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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产业化农业合作制市场+农户合作社+农户
早在40年代~50年代,美国一些大的工商企业就有自上而下地把农业生产中的产供销三个环节连结起来的做法。1955年美国哈佛大学的约翰·戴维斯提出了“农业企业”的概念,这是国外较早提出农业产业化概念。所谓农业产业化就是现代农业的一种综合经营体制,它更大地发挥了市场力量,将资源、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在市场机制下紧密结合起来,进而实现农、工、商的一体化经营。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中,荷兰的做法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地方,荷兰大田作物的马铃薯和甜菜,园艺作物的花卉和蔬菜,畜牧业的奶类、肉类和禽蛋生产均形成了高度的专业化,已经不再是“政府羽翼”下过度支持和保护的一种产业,而是成长为有竞争力的产业。荷兰的农业产业化对农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具体表现在: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农产品质量不断提高,荷兰农产品成为出口主导型产业,促进了荷兰农业一体化市场机制的完善,壮大了农业集体经济。
一、荷兰的农业产业化
1.荷兰是农业产业化高度发达的国家。主要表现在:
(1)生产的专业化。1995年荷兰全国从事专业生产的各类农牧场占农场总数的82.33%。生产专业化,使农产品高度商品化。1995年,荷兰农业劳动力仅占全国人口的1.9%,生产的主要农产品不仅满足国内市场需要,还大量出口,出口率均在80%以上,商品率近100%。
(2)经营一体化。荷兰大多数农户实现了一体化经营,把种养加工、产供销、贸工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高了农业的增值能力和比较效益,形成了自我发展,自我积累机制。
(3)服务社会化。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全部实现了社会化服务,全国形成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合作社体系,对农业的产供销进行“一条龙”全程服务。
(4)管理的企业化。每一农户、每一个农牧场都是依法注册的经营性公司,独立法人实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按企业化进行科学管理和成本核算。
2.荷兰农业产业化的基本模式。荷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模式主要有3种:市场+农户、合作社+农户、企业+农户。
(1)市场+农户。这是荷兰农业一体化经营的重要形式,市场+农户模式具体表现为“拍卖市场”与农户连接和超级市场与农户连接两种模式。
“拍卖市场”+农户是荷兰农业一体化经营最富特色的模式,在国际上亦享有盛誉。“拍卖市场”的具体运作程序是:农户将所生产的产品按照质量标准规定进行分类、分级和包装并经检验合格后,送入拍卖大厅,购买者(一般是大批发商)按照规则进行竞价,出价高者获得产品,成交后市场内部系统自动结算货款和配发产品。拍卖市场的最大优点就是交易效率很高,一般在几个小时之内就可完成全部的交易。
除“拍卖市场”为中心的一体化经营外,以“超级市场”为中心的农业一体化经营在荷兰也很盛行。
(2)合作社+农户模式。荷兰的农业合作社不仅存在于农业生产领域,而且广泛存在并发挥作用于农产品加工、销售、贸易和农业信贷、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领域。
荷兰农业合作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合作社完全基于农民之间的协定,按照自愿原则,以民主方式进行管理,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对自身的生产决策和生产过程享有完全的责任和独立性;合作社完全独立于政府,其活动不受政府的干预;合作社实行多重会员制,即一个农民可以同时是几个合作社的社员;合作社的层次分为基层合作社、地区合作社和全国性合作社,为了保护合作社的利益,全部农业合作社都被组织于“全国农业合作局”(NCR),NCR的职责主要是代表合作社的利益,协调合作社之间的关系,协调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推动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合作社在农业技术交流、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合作社的加工、销售活动,使农户与合作社之间形成了紧密联系,发展了农业一体化经营。
(3)企业+农户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一些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或贸易企业,直接与农户连接,进行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一体化经营。由于拍卖市场的发达,使得这种经营模式未能成为荷兰农业一体化的主要模式。
3.荷兰农业产业化的基本经验。(1)充分发挥农业的比较优势。荷兰农业一体化经营和农业发展获得成功的一个基本原因就是按照比较优势原则进行农业资源配置和结构组合,充分发挥了农业比较优势。
荷兰的农业发展和一体化经营坚持从农业的比较优势出发,农业的资源配置和结构组合充分体现了比较优势原则,即对于优势领域就多发展、多出口,对于非优势领域就少发展甚至不发展,用进口来弥补国内消费。
(2)高度重视市场体系建设。荷兰的市场体系十分完善,农产品交易系统非常发达,形成了有效的农产品营销制度,使农产品营销链把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项活动联结为一个有机整体。政府非常重视市场体系建设,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公平的交易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对市场交易活动进行严格管理,为农业一体化经营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3)为农民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荷兰为了解决农业一体化经营中的瓶颈问题-资金,发展了农民合作金融制度。农民合作金融制度的组织资源是“农民合作银行”,该行成立于1896年,是世界上最早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之一,现已发展成为荷兰的第二大银行并跃身世界400家大银行之列。农民合作银行的职能是为其社员提供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其信贷资金完全来源于所吸收的存款和经营活动,目前荷兰农民的全部信贷中,90%以上来源于农民合作银行。政府并不向农民合作银行注入信贷资金,也不干预农民合作银行的经营活动,政府的作用是允许农民合作银行的存在,并为其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环境。
(4)为农业构建坚实的科技基础。荷兰有着相当发达的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系统,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被誉为荷兰农业发展和一体化经营的三个支柱。政府对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非常重视,把发展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事业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农业教育已经形成了十分完善的体系,由初等、中等、高等和大学四个层次组成。除正规农业教育外,荷兰的农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也很发达,培训系统几乎覆盖了农村的每个角落,同业农民之间还有自发组织的“学习俱乐部”,相互切磋和交流经验。教育使荷兰农民具有了很高的素质,大多数农民都能讲流利的英语,能够跟上世界农业科技发展的步伐,这是荷兰农业具有高竞争力的基石所在。农业科研和推广为农民提供了雄厚的科技支持,有效地推动了农产品科技含量的提高,科技进步对荷兰农业增长的贡献率已超过了80%,这是荷兰农业具有持续竞争力的根本原因所在。政府对农业教育和科研给予了充足的经费支持。
(5)对农业进行一体化的行政管理,处处体现农民利益。荷兰政府对农业实行一体化行政管理,这为农业一体化经营的发展提供了组织制度条件。荷兰有着强大的农业行政管理机构,作为中央政府管理农业的行政机构的农业部,职能包括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营销及国际贸易,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及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质量监督,农业政策以及对农民的财政支持等,都形成对农业完整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二、我国目前农业发展主要的不足
1.对农业科技的研究、引进投入不足。农业科技贡献率只有42%,财政对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的投入比例占财政农业投入总额的0.8%左右。
2.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还不健全。而在以色列,高度发达和集约化的农业是以强大的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体系作为后盾和支柱的,并建立了以应用性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以及地区性研究开发机构,大学中也设有一些专业性的研究单位。
3.对农业教育重视不够,尤其是培养青年农民。
4.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缺少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机制。在我国典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是“公司+农户”或“企业+农户”,在这种产业机制中,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处于从属地位,农产品的价格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服从于企业需求量的大小,农业的主体根本谈不上和需求方进行讨价还价的保护机制。
三、荷兰农业产业化发展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借鉴
1.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我国农业科技贡献率只有42%,而发达国家一般为60%~80%,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资源利用率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制约了农业的持续稳定增长。
2.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要创建良好的农业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重在政府的财政投入。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但力度仍显不够。在财政经济明显转好的情况下,每年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占农业生产量总值的比重一直处于4%左右,这一比例即使在发展中国家也算是很低的;财政对农业投入占财政总投入的比重一直徘徊在7%~8%之间,如果扣除具有广泛外部性的水利基础设施等投入,这一比例则更低,仅为4%~5%,这种投入力度对于增强农业基础地位,提升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显然是不够的。
3.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近年来,通过发展区域支柱产业、区域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和集约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其规模、市场占有量和发育程度还不够,而且地区性发展很不平衡。
4.培养农业推广服务人员,提高农民素质。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农业推广服务人员培训中心,定期对农业推广人员进行培训;积极利用现代教育资源培养高级专业人才。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农村全面实现小康和建设新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制约因素;建议
农村为目标。南涧县目前成立了9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年产值达3000多万元,带动周边农户2万多户。但存在成立目的不一;内部治理不规范,运行质量不高;引进人才困难,技术力量薄弱;受资金不足困扰等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迫切需要国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正确指导和宏观管理;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正确引导合作社健康发展等措施。
南涧县的农业合作经济,同全国大部份地区一样,走过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建国后,农村完成,从建立互助组,到初级社、高级社,到建立政社合一的;从一九七九年解体,到建立家庭联产承包、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当前,农业进入了市场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新阶段,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是南涧县面临的新的历史任务。如何发展和规范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我们当前正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如何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农村全面实现小康和建设新农村为目标。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资金自筹、共同经营,互惠互利;民主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负责对社员的教育和技术培训;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
二、如何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
从当前的大背景看,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进入新阶段,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是深化农村改革,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的必由之路;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应对加入WTO的严峻挑战,应对市场竞争的重要举措。必须认清形势,统一认识,顺应潮流,主动参与,加强领导,做好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顾名思义,是一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它是在一定区域内,以从事某项专业生产的农民为主,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和自然灾害“两个风险”,克服一家一户难以克服的困难,自愿组织起来,相互合作,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农村全面实现小康为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包含以下三点内涵: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下的经营主体;二是受法律保护的合作社团体法人;三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组织。它具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资金自筹、共同经营,互惠互利;民主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特点。
三、正确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对利用南涧的地理优势、带动区域特色农副产品发展,引导农民走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路子,逐步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南涧县是无量山乌骨鸡发源和养殖原种地,专业合作社的兴起启发了南涧县乌骨鸡养殖农户的思想理念,他们积极联合、自愿建立乌骨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共同打造无量山乌骨鸡品牌。南涧县是农业大县,生猪养殖是农民致富的主要途径,然而,原来的生猪养殖户是以家庭式养殖,农民的养殖技术、饲料、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都难以得到保障,造成养猪难、卖猪更难的局面,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后,通过政府和农业农经部门大力宣传和积极引导,促使养猪大户主动联合,纷纷申请办理专业合作社,帮助农民共同开辟致富之路。目前全县共成立了9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涉及无量山乌骨鸡、生猪、肉牛、黑山羊养殖,泡核桃、中药材、蔬菜和烤烟种植等,社员增加到5143户,年产值达3000多万元,带动周边农户2万多户。从目前的运作模式看,南涧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它有效的结合了公司制农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各自的优点,取具代表性的是维和药业无量药谷5个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制约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应该看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尚处于初始阶段,在许多地方还刚刚开始起步。如果说,农业是国民经济中的弱势产业,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是弱中之弱的产业,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认真分析并找出解决措施。
(一)成立目的不一,在较低层次上徘徊不前。
1.是随着政府部门出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出现合作社一哄而上,呈无序发展的状态,从而形成规模小、层次低、组织机构散的合作社格局。
2.是一些牵头的农户或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为享受政策倾斜,跟风登记为合作社,实际上并没有以合作社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是有的合作社仅为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兴办,坐等上级部门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自我发展意识缺乏,自我经营能力低下,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4.是已注册的专业合作社不按章程履行职责,未真正为社员谋利和服务,使社员无法体会到成立合作社的作用。
(二)内部治理不规范,运行质量不高。
1.是社员人数多的专业合作社往往在工商登记时以社员代表的身份注册,没有颁发社员证,个别实力雄厚的牵头人为达到“一股独大”的目的,工商登记时将实际没有资金入股的亲戚朋友列入社员名单,进行变相操作。社员没有得到法律确认,其权益缺乏保障。
关键词:旌德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3)13-08-03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旌德县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就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作如下阐述。
1 旌德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1.1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健全 一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服务网络比较健全。在几次乡镇机构改革中,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坚持了“条块结合,双重管理,以条为主”的管理模式;人事部门核定人员编制,定岗定职;财政部门落实经费预算,人员工资纳入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加强管理,对人员工作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得到稳定和发展。目前县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有农技推广中心、农机局、畜牧兽医局、水产站等,乡镇有农业站、兽医站等,村有动物防疫员、植保员、蚕桑辅导员、农机手、农民技术员等,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农技推广服务网络。全县现有农业专业技术人员156人,其中硕士研究生2人,大学本科24人,大专87人,中专43人;高级职称18人(含研究员3人),中级职称56人,初级职称82人。二是培养了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全县现有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25家,其中省级8家。三是组织成立了一批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2006年开始成立专业合作社,目前全县有190家专业合作社,其中市级示范社29家,省级示范社2家,国家级示范社1家(旌德县飞鸿大雁养殖专业合作社),还先后成立了茶叶、蔬菜、农机等20余家专业协会,建家庭农场9家。四是涌现了一大批农民经纪人。全县约有2 000余名经纪人,他们都是各乡镇的“能人”,主要从事野生竹笋、茶叶、食用菌等土特产的营销活动。五是建立了农资、金融等服务机构。在农资供应方面,以基层农技站、供销社原有的农资经营网络为依托,构筑了城乡批零一体化的营销服务网络。从事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经营的单位(户)共有120余家,基本上能满足农民群众对农资的需求。在农村金融服务方面,主要是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开展农户小额信贷等业务,有效地缓解了农业生产资金紧张的问题。
1.2 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不断扩大、延伸 一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由产中服务不断向产前、产后服务延伸。利用电视、网络、农业科技宣传栏、乡村的政务宣传栏等,为广大农户和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农产品供求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帮助辉煌粮油有限公司、华隆米业有限公司、三益酱制品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生产订单。二是农技推广服务由面上推广不断向田间地头、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延伸。目前全县培育3.33hm2以上的种植大户200余户,肉猪存栏30头以上、能繁母猪5头以上养猪大户100余户,种禽3 000只以上生产大户5户,肉鸡养殖5万只以上大户11户,水产养殖0.67hm2以上大户100多户,较好地发挥了专业大户的示范带动作用。三是主动为龙头企业产品品牌提升做好服务。全县“三品”认证农产品达20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5个、绿色食品4个、有机食品10个,累计认证面积1.022万hm2,全县拥有省级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9个。
1.3 农业社会化服务形式多种多样 一是依靠健全的农技推广网络强化为农服务。通过项目带动,整合资源,基本建立了“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位”的服务方式,全县选聘了126名农业技术指导员,每人联系10个科技示范户,全县培育1 260个科技示范户,全年下乡工作时间不少于150d。通过技术指导员对科技示范户的技术培训和服务指导,使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能较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提高农业科技的贡献率。二是开展农业信息110服务。2001年创办农技110信息服务中心以来,开通农技110电话咨询热线,实行专家座堂咨询,每年接受农民电话咨询1.2万余人次,来访咨询4 000余人次,现场指导1 000余人次。目前建立了县、乡、村3级信息服务网络,开展农业部“三电合一”农业信息试点项目建设,利用旌德农业信息网及电话热线农业信息,利用电视可视化预报农作物病虫情报信息,及时为农民提供科技、市场、信息等全方位服务,把农业现代科技经营管理知识和市场信息广泛传播到千家万户。三是认真抓好新型农民培训。自2007年实施新型农民培训工程以来,全县参加各类技术培训农民达1万余人次,培育了一大批觉悟高、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农民学习应用农业实用技术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一部分农民成为种养大户、科技致富带头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等农村实用人才。四是做好机耕、机防、机收服务。全县目前有机防专业队26个,其中基层组织创办型10个,种粮大户型6个,植保专业户型9个,农药经营户型1个。2012年全县机动喷雾器拥有量256台,全县病虫害防治面积1.72万hm2次,其中统防统治面积0.4万hm2。最大程度地降低了稻纵卷叶螟、稻瘟病、纹枯病、稻曲病的危害损失,挽回粮食损失13 390.46t;油菜病虫害发生面积0.1万hm2次,防治面积0.1万hm2次,挽回油料损失166.00t。全县农机户5 500余户,农机总动力达63 792kW。机耕服务队90余个,机收服务队7个。2012年累计共有4 600台(套)次农业机械投入生产,机耕总面积0.97万hm2(含复耕面积),机耕水平超过82%。水稻插秧机达20台,育秧面积2.33hm2,机插面积173.33hm2;联合收割机58台套,机收面积0.53万hm2。投入550台拖拉机及油菜开沟机开展秋种,油菜机开沟覆盖免耕直播0.32万hm2,占油菜种植面积的85%;油菜机械化收获及秸秆还田233.33hm2,占收获面积的15%。
1.4 农业社会化服务成效明显 一是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率、覆盖率,一些重点实用技术得到广泛实施和应用。2012年全县推广水稻标准化栽培0.4万hm2,水稻轻简节本栽培0.63万hm2;测土配方施肥2.67万hm2;病虫害综合防治1万hm2;“五早农业”保护地栽培800hm2;推广标准化蔬菜丰产栽培技术0.23万hm2,其中大棚蔬菜丰产栽培33.33hm2,茭白丰产栽培166.67hm2,无公害小籽花生栽培200hm2,灵芝、食用菌丰产栽培33.33hm2等等,有效地实现了农业实用技术的转化。二是农民组织化、集约化经营程度提高,促进了我县农业结构调整和特色农业的发展。2012年烟叶种植267.67hm2,产值1 600万元,税收280万元。养殖水蛭、蟾蜍等中药材面积达173.33hm2,发展食用百合66.67hm2,小籽花生133.33hm2。三是农业效益显著提高,农民收入增加。2012年全县农村经济总收入19.7 亿元,比2011年增长11.3个百分点;农民人均纯收入7 413元,比2011年增长16.8个百分点。
2 存在问题
2.1 农技推广体系的机制不活,知识老化,经费不足 一是农技推广队伍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县农业技术人员有187名,非专业人员占20%,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和专业知识老化,人才队伍青黄不接。由于受编制限制,新进人员少,目前全县35岁以下农技人员55人,占29.4%。虽然每年组织农技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能力提升培训,因时间较短,不能进行系统的知识更新培训学习。这与新形势下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二是农技推广经费不足。由于旌德县是皖南山区的小县,县政府财力有限,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所需车旅费、补助费等均靠推广单位自行解决,县财政支持的不多。基层农业站没有建立自已的农业试验示范推广基地,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与推广。
2.2 农业合作服务组织发展滞后,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力不强 近年来,旌德县先后成立的农民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业比较效益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大多数存在着资金困难、规模小,信息来源单一,自我发展能力不强等问题,带动产业和农户的关系不够紧密,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实力雄厚、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不多,多数农产品加工企业还没有与农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关系,对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不大。
2.3 社会化服务的内容有待进一步扩大 目前,旌德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服务的内容侧重于农资供应、技术推广和指导、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为农业生产提供信息服务等方面找不到有效抓手,农民往往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滞后的市场需求信息来安排生产,导致农产品产销关系不顺畅。此外,由于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培育滞后,导致农业社会化服务缺乏配套性和前瞻性,缺乏开展从信息、种苗供应、中耕生产(如水稻代为耕作、育秧、施肥、插秧、除草、收割、晒干等)到加工销售等系列的配套服务。
3 加强旌德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3.1 切实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发展农业,要建立一支稳定的农技推广队伍。建议政府出台相关保障激励政策,根据新时期农业工作任务,保障农技人员的编制,通过采取公开考试招聘的形式引进农业专业人才,落实农技人员工资待遇。依托全国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农技推广体系条件建设等项目,增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经费、培训经费和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科技经费,提高科技人员工作积极性,稳定和发展基层农技推广队伍,提升科技人员整体素质,加快农业高新技术的引进推广,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
一、国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简述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法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和印度、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开办了各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这些国家举办农业保险有着不同的背景和目的,也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我们根据其特点和法律制度,把它们分为以下几类:
1.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参与型
政府主导参与型模式就是,以国家专业保险机构为主导,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进行直接或间接经营,重点以农作物为主,并逐渐向养殖业方向扩展,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这种模式有健全的不断完善的农作物保险的法律法规为依托,建立了政府主办下的农业保险公司来提供农作物的直接保险和再保险。这种经营是政策性的,但农民是自愿投保,对投保的农作物仅支付纯保费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政府认购农业保险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股份,并负担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对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以外,其他私营、联合股份公司、保险互助会等也都可以在政府农业保险的框架下经营农业保险。
2.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
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其特点主要是:首先,国家通过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等)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其他实行自愿保险;其次农业保险结构层次主要分为三级,最基层的为村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由参与农业共济组织的农民组成,主要负责经营本地的农业保险,同时依法向上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分保,府县一级的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则接受下级共济组织的分保,并提供防灾防损的指导工作,同时再在中央政府级设立农业共济组织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接受下一级的再保险,并接受政府的紧急援助资金、保费补贴和管理补贴。政府的主要职责不是经营保险而是监督和指导。
3.西欧模式——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是一些西欧的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等采用的模式。主要特点是,全国没有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投保是自愿的,农民自己支付保费,有的国家也支持私营保险公司举办农业保险,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的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4.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以一些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如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为代表。这种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②由于多是试验,主要承保的是农作物而很少承保饲养动物。农作物也一般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目的是保证农业经济的稳定;③参与保险的形式大多数是强制保险,并且这些强制保险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二、我国各地对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有益探索
在恢复农业保险的20多年中,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险机构等在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进行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有益探索,这些组织模式对构建我国农业保险体系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模式
商业保险公司的准商业性经营是中国人保这20多年在农业保险试验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模式,商业性是指农业保险在人保内部单独核算,人保公司对该部分业务自负盈亏。准商业性是指人保是国有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有点对农业的政策性味道,同时政府对人保经营的这部分业务进行了补贴和支持。
人保的这种经营模式优点很明显,人保是一家全国性的大公司,财力相对雄厚,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优势,经营网点遍布全国,抗风险的能力强,而且人保的信誉好,农民比较信任。但人保的经营模式也面临着很大的问题,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风险大,利润小甚至没有利润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难以调和商业保险公司赢利性和农业保险的准公益性之间的矛盾。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的推广和经营上也会出现很多实际困难。
2.商业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联合经营模式
联合经营模式的特点是保险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与当地的政府或政府的某个部门联合起来共同经营农业保险,实行利益共享、责任共担、联合共保的方式。
联合经营模式的最大优势是可以发挥各方的优势,地方政府可以凭其行政权力,扩大承包面,提供理赔方面的便利,而保险公司具有专业经营的经验。但联合经营模式在实践中也存在问题,主要是地方政府及农技部门财力有限,偿付能力不足,作为赢利率较低甚至亏损的农业保险业务,很容易出现有利大家争,无利亏损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委扯皮,资金不到位的情况。
3.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政策性经营
这种由政府或政府部门政策性经营农业保险有三种主要的外在组织形式:
其一是民政部门的农村救灾保险,就是在每个试点县有政府调拨资金建立农业保险的初始资本金,财政上再给适当的补助和补贴,对农业农民提供保障水平很低的保险,目的是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简单的再生产能力。
其二是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农业保险。这种经营模式实际上是在商业保险公司中对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性经营。这部分业务的初始资本金由财政每年拨给,并且享受免税待遇。对一些重要农作物、牲畜和农业机械实行强制保险,其他保险标的允许自愿投保。至今来看兵团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还比较好。
其三是上海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拨款建立准备基金,各政府推动,人保上海分公司代办,结余积累留地方,上海市地方财政在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时给予一定的补贴,并免征一切农业保险营业税。上海的农业保险是全国农业保险试验中成功的范例之一。
4.农村保险相互会社的经营
1990年在河南的新郑试点建立了中国的保险相互会社——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保险相互会社是一种被保险人自己组织,共同出资,相互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组织。这种经营模式依靠县、乡、村的力量组织保险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资金留存,以丰补歉,结余留会”的经营原则。但互助会一般范围小,准备金积累能力弱,积累速度慢,难以应付较大的灾难。
三、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经验和启示
1.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是非常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来看,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的意义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
2.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要有一定的强制性。我国的农业保险即涉及到农业和经济发展政策又涉及到社会保障政策,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有战略意义,需要农民普遍参与,否则就会失去其政策意义。另外,对农业保险这类的准公共产品实行自愿而不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强制,可以肯定的说,其参与率会非常低。这样农业保险就很难持续经营下去。
3.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有政府的主导或支持。首先,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就决定了我们要把农业保险定位于政策性保险,政策性保险的经营就离不开政府的参与行为。另外,在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实践中,政府不但要提供保费、管理费用的补贴,提供农业再保险业务,还要在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理赔、核赔等环节提供便利,协调各方的利益,保证农业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
从国内外的农业保险实践来看,我国要想使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的作用,就应该进行农业保险的制度创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也就是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保险的制度模式。所谓政策性就是把农业保险产品当作准公共物品而不是私人物品来对待,采用商业保险的形式和技术进行经营。所谓政府主导,就是政府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级允许的经营组织要在这个框架中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同时政府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财政支持。这种政府主导下的政策保险的制度模式,有4种经营模式。下面我们就分别进行介绍:
政府主导并由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
1.模式特点
这种经营模式就是由政府主办,并设立相关机构从事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的经营。其特点主要有:
第一由中央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出面建立专业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经营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它既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也可以经营农村的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以此来补贴传统的种植险和养殖险的亏损。各省、自治区、市建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具体业务由县支公司及其人组织办理,并以县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作物保险主要是一切保险和多重保险。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外,也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社和相互会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但是必须经过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各自业务范围以法规范。
第二由国家政府出资建立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可以由现在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这部分业务),再保险公司的职能主要是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保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到最大限度的分散,以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的稳定;二是补贴各省、市、自治区农业保险的亏损。农业再保险公司通过一种差额杠杆来调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积极性。即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
第三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的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也可以考虑将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结合起来,凡有农业信贷的保险标的,都要实行法定保险。
第四政府补贴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的经营管理费用,并且给予农业保险经营免除一切税的优惠,以利于农业保险公司总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第五这种模式农业保险的举办需要有关行政、民事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农业保险的区划、费率的厘定以及各种扶持政策的落实都不是农业保险公司一家能够完成的,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的开办,如展业签约、查勘定损、理赔兑现等工作也都需要县、乡行政部门的组织、协助和推动。
2.模式的优缺点
由政府主导并组织经营模式有一定的优点:
①农业保险容易推广普及,农业保险是一种现代的农业风险管理制度和工具,对我国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来说还相当陌生,如果仅仅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民自愿的接受农业保险,从而产生诱致性制度变迁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如果经营者是政府主办的保险公司,通过各级政府红头文件及其组织发动,通过政府运用其权威实施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使更多的农民参加保险,特别是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时,农民比较容易接受。
②从农业保险的性质来看,它是准公共物品,具有公共物品大部分的特性,诸如保险产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保险经营利益的外在性、保险产品取得方式上的非竞争性、产品消费在一定程度的非排他性。加上农业保险经营的高风险、高费用、高价格等特点,使之由政府来主办最合适不过。由政府组建的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实行垄断性经营,在进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追求自我财务平衡的基础上,主要将社会效益作为目标和任务,加上全国性经营获得的规模经济效益,可以交好的矫正市场在这方面的不足,容易受到较好的资源配置效果。
③由政府组建的农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可以扩大承保面,分散风险,提高偿付能力,降低经营成本。保险经营的基础是大数法则,风险单位越多。保险风险越容易分散,保险经营的财务就越稳定。农业风险单位太大,在较小范围内很难有效分散风险。政府组织在全国范围推行农业保险,特别是对某些险种实行强制保险,使风险尽可能在最大空间进行分散,政府行为的稳定性又可以保证风险在时间上得到有效分散。
但政府组织经营农业保险也有很大的问题:
①这种官办性质的国有独资公司必然产生和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一样的弊病,难有动力进行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都不会真正向管理要效益,只会向政府要补贴。更重要的是,国有农业保险公司不象其他国有企业那样,在经营亏损的时候很难为亏损找到合适“借口”,经营农业保险亏损本来就相当正常。如果某年农业保险公司亏损严重,经营者往往会找到一个难以反驳的“借口”,就是农作物大面积受灾,巨额赔款不可避免,政府的保险监管部门也很难去界定亏损到底是巨灾造成的还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由于农业保险受各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太大,政策性保险的经营业绩就很难用利润来衡量,这样盈利亏损都有理,反正有国家财政买单,长此以往,农业保险就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②作为一个国有独资的政策性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来干预农业保险的经营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是有一定前提的。即政府的廉洁和高效、经营独立、信息完全公开、技术完善,这些条件在现阶段我国还不成熟,也就会造成“政府失灵”的后果。
③由于利益主体不统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农业保险公司及地方各级分支机构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好协调。在这种模式下,农业保险经营亏损了由中央政府负担,地方政府虽然也拿出来部分份额,受益的最后还是地方。因此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出现地方政府和农民一道“吃”农业保险公司,也就是“吃”中央财政。
政府支持下的农业保险互济合作社经营模式
1.模式特点
对于合作社性质的组织,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农村就有过广泛的实践,但后来我国农村的各类合作社逐渐背离了其本来面目,异化的合作社道路使农民谈“合”色变。但从国际上来看,农业合作社保险在欧洲一些国家,例如德国、法国并不鲜见,甚至是这些国家经营农业保险的主要组织形式。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农民按照自愿原则,采取入股方式筹集保险基金,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股分红的一种合作组织。就一般合作社来说,目的不是赢利,但是可以赢利。由于农业保险合作社经营的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其目的就不可能是赚钱,而是将合作社成员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散,不仅如此,为了减少合作社的风险责任和提高其在重大灾害条件下的偿付能力,政府还要给予支持和配合,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由于我国实行以后农村集体组织的松散性,由农民自发组织农业保险合作社一般说来难度很大,而且难以作到规范性。因此应由各级地方政府帮助组织和建立以被保险农民为主体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或农业保险相互会社。
第二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法定保险的险种不要太多,以避免太大的保险责任,法定和自愿保险险种由各省、自治区、市根据自己饿具体情况决定。鉴于合作社初创的实际情况,应该多方筹集保险基金,各级政府要提供一定数额的初始资本,并给予一定份额的保费补贴。同时,由于农产品加工部门和农产品消费部门和农业保险是息息相关的,他们也要分担一部分保费。
第三在组织结构上,一般以乡镇为单位成立独立核算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比较合适,每个村成为其中的一个核算单位,同时在县里设立县农业保险合作联社,具体负责全县农业保险的经营和财务管理,同时给下级合作社提供再保险业务。在省级可以建立联合会,统一规划和协调全省的农业保险,并建立该系统内的再保险机制。另外,国家必须建立农业再保险机构,为农业保险合作社和农业保险合作联社提供再保险。
第四在乡镇级的合作社,为加强农户之间的监督,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一般自留部分的赔款应以当年所交保费为限,或者适当运用部分的资本金和准备金,鉴于大部分损失由上级联社赔付,自留部分如果不够赔可以按比例赔付,这样大灾年份农民自己也要承担小部分的损失,其他人多赔意味着自己跟着受损,这样可以建立起有效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发挥互济合作组织的利益共享,风险公担的良好作用。
2.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模式的优点在于:
①保险合作社是社员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盈亏自负,风险公担,利益共享的农业保险组织,因此,其经营灵活,可因地制宜设计险种,保费较低,同时在保费收取、防灾防损、灾后理赔等方面具有其他形式保险企业和组织所没有的优势。
②由于基层保险合作社的社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社员们的利益高度一致,而且有时本乡本土相互之间对农业生产状况、土地等级、受灾情况较为熟悉,任何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都会涉及到其他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被保险人之间容易形成一种自觉监督机制,从而可以有效的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也会使农民联合起来一起“吃”保险的局面得到改观
但这种模式的经营也存在着问题:
①农业保险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非常强,在现今我国保险业整体缺乏专业人才,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的农险经营人才和技术人才纷纷跳槽从事收入较高的商业保险的情况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想要吸收足够的合格经营管理人才是很成问题的。这使他们在保险费率、保障水平的确定、定损理赔、风险管理、财务核算等经营管理方面,会遇到很大的障碍。这对农业保险经营的协调和监督十分不利,也对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和健康经营不利。
②农业合作社经营模式难以解决风险过于集中的问题。农业风险单位巨大,往往一个风险单位就涉及数县甚至数省,特别是洪涝灾害,干旱灾害这些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就涉及千千万万农户,上亿公顷的农田。因此即使以县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规模也是太小风险还是显得过于集中,这就难以是风险在较大的空间上得到分散。即使有两层的再保险支持,也无法完全解决直接保险的全部风险问题。同时,合作社的规模太小,保险基金积累的速度和规模都会受到限制,所以其保险补偿能力有限。
③虽然农业合作社模式在理论上是一个很好的模式,但要付诸于实践并不容易。由与受经济、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国很多地方的农民缺乏合作传统意识,也缺乏自我组织能力,加上我国早期不太成功的合作化运动留下的后遗症,很多农民对合作社反感,在这种条件下,要建立规范、廉洁、高效的合作社并非易事。另外,从过去和现在的经验来看,合作社的经营容易受到地方政府行政的干预和操纵。基层乡镇司空见惯的帐目不公开和财务混乱,管理人员和领导贪污、挪用私分集体财产的现象在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经营中也会出现。
④此模式在运行机制上还面临着一个很大问题,那就是农业保险合作社模式并不是百分之百的互济合作,进行了再保险以后,基层乡镇合作社只留下了少量的风险责任,一旦出险,大部分保险责任还是由上层的再保险组织承担,这样就完全有可能出现虚报损失、冒领保险配套赔款资金的情况。
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1.模式特点
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兼顾股份公司形态、保险经营技术和合作保险组织的保户权益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本,是以负债性质的基金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公司保户兼有被保险人和公司所有人的双重身份在公司中有选举权和收益权。我们这里提出的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成立全国性的“中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发起人自动认购公司经营所必需的基金,或者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这笔基金。然后在自上而下建立农业保险公司组织体系。在总公司下面,各省、自治区、市设立分公司,县设立支公司,乡镇设立营业部。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下,中国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负责制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及再保险业务。
第二由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向农户提供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的各种险种和政府允许的其他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险种。各级政府对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应从行政上和技术上给予支持和帮助,统一进行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农业保险区划,帮助他们科学合理的厘定保险费率和设计保险条款。政府还要在财政、金融、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和必要的支持,具体办法是通过减少或免除相互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及对其经营亏损通过再保险公司给予间接的支持。
第三为了保证相互公司的稳定经营,促进农业保险的良性循环,农业保险相互公司必须充分利用投资渠道,有效运用资金。还要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在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内部,基层公司向上一级公司分保,总公司再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分保,使分散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能得到再保险的支持。
2.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①相互保险公司模式能解决很多商业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不容易解决的问题。如,通过相互保险公司,可以将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利益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矛盾,理顺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关系,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的展业难、承保难、收费难、防灾难等经营管理问题,在相互保险公司条件下,就容易解决的多。
②相互制公司是合作制的高级形式,具有独立的法人产权制度,法人管理结构和科学的管理制度。这样,相互保险公司就容易作到产权明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完全和不对成称,保证资源的优化配制。
③采用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有利于农民的积极参与。相互公司没有股份公司那样必须将一部分利润转化为红利分配给股东的压力,所以他们有更大的灵活性来制定更具吸引力的价格。采用这种模式主要动员的是民间资本,政府支持的力度不会太大,财政不会花钱不多,政府容易接受。
虽然相互公司模式有商业公司和股份公司所没有的优势,但是其经营也有自身的缺陷:
①相互保险公司没有政府的保费补贴,即使是非赢利性的,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保险费仍不能低到对农民有足够的吸引力。特别的,如果不能解决由于微观主体从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中所获预期效益不高而缺乏购买需求的问题,其经营规模就会受到影响。和合作经营一样面临着难以有足够的合格经济管理人才,在收入较高的商业保险尚缺乏人才的现今,没有赢利的农业保险吸引人才是一个大的难题。
②相互保险公司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其组建和操作方式缺少实践经验,理论上的优势不一定能发挥出来。这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很难从中赢利,又不能通过发行股票来增加资本,要收回初始资本金都是难度很大的事情。这样就必须请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帮助相互保险公司,而政府是否愿意担当这些责任还难讲。
③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同样存在和农业合作社所涉及的这种模式的接受程度和参加积极性问题,还有行政干预问题。另外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也存在本身不可克服的缺陷,例如,相互公司的所有者即客户经常变换,使其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控制不力;多元经营空间有限;相互保险公司将所有者和客户的职能混合,经营结果的透明度不高等。
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1.模式特点
美国近10年来农业保险的改革方向一直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让商业保险公司具体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我国的商业公司如中国人保上海分公司、新疆兵团保险、人保新疆分公司都有在政府政策框架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成功的经验,这些成功的经验表明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是经营农业保险的一种有效途径,这种模式的含义就是,在我国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性的总体框架下,由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参照美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我国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设立中国农业保险管理专门机构(如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该机构隶属中央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它不是商业性的企业,而是国家的事业机构,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该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和功能是,负责设计和改进全国农业保险制度;设计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险种;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向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审查和监督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并根据各商业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对保险公司提供补贴。
第二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由政府提供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政府除了提供保险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外,还要给予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免除其营业税和所得税,保证商业公司的稳定健康经营。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农业保险的专门机构除了给予补贴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三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设计的险种,也可以自行设计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但这种险种必须经过中国农业保险公司的审查和批准才可以出售。保险的展业、核保、理赔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人进行。但各级政府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的农业保险项目要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和畜禽实行法定保险,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风险在更大的空间分散和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其他保险项目实行自愿保险,政府只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补贴。
2.模式优缺点分析
在政府的财政补贴下,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有很大的好处
①首先,能把政府及政府建立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从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中解脱出来,它不再经营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可以把精力放在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协助保监会作好监督,同时又能集中一些专家从事农业保险的研究,使农业保险制度和经营不断得到改进。
②商业保险公司也会积极的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由于政府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以及政府对农民实施保费补贴,使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在能够避免亏本的低保费下承保农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来开拓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市场获取利润,这样保险公司仍有很大的积极性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这对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也有极大的推动性。
③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比政府主办经营在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明显的优胜,商业保险公司有经营保险的技术和成龙配套的专业人才,具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和科学的管理制度,由于利益归己,风险自担,要考虑必要的盈利,这样公司在经营上就会想法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在业务经营中从严把关,大大减少管理费用和多赔、滥赔现象。
④商业保险的经营一般说来从制度到技术都比较规范,信誉相对较好农民比较相信。在商业保险中,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地位是平等的,不会产生由政府经营农业保险那样,农民感到是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这样商业性的农业保险相对更好接受。
当然,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并非一帆风顺,它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障碍,主要表现在:
①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必须有政府的补贴,但补贴的方法和份额问题不好解决。政府补贴过少,商业保险公司就不愿经营,而补贴过多,政府财政又会陷入较大负担。另外保险公司的赢可亏状况还与其经营的其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有关,如果这部分业务没有赢利,保险公司就会想法找政府要补贴,所以在政府和保险公司之间利益博弈中找到可行解决难度也很大。
②商业保险公司更愿意经营那些风险小,利润大的经济作物和特种养殖业保险,也愿意经营农村的财产和人身保险,而不愿意经营亏损大,无赢利的但对农民十分重要的农作物和畜禽保险业务。
关键词:农产品流通;批发市场体系;农业合作组织
中图分类号:F74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53-03
一、中国农产品流通体系
(一)现状概况
目前,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是以批发市场为核心的。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菜篮子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各类商品,尤其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各类大中型批发市场5.5万多个,年成交额2.1万亿元,相当于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70%以上、GDP的26%。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现有较大规模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4 000多个,其中,蔬菜、粮食饮料批发市场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农副产品的五大支柱批发市场有蔬菜市场、干鲜果市场、粮食市场、水产品市场、肉食禽蛋粮食市场等。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批发市场,覆盖了所有大中小城市和农产品集中产区,构筑成贯通全国城乡的农产品流通大动脉,初步形成国家中心级、区域级和地区级的多层次批发市场网络体系。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我国重要的市场组织形式,在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有效组织产需衔接、活跃流通地方经济、提高商品流通效率、建立价格机制、推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和网络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历史作用。在我国广大城乡地区,批发市场仍然是进行商品批发交易的一种主流与形式。
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取消了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开放了农产品交易市场,逐渐形成了一个以批发市场为枢纽,以城乡集贸市场为末端,以个体商户为主体的初级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以物流配送为中心,以连锁超市为末端,以公司为主体的新型现代农业流通形式,开始产生并发展起来,在部分大城市发展的势头很快。而且我国大宗农场品流通多数是通过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来完成的。
(二)存在问题
我国90%以上的鲜活农产品都是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这个平台销售出去的。所以说,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脊梁。目前,我国拥有比较完善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但是大多是由农民自己发展起来的,所以这个体系还存在复杂的问题。第一,土地、种子、粮食、油和棉的流通是我国的命脉,但是它们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种子,我国70%的种子被国外五大种子公司占据,这几个公司占世界的75%。我国的食用油也被垄断着,所以农业产业链也可能被外资控制。我国已经有一些批发市场被外资收购,最近还有外国公司要以几十亿美元收购新发地(新发地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成立于1988年,现成为北京市交易规模最大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在全国同类市场中具有很大影响力)。这些问题是农业流通领域的该警惕的问题。第二,蔬菜价格大幅上涨,波动大而且卖难买难。因为蔬菜是季节性强、地域性强的农产品,受自然因素影响大,而且不易储存。其次,市场过度放任、过于无序、组织化长度过低,信息对生产者、批发商、运输商的作用没有被重视。对此,我国应该有符合国情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应该行国外学习,从制度、模式、体系构造上做文章,从整体上进行整合。生产环节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从全国到省区市都要有相应的规划。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建设缺乏整体及相互的联系。
目前约4 700多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农产品品种增多的情况下,产品供给的作用巨大。但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农贸市场的放大,有脏、乱、差等问题,这样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无法适应或带动市场的。所以,要进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发展农超对接、产地和销地的关系、公司和农户的关系。应该建设好农贸市场,把农贸市场的公益性提到一定地位。要规划好,不能恶性竞争。
二、日本农产品流通体系现状
(一)日本农产品流通体系
战后初期,日本对农产品流通实行全面管制,即由政府按照固定的价格统一收购和分配,后来逐渐放开。现在,除部分大米仍由政府收购外,其他农产品都是自由流通。
实行自由流通的各种农产品,农民自销的比重很小,主要是委托农协通过批发市场销售,流通路线是:生产者—基层农协集货场—省农协经济联集运中心—批发市场—零售商—消费者。例如:高知县的农民生产的的蔬菜、水果和花卉等按产值计算,91%农产品是通过农协组织销售的,农民自销部分只占9%。通过农协组织销售产品的方式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步,各个农户定时把产品送到市、町、村农协的集货场,在那里统一进行分类和包装,贴上农协印制的商标,并标明品种、规格、等级、数量、产地和生产者序号。日本农村全盘机械化和农产品全部经过分级包装,销往全国各个城市,这是与全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公路交通建设迅速发展相联系的。第二步,基层农协把集中起来的产品送到省农协办的集运中心,在哪里按发往地分别堆放。如果基层农协集货场的产品数量大,就不送省农协的集运中心,而是办好手续直接运往批发市场。第三步,省农协把集中起来的产品,分别送到各个城市的批发市场,交给批发市场的收货公司。省农协有一批专门的销售人员,组成销售指挥部,根据收集到的快报,决定本省产品产品往哪儿发运销售。由于各地行情千变万化,竞争激烈,能否卖到好的价格,完全取决于这个指挥部对市场情况的分析和决断。
农协与农民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关系。农民把产品交给农协,只记数量不记价格,全权委托农协选择最为有利的市场出售。最后,农协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作为销售费用(基层农协收2%,省农协收1.7%)。
(二)日本农产品流通体系与中国对比
日本重视农村发展和农民利益,农产品价格合理,农民收入较高,城乡基本没有差别;农协组织很发达,服务到位;农产品标准化、信息化工作规范完善;市场对产品供求反应灵敏,调控能力强。这些都值得我们很好地学习和借鉴。
在中国,分户式经营表现为分散型的小农经济。从生产方式来说,一般是下游产业链决定上游产业链,而且生产方式决定流通方式。以北京为例,目前农业生产及农业流通的特点是“小、散”。政府对农业生产及流通领域所进行的整合工作面临一定的困难。同样,日本农业的经营方式也属于分户经营,但是日本通过农协及其他组织和机构已经逐步解决了类似问题。这与政府的支持和农协提供的各种服务是分不开的。日本有基层农协、县级联合会和一个中央联合会,三级农协组织组成了完备的流通服务网络,覆盖了这个农村,为农民提供及时、周到、高效的服务,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把分散生产的农户同城乡结合的大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
日本的农协是向“综合农协”的方向发展。所谓“综合农协”,是指将经济职能(共同销售农产品和共同购买生产资料)、金融职能、保险职能、农机技术推广等4项职能集于一身的农协组织形式。特别强调的是,农协的金融职能包括了农协的融资功能。农户把自己的钱存入农协的银行,农协的银行也可以向农户贷款,从而促进了资金的流动效率。再加上农户向农协提品,并通过农协购进生产资料,以及农协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培养专业农户。由此可见,农户和农协的关系密不可分。就政府的作用而言,一直加强与农协合作,并形成了一种“套餐”关系(双方在政治、经济上紧密联系、相互合作的关系),可以说日本农协成为日本政府的替身。
中日两国在农业合作组织上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同之处:中国的农业合作组织不仅是农民可以办,企业也可以带头成立并加入到农业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但是早期的日本农协是以自愿加入的农民为主体,商业性的企业是不允许参加日本农协的运作过程的。直到最近,日本政府在这点上才有所放开,允许商业性企业参与日本农协的运作。从宏观而言,农业合作社始于欧洲,后来在美国也得到发展。中国的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趋势便与欧洲的类似。二者都是除了农户以外,企业也可以以合股等形式加入到农业合作组织并从事商业经营。但是日本以前一直是比较排斥商业企业对农业合作组织的进入。这种排斥的态度,首先,可能是跟日本对合作社的定义与其他国家不同有关系。日本认为农协是零散农民的合作组织而不是商业企业的合作组织。其次,这可能与日本保守的传统文化有关联。不过最近日本允许向农协提供稳定大量货源的农业大户从农协中独立出来,并同意其成立法人化的商业企业进行流通领域的经营。这些由农业大户独立出来的企业可以直接从农户那里购入产品销往到大超市等处。
至于为什么日本之前没有出现像中国、欧美那样的企业大规模进入农业合作组织的情况,恐怕还与过去日本的农业体制有关系。首先,过去的日本对粮食(以大米为主)进行了流通管制,实行国家化的统购统销。其次,日本的农产品流通是建立在批发市场体制的基础上。相当大数量的农产品都是通过批发市场以拍卖的形式进行销售。总的来说,政府的管制过多,导致商业企业没有建立自己固定的销售渠道。
过去日本政府对农产品的管制主要是针对稻米,而且实施了粮食管理法。但对于水产品、畜产品、水果等农产品在批发市场上的流通基本是放开的。
三、启示
1.由于政府政策支持与贸易保护,日本稻米的生产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出现生产过剩的问题。因此,日本政府开始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策略,力图保证农民的收入。比如,根据稻米生产面积对农户进行补贴,以及加大对种植水果、蔬菜等经济农作物的政策扶持力度等。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还颁布了与设施农业相关的法律,通过农协的营农指导事业部门和农协自身根据农产品品种建立的部会制(比如单独的蘑菇协会、西红柿协会等),来积极指导农民进行生产结构的转变。
2.日本政府对营农指导事业部门没有给予直接的经济补贴。但是,日本有独立于政府和农协的农业改良普及员(帮助农民进行农作物选择及农产品改良)。他们是不隶属于前面两者任何一方的公共机构,但积极配合日本农协的工作。改良普及员不直接指导农户,而是通过农协的部会制来指导农户。而且这些改良普及员都是拥有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并且在当地接受过多年培训,了解当地农业生产情况的人员。因此他们给农户的建议是能得到当地农户信任的。
3.在中国搞设施农业就会对每一个大棚给予一定补贴,以此来调动农户的积极性。日本的部会制是日本农协最基层的组织,政府并未对他们有直接的经济资助。但是政府努力构建从生产到批发市场的流通制度,通过推动农场品的规格化促进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另外,日本通过“价格安定生产制度”,根据农产品的品种、规格等要素设定最低的收购价格。若实际收购价格低于设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政府将对其中的差价进行补贴。但是只有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户才能享受这种补贴。因此,日本通过流通和价格两方面的制度化引导农民进行规模化生产,并促成了现在日本农产品的“主产地”体系。农产品的生产具有季节性特征,因此设施农业的开展,比如农户搭建温室,不仅中央政府会给予50%的财政补贴,甚至地方政府以及地方自治体(市町村)等机构还会分别给予20%—25%的资金补助。最终农民自己负担的费用不到10%。日本农协还对农产品加工厂在购买加工机器、厂房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4.目前,日本也出现了一种新趋势,即在城市近郊有“减减农业”(将农药、化肥的投入量在原有基础上减少一半)。“减减农业”的农产品通过特殊渠道直接进入超市销售,而且它们在超市设有专柜买卖。通过“减减农业”栽培的农产品比普通农户的农产品质量更好,如果像普通农产品那样直接进入农协,由农协进行统一销售的话,相当于是变相降低自己的身价。对于“减减”栽培的农户而言,得不到应得的价格。另外,主产地的农产品数量大,供给持续性强,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强的议价权;而城市近郊的农业投入高、数量少,在市场竞争中谈判地位低。所以,“减减”栽培的农产品是直接进入高级百货商店专柜,并辅以电视广告等多媒体宣传。在这种大背景下,一部分大农户从农协的体系中退出来,自己建立法人化的公司从事“减减”农产品的买卖。
四、建议
1.日本政府在长期的市场实践中摸索出的对农产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办法,对我国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一是政府直接掌控农产品流通中的批发环节;二是准政府经济组织指导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不失时机的调节市场供求。这两点是我国的薄弱环节。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准政府经济组织主要集中在大宗农产品如粮食、棉花、油料等领域,对蔬菜、副食等介入较少。而政府对农产品流通批发环节的掌控,仅停留在规划建设、收费管理上,甚至政府必须承担的质量监控职能也未能很好的履行,所以近年来出现一些食品安全事故。
2.纵观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历程,其高效运作主要得益于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法规体系。而我国的国家级的批发市场,规范但活力不足;自发形成的批发市场,有活力而规范性差。因此,借鉴日本成功的经验,应该着力于政策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
3.日本的中介组织不积极是农户的利益代言者和利益共同体,而且他们还兼有准政府的职能,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责。我国的中介组织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出现,主要职责是向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等服务。但总体上看,我国的农业中介组织发展时间短,经验积累少。应该在政策上鼓励,资金上扶持,建立农民急需的农业中介组织。
4.世界各农业发达国家都对农产品进口实行严格的检验制度,农业标准化生产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对质量的要求甚至超过了对价格的要求。日本对我国出口的蔬菜,从生产供应基地的生产环节就提出了详细的要求,这对我国国内市场的农产品生产与流通也起到了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
[1] 赵英霞.供应链视角下的农产品物流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10.
关键词: 农产品市场化;农业合作组织;市场风险;政府政策
中图分类号: F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176X(2009)09-0110-08
一、引 言
农产品的市场化是中国市场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深化分工协作关系、提高生产率的前提条件。 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农产品市场化进程存在直接相关性。市场化进程不但促使制造业和服务业的结构转型,而且,也会对农业的结构转型发生重大影响,也就是说,结构转型不但包括了产业结构而且也包括了产业内部的产品结构的转换,这种转换会提高各种产品的附加值和产品的纯收益。
农产品的市场化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实现:一是单个农户或农民进入市场;二是农户以组织的形式进入市场,单个农户进入市场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例如资金规模、信息的收集处理、谈判能力等。改革开放初期,农产品进入市场的形式主要以单个农户的身份,农产品的流通体制和体系都很不健全,这与农产品的市场化程度有关,同时也与进入市场的经济主体有关。无论农户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还是中间商,农户都是以个体身份进入市场。当农户以这种身份加入市场时,无论对于农户本身还是对于农产品的流通体系而言都存在不利的影响。对农户而言,总体表现为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农户的谈判与签约能力低下,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对于流通体系而言,农户的农产品种植和销售种类分散、批量不足,提高了中间商的采购成本。农户只能到农村集市或走街串巷销售农产品,这种流通体制只为城市郊区的农户提供了更多进入市场的机会。而对农户的区域分工和专业化生产难以产生推动作用,相反,组织化的农户则能够部分排除在资金、技术、信息和谈判能力上的缺陷,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农户的收益水平,同时可以通过区域分工和规模经营实现更高的生产效率。
古典经济学中所设定的交易场景是完全竞争,而且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面对面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只有在简单的商品交易中才会出现。 大规模和更广泛市场交易的出现会打破古典的完全竞争交易方式,它伴随着正式交易合约的出现,中间商在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中间商面对着为数众多的小农户还是大农场主,这种商品的交易就应经脱离了纯粹竞争的交易方式,签约成为交易中的中心环节。而签约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市场地位、谈判能力成为定价的重要砝码。如果双方有一方的签约能力十分低下,机会主义行为就可能出现,也就是说另一方可能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谋利,这意味着签约都要付出成本。影响这一成本的因素还有小农户在市场份额中所占微不足道的比例。当中间商面对着众多的小农户时,他就可能成为价格的控制者。而且,由于中间商的竞争优势和农产品的特性,中间商存在着敲竹杠的可能性。尤其是农产品易腐烂、保鲜期短的特性给敲竹杠留下了余地。但当农户以组织的方式进入市场时,他们面对的可能是中间商也可能是商,后者在农业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和专业化特征较为明显时就可能存在。在签约过程中,谈判的内容虽然增加了,一次易的总量交易成本也可能因此上升,不过,对于农户而言,单个农户所承担的交易成本会有所降低,因为组织谈判代替了单个农户的签约行为,或者说,组织的一次易代替了农户与中间商的多次交易,这无论是从总量交易成本而言还是从平均成本而言,交易成本都可以得以节约。农村所形成的这种经济组织具有部分的功能,当然各种组织在这方面的功能并不一致,甚至会出现较大差别。依照作用的强弱,农业经济组织可以分为自组织与他组织。[注:自组织是农民而非外在力量为主体组织起来的合作体;他组织则是农民以外的力量为主体成立的农业经济合作体。与有的学者所谓的内生组织与外生组织的提法有近似之处。]自组织中的委托方同处于一个组织中,而他组织中的委托方是相互分离的,他们之间的距离更远。而在他组织中,委托与之间存在着敲竹杠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因而,农户与者要签订更为复杂的合约,这种组织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的优势并不明显。在自组织中,农户之间或农户与人之间签订的是关系性契约,也就是以一个合约代替了多个合约,从外部而言,它更多地节约了交易成本。实际上,这种组织已经具备了企业最基本特征。无论是自组织还是他组织,都构成了企业组织的基本要素,而自组织则更接近于一个明确的企业组织形式。他组织则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类似人们在分析企业与市场边界时的多层分包制。
组织的形式会节约总量或平均交易成本,但是,组织内部的治理也会带来治理成本,单个农户不存在治理成本。如果组织治理所形成的收益增量大于成本的增量,组织形式的出现不但是市场的要求,也是组织外部的力量应该推进的事情。制度经济学对组织的作用所强调的是节省交易费用的功能。具体到中国农村的组织功能而言,可以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抵御风险。一是规模的扩大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适应市场的能力,主要体现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能力。第二,谈判能力。这与信息的对称程度具有相关性,信息的收集能力越强,谈判能力就越强。同时,组织增强了市场的非竞争因素,对资源集中的掌控也增强了讨价还价的能力, 这一能力的高低与产品价格的高低具有很大关联度。第三,人力资本与知识的扩展性。单个农户所具有的知识与技术在他们之间的扩展性较差,而在组织中的扩展性则会提高。知识的扩展与生产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会大大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产出效率。第四,规模经营。更大规模的要素经营和生产组织更接近于规模经济的状态。第五,治理结构。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治理结构,不同的治理结构所能带来的生产成本也不相同,如果选择了一种最佳治理结构,组织效率就会得以体现。所以,制度安排对于组织来讲十分重要。这并不是说组织一定能够实现最小的成本与最大的产出,但是,没有组织的市场化却不会形成组织内部制度安排所带来的节约。也可以说,缺乏组织的市场化并不是长久之计。本文所要阐述的观点之一是农民需要市场,而且要以组织的形式进入市场,不但如此,还需要选择一种有效的组织结构,才可能形成有效的市场化。
二、单个农户进入市场的风险
我国的土地制度决定了单个农户相互分离的经营方式,小农经济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历史,当前的农地经营方式依然没有完全脱离传统的小农经营方式。家庭承载着两种职能:它既是一个伦理单元,同时也是一个经济单位。所以,家庭内部治理同时要实现两个目标:内部和谐与经济利益最大化。这一点与传统的小农耕作制度与经营方式并无区别。所不同的是现在的家庭经营目标与小农经济开始出现差别。小农经济主要满足于自给自足,而经历了30年承包制的农户已经渐渐地贴近市场,相当一部分农户开始摆脱自给自足的目标,进行盈利化经营。正是这种转变才可能形成市场化与小农经营之间的冲突。
传统的小农经营方式首先是以家庭为中心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主要是以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为目标,除了小部分产品以外,家庭几乎提供了所有必需的消费品。因此在生产的方式上表现为男耕女织,其中包括了制作简单的生产工具,即使需要交换的东西,如铁制品,也多为以物易物的方式获取。这种生产方式造就了“内敛型”的经营方式,家庭面对的不是市场而是家庭内部需求。即使现在已经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小农经济,但是目前仍然是以家庭为中心的耕作经营方式。而且,农户的经营目标并非完全市场意义上的利益最大化,也不是全部面对市场,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也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他们的身影虽然在市场上游荡,但是心灵却锁闭在家庭里。当他们面对市场生产产品时,他们却维持着传统的耕作和生产方式。这是目前大多数农户的生产特征。这种生产特征和市场角色决定了他们的市场视野狭窄,获得的市场知识有限。因而,在获取市场信息和利用市场信息时缺乏正确的判断,自然难以抵御市场所带来的风险,即使有当地政府的政策引导也难以避免农户的惨重损失。近几年来,在全国各地经常发生的农作物因为过于廉价而烂在田里的现象,说明了农户在市场中的信息弱势和对市场适应能力的缺陷。
不仅如此,小农意识决定了农户不善于交易与合作经营。交易是市场化的最重要性质,交易的方式也存在着较大差别,农户最适应的是面对面交易,比如集市交易,这是市场化中最为简单的交易方式,更高级的也是将市场化引向深入的是远程交易以及非人格化交易,以至于远期的合约交易。这是布罗代尔的一个重要结论[1]。面对面的交易一般存在着人格化的倾向,同时交易半径比较狭窄。这些农户需要一个商或中间商才能扩展其交易范围,也使产品的附加值上升。格瑞夫在研究了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地区的商业发展时就特别强调了商的作用[2]。如果要使农户在交易中获取更大利益,就必须学会如何与商和中间商打交道,这就需要组织充当这样的角色。而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是相互合作,显然这也是小农经营的一个弱项。小农经营使小农与市场和组织相互分离,农户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因而他们之间的合作性并不紧密,也就是小农生产并不存在制度经济学所说的队生产状态,家庭成员之间的生产合作是一种分工性的合作,而不是同一工种之间的协作,而且家庭成员的目标并非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是整体利益最大化。家庭内部存在着契约约束,任何组织内部都存在要素再定价竞争和要素定价的谈判,这一行为对组织的经营效率有显著影响。由于农户对市场信息和市场竞争性缺乏了解,要素定价对农户而言构成一种困难,它不仅仅存在于农户与控制者之间,也存在于农户之间的定价竞争。本文所研究的农业生产组织主要是指农户们的组织,这在组织内部可能会经常遭受定价竞争的困扰,农户们会不断地为要素定价花费过多成本。现存的农业经济组织内部已经开始遇到类似的问题,从这一点看,单个农户在组织内部缺少合作性。
从另一方面看,单个农户是自给性较强的组织,当其进入市场时,存在着来自两个方面的激励:一是内部激励;二是来自于外部的激励。其内部激励主要来自于家庭成员相互信任,目标一致,内部协作成本低;外部的市场激励则不显著,因为单个农户进入市场时,生产的定价、产品的成本、质量等并不存在明显优势,每个农户之间的可比性不强。但是当农户形成组织或通过组织进入市场时,组织内部的近距离的竞争所形成的激励比单个农户的内部激励作用要明显得多,也就是说来自于组织的激励与来自于分散的农户之间的激励要更为强大。
再者,小农传统使小农倾向于保守,这部分人多数属于风险厌恶者。而市场又是一个不确定性极强的领域。想从市场交易中谋到利益的人必须要具有一定抵御风险的能力,风险大的市场利润也会很高,只有为风险付出相应的代价才能谋取到风险收益。越是高级市场风险程度也就越高,例如期货市场,证券市场,等等。风险大的市场需要更多的关于市场的知识以及处理信息的能力。单个农户显然在这方面处于劣势。其次,抵御风险需要付出代价,只有资本金比较雄厚的投入者才可能在风险大的市场生存。单个农户本来就是势单力薄的经济体,这使他们惧怕在纵深程度上参与市场,因为他们没有能力付出更大代价。所以,小农经济体对风险的厌恶也不利于他们与市场之间的融合。
三、组织形式的选择
从农村土地承包发展至今,农业经济组织已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每个阶段的发展特征并不相同,区域之间的特征存在着诸多的区别。这样的发展特征实际上正符合中国的农村社会、经济状况、正式制度等多样化的特征。由于农村的差别性,农业生产组织的多样化趋向也会长久地存在。但是,多样化并非杂乱无章,其中可能会出现一种主流趋向。
经过30年的发展,目前,中国存在的农业经济组织种类繁多,但是具备较大影响力而且占主流地位的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类型:公司+农户模式;专业化合作模式;专业技术协会或农协+农户模式等。有些学者还认为其中包括土地股份经济模式。本文所讨论的是农业经济组织模式而不是农村所有的经济组织模式,也不是农民经济组织。后两种组织属于更为广大的范畴,如各种类型的乡镇企业以及集体所有经济的联合体等。本文只涉及涉农业经济组织,而不包含农村的非农业生产组织和贸易组织。所以,单纯农业组织形式的种类一般少于所有农村中经济组织的类型。如果考虑到农村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的情形和条件,目前这些组织形式应该各自都有自身存在与发展的理由。但是,当这种背景与条件慢慢消失或趋同以后,农业经济组织的效率选择可能也会存在趋同的要求。
以上所提到的三大类型的经济组织模式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别,例如内部治理模式、分配模式、农户在组织中的地位及作用。但是,这几类经济组织模式之间按合约地位可以分为两大类,而且这种分法可以集中体现出组织的根本特征。农业经济组织可能会涉及到几方的合约关系,农户是其中最基本的元素,以上三种无论那种组织方式,农户在其中都是一个必要的契约人。不过,不同的组织方式中,农户在其中的合约地位有所不同。我们根据组织中农户的合约地位,可以将农业经济组织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农户自发的以农户为合约主体或全部签约人的组织,本文将其定义为自组织模式[3];另一种为其它谋利企业为合约主体,吸纳农户作为一方签约人的组织模式,这也是一种合作组织,但不是纯粹的农户或农户发起的组织。本文将这种组织模式称为“他组织模式”。由以上定义可知,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组织模式应该是他组织模式,第二种应属于自组织模式。当然,也可能存在着混合型的组织模式,而第三种则比较符合自组织的特征。所谓“土地股份经济模式”也应归属于自组织模式。
农村组织化进程由来已久了,自从20世纪20年代梁漱溟进行乡村建设的试验工作以来,[注:1924年,他辞去北大教职,到山东菏泽办高中,又创办了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发表《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乡村建设大意》、《乡村建设理论》等著作,推行乡村建设运动。他认为中国的根本问题在于传统组织的崩溃,中国发展的关键在于重建基本社会组织,建设乡村共同体。这里梁漱溟主要关注的是社会组织。]这一进程一直在探索中。众所周知,只有到了20世纪后期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的经济组织才真正找到了发展的契机。在农业经济组织发展的初期,他组织方式占居了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也是一种合乎理性的选择。因为,农户与市场的距离太远,市场知识与交易能力欠缺,因此,当时公司+农户以及农协+农户的组织方式将农户带到了更为广大的市场,增强了农户的抗风险能力、提高了农户的商品化收入,这一阶段的他组织中,政府角色占据重要的地位。可以说,这些经济组织是双重的他组织,其中之一是组织者,其次便是政府,政府在资金、市场、政策方面给予了诸多支持,基层政府对于他组织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不过,政府干预或参与的弊病也是人所共知的[3]。更何况其中的参与者还有企业和专业技术协会等,它们都想通过农业经济组织获取自身的利益,因而,这些参与者包括农户在内之间的目标存在较大差异,因而,这些组织中的最大问题便是激励不兼容,难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农户在其中仅属于弱势群体。虽然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但是缺少应有的决策权力,企业和政府往往利用在组织机构中的不对等权利侵害农户的利益。例如,在农村时常发生的龙头企业的毁约行为,或在政府组织下种植的农作物销路不畅,大量积压削价现象。毁约给单个农户带来的是灾难性的后果。以至于有人将这种他组织内部关系称为“狼羊传说”。最近所发生的种种事实越来越令人怀疑这类组织发展前景的可持续性。而且学术界对组织选择问题的讨论也越来越多,本文也试图讨论同样的问题。
在讨论之前,先给定几个假设条件:第一,无论是自组织还是他组织在销售农产品时所获得的市场价格都是相同的。第二,产品具有同质性。第三,随着需求结构的不断变化,农产品需求结构不断变化,附加值逐步提高,人们所消费的肉蛋禽不断增加,而消费的粮食则逐步减少。第四,组织形式不同主要会影响组织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在这些条件的基础上,我们讨论以他组织与自组织为大类的各种组织之间的比较。
1.治理结构的效率
所谓的自组织主要是指当前出现的农户在农业经济方面的合作组织,是农户间的各种要素之间的平等结合体,以股份的多少获得分配收益,由农户参与治理,进入自主、退出自由、利润返还。合作社本身是一种非赢利组织。组织本身的治理主体就是农户,是农户之间的关系性合约组织[4],真正代表农户的利益,农户成为剩余的索取者,同时也是剩余控制人。因而这种组织内的激励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同时组织内部签订的合约属于关系性的合约,这种契约关系具有自我实施机制。一般不需要第三方裁决,在重复博弈的基础上会建立起更紧密的信任关系。因而有助于节约内部的管理费用。而他组织则是相对松散的组织形式,农户既非剩余索取人亦非剩余控制者,更没有决策权力,这种治理结构往往使各方利益相互割裂,并且利用签约能力制造机会主义,侵害对方利益。签约的不可预期性削弱了内部激励的效果。此外,这种组织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合约是自上而下的,它并不完全是关系合约,农户与企业之间或协会之间的信任程度较低,因而这种合约并非具备自我实施的性质,因而监督合约实施的成本较高,造成内部管理费用的上升。政府的作用既有可能减少内部管理费用,也有可能提高此类费用。
2.交易成本的差异
自组织是平等协商利益共享基础上形成的自发组织,参与决策的权力虽然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每个农户或股份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农户是组织的治理者和决策者。地缘关系使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弱,农户有可能与组织一起参与市场,使交易环节减少,降低了多级所要的费用。而他组织则不然,农户不会直接参与市场,在农户与最终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企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等中间交易环节,交易中的中间环节越多,费用就会越大。因为其中不仅包括了每一层次的利润,而且也包括了多次签约的成本。在这一点上,农业合作和组织的优势在于节约交易成本。
3.监督成本不同
由于合约多是不完全的,每个组织内部需要监督,不然就会产生搭便车现象。产权本身还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产权的划分不可能无限细化。如果划分产权所产生的成本过高,产权就不再成为解决激励和监督的手段。自组织是农户之间各种生产要素产权结合体。虽然如此,这种产权性质是单一的,要素的性质差别不大,而且农户之间的信息对称程度较高,尤其是存在亲缘或地缘关系的农户之间更是如此。所以他们之间的败德行为就可能受到信任因素的约束。另一方面,由于他们之间是利益共同体,大家都可能受惠于利益增量的提高,在这种利益动机的驱动下,组织中的博弈行为会受到很大抑制。因为他们之间的博弈行为是长期的,即使退出合作组织,他们之间也存在相关的利益。
而纵向的他组织中,存在着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一方是零散的农户,另一方则是单个的企业或者出资者。还有政府这一角色。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而且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大,签约的能力和权力也不对称,一方面是弱小的农户,对方则是实力强大的企业,政府为了自己的财政收益,更倾向于维护龙头企业的利益。因此,他们之间的合约肯定更多体现了龙头企业的利益,也必然是一份权责不详的合约。为了使合约得到更好履行,弥补合约模糊的缺陷,农户们不得不付出额外的成本监督合约的执行情况,尽管如此,企业违约的行为还是频频出现。
4.知识、技术与信息的外溢性
知识、技术、信息等的外溢是组织化的一种优势,边际收益的变化走向与组织成员之间的知识、信息及其共享是分不开的,知识、技术、信息的外溢性能使得人力资本存量得以提升,而在现代经济学中,这些因素是推动边际收益递增的动力。无论从何种角度说,知识、信息、技术的内部传递都有利于组织内部收益的提升,具有正的外部效应。
两种类型的农业经济组织都存在知识、信息的外溢效应。公司+农户或专业协会+农户组织看起来具有更为丰富的资源和知识、技术存量。但是这种知识可能并不健全,此外,组织也不愿意真正将技术在农户中进行广泛传播,农户之间没有正式的赖以交流的媒介。而农业知识与技术的完善化,需要结合当地的气候、土地、自然状况实现。这些都需要农户之间不断地进行信息、知识、技术经验等的交流。只有长期的经验积累,才能掌握农作物的种植和养殖技术要件,形成创新基础。
自发的合作社组织虽然不一定有龙头企业的支持,但是这是一个以农户为主体的组织,因而农户之间的相互交流的条件要比他组织形式要好。这些组织一般更多地向市场直接提供未经加工或深加工的农产品,因而更加注重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而种、养殖技术的相互外溢是对所有农户和组织本身都有利的事情,农户之间有意愿在组织的辅助下进行知识、技术、信息交换。同时,组织本身的强大也会提高组织的谈判能力,提高其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提高了产品品质和产量组织力量提升谈判力提升产品竞争力提升、附加值提高有利参与市场分工、提升市场地位获得更多市场分工的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的商品化水平……
如果在他组织中,这种过程可能也存在。但是,由于农户与企业之间是利益分享的两个主体,它们更像是市场中的两个交易者,而不是合作者。因而,知识技术的外溢并非仅仅辐射在一个紧凑型的组织内部,也就是说这种外溢会形成明显外部性,而外部性条件下的收益分配往往取决于这个松散组织内部的力量对比,这当然会更有利于企业而非农户。因而农户没有交换知识、技术的内在动力。也就是说在这样的组织内部不会形成知识技术外溢的良性环流。
5.风险是否分摊
按照弗兰克•奈特的说法,企业的功能之一便是风险的分散。企业是多种要素的组合,也是产权的结合体。这种结合会产生更强的生产率,形成更大的生产规模,节约成本。这些特点实际上是赋予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从另外一种意义而言,企业具有多个利益相关者,许多出资者、员工、管理者等。
这些利益相关者平均所分摊的风险要远远小于单个人出资所担负的风险。股份有限公司创立的目的之一便是聚集资金、分散风险。由农户组成的合作组织类似于企业的职能,合作组织同样具有分摊风险的作用。但是农户自发组成的农业合作组织与他组织形成的农业经济组织对于农户而言分摊风险的作用并不相同。
公司+农户或者专业技术协会+农户作为一种组合形式,其经营管理的主体是企业,其目标是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就不得不冒风险。企业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规避和转嫁风险,当遇到风险时,通过这种手段减轻风险带来的损失。在这个共同体中,当企业遭遇风险不能向外转嫁时,就会想方设法转嫁到农户的身上,“水泉村蔬菜合作社的高女士就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苦衷,她说,现在主动权是掌握在收购公司手中的。市场行情好的时候,收购公司不太会注意合约标准的,但是行情不好时,标准把控不严的菜农们容易被收购公司制约。3月20日前后,生菜市场价格高的时候,公司什么样的菜都收,连绿叶都拉走了。可是如今,市场价格走低,绿洲公司拒绝继续收购水泉村的高价“订单菜”。如果合作社强行要求绿洲公司完成合约,绿洲公司反而会拿协议上的合格生菜标准说事。要净球、单球8两以上,哪儿有那么多合格生菜呀?”[5]时常出现的公司对农户的毁约行为就是转嫁风险的表现之一。相对于企业而言,单个农户更加厌恶风险。因为农户的利益链条在共同体中更加脆弱,也就是说风险会对农户带来更大的伤害。
而农户+农户模式的农业合作组织的经营风险是由农户平等分摊的。但这不会造成由于一方机会主义而导致的另一方面的巨大损失。在这里收益权和受损权是平等的,虽然农户们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但是可以通过设立风险基金的方式来抵御风险。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农户们所面临的风险并不比在他组织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大。而且创造了一个平等的履约环境。为组织的扩展奠定了基础。只有这样的农业经济组织才能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是一个合作组织具有扩展性的重要条件。
6.套牢的机会主义
所谓套牢是指签约一方的资产或投入的专用性而导致的事后机会主义。套牢也是由于不完全合约形成。在公司+农户的组织体系中,并非交易双方的资产互为专用性。因为双方的产品都存在着其它的销售渠道。但是,在市场与信息并不发达的农村,如果许多农户为企业种植或养殖某些产品,这种事前的投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专用性。因为农村的市场化程度有限,某些农产品又难以长久保存,如果当地使用这种产品作为原料的企业仅此一家,那么当企业毁约时,套牢现象就会出现。例如,2001年,山西省运城市59万亩棉花大获丰收,可由于种植棉花前签订的合同价格高于市场价,棉花收购企业怕赔钱,纷纷毁约,订单成了一纸空文,导致棉农损失近4 000万元,棉农意见很大[5]。正因如此,企业利用其相对优势,就可以利用协迫的手段迫使农户们降低农产品的价格,即所谓的“压级压价”收购,降低了农产品的附加值。这种签约方面的劣势会使农户对缔约后的机会主义产生担忧,“它会造成事前投资不足的低效率。”[6]也就是说,公司+农户组织和其它类型的权威组织都可能影响人们投入的信心和产量的扩大。
而农户的自组织直接面向市场,毋需通过企业的中间环节,其经营宗旨与单个农户在企业组织内部的宗旨不同,农业经济合作化组织虽然存在许多缺陷,但是就合作组织的性质和运作条件以及将来的发展方向而言,这种类型的农户间的合作组织应该是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主流方向。只有这样的组织才能将农户带向市场化、规模化、组织化、自主化的发展道路。
四、小农生产的缺陷以及组织结构的选择
农户+农户的组织方式是将来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这是本文的论点之一。目前的农业经济组织的发展既给了农户有组织发展的更大空间,同时也面临本身的脆弱性。因为,在农户自身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初涉市场时,小农经济的传统意识形态社会与市场规则之间会存在着激烈地摩擦,还需要有一个适应市场、自我调整的较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农户的自组织就会面临许多风险。因此,组织本身会存在诸多的脆弱特质。它会阻碍农户自组织的发展过程。或者可以说,农户尝试进入市场的初期,独立的自组织形态并不是最佳选择。只有农户在其它强势力量如农协、企业、政府的扶助下,获得一定的市场知识后,才有能力独立地以组织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在农户加入他组织的20多年后,农户已经具备组织起来从市场谋取利益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面临许多的挑战。目前应该是这样的组织形式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期,发展农户的自组织恰逢其时。但是,纯粹的农户组织面对着一些暂时不能克服的弱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脆弱性。农户本身由于其经营规模、收益、知识和能力的局限,无疑是一个经不起冲击的个体。而由农户组织起来的群体虽然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是依然是一个脆弱的组织。因为这个组织不仅面对市场风险,而且还要面对自然风险,就现有的技术水平而言,天灾依然是威胁农业产出的重要因素,农户在灾害面前是无能为力的。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冲击都有可能使力量薄弱的农户自组织陷于破产。此类组织特别是发展之初抵御冲击的后备资源太过于缺乏。农户自组织的这种脆弱性是其成长中的绊脚石。
第二,松散性。农户是小农经济形式的延续,目前的农户还依然具有传统小农残存的意识形态。如前所述,每个小农主要依赖土地和依附于土地上的家庭分工支撑生存的空间。几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除了宗族和本地村社的农户以外,农户间的地缘与业缘关系淡泊,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户是内敛性的。农户之间的合作在一定地域和血缘之外是偶然的,而相互疏离则是平常状态。所以轻微的外在冲击都能影响农户之间的合作组织的稳定性。
农业合作组织和企业组织的本身在于合作,尤其是各种要素之间的合作关系。合作性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合约关系,而且表现为在组织当中为了共同体利益自愿合作的愿望和倾向,合作对于降低组织内部的管理费用至关重要。而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与成熟的企业组织还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农业合作组织强调进退自愿自由原则。所以农户可以比较自由地退出,而小农意识形态决定了农户在组织发展受外来冲击时,容易退出组织,也就是说,农户+农户组织内部的流动性可能较大,这会导致合作组织缺乏相应的稳定性,影响组织规模的扩展和组织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三,特殊信任关系。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是以宗族和家庭为社会单位的,宗族在社群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其中存在着相对独立的分工体系和管理体系。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共同体。组织内部存在着普遍的信任关系,而组织之间则是特殊信任[7]。这种信任建立在人格化和地缘化的基础上。所以组织外部解决问题的方式不是谈判,而往往是剧烈的冲突。这样的特殊信任目前依然以别的方式延续着。
农户之间的自愿合作组织往往是具有地缘关系上许多农户所组成。他们之间需要信任与合作,但是农户们往往以宗族和地缘分成许多个小的群体,而在群体之间也存在非普遍的信任现象。特殊信任会通过组织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表现为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冲突,提高监督成本和重新议定合约的成本。由于可能产生的组织内部机会主义行为和签约成本的提高限制了农户们投入和追加要素投入的动力,同时还可能使处于弱势的小群体退出合作组织。这些因素既不利于组织的健康扩展,同时也不利于组织规模的扩充。福山在论述特殊信任国家的企业规模时,认为这些国家的企业规模呈现小型化趋向,组织规模小于普遍信任的国家[7]。目前,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形成的障碍之一就是这种特殊信任因素。
第四,市场知识与经营能力。合作组织是类似于企业的经济体,经营目标虽然不是利润最大化,但是其目标是实现参与者的利益最大。因此,其经营方式与企业没有明显的差异。而市场知识和经营能力对于组织生存十分重要。农户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无论是从市场知识、信息化处理能力、生产技术、资本投入还是经营管理能力,都处于社会的末端。而这类弱势并不是短期就可以改变的,因为这不仅与市场知识和技术水平有关,同时也与意识形态有关。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它们也影响着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而且,这是目前我国农户自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形式选择与政府政策
以上的分析表明,农户+农户的自组织形式虽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仍然是将来农业经济形式的必然选择,这种组织形式虽然不可以说是惟一的选择,但是从发展趋向而言,它是农业经济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由于残留的小农意识和知识、技术方面的局限性,纯粹的农户+农户组织还存在许多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依靠什么来减弱呢?发展起来的其它经济组织无非是企业+农户或专业技术协会+农户,后者中真正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也就是说以前盛行的组织并非是农民权益主导的组织形式,企业或政府或者一同作为组织的利益主体。新型的农业合作组织肯定不能延续以前的组织治理方式。
企业或政府不再作为一种支配农户的力量存在于组织当中,而是作为一种支持的力量存在于合作之中或组织之外。政府的力量存在于组织之中对于组织市场运作存在着许多消极影响。但是如果没有一种外部支持力量,包括法律的保护,脆弱的农户自组织就很容易陷于崩溃。削弱政府在组织中的直接参与性并不是说政府不重要,而是说政府在新组织发展中的作用方式应该有所改变,它应该变成一个外部的服务组织,或成立为农户合作组织提供服务的企业组织,这样才会增强农户信心,使农户合作组织增强竞争能力,确立合作经济在市场中的位置。应该说,2007年开始新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为这一定位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法律只是组织地位的合法体现,它并不代表发展的思路和途径,所以除了法律以外,还需要地方政府提供合适的政策。从总体而言,要促进农户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以及政府在组织发展中的定位,地方政府应做出以下的政策选择:
第一,建立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前者包括公共信息服务,技术、政策咨询服务;后者包括交通、通讯、水利、市场建设等方面内容。为组织创立和发展提供外部条件,降低农户的风险预期。
第二,农户的签约过程给予监督和公平评估,以保证签约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推动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企业化服务,逐步以市场化替代政府的部分职能。
第四,提供生产技术、市场知识、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五,推动建立农业合作风险基金,建立风险保障制度。
第六,给予税收、资金方面的政策扶助。
第七,允许当地政府分享合作组织缴纳的税收,以利于政府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利益相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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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意愿;影响因素;关中地区
中图分类号 G7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21-0055-05
一、引言
(一)政策背景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民作为庞大主体阶层,正在经历着史无前例的快速分化。职业转变是农民分化的逻辑起点和关键因素;地域迁移是职业转移成功后的必然要求和改变身份的必经环节;身份变更是职业转移、地域迁移的最终结果和完成分化的最终标志。因此,农民职业化是这一分化过程的社会保证。
农民职业化就是职业农民专业化的过程。所谓职业农民就是以市场运作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以农业为稳定职业、具有较高素质和社会责任的农民。职业农民不是一种身份,而是一种职业,是一种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业生产者。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民职业化问题,早在2005年,农业部在《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中首次提出培养职业农民。从此,职业农民进入了大众的视野,并且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2014年7月4日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在京正式启动,大力培育新兴职业农民是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问题的根本途径,是深化农村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大举措。
陕西是较早开展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省份,2011年以来,陕西省经过调研和试点,先后制定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省推进工作方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绩效考评试行办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完成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等系统的政策设计后,各级按照《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大纲》要求,全面实施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拉开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省推进工作的大幕。陕西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总体路径和模式已经形成,并具有广泛影响。但经过实地调查走访发现,部分农民对培训缺乏信任和热情,为此研究何种因素影响农民参与培育工程的意愿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相关研究简述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关注度日益升温,许多学者对不同地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并取得不少实用性的研究成果。吴祖新[1]等利用宁波市的问卷调查数据,总结了发达地区农民科技培训的特点,发现了农民对农业科技培训的时间、地点、季节等存在偏好,较为喜欢短、平、快的短期培训方式,并提出了强化农民培训的需求瞄准机制、着重抓好核心农户的培训等建议。石火培、成新华[2]等以苏中地区为例,分析了学历、平均收入以及费用分担模式对农民参加培训的重要影响。马寅生[3]和何建斌[4]等就农村实用性人才的培训层次和体系进行了分析,认为要针对不同年龄、学历、技能的农村实用型人才进行有的放矢的职业培训。田兴国[5]等则针对农民现代远程教育培训意愿,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愿意接受的培训时间、是否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愿意接受的培训费用、农村远程教育设施数量、文化程度与农民参与培训的意愿呈正相关,操作电脑和网络的水平、授课时间等与农民参与培训意愿成负相关。
由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对该问题的研究多停留在其内涵定义和制度层面上。而与传统的教育培训相比,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具有特殊之处,对农户参与培育工程意愿的实证研究并不多。
二、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一)样本选择
本研究的样本是在2015年8月从陕西省关中地区的西安市、咸阳市、宝鸡市和渭南市随机抽取了4个县(区),包括杨凌区、西安市高陵县、渭南市临渭区、宝鸡市凤翔县。另外,宝鸡市陈仓区作为补充样本获取地。每县随机抽取2个乡镇进行调研,发放问卷420份,全部收回,其中有效问卷357份,有效率为85%。最终样本主要由具有农村户口,长期居住在农村,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社会组织化程度较低,有一定文化素质、具有学习能力和接受新事物能力的农民组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样本特征
样本的基本特征见表1。从样本性别分布看,男性249例,占69.7%,女性108例,占30.3%;从年龄结构看,调查对象占比最大的部分为41~50岁,约占33.61%,与农村社会情况大体吻合;从文化程度构成看,中学学历者居多,约占53.78%;从年纯收入状况看,样本多分布在1~10万元之间,调查对象中包含有4位高级职业农民,长期经营农业企业,收入较高,而各地区调查对象收入有差异,杨凌区调查者收入普遍较高,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调查者收入较低,相比总体,样本收入平均水平较高,符合职业农民特质。
三、模型设定与变量选择
(一)模型设定
本研究考察的是农民参与培训意愿,含义为农民是否愿意参加,结果只有2种,即愿意和不愿意。传统的回归模型由于因变量的取值范围在正无穷大与负无穷大之间,在此处不适用,故采用二元因变量的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将因变量的取值限制在[0,1]范围内,并通过采用最大似然估计法对其回归参数进行估计。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一般为:
Pi=F(α+nβjXij) (1)
式中:P表示一个选择概率;Xij为影响因素;F服从一个标准的Logistic分布,本文采用Logistic累积分布函数,建立模型如下:
p=exp(β0+Σβi+Xi+u)/[1+exp(β0+Σβi+Xi+u) (2)
式中:Pi表示农民愿意参加培育的概率,Xij是自变量表示影响农民接受培训的各种因素,n表示自变量的个数,即影响这一概率的因素个数,u表示随机误差项。
(二)变量选择
1.因变量
以农户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意愿为因变量,用“您是否愿意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回答来衡量,构造虚拟变量,愿意接受培育用1表示,不愿意接受培育用0表示。
2.自变量
现有研究成果主要考虑与新型职业农民认证管理考核指标相结合,将影响因素归于个人因素、经营规模因素、技术因素、政府环境因素及自然环境因素,经过实地调查,农户对自然环境的看法具有趋同性,不考虑在内,故只考虑前4类因素,同时引入了提高收入的信心变量。个人因素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家庭总人口数4个变量,经营规模因素包括土地面积、过去三年年均收入、对提高收入的信心,技术因素包括是否知道如何选种及施用农药化肥,政府环境因素则包括是否关注国家相关政策、是否参加了专业协会或农业合作社,见表2。
根据现有研究成果,认为男性比女性,年轻人相比中老年人,高学历高收入者相比低学历低收入者更加乐于参与培训,对于其他变量,研究通过调查过程中的总体感受,对其影响符号进行预测,见表3。
四、计量检验与结果分析
(一)统计结果
这里运用二元因变量的 Logistic 回归分析模型,选择进入法,以便选择回归结果如下见表4:
(二)模型检验
从表4可以看出,模型的似然比卡方的统计量为13.951,自由度为10,对应的P值为0.004,该模型是整体显著的。对模型回归结果进行分析表明,文化程度、土地经营规模、对提高收入信心、对政策的关注程度、家庭总人口数是主要的作用因素,其P值分别是0.000、0.008、0.000、0.045、0.002,尤其是文化程度和对提高收入信心2个变量,达到100%的显著水平。虽然其他变量并不显著,最终没有进入模型,但是其对参与意愿的影响作出了一种可能的解释,基本上符合预期的判断。而从变量影响符号来看,基本符合预期,只有土地经营规模这一变量,符号为负,与预期不同。
(三)结果分析
1.文化程度
在调查样本中,小学及以下学历占15.97%,初中占53.78%,高中占27.73%,本科(大专、高职)占2.52%,学历对农户参与培训意愿影响显著,回归系数为正,表明学历越高,其参与培育积极性越高。结合实地调查分析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个:第一,农村社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农民群体由于学历的差异呈现分化,调查中发现,有一部分农民呈现随波逐流的状态,安于现状,对未来生活并无打算,而另一部分农民则对新事物有较强的好奇心,他们积极寻找提高收入的办法。这种分化的存在导致了两种农户对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有不同的倾向,而这种分化出现的原因与受教育程度具有一定的关系;第二,在农村社会中,存在大量这样的农民群体,他们本身学历不高,通过多年的自我摸索,掌握了专业的种植养殖技术,农业收益也不错,但对各类教育培训并不在意。这种村民实质是农业生产的中坚力量,其对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意愿不高,应当引起关注。
2.土地经营规模
土地经营规模(土地面积)这一变量,回归系数符号为负,出现与预期不一致的情况。经过分析认为,土地经营规模这一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可能涉及另一未涉及变量,即农户空闲时间。土地面积与空闲时间呈现负相关,而空闲时间与参与培训意愿呈现正相关,从而导致土地经营规模这一变量的影响为负。调查样本中,涉及20余位农业企业负责人、家庭农场主和种养大户,该类农民拥有土地面积较大,且素质较高,但部分聘有专业技术人员,且平时忙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对参与培育兴趣不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应当关注培训时间安排。
3.提高收入的信心
这个变量数据的获取,是通过“您对今后几年提高家庭收入有信心吗”这个问题得出的,统计结果表明,其对因变量影响显著,回归系数符号为正。有趣的是,过去3年的年均收入这个影响因素并没有进入回归模型中,研究认为,期望和信心主观性较强,是农户的自我暗示与自我激励,这与参与培训意愿的主观性具有相似性和联系。这种差异可以被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遴选过程中。
4.对政策的关注程度
数据获取来自农户对“您经常去关注和了解国家的惠农政策吗”的回答,这个变量在1%的水平下对因变量影响显著。农户在这个问题上的差异,进一步体现了之前提到的农民群体分化的观点,对政策关注度越高。针对其对因变量的影响,分析认为原因有两点:第一,农户对政策关注度反映了其对政府的信心,调查过程中,有些农户表示,“国家的惠农政策很好,但是落实不到我们头上”,这体现了农户关于政府认识里的两种力量,哪种力量占据上风,这种微小的差距,恰恰会使得农户在参与培训意愿的问题上,做出迥然不同的选择;第二,这个问题的回答上,体现的是农户的生活态度,因为在是否关注政策上,往往不是一个人的问题,而是一家人共同的问题,而这种差异体现着家庭日常的生活状态,会直接影响到其是否愿意接受培育。
5.家庭总人口数
回归系数为负。这表明,家庭人口数越大,农户参与培训意愿越小。调查发现,农村总人口数较多的家庭,基本处于两种状态:第一种是特别贫困,由于日常开支较大,加之来自子女上学的压力,使得家庭经济条件处于中等偏下的状态;另一种是较为富裕,这部分家庭,大多子女已经成家,有稳定的收入,经济条件处于上等状态,户主年龄较大,生活有充分保障。而这两种家庭都不会对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有较大兴趣。
本调查涉及变量40余个,被选作参与模型的变量为10个,其中进入模型回归结果且影响显著的变量只有5个。排除样本本身的问题,个别变量可能确实不对因变量产生影响。比如,性别这一变量,对因变量影响并不显著,侧面反映了培育对象选取过程中,不应当存在性别的歧视。实际上,在实地调查过程中,已经持有证书的职业农民中,女性所占比例不少。而是否参与农业合作社这一设定变量,并没有对因变量产生显著影响,根据调查发现,农村专业合作社中大多属于服务性机构,许多农户表示“钱交了,但是没见起什么作用”,调查过程中,有这种表述的农户不在少数,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其对因变量的影响。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对陕西省农民抽样调查数据的Logistic 回归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从整体上来看,有效样本参与培训意愿为73.1%,农民参与意愿较强。通过对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发现:文化程度、土地经营规模、家庭总人口数、农户提高收入的信心以及对政策的关注程度等对农民参加培训具有重要影响,其中文化程度、农户提高收入的信心以及对政策的关注程度对农户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有正向影响;土地经营规模、家庭总人口数对农户参与培育有负向影响。年龄、性别、是否参加合作社、是否掌握选种施肥技术等因素对农户参与意愿影响不大。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文化程度对培训意愿具有重要影响,应增加农民接受基础学历教育的机会。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可适当提高对农民或其子女的录取率;或者可以把学历教育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结合,采用高校附属学校或定向培养的形式开展培训;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增加他们受教育的机会。考虑让更多的人群进入培育的行列,尤其是农业高等院校、农业职业学校、城镇渴望经营农业的人才,应该建立更广泛的培育主体吸收机制,调动更多人的积极性,改善农民的社会地位[6]。
第二,土地经营规模、家庭总人口对参与培训意愿有重要影响,应当充分考虑培训过程的时间安排和费用分摊。可针对农业企业家、家庭农场主或种养大户等单独开设课程,安排夜校等。在费用分摊问题上,初期主要以政府负担费用模式为主,社会力量和自己负担部分的模式为辅。因为对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不但是对农民个人进行人力资本投资,还具有相当大的社会效应。而且对于农民的培育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公共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应该由政府主要负责提供培育费用。在职业农民的形成中,土地的依法、高效流转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土地作为农业发展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具有商品的特性。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如能真正建立这样的市场,就能加快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让土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出应有的巨大潜力和活力[7]。
第三,农户提高收入信心和政策关注度对农民参与培训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在完善培育对象遴选制度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农户的未来预期和对政府的信任度,存在于农户意识中的这种感性认识,对培育效果有重要影响。加强和落实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和激励,有利于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积极推进建立完善创业兴业、风险支持、信息服务、劳动保障等内容的综合扶持政策体系。鼓励职业农民承担农业项目,并在信贷发放、土地使用、税费减免、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新增农业补贴向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等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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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河南省;生态循环农业;生态农业;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B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农业越来越受到资源和环境承载压力加大的约束。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赖于有限资源的节约、高效、循环利用,更加有赖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不仅是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破解发展难题,也是相关政策、制度、技术的创新,将为农业发展提供新动力、拓展新空间,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协调,推动现代农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河南省是农业大省,农耕文明薪火传递,同时担负着国家粮食安全重任,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一、河南省邓州市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实践探索
河南省邓州市是农业大市,近几年,按照现代农业生态、高效的要求,积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及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以现有的优势农业产业为依托,推广新型种养模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破解农业粗放生产带来的资源短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形成了一批典型的生态农业循环模式的示范园区,实现农业资源的循环利用,农业生产的高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一)积极推广创新新型种养模式,拉长产业链,实现农业生产内部生态良性循环
邓州市基于自身优势,因地置宜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创新新型种养模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目前邓州市主要有三种循环农业模式,一种是以农户为主体,以沼气发展为核心的模式。这种模式围绕农村用户沼气建设项目,以养猪-沼气-果树种植、猪-沼-蔬菜循环模式,最大限度地提高作物秸秆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效率。这种模式把养殖业污染治理和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结合起来,实现农民生活、生产内部的生态良好循环。一种是发展庭院经济及优质果蔬高产示范园区相结合的模式,两者相结合可以通过优质高产示范园区的带动,促进庭院经济的发展,不仅可以提高增加农民收入,而且改善农村环境。一种是以邓州昱通牧业为代表形成农作物种植-秸杆、饲料加工-畜禽养殖-沼气工程-食用菌生产-有机肥生产-田园种植的立体循环农业生态模式,这种模式也可以很好的提高作物秸秆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效率,同时也提高土地和空间的利用效率,实现农业优质高产高效可持续发展。
(二)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实现突破
邓州市坚持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引领,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的发展。如以以白牛穰原专业合作社为代表,主要发展庭院经济及优质果蔬高产高效示范园区;以黄志牧业为龙头,建立生态农业示范园;以昱通牧业为代表建立立体循环农业生态模式等等。这种以龙头企业带动的模式一方面可以从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给予家庭农户和中小养殖企业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实现了规模化生产,废弃物数量规模化处理成为可能,这有利于降低处理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三)打造特色产业,因地制宜构建生态循环农业的产业链条
邓州作为丹江口库区区域中心城市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市,承担着水源地涵养艰巨使命。同时,邓州又是传统农业大市,大力发展规模化畜牧养殖是其实现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必由之路,显然破解畜牧养殖带来的粪便污染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势在必行。邓州市结合自身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重点培育种养沼加相结合的生态循环农业,充分挖掘农业废弃物资源的增值能力。一方面推动了奶牛、肉牛、生猪、鸡、鸭养殖为主的特色畜牧业发展,另一方面又催生了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安全健康的肉奶产品和名优新特的果蔬产品,与邓州南水北调水源涵养地的功能定位相得益彰。另外,邓州市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如利用生态农业示范园发展有机小麦、中药材、有机蔬菜种植;七彩杂粮与石磨面加工等。这些特色农业在邓州都有一定发展潜力,对当地生态循环农业产业链条的延伸、产品附加值的提升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和推介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逐步打造了具有邓州特色的绿色环保区域农业品牌,提高了邓州农产品的档次和知名度,增强区域农业的经济竞争力。
二、河南省邓州生态循环农业在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
邓州市以市场为导向,同时更好的发挥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信贷支持等方面的服务作用,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生态循环农业形成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分析其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前景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理念缺乏
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是顺应世界绿色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通过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推行集约节约使用投入品和清洁化生产,促进废弃物综合利用,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同步提高。多次强调,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主动把建设生态循环农业放在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突出位置,推动现代农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近年来,邓州市对生态循环农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推广应用,但由于受长期以来传统农业发展思维的局限及影响,一些干部群众尚未真正树立起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理念,对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民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对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缺乏积极性,农民不愿或无力对循环经济进行更多的投资,对于大量的农业生产废弃物如秸秆等常采取焚烧,对牲畜粪便污染也没有积极的处理,对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使用缺乏自觉和主动,农民生活垃圾随意处置习惯并未改变。农业生产企业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也不到位。循环经济理念缺乏导致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内生动力不足。不论是企业和农民都急需对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相关理论与知识进行培训。
(二)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面临着技术和资金制约
一方面,当前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缺乏相关技术及人才支持。一是农民自身缺乏生态循环农业知识技能。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部分受过教育的青壮年农民外出打工后,农村留守的农业从业者大多为老年人。这部分人受传统农业发展模式影响大,且自身受教育水平制约了其接受新思维新事物的能力,自身文化水平和技能不足使其难以主动发展现代农业,也不利于农业科技的应用和推广。二是农业科技人员少,尤其是高层次的技术人才更加稀缺,据调查,邓州市拥有农业技术人员560人,中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230人,只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一,远远低于河南省和全国的平均水平;同时技术人员进一步接受再培训提升技能的机会少,这些都不足以满足生态循环农业发展需求。三是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技术水平滞后。虽然生态循环农业技术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关键技术的引进推广和指导使用欠缺,有些前沿技术还难以大面积推广使用。还必须大力提高新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力度。四是地方政府缺乏与高校、省级农科部门的有效衔接,在技术引进、转化等方面,缺乏资金、政策、渠道等方面的有效举措,地方科技部门基础设施陈旧、科研设备匮乏,不能为地方循环农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对新技术的推广和创新也力有不逮。不仅使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中急需的技术无法得到满足,而且已有的技术推广应用也很不到位,造成邓州循环农业经济发展面临科技门槛高、推广应用难等难题。据统计,邓州市农业科技成果的平均转化率为26.8%。此外,农村信息化程度较低,信息交流不畅通也制约了农产品开发销售及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另一方面,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也面临资金制约,没有形成科学有效、多元化、社会化的投入机制。一是与生态循环农业自身特点有关。生态循环农业投资风险大,回收周期长,企业和农户缺乏投资积极性。二是农民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村集体土地无法进行抵押贷款,农民获取资金的渠道欠缺。三是农业经营主体相对小、分散,不可避免出现资金投入分散的情况,难以发挥资金投入的整体效应,示范引导效应更加不易实现,种种原因导致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融资困难。
(三)政府支持引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从财政投入上看,政府对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投资不到位。邓州市属传统农业大市,经济相对落后,虽然这些年采取补贴方式扶持养殖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循环农业,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生态循环农业的健康发展,但由于地方政府的财力有限,导致对循环农业的扶持力度有限。从政策的制订及项目规划上看,缺乏完善整体性的规划布局,养殖业发展仍以散户为主,规模化程度不够,难以满足循环经济的集约化要求,不仅增加了成本,而且难以形成发展合力。另外政府的一些优惠政策常常缺乏系统性,碎片化现象比较严重,而且一些政策表述笼统,难以具体执行实施。从体制机制方面看,市场监管、污染检测、质量追溯、原产地监测、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及价格形成等机制都不健全,制约了生态循环农业的发展。从管理服务上看还需要不断加强,部门之间加强协调,畅通信息渠道,加强技术支持与帮扶等。
此外,随着国家各类支农政策的出台,种田收益逐步增多,土地租金不断攀升,土地流转难度加剧,一些龙头企业、种植大户规模发展受到限制。而且由于涉农企业总体规模偏小,产业链不长,示范带动作用较弱,产业化发展水平不高。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缓慢,大多数农户仍然是自我经营、小打小闹,难以在市场上形成整体效应,体现不出质量和价格优势,市场竞争力不强。
三、河南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建议与思考
(一)提升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理念
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不仅是为了更好传承农耕文明,而且也是为了破解发展难题,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要加强宣传引导,普及生态农业相关知识,使各级农业管理部门、农业科技与推广部门及农民都能充分认识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资源忧患意识,并将这种意识变为行动的自觉,逐渐形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使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理念深入人心。
(二)因地制宜创新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
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特色、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以市场为导向,有重点有层次的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结合“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因地制宜创新现有发展模式。可以沼气为连接点将当地养殖业、种植业和工业紧密结合起来,运用先进技术拉长产业链条,建立一个高效的生态循环模式;也可以根据各种农作物自身的特点或者不同养殖方式(水养、陆养)创建立体种养体系等。同时要统筹兼顾,推动乡镇之间、企业之间分工协作,发挥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生态园区的示范带动作用,要注重循环模式拓展,从以畜禽粪污沼气处理为主的循环方式,逐步向农作物秸秆循环利用和农村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等循环方式延伸。
(三)加快生态循环农业技术创新和应用
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必须要有现代农业科技的有效支撑,如何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升农业技术推广能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政府要高度重视生态循环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服务,着力增强农技推广服务能力,加大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力度。二是围绕制约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如农业清洁化生产、新型生物技术、生态农业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等方面展开攻关科研,争取有所突破,使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不同环节都能得到技术支持。三是要加大招才引智力度,不仅要加强对现有的农业科技人员培训力度,另一方面制订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引进并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力量,使其成为公益性农业循环技术的创新和推广者。
(四)不断加大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扶持力度
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投入机制,制定相关投入政策。就目前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经济社会等外部环境来看,政府仍然是资金投入扶持的主渠道。政府要逐步增加对生态循环农业相关领域的投入力度,投入比例要明确稳定,以确保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农业科技研发等项目可以优先稳妥实施。积极运用财政政策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如加大“三废”综合利用税收减免范围,对从事绿色农产品生产的企业可以适当的减免税等。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加快金融制度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村信贷投入,尤其是向科技型、生态型农村企业加大信贷力度,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五)完善生态循环农业的政策体系
政府要积极发挥支持引导作用,优化完善体系建设,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建立总体发展目标,制订可行的发展规划,将当地经济发展纳入生态循环农业的发展计划中去,重点强调资源的利用、废弃物的再利用及环境的保护和优化。建立激励机制,明确规定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不同环节要求标准及扶持政策、奖惩措施,对各主体的责任要清晰界定,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奖惩得当,促使多方主体积极参与。建立健全污染综合治理、清洁能源替代等配套政策,健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考核机制,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为加快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提供组织保障。充分发挥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农技推广、绿色产品标准、绿色农产品交易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形成良好的发展态势。
[参 考 文 献]
[1]韩长赋.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J].农村牧区机械化,2015(6)
[2]吕迟华.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J].上海农业科技,2015(4)
一、经济运行分析及其研究意义
经济运行分析一般是指对某一时期、某一领域的经济现象、经济成果及经济活动的运行过程,运用科学的政治经济学观点,结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依据一定的计划指标、会计核算、统计数据和调查研究所获得的信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综合分析等方法所进行的旨在找出其运行特点、存在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的综合性分析判断活动。经济运行分析目的,就是对当前的经济运行情况作出及时的总结判断与深入探讨分析,以便吸取教训、指导未来。本研究所作的经济运行分析,主要是在通过相应的统计调查获得的经济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各方面的对照、比较和研究,分析莱芜市十二五时期的经济内容、运行过程和显著特点,判断这一时期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真实地反映莱芜市十二五时期经济运行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解读国家与地方的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十二五”时期莱芜市经济运行新特征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经济转型发展之年。如何在国际经济再平衡的复杂局面下,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物价平稳与经济较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将是中国经济新的发展主题与基本任务。我们要审时度势,利用好国际金融危机客观上形成的倒逼机制,认真研究我市经济运行的新特点新形势,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顺应未来发展的新要求,实现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十二五时期我市经济运行的新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增长依然是重要目标,但将放缓发展速度,重视发展内涵。在十一五的基础上,莱芜市宏观经济将进一步稳定增长,经济规模进一步壮大。调查研究发现,我市综合实力正在不断增强,工业经济持续回升,高新技术产业产能逐步增加,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全方位投资、消费不断发展。莱芜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市实现国民生产总值(GDP)546.33亿元,2006年为287.2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十一五初期增长53.5%。三次产业结构由2006年的6.7∶65.9∶27.4调整为7.1:60.4:32.5。由此可见莱芜市综合实力正在不断增强,十二五时期工业经济将持续回升,高新技术产业产能逐步增加,第三产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2.针对部分不可持续的问题,低碳经济将成为主流,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适应国际大趋势,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绿水蓝天,是今后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为此投资、消费和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更趋协调,消费的贡献将逐步增加。2010年莱芜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522家,比十一五初期增加276家。实现增加值373.39亿元。其中,钢铁产业实现增加值231.13亿元;非钢产业实现增加值142.26亿元。分析可知,莱芜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进一步加快,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与现代服务业迅速发展,落后产能淘汰加快。经调查,莱芜市企业研发投入比重正在稳步提高,以鼓励支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工业生产单位能耗下降,节能减排已经成为十二五重要目标。
3.针对城乡经济发展、镇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应成为重点目标。2010年莱芜市各乡镇实现地方财政收入11.24亿元,20个乡镇实现财政收入全部过千万元,其中3个乡镇过亿元。莱芜市政府非常注重扎实推进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累计投资超过30亿元。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37.9%,比十一五初期的38.4%下降了0.5个百分点。而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则由33.6%下降为29.4%,下降了4.2个百分点。因此莱芜市城乡经济、镇域经济发展依然存在严重的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应成为重点目标。实际上,十二五期间现代农业发展适逢良好机遇。莱芜市农村城镇化建设正在逐步加快,农村新经济组织形式进一步增多,2010年莱芜市“两股两建”稳步推进,56个村(居)集体资产、5.8万亩土地完成股权化改造,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达到496家,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流转超过8000亩。总体来说运行正在成熟化,镇域经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农产品精深加工都将促进优质农业集聚发展。
4.民生依然是十二五重点问题,将进一步改善。十二五期间城乡民生问题都将是政府重中之重。2010年全年城镇新增就业2.14万人,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5132人,困难群体再就业1500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3.2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9%,城乡“双零家庭”十一五期间保持动态消零。农村居民实际收入增长,但恩格尔系数依然相对较高,城乡差距不断扩大。
三、“十二五”时期莱芜市经济运行对策研究
十二五期间正处于后危机时代,我市在经济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将需深入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产业、低能耗产业的研发与生产,真正实现节能减排,突破我市现代服务业的“瓶颈”约束,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正确引导投资与消费,既要使我市经济良性发展、持续增长,还要顺利实现经济转型。具体如下
1.继续实施“一线连四区”,拓展区域经济发展。十二五时期,我市需要进一步拓展各功能区的经济发展运行能力。
1.1雪野旅游度假区,应进一步系统规划雪野湖周围乡村,发展绿色农业、绿色经济。依托雪野航空基地,规划并保护周围山水景观、形成绿色旅游一条线:吕祖泉、房干旅游区、小三峡、孔雀山,延伸至龙山风景区、茶业樱桃生态园、枣园绿色经济。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春夏秋冬不同季节不同旅游方式。在各旅游产业区统一培训服务、引导广大农民形成自我宣传、尽心服务的理念。
1.2莱城工业园区。加大招商引资宣传,引导现有工业产业升级转型。新引进项目如博瑞格生物制品、瑞派木业、奔速智能电梯等加大监督力度,在政策优惠的基础上鼓励节能减排,增强附加值。我市原有项目如亿祥木业、固德化工等可加大政策倾斜,鼓励科研创新投资,加速升级转型。我市资源品牌如莱芜香肠的各名牌产品,应加大保护开发力度,研发系列产品,提升莱芜古老品牌的魅力,形成莱芜特色系列产品,实现莱芜品牌经营战略。
1.3莱芜高新区与莱城工业园区类似,但地理位置更接近城区,产业的绿色科技要求也就更高,如汇源公司、泰丰纺织、润达化工、金石粉末等,都需要提高科技附加值,研发新工艺新产品。其他高科技产业如力创科技等可规范高科技人才的引进制度,通过研发高科技软件等产品实现科技附加值的迅速提升。
1.4钢城开发区依托莱钢,进行钢铁联合发展,如金雷锻压有限公司等。同时丰富开发区产业类型,扶持物流经贸发展如山东鲁中钢铁物流、飞雅达经贸、海森经贸等,实现莱钢与钢城区的共同发展。
2.继续做大做强钢铁企业,延伸钢铁产业链条,提升钢铁深加工能力。莱芜市钢铁工业经过近几年的发展,规模迅速膨胀,产品结构调整成效明显,十二五期间如泰钢、九羊等莱芜市钢铁产业应重点围绕提高钢铁产品的档次,降低能耗、物耗,增加附加值,推广新一代钢铁制造流程和工艺,研究开发达到国际标准的新型、特种钢铁材料。支持钢铁深加工向成套机械、建材等行业延伸,重点开发轴类件、汽车零部件、环保厕所、智能停车设备、压滤机、不锈钢纤维等钢铁深加工产品,拉长钢铁产业链。大力发展服务业、流通产业等非钢产业的配套产业链,壮大非钢产业发展实力,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加快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3.深化莱芜市现代服务业体系建设,突破瓶颈约束,实现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莱芜处于鲁中腹地、区位优越,济青高速南线已经开通,准备建设的山西经莱芜至日照的铁路开通后,莱芜的区位优势将更加明显。莱芜作为省会城市群经济圈的重要一员,由腹地变前沿,在更好地接轨济南的同时,能够逐步融入半岛城市群。这将有利于莱芜在更大范围内吸纳生产要素,带动生态旅游、休闲娱乐、高档商居、科技信息、电子商务等服务业的发展。
3.1继续抓好齐鲁钢铁物流园、雪野旅游区、鲁中“三辣一麻”物流集散园、钢城中心商贸区、高新区科技创业园、莱城工业区商贸物流园等重点服务业园区的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其中物流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经济组成部分,管理好建设好各重点物流园区的建设与经营,应是十二五时期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内容。
3.2建议在现建设六个重点服务业园区的同时,建设莱芜市城乡商贸物流园区,开发我市现代服务业新流通方式。现有六服务园区各有特色,但却各自为政,沟通性、互补性、系统性欠缺,因此设想新园区建设。莱芜市城乡商贸物流园区,将不同于现有六个服务园区,重点实施一站式现代电子商务服务。园区将不需占地面积的大规模化,重点在于服务领域的特大规模化。园区规划思路如下:第一:指导思想。园区建设为市内外流通业服务,所有来莱芜市采购、销售人员所需业务,均可在园区内得到相应业务处理,实现无障碍流通服务,无需奔波。所有莱芜市内企业、市民所需,皆可于园内各服务区得到相应服务,实现城乡流通一体化。第二:园区服务内容设置。(1)园区各服务区实现无缝对接,网络化平台建设。(2)设置与六大服务园区对应服务区,即钢铁服务区、雪野服务区、三辣一麻服务区、钢城服务区、高新区服务区、莱城工业园服务区,实现一站式便捷电子商务流通服务。(3)设置新服务区。如金融服务区,为各服务区商务流通服务,包括银行业务咨询、银联电子商务服务等;现代物流服务区,主要为日常生活消费行业批发业务,建立各方信息库,提供全方位服务;旅游服务区,主要为旅游业服务,与市内外各旅行社形成链式服务;农资服务区,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流通服务区,主要为我市农产品双向流通实现电子商务服务;信息服务区,包括信息查询、咨询服务,这是一个综合服务区,包括教育、医疗、政府信息等电子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区,主要为各类担保、监理、公证、评估、会计、审计、律师、拍卖、典当、设计、广告和市场研究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等等。(4)建设网络化信息平台,连接莱芜市各大型工业企业、农工产品批发市场、连锁商店、宾馆酒店等,实现信息共享、流通服务。
4.根据城乡不同地区不同特点、不同发展环境,探索研究不同发展模式。经济增长方式转内需,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天地。我市乡镇区域环境差异很大,平原山区经济特色各不相同。引导农民科学规划、积极参与,实现农村与城镇接轨。
4.1平原乡镇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科学指导精心规划,将我市特色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系列化。加快农业合作社、股份公司、专业协会等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将特色农业规模化。如葱姜蒜等,进行全市规划,具体划分区域,政府指导,农民合作种植,并加大研发投资,保障农业生产全程科学化。
4.2山区乡镇根据不同环境资源,扩展特色经济作物与旅游资源,可较紧密地联系我市发展模式转型。(1)花椒产业基地建设。根据山区环境特点,划分区域,规模种植,并形成产业链服务,政府实施最低指导价,保护农民利益。(2)山区旅游服务。根据不同山区特点,实现不同旅游特色服务。如茶业樱桃节旅游产业,房干、王石门、莲花山等实现绿色旅游服务,民俗旅游等,开办山区农家乐,将莱芜休闲旅游与农家生活密切联系,引导开发新消费倾向,充分开发绿色经济资源。
4.3所有农业产业实现特色化、系列化。无论平原还是山区经济,将粮食生产、经济作物等农业生产特色化、经营系列化,进行研发服务、深加工服务,促成农业产业链形成。
5.“幸福”是今年两会的热点,民生问题也是我市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问题。
5.1在政府财政、金融资金顺利实施的基础上,实施保护性政策,鼓励民间资金流动,实现全方位融资。后金融危机时代,大量民间闲散资金无处可用,资金拥有者对社会经济通胀忧虑,对投资意向迷茫。调查显示,城乡居民现在生活条件越来越好,经济条件上了很大的台阶,绝大部分居民手中都有一定的富余资金,却因为担心资金回收、收益情况等不敢随意投资。政府可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引导民间资金融入社会,融入我市,为我市十二五发展做出贡献。
5.2以创业促就业。调查显示,迄今为止,非高考生普通农民能接受技能培训、就业培训的不到2%(社会实践调查数据),也就是说这些农民基本上未得到相应教育,所以就业能力也就相应低弱,选择岗位相应缺乏,岗位收入相应偏低。我市可联合莱芜职业学院、高等技工学校、民间培训机构等有关培训单位,实施创业技能培训、就业延伸培训、涉农产业技能培训等,将普通农民(非高考生)纳入职业培训体系,促进收入提高,带动消费能力提高。5.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做实个人帐户。建立完善农村养老和医疗保险,积极发展企业补充养老,建立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制度,切实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做到应保尽保。
6.建立适应莱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为莱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建立人才储备库,将各级各类人才信息有序完全储备,尤其抓好党政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三个重点,对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首先结合政府、驻地高校、民间培训机构,加大培训力度,拓展培训范围,延伸培训内容,促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利用。其次主动与各高校联合,引进优秀高级人才;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积极组织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各类高层次研修班、培训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和科研攻关能力;搞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建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吸引各类人才为我市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