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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内部融资有限、金融机构融资不易等原因,越来越多的企业寻求PE投资机构融资,而对赌协议伴随这项融资活动产生。目前我国有关对赌协议会计处理探讨的文献不多,在对赌协议性质确认探讨方面,有的学者认为对赌协议是一项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而大部分学者认为对赌协议是一项混合金融工具,分拆为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分别进行确认处理。我国对赌协议通常只涉及财务绩效和股权,会计处理也是针对货币补偿和股权回购两方面。
在投资方的会计处理中:有学者认为主合同应计入“长期应收款”,作为债权的一种形式,嵌入衍生工具作为期权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方收到货币补偿时计入“营业外收入”,融资方股权回购时,投资方除收到初始投资价款外,将收到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冲减期初的长期应收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融资方的会计处理中:当发生货币补偿和股权回购时,大部分观点是计入“营业外支出”和“财务费用”。但对于初始确认的计量各有不同,有学者认为主合同应计入“长期应付款”,期权计入“交易性金融负债”,贷方确认“股本”的同时在借方冲减“资本公积”,保证账面上的实收资本与验资报告一致,而用资本公积进行金额上的抵消是因为其将对赌的本质看作是一项负债。
本文在总结前人有关会计处理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不同和补充观点,并用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二、对赌协议内涵及改革
(一)对赌协议内涵、会计确认及会计计量
1.对赌协议内涵。
对赌协议的产生主要由于投融资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性,来自融资方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同时也是投资方对融资方激励形式的体现。对赌协议分为单向对赌和双向对赌,单向对赌指仅投资方能够在融资方未实现承诺时,行使权力获得补偿。双向对赌指不仅当融资方未达到目标时,投资方可以获得补偿。而当融资方达到承诺时,融资方也可以相应得到投资方的补偿行使权力。
从内容上看,对赌协议包括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企业行为、股票发行、赎回补偿、管理层去向等方面的内容。目前我国私募股权下大部分投资机构都是针对融资方的业绩实现情况,即财务绩效和能否上市即股票发行来签订对赌协议,通常要求融资方税后净利润达到某个标准或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上市,一旦不达标,需要现金补偿或股权回购。部分投资方或收购方还会对管理层去向进行要求,如要求管理层必须在企业工作5年才能离职,因为许多行业的管理层人员对企业的作用举足轻重,管理层能维持公司内部的稳定性并保证业绩。
从类型上看,对赌协议分为六类,当融资方未实现承诺时:货币补偿型――融资方需以现金形式补偿投资方;股权回购型――融资方需以投资方初始投资额加一定利率形成的利息回购投资方的股权;股权调整型――融资方无偿或低价给予投资方部分股权;股权稀释型――投资方将以低价增资融资方部分股权;控股转移型――投资方将低价增资或受让融资方部分股权,最终使融资方原股东丧失企业控制权;股权优先型――投资方将获得股息分配优先权、清算优先权等。
2.对赌协议会计确认。
由于对赌协议通常指基于在未来一定期间内,根据融资方业绩实现情况,双方拥有的相应权利与义务,这符合期权的特征,因此,可以推测对赌协议具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根据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国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中的定义发现:判断是否成为衍生金融工具最重要的是其价值是否随商品价值、信用等级、价格指数、金融工具价格等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笔者认为,由于对赌协议中投资方的权利收益通常随融资方税后净利润价值的变动而变动,净利润可以看作一项金融变量,使对赌协议具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
嵌入衍生工具指嵌入到主合同中,使整个混合金融工具的价值随商品价值、信用等级、价格指数等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可以看出,在整个投资方对融资方进行投资并签订对赌协议,融资方接受投资和对赌协议的交易活动中,对于投资方来说,主合同是股权投资,嵌入衍生工具因对赌协议的期权性质,可被认为是由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对于融资方来说,主合同是接受股权投资形成的股本增加,是权益性质的表现,嵌入衍生工具则是未来融资方未达到目标承诺时,将无条件交付现金或资产的金融负债。这种权益与负债特点兼有的混合金融工具类似于可转换债券。
3.对赌协议会计计量。
对赌协议会计计量和处理时主要考虑的问题是,应将混合金融工具看作一个整体进行计量,还是将混合金融工具中的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分拆处理。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有关混合金融工具的说明,判断主合同和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是否应该分拆出来进行单独确认的要求:一是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和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联系;二是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对赌协议作为期权的一种形式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对于融资方来说,主合同是一项权益性质的表现,而嵌入衍生工具则是一项负债的经济特征表现,只有嵌入衍生工具和主合同同属权益的性质,这两者才算存在紧密联系。主合同与嵌入衍生工具不存在紧密联系,应该从混合金融工具中分拆出来单独进行核算。
(二)对赌协议会计处理改革与补充
笔者结合前人的观点,提出以下观点:
1.融资方会计处理。
目前我国对私募股权下的对赌协议有效性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而国内首例关于对赌协议的裁决――海富投资案可能代表了一定的司法解释。
2007年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世恒集团、世恒集团的唯一股东香港迪亚集团、迪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陆波针对世恒集团的业绩承诺签订了对赌协议,最终因世恒未实现业绩承诺不进行相应补偿,海富投资了三方。此案历经三审才尘埃落定,根据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投资方海富投资与目标公司世恒集团之间的对赌,因损害目标公司债权人及股东利益而被认定无效,而投Y方海富投资与目标公司股东即香港迪亚集团之间的对赌合法有效,不损害当事公司的利益,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香港迪亚集团应该对海富投资给予补偿。
因此,笔者对融资方会计处理提出不同观点和补充:
一是不同于陈移伯(2013)将对赌看作是公司与公司问的一种借贷关系,目标公司做“长期应付款”处理,确认“股本”的同时冲减“资本公积”,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解释――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被认定无效,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账务处理进行简化,不考虑对赌的补偿,而作正常的接受股权投资处理,增加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是基于法律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对赌有效性的认可,具体考虑两者的会计处理。当目标公司股东转股给投资方时,作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期权初始价值计入“交易性金融负债”,并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当现金补偿投资方时,首先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体现期权价值的变化。
三是当发生股权回购时,根据长期股权投资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回购股权的账面价值,为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占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及相关损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购入价即投资方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用“资本公积”进行调整,并将利息支付计入“财务费用”。
2.投资方会计处理。
当投资方初始投资时,应该将期权价值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价款与期权之间的差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陈移伯(2013)将差额计入了“长期应收款”,将投资方的投资行为看作企业与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笔者认为,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并没有相应法律上的依据是不被认可的,脱离了股权投资的实质。朱元甲(2015)指定混合金融工具为一个整体,没有将主合同和期权进行分拆,笔者认为不合适。段爱群(2013)将其看作是一项权益投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同时确认“应收利息”和“投资收益”,这种情况当投资方对融资方只涉及股权回购时,是值得借鉴的一种方式。
当获得现金补偿时,私募投资机构往往都希望在最短时间内以最高的效率获得高收益,因此,获得的现金补偿属于当期损益中非日常活动经营得到的收入,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属于权益性质,不应计入“资本公积”。段爱群(2013)将补偿款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实质上这部分的收益当最终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用“投资收益”体现,而“投资收益”汇总了所有投资活动取得的收益,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只强调这一收入的非日常性。
当发生股权回购时,投资方交付股权,投资方应相应冲减期初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并将取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三、对赌协议会计处理案例探讨
(一)PE投资机构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会计处理分析
这种情况下,不区分投资者是控股股东还是非控股股东,PE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会计处理相同。
假设金原投资有限公司在2012年投资明雅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进行增资入股,明雅为拟上市公司。增资后金原投资有限公司占名雅20%的股权,明雅集团注册资本增加200万元。同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1)明雅集团未来3年年净利润要达到500万元,如果明雅集团无法达到承诺,需要对金原公司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1-当年实际净利润÷目标净利润)x金原公司初始投资金额;(2)若三年后明雅集团不能实现上市,则要对金原公司进行股权回购,股权回购价格=金原公司初始投资金额×(1+15%x 3),即明雅集团要对3年来的利息以15%的利率进行补偿。
由于在法律上最高法院并不承认投资方与目标公司间对赌合同的有效性。因此协议内容无效,根据规定而作正常的股权投资处理。
金原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明雅集团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股本
2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00
此后,即使明雅集团利润未达标且未完成上市承诺,明雅集团都没有归还借款义务,且金原公司也没有权利获得现金和利息补偿,而是按照每年金原公司完成净利润情况获得相应股份的投资收益。
(二)PE投资机构与目标公司股东间对赌协议会计处理分析
这种情况下,区分PE投资方是属于非控股股东,且与第一种情况的对赌会计处理主体不同,第二种情况是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之间形成对赌。
假设金原投资有限公司在2012年投资明雅股份有限公司,明雅为拟上市公司,且是由朗润集团100%控股的子公司。双方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由金原投资1000万元获得朗润集团转让的20%明雅集团股份,假设朗润集团原拥有明雅集团股份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同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1)明雅集团未来3年年净利润要达到500万元,如果明雅集团无法达到承诺,需要对金原公司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1-当年实际净利润÷目标净利润)×金原公司初始投资金额;(2)若3年后明雅集团不能实现上市,要对金原公司进行股权回购,股权回购价格=金原公司初始投资金额×(1+15%x3),即明雅集团要对3年来的利息以15%的利率进行补偿。
1.金原集团会计处理。
假设根据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出的期权价格为400万,将其从长期股权投资中分拆出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初始计量。
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400
贷:银行存款
1000
(2)业绩未达标但完成上市承诺。
假设明雅集团1年后净利润未达到目标而只有400万元,但3年后成功上市,由于法律承J投资方与融资方股东之间的对赌效力,金原集团可以确认相应的现金补偿=(1400÷500)x1000=200(万元)。
由于投资双方有对赌期权性质,期权随利润的变动价格发生变动,应当在发生变动时确认相应的公允价值变动。金原集团的会计处理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并在收到现金补偿时相应冲销。
借:银行存款
2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0
(3)业绩达标但未完成上市承诺。
假设明雅集团3年的利润均达标,但3年后未完成上市承诺,此时融资方控股股东需归还投资方初始投资金额及利息,根据双方的对赌协议,股权回购价格=1000x(1+15%x3)=1450(万元)。金原集团3年间根据明雅集团净利润情况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股权回购处置时与发生期间分录合并,以下分录中投资收益为3年来总投资收益。
金原集团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45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00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400
投资收益450
(4)业绩未达标且未完成上市。
假设明雅集团第三年利润未达标,净利润为400万元,且第三年没有实现上市。金原将收到现金补偿以及股权收回的补偿。则会计处理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借:银行存款
165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0
长期股权投资
600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400
投资收益450
营业外收
200
(5)明雅集团既完成了利润指标又完成了上市。则无需进行与对赌相关的会计处理。
2.朗润集团会计处理。
对朗润集团而言,相当于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并确认卖出期权产生的交易性金融负债。
(1)初始确认。
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400
长期股权投资
200
投资收益400
(2)子公司业绩未达标但完成上市。
当明雅集团净利润未达标但完成上市,朗润集团的会计处理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200
借:营业外支出
200
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3)子公司完成业绩指标但未实现上市。
当明雅集团完成净利润指标,但3年后未完成上市,朗润集团需要回购股份并做相应的补偿,笔者认为可以看作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朗润集团购买子公司明雅剩余20%的股权,假设3年后明雅集团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2500万元,则朗润集团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份额为500万元(2500x20%)。会计处理为:
借:交易性金融负债400
长期股权投资
500
财务费用45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0
贷:银行存款
1450
(4)子公司业绩指标未达到且未完成上市。
当明雅集团第三年利润未达标且未完成上市时,如3年后集团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2400万元,则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48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200
借:营业外支出
200
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200
交易性金融负债400
长期股权投资480
财务费用45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20
贷:银行存款
165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5)当明雅集团3年均完成净利润指标且3年后成功上市,则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一)股权激励的概述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为了获取职工和其他方面提供的服务而授予的权益性工具或者为此承担的以权益性工具为支付手段的债务。企业通过对职工支付期权的方式来实行鼓励,以此激励员工为了以后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付出更多的劳动,使得公司的目标和个人的目标具有一致性。
(二)股权激励的特征
股权激励具有的特征有三点,一是股权激励是企业与员工或者是其他方所进行的交易,二是股权激励是以获得员工或者其他方的服务为目的,三是股权激励的交付价值与企业未来的自身权益性工具有关,这一点也是企业与员工或者是其他方进行的交易的最大的区别。
(三)股权激励的主要环节
一般情况下,典型的股权激励包括四个步骤:授予、可行权、行权、出售。
授予日实际上就是指股权授予协议获得批准的日子。一般情况下,股权授予协议获得批准是指协议双方对于协议上的所有内容和条款达成一致。所谓的达成一致是指企业、职工和其他方对于协议的条款充分理解并且都接受,没有任何异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这些条款需要提交股东大会,经由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后方可授予。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的条件已经得到满足,职工或者其他方已经获得了执行权利的条件,有的股份支付协议是一次性可行权,而有的股份支付协议是分批可行权,只有拥有了可行权的股票才能够获得支付的权利,才是职工和其他方的真正财产。一般从授予日到可行权日中间的区域为空白期,是可行权的条件的满足时期,因此又称为“等待期”。
行权日是指,在这个期间,职工和其他方可以行使自己获取现金或者获得权益的权利的行使时期。如果员工具有股票齐全的行使权,那么在这一期间,该职工可以按照约定好的价格购买约定数量的股票,这位职工购买股票的日期,就是行权日。在可行权日到期权到期日之间,职工和其他方均可在可选择时段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出售日就是指,职工或者其他方将行权日时购买的股票出售的日期。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通过期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支付协议,一般情况下有一段时期的禁售期,我国上市公司的禁售期一般为两年,在这一段时间内,不能讲股权进行出售。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
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收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和鼓励,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现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营公司成为股权激励的主要实施主体
我国民营公司成为股权激励的主要实施主体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民营企业的资金筹集本来就比较困难,另一方面,民营企业最主要的支撑就是管理层付出的多少,影响到民营企业成长的快慢。二是,由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管理较为复杂,国资委一直对于股权激励保持谨慎的态度,导致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激励水平比较低,董事会对于股权激励的执行的推进也不上心。
(二)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的股权激励意愿较强
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盈利能力较强,,高于同行业中其他公司的普遍水平。另外一方面,盈利能力较强的、发展较快的企业一般就将企业的经营业绩作为考核企业股权激励的指标。证监会也对股权激励作出有关规定,公司设定行权时必须考虑企业的经营业绩,所以在上市公司有意愿实施股权激励时,会优先考虑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这种考核方式在目前来说是比较有争议的,一种说法认为,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其股价的高低来反映其未来的公允价值变动,因此,使用股价作为参考指标即可,但是另一种说法,当今的证券市场本来就波动性较大,大多数时间是无效的,不能够公允地表示企业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好坏,因此,还需要以传统的财务指标来考核企业是否能够进行股权激励。
(三)股权激励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
一方面,证监会通过备案制来限定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政策,备案制并且规定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许可的项目不可以通过审核的方式,使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难上加难。在实践中,备案制实施起来过程复杂而且持续时间较强,严重影响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
另一方面,证监会、国资委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细节方面做了过多的干预,在激励对象的选择、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的规模方面都有限制,很大程度上约束了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的自主性和主动性。
(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受众面过窄
根据现状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受众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大多数公司认为,管理层的作用对于公司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但是公司的业绩并不仅仅取决于管理层的功劳,受众面过窄只会导致公司员工和管理层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严重的话还可能激起管理层和普通职工之间的矛盾,不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影响因素
(一)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内部因素
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使权条件的获得来看,除了所在会计期间要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受相关部门的惩罚之外,还要受到一些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影响,包括资产净收益率、内部报酬率等等这些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指标,这些指标是决定企业能否进行股权激励的最终因素,也是影响上司公司股权激励的直接因素。
另外一方面,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利润最大化和价值最大化,所以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目的也是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激励自己的员工能够更加努力的工作,将员工个人的目标与企业目标保持一致,换句话来说,企业绩效的提升才是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最主要原因。
传统的委托理论是导致股权激励形成的最主要原因。委托在一个公司中有三层关系。第一层委托是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替全体股东进行有关的重大决策。第二层委托是董事会与上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委托,公司的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用,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为公司实现价值。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管理层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做出的决策可能是对自己有利的,但是对公司是有害的。与此同时,董事会没有良好的手段对管理层进行监视,或者评价其业绩的好坏。第三层委托关系非常广泛,包括各个上下级之间的委托关系。应对公司委托中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董事会大多采用胡萝卜加大棒的方式,对于为公司做出贡献的员工实行奖励,为自利行为导致公司受损的员工给予处罚。
这种激励行权条件的设置,将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进行了捆绑,只有当公司的经营业绩提高,公司的股价上升时,员工才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所以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员工会将企业的利益优先考虑。
(二)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外部因素
不同行业的上司公司所采用的股权激励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于努力程度相同的两个公司,采用相同的股权激励方式,最终所带来的效果是不同的,两个公司的经营成绩也是不同的。行业的景气度越高,该行业所在企业所采用的股权激励的力度就越大,他们的经营业绩的表现情况就越好,因此,他们所能获得的股权投资的激励额度就越大。
不同规模的上市公司和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对于所采取的股权激励的方案也不同,小规模的上市公司和大规模的上市公司相比,虽然两个公司的努力程度相同,所获得的经营绩效也相同,但是两个公司的股权激励所获得的收益却是不同的。同等类型的股权激励刺激同等类型的满意程度,但是对于不同规模的上市公司,所获得股权激励收益却是不同的。对于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来说,国有企业所实行的股权激励较少,非国有企业更容易实行股权激励制度。国有企业规模一般较大,是该行业的龙头企业,甚至有可能是该行业的垄断企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由于国家的支持,所以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中的管理者的经营努力程度对于企业业绩的影响力度较小,另外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对于实行股权激励持有更加谨慎的态度,所以国有控股企业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过程更为繁琐,加上市场对于国有企业信息披露的敏感性,所以国有企业对于实行股权激励持较为谨慎的态度。
综上所述,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外部因素包括,企业的自身规模大小、上市公司的类型、行业的景气程度等等。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建议
股权激励是一种解决公司委托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的手段,但是现如今股权激励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以上部分,本文通过分析股权激励的特征和主要环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和发展,其中提出了现如今股权激励所存在的问题。同时,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内外部影响因素,最后根据影响因素,为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改进提出了政策性建议如下:进一步完善各项法规和法律制度;充分考虑影响股权激励的内外部因素;扩大股权激励的受众范围,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完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制度,加强激励效果。
(一)进一步完善各项法规和法律制度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股权激励制度被看做是公司高层侵占股东财务的一种途径,又因为中国市场现有的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如果讲一个本身就具有漏洞的股权激励制度投放到市场中去,那么完善现有的各项法规和法律制度是至关重要和刻不容缓的。
(二)充分考虑影响股权激励的内外部因素
通过已经了解到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内外部因素,以当年的数据为指标,建立自身纵向的比较机制,但是这种比较机制只能判断出企业每年变化的好坏,没有实际上的意义,因此还需要与行业中的其他企业进行比较,建立横向的比较机制,充分的了解与其他企业的差距,通过影响因素的分析,降低市场风险和行业波动对于股权激励机制实施的影响,更加准确的为经营者的业绩付薪水。
(三)扩大股权激励的受众范围,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
由于企业的股权激励的受众只集中在经营管理层,所以容易导致管理层和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最终可能激化两者之间的矛盾,所以,企业的股权激励的受众范围也要扩大到普通的员工,维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来看,其价值虽然是归于股东所有,但是由于这些价值都是由员工的劳动所创造出来的,虽然整个公司最大的贡献是由管理层和核心工作人员所创造的,但是全体普通职工的贡献也不能忽略。对于工作年限较长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普通股奖励,也可以增加员工的归属感,促进其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创造更多的价值。
股权激励与并购可以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以科大讯飞为例股权激励可以与并购行为相互促进,股权激励促进并购的推行,并购促进股权激励的落地,以此良性循环,形成管理层、股东与公司等多方共赢的局面。
一方面,股权激励促进企业并购的推行。公司公布股权激励的方案,一方面强化了对公司现有业务发展前景的信心,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另一方面给予未来通过并购实现“外延扩张”的预期,保持公司高估值,使得公司未来在并购活动中{借估值优势降低并购成本,提升公司的并购潜力,尤其是一股份支付为支付方式的并购。在推行股权激励方案一年半后,2013年6月24日,科大讯飞与我国教育招生考试信息化服务的知名企业,中高考网络评卷、标准化考场建设主要服务商之一的启明科技的股东签订了《股东转让协议》,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48000万元收购广东启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教育考试业务是科大讯飞发展战略的重要方向,这一收购无疑加强了公司在教育领域的布局。股权激励作为缓解冲突的方式,促使高管和股东的利益的一致性,高管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就必须实现公司绩效的最大化。由战略行为的效率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可知, 公司绩效会因正确和合理的并购重组战略而得到提高, 高管也会因公司绩效的提高而获得最大的收益,因此股权激励方案能够促使公司绩效的战略并购行为。
另一方面,并购有利于股权激励的落地。对于股权激励对象而言,股价是否高于授予价格以及业绩达标情况是影响其收益的两个重要条件。就股价因素而言,科大讯飞并购恰好在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的首个行权年,透过释放并购利好,直接提升了公司的股价。科大讯飞的股价从公告并购时点的46元每股一路上涨,最高达到63元,涨势一直持续到2014年末,远高于同期大盘指数和行权价格26.92元。因此,加强了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首个期权行权期的收益,提升了激励力度。此外,首批激励对象行权后,进一步促进了科大讯飞股票的流通率。业绩考核方面,经历了一个高速增长期后,原有业务逐步趋于稳定,而根据公司的业绩考核条件,公司必须保持持续增长,才可以将手中的股票期权进行行权,此次并购强化了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能力,提升了未来期权行权条件的概率,进一步加强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当科大讯飞在享受并购带来的利好时,与股权激励方案形成良性的互动,进一步加大股权激励的作用。2014年作为高科技软件企业,公司员工离职率低于同行业50%,关键员工保留率达到97.5%。
如何把握股权激励的度,在国内外都是难题。搞不好就会发生类似于海南医药式的过度激励,或者出现海尔多名高管在股权激励之前挂冠而去的事。
股权激励本意在平衡股东与管理层权益,在高管信托责任监管难以到位、股东权利虚置的情况下,通过股权方式,将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达到管理层全心全意为股东服务的目的。但也因为如此,股权激励很容易蜕变为企业内部人员的利益瓜分,或者由于激励不到位,而无法起到激励管理层之效。
为此,中国证监会在5月6日连续公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两个文件,从股权激励的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等方面,制定详细操作规则,堵塞监管漏洞,同时进一步体现从严审核的宗旨。这是在行政审批上提高管理层过度自我激励的成本。
过度激励的案例比比皆是。伊利股份今年1月31日宣布因集中计提股权激励费用,导致2007年度亏损:营业利润亏损971万元,每股收益-0.22元。伊利股份解释,是因为公司2006年施行的股权激励计划按照相关会计制度,需将已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作价计入相应的费用科目。伊利股份5000万份期权,这笔巨额费用分摊到公司的营业成本、管理费用等薪酬科目中,淹没了伊利2007年前三季度3.3亿元的净利润。
海南海药紧随其后。该公司3月6日公告,称因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将导致公司2007年年度出现约5000万元的净利润亏损。这也意味着海南海药23365位股东(截止2007年9月30日),在2007年不但没有利润可分,还要为自家60个管家高达7220万元的管理费买单。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财务分析专家夏草发现一个奇特的现象:几乎所有公告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在公告前后它们的股价大都呈现“V”型走势,公布前股价莫名下跌,达到一个阶段低点后公司突然停牌公布激励方案,之后股价迅猛上涨。这种明显的价格走势,显然是为提高激励价格营造氛围。
这些公司或者不甚重视股东的权益,或者蔑视自身作为公司高管的信托责任,或者为了日后考虑希望降低目前收益。但无论为了何种原因,以股权激励为名,剥夺其他股东的应得收益,显然是内部人的自肥之举。
海尔的情况则完全相反。4月17日,青岛海尔公告,宣布包括董事王召兴、张智春,独立董事王超和副总经理张世玉集体辞职。此前2月,公司董秘纪东已经辞职,5位元老级高管集体离任,以人事地震形容并不为过。
对于海尔高管离职,资本市场以暴跌加以回应。海尔高管离职原因,分析众多,与海尔内部人事、业务整合有很大关联。但这些高管离职之后,有两个动作,其一就是选择抛售股票,以曾经的内部人身份,表达对于海尔未来业绩的不信任。这与海尔不尽如人意的市场份额与股价表现,合为双重的打击。
真正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辞职的高管放弃了丰厚的股权激励。在2006年青岛海尔制定的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草案中,王召兴作为公司副董事长将得到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17%),仅次于董事长杨绵绵的300万股;而张智春、张世玉也分别得到100万股;原董秘纪东则将获得80万股,按照公司确定的7.63元/股的行权价格,这些高管都将身家超过千万元。
平白放弃千万元财富,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得到的。
可能原因之一,被激励者难以解决激励资金来源,激励对象行权资金需自行安排。海尔前董秘纪东曾说,“(海尔)集团和公司都不会提供一分钱。”郑培敏也表示,荣正作为财务顾问,不会为激励对象提供融资服务。纪东本人所获80万份期权,行权所需资金至少在600万元,被激励者如何筹钱融资是个大难题。
可能原因之二,被激励者并非公司核心阶层想激励者。时过境迁,在2006年被激励者,到2008年也许就不是公司所需要捆绑的人才,双方心知肚明,在获得一笔交易后,双方心照不宣以体面的方式解除原先的协议。海尔从2007年开始实行的战略调整,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可能原因之三,或者公司业绩将出现全面下滑,预计无法达到行权条件;或者原高管有了更好的去处,如王超所投奔的太平洋证券,就是股价大涨的妖股,其收益会比海尔好得多。而其他几位则因信息所限,无从揣测。
对于内部人控制的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计划是使团队利益结为一体的绳索,可以与其他股东展开集体博弈;对于正在改变战略的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变更突现出内部的矛盾,或者说,股权激励无论在海南医药,还是在青岛海尔,都没有能够成为正确的使高管信托责任更加明确的激励机制,因此目前所面临的种种质疑,反而成为分割高管与股东利益的鸿沟。
关键词:股权激励政策法规股权激励现状
0 引言
股权激励作为现代企业公司治理制度中的核心内容,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基于委托理论与契约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基础上,为有效的解决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的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大约产生于美国的20世纪50年代。由于股权激励在对企业经理、董事、雇员、关键的技术人员方面具有显着的成效,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以及欧洲的大部分国家都广泛的采用这种激励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我国自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以后,股权激励制度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1 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历程
1.1 酝酿期: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股权激励,我国企业开始借鉴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万科于1993年实施股权激励,成为中国第一家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从1997年开始,上海率先推出企业股权激励分配制度的试行方案,武汉、北京、天津等地的一些公司也紧接着逐步实行了股权激励制度。2002年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至此股权激励在我国政策层面上正式出台,随着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40多家企业股改捆绑股权激励但未获得批准。
1.2 试点期:06年1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出台。以及新《公司法》、新《证券法》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营造了新的法律环境,解决了股票来源问题,完善了行使期权的利益兑现机制,给出了计划实施的具体流程,是中国的股权激励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1.3 整顿规范期:2007年3月-10月,证监会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股权激励暂缓审批,国资委、证监会出台配套政策规范股权激励。2008年3月-9月,证监会陆续《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10月国资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股权激励的操作。
1.4 成熟推广期:2009年,股权激励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和细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资本市场上的制度建设更加纵深化和规范化,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发展趋于完善。
2 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现状
本文选取2008年1月1号到2010年12月14号首次宣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沪深两市的A股上市公司,排除数据不全和带有ST的公司,总共收集了145家上市公司。所有的数据是通过网易财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通过手工整理得到。
2.1 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公司数量变化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2008年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大部分公司都没有被实施,主要是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及我国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相关法律规范的推出,很多上市公司的股价纷纷跌破了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授予价格,导致大部分公司不得选择撤销或终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同时相关法律规范的推出,使得很多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与相关新规范相违背,很多上市公司不得收回已经公布的计划,像由于激励对象包含监事,天力士股权激励方案中止;《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明确规定: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因此如华菱管线、抚顺特钢被终止。2009年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数量是最低的,主要是2009年是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时期,很多企业不得不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后推出激励计划,因此2009年推出的数量很底,而且大部分披露方案的上市公司是在第四季度,从最终实施的数量可以看出其方案的质量明显提高,合规合法性大大增强,2010年是股权激励成熟的推广期,这一年披露的上市公司52家都已经实施,可以看出我国股权激励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阶段。
2.2 我国主要股权激励的模式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股权激励计划的模式可以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又分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分为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
2.2.1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授予职工或者其他方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的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特别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者扩张期的企业,比如网络、高科技等风险较高的企业。由于企业本身处于成长初期,本身对资金的需求就非常的紧张,无法拿出大量的现金实现股权激励,而且,这些企业的未来潜力巨大,实施股票期权既能降低激励的成本又能对将员工的经营业绩与企业联系起来,而达到了激励与约束并存的效果。这种激励方式在国际上被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它不会导致现金流出企业,是企业承担现金流的风险几乎为零。
2.2.2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企业无偿或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票。激励对象获得授予的股票以后不能立即出售,而必须在一定的限制性条件达到以后才可以出售而获益。其风险相对于股票期权要小,激励性也就较股票期权小。
2.2.3 股票增值权,是用现金支付模拟的股权激励机制,与股票挂钩,但用现金支付。经营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股价上升所带来的收益,但不拥有股票的所有权,这种模式适合资金比较宽裕的企业。
2.2.4 模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虚拟股票”,激励对象参与公司的分红和股价上升带来的收益,但是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并在离开公司的时候自动消失。这种方式在股票价值增值的时候,支付现金的风险很大。
以2008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9日,首次宣告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以股票期权的方式来实施股权激励,2008年有46家采用了股票期权模式,11家采用限制性股票,1家采用股票增值权模式,还有1家采用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结合模式,1家采用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结合模式。2009年有12家采用股票期权模式,6家采用限制性股票模式,1家采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2010年有49家采用股票期权模式,14家采用限制性股票,1家采用股票增值权,还有1家采用股票期权与增值权相结合,1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结合模式。
2.3 行业特征的比较分析 在145个宣告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在145家上市公司中制造行业的公司最多有89家,其次是信息技术行业有18家,再下来是房地产业,金融保险类最少只要一家。信息技术行业和制造行业一个是资本密集型,一个是劳动密集型的,分别都需要对其员工,包括对管理经营者实施股权激励以达到使管理者的经济利益和股东的经济利益相一致,和对关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以留住人才为企业服务。国外的研究表明,在控制了过去实证研究中提到的传统经济因素之后,新经济公司的员工和管理者得到比旧经济公司更多的基于股票的报酬(包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而我国呈现出的是行业特征,新经济与旧经济没有表现出很大的差别。首先,股权激励公司属于制造业的集中在机械、设备和仪表制造业、石油化学塑胶塑料化学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金属非金属加工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制造业,而不是集中在食品饮料加工、纺织服装皮毛加工、造纸印刷等技术含量较低的传统制造业上。其次是高新技术产业,以上特点说明,期权激励这种与公司将来发展紧密相关的长期激励方式,更适合于那些目前处于成长期、产品技术含量较高、需要稳定的核心技术人员、有发展潜力的公司,即更适合于处于创业期的高新技术企业。
2.4 行权有效期和激励股票占总股本数量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激励有效期最多的是5年,超过75%的企业的有效期都是6以下,与《试行办法》规定的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股权激励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相比,我国股权激励的有效期偏短。而研究发现美国83%的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是10年,等待期的中位数是2.1年;日本的股权计划的有效期的中位数是5.12。如果过早行权,就达不到股权激励应有的激励与约束兼顾的双重目的。授予数量与证监会规定的最高比率10%还有很大的一段差距,说明我国股权激励授予数量偏小,激励不足。
2.5 股票来源与业绩考核指标 从2010年以后,我国股权激励授予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基本上全部是定向发行,2009年和2008年有几家公司通过股东转让和提取激励基金来取得股票。而考察的业绩指标,大部分都是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只有少部分公司将营业利润增长率作为业绩的考核指标。
3 结论
3.1 我国股权激励模式大部分采用国际上流行的激励模式,但是激励模式过于单一,激励模式的种类偏少,这可能是因为我国股权激励才刚起步,企业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都还不适合发展其他的激励模式。
3.2 我国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有效期偏短,激励股票的授予数量偏少,这可能不能达到股权激励的激励和约束的长期激励的作用。
一、股权激励的原理
经理人和股东实际上是一个委托的关系,股东委托经理人经营管理资产。但事实上,在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契约并不完全,需要依赖经理人的“道德自律”。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
在不同的激励方式中,工资主要根据经理人的资历条件和公司情况预先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因此与公司的业绩的关系并不非常密切。奖金一般以财务指标的考核来确定经理人的收入,因此与公司的短期业绩表现关系密切,但与公司的长期价值关系不明显,经理人有可能为了短期的财务指标而牺牲公司的长期利益。但是从股东投资角度来说,他关心的是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尤其是对于成长型的公司来说,经理人的价值更多地在于实现公司长期价值的增加,而不仅仅是短期财务指标的实现。
为了使经理人关心股东利益,需要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追求尽可能趋于一致。对此,股权激励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通过使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可以使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股权激励对防止经理的短期行为,引导其长期行为具有较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股权激励的不同类型
1.三种类型的划分
按照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股权激励方式可分为三种类型:现股激励、期股激励、期权激励。
l现股激励:通过公司奖励或参照股权当前市场价值向经理人出售的方式,使经理人即时地直接获得股权。同时规定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持有股票,不得出售。
l期股激励:公司和经理人约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权,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同时对经理人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规定。
l期权激励:公司给予经理人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经理人到期可以行使或放弃这个权利,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同时对经理人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规定。
不同股权激励模式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在表1中对各个方面作了比较。三种激励一般都能使经理人获得股权的增值收益权,其中包括分红收益、股权本身的增值。但是在持有风险、股票表决权、资金即期投入和享受贴息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l现股和期股激励都在预先购买了股权或确定了股权购买的协议,经理人一旦接受这种激励方式,就必须购买股权,当股权贬值时,经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经理人持有现股或期股购买协议时,实际上是承担了风险的。在期权激励中,当股权贬值时,经理人可以放弃期权,从而避免承担股权贬值的风险。
l现股激励中,由于股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持有股权的经理人一般都具有股权相应的表决权。在期股和期权激励中,在股权尚未发生转移时,经理人一般不具有股权对应的表决权。l现股激励中,不管是奖励还是购买,经理人实际上都在即期投入了资金。(所谓的股权奖励实际上以经理人的奖金的一部分购买了股权。)而期股和期权都是约定在将来的某一时期经理人投入资金。
l在期股和期权激励中,经理人在远期支付购买股权的资金,但购买价格参照即期价格确定,同时从即期起就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权,因此,实际上相当于经理人获得了购股资金的贴息优惠。
其他股权激励方法,如股票增值收益权、岗位股、技术入股、管理入股等,由于其“享受股权增值收益,而不承担购买风险”的特点,与期权激励类似,具体的可根据其要求的权利义务不同分别归入以上三种类型的股权激励模式。
2.不同类型股权激励的价值分析
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对受激励的经理人来说,权利义务不同,其价值也就不同。
l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中有亏损区存在,即被激励的经理人需要承担亏损风险。而期权激励中,不存在经理人承担亏损风险的问题。
l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的区别在于:在同样条件下,期股激励使经理人享受了贴息优惠,使其可能承担的亏损减小,收益增大。
图1:现股激励的价值分析。ob0是经理人获得股权时支付的价款,ob1是考虑资金成本后经理人的持股成本。a1c1是到期收益线,当到期股权价值(对应上市公司即为股票价格)大于ob1时,经理人开始获益,小于ob1即为亏损。在公司破产或资不低债时,股权价值为0,经理人最大亏损为oa1=ob1,即为经理人的持股成本。
图2:期股激励的价值分析。由于远期付款的约定,经理人获得股权的实际持股成本为ob2,a2c2是到期收益线。根据支付协议的不同,ob2的大小在ob0和ob1之间,到期收益线a2c2在a0c0和a1c1之间移动。当到期股权价值(对应上市公司即为股票价格)大于ob2时,经理人开始获益,小于ob2即为亏损。经理人最大亏损为oa2=ob2。由于贴息优惠的存在,ob2〈ob1,即在同样条件下,期股方案中经理人的损失要小于现股方案。是否享受贴息优惠是期股激励和现股激励的主要区别。
图3:期权激励的价值分析。ob0是经理人获得股权需要支付的价款,b0c0是到期收益线,当到期股权价值(对应上市公司即为股票价格)大于ob0时,经理人开始获益,小于ob0经理人将放弃股权,因此其最大亏损为0。也就是说经理人不承担股权贬值的亏损风险,这是期权激励与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的主要区别。
3.不同股权激励的导向
从不同股权激励的价值分析中可以看到,现股和期股激励的基本特征是“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即经理在获得股权增值收益的同时,也承担了股权贬值的风险,因此这种激励方式将引导经理人努力工作,并以较为稳健的方式管理企业,避免过度的冒险。由于受经理人承担风险能力和实际投资能力的限制,这种股权激励形式下股权的数量不可能很大,相应地可能会影响激励的效果。
期权激励方式中,经理人不承担风险,因此期权数量设计中不受其风险承担能力的限制。通过增加期权的数量,可以产生很大的杠杆激励作用。这种激励方式将鼓励经理人“创新和冒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经理人过度冒险。
由于激励特点的不同,不同股权激励的适用场合也不同。企业规模大小、业务成长性高低、行业特点、环境不确定性大小、经理人作用大小、经理人自身特点的不同和公司对经理人的要求不同,都对是否适用股权激励和适用何种股权激励产生影响。
三、股权激励设计和实践
1.股权激励的设计因素
在具体的股权激励设计中,可以通过各个设计因素的调节,来组合不同效果的方案。这些设计因素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具体如图4所示。
l激励对象:传统的股权激励对象一般以企业经营者(如ceo)为主,但是,由于股权激励的良好效果,在国外股权激励的范围正在扩大,其中包括普通雇员的持股计划、以股票支付董事报酬、以股票支付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等。国内企业的主要激励对象是董事长、总经理等,一些企业也有员工持股会,但这种员工持股更多地带有福利性质。
l购股规定:即对经理人购买股权的相关规定,包括购买价格、期限、数量及是否允许放弃购股等。上市公司的购股价格一般参照签约当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确定,其他公司的购股价格则参照当时股权价值确定。购股期限包括即期和远期。购股数量的大小影响股权激励的力度,一般根据具体情况而定。l售股规定:即对经理人出售股权的相关规定,包括出售价格、数量、期限的规定。出售价格按出售日的股权市场价值确定,其中上市公司参照股票的市场价格,其他公司则一般根据预先确定的方法计算出售价格。为了使经理人更多地关心股东的长期利益,一般规定经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后方可出售其持有股票,并对出售数量作出限制。大部分公司允许经理人在离任后继续持有公司的股权。国内企业一般要求在经理人任期结束一定时间后,方可出售股权,一些企业则要求经理人分期出售。l权利义务:股权激励中,需要对经理人是否享有分红收益权、股票表决权和如何承担股权贬值风险等权利义务作出规定。不同的规定对应的激励效果是不同的。
l股权管理:包括管理方式、股权获得原因和股权激励占总收入的比例等。比如在期权激励中,国外一般规定期权一旦发出,即为持有人完全所有,公司或股东不会因为持有人的重大错误、违法违规行为而作出任何扣罚;国内的一些地方的规定中,则认为企业经营者经营不力或弄虚作假时,公司的股东大会或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所持期权作扣减处罚。股权获得来源包括经理人购买、奖励获得、技术入股、管理入股、岗位持股等方式,公司给予经理人的股权激励一般是从经理人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转化而来。股权激励在经理人的总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同,其激励的效果也不同。l操作方式:包括是否发生股权的实际转让关系、股票来源等。一些情况下为了回避法律障碍或其他操作上的原因,在股权激励中,实际上不发生股权的实际转让关系,一般称之为虚拟股权激励。在激励股权的来源方面,有股票回购、增发新股、库存股票等,具体的运用与证券法规和税法有关。
2.目前国内采用的主要股权激励方式及特点
到目前为止,上海、武汉、北京等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国资管理机构都出台了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③,这些规定主要面向国有控股、国有独资企业,涉及行业包括纺织、冶金、电子、商业、房地产等,具体有以下特点:
l激励对象:一般为总经理、董事长,
l购股规定:一般按任期初净资产或股票价格确定购股价格,分期购股,经营者不得放弃购股。购股资金来源于经营者的奖励收入和个人资金的投入,股权数量不大。
l售股规定:上海规定在任期末经营者可按每股净资产或股票价格(上市公司)出售所持有股权,也可继续持有。北京规定按经营者可在任期满后2年按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出售股权,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权。武汉规定经营者在分期购得股权后,即获得完全的所有权,其出售股票主要受国家有关证券法规的限制。
l权利义务:在期股到期购买前,经营者一般只享有分红收益权,没有表决权。经营者同时承担股权贬值的亏损风险。
l股权管理:各地都对经营者有过失行为时的股权获得作出惩罚性限制。l操作方式:在操作中一般都发生实际的股权转让关系。股票来源包括从二级市场中购买、大股东提供等,各地还要求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时首先进行改制,国企经理必须竞争上岗等。
从以上的特点看,各地实施的股权激励实质上是期股激励,并对期股的出售和获得资格等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各地在股权激励的尝试方面态度比较谨慎。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一些地方的期股激励并不顺利,近日北京市一些企业退出期股激励试点,经营者宁拿年薪不要期股④。实际上也说明股权激励并不是一厢情愿就能实施的事情,这种激励方式必须根据企业状况、环境和业务特点等具体而定。
3.高科技企业和红筹股公司的期权激励
一些高科技企业和红筹股公司则是按照国际惯例制定了期权激励计划,这些做法可以为国内其他企业借鉴。香港联想公司在1998年9月授予6位执行董事820万股认股期权,方正(香港)公司也在1998年授予6位董事5700万公司普通股认股股权,其他如上海实业、北京控股等都制定了认股期权计划。⑤
四、股权激励与经理人市场
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与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健全,只有在合适的条件下,股权激励才能发挥其引导经理人长期行为的积极作用。经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股东的长期利益,除了其内在的利益驱动以外,同时受到各种外在机制的影响,经理人的行为最终是其内在利益驱动和外在影响的平衡结果。股权激励只是各种外在因素的一部分,它的适用需要有各种机制环境的支持,这些机制可以归纳为市场选择机制、市场评价机制、控制约束机制、综合激励机制和政府提供的政策法律环境,具体如图5所示。
1.市场选择机制:
充分的市场选择机制可以保证经理人的素质,并对经理人行为产生长期的约束引导作用。以行政任命或其他非市场选择的方法确定的经理人,很难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保持一致,很难使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对这样的经理人提供股权激励是没有依据的,也不符合股东的利益。职业经理市场提供了很好的市场选择机制,良好的市场竞争状态将淘汰不合格的经理人,在这种机制下经理人的价值是市场确定的,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会考虑自身在经理市场中的价值定位而避免采取投机、偷懒等行为。在这种环境下股权激励才可能是经济和有效的。
2.市场评价机制:
没有客观有效的市场评价,很难对公司的价值和经理人的业绩作出合理评价。在市场过度操纵、政府的过多干预和社会审计体系不能保证客观公正的情况下,资本市场是缺乏效率的,很难通过股价来确定公司的长期价值,也就很难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评价和激励经理人。没有合理公正的市场评价机制,经理人的市场选择和激励约束就无从谈起。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当然也就不可能发挥作用。3.控制约束机制:
控制约束机制是对经理人行为的限制,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公司规定、公司控制管理系统。良好的控制约束机制,能防止经理人的不利于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约束机制的作用是激励机制无法替代的。国内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问题,不仅仅是激励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约束的问题,加强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将有助于提高约束机制的效率。
4.综合激励机制:
综合激励机制是通过综合的手段对经理人行为进行引导,具体包括工资、奖金、股权激励、晋升、培训、福利、良好工作环境等。不同的激励方式其激励导向和效果是不同的,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经理人、不同的环境和不同的业务对应的最佳激励方法也是不同的。公司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设计激励组合。其中股权激励的形式、大小均取决于关于激励成本和收益的综合考虑。
5.政策环境:
政府有义务通过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形式为各项机制的形成和强化提供政策支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不合适的政策将妨碍各种机制发挥作用。目前国内的股权激励中,在操作方面主要面临股票来源、股票出售途径等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市场环境方面,政府也需要通过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消除不合理的垄断保护、政企分开、改革经营者任用方式等手段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关于股权激励的几点讨论
1.股权激励并不能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完全一致。
公司股价与公司长期价值并不一定完全一致,两者的相关性取决于市场的有效程度。而在股权激励中,经理人关心的是其股票出售的价格而不是公司长期价值本身。由于激励成本的限制和经理人投资能力的限制,经理人持有股份的数量是有限的,经理人持股时间也是有限的,这些都制约了股权激励的效果。股权激励中,经理人的收入与股权的价值变动有关,但是股权价值的变动不仅仅取决于经理人本身努力,同时还受到经济景气、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国外已经有人对经理人因经济景气而获得的巨额股权增值收益提出质疑。
2.过小的持股数量起不到激励效果。
有人对沪深两地上市公司作了实证分析⑥,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普遍偏低,并且经理的持股情况与公司业绩并不存在明显的相关性,从而认为过低的持股比例并不具有激励作用。但是如何确定合适的持股数量,一种观点是提高经理人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目前国内企业经理人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能力的限制,不可能大量购股,从激励成本考虑,也不可能给予过多的奖励股份。而期权激励不需要经理人承担风险,所以相对来说,可以通过提高期权数量使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价值增加更多地结合起来。另一种观点认为,经理人持股不在于占总股本的比例大小,也不在于持股多少,关键在于经理人在公司的投资占其自身总收入和自身总财产的比例,但实际上这是一厢情愿的想法。经理人不会愿意接受过多的风险,而且即使经理人将其有限的资产投入企业,由于其持有股份在公司总股本所占的比例极小,使得公司的收益损失落实到经理人的份额很小,过小的影响当然也就不可能具有足够的激励作用。3.政企不分的情况下不宜实行股权激励。
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很难界定经理人的绩效。当政企不分有利于企业时,经理人获得股权增值收益是不合理的,对公司股东和其他员工也是不公平的;当政企不分不利于企业时,经理人当然也就不会愿意承担股权贬值的风险。
4.股权激励并没有解决经理人的选择机制问题目前一些国企的问题不是单纯的激励机制的问题,而是经理人本身就不合适。对不合适的经理实施股权激励是没有意义的。经理人的选择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健全是真正解决经理人选择机制的关键。
5.经营者持股不能解决经营者拿“黑钱”的问题,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
对于拿“黑钱”的经营者来说,“黑钱”收入是百分之百,而公司损失落到他头上是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只要没有足够的管理约束机制情况下,简单的股权激励并不能解决“黑钱”问题。目前有些地方在讨论关于国企经营者与其他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差距问题(包括在讨论“59岁现象”)时,常常强调的是国企经营者收入过低的问题。然而却忽略了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些国企经营者很多本身就是行政任命出来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他所在企业的业绩很大程度上也是靠政府扶植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国企经营者的身价是不可能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理人的身价进行比较的。实际上很多国企经营者的腐败不仅仅是激励机制的问题,更大程度上是一个约束机制的问题。在所有者主体不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国企经营者的约束机制是非常薄弱的。简单的给予这些经营者股权激励,不仅不能引导经营者的长期行为,而且在管理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有可能变成一种不平等的福利,甚至演化成一种新的腐败。
6.政府的作用
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企业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市场交换关系,政府的作用在于提供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的政策法律环境,而不是具体规定激励条款。各个企业的情况不同,政府“一刀切”的规定,将破坏股权激励的使用效果。
7.股权激励并不只适用于企业经营者。
在市场激烈竞争和企业面临复杂经营环境时,除了企业经营者,同样需要其他员工的积极努力,股权激励同样适合于普通员工。国外很多公司已经实施了雇员持股计划(esop)。
8.股权激励是有成本的,而并不是“公司请客,市场买单”。
公司给予经理人的期权、远期贴息或股票增值收益权都是有成本的,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必须考虑投入产出的平衡和公司内不同成员的利益平衡。
六、小结
股权激励有利于引导经理人的长期行为。按照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股权激励可以分为现股、期股、期权三种类型,不同的类型对经理人的权利义务要求不同,其激励指向也不同。在具体的股权激励设计中,可以通过六个方面因素的调节来组合不同效果的激励方案。
股权激励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应该把股权激励作为引导经理人行为的手段来使用,要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来设计激励组合,提高激励效率,同时不能忽视约束的作用,不能把激励手段当作约束手段来使用。股权激励的效率同时受到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和其他经营环境的影响,在条件不适合的情况下,股权激励将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政府的作用在于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塑造一个良好的经理人市场。
随着国内各种要素市场的不断成熟和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股权激励将越来越发挥出独特的作用。
参考文献:
①股权激励走近上市公司.朗朗.上海证券报99.8.17
②国企高层经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的调查.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课题组.经济管理99.10
③地方政府对管理人员采取的股权激励措施.葛洪伟等.上市公司99.11
关键词:股权激励;制度环境;盈余管理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09YJC790141);南京财经大学2011年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M11067)。
作者简介:宋文阁(1970-),男,山东济宁人,高级会计师,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政府审计与国有资本监管研究;荣华旭(1989-),男,安徽六安人,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2)03-0090-05收稿日期:2011-09-12
一、文献回顾
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职业经理人公司所有者经营企业,并按协议约定拥有报酬索取权。由一批雇佣而来的职业经理人组成的管理层实质上已成为当前公司的决策者,然而管理层并不拥有收益的剩余索取权,他们所能获得的仅是根据协议规定的有限报酬。公司所有者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成本问题提出了采取股权激励的措施,将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联系在一起,通过授予管理层一定量的股票期权,从而激励管理者朝着股东所希望的目标经营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可能会诱发管理层调整企业的业绩,从而影响企业的股票价格,为管理层攫取利益 (Daniel et al,2006)。已有研究对于股权激励的盈余管理效应莫衷一是。
现有关于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类。关于第一类研究,当前的研究结论主要是高管层经常选择在股权授予日前、行权日前或出售日前采取操纵应计利润的方式进行盈余管理,进而操纵股票的价格,有时也会通过操纵信息披露的时间影响股价获取私人收益,如在股权授予前推迟披露好消息,提前披露坏消息,拉低股价,从而降低行权价,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后再进行操纵性盈余管理实现盈余反转(肖淑芳 等,2009)。
第二类研究的范围相对而言更加广阔一些,不仅有研究证实股权激励确实能够引起企业高管的盈余管理行为( Beneish et al,2002; Peng, 2008;苏冬蔚 等,2010),还有大量文献具体研究高管盈余管理方式选择问题,如Cheng 等(2005)研究发现:当企业的业绩超出市场预期时,高管层倾向于进行向下的盈余管理,调整收支抑制盈利水平,以防止未来业绩的大幅下滑。此外,高管层可能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盈余管理,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一期间大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在随后的各个年度中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平滑利润,达到行权标准。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
1.股权激励数量与盈余管理程度。Cheng 等(2005)实证研究发现股权激励幅度大的管理层更可能向下进行盈余管理,通过调整应计收支来防止未来盈余大幅下跌,同时,管理层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以迎合分析师的预测。Kedia 等(2009)在对539家进行财务重述的公司进行分析后发现管理层被授予股权激励的数量与公司错报盈余的概率呈正相关关系。Daniel等 (2006)研究发现,股权激励数量每增加1%,企业的盈余将会增加11个基本点的应计收益,股权激励数量与盈余管理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以上研究皆证明了在经济人假设下,高管总是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高管总是希望自己获得的股权激励数量越大越好,随着获股权激励数量的增多,也更有动力去“提升”企业经营绩效,达到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行权标准。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假设,所以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断出,随着股权激励数量的增加,高管盈余管理的动机更大,盈余管理程度相应增加。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假设1。
假设1:股权激励数量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即激励数量越多,盈余管理程度越大。
2.行权限制期与盈余管理。证监会在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权限制期不得少于1年,企业可以在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限制期限。根据现有的文献可知企业往往设置的行权限制期都比较短,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何凡(2010)研究发现行权时长与实施股权激励后的盈余管理程度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行权限制期越长, 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难度越大,往往会选择依靠公司绩效的真正提升来实现行权;行权限制期短则会降低管理层盈余管理的难度,高管层可以通过盈余管理来美化业绩实现行权。沈红波等(2010)研究发现激励期限较短的问题比较明显,往往起不到促使被授予者制定长远发展规划的目的, 反而可能会产生为了及时行权而采取短视行为的动机。据此笔者提出假设2。
假设2:行权限制期长短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负相关,即禁售期越短,盈余管理程度越大。
(二)制度环境与盈余管理
我国制度环境的最大特点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显著,政府的双重角色使得国有上市公司产生了股权模糊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国有上市公司的管理者目标与企业目标往往是相偏离的,使得其有动机攫取额外收益。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措施更容易放大其福利性的作用。周晖等(2010)研究发现国有上市公司管理者通过盈余管理行为增加自身收入,虽然高管持股与业绩的相关性不明显, 但管理者股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管理者的盈余管理行为。根据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假设3。
假设3:国有上市公司相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措施引起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更大。
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市场会对所有可获得的信息作出反应,也就是说,此时盈余管理行为是无效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处在不同的市场化程度下(雷光勇 等,2007),根据樊纲等的研究,中国自东部省份至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实施力度上存在巨大差异。市场化程度的差异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所受的监管力度,例如较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对高质量外部审计的要求更大,高质量的外部审计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的信息透明度,降低成本。此外,处在不同市场化程度的地区,法律的实施力度也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律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效果。鉴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假设4。
假设4:市场化程度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有反向影响,即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股权激励引起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低于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
三、研究设计与样本选择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2006年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以笔者选取了2006年~2008年实施股权激励的所有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并按以下标准进行了筛选:(1)剔除当年度新上市公司;(2)剔除了金融类上市公司;(3)剔除ST等和数据不全的上市公司。筛选后,笔者共得到108个样本数据。数据主要来自CSMAR数据库、CCER数据库,股权激励数量和行权禁售期则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手工整理所得。本文运用SPSS17.0进行分析。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为盈余管理程度(DEM),盈余管理的计量主要有可操控性盈余管理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笔者在李增福等(2011)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可操控性盈余管理进行研究,并以修正的Jones模型来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其中,CACCt为经营应计项目;ARt为应收账款变化额;INVt为存货变化额;APt为应付账款变化额;AEt为应计费用变化额;TAt-1为t-1期总资产;SALESt为主营业务收入变化额;PPEt为固定资产原值;NDEMt为经营应计项目不可操控部分;DEMt为经营应计项目可操控部分,即笔者的盈余管理指标。
2.解释变量。根据研究的需要,笔者选取股权激励数量和行权限制期作为解释变量,具体含义此处不再赘述。
3.控制变量。根据现有关于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的研究显示,笔者选取公司规模(SIZE)、资本结构(CS)、企业成长性(GROWTH)和审计师类型(AUDIT)作为控制变量。同时,为了研究制度环境对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笔者在全样本检验中加入实际控制人类型(OWNER)和市场化程度(MD)两个虚拟变量。
(三)模型构建
为了验证所提出的假设,笔者构建了如下模型
DEMt=β0+β1SN+β2LT+β3SIZE+β4CS+β5GROWTH+β6AUDIT+ε
在此模型中,DEMt即是我们通过方程组所计算的应计项目可操控部分数值,SN与LT为本文的解释变量,SIZE、CS、GROWTH和AUDIT则是本文的控制变量。进行全样本检验时,我们还会在模型中加入OWNER和MD两个控制变量。以上各变量的定义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
符号变量名定义DEMt被解释变量盈余管理程度应计项目可操控部分,值取绝对值SN解释变量股权激励数量激励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LT行权限制期授予的股权行权等待期(按年计)SIZE控制变量公司规模以企业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总额表示,取对数CS资本结构使用企业资产负债率表示GROWTH成长性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来衡量AUDIT审计师类型由“四大”审计取1,否则取0OWNER实际控制人类型 国有上市公司取1,否则取0MD市场化程度市场化程度高①取1,否则取0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在相关回归分析之前,笔者先对模型中涉及的主要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
由表2的第一部分可见,盈余管理程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0.9122和0.0037,表明各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差异较大。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数量最大值为10%,最小值为0.27%,中位数是3.93%,这些数据表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比例符合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关于股权激励授予比例不得高于10%的标准,而且从SN的标准差为0.0280可以看出,上市公司间的股权激励比例比较接近,差异不大。行权限制期最大值为3,最小值为1,即授予的股权至少得等1年后才可以行权,这符合规定。同时根据平均值1.3102,我们可以知道大部分公司授予的激励股权行权限制期都比较短,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弱化激励效果。审计师类型平均值为0.1389,中位数为0,说明由“四大”审计的上市公司所占比例较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盈余管理行为的抑制作用可能没有得到完全发挥。实际控制人类型平均数为0.17,中位数为0,说明我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上市公司数量不多,股权激励制度尚未得到国有上市公司的广泛认可。通过观察市场化程度的平均数和中位数,可以知道,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目前基本上都位于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说明了市场化程度影响公司的行为。
表2的第二部分比较了不同实际控制人类型的公司股权激励措施与盈余管理程度的相关性状况。国有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大于非国有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数量平均数和中位数分别是3.18%和2.35%,非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数量平均数和中位数分别是5.09%和4.50%,它们之间的差为1.91%和2.15%,即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数量小于非国有上市公司,而且差异显著。②国有上市公司的行权限制期平均数为1.2389,明显小于非国有上市公司的行权限制期1.6667。
(二)模型回归分析
表3为实证回归结果。从全样本回归结果来看,股权激励数量的系数为0.3520,且通过显著性检验,这一结果验证了假设1;行权限制期的系数为-0.0180,表明行权限制期越短,企业越有可能进行盈余管理,这一结果与假设2相符。公司规模与盈余管理程度正相关,企业的成长性与盈余管理程度负相关,但都不显著,表明公司规模和企业的成长性对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甚小。企业的资本结构与盈余管理程度则是显著正相关,这说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越高,管理层越有动机实施盈余管理。审计师类型盈余管理程度显著负相关,表明由“四大”审计的上市公司较之于非“四大”审计的上市公司企业盈余管理程度更低一些,即高质量的审计可以有效地抑制企业盈余管理行为。在引入了实际控制人类型和市场化程度两个虚拟变量后,回归结果显示实际控制人类型与盈余管理程度显著正相关,这说明国有上市公司较之非国有上市公司存在更严重的盈余管理行为。市场化程度的系数为-0.0351,说明了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盈余管理程度更弱一些。
笔者进一步按照实际控制人类型和企业所处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对全样本进行了分组检验。回归分析的结果与全样本分析的结果不存在差异,这也说明了笔者的结论是相对稳健的。但在市场化程度低的样本组中,笔者发现没有一家上市公司是由“四大”审计的,这进一步证明了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上市公司审计对企业盈余管理行为起不到监督作用。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进一步验证上述研究结果的稳健性,笔者又进行了如下测试:(1)在剔除了控制变量后,回归分析了模型的拟合度,得到的结果是调整R2为0.225,支持了笔者的结论。(2)为了消除极端值的影响,笔者对极端值样本实施了上下1%的winsorize
处理,使用处理后的样本进行回归,结果没有实质性差异。以上实证分析的结论是比较稳定的。
五、研究结论
笔者以中国沪深股票市场2006年~2008年所有实施股权激励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深入研究了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同时,在研究过程中对全样本按照实际控制人类型和所在地区市场化程度的高低再次进行了分组研究。研究发现,股权激励数量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显著正相关,行权限制期则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显著负相关。在进行分组进一步检验后,发现以上得出的相关关系并没有改变。但是,国有上市公司较之于非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相关性更加明显,国有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后,更容易出现盈余管理行为。通过市场化程度分组研究发现,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后的盈余管理程度比市场化程度低的地区要低一些,即市场化程度的高低能够显著地影响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此外,笔者还注意到,高质量的外部审计可以有效地抑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降低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
①按照樊纲和王小鲁等编著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2009)》,本文根据各地区得分与全国均分的比较将样本分为市场化程度高和市场化程度低两组。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包括上海、浙江、广东、江苏、天津、福建、北京、山东、辽宁、重庆、安徽、四川、湖北、河南,其余地区归入市场化程度低组。
②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比例小于非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比例是因为国有上市公司股份基数大造成的。
参考文献:
樊纲,王小鲁,朱恒鹏.2010.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9年报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何凡. 2010.股权激励制度与盈余管理程度[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62-69.
雷光勇,刘慧龙. 2007.大股东控制、融资规模与盈余管理程度[J].管理世界(1):101-110.
李增福. 2011.应计项目盈余管理还是真实活动盈余管理?[J].管理世界(1):110-121.
沈红波,曹军,高新梓.2010.全流通时代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契约研究[J].财贸经济(9):62-71.
苏冬蔚,林大庞. 2010.股权激励、盈余管理与公司治理[J].经济研究(11):71-81.
肖淑芳,张晨宇,张超,等. 2009.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的盈余管理[J].南开管理评论(12):71-79.
周晖,马瑞,朱久华.2010.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与盈余管理[J].财经理论与实践 (7):55-61.
BENEISH M, VARGUS M. 2002.Insider trading, earnings quality, and accrual mispricing[J]. Accounting Review, (4):221-242.
CHENG Q,WARFIELD T D. 2005. Equity incentives and earnings management[J]. Accounting Review, (80):729-760.
DANIEL B,PHILIPPON T. 2006. CEO incentives and earnings management[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80):811-850.
KEDIA S, PHILIPPON T. 2009. The economics of fraudulent accounting[J]. 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 (22):331-371.
PENG L, RELL A. 2008. Executive pay and shareholder litigation[J]. Review of Finance, (12):311-352.
(编校:蜀 丹)
Stock Options、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and Earnings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n Listed Company Data
SONG Wen-ge1,2, RONG Hua-xu1
(1. School of Acounting Nanj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Nanjin 210046, China; 2. Hengtong Group, Suzhou 215254, China)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公司股权或与股权相联系的其他奖励对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进行的激励措施。主要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一般认为,股权激励通过将公司的发展和赢利水平与公司员工自身的收入相关联,有效地促进了员工的工作效率、帮助公司吸引和留住合格人才、从而推动公司的发展和成长。
美国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定和实践
在股权激励发展较早并且有关制度比较完善的美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相应的税务规则中,而不是由州公司法或联邦证券法加以规定(当然发行股票的行为须满足证券法的登记要求或得到豁免)。美国的税法错综复杂,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点、行权价格、授予数量等都可能对公司和激励对象造成差异显著的税收责任。典型的股票期权制度是将公司总股本的15%至20%预留作为员工的期权池(Option Pool)。
另外,根据一份2008年的调查,核心员工获得期权的比例大致为:公司总裁为5%至10%,运营总监和技术总监都为2%至4%,财务总监为1%至2%,总工程师为0.5%至1.5%,其他部门负责人为0.4%至1%。一般地,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授予时的公司股价的公允市场价(若公司未上市,公司有义务证明其对公允市场价的决定合理),在四年或五年内分次归属,自授予日起算。激励对象每年可以获得被授予的股票期权的20%~25%的归属,并进行行权。在公司被兼并或员工离职时,对未行权的股权激励加速行权或即刻终止;对已经行权的部分或者由员工保留,或者由公司回购。
我国关于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开展股权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的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将股权激励定义为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主要有三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该办法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一般要求做了规定,包括激励对象、标的股票来源、员工持股比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等。此后在2008年中国证监会连续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文件中有一些新的规定,例如,将公司监事排除在激励对象之外,以及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规定(美国的实践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可以为零对价)。
2010年深交所综合研究所的一份《民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指出,我国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备案制管束过严,相关法律法规在员工持股比例、预留股份、解禁等方面存在限制性条款,并建议简化备案程序、放宽对股权激励的限制,赋予公司更大灵活性。
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国资委和财政部在2006年相继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的股权激励形式可以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其他方式,这一点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不同。
对境外上市公司而言,目前有效的相应规定为国家外管局于2012年2月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此文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参与其外国投资方上市母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以小红筹方式在离岸中心设立的众多中小创业企业的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都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行为准则。
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会计处理准则和所得税规定。
同时,有关股权激励的立法仍在继续发展中。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8月初公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又于2013年3月16日了《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
上述各项规定或征求意见稿都是部门规章。在股权激励立法方面尚无全面的由国务院的行政规定或人大的法律。这从一个侧面说明股权激励在我国仍为初期发展阶段,立法部门先从较低级别的部门规章对此领域进行管理和试验。
对非上市公司而言,有关股权激励的立法则比较零星和分散。主要是财政部、科技部关于2002年的《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企[508]号)和国资委于2008年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此外,地方政府也在股权激励领域展开立法,尝试新的实践。例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其关于股权激励的方式超出了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包括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入股和科技成果折股。
我国公司股权激励的早期实践
早在上述法律规定之前,我国公司已经开始试验类似股权激励或职工持股(比如内部职工股)的措施。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的缺乏,这些早期的股权激励大多数为工薪奖励的不同形式,另外甚至还可能在施行中违背法律。自从上九十年代已经广泛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发行或法人股个人化的情况,即在定向募集公司中,应向法人发售的股份其实发行给了社会公众。这两种情形都可能导致腐败或扰乱金融市场,因此监管层要求进行清理。对于计划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公司而言,此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众多计划上市的公司通过名义持股试图解决历史遗留的个人持股问题,主要有三种模式:包括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壳公司持股;以及委托或信托持股。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均不符法律要求,并于2002年又作了具体补充。清理的一般做法是:一,公司在重组中使得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开的直接的股东;二,通过股份转让使得代持人或其他具有出资资格的人成为原被代持的股份的实际所有权人;三,在实践中甚至有通过司法确权的诉讼方式。
对于上述持股模式中的第二和第三种方式,即设立公司或合伙、以及委托或信托持股,虽然也有意见认为中国证监会在审理股票发行和上市时持谨慎怀疑的态度,但是实践中有通过审核的案例。另外,2011年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合法代持关系。再者,上述《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证券公司的激励对象可以采取设立信托计划或者公司、合伙企业等方式持有证券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权或者股票期权”。虽然此征求意见稿尚未形成最终规定,但是应该可以看出监管层对设立信托计划或公司、合伙企业等方式代持股份的认可。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如上所述,我国目前的股权激励计划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仅有财政部、国资委、科技部的零星规定,而且时间与今天有一定距离。但是非上市公司、特别是创立初始的高科技公司,对资金和人才的需求尤为急迫,因此股权激励对此类公司的意义更为重大。遗憾的是,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在两个方面对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构成障碍:一,法定资本制;二,对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列出上限。
法定资本制:《公司法》要求公司资本须一次性发行完毕,但是在实缴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分期缴付,是较为缓和的法定资本制。对股权激励计划而言,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每次发行股票期权后,当员工满足条件行权时,公司股本增加,须执行相应的增资程序,除非公司以其他方式用于期权股票的来源,比如大股东转让股票给公司或公司回购股份。但是,这两种途径均有其限制或缺陷,比如,大股东转让其股票给公司用作发行股票期权,要求大股东对公司有实质性控制,而且大股东以低价或无偿转让股票给公司其实是个让利的过程,大股东一般不会没有原因地让利,并且大股东如果要保持控股地位,可以转让的股份有可能是有限的。而回购股份的限制有三,一是回购的总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二是用于回购的资金须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对于公司的利润业绩有负面影响,三是回购的股份须在一年内转让,而这与美国普遍实施的四年或五年期权归属的时间相比太短。相比较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能够更有效地促进商业效率和决策自由,在该制度下,公司可以先预留一定比例的股份用于未来员工行权使用,资本可以分次发行,并且董事会决定在规定的额度内发行股份、增加公司资本不必修改章程,从而省去了在法定资本制下增资时需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以及工商变更等程序。
对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的规定:《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200人。关于此上限的规定曾有异议争论。对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非上市公司来说,直接的影响是如果公司因授予股权激励而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上限,必须寻求规避措施,比如前文提到的三种代持模式(这些方式无论是否为中国证监会认可,都增加了公司运作的复杂性和成本,并有可能导致对员工的不公平),或者采用股票增值权或虚拟股票等方式以现金而不是股票来支付激励对象,但是这要求公司具备充足的现金,因此对于资金短缺的创业初期的公司来说,并不合适。
对于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来说,其无法根据前述国家外管局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办理相应的外汇手续。因此,在实践中,公司在和激励对象签署期权授予协议时,要求激励对象对不能行权的法律风险负责。或者,公司也可以采用代持或现金激励的方式。显然,这些措施对公司或员工来说都增加了额外的成本或风险。
未来立法趋势的展望
2013年将是我国公司商事改革极为重要的一年。今年3月,深圳和珠海新的商事登记规定,商事登记由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转变,包括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以及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无需进行年度检验。9月份,上海自贸区公布工商制度改革方案,与深圳珠海的改革有很多相似之处。10月底,国务院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包括五项,即降低准入门槛,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放宽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条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
以上改革秉承一致思路,将推进公司商事制度的灵活和效率。现有的法定资本制将改革为授权资本制,对上市或非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都将是利好。可以预计的是,我国《公司法》和工商登记规定将很快作相应的修改,将上述改革思路具体为法律的规范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全球化、一体化”的到来,给我国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在国际上,股权激励计划是上市公司比较普遍的做法。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已经有多家上市公司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为了通过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监会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另外,证监会和国资委也在为推出股权激励创造条件,由此可见,股权激励已是大势所趋。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上市公司基本没有建立股权激励机制。虽然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持有公司股票,但这主要是在公司上市过程中购买的原始股,而且由于持股数量较少,激励作用不大。
为了配合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上市公司积极推出股权激励计划,但却遭到了公众的质疑,甚至失败,其原因是我国目前关于股权激励的政策之间不协调。为了促进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笔者认为应该在新会计准则与公司法之间进行协调,同时加强信息披露。
一、我国股权激励的实践模式
企业股权激励的“中国模式”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来看,其表现形式是千姿百态的,既包括带有福利色彩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包括长期激励性质的管理层持股(即管理层股票期权计划、虚拟股票计划、股票增值权计划等),还有主动控股性质的管理层收购和我国独有的管理层员工收购。其中管理层收购和管理层员工收购在国外主要是解决家族企业接替问题和企业濒临破产时的自救措施,而在中国特定的实践背景条件下,为实现国有资本“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战略布局,管理层收购和管理层员工收购成为国有经济战略收缩时实现“国退民进”的有效途径之一,成为企业股权激励的一种重要模式。
虽然股权激励是从国外引进到我国企业界,并且很多名词和概念都是沿用国外的习惯,但是基于我国的国情和特殊的经济环境,可以说没有一例是原汁原味的国外模式,国内企业实施过程中无一例外地打上了深深的中国烙印。所谓的“中国模式”,就是指名词概念是国际通用的,但内容却是百分之百中国特色的企业股权激励模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颁布后不久,深振业勇拔头筹,成为第一个吃螃蟹者,接着伊利股份、G万科、中捷股份、双鹭药业和G民生等上市公司也纷纷推出了自己的股权激励方案。备受关注的股权激励计划一出炉,迎接它们的便是来自四面八方的铺天盖地的质疑声,致使有些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几易其稿,甚至失败。
2006年初,深振业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一段时间后却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质疑,因为此方案存在巨大的利润操纵空间。
深振业披露,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条件是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9%、11%。
深振业2005年三季报显示,公司前三季度实现的净资产收益率为2.38%,以此计算,全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7%的难度非常大。但披露季报的同时,深振业业绩预增公告称,转让特皓、建业公司股权所实现投资收益3335万元已计入2005年度结算,并导致全年业绩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增长,增长幅度超过50%。照此计算,管理层可以非常轻松地获得第一期股权激励。而深振业的大涨也证明了该股股权激励计划暗示了去年第四季度业绩的跳跃式增长。至此,深振业的股权激励方案被叫停。
比如,G万科(000002)的股票激励计划仍是惹来诸多争议。G万科董事会决议修改后的股票激励计划的基本操作模式是,G万科采用预提方式提取激励基金(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开支)奖励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授权G万科委托信托机构采用独立运作的方式在规定的期间内用上述激励基金购入G万科上市流通的A股股票,并在条件成熟时过户给激励对象。合法性质认为G万科的股票激励计划属于股份回购,按我国目前《公司法》的规定,这部分支出应从税后利润中支出,不应在成本费用中预提激励基金。
再比如,G民生(600016)2005年年报利润分配方案中有一项重要内容:“本公司2005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在向股东派送红股和现金股利后,在未分配利润中提取两亿元,作为建立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的股权激励基金的专项准备金,用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与G万科截然不同的是,G民生的“专项准备金”是属于利润分配的一项内容;同时,G民生目前尚无具体的激励计划,却已作出计提股权激励基金专项准备金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问题根源:政策的自相矛盾
G万科等公司的股票激励计划引起的争议以及G民生尚无激励计划却计提专项准备金的另类做法,很自然地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诸多问题,让我们不得不思考造成这种局面的深层次的原因。
迄今为止,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外,我国尚没有一部涉及到股票期权制度基本框架和实施细则的国家法律。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法律和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推行股票期权所需股票的来源;二是缺乏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兑现机制;三是税收优惠政策少。
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的政策法规不完善,尤其是政策之间的不协调造成的,具体来说是《公司法》和新颁布实施的会计准则之间的不协调造成的,具体分析如下:
目前的《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须具备的4种情况,其中之一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并进一步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不能列入公司的成本费用。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衔接,2006年3月,财政部了财企[2006]67号文件《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其中对回购股份奖励给职工的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做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本公积金。”
然而,上述具体规定却与目前的规定以及将要实施的新会计准则存在实质上的不一致。
中国证监会曾于2001年6月29日证监会计字(2001)15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其中规定:“根据财政部的复函,公司能否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奖励多少,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作出安排。从会计角度出发,公司奖励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支出,应当计入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利润分配处理”。而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第11号准则“股份支付”第6条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可见,上述两个文件都规定,奖励给职工的股票或股票期权等应当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中。政策方面的矛盾必然导致实践中的困惑,也必然导致广大公众的质疑。
三、解决问题的出路
(一)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近几年来,我国会计准则的改革步伐可以说是日新月异,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大大加快,已经与国际接轨。立法程序与效力皆在会计准则之上的《公司法》如何权衡并处理就值得我们深思。目前从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缺来看,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由股权激励引起的公司注册变更问题;二是由股权激励引起的公司税务问题和个人所得税问题;三是由股权激励引起的会计问题等。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几项内容,比如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最终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向投资者分配。但是没有股份回购用于职工激励的分配内容。对于用于激励高管的股票来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向高管人员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种方式。因此,《公司法》就应该对股权激励的实施问题,尤其是涉及股票回购的情况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目前解决问题的途径有三种,具体如下:
1.当出现股份回购这一职工激励做法时,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利润分配的内容。
2.以新颁布的第11号会计准则“股份支付”为会计处理基准,相关支出计入成本费用,但在股份回购时,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即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回购,以简单满足《公司法》中“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的规定。
3.允许上述两种做法同时存在,但如果按《公司法》规定处理,仍然要按第11号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同时,要说明从利润分配中支出时,对相关年度公司业绩虚增的影响数额。
由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在现行《公司法》框架内不能解决“股票来源”问题,因此一些地方采用了变通的做法。股份期权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股票期权改造模式。北京市就是这种模式的设计和推广者,因此这种模式又被称为“北京期权模式”。
这种模式规定:经公司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群体形式获得公司5%-20%股权,其中董事长和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群体持股数的10%以上。经营者欲持股就必须先出资,一般不得少于10万元,而经营者所持股份额是以其出资金额的1-4倍确定。三年任届期满,完成协议指标,再过两年,可按届满时的每股净资产变现。
北京期权模式的一大特点是推出了“3+2”收益方式,所谓“3+2”,即企业经营者在三年任期届满后,若不再续聘,须对其经营方式对企业的长期影响再做两年的考察,如评估合格才可兑现其收入。
(二)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在社会经济转轨期新旧思维碰撞的过程中,投资者更需要的是对决策有用及其相关的信息。所以应该强调的是,不论采取哪种方案,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全面披露,即两种处理方法相关的披露要求都应遵循。对于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无论选择哪种方法,他们所关注的是客观、及时和可靠的信息,所以上市公司应该将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及时地披露出来,尤其当政策面出现不一致时,将这些情况、不同的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告诉投资者,让投资者自己去判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