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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酒类生产企业的发展处于一种比较繁荣的状态,众多的酒类生产企业具有比较高的销售利润和销售额,与此同时,这些企业也面临着一些商业风险,它们承担着很高的销售费用和税费负担,因此,酒类企业要想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就必须要做好市场销售工作、税收筹划风险控制工作等。
一、酒类产品的分类以及各类别消费税计征方式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在税制改革之后,消费税这个新的税种出现了。消费税与增值税是不同的,设置消费税的目的就是调整国家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社会大众的消费方向,从而让我国的消费水平维持在一个正常范围,并且积极倡导健康、绿色、环保和节约的生活理念,与此同时,通过消费税,我国的财政税收能够大大增加,这对提升国民经济水平有重要帮助。
根据国税总局的财政税收规定,从2014年12月1号开始,我国对于酒精产品所征收的消费税就取消了,这包含了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因此给相关的企业带来了比较大的变动,很多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计划等都做出来调整。就目前的酒类消费税税收现状看来,针对酒类产品的消费税条目主要包含有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四大类,与此同时,这些酒类产品的消费税计税基础是完全不同的,里面存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于白酒而言,从价计征加上从量计征;对于黄酒而言,仅仅是从量计征,具体的价格为240元每吨;对于啤酒而言,甲类啤酒的价格为250元每吨,乙类啤酒的价格为220元每吨;对于其它酒类,采用从价计征的税收方式,价格为10%。
二、酒类企业消费税税收筹划风险控制
在酒类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消费税税收筹划风险控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针对实施细则的要求,酒类生产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常见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1.公司组织架构的产销分离。这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税收筹划方式,与增值税不同,酒类产品的消费税征税是发生在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环节的,我们必须要把这几个环节放置在同等的地位,从而做到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目前市面上的酒类公司发展现状看来,产销分离是目前几乎所有酒类产品企业的通行做法,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是独立的,我们分别为这两个环节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从而让两者实现分离,对于生产公司而言,其只负责酒类产品的生产,对于销售公司而言,其只负责酒类产品的销售,两者的业务基本没有交集,甚至有很多酒类公司在多个区域设置多层销售公司。这种做法的重要好处就是避免公司的产销一体化,因为这样的公司只能够按照销售给经销商的价格来直接计算消费税,从而失去了税收筹划的空间,造成了很大程度的利益损失,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这种产销分离并不是成立两个不同职能的公司,而是真正做到了生产公司与销售公司的职能分离化,让两者都能够实现更好的发展,在公司的业务这方面来看,都转移给了销售公司,除此之外,生产公司没有直接对外销售,如果有直接销售的需要的话,税务部门可以直接指定公司的消费税计税基础。
2.关联交易定价问题。如上所述的生产和销售环节是十分重要的,它实现了二者在公司内部的职能划分,我们之所以要进行完善的职能化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税基,这是一种十分高效的工作方式,简单的对消费税进行理解,在生产的环节缴纳消费税产销分离之后,消费税的税基就是关联方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价格了,因此,企业能够减少很大的一笔开支。生产商销售给销售公司的价格越低,消费税的税基也就越低,生产商也就能够获得更大的利润,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关联交易的价格变得十分敏感,其?r格稍微一波动,就会影响到消费税计征金额的巨大变动。从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看,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基本上没有过多的顾虑,工作人员并不能够找到很多的地方来进行操作,但是,在实务操作中,还是存在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因此我们应当看重税收筹划工作,并充分对这项环节进行探索和研究,比如税收筹划工作之中的技巧,在实际的消费税税局核定工作中,酒类企业应当积极探索,为实现自身更好的发展而不断努力。
3.委托加工方式。委托加工方式也是一种极为重要的业务开展方式,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委托加工方式进行工作,这种方式有其重要的优点,那就是可以大幅度降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从而大大减小经营风险和资金压力,让企业有更多的喘息空间。在我国目前的酒类企业发展过程中,很多中小酒类企业都与其他公司进行了产业合作,并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他们按照受托方交付委托方的价格计算消费税,当收回委托加工产品之后,再平价销售给其他销售公司,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一种错误的行为,这是对于税收法规的错误理解,应当尽力避免。
工业文明的不断推进与经济快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丰裕物质享受的同时.其副产品——环境污染则使人类经济发展的绩效大打折扣,不仅使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越来越脆弱.而且越来越危及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一系列重大环境事件的发生,使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快速推进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过程中.沿用的是一种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低效率的传统发展模式,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资源环境代价。据统计.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较低.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量分别为1/6和1/8,矿产资源不及2/3,耕地面积为1/4.水资源为1/4。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的资源消耗量却很高。据中国科学院《2006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的研究结果.在占全世界GDP93.7%的5g个主要国家中我国位于资源绩效最差的国家之列。我国5种资源(一次性能源.淡水.水泥、钢材和常用有色金属)的单位GDP消耗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9倍。与资源的高消耗相伴随的则是资源的曰益短缺和环境的严重污染。据国家环境保护部2013年3月的公告,全国主要水系131个①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WDI)数据库。
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八项指标(水温、pH、浊度、溶解氧、电导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有机碳)的监测结果表明.劣V类水质的断面达11%,23%的河段不适宜作为饮用水水源。而从大气污染来看.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在2006年以64.14万吨超过美国的57.38万吨,成为世界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且目前仍然呈现出快速攀升之势。本着"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京都议定书》并没有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量化减排义务。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政府公开承诺: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党的十报告提出.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那么.我国将如何兑现承诺.完成二氧化碳减排和'‘五位一体"的发展目标?
从国际上其他国家环境规制的历史实践来看.环境规制已经历了由命令——控制型规制方式(CommandandControl,简称CAC)向基于市场的激励型规制方式(Market—basedIncentives,简称MBI)的转化,环境规制工具也由行政命令转向以经济手段为主。基于市场的激励型政策工具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英国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ArthurCecilPigou)的外部性理论而开征的环境税(又称庇古税);另一种是基于美国经济学家、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罗纳德科斯(RmaldCoase)的产权理论产生的可交易污染许可证制度。其中.可交易污染许可证制度早在1985年就已在我国开始试行,但推广速度比较缓慢,目前作用有限。而环境税®在我国尚未开征.仅是一种嵌入式税收,也即环境税的功能被嵌入到其他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中而得以发挥,并未设立独立的环境税。在具有环境保护功能的诸多税种中.消费税因其固有的灵活性及其与消费者行为的密切相关性.尤其值得重视和充分利用。
二、我国消费税的“绿化”之路及其环境保护效应分析
(一)我国消费税的“绿化”之路
1994年.为了弥补税制改革可能造成的财政收入缺口,我国开征了消费税。尽管当初开征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筹集财政收入.但政府也考虑到了消费税节能环保的宏观调控功能。在这之后的十余年里.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涉及11类应税消费品.大多数税目均不同程度地与节能环保有关。可见.消费税一直体现着保护环境的政策意图。不过,在设计具体税目税率时,对小汽车这种能源消耗较高的产品,仅按小轿车、小客车和越野车3个子目分设税率课税,并未根据各自污染水平和程度差异进一步细分税率;对资源性产品,不仅征税范围较窄(仅包括柴油和汽油),且税率较低(固定税率分别仅为每升0.1元和0.2元,即使对含铅汽油的税率也仅为每升〇.28元)。
2006年.为与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社会目标相适应.我国就消费税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改革.更加重视发挥和释放消费税的节能环保功能。本次改革的最大亮点是增加了对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征税.消费税的"绿色"职能得到强化。不仅增加了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两个税目,而且对部分产品的消费税税率进行细分。如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执行5档不同税率.税率最低的为排气量在1.0(不包括1.0)升以下的.为3%:税率最高的为排气量在4.0(包括4.0)升以上的,为20%。最高档税率和最低档税率相差17个百分点,充分体现了政府鼓励节能环保型产品生产与消费的政策倾向。2008年.国家再次调整汽车消费税,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设7档税率,最低税率(排气量在1.0以下的为1%)与最高税率(排气量在4.0以上的为40%)之间的差额扩大到39个百分点。消费税在"绿化"之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2009年.呼唤多年的燃油费改税终于付诸实施。在此之前.除燃油费之外.机动车所有人每年还必须缴纳6项固定费额的收费.其突出特点是不管是否上路行驶以及行驶的路程多少.只要机动车的类型一致,所缴纳的费用数额就是相同的.显然有失公平。2009年进行的燃油税费改革.取消了燃油价外的6项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〇.1元提高到〇.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使7种应税成品油的平均税率上升了约7倍。这一改革使机动车税收更多地与机动车的使用而不是与其拥有相关.不仅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原则,使消费税更加公平合理.而且提高单位汽油和柴油消费税额也彰显了政府利用税收这一经济手段加强宏观调控、推动节能减排的信心、与决心。
(二)我国消费税环境保护效应的评价
1.我国消费税环境保护的积极效应。历经几次改革.消费税制度不断优化,收入规模在2011年达到6988.73亿元.与1994年的492.4亿元相比,年均增长率近16%。®按收入规模排序.2011年消费税已位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后.跻身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在整个税收制度和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曰益提高。
此外,经过几次改革和调整.我国消费税中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关的物品不断增加,消费税的"绿化"程度得以增强。以下本文将借助经验数据对我国消费税的"绿化"程度进行测度。可以做出如下推论:消费税的"绿化"程度越高.环境保护效应越大;反之,消费税的"绿化'’程度越低,环境保护效应越小。消费税的"绿化"程度可用消费税中与节能环保有关的税收收入占消费税总收入的比重测度。其中,消费税中与节能环保有关的税收包括:石油加工产品消费税(成品油)、交通设备消费税(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汽车轮胎)、木材制品消费税(木制一次性棋子、实木地板)。这是因为..在我国消费税中,与资源环境联系较紧密(产品使用中带来污染)的主要是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石油加工业以及木材加工业,而酒类、烟草加工业、首饰.化妆品等产品与环境相关性低.不宜将其列入环境税收。这也与国际上环境税收构成的惯例相一致。
我国消费税中"绿色"项目税收收入比重在样本期内基本呈上升趋势.特别是2009年燃油税费改革以来,消费税的"绿化"程度迅速攀升.自2008年的29.69%上升到2009年的51.74%,上升幅度超过74.27%。之后虽略有下降.但仍保持在50%左右。
随着消费税"绿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其引导消费方向、节能环保的功能不断增强。消费税可通过收入再分配效应,引导消费者按照政府的环境政策意图.实现健康消费和绿色消费。在买方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消费模式的改变将在很大程度上作用于生产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促进生产结构向节能环保方向转变,同时也会带动"绿色"环保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和生产者的生产行为不断"绿化"相伴随.近年来我国整个宏观层面曰益形成一种越来越强化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与氛围.不断推动节能环保事业进一步发展。此处.本文借用能源强度和碳强度®这两个指标来加以说明。
通常情况下.能源强度是用来衡量和体现能源消耗与经济产出(一般用GDP表示)之间关系的一个指标,碳强度是用来反映二氧化碳排放与经济产出(一般用GDP表示)之间关系的一个指标。这两个指标越高.说明能源利用效率越低.二氧化碳排放率越高;反之亦然2003年以来我国碳强度和能源强度均呈现下降态势。2003年至2011年,碳强度从33.5千吨/亿元下降到18.9千吨/亿元.下降幅度达43.6%;能源强度从13.6千吨标准煤/亿元下降到7.4千吨标准煤/亿元.下降幅度达45.6%。这两个指标逐步走低.原因很多.其中就有消费税制度变化所产生的限制引导功效.体现了实施一系列节能减排税收政策所取得的成果。
2.我国消费税环境保护功能的缺失与不足。毋庸讳言,我国消费税制度仍不够完备.特别是在节能环保方面仍有较大改进空间。具体表现在:(1)"绿色"税目覆盖靣过窄。现行的消费税中,仅有1〇个税目、23种消费品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关,而许多高消耗、高污染产品并未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如一次性铅蓄电池、塑料包装物、农药等。不仅与当前我国污染严重的客观现状相悖,也会限制消费税环境保护功能的发挥。(2)税率设计有待完善。税率是实现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重要政策工具,税率设计科学与否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
从目前我国消费税的税率设计来看.虽较初设时有所改进,但仍不够完善。例如.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由原来的5档调整为7档,政府推行节能环保的意图更为明显。但排气量在1.0以下的均按1%税率征税.排气量在4.0以上的均按40%征税,无法体现政府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意图。对于成品油,目前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征收的方式。其中,汽油、石脑油、油、溶剂油的定额税率为1元/升.含铅汽油为1.4元/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0.8元/升。由于成品油是不可再生的化石燃料.相比之下.许多国家均对这种资源课以较高的税率。按当期汇率测算,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的相关税率分别为1.63元/升.2.87元/升和4.07元/升.欧盟成员国的平均税率达到4.48元/升.均明显高于我国的相关税率。
在美国,虽在一般消费税中按0.81元/升的较低税率对燃油课税,但在燃油使用环节还对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的排放课以环境税。®而且,由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征收的方式,税率设计缺乏相应的弹性.税收收入不能与物价变动挂钩,导致消费税的导向作用受到一定限制。(3)价内税的设计减轻了消费者的"税负感"。同样负担的税收,若征收环节和征收方式不同,则消费者的"税负感"会有较大差别.从而产生不同的税收效应。我国消费税采用的是价内税方式,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向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征收。虽然通过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消费税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由于消费税内含于商品价格之中,一般消费者并不清楚自己是否负担了消费税以及负担的税额是多少.从而使消费税引导消费行为的功能被削弱。
三、对充分发挥消费税环境保护效应的改革建议
(一)适度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特别是扩大“绿色”税目的覆盖范围
根据课征范围的宽窄.消费税可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和延伸型3种类型。目前欧洲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中间型消费税.美国和中国实行的都是有限型消费税.但美国的消费税征收范围较中国要宽.且除了征收消费税外,美国还征收了较大范围的环境税。例如美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香烟、雪茄烟、蒸溜酒精、白酒、苹果酒、啤酒、手枪和左轮手枪、其他轻武器和军火、曰光浴房、耗油车.电话、赌博、对煤矿和矿坑征税、汽油、柴油、乙醇汽油等燃料.轮胎、重型卡车、泄露的储气罐、疫苗、轮船燃料、港口、运动渔具、渔船燃料、机票.空运货物、飞机燃料等。此外.美国还征收了一氧化硫税、二氧化硫税、一氧化碳税、二氧化碳税、固体废弃物处理税、噪音税、环境收入税等一系列环境税。因此,建议进一步扩大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特别是扩大"绿色"税目的覆盖范围.把一些高档消费品和过度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尽量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如一次性铅电池、农药、塑料包装物、实木高档家具、私人飞机等。这样做的好处,一是与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之拓宽征税基础相一致,符合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二是可以节约资源、改善环境.从而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宏观调控功能:三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更好地与国际通行的环境保护税制接轨.以利于减少贸易摩擦,改善国际经济关系。不过.为了保持"税收中性".在扩大"绿色"税目覆盖范围的同时.应适当取消一些消费税税目,比如一些原本是奢侈品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曰益平民化的消费品,如普通化妆品.摩托车等。
(二)进一步优化消费税税率
与"有增有减"的税制结构调整原则相适应.消费税税率也要根据征税对象性质和特点的不同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具体来说.对于高档消费品和过度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消费品要提髙税率;反之.则要调低税率或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从而更加突出节能环保的税收政策意图.特别是要更好地体现鼓励新能源和"绿色"技术开发利用的政策导向。鉴于实木制品与森林资源的密切关联性,建议对实木高档家具征收2〇%~30%的消费税,将实木地板的适用税率由现在的5%提高至10%~15%.将木制一次性筷子的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20%~30%甚至更高.以至最终取消过度浪费资源的一次性餐具。对于游艇和私人飞机这类奢侈品.建议将游艇的适用税率由现在的10%提高至20%.将私人飞机的适用税率设定为30%。对属于能源消耗品的小汽车.可在维持既有税率设计的基础上.对利用新能源、"绿色"技术和高于国家减排标准的小汽车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比如按既有税率的90%征收消费税等。对采用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例如成品油、黄酒、啤酒等).可借鉴欧盟国家的经验.使消费税与商品价格之间建立起联动机制以充分发挥消费税调整经济结构、引导理性消费的功能。
(三)调整消费税征收方式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涉税处理
(一)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规定 税法对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因税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都分别规定了计税收入的确认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现行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体现在《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比如,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实现的收入,对于销售商品所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其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发出货物或应税消费品的当天;而营业税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务的,其收入的确认时间都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等。可见,一般会计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是依据商品所有权转移和货款结算的时间,而税法依据货款结算和发票开具的时间。
(二)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涉税处理 商业折扣,税法上称“折扣销售”,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与销售同时发生。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应全额计征增值税。当然,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的价格折扣,而不适用于实物折扣。现金折扣,税法上称“销售折扣”,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在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折扣的一种折扣优待方式,一般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税法规定,折扣额一律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要按全额计征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实务操作中,何时开具结算凭证及开具何种结算凭证将直接影响当期应缴纳税款的金额。
二、案例分析
[例1]基本情况: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销售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协议规定交货日期为当年5月10日,但乙公司要于协议签订的当月预付全部货款。甲公司在当月末收到预付款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税款17万元。
案例分析:该案例结果,收款当期即应全额申报增值税(暂不考虑其他税费,下同),而且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甲公司收取的款项虽然是预收款,但由于开具的是发票,税务部门审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以发票开具的时间来认定,因此,企业应于开票当期全额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显然,该案例的会计处理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甲公司预收款的当月并未将商品发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而只有在商品发出后才可以开具发票,且之前收到的预收货款只能作为一项负债处理。
由上可见,甲公司在收款的同时只需开具资金结算凭证,待收入确认时再开具发票,这会使应缴纳税款的资金流出随着收入的确认而递延。
[例2]基本情况:丙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消费税纳税人。该公司生产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分别由其指定的全国各地经销商独家销售,产品售价由公司统一制定,公司与经销商按协议价结算,同时公司与经销商在合同中约定,若经销商A于2009年全年累计购买其产品达到3000万元(不含税价,协议价,下同),公司给予总价款2%的返利。2009年某地A经销商全年累计购买产品达3500万元,丙公司平时销售时向经销商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全年价款3000万元,税金510万元;年末向经销商A收取货款余额时,对A应得返利直接从货款余额中扣除;对于返利部分的款项则采用变通办法,由经销商A出具来货途中破损手书证明方式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案例分析:该案例结果,违背了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同时规定,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可见,提供合法证据是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关键。该案例中经销商A提供的途中货物破损手书证明,属非合法证据;丙公司对销售返利直接从货款余额中扣除并列为管理费用,对购销双方都会产生不利影响。从购货方角度看,如此操作客观上为购货方偷税提供了方便。因为购货方是按照发票金额入账核算的,一方面虚增存货成本,销售后转化为销售成本直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虚增进项税抵扣金额,造成少缴增值税等税费。从销货方角度看,如此操作不仅没有减轻税负,而且会带来纳税风险。因为销售方也是按照发票金额入账核算,一方面增加了计税收入,既多缴了企业所得税,又多缴了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另一方面作为管理费用列支的坏账损失,因为没有充分、合法的内外部证据,不能证实其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因而也无法税前扣除。
由上可知,丙公司对购买方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给予购买方的所谓返利,实际上就是为了鼓励购买方多买而给予的价格优惠,属于商业折扣性质。为此,丙公司要达到减少税收支出的目的,可以选择累计商业折扣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法或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方法。对于前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求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
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相关规定,即销售方凭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通知单》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购买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后出具的。销售方在抄税时,自然是以扣减后的数据申报应税货物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由于从价计征的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同,在减少增值税的同时,相应减少了消费税等税费。丙公司2009年按上述规定办法,对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给予的价格优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可以少缴税费,同时也解决了对折扣额缺少合法凭据无法入账的问题。当然,该方法虽解决了丙公司的纳税难题,但由于是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先,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后,而且年终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对一个纳税年度所销售货物销售价格和销项税额的调整,而不仅是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月份销售价格和销项税额的调整,这就意味着在年度内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仍然包括在平时应税货物销售额内交纳了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直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月份才予以扣减。对于后者,丙公司可以将年终集中折扣变为平时分散折扣,即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所收取的价款和购买方所支付的价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价款来计算。通过比较,两种方法都符合税法的规定,且在一个年度内扣除的折扣总额是相同的,只是按后者处理时需考虑经销商以前年度的购货情况。但由于从销售额中扣除的时间不同,产生的资金使用效果不同。前者是折扣部分的税款缴纳在先扣减在后,使公司平时失去了对这部分资金的支配权;后者是折扣部分的税款随销售额的扣减而随之扣减,使公司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后者较前者占有一定的优势。
[例3]基本情况: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18,日销售一批产品给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8万元、税金3 06万元,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符合现金折扣的条件为:2/10,1/20,n/30,已公司于6月25日支付了货款。
案例分析:该案例结果,丁公司多缴税款。丁公司销售商品时已按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税法规定,在实际收到货款时则需按给予购货方已公司的折扣额部分另开红字发票,这意味着销货方应按全额缴纳增值税。本案例中,虽然丁公司为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了购货方现金折扣条件,但该笔销售业务的发生与实际收款的时间在同一月份,丁公司可以在收到货款时再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中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这既遵循了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原则,也符合税法的规定,会使销售方少缴折扣部分的税款。
可见,当企业一项销售业务发生时何时开具发票,应视业务发生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前提是必须符合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原则。该案例对于销货方来说,采取商业折扣较现金折扣有利,会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
参考文献:
一、注重有限公平,构建税收公平评价体系
税收的绝对普遍公平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公平必须是考虑到投入和收入之间合理关系,在机会均等基础上对人(含法人)的能力和努力起促进作用的收入均等,这就是有限公平,它将有利于效率。我国税制的公平目标应该是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公平,本文从经济、社会、生态三个层次分析公平问题,探讨适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的税收公平评价体系。
(一)经济公平
税收的经济公平考虑的是如何通过课税机制建立起经济利益主体之间平等竞争的条件和环境。通过有效的途径将税负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合理分配,不至于使不同社会成员有负担沉重或负担很轻的感觉,主要运用纳税能力负担原则。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应当一视同仁。目前外资企业享受的15%优惠税率,实际上是享受了超国民待遇,这对国内企业显然有失公平。一直以来,我们对外商实行1到2年免税、3到5年减半,据统计,从1983年到1992年期间,仅这一项税收优惠,税基就损失了1500亿,税款流失了500亿,并对内资企业带来严重歧视。从实际效果来看,税收的优惠并非外商投资中国最重要的考虑因素。首先,应该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把《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所得税法》和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合并,制定一个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税率问题。我们过去的法定税率是33%,因为对外资企业有很多的优惠,实际税率可能只到12%~15%.内资企业在扣除优惠以后实际税率在25%左右。税率高,优惠多,就为逃税漏税创造了机会。税率降为25%~30%比较合适。三是税收优惠问题。除了减少优惠以外,税收优惠应该体现鼓励高科技产业的精神,对特定的行业、项目应给予更多的优惠。最后,应该对西部开发给予地区性优惠。
(二)社会公平
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税收公平要考虑如何利用课税机制达到社会有序发展的目标,应从两个方面来贯彻税收的社会公平。一方面通过征收社会保险税用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会失业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另一方面,具有相同负担能力的人应缴纳同样数量的税。社会公平的实现不仅需要好的税收制度,还要求在实行过程中能普遍征税。一个税种对纳税人征税应尽量普遍地触及征税环节的每一次交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免税减税,并防止偷漏税。整体税法是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而惟有个人所得税相反,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这种考虑是因为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过程中不是先考虑怎么把居民的钱都收上来,而是考虑将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器,平衡贫富差距。首先,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当务之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只有800元,这个起征点是以20年前的收入标准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而现在800元在一些大城市仅仅可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但却要交税。另外由于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个人所得税60%以上是由工薪阶层所缴纳的,高收入者根本触及不到。为了保护居民消费热情、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应尽快将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由800元提高为1500元或2000元,扩大扣除额,并按一年的总收入征收所得税。同时税收减免应考虑家庭负担的不同,根据纳税人抚养、赡养的人数不同,扣除额也应不同。目前我国80%的收入集中在20%的人手中,必须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力度,税收所得可用于补贴低收入者、用于建立社保基金。其次应抓紧制定遗产税法。遗产税的好处是鼓励人们勤劳,也能够使贫富差距缩小,同时也是国家收入的来源,遗产税也存在起征点的问题,在我国将起征点定到100万比较合适。
(三)生态公平
生态环境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经济发展只有在不仅维护了生态平衡而且改善了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才是真正的可持续发展。如果由于外部效应的作用,一部分企业的利润获取以牺牲其他企业和居民赖以生存、享受的条件为代价,或这一代人的资源享用以牺牲下一代人甚至以后各代人的资源享用或生存条件为代价,都是不公平的。生态外部效应破坏了帕累托资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条件,因而也是不经济的。税收的生态公平,就是要通过课税机制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形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防止企业为了追求眼前利益,将不可再生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转嫁给社会和未来,消除企业因资源环境占用条件不同而形成生态层次上的机会不平等环境,克服市场机制只注意“最近、最直接的有益效果”的短期行为,引导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组合——生态经济效益的提高。建议加快对污染征税立法,以污染税代替罚款措施。
二、强调收入适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效率优先、有限公平的税收制度是通过收入原则体现的。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实现财政预算平衡,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均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收入目标的实现是效率、公平目标实现的基本保证。税收收入规模的大小,税率的高低,征收方法的选择,都应力争减少对效率和公平的损害。税收的收入适度,就是要尽量减少对资源有效配置的扭曲。从大背景看,在经济全球化的格局中,资本和劳动力都会向税率低的地方流动,其他国家税率下降而我国税率保持不动,无疑将削弱我国的竞争力。据了解,2001年我国的税赋水平大致在15%左右,但这并不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各种收费,如果按“大口径”(包括财政收入和各种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计算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我国的税赋水平估计在30%左右。从这个现实看,中国有减税的空间。因为我国政府收入的构成比较复杂,所以减税可通过税制改革的方式变相进行。具体而言,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后,可以对买进的设备进行抵扣,估计这一项可以减收300亿元。停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一项可以减收100多亿元。统一内外资所得税后,内资企业的税前抵扣将大大增加,其实际税率将明显降低。当然税制改革也会带来部分税收的提高,但从总体看,是在减少。对于消费者则应通过减轻直至取消消费税、减少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减少利息税征收等方式,间接促使居民收入增加以扩大消费需求。我国连续几年财政收入增长超过经济增长,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由1995年的10.7%提高到2000年的15%,国家财力增强,也使实行结构性减税具备了经济基础。
虽然目前我国不具备全面减税的条件,但可以实行有针对性的减税:(1)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实行全额退税结合增值税的转型,对出口商品实行彻底退税的办法,即实行完全的零税率,逐步取消退税指标的分配管理办法,鼓励企业扩大出口。(2)取消汽车、化妆品等商品的消费税。对个别商品征收消费税,不利于消费增加,如目前购买汽车要收10%的消费税,消费税和汽车牌照费、泊位费、保险费等各种费用加起来要支出几万元,这就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一部分居民的汽车消费。此外一辆汽车每年大约需要3000元的各种杂费,“买得起车,养不起车”的现象也严重扼制了汽车成为消费热点的进程。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国家应及时取消汽车、部分化妆品和家电等商品的消费税,给国内外产品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也给消费者提供一个更广阔的消费选择范围,使消费者被抑制的消费需求释放出来。消费税应该扩大征收范围。例如在商店、饭店的消费,可以考虑除了正常的消费外,再征收消费税。征收可以采取由消费提供者代扣代缴的方式,但也要达到一个起征点才可以征收。(3)鼓励高档商品的消费。国家对购买住房、汽车、通信、家用电脑等商品的消费,可采取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政策。(4)减轻农民的税负。3年内减免农民的部分农业税,继续进行农村费改税的试点,并扩大试点范围,尽快在全国推广和实施。目前农民在全国的收入水平是最低的,但农民的个人储蓄存款仍要征收20%的利息税,这无疑等于减少了农民的收入。鉴于农民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农民的存款大多数要用于生产性经营,建议对农民个人储蓄存款5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储蓄存款利息税。(5)营业税也应对税率及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国内金融保险机构的营业税3年内应从8%降到5%左右。
「参考文献
[1]刘溶沧。关于“减税”的几个问题与判断[N].光明日报,2002-04-02.
[2]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宏观处。明年财政政策的基本取向——调整支出结构与减税并举[N].中国证券报,2001-12-11.
一、注重有限公平,构建税收公平评价体系
税收的绝对普遍公平在客观上是不存在的,公平必须是考虑到投入和收入之间合理关系,在机会均等基础上对人(含法人)的能力和努力起促进作用的收入均等,这就是有限公平,它将有利于效率。我国税制的公平目标应该是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公平,本文从经济、社会、生态三个层次分析公平问题,探讨适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的税收公平评价体系。
(一)经济公平
税收的经济公平考虑的是如何通过课税机制建立起经济利益主体之间平等竞争的条件和环境。通过有效的途径将税负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合理分配,不至于使不同社会成员有负担沉重或负担很轻的感觉,主要运用纳税能力负担原则。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应当一视同仁。目前外资企业享受的15%优惠税率,实际上是享受了超国民待遇,这对国内企业显然有失公平。一直以来,我们对外商实行1到2年免税、3到5年减半,据统计,从1983年到1992年期间,仅这一项税收优惠,税基就损失了1500亿,税款流失了500亿,并对内资企业带来严重歧视。从实际效果来看,税收的优惠并非外商投资中国最重要的考虑因素。首先,应该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把《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所得税法》和对内资企业征收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合并,制定一个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税率问题。我们过去的法定税率是33%,因为对外资企业有很多的优惠,实际税率可能只到12%~15%.内资企业在扣除优惠以后实际税率在25%左右。税率高,优惠多,就为逃税漏税创造了机会。税率降为25%~30%比较合适。三是税收优惠问题。除了减少优惠以外,税收优惠应该体现鼓励高科技产业的精神,对特定的行业、项目应给予更多的优惠。最后,应该对西部开发给予地区性优惠。
(二)社会公平
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税收公平要考虑如何利用课税机制达到社会有序发展的目标,应从两个方面来贯彻税收的社会公平。一方面通过征收社会保险税用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会失业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另一方面,具有相同负担能力的人应缴纳同样数量的税。社会公平的实现不仅需要好的税收制度,还要求在实行过程中能普遍征税。一个税种对纳税人征税应尽量普遍地触及征税环节的每一次交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免税减税,并防止偷漏税。整体税法是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而惟有个人所得税相反,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这种考虑是因为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过程中不是先考虑怎么把居民的钱都收上来,而是考虑将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器,平衡贫富差距。首先,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当务之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只有800元,这个起征点是以20年前的收入标准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而现在800元在一些大城市仅仅可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但却要交税。另外由于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个人所得税60%以上是由工薪阶层所缴纳的,高收入者根本触及不到。为了保护居民消费热情、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应尽快将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由800元提高为1500元或2000元,扩大扣除额,并按一年的总收入征收所得税。同时税收减免应考虑家庭负担的不同,根据纳税人抚养、赡养的人数不同,扣除额也应不同。目前我国80%的收入集中在20%的人手中,必须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力度,税收所得可用于补贴低收入者、用于建立社保基金。其次应抓紧制定遗产税法。遗产税的好处是鼓励人们勤劳,也能够使贫富差距缩小,同时也是国家收入的来源,遗产税也存在起征点的问题,在我国将起征点定到100万比较合适。
(三)生态公平
生态环境问题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经济发展只有在不仅维护了生态平衡而且改善了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才是真正的可持续发展。如果由于外部效应的作用,一部分企业的利润获取以牺牲其他企业和居民赖以生存、享受的条件为代价,或这一代人的资源享用以牺牲下一代人甚至以后各代人的资源享用或生存条件为代价,都是不公平的。生态外部效应破坏了帕累托资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条件,因而也是不经济的。税收的生态公平,就是要通过课税机制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形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防止企业为了追求眼前利益,将不可再生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转嫁给社会和未来,消除企业因资源环境占用条件不同而形成生态层次上的机会不平等环境,克服市场机制只注意“最近、最直接的有益效果”的短期行为,引导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组合——生态经济效益的提高。建议加快对污染征税立法,以污染税代替罚款措施。
二、强调收入适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在我国,纳税筹划被理解为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理财活动的精密规划后而获得节税收益的活动。从这一定义中可以认识到:无论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即必须以税法为准绳。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时,所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要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要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对于特殊的纳税筹划方案,应在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后,才能按其方案进行操作。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坚持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则,既要保证所选择的纳税方案合法,还要考虑到企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战略。然而,在纳税实践中,由于纳税人对税务筹划存在着片面认识,一味钻法律的空子,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法的学习和掌握不够,又缺乏与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税务筹划失败也就在所难免了。
一、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
(一)企业财会人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不透,单凭对某些税法条款的一知半解盲目地进行纳税筹划,结果使纳税筹划活动越过了法律允许的边界,触犯了法律,形成了事实上的偷税、漏税
例如,某轻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生产并销售应税品要缴纳消费税;而从生产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再批发或零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则不缴纳消费税。”将企业一部分销售人员独立出去,成立了独立核算的下属营销公司,然后把轻化厂生产部门生产的高级化妆品以成本价格销售给营销公司。即将原本不含税出厂价350元一套的化妆品,以成本价150元销售给营销公司,按当时规定的30%消费税率每套只缴纳了45元的消费税。每套少缴纳消费税60[(350-150)×30%]元,且营销公司批发或零售时均不缴纳消费税。结果,这种做法被税务机关发现,被认定为是一起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产品定价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缴了税款和罚款,使企业得不偿失。
其实,只要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可以知道,该法律文件的第26条明确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由此可见,纳税筹划绝非轻而易举,也不仅仅是减少纳税额的问题。作为纳税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全面、深入地研究税法,吃透税法精神,才能避免这类纳税筹划的失败。
(二)企业财会人员和销售业务人员不能很好地沟通和配合,财会人员没有给销售人员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结果使企业触犯了税法,受到了处罚
例如,某大型商贸公司2006年10月份发生了这样一笔业务,某客户购买大宗商品价款1000万元,分3次付清,当时付转账支票500万元。结果企业业务部门一次性开出了1000万元的普通发票,而对未收到现金的部分,财务部门不记账,结果违反了税法规定,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其实,这些业务只要对结算方式稍做调整,采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企业就可以得到纳税筹划的收益,具体做法如下:
对已收到转账支票的部分,开具发票,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5万元[500/(1+17%)×17%]。对于未收到货款的部分,采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进行核算。这样既可以延缓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又可以避免遭受违反税法的处罚。
(三)企业把目光盯在“税务最低”这一目标上,不考虑税务筹划对其他财务指标的影响。这种把节税作为唯一目标的纳税筹划,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例如,某化工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需向金融机构贷款2000万元新建一条生产线,年贷款利率6%,年投资收益率为18%,5年之内还清全部本息。经财务人员测算,有以下四个备选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期末一次性还清本息;方案二,每年偿还一定的本金利利息,偿还系数为0.2245,前四前等额偿还475.94万元,第5年偿还469.47万元;方案三,每年等额偿还平均本金400万元以及当期的利息;方案四,每年偿还等额利息120,并在第5年一次还本。
以上四个方案很难一眼看出哪个方案最优。于是,化工公司财会人员又测算了五年之中四个方案应纳所得税的情况,结果方案一为370.73万元,方案二为470.84万元,方案三为475.18万元,方案四为594万元。于是,该公司选择了方案一。这是否是一个最佳方案呢?笔者认为还需要从归还本息合计、现金流出量合计等方案做详细的分析。为此笔者经过一番精心的测算,列出表格,说明5年中四个方案各自缴纳所得税、还本付息以及现金流量的具体情况,见下页表1。
由表1可见,如果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那么就应该选择方案一,因为这个方案会使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最低。事实上,该化工公司也是选择了方案一。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这个方案归还本息额最高,现金流出量也偏大,从综合财务目标来看,方案一不是最佳方案。从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应该权衡表中5年应缴纳所得税额、5年归还本息合计、5年现金流出量合计等三项指标后再作出决策。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企业财务管理道德要关注资金流量;另外,对于筹资贷款而言,还应该关注归还本息的总额。如果从这两个方面看,最好的方案不是方案一,而是方案三。方案三虽然纳税较多,但是现金流出量最低,比方案一少流出现金211.05(3046.23-2835.18)万元,足以弥补多缴纳税款带来的损失[(475.18-370.73)
<211.05]。由此可见,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把目标盯在“税负最低”这一点上,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纳税筹划的真正目的。该化工公司一味追求税负最低而不顾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做法,不能不说是个失败的纳税筹划案例,究其实质是财务人员缺乏理财知识的表现。
(四)有些企业财会人员把自己放在税务机关的对立面,忘记了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是纳税筹划的关键,结果,在本可以节税的方案上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
例如,某企业为节税,将固定资产折旧由平均年限法变更为年数总和法,因为事先未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而被查处。其实,这家企业折旧变更政策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只是税务机关和企业对税法条款及企业实际情况的理解不同而已。只要企业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应该是可以变通的。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筹划失败的表现及原因还有很多,其中经营管理高层的财务管理知识欠缺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根本原因。一些CEO人员认为纳税筹划是财务人员的业务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一些财务管理人员缺乏纳税筹划的经验和技能,也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
二、防止纳税筹划失败的对策
为了防止纳税筹划的失败,笔者认为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财务人员应该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这些情况包括:1.企业的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同。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有针对性地为企业筹划最合适的纳税筹划方案,做到有的放矢。2.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不能脱离企业本身的财务状况。只有了解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后,才能使纳税筹划方案恰到好处,合法又合理。比如,企业在现金流量极其短缺的情况下,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首选现金流出量少而纳税额又不高的方案;如果企业现金流量不存在任何问题,可以选择纳税额最低的方案。3.企业投资额的大小。在我国,对于投资额不同的企业,国家制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额的大小还决定项目完工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规模,即生产能力的规模。对于这些问题,财会人员必须了如指掌,为用好税法做好基础工作。4.企业领导对风险价值的态度。从企业领导对风险的态度看,可以把企业领导划分为开拓型和稳健型两种类型。一般来说,开拓型的领导对风险持乐观的态度,不怕风险,敢于冒风险去获得最大的利益,对纳税筹划持积极的态度;而稳健型的领导对风险持谨慎的态度,反映在税务筹划上,他们往往宁可牺牲一些企业的节税机会,也要确保不违反法律,不敢打税务机关的“球”。了解这些对于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意义重大。5.企业目前的纳税状况。企业有无欠税行为,在纳税筹划方案开展了哪些工作等是企业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必须考虑的因素。这有助于企业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二)注意搜集足够的有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归类分析,以备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参考
一般需要搜集以下资料:1.我国有关税法的制度法规;2.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3.其他企业类似的纳税筹划方案以及方案分析评价;4.取得税务部门的内部资料或中介机构的内部资料及其有关的、公开发行的专业书籍和刊物。
(三)制定详细缜密的纳税筹划方案,做好方案的选择和实施工作
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要考虑周密,不可有疏忽和失误;在制定方案时要综合权衡节税和现金流量、还本付息总额等理财计划的协调关系,还要尽量降低纳税筹划的成本;选择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法。
有人情味的政策,人们更愿意去积极遵守。
又到报税季节了,加拿大税收根据收入的高低设定不等的抽税标准,多收或是少收,都会在这个报税的季节进行平衡。赚得越多,抽税越高,最后的纯收入不见得比低收入高多少,因为低收入的人所交的税能够全部退还。
加拿大的税收分为联邦税收和各自治省税收两部分。以一个普通个人的纳税申报为例,联邦税收:年应纳税收入在30754加元或以下时,税率为16%;30754加元~61509加元,税率为22%;61509加元~100000加元,税率为26%;100000加元以上,税率为29%。各自治省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税负轻重相差很多。以安大略省为例,年应纳税收入在30814加元或以下时,税率为6.16%;30814加元~61629加元,税率为9.22%;61629加元以上,税率为11.16%。同样的收入会因居住在不同的省,而使纳税情况大相径庭。
每年二月份你就会陆续收到一些税表,像是T4(工资税单)、T5(利息税单)、T2202(培训税单)等等,邮局里都会摆放着当年的报税表和报税向导,是免费的,可以自行取阅。打开税表,你可以看到里面夹着信封,回邮地址已经写好,你只要将报税文件装入寄出即可,也可以电子报税。
在这里,几乎人人都积极地填写纳税申报表,即使年收入为零,一样要填写申报表。加拿大是福利国家,低收入的人可享受退税,18岁以下的儿童享受牛奶金等福利补贴。但纳税人都要通过一纸申报表,把基本情况上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核实后再发放退税款及各种福利津贴。所有纳税资料都要自行保存6年,以备查实。高收入的人申报纳税尽义务,低收入的人申报纳税领退税款,所以人人争先恐后地报税也就不足为奇了。
如果你买了基金、股票,参加过培训、托儿,办了父母移民或探亲,有了公司福利,则最好找会计师事务所来报,收费75元左右。有个好处是他们给你做好后,会马上把钱先返还给你(政府会以后将钱寄给他们)。当然还有其它渠道,找一些代报税的人,他们在学校学过专门的报税课程,或是有长期的报税经验,经验比较丰富,而且价格收费比事务所低。
我们去年的收入很简单,就只有老公那几个月的工资,所以就自己报税。由于第一年是通过邮寄给政府,所以我向房东要了一份租房证明。我刚租房时,没有签合同,但一直用支票付账。写证明很简单,只要把每月房租罗列上去,让房东签名即可,在加拿大签名最重要,所以不要随便签名。
我去邮局寄税单时,怕邮局给搞丢了,用挂号,结果我那天花了8元多。报税后等了三周才收到退税,少了400多元,正好是应退还的房租。于是赶快写了封信给政府,又重新做了报税表,并将资料又复印了一份,重新寄去。刚寄去三天,这400多元就退回来了。
【关键词】产业转型;税收政策
一、我国产业与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产业结构现状分析
就产值构成看来,三次产业结构不合理。总体而言,三产GDP总量提高较为明显,但是比重过渡缓慢。从总量上来看,从1978-2015年间,我国的生产总值增长了685505.8亿元,第一、二、三产业分别增长60870.5亿元、280560.3亿元、344075.0亿元。从产值结构上来看,我国自1978-1979年、1979-1991、1991-2015年逐步实现了由“一二三”到“二一三”再到“二三一”的产业产值配比的过渡。1978年三次产业比例是27.7:47.7:24.6,在此之后,第一产业比重不断下降;二三产业占比分别保持在40%-50%和30%-55%之间,至2015年,三次产业比例为8.9:40.9:50.2。就主要行业对GDP的贡献率来看,总体而言,工业一直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在2005年,我国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2.3%,除2014年和2015年以外,这一比率均保持在40%以上,但是2010至2015年间,工业贡献率从49.6%持续下降至35%,这说明我国工业发展在近几年逐渐放缓,而服务业贡献率在逐年上升,这与我国产业机构调整升级的趋势是相同的。就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来看,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由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转向主要依靠消费。目前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经超过了50%,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具体而言,我国主要是依据物资资源的投入,若要转变为技术效率的提升,就必须加强自主创新,较大幅度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物流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就就业结构而言,自1978年以来,第一产业就业比重大致下降,由1978年的70.5%转变为28.3%,虽然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依然超过了其在GDP中的比例,这一方面说明我国说明农业生产过程中仍然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投入;另一方面也说明进一步优化的空间还很大。第二产业该比重从1978年的17.3%上升为2012年的30.3%,2013至2015年有小幅下降,说明我国大多企业从事劳动密集型生产,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则动力不足,研发投入不足,却乏长远的发展规划,不能致力于自组创新。第三产业的就业比率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稳步提高,并于1998年开始超过第二产业,但是其生产总值却只是从2013年才开始赶上后者,显示出我国就业结构与产值结构存在严重偏离,第三产业发展水平较低。
(二)税收现状分析
税收收入总量而言,2009年我国税收收入总额为59521.59亿元,到2016年我国税收总额为124922.20亿元。增幅超过了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幅,这说明我国总体税负较重。企业为了应付沉重的税收负担,就可能降低转型升级的可能性。就税收结构而言,第二产业的税收占比不断下降,由2000年的60%降到了52%,但是依然保持在50%以上,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就三产税收增速来看,由于第一产业国家普遍实行补贴政策,税收增长缓慢;2010年第二产业的税收收入在2000年的基础上增加了4倍左右;在同一时期,第三产业税收则增加了6倍,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国第三产业总体规模的扩大。
二、我国三次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调控不到位
一直以来,我国工业发展对资源能源的依赖程度较大,经济发展受环境约束问题日益突出。在国家税收政策的号召下,我国的税收政策致力于发展低碳经济,然而在鼓励新能源仍然有方式单一、幅度小等问题,对“两高一资”行业限制力度有限。在通过消费税调节消费行为的过程中,高档消费品、高档皮毛皮革这些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产品却非征税对象,极大减弱了消费税的调控力度。此外,目前我国的能源价格普遍较低,没有包含环境损害的外部环境成本。发达国家就低能环保产业进行鼓励同时,还对“两高一资”行业实施限制性,如排污税、环境税的开立。
(二)激励方式单一,效果有限
我国促进产业转型的税收政策较多为税收优惠,尤其是税率优惠与税额减免,典型的有对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缴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扣除等。事实上,这一类优惠方式均属于直接优惠,我国目前对间接优惠的方式的利用还不够到位,这样一来,极易导致税收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其中一部分的特定纳税人,难以涵盖整个产业链,最终对产业转型产生影响。
(三)中小企业优惠幅度有限
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指示,我国目前对中小企业实施20%的低所得税率,对年应纳税额不到3万元的企业还减按50%来征收,但是这仅仅是针对那些满足中小企业确认条件且获得一定利润的企业才能享受到实际的优惠,而对于一些刚起步未能盈利的企业而言则无任何意义,并不能实质性的减轻它们的经营成本,从而使其难以成长壮大。此外,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体系,我国之前出台的提高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中只是针对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而言,中小企业完全享受不到这一政策带来的好处。另外,由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之前必须要先自行申请再由相关部门资格认定,这一程序过于繁琐,很有可能导致税收优惠工作之后,降低优惠力度。
(四)对第三企业支持力度不够
为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我国实施的税收政策就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税收减免政策不可否认对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起到了鼓励作用。此外,就流转税而言,其范围涉及窄,在全面“营改增”之前,除就批发与零售业以及软件业征收增值税外,就除此之外的服务业均征收营业税,且都是按企业营业额或销售额全额征收,并在服务业的每一中间环节征收营业税,必然导致服务业的税负奇重。
三、我国促进产业转型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增强消费税调控功能,建立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就目前推行的18个税种而言,社会公众仅对个人所得税具有更直观的了解,而如消费税一类的价内税则需计入产品成本之中,不易察觉,使其对“税收”的反应不够敏感,纳税意识薄弱。另外,如若消费税如同增值税一类价外税另行规定在零售环节征收,能够让纳税人更近距离体验与其切身相关的税收工作并在衡量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有选择性地调整自身的消费行为。
(二)采用多种激励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1.制定针对产业链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加以实施研发、设计历来都是一国或地区经济中的高附加值环节,就目前看来,我国的产业转型也正是受其制约。为了改善这一境况,税率式优惠(如小微企业20%的低税率)与税基式优惠相结合可以更大范围地覆盖优惠对象,进一步加大了对这些关键环节的优惠力度,切实解决以上的部分问题。2.扩大企业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在纳税年度内,开发新技术、新产业、新工艺的费用我们可以根据具体去向分情况进行处理,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除据实扣除外另按研发费100%加计扣除,在另一种情况下,也就是形成无形资产的则按其成本的200%摊销。
(三)加大中小企业的优惠幅度
1.建立完善的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体系为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的税收体系,我们可以将中小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一同作为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对象。而对于那些尚未盈利、举债经营的企业可以实行“亏损退税”,这样一来,就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实质性的保障。利用信息化手段升级纳税软件使得中小企业在申报纳税的时候根据自行弹出的适用税率以及可享受政策来进行操作,可以很好解决纳税程序繁琐这一问题。2.降低中小企业的相关税率我国目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事实上中小企业本身就利润微薄,可以参考个人所得税法,制定相应的抵扣细则。另外,中小企业一般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我国税法规定对其减按3%征收增值税,所以为了加大扶持力度,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可以对特定的业务实行税收减免。
【关键词】税收政策;调整;功效目标
一、经济伦理目标
(一)促进公平
经济领域内的公平,主要指国民收入在各经济主体间实现合理分配。税收公平,就是要根据纳税人的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同者,税负相同;能力强者,多担税负;能力弱者,少担税负。近些年在政策举措方面,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和财产税上,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率、调高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采取超率或超额累进制税率、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等。
(二)提高效率
(1)节约生产要素。产出既定情况下,使得耗费的各类资源最小化,避免浪费,政策选择如提高资源税额、增加应税项目等。(2)提高产出效果。资源既定情况下,使得产出最大化,资源获得充分利用,政策选择如对节能减排给予税收优惠以及开征环境保护税等。(3)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合理减税,节省流通成本和费用,避免税收转嫁,使得消费者单位货币效用最大化,政策选择如对流通企业实行“营改增”、降低流转税率等。
二、宏观经济目标
(一)实现高质量经济增长。税政调整,可使经济增长具有以下特征:(1)包容性。包容性增长更注重人文关怀,倡导机会平等,注重缩小贫富差距,照顾弱势群体共享增长成果。针对个人和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充分体现包容性特点。(2)内生性。经济增长的内涵不仅是总量和人均量的增长,而且是可持续的增长。2008年金融危机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十大”产业振兴,拉动内需,就是着眼于内生性增长。(3)科学性。首先,方式正确。注重环保,创造绿色GDP,依托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和生产率提高发展经济;在政策上,如对节能减排达标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税收减免,允许技改购置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予以抵扣等。其次,结构合理。内外需和生产,投资、消费、出口以及三次产业布局之间比例协调。在政策上,如为拉动内需,降低部分产品消费税率、车辆购置税、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税收减免等;再如为稳定外贸需求,提高出口退税率等。
(二)应对通货膨胀
有学者认为,在抑制通胀上,我国现行体制决定税收政策优于货币政策。①税收政策可如下相机决策:(1)如果通货膨胀是需求拉动型,在所得税方面可以增税,可有效降低社会总需求;在流转税方面,流通环节要增税,增加最终消费品价格,抑制居民总需求,在生产和原材料采购环节,要实施税收减免,避免上游抬高价格。(2)如果是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在所得税和流转税方面,都应该进行减税。
(三)促进就业
(1)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通过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如对微小企业、劳动密集型第三产业、安置国企改制分离人员的经济实体、新设的安置、军属的企业等,采取低所得税税率、设立税收减免期等,激励其吸纳劳动就业人员。(2)鼓励自主创业。免征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回乡农民工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等自主创业群体一定时期内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促进个体经济发展。(3)帮扶弱势群体就业。如直接对残疾从业人员和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有效解决弱势群体就业。
(四)营造公平社会环境
(1)权责相当。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后,各类企业享受同一国民待遇条件,所有主体不因身份差别,承担不同税收义务。(2)机会均等。一些税收扶持政策试点成功后,迅速推向全国,让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尽快享受政策好处。(3)收益共享。对收益率过高的暴利或垄断行业提高预征比率、从严征税、及时清缴,对经济发达地区少予、对欠发达地区多给,对高中低收入阶层适用新的累进个税税率,充分发挥税收强制分配功能,为转移支付提供财力。
(五)缓解收入分配矛盾
通过减税和增税两个手段,调整社会领域收入分配差距。(1)让惠于民,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据新华网,2011年新个税法实施当年,共计减税550亿元。通过税收调节,一定程度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2)放缓税收收入增速。一直以来,社会普遍认为,政府参与国民经济分配的比重太高,经过近两年结构性减税,税收高速增长的势头得到控制,特别是2011年下半年增速明显回落。(3)让利于微观经营主体。2011年结构性减税政策,政府向经营主体让利力度很大,区域数据显示,四川税务系统减400亿元、无锡国税减300亿元、湖北国税减140亿元。
三、中微观经济目标
(一)中观层面
1、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税收作为重要配套政策,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具有调控作用。(1)稳固农业基础地位。因我国已免除农业税(烟叶税除外),在政策上对涉农行业、企业要多给少取;依据经济发展状况,不断调高耕地占用成本,扼守耕地红线,抑制侵蚀农业根基的商业冲动。(2)提升制造业整体水平。政策扶持重点放在高端装备制造、海洋、高新技术、生物工程等前景好、附加值高的第二产业,立足长远,发挥乘数效应,培养税基和税源。(3)繁荣第三产业业态。如软件、旅游、文化、电子商务、金融等现代第三产业业态,有别于房地产业等传统业态,专门出台税收政策扶持后,未来会产生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当前,经过“十一五”区域规划和战略调整,我国沿海和内地、东中西部之间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逆转,其中,税收发挥了不小作用。(1)落后地区税负下降明显。西部大开发十年减免税收1892亿元,东北和老工业基地因增值税转型试点,抵减和退税达到186亿元。②(2)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招商引资。2000-2010年,中部地区外商投资年均增长25.6%、西部地区年均增长27.9%,均高于东部地区的22.6%,中西部地区呈现出梯度发展态势。(3)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得到提升。税收减免激发中西部、东北地区企业发展活力;资源税改革,增强西部地区地方财力,为实施财政政策调控提供物质基础。
(二)微观层面
1、引导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1)鼓励自主创新。企业前期研发费用,通过提高税前扣除比率或缩减递延时间,缩小当期所得税应税税基以实现减免,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比例,打造自主知识产权。(2)支持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采取调低重大设备进口税税率政策、对技术转让减免流转税、全额抵扣固定资产购置增值税等有效措施,刺激企业技改和设备更新。(3)引导节能减排。采取差别化资源税、针对节能减排达标和新能源企业进行所得税率减免或退税,提高企业环保积极性。(4)资金投向切合国家产业政策。凡属于国家扶持产业,对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调整后,设立低征收率、延长减免期、增大减免退税比率等优惠条件,使得社会资本迅速聚集于国家扶持产业。(5)忠实履行社会责任。对创造就业岗位、吸纳弱势群体就业的企业,从中央和地方两级给予税收扶持,保证对其全额补偿。
2、促进和引导居民消费。通过税收改变消费品售价构成,最后影响消费者选择。(1)鼓励正常消费。针对小排量汽车和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税收减免政策,降低了居民消费成本。2009年,政策实施后,我国家用小汽车当年销量同比增长48.3%,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43.9%,拉动经济迅速走出金融危机。(2)抑制奢侈品消费。近几年,我国迅速成为奢侈品消费大国。一些炫耀性、盲目性消费,造成阶层分化,加深社会矛盾。因此,通过对一些奢侈品开征消费税,促进理性消费,缓解社会对立情绪。(3)限制不合理消费。针对不科学、不环保的消费方式和浪费行为,进行征税补偿,如通过加大大排量和高能耗车辆消费税负、对不可再生性资源制品增设消费税税目等举措,限制不当消费行为。
注释:
①张晓红.反通货膨胀与税收政策权衡[J].经济研究导刊,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