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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税;征税范围
1.我国消费税的作用与定位
消费税作为流转税中具有特殊政策性调节作用的税种,在调节社会消费结构、增进社会公平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的消费税属于选择性消费税,在确定征税范围方面较为有倾向性,并通过设定不同的税率,来传达明确的政策导向及调控意图。国内的消费税在设立伊始,其功能就定位于引导社会消费,调节收入差距方面,并没有把消费税在整体的税收制度框架下进行全面规划和考虑,这也使得消费税的实际调节功能一直难以体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消费税理应在整个税种体系下发挥更全面的政策性调控作用。因此,我们认为通过消费税的改革能够更好地实现对社会经济的管控调节,消费税也应充分发挥其以下调控功能:第一,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体现流转税的累进性;第二,配合国家宏观政策,发挥对产业的引导功能;第三,消除商品成本的外部性,发挥环境保护功能。
国内自起征消费税以来,曾先后几次对消费税的税基等要素实施了范围的调整;纵览这几次调整,对于消费税的功能定位是其调整改革的主要原因与动力。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有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及各要素的缺陷开始变得日益明显,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消费税原本功能的发挥。
2.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突出问题
2.1许多新兴起的消费行为不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内
国内的消费税对诸如贵重饰品及宝石、高尔夫球和球具等奢侈消费行为开征了消费税;然而,依然有许多的奢侈商品及消费行为,其实际售价已经远远超出商品本身的价值,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是绝对程度上的奢侈消费,譬如珍稀实木家具、高档包包及时装等。征税范围设置的长期停滞不前,妨害了消费税调节抑制过度消费、奢侈消费,对居民收入进行二次分配的作用。
不仅是对这些新兴的消费行为缺乏调控,对于一些环境影响较大的商品及消费行为,消费税也尚未将其纳入监管之内。现行的消费税税目中虽然包含小汽车及汽油等环境污染性消费的税目,但是诸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这些再生周期很长的自然资源,对于许多的掠夺性开发行为都还没有纳入调控的范围;此外,对于一些高污染的日常消费品,如含磷日化品、塑料包装材料等,也没有纳入监管。
另外,目前国内的消费税税目还仅限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对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服务业,消费税在此领域尚无涉及。随着增值税改革及征税范围的延伸,服务性行业的缺失渐渐成为了我国消费税征收的一个短板。近十年来,国内服务业增速迅猛,并在近年来逐步超过了工业;随之而来的是服务业消费的迅速升级,其中部分消费已经有了奢侈化及高档化的趋势,例如私人安保、私人理财服务、高档家政等。因此,为体现消费税的消费行为调控作用,探索在服务业领域开征消费税有很大的必要性。
2.2一些普通生活消费品仍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内
居民消费本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因此对消费行为的引导作用也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数据显示,近十年来,国内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呈现稳定的下降趋势。因而可以说,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需要已经从满足生活生存目的转向追求更高生活层次的需要上去;同时,通过数据分析,我们还发现城乡家庭在教育娱乐方面的支出增长已经远远超过基本的生活开支方面,这与恩格尔系数的变化趋向一致。因此,部分从前被视为奢侈消费的商品已经逐步成为了居民生活中的必备,但消费税的税目并没有随着消费行为的变化而进行适时的增减。在现存的消费税税目中,像黄酒、普通化妆品、酒精等已经不适宜再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这些商品,有些已经成为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品,有些则是正常的社会生产资料。对这类税目继续征税,不仅无法起到消费税的消费行为导向作用,也不利于收入的再调节,同时对社会生产也有着一定的抑制作用。
2.3对环境、能源问题的考虑
面对目前国内GDP增速放缓,环境压力日益增大的现实情况,在消费税改革转型中加入治理污染、节能环保的目标,既符合我国的产业结构转型走向,还能增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在目前国内的税收征收体系中,涉及环保治理方面的税种还比较少;近年来,已经有许多开立环境税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诉求,但设立新的税种显然困难重重;因此,不妨在消费税税目下加入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目,不失为一种可行性较高的途径。从实际方面出发,增加消费税中关于“节能环保”的税基也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许多正面的作用。一方面是通过对高污染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开征消费税,能够引导消费者树立环保的消费理念,转向更为“绿色”的消费结构;二是通过对高污染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通过调整税率、征税范围等方法来差别化污染企业与环保企业之间的税负,运用经济的手段推动广大企业发展使用环保技术,达到节能减排的各种要求。
3.改革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设想
从功能及定位方面来说,我国目前开征的消费税税目及税率与理想的征税目的还存在着不小的偏差;在实际的征收环节,体现在过于依赖烟酒等税目的征收,对于体现收入差距的奢侈品消费的征收力度却远远不够。若要实现理想的消费税征税目的,调整其征税的税目无疑是根本性的。依照消费税的课税目的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下一阶段我国消费税调整的主要方向应当是:把更多的高档类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逐步取消对普通消费品类的课税,切实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重点发展对高污染类消费品及消费行为的征税,鼓励各产业向高效节能的方向发展;征税税目不局限于有形的消费品,还可以把征税范围延伸至一些服务业领域,扩充消费税的税基。
具体来讲,消费税征税范围应实现以下方面的调整:
3.1把更多的奢侈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
因为难以明确地对奢侈品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导致了奢侈品类的消费税很容易被不恰当地应用,这引致了在奢侈品征税范围的确定上格外慎重,也导致了现行的奢侈品课税范围十分的狭窄。然而,随着近年来高端消费的迅猛发展,我国的奢侈品消费市场规模呈现高速的增长态势,所以适时地扩大对奢侈品的征税范围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国内扩大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在实施层面上笔者认为也是具有可行性的:第一,据国内的统计数据显示,奢侈品的消费群体主要为富豪阶层及富裕的中产阶层,他们对奢侈品的消费具有较强的刚性,对价格和税收的敏感程度较低;第二,有相关的国外经验可借鉴,在美国、日本、瑞典等西方发达国家,对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已经广泛化,不仅对诸如名贵首饰、豪车等征收消费税,也对相当多的奢侈行为开征消费税。目前,国内可以扩大课征范围的奢侈品有很多,比如高档家具、高档时装、高档住宅、别墅等,这些奢侈品消费规模较大,课征的可执行性也较强。
3.2取消对普通消费品的课税
现行的消费税征税税目中,普通的化妆品、汽车轮胎、工业及医用类酒精,对其课税实际上难以体现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应当予以取消。比如普通化妆品这一税目,现在国内对于普通化妆品的消费已经高度普及化,甚至已经成为了广大群众的生活必需品;再对普通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就难以实现消费税调节收入,引导消费结构的初衷。对于汽车轮胎的征税与普通化妆品类似,在开征消费税之初,对汽车轮胎等课税确实可以起到调控收入差距,扩大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然而,在汽车消费已经普及的今天,对汽车轮胎进行课税已经失去了收入调节的作用。
3.3考虑对高污染消费品课征消费税
在消费税税目中加入对环境有较大危害,且与消费者需求紧密关联的产品,提高这类产品的价格,从而引导社会生产和消费行为,是具有可行性的。在实际确定有关实际的课税项目时,应当考虑到该类产品是否是具有较大替代弹性的商品或消费行为;对于替代弹性较大的产品,通过征收消费税提升其实际售价,能够使消费者转向消费环境友好型的产品。
目前,国际范围内消费税也有着明显的“绿化”态势,并且环境型消费税的课税范围也确定的比较广;基本上都把能够直接产生环境污染的行为和产品列入到了征纳的范围。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目前的环境类消费税税目应当考虑下述几个类别:电力产品、一次性塑料袋及包装物、水污染、二氧化碳;这些是造成我国目前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并且其实际开征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关键词:中国与俄罗斯;消费税;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5.12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0961(2007)04-0040-02
消费税是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由购买者支付的间接税。俄罗斯有的书中将消费税定义为是包含在价格中的商品或劳务间接税或附加税。苏联时期消费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它包含在周转税中,是周转税的组成部分。1992年,独立后的俄罗斯在税制改革中把消费税确定为独立税种,列邦税。此后,消费税在俄联邦预算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目前,俄规定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有:(1)用所有原料种类酿造的乙醇和含酒精溶液;(2)酒类制品:饮用酒精、伏特加、烈性甜酒类、白兰地、天然葡萄酒、特制葡萄酒、酒精含量超过1.5%以上的其他饮品;(3)啤酒和烟叶制品;(4)珠宝首饰制品;(5)石油,包括天然气凝析油;(6)汽车用汽油;(7)轻型汽车;(8)某些种类的矿物原料[1]。
《俄罗斯联邦消费税法》于1991年12月6日开始实施。此后,1996年3月7日又颁布了修改《俄罗斯联邦消费税法》的第23号联邦法,俄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7月22日颁发了《消费税计算和交纳条例》。这些法规是俄实行消费税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它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及某些税收优惠的内容[1]。
新消费税法的出台对俄罗斯的中小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主要是制造烟、酒以及与石油关系密切的中小企业。俄罗斯是烟草和饮用酒的消费大国,而烟草和酒精对人体都是有害的,俄罗斯政府为了降低人们对烟酒的消费曾一度大幅提高烟草行业和酒类饮品的消费税率,迫使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提高自己产品的价格,使这类行业的产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在俄罗斯,对石油包括天然气凝析油和天然气以特殊方式征收消费税。俄罗斯政府1995年3月29日做出了《关于在俄罗斯境内开采的石油出口关税和消费税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自1995年4月1日起,俄罗斯为石油加工企业规定了每销售一吨石油交纳消费税39.2卢布这样一个加权平均的消费税税率。该税率仅实行了两个月。1995年6月26日俄罗斯政府做出了《对在俄罗斯境内开采的石油规定差别消费税税率的决定》。根据该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具体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规定差别消费税税率,该税额计入石油和天然气凝析油价格中。但该税率表经常变更,对相关的中小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了消费税,是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主要是一些消费品)进行征收,当时主要选择了烟、酒、小汽车等11类应税产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消费税制出现一些问题:
1.征税范围偏窄,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2.原来确定的某些属于高档消费品的产品,这些年已经逐渐具有大众消费的特征;
3.有些应税品目的税率结构与国内产业结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不相适应;
4.消费税促进节约资源和环保的作用有待加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7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
此次消费税调整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对消费税的应税品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一方面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另一方面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二是对原有税目的税率进行有高有低的调整。调整后,消费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个增至14个。
此次消费税税率调整对汽车轮胎、化妆品和白酒企业影响较大。就汽车轮胎行业而言,此次税改加速了轮胎企业产品结构调整,中小企业收益颇大。对化妆品行业而言,此次税改加剧了中低端化妆品市场竞争,使得中小企业压力增大。对白酒行业而言,此次税改为大型白酒生产企业减负,中小企业并不敏感[2]。
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可以利用消费税做税收筹划,具体的措施主要有[3]:
1.利用“生产制作环节纳税”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商品价值,通过“物物交换”进行税收筹划,也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纳税的时间,获得资金使用利益。
2.利用连续生产不纳税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分别生产某项最终消费品的不同环节产品时,可考虑组成一个企业,这样可以运用规定的连续生产不纳税的政策,减轻自身的消费负担。
3.利用外购已税消费品可扣除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用于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利用委托加工消费税由受托方收税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纳税人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从而节省此项消费税。
另外,兼营行为可通过分别核算降低消费税负担,关系密切的企业可通过组建公司集团进行税收筹划等。
5.经销部核算方式的选择
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税法对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则没有限制。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中俄在消费税改革上有相同和相异的地方,相同的地方是两个国家都进行了改革,消费税的开征起初都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且也都很好地达到了目的。
消费税作为主要针对奢侈品的一种税,中俄两国在纳税人、征税对象等方面基本是相同的,并无显著差别。
不同的地方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俄罗斯数次提高了烟草和饮用酒的消费税税率,目的是为了将劣质的烟酒驱逐出市场,提高烟酒的价格,降低人们对这类商品的消费。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促进了全民的健康,另一方面是使这些行业的利润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影响了国家的税收。中国同样是烟草和饮用酒精消费的大国,但出于对企业和地方利益的保护,对烟酒的消费税率不升反降,这在拓宽税基、增加税源的同时,不利于国民的健康。第二,为了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益,俄罗斯于1993年7月23日对销售的天然气以每千立方米为单位,按工业批发价格(不含增值税)的15%征收消费税。此后,该税率逐渐提高到30%。消费税率的提高导致了石油和天然气价格的上涨。石油和天然气的相关产品(如汽油、柴油等)是很多中小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格的上涨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成本的提高。而中国长期以来对能源所征收的消费税是比较低的,此次新的消费税调整也只是扩大了征税的范围,实际是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只是对使用这些产品的中小企业构成了一定的影响。第三,俄罗斯的小企业在缴纳消费税上可以享受到特别优惠的待遇。根据俄罗斯税法规定,小型企业(200人以下的工业、建筑业企业,100人以下的科学和科学服务企业,5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部门的企业以及15人以下的非生产部门和零售企业)可申请一般税收优惠,但不能少于应征税的50%。而我国小企业在缴纳消费税上却不能享受类似的特别优惠。对中国和俄罗斯这两个正在快速发展的国家而言,中小企业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俄罗斯的这种小企业可以申请消费税优惠的方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通过对中俄消费税制改革及对各自中小企业影响的比较可以发现,中国的消费税制改革对发挥中小企业在促进市场竞争、带动我国经济调整、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各种新的问题层出不穷,需要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实践中不断对税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参考文献:
[1]俄罗斯消费税指南[EB/OL].省略/showart1.asp?catid=8&artid=24.
一、节能环保消费税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消费税作为具有选择性的税种,能够通过列举法将不利于节能环保的应税产品和行为纳入到征税范围之中。从2006年消费税的税制改革当中可以看出消费税作为一种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工具,政府利用节能环保型消费税引导社会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转变的政策导向。但是我们也应当认清当前节能环保消费税的现状,发现其存在的不足之处,以便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征税范围较窄,滞后于经济发展经过2006年以来的改革和调整以及2014年11月、12月和2015年1月对成品油连续三次提税,目前我国节能环保消费税共有7个税目,可以分为资源类、能耗类和污染类,其中,成品油中的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税。但是一些对环境危害较大、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消费品依然未列入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中,征税范围较窄,滞后于经济发展,主要体现在:1.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由此也产生诸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商品。①一次性饭盒、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含磷洗涤剂、镍镉类电池等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虽然推出了“限塑令”,但其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②高能耗家电及其他污染性电子产品若不注意及时回收、恰当处理将产生土地污染。③随着人们购买力不断加强,购买消费私人飞机、私人游艇、高档木制家具等已变得常见。这些产品既产生污染、消耗资源,又具有奢侈品的性质,理应在下一步节能环保消费税调整中成为征税对象。2.在对资源类产品征税方面,目前并未将水、电、煤炭、天然气等资源纳入到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水、煤炭、天然气都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在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尚未普及的情况下,依靠煤炭火力发电产生的电能也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具有稀缺性,但我国尚未对其征收消费税。3.没有将危害环境保护、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害消费行为囊括在内,仅仅是单一的商品税。虽然目前在对污染性的消费行为管理方面,地方政府对企业排污征收排污费,对家庭收取垃圾处理费,但在收费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排污费方面,现行排污费在征收的过程中显现出不少诸如“应征未征”等弊端。企业的废物排放、居民的生活垃圾作为消费行为的产物,也应当对其征收消费税,但目前在这方面仍是空白,这也是节能环保消费税目前遇到的问题。综上所述,若未将上述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列入到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将会使消费税在节能环保方面产生一定的缺位现象,影响其实际功能的发挥,难以达到政策预期。
(二)税率设计不合理,缺乏弹性1.部分应税对象的税率偏低,与绿色经济发展方向不一致。对于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本应课以重税从而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但目前这两种商品所适用的税率仅为5%,显然难以起到实际作用。对于游艇,其价高利大,不是一般工薪阶层所能消费,在使用时和小汽车一样会对空气造成污染,但是通过横向对比可以发现,当前游艇的税率仅为10%,而汽缸容量在2.5升以上的汽车其税率也为10%,说明游艇的税率明显不合理。以上例子表明部分节能环保消费税的税率设置难以实现调节生产、限制消费、节约资源的初衷,其环保的象征意义远超过实际意义。2.税率缺乏弹性。我国的节能环保消费税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方式计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可以使税收与物价变动的方向相一致,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就会使得节能环保消费税缺乏弹性,难以发挥作用。以成品油为例,成品油单价和购买量共同决定其销售价格,可依现行税法规定按照从价定率方式计征消费税,不论成品油单价如何变化,只要购买量不变,那么消费者所要承担的消费税款也不会变。应当明确油价上涨不会提高消费者的节约意识或减轻其对油品的依赖,税负的轻重程度才能有效发挥引导作用。税率缺乏弹性的另一弊端就是影响财政收入,使得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协调。3.在同类商品中,税率差异不合理。比如,小汽车和摩托车在税率的横向对比上存在不合理之处。从汽缸容量上看,容量为250毫升的摩托车的税率为3%,容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却仅仅使用1%的税率,这明显不合理。因为一般来看,小汽车的排气量往往大于摩托车的排气量,小汽车的消费税率应当高于摩托车,可事实却与此相反。
二、完善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对策
(一)税负与污染程度相匹配的原则税率是影响税负的重要因素,税率调整应当遵循与污染程度相匹配的原则,对污染严重的产品课以重税,对污染少的产品课以轻税,对采用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税消费品或项目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真正做到谁污染谁纳税,让污染者为其行为埋单,让环保者享受到节能环保的好处。在消费税政策调研和拟定时,税务部门可以与环保部门协同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环保评估,通过调研和总结制订出税负与污染程度相匹配的长效机制。
(二)扩大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分别对污染品、能源品和某些消费行为征税。在对污染品征税方面,将一次性塑料制品(塑料袋、塑料饭盒等)、镍镉类电池等产品有选择地列入税目,对于可降解塑料制品、充电电池等具有循环使用性质的产品予以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对高能耗家电和电子产品征收消费税,促进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和处理,避免电子产品中的重金属对土地造成污染;对既有污染性质,又有奢侈品性质的诸如私人飞机、高档木制家具等产品课征消费税。在对能源品征税方面,将煤炭、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纳入到消费税征税范围之中,以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减少污染。对水、电征收消费税可以采取试点的方式,根据试点的情况、社会公众的反映等总结试点经验,在条件成熟之后加以推广。在对消费行为征税方面,将企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和居民产生生活垃圾的行为纳入节能环保消费税中,从而代替当前收取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的做法。参考2009年燃油税费改革,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范“费”的征收,征收的税款纳入财政管理,用于公共品的提供,形成良性循环。
(三)适当调整节能环保消费税的税率1.提高应税消费品税率。提高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单位税额,建立成品油价格与定额税率的联动机制,当成品油价格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调整其定额税率。进一步细化大排量高能耗汽车与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税率,拉开二者之间的差距。同时,出于公平的考虑,将小排量汽车的税率提高到与同等排量摩托车相同或更高的税率水平。提高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的消费税税率,以增加制造商和餐馆的生产和经营成本,从而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2.重新设定游艇、摩托车的适用税率。根据游艇的耗油量等指标提高其税率;考虑到农村地区摩托车的使用情况,当前摩托车税率不宜再有所提高,但奢侈品性质的摩托车税率应当从高。3.结合应税消费品使用情况,增加优惠税率。例如,公交车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缓解交通拥堵和方便市民出行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于公交车使用成品油应当给予优惠税率,以达到为其降本增效的目的。在调整税率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税负承受能力和调整税率能够实现的效果,避免纳税人产生抵触心理,从而规避不利于节能环保的政策安排。
三、结论
3月29日下午,北京某国企职员马先生专门请了半天假,将新买的实木地板运送到正在装修的新家。
“本来按计划五六月份才装地板,但现在消费税一调整,4月1日实木地板肯定要全线涨价,那时候再买我就亏大了!”马先生对《望东方周刊》记者说。
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现在购买实木地板的价格是245元/平方米,4月1日后征收5%的消费税,“每平方米少说也得涨十几二十块”,他的新房有100平米,新征消费税后仅地板就要多花一两千元。
3月21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从今年4月1日起,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之所以引人关注,不仅因为这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规模最大的一次调整,更因为其内容关乎百姓日常消费生活的诸多方面。
展现政府节能决心
“十几年间社会变化很大,消费税再不调整不行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专家李曙光对本刊记者说。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征税范围涉及烟、酒、首饰珠宝、鞭炮焰火、小汽车等11种商品。
财政部有关人士认为,十多年来,消费税在有效组织财政收入和正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征税范围、税目设置、税率结构等方面也存在着与当前经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此次消费税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对“油老虎”――大排量汽车征收更高的消费税。排量四升以上汽车的消费税从以前的8%调高到20%,同时,小幅度减少小排量汽车的消费税,中等排量汽车的消费税不变。
此外,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还宣布,对以前从未被列入过税目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征收5%的消费税。
“对于耗能高、消耗大的消费品,消费者需要支付更多。对于这些消耗难再生和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进行消费税调整,具有很大的意义,也有利于产品结构调整。”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陈东琪对记者说。
近年来,中国汽车保有量一直在快速增加,燃油消耗量也同时大幅度增加,石油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中国人均森林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居世界第134位。预计到2015年国内木材供需缺口将达1.4亿至1.5亿立方米。木材资源的保护早已迫在眉睫。
不过,对于消耗木材更为严重的实木家具未能列入税目,不少人认为是此次消费税调整的一个“缺憾”。
“仅仅对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进行征收,这些都是皮毛。”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易宪容认为,对于不值钱的一次性筷子征收5%的低消费税,更多的只能是某种象征意义,“带来的实际影响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此次消费税调整还对成品油进行了重大调整,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新增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10元,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20元。
不少学者认为,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举动,有利于抑制资源的过度消耗,是引导生产和消费、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明智之举。
遏制奢侈消费 体现社会公平
“抑制或鼓励消费行为,这是消费税的一个很重要的功能。”李曙光对《望东方周刊》记者说。
此次消费税另一个重大调整是扩大了奢侈品征税的范畴,新增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征收10%的消费税;对高档手表征收20%的消费税。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游艇、高尔夫球在中国现阶段还是只有少数群体才能消费的高档消费品,高档手表已经超越了其原有的计时功能,属于高档奢侈品。将它们纳入征收范围,是为了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合理引导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
“这是一个信号,通过税率调整抑制高消费行为,其中也包含了体现社会公平的含义。”陈东琪说。
但是,政府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限制高消费行为,达到平抑社会贫富差距的目的呢?对此,易宪容并不乐观。
他认为,现在增加的奢侈品征收税目的比例实在是太小了。“有几个人去打高尔夫球?真正的奢侈品多得是,比如豪宅,为什么就不征收消费税?”易宪容对《望东方周刊》记者说。
早在去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学家萧灼基就曾提交提案,认为应该对五类消费者征收消费税,其中首先提到的就是购买豪宅、名牌轿车、高档家具的消费者。
高档住宅是典型的奢侈品,占据土地等重要稀缺资源,挤压中低档次住宅的供给。对于此次消费税重大调整,各界呼吁已久的高档住宅却未列其中,不少研究者乃至众多网民均表示“令人费解”。
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应了三条理由:一是“不在消费税征税范围之列”,二是征管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三是“考虑对相关产业和消费需求的影响,要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总体要求”。
对于财政部给出的第一条理由,易宪容认为站不住脚。他反问道:“房屋在住的时候是消费,怎么在征税的时候就不是消费了?”
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认为,目前高档住房征收的是营业税,属于地方税收,消费税是中央税,因此在征管的衔接上可能不像别的产品那样顺畅,确实存在技术上的问题。他认为,对高档豪宅的调节应该由今后将要出台的不动产税或者物业税来完成,消费税不太适合承担这样一个任务。
“宏观经济总体要求,当然指的是经济的稳定增长、较快增长。”陈东琪告诉《望东方周刊》记者,在什么时候出台什么样的消费税政策,以及它的力度的大小,和当年的宏观经济的景气程度是有很大关系的。
“如果经济发展较快,景气度很高,那么力度就会大一点。如果经济发展正在一个温和调整的时期,调税的力度、节奏都会掌握得谨慎一点。”他说。
对于此次政府对奢侈品消费课以重税,有舆论还认为,高端消费中很大一部分是官员公款消费,这一部分消费者实际上对价格是最不敏感的。因此,奢侈品征重税对遏制腐败减少公款高端消费并不会产生多大的作用。
对此,学者普遍认为不应当对消费税提出这样一个“额外”的要求。
“任何一种政策的变化,解决的只是某一类问题,不可能期望它解决所有问题。公款消费涉及政府改革,涉及监督机制、预算机制的改革,消费税不可能解决,只能去影响和推动。”李曙光说。
税改方向
“此次消费税调整,是我们税制改革系列的一个环节,一个步骤。”陈东琪对《望东方周刊》记者说。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前不久在等六部委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上描述了税收改革的目标:完善增值税制度,实现增值税转型。改革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和完善资源税,适时开征燃油税,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稳步推行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对于此次消费税调整的适时推出,不少学者认为,这表明税制改革正在稳步进行,更有学者认为这是改革在今年提速的一个信号。
“税收是政府最强有力的行为,对于社会的经济活动、消费行为,都会带来非常大的直接的影响。”李曙光对《望东方周刊》记者说。
不过,易宪容却认为,这次消费税的调整对于引导和调整大家的消费行为,“有点用,但是不会太大”,对于未来的行业结构也“不会有太大影响”。
“消费税调整对人们消费行为的影响必定是一个长远的、逐渐的过程。而税法的完善也需要一个过程。”李曙光认为,目前国内的税法体系还很混乱,除《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三部法律,宪法中也只有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短短一句。
他说,有一个很经典的说法――税收是政府的奶娘,一个政府的运转要靠税收来供养,这意味着税收法、税收政策是在纳税人和政府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这就要求它是透明的、完整的、全面的、系统的。“我们国家在这么多年改革的过程中,恰恰没有这样一个全面完整透明的税收法的体系,现在还没有建立起来。”
今年4月1日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明确了新增的可以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来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的范围,即(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油为原料生产的油。凡在以上范围的,都可以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来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T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U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又规定,消费税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一)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三)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对于这些提供的资料,国家有严格的要求。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纳税人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可抵扣消费税的已纳税款的计算,不同的行为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一)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立抵扣税款台账,详细反映抵扣情况。
有纳税人咨询,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时该如何处理。咨询员介绍说,近期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对此进行了明确。即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在目前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未增加上期留抵消费税填报栏目的情况下,采用按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的方式处理。
1.1税务机关总结的偷逃税手段
1.1.1将应税产品名称改为非应税产品名称,如将应税的燃料油改名为沥青;
1.1.2将高税率的产品改名为低税率的产品,如将汽、柴油改名为燃料油;
1.1.3流通环节变票将非应税产品变为应税产品,而下游企业可能多抵消费税等;
1.1.4利用国家对生产乙烯、芳烃的石脑油、燃料油给予退免税的政策,通过违规操作非法获利。
2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影响分析
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采用二维码数字化,油品的流通环节更加透明,最终的去向也更加明晰,也就有利于成品油消费税从出厂征收改为从消费环节征收、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实现采集成品油经销企业进、销项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定期进行比对,并对比对不符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尽量杜绝利用“变名”手段偷逃税问题,实现堵漏增收的目的。目前中国的调和汽油年产量约占到了中国油品消费量的20%,而山东地炼企业生产的调和汽油则是主要来源。地炼企业游走在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通过“转票”“变票”“倒票”等手段出售调和汽油,规避缴纳消费税。本次实施版增值税发票的影响如下:
2.1随着本次发票升级换代
油品来源可以追溯,非法调和汽柴油的企业空间将会被进一步挤压,降低地方炼厂生产加工的积极性,减少非标油品对成品油的冲击。
2.2由于混合芳烃、甲基叔丁基醚等调油产品是液化气深加工生产的主要产品
深加工对液化气的需求基本占到了液化气总需求量的四成左右,随着化工需求的陡然降低,无疑将引发原料气价格大跌,并波及民用气市场。
3提高消费税征收标准影响分析
从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1月13日,连续三次上调油品消费税,汽柴油消费税涨幅分别为52%、50%。非标油品由于比正规炼厂的成品油少高额的消费税成本,大量流入成品油市场,造成国内正规炼厂面临巨额亏损。例,以2015年1月29日珠三角易贸网92#汽油(国V)市场批发价为5250元/吨,如扣除税费成本后的祼税价只有2081元/吨,比当天布伦特原油2141元/吨(49.1美元/桶)还低60元/吨。造成这种销售价格与成本倒挂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非标油品比正规炼厂少2815元/吨的税费。
4消费税征收环节调整影响分析
4.1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将进行调整
第一步改到批发环节征收(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均可能成为纳税义务人),第二步到零售环节征收。
4.2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调整目的
是为减少批发、零售环节的偷漏税现象,防止走私油、非标油和调和油对成品油市场的冲击,从而规范市场。
4.3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调整影响分析
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调整到批发或零售环节的,炼油企业的成品油出厂税负与非标油品的一样,有利于成品油批发价合理回升。
5消费税转价外税
目前的汽柴油价包含了消费税,涵盖了重复计征的价格。因此,如消费税转变为价外税,能减少油品税负,消费者对油价的支出会有小幅下降。以汽油消费税1元/升的价内征收为例,经增值税、城建税等层层加税后,折算下来,汽油方面实际承担的税负大约在1.31元/升(消费税及附加1.12元/升、增值税及附加0.19元/升)。如果改成价外征收,每升汽油则会有0.19元/升的微小降幅。如成品油消费税实现“价外征收”,则该税种就会由“隐性”税收转为“显性”税收,出现谁消费谁缴税的局面。在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这能更好促进消费者节约燃油,减少排放。
6“营改增”的影响分析
6.1“营改增”对炼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后,炼油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将有所降低,主要是交通运输方面降低的比例大。
6.2“营改增”对炼油企业改扩建项目的影响分析
现行“营改增”政策下,炼油企业改扩建项目投资成本中的设计费、监理费由于中原营税费改增值税后,可降低设计及监理总费用的6%。如全面实施营改增,炼油企业改扩建项目投资成本还可再降,其中:材料成本降3%、建安工程成本降6%。
6.3海洋原油税改的影响分析
海洋原油由5%的实物增值税改为17%,我们通过如下计算分析其影响:假定原油定价调整的基本原则为税改后原油供应商的利润不变。假设海洋原油结算价P0为100美元/桶,原油供应商销售收入为100美元/桶,税金及附加5.6美元/桶(5*1.12),另假设其他成本费用为C美元/桶。
6.3.1原油供应商的利润=P0-P0*5%*1.12-C=100-5.6-C=94.4-C
6.3.2海洋原油由5%的实物增值税变为17%的增值税,假设营改增后原油结算价为P1,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为T。营改增后原油供应商的利润=P1/1.17-(P1/1.17*17%-T)*12%-C
6.3.3假设营改增前后利润相等P0-P0*5%*1.12-C=P1/1.17-(P1/1.17*17%-T)*12%-CP1=(P0-P0*5%*1.12-T*12%)*1.17/(1-17%*12%)=P0*1.1275-T*0.1433=112.75-T*0.1433假设营改增后原油供应商的可抵扣进项税T=0,则营改增后结算价为112.75美元/桶。所以根据以上述计算,海洋原油由5%的实物增值税改为17%,在确保原油供应商利润不变的前提下,具体影响如下:
6.3.3.1对上游油田的影响如下:增值税增加=112.75/1.17*17%-5=11.38美元/桶税金及附加增加=11.33*12%=1.37美元/桶
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的,应将所负担的消费税先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内容有
(1)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关键词]可持续性税制;消费税;消费结构
一、对现行消费税制的评价与分析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是在对原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进行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1994年税改确立了消费税在我国流转税中的重要地位,从实施至今已有近10年的历史。消费税的实行,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所引发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优化了资源配置。但同时也应看到,今天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与10年前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原来的部分奢侈品已变成了现在的普通消费品,原来供不应求的消费品有的也已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实现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相对于经济的巨大变化,我国消费税制则显得比较滞后,已不能充分发挥它的调节作用,其运行的实际效应与当初的目标效应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尤其当扩大内需成为目前主要的宏观经济目标时,现行的消费税制更暴露出它的局限性。
1.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单一。1994年开征消费税时,对消费税基本功能定位总体方向为限制奢侈消费、调节居民收入,防止出现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在功能定位上没有把消费税放在整个税收功能体系中通盘考虑,导致消费税的经济导向功能单一。现行消费税经济导向功能,是通过税目和税率,增加特种消费品的价格或特种消费行为的支出成本来发挥其限制消费和调节收入的作用的。从理论上讲,消费税要限制消费的产品和行为不只是对奢侈消费品的消费,其他不利于国民经济良性发展的消费,如对污染环境消费品一次性购物塑料袋、泡沫饭盒的消费等也应列入消费税的调节范围。另外,现行消费税没有结合我国税收功能体系通盘考虑。我国现行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缺乏消费导向功能;营业税以营业额为征税对象,有消费导向功能,但征收范围过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税作为特种产品税没有承担起产品和消费结构的调整功能。
2.消费税征税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把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征税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逐步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如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对此征税,使消费受到限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在几个消费税税目中,包括了黄酒、酒精、轮胎等项目,对这些消费品或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势必使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受到限制,部分行业生产发展受到影响,不符合我国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越位。另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未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纳入征税范围。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仅局限于传统货物品目,而未涉及对消费行为的调节。现在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歌舞厅、高尔夫球、保龄球等活动价高利大,对其征收一道消费税,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能起到限制高档娱乐业盲目发展的作用。此外,未将一些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如以木材为原料的贺卡及一次性筷子,含磷洗衣粉等, 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缺位。
3.消费税税负不尽合理。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主要选择在1994年税改中因征收增值税而税负下降幅度较大的产品,再征一道消费税,不涉及或基本不涉及原有需求结构的变化,其调节作用甚微。如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税目的税率偏高,企业难以承受,征收阻力大。而现行的烟酒税率,不论是与历史上的烟酒课税比较,还是与国外同类商品课税比较,都显得偏低。另外,汽油、柴油消费税额与大多数实行消费税的国家相比也是偏低的。税负的不尽合理削弱了消费税作为调节性税种应有的职能,也是我国消费税欠税严重的重要原因。
4.消费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我国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课税制度,主要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纳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在实践中带来不少问题:(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如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分装与配送,甚至涉及批发与零售的生产环节,要加以准确划分是相当困难的。(2)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税收,就很难将所偷逃的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3)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因为消费者是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商品经过的流通环节越多,价税转嫁次数也越多,商品涨价也就越多,而消费税的隐蔽性特点又使消费者无从区别价税,在层层累进的基础上,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4)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应税消费品只要越过工业环节就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流失的税款就无法补回来,给税收征管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如有些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改变原有经营方式,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以低价格把产品销售给经销部,由经销部按正常价格对外销售,通过利润转移的方式逃避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1].
5.消费税计税方式价内税透明度不够。消费税属于间接税,有价外税和价内税两种计税方式。西方国家多采用价外税形式,我国采用价内税形式。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1)认识上产生误解。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使人认为由企业负担,事实上实际的负担者仍是消费者。认识上的偏差,不利于国家调控消费和分配的政策,不利于引导需求。正是由于价内税的这种隐蔽性,掩盖了消费税的间接税性质,影响了消费税对消费行为的引导效果。(2)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3)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消费税制的设想
随着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日益重视,我国也将积极构建一个可持续性税制。所谓可持续性税制,是指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服务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并在较长时期内得以持续的税制体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税制富于弹性、对经济波动有强大的调控作用;第二,税制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通过预见经济发展的趋势而作适当调整;第三,税制具有持续性和内在稳定性,避免频繁变动给经济带来的扭曲;第四,税制对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建立具有促进性。鉴于此,我国亟需完善现行消费税制,以可持续性税制为目标,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消费税制度。
1.科学界定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改变其缺位与越位并存的现状[2].从理论上讲,消费税作为特殊调节的税,其税目应当是有限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限制奢侈消费等目的。我国现行消费税对11类消费品课征,是有限型消费税。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消费结构以及消费水平的变化,世界各国在消费税征税范围上呈现了适度扩大的趋势,考虑到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缺位与越位现状以及人们的消费习惯,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可扩大到20~30个,实行中间型消费税,收入比重增加到占流转税收入的20%左右。具体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调整:(1)应选择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进行课税。如其他矿物油类、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如组合音响、激光视盘机、游戏机、摄像机等)、裘皮制品、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移动电话、保健饮料等。(2)对娱乐业项目如歌舞厅、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等,以及特殊服务行业如桑拿、按摩等征收消费税。虽然已对其征收营业税,但实行的是浮动税率5%~20%,再加上主观因素掺杂的成分太多,因而税率最终确定的选择度较大,无形中给税款流失开了口子。应将其从营业税范围划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相对加重征税程度,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可限制奢侈消费行为。(3)增加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一次性消费品的征税。所谓一次性商品,是指仅作一次性使用且难作回收再用利用以至容易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各种消费品,主要包括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塑料袋、包装袋、购物袋、垃圾袋)、饮料容器(各种易拉灌、矿泉水等软饮料容器)、一次性餐具(各种聚苯乙烯泡沫餐具、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杯)、贺卡等。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次性商品使用量大幅度的增加。假日经济的兴起,人们的生活方式由“节俭性”向“消费性”转变,使各种一次性塑料包装物使用大量增加。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塑料制品生产第二大国,各种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年产近120万吨,大大超过了发达国家。另一方面,现代生活的快节奏,促使了快餐产业的发展,从而也产生了一个新的行业快餐餐具业。资料表明,我国每年生产一次性筷子1000万箱,相当于125万亩树木木材产量。由于人们对一次性商品带来的环境问题缺乏认识,各种一次性消费品用后被随意、随地抛弃,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环境问题,人们形象称之为“白色污染”。因此,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对一次性商品征收消费税。一方面能筹集到一定资金用来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能够约束消费者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行为,通过调节其经济利益来矫正其消费行为[3].(4)对一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如摩托车、黄酒、啤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可少征或不征消费税。值得一提的是,适度扩大征税范围应以当前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为导向,针对变化了的消费结构对课税对象进行调整,不仅要注重消费税的聚财功能,更应发挥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2.调整消费税税率,以差别税率强化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消费税各税率之间的差异,是消费税的灵魂之所在,是消费税特殊调节功能的关键之所在,也是消费税的特殊支撑点。因此,应对不同的应税消费品采取不同的调整措施。具体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调整:(1)当前为了刺激消费,拉动需求,应取消对汽车轮胎、酒精等生产资料性的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适当降低小汽车、摩托车的税率,以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2)逐步提高国家垄断性行业的消费税税率。首先,与大多数国家比较,我国卷烟税负处于较低的水平。近年来,部分卷烟生产企业采取降低出厂价格,向商业环节转移利润方式逃避在工业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使税负进一步降低。这种状况对于像我国实行烟草专卖的国家来说是很不恰当的,因此应适当提高卷烟的消费税税率。其次,目前我国的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分别为20元/百升和10元/百升,与大多数实行消费税的国家比较是偏低的。如德国每百升汽油消费税额为108马克,折合人民币约600元,是我国税负的30倍[4].石油产品属于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况且汽油、柴油的消费对环境污染相当大。公路建设是属于国家投资的公共项目,耗资巨大,故世界各国都采用高税限制汽油、柴油消费。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石油资源不足,开采过量,已由石油输出国沦为进口消费国。目前我国柴油市场价位较低,适当调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是可行的。三是对于烟、烈性酒、鞭炮、焰火、汽油、柴油等适当提高税率,才能真正做到“寓禁于征”,同时,也有必要采取国际通行的办法,对含铅和无铅汽油实施税收差异,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保护环境。
3.改价内税为价外税,实现消费税的价税分离。将消费税由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可以增加税收透明度,至少具有以下优点:(1)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离,消费者能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否负担了税收,负担了多少,不存在任何隐蔽性,既突出了间接税的性质,又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方向。(2)明确体现了国家抑制某些产品消费需求的政策。如香烟,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消费,对其课征高税,价税一分离,消费者一比较,价格与税款高低清晰明了,反映了国家的政策倾向。
4.调整纳税环节,防止偷逃税发生。将现行消费税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在消费环节征收。由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作为纳税人改为由消费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这里所指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也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不存在有优惠对象。考虑到消费税征收环节改变之后,纳税人的数量多而散,不便于消费税的征收与管理,可实行源泉扣缴的办法,消费者应纳的消费税由销售单位代扣代缴。消费税征收环节改变为消费环节后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不会产生税负转嫁,税收调节作用点明确、实在,企业也不会挖空心思去偷逃税,有利于消费税的足额人库;二是绝大部分消费税款由消费者个人负担,税收固有的抑制性不会对企业经营决策产生不良影响,反而有利于促进部分消费资金向生产资金的转化;三是在计税方法上消除了外购已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等问题,大大简化了征管手续,降低征收成本。
完善消费税还必须同流转税的改革协调起来,在消费税的税率结构调整、征收范围的选择和征税方式确定方面,紧密地与增值税、营业税、财产税等税制调整改革相互配套。在消费商品征税方面,要与增值税的完善相结合;在消费行为征税方面,要与营业税的完善相结合。只有充分考虑了入世的现状、扩大内需的要求以及我国居民的消费习惯,才能构建好我国的消费税制度。换而言之,构建现代消费税制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郑王君。完善消费税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1):22-24.
[2]赵迎春,李金峰。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消费税改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4):35-37.
关键词:消费税;生态文明;绿色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2
一、引言
随着社会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在经济领域取得了一系列卓越的成果,但是在伴随这些发展成果的同时,生态文明正在遭受着一次又一次的破坏,我国所面临的资源与环境问题的压力也在不断的加大,人们在享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优越性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承受了生态质量的不断下降的后果。而消费税从一开始设定以来,就扮演着引导健康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以及促进资源节约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角色。正是基于这样的一个背景环境下,本文将主要研究为了适应国内的产业结构和消费水平的变化,我国当前的消费税还存在哪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的方法,从而使得消费税对绿色消费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消费税绿色化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
(一)消费税绿色化是绿色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
我国坐拥的地域篇幅辽阔,各种资源的种类和数量都十分丰富,依据公共物品理论,对于某些既不具有竞用性也不具有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可能会存在某些“免费乘车者”,即不支付任何成本享受收益,由于“免费乘车者”的存在,可能对导致这些经济主体一味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对公共物品的无节制的使用,从而导致资源的浪费。而这些资源问题对于一个国家的未来发展却有着十分深刻的影响,如何有效的利用各种资源,杜绝各种资源浪费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了。而消费税作为我国的三大流转税之一,在限制资源的浪费使用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消费税绿色化是建立环境保护型社会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综合实力实现由弱到强,由小到大的历史性巨变,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高。在看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由经济发展所引起的环境恶化问题是不容忽视的。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消费税的调节力度变得十分的有限,正因为如此,才需要针对消费税存在的缺陷进行改革与完善,不断地加大消费税的调节能力,使得消费税在新时期下依然能够在环境保护方面有效地发挥作用,为国家建立环境保护型社会提供发展的动力。
(三)消费税绿色化是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举措
在我国当前国情下,完善绿色税收体系是有效促进绿色发展的必然手段,绿色税收不仅仅能够稳定国家收入,是调节经济的一根重要杠杆,更重要的应该体现在其的绿色性上,而消费税作为我国的重要税种之一,有着其自身独具的“绿色效应”,所以,消费税的不断绿色化对于完善我国总体的绿色税收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通过对消费税现存的“绿色税目”不足和税率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进行不断改进,才能使消费税变得更加绿色,并将促成整个税收体系的绿色发展。
三、我国消费税绿色化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征税范围不够合理
总体而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也是涵盖了各个方面,但是随着当前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也变得更加丰富,相较于现阶段民众的整体消费水平,当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还是有许多的不足之处的,首先许多对环境产生负外部效应的物品没有列入征税范围,这些对环境产生污染,或者某些不可再生资源依然游离于消费税的规定项目之外,同时部分高档消费品及消费行为也没有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而那些随着经济发展不再属于奢侈品的物品却没有撤离征税项目,这些都是当前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
(二)税率结构不符合绿色经济发展要求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旧时的消费税税率设计已经有所欠缺,比如汽油、部分奢侈品的税率等等,所以在税率设计上,政府部门可以进行相关调整。
(三)计税价格模式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消费税使用的是价内的计税价格模式,所谓价内税是指税金包含在商品价值和价格之内的税。通过价内税的方式对商品进行征税可以方便有关的税务部门对消费税税款的征收,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这种计税方式透明度比较低,隐蔽性比较强。对于一般的消费者而言,他们可能不太清楚他们所购买的商品是否征收了消费税已经到底征收了多少消费税,所以他们自然也无法领会到国家对这类商品征收消费税的意图,国家通过对商品征收消费税从而起到限制消费的目的就不能够得到充分实现。消费税使用的这种价内计税的方式,大大地减弱了消费税调节消费结构、引导绿色消费的作用,不利于消费税功能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