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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业企业;税务成本;税务筹划;筹划
税务筹划最早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因其在企业实践当中的有效性,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迅速传播到了世界各地,并且受到各国企业的青睐。税务筹划不同于偷税、逃税、欠税以及抗税,因为他从本质上来说是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所进行的节税行为,它是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的鼓励与保护。从根本上说,企业之所以要进行税务筹划,是由该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所决定的。但是企业是否能够实现税后的成本效益最大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的制约。就目前现状来讲,纳税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它是组成工业企业管理的重要部分,而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战略性管理主要是通过对相关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并制作出一套完整有效的纳税操作方案,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工业企业税务筹划战略性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一)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现状分析
随着工业行业的飞速发展,大部分工业企业都意识到了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开始进行税务筹划,但整体而言,我国的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现在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在具体的纳税实践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第一就是工业企业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不够,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不强。第二是工业企业税务筹划整体水平不高,且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税务筹划。第三是工业企业人员素质较低,缺乏税务筹划方面的专业性人才。第四则是工业企业缺乏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忽视了税务筹划的风险管理。
(二)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因
在现代社会注意经济条件下,税收已经成为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纳税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面对而且为之头疼的问题。工业企业也不例外。然而,任何一个企业最终的目的都是盈利,所以税收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寻求利益最大化的进程。怎样得到最大的利润,如何在法律范围内使税务降到最低便成为了主要目标。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可取。节税只能依靠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虽然安全有效,但是影响个人和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而税务筹划则可以弥补节税的不足,它能在不违反现行税制的前提下,对现有税法和自身企业进行研究,通过比较不同纳税方案,调节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进而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三)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决定工业企业生产成本的因素很多,而税收是当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我国现在实施多税种、多次征的税收政策,在这样的税收环境下,流转税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工业企业经营成本大小,所得税的大小直接影响工业企业投资成本的高低因此,税收是影响企业利润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就企业利润而言,对其有着重要的经济平衡作用。税负的高低也直接关系企业经营成果的大小,而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则意味着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从这一方面看,企业通过税务筹划来减少税款支出是直接提高企业净收益的有效途径,所以,企业对税务筹划应当有正确的认识,并投入到实践。其二,工业企业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的战略性管理,可以较好地保证工业行业的稳定高效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相应增加,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进而更好的进行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更好的保持我国社会的稳定。
二、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和可行性分析
(一)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特点
1、超前性。企业的税务筹划不是发生在纳税义务之后,而是在纳税行为之前对充分了解我国现行的税法和财务知识,并且结合企业的全方位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规划和设计以寻求企业的最低赋税,并且选出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这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超前性特点。
2、时效性。每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是伴随着国家整体政治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尤其是在工业行业,由于发展比较迅速,因此较大程度受到国家关注。所以,纳税人在进行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时候,一定要随时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3、全面性。工业企业的税务筹划贯穿于整个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之中,每一各需要纳税的环节都要纳入筹划范围。
4、合法性。工业企业的税收筹划体现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而税法则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工业企业作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要想实现生存和发展并达到获利目标,能够自主地尝试税务筹划措施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使得税务筹划在工业企业具备了实施的主观可行性。当然除此之外还有法律环境和我国现行税制等原因,都使得工业企业税务筹划的实施具备客观的可行性。
三、工业企业税务筹划战略性管理的具体操作
(一)进行税务筹划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关键词 税务风险 内险成因 防控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1税收风险防控必要性
企业的税务风险,是指企业承担纳税义务的一种责任的不确定性,如企业被税务机关检查、稽查,承担过多的税务责任,或是引发补税、缴交滞纳金和罚款的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这种风险的存在,对企业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是任何一个企业管理者都不愿意看到的。加强税务风险控制,该交的税款不少交,不该交的税款不多交,能够做到在税款征期内完成各项税款的申报缴纳,合理的规避税务风险,保障企业利益不受损失是十分重要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控制的目标就是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同时为企业创造更高的价值,确保税务风险被控制在法律边界内的同时,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2企业税收风险成因
(1)企业对税法和相关政策理解不够。在我国,各项税种繁杂,税目条款众多,由于有的税法条例规定不明朗,理解上的误区,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根据自己对税法政策的理解,相关的涉税业务处理的不适当,形成了多缴税款或者少交税款的税务风险。
(2)企业内部管理缺陷,导致无意识税务风险。实际工作中,一般企业都设定税务专门管理人员,这就使其他部门都认为涉及到的税务问题都是税务管理人员的问题,在处理相应的业务时,各个业务部门专注于自己的业务范围,缺少相应的配合和必要的沟通,从而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3)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税务管理人员自身业务水平局限性。随着企业业务的多元化,涉及业务范围广泛,整个生产过程中,必然涉及不同种类的税种,有的属于增值税范畴,有的属于营业税范畴,尤其2013年8月1日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施行营改增政策,有的业务仍需要财务人员和管理者自行判断理解,增加企业税务风险。
(4)税务局和企业之间理解差异和沟通。由于可能存在税务局方面信息传递的缺失、政策的宣传和执行的力度的不够,很容易误导纳税人,使其跌入税收陷阱。使企业不能及时准确的掌握相应的税收政策,税、企之间又缺乏有效的沟通,企业只能按照不变的政策进行自我理解去处理业务,就会导致应该计提的税款未计提,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而享受不到。
3税收风险防控措施
构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把税务风险管理意识融入到企业的战略管理过程中,以形成既拥有风险管理防御能力,又有战略管理规划,使税务风险管理和战略管理有效地融合。
3.1树立清晰的纳税意识,加强税务知识培训
企业想控制好税务风险,首先必须树立起清晰的纳税意识,企业有强烈的纳税意识是税务风险防控的基本,知道如何纳税,如何进行税务管理是税务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这就需要企业加强税法知识的学习。针对国家税务法规的多种繁杂,不定期开展一定的税务培训就显得尤为必要。可以聘请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来企业进行现场指导,也可以聘请社会专研税务法规的税务讲师来企业授课。企业也可以通过印发各种税务知识的小册子,在企业内部开展学习。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使企业从管理者到员工,从财务人员到其他人员,都能够对税务知识进行了解,在处理各种业务时,能够考虑到税务方面带来的风险。
3.2加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
企业是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是税收职能部门,两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企业只有与税务机关之间树立起良好的税企关系,进行必要的沟通,对控制好税务风险是尤为必要的。企业可以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相关的税务法规,听取来自税务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维护合法权益,防范税务风险。同时,税务机关经常不定期的对涉税企业进行各项检查,如果税企关系处理不好,就会被税务机关作为重点稽查的对象,不但检查范围广泛,检查周期长。在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就会根据税法条框严格审查,对于企业无意识的存在的税务问题,利用税法里面规定的苛刻条款对其惩罚。企业不但要承担税务检查接待的费用成本,还要接受惩罚给企业利益带来不利的影响。
3.3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各部门之间结合
企业内部完整的制度体系是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制定详细有效地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结合,是防控税务风险的关键。
通过各部门间的结合,企业信息畅通,针对具体税务业务,可以全面考虑。部门间的沟通,可以采取座谈、交流、讨论的形式,共同商定探讨,最后再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从而解决问题。
3.4提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自身业务水平
企业的所有部门和员工都要加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部门的人员,并把风险防范的理念贯穿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落到实处。财务人员不但要具备扎实的财会知识,做好财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还要财务人员通过不断的学习,不断的丰富自己的知识,将财务知识和税务知识、税务法规、条例等,融会贯通,并及时掌握国家最新税务政策的,吃透税务条款的意义,对潜在的税务风险做出预判和评估,并处理和解决好已经发生的税务风险。
3.5定期进行税务自查,规避税务风险
摘 要 高质量的税收筹划会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涉税业务水平,提高对税法的遵从程度,也会减少税收流失,维护税法尊严。本文从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概述出发,分析了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相关策略。
关键词 建筑 安装 税务筹划 实务
一、企业税务筹划的内涵
税务筹划纳税人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通过对生产经营或财务管理活动的运筹和谋划,以防范涉税法律风险、准确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管理活动。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包括:一是税务优惠筹划。二是递延纳税方法。三是组织形式选择方法。四是弹性空间选择方法。五是国际税收筹划法。
建筑安装企业主要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其基本任务是完成合同规定的各类任务,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量的提供建筑物或者相关设施,并获取应有的利润。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特点主要包括:施工周期长,项目多,工程设计收入与施工收入经常捆绑在一起。实际业务中,建筑安装企业主要会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务问题,建筑安装企业应在综合考虑自身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积极进行财务管理活动等方面的税务筹划,以最大限度节税增收,实现企业资金最佳分配原则,全面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
二、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首先,税务筹划有助于降低建筑安装企业的税负。
其次,改善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再次,有助于增强建筑安装企业合法纳税意识,增强税收零风险。
(二)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首先,当前税务筹划的法制环境良好。完善的税收政策有利于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对建筑安装行业来说,不同地区和不同的施工项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均有不同的规定,总体来看,建筑安装行业的相关税收环境已日趋完善。一方面完善的税收环境有效遏制了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另一方面随着建筑安装业各种税种的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明确,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对税率高低的规定来实现经济导向作用,即税收法律的详尽化为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行的契机,使得建筑安装企业的税务筹划变得有章可循,大大降低了企业税务筹划活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其次,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空间大。由于建筑安装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具有范围广、投资大、周期长等特点,企业具有很多机会通过对自身行为的调整来避开税收方面的限制,达到国家鼓励的标准。一方面,建筑安装企业可以利用周期长的特点,分析不同的税务筹划效果,合理分配自身资金,选择最好的税务筹划方案,或是利用自身业务范围涉及广,经营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等特点,可以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异,做好税务筹划安排,或是利用行业内清晰的政策导向,对自身业务活动做适当调整,以减轻企业税负;另一方面,建筑安装企业可以利用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之间的差异,选择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案,节约企业税收成本。
三、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实务
(一)营业税纳税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建设方提供的材料需计入营业税征收范围,而建设方提供设备则应剔除在建筑安装企业的征税范围外。以A公司为例,例如A公司获得一份设备安装合同,总价为1200万元,其中设备价值为800万元,安装价格为400万元,1、如设备是A公司自产,则按照规定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800/(1+17%)×17%]=116.24万元,应缴纳营业税=400×3%=12万元,合计增值税与营业税总额=116.24+12=128.24万元;
2、如果设备不是A公司自产的用于安装,则A公司的上述业务,构成本混合销售行为,如A公司的主业是增值税应税货物,则应全额交纳增值税=1200/(1+17%)×17%=174.36万元;
3、如果设备不是A公司自产的用于安装,则A公司的上述业务,构成本混合销售行为,如A公司的主业是营业税应税劳务,则应全额交纳营业税=1200*3%=36万元;
4、如果A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设备由建设方自行购买并提供,A公司仅提供建安劳务,则A公司仅就安装劳务的劳务额交纳营业税=400×3%=12万元;
对比可知,第四种情况,A公司交纳的税费最少,其次是第三种情况,税负最重的是第二种情况,因用于不动产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故第二种情况下,A公司交纳的增值税,也无法转嫁给建设方。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论文摘要:纳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一种较为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也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针对目前我国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法律上、方法上采取有效措施以深化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和手段。我国纳税评估概念是从国外的“assessment”和“au—dit转译而来,最早译为“审核评税”和“稽核评税”,总局正式启用纳税评估概念是在2001年l2月印发的《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评估工作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在全国开始全面推行。如何有效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已成为各级税务部门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致力于征管体制和方式的改革,它们虽然在税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方法和手段上,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即以“评税”、“计算机核查”等不同形式实施着这一相同性质的管理方式一一纳税评估,并且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由于实行纳税评估与税务审计密切配合这一管理制度,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得到令人信服的很大提高,同时也给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借鉴经验和启示。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我国新时期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其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税收征管改革,赋予征管工作新的内容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管理和服务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纳税评估不仅是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衔接点,而且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核心。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将引发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发生重大变革,并对税收征管产生深远影响。
(二)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漏征漏管,增加税收收入
建立在纳税申报基础上的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实施税收管理的“雷达检测站”,通过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将纳税人目前大量存在的非主观性偷逃税款的错误及问题及时处理在未发或萌芽状态,从而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和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又能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减少征纳成本,达到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双赢的目的。
(三)纳税评估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由于目前稽查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管信息掌握了解得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减少了稽查部门对打击偷逃骗抗税款行为的盲目性,也有利于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重点更突出,针对性更强。
(四)纳税评估有利改善税收环境,促进诚信纳税
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和依据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经营等相关信息。因而,采集的信息必须具有全面性、时效性,并能形成可利用的数据库。这些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基础信息和充分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都有着重要推动作用。
二 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指导下,我国的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开展了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税收征管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目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够准确,内部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纳税评估对内是强化管理的手段,对外是优化服务的措施。因为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所以纳税评估不是法定程序,也就不带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当纳税人拒绝约谈或提供有关资料时,有的评估人员采取了罚款或停供发票等措施,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规范的做法。同时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这不仅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制约税源管理工作深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基础信息资料不够完整、真实、有效。
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收集的评估资料存在不全面和不充分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外部相关部门信息等收集不全,同时还缺乏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具有佐证作用的相关资料,从而使我国的纳税评估结果与客观实际有较大差异。同时税务机关取得的评估资料几乎都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而目前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质量不容乐观,有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难以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可靠性和可用性不高。由于资料的不真实,评估结果误差大。
(三)纳税评估缺乏细致准确的指标体系。
科学的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系统评估筛选疑点纳税人的依据。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还很不系统,有的指标实际操作性不强。行业税负和预警值设置不合理,因此现阶段评估人员主要凭借管户经验对企业进行历史时期纵向比较和同行业横向比较,局限性很大。
(四)多税种评估分别进行,增大成本,加重纳税人负担。
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评估工作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因此,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对同一纳税人进行不同税种的重复评估,避免评估人员多头多次下户,以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而又具有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需掌握各行业经营情况和特点。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三 深化纳税评估的思考
在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中,纳税评估作为深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成为征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内容,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不断实践,其实效性已凸现无疑,但现阶段纳税评估开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笔者对此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解决好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问题。
当前,我国开展的纳税评估实质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这使得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不理解、不重视。因此应努力寻求纳税评估的立法支持,给纳税评估一个法律上的身份。
(二)建立起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
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就是要将税源管理的分析、评估和实施三个不同环节统筹考虑,优化管理流程,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其核心就是要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正确把握征管关键点,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三)要注意大力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
纳税评估效果好坏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信息的占有程度。目前来看,缺乏全面、准确、有效的评估信息已经成为评估工作的瓶颈,必须花大力气解决。办法是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广泛搜集各类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如工商、银行、公安等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煤炭、燃油、水、电、汽、房屋、土地、车辆等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等,为纳税评估提供充分准确信息。这在地方各税的评估工作中尤显必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实行综合治税的做法,是一个很好的拓宽信息来源、有效开展纳税评估办法。
(四)创新纳税评估方法。
目前普遍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指标分析方法,即用税收或财务分析指标,确定指标预警值,将被评估企业各指标值逐一比对,就某方面问题提出警示,同时利用一定数量的税收和财务分析指标,建立综合评估分析指标集,从多方面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合理性做出评析。其优点是能够指明纳税人某个财务指标处于非正常状态,能够指出纳税人财务指标的不均衡性和处于非正常状态的项目。这对于科学分析纳税人的纳税状况和负税能力,明确加强管理和稽查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它们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无法准确定位纳税人财务指标不正常的原因;二是无法有效测量疑点纳税人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因此各地要在完善指标分析评估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引入数量经济模型深化纳税评估。这种方法是在总结指标分析定性评估优点的同时,针对其量化不足的弱点,基于经济学原理,利用数学模型技术来模拟企业经济运行实际情况,估算企业税基和企业应纳税额的总量,根据估算税额和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值及差异率来筛选疑点对象。今后的评估工作应逐步实现指标分析与模型分析的有机结合,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进一步促进税源管理。
关键词:计算机信息技术;税务征收;互联网+
一、计算机信息技术在税务方面的应用必要性分析
税收征管作为各级税收机构内部具有较高重要性的业务之一,开展高质量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操作,有助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税收系统存在信息种类繁杂、信息量放大、交叉信息流较多等特点,实际开展税收征管工作的过程中,需要面对的困难和挑战相对较多,而通过对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不仅可促进各环节税收征管操作的整体效率提升,且可以促使税收信息的采集、处理以及分析等操作的实效性大幅度提升,有效提高了税源控制的质量和有效性。基于此,各级税务机关有必要针对如何在税收征收工作过程中采取多种有效手段,充分发挥各种计算机信息技术实效性提起高度重视[1]
二、具体应用
(一)创设“互联网+纳税服务”体系
1.丰富办税服务形式
各级税务机关需要重视利用多种手段,提升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力度及有效性,利用互联网达到丰富办税服务模式的目的,重视将移动手机端、实体服务提高等税务办理服务加以很有效结合,创建其互联网和纳税服务一体化的模式。同时,经由合理应用互联网的方式,强化各地方区域税务机关税务办理业务间的联系,有针对性的扩大税务办理范围,引导和推动各地方税务机关的合作及信息共享,为纳税人不受形态、空间等限制制造条件,可以更快捷、便利的开展税务办理业务,不仅有助于减少纳税人的办理成本,且有利于引导其更好的遵循相关法律制度,提升其纳税行为规范性。
2.提高涉税事项线上全流程办理效率
各地方区域税务机关实际开展税收信息化建设操作的过程中,应重视促进涉税事物线上全流程办理的实现进程,基于相应地方区域现实状况开展涉税事项线上转移操作,参考厦门社保退费、地税误收退税等实例,合理探寻实效性较高的手段和方法。具体而言,前期可针对一些涉及金额数量较少且复杂性较低的涉税事项开展线上转移操作,引导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纳税人循序渐进的养成优良的网上办税习惯,随后经由对运行状况的分析和评价实施更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操作,解决相关问题,逐步推动全部的涉税事项线上全流程办理操作,促使纳税服务的整体质量大幅度提升。同时,也应对税收咨询方式的优化和改良工作提起高度重视,有助于促进相关税务征收工作的整体水平提升[2]。
(二)创设“互联网+征收管理”体系
针对具备较高关键性的税收业务开展管理系统创建操作,合理归纳和完善现存各功能、层次的应用系统,争取对纳税评估、发票管理等业务进行全方位覆盖,和纳税服务系统形成良好对接,促使所开展的税务管理操作拥有完善的信息作为支撑,创设起科学的“互联网+征收管理”体系。同时,经由新型的计算机信息技术针对纳税自主申报系统内部的纳税人行为开展量化操作,包括对纳税人线上问题内容、提问指数等进行记录等,总结出相应税务业务实际办理过程中,纳税人重点关注的内容及产生疑问几率较高的部分,有助于后期针对纳税人实际需求开展分类管理操作,保证办税管理的有效性。此外,也需要积极进行数据安全监管系统及第三房信息互动系统的创设操作,有助于保证纳税人自主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做到及时了解税收实际状况,经由针对第三方数据开展比对分析的方式,确保税源监控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也可以经由创设数据安全监管体系,安装违规自动报警程序,经由现代化信息技术实时监控、明晰各种违规行为,将各环节数据安全管理操作的实效性充分发挥出来。合理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也有助于更好的理清各数据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对税收管理及组织收入等相关工作开展有效监督。基于对“互联网+”技术的科学应用,将数据采集及处理等工作的实效性充分发挥出来,利用云计算技术对海关、银行等多种渠道的数据开展有效的采集操作,编写纳税人指标分析报告,有助于促进纳税人申报质量判断工作整体实效性提升。基于云计算技术,对各种涉税数据开展高质量的归纳、分析及处理操作,创建纳税人电子管理档案,促使所开展的各环节税收征收管理及办税服务等拥有完善、精准的数据作为支撑,有助于促进数据的应用实效性大幅度提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预警体系;管理制度;监督机制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
建筑施工企业简易计项目税实行差额缴税,正常情况下,为规避税费损失的风险,财务要求先收到分包发票,再开具总包发票,以确保税费的完整抵扣,但实际操作中,因为项目非常多,建筑施工企业IT集成化普遍落后,大部分数据通过手工进行维护,总分包台账的手工维护容易出现错填和漏填的现象,且通过人工都抵扣情况进行判断,缺乏灵敏性,给税务工作带来漏抵扣分包税费的风险。
(二)缺乏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
在建筑施工企业发展中,税务风险之所以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其还未形成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严重阻碍了税务风险管理效率与质量的提高。首先,在生产实践中,对税务风险控制的重视度还不够。筑施工企业工程地点分散于全国各地,出于人工成本的考虑,各个工程地一般不分派会计人员,预缴工作都是经财务人员备好预缴资料,再由工程施工人员代缴,工程地不愿意指定固定人员进行培训和缴纳,实操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如缴错税费期间、缴错计税方式等。
(三)缺乏对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监督
现阶段,虽然税务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建筑施工企业重要的工作之一,在大型集团企业,其监督任务划归于集团审计,但集团审计存在部分人员不了解建筑业实际税法和税务流程,甚至没有熟练的税务知识,其实际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限制,难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不利于提高税务风险管理的实效性。同时其监督力度远远不够,监督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风险的防范工作出现空缺,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使企业税务风险概率不断提高,对企业生存与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四)税务风险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
第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的岗位责任制度不完善,未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进行岗位权责划分,出现了推诿责任等不良现象。第二,纳税风险评估机制不完善,难以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合理性,不利于税务风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第三,税务风险管理与沟通制度还存在很多漏洞,很难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出现了信息失真等问题,加大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在这种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其管理水平是比较低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对策
(一)建立税务管理机构,完善预警体系
在建筑施工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税务风险是其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直接影响。为了最大限度降低税务风险,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税务管理机构是十分必要的。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对税务风险预警体系不合理的地方进行调整和优化,以便促使税务工作落实更具有科学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第一,随着税制的改革深化,税务管理工作更加复杂,为了提升税务风险控制的有效性,需要设置独立且专业性强的税务管理部门。第二,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不断创新可以为企业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因此,在新时期,企业应该树立创;理念,不断更新体系内容,使其与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相符,并且合理使用风险控制理论等相关要素,进而可建立健全的税务风险预警体系,满足风险控制工作落实要求,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企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控制机制
税务风险控制机制是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应该认识到税务风险控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税务风险控制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并不断强化自身的税务风险控制应对能力,以便将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其次,需要对传统理念进行创新,并对新时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论进行合理的应用,根据当前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优化风险控制机制,以便更有效的指导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工作。最后,在进行税务风险控制机制完善中,还需要通过相应的方式增强全体员工的风险控制意识,例如进行专业培训和教育等,以便进一步提高风险控制力度,最大限度规避风险,减少企业生产成本。
(三)加强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与企业经济是挂钩的,对企业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为了提升税务风险管理水平,降低风险,提升监督力度是十分必要的。要想确保相关监督工作落到实处,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以体系为支撑,进行严格的监督,有效落实税务风险机制。并且严格执行监督制度,不仅能够对相关人员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而且在监督过程中,还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税务风险机制存在的缺点,或者发现其他隐患,进而及时解决问题。在税务风险管理监督方面,企业也需要设立专人进行监督,将全部精力放在监督工作中,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现大的漏洞,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建立并完善税务风险管理监督体系,为其监督工作提供依据,同时这也是有序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由于该工作存在着较大的经济诱惑,所以要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进行监督工作,不仅要具备专项技能,而且还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以便将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四)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相关管理制度
(1)建立岗位权责制,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框架。要想更好地进行税务管理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税务风险,需要建立岗位责权制度,科学合理的划分相关税务部门的权责,这样相关工作人员才能更清楚自身的任务与责任,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工作。通常情况下,其权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部门需要修订纳税风险的管理文件制度,并对相应条款进行了解和明确,以便按照正确的流程进行纳税。第二,对企业纳税风险进行甄别,同时还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其风险进行评估。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应该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考虑和分析,并做好相应的应对方案,这样一旦出现税务风险时,可以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经济损失,将对企业产生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第三,需要做好税务方面的培训工作,让相关人员及时了解新税制政策,并不断丰富其税务知识,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效果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2)建立纳税风险评估机制,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在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税务风险评估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对风险控制效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需要建立纳税风险评估机制,将评估工作有效落实。在进行评估工作时,需要积极搜集各方的相关信息,并不断更新知识,全方位多角度地对税务风险进行认识。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纳税风险进行预防和估计。同时,还要对企业的涉税风险原因进行全面的分析,了解风险所涉及的流程,并定期进行纳税风险评估,促使评估科学性不断提高。(3)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机制。信息失真是提高企业税务风险最主要的因素之一,因此需要建立合理的信息与沟通机制,以便掌握相关的真实材料和数据。并且进行有效的沟通,还能及时发现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寻找税务风险预测依据,进而可提升税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税收管理主要是指以税收工作为主的政府职能机构,它履行国家权力行使对税收从征、收、分等一系列环节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目的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及时保证国库充盈,同时也通过税收的作用发挥对经济的调节影响。针对税收管理机构来讲,其背后是国家,并履行其在税收方面的职能。由上到下各层级政府税收部门都是税收管理的实际执行机构。从大的方面来讲,税收分配关系到国家跟企业、中央和地方等的收入分配;从小的方面来讲,税收分配是各个税收执行机构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
二、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必要性
1、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务支付成本,实现企业财务利益效益最大化。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经营活动和范围都会逐渐增多,随之税收成本就会相应的上涨,如果加强税务管理,那么企业就会在税务上花费很多辛辛苦苦赚回来的利润,所以加强税务管理是必要的,通过对延期纳税来增强企业税收获得的实际利润,增加企业经营效益。但是如果企业单纯只盯着很低的税负,并通过各个渠道和方法来实现,一旦被税务机构查出涉嫌避税、偷税行为,企业会付出相当大的成本,加重了企业额财务风险,因为一经被证实,不仅要上缴偷税、漏税罚款,还使得企业的信用蒙上阴影,给以后的融资带来困难。企业要加强税务管理,在投资、筹资、利润分配上等进行有效控制,这样会让企业减轻部分应缴税费,还可以防止因违反税法而面临的缴纳罚款,企业的税务成本降低了,反之企业的利润就提升了,企业才能发展的后劲。
2、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
企业要加强税务管理首先就得让企业管理者、财务管理人员、出纳、结算等人员熟悉会计法、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政策、税收制度等,所以企业要检查相应同事是否具备了基本知识,并强化普及,通过培训等渠道进行补充、完善,让大家都有税法观念,具有财务管理能力。
3、加强企业税务管理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企业财务部门熟知税务知识,可以通过分析对比税法中的税基和税率之间的差别,找出或创造企业自身能够享有税收优惠的经营活动,帮助企业减轻一定的税务负担,使得企业在竞争行业中处于盈利水平高的企业,并且在过程中可以加深对企业业务结构调整,发挥资本在税收中起到的作用,让其在不同的企业进行流动和合理配置。
三、我国企业税收管理现状
1、少缴税与多缴税同时存在
不少企业都存在少缴税的情况,主要是对税收政策理和把握不准确。然而更有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铤而走险触犯税收法律,造成偷税漏税。其结果是,一经征收部门查出,势必追征偷漏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严重触犯法律的,给予刑事处罚。多缴税的情况也存在于多数企业,尤其是国营企业。有些税种在发现这些问题以前多交的税金,国家是不予退回的,这样企业多交的税金就成了对国家的无私奉献。
2、涉税风险与税收优惠政策运用不足同时存在
部分企业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而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税收优惠政策在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的存在。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都有期间规定的,稍有不慎,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熟练全面掌握税收优惠政策,规避涉税风险。
3、企业未形成有效的税收筹划联动机制
所谓税收筹划联动机制就是,加强机关和基层之间、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之间、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按照流程化管理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衔接到位的流程运行模式。对相关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实行扎口管理,部门联动。加强机关对基层的指导和服务,基层增强对机关的理解和配合,实行机关与基层联动。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税务筹划意识淡薄,尤其是国有企业更是如此。绝大多数企业领导认为税务筹划与安排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没有关系。这样使得国有企业在重大改革和经营决策等问题上往往不考虑税收问题,没有很好地研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有些国有企业为了完成经营责任制而忽略税务筹划,导致事后工作的被动,这样很容易产生被动局面。
四、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创新策略分析
1、企业领导要更新观念,树立税务筹划意识
由于企业领导对财务知识和税务知识不了解,加上财务人员未能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因此在涉及到企业税务问题时,不能主动积极的应对,而是被动接受,或者通过外界关系解决涉税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税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企业领导班子必须更新思想观念。作为领导不仅要做到自身税收政策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而且要积极关注企业税务筹划,从组织、人员以及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规范税务筹划基础工作,建立税务筹划内部治理机制
设立完整、规范的会计账目和编制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既是国家有关《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也是企业依法纳税、满足税务管理部门要求的基本需要,同时又构成了企业税务筹划的微观技术基础。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便于企业对税务筹划进行量化分析,为提高筹划效率提供依据。
3、培训专门的税务筹划人员,建立一支精干的税务筹划队伍
税务筹划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而税务筹划是一项比较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需要财务部门和企业管理者沟通达成一致后实施,若税务筹划比较成功,能够帮助企业起到降低税收负担;若税务筹划失败或无法实施,比如因为筹划组织者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具体实施办法;企业财务人员缺失会计法律、金融、政策、管理等知识带来筹划不完善;以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人员没有执行到位,那么整个税务筹划带来的结果可能会史企业得不偿失。所以企业要重视对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培养,加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4、加强企业关联交易的监控和分析,防范企业的税收转移和偷逃税问题
关键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企业所得税管理 误区 核查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1-139-0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是纳税人离开注册地到外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超过180天,由注册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的证明其合法纳税人身份的“介绍信”,目的是确保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能够有效地接受税务机关管理,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重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麻烦,保证税务机关管理的连续性。可是,实际税收征管中,对《外管证》的管理存在一些误区,《外管证》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也有一些不妥之处,是否需要对《外管证》进行核查也存在不同观点,笔者现就上述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一、《外管证》三大误区与企业所得税管理关系
在实际税收管理工作中,对于《外管证》的管理存在三大误区:误区一,认为《外管证》是用来证明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缴纳的凭据;误区二,认为《外管证》是用来证明企业所得税应在什么地方缴纳的依据;误区三,认为有了《外管证》,经营地税务机关就可以不用过问纳税人所得税情况。这三大误区在目前的建筑安装行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表现得尤为严重。
第一个误区明显混淆了《外管证》作用与企业所得税管理之间的关系,前面说了《外管证》只是纳税人外出经营的一个身份证明,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根据纳税人账务核算的不同而分别不同的管理方式,如果纳税人只在注册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管证》的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本挨不上边。所以它不是用来证明企业所得税该不该缴纳的依据。
那么《外管证》为什么让人感觉它与企业所得税息息相关呢?尤其是对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外出经营单位,好像只要取得了《外管证》,企业所得税就像拿到了减免税政策一样,就可以在经营地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不缴企业所得税与经营地没有关系,这就是要走出的第二个误区。根据国税发[2008]2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1)必须是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2)必须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3)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别强调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两个文件中都突出强调了一个汇总纳税和统一核算的内容。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跨地区经营企业,文中明确规定“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外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是在注册地缴纳还是在经营地缴纳给了明确的答复。
各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制定了各省更详细的管理办法,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发[2013]55号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能提供《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以及收入、成本费用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证明的,按该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预分所得税办法预缴所得税。笔者也查阅了一些其他省局的规定,基本上要求一样,都是紧紧围绕总局的文件来制定的。仍然是强调了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取得注册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2)必须取得查账征收方式证明;(3)必须提供成本、费用、职工工资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证明。如能提供这三个证明,企业所得税应回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否则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也正是因为《外管证》是三个证明条件之一,所以导致很多人认为只要有了《外管证》就可以不在经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却忽视了另外两项至关重要的证明。只有三个证明同时具备,企业所得税才有可能回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
为什么说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呢?这就是第三个误区:关于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要不要核查的问题,有些企业虽然三项证明都能够出具,但实际经营却不一定符合三项证明要求。如果经营地税务机关发现实际经营与三项证明内容不相符,是可以对纳税人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二、核查《外管证》的必要性
如果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了上述的三项证明材料,经营地税务机关要不要对外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与账务核算情况及三项证明情况进行核查?一种观点认为不必要核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的相关文件精神。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在哪个文件当中明确要求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对取得《外管证》及查账征收证明的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总局的出发点是站在各级税务机关在开具《外管证》时严格把好审批关,经营地税务机关与注册地税务机关相互交流纳税人信息,两地共同加强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有效跟踪管理的基础上制定的。但事实上是不是这样的呢?笔者用实际工作中查处的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某市一家从事建筑安装企业,到下面一县区承包一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价款两个多亿,该企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提供了《外管证》及查账征收证明。但根据经营地税务机关调查,该公司实际是把全部工程发包给当地及该市的11个建筑老板施工,该企业只是从中收取5%到10%的管理费用,所有的材料采购,人员施工,工资结算,成本、费用核算,利润分配均与该公司无关,完全就是一个挂靠经营方式。该企业开具《外管证》及所得税查账征收证明的目的不言自明,经营地税务机关在查明事实后,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到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共补缴个人所得税400多万元。如果按照注册地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所得税查账征收管理方式,该企业是一个连年亏损企业,根本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况且,该企业根本就没有将该项工程纳入总机构核算。将直接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400多万元。所以对于外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提供的《外管证》、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证明、企业账务核算健全证明要不要进行核查的问题,笔者认为不仅有必要,而且要严格认真。
有观点认为,如果进行核查,首先,不符合总局关于《外管证》及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文件精神,因为首先总局没有规定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应进行核查;其次,会造成注册地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不信任感。这里要说明的是总局的出发点完全是好的,也是正确的,站在总局的角度,各地税务机关对开出和接受的《外管证》应严格依法管理,各负其责,是不会存在税收管理漏洞的。关于两地税务机关的信任问题的观点,需要说明的是不是说哪一地的税务机关不负责任,有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但也不能排除社会上的人情关系,更多的是存在不知情情况;加上一些纳税人会利用两地税务机关相隔较远,信息量不足,证明内容与实际经营不一定完全知情的空隙,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下面一个案例更能突出地说明这一问题,上海某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到江西承包一项工程的设计装饰工程,总承包价款接近一个亿,前期合同价款4000多万,该公司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具了注册地税务机关的《外管证》、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证明及账务统一核算证明,并且还提供了该公司为享受文化改制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的单位。这就意味着该公司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税收管理人员从合同的内容中发现端倪:该公司提供的承包合同中,乙方是以一个联合体的形式出现,而关于联合体的其他方,没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于是税务机关决定对该项工程的证明材料与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在与该公司相关人员和联合体一方接触后,发现该公司尽管提供的证明是真实有效的,但与其经营的该项目实际存在相当大的出入,其中的联合体一方,即上海的另一家公司,实际是该项目的分包方,既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不是享受文化企业改制企业减免税单位,双方企图利用相关证明及所得税优惠政策,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实际情况注册地税务机关不一定掌握,如果经营地税务机关又不进行认真核查,一大笔税款将会付诸东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各地城镇化建设项目层出不穷,并且建设资金大得惊人,如果纳税人利用税收空隙,只要少缴一个点的税收,全国那么多的项目中,只要有1%的项目偷税成功,带来的税收损失不可估量。因此,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管证》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应规定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提供的证明与实际经营项目之间的是否一致的核查工作,防止纳税人利用时间、空间差,偷漏国家税款。
参考文献:
[1] 陈颖.《外管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中国税务网,20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