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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税的收入构成看,除汽车、汽柴油等消费税收入增长较快外,我国国内消费税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2011年,我国汽车、汽柴油、轮胎等行业国内消费税达3318.16亿元,占国内消费税收入五成。加上烟草消费税收入,两者所占比重超九成。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结构变化,奢侈品消费市场快速增长,资源浪费和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严峻,这对今后消费税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我国消费税改革原因:
从2013年的数据来看,消费税全国一年有9230多亿元,目前是仅次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第四大税种。我们要讨论消费税改革,首先要明确消费税是干什么的。一是增加财税收入,这是消费税的一个功能,但不是最主要的,9000多亿也就抵一个营业税。当然,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消费税的重要性比以前更突出;二是调节收入分配,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劫富济贫,应该说,消费税暂行条例设计初衷是这样的,消费税主要对汽车、贵重首饰、油、烟、酒等征税,但是,从这几类来看,达不到劫富济贫的效果,因为穷人也要抽烟喝酒,征税顶多能起到抑制消费、保护人民健康的作用,汽车过去是高档消费品,随着社会的发展,普通家庭拥有小汽车的比例也越来越高,现在也算不上是奢侈品了。而且,如果提高对奢侈品的税率,反而会把富人赶到国外去消费。如果这些目标实现不了,中央就必须要重新考虑,征收消费税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
二、我国消费税改革意义:
营改增之后,营业税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消失了,在现有分税制度没有重大改变前,地方税收弱化,对地方财政收入是一个很大的损失,如果我们把改革方向放在消费税上,这可能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包括近期中央的财税改革总体方案出台后,有声音支持把消费税改成地方税,如果是这种改革思路,就可以把许多问题串起来解决。
现在消费税是中央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如果改成地方税,在消费和零售环节征收的话,地方政府要能把全国的消费者都吸引到本地来,而不是仅仅把项目争取过来就行了,这就可以改变全国各地争相上项目的投资饥渴症。政府部门不用花那么大的力气去招商引资了,但是,要吸引人在这里消费才可以收到税,这是经济工作思维方式的根本转变。
不过,目前消费税征收的对象主要是高档奢侈消费品和环保节能产品,很难达到这个目的,深化财税改革的突破口在于消费税进一步扩围,成为普遍征收的一种税种,最终扩围成世界通行的商品和劳务税(goods and service tax)。扩大奢侈品和环保产品的征收范围,提高税率,只是一种改良,并没有解决消费税的困境。要彻底改革消费税,就应该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填补因为营业税淡出的空档,对消费税进行普征,变为销售税。
2013年全国税收有13万亿,消费税为9230多亿,量虽不大,但是,在理清中央和地方关系上,是一种黏合剂。现在很多地方把改革重点放在界定事权上,广东省就是这样,省财政厅也推出了相应的改革讨论稿,在现行的预算科目下,政府事权数以万计,很多科目是重复的,大量的事权是重叠的,分不清楚。而在解决问题的时候,比如,由财政部门唱主角,只能从预算科目着手,可是,预算科目又分在许多部门,如果打破界限,把其他部门扯进来,这又不是财政部门能够解决的。所以事权和支出责任这个问题,从税的角度来解决反而是个捷径。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界定问题可以逐步解决,因为这不是一两年能解决的。但是税收改革,甚至税制改革是可以马上做的,难度较小。
三、我国消费税改革难点:
把消费税转为销售税,并不是新增加一个税种,这部分税其实已经包括在以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范围中了。只是相当于通过税制改革,理顺关系,把以前在销售环节征收的隐性、老百姓不知不觉缴纳的税变成显性的,这也是消费税变成销售税的最大争议点。有人认为,不知不觉征收是不是更好?这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所说的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公开透明的方向是相悖的。中央说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就是让老百姓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交税,明白政府的钱是哪里来的。要让老百姓关心预算,就要告诉他,钱就是从你那里来的。他才会关注政府的钱是怎么花的,才能培养出纳税人意识。
四、我国消费税改革前景
1、消费税改革对解决地方债危机有重要作用
如果消费税能扩围成销售税,变成地方税,对地方政府的意义就大了。老百姓在当地生活、工作、安居乐业,地方政府就有长期的稳定的地方税收,有了收入,就可以为当地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的统一问题,这样就解决了。
现在我们的分税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中央和地方两类税种分不清楚,有一个叫共享税,哪些共享哪些不共享,都是中央说了算,地方没有话语权。如果我们把消费税扩围到销售税,有可能是一个理顺中央和地方财税关系,理清事权与支出责任的一个很好的契机。
虽然这样的改革有可能导致地区间差距拉大,但消费税只是一个税种,不可能解决所有的财税问题,我们还有其他方式,比如,转移支付政策,不可能把所有财税目标的实现系于一个税种的改革。
2、消费税改革对地方的产业结构没有影响
过去地方政府引进项目,为了短期的税收效益可以牺牲长远利益,包括付出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代价。可是,现在不是引进了就完了,还要一直跟进,这不但不会影响地方城市的转型升级,还会促进地方的产业结构转型。比如,费很大劲引进一个项目,只是帮人代工,产业结构是低端的,也收不到税,如果引进一条生产线,是为市民创造效益的,这对地方来说难度更大。如果是高污染的企业,人都跑光了,搞这个项目就没意义了。应该说,消费税改革做得好,对地方产业升级有倒逼效应。
目前新一轮的户籍制度改革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样的大城市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冲击:小城市取消了农村户口和非农户口的界限,新一波城镇化的动力可能是在中小城市,消费税变销售税后,地方就有积极性推出各项政策,吸引人才回流。中小城市如果能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很多人就没必要留在大城市。这就让大城市有危机,也让中小城市有希望。
3、消费税扩围不会影响民生
买米买油的商品价格中就已经包括了税,买车的人也不可能因为车辆购置税就不买车;但是也要看到,税收的征收成本在短期内可能会上升。比如说,税局需要增加人手对老百姓做说明工作。如果有纳税人质疑相关的税项,政府就要向纳税人做出说明,税是怎么收的,怎么花的,这就是政府应该做的事,也是现代财政制度所要求的公开透明的精神。
4、拉大消费税税率级次并加强税收调节
关键词:消费税;征税范围;差别税率;可持续发展
一、消费税的内涵
消费税是以特定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单环节流转税,又称国内产品税或货物税,其本质是一种有选择的特殊商品劳务税。其征收范围基本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即:过度消费易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由此可见消费税的征税目的,即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节能环保及调节收入分配。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消费税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正式发展起来的,在实行至今的20年来,其对促进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调节收入分配等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与世界其他许多国家相比,我国的消费税制度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完善我国消费税的必要性分析
本文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分析完善我国消费税的必要性,主要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两方面展开论述。
1.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分析完善消费税的必要性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迅速发展,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GDP连续十年增长率在8%以上,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另世界瞩目,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及隐患。一是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大大超过GDP增长速度,财政收入占GDP比重逐年增大。财政部的数据显示,去年我国税收总收入超过11万亿元,同比增长9.8%,而GDP同比增长7.7%,税收增长率快于同期GDP增长率。且2013年税收收入占GDP比重达19.4%,相比2000年的12.8%,2008的17.3%,税收收入占比逐年增加。二是我国经济增长在依靠消费内需方面仍有不足。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中,消费、投资、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马车,但我国经济长期以来主要依赖投资和出口。2008年我国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其中第一条措施即是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2.从生态保护、资源节约视角分析完善我国消费税的必要性
当前中国生态和环境变化的基本态势可以用“稳中有好但改善缓慢”来概括。首先,目前我国环境质量基本保持平稳状态,生态恶化趋势初步得到遏制,某些区域的少数指标开始转好,这与20世纪90年代以来呈现的“局部好转、整体恶化”情况相比有质的变化。不过,应该看到,这种稳中有好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环境治理、生态建设工程共同致力的累积成果。当前我国环境仍有四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地表水的污染依然严重,二是部分城市空气污染仍然较重,三是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四是中国荒漠化严重,森林覆盖率仍未达到世界平均水平。众所周知,我国以世界9%的耕地,6%的水资源,4%的森林资源养活了22%的世界人口,在如此紧张的资源环境背景下,我国的资源消耗和浪费现象仍触目惊心。
经济发展动力的不足、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生态的破坏以及资源的浪费这些都是当前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而消费税以其特有的功能能够在这些方面发挥很好的调节作用,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改革消费税,在十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指导下,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消费税改革方向主要集中在(一)拓宽高档奢侈品征税范围,提高相应税率来调节收入分配和消费结构及促进公平及(二)积极对高污染产品进行分类征税,适时征收环境税来保护资源和环境两大方面,并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设计差别税率及改变计税方式等手段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怎样通过不断的调整与完善,使消费税能够更好地发挥引导消费方向,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不均,调节并保护生态平衡,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一直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的消费税改革其本质在于利民,有着很大的改革前景。但改革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其必将经历质疑、冲突、挫折,我国的消费税改革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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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小珍.从消费异化视角看消费税征税范围调整[J].财会月刊,2012,(01)
先来看下这次税制改革的总体原则,一共12个字,叫做“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如果从对个人影响的角度诠释这些原则的话,“简税制”会使税制变得简单明了,从而使我们对税制的理解更加明晰,在遵从成本方面付出的会更少;“宽税基”就是指课税的基数和范围会进步扩大,原本在普通人看来与纳税无关的行为,收入或者财产可能将成为课税对象,比如遗产或者赠予等;“低税率”意味着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名义上将会下降,也可以通过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方式使实际税收负担有所下降,这方面我们可以从2006年的个人所得税提高免征额而使低收入的阶层税收负担下降这现象深切地感受到,“严征管”则告诉我们税率降低,不意味着征收管理就放松,相反,对所有应税所得和应税财产国家在征管方面会越来越严格,以此来保证我们的税收要应收尽收,如果纳税人违反了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流转税改革影响
流转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个税种。我们先看增值税。增值税是种价外税,在生产者(主要是一般纳税人)之间采取的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环环抵扣的缴税方式,但我们普通消费者对此感受的并不深刻,因为我们购买商品时索取的是价税合一的普通发票,给大家带来的印象是增值税离我们很远。实际情况是增值税的这次改革是种抵扣方式的改革,通俗一些讲就是企业间在抵扣增值税的范围进步扩大,这会使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所下降,在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水平也可以有所降低,作为购买者的居民个人是可以间接享受到增值税改革带来的利益的。
再看消费税我国此次的税制改革是以消费税改革作为先锋的。2006年4月1日,我国已经对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进行了调整。体现为护肤护发品不再征收消费税,而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高尔夫球及其球具、游艇、高档手表等被纳入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同时调整了成品油、小汽车等税目的税率水平。应该说,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对于我们居民个人的影响是比较直接的,因为消费税在立法精神方面就是要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加征一道消费税,以达到调节收入水平、影响消费行为、节约资源保持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此次消费税的改革,对个人的消费行为产生的影响大家应该感受到了,诸如在购车时,由于大排量汽车被征收了较高的消费税,所以其价格自然要上升,而经济型小汽车消费税的税率相对较低,且有节能环保的特点,是政府支持的发展对象,因此经济型小汽车的热销也就不足为奇了。另外,对奢侈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自然也会影响我们的消费行为。当然,消费税的改革并没有结束,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还会进行相应的调整,作为我们消费者个人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
流转税中还有一个营业税。我们在生活中经常打交道的餐饮、电信、交通,金融、娱乐等服务性行业是要缴纳营业税的。此次的税制改革,可能会将些行业纳入增值税的范围,相应行业的税收负担可能由此加重,这是消费者个人需要注意的。同时,娱乐业由于实行了5%~20%的幅度比例税率,因此在存在兼营的情况下,适用税率可能较高,这也就是为什么大家到娱乐场所消费的时候,一些商品比商场的要贵很多的原因。这种税收制度的规定也会影响到我们居民个人的消费行为。
所得税改革关乎你我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针对纳税主体而言共分两类,一是针对企业的所得税,一是针对个人的所得税。从税种上看,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设置的,形成了一个是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一个是适用于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加入WTO之后,这种分类的方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因此“两税合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就摆到了政府的议事日程。前不久,关于“两税合一”已经有了定论,一个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新的所得税制度即将开始实施。也许大家会觉得企业所得税和我们个人没有什么关系,其实情况并不是这样的。首先,“两税合一”以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会有所下降,这对企业而言负担有所减轻,商品的价格可能下降;对有些行业而言,则会受到一定的政策倾斜,如高新产业和自主创新产业,从而使其发展的空间更为开阔,这样在用人、待遇、费用扣除等方面都可能使其员工受益;再有就是“两税合一”以后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待遇是样的,从而会使内资企业的从业员工在各方面存在与外资企业比照的可能性,可以保证人员流动的理性化。
我们再看看个人所得税。可能大家关注比较多的是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问题,但个人所得税改革不是仅仅限于这一方面。新一轮税制改革有关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点是在征管模式方面的改革。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还是分类征收模式,就是把每一个人的收入分成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内容,分别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分别制定税率、分别进行征收的模式。而改革的方向则是要改为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模式。去年末开始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就已经开始显现了这一趋势。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个人所得税在征管方面会越来越严格,越来越规范。当然实行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改革需要很多条件,诸如个人收入的清晰化、财产登记制定的规范化、银行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等,在今天看来有些工作是技术层面的,有些则是要看时机是否成熟。但无论如何,个人所得税对我们每个人的影响应该是最直接的,我们对个税改革予以高度关注也是应该和必要的。
财产行为税改革影响面广
这方面涉及的税种包括了适时开征燃油税、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等。我们重点分析下燃油税和房地产税。
燃油税作为“费改税”的一项内容,一旦燃油税开始实行,有车一族和准备买车的人们在相关行为上都会发生很多变化。原来固定的养路费打到了汽油里面,就好比原来是一个固定成本,现在则变成了变动成本。经常在路上跑的,诸如出租司机们可能会认为负担增加,而作为上班一族的人们,可能负担会减轻许多。
【关键词】“营改增” 消费税 地方税主体税种 税制改革
一、引言
2012年1月1日,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在上海开展试点,2013年8月1日,将“营改增”领域扩大到全国,随后进一步扩大到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等行业,截至2013年,我国减税幅度达到1402亿元。我国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在现阶段的政策实施过程中,新增的增值税仍全额划拨给地方财政,暂且缓解地方财政收入的不足,但是从长期来看,增值税扩围已全部实现,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作用消失,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已成必然趋势,因此从新选择地方主体税种来替补营业税成为一个亟待处理的问题。
二、消费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一)消费税税源的总量分析
1.消费税的税收规模比较小,增幅不稳定。自1994年开始,我国正式征收消费税,国内消费税的税收收入从487.4亿元涨至2015年的10542亿元,增幅达到22倍,但是对比营业税的收入规模,其收入规模还是微不足道的。据统计,1994年我国消费税和营业税占同期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分别为9.5%和13.07%;2011年消费税和营业税占同期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分别为7.73%和15.24%,营业税收入大概为消费税收入的二倍;2013年,“营改增”试点领域不断扩大,在营业税收入减少的条件下,国内消费税收入为8230亿元,占营业税收入17217亿元的47.8%,占同期税收收入总额的7.45%。
2.消费税的税收弹性相对较小。我国消费税税目中大部分税目都采取从量计征的征税方法,例如成品油,啤酒等,税收不会随经济的发展,价格的增长而上升;而我国其他的主要税种包含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都属于从价计征方式,税收富有弹性。地方主体税种要具备一定的弹性,保证伴随经济增长,税收也适度增加来满足地方政府刚性需求支出,因此消费税不具备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条件。
(二)消费税税源的结构分析
1.消费税税目结构差距较大。消费税税源大部分来自于劣质类消费税与资源类和环境类消耗品,由于消费税具有明显的调节消费作用,如果将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政府为了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一定会鼓励烟草等产品生产,消费税的“寓禁于征”功能就会遭到破坏。
2.消费税税源征税范畴具有结构性的缺陷。我国消费税征收存在着“越位”和“缺位”问题。“越位”表现在对基本生产资料和大众消费品的征税,“缺位”表现在对部分高污染、高能耗、高消费产品的未征税。二者均违背了消费税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收入的原则。
三、消费税税制改革方向
(一)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首先,一方面要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领域。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四大支柱产业为烟草、酒类、汽油和汽车,在原有征收范围基础上,保障消费税税目的选择与时俱进,进一步将奢侈品、高消费行为、娱乐业等纳进征收范围;另一方面,在消费税改革的进程中应当及时剔除普通消费品。取消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中属于基本生活和生产资料的消费税项目,比如普通化妆品、啤酒等,进而减少其对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其次,在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消费政策的制订也应贯彻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将水泥、印染、电镀材料、化工产品、造纸、皮革制品等高污染、高耗能产品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中。
(二)消费税税率调整
在我国的税制体系中,不是全部的产品都符合增值税统一税率的要求,税收的征收应具有差异性,需和国家的经济政策、财政政策相吻合,只有如此才能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而在“营改增”大背景下,消费税能够全面有效的发挥税收调节功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具有普遍性,按照不同消费品的特点设置不同档次的税率,因此我国应该在进一步细化税目的基础上,使我国的税目划分更加科学,更能体现消费税的调节功能。首先,我国对部分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规定过低,很难起到“寓禁于征”的效果,接下来我国消费税制的改革,需要将调节的税目设置差别化的高税率,尤其是涉及酒类、卷烟、成品油以及污染类产品的消费税税率,进一步深化消费税的纠正外部。
(三)调整征收环节,开设销售税
我国的消费税是典型的选择性消费税,根据目前的现状,我国应在保留产制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销售税。即在商品进入销售环节之前,征收增值税;在商品进入零售环节之后,取消增值税,改征销售税,并将销售税全额分给地方政府。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为选择性消费税,有特殊的调节作用,零售环节的销售税则相当于理论上的一般消费税,二者互为补充,充当一个税种的两个层面。开征销售税,一方面可以实现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并且有效预防生产商操纵生产价格导致税源的流失;另一方面体现了受益原则,销售税的税收来源是居民消费,地方经济发展对当地居民消费水平起决定作用,也就间接决定了税收收入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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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税;税制改革;奢侈品税
一、引言
2013年11月,在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税制改革中提出,要对消费税进行改革。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古罗马帝国就已开征。迄今为止,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消费税和具有消费税性质的税种。消费税开征的目标有两个方面:社会目标和财政目标。
消费税的社会目标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引导消费潮流,通过对于易上瘾的商品征收消费税起到寓禁于征的作用,例如各国普票对于白酒,烟草征税。第二:保护环境,通过税收让破坏环境的当事人承担相应成本。例如:欧盟要求航空公司根据其航班所产生的碳排放量纳税。第三:通过开征消费税将暴利行业的收入转入公共邻域。例如:石油价格一度暴涨,石油生产者获得暴利,美国对石油开征临时税。消费税的财政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例如对于轮胎的征税就是单纯的增加政府收入目的。第二是在某种意义上消费税又被称为奢侈品税。对高档手表,游艇,炫耀性商品征税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二、消费税在欧美的实践
1.美国消费税的征收情况
消费税是美国的重要税种之一,主要针对非生活必需品征税,税率由各州决定,随着“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的进行,消费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略有下降,2010年美国消费税税收收入为669.09亿美元,占税收收入的比例不到4%。
美国消费税的征收目的侧重点也在变化,在战争时期,对于消费税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例如美国独立战争后,为了偿还战争债务,对白酒、卷烟、精制糖、四轮马车和法定单证征收消费税。
和平时期消费税的征收目的侧重于引导消费。美国在1990年通过综合预算调节法案,开始对特定商品征收奢侈税,针对售价超过1万美元的珠宝、皮草,超过10万美元的船舶,超过3万美元的汽车的超过部分课征10%消费税。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消费税开始向环保方向发展,对化学品、汽油、卡车、拖车征税,对固定废弃物,二氧化硫等征税,对开采自然资源例如石油、天然气、煤、森林、水等征收消费税。美国的消费税采用价外税的形式,价款和税款分离,更有利于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2.欧美消费税的征收情况
欧美各国主要是对奢侈品进行征税,没有规定统一的规则,各个成员国自行决定税率及征税规则。例如:2009年匈牙利开征不动产奢侈税,对不动产、高价汽车等征消费税。丹麦开征了脂肪税,这也是欧盟第一个开征脂肪税的国家,在2008年至2010年对糖果和软饮料征收脂肪税。随着环保形式的严峻,欧美的消费税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开始对煤炭,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产品征税。对自然资源开采和使用征税,如丹麦、芬兰都有渔业许可证费和狩猎许可证费。欧美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多采用从量计征。
三、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1.奢侈品征税范围狭窄
奢侈品又被称为非生活必需品,是指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主要包括高档服装、珠宝首饰、高档家具、高档手表,顶级汽车,豪宅,化妆品、高尔夫球具、高档皮具、飞机、游艇等。截止2011年,中国奢侈品消费达107亿(不包括私人飞机、游艇及豪华轿车),占全球的1/4。2011年,亚洲人在欧洲市场购买消费品累计达690亿美元,中国人累计消费了将近500亿美元,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而且中国在国际奢侈品市场的购买力不断增加。中国的消费结构发生变化,但是目前消费税只是针对化妆品、高档手表、汽车,高尔夫球具,游艇等征收消费税,对于其他奢侈品未征消费税。由于中国未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税制体制不健全,所以对于收入的二次分配主要依赖个人所得税,而目前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也是需要进一步加强,所以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两级分化,北京大学公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中称,中国1%的顶端家庭已经占有了全国三成以上的财产,而底端25%的家庭却仅拥有全国一成的财产。严重的两级分化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所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奢侈品征税,有利于消费税发挥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对私人飞机,高档皮具,皮裘制品等炫耀性产品征税,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社会稳定。对别墅等不动产征消费税,符合我国房地产的调控目标: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大户型高档商品房。
2.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存在弊端
目前我国消费税征税环节有: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环节。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外,其他均在生产、委托加工环节征收。这种征收方式虽然简便了征管,但是造成了消费税税收的流失。2012年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7872.14亿元,国内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8%。消费税收入结构中,主要依赖卷烟、酒类、小汽车和成品油四个税目,2008年,在消费税的收入中,来自这四个税目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大98.3%,其他十个税目的收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是酒类、化妆品等行业主要在生产环节纳税,企业通过生产与销售分离,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价差过大,削弱了国家通过税收调节收入的力度,而且导致消费税的税收收入减少。所以改变消费税的增收环节,在销售或零售环节增收,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增加财政收入。
3.环境保护、健康理念的消费税税目太少
随着环保理念的深入人心,国家应该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目前消费税税目中,涉及环节保护的主要有: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征税,但是对于电池、一次性快餐盒、垃圾袋等未列入消费税税目,对于水资源、森林资源等不可再生或者是再生周期长的资源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容易造成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消费。对于影响健康的产品也应该列入征税范围,例如糖果、软饮料等。以引导消费者的健康消费观念。
4.部分税目设计不合理
汽车轮胎属于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而开征的,但是实际情况是汽车轮胎对于税收收入的贡献非常低。而且由汽车轮胎生产小汽车不可以抵扣消费税,属于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由此可见,汽车轮胎这一税目可以废除。对于酒精进行征税,是因为过度消耗会影响身体健康,但是分类不够详细,酒精可分为食用酒精、工业酒精、医用酒精,都按照酒精进行征税,对于以工业酒精作为原料的企业,增加了产品的成本,对于医用酒精,增加了医疗服务的成本,而这两类酒精不会影响健康。对于食用酒精征税,导致重复征税。因为利用酒精生产酒类产品消费税不可以扣除,所以酒精这一税目可以废除。小汽车根据气缸容量不同,适用于不同的税率,没有考虑小汽车的价格,这样不利于引导消费,调节收入分配。对于卷烟,只设计了两档税率,层级偏少,不利于体现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四、进行消费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1.建立科学的征税范围调节制度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调整,需要与时俱进,适应经济发展和国家的宏观调控,对于环境保护、资源消耗,高档奢侈品税目实行定期调整,定期进行论证和税目的增减,将应该纳入数目的产品,如塑料袋、一次性餐盒;电池、水资源、森林资源开采;私人飞机、别墅、高档摄像机、高档家具产品,炫耀性消费品如LV皮包等列入消费税税目,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调节收入、倡导健康消费等方面的作用。对于重复征税,对财政收入贡献不大的酒精和轮胎,不再征收消费税。
2.改变部分征税环节,维护税基的稳定
对于化妆品、卷烟、酒类产品从生产环节征税改为批发环节征税。这样可以避免相关企业把生产和销售分离,使得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差距很大,造成税款的流失。虽然国家针对这种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2009年,对于卷烟在批发环节征收5%的从价税,对于酒类产品,针对白酒企业存在的通过设立销售公司、降低产品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等问题,2009年出台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把纳税环节改为销售环节纳税,可以堵塞企业采用生产销售分离,侵蚀消费税税基的漏洞。
3.调整消费税的税目
对于有害健康的产品,高档的奢侈品实行多层次差别税率。例如对于卷烟,分为4类比例税率,体现“低收入低税负,高收入高税负”的调节理念。对于小汽车,实行按排量差别征税的同时,每一排量按价格分为不同层级的差别税率,加大消费税对收入的调节力度,同时鼓励新能源的利用,对于采用新能源的汽车,免征消费税,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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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整理的2012上半年度中国能源和天然资源专题税收核查清单,帮我们梳理了一些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政府机构出台的,与能源和天然资源业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供相关企业参考。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12号公告”)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满足特定条件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西部企业,经申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明确了《目录》尚未出台前,实践操作中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对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加以判断的参考目录
对原西部大开发政策中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企业做出过渡安排
明确了西部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如何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企业应密切关注当地税务机关有关审批程序的具体要求,准备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力争在最大的限度内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30号公告”)(生效日期2012年6月29日)
强调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必须对国税函[2009]601号中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申请人通过人或指定收款人代为收取所得的,无论人或指定收款人是否属于缔约对方居民,都不应据此影响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但人或指定收款人需向税务机关申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人身份
对于申请人为缔约国对方的上市公司,或申请人本身不是上市公司,但被缔约国对方的上市公司100%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可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企业如有需要(如将汇出股息),申请享受相关协定待遇;相关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流程,以确保相关的法律、税务和财务文件在架构搭建初期便已准备完整并且妥善保管。
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
财税[2012]6号(生效日期2012年2月1日)
明确了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属于营业税的“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权利人应就转让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
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企业要注意对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2]39号(生效日期2012年7月1日)
对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增值税退税的相关政策,并公布了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
相关企业应考虑在采购符合规定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时相应的增值税影响。
财关税[2012]14号(生效日期2012年4月1日)
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并作出相应过渡安排
企业应考虑新目录对自身进出口装备和产品的税收影响,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生效日期2011年10月1日)
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符合退(免)消费税规定且需要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须向当地主管税务局办理退(免)消费税资格备案
规定使用企业申请条件
明确了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办资格备案以享受相应的消费税退(免)税优惠。
其他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号(生效日期2012年2月1日)
《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企业应按照新的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申报缴纳资源税。
财税[2012]2号(生效日期2012年2月1日)
调整锡矿石、钼矿石、菱镁矿、滑石、硼矿及铁矿石产品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
企业应调整按照新税率申报缴纳资源税。
观察
30号公告的,对国税函[2009]601号后实际操作中的一部分关键性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明确,有助于提高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收协定申请处理时的一致性。30号公告强调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必须就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对人问题进行明确。同时,该公告列出了税务机关在进行受益人身份判断时所参照的资料。因此,30号公告的颁布对纳税人是一个利好。但是,30号公告还是没有对一些关键问题,如税务机关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是否可以考虑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人的母公司和姐妹公司的经济实质,亦未说明对于截止到2012年6月29日尚没有定论的那些受益人身份申请该如何进行处理,是否可以追溯应用。企业因此还须与主管税务进行沟通以了解其对30号公告的理解和执行方法。
一、现行烟草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高额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紧密相关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为保证地方既得财力,政府采取了一种“基数固定,增长分成”的方法来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额。固定基数以1993年的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为准,1994年后此基数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增长率的1:1.03系数逐年递增,达不到此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由于烟草业是高税行业,烟草税收在固定基数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还额与两税增长情况挂钩,这使得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确切地说是与产烟地区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因为卷烟消费税完全在生产环节由生产企业交纳,这使得各地卷烟生产量成了决定地方可支配财力的重要因素。在地方利益的趋动下,产烟地区政府加大了对本地区烟草企业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实行地方封锁,发展地方品牌,为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或严加封锁,全国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烟草大市场一直难以形成。由于卷烟生产量一直受到严格的国家计划管理,卷烟生产指标与地方既得财政利益的紧密关联,也使国家对各地卷烟生产指标的调整变得极其困难,一些优势卷烟企业和名优卷烟品牌受生产指标的限制无法继续扩张。同时也是由于地方利益的难以协调和平衡,为烟草行业的跨地区资产重组和企业兼并实施设置了很多障碍。可以说,烟草税收与地方财政收入的紧密联系,是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直接原因。
2、烟草工商企业税收负担极不均衡
据统计,从1994至2002年年底,中国烟草行业累计上缴税金6660亿元人民币,其中卷烟工业上缴税金5900亿元,比例为88.6%,卷烟工业占据了绝对的比重[1]。这主要是因为作为烟草税收第一大税的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完全由卷烟工业企业缴纳造成的。卷烟消费税由生产企业缴纳,作为价内税生产企业把这项税费加入成本,对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加大了工业企业负担,而且生产企业还没有销售出产品就要提前缴税,也占用了企业的周转资金,不利于卷烟工业企业的发展。卷烟工业企业由于税负过重,1994年税改后一段时期,烟草行业曾出现普遍的“以商补工”问题,很多烟厂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避税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三、我国烟草行业税收政策的改革建议
解决上述问题不单单涉及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依赖国家财政分配体制的完善。以下主要是从税收政策角度,对消费税、烟叶税这两个对烟草行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税种未来的改革方向进行探讨。
1、卷烟消费税
首先,通过改变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来调整税收分配。可将现行的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及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并将卷烟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卷烟消费税归中央财政,在批发环节征收卷烟消费税划归地方财政。这里考虑到征收的成本和偷漏税的问题,所以选在卷烟批发环节纳税,今后随着征管水平和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逐步按国际惯例实现在卷烟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这一方案使地方财政收入与烟草生产脱钩改为与烟草销售相关,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地方干预生产、国家卷烟生产计划分配、市场封锁、地方保护等一直困扰烟草行业发展的问题,又可以减少卷烟工业企业因税收变化造成的省际间兼并重组的难度,中国烟草统一市场的形成也没有了利益上的冲突与障碍。对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提高中央对烟草系统宏观调控能力,平衡烟草工商企业的税收负担,正确评价卷烟生产环节给国家和地方的贡献率以及改善地方政府与烟草系统相互支持与协作的关系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将计价方法由复合计税改为按卷烟的不同类别执行有差别的从量定额,差别税额的制定应考虑不同档次卷烟的合理的利润空间,减少因税率的影响造成卷烟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卷烟定额税率应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实行指数化处理,每年按法定程序与方法进行调整,以保证政府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无差别的从量计征和有差别的从价计征复合征收办法,并以卷烟调拨价格或核定价作为计税价格。由于我国卷烟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而且每家企业又生产多种规格和牌号的卷烟。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税务机关来核定每一家企业的每一种品牌的每一种规格的计税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税价格的确定不可能很准确,加之某一规格的卷烟计税价格一旦确定后,一般都是一年或一年以上时间内不再变动,所以核定结果的调整常常严重滞后于市场情况的变化,这些不可避免地造成各卷烟品牌间的税负不公和竞争扭曲。对烟草企业而言,消费税计税价格直接限制了企业卷烟产品价格的调整空间。从量计征可以降低征收成本,消除计税价格变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最后,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近年来,世界性的控烟行动日益高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提高了烟草消费税的税率,以达到控制和减少吸烟的目的。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提出要统一全球烟草税收标准并建议把销售税收率提高到70%。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增加烟草税收来提高烟草价格,会减少烟草消费量,而政府收入会随更高的课税而增加至少是不会减少。我们应该看到烟草行业在为国家创造巨额税收收入的同时,由于烟草消费而产生的一系列医疗成本、生命损失、生产力损失等社会成本不但是无法估量也是烟税收入难以弥补的。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正式的生效,我国作为缔约方在未来不断提高烟草价格及税收已势在必行。
2、烟叶税
为减轻农民负担,从2004年起我国取消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今年初又废止了《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以后,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税也失去了法律依据,为此今年4月28日颁布并开始实施《烟叶税暂行条例》,以烟叶税取代原烟叶特产税。继续征收烟叶税的主要原因是烟叶特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过高,若取消对
关键词:资源税;税制改革;资源利用;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日趋严重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国内外已经共同达成了强化危机意识、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我国也提出了绿色生态、资源节约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1984年,我国的资源税成为独立税种,此后,资源税制经历了多次改革。2008年,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使得资源市场遇冷,发展缓慢。2010年,随着全球经济的转暖,国内国际资源市场逐步好转,国家开始部署财税体制改革,尤其以资源税制作为重要改革内容。国务院于2011年10月10日颁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力求改善目前的资源市场状况。我国虽然国土面积广阔,拥有数量巨大的矿产资源,但存在资源供需紧张、环境污染加重等现实问题,现行资源税对调节资源利用率和保护资源方面的功能不足,因此,资源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针对资源税制的改革,我国许多学者都进行过深入研究,祝遵宏(2008)针对资源税制的构成要素,主要从征收范围、税负水平、税率形式等方面寻求改革思路;马蔡琛(2014)提出资源税制改革应该精简目标,税制设计宜简不宜繁,对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也进行了探讨;王萌(2015)主要从资源税的经济效应方面探索了资源税制改革方向,但认为目前资源税替代效应形成条件不足;沈晓敏(2015)以资源大类煤炭为主,探讨了关于煤炭资源税对政府、企业、民众的影响,并提出清费立法、动态税率、配套奖惩等措施。
通过以上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学界注重通过税制构成要素、内涵等角度对资源税制进行探讨,分析税制改革的目标与原则,论证改革中某一措施的可行性,而针对如何完善资源税制的优化建议方面探索较少。本文针对现行资源税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资源税改革历程,论述我国资源税改革方向及必要性,为资源税制改革或调整提出建议。
二、我国资源税改革基础
(一)资源税的含义
资源税是我国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总称。从广义上来看,资源税是作为一种以各类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即开采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税的税种;从狭义上来看,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即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缴纳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分类
我国资源税制是基于1994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所形成的,并在2011年和2014年修订了该暂行条例。按照最新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内容,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划分为七类,资源税税目及其税额变更见表1。
(三)资源税改革的内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际金融危机后的全球经济转暖,资源税改革工作已势在必行,综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权威专家的建议,资源税改革的思路可从征收范围、税负水平、计征方式、征收环节、税收优惠政策等角度出发。一方面,现行资源税分类中,除去已包括的绝大多数常用矿产资源的现行七个税目外,仍有许多高消耗量的自然资源被开采使用,这也为未来资源税税目扩展提供了方向。另一方面,除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计征方式也是资源税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税种的调控作用,目前资源税的计征方式是少数从价征收、多数从量征收,对原有的全部从量计征模式进行了改革,虽不完善,但采用从量和从价混合征收的改革思维,既能够提高税负,又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的“无形之手”,促进矿产资源行业良性发展。
三、我国资源税制的发展历程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资源税的发展历程
建国后至1984年间,我国境内是无偿开采各类资源,并未征收资源税。自1984年起,我国对在境内开采某些资源的行为进行征税,颁布了《资源税条例草案》,在将近十年间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征收资源税。1994年,国家进行了全国性的财税体制改革,其中关于资源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从原来的四个税目扩大到六矿一盐;二是改变税额标准的确定办法,对定额税率进行了重新核准,部分修改;三是扩大纳税人的范围,将所有在中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资源税的纳税人范围。进入21世纪后,资源税制改革稳步进行。2006年,有色金属矿原矿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2007年,调整了盐的定额税率,提高了部分有色金属矿原矿的定额税率;2011年,国家颁布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主要突出了对资源税计征方式的改革,将天然气和原油改为从价征收;2014年,将煤炭的计征方式改为从价征收。
我国征收资源税的目的正逐步实现,但近年来,由于某些资源尤其是紧缺资源价格暴涨,导致资源税征收出现价高税低、税收极少的局面。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仅以幅度较小的税额来调整税制,已经无法达到目的,同时还意味着对紧缺资源的浪费和无法补偿,从根本上不利于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利用。
(二)我国资源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征收范围狭窄
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小,征收种类仅有六类矿产品和盐,在体现税收原则方面显出不足。目前,已被纳入征收范围的资源不能很好地被保护和利用,对于其他没有纳入征收范围的资源来说,保护和利用水平更低。更多的矿业公司为减轻税负,而转向发掘其他非应税自然资源,使得对其他非应税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2.单位税额过低
我国资源市场中,资源的单位价格所负担的税额较低,在最新的资源税定额税率表中,有色金属矿原矿最低为0.4元/每吨,最高也仅为60元/吨。假设开采50吨有色金属矿,最低应纳税额为20元,最高应纳税额也仅为3000元,而高税额矿和低税额矿产品在销售价格上差距巨大,远远高于税差,直观的利益变化会使得矿业公司偏重关注更高价值的矿产品,极有可能造成低税额资源的大量浪费和资源利用率低下,不利于保护自然资源。
3.计征方式调节力度小
在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时,采用的计征方式是全部从量征收,而资源税的课征对象虽然大多是有形且量大的矿产资源,但由于资源的市场价格差别较大,而地域条件好的企业能够开采到更为优质的资源,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注重价格而一律使用从量计征的方法难以体现资源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同时也证明了从量征收这一方式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方面所发挥的力度不够,在实现资源税的征收目的过程中显得 “力不从心”。
4.征收环节较单一
目前,资源税的征收环节主要是在应税资源销售出厂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对已税资源批发和零售的单位、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资源税是典型的单一环节单一征税。对比其他发展较为成熟的税种,消费税征税环节主要在生产、零售、进口、委托加工环节,虽为单一环节征税,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消费税的内在要求。与消费税形成包含关系的增值税是从生产到流通的多环节都进行征税,全面反映了对应税品增值额的要求。因此,单一的征收方式与复杂的现实情况很难相符,综合当前发展形势,在面对生产、加工、销售等中间环节繁多的矿产业,以及资源使用状况堪忧的情况时,仅在单一环节征收资源税并不能起到调控作用。
5.税收优惠政策调节作用降低
我国现存相对较多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也有副作用。首先,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必然导致政府失去这部分税收,一般都在国家财政的承受范围之内,但其他未得到优惠或减免的纳税人除了增加营运成本,企业间的合作也会受到阻碍,不利于整个行业的良性竞争与健康发展。其次,税收减免政策的不完善容易造成部分优势资源配置向享受减免优惠的企业流动,这并不利于激励全部纳税人合理保护和利用资源。因此,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是资源税制改革中需要攻克的难题。
四、优化改革资源税制的建议
(一)扩大征收范围
从资源税的环保目的出发,其征税范围应当包括所有资源。长期以来,资源税狭窄的征收范围与全面调控的目的存在矛盾。除去现有的六矿一盐,还应将其他资源都纳入征收范围。由于我国国土面积辽阔,资源数量庞大、种类繁多,解决该问题的难度也较大。根据现实情况,目前应先将其他不可再生资源以及资源供给紧缺、不宜大量消耗的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解决我国突出存在的环境问题是重中之重,在时机成熟时,应将消耗量较大、产量低的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征税范围。
(二)提高税负水平
1.根据资源级差收入、是否可再生以及稀缺程度等多个因素来设计不同的税率,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率。
2.资源好、收入多的多征收,根据矿产资源等级来确定税率,以提高部分资源税负的方式来增加资源的使用成本,利益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的无节制开采行为,进一步营造研究资源替代品的行业氛围,为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供动力,同时关注环境治理,并以此影响个人或团体的消费习惯和环保意识,从而由浅入深,实现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三)改革计征方式
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可以采用从价与从量混合征收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单一从价征收方式来进行。从价征收或是从量征收等方式各有利弊,但无论是哪种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进一步解决因从量征收而导致调节级差收入功能被削弱的问题,以达到资源有效利用和保护的目的。通过综合分析,资源税计征方式本质是体现价值,对于价值外再体现为量少价高的资源,宜采用从价计征方式;对于价值外再体现为量多价低的资源,宜采用从量征收的方式。矿产资源的特殊性也决定了资源税的计征方式不能以单一税率形式征收税款,采取从价与从量混合征收的方式应成为计征方式的未来发展方向。
(四)增加征收环节
增加资源税的征收环节是为改变资源税对自然资源及其制成品在流动过程中调控作用“顾头不顾尾”的局面,由目前的单一环节、单一征税变为多环节单一征税,分步骤、分阶段逐渐增加征收环节。切忌一次性大幅增加征收环节,应当以资源流通量较大的地方作为试点,防止市场做出过激反应而产生不良后果。
首先按企业类型进行划分,其次进行流程、环节的划分,最后确定需要增加的征收环节数量。按生产加工方式的类型和加工的程度对企业进行划分,一般可分为三大类,即仅开采、销售原矿的企业、粗加工企业、深加工成下游产品的企业。这三类企业都是涉及资源量最多的企业,都是开采、加工和销售资源的主力军,不同的是,三类企业所涉及生产、销售的流程逐渐增多,尤其以一体化深加工企业为最,深入分析一体化深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对于改革资源税征收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五)规范税收优惠措施
应制定细致可行的标准来评估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矿产企业,严格把关减税、免税流程,防止少数企业钻法律的空子,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首先,必须严格控制减免税额度,较轻的税负会让企业放松对资源的重视,但较重的税负也不利于企业的成长,所以应当针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要理清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关系,两者的收缴单位虽然不同,但缴纳单位却高度重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质上对于缴纳单位而言相当于被重复征收的那部分资源税,但其存在的意义和功能远不及资源税,因此,税制改革发展到现阶段,清除矿产资源补偿费势在必行,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优惠的综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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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税制结构优化问题的研究随时间的推移不断深入,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角度阐述我国税制结构的研究成果较多。按照税制结构内部税系间的主辅关系,具体税种的组成,设置环节等的界定,对税制结构优化改革的研究形成了以为主体,所得税与流转税双主体、以财产税为主体等观点。我国对税制结构优化问题的研究受西方税制优化理论影响是颇大,但当前理论界的研究已不再是简单地探讨与借鉴西方税制优化理论的内容,而更多依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探索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条件的税制结构优化理论。从现有的文献来看,有的是系统分析我国税制设计和税制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阐明西方税制优化理论的局限探究我国税收制度选择的原则和方法。也有拓展传统税制优化的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内涵,并进一步探索在多元目标约束下的税制优化。有学者认为完整的税制改革论,应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问题。首先应确定宏观税负总量;在宏观税负已定的前提下确定由哪些税种来实现这些收入;进而设置并协调各个税种;最后考虑税收征管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未来我国税制改革的研究方法将由以定性分析为主向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转变,由单纯的主体税种论向税制结构论转变;同时税收征管理论将日益得到重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的序幕已拉开。税制结构优化理论的深入研究,对于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税收理论体系,以及对推进我国税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分步实施的税制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当前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的税制体系。税制改革的过程,就是税制不断优化的过程。其中仍然有诸多的问题需要研究。
2税收制度演进的影响因素分析
在税收产生初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由于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只能依靠采取简单的直接对人或物征收方式的直接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货币经济为商品课税创造了条件,商品课税既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又可以将税收负担转嫁;进口关税也可以对本国工商业的发展起到保护作用。故而各国普遍开征间接税并逐步取代原始的直接税,形成了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民收入水平大幅度增长,经济的高度货币化,为所得税的普遍课征奠定了基础。英国由于战争在1799年首先开征所得税,其后经过多次反复和曲折的发展过程,逐步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从两大主要税系商品课税和所得课税的演变来看,商品课税由以高关税为主向关税与商品课税为主演进,再发展到现在的低关税,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得课税由比例税率演化为累进率税;课征方式由分类所得税制演变为综合所得税制;税率由低税率、低累进向高税率、高累进继而再向低税率、低累进演进。可以说,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不断改革优化,税制基本模式的相应调整只有当社会政治经济发生重大转变时才会发生,向理想的税制结构演进,但在具体的历史时期,则趋于稳定。经济学家丹尼尔•W•布罗姆利认为,税制的演进主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相联系,除特殊时期如战时的变化外,税制是随经济社会的变化而优化以适应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当经济社会条件出现较大变动时,税收制度就会出现大的变革。税收法制程度、税收征收实体的变化体现了早期税制的变迁与经济社会条件变化的内在联系。而税制结构、税收负担水平及主要税种的演变则更能说明在现代条件下税收与经济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密切联系。因此,现代西方税制演进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具体分析西方国家的税制演进,可以认为,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税制演进的根本原因,税制制度是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向前演进的,而财政压力则是促进税制改革的推动力。在当代经济发展水平普遍提高的条件下,则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与目标决定了税制结构优化的方向和内容。
3税制结构优化的顶层设计探讨
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中的税制结构优化要符合公平、效率、稳定、财政收入等税收原则。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稳定宏观税负和现有中地两级财力格局的改革基调,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提出了税制改革的具体要求:以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为目标推动间接税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为目标实施直接税改革,以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为目标完善地方税体系。因此我国税制结构优化改革的路径总的来说可以阐述如下。
3.1逐步减少间接税比重
间接税具有隐蔽性、可转嫁性、累退性等的特点,其在税收收入中占的比重过高不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且对经济具有逆向调节作用。以“稳定税负”为约束,直接税比重的逐步提高也对间接税收入规模的减少提出了要求。我国当前围绕逐步减少间接税比重的最主要举措,就是始自2012年“营改增”改革的实施。现今在全国推行的改革方案具有极大减税效应,据估算一年减税可达2000亿元。自2014年起“营改增”在“1+7”的基础上扩展至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届时将“营改增”推广至全国所有行业时预计可减税5000亿元左右。按照《决定》的部署,在“营改增”全面完成之后将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据测算增值税改革结束以后实现的减税规模可能达到9000亿元左右。
3.2渐进式提高直接税比重
在“稳定税负”前提下的“结构性减税”为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提供了可能,然而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还要受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调节目标、税收征管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需要渐进地推进。从现行对居民房产在存量环节基本不征税到征税;从现行分类征收办法逐步过渡到对大部分的征税项目综合征税;并对纳税人的财产转让行为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无论房地产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或是遗产和赠与税,都属于以居民为纳税人的直接税。上述系列改革将渐进地提高直接税的比重。
3.3完善地方税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