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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消费税;地方税主体税种;零售环节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7月26日
一、营改增背景下地方财政急需新主体税种的支持
(一)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功能下降。对我国现有的税收体制而言,“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进意味着营业税这一地方主要税收收入将受很大影响,“营改增”对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大部分上缴中央将进一步影响地方税收。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举措,必然会相对减少地方的税收收入,增加地方税收征管的难度。因此,对未来的地方财政而言,必然迫切需要寻求一个新的可以替代传统营业税的主体税种。
(二)地方缺乏有实际影响力的主体税种。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来源的主体税种,伴随着“营改增”推进,营业税征税范围缩小并被增值税所替代,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功能日益下降,会慢慢退出地方税收范围。而除了营业税之外,个人所得税虽然也是政府税收收入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其主要作用于调节居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出于其自身的地区范围差异较大所具有的特殊性及作用意义考虑,其不能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其次,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起受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政策调整,由地方税转变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其主要政策的制定和决策归中央所属,也使得此两大税种不能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则其余的所属地方税的都是一些零星分布的小税种,其税收征管难度大,成本高,且也都是小额税种,所以尽管看起来所属地方管理的税种很多,但是对地方财力起决定性影响且长期稳定的税种却极为缺乏。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可行性分析
在美国,消费税和房产税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我国政府及社会各方力量在积极研究房产税的同时,也在从消费税所具优势及其自身特性方面思考趁此次消费税改革的契机,使其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特征。目前,“成为地方主体财源的税种”已基本达成一个普遍共识,即应具备以下特性:一是税基较宽,税源丰富,且具有增长潜力,对增加地方税收规模影响较大;二是在收入和地区产业结构方面具有较强的调节性;三是在税收制度方面严密规范,透明度高,便于征管。
(二)消费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势。消费税兼具增加财政收入和引导部分商品消费的功能,改革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转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具有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势条件。
1、消费税税源丰富。我国现有的消费税是仅次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第四大重要税种。与此同时,我国现有的进出口增长以及居民消费欲望的不断增加,进一步提升了消费税未来的征收规模和额度。截至2014年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8,906.82亿元,且不包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而且是以烟酒等14个应税消费品(不包括新增的电池和涂料)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收规模。如果对消费税进行改革,将资源性产品和奢侈品消费税纳入,那么税收规模将会大幅度提升。
2、消费税具有税收的双向调节作用。将消费税收益归地方所有,就会激励地方政府改善公共服务,将投资转向与居民消费有关的行业和领域,实现市场资源的更好配置,以吸引更多的消费。除此之外,就需求层面而言,消费税的征收无疑可以调整居民的消费结构,引导居民理性消费观念形成,促使其消费方式科学合理转变。
3、消费税能够有效缓解地方财政压力。营业税是中国第三大税种,营业税原本全额归地方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在“营改增”全部完成之后便丧失这部分收入,加之卖地收入逐渐减少,以及债务和事权的问题,这些都给地方财政带来极大的压力。将消费税建设为地方税,税收收入调给地方,可以对冲“营改增”造成的地方减收,这些收入可以激发地方政府在教育、养老保险、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的投资建设,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提高其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地方消费的积极性。
三、消费税建设为地方主体税种构想改革建议
消费税改革应坚持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符合国家财政需要,促进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完善消费税立法。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上。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对于调整约束征纳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当前消费税改革最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制定出台一部科学合理有效的《消费税税法》,而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方向则应该遵循有法必依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要做到有增有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改革首先要取消一些基本生产资料和已经成为大众生活必需品的税种,比如啤酒、酒精和轮胎等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的生产资料;其次应将更多的高污染、高耗能、高消费的服务行业和消费产品纳入征收范围,比如将化学燃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造纸、建材等行业以及高档娱乐场所、私人飞机、高档皮革制品等加入消费税应税品目,通过实施“有增有减”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措施,进一步增强消费税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三)进行科学合理的税率设计。消费税税率设计要根据应税商品的特点去调整,具体来说就是根据消费品的生活必需程度、产品的替代性及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和能耗来设计税率。第一,对于生活必需程度高的消费商品和服务实行高税率;对于生活必需程度低的实行低税率或者取消税率。第二,对于可替代性弱的国家严格限制生产和消费的产品待以高税率。第三,对于高污染、高能耗、对人体危害程度大的产品课以高税率,例如鞭炮、焰火以及香烟等,以起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引导理性消费的目的。在此,也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经验,按照产品的不同消费档次和价位进行分门别类的消费税率的征收,以此提升税额征收的差异性,更为合理地引导消费者的理性消费,同时也能够帮助生产者进行有序的创新研发,避免传统单一的生产模式。
(四)调整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转到零售环节征收。改变征收环节,就是把原来在生产和批发环节的消费税推到零售环节,零售环节征收类似于美国州级为主征收的销售税。这种做法优点是地方政府不会特别热衷于办企业,而是被激励去优化辖区经营环境,促成辖区购销两旺,并同时增强消费者对所消费商品所负担税负的感知能力,促使其理性消费。从未来我国的税种征收发展趋势而言,消费税将在生产环节征收转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并成为未来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五)推行“价内税”为“价外税”的改革试点。从价税关系来看,目前大多OECD国家都采用“价外税”的计税方法,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将我国的消费税从商品价格中剥离出来,可以采取试点改革的方式,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在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税款和价款,让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时了解自己所承担的消费税款的多少,引导其理性消费,同时进一步增加对商家缴税的制约力度,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强化对税务机关的制约。通过试点推进,总结在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及时改正,然后逐步拓宽试点,推向全国。
主要参考文献:
[1]杨芷晴.试析“营改增”背景下的消费税改革[J].税务研究,2013.7.
[关键词] 消费税改革 课税范围 税率 征收形式 征收环节
消费税作为国家的一个税收政策工具,其立法意图,就是期望通过调节人们的消费需求,引导社会资源配置或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自1994年正式开征消费税以来,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但12年经济高速的发展,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的变化、调整,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已不可避免的显示出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并不能充分真实地反映消费税的立法意图,出现了现行消费税制度与社会发展水平相脱节,在征税范围、征收形式和征收环节等方面的缺陷日益凸显的问题。2006年4月1日消费税制的改革(以下就简称“06税改”)就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进行的。
一、2006年消费税改革的成就分析
此次税改是我国消费税自1994年实施以来,进行的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将消费税应税品从11大类增加到了14类:
1.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就目前而言,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经济效益有待提高,收入差距较大,且差距还在进一步扩大。木材等资源相对稀缺且利用价值不高(一次性筷子),该税目增加无疑对高尔夫,游艇等奢侈品起了抑制作用,也正是迎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呼声,对稀缺资源和环保资源有限制。
2.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面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个子目。石油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使用石油对环境亦会造成伤害,必须有效控制石油制品的过度使用或不必要浪费。可见,拓宽石油制品的征税范围无疑是理性的选择。
3.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来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的定义和我国现今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护肤护发品显然已经不是奢侈品,而成为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之必需。
4.对汽车,摩托车类的税率按照排气量的大小进行新的税率设置,尽量限制大排量汽车的使用,节约资源,促进环保。而且小排量摩托车的税率由过去的10%降低到3%。照顾了当前农村对于摩托车的巨大需求。
5.将汽车轮胎的10%的税率下调到3%,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从而相对降低了汽车和轮胎的双重征税。
6.调整白酒税率,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改变了以前以酒基分类征税的做法,降低了征税成本。
7.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3%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这些新增成品油的子目的过度措施,给予了成品油市场一个缓冲期,降低了市场可能出现动荡的风险,彰显了立法的务实性和前瞻性。
综观这次消费税改革,其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二是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体现了国家的产业导向,也即通过消费税来鼓励发展环境保护型,节约资源型,高附加值产业。这一点突出表现在对高档消费品征消费税上,亦进一步表明了我国正努力由粗放型增长方式向持续发展方式的转变。但是此次消费税的改革是阶段性的,是需要分步渐进的。我们不能奢望其能够一步到位,尽善尽美。因此修订后的消费税制在税目范围、税率、征税形式、征税环节等方面还是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
1.征税范围依然偏窄,有待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制具有明显的与时俱进性,它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变迁,征税范围亦要进一步为之扩大调整。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分类是按课征范围的宽窄,将其分为有限型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和延伸型消费税。其中我国属于有限型消费税(课征范围最小的类型)。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下,世界各国对于消费税的课征范围都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以增强本国政府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力和调控力度,以适应现代经济集约、环保的发展模式。
但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的消费税范围还可以扩大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作为征税对象。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来,消费税课税范围可以扩展到(1)奢侈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对高档家电、私人飞机、豪宅等奢侈消费品课征消费税,对赛马、高档娱乐等高档消费行为课征消费税。(2)对资源消耗量大并又能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对含磷用品,一次性塑料包装物,电池等课征消费税。此外和我国可持续相配套的垃圾税,排污税等环境税也是一片空白。
此次消费税调整征收了木质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虽然我国在木制一次性筷子上年木材消耗量很大,从宏观上讲向其征收消费税带来的弹性会很大,但是木质一性筷子对于个人而言本来价格就不高,利用消费税对个人消费行为的调整受到的效果可能不会很明显。那既然2分钱一双的筷子要征消费税,那更具调节作用的高档家具为何不征呢?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尚不包括特定高消费行为,也就是所谓“高档消费行为”。例如,娱乐业中的歌舞厅、夜总会、赛马、桑拿按摩等高利润的经营项目和服务项目,目前还只能靠征收营业税来调节。而在 “高档消费行为”中,仅仅针对消费用品而不是“行为”本身另行征收消费税,其调节功能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将一些特定高消费行为纳入到征税范围是下一阶段税改可以考虑的方向。
对于高档家电,豪宅的鉴定上可能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难度。鉴于此种情况对于高档家电可以按价格分档计税,设计一个累进税率进行征税。而对于豪宅应该对其进行资产评估来进行鉴定,到达了税务机关制定的一个标准就应该进行征税。高档娱乐行为应该在其办理会员卡,买卖门票时候交纳消费税。
2.税率设置不太科学,有待进一步完善。修订后的我国消费税税率不太科学,某些税率有失实质效力,某些税率与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不相适应。
首先就一次性筷子而言,对于一双价值两分钱的一次性筷子,征收消费税,其表面意义大于实质效力。5%的税率分配到一双价值两分钱的木筷上也不过一厘,这对于引导人们消费观念和环保节约意识有多大的影响作用?因而,对于一次性木筷征5%的税率实在是偏低了。
其次,香烟,酒类,鞭炮类商品不仅具有“劣值性”,还会产生诸多社会负面效应,应使用高税率。特别是对于鞭炮,焰火税目的税率依然维持在15%,而对于环境的危害却相当大,让鞭炮,焰火的燃放者承担更多的税负也是燃放者取得燃放乐趣的代价。
最后,在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税率上,个别的调整和幅度值得重新考虑。对于排量小于1.5升的乘用车税率为3%,税率下降了两个百分点。例如:一辆售价为4万元的1.3升夏利N3税率调整后每辆车可以少交约600百元消费税。1.0升以下的税率仍然为3%。1.5升以上至2.0升税率为5%。都没有发生变化。中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的税率,也基本上不受影响。2.0升至2.5升的乘用车税率仅从8%上升到9%,上升了一个百分点,影响也不大。而3.0以上至4.0的税率为15%。4.0以上税率为20%,税率分别上升了7个百分点和8个百分点。新的税法明显对排量3.0升以上大排量车型的生产和销量起到了限制作用。但是排量的大小对环境的污染并不是等同的,忽视这个差别导致错误的决定,一味的以排量来定税率,没有适当是给具有先进技术和环保性能的车辆一定的优惠政策。本田CRV车是国内率先达到欧Ⅳ排量标准的SUV车,简单地根据排量来定税率而不综合考虑其性能,是不太科学的。
对于此种问题,是不是应该设置一个根据轿车是否具有先进技术标准的累进税率呢?比如:在同一排量下没有到达欧Ⅳ排量标准的SUV车,对其征收20%的消费税,那对于达到欧Ⅳ排量标准的SUV车则征收18%或者更低的税率。
3.征税形式不太合理,有待进一步改进。国际上消费税一般采取价外税的方式,而我国在1994年确立消费税时,出于方便消费税与增值税交叉征收,减少社会震动和开征的各种阻力,适应当时人们的消费习惯等各方面考虑,采取了价内税的征收形式。在日常消费中,消费税金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中,最后由生产者代缴而不是由消费者直接缴纳。消费者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负担了多少税金,甚至误以为消费税金是由生产者负担的。这就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麻痹了消费者,减小了消费税调节消费者消费行为的作用,与消费税的立法意图不相适应。
为了切实发挥出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为了与国际接轨,下一阶段我们就应该改变价内税的征收形式,采取价外税形式,即价格中不含有消费税金,消费者购买应税消费品时额外支付消费税金。价外税下,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价格标签上就可以注明该种商品的加工和所应负担的税金,这样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就一目了然,就会清楚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国家限制的商品或者是特殊的消费品,进而会影响到他的消费决策和消费行为,进一步达到国家调节消费行为的目的。
4.征收环节存在瑕疵,有待进一步优化。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除了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课税,其他消费税主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多环节征收。消费税不能像增值税那样形成环环抵扣、环环监督的链条,不能形成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给偷、逃税以可乘之机。征收环节难以界定,厂商通常采取生产环节定低价、流通领域定高价的办法避税。尽管原则上税务部门针对这种情况在稽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整,但征收成本很高。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消费税,就很难将其所偷逃的消费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
对于现行消费税在生产制造环节征税而给纳税人提供了转嫁或逃避税的机会,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关注,可以考虑将征税的链条拉长,从生产(进口)一直延伸到最终的零售阶段,借鉴增值税征收办法,同时采取税款抵扣制度。也就是在生产(进口)――批发――零售各个环节实行凭消费税发票注明的消费税税款进行道道抵扣的方式,以便在各个环节形成征收消费税的监督链条,对不能如实提供购买消费品发票的将不能进行消费税税款抵扣。这样有利于堵塞现有的消费税偷、逃税现象。对无购买发票或未完消费税的消费品,如继续用于生产资料或进入流通领域,那么,在下一道环节可将上道环节未缴纳的消费税税款补回,防止税收流失,同时也对企业销售货物必须开具发票起到了控制监督作用。同时应该将消费税纳入“金税”工程系统管理,从发票的开具到税款的抵扣,及消费税的协查形成一系列税收监督管理链条。
参考文献:
[1]朱 清:“税收改革的若干问题,《中国税务》第8期2006年9月
[2]沈玉平 吴利群:《中国税制》 第二篇流转税第四章消费税,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
[3]“增强税收调节功能 促进环保资源节约”―――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消费税政策调整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经济日报》 2006~03~22。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06]22号
[5]白彦锋:“消费税改革问题研究”,《税务研究》第四期2006年5月
[6]张杨波 王 宁:“浅析消费税改革”《中国税务报》第三版2006年11月12日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49号
[8]2006年6月河南省信息中心提供数据。
关键词:城建税 流转税 征管
1.调整征收主体的背景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建税条例》),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上简称“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管理上没有发现问题。自从分税制改革至今,20年来,地税独立负责征收城建税过程中形成的重复管理,增加了征税工作量,也增加了纳税人应付多部门税收管理的负担,因此随主体税种征收城建税的呼声不断。
2012年开始,国家先后在多地进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3年8月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改增”工作。按照新一轮财税改革配套方案,国家要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营业税”字眼将在中国消失,流转税将由“增值税”和“消费税”分而治之时代接替。
2.城建税随流转税征管的必要性分析
《城建税条例》从85年施行,94年分税制改革保留至今,明确城建税随三税同步申报缴纳,但一直由地税负责征收,除经历了内外资企业政策统一的较大政策调整外,至今并没有发生大的变革,主要就是因为它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附加税收,三税缴了多少,按地区级差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城建税,并一并缴纳。但由于分税制后,三税由原来的一个征收主体,变为由两个独立的征收主体分别负责征管,国税主要负责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地税主要负责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而城建税则明确由地税负责征管。这一变革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地税在征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单位的城建税时,往往不能及时独立征收入库,而需要在采集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实缴金额后,才能准确计算该纳税人应缴城建税金额,才能判断是否存在少缴行为。同时地税部门还要了解到该纳税人相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政策以及免、抵、退税时间、金额等情况,使本来简单的城建税管理变得复杂化。而营业税单位的城建税,地税征管非常之方便,只要在征收营业税时,做到同步匹配征收就行。
随着税源专业化改革模式的推进,风险管理模式逐渐成熟,自动识别,按月(季)比对增值税、消费税与城建税差异,形成低、中等风险,开展应对,督促纳税人补缴城建税的工作常常做、年年做,不断地在重复,反而增加了地税人员不少工作量。在今年新《税收征收管理法》讨论稿中,严格滞纳金加收的管理要求讨论特别热烈,风险应对中,对每个单位要按月核对是否少缴城建税、并按月计算该税种滞纳金工作成为风险应对中的最大工作量之一。
2012年,“6+1”营业税劳务实行“营改增”,拉开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序幕,随之2013年广播影视服务业,2014年邮政业、电信业改征增值税,紧接着建筑、房地产、等原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在 “十二五”收关之前,将逐渐从地税税收征管中淡出。
目前,国、地税之间虽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但仍存在时间差,能否完全实现城建税同增值税(消费税)同步缴纳,还依赖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和对城建税政策规定的掌握程度。而地税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实缴数的时间往往要向后推迟一个月。同时,缴纳城建税的纳税人几乎覆盖了所有纳税人,也就是说,地税要面对所有纳税人,在国税缴纳增值税后,跟着要开展城建税的进一步管理,这种分而治之的管理模式,即显工作重复,又增加了纳税人不必要的负担,是时候需要进行调整了。
3.城建税随流转税征管的可行性分析
随增值税或消费税主体税种,同步征收城建税是最有效率、最为科学的管理方法。
首先,《城建税条例》)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条例规定同时缴纳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便于征收管理,不为城建税单一税种,再增加额外的工作量,这从行政法规规定上提供了城建税随主体税种同时征缴的依据。
其次,因为主体税种增值税、消费税本身涉及一定的特殊政策规定,影响到城建税计税依据的计算口径问题,不是每个纳税人都是简单地按实缴增值税、消费税来计算的。如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城建税规定,出口退税抵内销照征城建税等。涉及政策的同步执行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由熟悉主体税种政策的管理者来完成城建税的征收管理,不易错征、误征或少征。同时,在增值税、消费税缴纳环节同时完成城建税的征收,可以大大减轻后续管理计算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量,从而优化管理,节约成本,减轻负担。
[关键词]消费税;税收;征税范围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及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是流转税的范畴。征收消费税有着其特定的意义,是符合时展需求的。文章首先介绍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定位,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消费税政策具体评析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上的问题,发现并整理问题,然后阐述自己的观点;最后结合问题找出较好的解决方案。
1.消费税征收范围及定位
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实木地板、游艇、高档手表、摩托车、汽车轮胎、成品油、鞭炮焰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香烟等14个税目。在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调整后,应税商品主要包含五大类,其中第一类为不宜过度消费的商品。第二类为奢侈品,例如游艇、高级手表、贵重首饰等。第三类为高耗能商品,如摩托车、轿车等。对这些商品征税,可有效节约能源。第四类为不可再生或不可替代的商品,例如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对其征税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第五类为具有财政意义的商品,如汽车轮胎、高档护肤护发品等。
我国消费税是选择性消费税,在确定征税范围方面具有倾向性,是通过不同税率的设定传达政策导向及调控的意图。国内最初设立消费税,其功能定位于引导社会的消费,并没有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考虑,并没有体现消费税的实际调节功能;随着社会经济改革和发展,消费税应在整体税种体系下发挥更加全面的调控作用。因此消费税应充分发挥以下的调控功能:首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其次,结合国家宏观政策,发挥产业引导功能。最后,消除商品成本外部性,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功能。
2.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
2.1新兴起的一些消费行为并不在消费税征税的范围之内
国内的消费税对奢侈消费行为如贵重饰品等开征了消费税,然而还是有很多商品及消费行为,其售价远远超出了商品的自身价值,如高档包包、珍稀实木家具及时装等。征税范围长期不变,使得消费税抑制过度消费的作用减弱,不利于对居民收入的二次分配。此外,国内消费税税目仅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对于服务业,消费税尚无涉及。目前我国进行增值税的改革,服务性行业成为了消费税的征收短板。十年来,国内的服务业迅猛发展且逐步超过了工业;这伴随着服务业消费的快速发展,如私人理财服务等已有高档化及奢侈化的趋势。这不利于引导人们的正确消费。
2.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仍包含一些普通消费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一些以前被视为奢侈品的,已经演变成了生活必备品,应及时调整对消费行为的引导。目前消费税税目并没有进行适时的增减。影响了生产及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违反了制定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原则。
2.3增设环境、能源方面的税目
我国目前并没有开征环保税,设立新的税种又困难重重。现行消费税当中已经包含了一些污染生态环境的消费品及不可再生资源。从而使得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非常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可以在消费税税目中增设保护环境的税目,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从实际方面来看,增加节能环保的税基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可以引导消费者树立起环保的消费理念;另一方面通过差别化的方法区分污染企业和环保企业的税负,运用经济手段推动企业使用发展环保技术,节能减排。
3.消费税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改革的深入,营改增的征税范围也逐步扩大,而消费税的税制结构并不完善,在营改增这样的经济背景之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必须进行适当的调整。
3.1维持税收中性
随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设置了增值税的税率,但一些奢侈消费行为及高档消费品还是不能与税收的负担能力相适应,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从理论上来看,增值税应该保持税收中性,税率的级别尽量少,从世界来看,不到50个国家税率是两种以上。所以专门为奢侈行为高端消费品、增设新税率会影响税收中性。所以增值税在流转税体系中虽是主体地位,但消费税也必须充分发挥辅助调节的作用,通过改革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对某些经济活动重点调节,使得税制功能更加完善。
3.2优化货物、劳务税制度
我国的流转税体系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营改增以后,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营业税推出之后,并不能很好的调节高档服务业(尤其是娱乐业),需要消费税填补缺位,进行调控。所以为了优化流转税制度,增强各税种间的协调互补,必须适当的调整消费税。
3.3应对税收收入的减少
流转税和所得税是我国税制体系中最重要的收入来源。营改增总体上使税负降低,使得税收收入减少,导致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加大。进行消费税改革尤其是征税范围的改革不仅会增强流转税制的调控能力,还会使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增加,减轻营改增后的政府财政压力。
4.消费税征税范围改革的思路
我国下一阶段调整消费税的主要方向应是:纳入更多高档消费品,逐步取消对普通消费品类课税,更好地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重点对高污染类消费品以及消费行为加强征税,引导产业高效节能发展;将征税范围扩展到服务业领域,扩充消费税税基。
4.1将更多奢侈品纳入征税范围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奢侈品的消费市场规模呈高速增长的态势,因此适时地扩大奢侈品的征税范围非常有必要。世界上有许多发达国家都对奢侈品消费征收高额消费税,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的经验和方式,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高档消费品及奢侈品加强征收。目前高档娱乐消费仍没被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4.2取消普通消费品的课税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税目中,对普通化妆品、汽车轮胎、工业及医用类酒精的课税已不能体现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应予以取消。如普通化妆品,国内普通化妆品已高度普及化,成为了一种生活必需品,并不能实现消费税调节收入的作用。普通化妆品、啤酒、黄酒等消费品已经成为生活中的必需品,基于消费税征收的目的,应对这些消费品消费税的征收予以取消。
4.3考虑对高污染消费品课征消费税
通过在消费税税目中加入危害环境,并提高这类产品的价格,可以很好地引导社会生产及消费行为,是非常具有可行性的。我国应参考国际惯例,将危害生态环境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中。我国还应把一些污染环境的消费品、不能再回收利用的消费品等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对生态环境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持生态环境的平衡,并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税收制度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杠杆,是一国经济政策的重要体现。本文主要以商品劳务税为例,通过与欧美等国家制度的对比及对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最新动向的分析,探讨我国税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和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商品劳务税;税制结构;改革与完善
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一方面,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对税收政策的调节引导投资者的走向,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与欧美等国家在税制方面的对比
由于社会历史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我国税收制度与一些发达国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从新税制运行后几年来看,我国现行阶段的税制结构是一种商品劳务课税(流转税)为主,所得课税为辅的税制结构,商品劳务税总额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在60%以上。而欧美发达国家在过去的近百年里,基本上完成了由商品劳务等间接税为主向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直接税为主的转换,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多在60%—80%之间。
二、我国商品劳务税的现状及改革
增值税作为各流转税中的主体税种,税收收入占到了各税种收入总额的40%左右,因此增值税的转型成为了税制改革的重点之一。2004年9月起,增值税转型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正式铺开,我国的消费型增值税从理论论证走向了实践推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全国推广消费型增值税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我国所有行业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化为消费型,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开始了“营改增”的税收改革。
三、目前我国税收制度面临的问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蓬勃发展,世界范围内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进行,这又给我国税收带来许多新问题。
我国现行的商品劳务税制仍属于改革进程中的商品劳务税制,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其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也日益明显地反映出来。其主要矛盾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商品劳务税中最主要的税种—增值税与国际上规范的增值税制相比仍存在着改革不到位的矛盾。一个符合增值税内在要求的增值税征、扣税运行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税制结构存在着结构性的漏洞。加上增值税的管理职能分割为两个平行和互不隶属的税务机关—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分别管理,又导致管理上的“互不衔接”和许多严重的管理漏洞。
2、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征税范围上存在着重叠交叉的矛盾。就一个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而言,既包括商品销售行为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又包括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而所有这两部分经营收入都是企业的增值因素,也是企业经营成本的支出因素。因此在这一方面导致税制上的交叉混乱和管理上的漏洞。要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调整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征的结构。
3、城市建设维护税设置为独立税种。实际上是地方征收商品劳务税的“附加”,本身并没有单独的课税对象,而是随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附加。而同样享受地方城市建设利益的外资企业却不征收此税。这种复杂的征税结构不仅使税收负担不平衡,还造成一个企业要多重征税,有失税负公平,有必要进行结构性改革。
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消费税的征税项目也有调整的必要与空间。
四、应对对我国商品劳务税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我国税收的主力军,在其改革上必须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借鉴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税制建设的基本经验和发展趋势。主要的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的矛盾主要是由于征扣税机制不完善造成的,因此深化增值税改革应当按照增值税的内在要求,来完善增值税的运行机制。比如,将劳务服务收入纳入增值税的增收范围,解决同一经营单位取得的收入分征增值税、营业税所带来的矛盾,以保证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连贯性和完整性。
2、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调整征税项目。从现行列入征税项目的十一类商品来看,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也列入了征税范围。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社会消费结构的变化,原来的高级消费品、奢侈品的逐步转变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和日常用品,对这些商品应适时鼓励消费的政策。因此,需要根据新的情况调整原有的征税项目。
3、调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结构,建立地方征收的经营收入税。除了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以外,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税制基础出发,把营业税与城建税改革联系起来进行改革,构架一种地方征收的新的商品劳务税。这样既可以通过改革解决现行税制中增值税与营业税相互交叉的矛盾,实现增值税的规范化,又可以通过重构地方征收的商品劳务税,推动地方商品劳务税结构的合理化。
五、税制改革深远影响
税制改革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而且是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是对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再调整。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虽然短期内部会明显显现出来,但是从长期发展观察,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
1、由于目前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税,不能扣除经营进项成本,所以存在不合理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方面可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财税制度,另一方面能使部分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2、“营改增”顺应了当前经济形势和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国际经验也表明,绝大多说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在新形势下,逐步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是深化我国税制改的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济成就举世瞩目,离不开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指引,离不开各项改革深入发展,离不开各行各业的共同努力。展望新世纪,我国是世界各国公认最有希望最有潜力的国家,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将对促进投资发挥积极作用,企业的投资环境越来越好,企业将会迎来一个新的繁荣发展时期。
总之,在我国加快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税制改革已经被提上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通过税制改革构建适合经济发展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的具有先打发展理念的发展型税制将是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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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现行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在新的流转税体系中,增值税和消费税都是对商品销售征税,但增值税是具有中性特征的一般商品税,而消费税是具有非中性特征的选择性商品税。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关系上,增值税对全部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普遍征收,消费税选择部分商品征收,是在增值税普遍课征基础上的二次课征,体现税收的调节职能。
这一制度选择的现实背景是:94年税制改革前对一些消费品征收较高税率的产品税和增值税,其目的一是筹集财政收入,二是通过制定高税率限制某些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同时对少数消费品征收高税,还体现“寓禁于征”的思想。现行消费税从收入上看只是原产品税增值税部分收入的转换,在普遍推行增值税,按同一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将有一些商品的税负大幅度降低。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调整产品结构和消费结构,对税负大幅度降低的商品再征一道消费税,使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基本上维持原来的税负水平。消费税确定五类十一种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
一是过度消费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体现“寓禁于征”的政策;二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三是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四是不可再生和替代的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五是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现行消费税采取三种征税办法:从量定额、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的复合计税。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如啤酒、汽油、柴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的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如金银首饰、化妆品、小汽车等;对卷烟、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复合计税方法。
消费税作为中央税种,为中央财政提供了强大的财力支撑,与其他税种一起,为中央政府履行职能奠定了物质基础,提供了财力保障。近3年(2001——2003)消费税收入分别为:931.24亿元、1046.56亿元和1183.20亿元,占两税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4.59%、14.29%和13.88%,占中央税收收入的比重2002年为10.23%。
二、现行消费税税基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现行消费税制运行十年来,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调整产业结构、引导社会消费、促进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行消费税税制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形成的,已经不能适应现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现行消费税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征税范围狭窄,消费税作为中央税收在生产、流转环节的调控作用大大削弱,已难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要求。
1、难以对社会收入分配发挥调节功能。我国现行消费税政策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税种,当时消费税作为流转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确定特定产品征收,以增强流转税制的调节层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都发生重大变化,社会消费基础由原来的产品消费、低档服务消费,转化为产品消费和高档服务消费,而现行消费税调节作用则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未延伸到高级消费品和高级消费行为,调节功能难以发挥,故应因时而变,对消费税征收范围给予适当调整。首先应对高级消费品即奢侈品开征高额消费税。据来自法国巴黎百富勤的报告显示,中国已进入奢侈品消费初期。该机构测算,中国的中等收入阶层家庭6年后将达到1亿个,户均拥有资产达到62万元。分析师认为,随着中等收入阶层的崛起,中国的消费率还会不断上升,预计将从2002年的58%上升到2010年的65%、2020年的71%,接近发达国家水平。2002年世界名车陆续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每辆价格在888万元—1188万元的宾利车卖出了85量,劳斯莱斯、宝马等名车的销售量也大大超出预期。这种对奢侈品狂热不仅仅发生在汽车身上,还包括手表、时装和珠宝,全球最大的钟表公司瑞士Swatch集团最近推出一只该公司有史以来最贵的手表开价600万元人民币,在前不久北京展示会上被人买走;全球最昂贵的冰淇淋品牌哈根达斯在中国开了28家店,其中2003年就新增10家,这种原装冰淇淋在中国的售价要比美国本土高出不少,但它在中国市场一直以40%的速度增长。由此看来,中国的“冒富一族”正不吝金钱,以奢侈品来显示自身的实力,在国际市场上公认的奢侈品如高级化妆品、顶尖品牌的服装、宝石、豪华车、名表等目前在国内的销售业绩均节节攀升。对高级消费品征收高额消费税正能体现按能力纳税的原则。其次应对高级消费行为开征消费税。据调查,目前公认的高消费行为主要集中在高尔夫球、高级美容、按摩、桑拿、身体护理SPA、高级夜总会、高档餐饮等方面,这些场所多以俱乐部的面目出现,要想成为一名会员,一定要有鼓鼓的钱袋作后盾,拥有一张或几张价值不菲的金卡、会员卡更是身份和财富的象征,对在这些服务场所一掷千金的行为开征消费税,更能体现消费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再次应对部分普通消费品降低消费税率或免征消费税。现行消费税是1994年制定的,其征收范围是综合考虑到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确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合理现象日显突出。像低档护肤护发品、香皂、花露水十年前也许还是奢侈品,但现在已经是大众消费的日常用品,尤其是花露水是我国特有的产品,近年来,由于其在配方上强化驱蚊、止痒功能,成为我国农村市场和城镇大众市场夏季消费的主要产品之一,成为生活条件比较落后地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生活必需品,产品价格很低。以占我国花露水市场70%以上的“六神”品牌为例,195毫升的产品出厂价为5.49元/瓶,消费税占毛利的46%,因此套在其身上的消费税“枷锁”应该去掉。
2、财政收入职能未尽发挥,对一些需求弹性相对小的非生活必须品不征税,未考虑税源稳定发展要求。我国消费税、增值税是从产品税沿袭改革而来,它规定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消费税,旨在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的财富分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开征消费税的行业大多属于传统行业,有的已是夕阳产业,税源趋于老化,税收增量小,难以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特别是在我国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都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应当开辟新的稳定的税源。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考虑到国家财政的需要,还可以将一些消费普遍、税基较宽、界限清楚、便于征管,且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一般消费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3、不适应开放的经济环境,对部分进口商品不征税,未能体现保护国内幼稚产品的部分关税替代职能。我国海关税收(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是财政收入中非常稳定,非常可靠的一个来源。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关税将在2004年降至9.4%。关税减让结束了我国对国内工业实施了长达40多年的高关税保护,这时消费税应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替代关税实行部分保护国内产业的职能。以葡萄酒为例,加入WTO,葡萄酒进口关税为65%,加上其他税费要超过100%。加入WTO后,葡萄酒进口关税将下调到14%,一些税费也相应取消,这样会比质量相当的国产葡萄酒价格还要低,作为新兴的葡萄酒生产和消费大国,国产葡萄酒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因此,对部分进口产品征收消费税如:高档手表、高级女装、高档摄(照)像设备、游艇、高尔夫球具等,一方面可以适当减轻关税降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另一方面也符合对民族幼稚产业保护的要求。
4、不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不可再生资源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仅有汽油、柴油,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产业的兴起,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耗用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费品以及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消费品日渐增多,如:一次性竹木筷、建筑装饰材料、电池、一次性饭盒、一次性塑料包装袋、含磷洗涤用品、残留剧毒化学物质的农药、味精、高档纸等,对我国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都有负面作用,保护资源和环境刻不容缓,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不能够体现“十五”计划中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二)消费税计税方法不能保证消费税税基免遭侵蚀,消费税名义税负高,实际税负低,中央财政利益受损。
1.“从量定额”征税方法以消费品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与市场价格没有直接联系,利于公平税负。但由于其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脱节,缺乏税收弹性,在通货膨胀的经济条件下,易造成税收流失。
以汽油、柴油为例,我国一直采取“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目前汽油每升的消费税额为0.2元,柴油每升的消费税为0.1元,按照我国去年的原油消费量2.7亿吨计算,全年实现消费税约为500亿元,而油价在今年内已三次涨价,较去年涨幅10%以上,石油企业的利润急剧增长。中石油上半年的净利润达到452.9亿元,同比增长了17.3%,这其中油气产量较上年同期只增长2.7%,但销售收入却增长了21.4%,是产量增长速度的十倍左右,由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国家没有从油品涨价中增收消费税。
再如白酒,2001年5月,白酒消费税由“从价定率”改为复合征收,当年实际增收酒类消费税5.8亿元,不到预期目标的1/10。这是因为全国白酒市场的70-80%是中低价酒,从量定额征收使得低价酒的税负大大增加,正规酒厂为了不亏损,必须调整产品结构,缩小规模,减少中低价酒的产量,全国白酒产量从1996年的顶峰801万吨下降到去年的372万吨。然而白酒市场是一个需求弹性不大的市场,高中低档酒都有着固定的消费群体,正规酒厂削减中低价酒的产量留出的市场空缺,被小酒厂纷纷占领,小酒厂生产隐蔽,无帐可查,而且很大部分是地下工厂,税收在此大量流失,据测算全国白酒行业一年偷漏税款在100亿元以上。
2.“从价定率”征税方法依消费品生产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由于强调在生产环节征税,纳税人通过转移定价大量侵蚀税基。全国酒类行业的通行做法是成立商业销售公司,后移部分生产环节,如将包装环节移至关联商业销售公司,从而将包装物及其押金剔除在生产成本之外,并将许多本应由生产厂家承担的广告、宣传等销售费用转移至商业环节支付,人为地压低产品的出厂价,规避消费税,以商补工。调查显示,白酒关联商业销售公司的全部销售成本中包装物成本占到50%,广告费用占25%,这两项费用本应由生产企业承担并计入产品成本,而现在则人为地被剥离到商业环节,使得白酒的出厂价格畸低。据测算,白酒行业的销售额如果按照批发价格来计算将是目前按出厂价计算销售额的3倍左右,税基遭到严重侵蚀。
三、优化消费税税基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消费结构变化情况及宏观经济政策,适当扩大税基,进一步增强消费税调节功能,提高消费税对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适应性,优化消费税税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筹集财政资金,为中央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
组织收入是税收的首要职能,也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同样,组织收入也是消费税的首要职能。最优税制理论表明,对需求弹性小的消费品课税,既能取得财政收入,又不会对经济带来超额负担;对闲暇互补的商品课征高税,对经济也不会带来扭曲。因此,对需求弹性较小的非生活必需品(如,烟、酒)征收高税,对闲暇互补品(如,高尔夫、摩托艇、歌舞厅等)征收高税,是可行的且是最优选择。消费税是中央税,对上述产品征收高税,能为中央政府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
2、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对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课税。
从单个税种来看,一国可以设置比例税率,按同一比例对所有的商品、行为或收入课征同一税收,如,增值税。但从整个税制来看,一个国家的税制设计应是累进税制(当然,并非一定实行累进税率),即,对高收入者征收较高比例的税收,对低收入者征收较低比例的税收。消费税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高收入者消费的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再课征一道消费税,进而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3、优化资源配置,保护资源和环境,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资源是稀缺的,所以才要研究如何配置资源才更有效率,如何利用资源才使资源更好的发挥作用,人们在利用资源满足自己需求的同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环境污染问题,过度消耗自然资源问题,偏好劣值品问题。政府可以利用税收手段对人们的消费行为进行调节,使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通过征收消费税限制某些消费品的消费和生产,引导社会将资源配置到更合意的产品和劳务上,而取得的税收收入还可用在改善环境,提供优值品上,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协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4、考虑地方财政利益,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实行央地共享。
优良的税制不仅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公平和效率,而且在征收管理和纳税人奉行上也效率高、成本低。作为中央税的消费税,为中央财政筹集了可观的资金,但在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上,存在着因地方政府干预带来的收入混库、人为延期纳税、藏富于企业等问题;同时,也给地方国税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不便。因此,为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消除征管阻力,做到应征尽征,可以考虑将消费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消费税实行央地共享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烟草业和酿酒业往往是经济落后地区的支柱产业,消费税中的烟税和酒税成为经济落后地区税收收入主体,而消费税全额归中央,这使落后地区捉襟见肘的财政状况得不到改善,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经济发展的愿望成为泡影,进而出现越征越穷,越穷越征的恶性循环。若实行央地共享,地方政府就能有部分财政资金用于改善地方环境,发展地方经济,同时,对解决本地区的“三农”问题也大有裨益。
四、优化消费税税基的建议
(一)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
1.扩大征收范围。①高档消费产品:游艇、摩托艇、高挡摄(照)相器材、高尔夫球具等;②高档消费行为:高尔夫等;③高消费服务业:网吧、歌舞厅、游艺厅等;④高能耗、污染环境产品:皮毛制品、一次性木筷、建筑装饰材料、高档纸尿布、高档卫生纸、电池、贺卡、香口胶、味精等;⑤开辟新税源:软饮料、水泥等;⑥部分进口商品:高档手表、高级女装、高档摄(照)像设备。
2.调整出原有部分征收品目。①非奢侈消费品:中、低档护肤护发品、金银首饰等;②国家鼓励消费产品: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等;③不构成最终消费的中间产品:汽车轮胎等。
(二)合理确定征税方法和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征税,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产品选择及考虑;价格品种比较丰富、价格差异悬殊的产品适合从价定率征收,大部分产品适合此类征收办法。改进目前一些不适应社会发展的税率设计,如对达到国际标准的低排量汽车、低排量摩托车应调低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税,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的产品选择及考虑;主要应选择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啤酒、黄酒等价格比较平稳,品质比较单一,适合从量定额征收。
3、复合征税以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的产品选择及考虑。
将石油列为复合征税范围。由于烟、酒、石油类产品需求弹性相对较小,拥有稳定的消费群体,复合征收对消费市场的冲击不会太大;
实行差别定额制度,目前对烟和酒实行的是单一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法,单一定额与售价完全脱钩,数百元一瓶的酒和几元钱一瓶的酒定额相同,对于白酒市场中占70%-80%的中低价酒来说,难以负重,未来可按照售价划分出若干档次,不同的档次执行不同的定额税率,更能体现出公平的原则,维护市场的稳定与安全。
(三)合理制定优化消费税税基配套管理措施
1、针对避税现象严重行业,采取有效的反避税措施,保护消费税税基不受侵蚀。
对前述白酒行业规避消费税的行为,应采取以下措施:①按组成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计算出的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消费税税基。②不以白酒生产厂家向其关联销售公司收取价格计征消费税,而是以关联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确定消费税的税基。③加强对关联销售公司的认定管理。对工业企业把简单加工或包装环节后移关联的销售公司核算时,应对该销售公司按照工业企业进行管理,征收消费税,防止人为地转让定价规避消费税。
一、新一轮成品油价格调整的背景
(一)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将逐步放缓
5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7.7%,比上月大幅回落0.8百分点。其中,食品价格上涨19.9%,非食品价格上涨1.7%,涨幅分别比上月回落2.2和0.1百分点。受翘尾因素和新涨价因素双双减弱的影响,预计今年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将会逐步放缓。
首先,翘尾因素下半年将明显减弱。根据计算,2008年消费价格累计翘尾因素为3.4百分点。从全年来看,各月消费价格的翘尾因素基本呈前高后低的态势:6月份以前会超过5百分点;6月份以后,翘尾因素会逐月下降,9月份以后会下降到2百分点以下。
其次,新涨价因素涨幅也将放缓。这一轮消费价格上涨的主动力是农产品,其对CPI涨幅的贡献始终在90%左右。但从5月份开始,农产品价格涨幅已经放缓。5月份食品价格环比下降1.3%,其中鲜菜价格下降15.7%,鲜蛋价格上涨4.1%;猪肉价格涨幅也开始放缓。受农产品生产周期自身的作用,加上政策支持等因素的刺激,猪肉、鲜蛋、食用植物油等产品供给在年中左右将会明显增加,其价格水平也将出现明显回落。
同时,政府抑制通胀的决心和行动也稳定了社会通胀预期。在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放缓的情况下,央行还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了1百分点,中央刚刚召开的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再次强调,要千方百计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要加强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其他紧缺商品的生产,完善储备体系,确保重要产品和物资的有效供给。在这些措施下,社会通胀预期已开始降低。
(二)成品油与原油价格倒挂导致国内产能下降
近一段时期以来,国际市场油价持续大幅度攀升,特别是今年2月中旬以来涨速加快。国内成品油与原油价格倒挂矛盾加剧,企业加工和进口亏损严重,大部分地方炼厂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供求矛盾突出。为保证国内成品油供应,必须逐步理顺价格关系,让价格发挥刺激生产、抑制消费的基本功能。
(三)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5月份以来,资本市场基本处于单边下滑的态势, 跌幅高达30%,尤其是石油石化类股票下跌较多。这种下跌与经济基本面下滑、市场信心缺失有关,也与周边股市的影响、企业利润下滑有关,而这些都与石油价格有关。理顺价格关系,有利于消除企业的政策性亏损,通过稳定大盘篮筹股来稳定股市。
二、新一轮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影响
由于价格低于市场均衡水平,调价在短期内会通过直接和间接途径增加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的压力。但从长期来看,成品油调价能促进投资和生产成本合理化,抑制投资和出口过快增长,促进总需求的平稳增长,促进总供求关系均衡,有利于抑制通胀,也有利于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不会很大
成品油价格上调对CPI的影响包括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直接途径是导致居民消费价格中的交通运输、水电燃料等消费类价格指数上升,其影响大小取决于成品油的调价幅度以及在CPI中的权重。间接途径是通过影响生产者价格(主要是生产资料价格)来影响CPI,影响大小取决于企业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程度。
由于交通通信类产品在CPI中权重在11%左右,其中的车用燃料(以成品油为主)在CPI的权重不会超过3%;居住类在CPI中权重在14%左右,其中的水电燃料在CPI的权重不会超过7%。所以成品油及相关产品在CPI中的权重不会超过10%,只要控制好价格调整、价格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就不会导致CPI 的大幅上涨。成品油的适度调价也会使生产资料价格有一定上涨,但由于这两年企业利润率较高,市场竞争也比较激烈,无论是成品油生产企业还是下游企业的成本消化能力都比较强,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对CPI的影响也不会很大。
此次成品油调价幅度在15-20%之间,对6月份当月CPI增速的影响在0.8-1.0百分点左右,对6月份当月生产者价格增速的影响在1.0-1.5百分点左右;可能使全年CPI增速增加0.07-0.08百分点,再考虑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间接影响,调价导致的全年CPI涨幅也不会超过0.15百分点,影响不会很大。实际上,此次调价只是将“油荒”等隐蔽性通胀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显性的通胀。
(二)对社会和谐也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由于私家车的普及,成品油在城市居民消费的比重越来越高,调价会对居民消费产生一定影响,对农业、公交等行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油价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
此次调价,家庭石油消费大概会增加100多元,由于近两年居民收入增长较快,对于大部分有车族来说,影响不会很大。又由于政府在调价的同时采取了以下措施:对种粮农民、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实行财政补贴;对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实行财政补贴,运输价格不提高;从7月份起,城市低保人口每人每月增加补助15元,农村增加10元。同时,不调整出租车价格,不调整液化气、天然气、铁路客运价格。这些举措,能较好地减少调价对群众生活的影响,控制调价连锁反应,保证社会和谐。
三、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的条件
此次调价之后,我国成品油价格与国际价格仍有较大差距,在短期内仍有调价的压力,在长期内则有必要加快成品油等定价机制改革,理顺价格关系,让价格真正发挥市场经济的基础性调节功能。
我国既定的石油价格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是要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要求、能够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这个方案的基本思路是:在坚持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前提下,建立既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又考虑国内市场供求、生产成本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建立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的机制,相关行业的价格联动机制,石油企业涨价收入的财政调节机制,以及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将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居民、企业和政府的承受能力,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可以看出,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必须同时具有以下几个宏观背景:一是CPI涨幅不大,走势平稳;二是国内石油供求矛盾缓和;三是国际石油价格走势平稳;四是其它能源供应相对充裕;五是与资源税、消费税改革时机不冲突。这几个因素中,最重要的是CPI上涨情况。
四、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的时机
综合以上五大因素来看,今年我国成品油价格全面改革的时机不太成熟,但成品油价格还有进一步上调的可能。
(一)全年通胀压力依然较大
受国际初级产品价格大幅上涨、国内极端气候灾害频发等因素的影响,今年我国通胀压力仍然较大。
首先,国际初级产品价格大幅上涨导致的传导压力加大。受供求关心紧张、美元贬值、投机增加等因素的影响,以石油和粮食为代表的国际初级产品价格大幅上涨。2008年前5月份,全球各种初级品和能源价格延续上年大幅上涨之势。国际油价更是站稳130美元大关,大米价格达到19年来最高,小麦价格创下28年来最高。
从历史来看,国际初级产品价格和通货膨胀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相互推动、相互促进的关系。国际初级产品价格上涨导致各国通货膨胀率的不断升高,而通胀的恶化又刺激了避险资金不断地流入商品市场购买初级产品以求保值,从而进一步推高产品价格。2008年,如果美国次贷危机导致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将推动国际初级产品价格下行,同时导致大量投机资本从初级产品市场撤离,减少通胀压力;但美元的持续贬值,使得以美元计价的国际初级产品价格持续上涨,从而增大通胀压力。从目前来看,后一种影响在今年更大。因此,国际初级产品价格上涨对国内的通胀压力加大。
其次,极端气候灾害导致的供给冲击增加。年初的雪灾和5月份的汶川大地震,是典型的供给冲击,对今年全年的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都产生了一定影响,增加了调控难度。此外,今年再次遭遇突发性、大范围自然灾害的可能性在增加。据国内外一些气象专家分析,厄尔尼诺(全球性气候变暖事件)和拉尼娜(全球性气候变冷事件)是全球气候异常的最强信号,今年可能是由前者向后者转换的年份,除了年初的全球性雪灾,今年仍有可能再发生全球性的较大气象灾害。在国际期货市场,对气候变冷灾害的预期导致指数基金纷纷买入粮食期货。最近南方地区暴雨频繁,再次敲响了警钟。如果全球乃至国内频繁发生自然灾害,对国内食品价格乃至价格总水平都会产生新的涨价压力。
其三,粮食价格补涨等因素不可忽视。5月份粮食价格涨幅比上月提高1.2个百分点,延续今年以来持续回升态势,显示粮食价格仍具有补涨压力。同时,我国的劳动力成本、资源环境成本正处于中长期上升通道,对居民消费价格的压力不减。
综合各种因素分析,如不再发生特大的自然灾害,货币供给增速不出现反弹,随着总供求关系的好转,全年CPI涨幅可能控制在6%左右,高于年初确定的4.8%的调控目标。
(二)国内石油供求矛盾总体会有所缓和
经济增长速度是决定石油消费增长的主要因素。一般情况下,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加快,石油消费增长也会加快。同时,国家限制高能耗产品出口、限制高能耗产业发展的政策,也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能耗下降,从而降低单位GDP的能耗水平,使石油消费增长慢于经济增长。2006-2007年,万元GDP石油表观消耗平均下降3.8%,万元GDP石油实际消耗平均下降5%。
2008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将会在10%左右,2005年不变价GDP将达到250452亿元,如果2008年万元GDP石油表观消耗和实际消耗分别下降3.8%和5%,达到2006-2007年的平均下降水平,则2008年石油表观消费量将达到39171万吨,实际消费量将达到38142万吨。
2008年一季度,国内原油产量增长2.2%,继续稳定增长。同时,国家将汽油、柴油和航空煤油进口关税税率从2%下调至1%,石脑油进口关税税率从原来的6%降为1%,原油出口关税税率将维持5%,燃料油进口关税税率维持3%。新的税收政策,意味着国家鼓励进口的态度非常明确。2008年,以燃料油为主要原料的地方炼厂已获批免除燃料油消费税,消费税的提高不会对地方炼厂构成成本压力,由此也可以看出国家对“保供”的重视。随着调价后,地方炼厂产能和产量的增加,全国成品油产量也会有所增长,在国家鼓励进口的环境下,预计国内石油供给会保持较快增长,石油供需矛盾总体将会有所缓和,但成品油供需矛盾仍会比较突出。
(三)国际石油价格高位回落的可能性仍然较大
从供需面来看,综合国际能源机构(IEA)、美国能源情报署(EIA),以及欧佩克三大权威机构预计,2008年全球石油需求将增长120-170万桶/日,也属于较为强劲的增长。从全球供应方面来看,考虑到美国经济问题,欧佩克上半年没有增产;而非欧佩克近年来产量递增一直令人失望。北海油田的老化,产量递减加速,目前产量增加主要来自前苏联和巴西等国。三大机构预计非欧佩克产量增加为90-110万桶/日,低于全球石油需求增幅。未来供需矛盾将继续支撑高位油价,影响因素增多使油价大幅度波动成常态,但波动幅度和具体走势取决于美国次贷危机的走势及影响、市场投机资金的流向、突发事件的规模和强度等不确定因素。
综合来看,未来油价有三种走势:即在市场供需正常状况下, 2008年布伦特原油年均价格将在85-95美元/桶之间;如果美国经济下滑最终拖累全球经济,导致石油需求明显下降,那么原油价格将明显回落到70美元/桶以下;如果石油需求保持强劲,地缘政治突发事件导致原油供应中断,或者是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供应中断,那么原油价格不仅会突破130美元/桶,下半年的油价可能更高。
从历史来看,国际石油价格和美国经济和美元走势密切相关。在美国经济下滑、美元贬值初期,石油价格上涨(OPEC:美元每贬值1%,每桶石油就上涨4美元,反之亦然)。但如果美国经济长时间恶化,世界经济增长就会放缓,石油需求就会下降,同时也会导致大量投机资本从石油市场撤离,进而拉低石油价格;如果美国经济和美元触底反弹,投机资金也会撤离石油市场,进入美国,同样拉低石油价格。因此,如果下半年美国经济继续下滑,就会出现第一种情况;如果美国经济触底反弹,就会出现第二种情况。其结果,都是石油价格回落,至少是涨幅趋稳。
大多数海外投行认为,美元汇率可能在今年三四季度出现调整,这必将影响到以美元计价的大宗商品价格。还有海外投行认为,英国、欧洲和日本的央行可能在三季度降息。在它们选择弱势货币政策之后,美元的名义有效汇率将随之出现反弹。更重要的是,如果全球经济陷入衰退,由于需求回落,能源价格也将下跌。一旦能源价格下跌成为社会预期,其必然下跌。
(四)国内电力等能源供需状况进一步好转
随着大批电源项目的相继建成投产,电力供需形势将进一步缓和。2007年电力建设继续保持较快速度,发电生产能力再创历史新高,电网建设快速发展。全国基建新增的发电装机容量10009万千瓦,新增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回路长度4.15万公里,新增220千伏及以上变电设备,容量18848万千伏安。截止2007年底,全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71329万千瓦,同比增长14.36%。电力对石油的替代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另外,全国煤炭的供求情况也会有所好转。
(五)资源税和消费税改革步伐加快
我国资源税改革方案已基本确定,近期推出的可能性较大。新的资源税制度将扩大增收范围,提高税率,从价计征,总体税负将有较大增加,进而增加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的压力。
目前,我国油品价格的含税率为23%左右,无论是含税价格和价格的含税率都远低于其他国家,应逐步将石油的“低税、低价”模式向“适度高税、高价”模式转变。可选择的改革路径有两条:一是开征燃油税;二是暂停开征燃油税方案,提高汽油、柴油消费税税率。从有关方面政策取向来看,后者的可能性更大。国家税务总局已将消费税改革列入今年工作要点,今年推出的可能性很大。如果石油消费税税率提高,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就会推迟。
(六)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的时机今年不太成熟,但继续调价的可能性存在
[关键词] 消费税调整利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这一次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对于进一步增强消费税调节功能,有效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地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消费税概述
1.消费税的基本含义。消费税是对消费税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开征。在税收理论与实践中,“消费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研究的对象即为狭义的消费税,是指以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商品劳务税的范畴,本质上是一种有选择的特殊商品劳务税。
2.消费税的课税依据。我国征收消费税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的条例和部门的规定。如:199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底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和《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2006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等。
二、调整消费税的优势
消费税的政策调整要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协调一致,才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有利于建立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同时,要根据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对消费税的税率和征税范围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引导好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其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变了消费税缺位与越位并存的现状。此次调整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一是改变了征税范围的“缺位”现象,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二是改变了征税范围的“越位”现象,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13年前,人们心目中的“奢侈品”与现在的“奢侈品”概念有很大的不同,人们用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那是有钱的象征。现在,这些物品早已成为大众消费品。取消化妆品消费税,将有利于行业的高速发展,消费者也有了更多的消费选择;同时更多的国际品牌将进入中国。而游艇、高尔夫这些都是当时想象不到的“奢侈品”,当然也就没有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里。此次调整解决了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方面存在着的与当前经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2.利于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此次调整也是根据居民收入水平而进行的,生活必需品不征消费税,而向高尔夫球、高档手表、游艇等奢侈品征收消费税。这一增一减,总体上财政收入会增加。一般来讲,政府征收消费税也有财政收入和税务行政方面的考虑。作为对消费行为进行调节的一大税种,消费税可以成为很好的宏观调控手段,更好地体现国家宏观战略意图。政府也不是看重财政收入,主要目的是向公众体现财税政策“劫富济贫”倾向,尽管此次征重税的税目并没有完全达到人们预想中的奢侈品范围,但已向外界显示,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对奢侈品征重税的范围。
3.利于抑制超前消费,增加财政收入。税收调控理论表明,只要税收存在,就必然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来源于纳税主体对课税的回应,包括正向回应和负向回应。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差别来引导纳税主体行为使之产生正向的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抑制超前消费成为此次调整最大的特点之一。中国“奢侈品”消费市场发展迅猛。一些手表的价格高达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有些手表使用贵金属,并镶嵌宝石、钻石,已经超越了其原有的计时功能,属于一种高档奢侈品。要再不对它进行征税,对企业来说就太不平等了。同时,大量奢侈品进入中国,中国消费奢侈品的人群也日益扩大,这与中国此前没有征收相关商品的消费税有关,原本该归中国的钱,到头还是归了外国,这也是这次消费税扩大征收规模的原因之一。
4.有利于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2005年全国实木地板产量8000万平方米左右,80%是用进口木地板坯材作为原料生产的。在这种背景下,把大量消耗森林资源的实木地板纳入征税范围,是鼓励节约使用木材资料,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也有利于木地板行业的整合和优胜劣汰,体现的是一种导向作用。国家此次对之增收消费税,其实也可以说是用另一种方式来植树造林,是对资源的保护。木制一次性筷子也被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为5%。一次性木筷的生产存在两大危害:一是造成木材的大量浪费,严重损耗森林资源;二是由于生产工艺落后,卫生质量往往不能达标,不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因此,对其征税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人们节约使用木材资源,其中对一次性筷子征税还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基于以上原因,国家在保护环境,对资源优化配置,以及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应采用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采用税收政策来实施调控效果将十分显著,对其征税在保护环境和聚集财政收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5.利于引进外资。这一次消费税调整传递一个重要信息:“两税合一”已在“小试牛刀”。中国的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对于只在中国销售的外资企业来说,不用交消费税。这显然对于在中国设厂生产的企业不利,对引进外资不利,如果取消化妆品消费税,这就意味着对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实行“国民待遇”。
6.便利税收征管、兼顾财政收入的原则。消费税政策的调整要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完善征管办法,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同时,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也要兼顾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三、消费税调整带来的弊端
消费税调整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总的来说是利大于弊,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此次消费税调整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很多企业将面临两难境地。企业一方面成本必须提高,另一方面又很难转嫁到市场售价中。比如汽车,国产车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执行新税率肯定会提高生产成本,但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要提高车价显然是不现实的,这部分成本只有在企业内部消化。
2.对部分行业成长影响较大。对刚刚启动起来的部分市场,如游艇市场,眼下征收10%消费税可能“弊大于利”。也许应该等市场成长起来之后再征收,这样可以扩大财政收入,对于行业而言,亦无大碍;而现在立即征收,对国家并不能起到太大的增收作用,却对行业影响很大。而且消费不足仍然是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在选择消费品征税时,必须考虑对相关产业和消费需求的影响。
3.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由于进口汽车的消费税在进口环节征收,这意味着进口成本将至少上涨3%,企业已很难消化这一成本,因此不排除转嫁到购车者身上,估计车价涨幅会达到3万~5万元。同样的对实木地板征税,使得企业提价,也会将税额嫁接到消费者身上。目前实木地板均价大概是每平方米300元,价格提高5%之后,意味着每户装修大概要增加1000多元的开支,对于精打细算装修开支的工薪阶层来说,费用的增加必然导致钟爱实木地板的部分消费者只能放弃对实木地板的消费,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实木地板市场份额的减少。
4.调整缺乏与时俱进。此次还未确立一个把消费税的调整变成一种常规的原则,即把与时俱进的原则纳入到消费税的调整中,而不能等10多年才调整一次。当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到一定阶段,既有的消费税税目满足不了社会发展变化需要的时候,就应该适时调整。人们心目中“奢侈品”概念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必然会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应该定期对奢侈品项目进行调整,以利于正确引导消费和生产。
5.征管的操作性有待加强。目前由于征管条件和技术上的一些原因,对有些产品很难征收消费税,主要原因是对这些产品的档次界定比较困难,征管上达不到要求。比如对高档家具征收消费税从政策上讲是合理的,但在操作上难度就较大,因为家具具有多种材质和形态,什么是高档,很难确定出一个可以操作的具体标准,按价格分档征税也有很多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因此,对高档消费品征税,还要看是否具备征管条件。就目前征管状况而言,还不能将所有认为应当调节的高档消费品都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向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效果上,仍然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劫富”是否就那么理所当然,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劫富”后是否就能达到“济贫”的目的,还需拭目以待。无论是要扭转社会风气,还是要缩小贫富差距,征税更多的只是一个调整步调的信号,一个意义深远的警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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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经济发展; 经济转型; 税制改革
一、经济转型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十一五”时期经济增长年均速度达11.2%;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的份额从1978年的1.8%提高到2009年的8.5%左右。2010年中国经济总量接近40万亿元,已经跃居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虽然我国经济增长迅速,但是经济发展问题依然严峻,经济转型升级成为“十二五”时期异常艰巨的任务。
“十一五”期间经济总量超额完成任务目标,但是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就业比重、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等指标均未完成目标。推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用力不均,经济增长主要依赖出口和投资,内外需结构、投资消费结构失衡状况并未改观。2010年统计公报显示三次产业结构比重为10.2:46.8:43,第二产业比重较大,第三产业比重有所提高但依然低于发达国家,服务行业发展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异。当前经济快速增长的背后是以牺牲生态平衡为代价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性开发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矛盾日益尖锐。由于受到GDP崇拜思想的左右,在环境保护、治理方面进展缓慢,因人为破坏诱发的自然灾害发生频率不断增大。目前,我国单位GDP能耗有所下降,已经由1990年的每万元2.31吨标准煤下降到2009年的每万元1.077吨标准煤,但这一指标却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68倍,是日本的6倍,甚至是印度的1.5倍。COD排放量和SO2排放量虽有下降,但是依然较高,经济发展的环境压力很大。从社会发展方面看,收入分配结构的不合理也正在威胁着经济的健康发展。非均衡发展理念一定程度上使一些地区和个人先一步发展起来,但是这种非均衡发展也更加重了地区差异、行业差异,使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因此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人与人公平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将是“十二五”时期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要想改变目前高投入、高能耗、低效率高增长的“库兹列茨增长模式”,就必须改变内外需结构、产业结构、要素投入结构以及收入分配结构。
二、经济发展与税收关系分析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税收规模,经济结构决定税收的构成,经济发展方式决定税收增长方式;税制结构则影响经济发展方式,税收规模及制度设计又影响经济结构及发展步伐。从这一点上说税收对经济发展是具有能动作用的。
供给学派著名代表人物阿瑟·拉弗的“拉弗曲线”理论指出高税负并不一定能取得较高收入,这是因为高税负可能会影响经济发展,低税负可以刺激生产、发展经济进而有利于税收收入增长。英国经济学家、前世界银行高级顾问基丝·马斯顿的研究表明:低税负国家人均GDP增长率要高于高税负国家,此外低税负国家的公共消费与私人消费的增长幅度、投资增长率、出口增长率以及社会就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均高于高税负国家。而恩根和希纳研究认为税收确实影响经济增长,如果把边际税率降低5个百分点,平均税率减少2个百分点,可使经济增长率增加0.2和0.3个百分点。卡拉斯利用OECD数据,检验了税率对人均真实GDP增长率的影响,发现若永久性地提高宏观税负1%,最初使人均GDP下降0.6%~0.7%,在以后3—4年内继续低于其趋势值。以上研究成果都从不同层面说明了税收对经济发展具有能动作用。
从宏观上看税收是财政政策手段之一,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本身良好的税制具有“自动稳定器”功能。如图1,E是经济发展均衡点,当社会需求扩张经济过热时,以累进税制为特点的所得税就会大幅增长并起到抑制经济过度扩张的作用,形成新的社会总需求AD2与社会总供给AS的新均衡即E2处。而当经济处于萧条状态下,所得税会出现相对减税效应,使得社会需求不至于下降太多即维持在AD1和新的经济均衡E1。另一方面,税收也具有“相机抉择”机制。征税可以影响社会支出水平,如图2适当减税可以增加社会消费C,进而促进国民收入的增长(由B'增长到A');相反,增税可以减少社会消费C进而减少国民收入(到C')。总之,税收对于经济发展是具有能动性的,良好的税制结构是有利于经济健康均衡发展的。
从微观角度看,征税会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插入“税收楔子”(如图3),因为税收的存在使得市场价格发生扭曲,进一步会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如图4两种产品X(1,2)、无差异曲线I(1,2)、预算约束线DD与DD',E是无税状态下的均衡点。当对X2征税后新的预算约束线DD'和新的无差异曲线I2形成新的均衡E2。征税会使得消费者相对收入减少,形成图中与原DD平行的新预算约束线(虚线),E均衡到E1的均衡就是税收的“收入效应”作用。而E1到E2的均衡就是因为X2的征税使得消费者转增对X1的消费而形成的“替代效应”。税收的收入和替代效应不仅体现在对消费者的影响上,也体现在对生产者、劳动者的影响上,同时也会对投资和消费行为产生作用。政府征税可使生产者所面临的课税商品价格相对下降,生产者出于利益的考虑就会减少征税商品生产而转向低税、免税商品的生产,即税收对生产者的“替代效应”。政府课税也会使生产者可支配生产要素减少,从而降低产能,即税收对生产者的“收入效应”。征税会使劳动者在劳动和闲暇之间做出选择,税收会减少劳动者可支配收入,为维持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而加倍工作,即体现税收的“收入效应”;另一方面,征税会降低劳动相对于闲暇的价格,劳动者可能以闲暇代替劳动。税收对私人储蓄的效应主要通过税收对个人可支配收入和税后利息率来实现,征税可以降低纳税人可支配收入,从而减少纳税人当期消费水平,为维持既定的储蓄水平而增加储蓄,即税收的“收入效应”。征税可以减少实际利息收入,降低储蓄对纳税人的吸引力,从而促使纳税人去消费而不储蓄,即税收的“替代效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将降低企业投资收益率,一方面会降低投资对企业的吸引力从而使企业减少征税领域的投资;另一方面投资收益率的降低,减少了企业可支配收益,促使企业为维持原有的收益水平而增加投资。因此,从微观视野看,税收能够在调节投资与消费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也就是说税收能够在经济转型升级中起到政策推动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税收政策是应该有所作为的。
三、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税制改革取向
当前我国经济能否进入转型升级的良性通道关键在于政策引导,而税收政策在其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重点体现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上。宏观角度看应该形成“低税负、严征管”的税制体系,这既利于拉动内需、保证经济持久发展,也利于企业公民意识的增强和社会责任意识的形成。为此经济转型背景下的税收政策取向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保持我国经济稳定增长的税收政策取向。长久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出口和投资拉动,居民消费需求不足,推动经济的“三驾马车”长期处于失衡状态。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税收政策取向应该在继续促进出口和投资的基础上,更多的刺激居民消费,使经济发展的三大引擎能够均衡发力。为促进出口和投资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适当扩大调整出口退税范围和结构,也可以对一些投资项目进行更多的税收优惠。目前我国基本呈现出一种“高物价、低工资”的发展态势,出现了经济高速发展、居民消费不足和居民幸福感不强并存的局面。这与当前高税负政策不无关系,它直接限制了居民消费的增长,也影响到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为了促进国内消费,提升居民消费能力,政府应该进行适度减税。通过减税一方面增强居民个人消费能力,另一方面降低商品价格,从而扩大居民消费。此外,要想促进居民消费从而带动经济发展,还必须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为此推动我国社会保险税制度的建立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相应税收政策的调整有助于解决我国经济发展动力不均衡的问题,保持经济增长的势头,但是要真正解决经济发展的问题还必须从“结构”上多做文章。还必须强调税收政策在调节产业结构方面的功能,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因此税收政策在引导投资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应该紧密结合,税收政策取向应该体现在推动服务业发展、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推动节能环保设备的使用和技术开发上。
第二,促进向集约型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税收政策取向。经济转型就是要将粗放经济发展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可以运用税收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为此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度,加强资源保护,适当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增强消费税环境保护功能。适当考虑低碳经济发展税制要素,整合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环保功能,增强我国税制体系的环保性。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逐步探索建立适合国情的环境税收体系,积极探索开征碳税。此外对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企业进行更多的税收优惠,比如运用加速折旧、税前列支、特定投资抵免等税基式优惠政策,引导市场主体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
第三,促进和谐稳定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政策取向。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通过允许一部分人、地区先富起来的非均衡发展方式实现了经济快速增长,但是这种发展模式也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经济发展不平衡加剧,贫富差距、地区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些问题又威胁到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要实现经济平稳健康的转型,也需要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税收政策有必要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税收分配调节社会分配,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就业问题就成为关键所在。为此可以将就业和产业结构调整作用相结合,鼓励社会发展服务业、新型产业以增加就业岗位。同时制定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纳大中专毕业生和下岗职工,对于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创业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支持。积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基础上,逐步向综合课征制个人所得税制度转变。逐步建立完善财产税制度和社会保险税制度,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四、促进转型升级的税制改革建议
具体在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发展阶段,税收制度改革应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
第一,流转税体系改革。流转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承担,高税负推动高物价,高物价直接影响到居民消费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流转税负的减负是经济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增值税和营业税改革应该协调推进,逐步降低涉农行业的增值税税负,在总结上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取消营业税,将其纳入增值税范畴。将不动产销售纳入增值税范畴,并允许企业购进不动产进项抵扣。在增值税扩容的基础上降低基本税率,并减增值税优惠政策,规范、强化消费型增值税体制的建立。在加快“金税工程(三期)”步伐的同时加强专用发票管理,重点突出强化征管,形成“低税负、严征管”的税制体系。与此同时结合分税制改革,增加增值税地方分享比重,以现有收入分成实际比重推测转并后的增值税收入分享大致维持在“五五分成”较为适宜。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结合经济转型需要从制度上支持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适当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强化消费税在产业调整、环境保护和调节收入方面的功能,为提升消费税调节作用逐步探索将征税环节进一步向零售消费环节转移。在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且不违背世贸组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逐步改革关税制度。
第二,所得税及社保税体系改革。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经济发展实际适当降低税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高技术企业和节能节水等项目给予更多支持。强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等优惠政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加大对中小微利企业的优惠力度。个人所得税在提高免征额、调整税率结构改革成果上,结合我国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整合分类所得课税项目,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向综合课征制转变。此外在规范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管理的基础上,研究推进社会保险税费制度改革。
第三,其他税制度改革。通过强化资源税职能和设立环保税以增强税收对资源及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扩大从价税机制在促进资源高效利用方面的作用,增强资源税调控力度。资源税制度设计要注意其对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统筹推进资源税与耕地占用税改革。同时要以控制水污染、碳或硫排放为突破口建立符合国情的环境税体系,重点对排放污染物行为、高耗能行为征税。总结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逐步推广房产税改革。结合房地产市场调控,进一步改革土地增值税。研究建立遗产税和赠与税,逐步增强税收制度的社会调节功能。
最后,分税制的改革完善。税收制度改革也必须正确处理中央地方关系,各税的改革要与地方税体系的改革完善相配套进行。此外,当前国地税两套征税部门也增加了纳税人纳税成本,不利于征税效率的提高,为此必须探索建立与分税制相适应并且征税效率较高的征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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