

第1篇: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范文

[关键词] 消费税 地方税 地方政府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5)03-0049-03

[作者简介] 李永刚(1978 ― ),河北魏县人,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财税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政策。

“营改增”直接导致地方主体税种的逐渐消失。当前,将新增值税收入全归地方的做法也只是权宜之计。随着“营改增”向各个行业的逐步推开,营业税收入将逐渐消失。重新构建地方主体税种以替代营业税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税收结构分析

1994年以来,中国地方税税收总收入不断增长,但各税种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相对稳定,具体数据见表1。

中国地方政府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比重一直维持在30%左右。第二大税种是国内增值税,其次是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税种收入都不足5%,房产税收入在3%左右,最高不超过4%。

这就是说,在营业税逐步改成增值税后,地方政府主体税种就会丧失,即便增值税留给地方政府25%,但这新增加的25%在财政收入功能上无法与原先的营业税收入相比。房地产税收入太少,即便在未来有可能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由它是一种直接税,纳税人对税负非常敏感,国家为了稳定纳税人税负,房地产税的收入也不会替代现在的营业税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因此,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开,国家有必要推进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权改革,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构建创造条件。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消费税”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性,使得将其建设成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具有可行性,税权容易划分有效地解决了不同地区间税收征管可能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税源相对充裕,使得消费税税收收入具有广泛的空间和前景;调节作用明显,不仅对消费行为产生调节作用,对居民收入分配也具有正向调节作用。

(一)税权划分容易

凡是消费行为,一般都具有较强的时空特征,不管是商品还是劳务,其“属地”性质一般较强,尤其是按“消费地”原则进行划分比较明晰。因此,对商品或劳务的消费进行征税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划分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税权。美国及日本不同地区及不同级别政府都拥有自己的消费税收入,而不会导致地区间的税权划分不清,正是这一优点的体现。消费的“属地”性质有效地保护了不同地区的征税权,这也是消费税能够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主要优点之一。当消费税成为各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之后,各地方政府征税部门可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之内征收消费税,而不会影响到其他地区的征税权,有效地解决了不同地区间税收征管可能产生的矛盾和问题。从税权划分的角度来比较,消费税具有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相对优势。

(二)税源相对充裕

从全国范围来分析,商品和劳务的消费在全国各地区的分布相对较为均匀,各省市、地区都有。因此,以商品或劳务的消费为税基征收,可以保证税源的分布相对合理和均匀,虽有多寡之分,但总能保证各地区拥有自己的税源。另外,从中国消费税目前征收的情况来看,虽然中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相对较窄,但税收收入总量不容小觑,其已经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近年来,中国消费税收入不断增长,至2013年,中国消费税税收已经达到8231亿元,收入规模排在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后。在“营改增”完成之后,消费税将成为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三大税种。如果对消费税进行适当的改革,逐步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消费税的税额必将有大幅度增长。潜在的税源注定了消费税税收收入具有广泛的空间和前景。

(三)调节作用明显

消费税与增值税最大的区别在于,增值税实行普遍征收,并且一般实行单一税率,而消费税一般是有选择地进行征收,实行单一环节、差别税率征收。既然是有选择、差别化地进行征收,就具备了一定的调节功能。各地区可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地区基本情况的商品或劳务进行征税,而不必实行全国“一刀切”的模式,适当赋予各地方政府一定的征税权。消费税可实行末端征收,因而不会影响其他地区的税收征管,能够较好地实现地区差别化。消费税可发挥良好的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功能,并且在“受益原则”指导下,能够更好地和当地公共产品和服务联系起来。另外,还可发挥消费税的收入差距调节功能。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完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功能有所削弱,而这方面的功能不足可由消费税来弥补。各地区可适当提高本地区的高档品、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税率,一方面可以筹集更多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可适当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漏洞。

三、面临的问题

中国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营业税是第一大税种,“营改增”使得地方政府主体税种面临缺失,迫切需要重新构建新的主体税种,而消费税具有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一些特性。通过消费税税权、课税范围、税率、征收环节和计税方式等改革,可以将消费税建设成地方主体税种。另外,消费税税制的修订和地区间的差别是消费税改革必须重视的两个问题。

一是消费税税制的修订。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消费税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从中可以看出,消费税需要定期与不定期地修订。当消费税改为地方税时,是由中央政府统一修订,还是由各地方政府自由裁量,这一问题暂时难以预判。

二是地区间的差别。由于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程度差别非常大,并且各地区自然环境及禀赋差别也非常大,除烟、酒这些国民普遍消费的物品之外的一些产品,如汽车、化妆品在不同地区间的消费差别会非常之大,这也会导致不同地区间税收收入差别变大。这可能需要中央政府进一步做好转移支付。

[参考文献]

[1] 高铭伟.关于消费税立法修订的几个问题[J].税收经济研究,2013(6):70-76.

[2] 尹音频,张莹.消费税能够担当地方税主体税种吗?[J].税务研究,2014(5):27-31.

第2篇: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 财产税 分税制 营业税 房产税

增值税的改革不仅仅是一个税种的变化,或许里面预示着未来财权分配的重要变革走向。中国目前是分税制,国地税分家之后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征收税款,国税主要征收中央税,而地税则为地方政府服务。国税系统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涉及全国范围的税种,而地税系统则征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等与地方政府相关的税收。在收入上,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车船购置税、关税等。地方政府则独享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其他税种则按比例在中央地方间分成。一直以来,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一般占地方税收总额的4成以上。营业税并入增值税之后并由国税征收,无疑将对地方政府、地税系统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为了完善分税制,使得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十二五”税制改革的趋势是: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使得“房产税”(下文统称“财产税”)成为地方政府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为此,这里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就是:营业税并入增值税后,由国税征收,再通过税收分享和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返回给地方政府,给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提供支持,与开征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稳定收入来源两者之间,哪个更具效率与公平?或者上述两者同时实施,该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

一、增值税与财产税的含义界定

增值税和财产税的概念,在实践和理论中,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在不同层面的意义上使用着,使用状况比较混乱。因此,本文在进一步讨论前,有必要对概念做一下界定,以方便下文中的讨论。

(一)增值税的含义

本文所指的增值税是消费税的重要种类。本文所指消费税并非国内一般意义上的“消费税”,而是以消费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种类,英文名是consumption-based tax。以课税对象为标准划分,税收可以分为消费税(consumption-based tax)、所得税、财富税(wealth tax)。现代型增值税(VAT)是目前世界普遍采用的消费税制(consumption-based tax),是对商品和劳务增值额的课税,对最终消费的课税。国内增值税与现代型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同,现代型增值税征收范围还包括国内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即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增值税立法改革,主要任务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消除重复征税。国内增值税和营业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财政部的2010年1月~9月税收收入情况,国内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7.4%,营业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9%。

(二)财产税的含义

一个人的财富,就是其实际预期收入的现值[1]。政府可以对财富占有进行课税,例如年度财富税,也可以对财富转移进行课税,例如遗产税和赠与税。财产税(property tax)是最重要的财富税,是对财富占有进行的课税,是地方政府至关重要的财政来源。财产税收入在美国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73%[2]。财产税的主体部分,就是对住房的个人财富课税,在我国要进行的“房产税”改革,和先前准备研究开征的“物业税”都属于此类。本文统一作为“财产税”进行讨论。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我国现在实现的是分税制,实现分税制有众多优点,根据哈维.罗森总结的有:其一,分权制能使产出适合当地偏好;其二,分权制能鼓励政府间竞争;其三,分权制有利于地方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实验与创新。既然分权制具有以上优点,具有存在的依据,那么我们应如何为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筹集收入呢?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三种方案:第一,由中央政府统一筹集税收收入,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给地方政府;第二,开征地方主体税种,例如财产税,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收入;第三,上述两种方法的混合。

(一)西方研究概况

尽管财产税在西方通常作为地方政府基本和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但其本身却饱受争议。反对者多认为财产税不公平,收入分配层面不公平,对特定的纳税群体不公平,没有获得现金收入的情况下却对财产增值部分增税所以不公平等等[3]。由于以上原因美国不少学者建议减少或者甚至取消财产税,增加或开征其他州政府税收,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来给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甚至,近几年来,包括德克萨斯州在内的美国几个州已经进行了上述变革,改变用州和地方混合的财政收入支持地方政府支出,采用各式的州政府税收收入来支持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支出。然而美国也有很多人反对用州政府税收取代地方财产税,因为各种的州政府税种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比财产税无效率,州政府的转移支付也可能无效率[4]。

(二)国内研究概况

与西方相比,国内对该问题没有太多的研究。国内学者一般在争论该不该对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如果征收要以什么为税基,如何处理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房产税能否打压住房价,如何区分投机性住房和消费性住房等。国内学者鲜有从完善地方财政体系,协调好财产税与增值税改革关系层面来研究该问题。即使,有一些学者认识到财产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5],也未能深入研究地方政府财产税,与中央税和共享税为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两者之间的效率问题。

三、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协调的原则

在讨论如何协调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的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确立一定的标准,否则讨论将无所适从。增值税和财产税都是税法的范畴之一,所以增值税和财产税都需要遵守税法的基本原则。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有各式各样的表述。历史上首次提出税法基本原则的是英国的威廉.配第,他认为赋税应该遵循“公平”、“节省”、“简便”三项原则。后来亚当.斯密又提出税法的“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费原则”。刘剑文教授还总结了西方的四项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税收效率原则”[6]。笔者认为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的协调应该遵循“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只有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增值税的改革和分税制的完善才能实现税收的公平、正义。

(一)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应该在纳税人之间平等、公平地分配。衡量公平的标准,又有“受益标准”和“能力标准”。“受益标准”是指,纳税人应该根据自己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多少,即享受利益多少来纳税,受益多就多纳税,受益少就少纳税。“能力标准”,就是纳税人按照自己的支付能力来纳税,即使量能课税,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税收公平原则,又可以分为横向公平公平原则和纵向公平原则。横向公平指,经济状况相同、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应该相同;纵向公平指,经济状况不同、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也应该不同。税收的累进性即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之一,税收累进性意味着支付能力越强的人、缴纳的税收越多。财产税是具有累进性还是累退性,也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之一。

(二)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税收行政效率,指以最少的征管成本征收最多的税收。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引起的无谓损失最小化,税收对纳税人的行为扭曲最小化。增值税被认为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具有较高的税收效率,但是其税收中性在实际中也遭到质疑。财产税被认为容易征管,难以逃避,具有较高税收行政效率。增值税和财产税的税收效率,都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之一。

四、增值税改革和财产税协调方案抉择

在增值税改革后,如何为地方政府筹集公共支出的财政收入,完善分税制,有三种方案。第一,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增值税,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给地方政府;第二,开征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由地方政府自行筹集收入;第三,上述两种方法的混合。

(一)方案一: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

营业税占了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4成以上,增值税改革后,营业税将并入增值税,增值税由国税系统统一征收,增值税收入统一进入中央国库。那么为了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问题,中央政府将需要按一定的标准返还部分增值税给地方政府。

支持该方案的理由是,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性,不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具有税收经济效率。增值税是对消费进行的征税,消费多的人说明纳税能力强,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增值税并不是完全中性的,增值税的经济效率值得质疑。增值税的中性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货物和服务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而增值税的税款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通过发票的抵扣制度,法律上的增值税纳税人不承担任何增值税的税负,因此征收增值税不会扭曲增值税纳税人的行为。但,对所有环节都全面征收增值税,实行统一税率,消除增值税免税制度,实行理想的增值税制度才能完全实现增值税的中性。理想的增值税实践中,显然是行不通的。第一,增值税免税普遍存在使得增值税中性被破坏。由于金融业、房地产行业等存在征管技术上的困难,国际上都不得不在该行业中实现增值税免税制度。又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农业也经常被免税。免税将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因为免税后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会进入生产成本,为了减少生产成本纳税人将会实行“企业兼并”。因为外包的业务不可以抵扣进项,原本可以外包的业务,都由企业自行承担,这将不利于社会生产的分工。第二,实践中增值税一般实行多档税率。例如,我国对天然气、牛奶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品实行13%的优惠税率。由于优惠税率与标准税率17%的不一致,这又会扭曲纳税人的行为,导致无谓的损失,形成税收楔子。

其次,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可能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增值税是对最终消费的课税。而消费者的所得未必与其消费成正比。比如一家庭人口多,而劳力少,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则较人口少收入多的家庭来说,前者消费要大于后者,而负税负担也大于后者(当然是在两者的人均消费水平一样的情况下)。增值税不区别纳税人的经济状况,负担能力,一律按消费量的多寡承担税负,造成税收具有明显的累退性,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增值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二)方案二: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十二五”税制改革计划是研究开征房产税。而对于房产税的作用,也由开始的错误认识“调控房价”到后来的正确认识“作为地方政府稳定税源”的慢慢转变。财产税的税收收入比较稳定,所以很多国家都把其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因为根据现存财产的价值课税,一般不受社会经济变动的影响,课征对象相对稳定,因此对其课税,收入必稳定。但把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也有违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

首先,财产税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因为财产不足以作为测度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在商品货币经济体系中,个人的财富并不完全表现于财产,主要是所得,而所得的来源和形式多种多样,财产多者也许不能说明其现有所得多,而所得多者,其财产可能很少,故不能再以财产作为测度纳税能力的依据。并且,财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和建筑物的课税。税收的增长导致土地和建筑物价格的增长,并继而导致利用这些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的上涨。因此,财产税被看作是可以转嫁的。因为房租主要是穷人支付的,所以财产税具有累退的性质。

其次,财产税违背税收效率原则。财产税的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而这些都影响税收的行政效率。财产税的税基估价难以确定。财产税一般都是从价计征,而这一价值是估定的。估定价值的工作是很困难的,往往出现随意估断,而且会出现等现象。在我国现行征管技术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财产税税基评估的成本将会非常大,税收征管成本也会比较大。

(三)方案三: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两者混合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

根据对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分析,单独以增值税或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都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把这两者混合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

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是指,由于增值税和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都存在一定的职能缺陷,难以单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成对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税收负担的公平合理的分配任务,因此需要利用增值税和财产税各自在功能上具有的相互补偿性,在制度设计上协调两者,使得两者的功能缺陷彼此得到弥补,达到相对和谐的统一。

对于如何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这是一个比较宏大和艰难的问题,还需要很多实证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协调增值税和财产税:第一,完善增值税制度,使得增值税尽量接近理想增值税制度,减少对增值税中性的影响。第二,改进增值税技术,使得增值税也具有累进性。第三,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转移支付法,实现财政法定,提高转移支付的公平和效率。第四,对中国房地产市场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研究中国房地产市场中,财产税的真正经济归宿,对其累进性或累退性进行再思考。第五,改进税收征管技术,完善财产评估技术,降低财产税征管成本。

参考文献

[1][英]C.V.布朗、P.M.杰克逊著,张馨主译.公共部门经济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76.

[2][美]哈维.S.罗森著、特德.盖亚著,郭庆旺、赵志耘译.财政学(第八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501.

[3]Ronald C.Fisher,What Policymakers Should Know About Property Taxes[J],Tax Analysts,2009(2).

[4]George R. Zodrow.,Property Tax Incidence and the Mix of State and Local Finance of Local Expenditures[J],Tax Analysts,2008(5).

[5]丁成日.理论和国际经验对中国房地产税发展的启迪[J].研究报告,2005(50).

第3篇: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范文

【关键词】燃油税改革 地方预算 资金

随着燃油税费改革的逐步实施,我国交通行业的运行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公路收费系统也逐渐透明化,消费者的纳税责任越来越体现公平。但是,新一轮燃油税改革取消了由地方政府征收的养路费等六项交通费用,并逐步取消政府性还贷的二级路收费,这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地方政府来说,更是加剧了资金压力。如何衔接好地方政府对这一部分税收收入的预算管理与执行,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燃油税改革政策对地方预算的有关规定

在新一轮燃油税制度的改革过程中,财政部联合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交通运输部门出台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其中,该通知针对地方预算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原通过地方预算的上述收费收入与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航道养护和水路管理等支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二是规定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对地方“两税”返还,不纳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

三是为解决交通部门在养护管理、人员安置、公路水运建设等方面支出需要,中央财政通过资金调度方式向地方财政拨付相关资金。

二、燃油税改革政策对地方预算的影响

随着新一轮燃油税改革的顺利进行,地方政府对该项交通税费收入的预算管理方式也相应发生了转变。尽管地方预算仍保持“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预算程序不变、事权不变”的管理原则,但是,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取消无疑给地方预算资金收入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燃油税改革政策对地方预算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燃油税改革使地方预算产生较大的资金缺口

据统计,目前地方通过养路费等六项交通费直接投入和间接融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项目多、投资规模大,这些交通费用主要用作公路养护经费、新建高速公路资本金等。按照相关政策,燃油税改革后,六项交通费用被取消,这部分资金需从费改税基数和增量中由财政安排。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改革后地方可掌握的交通资金仅限于中央转移支付的基数部分,当前投资于各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返还数远远超过了这部分基数,需要在增量中进行调剂使用,并需要地方财力兜底还款。

2.地方预算中对筹资渠道和方式难以把握

燃油税改革之前地方政府已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筹融资模式,基本可以按照“以有效的交通费用为基础,以贷款为主体,多渠道筹融资金,用小钱找大钱”的预算管理模式满通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但是燃油税改革后,中央将交通建养资金拨付到各级财政或直接对交通建设项目拨款,完全打破了现(原)有的资金运作模式,同时也打破了各种融投资金管理体制、贷款资金的拨付及监管办法。地方财政失去了统贷统还的预算基础,没有了固定收入为贷款作承诺,难以实现新的融资和贷款计划。

3.燃油税改革对地方新旧预算的执行与衔接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燃油税改革后,地方预算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就政策变化而言,收入的转移使得地方预算的编制口径发生转变,部门预算承担的任务进一步加重。如何做好新旧预算的衔接成为地方预算过程中必须予以解决的一大难题。

三、燃油税改革后加强地方预算的建议

燃油税的改革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尽快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把转方式、调结构作为破解当前制约预算执行与衔接的突破口,积极探索地方预算制度的完善机制,切实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1.积极寻求多渠道融资,设法从社会投资筹集资金

地方基础交通设施建设资金不能仅仅依靠中央财政收入的支持,还应设法从社会投资方面筹集资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入可以尝试以下办法:对主动投资于公路建设的企业或有意向投资的企业给予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并通过政策调整适当放宽这些企业的银行信贷条件;对保险基金等基金投资,政府要通过对公路建设工程的监督来保证其投资盈利率。另外,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还可将普通公路建养资金与高速公路收费进行“捆绑”,借助高速公路收费取得银行信贷,并以“统借统还”的形式偿还贷款。这种方式也将成为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筹集的有效助力。

2.尽早形成交通基础设施资金补偿机制

建立新融资平台、实现多渠道融资,是解决地方交通基础建设资金缺口的重要手段。但是,当前我国资本环境尚处在逐步完善之中,各种新兴融资方式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发展起来,不少融资平台还在萌芽状态,具有较大的融资风险,无法承担交通建设的重任。在此次燃油税改革中,也没有提及增量资金融资的配套政策。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本来就是国家工程、社会工程,在缺乏政策的引导下,地方有关部门无法解决增量资金的融资问题。因此,国家在推进燃油税改革的同时,应建立地方交通建设补偿机制,尤其是在一些交通建设落后的地区增加投资,进一步缩小地区差异,促进各地区协调发展。

3.推行零基预算的方法

地方预算部门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应积极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零基预算的主要思想是“以零为基础编制预算”,指在编制预算过程中,不考虑前期各项费用支出的影响,将预算期的基数设定为零,重新分配经费支出数。地方预算部门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可以不受前期费用项目和费用水平的制约,及时与其他单位进行沟通,调动各单位降低费用的积极性,尽可能消除原有不合理的费用支出项目,达到综合平衡编制预算的目的。

4.做好新旧预算衔接工作

燃油税改革后,为顺利实现地方预算的执行与衔接,一方面,各级地方预算编制部门应组织认真学习费税改革要求和新的预算编制办法,积极与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明确掌握预算编制要求。另一方面地方预算编制部门应积极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反映当地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争取上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地方预算部门也应尊重客观现实,不能虚增预算支出,尽可能地使预算与经费支出保持配比,做好新旧预算编制的过渡工作。对批复下来的预算指标与实际资金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预算部门可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情况,通过办理审批手续以实现年中追加预算支出,保障预算单位的正常支出,做到既不浪费预算指标又不刻意压制预算,实现新旧预算的衔接。另外,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地方预算部门应提前做好各项资金的安排工作,对预算资金的使用一定要遵循事前申报的制度,对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重点工程项目,地方预算单位应及时与上级财政部门沟通,对资金的使用进度和安排下达合理指标,在不耽误工程项目进展的同时,保证资金使用科学、有效。同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地方预算单位还应向上级财政部门提交材料、说明情况。

参考文献

[1]韩良珍.浅析新的财政预算体制下公路财务管理新途径. 交通财会,2011.01.

[2]左田房,贺磊.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高速公路运营预算管理的思考.商业会计,2011.09.

[3]杨再敏.公路部门预算编制及预算项目支出控制要点.交通财会,2010.09.

[4]梁淑珍.公路养护部门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探讨.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23.

[5]刘亚芹.基于公路财务管理实践、强化预算分析和控制. 魅力中国,2010.28.

第4篇: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范文

关键词:税收负担结构;结构性减税;税负公平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05-0060-06

一、引言

税收负担历来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财政经济问题之一。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一些企业和居民感到税收负担较重。美国《福布斯》杂志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中国连续两次位列全球第二,这引起了国内社会各界对税收负担的热议。不过,近年来关于税收负担问题的讨论,大多集中于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轻重方面,而对中微观层面的税负结构则相对涉及较少。事实上,我国在税收负担上不仅仅存在宏观税负较高的问题,同时还面临着税负结构失衡的矛盾。正是基于税负结构失衡的客观事实,我国将“结构性”减税作为当前税收政策的主题,其意图就在于通过税收的结构性调整来改变税负结构的失衡格局。

党的十报告提出“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这为今后一个阶段的税收改革指明了方向。而要建立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通过结构性减税政策来调整与优化税收负担结构是关键所在。为此,本文拟在分析我国税收负担结构失衡基本现状的基础上,剖析结构性减税与税收负担结构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而探讨如何通过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来促进税收负担结构的合理化。

二、我国税收负担结构失衡的主要表现

(一)中观税收负担的结构失衡

1. 税收负担的税种结构失衡。我国税收负担的税种结构失衡,主要表现为税收负担过多地来自于间接税,而直接税特别是其中所得税的负担总体上偏轻①。尽管我国早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就确定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但近20年来,流转税收入一直在税收总收入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而所得税的收入占比则始终过低。2011年,流转税和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7.72%和25.43%,所得税在收入规模上还不及流转税的一半。此外,我国的财产税体系还比较薄弱,财产税的收入占比也不高,为11.82%。所得税和财产税规模均较小,自然导致了直接税比重偏低。2011年,我国的直接税比重仅为38.42%,而同期税制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的直接税比重大多在50%以上。间接税占比偏高,造成税收负担大量转嫁到最终消费者身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需求的增长;而直接税占比过低,导致税收负担的累进性不足,弱化了税收的收入再分配功能。

2. 税收负担的产业结构失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率水平存在一定差异。近几年来,第三产业税负总体而言要高于第二产业②。以2011年为例,我国第二、三产业税收占其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21.65%和23.84%,第三产业税收负担率比第二产业高出了2.1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税负偏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税负较重,已经成为制约第三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课题组,2011)[1]。另外,第二、三产业各细分行业的税收负担率水平更是差异显著。在第二产业中,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税负率明显高于采矿业、制造业和建筑业,其税收占增加值比重达到了28.06%。而在第三产业中,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的税负率大幅度超过了产业平均水平,分别高达34.52%和30.84%;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则是税负率最低的行业之一,仅为8.62%。产业与行业间税收负担苦乐不均,显然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税收负担的地区结构失衡。我国长期存在着地区间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现象。比较新世纪以来京津沪、东部(除京津沪)、中部、西部四大经济区域的税收负担率水平高低,京津沪地区的税负率远远高于其他三个区域,然后依次是东部地区(除京津沪)、西部地区、中部地区(见图1)。就地区税负差异的变化趋势看,四大区域税负率的变异系数在2001年是0.659,而到2011年为0.652,未发生明显变化,地区间税收负担差距并没有出现收敛趋势。从理论上讲,合理的地区税负率应该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但中、西部之间却出现了税收负担与经济发展水平“倒挂”的现象,这显然不符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微观税收负担结构的失衡

1. 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负担失衡。一是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税收负担的失衡。由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对不同所有制实行差别化的税收制度,造成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衡。以内资和外资企业为例做比较,从产值税负率指标看,1999—2003年,内资企业税负约是外资企业税负的1.65倍(孙玉栋,2006)[2]。2008年“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衡的局面有所改观但依然存在。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内资企业的产值税负率仍是外资企业的1.43倍③。

二是不同规模企业间税收负担的失衡,突出表现为中小企业税收负担过于沉重。据有关部门调查,2002年中小企业税收占销售收入的负担率为6.81%,高于全国各类企业6.65%的水平;税收占资产总额的负担率4.9%,高于全国1.91%的水平;税收占利润的119.6%,高于全国99.9%的水平(苟建丽,2006)[3]。上海财经大学课题组2009年对长三角地区中小企业所做的问卷调查结果也显示:超过半数的企业认为税收负担过重,只有不到1%的企业认为税负较轻(于洪,2009)[4]。

2. 各收入阶层居民的税收负担失衡。当前我国税收负担在不同收入阶层居民间的分布格局,没有较好地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与纵向公平原则。首先,从所得税负担方面看,以城镇居民为例,所得税负的累进性仅在中等偏下户到较高收入户这四个收入组别中有一定体现;而最低收入户、较低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的所得税负担率出现了“倒挂”,最低收入户负担率竟然是所有组别中最高的,达到了12.06%,而最高收入户却只有8.72%④(见图2)。其次,由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居民实际负担的税收,除了作为直接纳税人所缴纳的所得税外,还包括消费支出中所包含的流转税。受居民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的支配,间接税负担是具有累退性的。近年来,关于流转税对个人收入分配影响的一些实证研究表明:尽管高收入居民在流转税负的绝对额上要高于低收入居民,但就相对税负水平来看,最低收入阶层居民的总流转税负担水平,约为最高收入阶层居民的1.237倍(王剑锋,2004)[5];反映流转税税收累进性的Suits指数为-0.0401,全部流转税呈现轻微的累退性(万莹,2012)[6]。

三、税收负担结构与结构性减税的关系

(一)税收负担结构失衡是实施结构性减税的现实原因

结构性减税是当前财政政策的重心。结构性减税的核心内容固然是减税,但把“结构性”作为“减税”的前缀限定词,是有其特殊含义的:一方面,结构性减税有别于全面的减税,它是针对特定税种、基于特定目的而实行的税负水平的削减;另一方面,结构性减税也有别于大规模的减税,它是小幅度、小剂量的税负水平的削减(高培勇,2009)[7]。那么,为什么我们要实施的是一种“结构性”的,而非全面的、大规模的减税政策呢?这取决于对当前税收负担主要矛盾的判断。

税收负担是税收政策的核心问题与最终落脚点。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税收增速持续高于GDP增速,宏观税负率不断攀升,国民收入分配越来越向政府部门倾斜。因此,当前有必要通过减税“让利与民”,提高居民收入占GDP比重,以实现十所提出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翻番”目标。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快速增长,政府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支出压力与日俱增。为了切实保障公共服务的融资需求,当前我国宏观税负不宜大幅度降低。并且,我国2011年的宏观税负率为19.03%,与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国家比较,并不算很高,削减的空间不大。可见,税收负担总量的高低轻重并非当前税收负担的主要矛盾。那么,税收负担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呢?

前文的分析表明,我国税收负担长期处于多重结构性失衡状态:在中观层面表现为税种间税负失衡、产业间税负失衡、地区间税负失衡;而在微观层面表现为不同类型企业间税负失衡、不同收入阶层居民间税负失衡。税收负担的结构性失衡,不仅背离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当前,税收负担结构失衡已经成为加剧我国经济结构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产业间税负失衡加剧了产业结构的失衡,不同收入阶层居民间税负失衡使收入分配结构更加恶化,等等。基于此,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判断:税收负担结构失衡是目前我国税收负担问题的主要矛盾所在,税收政策的着力点应放在如何调整税收负担结构上。根据这一判断,当前的“减税”自然应当是一种以“结构性”调整为基本特征和重点的减税。

(二)结构性减税应将税收负担结构合理化作为政策目标

结构性减税是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正式提出的。就当时的国内外经济背景而言,结构性减税主要是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一种临时性“救市”举措而出台的,其政策目标是通过减轻居民、企业税负,扩大消费和投资,刺激经济增长。随着我国逐渐走出金融危机的阴霾,开始步入后危机时代,有必要重新思考结构性减税的目标定位。近年来,有学者将结构性减税与优化税制结构相对接,他们认为:实施结构性减税既是应对经济危机冲击的短期政策,也是优化税制结构、深化税制改革的正确抉择,结构性减税本身就是税制结构优化过程的一部分(李心源,2009;潘石、王文汇,2010)[8][9]。

税制结构是相对抽象的,而税收负担结构却是具体的、看得见的;同时,两者之间又有内在关联性。税负结构合理化程度是税制结构优劣的评价标准和外在表现。税制结构是否科学,要通过税负结构的合理性来加以判断;税制结构的内在优劣,也是由税负结构状况表现出来的。因此,出于现实可操作性与结果可观测性考虑,可以将税收负担结构合理化作为结构性减税的直接政策目标。至于税收负担结构是否合理,除了从税负结构本身是否公平合理——即是否体现了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来进行判断外,还应当从税负结构的经济效应来考察,即看税负结构是否符合经济结构优化的要求,能否起到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作用。将税收负担结构合理化作为结构性减税的政策目标,一方面有助于评价、检验税制改革与税制结构调整的成效;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和改善税收政策对经济结构的调节作用。

针对目前我国税收负担结构失衡的现状,并结合经济结构优化的基本方向,结构性减税应致力于实现以下几方面的税负结构合理化:一是优化税种间税负结构,降低间接税税负比重,提高直接税税负比重;二是消除产业间税负失衡,努力减轻第三产业税收负担,推动第三产业发展;三是调整地区间税负结构,改变中、西部地区税收负担和经济发展水平“倒挂”现象,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四是促进不同类型企业间税收负担的合理化,为企业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五是增进各收入阶层居民税负分布的公平性,增强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能力。

(三)结构性减税是促进税收负担结构合理化的有效途径

1. 结构性减税的特征使其具有调整税负结构的功能。结构性减税具有两大显著特征:一是突出特定、避免普惠(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2009)[10];二是有增有减,结构性增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贾康、陈瑜,2011)[11]。这两大特征使结构性减税能够承担起调整税负结构失衡的重任:首先,突出特定、避免普惠,能够防止对所有税种“平均使力”或对各纳税主体“一刀切”式的减税模式,使减税利益切实地落在目前税收负担偏重的第三产业、西部地区、中小企业、中低收入居民的身上。其次,在减税同时辅以必要的增税措施,一方面能更好地增进税负结构的公平性,如通过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适当提高高收入者税负;另一方面有助于拓宽税收调节经济结构的空间,使税负结构更有利于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如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将使环境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2. 结构性减税促进税负结构合理化的成效已初步显现。截至2012年底,结构性减税政策已经正式实施了4年。从税收政策的进展和效果来看,结构性减税已经在促进税负结构合理化方面取得了初步成绩:(1)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全面转型,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款而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工业行业的税收负担。(2)个人所得税改革使普通工薪阶层税负有所减轻。据测算,2011年9月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 400万人减少至约2 400万人,约6 000万人不需要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一年内将减少个税负担1 000多亿元(丛明,2012)[12]。(3)中小企业税收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税负压力。近年来,国家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负较重、经营困难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如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等,起到了一定的减税减负作用。(4)资源税改革打破了长期以来开采资源所负担的税收偏轻的格局。2011年1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从价计征。据财政部统计,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资源税收入分别同比增长43.4%和68.3%。尽管目前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范围还不广,但资源税改革毕竟已完成“破冰”之举。

四、促进税收负担结构合理化的结构性减税政策选择

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要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而促进税收负担结构的合理化,是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着力点所在。今后一段时期,应以税收负担结构调整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结构性减税、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使税收更加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增进社会公平。

(一)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间税负公平

“营改增”改革有助于消除服务业的重复课税,对公平产业间税负、促进服务业发展有积极意义。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简称“1+6”行业)开展了“营改增”试点;从当前9月起,试点区域范围陆续扩大到北京、江苏、广东、湖北等8个省市。从改革情况看,试点地区相关行业的整体减税效果比较明显,如上海1~10月减收225亿元,北京9、10两月减收25亿元,减税有力地带动了服务业的发展。

2013年,“营改增”在多地试点的基础上将选择部分行业全国试点。尽管试点行业名单尚未公布(截止2012年12月),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1+6”行业已经积累了先行试点的经验,因而这些行业最有希望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营改增”。在此之后,可进一步将邮电通信业、建筑业等处于再生产中间环节、产业关联度较高的行业也纳入“营改增”全国推广范围。在扩大“营改增”行业与地区范围的同时,为了避免增值税扩围后“一税独大”,还要适时降低增值税的税率水平。可考虑将现行增值税13%和17%两档税率适当下调1~2个百分点,以减少整个税收体系对增值税的过度依赖性。

(二)进一步调整消费税,优化消费者间税负分布、提高“两高一资”消费品税负

基于税负结构合理化目标,进一步调整消费税有两大基本立足点:一是调节不同收入水平消费者间的税负分布格局;二是使各类消费品的税负水平体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政策导向。针对第一个立足点,应将高档滋补品、高档皮装、桑拿等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适当提高金银首饰、钻石等奢侈品的税率,以强化对高消费者的税收调节;同时降低普通化妆品、摩托车等一般日常生活用品的税率,减轻普通消费者的税负。针对第二个立足点,要及时对普通电池、化学农药、塑料袋包装物等污染性产品课征消费税,通过提高消费的税收成本来减少这些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另外,还应将煤炭等化石能源也纳入征税范围,以促进不可再生能源的节约使用。

(三)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提高所得税负比重、增强居民税收负担的累进性

下一阶段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核心在于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这既是调整税收负担税种结构、提高所得税负比重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各收入阶层居民间税负公平、增强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迫切要求。

构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思路为:对具有连续性的经常性收入,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性收入、财产租赁所得等进行综合课征;而对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不连续或连续性不强的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以下改革:一是扩大征税范围,逐步对各类附加福利课税;二是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综合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应包括成本费用扣除和生计费用扣除两类,分类所得项目继续按目前费用扣除标准执行;三是优化税率结构,对综合所得可实行5%~40%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档次设置为6级为宜,而对分类所得继续使用比例税率,但可适当提高税率标准,如将财产转让所得税率提高到25%,将偶然所得税率提高到30%。

(四)继续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强对特定企业的减税力度

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总体而言已比较完善。从当前看,需要进一步优化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系,加强优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企业间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一是突出产业优惠导向,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企业、高科技企业的优惠力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是综合运用多种优惠方式,除了传统的直接减免税手段外,还要更多运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使相关企业更充分地享受到优惠利益。三是注重优惠政策向中小企业、西部地区企业等相对弱势企业群体的适度倾斜,切实减轻它们目前偏重的税收负担,促进大中小企业、东中西部企业共生发展。

(五)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增加房产保有环节税负,提高房产税比重

2011年1月起,上海、重庆作为试点地区,开始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但两地的改革方案依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如仅对增量房征税(上海)、计税依据是商品房市场交易价格而非市场评估价值等。下一阶段,需要继续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一是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除对属于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房产给予免税外,其他个人房产不论增量房还是存量房,均应征税。二是改变计税依据,按房产评估价值来进行计税,使房产税税收与资产增值联系在一起。三是实行差别税率,对普通中小户型住房实行低税率或零税率,而对高档大户型住房采取高税率。同时,要在总结沪渝两地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不失时机地向其他地区直至全国范围推广。通过上述改革措施,一方面增加房产保有环节的税负,改变目前高收入者拥有数套房产并坐享其增值收益却不用缴纳任何税收的不公平现象;另一方面,逐步增加房产税收入、提高房产税占财产税及总税收比重,将房产税打造为地方主体税种。

(六)全面深化资源税改革,提高资源性行业(企业)的资源税负水平

当前,我国资源性行业(企业)的利润率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但它们开采资源所承担的税负却明显偏低,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益的功能较弱。为此,必须深化资源税改革,提高资源税的税负水平。深化资源税改革的重点是从原来的从量计征模式改为从价计征模式。尽管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已经实行从价计征,但煤炭、盐等其他5种应税资源依然维持原先的从量计征方式。所以,下一步的资源税改革,应当及时对其他几种应税资源也实行从价计征,这有利于从总体上改变资源性行业(企业)的低资源税负与高利润率不相称的现状。在改革计税依据的同时,还要拓展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水、森林等资源也逐步纳入课税范围内,从而更好地促进资源的保护性利用与开发。

(七)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使有环境污染行为的企业与个人承担必要的税负

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环境税逐渐被西方发达国家所广泛采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面临日益严峻的生态形势,我国也有必要适时开征环境税,使环境污染者承担起与环境污染外部成本相当的税收负担,从而促进环境保护。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环境税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应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实施方略(邢丽,2009)[13]。可考虑在目前排污收费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费改税,将排污收费改为征收排污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对于征税范围,可先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较成熟的税目开征,如大气污染税等,以后再逐步增加新税目。

注释:

①本文的税种归类方式为:流转税(含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其他税(含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间接税=流转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②本文仅考虑第三产业中营利性行业的税收负担,而将非营利性行业剔除(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这是因为上述非营利性行业享受特殊的税收减免优惠,其税收负担与营利性行业不具可比性。

③根据《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2012)相关数据计算。

④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记账补贴数额很小,可忽略不计。我国个人社会保障缴款尽管目前采取收费形式,但按照国际惯例,实际上可以看作为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也属于所得税类。所以,所得税负担=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总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将(人均)所得税负担除以人均年收入就得到所得税负担率。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课题组.制约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税收制度障碍及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1,(40):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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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苟建丽.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问题不容[N].中国税务报,2006-03-15.

[4]于洪.中小企业税负及结构性税收扶持政策探析[J].税务研究,2009,(8):8-11.

[5]王剑锋.流转税影响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的分析研究——以我国城镇居民支出结构为考察基础[J].财经研究,2004,(7):14-25.

[6]万莹.我国流转税收入分配效应的实证分析[J].当代财经,2012,(7):21-30.

[7]高培勇.结构性减税:2009年税收政策的主基调[J].涉外税务,200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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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潘石,王文汇.中国结构性减税的五大原则[J].学术月刊,2010,(4):85-91.

[10]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关于当前实施结构性减税的若干政策建议[J].涉外税务,2009,(4):5-8.

[11]贾康,程瑜.论“十二五”时期的税制改革——兼谈对结构性减税与结构性增税的认识[J].税务研究,2011,(1):3-8.

[12]丛明.关于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若干问题的分析[J].创新,2012,(1):5-8.

[13]邢丽.开征环境税:结构性减税中的“加法”效应研究[J].税务研究,2009,(7):9-13.

Tax Burden Structure Imbalance and Its Adjustment

——Based on Structural Tax Reduction View

Pan Wenxuan1,2,Yang Bo3

(1.National Academy of Economic Strategy, CASS, Beijing 100045, China;

2.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 Shangha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Shanghai 200233, China;

3. Changsha branch,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Changsha 410005, China)

第5篇: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现代服务业;结构性减税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8-0054-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8.12

自1993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收入在我国税收收入中一直占据主体地位,2011年我国国内增值税收入占国家税收收入的27.04%。2009年初增值税转型改革后,2010年增值税改革上升到法律层面,“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便对“营改增”有了规划,2012年1月1日起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胡怡建(2012)认为上海增值税“扩围”试点力图在选择方向、改革路径、政策制度、分税体制和动力机制方面实现“五大”突破[1]。笔者拟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试点现状,在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之下,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使“营改增”面临新挑战

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新时期要“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制度安排设计涵盖:“扩内需、稳外需”的财税制度安排;“节能减排”的财税制度安排;“促创新、增效益”的财税制度安排;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财税制度安排等几个方面[2]。具体到税制改革的方向,不仅仅包括经济增量增长的要求,更包含经济结构优化的要求,对税收政策环境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深化增值税改革的要求更加强烈。上海的试点改革使得“营改增”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2012年7月北京等8个省市纳入试点改革范围。为避免不同优惠政策产生“洼地效应”影响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各地许多其他省市也希望尽快开展“营改增”改革。同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税收在调整经济结构、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科技进步和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税制要适应税收服务管理对象的规模、行业构成发生的新变化。因此笔者认为,要想最终实现“营改增”的目标,需要在改革过程中不断探索支持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加以扶持和鼓励,在制度层面上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起到推动作用。同时,尽快将企业的建筑物及附着设施等固定资产全部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实现增值税稳妥地彻底地“转型”。

征税来源更加复杂和多样化。现行的营业税主要针对第三产业,明确规定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金融保险业等9个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在3%~20%之间。例如娱乐业税率5%~20%,本身就容易造成税负不公的现象。增值税主要针对工业和商业领域,具体的划分范围见图1。试点增值税也只是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生产业)征收,对娱乐业等生活业的改革还未确定。另外,行业分工的不明确也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例如试点物流业涵盖运输、仓储、快递等多个行业,短时间难以明确其征税标准。当前全球产业结构已经进入由“工业经济”主导向“服务经济”主导转变的新阶段,新兴产业的行业高端化和多元化现象十分明显,很难明确区分属于销售产品还是提供劳务,更加增加了改革的难度。

结构性减税政策仍需继续完善。2011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而不是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两字之差充分说明我国的结构性减税已初见成效。结构性减税不是大规模减税,而是针对特定税种的、基于特定目的的、小幅度的、小剂量的、有限度的减税,并非不加区分地对所有税种的税负水平“平均使力”或“一刀切”,它区别于全面减税。结构性减税政策作为支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宏观税收政策方向,核心内容在于减税,关键在于有增有减,重点针对的是总体税负水平的下降。目前国内经济增速的放缓已经逐渐对结构性减税改革形成倒逼。而“营改增”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一部分,亟需推进。不能只看到“营改增”的减税作用,更重要的是明确其作为税制调整的意义,从更长远来看,“营改增”将会成为“十二五”期间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起点。“营改增”既要“减税”又要“稳收”,寻求一个平衡点,分步进行、稳中求进。

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需求更迫切。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服务业产值及就业比重的提高就成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主要标志之一,而现代服务业脑力化、技术化和知识的产权化,及其占地小、能源消耗少等低成本性和附加值极高,能够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这些都决定了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超常性,并使之成为现代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2007年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尽快使服务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服务业占GDP的比重要达到47.1%,即要提高4个百分点。“十二五”规划还特别提出,要加快发展服务业,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

二、当前“营改增”局面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相适应的方面

(一)间接税比例偏高,直接税比例偏低

通过表1提供的数据分析,暂且不讨论消费税等其他间接税,仅是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收入总和就占了税收总收入的42.2%,再加上消费税、房产税等其他间接税收入,间接税的比例明显高于直接税的比例。

财政部长谢旭人在2012年3月6日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间接税和直接税的比重问题,是在推进税制进一步改革完善当中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总的方向是进一步增加直接税的比重,减少间接税的比重①。现行的“营改增”改革将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在间接税中的主体地位,这看似与改革方向相违背。那么在今后的税制改革工作中如何进一步来调整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例,既然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又要减少增值税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增值税的改革仍旧是重中之重。按照白景明(2012)的观点,流转税的大幅减税难免会加大所得税的税基,虽然增加了直接税比例,但会引起社会收入群体的反应[3]。由此,笔者认为,“营改增”后的税率设计是解决这个问题、进行下一步改革的关键。

(二)现代服务业产值及就业比重偏低

实践证明,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是十分重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从而有效地提升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使本国经济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导位置。美国第三产业所占GDP比重达到了75.3%,日本的第三产业比重约占70%。近年来,我国第三产业的增加值不断增加,占GDP的比重也不断上升。2011年我国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只有43.35%,现代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只有34.16%(见表2),远远落后于世界水平,更落后于发达国家水平。我国的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还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

从世界范围看,服务业吸纳的就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以英国和美国为例,2008年服务业吸纳将近80%的人员就业,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从事服务行业的人数比例都超过了60%。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解决就业问题将是一个较长时期的过程(见表3),近年来,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容纳的就业人群逐年上升,吸纳了三分之一的就业人员(见表3)。

(三)改革未充分考虑试点行业特点

现行增值税是以制造业的行业特点为基础的,若将其简单地复制,不加改进,直接应用到目前征营业税的服务业,显然很难适用于服务业的特点。目前的试点方案多半限于局部,很难适应长期的“营改增”改革的需要。随着试点时间的延续,特别是试点范围扩大,这种带有修补性质和临时性安排的试点方案,其自身的局限性也逐步凸显出来。比如将增值税延伸到物流业,有些企业便可能面临增税而非减税。如此特殊的情形,若长期实施甚至推到全国,肯定会遭遇一系列难题。所以,增值税税制本身也要经历一个自身的调整过程,而且由于涉及到税制设计所植根的产业或行业基础,这种调整有可能是根本性的调整,或者说某种程度上,是增值税的自身重构。贾康(2012)认为,目前试点办法中对税目税率设计太粗,对部分行业没有兼顾到行业特点,抵扣少,但税率大幅度上升,造成了部分试点行业税负不升反降[4]。

另外,改革还造成了部分行业税负加重。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初衷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从上海试点运行情况来看,在总体税负下降的同时,部分行业如物流业、有形动产租赁业的税负有所上升,没有达到设想的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目标。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上海试点的税改方案运行一段时间以来,物流企业尤其是运输型物流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增加了”,未达到试点的预期效果。2012年3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了对65家大型物流企业的调查结果,67%的试点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均有所增加,税负平均增加5万元。这些被调查企业2008—2010年三年年均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3%。但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即使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可抵扣购进项目中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也会达到4.2%,较营业税税负上升了123%。实际上,由于试点仅在上海的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企业外购的货物和劳务中还有部分不能进行抵扣。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未考虑到交通运输行业的特殊性,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善,造成该取得的环节抵扣不能取得。

三、政策建议

首先,制定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一是降低税率级次,保持低税率。从最优税制以及国际趋势来看,增值税最好是在维持大多数服务行业的税负较现有税负略轻的基础上,尽可能保证服务行业增值税税率的统一,以实现税制的优化。根据姜明耀(2011)的测算,“营改增”所导致的服务业税负波动幅度要大于工业,服务业行业增值率较高且行业间差距明显是服务业税负波动较大的重要原因。因此很有必要在改革的同时降低增值税的总体税率,也可以进一步加大“营改增”的减税规模效应[5]。二是降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界定标准应该能促进小规模纳税人成长,从而不断扩大一般纳税人的队伍,保证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广泛延伸和内在机制的有效运行,以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因此建议将一般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降低,从试点方案中的500万元降低至100万元,这与改革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0万元和80万元的差距也不是很大,从而提高一般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三是扩大试点范围,增加试点行业。尽量减少因税收政策不同导致的“洼地效应”的影响,挑选部分运行机制比较成熟的行业在全国范围展开试点。

其次,尽快探究出适当的分享比例,维持中央和地方稳定的收入。“营改增”后,维持原归属地区的收入不变只是过渡性政策,长期的发展势必重新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享比例。白彦锋、胡涵(2012)认为,改革前后应当维持地方财力基本不变,通过2000-2009年数据的测算,地方分享比例应当从25%提高至45.61%[6]。赵宝廷(2010)通过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体制博弈模型,分析得出,当地方政府获得的共享税比例增加时,地方的税收努力水平也将提高,提高的速度减慢;为适应政府职能或支出责任向中央政府集中的趋势,中央政府可以适当提高其共享税所占比例,同时增加对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力转移支付,以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7]。笔者认为,地方的分享比例应当不低于45、61%,甚至在此基础上有小范围的浮动提高,例如中央和地方五五分成。这样在适当范围内提高地方收入的分成比例,可以有效增加地方政府收入,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特色发展优势产业,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同时,中央政府应当增加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这是在结构性减税的大背景下最可能的“政府让利”行为,也符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背景下对财税改革“增支”方面的要求。

最后,重建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在重新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体制关系后,地方的税收收入会减少,如果房产税、资源税等无法承担起地方主体税种的责任,势必会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笔者建议推动房产税作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种。作为一种财产税,房产税不是一次性缴纳,而是每年都要缴纳,相对于其他税种的组织财政收入职能,房产税更鲜明地体现了税收是政府购买公共产品的成本费用的内涵,体现了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税收理念。在此理念下,地方政府加大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投资,提升了住房周边的品质,房产升值,房主受益,房产税增加,政府有财力又可以增加公共产品投资,如此形成良性循环,房产税将逐渐成为地方的财源支柱。地方政府会自觉自愿地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专心致志优化本地投资环境、提高本地公共服务水平,大宗、稳定的收入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年复一年地产生,与贯彻地方发展战略相应的地方基本财政收入来源问题也就自然而然解决了。这符合“稳收”和“增支”的财税改革要求,也是税收更多用来改善民生的必要举措。同时,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是弥补地方财政利益受损的有效途径,将中央政府增加的收入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划拨给地方政府,不仅改革的阻力会减少,也能降低改革的成本。

参考文献:

[1]胡怡建.上海增值税“扩围”试点力图实现“五大”突破[J].税务研究,2012(1):28-32.

[2]高培勇.十二五时期的中国财税改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3]白景明.结构性减税不能大幅度减流转税[N].中国税务报,2012-03-09.

[4]贾康.当前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具体问题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12(10):35-37.

[5]姜明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2):12-16.

第6篇: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范文

【关键词】资源税 地租理论 外部性

一、从资源地租理论看资源税费的功能定位

资源税的存在理论依据:国家凭借政治权利获得税收,凭借所有权利获得租金,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理应获得租金,而矿产开采人获得开采权利后,由于矿产资源禀赋的差异,其开采难度、收益会有较大的差别,因此,国家又有必要对其征收税金。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分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国家不仅有权取得绝对收益,而且要调节级差地租。绝对地租体现在我国的资源税费改革中就是1982年提出的矿区使用费。极差地租理论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从资源的角度,对资源的级差地租Ⅰ征税即对不同质量资源占用开发者有差别地征税。资源角度的级差地租Ⅱ即对连续对同一矿床追加投资,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来获得超额利润,一般可以增加矿产的可利用程度,我们可以对此部分减少征税。

二、从外部性理论看资源税费的功能定位

从产生的效果来看,外部性分为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前者会产生外部经济,后者则产生外部不经济;从成本转嫁过程来看,又可分为代内外部性和代际外部性。如果外部性的成本转嫁时间较短或几乎没有时间的滞留,即可将这类外部性视为发生在一代人之内的代内外部性;如果外部性的成本转嫁涉及到了不同代,可为代际外部性。资源开采即造成了代内外部性,又造成了代际外部性,因此,从外部性的理论角度,我们应该基于此理论对开采者进行征税。

自然资源的开采常会产生环境负外部性问题。例如,煤炭资源的开采会造成植被破坏、地表坍塌、水资源污染、严重时还会引发各类地质灾害。又如,对森林的大规模砍伐会造成水土流失、部分物种的灭绝、周围环境的破坏等。由于自然资源是相对有限的,这种外部性的成本转嫁可能会发生逐步的转嫁,当代人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采使用不仅对当时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形成代内不经济,而且必然会影响到后代人,从而导致后代人的价值损失,产生代际外部不经济。

三、从资源税的功能定位看我国资源税的改革方向

2010年《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率先在新疆实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2014年《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指出煤炭资源税的计征不再实行从量计征,税率幅度为2%到10%。由此可以看出,近年来国家对于资源税费的改革多是从征管角度的调整,我们要从资源税的功能定位探索资源税的改革方向。

(一)从补偿国家所有权角度

1.逐步拓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于狭窄,我国从1993年虽然逐步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并于1994年将探明的153中矿产资源全部纳入征收,但是,从国家所有权来看,资源税还应扩大范围,才能保证国家权益不受损失。虽然将所有属于国家的资源全部纳入资源税不切实际并且有一定的征收难度,但是我们应该从最为匮乏的资源入手,逐步扩大范围,比如水资源。然后逐步将所有不可再生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包括耕地资源、森林资源、滩涂资源等。

2.改进资源税的计征方法、提高征收比例。我国现在的改革主要为从量与从价计征的转化,但是从价从量不是根本的改革方法。当资源价格本身较稳定时,两种税的影响完全一样,当资源价格上升时,显然从量征收是一种较轻的税,当资源价格下降时,显然从价征收是一种较轻的税。对于企业来说,资源价格下跌时,希望从价征收,但是资源价格要受到经济形势、供需弹性等因素的影响,由从量改为从价,只能是帮助企业暂时渡过难关。但是,资源税的制度设计并不是以企业的盈利的根本,而是以合理利用资源为目的。从国家取得经济补偿的角度看,我国资源税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方征法,在开采阶段征收一定的从量税、在销售阶段征收一定的从价税,既避免资源的浪费现象又防止资源价格上涨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失。并且,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比例,也能促进我国资源利用由不可再生资源到可再生资源的转型。

(二)从补偿负外部性角度

1.补偿代内外部性。我们有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但是,资源型地区的环境多年来似乎只有恶化,所以我们从资源的开采环节征收的资源税,到未来可能从资源的使用环节征收的环保税,都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环境的治理。我们要加大资源开发地生态恢复资金的使用监督和评价机制,确保资源开采地的生态恢复。

2.补偿代际外部性。我们要建立严格的生态补偿机制。从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角度,要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必须摆脱我国粗放式的矿产资源开发模式,走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同时国家通过对新能源的鼓励开发利用,逐渐减少对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赖,从而减少对后代资源的掠夺。最后,我国应将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消费税、环保税、相关收费等收入,按照属性、功能、支出用途等加以分类整合,按照各个税种的功能,合理划分税源,并结合政府间清晰的责任划分,明确资源税的支出方向,实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最终达到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资源、开发新能源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靳东升,周华伟.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现状、问题和改革.税务研究,2010年7月.

[2]刘尚希.资源税改革:关键在于定位.中国改革,2009年1月.

第7篇: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政策”;

一.公司“营业税改增值税”概念及其背景

“营改增”意思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其征收对象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经营交通运输业、保险金融类、娱乐文化类等的企业。而“营改增”的主要对象也主要是上述企业,目前开始从交通运输业开始逐渐进行试点工作。所谓的“增值税”,是广泛应用于除建筑业以外的第二产业的流转税种,主要征收对象为商品在生产建造中的增值部分。其征收特点有可以抵扣,价外征收等。所谓的可抵扣,是指应交增值税在最后计算时,需要抵扣商品的进项税,而所谓的价外征收,即指不同于消费税是价内税,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包含于价格内的征收税。本次改革的主要目的,即是将部分企业由应缴纳营业税为自己的税种改为缴纳增值税作为自己的主要税种。

二.公司“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内容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提出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中,税务总局提出了在交通运输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作为试点,力争在税务改革有了阶段性成果后再向其他原增收营业税的行业进行推广。税率则在沿用基本增值税税率(17%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税率以及13%的低税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新增11%以及6%两档税率,除了交通运输业执行11%的税率外,大部分行业执行6%的税率。而在之前,按照不同的行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工程业收取3%的税率。金融保险业收取5%的税率。娱乐业收取20%的税率。本次税收政策改革,简单而言,通过改变税率,以及改变增收方式而实施的征税改革。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原因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轨制存在,破坏了增值税的增收系统。

营业税影响了增值税发挥其中性调节的作用,增值税作为一种无差别对待收入增值的方式,对待无论制造业还是服务业的产品增值部分都一视同仁,有利于企业通过公平公正的合理竞争将企业做强。而在大多数服务行业中增收营业税,则打破了这一中性的链条,不利于增值税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营业税有其固有的不可改变的缺陷

营业税即其是按照营业额进行增税的,虽然其税率低于增值税的税率,一般为一般纳税人税率的三分之一,但是由于营业税的不可抵扣,造成了某些企业实际应纳的营业税的税率高于增值税的税率。据测算,如果服务行业的增值率低于三分之一,就会出现营业室税率高于增值税税率的情况。同样,不可抵扣的行为也导致了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这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指应纳营业税的企业购进的商品或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另一方面是指应纳税企业购进的商品或服务的营业税无法抵扣。这种重复纳税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使企业负担变重。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力求切实降低原营业税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同时,企业外购产品需要较高的税务成本,将会导致企业自己生产其所需产品,进而不利于社会分工的合理健康发展。

四.“营改增”在上海的试点与思考总结

(一)试点总体情况

上海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营业税改收增值税的尝试。优先选择了1+6的模式,即在交通运输业,以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六个现代服务业产业开展了试点活动。其效果可见一斑。据新华网报道:“海市财税局最新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上海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共计13.9万户,比年初增加2.1万户,增长17.8%,其中,新办企业为8779户、新增试点项目的企业为1.2万户,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

与原实行营业税税制相比,实施“营改增”改革后,今年上半年,上海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约44.5亿元,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相应减少税收收入、增加财政支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降幅为40%左右;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总体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即从整体上来讲,结构化减税的目标得到初步实现,下面是关于本次试点活动的一些反思总结。

(二)试点的成效

1 首先,通过本次营改增的活动,使得原先广大营业税应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受益颇多。新的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低于原应纳营业税税率5%以上。

2其次,这次试点活动,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中国现在正处于产业结构优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提升自身产品的科学技术含量与经济附加值,必须通过服务业的发展来进行不断完善改进。中国产品长期处在微笑曲线的最低端,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必须提高“产前”“产后”的投入。而这一切都与现在服务业密不可分。为了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税制改革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营改增的尝试,是从改革税制开始,力争提升服务业的发展能力。

3 这次试点活动,将会推进整个“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这次试点活动虽然是在上海才实施了半年,但其影响深远,社会反应极其热烈。虽然在实施的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但是也正是这些问题的暴露于解决,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改革的发展。

(三) 改革暴露的不足

1 个别企业税率负担不降反升

个别企业因为达不到“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不能享受较低税率,同时,由于进项税负不能完全抵扣等原因,导致了其实际税率不降反升。虽然从整个宏观角度来看试点地区税率有所下降,但个别企业的2 企业合规成本增高

企业为了贯彻从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变的政策,必须调整现在的税收缴纳体系。例如相关企业要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设备以及增值税每个环节需要更加繁琐的操作等,都成为企业合规成本的一部分。

(四)对策

1扩大营改增的范围,包括行业范围和区域范围。

一方面,扩大增值税增收的行业范围,包括金融、通讯等行业,作为企业的上游企业,当这些行业开始“营改增”以后,会让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另一方面,扩大试点的地域范围,不仅仅在个别地区,而应该覆盖大部分企业的业务范围,否则容易产生洼地效应,导致区域差异的产生扩大。

2税率调整

对于个别行业,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在过渡期内对其实施较为优惠的税率,以求平稳的过渡,国家直接让利于企。让减税的政策落到实处。

3针对不同行业出台不同细则。

例如,金融业如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必须通过出台相应的行业法规进行规范,做到有法可依,可操作。

4.相关培训的进行。

第8篇: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范文

【关键词】环境税法 环境税 碳税 费改税

一、我国环境税法的立法探索

新一轮税改启动以来,我国运用税收手段促进环境保护的尝试开始。2007首次明确提出“研究开征环境税”;十二五规划中明确要求“继续推进费改税,全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税”;2011年提出“实施有利于环保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保税”;2012年,国务院将《环境税法》作为“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63件立法项目之一,并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共同起草。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消费税、资源税改革,做好房地产税、环保税立法相关工作”的税收制度改革内容。到14年底,《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送审;至2016年两会期间,《环境保护税法》已经列入了当年的立法计划,不出意外的话今年就能顺利出台。

二、我国当前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对于环境保护主要采取收费的形式进行监管,同时在现行税收体系中辅之以部分对环保有益的税收规定。就费用方面来说,主要是指排污费。现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范围。税收方面,主要是在现行的主要税种中设立部分税目,从而引导生产与消费,实现环保的目的。我国在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主要税种中都设立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目,以促进生态环境的和谐及可持续发展。

我国现行环保方面的收费及税收对保护环境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目前的严峻事实看,显然还不够。就排污费而言,其制度有以下缺陷:首先,企业只要缴纳了排污费就等于变相取得了污染权,无法从根本上遏制企业的污染行为。其次,排污费只针对企业的部分污染行为缴纳,现实中有大量的非企业排污主体被排除在应缴费的群体之外。再次,排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用途性质不明确,受到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比较大,其使用也缺乏监督。第四,现行排污费主要着重于环保资金的筹集以及对企业排污行为的末端治理,而不能像税收一样发挥对企业行为的事前指引和诱导作用。此外,排污费还存在着征收不规范、征收率偏低等问题。

再看与环保有关的税收方面,这些税种、税目大多不是直接以环保为目的,针对性不强,保护的范围有限,而且税率偏低,对环保的调节力度不够。因此,我国探索设立专门的环境税是非常紧迫也是非常必要的。

三、我国环境税法主要争议问题

(一)费改税足够吗

根据目前来看,我国制定环境税法极可能只包含污染排放和二氧化碳,基本上相当于在现有排污费的基础上进行改革。这让人不免思考,既然要制定专门的环境税,仅实行费改税就够了吗?

我国目前在环境税方面实行的是“费改税”方案。这一方案即在我国目前征收排污费的基础上,将污水处理费和二氧化硫排污费等收费项目转为环境税,并重点考虑制定二氧化碳税、生态税等。这一方案虽看似改革力度小,但从目前复杂的现实而言是最稳妥的,改革阻力小也好操作,在环境税设立初期先对排放量大且相对稳定且征收也比较容易的污染物实行“费改税”,随着环境税征收体系以及其他关于生态方面的政策措施的成熟后进一步扩大环境税的征收范围,逐步完善环境税。个人认为,这一方案对当前我国是最为合理的。我国目前环境现实确实严峻,但若就此认为我国环境税设立需要一步到位就太不现实了。环境税的设计不仅要考虑理论上的合理性,更要考虑实践中的可行性;既要借鉴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更应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国情为基础,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境税制。

(二)要不要设立碳税

针对是否要征收碳税的争议也非常大,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中碳的排放量来征税。由于有研究表明,征收碳税将影响国际竞争力,国际上也经常将此问题与政治问题相联系,因此碳税是一个更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验来看,开征碳税将明显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例如芬兰从1990年开征碳税,从1990~1998年间,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7%;瑞典从1991年征收碳税,截至1995年,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15%,其中排放量90%的减少源于征收碳税。因此,我国应在环境税中设立碳税,同时针对我国二氧化碳减排技术水平低的现实,笔者建议通过实行低税率,提高计征标准,对能源密集型产业税收返还等手段,支持可再生能源和节能减排产业的发展。

(三)高税率还是低税率

环境税征收的税率既关系到环境税的效果,也关系到企业的承受力,因此税率也是备受关注的话题。一方面,低税率对企业不足以产生震慑,难以达到引导企业改善生产技术、节能减排的效果;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压力下,高税率会增加企业负担,不利于经济形势发展。

2004年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了我国排污费的收费标准,要求在2015年6月前,将排污费提高1倍。例如二氧化硫,每污染当量由0.63元提高至1.2元以上;废水中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0.7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以上。

个人建议,在环境税的开征初期以提高之后的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全国最低的环境税税率标准,同时赋予地方立法者权利,以此更好的推动环境税的实施,又有利于平衡企业的赋税水平,从整体上促进经济发展。

(四)如何征收,如何使用

环境税应该如何征收也是一个现实性的大问题。核定排放量具有很强的技术专业性,如果交由税务部门,除了遭遇技术困境,还会削弱环保部门监督企业污染排放的责任,不利于环境税的征管。因此,笔者建议征收环节由“税务部门主管,环保部门认定”,即环保部门负责核定污染排放量,而其他得征税工作则交由税务部门负责,不过这就牵涉到了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需要在实践中协调与磨合。

此外,在环境税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一,专款专用可以提高环境税的接受度,有助于获得公众支持。其次,在环境税开展初期,专款专用的推行有利于集中资金用于环保事业,有效的缓解环境保护的压力。再次,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坚持公开预算,公开支出,有利于保证环保资金的来源,使支出项目得到落实,有利于改善当前环境状况。

四、结语

开征环境税是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既要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环境税收体系,更应从自身实际出发,保证环境税的征收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税体系,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马中,谭雪,石磊,程云飞.论环保税的立法思想[J].税务研究,2014(07).

[2]华国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视野下的我国环境税立法研究[J].安徽大学学报,2011(05).

第9篇: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范文

[关键词]生态税收;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税;生态税收优惠

生态税收又称绿色税收、环境税收,是指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各种税收的总称,包括一切对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有作用的税种和税收条款,甚至可以包括各种法定征收的费用。在国外的文献中,虽然生态税收的名称不少,但研究的内容是一致的,即如何通过税收手段来实现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可见生态税收的含义是十分广泛的,并非简单意义上的单个税种,而是由多个税种和多项税收措施组成的科学、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它是与流转税、所得税并列的一个大类。生态税收体系具体有以下内容:一是税收限制。即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特定行为和产品征税,如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开采税等。二是税收引导。即利用税收优惠与鼓励措施引导投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国际上采用的生态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减税、免税、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公积金等。税收限制是一种事后的惩罚,带有消极性与被动性;税收优惠则是事前的鼓励,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由于征税所得款项都必须依法用于治理相应的环境污染,使得征税的消极性和被动性相对减弱。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和制止了污染物的排放,同时也为环保事业提供了专项资金。鉴于此,在生态税收体系中征税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税收优惠则只能作为配套措施来运用。

一、我国生态税费政策的现实考察

(一)生态税费政策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极其显著的成绩,但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瓶颈之一。虽然目前我国并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生态税收,但近年来采取的一系列具有生态价值的税费政策,与政府的其他政策措施相配合,在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排污收费制度。二是当初并非为了生态目的,而实际上却具有生态效果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三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行为而采取的分散在其他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增值税对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适用低税率或者给予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对环保企业给予的税收优惠;农业税对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增加肥力、植树造林等有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给予税收优惠,等等。上述税费政策通过采取税收限制与税收优惠相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限制污染、鼓励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政策导向。但是,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税收在环保方面应有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二)生态税费政策问题分析

1 主体税种缺位,环保资金难保证。随着环境污染程度的加剧和污染范围的扩大,治理与改善环境状况的任务日益艰巨,要求财政提供的资金不断增加。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在保护环境的各项措施中,税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征收环境保护税则是筹集环保资金的最有效方法。然而,我国现行税法中却没有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行为和产品课税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环保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环保税在整个生态税收体系中应处于主体地位,该税种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而单纯依靠收费筹集的环保资金已经很难满足日趋严峻的环境形势的需求,开征环保税已势在必行。

2 排污收费制度立法层次低,征管不到位。我国的排污收费工作始于1982年,虽然2003年对1982年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使新的排污收费制度出现了一些新的重大变化,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立法层次低,征收不规范。作为辅助行政手段运用的排污收费属于政府行为,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在大量的乱收费和乱摊派使企业负担能力很低的情况下,排污费难免会使污染者认为是在承担政府的某种“摊派”,因而产生抵触心理。再加之征收工作缺乏刚性,随意性强,征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议价收费”、“感情收费”等不正常的现象,大大降低了其应有的调节作用。(2)对拒缴和挪用排污费者的处罚力度不够。《条例》规定对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样规定罚款的额度明显过轻。对于追求利润的企业来说,缴纳排污费比起对环保的投资依然少得多,所以他们宁可缴纳排污费或罚款来代替对环保的投资。同时该罚款数额与《税收征管法》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也不一致。此外,《条例》对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行为,仅仅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剥夺其10年申请专项资金的权利,并处以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也是极其微弱的处罚。因为作为挪用者怀着侥幸心理,如果挤占、挪用资金能够产生更大经济效益的话,那么剥夺其申请权利就无足轻重了。

3 相关税种设计时环保因素考虑不够,生态功能难以有效发挥。(1)资源税。首先,性质定位不合理。按照征收目的的不同资源税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一般资源税是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普遍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达到政府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级差资源税是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因资源条件差异获得的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通过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由于大多数自然资源属于公共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往往因不需要或很少需要支付费用而过度使用,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其他国家的资源税多采用普遍征收为主、级差调节为辅的原则。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为“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但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这种性质定位不仅与世界潮流相悖,而且由于其没有给出资源价格,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因而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作用的有效发挥。其次,征税范围过窄。我国现行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开采和盐的生产征税,使大量具有生态价值的水、森林、草原、滩涂等资源长期处于税收监控之外。这不仅与公平税负原则不符,同时也使利用资源生产的后续产品的比价极不合理,从而导致了非税资源的过度消耗和严重浪费。第三,税额设置不合理。由于历史的原因,资源税单位税额设置偏低,而且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弱化了税收对资源的保护作用。第四,计税依据有待调整。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资源的销售数量或使用数量。这意味着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应税资源不征税,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了资源的积压和浪费。(2)消费税。消费税设立之初并没有考虑消费应税产品的行为所产生的外部环境成本,但在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叠加征收一道消费税,以及对含铅与不含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和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实行税额减征等,确实体现了限制污染的税收意图。但是,消费税征税对象限于5大类、11种消费品,其中与环境有关的仅有8种,课税范围过窄,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氟利昂、化肥、一次性产品(相机、剃刀、饮料容器、塑料袋)以及煤炭等,这对环境的保护也是极其不利的。(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专门为城市维护建设(包括环境治理)而征收的一种地方税。税款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但此税主要依赖于上述三税,税基不稳定。若三税减免,必然会减少城市维护建设税,从而影响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在车船使用税中则规定机动车船主要按辆或载重吨位征收,而对车辆由于性能、油耗和尾气排放量的不同对环境损害程度的差异等因素则不予考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车辆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没有关系。此外,由于车船使用税征收额度较轻,实际操作中很难起到缓解交通拥挤和减轻大气污染的作用,而需要更多地使用交通管制手段。

4 生态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整体协调性差。我国现行税制在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环保性质的税收优惠,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以下弊端:(1)税收优惠在形式上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与免税,受益面较窄,且缺乏明显的针对性与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2)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生态税收优惠措施过于零星、分散,大多为临时性、阶段性的保护政策,缺乏系统性与前瞻性。有些税收优惠措施在扶持或保护一些产业或部门利益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却起了负面作用。如增值税中为支持农业发展,规定对农膜、农药尤其是剧毒农药实行低税率等。

二、构建我国生态税制的模式取向

(一)对排污收费实行费改税,开征专门的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央“清费立税”的精神,对现行排污收费制度进行税收化改造,提升其立法层次,开征专门的环保税。在实行费改税的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1)征税范围要合理。鉴于我国当前首要的生态环保目标应是扭转水污染、大气污染及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不断加剧的趋势,因此,应首先选择工业污水、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工业固体垃圾以及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噪声作为课税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2)税基确定要准确。可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以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浓度作为税基,即按照纳税人某种活动所产生污染物的实际数值或估计值来计税。这样做一方面可直接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减少其废物排放;另一方面这种以排污量为税基的做法使企业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治污方式,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3)税率制定要适中。税率不宜订得过高,以免抑制生产活动,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太高的代价;也不能过低,否则其调控功能将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最优税率应使企业的边际控制成本与边际社会损失成本相等。可采用弹性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以便使防治污染的总成本在每一时期都能趋于最小化。(4)税收征管选择要科学。可作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各级政府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确保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益,真正做到“取之于环保,用之于环保,造福于社会。”同时,应加强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联系,明确各自职责。环保部门负责定期对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计税信息,而税务部门则负责税款的征缴。(5)惩罚力度要加大。对违法者惩处一定要严厉,使拒缴税款和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风险远远大于其收益。建议对上述违法行为统一适用《税收征管法》,实现与征管法的有效衔接。

(二)改革相关税种,增强其环保功能

1 改革资源税。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确立普遍征收为主的征收机制。建立一般性质的资源税,弱化其原有的调节级差收益的功能,向所有自然资源开采、生产单位和个人普遍征收,并合理确定资源的价格,最终实现政府通过征税调节自然资源的供给和需求,进而影响自然资源配置的目的。(2)扩大征收范围。首先应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和森林、草场资源的生态破坏问题。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其他资源(如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等)纳入征收范围。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对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统一并入资源税中,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只要是采伐、垦荒、兴建工程以及生活设施建设用地等,都应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开发用途、使用期限等情况征收资源税。这将有利于缓解我国人口多与耕地不足之间的矛盾,促进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3)调整税率。首先,对铁、煤、石油等非再生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之后在销售环节根据销售价格再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力争使资源税在节约非再生资源、稀缺资源方面切实发挥作用。对其他资源则仍采用定额税率,统一在开采或生产环节从量计征。其次,对所有应税资源普遍调高单位税额或税率,并适当拉大税档之间的级距。通过提高税负和运用差别税率强化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防止资源的乱采滥用。(4)完善计税依据。对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资源的计税数量由销售或使用数量改为实际开采或生产数量,而对是否已经销售或使用则不予考虑。上述做法不仅可以使纳税人能够从自身利益或市场需求出发合理开采资源,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杜绝损失浪费的现象。同时也便于源头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2 完善消费税。(1)扩大征税范围。将那些用难以降解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类包装物品、一次性使用的电池以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等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2)在继续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实行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以体现对具有环保功能的汽车在税收上的优惠,从而促使消费者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消费选择,提高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果。(3)提高税率。应对既危害健康又污染环境的香烟、鞭炮、焰火等消费品以及用引起公害的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汽油、柴油等消费品课以重税。

3 改革其他相关税种。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首先将其由附加税改为独立税,使其拥有独立的税基,成为独立的税种;其次,把征税范围扩大到乡镇,税名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车船使用税,首先应统一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为车船税,使之成为一个真正的财产税税种;其次,根据车船污染程度确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污染程度分档征收,并对生产、销售以及购买环保节能型车船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第三,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使其缓解交通拥挤和减轻大气污染的生态效用得以充分发挥。

(三)完善税收优惠措施,优化生态税收体系

首先,增加生态税收优惠形式。除继续保留必要的减免税优惠形式外,还应增加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公积金,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合理有效地引导资金流向,激励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其次,尽可能取消或调整不利于环保的优惠政策。如取消对能源的不合理补贴;在适当时机取消对农膜、农药特别是剧毒农药的优惠增值税税率的待遇。此外,还应根据我国的环保目标,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

[参考文献]

[1]李兰英 对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生态税收体系的思考[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8):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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