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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玉(1980.4-),男,中学二级教师,阜阳市阜南县城关中心学校。
摘要:随着“营改增”在全国全面的展开,曾经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大势已去”,一旦“营改增”的收入回归共享税种,将导致地方主体税种的缺位,这个问题亟待解决。面对这个问题,笔者考虑先将国内消费税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然后改革资源税和环境保护费等,以此作为辅助税种来完善地方的主体税种。
关键词:地方主体税种;消费税;资源税;环境税
一、地方主体税种含义及其特征
地方主体税种是指某类或者某几类在地方税收收入中占较大份额(一般占30%以上)的税种,构成地方收入的主体,税源广,税基宽,易于征管,在地方税制中能发挥主导作用,且能发挥财政功能和经济调节功能。
地方主体税种的特征:
1、税基厚,税源广,税收规模具有一定的增长能力。税基厚,收入充足;税源广,征税范围广,再加上税收规模具有增长潜力,保证地方税收收入充裕和稳定。
2、税基稳定且具有地域优势。税基稳定,征税可防止税源在地区间的流动,即防止税基由税收负担高的地方流动到税收负担低的地方,导致各地方税收差异。税基具有地域优势,一方面地方掌握税种的信息全面,方便征管,征税成本低,能提高征税效率。另一方面,选择的税种对地方经济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调节作用,能够发挥因地制宜的作用。
3、符合受益性原则。受益原则是指某税种的征税对象的受益程度与地方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有关,即某税种的税收负担重代表公共服务质量好,反之,亦然。
二、以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探究分析
随着近几年经济地飞速发展,人们购买力的提高,消费税的税源逐渐宽厚,且具有较强的增长能力;1994年我国工商税制改革时,消费税作为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出台,到现在我国消费税已经开征了20年,对其应税项目信息的把握和征税的技术都已比较成熟,征税效率也有所提高;消费税是流转税的一种,在经济上能发挥直接地调节功能,特别是对于消费地调节,《决定》强调消费税调整纳税环节,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调整到零售环节,会使得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更强。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由表1可以看出,近五年内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消费税收入规模不断加大,在2010年就已经赶超划归地方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将国内消费税(进出口消费税主要集中在发达的港口城市,划归地方,会加大地方税收差异,不符合公平原则。以下所讲的消费税是指国内消费税。)划归地方所有,国内消费税是仅次于营业税,税源相当可观。而且,十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调节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扩大,会使税基更加厚实,税源也更加广阔。由表2可以看出,近几年国内消费税在总额是营业税税收总额的一半左右,而且其增长速度飞快,特别是2008年至2010年,国内消费税增长幅度远远超过营业税的增长幅度。消费税虽然在总量上不及营业税,但是增长潜力上还是有可能赶超营业税的。综上所述,消费税符合地方主体税种税基厚,税源广,税收规模具有一定的增长能力的特质。
我国消费税虽然是流转税的一种,具有流动性,但是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改到消费环节,税源会进一步公平和稳定。在生产环节,税源的分布往往不均,若改在零售环节征收,也就是在哪消费就在哪纳税,这样税源就均匀了,这能有效防止消费品的流动性。并且消费税已在我国开征20年,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成熟的税种,对消费税应税项目信息和征税技术的把握都已比较完善,将消费税作为地方主要税种,可减少地方征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而且将消费税划归地方税,可调动地方征税的积极性,刺激地方找寻税源,根据地域的差异将一些代表身份炫耀和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消费品逐步纳入地方消费税征税范围中来,进一步提高调解消费趋向的作用。
消费税对于经济调解作用明显。根据《决定》的指示,消费税纳税的环节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一方面可使政府与消费品企业关系减弱,有效的防止地方政府为挖掘税源而对消费品企业不合理的管理,促进我国消费品产业的发展,发挥消费税对产业的经济调节作用。另一方面使地方政府更加偏重于引导消费,引导消费者减少对高档品、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消费品的消费,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对消费调节功能。
三、地方辅助税种的探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以产品的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税负较低,而且征税范围窄,没能很好的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加快资源税的改革,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扩大征税范围,即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又能抑制地方对资源的过渡开采。而且资源税除海洋石油资源外其他本就归属地方,地方对其信息把握和征管技术比较成熟,将其作为地方主体税辅助税种有一定的必要性。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增加保护环境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增加企业和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促使地方政府积极规范征税。政府对当地环境状况的信息把握更加准确,方便地方征收,并且征收的环境保护税可及时用于当地的环境治理,达到因地制宜的效果,符合地方主体税种的受益性原则,将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辅助税种有一定的必要性。
四、完善地方主体税种的建议
随着贫富差距不断的拉大、资源大量的开采和浪费、环境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促进社会公平,建设节约、环保型社会已经被提上日程。笔者认为,构建以消费税为主体,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为两翼的地方主体税种体系非常必要,而且面对“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的紧急情况,这种形式的地方主体税种体系能以最快的时间填补地方主体税种的空缺。(作者单位:1.安徽财经大学;2.阜阳市阜南县城关中心学校)
参考文献:
基金项目: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地方公共财政制度创新”(WT2012005)
作者简介:孙开(1962-),男,山东泗水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财政理论与政策研究。Email:sunkai9939@ 126com
金哲(1967-),男,辽宁盖州人,副教授,主要从事税收问题研究。Email:52785298@163com
摘要:消费税作为我国目前的重要税种之一,是通过影响人们消费方式和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而发挥环境保护作用的,同时也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经过近些年来的不断调整和改革,我国消费税制度在促进节能减排和支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导向日益凸显,但在征税范围设定、税率设计和征税环节选择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消费税制度改革的深化,应与环境保护相关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相互协调,与国际通行的环境保护税制相接轨,着力突出其支持节能减排、促进环境保护的功效,兼顾其收入分配的职能,并采取相应的、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环境保护;消费税;消费税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1006607
从征税对象涉及范围的角度来看,消费税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其中,前者主要是指对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在内的消费品的普遍课税,后者则是针对特定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的课税。在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实施消费税的国家中,大多采用特别消费税的方式,意在发挥其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合理引导消费并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消费税作为我国目前的重要税种之一,日益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同时也对环境改善、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产生着愈加突出的作用。在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着力发挥消费税特有功效的过程中,充分认识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从环保角度审视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并探讨相关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阐释
关于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问题,可以从消费者理念、行为和企业生产经营方式这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在影响人们消费方式的过程中发挥环境保护作用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征税对象,而这些消费品往往具有比较强的负外部性。按照经济学的原理,政府对个别商品征税之后,势必引起课税商品市场相对价格的上涨,从而导致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减少对课税商品的购买量,并相应地增加非税商品的购买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税便具有明显的消费替代效应。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对消费者产生引导作用,使其更倾向于减少对具有负外部性实物产品的消费,转而可能增加对非实物性产品(如教育培训、健康保健、休闲、旅游等领域产品)的消费。可以设想,在结构性减税设计当中,如果对特定消费品和一般消费品的税负分别做“一增一减”的处理,则更具有环保意义。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资源耗费较多、环境污染较严重的消费品的价格将会上升,而资源耗费较少、环境污染较轻的服务行业产品的价格将可能下降,这会促进人们的消费方式从不断增加对物质消耗转化为对提高生活品质和注重自然环境的健康方面消费,这有利于培养人们的绿色消费观和绿色消费行为。所以,在保持税收“收入中性”的前提下,对特定消费品课税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增加环境保护行业及相关行业就业机会;另一方面,随着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的转变,人们对稀缺资源的需求量相对减少,降低了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无度消费,从而使自然生态环境得到保护,进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通过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环境保护效应
基于环境保护目标实施的对特定消费品的课税,通过相关产品的价格传导机制影响消费需求,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导致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变化,从而有助于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改变投资方向。与此同时,环境保护导向的对特定消费品的课税还能够刺激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加速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技术和产品的调整,为国民经济结构的顺利转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合理转变创造条件。在供求规律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共同作用下,通过对污染产品征税,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由此可能付出的税收代价会迫使企业选择适当的污染控制技术,研发并选择新的、更加节能减排的工艺手段,既降低生产流程的成本又减少污染排放,从而有效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通过对生态资源品(如实木制品)征税,可以提高稀缺资源品的耗费成本,进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节约资源使用的领域,促进环境保护行业的发展。
(三)对提高人们生态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的积极影响
人类的生产生活依赖于必要的生存环境,也离不开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不仅要求我们合理地、有节制地开发资源、利用环境,而且还要在考虑到当代人自身发展要求的同时,照顾到后代人的发展需求和生存空间,兼顾后代人的利益。构建以环境保护为导向的消费税制度,在保护环境的理念和政策背景下合理利用资源、激励经济的内涵式发展、缩小代内收入差距、寻求代际间的公平,有利于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代代相传,促进稀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环境保护视角下的现行消费税制度基本评价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消费税自开征以来,作为与增值税相匹配并发挥特殊调节作用的税种,其收入规模持续增长,在保护环境、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1994年,消费税收入尚为4924亿元,至2011年已达到6 936亿元,年均增长率近16%[1]。按收入规模排序,2011年消费税已位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后,跻身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如图1所示),消费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有关数据整理。
(一)我国消费税制度变动中的环境保护政策取向分析
从征收范围的角度看,在我国最初实施消费税的十余年里,其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十一类应税消费品,对于其中的小汽车这种能耗品,仅按小轿车、小客车和越野车三个子目分设税率课税,并未考虑其潜在的污染水平和程度,且税率划分不细;对于资源性产品,征税范围仅包括柴油和汽油,而且税率也较低(固定税率分别仅为每升01元和02元,即使对含铅汽油的税率也仅为每升028元)。在这种情形下,显而易见,消费税所能够起到的环境保护和促进节能减排作用明显偏低。从2006年4月1日实施的消费税改革起,我们开始逐渐重视发挥和释放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相应地,消费税的税目也由11个增加至14个。与此同时,在小汽车、成品油和烟、酒等税目下还进一步细分为18个子税目,共计有28个消费税项目。与该项变动之前相比,在所谓能耗品中增加了游艇项目,将小汽车重新划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并对乘用车按照排气量的大小分别设立6个税率档次;增加了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燃料油和航空煤油、油、石脑油、溶剂油等资源性产品。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又重新对乘用车划分为7个税率档次,且相应降低了小排气量乘用车辆的税收负担,大幅度地提高了大排气量车的税负,使大、小排气量车之间的税负差达到39%之多。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又调整了卷烟的消费税税率并加强了对白酒相关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同时还实施了燃油税的改革并大幅度提高了相关税率,使7种应税成品油的平均税率上升了约7倍。对燃油实施征收消费税的改革之后,以小汽车、成品油为代表的污染品和资源品品目的消费税收入占整个消费税收入的比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在不断改革和调整的基础之上,我国既有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和节能政策取向日益凸显,消费税制度本身较过去也有了明显改进。此处,我们可以借用GDP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该系数通常是指某一国家或区域一定时期内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GDP增长速度之比,可据以预计和测算能源的消耗水平及其增减变化情况。的变化来说明这一点。通常情况下,该系数是用来衡量和体现能源耗费增速与GDP增速二者间相互关系的一项指标。如果该系数越高,则显示能源利用的效率越低,反之亦然。资料表明,在2006年以前的数年间,这一系数一直大于1,说明能源的利用效率偏低。在实施了以环境保护为导向的消费税改革后的当年(2006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便由2005年的102降低为087,2007年更下降为07,并呈现出日益走低的趋势[2]。该弹性系数逐步走低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当然不能排除消费税制度变化所产生的限制、引导功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施一系列节能减排税收政策所展示的具体成果。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自2006年起,消费税收入规模也大幅提高。2006—2011年间,消费税收入每年增长速度均超过1526%,其中2009年由于燃油的税率大幅提高的缘故,增长速度更是高达8534%。在消费税增收额中,贡献最大的当属来源于成品油、小汽车、卷烟和酒类消费品的收入,2008年和2009年四品目消费税的增收额占消费税总增收额的比重分别为95%和985%[1]。可以说,仅此四个品目便已相当程度地“染绿”了消费税,使之成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节能减排的一个重要的绿色税种。
(二)消费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
虽然现行消费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倡导环境保护和调节收入分配诸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明显成效,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消费税制度中尚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发挥其促进环境保护功效方面仍有许多值得改进之处,这主要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消费税税率设计中的缺失与不足
现行消费税制分别按照多元化应税消费品产品结构、价格水平和性质的不同,设计了包含定率和定额两种税率形式的产品差别税率。其中,对卷烟和白酒设有两种税率形式,并按复合计税方法计税;对啤酒、黄酒和七种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税;对其他应税消费品均适用比例税率从价计税。尽管消费税的税率设计采用了多样化的模式,且已历经数次合理化的调整,但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的具体现状考虑,既有消费税的税率水平仍然显得偏低,更难以胜任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进一步优化消费税税率的空间依然较大。
(1)从各种能耗品之间的税率对比角度看,税率设计中的不足之处导致政策取向的某种偏差。现行消费税制所针对的能耗品大致涵盖小汽车、摩托车和机动艇等。按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理应对小汽车和摩托车依其排量大小的不同分别设置差异化的税率档次。然而,目前针对这两种能耗品所采用的税率设计方式却不够严谨和协调。例如,游艇和大排量乘用车应该同属富裕人群消费的能耗品,但目前游艇适用的消费税率为10%,而即使大排量乘用车的最高适用税率也不超过40%,两者相比较,前者的税率明显偏低。除此之外,对于10升及以下排量的汽车,其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而对于250毫升排量(明显低于10升排量)及以下摩托车的消费税适用税率却为3%,而对于超过250毫升排量的摩托车,其消费税适用税率则为10%。一般情况下,小汽车的排量会明显大于摩托车,但现状是,小汽车所适用的消费税率却大大低于摩托车。诸如此类政策措施导向偏差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达到提高环境保护效率的目标,也与公平税负的原则相背离。
(2)部分资源品的适用税率偏低。在现行消费税制度下,应纳消费税的资源性产品包括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成品油。对于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本应课以较重的消费税,以限制其消耗和使用,从而有助于节约森林资源、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但目前这两种木制品的消费税适用税率却仅为5%,偏低的税率显然难以起到应有的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对于成品油,目前对其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征收的方式。其中,油、汽油、石脑油、溶剂油的定额税率为1元/升,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为08元/升,而含铅汽油则为14元/升。成品油是不可再生的化石燃料,相比之下,许多国家均对这种资源课以较高的税率。按当期汇率测算,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的相关税率分别为163元/升、287元/升和407元/升,欧盟成员国的平均税率达到448元/升,均明显高于我国的相关税率;在美国,虽然在一般消费税中按081元/升的较低税率对燃油课税,但在燃油使用环节也对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的排放课以环境税[3]。在成品油税率偏低、未能按含硫量或燃油效能差异分别设置、实施不同税率的情况下,消费税本来所特有的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使用的功效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3)就某些商品而言,其定额税率设计缺乏相应的弹性,导致消费税的导向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啤酒、黄酒和成品油依照单位税额采取从量、定额方式的计税,其优点是易于计算、便于操作,但缺点则是税率的弹性机制不足。以啤酒和黄酒为例,虽然十年来其市场价格已翻了数番,但其所适用的税率却仍然是1994年制定的单位税额标准。这意味着,当处于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的时期,如果不能及时对单位税额进行适当调整,那么此类消费税的收入就难以随着物价的上涨而同步地增加,这势必削弱消费税的组织收入功能和对消费的引导作用。
2消费税征税环节设计中存在的弊端
本文中所论及的消费税生产环节,主要包括生产销售、生产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可视为境外生产)等诸环节,适用于除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外的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在征税环节设计方面,我国的消费税具有明显的单一性特征。按照现行消费税制度,除对卷烟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两次征税之外,对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均实行“税不重征”的办法,仅在其生产或者流通环节中的某一个环节实施一次性征收;对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等应税消费品,则后置为零售环节征税。关于消费税征税环节的设计,更多的是从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进行考虑的。对这三个征税环节加以比较分析后可以发现,在批发和零售环节课征的好处是有助于实现消费税的应收尽收,减少税款的流失,
这一特点在零售环节课征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但其缺点也很明显,具体表现为在纳税人众多的条件之下,消费税将面临管理方面的难题,从而使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大打折扣。有鉴于此,我国目前除了对垄断经营的卷烟和特许经营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选择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税之外,对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的征税均设定在生产环节。在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当中,选取生产环节征税时所面对的纳税人相对集中,征收管理比较容易,能够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而且也便于税款在生产流通的首个环节及时入库。然而对于从价计税的消费品来说,选择在生产环节征税也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弊端,即如果缺乏有效、严格的监督约束,那么,有可能在客观上为纳税人利用关联转让定价进行税收规避提供可乘之机,进而造成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弱化、导致消费税税收收入的流失。目前,这种逃避消费税的现象在化妆品、烟、酒、小汽车、摩托车等行业中普遍存在。税务部门除对卷烟和白酒行业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之外,对于其他各种消费品尚缺乏有效的对策和管理办法。
3“绿色税目”所涵盖的范围有待进一步增加
在现行消费税税目中,有10个税目、23种消费品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直接相关,其中包括3个能耗品税目(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3个资源品税目(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成品油)和4个环境污染品和有害品税目(鞭炮焰火、烟、酒及酒精和汽车轮胎)。绿色税目涵盖的范围有限的状况,已经难以适应资源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客观要求。当下,我国的臭氧层物质消耗量以及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均已位居世界的前列[4],农用薄膜和塑料包装物使用所产生的白色污染状况也令人堪忧[5]。在这种条件下,仅按10个税目对23种消费品课征消费税,其调节作用和影响范围就显得偏小、狭窄。为了配合进一步实施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要求,更多资源品和环境污染品,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含磷洗涤用品、高档纸和煤炭制品、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如包装物、塑料袋、餐饮用品)、电池以及各种其他污染性电子产品等,均有必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内。
三、环境保护视角下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的原则考量
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是整个税收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应该体现国家的长远发展政策与规划。笔者认为,消费税改革的再次深化,须着力突出其促进环境保护、支持节能减排的作用,在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收入功能的同时,也使消费税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绿色税种。在这一过程当中,需要周全地考虑到多方面的影响因素,进一步明确应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则。
(一)与环境保护相关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相协调
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已经证明,税收是环境治理中行之有效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其独特作用也是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我国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税,但所开征的多个税种中均包含着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制要素内容,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其中,一是包括以重税所体现的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和车船税政策,二是包括以减免税优惠所呈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可否通过对现有税种的改革和完善,将其务实地整合为一个环保类税收体系从而服务于保护环境目的,不失为今后税制改革中的一个亟待探究和解决的课题。基于目前的税制体系,以促进环境保护为目的,消费税改革的着力点应落在如何将污染环境、不可再生的资源产品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因此,消费税改革是属于增税性质的改革,在结构性减税过程中,应本着“收入中性”的原则,与减税改革相契合,在课税要素优化设计中注意使之与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相协调。
(二)与国际通行的环境保护税制相接轨
实施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是一种典型的具有强烈外部性特征的国际性公共产品。这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同在一片天空下,一个国家污染排放会影响到别的国家,而一个国家的资源退化或过度消耗也会直接和间接地涉及到他国的利益。这意味着,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很难有所谓“避风港”或世外天堂。为了面对和解决这一国际性课题,欧盟各国、美国、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将政府税收作为改善环境的有效手段,有的国家甚至单独开征针对性的专门税种(如碳税、污染排放税、机动车税等)。环境保护性税收的课征,有可能直接抬高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也可能间接地促使生产者为减少排放转而采用成本更高的技术工艺。如果已实施和未实施环境保护税国家的相关产品一同参与国际竞争的话,当其他条件不变时,其结果必然是前一类国家的公司因成本劣势而失去一部分国际市场份额,并让位给未开征环境保护税国家的公司,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置身于不利地位,而使后一类国家在国际竞争中获利。当然,这种非合作式的零和博弈不可能始终维持下去,从长远角度看,取而代之的必然是各个国家均顺应潮流和规律,在环境保护领域采取方向一致的对策措施。鉴于环境保护性税收对国际竞争力影响的日益扩大,我国在包括消费税在内的环境保护类税制的优化设计中,需要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的因素及其影响,一方面注重维护国家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应该保持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处理好国际利益关系协调的问题。
(三)在注重环境保护效率的同时兼顾收入分配公平
由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角度来看,优化消费税制度设计的着力点应集中在强调提高环境保护效率,应对消费品所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方面,即通过其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对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加以矫正,达到优化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在秉持“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理念的同时,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正确地引导消费、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是消费税固有的内在功能。优化消费税制度设计不仅应注重提高环境保护效率,同时也必须顾及到消费税的“累退性”特征及其对收入公平分配问题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在选择确定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时,应尽量回避大众性的一般消费品,即使因环境保护需要确实应该予以课税,也可以在税率设计过程中考虑对无替代品的应税消费品施以较低的税率;对所谓高档消费品理应课以重税,但同时须在税率设计方面注意对那些采用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措施。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的配合,重在发挥其在调节生产和消费方面的功效。按照效率、公平原则相结合的客观要求,应尽量避免或减少设置消费税的优惠规定。
四、对策思路及具体措施分析
以上述三项原则为基础,在深化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加大运用消费税促进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和强化征管三个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
(一)优化消费税税率设计
消费税税率的设计体现着消费税调节的纵深程度,其税率的调整须适当、有序、稳步地进行,既应充分表达作为征税者的政府部门在促进节能减排、加强环境保护和合理使用资源方面的意图,又要避免因征税而可能出现的影响生产发展和抑制正常消费行为的副作用。为达到这一目的,首先需要构建消费税定额税率的适时调整机制。我国现行的对啤酒、黄酒的消费税适用税率明显偏低,而且已历经十余年时间未作任何调整;对于汽油、柴油、油、溶剂油、石脑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其消费税的适用税率虽然在3年之前进行了一定调整,但在近年来国际原油期货价和现价总体上涨的背景之下,既有税率仍然偏低,调高的空间依旧存在。从欧盟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来看,对于按照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通常会与商品价格变动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动关系,从而充分释放消费税对消费的引导功效。与单纯地提高单位税额标准相比较,一个不断提高税率标准的调增机制,更有利于在事先形成节能减排、鼓励或限制消费的政策导向。因此,应根据十余年来啤酒、黄酒价格上涨幅度的变化情况,对消费税的适用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啤酒为例,假设啤酒价格上涨了3倍,考虑到啤酒消费的大众化和承受能力,可按1倍的幅度提高税率,即将甲类啤酒由250元/吨调整为500元/吨、乙类啤酒由220元/吨调整为440元/吨。对于成品油,可参照国际经验按含硫量进行税率细分,除对低污染、高效能燃油保持较低税率外,与燃油市场价格变化建立起联动机制,适当提高其税率[6]。这不仅有助于刺激对节能机动车的需求,推动节能机动车的研发、生产和消费,而且也利于引导燃油的节约使用。其次,为了避免或减少在消费税制度中设置税收优惠政策,对值得鼓励发展的、运用节能减排技术达到低污染排放标准的小汽车,设置相应的排气量折合标准并按适用税率征税。从协调乘用车和摩托车适用税率标准差异的角度出发,可考虑将排气量低于250毫升的摩托车的消费税适用税率调低为1%。基于私人飞机和游艇均属于高档消费品的具体情况,可以将私人飞机的消费税适用税率设为20%甚至更高,将游艇的适用税率由现在的10%提高至20%。鉴于实木制品与森林资源之间密切的关联性,可将实木高档家具的消费税适用税率设为10%,将木质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的适用税率由目前的5%提高至8%。
(二)强化对生产环节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税收征管
根据前已论及的选择在生产环节课征消费税所具备的独特优势,笔者认为,应该维持在生产环节对应税消费品(特别是具有环保性质消费品)进行课税的做法。针对在生产环节按计税价格课征消费税时可能出现的转让定价问题,笔者建议以《消费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的反避税条款为依据,参照对卷烟实行征税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对其他各种应税消费品的规范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全面、充分地采集应税消费品批发和零售各环节的价格信息,设定最低的计税价格
我国目前已经对机动车设有最低计税价格。并适时、适度地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计税价格。可以设想,经过税务机关的努力,完全能够通过加强税收征管的方式最终解决生产环节中存在的避税问题,从而不必将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转移至批发或零售等其他环节。
(三)增加“绿色税目”的覆盖面,推进消费税的逐步扩围
就消费税的征税目的而言,是以选择的特定消费品为征税对象。如果以促进节能减排和强化环境保护作为课征消费税的重要目标,那么从原则上讲,各种类型的污染性、资源消耗性消费品和部分能耗品均应被纳入到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之内(如图2所示)。
然而,考虑到社会承受能力和消费税实际征收管理中的可操作性等实际情况,可依照先高档(如高档实木家具、私人飞机)后普通、先国际(包括与碳排放有关的消费品)后国内的原则,渐进地增加“绿色税目”的覆盖面,推动消费税的逐步扩围。具体的改革对策是:以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发展低碳经济为契机,在既有税目的基础上,将私人飞机、高档实木家具(可参照高档手表设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纳入消费税的税目当中。经过调整之后,具有环境保护意义和节能减排导向的税目将增加至如下12个:(1)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2)酒及酒精,包括粮食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3)游艇,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4)木制一次性筷子。(5)实木地板。(6)鞭炮、焰火。(7)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8)汽车轮胎。(9)摩托车。(10)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11)私人飞机。(12)高档实木家具。在上述税目的基础上,待时机成熟之后,可再将大货车及大客车等能耗品,含磷洗涤剂、废旧电池、废旧手机、氟利昂家电产品等污染环境的日常消费品,一次性包装物、一次性餐具、一次性塑料袋等不可回收、不可降解的一次性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官方网站: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shuju/
[2]邓江,吴剑波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与国内替代能源预期[J]生态经济,2009,(2)
[3]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课题组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消费税制改革[J]环境经济,2010,(5)
[4]陈留平,张世超关于我国现行消费税制改革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1,(9)
关键词: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1
由于计税原理或避免重复征税等原因,在税法中存在着可抵扣税金,但很多情况下,可抵扣税金并不一定在发生的当期就进行抵扣,这就产生了可抵扣而尚未抵扣的税金的问题,为使会计核算能够公允、准确反映企业的会计信息,笔者认为企业应合理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待抵扣税金——以进行恰当的核算,并在报表中揭示。
一、“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的核算情形
“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的核算情形主要有:
1.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采用发票扣税法来确定增值额,即以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的进项税额。并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凭证条件、时间条件和操作条件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必须凭合法的扣税凭证才能抵扣、而且扣税凭证能够通过报税电子系统的认证、在时间上必须在凭证开具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抵扣。
因此,在税法上,企业取得合法扣税凭证期与抵扣期存在不一致。而在现行的会计核算中,企业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当期,就将进项税额直接记入“应交税法——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导致税法与会计的应纳税额存在差异。
2.待抵扣税金——待抵扣消费税
消费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进行特殊调节的一种税种。消费税具有单一税的特点,如果生产中用已税消费品为原材料进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则生产出的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时可以抵扣已税原材料已缴的消费税。税法中规定,外购的已税消费品及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均可以按当期的生产领用数量或金额抵扣已税原材料已纳的消费税。
在现行的会计核算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如果被确定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是消费税在收回当期就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直接冲减了收回当期的应纳消费税额。这与税法“生产领用”的规定存在计税的时间差异,并且如果实务中货物的用途发生改变,就会造成税额的计算错误甚至导致偷税漏税情形的发生。
综上所述,为避免税法计算与会计核算差异的产生及会计核算的准确公允,笔者认为企业应增设“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专门用于核算可抵扣而尚未抵扣的税金部分。
二、“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的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企业产生的可抵扣而尚未抵扣税金的变动情况,企业应设置“待抵扣税金”总账科目,该科目应当按照税金的种类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企业发生购进货物时,应按购进货物的价款借记其他资产科目,按可抵扣的税款金额借记“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待抵扣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发生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时,将发出成本及加工费借记其他资产科目,按可抵扣的税款金额借记“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待抵扣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2.对税金进行抵扣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消费税”,贷记“待抵扣税金”;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出售,税金不能进行抵扣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待抵扣税金——待抵扣消费税”。
3.资产负债表日,“待抵扣税金”的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可用于抵扣而尚未抵扣的税款金额。
三、“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的性质
在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过程中,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符合上述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确认为资产: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待抵扣税金”科目核算的内容具有资产的如下基本特征:
1.待抵扣税金是在企业购进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等经济业务中发生的,符合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源这一特征。
2.待抵扣税金是企业可以用于抵扣的税款金额,它能够被企业拥有或控制。
3.待抵扣税金的结转抵扣会使得企业的应交税费的金额减少,能够减少企业资金的流出,因此是一项预期能够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4.待抵扣税金的金额在发生时就能明确的确定,因此其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综上所述,“待抵扣税金”应确认为资产要素,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四、“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的的列报
待抵扣税金是由于企业购进货物而产生的,是属于企业购货成本中的一部分,而且对于增值税的抵扣时间条件,税法已明确规定必须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抵扣”。因此,“待抵扣税金”是企业的一项流动资产,在流动资产项目中进行列示。
参考文献:
[1]宋玉章,宋春兰.待抵扣税金的会计反映[J].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02).
[2]郑春兰.试论“待抵扣税金”科目设置的必要性[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2).
[3]李敬锋.增设“待扣税金”科目正确核算应缴税款[J].财会通讯,2004(06).
一、消费税提高对日本经济的潜在影响
(一)带来家庭消费的波动,降低家庭实际消费能力
消费税上调伴随物价上升,进而使得实质可支配收入减少,将对个人消费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当前,在安倍经济学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刺激下,日本的CPI已经出现了由长期负增长转为正值的势头,2013年8月份的CPI达到0.8%,尽管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其中的90%均来自于日元贬值引起的进口物价上涨。相关测算显示,明年4月消费税由5%提高至8%,将使2014年的CPI同比增加2.1%,2015年和2016年再分别同比增加0.7%,在名义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意向不变的前提下,2016年的实质个人消费将比2013年下降3.4%,其中60岁以上的高龄阶层将仅减少1.1%,主要由于其医疗等消费具有明显的刚性特征、以及拥有大量的金融资产等因素所致,对个人消费的整体下滑会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
基于家电生态返点、节能汽车补贴、以及上次提高消费税时出现的,耐用消费品与半耐用消费品需求由迅速增加到明显下降的转变,服务及非耐用消费需求则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增长等相关经验,日本国内部分行业已经开始适应性调整。在消费税提高刚刚定案后的10月2日,爱知、静冈、福冈等地的汽车生产厂就开始了实质性增产,以应对明年3月底之前的需求高峰。
在家庭收入方面,国税厅的调查显示,2012年民间企业的从业人员平均收入为408万日元,同比减少1万日元,与1997年相比则下降了59万日元。厚生劳动省10月1日的调查统计显示,8月份从业人员平均现金收入同比下降了0.6%。而大和总研的估算则表明,消费税提高后,年收入300万—500万日元的家庭,其实质可支配收入将下降近6%,对消费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视。日本银行10月2日的生活意识调查显示,9月份个人景气指数下降至-8.3,比6月份的调查降低了3.5%,已连续9个月下降;认为物价有上升感觉的占比达67.5%,比6月份提高17%;认为受此影响支出增加的占37.8%,比6月份增加3.3%;认为收入减少的占39.4%,比6月份增加1.4%;认为1年之后物价上涨的达83%。如果安倍经济学的实施不能有效提高工资收入,消费增税对日本经济的负面影响将更为明显。
(二)对住宅市场产生明显冲击,造成需求不稳
住宅市场是另一个将受消费税上调影响明显的领域,随着物价的上涨及实质可支配收入的减少,其对住宅需求的抑制作用也会表现出来。内阁府与国土交通省1990—2012年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显示,住宅开工数与实质可支配收入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实质可支配收入增减1%,将使住宅开工数增减1.9%,据此推算,消费税由5%提高至8%,则将使住宅开工数下降4.4%,再进一步提高至10%后,住宅开工数会进一步降低2.9%。
供给方面,需求的剧烈波动也意味着住宅开工数的大幅波动,三菱东京UFJ银行的调查分析显示,在消费税由5%提高至8%之前,将使住宅开工数上升10%左右,在消费税再提高至10%之前,住宅开工数会进一步上升12%左右。在消费税税率提高之后,其相应的下降幅度则会稍大一些。日本的建筑与房地产行业是安倍经济学实施以来的主要受益部门之一,其纯收益的同比增长率一直在20%以上,且已经出现了明显的用工不足现象,消费税的上调必将给这个行业带来明显的冲击,进而影响日本经济的总体走势。
(三)日本经济的整体增长将因增税而明显放缓
针对消费税提高后需求下滑可能造成经济复苏夭折的悬念,过半数的经济学家认为该问题应该不会发生,理由是坚挺的出口和企业设备投资的逐步恢复、再加上政府的经济对策,会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相关负面冲击。但也有学者认为,消费的大幅减少会明显影响企业设备投资与工资支出,进而陷入景气恶化的恶性循环之中。总之,消费税提高对经济增长的明显抑制是日本学界的共识,日本总研副理事长汤元健治认为,增税将使GDP的年增长率下降1.4%;法国巴黎银行证券的首席经济学家河野龙太郎则认为,明年4月份消费税提高后,4—6月期GDP增长率将下降4.7%。同样,日本国内10位主要经济学家对2014年日本GDP增长率的预期为0%—1.9%,明显低于对今年2.6%—3.0%的预测。
二、日本政府的相关应对措施
(一)出台5万亿日元的大规模经济刺激对策及1万亿日元的减税措施
财务省的评估显示,消费税提高3%之后年度增收可达8.1万亿日元,将主要被用于弥补快速增长的社保费用支出方面的不足,以达到逐步降低政府财政赤字的目标。为防止景气夭折,安倍政府计划推出5万亿日元的大规模经济刺激对策,主要包括对住民税的非缴费家庭提供最高1.5万日元的补贴,共计需要3000亿日元;住宅取得补贴3100亿日元,灾区住宅取得特别补贴500亿日元;提前废止复兴特别法人税,9000亿日元规模;2万亿日元用于强化企业竞争力、增加对老龄人口、女性和年轻群体的扶持以及复兴、防灾与减灾等3个重要领域,具体措施有待12月上旬研究确定。目前在5万亿日元的大规模经济刺激对策中,已有2万亿日元得到日本各主管省厅的批准,经济产业省还计划推出中小企业设备投资支持、成长战略强化等举措。1万亿日元的减税措施主要包括设备投资减税7300亿日元、所得增长促进税制1600亿日元、以及住宅贷款减税1100亿日元。
共同社10月1、2日两天进行的紧急民意调查显示,有53.3%的民众支持明年将消费税税率提高至8%,另有42.9%的人反对;而对2015年10月消费税税率再提高至10%,则有61.6%的民众持反对意见。对政府推出的5万亿日元大规模经济刺激对策和1万亿日元的减税政策,不支持的比例达到48.5%,支持的民众为36.1%。对复兴特别法人税的废除,反对者的比例高达65.3%,仅有23.8%的人持支持态度。
(二)对汽车、住宅等重点消费领域实施进一步的减税政策
总务省10月17日提出为应对消费税提高而进行的机动车税制改革方案,计划自明年4月1日消费税由5%提高至8%时,将机动车取得税税率由目前的5%下调至2%,与消费税的提高相抵消。并计划在2015年10月1日消费税税率提高至10%时,取消机动车取得税。因机动车取得税主要为地方税种,总额达1900亿日元,来自地方及业界的抵触情绪很大,为此,日本政府计划在2年之后,将目前的针对机动车排气量征收保有税的方式,改变为在燃料费中征税,既可进一步推进节能型汽车的发展,又可为地方政府弥补机动车取得税取消所带来的税收损失。对取得税已经免除或75%、50%减免的、占销量80%的新一代节能型汽车而言,这项措施的效果将不会很明显。三菱东京UFJ银行的分析认为,机动车取得税减免等措施下,明年4月1日消费税上调之前,个人消费将增长1.1%,2015年10月1日再次上调之前,个人消费将增加0.7%,之后均有较大幅度的回落,但总体波动将会趋缓。
住宅消费领域主要有两项税收应对措施:一是总额1100亿日元的住房贷款减税政策,由2014年1—3月入住、贷款限额2000万日元、扣除率1%及最大扣除年份10年,即最大扣除额200万日元,扩展为2014年4月—2017年12月入住、贷款限额4000万日元、扣除率1%及最大扣除年份10年,即最大扣除额400万日元。相关分析认为,对占购房群体四成左右的年收入600万日元以下家庭而言,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仍不足以抵消消费税提高的相关负面影响。二是总额为3100亿日元的“住房福利金”政策,根据10月1日的内阁决议,将以家庭收入额为基准,直接对年收入600万日元以下的购房家庭提供总额10—50万日元的补贴(消费税率8%时最高30万日元)。日本学者预计,上述两项措施的结合,将基本抵消消费税提高对年收入400万日元以下家庭的购房影响。
(三)对提高工资等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促进安倍经济学的良性循环
为进一步降低消费税提高的不利影响,促进企业收益提高—工资增长—消费增加这一景气循环的实现,日本政府提出了总额1600亿日元的所得增长促进税制政策,对工资总额比今年提高2%—5%的企业,增加部分的10%从企业法人税中予以扣除。SMBC日兴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牧野润一认为,相关措施的实施可能会使一至二成的企业提高工资额度,但相关决定权在企业自己的手中,即使多数企业受优惠政策影响而提高工资,也不能抵消消费增税对家庭的直接冲击。
(四)强化投资减税等优惠措施,考虑降低企业法人税
投资减税一直是安倍经济学关注的重点,因目前的投资减税政策条件相对苛刻,日本政府计划将2013年开始的两年间、对设备投资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新增投资的3%在法人税中予以抵扣的政策加以延长,并适当放宽条件。将投资减税期限再延长2年至2016年年底,设备投资减税总额为7300亿日元,对设备投资额同比增长10%以上或新增设备效率提高1%以上的企业,可选择建筑购置费的3%(2016年为2%)以及设备购置费的5%(2016年为4%),在法人税中予以抵扣;或者选择资产减值准备的全额(2016年为半额),在第一年的税收中予以抵扣。对经济界一直呼吁的法人税减免政策,因财务省等顾虑其对政府减赤的负面影响而迟迟没有出台,其也有待于12月上旬研究决定。
野村的分析认为,如果上述政策措施均能得到很好实施,对2014年度实质GDP的增长将有0.58%的正拉动,可以抵消消费税税率提高所带来的0.64%负影响中的大部,如果抵消效果明显的话,2015年10月再次提高消费税税率的阻力将会因此变小。除日本国内因素外,欧元区债务危机的风险及长期化、美国政治对立所带来的信用降低、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等,也将对日本的经济复苏产生重要影响。
三、启示与建议
(一)做好相关设计,强化政策的引导性与实施效果,促进结构转型
我国应充分借鉴日本的相关经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避免政策制订过程中怕麻烦、一刀切等弊端,以服务性为政策制订的宗旨,做好框架设计与政策细化工作,做到有保有压,使政策能够真正发挥相应的促进结构调整等功能,并取得明显的实施效果。特别是在相关税收优惠制度的设计方面,我国与日本相类似的政府主导模式,使得其相关政策措施对我国更具参考与借鉴价值。
(二)做好相关形势跟踪工作,及时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
关键词:烟草税收政策;卷烟消费;影响
一、相关背景
2015年5月,国家出台了新的烟草税收政策,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调整,在提高卷烟从价税的同时在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从量税。由于之前的烟草税调整,都是只调烟税不调烟价,不少烟草企业为了保证销量的提升都通过内部消化来对烟草的税额进行了调整,难以切实发挥实质性的卷烟消费控制效果。此次我国烟草税收政策的调整,也提升了烟草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率,将其提高到6%,这就使得零售环节烟草的指导价格同步提高,能够在卷烟消费行为的管控上起到很好的作用。根据管理实践和国际经验,烟草的税收税率每提高10%,烟草的税收总额就能够增加5%,同时卷烟的消费量也能够降低5%。尤其是对于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来讲,烟草税收政策对卷烟消费的影响更为显著。
烟草经济作为戒不掉的经济,烟草专卖局一方面提出自身的经营发展目标,另一方面还需要承担控烟的社会责任。而政府一方面征收高额的烟草税,另一方面还需要补贴烟农进一步推动烟农的转产。由于烟草企业的税收跟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同时烟草企业本身也需要维护自身的发展和利益,使得各级地方政府都有着保障烟草税收来源、提高财政收入的动机,依靠保护性措施促进本地烟草行业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提高烟草税负所带来的控烟作用。
二、烟草税收政策对卷烟消费的影响
烟草税收是我国地方以及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烟草既是创税大户,同时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大户。就我国而言,当前烟草行业涉及到的税种比较多,主要包括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烟叶税、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等。除此之外,我国对于卷烟的产品也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并确定了卷烟的价格体系,从卷烟的零售价格、批发价格以及调拨价格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确定。其中,卷烟的零售价格是指烟民最后承担的价格;卷烟的批发价格是指卷烟商业企业向零售企业销售卷烟时确定的价格;卷烟的调拨价格则是卷烟厂向卷烟商业企业销售时卷烟的价格。卷烟的最终零售价格中包含了较高的税收。卷烟的含税价格跟不含税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卷烟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对于这一部分税款25%划归地方,其余归中央财政所有。
同时,卷烟作为特种商品,还需要同时交纳消费税这一中央税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批发毛利率)。由于消费税本身包含重复纳税的特征,卷烟批发企业也需要交纳相应的消费税。烟草相关企业在交纳消费税和增值税之后,还需要根据实际交纳的流转税额进一步交纳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等。
除此之外,烟草企业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测算,烟草的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润,卷烟厂和烟草零售商大约各占13%,而烟草公司大约占28%。烟草消费者购买的卷烟产品价格中67%的价款都是国家税款,在这些税款中中央能够获得消费税、大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以及75%的增值税,这也解释了烟草行业作为我国的纳税大户,推动地方经济的现实状况。
依据我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的相关制度,税务部门将烟草的调拨价格作为基准,并将烟草分为了五类。这五类卷烟产品在烟草税收政策调整之后,卷烟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都进行了调整,但价格的增长幅度是不相同的,卷烟的类别越高增长幅度越大,这也使得这五类卷烟厂品的消费水平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税收提高之后,低收入消费人群所受到的消费抑制更为明显,促使他们向更低档的香烟消费转移。
三、卷烟税收政策跟卷烟消费间的矛盾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在卷烟行业税收上都有着重工轻商的特点。卷烟生产企业所承担的税款,大概是卷烟商业企业承担税款的三倍,这就造成了卷烟生产企业承担的税款相对比较重。在这样一种税收管理体制下,卷烟行业税收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卷烟的生产量,而不是取决于卷烟的销售量。卷烟行业这样的一种税收特点,常常会导致地方政府对本地的烟草行业实施干预和保护,比如发展本地卷烟品牌、实施地方性封锁等。除此之外,跟一般的行业相比较卷烟行业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卷烟商业企业跟卷烟生产企业的联系常常会非常紧密。假如对卷烟的税收征管只是在卷烟的生产环节上进行强化,而忽视卷烟的销售环节,就会导致卷烟行业的税收征管链条不够完整、不够健全,进而出现卷烟生产企业人为压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以此来规避纳税。国家此次卷烟消费税的调整,重点就是侧重于卷烟的批发环节,这有助于缓解之前卷烟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纳税不均衡的问题,降低卷烟生产企业的纳税负担,同时也降低了地方保护主义和工商联手规避税费的行为。
第一,在我国烟草企业属于国有垄断企业。烟草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既要交纳相应的税款,同时还需要按照中央财政的要求对产生的利润按比例上交。烟草税收政策的改革,提高了烟草的税率。这就使得烟头企业能够保留的利润减少,对烟草企业职工的工资以及福利产生不利影响。烟草企业为自身发展的需求,会针对新出台的烟草税收政策提出相应的对策,以维持烟草的销量。这对于我国控烟行动、控制卷烟消费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二,我国卷烟消费税的制定和管理实行分档比例税率,税收政策的改革很可能会导致相邻档次的卷烟消费税发生比较大的变化。烟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出于自身管理的需求,会在税收管理中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避开对自己不利的卷烟价格区间。这样的税收管理行为,很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它既会导致税额的流失,同时也会导致税收政策在调整卷烟价格方面作用比较小,卷烟税收政策的调整很难及时地传递到消费者终端,也就很难对卷烟的消费行为产生作用。
四、我国烟草行业税收政策的改革建议
从全球范围来看,烟草税收呈现出不断提升的趋势,这一发展变化不但涉及到税收政策改革,同时也涉及到国家财政分配体制的完善。在烟草消费管控上,既要依靠原有的税收政策,同时也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必要的配套机制,逐步提高税收在卷烟消费上的引导作用。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理调整从价消费税,尤其是从量税。当前,在卷烟生产批发环节中的从量消费税水平比较低,这就导致其在管控卷烟消费方面作用比较低。一般来讲,低收入者对于卷烟价格的弹性更大,也就是在卷烟的价格提升情况下低收入者减少得更多。正是基于此,应当对烟草的从价消费税进行合理的调整,尤其是烟草从量税,以此有效管控卷烟消费行为。不仅如此,依靠从量税的征收还能有效规避企业避税行为,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的背景下,依靠从量消费税提升来实现烟草消费行为的管理具有很高的效率和效益。
第二,从现有的烟草税中提取烟草消费控制税。设置烟草消费控制税的目的是控制烟草消费,根据国际管理实践可以发现,提升烟草纳税水平,收取烟草消费控制税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烟草消费。因此,为了有效实现卷烟消费的管控,可以将部分烟草税投入社会医疗保健等相关领域,强化烟草消费管控宣传,支持青少年健康教育,依靠从量消费税的征收来鼓励烟农转产,并依靠烟草税的征收推动我国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保健等产业的发展。
第三,对卷烟消费税的税率进行合理的调整。尽管烟草行业能够为我国创造较多的税收财政收入,但是烟草消费的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烟草消费行为所产生的生产力损失、生命损失、医疗卫生成本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作用。正是基于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强化卷烟消费的管控,依靠烟草消费税税率提升,强化烟草价税联动。在对烟草消费税进行调整的过程中,还需要对烟草工商企业之间的纳税负担进行合理的平衡和调节,对现有的烟草税收体制进行完善和健全。当前,不少国家对烟草消费税的税收税率都提高了70%,出于控制卷烟消费行为的目标,我国也需要进一步提升烟草的价格和税收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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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笪 刘晓凤1,2
(1.华中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2.湖北经济学院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205)
[摘要]挪威在酒精饮料税收制度方面不但成功地进行了消费税改革,限制了酒精饮料消费,纠正了外部效应,而且还对酒精饮料包装开征了环境税,实施了专款专用政策,平衡酒精饮料消费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加大违章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并在酒业领域实施专卖制度、许可证制度。这些改革使挪威的酒精饮料税收制度从以税收为基础向以控酒为基础转变,其改革的经验对我国酒精饮料税收制度改革也提供了值得借鉴之处。
[关键词]酒精饮料;消费税;环境税;外部效应
[中图分类号] F815.33;F812.4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1)08-0085-04
挪威人均饮酒量为6升,低于世界平均值。与酒相关的疾病发生率也较低,这与挪威的酒精饮料税收制度不无关系。挪威政府认为酒价是影响酒消费水平和相关疾病的关键因素。除了普通销售税或公司税以外,政策制定者运用酒税来干预价格,通过酒税减少相关伤害实施公共健康策略,取得最佳的成本效益。挪威酒税符合使用者付费规则,政府征收的税收用于补偿健康服务、政策部门和司法体系在处理饮酒造成的犯罪、伤害和疾病时的成本费用。
一、挪威酒精饮料税收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消费税
挪威酒精饮料的消费税依据酒精含量而定。酒精含量在4.7%以下的酒精饮料,酒消费税税率按照每百升酒精含量的不同等级而定,其中对酒精含量在0.7%以下的酒精饮料,是按照非酒精饮料从价征收。对酒精含量在4.7%以上的酒精饮料,酒消费税税率按照成品中的纯酒精量而定。酒精含量在4.7%~22%的酒精饮料,酒消费税税率也是按照成品中的纯酒精量而定。烈性啤酒中的每厘升酒精、餐酒或烈性葡萄酒也是如此。每厘升蒸馏酒的税率是烈性啤酒、餐酒和烈性葡萄酒的近两倍。
(二)环境税
在挪威的税收制度中规定了酒精饮料包装需交环境税,其税率根据回收和再利用率的增加而减少,如玻璃包装回收率为0时,税率为4.97挪威克朗/单位,回收率为95%时,税率为0挪威克朗/单位,回收率为90%时,税率为0.49挪威克郎/单位;另外,每个酒精饮料包装还要额外收费。还颁布了废旧饮料包装回收法令,规定任何酒精饮料的进口商和生产商都需要建立和经营或加入某个回收系统中,该系统通常包括了在零售处建立的回收点、签订合同的回收运输公司和处理厂等,挪威污染控制署会决定对该系统是否给予批准。如批准,污染控制暑会提前一年给该回收系统制定一个需要实现的回收率,如该回收率完成,则会减免该进口商的环境税。生产商或进口商还需在商品包装中注明该包装可被回收和可被返还的金额。饮料销售点接受消费者从其处购买的饮料和酒的包装并可给予现金返回[1]。
表22010年酒精饮料包装物环境税税率表
(三)增值税
所有酒精饮料、酒精包装容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25%。在国内销售中,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价格;在进口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报关价格。
二、挪威酒精饮料税收制度的改革
二战前挪威不对葡萄酒征收特别消费税。但在战争中,挪威开始对葡萄酒征收消费税,在二战中和战后所有酒精饮料的消费税税率大幅提高。提高酒税是国会采取的限制使用外汇储备的措施,但同时也受到社会政策与公共健康目标的激励。尽管在20世纪50年代末和20世纪60年代成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时酒精饮料税收制度有些变动,酒消费税的主要制度一直维持到20世纪90年代初。最初,挪威啤酒消费税税率按照固定税额从量(每升)征收,分为两类。烈性啤酒的税率明显高于中度啤酒的税率。餐酒、烈性葡萄酒和蒸馏酒的消费税部分依照不同的酒精含量从量(每升)征收。酒精含量越高,酒税税率就越高。还有依据葡萄酒和蒸馏酒价格征收的附加税,这就意味着即使酒精含量相同,昂贵的酒精饮料也比廉价的酒精饮料税收高。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征税方式更有利于国产酒精饮料而不利于进口酒精饮料。始于1990年的与欧洲经济区谈判,现行酒消费税制在实施中是否存在歧视的问题被提出,随后酒消费税制开始改革。1992年7月1日,挪威政府对酒的消费税制进行改革,降低了葡萄酒和蒸馏酒的从量税,提高了消费税的基本税率。1995年,取消了葡萄酒和蒸馏酒的从量税,引进了7类新的啤酒消费税,至此,改革告一段落。自1995年起,酒精饮料的消费税开始只依照酒精含量计征,造成各类酒精饮料中的廉价酒价格上涨,而高价酒的价格下滑。到1997年,各类酒精饮料分为4个主要类别,所有类别的消费税税率随酒精含量的提高而增加。税制越来越简明。尽管挪威加入了欧洲经济区(EEA),酒精饮料的消费税税率几乎没有任何下降。只是在后来,才略微调低酒消费税税率[2]。2002年,酒精含量在22%以上的酒精饮料消费税税率降低了15%,酒精含量在4.75%~22%之间的税率降低了5%,这种调整主要是为应对酒精饮料跨境贸易的增加而实施的。
1974年挪威规定对不能回收的饮料容器征收30%的从价环境税,这一措施使挪威啤酒罐的数量从1973年的1,200万只锐减到1975年的140万只。1993年,挪威引入新的包装物规定,酒精饮料包装物的环境税税率依据循环利用率而定。回收率低于25%的酒精饮料包装物税率为25%,回收率不低于25%的包装物税率与回收率成反向变动,即回收率越低[3],税率越高。后来又对环境税由从价增收改为从量征收,同样遵循回收率高税率低的原则。
挪威在1993年前对所有货物(包括酒精饮料)和劳务征收20%的增值税,1993时增加到22%,1995年提高到23%,2001年起提高到24%,2005年提至25%,尽管对食品和饮料的增值税实行低税率,但对酒精饮料没有税收优惠。
三、挪威酒精饮料税收制度改革的经验及其启示
(一)酒精饮料税收是政府收入的组成部分
伴随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收益上升,酒税在挪威政府收入中的相对重要性有所下降。但酒的消费税、销售税始终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且酒消费税是平衡贸易的重要手段。酒业以消费税、销售税或增值税、公司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等多种方式贡献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收入。在酒的零售由国家所有的垄断经营体控制下,销售收入是政府净收入的源泉之一[4]。
我国是世界白酒生产和销售第一大国,白酒也是我国少数几个高税产品之一。但实际上,白酒的税收贡献与其地位远远不相称。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烟草和以白酒为主的酒行业向国家提供的税收基本相同,而2009年,酒类产品的税收只是烟草行业的8.43%。主因是白酒税收的严重流失,酒行业税收格局为“大酒厂避税,中型酒厂欠税,小酒厂逃税或根本不缴税”。我国应加强酒消费税征管,维护国家税收的严肃性,通过严格规范酿酒企业纳税,上调企业纳税基准,促进国家税收的增收。强调对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加强酒消费税日常管理,查漏补缺,保全税基,增加收入。
(二)高税收引导替代消费,纠正外部效应
挪威有着斯堪的纳维亚地区最高的酒税。较高的酒税符合逆弹性法则,逆弹性法则认为在相同条件下,需求价格弹性低的商品税收效率损失小于高价格需求弹性高的商品。价格弹性受到一定因素如酒精饮料的种类、饮酒文化、可支配收入的变动、目标人群和长期或短期效果的影响。挪威酒精饮料的高价很大程度上可归于高消费税,而酒精饮料的高价格会引起消费模式的变动,特别是会影响特定目标高危人群,如年轻人,酗酒者。酒税政策对蒸馏酒的税率高,不仅是由于酿造葡萄酒和啤酒中每升纯酒精的生产成本高于蒸馏酒,更由于政府的定价体系是要引导人们转向低浓度酒精饮料和非酒精饮料消费,以降低危害或血液中酒精含量。政府通过税率和价格引导消费者逐步减少对烈性白酒的消费,鼓励人们饮用酒精度较低的优质葡萄酒。多年来的酒类销售统计表明,挪威烈酒消费量逐年下降,葡萄酒销量逐年上升。挪威酒的消费量比其它地方都要低,这与其高昂的酒税不无关系[5]。
税收通过提高酒产品成本、降低可得性从而减少了消费需求。增加酒产品价格限制了一些人群的购买。人均酒消费量的降低可减少相关后果,如慢性病(肝硬化等)和社会尖锐问题(暴力、伤害等)。从另一个经济角度看,适当的税收关注于社会成本,并区别饮酒需由社会承担的外部成本和由消费者个人负担的内部成本。过量饮酒、滥饮方式产生社会成本,表现为丧失生产力、旷工和工作表现欠佳及直接或间接伤害引发的医疗费用。挪威酒税的主要政策目标是使与酒相关的健康和社会问题最小化,尽可能消除私人经济利益。征税着眼于抑制酒精饮料消费以防止社会和健康问题,减少相关社会负担。挪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限制酒精饮料的实际可得性与经济上的可获得性。在挪威,几乎所有的酒精饮料都是在政府控制的专卖店里销售。挪威不仅通过高税收限制酒精饮料经济上的可得性,还通过其它手段限制酒精饮料的实际可获取性,外卖的蒸馏酒、葡萄酒和烈性啤酒只在国有酒品专卖店有售,且限时销售。酒精饮料的生产、批发及零售均需申领许可证。地方政府有权决定酒类产品能否销售、何类酒类产品可以销售及谁可获得酒品销售许可证。这种酒类专卖制度得到了包括公众、酒类供应商和政府等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而且,挪威完全禁止所有浓度在2.5%以上的酒精饮料的广告。
酒属于限制性消费品,挪威采取较高的税率限制消费,而我国酒税税率与挪威相比,不是低,而是过低,这一问题应该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需要提高税率,利用税收杠杆,提高酒价,会适当限制消费的数量和人群,有助于维护酗酒者自身以及他人的健康,奠定幸福生活的基础,进而增加财政收入,优化资源配置,调节社会生活,乃是利国裕民之举。还可设立国家酒类专卖管理局,垂直管理各地酒类专卖管理机构。规范和健全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制度。国家统一印制批发、零售许可证,批发许可证由省级专卖局发放,零售许可证由地市级专卖局发放。这样就有利于国家从源头上管理酒精饮料,限制消费。
(三)税收收入专款专用
挪威来自酒税的收入不作为一般性收入,而用于特别目的,运用税收补偿酒所造成相关伤害的经济成本。酒税从用于弥补相关伤害成本的角度来看是合理的。酒对饮酒者、第三方会产生负作用和成本(即负外部性),政府征收的酒税可以用于支付酒相关伤害(健康照料、政策制定和家庭支持)的财政成本,也就是由销售方和饮酒者按照消费比率负担,而不是由所有纳税人来负担,从而将成本内部化。而来自于酒产品包装物的环境税也用于环境的保护,实行专款专用,也保障了环保所需的资金,限制环境污染和促进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充分体现挪威政府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方面的政策导向,产生了较好的调节、引导作用。实践证明,环境税是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将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把环境保护目标纳入总体经济社会政策的有效手段。
酒税是对社会财富的一种再分配。以政府主导的再分配要体现公平的特征,酒税的课征和使用也应该体现这一特性。在税收收入的使用上,酒税不应等同于其他税种,专项收入应该专项使用。在酒税的使用分配上,我国可以尝试设立专门的基金对酒税进行专款专用。比如,对酒征收的消费税用于提高各类医疗保障,尤其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贫困医疗救助筹资水平的重要来源,与健康医疗挂钩;对环境造成破坏的酒产品包装容器征收环境税,征税所得可专门用于国家环境的改善。并将环境税定位于一种行为调节税,主要是刺激降低污染行为,鼓励采取保护环境行为,而不是单纯地筹集资金或创造税收收入。通过对环境资源的定价,改变市场信号,降低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污染排放,鼓励有利于环境的生产和消费行为,这样才能够实现征税的初衷。
(四)严处违章违法行为
挪威税务机构对违章违法纳税人都可实施冻结账户、划扣资金、查封拍卖财产、处以罚款等措施。国家还设有专门的税务法庭对违法纳税人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税务机构也可向独立法庭移交涉税案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被税务部门处以较高的罚金;纳税人一旦犯有偷税罪,将判处比刑事犯罪还重的徒刑。挪威还规定涉税违法案件可无限期追溯。在纳税人心目中,税法具有不可抗拒的威力。纳税人与税务机构配合很好,税务机构与纳税人之间相互信任。这种信任无疑是以较高的公民纳税意识和严格的法律规定为基础的。
我国应打击偷税漏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收的增收,维护国家税制的严肃性。加大税务与公安、工商联合执法的力度,充实执法队伍,进一步在流通中打击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依法查处,酒类生产流通领域多次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威慑力量,打掉偷税漏税违法活动的嚣张气焰。
(五)税收与其它手段相配合
税收对滥饮者或采取危险饮酒模式者效果并不明显。并非所有人对价格的反应都是一样的,酗酒持续给成年人和年轻人带来健康和社会问题。结果,进一步提高酒税会抑制酒产品的购买,但同时又会鼓励合法的家庭葡萄酿酒与非法家庭白酒酿造。甚至可能出现走私酒品。合法酒品购买的边际递减可能被其它渠道的酒品消费增长所抵消甚至超越。挪威关于酒的公共教育在防范酒问题中发挥了主要作用。不仅公立学校进行禁酒宣传,更有志愿组织如禁酒协会广泛开展禁酒教育活动,这些组织主要负责宣传相关知识,由挪威贸易联合会、挪威工商联合会和挪威社会事务部提供资金支持。为倡导无酒生活模式,挪威中央和地方政府向禁酒组织提供资助,建立基金向无酒旅店和服务业提供低息贷款,还有全国性地针对计划建立无酒餐厅、舞厅、公共服务场所及其它安排如面向年轻人的摇滚俱乐部等所有社会成员、组织或城市均可提供资金支持的规定。挪威还有最严厉地酒驾规定,对酒驾者可处以吊销驾驶执照,罚款和监禁。此外,挪威还成立戒酒所对有酒问题者提供治疗帮助。
在采取税收措施的同时,我国也应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来达到禁酒的目的。禁止电视台在每天早上7点至晚上22点的时段播放酒广告。通过限价令抑制国民酒类消费,对供出售的酒实行最低限价。设立公共场所禁酒法案,禁止在大街上、体育馆、公园内以及公共交通设施上饮用酒。除通过法律等手段来禁酒,还应不断加大宣传和疏导,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通过教育手段来引导国民尤其是年轻人改变传统的生活方式,当务之急就是要改变正在成长的一代人的心态,尤其是呼吁中国青年开始“新生活运动”,选择新型的、现代的、健康的生活方式,倡导全民族减少对酒类的依赖。还应加大对酒驾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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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wegian Alcohol Beverage Taxation Reform and Its Enlightenment
Liu Xiaofeng1,2
(1. School of Education, 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China;
2. School of Public Fina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Wuhan 430205,China)
关键词:税制改革;依据;问题
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至今,已经历了10几年的历程,这次改革带来了我国税收的连年大幅度增长,可以说94年的税制改革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随着这些年国内外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其不完善和不适应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第一,我国当时的税制改革是针对当时的经济发展的特点制定的。当时我国的经济处于投资膨胀的状态,是需求过旺的卖方市场。1998年以后,转变为需求不足、通货紧缩的买方市场。第二,我国加入了WTO,这就要求我们的税制建设要与世界同步,能够适应国际经济的大环境,能够保护外来企业在国内的公平竞争,同时也要保护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处于有利地位。这些都迫切的要求我们要抓住时机,深化税制改革,从而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和发展,使财政收入更加稳定。
一、税制改革的依据
1、税制改革理论
应当把中国税制改革放到加入世贸组织下,放到世界性税制改革背景下分析。
关于世界性税制的改革的理论依据和中国税制改革的背景。世界税制改革有三大理论依据:公平课税论、最优课税论和财政交换论。对于该三项理论能否成为税制改革的理论依据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汤教授认为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分析后区分性借鉴。
关于公平课税理论。公平课税理论主要根据收益原则和课税能力原则。理想的公平课税理论主要根据综合所得概念,宽税基。既要强调横向公平,又要强调纵向公平。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应当以公平税负理论为依据。但存在一定问题。税费加上无法统计的制度外收费大约占30%。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合理的借鉴。
关于财政交换论。财政交换论和法制已经宪法经济学联系较为紧密。中心问题是如何约束不良政府行为。政府从公民哪里获得财产应当如何限制?专家主张通过重新确立一套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宪法法制,对政府权力实施宪法上的约束。税收设计属于宪法问题,税制改革应当属于立宪性问题。税收法定原则等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主张应当约束预算和平常所讲的政府权利来源于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等理论是一致的。政府的财政权利来源于宪法,立宪原则还涉及到许多公共财政思路:预算、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汤教授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是,财政交换理论的核心——贯彻税收法定主义有其道理。
2、数制改革的背景
关于中国税制改革的背景,专家还从经济全球化态势和十六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更可以看出我国税制改革的紧迫性。国际层面上的税制改革应当考虑到税收竞争和税收协调问题、居民管辖权原则和来源地管辖权原则问题等。我国进行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当看到我国税制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不相符合的地方。除此之外,我国税制改革还应当考虑如何按照国际惯例经济贸易区域化、国际税收协调等对国际税收产生影响,并最终如何和国际进行接轨,怎样和国际减税浪潮协调。另外,专家认为现今倡导的税制改革并非新一轮税制改革,而应当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后续部分。
二、税制改革应注意的问题
1、加快增值税暂行试点工作。中央已经在东北八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移试点工作。对当年新增加的机器设备中所包含的税进行试点,范围并不是很大。汤教授认为,不应当因为局部过热而延迟增值税试点工作。目前投资过热有结构性原因。因此,既然主要的行业都已经试点了,其他的行业应当改革。另外,试点的时间不宜过长,应当向全国较快推开。可以借鉴很多国家的做法。采取分步到位办法。其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应当进一步降低。
2、两法合并问题。两法合并工作已经展开。其中,关于两法的名称,主导意见仍然采用《企业所得税法》的名称,但在条文表达中体现法人所得税的精神。但也有有人提出一步到位,汤教授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是,现行企业所得税界定纳税人的关键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弊端日益显露。因此,尽量与会计制度保持一致,以减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纳税和征税的成本。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问题,大体的倾向是在25%左右。
关键词:节约型社会,税收优惠,完善税种
我国目前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中,正面临着资源浪费严重、耕地减少过快、能源供求矛盾突出和污染日益加剧等现实问题。我们应该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运用税收政策,加强土地、水、能源和重要原材料的节约与综合利用,走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发展道路。
一、完善现有税种
1.改革增值税。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个别节能效果非常明显的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措施。退还增值税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按一定比例,达到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效果。在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时要注意3个问题:一要严格界定和限制优惠范围。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支持节能产品生产应该是当前在技术上节能效果确实非常明显、同时市场占有率又很低的产品。政府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是帮助其启动市场。二要严格限定优惠时限。节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技术的发展,原来认定为节能产品,经过一段时间后很可能变为一般产品,市场随之出现了更新的节能产品。所以,政策的优惠必须有一个时限,不能长期化。三要客观认识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效果。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利用其优惠政策除了能影响节能产品的生产外,短期内对最终产品的价格形成以及消费者消费行为引导等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
此外,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节能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返等政策。在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从公平的角度允许这部分企业在取得废旧轮胎时按10%抵扣进项税。给废橡胶利用企业利用废橡胶原料部分增值税由10%改为 17%或调整为13%抵扣。
2.调整消费税。一是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二是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税率水平。如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低排气量汽车税率等;调整摩托车的消费税政策,降低平均税率,并根据污染情况和销售地区,采取不同税率,鼓励生产、销售无污染的产品和适应农村需要的产品。三是适当调整消费税优惠政策。比照对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消费税的政策,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节能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费税减征的优惠。将来在实施对达到欧m标准的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时,将节能的要求考虑进去,以引导企业生产节能汽车。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采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实行区别对待,以促使消费者作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消费选择。四是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晶和消费行为,如一次性木筷、饮料容器、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高尔夫球具等,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也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对企业生产有害环境的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的方式,提高其生产成本,通过价格信号限制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而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如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减排高标准(欧ⅲ)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对符合低排放的汽车产品给予消费税减收的优惠。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产品减征消费税。
3.完善所得税。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可从以下方面给予倾斜。首先,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如可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用于节能设备、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并可按已发生费用的二定比例(如50%— 100%)在所得税前增列,建立研发专项基金,用于以后企业节能设备、产品的开发与研制。其次,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再次,对单位和个人为生产节能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可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此外,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废橡胶利用产品给予免征所得税。这样必将对企业的废物回收和利用发挥激励作用。
4.增强资源税。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二是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三是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四是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使资源税真正成为发挥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
5.优惠其他税。可选择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符合一定标准的节能生产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可给予一定的减税或免税优惠。二是对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是调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政策。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可按适当比例给予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改革车船使用税计税标准,对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
二、开征新税种
1.开征燃油税。开征燃油税,就是取代长期以来实行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及地方用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和建设方面的部分收费意义十分重大。燃油税已经在各个层面讨论了很长时间,国家应择机尽快推行,以此推动节能汽车产业的发展。对不同水平的油耗和气耗,规定不同的税额予以征收,改革现行对原油征收资源税的计税办法,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使国家能从原油价格上涨中分享部分收益。
2.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音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既唤起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又能充分发挥税收对环保工作的促进作用。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从事有害环境应税产品的生产和存在应税排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环境保护税的税目可以包括大气污染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碳税、水污染税、垃圾污染税(建筑装饰、电器产品中的有害原料使用)等。在环境保护税的税率设计上,应根据污染物的特点实行差别税率,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污染物及其有害成分的税率应高于对环境危害程度小的污染物及其成分的税率。具体设计为:(1)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税。同时,对保护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保护程度讲行税收减免。(2)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依据污染物排放量课税,即纳税人应按照某种活动所导致污染的实际数值或估计值来支付,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3)在税率的选择上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存在一定的税率差异。(4)开征环保税后,停止征收排污费。(5)在税权界定上,根据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和环保税本身所具有的外部性特征,环保税宜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征收。作为一种特定的专门税,必须实行专款专用,环保税收入一部分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用于环保开支,另一部分由中央在各地区之间进行必要的调节。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环境保护税收入应当作为政府的专项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并加强对其用途的审计监督,防止被挤占挪用。
3.开征社会保障税。可持续性发展既是指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更是经济、社会、人口、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保持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而社会保障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首要问题。因此,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绿化税收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建立“绿色关税”体系
绿色关税一般都包括出口税和进口税。出口税主要的对象是国内资源(原材料、初级产品及半成品)。进口税是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口,甚至对其进行贸易制裁,以强制出口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规定的义务。建立绿色关税的目的,可以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改善我国的出口结构,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可以提高进口的质量,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口;可以建立对外贸易的“绿色壁垒”,增加环境保护资金。此外,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节能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关税。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对国内确实不能生产或技术上达不到要求而将用于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效益非常显著的重大设备,可以免除关税,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推动节能产业发展。从出口税收方面看,应当考虑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对鼓励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而对限制类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予以降低甚至取消。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产品减征关税。
四、完善税收分配体制
将资源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将环境税划为地方政府收入,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在环境保护税收入分成方面,地方可掌握75%左右,其余25%上交中央财政,由中央在各地区之间调剂使用,以利于全国范围内的环保事业协调一致发展。这样调整后,地方利益基本上没有受到影响,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将得到充分调动。绿色税收作为专项财政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将有效地保障我国循环经济的实现,推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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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苏琳.树立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n].经济日报,2004—12.
关键词 :超额供需曲线;局部均衡分析;生产补贴;消费征税
一、问题的提出
贸易大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具体包括进出口关税、进出口配额、进出口补贴,生产补贴(征税)、消费补贴(征税)等政策。国内外对贸易政策的经济学分析的论文较多,但基本没有区分这些贸易政策的经济学分析的不同。贸易大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可分为以下两种:贸易大国时,同时对生产者与消费者产生双重反向影响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配额、进出口补贴政策,此时适应使用超额供需曲线(ES 与ED)进行组合分析消费者剩余(CS)与生产者剩余(PS)变化之和;贸易大国时,对生产者与消费者同时产生双重同向影响的生产补贴(征税)、消费征税(补贴)政策。此时只可利用ES与ED进行新的世界价格的计算,完全计算时需要分开使用CS 与PS 来计算均不为零的数值,超额供需曲线对贸易大国的生产补贴与消费征税政策分析呈现出不完全适应性的特点。
二、利用超额供需曲线对贸易大国的贸易政策的适应性分析
贸易大国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配额、进出口补贴对生产者与生产者有双重反向影响,一方的贸易得利正好是另一方的贸易损失的一部分,此时可利用ES与ED进行组合分析(CS +PS),考虑到勒纳对称效应,同等数量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配额、进出口补贴具有完全对称性的等同性。超额供需曲线对贸易大国的贸易政策中进出口关税、进出口配额、进出口补贴具有完全适应性的特征。
三、利用超额供需曲线对贸易大国的生产补贴与消费征税的不完全适应性分析
1.案例
两个贸易大国模型:中国和美国,中国对汽车的需求和供给分别为:Dc =2000 - 0.02 P,Sc = 1200 + 0.03 P。美国对汽车的需求和供给分别为:Dus =1800 - 0.02 P,Sus = 1400 + 0.03 P。分别分析:较之于自由贸易时生产补贴与消费征税时政策的福利变化。
中国政府给国内汽车制造商提供3000美元的单位补贴,生产补贴对各国的福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国内汽车消费者征收3000美元的单位税收,消费征税对各国的福利影响。
2.案例分析
依据两国的供需方程可得出EDC= Dc– Sc=800- 0.05P=0,ESUS= Sus – Dus=-400+0.05P= 0,中国在封闭时的汽车价格为16000元,美国在封闭时的汽车价格为8000元。在开放时,中国的超额需求等于美国的超额供给,EDC= Dc – Sc=800-0.05P= ESUS= Sus –Dus=-400+0.05P,从而得出自由贸易时的世界价格为12000元。中国生产1560,消费1760,进口量,美国生产1760,消费1560,出口量为200。
(1)中国生产补贴3000 美元时,如图一所示。对生产者与消费者有双边同向影响,生产者与消费者均有贸易得利。有ESUS=- 400 + 0.05P=EDC1=2000- 0.02P-1200-0.03(P+3000),得出新的世界价格P=11100,此时消费价格下降到11100,消费量为1778,生产者的价格是14100,生产量为1623,贸易量为155,CS=+1/2*(12000-11100)*(1760+1778)=1592100。
PS=+ 1/2*(14100- 12000)*(1560 +1623)=3342150,政府的补贴成本G=-1623*3000= -4869000
中国的福利总变化=CS+PS+G=65250;美国的福利变化=(CS+PS)= -1/2(12000-11100)*(200+155)= -159750,低于中国实施等值3000 进口关税给美国造成的损失值-243750,这全球福利损失=-94500。
(2)中国对消费者征税3000美元的消费税时,如图二所示。对生产者与消费者有双边同向影响,生产者与消费者均有贸易损失。有ESUS=- 400 + 0.05P=EDC1=2000-0.02(P+3000)-1200-0.03P,得出新的世界价格P=11140,此时消费价格上升到14400,消费量为1712,生产者的价格是11400,生产量为1542,贸易量为170, CS=- 1/2*(14400- 12000)*(1712 +1760)= - 4166400, PS=- 1/2*(12000-11400)*(1542+1560)=--930600,政府的消费税收入G=1712*3000= +5136000中国的福利总变化=CS+PS+G=+39000;美国的福利变化=(CS+PS)= -1/2(12000-11400)*(200+170)= -111000,低于中国实施等值3000 进口关税给美国造成的损失值-243750,这全球福利损失= -72000。
四、贸易大国实施生产补贴与消费征税两种贸易政策的的比较分析
通过上面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实施生产补贴贸易政策时,中国生产者与消费者都有贸易得利,中国汽车产出增加,政府需要支付生产补贴成本,中国总的贸易得利为65250;美国的贸易损失159750。中国实施消费征税贸易政策时,中国生产者与消费者都有贸易损失,政府得到消费税收,中国总的贸易得利为39000;美国的贸易损失为111000。
另外,中国政府如果在实施进行生产补贴或消费征税两种贸易政策中进行选择的话,明智的决策是选择生产补贴,通过生产补贴,虽然中国政府需要支付较大的生产补贴成本,但此时国家的宏观福利变化要好于消费征税时的国家宏观福利变化,而且中国汽车产业通过生产补贴能够产生近期的进口替代效应与减少长期的比较劣势的双重效应。不过因中国实施生产补贴所导致美国的贸易损失要劣于中国实施消费税所导致美国的福利损失。
参考文献
[1]海闻.国际贸易[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