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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创新;中小企业;扶持;财政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268-01
前言
财政税收作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来源,财政税收制度作为财政税收工作全面开展与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对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与作用。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现行的财政税收制度,一方面无法满足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限制了我国中小企业的深入发展。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分析
近几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有效推动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也因此,国家财政税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也有了新的定位。然而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各种内在与外在因素的影响,发展并不乐观。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中小企业在选择高成本投资项目时,面临很大的风险性,导致企业面临着倒闭、破产等现象。根据相关调查数据信息显示,我国百分之十五的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亏损现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很大的挑战与困难。除此之外,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有限、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造成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肩负着很大的税收压力,换句话说,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国家财政税收政策。
二、现行财政税收制度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2.1 现行财政税收制度缺乏先进性
目前,我国现行的财政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缺乏先进性,落后的管理制度无法满足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需求。我国财政税收制度受到传统管理模式与理念的影响,并没有考虑到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没有对市场需求与发展情况进行有效调查与分析,导致财政税收在实际运行中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2 相关政策不完善
目前,我国现行的财政税收制度与政策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导致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在我国现行的财政税收政策中,主要采用开发票收税的形式,并且已采用很多年了。企业通过开发票的形式缴纳相关的税率。然而由于我国关于财政税收的相关政策不完善,导致许多企业都追寻税收漏洞,使用虚假、不真实的发票方式实施偷税、漏税、逃税行为,严重限制了对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此外,加上中小企业自身资金能力有限、融资困难、资金来源不稳定等问题,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时,无法与大型企业相比较,也制约了中小企业的深入发展。
2.3 现行财政税收政策内容不合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国家虽然对财政税收政策进行了有效调整,但由于调整内容相对较少,导致现行财政税收政内容不合理现象仍然存在,例如,我国财政税收对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税收标准不一致,所缴纳税收额度也不一致,导致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的着很大的区别。除此之外,国家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采取了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主要是我国财政税收标准主要是针对大型企业,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现行的财政税收标准,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进而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制度创新的研究
3.1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灵活调整财政税收制度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灵活调整财政税收制度,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纳税经济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财政税收制度的灵活发展是现代化财政税收改革与创新的必然趋势。
3.2 有效完善财政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与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逐渐完善财政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中小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财政税收相关法律法律的完善应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与中小企业发展两个入手,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制定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制度,实现财政税收制度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促进财政税收工作的平稳、顺利开展,进而推动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结语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小企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对此,国家财政税收制度的创新,应根据时展的需求与经济发展的形势,加速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一方面有效推动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有效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田伟丽,白海明,闫家林,等.试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制度的创新与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5(02):121-122.
[2]蔡美华,董雪飞,张晓丽.浅谈加快财政税收制度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研究[J]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下旬刊),2013,22(14):107-110.
[3]王春玲,白建伟,除凤城.基于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问题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1(06):123-124.
关键词:税收制度;收入中性;环境红利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2)04-039-06
一、欧盟税收制度生态化分析
税收制度生态化是指税制体系、税制结构以及税制要素全方位生态化,是税制结构布局、税种设置以及税种各要素安排等各方面的生态化过程。税收制度生态化是一个集合概念。一般而言,税收制度生态化应由三个层面构成:一是由能够充分反映生态化要求的税制要素构成的环境税,二是由各个环境税税种与其他税种形成生态化税制体系,三是在税制体系中,环境税虽然不一定是主体税种,但应发挥重要作用,形成生态化税制结构。
(一)欧盟税收制度生态化改革的背景
1980年代以来,欧盟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自然生态环境受到极大破坏,能源供应紧张,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板结沙化等环境问题不断出现。保护自然资源、保持清洁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成为公众追求的新目标。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关系,逐渐成为欧盟各国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第五个目标。欧盟国家开始研究将环境税作为矫正负外部性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1990年代开始,世界经济发展速度放缓,欧盟各国为了解决国内的经济问题,启动了以减税为主要特征的税制改革,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定税率、有效边际税率以及有效平均税率都呈现下降趋势。所得税税率的降低,使得欧盟财政收支面临着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窘境,欧盟各国采取了税收“收入中性”与“税负转移”相结合的原则,促使环境税在欧盟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飞跃,推行了一系列以环境税为核心的税收制度生态化改革。
(二)欧盟税收制度生态化改革的内容
1.税制结构生态化。从1990年代欧盟推行环境税以来,环境税征收范围不断扩大,税率不断提高,环境税收入规模逐步增加,环境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达到6%-8%,成为欧盟税制结构中第五大税种,继商品税、服务税和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以后的一个重要税种。环境税不仅具有税收的传统职能——财政职能、调节职能,而且,其生态职能成为税收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职能。
2.环境税种的设置。欧盟的环境税根据社会再生产环节及污染周期设置,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根据上表的分布,欧盟成员国环境税收主要分为五类:第一,针对自然资源开采的行为向企业征收资源税;第二,针对企业投入品征收的投人品税,主要是能源税;第三,针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征收的排放税,包括对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课征的排放税、固体废物税等;第四,针对高能耗、高物耗的行为或产品征收的污染产品税,包括能源税、机动车尾气排放税等;第五,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包括对垃圾、机动车尾气以及城市噪音征收的垃圾掩埋税、车辆拥挤税以及噪音税等。
3.税制要素的生态化设计。欧盟各国税收制度生态化是在欧盟环境税指令指导下进行的,但各国环境税税制要素差别较大。第一,征税对象宽窄不一。从总体上看,征税对象基本可以分为几大类:开采和利用环境的资源类产品;企业生产的对环境非友好的产品;消费者消费的具有环境污染性的产品。第二,税率形式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变化过程。欧盟最初采用的是比较简单的定额税率。随着环境税在政府经济政策中的作用日益加强,比例税率以及复合税率在环境税体系中得以运用。在量的调整上经历了从低到高的渐变过程,税率的设计逐步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个因子统筹考虑,而且税率差较大,不可再生资源的税率高于可再生资源的税率,稀缺程度大的资源税率高于稀缺程度低的资源税率,再培育成本高的资源税率高于再培育成本低的资源税率。第三,设置了宽泛的税收优惠。欧盟各国一方面推进税收制度生态化,设计了世界上较为完备、苛刻的环境税收政策,与此同时,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背景下,为了保护欧盟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实施了世界上最为宽松的减免税和税收返还等措施。
(三)欧盟税收制度生态化改革的效果
欧盟环境税发展是一个渐变过程,经历了从单个税种运用到整个税收制度生态化的过程。欧盟税收制度生态化改革成功推行有赖于税收负担的合理转移,即在不增加总体负担的前提下,对税收负担进行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活动征税,削减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环境税制不断完善,环境税收入规模越来越大,环境税收入比重不断提高,而对资本、劳动等要素的税收负担相对下降,有效调节了欧盟的税制结构。
[关键词] 营改增;电信行业;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6)12-0102-03
前言
“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当前企业的结构性减税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在不同行业中营改增的税收政策都有不同的减税效果,而在本文中我们主要探讨在电信行业中营改增的税收制度产生的影响,为此我们要解一下相关的电信营改增的现状及内涵。
一、营改增概述
(一)电信营改增的现状及其意义
增值税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的经济学家提出来的,在上世纪50年代被人们所熟知,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增值税不断地更新和进步,当前全球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了增值税。相比于营业税而言,增值税能够更好的适应当前的经济市场的结构和体系,更好的帮助企业合理的进行相关的减税,对于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而言,以增值税来代替营业税的税收制度能够更好地以进项税额抵扣一定的重复征税的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尤其是电信行业提供了很大的帮助。我国从2011年开始的文件中明确表示中国实行一定的营改增的税收制度的相关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及主要内容的概述,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适合于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构体系,在2012年我国逐渐扩大了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在部分领域之中都实行一定的营改增税收制度来观察其效益。从2013年开始,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开始从电信行业以及铁路建设行业中进行相关试点,通过这种以增值税为基础的税收政策能够很好地适应于当前的电信行业的相关运营机构,而且对于电信行业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能够很好的解决。从2014年开始,我国逐渐确立了营改增税收制度在电信行业中的地位,于2014年6月1日开始执行,相关的电信行业的营业税进行了停止,对于基础电信服务来征收税率为11%,电信服务增值税使用6%的税率来把控。
(二)营改增试点与内涵
在电信行业的营改增试点的初期阶段,对于大多数的电信企业来说,由于自身受到传统营业税收制度的影响其成本的结构以及生产的周期的缘故,企业在相应的进项税额中数额并不是非常大,再加上由于初期阶段的营改增的税收制度的试点范围较小的缘故,最终所得出来的统计数据显示,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赋税。但其实在真正的全面实施营改增税收制度后,对于电信行业中的各个企业来说,所带来的税额的降低是非常有效的。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计税原理的不同,对于营业税而言,所采取的计税原理主要是价内税,而这样的计税原理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但是增值税则是价外税,这种价外税的征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企业提供较大的减税额度,对于企业的未来发展等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也大大避免了企业的重复征税现象的出现。其次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不同,对于营业税来说,所开的发票都是普通发票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增值税则分为普通和专用两种不同类型的发票。最后,营业税和增值税在实际的适应税率的情况上不尽相同,前者在其适应的税率上比较低,而后者则比较高。总的来说,目前电信企业实行一定的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对于企业的减税,提高企业收益是非常有效果的。不仅如此,实行营改增的税收制度还能大大降低企业的不可退税以及不可抵扣等的弊端,对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价格体系以及市场的结构等都具有优化和改善的作用。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完善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使我国的金融经济活动符合国际税制标准,使我国在国际上这个大的复杂环境中能够生存下去,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二、营改增对电信行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给电信行业的税负带来影响
对于目前的电信行业来看,由于一定的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对其实际的销售额是有一定的影响的。我们知道,根据目前电信产业的发展情况,其实际的价格是不能够任意进行较大程度的变化的,而实行一定的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后,由于增值税不同于营业税,所产生的税额主要是额外的价值所产生的,对于增值税的承担人一般都是由消费者来承担,但由于电信行业价格不能任意进行改动的特点,致使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大多数的电信产业最终的增值税所产生的税额都是由电信行业自身来进行相应的承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削弱了电信产业的产业销售额。
(二)增值税改变行业的管理模式、经营方式以及业务结构
在目前的电信产业的产业结构主要包含固话、宽带安装以及移动电话的服务,这些不同的服务针对于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来说需要有一定的管理。对于营改增税收制度,每一个不同的业务服务的相应的税收额度都是不同的,如果不对每一个具体业务进行准确的划分很容易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企业内部的成本,降低企业的运营效率。在传统的以营业税为主的电信产业中,对于一些服务的税收主要是根据3%的营业税金星征收,相关的进项税不允许进行一定的抵扣。当实行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后,如果电信产业所支出的成本的进项税额小于收入的销项税额,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实行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就会提高其税额,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对于电信产业内部的存话费充话费等业务来说,如果其本质上是属于无偿服务的一类,对于增值税而言可能要对其进行一定的征税,而且相应的税负也是较大的,尤其是电信产业中的邮电通信业务来说,当采取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后,对于企业来说需要承担更高的税收额,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利于企业的内部收益,这时企业就需要考虑相关的问题,到底是承担更高的税负降低企业自身的业务收益,还是放弃此项业务。
由于目前增值税所采用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是非常严格的,在企业实际的管理过程中需要对每一张专用发票等进行严格的认证和审核,而且在认证和审核的过程中说开的专用票据还要符合一定的时间限制,而这种严格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造成了非常大的问题,对于增值税的管理需要更多的人手来进行计算,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样就间接的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费用。针对这种营改增的税收制度,企业应当制定一定的策略和方法来适应这种制度的转变,电信产业由于其用户信息量是非常巨大的,在实际的所开发票的种类中也是非常多的,而对此实行一定的管理是具有一定难度的,规则和标准的增加,以及发票认证环节都使得电信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风险的增加,使得企业内部的管理方面的费用增加。
由于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在目前的电信企业中的增值税进行缴税来一定程度上电信企业内部就需要承担更加大的赋税额。由于在实际的业务推广过程中,用户比较青睐于终端低价的高服务质量,对于企业的收益来说,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营改增”给电信行业采购、成本以及折旧带来影响
在目前的电信产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其主要的成本主要是由客服费用、维护费用以及人工费用的诸多费用组成,其中关于通讯产业的相关费用要比其他费用更高一些,我们对着这些费用来进行折现和试点的工作是比较困难的,由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的票据进行收取也是有一定困难的。当电信产业实行一定的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后,电信产业内部的支撑网设施、传输网设施以及相关工程的采购成本上都能进行一定的采购税额的抵扣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电信产业在采购方面的税收。
但是在一些由电信行业所主导的大型施工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同地区或者不同的施工进度的不同,最终的实行的采购的进项税票据的不相同,会导致在实际的企业运转过程中,现金提前流出的问题发生。在电信行业中,相关电信设备的安装过程,大部分都是依靠合作商的增值税的票据来进行,对于电信企业来说,一个合作商的相关增值税的票据是否符合其标准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能够决定电信产业的现金管理和相应的利益问题。总的来说,从电信产业的企业构造情况来看,实施一定的营改增的税收制度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对于企业的运转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使得企业内部的管理更加的繁琐,面临诸多的问题,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进行一定的企业财务管理。
(四)加大了电信行业管理工作的难度
对于实行一定的营改增税收制度后,企业内部传统的营业税的税收计算方式就需要进一步的被改进和创新,需要对会计人员的实际核算方式进行一定的完善,需要对企业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对于目前的电信企业来说,实行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后,对于实际的每一项收入基本都需要进行纳税,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在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于收入所征收的税收的增加与成本所征收的税收的减少比例是不同的,这一比例在目前来看前者要较高一些,而这样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就会造成企业的利润出现下降。
三、电信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渠道管理
首先对于电信产业来说,成本费用的赋税额是占有非常大的比重的,因此在实际的过程中,相应的电信产业的运营商应当合理的选择商来进行过程,所选择的的商应当是能够提供较规范全面的增值税票据的商,选择这种规范化的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收益,但是在后续的过程中,由于商可以开具不同类型的专用票据,对于电信行业内部的资金流出以及成本等都能够有效的降低,从另一角度来看间接的提高了电信行业的利润收入。
(二)调整原有的营销模式
在实行了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后,相关电信产业所采用的传统业务和营销手段应当有所变化,对于销售方案进行优化,改变传统的赠送业务,对于电信产业内部的计费方式以及会计结算方式等进行一定的优化处理,使其更加适应于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总的来说,在实际的电信产业的赠送话费以及其他业务方面,应当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标注好想关的折扣额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降低公司的税负情况。
(三)加强增值税相关业务管理
电信公司需要调整一定的业务的种类来适应于当前的营改增的税收制度,科学合理的对当前电信产业的业务情况进行统筹规划,使其在实际的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情况下,能够降低企业的赋税,从而提高企业内部的收益情况。
(四)调整企业经营管理模式
在电信产业实行了一定的营改增的增值模式后,我们应当对企业的增值税的适应性做出一定的最优化的判断,对于企业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等进行严格的把控,防止企业增加额外的税负,对于企业内部的监管力度应当有所加强,由于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是较为严格的,因此应当尽量避免在实际的工程项目中投资的突击关账情况发生。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相关电信设备等进行一定的改造处理。
(五)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对于电信产业的发展情况来看,目前的电信产业需要的是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来,对于电信产业内部的相关工作人员来说,实行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后,应当对这些专业人员进行相关增值税概念和纳税情况进行讲解,对于增值税的相关理论知识和业务情况进行一定的熟悉在后续的操作过程中,能够更加的为企业发展着想。对于如何气的可以抵扣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上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讲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内部员工们的综合素质水平。电信产业内部尤其是财务部门更加应当受到专业的培训,不仅从内部员工的培训上需要严格看待,对于电信产业的筛选过程,企业的人才管理部门也需要对新晋人才进行严格的筛选,从理性和客观的角度来判断是否符合电信产业的产业发展,是否能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等。电信产业内部的技术部门等也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技术人员的素质水平,从员工素质的提升上来应当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是较为有效的。
结束语
综合上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营改增的增值税税收制度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说都是一项重要的变革,针对这一变革,电信产业应当积极的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等对此给予高度的重视,面临相关的挑战,从而从制度上来提高电信产业的收益。
[参 考 文 献]
[1]曾璐,刘曜.电信行业“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税负的影响[J].开发研究,2014,5(1):133-134
一、 “营改增”制度施行的原因分析
笔者根据调查了解到,2013年之前,我国已经共计102万户企业,9个省市成为了“营改增”试点。在短短两个月时间,截至2013年2月,就已经增长了10万户。在参与试点的企业中,包括个体户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因为“营改增”的施行而顺利成功的实现了高达40%的减税,共实现减税550亿元人民币。
在试点城市颁布的税收政策方案内容主要为: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原来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现行所使用的17%和13%的税收档次基础上,增加11%和6%两项税率。不同的行业采用不同的税率标准,如交通运输业采用11%的税率,包括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在内的部分现代服务业采用6%的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用17%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来所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可享受减免政策。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予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之所以施行“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是因为我国一直以来将采取营业税和增值税双向并行方式,这就大大的影响增值税链条的正常运转。施行增值税,其优点就是一方面能够筹措到政府的收入,另一方面引导企业能够在正常的环境下使企业不断的走向壮大。如果要使增值税发生效应,就必须使税基宽广。但是,从现行的税收结构来看,并不符合这一前提性条件,所以就会使税收收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最终阻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第二,是我国使用了两条税收制度,这样的征收管理方式使其造成了经济发展的困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通常将服务和商品进行捆绑,所以,要明确的区分二者的比例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此,取消营业税,取而代之征收增值税就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势在必行的一项措施。
二、 “营改增”对企业管理和企业的影响
1.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从表面来看,施行“营改增”制度能够使包括个体户在内的一些小规模企业降低税负,因为没有施行“营改增”之前,服务行业营业税是不参与抵扣税的,但是,采用这种税收制度之后,情况发生改变。[1]
财务审核制度也随着“营改增”的施行而发生了变化,采取营业税收制度核算时,只需要依据税率和收支差额就可以得出,包括成本在内的收入必须入账,在“营改增”税收制度中,可以采用抵扣政策。“营改增”的施行需要财务人员运用渡口政策,为企业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效益。
税收制度带来的另一个变化是发票制度的变化。如果采用营业税收制度,作为企业只需要出示税务发票,增值税是将进项和销项分开的,因而需要加以区分。增值税的施行在发票方面首先要做的就是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加以区分,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加以区分。因为两种发票的限制额度不同,所以在使用上应该加以区分,否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2.对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的施行对企业来说具有两个方面的优点,第一是,能够避免重复缴纳税费的可能,以此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第二是,这种税收制度的基础是企业的增值额,如果企业没有额外的增值,那么就不必向国家缴纳税金,这样企业从数量上就减少了缴纳额度。按照税收惯例,企业营业税的税率是3%,增值税率是17%,那么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其所缴纳的税负就会发生变化。实行营业税征收模式的时候,一个企业应该缴纳的税额应该是不含税收在内的销售额乘以1.03,然后再乘以3%,当施行“营改增”制度之后,企业应该缴纳的税额应该是一个企业不含税销售额乘以17%减去购买项目的金额乘以17%。按照这样的关系进行核算发现,如果要保证“营改增”税收制度施行前后的税负值相等,那么就必须使增值税率上涨为18.18%,那么换句话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增值税率>18.18%时,税负增大;(2)增值税率=18.18%时,税负不变;(3)增值税率
“营改增”这一税收模式的施行实际上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需要的,它有利于企业经济结构的优化,产业链的升级,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首先,“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施行促使服务业走向精细化分工,无形之中提升了他们的服务水平,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就业岗位,使利益分配格局走向规范化、合理化,促使我国的优势经济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为良好的发展环境。其次,“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施行优化了税收优惠项目,对于社会上那些特殊性行业和特殊人群的纳税额度有所减轻,这样的方式对各个企业的税收有调节性作用,总之,对我国经济健康的运行提供了基础。
三、对“营改增”税收制度的建议
8月1日,“营改增”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开,作为中央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这项制度将能够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转变经济发展法师,调整经济结构,有效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并有助于建立科学的财税管理体系。当施行这一新的税收制度,原本归国税征收的税额全部归地方,那么就需要解决一个问题,那就是怎样既要顺利推行“营改增”制度,另一方面又并不损害地方利益。笔者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在我国政府正在进一步深化改革税收制度的同时,应该协调好中央与地方二者之间的利益分配,这样可以有效的推动税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就目前而言,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只限于试点,还并没有全面开放,并且对行业也有限制,比如我国国民经济支柱行业——建筑业并没有纳入到增值税征收管理范围内。笔者认为,可以根据行业的而不同特点,规定其在营业税范围还是增值税范围,并且对于增值税的分成,中央和地方已有既定的分配比例,在这一前提之下,中央应考虑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作为基础,适当增加转移支付或税收分成。其次,地方政府应该调整自己的政策,积极培育新兴产业,涵养税源,以降低“营改增”的施行对地方税收产生的不利影响。8月1日,“营改增”全国试点大幕即将拉开,各地国地税机关理应做好政策衔接,避免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与负担。作为地方政府应该充分考虑自身实际,积极应战,最大限度的缓冲税制改革所造成的地方税收收入影响,作为地方政府需要做好以下的工作:培植当地新兴产业,适当的扩大税收来源,制定符合地方经济需求并且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充分涵养税源,才能够真正保证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可持续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促进地方充分就业,从而解决地方政府所面临的难题。就这方面而言,地方政府应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一些高效优质的项目,并且重点发展优势产业,积极推进产业的转型与整合,尽可能的为新兴产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带动当地经济总量的持续增长。
四、 结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施行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税收制度改革。[3]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现改革,拉开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的大幕。
“营改增”税收制度施行后,企业从三个方面受益,首先是服务企业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进项。其次是制造业企业,货物批发和零售企业能抵扣接受服务的相关进项。第三,从事跨境服务的企业原来通常会产生5%的营业税成本,现在“营改增”后可能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增值税成本。总之,这一税收制度的改革有利于我国经济的推进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陆张平.营改销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利弊分析[J].新财经(理论版),2013(6)
一、税收筹划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一)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二)税收筹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所以税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纳税人的既得经济利益,与纳税人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相背离。这就要求纳税人认真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
(三)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国际间的税收制度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地区间、部门间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目前宏观控制的主要内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国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在税收制度的制定上,在诸多税种上都制定了一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产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国情不同,税收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不征或少征所得税,税率有高有低,税基有大有小。这就使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大的操作空间。
二、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税收筹划目前并没有被我国企业所普遍接受,许多企业不理解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除此之外,理论界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筹划广泛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税务制度不健全
税收筹划须有谙熟我国税收制度,了解我国立法意图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但很多企业并不具备这一关键条件,只有通过成熟的中介机构税务,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我国的税收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业务也多局限于纳税申报等经常发生的内容上,很少涉及税收筹划。
(三)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流转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或降低原材料等的购买价格将税款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所以,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款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尚未开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税种,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备,这使得税收筹划的成长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税收筹划的方法选择
税收筹划贯穿于纳税人自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织形式的选择
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行业的选择
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3.投资地区的选择
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筹资组合。
(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利润不仅是反映一个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的主要依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一定时期的利润进行控制,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企业存货计价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企业采取不同的计价方法,直接影响企业期末存货的价值以及利润总额,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应根据当年的物价水平选择计价方法来减轻税收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折旧额的大小与企业采取的折旧方法有关。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企业可以根据税率的类型、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3.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如管理费、福利费等费用支出,而这些费用大多要分摊到各期的产品成本中,费用的分摊可以采取实际发生分摊法、平均分摊法、不规则分摊法等,而不同的分摊方法直接影响各期的利润、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对费用分摊方法认真筹划。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对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无形资产的分摊年限等内容进行筹划。
四、税收筹划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比如说,某企业准备投资一个项目,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某一个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但该项目所需原材料要从外地购入,使成本加大。该方案的实施可能使税收降低的数额小于其他费用增加的数额。显然,这种方案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采取以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来换取税收负担降低的筹划方案是不可取的。可见,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
(二)税收筹划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
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筹划需要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某纳税人有一笔10万元的所得(假设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可以在2000年实现,也可以在2001年实现,该笔所得不论在哪一年实现,它都会不在乎,因为不管在哪一年实现,都要缴纳3.3万元的税款,税收成本不变。但若考虑货币的价值则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年份,应纳税款的现值将存在差异。假设折现率为10%,该笔所得推迟一年实现,差异额为3003元[10000×33%-100000×33%÷(1+10%)],等于节税3003元。再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除此之外还有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如果某纳税人签订一份销售合同时,将使其收益增加,若不考虑该份合同,其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适用税率为27%,应纳税额为2.43万元,若考虑该份合同,将使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到11万元,适用税率为33%,应纳税额为3.63万元,增加了2.2万元,大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2万元,这样的话,通过税收筹划,该企业可以考虑不签订这份合同。
关键词:“营改增”;保险业;纳税筹划
一、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内容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而增值税(Value-added Tax)是指“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以上两个税种是我国一直以来同时实行的两个重要税种,但由于两个税种的同时实行,使得一些项目面临重复征税的难题。201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了关于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方案,并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不断地增加试点行业,也是在今年2016年,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正式将金融保险业纳入了“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范围。
(二)国家进行“营改增”的原因
国家在进行“营改增”之前,一直实施和沿用的是营业税和增值税齐头并进的税收制度,但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发展,这样的税收制度开始暴露其弊端,开始影响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首先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同时实施会导致重复征税,因为营业税是对营业额进行征税,数额既定,无法进行抵扣,但增值税同样对于营业过程中增长的附加值进行征税,于是这样的设定下,会导致对纳税单位的重复征收。其二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结构中,增长最快的是第三行业,同时第三行业也正在逐渐取代第二行业成为我国经济结构中的主导部分,但在税收制度中,第三行业大多数仍只适用于营业税,一旦第三行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流转环节增多,就会导致经营者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此一来,第三行业从业单位便会考虑尽可能地压缩流转板块,以争取规避重复纳税,而这样的行为却是不利于企业的长远规划,进而也会影响第三行业的全面发展。此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和服务也越来越趋向于多元化方向,税收部门既有的纳税标准已经无法很好将这样多元化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于是对于模糊边界上的商品和服务的征收税务工作就会变得困难。
因此,国家出于全力保障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角度考虑,在2011年提出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改革方法,并选择了部分行业和地区作为试点进行初次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尝试。之后不断丰富能够纳入“营改增”改革范畴的试点行业,并最终在2016年5月,将金融保险业也纳入了“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范围。
二、我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对保险业的影响
我国保险市场呈现多元化格局,国有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百花齐放,并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对于保险有了更加正确的认识,因此我国的保险行业的年营业额也在不断增长,行业整体态势呈现欣欣向荣的局面。而随着国家税收制度改革的推进,“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也给保险业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一)对保险业经营方面的影响
根据“营改增”的国策内容,金融保险业的税率将从征收5%的营业税改为征收6%的增值税,就目前的保险业市场状况而言,在这样的税务体制下,整体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这将直接影响保险产品的定价。
通常保险产品的价格是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三个因素决定,其中保险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按单位保险金额制定的标准,而这又是和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额度的大小息息相关,在国家进行“营改增”后,关于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抵扣额度尚不确定,因此影响保险产品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的保险费率也随时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另外,保险产品的价格还需要由行业精算师根据过往数据进行精细测算而得出,而目前“营改增”税收改革政策刚刚实施,运用于保险产品的效果尚未可知,因此精算师并没有具体详实的数据去支撑价格精算,从而也是对保险产品的定价造成了困扰。
以及“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也会影响到保险中介手续费的定价,同样是由于税制改革对于中介渠道手续费的抵扣比例尚未确定,若继续沿用当前的中介渠道的手续费标准,那么保险公司和中介需要就是否含税保费重新确定价格,而若是变更当前的中介渠道的手续费标准,那么保险公司和中介需要重新议价的内容将更为复杂。
(二)对保险业税务负担的影响
在当前的保险业税收制度下,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税务还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类似于游客前往云南丽江大研古城游玩时缴纳的古城维护费,这项额外税务负担随着“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的推出也会发生变化,也就是当增值税数额大于营业税数额时,这项额外税负的金额将有所上涨,导致现金流支出增加;而当增值税数额小于营业税数额时,这项额外税负的金额将随之下降,同样地也会影响现金流。
(三)对保险业营业利润的影响
对于所有进行商业活动的个体而言,营业利润都是追逐的目标,也是维持正常商业运转的重要动力,因此保险公司也不例外,对于营业利润也有着孜孜不倦的追求,而“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出台,对保险公司的营业利润也产生了巨大影响。
首先是对营业收入而言,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大体集中在保费收入板块,这一板块也是保险公司营业收入中最为重要的板块,在“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之前,保险公司通过销售保险产品赚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可算作是公司的营业收入,因为公司需缴纳的营业税额已经在对保险产品定价时归入了定价中,因此作为价内税,在进行营业收入录入时不需要专门剔除。但自从“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后,由于征收增值税时需要进行价税分离以计算流转过程中产生的附加值,因此在进行营业收入录入时,需要剔除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额才是最后的营业收入,如此一来,在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便会有所降低。
而对于营业支出而言,保险公司的营业支出主要以赔付支出为主,赔付支出也是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中占比最大的板块。在“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之前,赔付支出没有抵扣,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需要缴纳5%营业税金,但在“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之后,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能够得到抵扣,有可能会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具体的抵扣比例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政策确定。
三、基于我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的保险业纳税筹划相关内容
纳税筹划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定义是指“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而保险业如何合理利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来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可以考虑适在进行保险产品销售时,选择不同的方式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也就是当被保险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直接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抵扣率进行税款的抵扣之后支付赔款;而当被保险人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则可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进项后再进行赔款的支付;支付赔款无法凭账抵扣时考虑用凭票抵扣。
其次是与中介机构合作时,要优先选择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是中介结构无法提供,则可以此作为商业谈判的筹码降低中介价格,节省营业成本。同时,对于中介机构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进行专门管理,对于发票的接收、存档以及核查都要有比较规范的流程。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供应商伙伴的选择也应该随着“营改增”的税制改革而进行优化。由于不同的供应商规模不同,可以获得的销项税率也有所差别,因此在寻找供应商伙伴时,要根据“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中增值税的抵扣标准来进行筛选,争取最大限度的减少公司的费用支出。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一、两种税会关系模式
会计核算的目的是为相关利益者提供会计信息,有助于相关利益者进行科学的决策,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而税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纳税义务人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
纵观世界各国的税会制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税务定向会计,采用税务决定原则,会计核算服从于税务核算的需要。其强调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财务报表满足整个社会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远比为投资者、债权人提供会计信息的需要重要。因此强调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这种模式既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实现,又有利于政府管理企业。会计准则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会计执业界几乎没有制定准则的余地。另一类是企业定向会计,采用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相分离的原则,会计核算服从于相关利益者,税务核算服从于国家税收。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企业投资者服务。投资者要求按照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披露会计信息,这就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等遵循财务会计准则,纳税时再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准则一般由公认的、独立的会计职业团体制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可以完全不受税收规定的限制。
从历史上看,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曾经历过高度统一的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两者之间的目标日益背离。产生了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并走上了逐步分离的道路。
二、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差异的表现
(一)收入确认与计量差异
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就会计而言是计算损益的基础,必须根据会计制度进行确认和计量;对税收而言,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收入,以准确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等。
1.由于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对于对外投资收益,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益法计算投资收益时,应根据被投资方当年的损益情况计算投资收益;对税收而言,企业应在被投资企业当年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计算投资收益,并且不得确认被投资企业的亏损。
对于跨年度的劳务收入,会计制度规定,当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的,不应确认收入;对税收而言,必须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程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算流转税及所得税。
2.由于确认原则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企业在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转收入,就会计而言,应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对税收而言,因发生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所以必须将试运行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收回商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对外投资、分配、捐赠等,就会计而言,并未实现收益,所以应该以其成本转出,不确认收入;对税收而言,为防止税收链条的中断及纳税人避税,对此类业务一律视同销售,并按计税价格,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
国债到期利息收入,就会计而言,因其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计入企业的投资收益;对税收而言,购买并持有国债到期兑付支援国家建设,属于国家鼓励的经济行为,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在计算企业纳税所得时不计入收入额。
企业收到国家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时,就会计而言,因其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按实际收到的退税计入企业的补贴收入;对税收而言,国家鼓励出口创汇,将在国内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退还给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也符合国际惯例,所以对此项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通过科协合同登记的技术转让收入,就会计而言,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对税收而言,为鼓励企业的技术转让行为及增强企业技术研发的积极性,税法规定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交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确认与计量差异
成本费用的确认计量,就会计而言是真实反映资产价值、计算损益的基础;对税收而言,成本费用是企业收入的抵减项目,与收入的差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
1.由于确认时间不同产生的差异
折旧费用,对会计而言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费用,计入成本费用;对税收而言,折旧费用一般只能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广告宣传费用,对会计而言,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支出,当然要按实际发生计入经营费用;对税收而言,为控制特定行业的广告宣传,只能按限额计入当年成本费用,超支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2.由于确认原则不同产生的差异
工资薪金费用,就会计而言,作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人工支出,当然要计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当中;对税收而言,为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度膨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只能按规定限额计入当年的成本费用,超支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就会计而言,作为企业正常经营的交际应酬,当然要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对税收而言,为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只能在规定限额内扣除,超支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随着市场中介服务的发展,就会计而言,佣金作为企业营销业务的正常支出,当然要计入企业经营费用;对税收而言,对于支付给个人的佣金只能按规定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三)特殊业务确认与计量差异
就会计而言,其收入支出的确认计量必须持之有据、言之有理,即必须坚持客观性和历史成本原则;对于没有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不得计量。对税收而言,可以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对特定的收入和支出采取鼓励和限制政策,以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进步。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 以上的,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作为费用加计扣除;就会计而言,这种虚拟的成本费用,是不允许作为费用确认计量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会计与税收在收入成本的确认计量上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各自的目的、核算基础和处理依据不同造成的。从国际上来看,各国都在力图缩小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但两者的差异不可能完全消灭。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这种差异目前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例如,近年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的“八项准备”,在税收上大部分是不予以确认的等等。
三、税会分离对税收征纳的影响
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的不一致和不协调往往会给税收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从企业角度来看
1.纳税调整复杂,难以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会计核算应当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处理,纳税时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中的要求进行调整,而现行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的差异较大,纳税调整的项目增多,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同时调整业务的复杂性也增加了纳税调整的难度,有时同一笔业务要调整多个税种,如视同销售业务既要调整增值税,又要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还要调整所得税,甚至还要调整消费税;有时同一笔业务既要调增,又要调减,如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需重新计算折旧额,同时需采用税务制度不允许的折旧方法;有时相同性质的业务,调整方法不同,如资产评估增值应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调整,即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和因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2.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存在着大量的政策差异,进行调整时难度很大,纳税人往往由于理解的偏差,造成计算错误,面临被处罚的风险。特别是2000年相关法规确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体系”,纳税人填报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异常复杂,其结果造成一方面纳税人常填报失误遭到处罚;另一方面为了正确填报,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有偿聘请税务,加大纳税成本。另外,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务院取消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13项,税务部门的管理由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审核,这也增加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二)从税收机关的角度看
1.会计信息复杂化,增加了企业规避税收监管的可能性。由于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的分离,必然导致二者对收入、费用、损益的确认和计量产生较大差异,企业可以利用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税收,减少纳税,导致会计失真现象蔓延、社会财务诚信危机,导致税收流失。
2.征纳双方容易引起争论,并且难以仲裁,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企业会计制度对已发生的新经济业务及能预见的新经济业务参照国际惯例作了相应的规定,而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对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的,且并没有规定其限额或比例的,税务制度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确认其收入或费用,这就会造成按会计制度核算是正确的,但由于税务制度尚未明确而难以辨别,如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对或有事项确认或有负债,而税务制度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引起争议,尤其是税务制度未规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就难以仲裁。
四、协调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建议
现阶段,我国会计制度的建设还远未完成,税收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进一步凸显,能否发挥税收法规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护和监督作用至关重要。因此,在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都亟待完善的情况下,应该积极地协调税会差异,恰当地处理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关系,把握好适度分离的“度”,把差异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可操作的范围,才能解决税会差异对税收监管造成的影响。
(一)加强政策制定者间的合作
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合作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会计制度是由政府制订的,两者之间的沟通具有优势。可行的做法是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在法规出台和执行过程中进行联系、宣传,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协作的有效性。而且我们在制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及其他相关经济制度时,应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集思广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使制定的制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使它们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减少相互间的矛盾。
(二)规范税法的部分内容
在税收立法上,对于会计与税收相同的概念用相同的表述,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的定义。目前会计改革内容较多,力度较大,更多地接近国际惯例,而税收制度也要对与会计相应的内容同步改革,对于会计中一些新出现的业务税法也应及时加以规范,多年以来,当会计法规与税法出现冲突时,总是会计服从税法,但目前情况是会计规则是国际性的,我国加入WTO需要我国的会计走向世界,而相当一部分税收法规则是国家性的,在这种情况下,税法应做一些让步。同时市场经济有一条最基本的原则是成本效益原则,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加大,势必会增加会计人员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和税务部门审核的工作量,造成纳税成本升高。
(三)加快发展税务机制
对于企业而言,在对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缺乏足够的认识、难以正确申报的情况下,引进税务,利用税务人所具备的会计、税收法规、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帮助企业准确地申报纳税。这样可以减轻企业办理税收业务的工作量,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对税务机关来说,可以防止偷逃税的发生,减少税款流失。可以减少税务工作人员大量事务性的工作,腾出时间加强宏观税务管理工作。
关键词:绿色税收;可持续发展;环境税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6、税率的确定要有助于扶持企业的成长
关键词:绿色税收;可持续发展;环境税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6、税率的确定要有助于扶持企业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