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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税收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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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税收制度

第1篇:生态税收制度范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税收制度 体系

建立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调节经济运行,保护环境和生态,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从税收制度上寻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在我国也是当务之急。所谓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税收制度体系,是指有利于经济发展、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社会全面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它不是一个单一的税种,也不仅是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税种,而是一整套系统的有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的有机集合。税收立法要体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税种、税基、税率、纳税人、纳税对象等税收要素的设计也要有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一、构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税收制度体系的可行性

(一)立法时机有利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定推行税收改革。这一任务的提出,预计我国税收制度将会进行一次大幅度的改革,在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过程中,为我们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融入新的税收制度中,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税收立法的目的之一提供了一个有利时机。

(二)立法基础有利

一是有比较广泛的社会基础。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纳入了全国和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之中。在公众方面,可持续发展意识不断加强,对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合理利用资源、社会民主、公正、社会进步的要求不断高涨,公众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二是有比较完善的税制基础。

(三)立法效率可行

从经济意义上看,收费和征税没有本质上的差别,都可以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但从效率上看,征税效率要高于征收费用;征税比收费更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统一性,该收的税一定要收上来;征税可以克服收费的随意性,拖欠和拒缴现象,可以解决各地征收标准不一的问题。同时,征税还可以防止政出多门,可以减少机构重叠以及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干扰,从而节约征收成本。

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税收制度体系的基本特征

(一)促进经济发展

税收与经济的关系十分紧密,经济决定税收。经济规模、经济结构、经济速度决定和制约税收规模、结构和速度。同时,税收对经济发展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构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发挥税收“自动稳定器”的作用,调节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环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要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通过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的安排,有效地调控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使税收自动地产生抵消经济波动的力量,维持社会总供求的大体平衡,促使经济稳定发展。其中,要特别注意克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差距扩大的趋势,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产业结构低度化、高新技术产业滞后的现状。

(二)促进社会发展

构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以税收作为重要的切入点,可以促进人们“可持续发展”意识提高;也可以增强人们监督“税款”使用的积极性,调动人民参政议政积极性,推动社会民主进程。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要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社会文明方面做出贡献,税种、税目等税制要素的安排,都要有利于促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救灾防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它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能源、原材料和自然环境条件,还直接和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必须体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要求。要按照“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对污染物、废弃物产生、排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染税;从税收制度上体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人人有责;通过税收制度变革推动环境、生态保护由事后管理转向事前管理,提高环境、生态保护效率和效益。

三、构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税收制度体系的途径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它不是一种自动形成的社会机制,而是一种需要由政府、公众和社会各界共同讨论协商制定,最后由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要受到观念、利益、技术、程序等多因素约束。构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在这个长期的过程中,要始终把握以下重点工作:

(一)树立全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观念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目标。只有加大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宣传,才能提高全民族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价值准则、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依靠广泛的社会成员、社会力量的参与,坚持走群众性的/可持续发展0道路,我国可持续发展事业才有可靠的基础。

(二)总体设计、分步实施

税收制度体系怎样设计和安排,决定于制度功能的定位。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积极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税收制度体系最基本的功能。构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体系,要紧紧围绕这一基本功能,在1994年税制结构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统一设计,选择时机,逐步推出。

(三)克服利益障碍

建立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税收制度体系是一项注重长期利益的战略措施,它通过税收制度的创新对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不同环节中的利益,对各种不同经济形态的利益,对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等各种不同管理层次的利益进行分配和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2篇:生态税收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已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随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其中绿色税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即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特别税种,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拓展和深化后,绿色税收概念被赋予更新、更广阔的内涵。

 

从广义上说,绿色税收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从狭义上看它包括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xej-~油征收的消费税);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内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银行与环境经济专家在《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是世界上最严重的,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是一个高度综合、高度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的恢复,并且和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管理体制、政策法律息息相关。如何应对当前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解决遏止人类发展的“瓶颈”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xej-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资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现状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也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主要体现在:

1.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3.现行税制中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4.现行税制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规范,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

根据我国资源现状和特点,应促进企业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运输少和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则发展,加强对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严重的重化工业的管理。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1.扩大并建立完善的环境税种体系,明确征收范围。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开发生产行为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列为环境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完善税制要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4.改革消费税制度。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进行改进。(1)适

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户“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第3篇:生态税收制度范文

摘要:进入21 世纪以来,“低碳”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生产生活的

关键词 。本文阐述了在低碳经济这一时代背景下的税收发展问题,也提出了我国建设绿色税收制度的一些观点。

关键词 :低碳经济;环境税;绿色税收制度;启示

一、低碳经济背景下的环境和税收

低碳经济( Lowcarbon Economy)这个说法在英国政府发表的《能源白皮书》( UK Government, 2003) , 题为:我们未来的能源: 创建低碳经济( Our Energy Future:Creating a Low Carbon Economy) 中首次被提到,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此后,在全世界掀起了一股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浪潮。低碳经济这一理念始于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的考虑, 随着实践的进展, 国际上对低碳经济内涵的研究也愈发深入。目前大多数学者认同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主要特征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三大特征为核心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环境发展模式。

当今世界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以高度工业化为重要标志的现代经济在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不仅严重影响了人类生存环境,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更为严峻的是,其对人类的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

一些企业不惜以浪费资源和损害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和盲目的发展生产,政府有必要采取各种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税收作为对市场经济活动施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是一种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广阔的施展空间的有效的调节经济调节措施和调节手段。

二、我国目前绿色税收的现状

(一)国内学者关于绿色税制的研究概述

中国在环境税方面的立法非常薄弱,在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很少。中国目前尚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只是在一些税种的规定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环保因素。我国的绿色环境税制的研究开始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最早提出的是“排污费”这一概念。在早起阶段,我国对于绿色税收的研究文献很少。即使是出现在杂志报刊上的研究文献也多以介绍国外绿色税收的概况为主。

直到进入21 世纪,我国对于绿色税收的研究开始大幅增加。虽然我国绿色税收研究时间较短,发展较为薄弱,但还是在短短十来年的时间里取得了非常瞩目的成就。通过了解,我国针对绿色税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外绿色税收的比较、我国征收绿色税收的理论基础以及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一些构想。于1996 年在《环境保护》中发表的《发达国家环境能源特征与我国征收碳税的可能性》中深入探讨了绿色税收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的重要程度。于2006 年发表的《建立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绿色税收体系》中则明确的提出了我国应当在完善资源税、流转税的基础上开展绿色环境税的征收。

在短短的十几年的时间里,我国环境税制方面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这与发达国家之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中国绿色税收的研究才刚刚开始,还需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二)目前国内绿色税收相关的税收概况及其缺陷

1.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的资源税的对象主要针对的是煤炭、石油等重工业用到的碳排放量较高的自然资源。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是其存在很大的缺陷:第一,在课税对象的范围太狭小,对于海洋、森林等更多的自然资源没有制定相关的税;第二,资源税在征收额度上并没有高于普通税种表现,因此对于促使企业节约资源并没有起到足够的牵制作用。

2.消费税

消费税是我国推行的一种在商品流转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一部分商品增收消费税的税种。主要的征税对象是汽车、摩托、游艇、烟酒等消费品。消费税的税额一般较高,体现出限制污染,保护环境的意图。但是消费税存在的缺陷也很明显:课税范围较窄,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严重污染的商品如电池、氟利昂并没有列出征税的范围。

3.车船费

我国目前的车船税主要包括对于车船的使用税以及车船的牌照税。车船的动力来源于化石燃料,易于产生温室气体。征收车船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是问题在于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是针对车船的吨位数或者固定的税额,而与环境关联最明显的使用度却不在征收标准当中。

4.车辆购置税

国家鼓励购买小排量的车辆,对于小排量车辆的购买设置较低的税,而对大排量的车辆设置较高的税款。这种措施很有效的控制住车辆废弃的排放,但对于环境保护而言却不是直接的作用。

5.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是针对在我国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社会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费用。在某种层面上具有绿色税收的理念。但起作用有限。

除了以上5 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与绿色税收有关的税种之外,我国还有一些如土地使用税等一些具有保护环境作用的税种。总的来说,虽然我国目前尚且没有统一、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但是在环境保护和绿色税收上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三、国外目前绿色税收的现状

(一)国外学者关于环境税制的研究历程

国外的绿色税收理念萌芽于上世纪20 年代,最早是英国经济学家庇谷提出的环境外部性理论。经过国外经济学家和环境学家经过半个世纪的研究,国外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开征了排污税和费。初步形成了国外绿色税收体系的基础。到上世纪90年代左右,低碳经济在国外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征收生态税、绿色环境保护税等一系列税。这形成了现金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绿色税收体制的核心。

目前国外的绿色税收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税的设计与实施、环境税对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影响这两个方面。国外绿色税收体系的研究相比较与中国而言处于领先的地位,因此国外现在部分国家已经拥有了独立的绿色税收体系。其中以瑞典、荷兰、美国和日本的绿色税收体系为主要代表。他们提出了能源税和环境税这样的独立性绿色税种。国外的绿色税种相对于中国而言具有独立性强,概念清晰以及课税范围广的优势。

(二)国外现行的绿色税收制度

1.能源税

以丹麦、荷兰为代表的绿色税收制度发展走在世界前列的国家而言,能源税是较早开始实行的一种绿色税种。其主要是针对矿物燃料和电等能源征收税款。尤其是丹麦更是率先提出了独立的碳税。与我国的资源税相比,国外的能源税在征收对象的范围上更加广泛。能够更加有效的减少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排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2.环境税

这一税种主要是针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征收税款。在生产和生活中,涉及到大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和生活环境污染就会征收环境税。其中对于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生产工业会征收高额的二氧化碳排放税。

3.税收优惠

相对于以上两种具有鲜明的绿色税收特征的税种而言,税收优惠更像是绿色税收体系中的机制调节者。

在低碳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企业为追求可持续发展和长久的竞争力纷纷开始向低碳经济转型,国家和政府通过税收的手段促进鼓励企业加快向地毯经济转型的步伐。

通过对企业购买节能减排的设备和产品给予减税政策,对于发展新能源、清洁能源的相关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和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以及节能减排设备抵减税款等手段和措施起到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作用。这一措施对于绿色税收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国外绿色税收制度的特点

把国外绿色税收制度的研究发展历程以及国外现行的绿色税收制度的情况与我国的相关绿色税收相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国外的绿色税收具有以下的特点:

1.征税范围广

我国的绿色税收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一些与绿色税收相关的税种还比较狭窄,征税的范围有限,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起到的促进作用比较有限。相反,国外的绿色税收具有广泛的征税对象,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上能起到更加全面的促进作用。

2.环境税收、能源税等绿色税收在整个税收制度中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通过资料得知,我国的资源税等一些与绿色税相关的税收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占有的比例很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发达国家的环境税在税收中占有的比例平均水平达到了8%。占GDP的比例在3%到5%不等。环境税在整个税收中占有不可忽略的地位,更有利于绿色税收制度的发展。

四、国外绿色税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我国和国外绿色税收制度的研究历程和目前的绿色税收状况经行了初步的阐述和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绿色税收发展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是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绿色税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更好建设我国绿色税收制度需要借鉴一下国外先进的理念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1.完善现有的绿色税种

我国目前已经设有的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税种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现阶段的绿色税收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这些税种的自身都存在局限性,征收范围狭窄,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起到的促进作用有限,故而我国第一步就需要完善目前现有的绿色税种。

2.建设单独的环境税种

结合国外绿色税收制度建立的过程来看,无不是先是在适当的时机推行独立的环境税这一绿色税种,我国虽然存在一些与绿色税收相关的税种,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绿色税种存在的税却是没有。因此,要建立适合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首先就需要开设环境税。

3.尽快建立起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国家和政府需要尽快的建立起绿色税收制度,出台相关的准则和规范。为企业发展低碳经济,遵循环境保护原则提供统一的指导。先要确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然后在发展中不断的完善。横看国外那些绿色税收制度建设较好的国家无不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

4.政府要发挥监督者的角色

在绿色税收推行期间,政府要发挥监督者的角色,监督企业向低碳经济转型,监督企业绿色税的认缴。只有让绿色税收具有不可抗拒的强制性,才能保证其平稳的发展。

五、结语

总的来说,我国的绿色税收尽管在近十几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较大的差距。我国要在不断埋头建设自身的同时借鉴国外绿色税收制度的成功经验,更好的建设适合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

[1]葛察忠.中国环境税的研究与实践[J].上海环境科学,2001,(8).

[2]王金南.中国的税收与环境[J].实践与展望,1994:72~74.

第4篇:生态税收制度范文

关键词:绿色税收;可持续发展;环境税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

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6、税率的确定要有助于扶持企业的成长

第5篇:生态税收制度范文

(一)区域间经济差距明显且没有合理分工

目前我国经济分工布局的重点是向沿海地区倾斜,逐渐形成了东部沿海地区为主导的经济分工布局,产业分工非常不合理。而在资源型地区,长期依靠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扩大资源开发,已经加剧了资源环境矛盾。同时地区间产业转移机制未能有效建立,和地方贸易壁垒的存在,致使地区间的比较优势不能有效发挥。发达地区比欠发达地区享有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只能加剧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

(二)区域内部的税收政策没有对主体功能的正确引导

在东部地区,税收优惠趋向于普惠制,缺乏对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及先进制造业等的激励。在西部,资源税改革尚未完成,较低的税率没有为资源优势带来财政优势;生态脆弱区域因生态屏障丧失发展本地产业的机会,又没有环境税的补偿,找不到生态补偿的稳定资金来源。

(三)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过度依赖,地方政府不惜以破坏环境和损害基本农田为代价,支持房地产开发。此外,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农业免征增值税,所以购进生产资料所包含的增值税就不能作为进项税额得到抵扣,因而加重了农民负担,不利于农民进一步实现增收。对农业发展造成阻碍。“十二五”时期,全球经济将长期处于后金融危机时代,外需不再强劲,全球再平衡的修复将会制约中国的增长空间。在这种背景下,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东部不同省份的实体经济正经历着新的产业布局的,一些东部企业纷纷选择了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迁移,这将影响我国区域经济总体格局。尽管我国在中西部地区已着力实施了一些扶持政策,但是想要实现地区间的产业装也,如果没有初期分布于东部的政策力度,区域结构的重新布局能否实现完全未知。

区域税收政策设计的定位方向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主体功能区建设是国家发展战略,因此,税收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应该符合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需要。如果产业集聚力强于离散力,任何产业转移的初始冲击都会引发自我强化式的进一步转移,最终导致所有的产业都转移到单一区域;反之,初始的对称均衡就是稳定的。中央政府是经济社会资源最大的控制者和重要支配者,也是政策资源的主要制定者和供给者,应该为区域间产业转移提供政策支持。换言之,中央政府应该为中西部地区产业聚集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引导,只有中西部地区产业聚集力强于离散力,才能顺利实现东部地区制造业向中西部地区的转移。

首先,中央政府应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税收政策的力度,为产业聚集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引导。只有中西部地区产业聚集力强于离散力,才能顺利实现东部地区制造业向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才能缩小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其次,出台环境税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为生态补偿带来稳定的资金来源。环境税可以成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共享税,中央政府从环境税中取得的收入用于关系到整个国家生态安全区域的生态补偿;地方政府取得的环境税收入主要用于关系到本地区生态安全区域的生态补偿。

再次,完善以资源税为核心的资源税费制度体系,保证中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调整资源税费的分享制度,增加中西部资源所在地财政收入,保证均等化公共服务的财政能力。

第6篇:生态税收制度范文

(一)国内学者关于绿色税制的研究概述

在早起阶段,我国对于绿色税收的研究文献很少。即使是出现在杂志报刊上的研究文献也多以介绍国外绿色税收的概况为主。直到进入21世纪,我国对于绿色税收的研究开始大幅增加。虽然我国绿色税收研究时间较短,发展较为薄弱,但还是在短短十来年的时间里取得了非常瞩目的成就。通过了解,我国针对绿色税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外绿色税收的比较、我国征收绿色税收的理论基础以及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一些构想。于1996年在《环境保护》中发表的《发达国家环境能源特征与我国征收碳税的可能性》中深入探讨了绿色税收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的重要程度。于2006年发表的《建立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绿色税收体系》中则明确的提出了我国应当在完善资源税、流转税的基础上开展绿色环境税的征收。在短短的十几年的时间里,我国环境税制方面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这与发达国家之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中国绿色税收的研究才刚刚开始,还需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二)目前国内绿色税收相关的税收概况及其缺陷

1.目前我国的资源税的对象主要针对的是煤炭、石油等重工业用到的碳排放量较高的自然资源。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是其存在很大的缺陷:第一,在课税对象的范围太狭小,对于海洋、森林等更多的自然资源没有制定相关的税;第二,资源税在征收额度上并没有高于普通税种表现,因此对于促使企业节约资源并没有起到足够的牵制作用。2.消费税消费税是我国推行的一种在商品流转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一部分商品增收消费税的税种。主要的征税对象是汽车、摩托、游艇、烟酒等消费品。消费税的税额一般较高,体现出限制污染,保护环境的意图。但是消费税存在的缺陷也很明显:课税范围较窄,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严重污染的商品如电池、氟利昂并没有列出征税的范围。3.车船费我国目前的车船税主要包括对于车船的使用税以及车船的牌照税。车船的动力来源于化石燃料,易于产生温室气体。征收车船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是问题在于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是针对车船的吨位数或者固定的税额,而与环境关联最明显的使用度却不在征收标准当中。4.车辆购置税国家鼓励购买小排量的车辆,对于小排量车辆的购买设置较低的税,而对大排量的车辆设置较高的税款。这种措施很有效的控制住车辆废弃的排放,但对于环境保护而言却不是直接的作用。5.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是针对在我国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社会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费用。在某种层面上具有绿色税收的理念。但起作用有限。除了以上5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与绿色税收有关的税种之外,我国还有一些如土地使用税等一些具有保护环境作用的税种。总的来说,虽然我国目前尚且没有统一、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但是在环境保护和绿色税收上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二、国外目前绿色税收的现状

(一)国外学者关于环境税制的研究历程

国外的绿色税收理念萌芽于上世纪20年代,最早是英国经济学家庇谷提出的环境外部性理论。经过国外经济学家和环境学家经过半个世纪的研究,国外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开征了排污税和费。初步形成了国外绿色税收体系的基础。到上世纪90年代左右,低碳经济在国外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征收生态税、绿色环境保护税等一系列税。这形成了现金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绿色税收体制的核心。目前国外的绿色税收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税的设计与实施、环境税对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影响这两个方面。国外绿色税收体系的研究相比较与中国而言处于领先的地位,因此国外现在部分国家已经拥有了独立的绿色税收体系。其中以瑞典、荷兰、美国和日本的绿色税收体系为主要代表。他们提出了能源税和环境税这样的独立性绿色税种。国外的绿色税种相对于中国而言具有独立性强,概念清晰以及课税范围广的优势。

(二)国外现行的绿色税收制度

1.能源税以丹麦、荷兰为代表的绿色税收制度发展走在世界前列的国家而言,能源税是较早开始实行的一种绿色税种。其主要是针对矿物燃料和电等能源征收税款。尤其是丹麦更是率先提出了独立的碳税。与我国的资源税相比,国外的能源税在征收对象的范围上更加广泛。能够更加有效的减少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排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2.环境税这一税种主要是针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征收税款。在生产和生活中,涉及到大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和生活环境污染就会征收环境税。其中对于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生产工业会征收高额的二氧化碳排放税。3.税收优惠相对于以上两种具有鲜明的绿色税收特征的税种而言,税收优惠更像是绿色税收体系中的机制调节者。在低碳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企业为追求可持续发展和长久的竞争力纷纷开始向低碳经济转型,国家和政府通过税收的手段促进鼓励企业加快向地毯经济转型的步伐。通过对企业购买节能减排的设备和产品给予减税政策,对于发展新能源、清洁能源的相关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和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以及节能减排设备抵减税款等手段和措施起到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作用。这一措施对于绿色税收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国外绿色税收制度的特点

把国外绿色税收制度的研究发展历程以及国外现行的绿色税收制度的情况与我国的相关绿色税收相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国外的绿色税收具有以下的特点:1.征税范围广我国的绿色税收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一些与绿色税收相关的税种还比较狭窄,征税的范围有限,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起到的促进作用比较有限。相反,国外的绿色税收具有广泛的征税对象,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上能起到更加全面的促进作用。2.环境税收、能源税等绿色税收在整个税收制度中有至关重要的地位通过资料得知,我国的资源税等一些与绿色税相关的税收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占有的比例很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发达国家的环境税在税收中占有的比例平均水平达到了8%。占GDP的比例在3%到5%不等。环境税在整个税收中占有不可忽略的地位,更有利于绿色税收制度的发展。

三、国外绿色税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我国和国外绿色税收制度的研究历程和目前的绿色税收状况经行了初步的阐述和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绿色税收发展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是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绿色税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更好建设我国绿色税收制度需要借鉴一下国外先进的理念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1.完善现有的绿色税种我国目前已经设有的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税种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现阶段的绿色税收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这些税种的自身都存在局限性,征收范围狭窄,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起到的促进作用有限,故而我国第一步就需要完善目前现有的绿色税种。2.建设单独的环境税种结合国外绿色税收制度建立的过程来看,无不是先是在适当的时机推行独立的环境税这一绿色税种,我国虽然存在一些与绿色税收相关的税种,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绿色税种存在的税却是没有。因此,要建立适合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首先就需要开设环境税。3.尽快建立起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国家和政府需要尽快的建立起绿色税收制度,出台相关的准则和规范。为企业发展低碳经济,遵循环境保护原则提供统一的指导。先要确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然后在发展中不断的完善。横看国外那些绿色税收制度建设较好的国家无不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4.政府要发挥监督者的角色在绿色税收推行期间,政府要发挥监督者的角色,监督企业向低碳经济转型,监督企业绿色税的认缴。只有让绿色税收具有不可抗拒的强制性,才能保证其平稳的发展。

四、结语

第7篇:生态税收制度范文

    一、我国环境税收现状分析

    (一)费改税的概念

    费改税,也称税费改革,是指在对现有的政府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用税收取代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通过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以税收为主,少量的、必要的政府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税和费都是政府收入的形式,各有各的地位和作用,两者不能互相替代。费改税不是将所有的“费”都改为“税”,而是把那些具有税收性质或名为“费”实为“税”的政府收费项目,纳入税收轨道,对那些本来属于收费范畴的政府收费项目,则要按照收费的办法加以规范、实现“税费归位”。

    (二)我国建立环境税收体系的必要性

    环境税,简单来说是据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征收的税收。狭义的环境税主要是指对开发、保护和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破坏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收;广义的环境税可以包括环境税、与环境和资源有关的税收和优惠政策、消除不利于环境的补贴政策和环境收费政策。我国建立环境税收体系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有利于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解决环保资金不足的难题。

    2.优化产业结构。环境税的开征和实施,可以淘汰资源消耗高、效率低、污染严重落后的产业,使资源流向环境效益较好的企业部门,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

    3.促进绿色生产。建立环境税收体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广大民众的环保意识,促使企业节约资源,控制污染,开发和采用环保产品与技术,进行绿色生产。

    4.防止外资企业进行污染转移,防范绿色非关税壁垒。环境税收体系的建立将有助于解决污染物转移的问题,通过提高有害环境的产品和技术以及洋垃圾的输入成本,增加污染行业的环境成本,使其无利可图,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境外技术、设备、生产工艺、危险废物等向我国的转移。

    (三)我国建立环境税收体系的可行性

    1.具有良好的政策基础。照国家新《排污收费条例》从2003年7月1日起,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论其排放污染物超标与否均需按其排放总量交纳排污费。

    2.现今时机成熟,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为我们把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融入新的税收制度中,把“绿色”作为税收立法的目的之一提供了一个有利时机。

    3.基础有利条件。一是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合理利用资源的要求不断高涨,公众推动环境保护己经成为一种趋势。二是有比较广泛的税源基础。三是有良好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有较强的征管力量作保障。

    4.有国外先进经验可借鉴。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征了环境保护税,如瑞典、德国、荷兰等国家,在这方面起步早,有成效,有经验。

    5.排污收费制度为我国环境税的开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十多年里,“污染者付费”这一环境税收经济观念的精髓已经深入人心,从客观上为环境税收制度的实施奠定了群众舆论基础,有利于节约环境税的开征成本。所有这些都使我国开征环境税、完善环境税收政策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

    二、中外环境税收体系的差异研究

    (一)我国环境税收体系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就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十分关注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已开始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环境保护。特别是经过近20年的发展完善,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利用环境税费经济手段以调控资源环境保护的排污收费制度,使我国绿色环境税收调控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取得了一定进展。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尚未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现行的一些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基本格局是:收费为主,税收辅助。这些政策的实施,基本形成了限制污染、鼓励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政策导向。排污收费制度、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相关税收政策在限制污染、筹集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对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的征收每年都是呈上升趋势的,尤其是消费税的增长特别明显,从1995年的128上升到了2002年的1046.3。这几项税收合计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10.7%左右,但它主要是针对诸如煤、石油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而征收的,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保护税,而此类税种在环境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因此加强环境税刻不容缓。

    (二)环境税制的国际比较

    1.荷兰的环境税制。荷兰是实施环境税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荷兰国家财政部1995年特别设立了荷兰绿色委员会,其任务是实施绿色税收制度提出建议。自1969年荷兰开征地表水污染税至今,荷兰环境税制中为保护环境而设计的环境税已涵盖了燃料税、二氧化碳税、垃圾税、噪声税、水税等各个方面。

    2.丹麦的环境税制。丹麦是欧盟第一个真正进行环境税改革的国家,自1993年丹麦议会通过环境税收改革的决议以来,丹麦环境税制逐渐形成了以能源税为核心,包括水、垃圾、废水等16种税收的环境税体制。能源税作为丹麦环境税制的核心,自1978年开始征收,其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促进节能。丹麦的能源税体制非常完善,体现在其多层次性以及变化税率上。

    3.美国的环境税制。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制体系。由于美国是个联邦体制国家,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开征不同层次的环境税,且各州之间的环境税也各有不同。因此美国环境税种类较多,涵盖面涉及能源、日常消费行为和消费品等诸多方面。综合起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燃料税、能源税、对城市环境和生活环境污染行为的课税。

    (三)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环境税的成功经验给了我们许多宝贵启示,值得我们借鉴。但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伤害: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环境税制,没有建立绿色贸易的门槛,因此无法阻止和抵御污染的国际转移。此外,我国加入WTO后,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商业纠纷主要在WTO提供的纠纷解决机制下处理,发达国家高税率的环境税和高标准的环境要求,使得它们滥用WTO规则,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贸易和商业造成打击。所以我国必须立足本国国情,深入解读国外环境税制的相关立法,借鉴其成功经验,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环境保护税收体制才能从容应对。

    1.应当充分认识环境税制的重要作用,推行环境税税种多样化;

    2.将税基从生产能量的物质的量转为资源消耗的可能性;

    3.重视税率的调节作用;

    4.环境税税款专用制度的使用应当慎重;

    5.重视税收减免政策的导向作用。

    三、对我国环境税的角色定位

    (一)对建立及完善我国环境税的思考

    针对我国的环境状况和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税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作为环境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

    1.明确环境税的目标。目标制定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老企业的污染治理任务比较繁重,另一方面迅速发展的经济加剧了环境的污染,因此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仍是核心问题,在此基础上,要明确以下目标作为环境税改革活动的目标之所在:①控制治理污染企业;②发展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③提高环保技术。

    2.坚持环境法与税法的基本原则。环境税的制定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的贯彻环境法的普及与执行,因此环境税原则也必然要与环境法保持一致性。此外,要坚持“完全纳税原则”,使环境破坏者付出的代价与治理环境所需费用大体相当,使环境税的实行能促使污染者减少污染排放;税款的去向要用于建立环保专项基金,确保专款专用;最后还要考虑到各个地方环境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体现公平的原则。此外,在“费改税”过程中,还应注意:①避免为求准确地反映环境损害成本而设计过于复杂的环境税,即对污染损害进行基本的估量即可;②尽量限制新税收种类,以便在环境税的经济效率与行政效率间取得平衡;③可考虑环境税收入的循环利用,即利用这些收入减少其他扭曲的税收,进而降低环境税的效率成本。

第8篇:生态税收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21世纪,我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将面临资源与环境的严峻挑战。一方面,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少;另一方面,资源使用效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破坏加剧。建立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绿色税收制度,将作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如何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现实中国的一个重大的经济课题。税收作为筹集财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应当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可持续发展与税收

(一)枕收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可持续发展将对税收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首先,可持续发展是获得长期稳定税源的保证。税收的增长以经济的发展为前提。只有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为税收的持续增长提供长期充足的税源。其次,可持续发展将会使税制结构逐渐趋于优化。在可持续发展下,产业结构趋于优化的同时改变了税源结构。这必然要求国家及时调整税收工作重点,开征新的税种,不断完善和优化税制结构,减少税收流失。再次,可待续发展使税收调控的目的不止局限于经济发展,也注重环境的保护和人类的长远利益。

税收是保障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这是由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税收本身的性质、职能决定的。影响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一环境污染问题是一个负的外部性问题,即企业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_税收作为市场经济下最主要的经济杠杆之一,对负的外部性问题有直接、有效的调节作用。个别企业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向外界排放污染物,这就等于将本应该由企业负担的成本转嫁给社会承担,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解决这种负外部性问题最有效的还是通过政府实施公共政策。两种途径,一是政府实施对污染企业的管制,二是通过征税来解决此问题。前者是通过规定或禁止某些行为来解决外部性。但政府管制者为了设计良好的规则,需要了解这些行业可以采用的各种技术的细节。因存在信息不对称,所以政府实施管制的成本较高。而税收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主要通过向私人提供符合社会效率的激励来解决外部性问题,是一种最优手段。一方面,税收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实现企业的公平竞争。另外增大了排污企业的成本压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将不得不采用先进技术减少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或购买污染处理设备,这都将对杜会生产效率、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污染的防治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该项税收收人又可以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事业。

(二)什么是“绿色悦收”

随着五、六十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人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西方国家构建“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即环境税收的发展大致已经历这几个阶段:1.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的收费(Cost-CoveringCharges)。其产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排污行为的成本,因为规范排污行为需要付出代价。其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尚不属典型的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税的雏形;2.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碳税和硫税等纷纷出现。其功能则综合考虑了刺激和财政功能。即各种排污税主要是用于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式,而各种能源税则主要用于增加财政收人,同时,也希望其产生积极的环境影响;3.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的时期,现在西方国家不仅普遍建立了环境税制,而且环境税在许多国家已成为环境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1.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2.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娜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3.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大部分与环境相关的税收计划是由州和地方政府来实施的。另外它们是一个大混合,即每个州的标准都不一样。但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荷兰的“绿色税收”制度以征收生态税收的政府级次和用于生态目的的税收类型为两个特征。生态税收的征收一般由低一级的政府去完成。大部分用于生态目的的税收主要是特定税;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对电力能源的征税、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也已经有20余年的历史了。早在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人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也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花、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值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为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与其它政策相比,上述政策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一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二是现行税制中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三是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根据我国资源现状和特点,促进企业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运翰少和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则发展,加强对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严重的重化工业的管理。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并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制定促进再生资源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国资源回收利用的潜力很大。据估算,我国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废旧资源价值将近250300亿元人民币。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第9篇:生态税收制度范文

荷兰在欧洲属于领土面积较小的国家,但境内土地平坦而肥沃,自称TheNetherlands,意为“低洼之国”。作为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的第六大经济体,其GDP占欧盟的5%,是欧盟各国中人均收入最高的国家之一。荷兰人口1637万(2007年6月统计),国土面积41526平方千米,其人口密度比我国高出两倍,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有耕地199万平方千米,人均耕地1.3亩,与我国基本相当,是一个典型的人多地少的国家。荷兰年均降雨量750毫米,全年光照时间只有1600小时(我国平均2600小时),光热条件不够理想。但令人惊叹的是,荷兰农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20世纪90年代以来,荷兰每年农业净出口值保持在130多亿美元水平,是仅次于美国的农业出口大国,荷兰涉及农业税收的法律制度对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荷兰依据本国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探索出了适合本国特点的涉及农业税收的法律制度。

一、荷兰涉及农业税收的制度形式

荷兰对农业没有一个独立的税收体系,它对农业采取与工业一样的流转税与所得税相结合的复合税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环保税等税种在其税制结构中居重要地位。荷兰的涉农税收法律制度主要分布在增值税和环保税领域。1.增值税领域的制度形式荷兰基本属于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在荷兰,增值税(VAT,荷兰语BTW,BelastingoverdeToe-gevoegdeWaarde)有三档税率:(1)标准税率19%,(2)低税率6%,(3)零税率。其中,涉及到农业的初级生产者可以得到增值税的免税待遇。①总体看,荷兰增值税的免税范围控制十分严格,但在免税范围严格控制的情况下,荷兰的增值税法对农业生产部门,如种植业、养殖业和园艺业等属于初级生产者的部门,适用特别规定。②这就将农业部门隔离在增值税制度之外。不仅如此,农业生产者还可以享受5.1%固定的进项税额抵扣。即农业生产者如购买与农业生产有关的产品时,可以获得占其发票总金额5.1%的退税优惠。产品的供应商开具相当于加价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农业生产者的进项税用于抵扣。〔1〕这样,不仅减轻和补偿了农民因购进货物承受的税收负担,而且确保了增值税的税负均衡。所以,在荷兰,涉及农业税收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在增值税领域中规定了明确的免税条款。2.环保税领域的制度形式可以说,荷兰最早的环保税产生于1994年,而在其后的十几年中,环保税种类日显多样化。荷兰为环境保护而设计的税种主要有:抽取地下水税、垃圾处理税、土壤保护税、超额粪便税、能源税、燃料税、噪音税等等。①荷兰的涉农税收法律制度最主要反映在土壤保护税、超额粪便税、抽取地下水税和能源税中,其中前两者主要是针对农业生产征税的内容,后两者主要是基于对农业的扶持而免除交纳涉农税收,从而又形成了征税与减税结合的制度特征。荷兰的土壤保护税规定农业生产者如果在对土地施肥过程中,使氮、磷含量超标释放,就需要交纳一定税款,而这个超标的标准在1998年最终被法律确立;〔2〕同样,如果农业生产者在饲养牲畜的过程中,过度排放牲畜的排泄物,也要被征税。抽取地下水税主要是针对开采地下水征收的税,但某些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即采水的用途是为灌溉等农业生产为目的的。能源税是对家庭和商业机构使用天然气、电力、矿物油以及液化石油等取暖、热水和做饭征收的一种税。如果能源的使用是为了种植或园艺,则享受零税率的税收优惠。3.荷兰涉农税收法律制度与财税政策配套出台与涉及农业税收法律制度相关配套的财税政策,是荷兰政府的一个成功做法。如荷兰政府为了引导农户节能增效,政府部门与环境组织合作,在温室种植业确立了绿色标签发放制度。得到“绿色标签”以后,可根据积分高低得到政府的减税鼓励,这一政策引导农户努力创新,提高了农产品的竞争力。〔3〕荷兰政府除了给予农业生产者上述绿色农业的税收减免优惠,还出台一些配套的政策,包括:(1)对于耕地的保护和规划方面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2)制定了合适的土地轮耕、休耕制度,并对休耕的土地进行补贴;(3)为解决地少人多的问题,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制定相关法律政策鼓励经营效益差的小农场转向非农产业,将收购的土地“优先长期”租给大、中型农场;(4)为了进一步推动农业达到规模化经营,规定种植业农场规模不得少于30公顷;(5)对自动放弃经营农场的农民和提前退休的农场经营者给予补贴;等等。4.荷兰涉农税收法律制度与欧盟的政策及WTO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性作为欧盟的成员国之一,荷兰的涉农税收法律制度减税的宗旨与欧盟的农业支持政策目标是统一的。欧盟成员国对其农产品实行共同的支持,对农产品实行高额补贴,建立粮食的价格支持体系,并对进出口实行高度保护。欧盟促进农产品共同发展的协议内容包括:(1)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2)改善农业从业人员的生活水平;(3)稳定粮食等农产品市场,保证农产品的充足供应,并以合理的价格提供给消费者。这与荷兰涉农税收法律制度促进农业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虽然采取补贴与减税等不同方式,但最终都对农业给予了有效的扶持。欧盟为了应付WTO农业协定,除了制定“共同农业政策”,欧盟的新补贴政策也不再与生产挂钩,而与环境、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标准等相联系。欧盟成员国最晚在2007年实施该政策,而荷兰政府率先从2005年1月起在荷兰实行这一改革计划。

二、荷兰涉及农业税收法律制度的特征分析

涉及农业的税收制度是关系到社会民生的重要制度,只有在税收制度的支持下,农业才能发展,并实现国家与社会持续发展的目标。荷兰对农业的税收制度可以归纳为以下基本形态。第一,荷兰对农业的税收并不是借助独立的税收体系,而是一种流转税与所得税②相结合的复合税制,在增值税领域通过明确免税规定实现农业保护。第二,荷兰对农业的税收制度内容分散于荷兰税法体系的各个税种之中,这种分散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形式。第三,荷兰对农业的税收制度实行征税与减税相结合的征收方法。第四,荷兰充分利用了欧盟的新补贴政策和WTO农业协定在环境保护、绿色农业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制度支持。荷兰涉及农业税收的制度形态可以反映出其最明显的目标特征。首先,减税是荷兰涉农税收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目标。荷兰在制定这方面的税法时,主要以直接减税的形式对农业进行倾斜性的保护和扶持,统一对农民实行直接减税。由于优惠方式无需借助产品的市场流通,减免税收的优惠可全部为农民所得,这对增加农民的收入能起到实际的效果。通过直接减税,荷兰的农业生产者真正成为了“躺在政府怀抱里的人”。其次,直接减税与间接减税相结合作为长远目标。荷兰涉及农业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大部分是以直接的方式减免,使农业生产者直接获得利益。但也不乏间接的方法,如荷兰的能源税、土壤保护税以及超额粪便税等环保税主要由家庭和小型商业机构负担,而政府则通过改革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法,如减少课加于第一收入等级之上的税率,提高免税额度,将税收收入返还给纳税家庭;通过减少雇员工资结构中由雇主负担雇员的社会保险费部分额度,提高小型商业机构的扣税标准,降低公司税率等方式,将税收收入补偿给商业机构。①通过直接和间接减税方法的结合,保证了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和促进,保障了农业可持续发展长远目标的实现。再次,与其他农业政策配合紧密、协调,共同对其农业生产发挥积极作用。荷兰早已认识到推动农业发展仅依靠税收减免的优惠不足以支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出台了体现减税思想的许多财政补贴措施,如引导绿色农业的推广,以实现荷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更重要的是,现代财政税收的功能已经超越了传统的仅为政府正常运转提供资金保障的基本功能,成为经济调控和福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进步具有重大作用。所以税收在荷兰的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目的和作用远远超出征收本身,这一点在其农业税收体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为促进和带动荷兰农业以及经济的发展,荷兰涉农税收法律制度在近几十年里得到空前发展,成为世界粮食出口大国,这与其涉及农业税收的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其制度的特征表现是有明确的理论支持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供应学派的减税理论,这是荷兰增值税法及相关财政减税政策的理论基础。供给学派是上世纪70年代中期兴起于美国的一种经济学理论,其基本理论主张是:恢复萨伊定律,强调供给第一,而刺激供给的根本是减税。供应学派的理论认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税负政策调节的重点应放在供给方面,降低税率能刺激供给,促进经济增长和抑制通货膨胀,因此减税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应当说,它是不同于单纯强调需求的凯恩斯学派的一种减税理论。在供给学派减税理论中,中心思想是税率太高将阻碍人们更加勤奋和积极地工作,减税既增加了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又鼓励人们去努力工作,从而增加总就业量。同理,税收制度的改变能使家庭储蓄增加,鼓励企业更多地投资,这样用于生产的总资本就会增加。如果这两种税收制度成功施行,总供给和总需求就会同时增加,促进经济增长。荷兰涉及农业税收的制度就是这一理论在实践中的典型体现。通过减税的制度安排,可以扶持弱势产业———农业的发展,一方面增强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农业生产者个人和企业愿意从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了荷兰农业的生产率,增加了荷兰农产品的总供给量。由于荷兰涉及农业税收的许多制度内容被安排在环境税中,所以还应当看到荷兰环境税中的税收中性思想。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赋税理论最早提出了这一想法,不同时代的大卫•李嘉图以及新古典经济学派的阿弗里德•马歇尔等学者,对这一理论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当前,较为公认的税收中性理论含义是,为了尽量减少经济效率损失,实现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除了使纳税人负担税收外,不能因课税而扭曲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完全的税收“中性”是一种理想状态,难以实现。不过在具体的税收实践中,荷兰对环境税的处理是税收中性理论的较好应用。一般情况下,环境税通过税收惩戒破坏生态环境和浪费资源的生产、消费行为,鼓励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行为,这对促进建设环境良好、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环境税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因此,荷兰环境税采取税收中性的设计,以减轻社会各界对征收环境税的抵触,缓解政府所受到的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政府通过对纳税人进行补偿、补贴或减少其他类型税收的方式,使纳税人获得与其所支付的环境税等值的款项,其目的是在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总体水平的基础上收取环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