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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消费税 成品油 油价
0.引言:消费税是国家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环保,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收工具。我国从1994年开始征收消费税。根据党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我国消费税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迈向健康可持续的增长模式,迈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1]
在我国,减税乃至免税等政策需要进行长期的规划,而后再作出决定。然而对于突如其来的成品油消费税的上调,却没有太多的征兆。至此,政策的突击出台却有些让人感到不适应。
1.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历史发展和当前现状
1.1 历史发展
早在1998年前,我国的成品油价基本属于完全管制阶段。正由于这种过度管制的模式长期存在,直接导致了我国成品油价格脱离国际市场的实际价格水平。
显然,经历了多年的探索,如今的新油价机制制度确实给市场带来了更多的灵活性,同时也逐步适应了国际油价的调价步伐。
但遗憾的是,在新油价机制运行以来,虽然有不少地方得到改善,但却仍然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其中,国内成品油价的调价节奏依然跟不上国际的水平。
1.2 当前现状
2015年1月12日,在我国成品油价格宣布下调的同时,财政部再一次提升成品油的消费税。
具体来看,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油的消费税在现行单位税额的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元/升。而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至此,随着本轮成品油消费税的上调,这也是自去年7月份以来,我国第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
然而,令人感到困惑的是,面对多次的成品油消费税的上调,相关部门给出的解释是为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在推动大气污染治理、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
2.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的原因
2.1 成品油消费税调整积极意义
2.1.1调整前后,我国成品油税负与国际相比较而处于的水平
从国际上看,欧盟等发达国家油品的税负较重,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分别为56%和50%,我国周边国家中,日本的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分别为42%和30%。我国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水平后,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将分别由32%和29%提高到34%到31%,对主要用油行业和居民消费会增加一些税负,但明显低于欧盟国家的税负水平,与周边一些国家相比也偏低。这一税负水平与我国现实经济状况和长远发展战略相适应。
2.1.2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对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贴
2006年国家建立了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机制。2009年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进一步完善了上述补贴机制。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国家将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在保障民生的同时,积极发挥价格机制的市场调节作用,继续落实和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政策,支持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2.1.3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形成的新增收入将用于诸多方面。
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后形成的新增收入,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增加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资金。二是用于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发展。中央政策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政府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所需资金 。
2.2 关于调整政策的诸多疑惑
在多次成品油消费税上调的大环境下,看到调整消费税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之余,它也确实给我们带来了诸多的疑惑。
首先,针对我国的税负之高,可以列举一个事例。假设一辆汽车加满一箱油需要耗费360元。然而,在这360元的价格中,包括了增值税、汽油消费税、城市建设费及教育附加费等费用,占比总价超过了30%。换而言之,若不计算其它成本,单是税费就占了近1/3的价钱。由此可见,我国税负之重是难以想象的。
再者,从我国老百姓的收入状况来看。虽然,我国的GDP位列全球第二位的水平,但人均下来,却不是一个很理想的数字。据统计,目前我国人均GDP约为6995美元。相比之下,荷兰、美国、瑞士等征收高额成品油消费税的国家,其人均GDP基本达到4万美元以上。对此,若简单按照消费税的征收幅度来衡量其合理性,未免太缺乏可信度。
最后,从保护环境的角度进行分析三涨成品油消费税是否合理。当下,推动大气污染治理是作为提升消费税额度的依据。然而,盲目提升消费税的额度,其针对性却大打折扣。
3.解决问题
3.1 既要关注消费税也要关注与之相联系的税种
理性地讲,民众若是真正关注自己的利益、关注税收,是否更应该呼吁降低增值税等间接税的税负?
当然,民众忽视增值税等间接税,也是因为增值税等间接税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即纳税人与负税人可能不重合,税负容易转嫁。因此,纳税人大多不明白自己实际交了多少税。自然,也就容易忽视这部分税。
或者说,从效率角度而言,也更应集中关注增值税等间接税的税负轻重与透明度问题,以及税款的真正去向与使用效率问题。
3.2 税收要法制,更要公正平等
真正的税收法治意味着,所有税法,包括成品油税率的调整,不论是调低还是调高,都应该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和反映全体国民的税收意志,征得国民的同意与认可。而且,征纳税人之间、征税人之间、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都必须是平等的利害相交换。这些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应该遵从完全平等原则,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分配应该遵从比例平等原则。
4.结论
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消费税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还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限制某些奢侈品,高能耗品的生产,正确生产和引导消费,同时也体现了国家的产业结构和消费政策。[2]
总之,如果换个角度理解这次成品油税率上调的话,或许价值在于,它有助于进一步唤醒民众的纳税人权利意识。尽管这种观点多少有些无奈与自嘲,显得有些硬心肠。但从当下国民的实际性格与觉悟看,却是有道理的。因此,关注成品油消费税上调政策,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能把这种舆论热潮引到推进更重要的财税改革方向上来。
参考文献:
[1]财政网微信公众号,2014-12-12,《成品油消费税提高旨在促进促进资源节约,遏制大气污染,推动绿色发展》.
[2]严振生.税法理论与实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信息部主任朱一平,对上半年我国汽车工业产销总体运行情况进行了阐述。上半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呈快速增长之势,产销双双突破350万辆,分别达到363.03万辆和353.52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8.94%和26.71%。其中乘用车产销259.63万辆和251.16万辆,同比增长40.30%和36.53%;商用车产销103.40万辆和102.36万辆,同比增长7.16%和7.71%。
1-6月,乘用车整体产销呈增长态势,其中基本型乘用车(轿车)增幅尤为明显。基本型乘用车(轿车)产销188.64万辆和180.39万辆,同比增长50.26%和46.90%;多功能乘用车(MPV)产销9.56万辆和9.48万辆,同比增长28.78%和33.70%;运动型多用途乘用车(SUV)产销11.48万辆和11.49万辆,同比增长41.02%和38.68%;交叉型乘用车产销49.95万辆和49.81万辆,同比增长13.64%和8.75%。
1-6月,商用车产销形势总体保持稳定,轻型车各品种增长较为明显。客车产销9.73万辆和9.52万辆,同比增长13.20%和12.81%;货车产销66.76万辆和66.51万辆,同比增长8.07%和7.97%;客车非完整车辆(客车底盘)产销4.48万辆和4.44万辆,同比增长12.75%和11.11%;货车非完整车辆(货车底盘)产销18.55万辆和17.67万辆,产量同比增长0.15%,销量同比下降0.53%;半挂牵引车产销3.88万辆和4.21万辆,同比增长6.94%和30.61%。
1-6月,行业前十企业销售占总量的84%,奇瑞、吉利和华晨等自主品牌企业的市场表现尤为出色。1-6月销量排名前十位的企业依次是:上汽、一汽、东风、长安、北汽、奇瑞、哈飞、广汽、吉利和华晨,分别销售62.14万辆、56.29万辆、45.42万辆、36.91万辆、33.71万辆、14.42万辆、14.13万辆、12.66万辆、10.59万辆和9.22万辆,同比分别增长54.85%、23.28%、26.10%、8.39%、11.94%、72.15%、9.61%、15.41%、55.62%和62.11%。上述十家企业上半年共销售汽车295.49万辆,占汽车销售总量的83.59%。
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部主任徐长明指出,上半年我国汽车市场呈现四个基本特点:
一是汽车总体增长速度明显加快,使得中国在国际汽车市场中的地位显著提升,已经成为世界汽车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汽车产销量平均每年增长100万辆,今年有望排名世界第二。中国汽车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比例已达到10%以上,即全球每销售10辆车,就有一辆是在中国销售的。中国汽车消费量增量占全球增量的比例超过20%,即全球汽车市场的20%-30%是由中国市场贡献的。
二是汽车市场呈现全局性增长。表现为:国产车、进口车同步快速增长,且今年1-6月进口车同比增长38.8%高于国产车的28.9%(见下图);乘用车、商用车同步增长(见下表)。
三是轿车市场总量和结构同步出现新变化。表现为:总量快速增长,特别是前五个月的增长接近于井喷之年;自主品牌增长率达到51.3%,高于合资品牌增长率36.3%;高级别车增长明显(见下图),虽然国家今年颁布的各项政策都是有利于小排量车发展的,然而1-6月高级别车的增长率最高,达到68.6%。
四是今年的汽车市场呈现前快后慢的特点。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总经理丁宏祥,对上半年我国进口汽车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对下半年进口汽车市场进行了预测。
今年1-5月,我国进口汽车86547辆,同比增长80%。其中轿车进口37728辆,同比增长52%;SUV进口37602辆,同比增长102%;分别占机动小客车进口量的45.73%和45.58%。此外客车进口744辆,同比增长58%;货车进口2114辆,同比增长151%。总体来看,上半年进口汽车市场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因去年基数太小,今年上半年进口汽车数量大幅增长。1-5月我国汽车进口同比增幅高达80%,主要原因有两个:1.去年年初进口车受取消配额实行自动进口登记以及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等政策影响,形势不明朗,很多进口车商比较保守,进口量较小,因此今年前五个月与去年较低的基数对比进口量增长就很显著;2.受消费税调整传言影响,许多进口汽车厂商为尽量降低消费税调整带来的成本影响,从去年年底开始就加大了进口数量,特别是今年3、4两个月,单月汽车进口量都超过了2万辆(由于进口车订货周期的缘故,4月仍然有较大的进口量)。但随着汽车消费税调整,5月进口数量开始出现小幅下降,当月减至14715辆,基本恢复到月均进口1.5万辆的正常水平。
二是受消费税调整影响,上半年大排量汽车进口数量猛增。1-5月,虽然1.5-2.5L的中低档轿车仍然占进口轿车最大的比例,但3L以上的汽油机轿车进口量达到11086辆,同比增长135.5%,占进口汽油机轿车的29.39%,比去年同期提高了10个百分点;同时,3L以上SUV的进口量为20626辆,占SUV进口量的54.85%。
三是消费税税率的调整对进口汽车价格产生了较大影响。4月1日起实施的新消费税税率给进口车特别是大排量进口轿车及SUV带来很大的成本上扬。因此,奔驰、宝马、奥迪、VOLVO等主要进口汽车厂商纷纷调整了价格,从而使进口大排量轿车及SUV的价格出现较大涨幅。特别是3.0L以上排量的进口汽车价格上涨非常厉害,以北京市场为例,无论是轿车还是SUV,价格在4月份都上涨了4.5%以上。大幅的价格上涨以及传统消费淡季的来临,使得4、5、6几个月进口大排量轿车及SUV市场表现相对低迷。7月1日以后,由于关税从28%下降到25%,下降3个百分点,对进口成本影响不到2个百分点,有些厂家对价格作了微调。
四是进口轿车德国一国独大,进口SUV日本占半壁江山。今年1-5月,德国进口轿车20004辆,高居轿车进口国第一位,占轿车进口量的53%,比去年同期上升11个百分点;日本进口轿车6208辆,居第二位,占轿车进口量的16%,比去年同期下降6个百分点。其中日本占1.5L(1173辆)以下的97%;德国进口占1.5-3.0L的50%,占3.0L以上的66%。可以看出,德国依然是高档轿车的主要进口国,日系车则由于诸多车型的相继国产,进口逐步被国产车型替代。从SUV进口国别看,1-5月从日本进口16336辆,居第一位,占到SUV总进口量的43%;其次是韩国8198辆,美国7521辆,上述三国进口量占SUV总进口量的85.25%。
五是SUV进口量不断攀升。1-4月,SUV进口量达到31398辆,超过了轿车的30865辆。但随着消费税的调整,5月SUV进口量回落到6204辆,环比下降了24%,轿车反超成为进口第一位的车种。前5个月SUV累计进口37602辆,同比增长102%,仅以126辆的微小差距低于轿车37728的进口量。上半年SUV进口数量较大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消费税调整影响以及消费升级带来进口厂商对SUV的信心等。
下半年进口汽车市场预测:
1.进口车价格将逐步趋于稳定。由于进口车相关政策已经比较明朗,关税调整也已经到位,因此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下半年进口汽车市场价格将趋于稳定,价格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汇率的影响。
2.进口数量将保持在平均每月1.5万辆水平。由于消费升级以及高端人群消费需求的客观存在,今年汽车进口量不会由于消费税的调整出现大幅下滑,全年汽车进口量预计将达到18万辆左右,较2005年有所增长。但4月份消费税的调整和7月份关税的下调会对全年进口车的月度分布产生影响。
3.高档化、个性化、差异化、互补化仍将是进口车的趋势,进口车经营与国产车的关系主要是“品种互补,错位经营”。
4.SUV仍然是进口亮点。虽然消费税使成本增加较多,但由于消费升级以及国产高端SUV的空白,国内市场需求客观存在,因此进口SUV仍然会占据较大的份额。
5.由于上半年大排量车的进口量比较大,因此从今年全年来看大排量进口车不会出现大幅下滑,但从长期来看消费税的政策调整将对大排量进口车产生抑制作用: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的车型大排量比例将有所下降;品牌知名度一般的车型进口结构将进一步向较小排量倾斜,并在差异化上与国产车形成竞争。
网上车市总监华雪,回顾了上半年汽车价格变动情况,并预测下半年车价走势。
上半年微型车、小型车、中级车的价格指数均出现大幅度下降,中级车的降价幅度最大,自1月份以来下降了近3%。中级车市场竞争历来比较激烈,而且自年初以来捷达、伊兰特、福美来、爱丽舍等相继降低了指导价格,导致中级车价格大跌。4、5月份一些微型车生产厂家宣布降价,导致微型车整体价格大幅度下降。小型车4、6月份平均价格出现大幅下降。从整体上看,今年上半年高级车的价格相对稳定,仅在6月份出现了下降,其中雅阁、新M6、蒙迪欧、御翔、索纳塔等的价格下降幅度较大。豪华车的价格在4、5月份持续了两个月的上涨后,终于在6月份出现了比较明显的下降,预计之后一段时间价格会继续保持下降。
下半年车价降幅将大于上半年,因为新车对市场的影响力在下半年将表现得更突出,车型间的竞争将更激烈。主流车型在5、6月份已经逐步开始了降价,没有降价的厂家面临着较大的压力,不少车型在市场上的优惠幅度达到了历史高点。上半年汽车市场的增长使多数厂家对市场作出相对乐观的判断,可能导致下半年尤其是年底厂商压力过大。消费者对未来的降价仍有较大的期待。油价对车的销售影响很大,若油价不断上涨,很可能会打压车价。
北京旧机动车市场副总经理刘华林,对北京地区二手车交易情况进行了分析及预测。
摘要:近十几年来,中国白酒企业高速发展,其缴纳的税费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本文就白酒企业消费税税收筹划常用的方法讨论分析,指出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方法及操作要点,以降低涉税风险。
关键词 :白酒企业;消费税筹划方法;探讨
一、白酒行业税负状况
白酒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其中消费税和增值税是主要税负。
目前国家对粮食类白酒生产企业征收消费税,且实行复合计税,即一方面是征收从价税,按销售额征收20%的从价税,同时按每500ml征收0.5 元的从量税。
增值税方面,由于白酒企业毛利率较高,因此增值税税负率也一般在10%以上。
因此,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和消费税税负保守估记也将达到33%以上,如果再考虑所得税及各项附加,税收负担可想而知,因此粮食类白酒企业是税负较重的行业之一。而且在其税负中消费税所占的比重最大。
二、白酒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一)合理降低税负,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企业存在的目的为了盈利,是为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创造更多的财富,但前提是企业必须有持续的现金流、良好的经营管理,增加收入,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税费支出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现金支出,由于税收的强制性特点决定了它是企业一项刚性支出。尤其是消费税,白酒企业只要从事生产销售无论利润高低或有无利润都要承担20%的消费税从价税和每500ml0.5 元的从量税。目前白酒行普遍不景气,利润大幅下滑,对白酒企业而言进行税收筹划,合理控制税费支出,避免交本可以避免的税,保持合理的税负,对于增加利润,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意义。
(二)合理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企业经营面临多种风险。其中税收风险是一项重要的风险,稍有不慎,可能会构成偷税。因此企业税收筹划不是简单的避税,是在深刻领会税法精神,根据税收法规,充分利用税法之相关条款,合理筹划,才能达到既降低企业税负,同时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的目的。税收筹划要合理使用,避税和偷税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但操作不当避税则就可能变成偷税。
三、税收筹划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税法立法精神
通过合理筹划一方面使可以按照税法交应该交的税,避免交不合理不应当交的税,从而在涉税事项处理中,提前筹划,降低涉税风险。税法立法精神中保护合理、善意的涉税行为。因此具体筹划行为中要严格遵守税收相关法规,具体的筹划行为,不得与税法精神相违背,不得以偷税为目的进行筹划,否则操作不当极易演变为偷税。
(二)充分利用税法政策
在税收活动中只所以存在税收筹划空间,是因为税法规定了多种情形,或者税法对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因此在税收筹划时首先要认真学习税法,了解税法的各项规定对不同条件的经济事项应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
(三)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理解一致原则
在实际工作经济会遇到对同一涉税行为,税务征管人员与企业理解不一致,从而造成企业所作的税收筹划方案,税收机关不认可,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因此在进行每一项税收筹划方案前,要充分与税收征管机关相沟通,能够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风险,然后具体操作方法,以达到对同一事项理解一致,至少能取得征管人员的理解,以便其他税务人员提出异议时能够帮助解释,从而避免带来风险。
四、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法及操作要点
按照2009 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白酒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卖给销售公司,价格低于对外销售价格70%的,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价格,按照对外售价的50%--70%之间核定价格,以此做为消费税计税价格基础。此核定价格决定了白酒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直接取决于对外销售价格。在对外售价一定的前提下,无论成本如何核算,成本高低,计税价格是固定的。如果要降低消费从价税额则主要应降低销售价格,如何既能保证企业合理的利润,同时又降低销售价格成为税收筹划的重点。
销售价格= 生产成本+ 包装材料+ 相关税费+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目标利润
在影响价格的诸因素中,如果确保目标利润不变的前提下,降低其他成本费用,则销售价格降低,计税价格降低,从而消费税价内税费相应降低。既保证了利润,又降低了税费。税收筹划的重点就变为降低成本费用。具体税收筹划方案有以下几种:
(一)剥离销售费用
在白酒企业中广告费、宣传费、进店费、促销费、业务拓展费、赞助费、品偿费、展示费等销售费用占居了相当大的比例。这些费用如果全部包含在出厂价内,则企业除了承担上述费用外,还要按上述费用金额再承担20%的消费税,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因此为了降低税负,可以将上述费用改由经销商支付,企业在白酒供应价格上予以优惠。操作方法:
1.公司在与渠道商签定销售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注明白酒在终端市场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进店费、促销费、业务员相关费用)全部由渠道经销商负责。白酒生产企业在白酒出厂时给予一定的价格折扣。
2.广告宣传费用在制作时,经销商与制作方签定合同,经销商与制作方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白酒企业作为合同的监制方,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制作方将发票直接开给经销商,并提供证明,经销商付款,经销商付款后,按付款金额,白酒企业以商业折扣形式,从货款中扣除。
3.其他有关费用如促销费、业务员相关费用可参照宣传费,由经销商负责,白酒企业给予相应价格折扣,从销货总金额中扣除此项费用作为结算金额。
(二)剥离包装材料费用
在白酒和各项成本中,包装成本估计将占到白酒成本的50%以上。按税法规定包装物成本应作为消费税计价基础。因此在实际中工作,有些企业就是将包装物单独核算,包装改在销售公司进行,或者在销售时将包装物和酒分开销售,然后在销售环节继续包装。从而达到降低消费税计税价格。
(三)成立无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转移价格
通过设立销售公司避税。目前白酒企业基本都是除了生产单位之外再设立一销售公司,生产企业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而销售公司不征收消费税。通过适当定价,降低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从而起到降低消费税计税价格基础,降低消费税税负。2009年国家税务局出台《白酒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后,此方法的避税效果大打折扣。但并不意味道这种方法不可用。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除了在生产地区设计总的销售公司外,还可在终端区域市场成立多家无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构成销售关系,由经销商和业务员共同持股,与白酒业的销售公司签定区域协议,作为白酒企业该区域独家总经销。生产企业以较低的价格批发给总经销,总经销在所辖区域内分销。可以通股权形式把渠道经销商的利益与白酒品牌绑定,同时稳定销售队伍。
(四)利用其他酒降低税负
现行税法规定,酒精度低于38 度且取得国食健字或卫食字文号的,以及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的配制酒,都可以按其他酒按10%税率征税并不征从量税。但前提是要与其他白酒明确区分开来,单独核算。目前国内对低度酒的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南方地区和年轻人,因此于习惯生产高度粮食白酒的企业可以尝试开发新的产品,生产低度酒,可以大幅度降低税负。
(五)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以降低税负
由于消费税一方面是从价税,一方面是从量税,因此价格越低,税负比例越大,企业的毛利率也越低。相反如果价格越高,则税负比例越低,毛利率越高。如2001年国家调整消费税费计税办法,实行从量和从价的复合计税办法。此项税收政策的调整加重了白酒企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以生产中低档白酒的企业,直接降低了企业的利润,使得这些企业举步为艰。当时的全兴集团,以生产中低档全兴大曲为主,利润率较低,税收负担加重,在此背景下,全兴集团重点打造“水井坊”这一高端品牌,提高产品价格,来应对税收增加带来的问题,从而把水井坊打造成了中国第一坊。全兴集团通过中低档品牌“全兴大曲”向高端品牌的“水井坊”的成功转型就是积极应对国家白酒税收政策调整的成功案例。面对消费升级,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加强品牌宣传,即降低税负,又增加毛利率。
五、结论
白酒企业是公认的税负较重的行业,2001 年复合计税、2009 年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的出台,都增加了白酒行业的税收负担。如何进行合理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对企业尤为重要。但是税收筹划的原则和操作方法非常重要,如果没有遵循合理的原则、没有选择适当的操作方法,极易带来税务风险。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和当地的税务环境选择合适的方法才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同时由于税法不断改革,税收监管不断加强,企业应该不断研究税收法规及企业情况,探讨更加适合本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
参考文献:
[1]吕敏.从白酒企业的反避税征管谈税收筹划的原则[J].会计之友,2010年第5期.
[2]李杰.消费税调整背景下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研究———以白酒生产企业为例[J].财会监督(财会版),2011年第4期.
摘 要 我国正处于在经济转型背景下,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我国税制结构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不足,对比外国税制结构,借鉴外国税制改革的经验,提出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建议。
关键词 税制结构 税改 经济转型
一、我国税制结构的基本状况和特点
(一)流转税为主体税种
流转税是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但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2010 年,税收收入总额为77390亿元。其中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快速增长,分别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9%,8.3%和15.2% 。
(二)所得税收入比重较低
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所得税所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2002 年的22%增加到2010 年的24.1%。其中,2010年企业所得税实现收入12842.79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7.5%;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4837.1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
(三)其他税种份额较小
近年来,其他税收收入虽然高速增长,但所占份额较小。其中,2010年契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土地相关税收、印花税分别实现收入2464.80亿元、1792.03亿元、894.06亿元、3169.02亿元、544.1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3.4%、2.4%、1.2%、4.3%、0.74%。
二、我国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税种结构存在不足
1.流转税与所得税的比重不合理。我国流转税的比重在50%以上,所得税比重只有25%左右。流转税比重过高,严重影响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2.消费税占流转类的比重过低。我国消费税仅占税收收入的8%左右,占流转税收入的15%。消费税征税范围过窄和税率结构不合理也影响了消费税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
3.个人所得税占所得类的比重过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比重较高,而个人所得税比重偏低,削弱了税收对收入的调节功能。
(二)主税种以外税种存在缺陷
1.社会保障未实行费改税。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社会保障支出迅速增加,社会保障事业更加需要资金的支持。
2.资源税税负过轻。2009年,我国资源税收入仅为338.24亿元,占税收收入的0.59%。资源税收入过低不利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缺乏环境税、物业税、遗产税等对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的税种。我国目前仍然缺乏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意义重大的税种,不利于税收政策在引导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功能的发挥。
三、国外税制结构的经验和启示
(一)国外税制的比较
从总体来看,经济越发达,所得税的比重越高:世界上最发达的20多个工业化国家的所得税比重远高于流转税比重,如英国所得税和流转税的比重分别为56%和31%;比较发达的高收入国家所得税与流转税的比重大体相当,如韩国的所得税和流转税的比重分别为35%和40%;发展中国家的所得税比重低于流转税,但也占到相当份额,如泰国的所得税和流转税的比重分别为30%和68%。
(二)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启示
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所得税方面:降低税率、拓宽税基。(2)一般消费税:普遍开征增值税或提高增值税的标准税率。(3)个人所得税公司一体化,缓解或消除股息重复征税。(4)普遍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
四、我国税制结构改革的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制度,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在完善增值税制度方面:第一,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第二,将生产型增值税彻底的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二)调整消费税制度,完善消费税税制
对消费税的改革:首先,适当扩大征收范围,将部分对环境危害较大的产品和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其次,停止征收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税目的消费税。再次,价内征税改为价外征税,增加税收的透明度,正确引导消费需求。
(三)调整所得税制度,优化所得税税制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第一,稳定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第二,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逐步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税制的适用性,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第一,扩大课税范围。第二,改革费用扣除,并设置费用扣除随物价变动而相应调整的规范方法。第三,平衡不同项目税负。第四,由分类征收向分类综合征收过渡。第五,推进社会保障税制的建立。
(四)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在做好征税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施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税费改革,规范房地产税费制度,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建立地方收入的稳定来源。
(五)建立完善的绿色税制
在现行的税收体制中,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一方面调整现行的资源税,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同时增加二氧化硫税。另一方面,引进新的环境税,将费改税,提高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参考文献:
[1]刘军,郭庆旺.世界性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8.
[2]吴旭东.中国税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
谈到纳税筹划,或者被定义为高端业务,或者被假想为偷漏税。其实纳税筹划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税法允许的纳税方法和纳税确认条件,依据企业实际业务的内容和类型,合理地安排税款的确认时间和金额,是一种正常的、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即不高端也不违法。纳税筹划对于工业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工业企业一般资金占用量大,周转较慢,在创新能力不足的前提下,利润率也不高。那么合理避税以及科学安排纳税时间就会为企业赢得利益,获得生存的优势。所以,工业企业需要积极研究税收的规则内容,利用税法制度的合理漏洞,优化企业的活动方式和管理模式,获得纳税筹划的效益。
二、工业企业流程下的纳税筹划应用
工业企业的流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产、供、销以及投融资管理等几个部分,从税收角度来看,每个部分涉及的税种是有区别的,工业企业按流程进行纳税筹划,能更有针对性,节税方案设计的也更实际。
( 一) 采购阶段的纳税筹划
采购阶段有三个重要的内容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第一,供应商纳税人身份选择。这里面涉及到的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采购成本和税负比较问题,小规模纳税人有价格优势但不能进行抵扣,而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但成本相对较高。我们按照一般税率来计算税负,那么,当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价格的1.19 倍时,两者的税负是相同的,如果前者高于后者,我们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采购,反之选择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这样就给采购活动提供了纳税方向性的选择。第二,运费抵扣选择,税法规定只有购买商品由购买方支付的运费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所以,在购进货物时,如果由采购方负担运费,应当要求运输企业单独给企业开具运费发票,这样就能够进行增值税抵扣,减轻增值税税负。第三,采购发票取得时间及合同的优化,这个环节是供需双方降低综合税负的过程。一方面,采购企业可以利用进项税进行抵扣以及成本控制,另一方面,供货方要按照销售进度和货款的支付节奏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样在采购合同中,按照两方的经营状况,合理规定供货进度和货款的支付结构,实现双方综合税负的最小化。
( 二) 生产阶段的纳税筹划
生产阶段涉及到的可以有效筹划的税种主要是消费税。根据消费税的纳税规定,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应当纳税,按照生产方式的不同形成了几个纳税模式,一种是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完毕之后征收消费税,另一种是委托加工后直接对外销售,这种是在委托环节进行纳税,还有一种是委托加工以后用于连续生产,是在最后环节纳税,但是可以扣除以前缴纳的消费税。既然存在三种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模式,就给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一般来说,自产自销形成的利润较少,形成的消费税负担也较重,而采用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相比再加工形式,税负也要较低些。但是,这里有个前提就是在自产和委托加工的成本相差不多的情形下。所以,在应税消费品生产环节,企业财务人员可以根据当前企业自产和委托加工两种方式形成的三种生产模式中,综合进行成本大小的考量,选择最为适合企业的消费税纳税筹划方法。
( 三) 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
工业企业销售环节使用的手段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销售效果,同时,也会带来不同的税负负担,也给工业企业创造了纳税筹划的机会。在销售渠道选择上,在不同渠道销售策略下产生的销售方式的税负比较结果为,平销模式实物返利税负最高,然后依次为代销模式、经销模式或者平销模式现金返利。那么,作为工业企业应多多地选择经销方式和平销模式现金返利将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获得必要的收益。在促销策略的选择上也存在税负差异,当销售毛利率小于54. 25%时,税负较小的促销方式是赠送商品和返还现金; 当销售毛利率大于54. 25%,时,税负较小的促销方式是打折促销和返还现金。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返还现金方式具有较大的企业获利优势,同时还可以兼用赠送商品或者打折促销来进一步地推动商品的销售,实现企业销售阶段综合税负的降低。
( 四) 投融资阶段的纳税筹划
投融资活动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广大财务人员并不陌生,其中纳税筹划方案也是基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活动所产生的。除了传统筹资方式中债务筹资可以运用财务杠杆效应,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发挥抵税效应外。在当下新常态中,利用较为发达的金融衍生工具,同样也能起到纳税筹划和降低企业筹资风险的作用。如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或者购买长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相比较购买短期债券可以延缓收益纳税的时间,在平衡年度间的利润水平上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在新常态下的企业投融资活动中,纳税筹划活动会有更多的选择和想象空间,会有更多的机会来实现降低企业税负,从而获得最大收益。
1.背景。
上世纪80年代,日本经济在土地和股市两大泡沫(一般称“资本泡沫”)的推动下,实现了较长时期的经济增长。在当时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有所谓一枝独秀的美誉。然而,进入90年代后,以地价下降为导火索,资本泡沫逐步破灭,日本经济陷入长达10多年的徘徊或萧条期。1990年GDP增长率达5.1%,1993年下降到0.3%,其后除1996年增长5.0%外,其余年份增幅在1.6%以下,1998年为-2.5%,2001年为-0.5%。失业率由1990年的2.1%,2001年上升为5.3%,为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最高。而且,同期日本经济出现了明显的通货紧缩。其一是1995年以后物价连续下跌,批发物价1995年以后7年里,除1997年为0.6%外,其余年度均为负数;消费物价虽不象批发物价那样长期下跌,也有两个年度为负数,基本上在0值周边波动。其二是泡沫经济时期泡沫化了的资本严重缩水。股市缩水:日经平均指数由最高的1989年的38916日元,2000年跌破10000日元,与1989年相比缩水70%以上。其间,虽在1993年和1999年出现过反弹,但均在20000日元以下波动,目前为11500日元左右;土地缩水:土地价格从1991年开始连续11年下跌,2002年1月1日的政府公市地价(日本中央政府国土交通省调查的价格)与最高价格的1991年相比,住宅用地价格共下跌了36.0%,商业用地价格共下跌了62.0%,而且在东京、大阪、名古屋三大城市圈,下跌幅度更大,同比下跌52.1%和76.1%。
2.政策基调。
针对国民经济出现的长期停滞,尤其是通货紧缩,日本政府采取了以扩大国内需求为主要目标的扩张性财政政策,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预算扩张。税收占国民收入比重下降(由1990年的27.4%,下降到1999年的22.1%,参见表1)。同时,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中央财政预算的债务依存度由1990年的8.4%,上升到2000年的38.4%(参见表2)。另一方面,1992年至1999年,政府共采取了12次以扩大政府公共投资为中心的经济对策。采取经济政策,是在政府感觉到预算安排的扩张力度仍不够,需采取追加预算时的特殊措施,可以理解为对预算扩张的强化或补充。在1992年至1999年的8年里,除1996年和1997年未实施政府经济对策(这两年预算安排仍是扩张的)外,其余6年里每年两次,反映了日本政府对经济的担忧和“关心”程度。据估算,这些政府经济对策共动用资金(包括增发国债和减税等)130多万亿日元。
3.主要政策措施。
日本政府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的主要措施是扩大国债发行、减税、扩大公共投资和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等。
(1)扩大国债发行。90年代初期日本公债规模不算大,1992年中央和地方公债余额(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公债,下同),占GDP比重为61.4%。但在90年代国债规模迅速扩大,2002年公债余额占GDP比重上升为139.6%,约1.4倍。从绝对额上看,日本GDP约为500万亿日元(90年代用现价计算的GDP基本上没有扩大),1990年公债余额约为300万亿日元,2002年为700万亿日元(其中中央政府国债占70%以上),10年增加了400万亿日元,年平均增加40万亿日元,年均递增9%。公债余额增大速度快,无疑是大量发行公债的结果。
(2)减税。在90年代,日本政府除在每年实施一些临时性减税措施外,1994年进行了一次税制改革。其主要特点是提高消费税税率,决定从1997年4月1日起将消费税税率由3%提高到5%(在提高的两个百分点中一个百分点作为地方消费税),同时从1995年开始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1999年再次下调了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300万日元提高到330万日元,低税率(10%)的适用范围由300—600万日元,扩大到350—900万日元,最高税率由50%下调至37%。与此同时,以个人所得为税基的地方居民税(都道府县民税和市町村民税)也采取了减税措施。一般经营性法人的所得税(即法人税)税率也由37%下调至30%。在增税减税同时进行的税制改革中,减税的力度明显大于增税,税负呈不断下降趋势。日本税负1990年为27.4%,1999年下降为21.1%,其后略有上升,2002年为22.9%。1997年因提高消费税税率税负略有反弹,但总体上未能阻止税负下降趋势。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政府的减税主要是针对国税的,地方税的税负在90年代保持了相对稳定,甚至稳中有升,1993年为9.0%,2002年上升为9.6%,国税下降幅度增大,1990年国税税负为17.9%,1999年下降为12.9%,2002年为14.0%。
(3)扩大公共投资。扩大公共投资是扩张性财政政策的重点支出项目。在90年代,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投资支出保持了较快增长,每年比上年度增长5%左右(1997年为1.3%,1998年为-7.8%),其在中央财政总支出中所占比重为10—15%。加上综合经济对策等追加预算,政府公共投资规模相当可观。如1998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公共投资比上年度下降7.8%,但是经过两次追加预算后,公共投资支出比上年度实际增长41.1%。日本中央政府公共投资除一般预算安排资金外,还通过财政投融资提供资金。在90年代财政投融资保持了较大规模。1990年财政投融资计划总规模为34.6万亿日元,1999年上升为52.9万亿日元,年平均递增4.8%。由于财政投融资是有偿资金,其投向与私人资本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进入90年代后受到批判和质疑,其增长受到了一定的抑制,近年下降幅度更大。地方政府公共投资支出规模也较大,1999年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政府预算中公共投资支出分别占22.5%和11.3%。日本公共投资主要用于交通、城乡基础设施,治山治水和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等方面。由于日本政府加大公共投资力度,政府固定资产形成规模也大,1998年政府总固定资产形成占GDP比重达6.2%,远高于欧美发达国家平均2%左右的水平。
(4)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日本社会保障实行收费制,其运营原则上独立于财政,由社会福利部门管理。但这并非意味着财政不承担社会保障支出,相反财政资金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营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除负责公共救助、公共卫生医疗等职责外,对于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医疗保险、年金保险和失业保险也提供资金援助。在90年代,政府资金占社会保险制度给付总额的20—30%。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期间,把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提高老年人群、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也作为重要的措施。1998年,政府曾对低收入家庭提供7000亿日元购物券,这在发达国家中是罕见的。90年代各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较快,以中央财政为例,1990年社会保障支出为11.63万亿日元,2000年上升为16.8万亿日元,10年增加5.2万亿日元,年平均递增3.8%。在中央财政支出中,除作为国债成本的国债费外,社会保障支出增长最快,其在中央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也由1990年的17.5%,2000年上升为19.7%。
二、财政政策效果及“微效”的原因分析
90年代以来日本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增发了400多万亿日元的公债,相当于GDP总额的80%。目前公债余额已相当于GDP的1.4倍。扩张性财政政策对日本经济的恢复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1995—1996年和2000年两次出现了恢复性增长。但是,90年代日本经济呈现出复苏短期化特点。1995年和1996年GDP增长率分别达到1.5%和5.0%后,1997年出现了下降(-2.5%);2000年实现了1.2%增长后,2001年又出现了下降(-0.5%)。长期的扩张性财政政策,虽然给日本经济带来了两次暂短的复苏,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强化日本经济增长的基础,没有把日本经济推向正常的增长轨道。正因如此,在日本学术界,有人称90年代以后日本财政政策“微效”(即效果不大)。
众所周知,日本政府善于运用经济政策,在战后经济发展过程中,各项政策的运用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那么,为什么90年代以来扩张性财政政策的运用效果不理想呢?根本原因在于财政政策运用缺乏针对性,而财政政策孤军作战,以及公共投资效率下降进一步影响了财政政策的效果。
90年代日本经济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国内经济,其对外经济基本上保持了较好的态势。如进出口总额,1990年至2000年年平均递增3.7%,其中出口年平均递增4.3%。贸易顺差,除1994年和1995年两年稍有下降外,其余年度均有所扩大,1999年为1230.4亿美元,比1990年的635.3亿美元增长94%,年平均增长7.6%。由于对外经济势头良好,日元也处于升值状态之中,1990年美元对日元的平均汇率为144.88日元,1995年升为93.98日元(年中最高值为79.75日元),其后有所下降,1999年平均值为113.91日元,目前为130日元左右。
国内经济问题较多,最突出的问题是有效需求不足。90年代消费增长非常缓慢,基本上在2%左右,1998年为负数(-0.3%)。而且与政府消费相比,民间消费增长更加乏力。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则更糟。1992年至1999年的8年中有6年为负增长(即下降),1998年下降8.3%。同样,固定资产投资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民间投资下降。有5个年度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虽有增长,有的年度增长幅度还相当大,如1992年和1993年分别增长16.0%和15.2%,仍没能改变总固定资产投资下降的格局。90年代后期,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减速,1997年和1998年甚至下降,主要是压缩财政投融资规模所至。
导致日本国内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体系遭到重创。金融体系的创伤不仅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预期和信心,而且弱化了金融机构的功能。在资本泡沫膨胀时期,金融机构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泡沫活动之中。一方面,金融机构资产泡沫化。在股市和土地价格飞涨时期,金融机构的资产也以股票等有价证券和土地为主。如1989年3月城市商业银行的有价证券账面收益曾高达34万亿日元。另一方面,在当时日本金融分业经营的框架下,金融机构通过向以证券交易和不动产买卖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企业(包括金融、财务企业等)融资,实际上间接地将资金投入证券和土地市场。已经倒闭的7个住宅专业金融公司就是典型的例子。总之,在泡沫经济时期,日本金融机构资产也以严重泡沫化了的证券和土地为主。资本泡沫的破灭,不仅导致金融机构的资产严重贬值,而且由于贷款或融资对象的资产贬值,导致经营困难,甚至倒闭,不能还贷,致使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大幅度增加。日本政府关于不良债权的统计标准不断变化,其统计数字也不尽相同。1998年10月金融监督厅公布日本金融机构“有问题债权”为87万亿日元。2001年9月公布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为43.4万亿日元,其中银行32.5万亿日元。
金融资产贬值,不良债权增加,对日本经济的打击是破坏性的。一方面,由于消费者和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不足,出现了谨慎消费与谨慎投资,导致有效需求不足。日本居民资产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尤其是定期存款)为主,据统计,1996年底日本居民个人金融资产的52%是定期存款(美国为17%),11%为现金或活期存款(美国为2%)。金融机构的风险增大及其表面化,严重影响了居民对金融机构,乃至日本经济的信心和预期,出现了谨慎消费。90年代初以来日本法定利率多次下调,由1990年8月的6.00%,1999年实行零利率,同期居民消费并没有明显增长。尤其是居民消费贷款在90年代一路下滑。居民谨慎消费影响国内需求,加上生产经营性公司、企业本身资产贬值导致经营困难和负债增加,投资者也出现了谨慎投资倾向。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大量不良债权和资产贬值的影响下,出现了惜贷行为,金融功能严重弱化。90年代,日本货币供应量(M1)增长率一直在5%左右,有的年度超过10%,而银行贷款增长率很低,仅1%左右,1998年利1999年为负数,
如上所述,日本经济的问题出在金融体系上,而日本政府的对策重点放在扩大公共投资和启动消费上(其中也有一些解决金融体系问题的对策,但成效不大),一定意义上讲是下错了药,政府措施缺乏针对性,这是日本90年代以来长期财政扩张政策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财政政策扩张缺乏必要的货币政策配合,由于金融机构惜贷,实际上形成了财政政策孤军作战的局面,这也是影响财政政策效果的主要因素之一。此外,公共投资效率下降也是影响财政政策效果的因素之一。日本90年代扩张性财政政策主要是扩大公共投资,试图以此来扩大内需。但是,公共投资扩大内需的效果与投资效率是有关系的。只有当投资能带动民间的投资或者区域、产业的发展时,其效果才大,这就是所谓乘数效应。众所周知,日本70年代末步入发达国家,其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已具有相当规模,在此基础上再过份扩大公共投资,往往是“奢侈”或浪费。
眼下,我国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日本政府在1997年采取了“紧缩”的财政政策,扑灭了日本经济复苏的势头,导致日本经济长期萧条。从而“洋为中用”,提出我国应吸取日本的“教训”,不得调整目前积极财政政策的政策取向。笔者不能苟同这一观点,认为,他们对日本“教训”的把握不够准确。日本经济在1995年开始恢复增长,1996年增长率达5%。政府针对这一情况对其扩张性财政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讲:(1)通过了《财政结构改革法案》,提出到2003年消除赤字公债(不包括建设公债)发行,并在1997年和1998年编制了相对紧缩的预算,财政预算规模增长幅度下降,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1997年比由年度的28.0%下降为21.6%。(2)1997年4月1日起,消费税税率由3%提高到5%(1994年通过的税制改革法律确定)。(3)1996年和1997年末实施特别的经济对策。但是,从结果看,1997年的财政政策并非紧缩,而是扩张减速。虽然1997年的税负比1996年仅上升0.2个百分点(提高消费税税率的影响),但债务余额继续扩大,1997年末公债余额占GDP比重为84.7%,比1996年上升4.1个百分点。
虽不能完全否认财政政策调整对日本经济的影响,但是,如前所述,日本经济长期不景气的根本原因,是金融体系遭重创。假定日本政府在1997年不调整政策取向,日本经济是否就会保持较好增长势头呢?回答是否定的。1997年日本经济出现再度下滑,除固有问题影响外,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也不可忽视。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虽没有直接波及日本,但它影响了日本的出口,以及日本在东南亚地区合资企业的收益,同时还影响了日本投资者、消费者的信心和预期,从而影响日本经济的增长。1997年经济增长回落是多种因素的结果,决不是调整财政政策的“教训”。其后,1999年日本经济重又出现过复苏势头,但仅维持了几个月,2000年下半年开始就又转向下降,其间财政政策并未进行调整。总不能把这次下降的原因又归结为财政政策吧!日本经济在复苏与萧条之间挣扎,是其经济本身的症结决定的。此外,作为结论,认为财政政策取向不可调整,这在理论上也是存在问题的。作为景气调整财政政策,根据经济景气情况调整政策取向是必不可少的。没有调整就无政策可言。而且这一观点的理论前提也是值得商讨的。该观点认为扩张性财政政策取向不可调,意味着政府大量的国债和大规模投资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前提。我觉得,如果一国国民经济运行离不开政府的大规模投资,或者说离开政府大规模投资就要出现问题,那么这种经济就不是健康的经济。我认为,我国在实施财政政策时,要吸取日本政府投资效率低下,从而导致政策效果不大的教训,要随时注意财政政策的效果和财政政策取向的调整。
三、日本财政政策展望
1.日本经济社会面临的难题。
当前日本经济社会面临的最主要难题有经济增长依然乏力,人口老年化进程加快和财政能力低下等,它们是决定今后财政政策取向的基本因素。
首先,经济增长乏力。根据内阁府公布的《2001年度经济财政白皮书》,日本政府对当前日本经济增长的预测并不乐观。因出口的恢复,国内库存调整和资本存量调整的结束等,预计2002年度下半年经济会恢复增长,但增长率在1%左右,而且后劲明显不足。主要原因是金融体系问题影响投资者和消费者预期,制约投资和消费的扩大。而且政府推进的“结构改革”在近期内将增加企业倒闭和失业,加上美国经济的不透明性,经济恢复的动力明显不足。
其次,人口老年化进程加快对财政压力增大。1999年日本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称为老年化比率)为16.7%,已进入高度老年化社会。不仅如此,日本人口老年化进程十分快速。据日本政府预测,老年化比率在2010年将超过20%,2020年将达25%以上,成为世界之最。人口老年化不仅意味着劳动人口减少,影响经济发展后劲,而且将加大政府社会保障支出压力。据测算,70岁以上人口人均每年的医疗费为年轻人的5倍,加上现收现付制年金账户的高额赤字等,其对财政的压力是巨大的。
再次,财政债台高筑,能力弱化。90年代以来的长期扩张性财政政策,导致财政赤字扩大,债务累积。2001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债余额相当于GDP的1.29倍,2002年预算通过后,则进一步上升为1.4倍。不仅在西方发达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十分突出的。根据内阁府的测算,假定社会保障水平及其他税制不变,2005年开始以提高消费税为主来实现长期财政平衡,则消费税税率应提高到23%,同样条件下,2020年开始运作,则消费税税率应提高到34%。日本目前的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在所得税税制不变的情况下,将消费税税率提高到20%以上,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正因如此,日本政府认为调整财政政策取向已刻不容缓。
2.今后财政政策展望与小泉结构改革。
在日本理论界、产业界和政治家中,对今后财政政策取向的看法分歧较大。主流观点主张继续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他们认为经济复苏是基础,只有经济复苏了才能真正解决财政问题。小泉纯一郎在日本有“怪人”之称,在政治家圈内也属于非主流派。其能成为总理也是人们对主流派政策丧失信心的后果。小泉内阁诞生后,极力主张结构改革,结构改革的核心是压缩政府支出,缩小政府职能范围,加强竞争,活跃市场。从财政政策上讲,主张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他主持编制的中央财政第一个年度预算(2002年度预算)突出反映了这一特点。中央财政一般会计预算收支规模比上年度预算下降1.7%,与上年度决算相比下降5.9%。顶住各方压力,将国债发行规模控制在30万亿日元,公共投资规模压缩10.7%;同时,大幅度压缩财政投资规模(比上年度下降17.7%)。
在国际金融危机及气候能源双重压力持续影响的背景下,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着严重威胁,而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正成为当前各国应对危机战略的不二选择。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必将成为推动我国能源技术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协调经济可持续发展与保护全球气候关系的核心战略选择。
一、主要发达国家的低碳税收政策分析
从发达国家促进经济低碳化的经验看,大多是在坚持宏观税负基本稳定及税收中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正向激励或负向约束的税收政策,使企业及社会的利益或成本趋于一致。
(一)碳税或类似税收政策
1.碳税。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20世纪90年代期间,芬兰在全球首开先河,根据含碳量对所有矿物燃料计征碳税,取得了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下降7%(1990年~1998年)的良好效果。其后,瑞典、丹麦、荷兰、挪威、瑞典等北欧诸国纷纷参照芬兰模式相继开征碳税,并以碳税收入对国家降低所得税税率形成有力支撑。
2.温室气体排放税。当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实施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税收制度。根据《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美国将于2012年~2050年期间全力减排温室气体,其碳排放总量减排目标为:以2005年为基数,2020年实现减排25%,2050年实现减排85%。同时,美国制定了温室气体纳税标准,规定从2012年开始,其国内电力生产商必须为排放温室气体纳税(见表1),而二氧化碳年排放量超过25000百万吨的生产企业也将比照电力生产商纳税。2012年,该法案对全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覆盖面将达到72%,2015年,覆盖面将扩至78%,至2020年覆盖面扩至86%。
3.气候变化税(CCL)。2001年4月1日,英国开始根据能源品种按差异化税率征收气候变化税。根据2009年5月英国拟定的减排计划及《气候变化法案》,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排目标为:在1990年的基础上,2022年至少实现减排34%。同时,为了鼓励能源密集型产业积极从事技术研发及升级,政府可与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如企业达到预先定立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政府则减征企业所应纳气候变化税税额的80%。气候变化税收入用于成立碳基金,资助企业和政府部门从事减排活动、低碳技术开发,并补贴企业交纳员工保险或研发、购买节能减排技术或设备。
4.能源消费税。除征收气候变化税之外,为引导终端的高碳消费企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英国于2001年开征能源消费税,并将该项税收收入用于发起设立节能基金。企业只有在完成其与政府所签订的节能及减排目标后,方可获得20%的税收减免。节能基金主要用于政府对高碳企业自行投资研发节能减排技术项目给予低成本融资支持,以及对高碳企业采购节能减排设备或引入先进生产技术提供补贴,积极引导企业实施产业技术升级。
5.生态税。自1999年以来,德国选择以生态税来撬动低碳经济的发展杠杆,将油、气、电等作为征税对象,开始实施分阶段征税,并以该项税收收入用于补贴社会保险费支出,下调保费费率,改善社会福利。
(二)税收减免或返还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高碳产业向低碳发展模式的转移,西方发达国家大多实施税收减免或返还优惠政策,促使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力度,降低碳排放的增速和规模。如,对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型汽车与设备、新建节能建筑等行为实施减税;对企业投资研发节能技术及开发新能源等行为执行所得税减免或优惠等。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约束及现行税收政策
(一)面临的约束
1.发展阶段约束。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主要为高能耗工业部门(能耗占比约50%)的客观现实,导致了我国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持续以高消耗和高排放发展模式。
2.资源禀赋约束。我国资源禀赋为典型的“富煤、贫油、少气”特征。根据从2005年~2011年能源消费结构统计数据,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仍然以煤炭为主,显然短期内难以实现由高碳生产方式和产业向低碳技术、产业、区域等领域的调整。
3.能源技术约束。从近年的发展情况看,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引进或受让先进技术仍要承担巨额资金成本和苛刻知识产权转让条件,难以真正实现大规模的低碳技术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降低自身经济发展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二)现行税制政策
1.税种协调配合不够。一是增值税税收优惠范围过窄,仅有少量产品能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不利于鼓励高能耗企业节能减排。二是资源税征税方式、计税依据及收入分配不尽合理,变相鼓励企业对资源的过度开采、积压和浪费。三是消费税征收导向作用不强,对于消费者购买和利用低碳产品未实行差别税率。
2.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政府对企业从事低碳科技开发投入、新能源及新产品试制参与度不高,投资成本及风险几乎全部由企业承担,企业所得税优惠明显滞后,不利于产业升级。
三、路径选择
(一)开征发展低碳经济的新税种
1.适时推出碳税。借鉴芬兰等国经验,根据含碳比例设置差别税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征税,加大高碳密度产业的税负成本,引导企业改进耗能技术,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逐步实现低碳能源对高碳能源的替代。
2.择机开征气候变化税及能源消费税。借鉴英国经验,以气候变化税及能源消费税等税收杠杆工具,抬高高碳产业的经营成本,并设立减排目标,以税收减免或补贴等优惠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和设备升级,降低碳排放,逐步实现低碳模式发展。
3.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借鉴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税征税经验,将对环境有危害的产品、行为及可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合理设置税种及税基,逐步扩大征税范围,进而实现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的目的。
(二)逐步调整和完善低碳税收政策
1.支持低碳技术创新。充分发挥所得税的调节作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低碳技术创新给予大力扶持。对企业开发应用水电、风电、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进行低碳技术投资、研发、设备购置等项目,实行税收减免,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对企业从事低碳产品生产或服务技术转让、培训、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调整非清洁或不可再生能源税负水平。依据增值税的中性特点,采取有增有减的税收政策,提高煤炭、天然气、石油、火电等增值税税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当降低风电、水电、核电等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增值税税率,体现对清洁能源的扶持,规范税收运行机制。
一、2012预算案概况
(一)社保及还债付息为2012年政府主要财政支出
日本2012财政年度预算支出总额为90.33万亿日元,相较去年的92.41万亿日元下降了2.25%,其中的24.3%,即21.94万亿日元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及债务利息。同时,社会保障支出所占的比重依旧高居榜首,占29.2%(如果考虑扣除还债与付息后的支出,则占比高达38.6%),虽然略低于去年31.1%的水平,但与1990年占政府财政支出17.5%的比重相比,增长幅度已经很大。日本2012财政年度支出基本架构(见表1)。
(二)政府税收与支出间的差距逐年拉大,财政赤字状况严重
日本政府2012财政年度预算收入总额为90.33万亿日元,其中46.9%,即42.35万亿日元为税收收入,其它收入为3.74万亿日元,其余为政府新发国债,占49%。自1990年泡沫经济破灭以来,伴随着非劳动人口比例的逐年提高,在政府支出逐步上涨的同时,税收收入呈逐渐下降态势,2010财政年度新发国债首次超过税收收入,2012财年预算收入中新发国债比例再创历史新高。日本2012财政年度收入基本架构(见表2)。
二、2012预算案的主要特点
(一)震后重建预算庞大,日本政府债务负担进一步加重
为了使震后重建工作得以迅速展开,日本政府于2011年提出了3次补充预算案,均获得国会批准,3次补充预算案的总金额达到18万亿日元之巨,为日本政府2011年度财政预算的19.5%。在2012年度政府预算中,列支了总计3.7754万亿日元的震后重建特别预算,其中震后重建费用3.25万亿日元,国债整理基金特别操作费1253亿日元,震后重建预备费用4000亿日元。庞大的震后重建资金需求使得日本政府的财政状况更加捉襟见肘,亦使得政府债务负担进一步加重。预计到2012财政年度末,日本中央政府长期债务余额将达到709万亿日元,为GDP的148%,如果再加上地方政府长期债务余额总计将达937万亿日元,为GDP的195%。
(二)新发国债额高于年度税收总额,国债依存度再创新高
为减缓日益庞大的国债增长,野田政府在2012预算案中提出了严格控制新发国债的预算平衡措施,新发国债44.244万亿日元,规模略低于去年。尽管2012预算案中税收收入比2011年有所增加,达42.346万亿日元,但依旧低于新发国债规模,并且,随着2012预算案中其它收入的大幅减少,国债依存度达到了49%,超过了去年47.9%的水平,再创历史新高。
(三)家庭金融资产对政府国债的支撑能力已接近上限
日本政府的国债主要由国内机构及居民购买,其比例占95%以上,日本居民金融净资产2010年底达1115万亿日元,为消化国债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但这种情况正在发生变化。受泡沫经济破灭后土地和房产价格大幅缩水等因素影响,自1990年以来,日本家庭总资产水平略有下降。随着资产泡沫的基本消除,家庭金融资产2010年比1990年增加了45.6%,家庭总资产的稳定性明显提高,但政府债务的增长速度却明显高于家庭金融资产的增长,政府债务与家庭金融资产的比例已由1990年的43.1%逐步攀升至2009年的91.1%,明显高于美、德两国41.2%和58.8%的水平,家庭金融资产对政府债务增长的支撑能力已接近上限。此外,家庭储蓄率在2008年一度降至2.2%的低点,之后虽略有回升,但与1991年15.1%的水平显然无法相比,因此,日本政府正面临越来越大的债务风险,出台相应的改革措施已是大势所趋。
(四)以提高消费税为中心的社保―税收一体化政策出台
为缓解日益严峻的债务形势,彻底扭转政府债务持续上升的不利局面,野田政府于2012年1月6日正式提出了以提高消费税为基础的社保―税收一体化改革方案,社保―税收一体化改革方案也于2011年被正式纳入《新成长战略》。该税改方案的核心是提高消费税税率,自2014年8月起将目前5%的消费税税率提高至8%,自2015年10月起再提高至10%。在提高消费税税率的同时,为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还包含对基本食品进行适当减税等措施。法案中除提高消费税税率外,还提出将年收入超过5000万日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进一步提高至45%,并且自2013年开始的25年内,对所得税加收2.1%的附加税,自2012年起对法人税加收10%的附加税3年,这两项附加税将使政府增加9.7万亿日元的收入。法案中还将遗产税的征收标准由5000万日元下调至3000万日元,并将最高税率由50%提高到55%。在社保改革方面,法案将年金的获得年限由目前的工作25年缩短为10年,同时扩大了企业的支付力度。此外,法案还提出多项削减政府开支的具体措施。
(五)日本国内关于社保进一步市场化的呼声日高
2011年底,不仅日本政府的债务总额位列发达国家之首,其公共医疗护理支出位列OECD国家前列,政府年金支出也已超过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但在社保支出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国民负担率以及国民负担与GDP之比却一直处于30%之下,仅高于美国等国,为发达国家中的较低水平,对社保体制进行改革,提高国民社保负担率存在一定的空间。日本是典型的藏富于民的国家,海外净资产总额也是全球最高的,部分日本学者建议应效仿德法等国,逐步提高社保中的国民负担比例,在政府已将领取年金年龄推迟至65岁之后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快市场化进程,以7万日元/月为政府年金负担基础,其余部分由市场来解决,采取企业与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以彻底扭转政府与国民收支失衡的格局。
三、启示
(一)加强收入分配体制与税收体制改革,提前关注税收拐点问题
当前我国已进入经济转型的关键阶段,加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不仅可以为稳定并扩大内需提供持久动力,更是社保等体系建立的必要前提。同时,我国更应充分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加快税收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个人所得税税率形成机制,并加大监管与处罚力度,加快房产税的出台,适时出台遗产税等税种,并使消费税逐步向普适性税种过渡,以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同时发挥其在促进结构调整、关注需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基于我国在2015年前后将到达劳动人口/非劳动人口比例转折点的现实,在社保机制逐步建立与完善的情况下,税收拐点预计也将不远(增长明显趋缓或出现负增长),因此更需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在税收拐点来临之前,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充分吸取日本的经验教训,扩大海外净资产规模,在努力增加家庭资产的同时,优化家庭资产结构,并加快社保领域的市场化改革。
(二)加快社保体系市场化进程,夯实社保可持续基础
关键词:税制优化;环境税;单主体税制模式
中图分类号:F8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5-0028-04
近年来,我国关于税制优化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税制优化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主体税种的确定。主体税种(Main Tax Category),是指在税收制度中处于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的那一类税种,是表现一定税制结构类型的主要标志。主体税种的基本特征有:这些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或者在履行经济调节等职能方面能发挥较大的作用等等。本文在回顾我国学者对于环境税体系设计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设计思路。
一、我国环境税体系设计的代表性观点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与资源的相关问题引起了相关学者的高度重视,有些学者开始提出了将资源环境税列入主体税种的主张。其观点有以下两种:
(一)以资源税为主体的单主体税制模式
这种税制模式的基本思想,是取消现行生产环节征收的流转税,代之以对人才、资金、土地、矿产、水利、滩涂、森林等资源征收资源税,使资源税收入上升到整个财政收入的70%~80%;而后征收所得税和在消费领域征收流转税,形成以资源税为主体、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两翼的税制结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市场系统不健全的条件下,以资源税为主体的模式,能够为企业间平等竞争创造大体公允的外部条件,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合理使用,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同时,资源税(费)一般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具有保证财政收入的刚性特点。
然而以资源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的缺陷与其一样长处,非常明显。突出表现为这种设想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税制实践上,都存在着许多困难。首先,从资源税概念来看,它既有调节资源级差收益之意,又有解决资源无偿使用之目的,其性质难辨。其次,税收广泛来源于各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国民收入,要求征税具有普遍性。对资源征税,难免出现许多非税户。再次,资源企业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是一个波动的量,而资源税具有刚性,不论企业有无利润、利润多少都照征不误,这就难以实现税负均衡。最后,实行以资源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需要以翔实可信的资源储藏、勘探、开采等资料为基础,而这些正是中国的薄弱环节。这种状况也给资源税制设计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困难。
(二)以商品税、所得税、狭义环境税为主体税种的三主体环境税制
在各种环境税制的构想中,尤其值得一提是饶立新在其2005年博士论文《环境税收理论及其应用研究》中提出了环境税制三主体结构的构想。该文将效率和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分为两个层次,认为真正的矛盾发生在“资源应用效率与社会公平”及“资源配置效率与经济公平”之间。现行流转税加所得税双主体税制结构显然缺失了代际间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所以应确立资源环境税为第三主体予以解决。该论文指出,由于我国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趋严重,可持续发展观思路的确立,税制结构的优化和改革有利于解决日益严峻的资源应用效率与社会公平的矛盾,在税制结构中应该将资源环境税确立为除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之外的第三主体税种,因为,现行双主体税制结构虽然侧重以流转税体现效率,所得税体现公平,但显然缺失了代际间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所以,应该设立第三主体——资源环境税予以解决,进而形成:效率——商品劳务税、公平——所得税、代价间效率与公平——资源环境税的对应结构。税收作为收入与调节工具,自然应该在各环节设置相应税种,即资源环境税——商品劳务税——所得税与之对应,并进行调节和取得财政收入。
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下构建我国环境税体系的总体思路
从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改革开放算起,一直到本世纪初,我国各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一直以GDP为主要衡量指标,粗放型经济是重要的发展模式。然后过度追求GDP也使得我们付出了严重的环境代价。虽然我国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相应的科学发展观,包括施行节能减排以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但从政策的实施到好的效果的产生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治理污染方面欠债太多,导致污染的持续性以及惯性非常强,环境保护的任务依然严峻。
在改革开放的前30年中,环境问题主要有三重特点。第一,严重性。主要指环境问题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同时限制了经济的良性发展,成为了人们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第二,广泛性。这主要指环境问题涉及到了各个行业以及全国性的地理范围,而不仅仅是某一地区或者是某一行业的个别问题。第三,复杂性。环境问题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包括地方的,部门的,行业的,企业的,乃至个人的利益,牵扯的主体众多,情况愈发复杂。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问题是一个长期性的而且是逐渐积累的问题,不存在一种万能的解决手段,必须要根据我国整体宏观以及各地方各领域的具体情况,利用各种手段(行政、法律、税收等手段),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与职能,共同努力解决环境问题。
法律与行政手段是我国完善环境税体系建设的根本手段。随着我国财政税收体系的完善以及相应改革步伐的加快,我们应该着力发挥税收手段的调控优势,逐步建立起以环境税为主,以环境费为辅的基本调控结构,同时将生态补偿以及排污权交易等作为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补充手段。
1.保护环境的底线手段是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兼具公平、强制以及威慑之特性。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运用,我们可以对污染行为以及环境破坏等行为进行预防和禁止,对经济主体的行为加以限制,从根本上杜绝严重的污染事件的发生。
2.保护环境的基础手段是环境税收手段和环境收费手段。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环境污染进行收费的举措已经发挥了巨大的环保效应,同时,税收手段的实施也已取得一定的成效。随着我国财政税收体系的发展与完善,环境税手段发挥的作用应该越来越重要,可以扩大税收的调控范围,加大征收力度,同时完善征收的规范性,逐步建立起以税收手段为主,收费手段为辅的模式。
3.其他的手段也作为辅手段。其他手段包括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以及绿色金融等。生态补偿主要考虑了生态利益关系,调整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损害分配,包括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受益方对受损方以及类似模式的补偿行为,体现完全的环境公平的原则。
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下构建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具体思路
根据上文的分析,本文认为要把握住税制革新的方向,一是环境税的主体税种在我国环境税体系中必不可少,必须要构建在我国环境税体系中;二是已经存在于现有税种的环境税体系仍然需要调整和
完善。
(一)环境税主体税种体系的构建
环境资源的重要方面(涉及资源税、排污税、固体废弃物税、燃油税、煤炭税和城乡维护建设税)应包含于环境税的主体税种体系之中。
1.资源税。调整开发者间的级差收益是目前存在的资源税的主要作用。资源税税率较低,且没有包括水资源和其他一些生态资源,没有充分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因而,资源税的改善与革新一是要做到调高税率,二是添加水资源税和生态资源税到资源税中。生态资源包括森林、草地和湿地。另外,耕地资源占用税可以归入资源税中。
2.排污税。我国目前提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环境保护形势在变化,排污收费势必很难适应。因此可以征收二氧化硫税,氮化物税、废水排放税等,同时要新添加征收汽车尾气排放税,因为汽车尾气污染已然成为十分重要的空气污染源之一。
3.固体废弃物税。其主要根据建筑垃圾和企业生产后废弃物的污染情况实施差别税率。
4.燃油税。添加燃油税目的是税负公平化,政府的收费行为规范化,收费行为管理化,消费行为引导化,更加促进节能减排,并提议将燃油税纳入环境税主体税种。
5.煤炭税。作为煤炭的消耗大国,煤炭消耗给我国环境污染带来很大的环境危害,因此煤炭税理应参照燃油税的方式纳入环境税体系中。
6.环境附加税。原来我国征收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未来应由环境附加税来代替。教育附加费的形式是它改革的模型,同时将外资企业归入其中,继续实施专款专用的支出方式,并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环境附加税的税率。
(二)己有融入型环境税体系的调整和完善
目前,其它税收体系如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都含有保护环境的性质。第一,消费税。消费税主要关于汽车轮胎、汽车成品油、摩托车,化妆品,焰火、鞭炮,实木地板和木质一次性筷子。差别税率主要用来调节摩托车和汽车,如购买以旧翻新轮胎可以免征消费税,鞭炮、焰火和的化妆品税率分别是15%和30%,环保作用已经发挥其作用了。但是由于过低的木质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的税率,调节作用无法发挥,因此应更多地适当提高税率。另外,还有一些具有污染性质的消费品如一次性用品(塑料制品、一次性纸制品)、家用办公电器、电池、含磷洗涤剂等都应征收消费税。消费税中为了节约资源还应包含包装材料税。第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为鼓励企业对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进行投资、生产和服务,这些税种主要是通过相应的税收优惠的形式来进行。由于比较落后的环保技术、节能技术,目前我国在环保、节能两方面的研发、投资的资金不足,故应有针对性的给予了这些企业更多的补贴,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其做法为加大对这些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以上完善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具体思路也可通过图表的形式来表达,如下图1所示:
参考文献
[1] 徐琦.建立环境财政制度时机日渐成熟[N].中国环境报, 2005,(06).
[2] 邢丽.开征环境税:结构性减税中的“加法”效应研究[J].税务研究,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