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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制改革国际化本土化
在当代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适应国际经济与税制改革发展趋势,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税收制度,是所有发展中国家也是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到底中国税制应向何处去?笔者认为,要从本国经济、社会实情出发,冷静思考加入WTO后如何坚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政策,适应经济全球化以及WTO的原则要求,走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在新一轮改革中对税收制度作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
一、中国税制应走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
所谓中国税制的国际化是指中国税收制度的制定、施行与管理要充分考虑国际经济领域中税收制度的联系、运行规律和共同特征;要符合世界税制改革与发展趋势,有效地借鉴和运用各国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为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服务。税制国际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在WTO原则框架下设置税制;二是充分借鉴国外税制改革的成功经验。
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依赖,虽然一些大国和富国在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中处于优势地位,但是发展中国家在这种相互依赖的国际社会中如果能够把握好自己的机遇,是能够获得一定的利益的。中国加入WTO意味着开始加快了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进程,税收作为政府试图获得经济全球化利益和减少其消极影响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只有与国际惯例接轨进行调整,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才能确保中国入世后获得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的双赢效果。中国税制改革的进程实际上是不断借鉴各国税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历程,是逐步实现国际化的过程。我国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从税制国际化的角度来说,是一次具有初步接轨意义的改革。目前世界各国推行减税,尤其是与中国处于同等地位的国家实施减税,将直接影响到中国市场对国际资本和人力资源的吸引力。因此,认真研究世界减税政策,对中国的经济运行现状及其税制和税负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实施结构性减税,既是遵循税收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经济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政策选择。
所谓中国税制的本土化是指中国税制在遵循国际化的前提下,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从中国的现实改革与发展需要出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制度。中国税制不仅要适应加入WTO要求走国际化道路,而且要适应国内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发展的现实需要,走本土化发展的道路。税收从来都是国家(政府)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的重要工具,税制的设置是基于本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状况,离开这些考虑片面追求税制国际化和趋同化是不现实的。我国的现实是:(1)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人均GDP水平低下;发达的东部与落后的西部并存;先进的现代高科技企业与落后的传统企业并存;大型企业集团与众多中小企业并存;生产力先进的城市与生产力低下的广大农村并存,小生产方式普遍存在等等。税制改革必须从这一现实出发,要有利于经济结构及其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现行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管理能力等多种原因,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仍将维持这种格局,不可能马上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或所得税与流转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特点决定了税收所具有的“内在稳定器”作用发挥的有限性,而需要更多地依赖于政府采取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的宏观调节作用。(3)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宏观经济运行进入温和和紧缩的发展时期,有效需求不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特定人口背景下的失业问题及其他相关矛盾进一步突出。经济改革必须有利于扩大内需、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税收负担合理,税收制度改革只能表现为渐进式、阶段性改革的特征。
从经济全球化的负面效应来看,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处于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处于劣势,发达国家总是期望把所有发展中国家都置于可控制的水平。国际规则制定的不平等,各市场主体的原始起点不同,最终导致的结果也不一样。所以发展中国家必须坚持国家及税收,不能因为对国际社会全面开放而自动放弃国家和税收权益,中国税制的建设与发展也必须立足于解决中国自己的问题。
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必须实现内外税制的统一,包括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地方税制,将现行只针对内资企业和中国居民的税收的征收范围扩展到包括外资企业和外籍居民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应统一城乡税收制度,按照对商品和所得征税的原则,改革现行与自然经济相伴生、歧视农业和农业生产者的税收制度,从税收制度上消除对城乡市场的分割。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建立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制,对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区域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产权重组的实际需要,对企业并购的所得税问题参照国际惯例作出科学规定。要进一步强化增值税、营业税的中性特征,减少税收对价格信号的扭曲。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消除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设置而对经济运行和税收征管产生的负面影响;适当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减少税率档次;在暂时不能取消营业税的情况下,应统一营业税税目、税率。要进一步统一税政、统一税权,通过立法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权,使不同层次的政府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税权,把区域间的税收竞争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二)以扩大社会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发展为中心
税制改革要消除税收政策障碍,促进全社会投资尤其是民间投资的增加。要进行增值税转型、消除股息重复征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取消土地增值税、优化营业税等。要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促进国内消费的增加。对汽车、商品房、旅游、保险、教育等消费热点,制定和完善有关消费税、营业税以及相关地方税的税收政策。要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适度加大直接税在整个税收中的比重,优化税制结构,减轻出口退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通过综合调整税收政策,如增值税转型和扩大征收范围、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税收政策环境。
(三)以促进科技进步、保持生态环境为重点
要统一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打破部门、行业、区域的界限,进一步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将科技优惠政策的重点放到补偿和降低高新技术投资风险上来。改变目前以流转税优惠为主的格局为更多的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优惠。要制定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征收环境污染税。完善现行资源税制度,扩大征收范围。
(四)按照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改革税制、调整税收政策
进一步消除现行税制中对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利的因素,对采掘业实行增值税转型、减轻水电业税负,将森林资源、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取消东部沿海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促进再就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有关税收政策
首先在税收政策上对资本含量不高但技术含量较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鼓励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其次应开征社会保障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最后应对中小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扩大就业门路。对提供新就业岗位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六)优化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制度与政策
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发挥个人所得税在再分配环节调节收入分配的主力作用。在税制上要完善立法,改变现行单一分类所得税制的模式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模式;调整课税范围、税率结构、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建立个人收入信息的归集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财产税制,在个人财产积累和转让环节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发挥财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通过流转税的政策设计,充分体现对低收入者的优惠、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调节,充分发挥流转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积极作用。
(七)加强国际税收协调
遵循WTO涉税规则尤其是国民待遇原则、反补贴原则,调整现行税收政策中不符合这些原则的内容。积极利用WTO规则,调整和优化中国的税收政策,包括出口退税政策、促进国内幼稚产业发展的政策、西部开发的税收政策、对技术改造的扶持政策、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等。应认真清理现行税收政策,规范管理程序,增强我国税收制度的透明度和统一性,为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创造有利的税收环境。
(八)进行税费同步改革
进一步确立税收在政府收入中的主导地位,加快税费改革,规范政府收入形式和机制,重新审视目前各类收费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留部分有偿服务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改为收税,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
参考文献
(1)锡德里克*桑福德《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第4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刘军等《世界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关键词】 制度变迁; 营改增; 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中图分类号】 F810.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2-0094-04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开展了营改增试点工作,行业范围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同年9月至12月,试点地区陆续增加了北京、江苏、广东、湖北等8个试点省(市)。2013年8月,营改增试点工作推向全国,并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②。2014年1月新增铁路运输与邮政服务业,同年6月又增加了电信业。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再次扩大,囊括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等几乎所有行业,医疗行业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特殊生活服务业也在试点范围内。
目前,我国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两大类,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鉴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我国政府对赋有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然而,原有的税收制度使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生了许多无法抵扣的进项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经济负担,不过随着营改增在医疗行业的逐渐落实,此类长期困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问题将迎刃而解。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
(一)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研究的主要启蒙者诺思认为:制度变迁是指制度替代、转换的过程,其实质是高效率的制度替代低效率制度的演变过程。制度变迁主要包括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类[1],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的命令、法律“自上而下”地主导制度发生变迁的过程;诱致性制度变迁恰好与之相反,是指“自下而上”式的由相关利益群体自发倡导的制度变迁的过程。一般而言,我国所发生的制度变迁几乎是由政府根据国家发展需要与民意而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此次“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便是如此。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过程
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主要经历了以下调整:
1950年和1955年分别下发的《关于医院诊所免征工商业税规定的通知》与《P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原本仅针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范围,取消了私立医院、诊所免缴工商统一税的三个前提条件[2],即无论是公立医疗机构还是私立医院或诊所,均免缴工商统一税。
1994年,政府将医疗服务纳入营业税应税对象,并用增值税与营业税替代了原有的工商统一税。虽然此阶段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之所得仍然享有免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但由于税收计算方式的不同,利用增值税与营业税代替工商统一税的做法使医疗行业的外在税收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
2000年,《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始采用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并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享受免税政策”。
2009年新医改后,我国医疗机构医疗卫生行为所得的税收政策再次回转到营业税免税范围内,即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均免缴纳营业税③。针对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税收政策的转变过程,如图1所示。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征收范围与征收环节不同
增值税与营业税均属于流转税,不过其征收的范围与环节存在差异。增值税是以流转过程中商品(含应税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对货物销售、进口货物以及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人或单位所实现的增值金额予以税金征收的税种;而营业税则是对我国境内应税劳务提供、不动产销售或无形资产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营业金额予以税金征收的税种。
(二)税率与计税方法不同
增值税与营业税均是按照比例税率进行税额征收,但两者在税率及计税方法上存在差异。具体而言,增值税原则上存在基本税率这一概念,即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实行单一化的税率标准,不过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特殊行业或产品增设特定的税率;营业税则是对同一行业的所有营业按照相同税率课税,不针对不同行业采取差异性税率,当然,税法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三)纳税义务人不同
依据我国相关税法,增值税的义务纳税人指的是在我国境内进行货物销售、进口货物以及修理修配劳务等商业性活动的个人或单位;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则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提供、不动产销售或者无形资产转让等营业性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的税收制度及存在问题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的税收制度
我国政府为了更好地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有效促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针对性地制定了许多优惠的税收鼓励政策,依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本文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遵照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待遇,未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给出的定义,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3]。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租赁、培训、投资等收入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税收;机构取得的收入中,除了直接用于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部分,可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抵扣其应缴纳税收所得款,其余款项按企业所得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的征税和免税收入项目应分别核算,费用分摊,不分别核算的,按征税项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4]。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自产自用的制剂可免征增值税。
4.对于已经实现药房分离,成为独立药品零售企业的,按企业标准征收各项税款。其基本属性属于营利性的企业,是通过药品销售实现自身机构的利益,而期间投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的少部分盈利仍然予以免税优惠,对于剩余盈利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自用的土地、车船及房屋可免征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所设立的公益性及非营利性组织捐赠的公益或救济性捐款可在税前获得全额抵扣。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的税收制度基本是1994年国家税收政策改革后所形成的,缺少面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专项税收立法原则。而随着民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模及数量迅速扩大,其所依据的现有税收制度逐渐暴露出自身固有的弊端,无法适应当下医疗机构自身发展的需求。
1.税收制度操作难度大,缺乏执行性。依据财税〔2000〕4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遵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而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优惠;对于超出国家规定价格以外所取得的收入,且未直接用于医疗条件改善的,需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进行征收。然而,由于医疗行业的技术门槛较高,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难以绝对掌控,相关税务人员无法清晰判断医疗服务收费是否超标,并且也难以准确辨别机构所获得的收入是否直接用作改善医疗条件,因此,该制度的实际操作难度非常大,很难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准确的企业所得税征收。
2.税收征收监管漏洞大。截至2016年6月底,我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98.9万个,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7万个,占全部医疗卫生机构的93.7%④。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全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而绝大多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未进行税务登记,长期处于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外,这不仅导致了我国医疗行业税务登记率水平偏低,也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3.非营利性身份界定难。由于我国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执行的征税政策不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因此,为了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营利性医疗机构便想方设法地与非营利性质“挂钩”。而政府在进行机构的性质认定时也并没有制定清晰的资质标准,这就造成部分医疗机构假借非营利性之名恶意避税,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体制不健全。由于目前我国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绝大多数是由政府出资兴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因此,其一直延续着传统事业单位的财务体制,并未按照独立的经营实体进行科学的会计核算,致使税务部门在进行计税时问题重重,难以核算准确的应纳金额。
四、营改增对医疗卫生系统的意义
(一)有利于缓解医疗机构经济负担
目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价格高昂的诊疗设备和中药制剂的购置方面没有任何优惠的税收政策扶持(仅仅在疫苗、一级避孕药品和抗艾滋病等药品的购置上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而这些必需品的购置往往给医疗机构带来许多无法抵扣的进项税,大大增加了机构自身的经济负担。实施营改增后,既可以有效避免对医疗机械和药品重复征税,又能够减少“产出―流通”整个环节的税费,相应减轻医疗机构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购置方面的经济负担,更好地提升医院的经济状况,以进一步改善院内的医疗条件。以医疗器械的购置为例,医疗机构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在购买医疗器械时,无法对该项进项税进行抵扣,因此承担了本应由患者承担的税负,而营改增后,医疗机构便可对该项税进行有效抵扣,降低自身的经济成本[6]。
(二)有利于减少个人医疗支出
长期以来,“看病贵”一直是困扰我国政府与民众的重大民生难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以及医疗自费比例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社会整体的医疗资源有限,医疗服务供给远低于需求,因此医疗服务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这便决定了个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受限于个人经济水平。一般而言,工资和薪金是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一旦从中扣除医疗费用后,便很难满足其他生活支出的需要,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营改增的实施使个人医疗卫生开支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制度支持,并在充分保证公共卫生支出稳步增长的基础上,有效缓解个人医疗卫生支出增长过快带来的经济负担[7]。
(三)有利于构建新的医疗机构体系
t疗卫生服务事关国计民生,行业的稳定发展与民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为了切实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与福利性,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的价格低廉、适宜是必然要求。营改增在医疗系统的执行,将会积极促进医疗服务行业征税体系的建立健全,优化医疗机构的整体布局和医疗资源的配置,尤其是可以有效解决城乡、区域之间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的局面,缓解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或落后地区基本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助力建成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的新型医疗卫生体系[8]。
五、对策及建议
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将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到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并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定了特定的税收扶持政策。如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方式对非营利医疗机构予以间接投入,包括给予其免税资格,允许其发行免税债券以改善医疗条件;法国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所得税和医疗服务增值税;英国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慈善医院予以增值税、所得税、遗产税、资产收益税及其他税费的相应减免等[9]。
在充分借鉴国际相关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现实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以有效推进营改增在医疗行业的落实。
(一)国家层面
1.将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将医疗卫生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环节,用增值税制取代现有的营业税制,实现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中间环节增值税的充分抵扣,促进产业之间融合,有效减轻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理顺医疗机构与上游相关产业和下游医疗服务消费者的关系,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运作,同时消除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导致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实现税收结构性调整。
2.开展征管状况普查,加强监管力度
税务部门对目前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征管状况把握不清,我国长期以来也未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过系统甄别与统计。因此,我国多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游离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之外。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个数展开“地毯式”普查,了解纳税登记和申报情况,建立户籍档案,加大监管力度,健全惩戒措施,将现行游离于税务监管体系以外的医疗机构重新纳入到税务监管系统内。同时,加强税务知识的社会普及,督促单位和个人积极地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3.在医疗卫生行业内实行差异化的税率政策
在医疗服务行业内,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采取差异性的税收政策,以实现税收政策的杠杆平衡功能。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予以其较低税率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此类服务的提供,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提升基本医疗服务效率;对于非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服务或特需医疗服务,按照市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价格,并按照现代服务类行业的通行增值税税率予以正税,以保证医疗行业税收的稳定性,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良性发展。
4.构建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市场作用的发挥
一方面,对医疗行业本身来说,我国目前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显著优于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便使得市场规模原本较小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处于更加劣势的市场竞争地位。因此,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不同性质医疗机构间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即无论是税收优惠还是一般纳税,不区分医疗服务提供主体的性质(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仅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采取差异化的税率征收政策,切实保证各类医疗机构在公平的市场氛围内良性竞争,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升。
另一方面,就不同行业来说,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前提下,由于医疗行业本身具备的高风险、高成本特征,如果再加上税收负担的比例高于其他行业,则必然导致医疗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该行业社会资金的流入。因此,政府必须根据医疗行业自身的经济负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对医疗服务的课税给医疗机构带来的成本应只限于纳税额,并避免因课税而增加医疗机构的其他交易成本。
(二)医疗卫生行业层面
1.财务管理方面
在增值税制度中,纳税义务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当医疗机构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机构仅能开具普通发票,无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医疗机构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机构只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才能进行税额抵扣,减少机构税务负担。而常规运行中,医疗机构因其经济规模通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在营改增后的经济活动中,医疗机构应重视供应商档案管理,向可以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产品供应商采购商品,并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同时,强化对机构内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深化其对营改增含义的认识和改革中相关优惠政策的把握,最大限度地减轻医疗机构的税务负担,促进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2.会计核算方面
营改增的落实可以有效解决医疗机构被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著减轻机构的税务负担,医院可以将节省下的税款用于改善自身的医疗条件,提升院内的科研和医疗服务水平。较于营改增前医院所缴纳的营业税税种,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更为复杂,其采取的是对进项税的抵扣制,会计核算从收付实现制变更为权责发生制,涉及到的会计核算科目也相应增多,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提高对自身会计核算业务的要求。营改增执行后,在收支核算方面,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需及时补建完成增值税明细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核对其相关信息;在日常账目往来方面,应着重核对收支账目较原有政策发生的变化;在科研项目方面,在科研项目引进时注意款项的换算,以不含税的款项入账与增值税的计算[10]。
3.涉税纳税方面
第一,需设置专门负责核算、申报和缴纳等增值税管理的岗位,如江苏试点医疗机构普遍有财务业务骨干任增值税办税员;第二,及时改进医疗机构的票据管理方法,调整增值税票据的购买及使用等责任程序;第三,在制作账目凭证时,依据税务票据的相关审核要求,明确统一的会计分录;第四,保证账簿登记信息与税务信息的一致性,方便随时查询。此外,医疗机构内的财务部门需进行定期审核与不定期抽查财务工作,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实现医疗机构税收管理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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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型社会通常指在社会生活与生产的过程中,通过政府政策干预、科学技术支持、群众思想教育等方式,提升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可持续生态建设的重视程度,促进低碳节约型社会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具有诸多优势,主要体现在如下3方面。(1)促进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尽管我国自然资源的总体储备量巨大,但面对大量的人口,人均资源占有率却始终较低。在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自然资源逐渐变成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此,降低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消耗速度,提升资源的利用率及循环使用率是我国经济实现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2)在新时代的社会背景下,低碳环保已经成为时代的发展主题,实现对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成为全人类的共识。节约型社会理念的提出符合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不仅能提升社会群众的资源节约意识,更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3)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衡量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准不仅包括经济实力、军事实力、文化实力,还包括国家的能源储备含量。因此,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有利于降低我国的能源损耗程度,并通过开发新能源等方式增加我国的能源储备量[1]。
2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内涵与作用
绿色财政税收的基本含义是指财政部门通过税收手段实现社会经济的节约、高效、绿色发展,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促进资源高效利用,进而实现国家及社会的良好发展。我国目前的财政税收体系较为传统,在实行过程中难以有效实现行业的绿色健康发展,经常会出现资源过度开发、能源浪费等现象,与节约型社会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而绿色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能够更好地约束各行各业,使人们从根本上树立环保意识,进而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3我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对绿色财政税收体系的建设已经初具规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也不断完善。但由于绿色财政税收制度在我国实行较晚,同时受自然资源、国家发展情况、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人口数量等因素的影响,绿色财税体制在建设和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2]。
3.1节约资源的意识有待加强
目前,我国在建设绿色财政税收体系的过程中,对自然资源的节约意识不强,社会也未形成绿色低碳的消费氛围,限制了绿色财政税收的发展。首先,大部分社会群众对节约型社会缺乏科学的认知,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仍然采用传统的方式,缺少足够的环境保护及能源节约措施。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部分企业利用绿色财政税收制度的法律空缺,私自大规模开采资源以及排放污染物,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3.2绿色财政税收的政策体系不健全
由于我国绿色财政税收体系建立的时间尚短,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税收制度不合理、税收标准不统一、政策制度不科学等问题,限制了绿色财税体系的进一步发展。现有的绿色税收政策更多针对大型企业,对中小型高能耗企业以及家用电气设备的约束力度不足,甚至部分地区尚未出台相关对策。
3.3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不明显
我国绿色财政税收体系奖罚制度不完善,导致其实际激励效果不明显,社会群众对于相关政策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限制了绿色财税体系的有效实施。首先,财税体系对于企业、个人的环境破坏以及浪费资源等行为的处罚标准不严格,导致大部分企业对处罚不以为意。其次,对节能技术研发及使用的优惠政策较少,很难有效促进相关科研机构节能产品的研发以及企业对节能产品的选用,导致企业更愿意选择高收益且高能耗的设备。
4节约型社会背景下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优化策略
4.1加强政府的指导干预作用
财政税收体系的建立是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方式,绿色财税体系的建立也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地方政府要秉承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理念,结合地方发展形势,制定科学合理的绿色财政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好地方财政长期发展的格局,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4.2积极支持创新和推广节约技术
绿色财政税收体系的建立离不开创新节能技术的支持,只有企业逐渐采用更加节能环保的方式进行生产,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绿色财税。目前,国外企业更加注重节能产品的研发与利用,通过创新技术,提升能源的利用率,将污染程度降到最低。例如研发新型水资源再利用设备,通过回收过滤等方式,有效去除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中的有害物质后再进行排放,降低水污染的程度。
4.3创新绿色财政税收管理措施
绿色财政税收体系的完善离不开创新型的财政税收管理方式,地方财政部门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绿色税收管理方案,结合地区经济发展以及自然环境保护情况,完善具有当地特色的税收管理方案。例如对于沿海城市,税收管理部门可以加大对海水排污单位的税收力度,如果企业的污水排放情况不合标准,需要支付额外的税收;如果企业严格遵守节能环保的基本要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其税务。这种奖罚分明的税收方式不仅可以对企业起到严格的监督作用,还能起到一定的鼓励作用,推动企业朝着绿色环保的方向转型。财政部门通过采取具有创新性、针对性的税收方式,能够更好地促进区域性绿色财税体系的发展。
一、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目标方面的差异
税收会计的目标是提供税收业务信息,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上交入库和公平税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有利于保护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它根据国家政治权力的需要,确定应税所得的范围,超过成本费用扣减范围的要依法征税,所提供的业务信息主要服务于国家税务部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税收会计主要是依法纳税服务。论文百事通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了保证会计计量及其利益分配的公正、合理、合法,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经济信息以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税收资金属于国家所有,税务机关无权支配和使用,它的取得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支付者(纳税人)付出任何报酬和费用(税收的无偿性),它既不周转,也不增值,因此税收会计不存在成本与盈亏的核算,会计核算的目的是通过提供综合的税收业务信息,控制税收活动,加强税收管理。企业资金归企业所有、支配和使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要考虑资金周转,又要考虑价值增值,这就要求会计部门为企业提供有用的经营信息,并利用核算信息控制企业经营活动,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为此,企业财务会计必须核算经营成本与盈亏,以创造盈利,增加收入。
二、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依据法律法规方面的差异
税收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的税收法令、条例为依据,以稳定的税收收入为出发点,采用统一税收制度确认计税标准,按照一般会计原则处理各种纳税义务,具有强制性,并随着国家税法的不断完善,处理纳税义务的具体方法也随之发生变化。财务会计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来处理会计事项,企业可根据宏观经济状况、经营对象、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的不同对某些相同的会计事项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自主性。税收会计更多地体现了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而财务会计主要是满足微观企业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体现投资者实现资产保值与增值的需要。
三、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核算原则方面的差异
税收会计在处理企业由于纳税活动而引起的资金运动时,虽然不必完全摆脱财务会计的原理和方法,但两者在存货计价、工资支出、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折旧方法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根本区别是在确认收益的实现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方面,税收会计是按照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合并使用,采用分段联合制作为核算原则。而财务会计主要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计算收益和费用。收付实现制要求纳税人只有在实际收到或实际支付时,才能在年度列报损益或列报费用;而权责发生制则是以收入和费用已经发生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方法,即只要已经发生了收益与费用,不论是否已经实现,均列入当期收益和费用之中。税收会计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便于征收管理,一般不允许估计收益与费用,要求贯彻税收刚性的原则,在会计期间内的现金税金、上解税金、在途税金、入库税金、提退税金(包括征后减免退库)和损失税金方面,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在应征税金、欠缴税金和征前减免税金方面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财务会计只要求达到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目的,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估计,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收益和费用,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呈现出较大的灵活性。
四、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信息处理时间和时间依据方面的差异
在财务会计中,有会计分期的假设。会计分期假设的含义是企业在持续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可以归属于人为划分的各个期间。这种因会计需要而划分的期间称为会计期间。在会计实践中,各国企业会计期间的选择主要由企业自行确定,会计期间既可以选择等距离的时间,又可以选择不等距离的时间。企业选定的会计期间决定了企业对外编制财务报表的时间。由于年度以12个月计算,因此企业往往选择会计年度为12个月。会计年度不一定与公历年度一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见,会计期间决定了企业对外编制财务报表的时间间隔。
前不久,美国财长姆努钦与特朗普经济顾问科恩公布了特朗普的减税方案。特朗普政府税改的目标是:第一,大幅度降低企业营业税率至15%,提升美国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第二,对中产阶级进行减税,降低个人所得税并取消遗产税,繁荣美国消费市场;第三,鼓励美国企业植根美国本土,美国企业在海外的现金调回本国需要征收10%的税;第四,简化税务体系,更加藏富于民。
尽管该计划最终要国会通过才能实施,但一般观点认为,这类惠及民生的方案不会被阻拦。确切说,该计划对于保护国会议T们的自身利益也是大有好处的。如果该计划成形,我们将会看到一个因一国税收改革而推进的全球性大变革――这才是此计划背后的真正含义。
看美国政府如何开源、节流
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这一古老的制度发展至今,特别是发展到信息时代的今天,有必要进行一次大的革新。而特朗普税收计划正是一次大胆的尝试。有人认为,发达国家的企业营业税率应在30%-40%之间才“合适”,但特朗普的改革打破了这一“惯例”。美国是世界第一大经济体,这一破天荒的税制改革可谓大刀阔斧,必然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一系列变革行动。
在现今社会,税收制度不仅关联着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趋势,也关系着国家的立法能力、执法水平和行政效率。道理很简单,假如美国政府将企业所得税从35%下调至15%,在起始时期乃至两三年内,国家财政收入都会降低,美国财政赤字恐怕会增加。
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需要从节流和开源两个渠道想办法。节流,就是要缩减财政开支,增加政府的运作效率。互联网技术一定会帮助政府大幅度提升管理效率,将以前很多需要线下办理的事务转为线上自助办理。节流的另一个措施就是降低军费开支,特朗普不是一个世俗的商人,他有很强的好斗性。但是,现代战争比的是科技水平。特朗普上台后不久就找到F-35战机的供货商,要求它们大幅度降低采购价格。可见,特朗普并不想在军事上有太大的投入,但他追求的高效率,也就是高的投资回报率(ROI)――这是一个成功企业家必须具备的素养。所以,美国在军费开支上不会有多大增长,但军事效率会得到很大提升。
要不要跟上美国的税制改革步伐?
相比奥巴马政府潜心在亚洲布局TPP,以制约中国,“倒逼”中国改革,特朗普的税改对中国经济乃至政治的影响会更大――将起到更大的“倒逼作用”。难怪这一计划刚刚宣布,有官媒就发表文章指责特朗普这一政策是要挑起“税务战”。其实,我们都应该明白,特朗普挑起的不是税务战或者经济战,而是制度战。
可以预见的是,美国新税收制度一旦实施,可能引发以下变动:
第一,极大地提升美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使那些在华投资的美企进一步从中国撤资;第二,美国消费市场将会大繁荣,不仅失业率降低,还会需要更多的移民充当劳动力,因此,美国的移民政策不会进一步收紧。未来,中国不少科技人才、技工将有更多机会移民美国;第三,吸引大量海外资金进入美国,这包括来自中国的资金;第四,因为取消了遗产税,中国人会更加热衷于跑到美国投资不动产,留给子孙后代,中国房地产泡沫太浓烈,在美国置业至少不用考虑70年后的问题。
特朗普的税改,当然也有很多风险和不确定性,但不论怎样,都是对美国制度优越性的一个检验。一旦美国新税制改革成功,作为美国重要贸易伙伴的中国就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否则,就会被美国的改革拖垮。因为美国税制改革最终要实现的是更加高效的政府管理模式、更有创新力的经济体制、更加开放和多元化的文化。这些是与税制改革相伴而生、互相影响和促进的。显然,中国要选择的路径是:要不要跟上美国的税制改革步伐?如果要,怎么跟?
假如我们继续维持7%的GDP增幅,但财政收入依旧以两位数暴增,那么可以预见的是,中国经济将越来越不是美国经济的对手,并最终被拖垮。因为大量资金、人才会流向美国。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局面,中国必须加强对汇率、资金和人才的操控,这样则会让经济走向闭关主义,危险性更大。
中国企业家如何应对?
面对美国新的税制改革,中国企业家应该做哪些心理准备呢?
笔者认为,美国减税,消费市场会更加繁荣,短期内会对来自中国的消费品有更多的需求,会带给出口美国的中国企业一些新订单。但由于美国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本土企业依靠减税提升产品竞争力,从长期看,中国外贸公司将受到打压。中国的人工成本会越来越高,而物流成本、税收成本、管理成本则居高不下,美国税制改革后,其产品必然具备更高的市场竞争力。
美国鼓励本土投资创业,并降低了企业税收,因此可以预见美国人工工资会有一定上升,并最终形成一个新的稳定状态,但不会导致通货膨胀。如果中国很多热钱涌向美国,那么中国的外汇储备会继续下降(中国外汇储备在2014年6月达到39932亿美元的峰值后,便一路下跌,截至2016年10月,中国外汇储备规模已经缩减到31206亿美元,相较于2014年高点,减少8725亿美元,降幅达21.8%)。
关键词:纳税服务;问题;对策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基础力量,依法纳税也是每个公民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随着国家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纳税服务工作的要求也逐步提高。我国依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现代化建设的道路上一直处在不断摸索前行的状态之中,现阶段的纳税服务工作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因此,提升我国现阶段纳税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是我国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
一、纳税服务工作概论
“纳税服务”的概念是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提出的重要税收服务理论,其内涵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1]。从广义上来说,纳税服展ぷ骶褪窍喙啬伤暗ノ槐;つ伤叭艘磺泻戏ㄈㄒ娴闹贫扔氪胧,而从狭义上来讲,纳税服务就是专指税务机关能够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服务措施。现阶段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还在不断完善之中,但是其改革的重点内容放在了税收制度改革上,而对于纳税服务来说,仅仅强调的就是要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应对纳税人采取积极接待、热情服务的态度,这实质上是将纳税服务的含义局限在了观念引导的层面上,而忽视了对于纳税服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探究与重视。纳税服务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税收的管理水平,这就需要税务部门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纳税环境,进而提高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意识,提高税收工作的整体质量。
二、现阶段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的纳税服务工作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就要求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深入的反思,研究总结自身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思考产生问题的原因,从根源上解决纳税服务工作的漏洞与缺陷。具体来说,现阶段我国的税收服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三个大的方面:
(一)服务意识较为淡薄
近几年来,我国税务部门在注重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加强了对于服务意识的强化与提升,但仍未彻底消除部分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淡薄的情况。早年存在的对纳税人普遍不诚信的推断的思潮,使得一部分税务工作人员在思想意识中将纳税人放在了一个不服从法律的敌对位置,对于纳税人的直观概念就是应该以强硬的态度要求其纳税,却将自身的服务义务一再淡化。部分税务工作人员不能辩证的看待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的关系,将两者视为矛盾的对立面,认为要服务则意味着舍弃管理,或者认为服务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者无需服务,这就造成了对于纳税服务工作的权责界限模糊不清。事实上,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相辅相成,广义上的纳税服务概念,指法制宣传、政策解析、纳税人维权等与纳税人相关的服务项目[2],不仅主体宽泛,而且贯穿税收工作全过程,对于提高征管效率、减轻办税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OECD的税收遵从模型则为纳税服务找到了一个准确的定位。
(二)纳税服务体系不够完善
受意识、人员和管理水平的限制,大部分税务部门的工作重点集中在税收制度的完善工作上,从而忽视了对于纳税服务的制度完善措施。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但是,许多税务部门仅还停留在据其规范资料、流程、时限上,很少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地纳税服务工作进行系统的计划、思考,形成科学完善的服务体系。税务部门缺乏从服务的深度、广度、时间维度上进行拓展挖掘,这就难以保证纳税服务工作得到突破性的发展。
(三)信息化程度落后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将先进的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纳税服务的工作手段当中,符合我国建设信息化管理模式的改革要求,也是提高我国政务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目前来看,在纳税服务工作当中,其信息化的程度相对落后,产生这一落后局面的主要原因包括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以及税务工作人员的信息技术水平不高[3]。我国政府部门较多,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还没有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加之工作人员并不成熟的信息技术操作水平,就使得纳税服务工作的信息化程度落后于社会整体信息化水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信息技术的相对滞后,加重了纳税服务发展不均衡的状况。
三、提高现阶段纳税服务工作水平的对策
(一)增强纳税服务的服务意识
要想提高现阶段纳税服务的工作水平,首先就要从思想层面增强纳税服务工作的服务意识。相关的税务部门应该从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抓起,提高其对于纳税服务的全面认识,并且注重纳税人需求和接受纳税服务之后的意见反馈,根据纳税人的实际评价来进行整体服务工作的调整和改进。另外,税务部门在具体的工作环节中,也要充分调动各部门的合作意识,为纳税人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
(二)完善纳税服务的制度体系
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收制度的改革同时,也应注重完善纳税服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为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提供制度保障。税务部门应尽快建立完善从宣传、决策、实施到信息反馈、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的纳税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科学化的纳税服务制度体系,推进纳税服务规范化,推动纳税服务工作持续开展。积极构筑以职能型服务为根本、权益型服务为重点、程序型服务为基础的纳税服务体系,形成长效化发展机制,不断促进纳税服务信息化、集约化和社会化,实现服务规范、成本降低、社会满意的服务目标。
(三)创新纳税服务的方式手段
在信息爆炸,价值多元化,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新时代,税务部门要放眼纳税服务新蓝海,多角度聚焦服务对象,突破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的对象边界,重新定义服务对象,结合不同群体的行为特征分类制定服务措施。比如为重点税源企业、A级纳税人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批量式服务,为自然人群体在加大税收宣传辅导的基础上提供自助式服务。同时,深层次挖掘服务需求,建立完善纳税人需求管理联动机制,结合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办税服务厅评价和外部评价,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调整资源配置,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服务项目,最大限度挖掘服务潜能。
(四)提高纳税服务的信息化程度
提高纳税服务的信息化程度,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加强对于税务信息平台的建设。税务部门应结合“互联网+”,以信息技术为依托,搭建信息平台,收集分析“大数据”,加以利用,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和新媒体平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功能齐全、即时互动、安全高效的网上、掌上服务,满足纳税人“如影随形”的服务需求。与此同时,税务部门还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技术水平的提高性培训,全面提高工作人员对于信息技术的操作水平。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的信息化程度,进而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结论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为纳税人提供更良好的纳税环境与服务则是相关税务部门的责任。我国的税收改革脚步一直在前进,而在这个过程当中显现出来的问题就需要我们进行及时的反思与改进。现阶段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的服务意识较为淡薄,管理制度也并不完善,其信息化水平还有待提高,只有解决了上述的这些问题,才能够进一步提高我国税收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刘荣辉,雷炜炜,李运华,石强.现阶段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现代商业,2016,04(28):66-68.
[2]冯守东.新形势下纳税服务创新研究[J].税务研究,2016,08(10):122-126.
就最初的含义而言,所谓税收中性是指在不存在收入分配问题或该问题已经解决了的前提下,探讨征税如何不构成对人们行为的扭曲。那些不会引起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税收被认为是中性的。其目的在于使超额负担最小化。从其政策主张看,它相信个体的选择是有效率的,主张减少来自税收的外部干预。正是在这一基础上人们认为税收中性思想滥觞于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
在对现有文献的梳理中发现,税收中性的实现方式实际上是沿着这样两条思路展开的:一是对效率原则的强调,即征税有可能带来效率损失,由此而要求政府征税应尽量减少对经济个体行为的不正常干扰,一个理想的税收制度应是超额负担最小的制度,其评价依据是课税对消费选择和生产决策的影响程度;二是对普遍原则的强调,即“对价值增值普遍征税,也就是对所有经济活动按统一税率普遍征税。”从“看不见的手”这一前提出发,税收作为政府管理国家经济的一种手段,很难避免对市场机制效率构成损害,这已为马歇尔有关超额负担的精彩分析所证实。关键是如何减少损失,普遍原则反对差别课税的原因即在于此。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人们明确提出政府征税应当对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保持中性的主张。
从增值税的角度考察税收中性或许是有意义的,本世纪20年代所出现的增值税是由销售税衍变而来的,它“是以企业所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奥克兰认为,“由于只对增值而不是对全部收入征税,增值税避免了许多形式的销售税所具有的多阶段征税的特点,即消除了在销售的中间环节和最终环节对同样的投人重复征税。”较之公司利润税,增值税更符合利益原则,不仅使企业在税负方面更为平等,而且可以促进企业提高效率。同时,增值税更能促进经济的增长和保持国际收支的稳定。显然,增值税以其自身的内在优势,与中性税收所要求的效率原则和普遍原则是相契合的。仔细观察下来,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中,由以所得为基础的税制向以消费为基础的税制转变,已成为一种基本趋势。其中,尤其是要求实行增值税的呼声最大。而大多已采用增值税的国家中,增值税已成为永久性税种。增值税所以受到如此广泛的重视,从根本上说还是源于人们对“税收中性”思想的认同,对效率原则的追求。
增值税又不可避免地有着自己的缺陷,其“中性”的实现程度与其税制要素的安排直接相关,不同的要素安排方式对资本积累的激励作用是不相同的。当然,最致命的是采用增值税,很可能会因管理成本和缴付成本的提高而导致公共部门的扩大。然而,又有哪一个税种是完全没有缺陷的呢?相对而言,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采用增值税可以在促进税收增加的同时又使超额负担最小化,从一个比较完整的意义上体现出中性税收思想的理念。或许,奥克兰是正确的,“增值税能否推行的关键在于政治方面,而不在经济方面。”人们因偏好的不同对利益的理解。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有区别的。
二、税收中性与收入非中性:效率原则的扩展
具有中性特征的增值税,以其内在的优势可以为政府提供大量的财政收入,更为有意义的或许是与一些税种相比较它所具有天然的隐蔽性。增值税虽然是由企业缴纳,但最终却是由消费者和要素提供者负担,这大约是在各种中性税收举措中,增值税被广为采用的原因之一。然而,也由于增值税自身所难以避免的缺陷,所以奥克兰才会认为政治因素会影响这一税种的推广。政治因素的涉入,不可避免地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中性税收和税制改革果真是“中性”的吗?接踵而来的问题是:政府为什么要选择中性税收?
布伦南和布坎南认为,收入中性的税收理论的假定前提,即“税收水平不是税收结构本身的一个函数”是不成立的。从政府收入最大化这一前提出发,“在一定条件下,扩大税基不会使税收的超额负担改变,却会增加政府征收的收入量。”这一说法不无道理,中性税收思想思考前提是经济角度的,所偏重的是效率原则,所以要从中性立场出发,引导资源配置优化,以实现帕累托最优。但是,布伦南和布坎南的论证,却是经济角度与政治角度相结合,认为税制改革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收益,同时还包括政治收益。所以他们认为“当考虑到政治体制时,由于税收的政治成本降低了,所以任何宣称以较低的税收超额负担来征收等量税收的收入中性的税改尝试,实际上会导致增加收入。”
以1997年美国的税制改革为例,其主要内容是:(1)对资本利得减税,降低长期资本利得的最高税率;调整对出售主要自用住宅所取得的资本利得的税收优惠政策;(2)调整儿童扣税额;(3)提高对个人退休帐户的税收优惠;(4)增加对个人教育费用的税收优惠;(5)增加遗产与赠予税的免征额。显然,这里体现了政府鼓励储蓄、促进投资、支持教育和社会稳定的愿望。很明显,美国1997年的税制改革方案事实上是一个减少税收的方案。或许“退一步是为了进两步”是对此次税制改革的一个比较恰当的注解。近年来,美国经济复苏,财政赤字有了较大的缓解,组织收入的压力为之一轻,而通过减税则可以更好地刺激乃至支持经济进一步稳定增长,这似应是本次税制改革的着眼点。考虑到税收与gdp之间所呈现的是正相关关系,其结果将是政府收入的进一步增加。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税制改革除了可以取得较大的经济收益以外,还会得到较大的政治收益。这无疑也是效率原则的体现,是一种更大范围的效率的实现。
税制改革从税收中性前提出发,却得到收入“非中性”的结果,这一现象是颇为耐人寻味的。看来以往的那种狭义的效率原则已不是政府所追求的唯一目标,在某种意义上效率或许已成为一种手段。对现代政府而言,税收政策已成为实现经济与政治之间保持均衡的一种调节因素。所以无论是“中性”的还是“非中性”的税收政策,都应是政府保证社会稳定、支持经济增长的一种政策安排而已,其关键在于选择怎样的政策安排才能实现政府的利益最大化取向。不要忘记政府的目标是多重的,其政策安排的意义在于寻找到一个实现社会均衡的解。
三、实践与探索:对中国税制改革的考察
关键词:偷税罪、立法缺陷、修改建议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进行经济建设资金的重要资金来源,是促进社会发展、调整物质财富分配的重要经济杠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税收在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偷税行为日益猖獗,不仅严重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而且给国家造成了大量的税款流失。虽然偷税已经成为目前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因偷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却不多见。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部分税收征管人员以罚代刑、执法不力以外,我国刑法关于偷税罪的规定过于原则及其与税法和税收征管实践衔接上的不严密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为此,笔者在对偷税罪的认定和处理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的基础上,对偷税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问题简略阐述自己的观点,以供参考
一、我国刑法关于偷税罪的处理和认定
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未超过缴纳税款部分,也按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
以上规定表明,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我国偷税罪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1、数额加比例标准缺乏严密性,导致出现空白地带,司法实践难以准确操作
现行刑法在认定偷税罪时采取的主要是比例加数额标准,即是以偷税的数额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作为定罪的标准,这是刑法中唯一采取此类标准的罪名。在偷税罪中,刑法对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在1万元以上但又不足10万元时,或者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 10万元以上时的偷税行为,都没有作出明文的规定。其结果是出现了定罪上的空白地带,导致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依法无据的情形。
按现行标准势必会造成大额纳税人偷税数额巨大但因比例不够而不能定罪,小额纳税人偷税数额不太大但因比例高则被定罪,甚至达到加重量刑的情形。这种将大额纳税人与小额纳税人区别对待的做法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小额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包括违法处罚时的平等。同样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受同样的处罚,就犯罪而言,处罚只能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而不同。虽然大额纳税人上缴的税款多,对国家贡献大,但不能因此而放宽对大额纳税人的定罪标准。
以偷税比例作为判定标准还会为个别行政执法、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提供机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偷税数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期间,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等问题,导致采取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税额相加方法,就必然产生罪与非罪不同的两种认定结果现行比例加数额标准。
2、叙明式罪状容易产生疏漏,不能与税收征管很好衔接
我国刑法对偷税罪采用了叙明式罪状的方式。笔者认为,这种方式虽然具有“明示其一,排除其它”的功能,有助于贯彻罪刑法定的原则,但其也具有很大的缺陷,尤其是用于经济犯罪的立法。这是因为:
(1) 叙明式罪状容易产生疏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在经济飞速发展和世界科技突飞猛进的今天,纳税人偷税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推陈出新的。无论罗列多少偷税方式,也无法涵盖偷税之全部外延,容易产生疏漏。如果仅对犯罪手段作列举式的规定,将会使那些虽出自相同的犯罪目的并都发生了税款流失后果的偷税行为,但由于采用了不同表现形式而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其结果,肯定会出现大量新型偷税案件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制裁,税收制度与刑法的相关规定严重脱节的矛盾将更加突出。
(2)采取这种方式易与税法不协调。税收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变化,随着税收制度和征收制度的不断变化而发展变化的;其他与税收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如目前的会计电算化和电子报税等就是以前没有的。所以在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完全从税收征管形式的角度限定偷税方式是不可能的……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的立法规定不严谨,容易产生歧义。
在理解“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这一偷税方式时,应当理解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并列关系。但从字面上和逻辑上来看,理解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是“拒不申报”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前提条件也是行的通的。这样一来,虚假申报也必须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才有可能构成偷税罪。这显然与立法者的原意是相悖的,但这种歧义却是由于立法时的表述不严谨所致。
另一方面,这一规定还混淆了纳税申报义务和纳税义务的界限。纳税申报和纳税两个概念的含义是有区别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向征税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在纳税申报期间,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其他应税项目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事宜。纳税义务是以应税事实的实际发生为产生前提,而纳税申报则是政府对税收的一种管理方式,并不以应税事实的发生为产生前提。例如,自行申报纳税人在未发生应税事实的情况下亦应申报,即零申报。可见,违反了纳税申报义务并不一定就会违反纳税义务。再者,偷税罪的行为本质在于欺诈性,表现为隐蔽性和非公开性。而“拒不申报”则是对税务机关管理权的公然抗拒,表现为公开性,这与偷税行为理所当然具有的欺诈性、隐蔽性截然相反,不符合偷税罪本质特征的要求。
三、我国偷税罪的立法修改建议
1、采取列举加概括方式规定偷税行为方式
既然叙明罪状所采取的完全列举方式存在诸多弊端,就应当进行相应的修改。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多变性以及税收法律的发展性,从增强刑法与税收法律制度的协调性、以及刑法自身的周延性、功能性角度,应该采取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之长处,在对偷税行为手段进行列举的同时,概括性规定“兜底条款”以保持刑法的稳定性与周延性。这样一来,既顾及到了现实存在的各种偷税行为,又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偷税行为方式能够得到法律的惩处留下了空间。
2、取消比例加数额的确认标准,实行单一的数额标准
偷税罪是经济犯罪,通常是通过对其犯罪结果的量化、数额化来衡量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偷税数额是衡量和判断偷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最重要标准之一。所以在刑法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可以考虑以偷税数额作为考查其社会危害性的标准。因为,如果以偷税数额作为认定偷税罪的标准,在查处偷税过程中,就只存在偷税数额的认定,从而避免了偷税比例的计算。另外,由于没有比例标准,而偷税数额又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因此减少了纳税人规避税法的空间;对司法机关而言,可以更高效率地查处偷税犯罪。
3、取消“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规定
由于该条规定可能产生歧义理解,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中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进行了解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收登记、扣缴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如前所述,“拒不申报”是对税务机关管理权的公然抗拒,表现为公开性,这与偷税行为所具有的欺诈性、隐蔽性的本质特征全然不符。且纳税申报和纳税是有着不同含义的两个概念,违反了纳税申报义务并不一定就会违反纳税义务。
所以,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解释有扩大解释之嫌,建议无论办理纳税登记与否,对于一般性的不申报行为,经查实达到偷税数额标准的行为可以以偷税罪处罚,但是如果确经纳税机关书面通知而拒不申报,情节严重的,应该通过修改抗税罪的罪状以抗税罪来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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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周洪波:《偷税罪立法的几个问题》,法制日报2004年4月8日第10版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收制度;成本管理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是国家征收的重要税种,其征收对象是企业的经营利润。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涉及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与企业的财务管理联系非常密切,因而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直接的经济利益。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如何获得税后的最大利润,取决于合理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纳税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缓缴税款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狭义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采用税法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减少纳税,节约成本支出,能够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从长期来看,企业自觉的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之中,企业的纳税观念,守法意识都得到了增强,纳税筹划本身与税收政策导向是一致的。它有利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从企业的经营角度来说,企业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该目标。一般有扩大销售收入与降低成本两条途径。在收入不能提高的情况下,降低成本能增加利润,而税收是国家强制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税收直接的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企业税收支出完全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纳税筹划,加以延缓或减轻,从而增加税后利润,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竞争力。这种纳税筹划从长期来看,对整个国家的发展是有利的,企业发展规模扩大收益增加后,反而会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对于任何项目来说,如果制度不完善,都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是如此。我国政府对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制度不够细致,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有按税种设立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构成,单行法地位平行、排列松散,影响了税法的整体效力。
2.纳税筹划风险不够细致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都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纳税负担,增加自身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其实,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本身也是有风险的。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行不通。
3.涉税人员水平不高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对于目前来说,还没有专业的税务筹划师、税务精算师等专业队伍,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纳税筹划工作,同时,涉税人员水平距离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距离。
四、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策略
1.强化管理,规范行为
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是企业进行一切事物的重要环节。纳税筹划也不例外。只有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将会计资料规范整齐,资料齐全,才能更加广泛的进行纳税筹划,才能降低纳税筹划的成本。同时,必须在税法规定并且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筹划,才更加有利于纳税筹划工作。
2.规避纳税筹划的风险
规避纳税筹划的风险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研究掌握法律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纳税政策内涵;第二: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纳税筹划行为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第三: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纳税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3.定期培训税收筹划人才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是一个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首要条件。税收筹划人员要精通国家税法及会计法规,并时刻关注其变化:税收筹划人员要了解企业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等等,同时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税收筹划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实际业务操作水平。
另外,要想提高企业所得税筹划,还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寻求技术支持,加强财务法规、税务法规学习,走出申报误区,构筑税收筹划稳定平面,加强纳税筹划企业管理,完善纳税筹划的法律环境等。
五、结语
总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必须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内涵和基本方法的研究,并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最后得出了合理的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策略方法。这为国内的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税收筹划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舒利敏: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J].科技创业月刊.2010.10.
[2]徐世华: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现代商业,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