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对消费税的理解范文

对消费税的理解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对消费税的理解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对消费税的理解

第1篇:对消费税的理解范文

《经济法基础》教材的第4章至第7章为税收板块,其中第4章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涉猎的背景知识就十分丰富。如: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的问题,与民生相关的是食用盐和鲜奶,目前的规定是食用盐可划归低税率征收产品,盐包括工业盐和其他盐,我国目前的食用盐主要是矿盐,原因是海洋环境污染严重,海盐的食用有风险。2011年3月,日本福岛地震造成核污染后,曾造成浙江省的部分居民在商场排队抢购食盐,原因是有传言:我国的东海与日本周边的水域是相连的,核污染会造成食用盐污染。其实,青海的茶卡盐场能保证目前我国人口数的70年用盐量。通过时事介绍,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鲜奶的情况同样精彩,上世纪80年代,百姓喝牛奶很难,联合国曾对我国进行援助,提供了脱脂奶粉来帮助我国企业生产奶制品,缓解居民的需求。而当下的情况是奶制品应有尽有。从不够用到供过于求,鲜奶的税率就从13%的低税率上调到17%的基本税率,不再有优惠。

二、有关消费税的背景知识

近年来,消费税的情况变化快,背景知识的讲解能使学生理解消费税的税目。14年版教材中,消费税税目是14大类,其中:“酒与酒精”是消费税的第2个税目,子目有5个,对于白酒、黄酒、啤酒、酒精,学生都有直观的、具体的“影像”,“子目4”是“其他酒”,由于范围宽大,不易直接认识。教师可用杭州市的建德五加皮酒为例,“严东关”、“致中和”都是著名品牌,杭科院的一部分教师来自位于建德的严州师范,说起五加皮酒,爱如珍宝。五加皮酒不是白酒,是药酒,与果酒等一起归入“子目4—其他酒”。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2014年12月1日起,酒精不再征收消费税,2015年版的教材中,消费税的第2大类名称是“酒”。将近2年的教材进行对比,学生更容易理解当下的税迁。高职院校的会计专业的学生里,女生的比例相当高,2013级、2014级的12个班级,一般女生的比例是80%以上,她们对消费税“税目3—化妆品”、“税目4—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有直接的体会,可举2-3个实例,如:珠宝、玉石是包括钻石、珍珠、琥珀、珊瑚四个常见品种。其余的青金石、欧泊石、尖晶石、绿柱石等品名略讲。随着社会进步,青年人渴望掌握车驾,2014年版教材里,消费税“税目6—成品油”、“税目7—汽车轮胎”、“税目8—摩托车”、“税目9—小汽车”都与车驾有关。学生们对于汽油、柴油,有明确的概念,而其余油品则陌生,如:航空煤油,与普通煤油不一样,以前的煤油炉所用的煤油,是含杂质较多的油,航空煤油极为清纯,过去,杭州的丝织厂在织造绸缎时,因织造机器保养不善,生产中难免有污渍染上产成品,只要用航空煤油在污染区擦拭,污渍会踪影全无,且油气会很快挥发,产品却毫发无损。学生们听到这些知识,很新奇,会记入笔记里。2015年版的教材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取消第7子目“汽车轮胎”,最新教材的消费税是13税目。同时,“税目6—成品油”的第1子目汽油中,取消含铅汽油、无铅汽油的分类。“税目8—摩托车”中,子目1—气缸容量(排气量)在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取消征收。2014年,国际油价波动大,国内油品价格随之不断调价,消费税则多次调整,这时,可发挥学生的能动性,用网络查找成品油的消费税,自己来获得第1手资料,而不是教师的讲授渠道来获得。小汽车是消费税的课税对象,品种多。杭州市是旅游城市,出租车司机分为白班夜班的两班制,一般在下午4时许要进行交班,在此之前还要把油箱加满,造成下午3时左右就难以打车了,只有纯电动小汽车不在此列。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这是国家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从税收的减免税政策上加以体现。学生们听讲后,在工作和生活中会关注。

三、其他税种的背景知识

教材的第六章是其他税收法律制度,2014年版教材里的第8节资源税里,原来是原油、天然气两个税目进行从价计征,其余从量计征。2015年版的教材中,“税目3—煤炭”中,第1子目“焦煤”从2014年12月1日起,改为从价计征,税率是2%—10%,其他煤炭仍是从量计征。这反映了煤炭的价格在波动,从价计征更合理。第10节是介绍4个税种的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4个税名是烟叶税,我国实行的是烟草专卖制度,纳税人一定是单位,不是个人。

四、结语

第2篇:对消费税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奢侈品 奢侈品范围 奢侈品消费税 经济发展

关于奢侈品的定义及范围界定

奢侈品古来有之,是人们消费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是人们消费品中的高档成份,人们通常将其理解为一般人消费不起的高档消费品。如何将其较好准确地定义并界定其范围,是关于它的一系列实质性问题解决的关键。

《辞海》对奢侈释义为:不节俭;过分,过多,如奢望、奢愿;阔,夸大。《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的解释为,奢侈消费品:又称奢侈消费资料。消费品的对称。它是指同收入相比,其需求按更大比例增加的那部分消费品。奢侈品所涵盖的范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消费者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变化。一定时期的奢侈品可能成为另一时期的生活必需品。《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解释“消费资料”时称:消费资料分为必要消费资料和奢侈消费资料。奢侈消费资料一般用于满足剥削阶级过奢侈生活的需要。

根据辞典的释义和对经济生活的分析,撇开其政治和道德意义,我们认为:奢侈品(奢侈消费品)是人们消费结构中最高级别的消费品,它具有以下涵义和特征:它是资源稀缺之物,可能无替代品;即使有替代品,但是同类产品中的高档或顶级产品;非普通大众的必需品,而是少数公众的提升生活水平的消费品;其本身成本高,但其市场价格可能超过其成本的数倍;具有象征性特征,可显示消费者的富有程度、地位高低、价值观念及生活方式等;具有时代性特征。奢侈品是时代的产物,或者说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奢侈品的界定是有显著差异的。

具有极强的文化性特征。奢侈品既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也是一个时代文化条件的产物,必定会烙上时代文化的印记。比如在其外观造型设计、色泽、包装装潢、品牌等方面会充分展示时代文化的特征。

奢侈品的种类中,既有有形产品,也有无形产品。在现代社会中,无形奢侈品有增长的趋势,这些产品蕴藏的是精神文化的东西,能给人们非常的精神文化享受,它可能表现为某些行为过程等,如高水准的跨国旅游至太空旅游,高水准的艺术表演会或比赛等。

具有层次性特征。这一特征取决于两种因素。一是具有替代性的商品本身的质量档次及价格档次,二是消费者收入水平或购买力水平的层次。有的商品可能对所有的消费者均为奢侈品,但有的商品对低收入者来说是奢侈品,而对高收入者来说则不是。比如,法拉利跑车对所有消费者来说均为奢侈品,而价值5万元左右的小汽车对低收入者(贫困者)是奢侈品,对高收入者则不是。

从性质或者说使用价值确定奢侈品相对容易,难的是如何从价值或价格上确定。

关于奢侈品的价值分析和价格确定

《消费经济学大辞典》在第63页认为奢侈商品是其需求的价格弹性(|Eii|)在数值上大于1的商品。奢侈商品的需求量Xi对其价格变动反应敏感,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当其价格变动率为1%时,其需求量按相反方向的变动率大于1。如果商品i为奢侈商品,即:|Eii|>1则奢侈商品i的支出与其价格Pi按反方向变动,这是因为:

家庭小轿车等奢侈商品的价格和需求的变动趋势便是例证。

决定奢侈商品的需求量的另一重大因素是消费者的收入。我们可用西方经济学的需求的收入弹性原理进行分析。需求的收入弹性是商品的需求量对消费者收入变化作出反应的程度,其大小可用需求量变的百分数/收入变的百分数即需求的收入弹性系数来衡量。若由EM代表需求的收入弹性系数,Q为最初的需求量,M为最初的收入,ΔQ为需求量的一次变动量,ΔM为收入的一次变动量,则:EM=(ΔQ/Q)/(ΔM/M)。当EM>1,则商品具有高收入弹性,这种商品称之为奢侈商品或高档商品;当01且其市场价格高于同一时期、同一市场的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10倍以上的商品确定为奢侈商品比较合适。为何如此,我们将在后面进一步论证。

奢侈商品消费税的征管

高盛公司伦敦总部的分析报告显示,2003年的中国的奢侈品市场已大20亿美元,占全球销售总额650亿美元的3%,其上升幅度已位居全球之首。法国巴黎百富勒的报告指出,中国已进入奢侈品消费初期。中国的中等收入阶层家庭6年后将达到1亿个,户均拥有资产达到62万元。随着中等收入阶层的崛起,中国的消费率还会不断上升,预计将从2002年58%上升到2010年的65%、2020年的71%,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我国对高档消费品消费能力的迅速增强,表明了经济实力的增强,消费者购买力的增强,但随之而来的是我国税制体系出现不适应问题。目前税收制度特别是消费税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脱节。1994年我国开征消费税,但除了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课税外,仅对其他11种商品在委托加工、生产及进口等三个环节征收,税率从3%-5%共设11档,而国外则是在流通环节上征收。正是这种征收环节上的差异,造成了国外高档消费品大量进入。奢侈商品消费税的征管已势在必行,但如何征管须谨慎行事,本文不打算仔细研究奢侈商品消费税的税基、税目、税率及具体征收办法,仅就其征管原则谈谈思路。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指出:奢侈品税是对于那些被认为并非生活必需的、而是供奢侈享受用的商品和劳务所课征的税。现代对珠宝和香水所课的税,就是奢侈品税。课征奢侈品税可能带有对富人征税的意图,如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英国对使用四轮马车的雇用男仆征税;奢侈品税也可能是由于道德原因或由于国家某些紧急情况,迫切需要改变消费模式而征收的。当代,奢侈品税在增加岁入上的作用,可能已超过道德上的原因。此外,为增加岁入而对低收入人民的“奢侈品”课税,这使早期奢侈品税的累进性质开始消失。

对奢侈品及奢侈生活方式的追求,是以追求豪华和显示富有为特征的消费模式。这类消费者一般收入水平较高,银行有较多的存款,购买商品或劳务注重档次、质量和自己的满意程度,热衷于豪华、体面和舒适的消费,较少关心消费品和劳务的价格。该类消费主要由资料来满足。受消费风气和周围环境的影响,在消费攀比的刺激下,也有些低收入家庭靠节衣缩食置办不太需要的高档消费品。

奢侈品消费是引领消费时尚,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的“排头兵”。尽管奢侈品消费只是占总人口比重较少的富人或中等收入阶层的人的行为,但对引领消费时尚,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非常重大,它会带动中低收入阶层的消费潮流,拉动国民经济。从高档首饰、化妆品、服装、手表、汽车等奢侈品的消费和高级文化娱乐消费方式的选择的大量事实上进行分析,便可得到充分例证。对奢侈品范围的界定、价格的确定、税收的征管等是国家宏观调整的重要手段,对消费水平、经济发展及国家财政等问题具有重大影响。奢侈品范围的界定、价格的确定、税收的征管可以说都是“双刃剑”,一方面,从理论上单边分析,对奢侈品界定较宽范围、确定较高价格、征管较严税收对国家财政极为有利,但这一政策损伤消费者利益之后,将反过来损伤国家财政利益,甚至会严重抑制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势头,抑制人民生活水平快速增长的势头。我们认为奢侈品范围的界定、价格的确定、税收的征管等应制定和执行宽松政策,特别是在零售环节征奢侈品消费税应宽松,这也符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税制改革“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

参考资料:

1.林白鹏、臧旭恒主编,《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罗节礼编著,《当代西方经济学原理》,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

第3篇:对消费税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经济发展;商品劳务税;资本积累;产业结构

经济发展是指随着经济增长而出现的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变化,经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一个主题,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任务更为艰巨,要求也更为迫切。规范经济学认为,经济增长的力量来自于市场的价格机制作用,它能够自动地促进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的充分利用。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失灵是普遍存在的,政府有责任干预市场运行,而对于以市场为配置资源主体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适当干预经济发展的意义则更为重要。

税收是国家对部分产品或国民收入进行的法定分配,它同经济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是政府调节和干预经济的主要工具和为其他财政政策筹资的主要手段。一般说来,现代税收除筹财政资金的基本职能之外,还具有三大经济调节功能,即促进资源有效配置、调节收入合理分配以及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在发达国家,所得税是主体税种,税收政策实施的主要工具都是所得税,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税源构成和征管能力等因素,商品劳务税往往成为主体税种,因而其在税收政策实施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商品劳务税是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课税体系。它主要包括消费税、销售税、增值税和关税。本文拟对经济发展中的商品劳务税作一理论上的探讨。

一、发展资本积累与商品劳务税

在发展中国家,实际经济增长和在增长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有着压倒一切的意义,但经济增长要受资本积累规模的约束。因而,如何形成足够的发展资金,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般而论,一国的资本积累有两种来源,一是利用外资,二是动员国内资金,尤其是国内储蓄。国内储蓄包括居民个人储蓄、企业储蓄(税后利润)和政府公共储蓄(主要来源于税收)。税收在调动社会资源用于储蓄、投资方面有两条渠道:一是通过征税筹集财政资金,增加公共储蓄或政府用于公共投资的集中性财力;二是通过制定鼓励储蓄的税收政策,刺激企业和居民个人把更多的收入用于储蓄,扩大私人投资。

在发展经济学的税收政策思路中,一国资本积累水平同税收收入水平相关,也和税制结构选择相关。发展中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税制结构,选择什么税作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在许多发展经济学家看来,首先应服从于扩大和刺激储蓄、促进资本积累的需要。他们的基本主张是,商品劳务税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对发展资本的筹集发挥主要作用。为此,他们作了广泛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

商品劳务税的范围主要是指一般销售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和关税等间接税。从总体上看,这些税收的在发展中国家的比重较高。一般说来,经济发展水平愈低,商品劳务税的比重愈高。据资料显示,在低收入国家,商品劳务税占全部税收总项的比重为41%,而高收入国家这一比例为30.9%,如果将进出口关税并入商品劳务税计算,高收入国家的比重为32.4%,而低收入国家高达71.1%.这表明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较高的商品劳务税比重相联系。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商品劳务税作为主体税种具有稳定的筹资功能和较低的征管成本,但根据税收效率的分析,它会对经济增长和市场机制产生较大的扭曲效应,这就需要适当提高所得税比重,推行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二、优化产业结构与商品劳务税

根据发展经济学家赫立克和金德尔伯格的理解,经济发展不仅意味着以更多的投入或更高的效率去经营更多的产业,还意味着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过程中各种投入量分布的变化。在一国资源量为一定的条件下,通过产业结构变化,优化资源配置,可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经济增长的内在力量。

考察西方国家100多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产业结构变化的长期趋势是:初级产业主导制造业主导服务业主导。而引起或影响产业结构变化的原因如同经济发展的动因一样复杂,从外因分析,政府的产业政策及其配套的财政、税收政策是一个重要的外部因素,特别是税收政策在推动一国产业结构形成、发展和优化的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对于商品劳务税来说,它作用的大小是一个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论颇多的问题,下面我们来作简单探讨。

首先,在讲座经济体制下,商品作价主要采用国家指令性或指导性计划价格,商品劳务税在配合价格调节生产和消费,以促进产业结构化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低税和高税不能直接形成低价和高价,因而商品劳务税对于调节产业结构的功能必将削弱。其次,商品劳务税作为间接税,具有易于转嫁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间接税的税负转嫁机制将充分发挥其作用,这决定了运用商品劳务税调节产业结构具有不确定性,甚至使政策目标落空。第三,商品劳务税与价格直接关联,其本身会扭曲商品的相对价格,导致消费者剩余损失;扭曲生产要素的相对报酬而导致生产者剩余损失。因而最终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第四,商品劳务税还会对产业政策发生扭曲,这突出表现在增值税选型上。以我国为例,在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统一税率的情况下,加工工业的进税抵扣比重大,税负轻;基础原材料和能源工业的进项税抵扣比重轻,税负重。显然,生产型增值税是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产业政策相背离的。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过分强调商品劳务税对于调节产业结构的作用,而应适当弱化。税收对于产业结构的调节应主要依靠所得税优惠来发挥作用,同时适当发挥商品劳务税的辅作用。

三、实现地区协调发展与商品劳务税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以各个地区的经济增长为基础的,是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总和。在同一个国家,由于地区间劳动素质、资本投入、技术进步、自然资源,地理和交通条件,以及其他社会性、国民性因素的差异,往往使区域间经济发展处于不平衡状态,既有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也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甚至经济落后地区。税收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如何采取有效的税收政策以及商品劳务税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则值得探讨。这对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也应该是有启发意义的。

一般来说,税收政策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地区总税负水平的轻重,影响本地企业的积累能力;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广度和深度,影响本地区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吸引力;税制结构对地区财政经济发展的影响。这里,我们重点从第三方面分析商品劳务税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地方财力的强弱对于地区经济发展来说也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发展中国政府大多选择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税种,这对地方财力有两大好处:第一,这些地区的税源比较充实,税收收入不受企业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有利于保证落后地区的财政收入。这些收入对于增加当地公共积累,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当地各项事业发展至关重要。第二,有利于减轻落后地区企业的负担。因为商品劳务税属于间接税,可转嫁税,这样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取得稳定、可行的收入,同时又将税款转嫁给购买方,经济落后地区将从中受益。

四、收入合理分配与商品劳务税

实现收入合理分配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一国GNP获得增长,但社会分配状况恶化了,低收入阶层较之过去相对乃至绝对贫困,就可能出现有增长、无发展或高增长、低发展的情况。对我国而言,这还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

根据库兹沓茨的“倒U假说”,收入分配不均是一国在特定经济发展阶段必然出现的经济现象,要从根本上消除,只能以持续不断的经济增长为动力,实现经济结构的变革,但同时政府并非对之无能为力。在政府的各项政策中,以实现收入均等化为目标的税收政策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以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主要包括所得税、商品劳务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险税对转移支付制度的筹资作用。对商品劳务税的调节机制而言,主要是消费税对高收入阶层支付能力的调节。国际通行的商品劳务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般说来,增值税对各类商品和劳务普遍课征,是中性的,因而增值税不论是由企业负担,还是消费者负担,通常都不具备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消费税则不同,只是对某些特殊消费品课征,是非中性的,收入阶层一部分收入在流通领域里就转化用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

从理论上讲,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不象个人所得税那样直接、有效,但是,就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消费税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或许更切合实际。这是因为:(1)发展中国家一般实行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而消费税又占相当大比例,往往高于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2)征税消费品的选择,一般都是对奢侈品征税或重税、对必需品免税或轻税,这样就把绝大部分税加在高收入阶层身上,因而也具有与所有税相似的累进课税效应。(3)与所得税和财产税相比,消费税税源易控管,逃税难度较大,能够保证政府的分配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同时,由于消费税的非中性特性,对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也有负面影响,容易产生“超额负担”。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对此进行效率与公平、增长与效率的权衡。

五、通货膨胀与商品劳务税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巨大的财政赤字和严重的通货膨胀,它困扰着这些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如何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发展中国家政府所追求的重要政策目标。在20世纪末,从1997年起,“有7个经济本(指日本、墨西哥、阿根廷、泰国、马来西亚、韩国、香港-引者注)经历了与大萧条极为相似的严重经济衰退”,中国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因此,治理通货紧缩又成了很多国家当前的经济任务。

通货紧缩与通货膨胀同样都是一种货币现象,通货膨胀的主要特征是物价和货币供应量持续上升,通货紧缩的主要特征是物价和货币供应量持续下降。尽管通货紧缩与经济衰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通货紧缩往往伴随着经济衰退或是造成经济衰退的重要因素。治理通货紧缩的主要措施是实施和推行扩张性的财政对策、货币政策、相应的产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税收政策方面,目标是刺激消费者需求,除开征利息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财产税之外,还要进一步降低商品劳务税中有关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提高投资倾向和消费倾向,以推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

税收政策与通货膨胀问题的相关性有三个方面,即税收收入水平、税制结构和税式支出。对商品劳务税来讲,我们重点分析税收收入水平中增税对消费需求的抑制作用。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增税对消费需求的抑制作用主要是通过消费税实现的。虽然消费税由于转嫁性,在短期内可能会推动商品价格上涨,但在既定的收入水平下也会抑制需求,从而在较长时期内降低通货膨胀压力。消费税的这种反通货膨胀效应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具有一定需求弹性的生活必需品征收一般消费税,二是对部分高消费品征收特别消费税。

第4篇:对消费税的理解范文

积极的财政政策在拉动内需、抵御全球性金融风暴对中国实体经济的冲击中的作用,已经成为决策层与民众的共识。积极的财政政策可以被理解为:(A)政府多花钱、多征税;(B)政府多花钱、少征税;(C)政府花钱不减,但更少地征税。在中国,目前到底是取A?或B?还是C?C难以做到。那么,能否争取B,避免A呢?

中央政府已经决定从2009年起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让企业把购买设备的资本投资纳入进项抵扣。据财政部测算,仅此一项措施,就可使企业的增值税负每年减少约1200亿元。看来,中国在争取积极财政政策的“B”方式。

但是,在这么一个年税入达6万亿元的大国,减免1200亿元增值税,在当前的紧迫形势下,显得力度不大,此其一;其二,也是更为基本的是,应弄清增值税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原则之一:增值税是一种低税率税种,其对生产、交易、消费的“杀伤力”应该是力求最低的。增值税是对原来的产品税的改进,其改进之处便是将原来产品税税基――产值中的原材料、半成品、资本设备价值统统减掉,而只对最终消费品价值征税。

全世界目前有130多个国家开征增值税,其标准税率平均为17%。中国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也是17%。不过,中国增值税税基的定义包含投资品(资本品),因此,同样是17%的标准税率,其实际收到的增值税占GDP的比率就会比较高。笔者曾依据第一次经济普查的企业数据测算过,发现2004年,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增值税/增加值)比率为12%,而全世界130多个开征增值税的国家的(增值税/GDP)的平均比率是7.2%。当然,如果狭义地以国内产品增值税占GDP的比率度量,中国2005年数据显示,该比率为6%。但如果加进对进口品的增值税,加上在服务业征收的实际上也属于增值税的营业税、再加上消费税,则这一广义的增值税/GDP的比重在2005年就达到了11.4%。

无论是从工业企业狭义的增值税占增加值之比,还是全国广义的增值税/GDP之比,中国都高出世界平均比率4个-5个百分点。这说明,中国在增值税标准税率上还有相当于现有税率的五分之二的减税空间。

原则之二:增值税只是对最终消费品征税。这个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必须将所有中间品、资本品的价值从税基中扣除,目前的修正允许设备进入进项抵扣,还未扣除基建投资费用,似乎仍有改进余地。二是只对中国人消费的物品征增值税,这包括对进口品征税,而对出口品(外国人消费的物品)应退税,让外国对它们征增值税。这是实施增值税的130多个国家奉行的通则,而不应视为政府鼓励出口的“优惠政策”。

哈佛大学教授Desai在2002年发现,在世界实施增值税的1950年-2000年间半个世纪内,增值税额每增加10%,一国的出口平均会下降2个百分点。为什么?就是由于出口退税政策不彻底。

原则之三:增值税既然是一个对最终消费品征收的税,既然增值税是对消费税或销售税的改进,那么,从本质上来说,增值税就不应该是一个央税(国税),而基本上应属于地方税,或至少是一个以地方为主与中央分享的税种。现在,人们都在议论,下一步如把营业税也归并为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目前基本上是国税,那么,一旦营业税也随增值税“嫁”进中央税,则地方政府预算内财力的半壁江山就没了。这怎么让地方政府有充分的财力启动内需呢?营业税并入增值税是应当肯定的,因营业税的税基是全部价值,目前的营业税率是超过狭义增值税/GDP为6%的比率的,所以,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会降低营业税的实际税率。只不过,对于统一了营业税之后的全部增值税,地方的分享比率应有较大幅度的调高。将增值税主要归为地税,从征管上讲不难,目前在外省的分公司实际上是将增值税与营业税交由分公司所在的地方政府的。倒是该分公司将所得税交由母公司所在的地方,会引起麻烦。

增值税主要归地方,对促进经济的横向联合与统一市场的形成,是利多还是弊大?笔者依据美国销售税主要是地税的经验,倾向于前者。从原则上看,对进口品的增值税当然是国税,而对国内生产的消费品与服务的增值税,则基本上应是地税。

第5篇:对消费税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亚当。斯密;税收原则;完备性;兼容性

一、引言

近年来,关于税制改革的议论此起彼伏,部分税种的改革措施也相继出台。2005年10月,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部分调整:一是为实现公平目标,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月免征额提高到1600元;二是为充分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增加了全员全额扣缴的规定。2006年4月1日起,我国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此次对消费税的调整一是重视强化其调节功能,二是重视促进环保资源节约。此外,还有更多尚在论证,但暂未付诸实施的改革建议。如增值税的转型问题、燃油税开征的问题、两税合并问题以及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完善问题等。事实上,种种税制改革的方向与定位无一例外地要受如下两方面约束:一是各税改革所应强调的基本原则;二是各具体税种的实际可操作性。正如萨伊所说:“各种特殊的税种首先要满足这些一般原则,才能继而研究各种具体课税方法和归宿。从公共繁荣的观点来看,无论现在征收的税或将来征收的税,都必须依照这些原则,衡量其好坏”。此次个税改革正是这种思想的反映。首先强调公平分配的基本目标,所以仅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提高;其次考虑到可操作性,仅仅做了提高免征额的调整,其他如改变课税模式、课税单位等改革建议并未被采纳。因而,税制改革的一般逻辑就是先确定大的原则方向,再通过具体税制调整达到目标。大的原则方向即为课税的原则。

课税原则规定的是政府对什么征税,征收多少,怎样征税,是政府在设计税制、实施税法过程中遵循的基本理论准则,也是评价税收制度优劣、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税收制度的设置应该遵循什么原则,这是西方经济学界200多年来一直关注的重要问题。从18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亚当。斯密起,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相信市场自身调节的力量,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占据着主导地位。由此诞生了亚当。斯密以平等、确实、便利、节约为代表的征税原则。并被后人奉为经典,谈到税制改革必以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为指导。从20世纪30年代末到70年代初,西方国家的税收政策主要受凯恩斯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所左右,认为税收可在市场失灵时有非中性,主张运用税收纠正市场存在的缺陷。到了70年代中后期,在政府干预经济部分失灵或失效的情况下,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不断受到货币主义、供给学派、理性预期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等的轮番冲击与挑战。这些学派主张力图减少国家干预,依靠市场经济自身的力量来保证经济的运转。因此,税收中性思想又有了复归与再发展,并已成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进行税制改革的基本理论依据。

然而,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是否能够涵盖所有税制改革的总体目标要求?是否所有税制改革都要以不违背其任一原则为评判依据?这是税制改革前首先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本文认为,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只是特殊历史时代的产物。虽然其中性思想代表着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迁,已不能完全涵盖社会对税收制度提出的原则性要求。而且,也不可能使单一的税种改革做到完全遵循所有原则。

二、亚当。斯密税收原则的完备性考察

亚当。斯密是18世纪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杰出代表,他的巨著《国富论》标志着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建立。虽然在重商主义流行的17世纪中叶至18世纪中叶,就出现了配第、诺思、休谟、布阿吉尔贝尔和魁奈等一批不同程度地摆脱了重商主义观念束缚,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研究者,但直到1776年斯密的《国富论》出版,才最终战胜了重商主义,实现了经济思想史上的第一次革命,创立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从而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开始形成。所以,马克思说:“在亚当。斯密手中,政治经济学发展到某种完整的地步,它包括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完备的轮廓。”

斯密在《国富论》中综合了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和财政学说,极力主张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政府应减少干预或不干预经济,他的这种思想通过所谓的“廉价政府”、“夜警政府”得以充分体现。他认为国家对民间资本征税,会相应地削弱经济发展的能力。《国富论》第五篇讨论了君主或国家的收入,对如下几点作了详尽的说明:(1)什么是国家的必要费用?其中,哪些部分应该出自赋税;(2)赋税是怎样募集的?各种筹集方法有何利弊;(3)国家为何要举债?债务对于真实财富有什么影响?因而,斯密是把课税原则明确化、系统化的第一人。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他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节约的著名的四大原则。然而,虽然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对税收政策方面的基本要求,但毕竟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所做出的总结。鉴于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对税收政策有着不同的需要,这就注定了它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而发展,而不能仅仅局限在为自由资本主义服务。因而,任何时候它只能作为税制设计参考的部分,而不是全部。事实上,在其前和其后的很多经济学家都对税收原则有过总结,相比之下,斯密的税收原则体系并不是最完整的。配第在《赋税论》中论及了人民抵制赋税的原因。大概可归为征收数量方面、税负分配方面、税款使用方面和税种设置方面。由此,他总结的征税原则除了公平、节省外还有关于税基的选择,提出了反弹性的思想。 “盐这种东西,不论对任何阶层的人说来都是普遍需要的,富人需要盐,穷人也需要盐,……那么盐税就是一种特殊的捐税,就是一种独占”。此外,还赞同以消费面非所得为基础的税制,认为这样可体现公平,避免重复征税。“每个人按实际享受缴税,符合自然的正义。……人们不至对同一物品缴纳二倍或二次税。因为不论何物品,都只能消费一次”。

法国重农学派创始人魁奈在其《赋税论》和《农业国经济统治的一般准则》两篇著作中首先强调了从征税对象和征税形式方面来建立一个税制的基本框架,在一个合理的框架下才能达到轻税和扩大再生产的目标。“关于赋税落在哪些对象身上的问题,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它总是落在同一个原本上,因为总是靠土地收入来支付。”在征税形式方面,“对私人财产和农产品贸易征税是最有害的征税形式,但这种征税自古以来都被认为是最恰当和最容易的征税形式”。其次,他还提出了税收不可侵蚀资本的原则,认为这样有碍再生产。“因此不能对分成租地农场主的生产性财富征税,因为这意味着破坏国家每年再生产财富的泉源。”。再次,对征税的规模也有原则限制。“租税不应过重到破坏的程度,应当和国民收入的数额保持均衡,必须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休谟是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他主要作为哲学家而出名。但他在为数并不多的经济论文中也发表过一些有影响的观点。他的税收思想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适度原则;二是公平原则;三是隐蔽原则。他在《论赋税》中充分肯定了对消费品的征税。“如果对贫民百姓的消费品征收捐税,其必然后果看来不外乎二条:穷人不是节衣缩食,便是提高工资……。但是,紧随着赋税而来的往往还有第三种后果,即:穷人提高其生产积极性,完成更多的工作,以保持原先的生活水平”。此处,休谟显然是将间接税的好处寄托在由征税而引起的收入效应上。这在资本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过剩和供给弹性低的社会现实是有一定的逻辑必然性的。此外,他对消费税的推崇还在于它的隐蔽性和自愿性。“捐税以加在消费品,尤其是奢侈品上最为适宜,因为这种捐税最不易为人们所察觉。捐税就在无形中一点一滴地被交纳了,根本不为消费者所觉察”。这种观点似乎过于乐观地描绘了由消费的自愿性所带来的消费税分配上的公平性。而事实上往往出于对税收收入的需要而将消费税的课税对象扩大至生活必需品,由此便带来消费税的累退性。因而,休谟就把消费税弊端的忽略和利处的突显建立在一种理想上的税负适中均衡的假设基础之上了。“要是赋税适中,负担均衡,不影响生活必需品,上述后果必然出现”

尤斯蒂是站在国家观立场上来研究如何适当征税的。他的征税原则是在其对捐税做出自己的定义的基础上而得出的。他认为:“所谓捐税,是当王室领地和特权项下的收入不足以应付国家的必要支出时,人民不得不就其私有财产和收益按一定的比率作出的支出”。由此,在不得妨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而且是实属必要的场合时,国家才能征税。在征税时,在确保国库原则这一最高原则外,还需要符合其他原则。其中与斯密的不同之处在于:(1)不侵害公民的自由权。“组织税收制度时必须时刻铭记在心的第三个基本原则就是在募集捐税时所使用的方式方法,不得损及国家和人民的福利,不得损及公民自由权。”。(2)以国情为原则。“第四个基本原则,应按照国家的性质和政府体制来组织税务制度,这样就容易显示税制的公平无私。……如果一国的财政制度与它的政治体系不相投合,那么,不仅由于它所导,向的方针不会与国家的处境相协调而使其效能减弱,而且使整个国家合而为一的、使其各部门得以向一个共同目标奋斗的那些各部门之间的必要的联系与协调,将受到阻碍”。

西斯蒙第在接受斯密课税原则的基础上,还提出了国家征税的量的界限,即对穷人要免税,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需要。“如果赋税接触到生活需要,以致使纳税人无法生活时,则应对这部分收入免税。根据人道的原则,应该说最重要的是永远不能使赋税触及纳税人生活所需的收入”。对富人也不能重税,以避免出现资本外逃。“资本家随时可以使他们的财产逃避苛刻的捐税,税务机关即使获得了原来没有掌握的,能了解他们收入的种种便利条件,可是为了不使他们的财富外逃,仍然要规定永远不能对他们征重税。”同时也提出了国家筹集税收收入的质的界限,即国家任何时候都要以轻税为目标。在论赋税篇中,他反对魁奈的实行单一土地收入税的看法,认为税种应该多样化。“收入有各种不同的形式,赋税也应当随之而分门别类。”。在征税的对象上,他与李嘉图的看法一致,认为政府应该针对收入纳税,而不是资本。“财富种类很多,其中只有收入是应该纳税的。因为政府要利用征收的税额支付非生产性的费用。”

由此,西斯蒙第总结了以下几条征税原则,以供税制设置时参考:(1)以收入而非资本为对象。“对前者征税,国家只是支出个人所应支出的东西;对后者征税,就是毁灭应该用于维持个人和国家生存的财富。”(2)对低收入者应该免税。“赋税是公民换得享受的代价,所以不应该向得不到任何享受的人征税;就是说,永远不能对纳税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那部分收入征税。”(3)赋税应避免使资本外逃。“决不应该因征税而使应纳税的财富逃出国外,因此,规定赋税时对于最容易逃税的财富应该特别缜密考虑。赋税决不应该触及保持这项财富所必需的那部分收入。”(4)要以轻税为原则。“任何赋税,使百姓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收入越多,为害也就越大;任何赋税,要钱越少,越是好税。”(5)税制要尽量简化,遵从成本小。“任何赋税,要求人们接受的监督越广,对公民自由的破坏越重,越是坏税;任何赋税,使人产生隐瞒的企图越小,使人受得的监督越少,自愿完纳的成分越大,越是好税。”

萨伊在《政治经济学概论》中将政治经济学看作是一门阐明财富是怎样生产、分配与消费的科学。并提出了有名的关于政治经济学的三分法,即分为财富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三部分,而且这三者在逻辑上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基于这种思想,属于财富分配范畴的赋税的影响范围自然而然不会仅仅局限于财富的分配领域,而是同时影响到生产和消费。因而,萨伊对赋税原则的讨论融合了赋税对生产、分配、消费的广泛影响。他指出,最好的租税,或为害最小的租税应符合如下原则:(1)税率适度。因为“不论是生产性消费或非生产性消费,总受到他的收入数目的限制”。收入的减少必然使对产品的需求减少,从而供给也减少,致使课税对象减少。这就是“税率增加而税收并不比例增加的原因,也就是在财政算术中二加二不等于四这句话成为一种格言的原因”。(2)超额负担小。“在最少程度上造成只烦扰纳税人而不增加国库的苦况。”(3)“在最小程度上妨碍再生产”。萨伊认为“所有租税都可以说有害再生产,因为它阻止生产性资本的累积。”正如西斯蒙第巧妙地把这比作在播种时间而不是收成时间征收什一税一样。因而他赞成对资本轻税。(4)有利于引导公民的行为。“有利于国民道德,即有利于普及对社会有用或有益习惯的租税”。

从萨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他认为税收基本上是有害的,都会妨碍社会的再生产。但同时税收又是不可避免地客观存在的。所以与其他经济学家不同的是,他着重强调税率要低,以将其对再生产的影响降至最低。此外,他还第一次提出国家应将税收做为一种调控国民行为的工具来加以使用,并在制定具体税制时有目的地予以贯彻。

瓦格纳是讲坛社会主义的重要成员。他反对古典经济学的自由主义,提倡洛贝尔图斯和拉萨尔的国家社会主义。在他的国家社会主义纲领中,他指出国家应让下层阶级能享受由生产力提高所获得的物质生产的成果和文化财富;还强调了国家筹措财源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下层阶级的利益,国家应通过租税政策干预社会分配。他不但将斯密的赋税四原则加以扩大,并主张以赋税作为调节财富与收入的再分配、降低贫富差距的工具。他在《财政学》中承认国家对经济活动具有积极的干预作用,主张通过各种方式来改善有市场主导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以解决社会问题。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他认为正确的税源应选择国民收入,而不是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选择税种则应考虑税负转嫁之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实际负税的公平性。可见,瓦格纳的税收原则改变了先前一些消极的思想,认为税收收入既要充分,又要弹性,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一个自动稳定器的作用。此外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而且明确指出国家在征税时要注意保护税本,培植税源,不能使税收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世纪30年代以后,在资本主义世界经历了几次比较大的周期性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国家逐渐意识到了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自身所固有的缺陷。这些缺陷单纯依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必须借助于国家干预。因而很多新的经济学流派应运而生。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凯恩斯经济学派和福利经济学派。二者在财政政策方面都十分重视借助税收工具来达到社会目标。比如凯恩斯建议通过财政支出的增加来扩大社会的有效需求,通过税收再分配的作用来扩大个人的有效需求;福利经济学派则重视运用税收工具来改善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使得总体的社会福利水平提高等。

在现代财政理论中,两个最重要的税收原则即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包括税收的经济效率和制度效率两方面。经济效率指税收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影响应尽可能降到最小,力争保持中性状态。税收中性的内涵不仅局限在消费者的额外负担上,而且扩展到了包括税收诱因对各种经济活动的影响,如劳动、储蓄、产业决策、投资等。然而,税收中性在现实中实际上很难做到。不但如此,而且有时甚至还需要借助税收的非中性。例如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有必要通过非中性的税收来纠正市场缺陷,使市场有效运转。制度效率是指税收制度在保证筹集收入的基础上做到费用最小化。这里的费用包括了征纳双方因征纳税所发生的费用。即政府的征收费用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都要小。公平原则也有新的发展,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强调的是具有相同福利水平的纳税人在纳税前后的福利应该是相同的。但这一原则实际上存在操作上的困难。这主要体现在如何衡量不同纳税人的福利问题。不同的纳税人有着对福利的不同理解:有的强调收入能力,有的强调消费能力,有的甚至强调闲暇的时间。纵向公平强调的是具有不同福利的纳税人应该缴纳不同的税款。这不但涉及到福利的度量问题,还涉及到课税方法的选择和区别征税程度的问题。税收学界通常用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来体现纵向公平。受益原则要求纳税人根据其从公共服务中所获得的利益大小纳税。该原则从理论上来说具有合理性,但在实践上受制于三点:一是难以量化受益,二是难以克服公共物品的“免费搭车现象”,三是会使对公共品的需求发生扭曲。能力原则要求纳税人按照其能力来纳税。衡量纳税人的能力通常使用客观说和主观说。客观说以所得、支出或者财富的标准来衡量。以所得为基础的关键问题在于对所得标准的判断;以支出为基础的优点在于更能体现公平的要求,缺点在于统计个人支出总额的困难和如何对待生活必需品的消费问题;以财富为基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对财富进行估价以及管理上的困难。主观说强调的是纳税人在纳税之后的边际效用相同;而判断边际效用大小需要以社会福利函数的形式为基础,根据所依据的是功利主义、罗尔斯主义还是折衷主义的原则,可区分为相等绝对牺牲论、相等边际牺牲论和相等比例牺牲论等。

这些原则的形成背景不同于斯密所处的时代,但却无一例外地是与不同国家的特定历史时期相联系的。而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目标对税收政策的要求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市场基本面良好的时候,应强调税收中性;当资本稀缺的时候,税收不应侵蚀资本;当市场不能正确引导公民行为时,税收甚至可以用来代行其责,等等。总之,确定税收原则的基本准则是一国的国情,斯密的税收原则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普适性的原则体系。

三、亚当。斯密税收原则的兼容性考察

斯密的赋税原则是否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指导税制改革呢?是否违反某一原则就意味着税制改革是不合理的呢?答案是否定的。斯密本人在列举各国在征收特定税时,并不总是完全遵守上述四原则的。如地租税就违反了第一原则,但符合其他三原则;什一税及其他一切类似土地税,表面看似乎十分公平,其实极不公平;营业利润税由于在操作上只能实行大小店铺多寡一律的方式,因而也是不公平的;房租可以区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或可称为建筑物;其二,通常称为地皮租。”因而房租税也往往会自行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住户担当,一部分由地皮主支出。而由于房租对于全部生活费的比例,是随财产的多寡而不同的,所以房租税的负担一般是以富者为最重,这被认为是公平的。但要相当正确地确定各房屋的实际房租,则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在规定房屋税时就根据一些比较明显的事实,比如炉捐和窗税来代替。因而是不符合确定性原则的。人头税如企图按照各纳税者的财富或收入比例征收,那就要完全成为任意的了。如按照每个纳税人的身份征收,那就完全成为不公平的。因同一身份的人,其富裕程度常不一样。“因此,这类税,如企图使其公平,就要求完全成为任意的,不确定的;如企图使其确定而不流于任意,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不论税率为重为轻,不确定总是不满的大原因。在轻税,人们或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在重税,一点的不公平,都是难堪的。”课加在低收入者身上的人头税,实质就是一种对劳动工资的直接税。由于对低收入者是依其推定的财富程度征收,因而具有种种不便利性。但征收这种税有两个好处,“其一是收入稳定;其二是所费有限”。此外,是否能使征税做到公平,还要依赖于税负转嫁的情况,并不仅仅是取决于表面上的公平。因劳动者的工资受到两种不同因素的支配,即劳动的需要和食物的普通或平均价格,所以“对劳动工资所得课税虽可能由劳动者付出,但严格地说,在课税后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仍保持课税前的原状时,所交税款其实都是直接由雇他的人垫支的。”而雇主一般是会将所垫款项转嫁到货物价格上的,因此,工资提高额及利润增加额最终都是归消费者支付。所以,将劳动工资列为征税对象不一定就能使税后工资趋于公平。对消费品征税则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转嫁问题。斯密将消费品分为必需品和奢侈品,必需品是指“不但是维持生活上必不可少的商品,而且是按照一国习俗,少了它,体面人固不待说,就是最低阶级人民,亦觉有伤体面的那一切商品。”此外,一切其他物品即是奢侈品。由于劳动工资部分地受生活必需品的平均价格的支配,所以凡提高其平均价格的事物都会造成对工资提高的压力。因此,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和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所产生的影响是相同的。“这种税最终总是通过增加的工资而由其直接雇主垫还给他,而雇主则将增加的工资,连同一定的增加利润,转嫁到货物价格上去。所以,此税的最后支付以及连这增加利润的支付,将由消费者负担。”对奢侈品的征税则并不一定会引起劳动工资的增高。而且,除这奢侈品本身的价格外,其他任何商品的价格不会因此而提高。对必需品征税则会引起其他一切商品价格的连锁上涨。

至于消费品的征税方法,无论对于必需品还是奢侈品来说一般有两种。“其一,可根据消费者曾使用某种货物消费某种货物的理由,叫他每年完纳一定的税额;其二,当货物还留在商人手中,尚未移交到消费者以前,即课以一定的税。”当然,这两种不同的课征方法有着不同的适用对象。“一种不能立即用完而可继续消费相当的时间的商品,最宜于以前一方法课税;一种可以立即消费掉或消费较速的商品,则最宜于以后一种方法课税。”可见,即使对同一性质的消费品征税,也会因其各自适宜的征税方式而难以实现公平的原则。作为替代方法,马太。德克尔爵士有一个有名的提议,即“主张一切商品,甚至立即或迅速消耗的商品,都须依下面这方法课税,即消费者为得到消费某商品的许可执照,逐年完纳一定金额,商人不付任何税额。”此计划之目的在于使商人的全部资本都能用在流通上,而不是部分用来垫付税款。但若对迅速消耗的商品采用这种方式课税则避免不了以下弊端:“第一,这种课税方法和普通课税方法比起来,较不公平,不能好好按照各纳税者的费用和消费比例课征;第二,按照这种方法课税,消费某种商品,或一年一次或半年一次或一季一次付许可执照的费,对迅速消耗商品所课各税的主要便利之一,即陆续缴付的便利,便要大大减少了;第三,这种税所引起的取缔奢侈的作用就变小了。消费执照一度领得了,领照者多饮也好,少饮也好,其所税都一样;第四,要消费者一次性付出等于现在他在各该时间内不感觉什么不73方便的付税总额,恐怕会使他大大叫苦。因此这种课税方式,不处以残酷的压迫,就不会生出现在课税方法所能取得的同等收入。而现在的课税方法,却是没有任何压迫的。”可见,这种替代方式不是违反公平原则,就是有悖便利、节约的原则。要兼顾到所有原则,似乎是十分困难的。

第6篇:对消费税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消费倾向 消费能力 消费过程 消费制度

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收入水平决定社会需求量。但是,社会需求量既决定于收入水平,又受其他因素所制约;收入水平提高只是社会需求量提高的必要条件,但不是社会需求量提高的充分必要条件。凯恩斯认为,社会需求量是由消费倾向决定的,若消费倾向下降,社会需求量一定会下降。但是,凯恩斯却从来没有分析过,消费倾向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他认为,消费倾向下降是一个既定的因素。笔者认为,消费倾向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而消费能力、消费状态和消费制度则是具有决定性质的因素。在世界经济景气变化莫测的环境下,研究消费状态诸因素对消费倾向从而对社会需求量的影响,对于促进我国的内需扩大,确保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高速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消费能力

消费能力,即消费者主体使用消费品并从中取得效用和满足的能力,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货币支付能力无关。不具有消费能力,消费者不能从消费过程中享受到效用和乐趣,货币的效用就会极小化。经济学认为,货币效用极小化不符合消费者均衡的一般规律。因此,若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没有消费能力或消费能力弱化,那么,人们不会对该种商品产生需求,他宁愿将货币投向其他能带来较大效用的商品上,或者将货币闲置,例如,要想对某种体育商品进行消费,就需要具备一定的体育文化素质,若缺乏体育文化素质,消费者不能通过消费体育商品得到享受,消费者就不会对体育商品产生任何需求,他宁愿将货币投向那些能够给他带来效用的商品上。所以,消费者对商品的消费能力决定商品的社会需要量。

人们的消费能力由多种因素决定:传统和习惯影响消费能力。传统和习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世界观,它使消费者形成某种固有的、甚至顽固的消费观;在其作用下,人们会厌恶或喜爱某种商品,只有在喜爱的情况下,人们才能从中取得效用和享受,喜爱的程度决定效用量的大小。例如,某些民族的居民厌恶消费某种动物的肉品,若消费肉品,他们只能得到负效用;饮食文化和居住文化的深刻影响力,能使人们兴趣盎然地持久保持对某些商品的消费量(如酒、辣椒等);等等。兴趣和偏好影响消费能力。兴趣和偏好是人们在某种消费观念指导下,能够坚持对某些商品进行消费的推动力。兴趣和偏好与传统和习惯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存在区别。兴趣和偏好既受传统和习惯的影响,也受消费者所处的时代、个人的状况、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例如,一个热爱某种商品的人,一定会对某种商品有特殊的理解力和消费能力,他会收集、储藏和欣赏该类商品(如字画、邮票等);当他改变兴趣和爱好后,他对某种商品的消费能力也就失去了,他也不再愿意消费该种商品。消费者既定的文化素养影响消费能力。一般说来,传统习惯和兴趣偏好所影响的大多是一些知识含量较少的商品,或不需要具备较多知识就能进行消费的商品。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进步,不仅商品中的知识含量大大增加了,而且,消费商品所需要的起码知识要求也提高了,它要求消费者有一定的欣赏能力、鉴赏能力和理解能力。例如,旅游商品、体育商品和音乐会等。毫无疑问,消费者对商品的欣赏能力、鉴赏能力和理解能力,是由他们的文化科学知识含量所决定的。

我们怎样衡量或检验一个人或一个社会的消费能力及其变化呢?最主要的指标是社会商品消费量,社会商品消费量增长,意味着消费能力增长。但是,由于社会商品消费量受到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两个因素所影响,社会商品消费量不能单独反映消费能力对社会商品需求量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从影响消费能力成长变化的角度寻找相应的指标,这些指标是:

从消费者主体角度考察消费能力的指标――主观指标,主要有:消费者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层次受教育程度的人数、学习课程的内容、偏好层次与结构等。一般说来,消费者受教育程度越高、能够提高对商品认识程度的课程内容越丰富、偏好取向越合理,个人的消费能力就越强;从社会角度看,受到良好教育的消费者人数越多,社会消费能力越强。

从消费者主体以外的社会环境角度考察消费能力的指标――客观指标。主要有:交通及通讯设备的数量和质量、消费设施的数量与质量等。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封闭性消费方式和消费理念已成历史,各种消费方式越来越依赖于社会化的消费设备,即所谓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制约着人们的消费,公共产品的数量越多,质量越好,人们的消费能力就越强。

消费状态

在消费能力既定的情况下,消费状态对于消费倾向和社会商品需要量具有决定作用。

所谓消费状态,即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所具有的消费心理、生理状况以及客观的消费环境。消费状态对社会商品需要量具有非常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它通过消费效应表现出来(即消费者是否再次产生同样的消费行为)。一方面,在直接的消费过程中,消费心理和生理状况对客观的消费环境具有较高的依赖性;消费状态的好坏,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心理和生理状态,抑制或激发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与情趣,决定消费者是否产生消费遐想和需求动力。另一方面,一件商品所具有的潜在效用量的实现程度,即消费者从商品中实际得到多少效用,完全由消费状态决定,消费状态是商品中潜藏着的“效用能量”流向消费者的管道调节器。良好的消费状态,有助于消费者最大限度地“吸取”商品中潜藏着的效用,获得最大满足。总之,消费状态的优劣,决定消费者的单位货币效用量,从而决定社会商品需求量。例如,某旅游地或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若能使旅游者在旅途中得到极大的欢心和愉悦(即较大量的效用),那么,它就会使人们对某旅游景区(及旅游公司)产生好感,从而增加对某旅游景区(及某旅游公司)旅游产品的需求,多次前往某地旅游或度假。若某餐馆能够提供良好的就餐环境和高质量的饭菜与服务,使消费者在就餐中得到生理和心理的双重满足,那么,无论该餐馆地处何方,它都能招徕八方来客,所谓“好酒不怕巷子深”。可见,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由于能够给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消费状态,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获得最大化的效用和满足,从而能够赢得声誉,引来更多的需求;反之,低劣的产品质量和消费状态及不合理的价格,必然导致产品需求量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某些地方为了实现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如经济增长与税收增加),忽略生态环境和市场秩序建设,消费环境或消费状态质量下降,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们的消费欲望和消费情趣,制约了商品需求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世界经济的不稳定性因素必然对我国经济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建立以内需为主的产业结构和市场体系,才能避免国际经济的波动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为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消费环境和消费状态的建设,使我国的内需不断扩大有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消费制度

制度影响生产、分配和流通,制度影响消费吗?笔者认为,在消费领域,制度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决定消费倾向和社会需求量。

按照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类型的划分方法,本文把消费领域中的制度也相应地划分为两种类型,即:正式规则的消费制度和非正式规则的消费制度,两种不同类型的消费制度对商品需求量起不同的作用。

正式规则的消费制度,通常由政府颁布,具有强制力和法律效力。它们对于某种商品或者直接加以约束,可称为显形的消费制度,如严令禁止某类人群消费某种商品,如某些影视作品和娱乐产品进行年龄限制;或者严令禁止在某些地区或某些时刻买卖某种商品。一般说来,显形消费制度对消费的约束所针对的是特定的商品和特定的消费人群,对商品需求量的影响力有一定的范围和程度;或者以间接的方式即成本形式加以约束,可称为隐性的消费制度,如政府增加(或取消)消费税、变革消费的制度结构等。增加(或取消)消费税的实质是使商品成本增加(下降),降低(或增加)商品的单位货币效用量;当单位货币效用量下降(或增加)时,商品的社会需求量也必然随之下降(增加)。在消费的制度结构变革中,一项新的制度创新,能够增加消费时间和消费机会,提高消费能力,从而扩大社会商品需求量。例如,休息制度的调整就是一个最有力的证明。总之,无论哪种形式的制度安排,只要它对于消费有最少的制约和限制,它就能扩大社会商品需求量。

非正式规则的消费制度,通常由市场主体自发形成。当消费者发现,在新的消费制度中,单位货币所获得的效用和满足比旧的消费制度多的时候,它会不由自主地进入新的消费制度之中,既不需要政府号召,也不需要政府强制,进入新的消费制度完全是消费者的自愿行为。显然,若从制度变迁的起因来看,它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那些长期引导、支配消费行为的消费方式、消费习惯和消费模式等,就是非正式规则的消费制度。在新的消费制度中,单位货币能够得到更多的效用,它必然驱使消费者有更多的消费情节,消费更多的商品。例如,若能从社会化消费方式和公共消费方式中获得更多的效用,自给性消费方式就会逐渐被替代,不仅有利于扩大消费品的需求量,也扩大了公共产品供给网络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有各项制度进行审查和检讨,修改那些压制消费的各项规章和制度(如不合理的规费和约束等),或者放宽约束,或者解除约束,使我国内需不断扩大有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1.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

2.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第7篇:对消费税的理解范文

一、押金返还制度的理论基础

押金返还制度(Deposit refund system,DRS)是消费者或下游厂商在交易时预先支付一定的押金,履行某些义务后获得押金返还的一种政策机制。押金返还制度有两种不同的类型:1、“市场驱动”的押金返还制度。也叫“自发”的押金返还制度、“生产者发起”的押金返还制度;2、“政府驱动”的押金返还制度,也叫“强迫性押金”、“强制性押金”等。

“市场驱动”的押金返还制度应用非常广泛。例如,消费者从厂商处租赁汽车或复印机等耐用产品时。通常支付一定的押金,当返还相应的耐用品时再赎回押金。又如,消费者购买啤酒等饮料产品时,通常预先支付一定的费用(押金)。当空酒瓶返还给零售商时获得押金返还。

“市场驱动”的押金返还制度出于以下目标:1、确保产品(包括废旧产品及包装容器)的循环回收。生产者回收废旧产品或包装后,通过清洗、加工、再利用,能够节约生产成本。2、确保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及养护。为了获得押金返还,消费者必须确保对产品的维护。3、向消费者展示产品质量,转移或降低产品缺陷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促进产品的销售。4、实施价格歧视(价格差别化),增加产品需求。在以上4个目标中,1是循环回收的经济目标,2、3、4是其他经济目标。出于循环回收目标的押金返还制度节约了资源,增加了回收再利用,减少了垃圾的产生,有一定的环境效果。与此同时,出于其他经济目标(非循环回收)的押金返还制度尽管也具有刺激回收的功能,但其往往降低了产品耐用性和使用寿命,刺激了产品需求。因此,并不一定导致垃圾产生和排放减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产品废弃和垃圾产生。

“政府驱动”的押金返还制度并非出于个体的经济目标,而是出于社会的环境目标而产生。它既可能出于循环回收的环境目标,也可能出于其它环境目标而产生。在“政府驱动”的押金返还制度中,出于循环回收的押金返还制度使用较普遍。例如,消费者在购买可能导致垃圾污染的产品(如瓶装饮料、包装产品、电池)时支付一定的押金,返还废旧产品或包装容器时获得押金返还。这种出于循环回收目标的押金返还制度下面详细论述,这里暂不展开。出于其它环境目标的押金返还制度也有实施的案例。例如,发达国家在资源开采领域中采用的“履约保证金”(Performance bonds)就是出于其它环境目标的一种押金返还制度。履约保证金是在厂商开采某种自然资源(如木材、煤炭、石油、天然气等)时征收一笔保证金,当厂商履行某些义务后获得保证金返还。

以上分析表明,为了确保交易一方履约,交易的另一方采取的任何物质或非物质抵押制度,实际上都属于押金返还制度。而且。押金返还制度不仅仅发生在厂商与消费者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厂商与厂商之间,还可能发生在政府与厂商之间,甚至可能发生在政府与消费者之间。可见,押金返还制度的理论内涵和实践应用比我们通常理解的更广泛。下面,为了集中论述城市垃圾管制,我们主要讨论“政府驱动”(出于环境目标)的押金返还制度。而且主要讨论其中出于循环回收目标的押金返还制度。除非特别指出,下文讨论的押金返还制度均指“政府驱动”的出于循环回收目标的押金返还制度。

二、城市垃圾管制中的押金返还制度

在城市垃圾管制中,押金返还制度是消费者或下游厂商在购买可能导致垃圾污染的产品时支付一定的押金,当消费者返还废旧产品或包装容器时获得押金返还的一种垃圾管制政策。押金返还制度的基本原理是:押金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行为约束,用押金这一经济杠杆可以刺激消费者将废旧产品返还给厂商(而不是直接抛扔),从而实现垃圾管制目标。押金返还制度是一个双层系统,实际上就是产品消费税和循环补贴的结合。它在效果上类似于在消费时对垃圾征税(实现源头削减),垃圾回收时又进行补贴(确保循环利用)。如果垃圾被扔掉,就只能由消费者承担费用。这样,押金返还制度能够确保采用成本最低的办法来减少垃圾处理量,无论是通过源头削减途径还是通过循环利用途径来实现。押金返还制度有着很多相似的名称。对饮料瓶实施的押金返还制度通常被称为“容器押金法案”或“瓶子法案”。

押金返还制度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欢迎和支持。在笔者看来,押金返还制度本质上是对庇古税的修正、补充或替代。存在负外部性时,通过征收庇古税,可以实现负外部性的内部化。但庇古税有效的隐含假设是,政府可以直接地、低成本地对负外部进行监控和证实。一般来说,排污者行为越明显,排污量越大,庇古税才越有效。因此,庇古税仅仅勉强适用于控制“点源污染”,而根本无力控制垃圾污染这样的面源污染。对于垃圾污染,这种直接的庇古税必然面临着高昂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此时押金返还制度可以很好地替代庇古税。在押金返还制度下,无须政府或其他第三方对个人的负外部进行直接的监控和记录证实,而是通过负外部性制造者主动展示良好行为。如果说庇古税是“对不良行为的惩罚”,那么押金返还制度则是对“良好行为的奖赏”。在押金返还制度下,个人因激励去减少负外部以获得押金返还,而无须第三方监控。这种行为主体及责任的转移(从政府监控和证实负面行为向个人主动展示良好行为)显然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

三、发达国家押金返还制度的实践应用

押金返还制度在经济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美国、德国、瑞典、挪威、荷兰、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实施了押金返还制度。

在德国,2003年1月起开始强制实行饮料容器押金制度。顾客在购买不可回收利用包装容器的矿泉水、啤酒、可乐和汽水时,均要支付相应的押金,1.5升以上的0.5欧元。1.5升以下的0.25欧元。顾客在退还空容器时,可获得相应押金返还。德国实施押金返还制度之初,曾要求购买者必须把空容器退还到当初购买饮料的商店并出具当天的收银条才能退还押金。2003年10月后建成了一个全国统一的空容器回收、押金返还体系。消费者可以到任意一家超市里退还空容器。而且回收空容器数量超过实际售出数量的商店,可以从这一体系中得到财政支持。

尽管对饮料容器押金制度存在争议。但德国政府延续了一贯的强硬立场,2005年德国《包装废弃物条例》(第三修正案)颁行,宣布自2005年5月28日起,对矿泉水、啤酒和碳酸饮料的非生态有益的一次性饮料包装征收押金。自2006年5月1日起,押金制度扩展适用到一切对生态不友好的一

次性饮料包装,而生态友好的一次性饮料包装,如纸盒和聚乙烯包装袋等则免于适用。

在美国,有11个州对铅酸电池实施了强制性的押金返还制度。消费者用旧电池换取新电池可以得到一定折扣。这一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1988年以来。铅酸电池中铅的总体回收率超过88%。1985年,缅因州对杀虫剂容器实施了押金返还制度。该制度主要针对农业或林业上盛于玻璃、金属、塑料容器中“限制级”的杀虫剂。30加仑以下的容器押金额为5美元,30加仑以上的容器押金额为10美元。缅因州押金返还制度实施的第一年(1985年)就回收了7055个杀虫剂容器,避免了429磅的活性成分流入填埋场。从1988年起,罗得岛州对所有类型的汽车轮胎实施了押金返还制度。押金为5美元,消费者必须在购买新轮胎的10-14天内返还旧轮胎才能获得返还金。俄克拉何马州也对轮胎实施了押金返还制度。每个新轮胎出售时收取1美元,返还旧轮胎给经认证的生产厂家可获得50美分的返还金。

押金返还制度在美国的主要应用还是州一级针对饮料容器的容器押金法案。目前有11个州通过了容器押金法案。其中,11个州都对啤酒和软饮料容器实施了押金返还制度,7个州对矿泉水瓶实施了押金返还制度,麦芽酒瓶有4个州,冰酒桶、烧酒瓶、碳酸饮料瓶有4个州。密歇根州对灌装鸡尾酒瓶,纽约州对苏打水瓶,缅因州对果汁和茶容器,夏威夷州对茶、咖啡、苏打饮料、非碳酸水和所有非酒精饮料瓶实施了容器押金法案。在大多数州,押金是针对所有类型的容器,包括玻璃、塑料、铝质和铁质容器。特拉华州是一个例外,该州对铝质容器免除押金返还制度。

关于饮料容器的回收,大多数州要求零售商回收他们产品线范围内的容器,即便该容器是在其它地方购买的。在缅因州,位于经认证的“赎回中心”一定距离内的零售商可以不必回收容器。除了零售商回收容器外,大多数州的赎回中心也回收容器。任何组织均可运营这样的赎回中心,当然需要经过批准认证。一些赎回中心和零售商可从分销商支付的强制性处理费中获得利润。分销商或容器生产商则可保留未赎回的押金。

四、结论和经验借鉴

从押金返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和借鉴:

1、从理论上说,绝大多数学者均赞同这样的观点:即总体上说,押金返还制度是一项有效的垃圾管制政策。在污染者数目较多或信息监督成本高时。押金返还制度相对于庇古税更有优势。

2、从实践应用看,押金返还制度在发达国家不仅有着广泛的应用和成功的实践,而且正在受到越来越普遍的欢迎和赞誉。

3、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押金返还制度并非无条件适用、无条件有效。考虑到管理成本,押金返还制度可能在一些领域并不适用,尤其对那些品种繁多、不易分类的包装废弃物。

第8篇:对消费税的理解范文

一瓶普通的53度飞天茅台,三四年前尚不过五六百元,如今市场价竟高达2000元左右;五粮液、国窖1573等高档白酒也闻风而动,身价日增。

业内专家认为,高档白酒敢于肆无忌惮地涨价,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公款消费致使市场对价格不敏感;只有严控公款吃喝风,才能真正防止高档白酒乱涨价。

以贵为荣 “怪象”丛生

高档白酒的风向标无疑是作为中国“白酒之王”的茅台。2010年底,茅台曾宣布“限价令”――每瓶53度飞天茅台零售限价959元。然而,去年以来,茅台酒价格一涨再涨,零售价翻了一番,且供应紧张。

在合肥市长江东路漕冲批发市场内的茅台店,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53度飞天茅台价格已经卖到了1800多元一瓶,“已经没货了,什么时候来货还不好讲,价格肯定要涨,估计要突破2000元一瓶。”

涨幅惊人的还有国窖1573。泸州老窖集团日前宣布把国窖1573的出厂价上调至889元,与涨价前的终端零售价基本持平;终端零售价则涨至近1400元,涨幅达40%。

高档白酒不仅在疯狂涨价,且存在许多让人难以理解的“怪象” 。

其一,一店一价,相差悬殊。同样一瓶茅台酒,在不同商店价格差别很大。记者在上海南京东路一条街上看到,相距几百米的不同商店,同一瓶酒价格相差三四百元,完全没谱。

其二,该卖的不卖,不该卖的乱卖。记者在上海走访了一些茅台专卖店,里面布置豪华,但见不到什么顾客,因为“限价” 茅台根本没得卖。专卖店没酒,而很多网站、烟酒行却卖得很活跃。

其三,季节性涨价变成四季都涨价。往年每逢春节等重要节日,高档白酒会涨价,但今年白酒共经历了四轮涨价,“淡季不淡”,春节过后不但没有像往年一样价格回落,反而继续上涨;甚至本不该是涨价季节的夏季,白酒照样价格上行。

其四,涨价产生连锁效应,酒厂纷纷以贵为荣。只要茅台一提价,其他品牌也会纷纷跟着涨价,生怕自己“掉队” 。一些原本生产中档白酒的厂家,也在努力挤进高档之列。

想涨就涨 底气何来

高档白酒价格一路飙升,想涨就涨,究竟哪来的底气?

面对消费者和社会各方的质疑,几乎所有厂家都把调价原因归结为企业成本上升:农产品涨价、人工开支增加以及严格征收消费税等因素,使白酒厂商成本有所增加,成本压力导致价格上调。

然而,贵州茅台的财务数据显示,2011年1至9月,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36.4亿元,同比增长46.3%;利润总额92.8亿元,同比增长57.4%;利润率高达68%。

"农产品涨价、人工开支增加和税收等因素,的确使白酒厂商成本有所增加,但部分知名高档白酒的价格一年来已接近翻番,这绝不是成本增加能解释的。“安徽一家酒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高档白酒每斤生产成本一般不到100元。"越是高档白酒,原材料等成本所占的比重就越小。

业内人士指出,通过涨价手段获取更高利润,已经成为高档白酒行业的惯用手法,其背后有着多重推力。

一是炫耀性消费需求让涨价有机可乘。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孙立坚说,近年来高档白酒价格暴涨,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内高收入群体形成,体现身份的奢侈品消费形成了这种奇特的“刚性需求” 。

北京市一家设计集团的副总建筑师对记者说,年终是加强客户沟通的重要时刻。“你的客户点名要这个,你能不买吗?”

二是流通环节多,层层加价严重。一位白酒经销商透露,目前茅台等高档白酒进入最终的零售渠道,一般要经过四级,每一级至少都会加价15%,有的甚至更多。

三是市场炒作推波助澜。长期跟踪研究白酒行业变化的申银万国研究所分析师童驯认为,由于高档白酒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不排除一些企业通过控制产量和出货量等方法,人为加剧产品的稀缺性,以赚取更高利润。

“现在囤积倒卖名酒非常赚钱。比如茅台,2010年一瓶1100元,去年2000元,涨了近一倍。卖酒,赚钱;卖不掉,赚得更多。”合肥市一位从事烟酒销售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说。

管住公款消费 方是治本之策

一项针对四川泸州、宜宾和贵州遵义三地高端白酒产业发展的课题组报告显示,高端白酒所占比重不到整个白酒销量的1%,但是销售额却占到了20%左右。目前,国内高端白酒的年销量超过3万千升,其中七成市场份额为四川五粮液和贵州茅台等所占领。

为何高档白酒市场如此巨大?究竟是谁在喝这些天价酒?

“这些酒买的人不喝,喝的人不买。” 北京城南一家名酒卖场的销售人员对记者说,买高档白酒的主要是机关、国企等团体客户,他们对白酒价格不敏感,卖多少钱都一样会买。

安徽中部某县政府机关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透露,这几年该县接待经费从过去的几十万元增加到现在的数百万元。“有的领导把喝什么酒看成是对自己的重视程度。茅台等高档酒我们每年会专门购买,以备重要接待使用。这也是这几年接待费用不断攀升的重要原因。”

白酒价格猛涨还“惊动” 了国家发改委。2011年国家发改委曾两次召开白酒价格座谈会,要求白酒企业稳定价格、加强自律。

北京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所教授王文章认为,白酒企业对产品有自由定价权,但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措施理顺高档白酒价格。

第9篇:对消费税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住房;税收;房地产税;供需平衡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2-0072-02

住房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税负包括在住房的持有、租赁、继承等行为中发生的税收。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复杂性,住房消费中的税收对于市场的影响日益受到重视,也使得相关税收政策的出台及调整极其慎重。

在经济分析中,存在一个基本假设,即“理性人”假设。认为在经济行为中,人会追求收益的最大化[1]22,在此基础上,可通过观察经常而归纳规律。因此,在住房消费税负的分析中,不妨通过典型案例来对税负的各方面进行讨论。

一、案例假设

甲、乙各有一套住房,分别位于市区与郊区。甲住房面积小,区位好,单价高;乙住房面积大,但离中心区远,单价低。但二者住房总值及市场租金标准相同。由于甲已退休,因而对于住房位置的要求低,更倾向追求环境的安逸;而乙更倾向于便利。

二人分别在租赁市场中了出租及求租信息,谋求条件的改善。在市场作用下,二人达成一致,同意按相同价格租赁对方住房,实现了双赢。

由于甲年龄较大,在生活支出中,医疗、保健等支出较多,并由于退休后收入的降低,无法维持之前已习惯的生活水平。依习俗,他的子女为其提供了部分养老费用,并将继承他的房产。他同时也可以选择不给子女造成负担,而通过提前约定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以房养老”方式,将去世后的房产出售收益提前用于养老支出。

二、税负种类

在上述典型案例中,存在以下税负可能。

1.房屋租赁中的营业税

在房屋使用权的交易中,须缴纳营业税,按租金一定比例计算。出于对个人收益最大化考虑,甲、乙决定在交易中采用使用权互换方式,不涉及租金,只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由于交易额的缺失,导致计税的困难。

2.所得税

如果二人通过出租房屋形成了收入,则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中并不扣除成本,而是扣除免征额,因而如以货币方式交换使用权,则须承担个人所得税。基于此原因,甲、乙仍会决定采用不涉及租金收入的使用权互换方式成交。

3.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是因持有房屋而对产权人征收的税收,而不区别是否出租。因而,如存在房地产税,则双方均须承担其自有房屋的税负。

4.遗产税

遗产税是由于产权继承而带来的税收。如存在遗产税,则在甲的子女继承产权时,将按房屋的市值缴税,形成了其赡养甲支出部分的税收损失。因而,会更倾向于“以房养老”模式而将产权变现提前消费。

5.其他因交易而产生的印花税、契税等税收,与交易细节关联较小。

三、税负分析

(一)营业税

无论在甲、乙的交易过程中是否形成了货币流动,因其本质都是各完成了一次出租与租赁的市场行为,区别无非是实物交易还是货币交易。由于其行为并未脱离市场及市场监管、市场秩序的需要,因而即使是不涉及货币的实物交易,同样须缴纳营业税,并以其市场价值为计税基数。但监管不力则使其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纳税的可能。通过合理的监管体系及完善的信用体系,甲、乙为了长远的个人利益,也存在如实申报的动力。

(二)个人所得税

经济学认为,人的收入中包括了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必需品部分和为了提高效率的舒适品、奢侈品部分(1,P44)。对应于个人所得税,可认为免征额部分体现了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而征税部分则对应于舒适品、奢侈品收入。同时,随着舒适及奢侈程度的提高,个人所得税以累进税制征收。

在甲、乙的使用权交易中,存在回避纳税的合理原因。首先是交易过程中未形成收入,没有发生货币流动;其次,即使采用货币方式交易发生了货币的流动,但交易的货币净收益为零。如果按个人模式须缴纳所得税,则甲、乙可以通过将房产注入公司,以公司交易的方式回避税收(公司经营的所得税需扣除的是成本而不是最低免征额)。同时,从公平的角度分析,甲乙的交易并未形成有效所得,缴纳所得税也有欠公平。

如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累进税率的影响,对于甲乙将会由于收入的不同而带来不同的税负,形成收益上的实质差异。

(三)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在本质上也是所得税的一种形式[1]49,是将个人对房产的所有权以资本方式对待,对这部分资本的潜在收益进行计税,而不区分这种潜在收益是否以货币方式体现。或者理解为资本形成的收益,无论被产权人以自住方式消费了还是以货币方式取得,都须要因收益而纳税。

在此意义上,无论甲、乙是否交换房屋使用权或以何种方式交易使用权都须缴纳房地产税。但区别在于,使用权交易过程中,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形成,存在双重纳税上的争议。

(四)遗产税

遗产税的征收与社会福利水平相关。在社会福利不足时,个人的养老支出只能通过积累来满足,而住房则是财富积累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子女承担赡养责任而获取遗产(在我国法律中有因未尽到赡养责任而剥夺继承权的相关规定)还是通过“以房养老”形成预消费遗产,都是用来补充福利的不足。在社会福利充足而能承担所有养老支出时,对其遗产征税存在合理性,体现了公平和效率。

四、讨论

(一)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

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存在本质不同。土地出让金是房屋所占用土地租值的体现,是国家(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使用人(由开发商代表最终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费用,是所占用土地收益中超出平均收益水平的部分,主要由区位、用途及环境因素影响。理论上认为,如果土地是无限供应的,且在所有条件上不存在差异,则其租值为零。因土地条件不同,而形成的使用人利益增加部分表现为租值,即土地出让金[1]47。因而,在市场平衡下,扣除建筑成本及合理平均利润后,房屋价值的差异应表现为土地出让金差异。而房地产税则是对房屋使用中的所得征税(并不区分是因出租而形成的货币收益还是自用形成的隐性收益)。房地产税水平与个人对房屋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关,二者的同时征收并不存在冲突与矛盾,也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

(二)房地产税与个人所得税

由于房地产税与因房地产经营而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收,因而只能取其一。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起征标准、累进税率等问题,及这些因素对房屋收益征税的不同影响,对于住房消费,以房地产税取代房地产收益上的个人所得税较为合理。

为在房地产税中体现个人合理生活必需品需求中的住房部分,房地产税应以家庭为征收对象,并在其中扣除国民经济统计中的家庭平均住房消费部分。

在征收方式上,以市场月租金为征收标准比以评估值为征收标准更为合理。一方面,评估值所反映的为某个时间点的价值水平,而租金则是以时间段为前提,更能适应税收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住房市场中房价的波动,房屋评估值也会随之变动,如以其为征税基数,则变动较大,在市场不稳定、房价震荡时期尤为明显,而租赁市场则价格相对稳定,波动幅度小,因而以评估价征税会带来财政收入的波动而影响国家财政的稳定,以租价征收则相对风险较小。

(三)税收的征收对象及实际负担人

弗里德曼[2]93通过对税收过程中的供给曲线,需求曲线及供需平衡的分析指出,无论对供给方收税还是对需求方收税,最终税负的实际负担人是相同的。在市场作用下,通过对价格及平衡的自动调整,最后达到了在供需双方的合理分配。而分配比例则由供需的弹性决定,弹性大的一方所承担的税收较少。在房屋租赁市场,同样通过价格变化完成税负的分配。由于房屋租赁的供给弹性要大于需求弹性,所以最终大部分税负由承租人承担。

(四)税收对供应的影响

通过合理税收,可以有效调整房屋租赁市场的供求情况,特别是房地产税及遗产税。

以房地产税取代房租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并对所有房屋收税,将会增加住房的持有成本,特别是空置房的持有成本。对于空置房,一方面,其税负无法转移到其他人身上,另一方面,空置前提必定为其产权人已具有了社会平均住房水平之上的住房消费,因而也无法得到税负的减免,其税负增加程度远大于自住型住房。持有成本的提高,将减少空置,增大供应,降低租价。同时,因不再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征收出租收益的税收,将降低税负,并通过供需平衡体现为承租人负担的减轻。

遗产税的征收同样会促使产权人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放弃产权,而非子女继承,将扩大产权交易市场的供给,而稳定房价。

在指明税收对供需的积极影响之外,也应指出税收的负面因素。弗里德曼通过对消费者剩余及生产者剩余的分析得出结论,税收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形成了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损失,并且大于国家收益,形成净损失。因而,税收手段应在调节市场中谨慎使用,在市场能够实现自我完善之后,应逐步淡化调控作用。

五、结论

1.现有的住房消费市场中的税收存在征收对象模糊,监管难度大等问题,对于调节供需平衡、提高社会效益作用有限。

2.以房地产税方式,按市场租金标准为基数对自住、出租、空置房屋征税,有利于扩大供给、降低价格,可以有效提高社会效益。

3.房地产税征收后,应取消个人所得税中的房屋出租收益部分,并按国民经济统计中的平均住房消费标准作为房地产税减免标准。

4.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并无冲突,不存在重复征收。

5.在社会福利不足的情况下,遗产税虽可以对市场发挥调控作用,但不具备征收条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