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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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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法

第1篇:土地污染法范文

关键词:化工行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降低

化工行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是指发生非常的突然,且污染的程度较大,会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相关事故。由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发生,难以控制且影响范围广,破坏性大,会给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化工行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降低方法予以研究显得非常重要。

1.化工行业发展现状

从我国化工企业的发展状况可看出,我国化工企业有老企业和小企业较多的特点,尤其是中小型化工企业非常的多,而这些中小型企业有一定的发展基础与规模,然而,基本还是采用的较为陈旧的管理方式与管理办法,各个设备也较为陈旧且不易更新换代处理,进而为整个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工业进程的加快,对化工行业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在化工企业领域逐步兴起了许多新兴的化工企业,这些新企业新项目的发展壮大使得我国的化工行业发展的速度过快,一时难以与我国现有的各种制度相适应。另外,有一部分化工企业起步点较低,招商门槛也较低,在具体化工工艺方面仍然使用的较为陈旧的技术,使得排放的大量污染物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进而对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突发性污染环境污染事故的产生几率越来越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大量劳动力涌入城市,成为化工企业的生产人员,由于他们的知识文化水平较低,并且许多化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对他们并没有投入相应的资金作专业的培训或者其他操作技能的指导,进而使得他们无法全面的了解化工企业安全、低污染等生产技能及其他相关的专业知识,对安全生产的意识不高,经常出现违规操作的现象,导致化工企业经常发生安全事故,这对于化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极大的阻碍因素。

2.化工行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降低方法分析

2.1强化环境风险源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物质开发进程的不断加快,世界上出现了大量的新化学物质,由于出现了太多新兴的化学物质,使得对许多新兴化学物质缺乏全面的环境评估,使得化工企业不能够对许多新兴化学物质对环境的影响予以全面的了解。所以,现阶段对于许多新兴的化学物质的运输、储存、保管、使用以及废弃等过程中,必须要对这些化学物质予以充分的风险防范,同时对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对化学物质使用的全过程予以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加强应急措施的整体联动性以及协调性。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对环境污染的保护工作等还不够完善,一旦发生环境事故,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处理后,最终所花费成本的基本都是社会或者说政府来承担,而使得作为罪魁祸首的许多化工企业成功逃脱法律的制裁以及人们的谴责,由于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违法成本远远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利益,这就导致许多化工企业完全无视来自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警告以及警示,同时对于环境污染的处理也置之不理。因此,对于上述情况,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必须要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同时还要逐步加大环境污染的惩戒力度,让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污染的相关化工企业受到应有的惩罚,加大他们的违法成本;同时对于具体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必须予以落实到位,最终使得化工行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予以有效的降低,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2优化调整化工产业结构与行业布点

由于成本的方面的因素,使得大部分的化工企业基本都分布在沿海沿江地带,这些地带河运或者海运的运输成本较低,经济较为发达,交通较为便利。然而从化工企业的风险方面进行评估的化,化工企业本应该布局在城市河流的下游以及风向的下风区域,这样对水污染以及空气污染的程度都能够降到最低,对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也会有极大的便利。而沿海沿江的许多化工企业对这一点基本都没有充分的考虑,而是以经济效益作为最主要的考虑因素;并且,现在沿海沿江的许多化工企业基本属于小点,具体的技术较为落后,污染面又比较宽广。一旦化工企业出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还会对人体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对于化工企业而言,在其具体的布局方面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与布局,实现园区化的集聚发展模式,对于因化工生产所必须产生的污染以及废弃物予以集中的理措施,同时积极的对化工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与优化工作,提高环境保护的准入门槛,加大环境污染的成本;另一方面,化工企业可以从化工产品的基本属性出发,逐步强化环境评估制度,对大量的化工产品对环境的污染进行有效的评估工作,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一旦出现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问题或者说隐患,积极采取措施,防范于未然,并做好清洁生产工作,尽量使用清洁无污染的化工产品,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多使用低耗能化工产品,减少对环境的压力,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化工企业与自然的和谐友好发展。

2.3建立应急事件协调机制

除了防范于未然,对于确实可观存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也需要积极的正面应对,需要应用交通、卫生、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部门的有效协调,成立专门独立的环境污染治理部门,专业人员予以具体的负责,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使得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各个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就能够得到第一手资料,进而以最快的速度最早的时间,知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对人员财产等方面造成的影响或者存有的威胁,最终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综合处理措施。同时,在建立独立的环境污染应急机制时,需要建立协调指挥决策机构,进而能够使得各个部门在进行工作时发挥其最大的功效,使得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最终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从而有效抓住突发性污染事故解决的最佳时机,减少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与危害。通常来说,由于各个化工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其所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也非常的特殊,一般采用较为常规的处理方法难以及时的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给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坏。所以,针对不同的化工行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需要从多方面多角度出发,针对性强,不能乱了阵脚,而是根据不同的污染事故积极进行相关的研究工作,逐步完善针对突发污染事故处理的专家库,从而第一时间做出应急反应。

2.4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制

企业责任就是每个员工的责任,人既可以作为具体化工生产人员,也是整个化工生产的组织者、指挥者,整个化工生产都必须依靠人这一主体进行,所以,这一类人既可以生产出高安全合格的产品,同时也能够生产出劣质的严重威胁着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降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产生。

3.结语

总而言之,化工安全生产是整个化工企业正常运行最为重要的一环,其直接关乎整个化工企业的命脉,同时也和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因此,需要引起高度的关注。而想要整体降低化工行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几率,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参考文献

[1]刘平.探究化工行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降低方法[J].科技展望,2015,35:55.

第2篇:土地污染法范文

关键词:黄河口滨河地区,引蓄水系统,突发性水污染,应急处理技术

 

1.黄河口滨河地区引蓄水系统概况

胜利油田位于黄河三角洲冲积平原上,当地浅层地下水矿化度高、深层地下水含氟等有害物质超标,不能饮用和灌溉,因此黄河水是油田唯一能饮用的客水资源。上世纪70年代以来,胜利油田为满足当地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用水需求,并解决黄河断流时间逐步加长造成的用水困难,陆续在黄河三角洲上建设了11座大中型平原水库,为滨河油区的开发建设、地方经济建设与群众生活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2. 滨河地区引蓄水系统面临的突发性水污染隐患

2.1引蓄水系统沿线污水(废水)排放隐患

孤东水库、孤河水库的引水渠系沿线,在引水渠、沉沙池两侧密布数万亩的农田、苇田、鱼池、藕池,这些田地普遍缺乏废水排放渠道,都把水库引水渠道做为自身的灌排沟渠。每次水库进水,这些田地(鱼池)也补水换水,加上雨涝季节又使用水库引水渠和沉沙池排涝,这些废水对渠道水质均造成污染。

2.2引蓄水系统沿线油污泄露隐患

因滨河地区引蓄水系统处于胜利油田生产区域,一些油气生产设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在引蓄水系统附近。如位于黄河岸滩的西河口取水口、丁字路取水口上游均有穿越黄河的油管线。黄河下游为游荡性河道,加上黄河调水调沙等汛情水情大幅变化的影响,一旦出现河道、滩地不可控的冲刷,平时埋于河底的油气管线可能会遭受冲刷而至管线架空塌折,造成油气泄露的突发事件,进而对黄河下游及取水口造成水质与环境污染。同样,水库的引水渠系上也有不少油气管线穿越,如孤东水库引水渠系:丁字路引黄输沙渠穿渠油管3根(渠底穿过)、跨渠注聚玻璃钢管2根;六号路沉沙池40公里险工附近有生产油井4口、南围堤东部有油井2口;孤东干渠三十公里闸以下跨渠油管5根;孤东水库南坝外库区有油管1根、气管线1根。这些油气管线的存在,对水源地环境安全构成危险。孤东水库库区油管2007年、2008年各漏油1次;2008年10月份孤东水库引水期间孤东干渠上油管漏油1次,因发现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水质污染事故,引水工作被迫间断10天。

2.3引蓄水系统重金属污染隐患

因黄河口地区工业以石油开采业为主,矿冶、制造、电子、仪表等容易产生重金属污染的工业项目很少,加上黄河水体因多泥沙而具有很强的特殊水体自净能力,泥沙对污染物具备一定的集聚吸附能力,随着在引黄渠系(干渠、沉沙池)沿程大量泥沙的沉淀,水中的各类污染物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去除。因此,黄河口滨河地区黄河水体重金属污染状况不严重,丁字路取水口、西河口取水口以及紧邻上游黄河水体重金属检测项目含量基本上可以满足国家地表水Ⅲ类水的标准。取水口重金属超Ⅲ类水标准的情况并不多见,且超标幅度也不大、时间段也不长。综合调查近几年孤东水库、孤河水库蓄水水质全分析报表,没有出现重金属超Ⅲ类水标准的情况。

3.引蓄水系统突发性水污染的应急处理技术[1]介绍

3.1 引蓄水系统引水期间遭废水污染的应急处理

目前滨河地区孤东水库、孤河水库两个引蓄水系统在引水期间遭到农业或养殖废水污染的应急处理方法是做弃水处理。如孤东水库每年引水为达到渠道水质符合入库标准(国家地表Ⅲ类水),需向下游弃水700万m3左右,合计直接损失约100万元左右。若黄河滩岸的取水口出现废水污染的情况,应急处理方法是停泵停止引水,待黄河水质符合引水标准后再进行引水。

3.2 引蓄水系统遭溢油污染的应急处理

因地处石油开采区,所以滨河地区的引蓄水系统从取水口到引水干渠(沉沙池)遭受溢油污染的概率还是很高的。溢油进入水体后,按存在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浮油、乳化油和溶解油等。溢油发生后可采取多种应急处理措施:

(1)物理方法处理溢油

可采用围油栏围控、机械(人工)回收、就地燃烧、吸附剂吸收(经吸附法处理后出水油含量可在5 mg/L甚至在1 mg/L以下[2])等方法。论文参考网。此种方法适用于溢油面积不大、没有燃烧安全隐患的情况。2008年10月份孤东水库引水期间,孤东干渠上一根油管突然爆裂漏油,因发现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水质污染事故,引水工作被迫间断10天。当时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就是上下游及时停泵、用围油栏围控溢油、人工回收方式处理了大部分浮油,用放水稀释并弃水的方式处理了大部分乳化油和溶解油,及时消除了干渠水污染隐患。

(2)化学方法处理溢油

当溢油面积与油量过大或溢油区风浪过大、有燃烧安全隐患时,一般采取抛洒油处理剂的技术措施。当前各国使用最多、效果较好的是乳化分散型油处理剂,也称之为化学消油剂或溢油分散剂。化学消油剂[3]是表面活性剂、溶剂及少量助剂复配而成的油处理剂。其作用机理是利用表面活性剂的乳化作用,使油膜乳化形成O/W型乳状液。化学消油剂的优点快速形成水包油型微粒子,降低了油分浓度,增大了油粒子的表面积。其缺点是在短暂时间内化学消油剂的局部浓度较高,会给某些生物的发育生长带来影响,造成“二次污染”。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化学消油剂,对高黏稠油(如高黏度重油、高蜡质油等) 以及在低温(10℃以下)下使用,还存在着乳化率低或无效的弱点。论文参考网。消油剂的用量起码为溢油量的20%以上,以30%~40%为好,而有时在处理粘度小或薄油层时耗量更可达到溢油量的100%,造成费用昂贵。

(3)生物方法处理溢油

应用微生物治理石油烃类物质的污染,较物理或化学方法成本低、投资少、效率高,正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据测定,能够降解烃类的微生物有70多个属、200余种,其中细菌约有40个属。论文参考网。一般来说,一种细菌仅能降解~种或少数几种石油烃,或石油烃降解的几个步骤。生物降解,最初的研究是从污染环境筛选合适微生物进行培养开始的,投放到污染环境中降解油污;有时候在污染环境中添加营养盐促进降解微生物大量增殖来降解溢油。目前已有规模量产的生物添加剂商品。据报道,英国已于20世纪90年代首次在不用拦油栅和化学药剂的情况下,用添加细菌混合培养物和N.P.营养盐的方法,成功地进行了海上消除油膜的试验,这种细菌能在2小时内将石油分子变成脂酸乳状液,且不影响水的有机体。美国已利用此技术成功地消除了得克萨斯州海岸的一次油污染。

4.结语

一个地区拥有稳定健康的水源和优良的供水水质,是保证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工农业发展的基础性的和重要性的因素,因此,不断地完善与改进提高引蓄水系统面对突发性水污染的应急处理技术研究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目前水污染应急处理与治理技术研究水平基本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或急待研究突破的地方:(1)目前水污染应急处理与治理技术,仍然是以物理化学方法为主,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也较成熟,但普遍存在着效率低、成本高、“二次污染”隐患较重的问题;(2)生物处理技术作为经济、高效、环保的治理水污染的技术正受到越来越广泛地关注,其可行性和有效性研究与应用正逐渐加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石油降解细菌对油污的净化能力,不仅取决于细菌的数量和菌属特性,而且也受到油污程度(海水中合油量)和原油成分以及环境条件如温度、营养盐、溶解氧和水文特征等因素的影响,应用中需要克服的困难也不少。

第3篇:土地污染法范文

一、必须提高环境意识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让学生树立新的环境道德观念,把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维护人类生存以及其他物种生存作为人类社会的一项基本道德,把人类道德观念从人与人间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意识到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同时,还对自然负有责任,即人类在发展和完善自然的同时,必须考虑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形成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观念。

二、结合教材科知识,进行环境保护教育

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自从人类在地球上出现以后,地球就以自己博大的胸怀给予人类各种丰富的资源,工业的腾飞、农业的发展,使人类的衣食住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当人类陶醉于对自然界的一个接一个胜利时,自然环境却向人们敲响了警钟,人类对自然的行为失误而引起的生态问题无情地报复着人类,人炸、物种灭绝、全球升温、酸雨、大气污染、资源枯竭、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反思。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出台了一系列的国际环保公约,这些公约的根本任务和终极目标是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中学地理教师,就应该义不容辞地担任起环保宣传的责任,在中学地理中结合教材渗透,进行环保意识教育。

那么中学地理中的“环境意识教育”究竟有哪些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认识环境”的教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使学生理解环境是人类活动的场所,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必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同时,人类自身的代谢产物和发展生产排放的废弃物又要归还到环境中去,当废弃物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后,就会带来环境问题,从而危及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因此,要教育学生正确认识和处理人类的环境的关系。

(2)“环境意识”的教育。教师在教学中要介绍当今世界和我国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的现状及防治措施,并让学生了解一些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生产资源法》《大气污染法》等。

第4篇:土地污染法范文

要鼓励流域群众参与,发挥乡土知识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作用,使水土保持科学技术能够和当地的乡土知识建立起高度的兼容性。培养和提高当地群众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有效地保护和巩固水士保持项目的成果,在实现流域群众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现流域可持续发展。

各县政府对流域综合治理要高度重视,一个流域或者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小流域“综合”治理管理,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多部门协作机制。因为在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治理管理中,只有各相关部门(如水利、农业、林业、畜牧等行业)通力合作,才能实现“综合”治理。而这种部门的合作包括了技术合作和政策层面的协调和统一。相比较而言,技术层面的协作要比政策层面的协作容易一些,而真正要实现政策层面的协作和统一,就需要政府部门内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并得到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

二、加强生态修复,提高森林涵养水源的能力

山区土地资源为林生长提供了良好条件,林地不仅起到了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作用,而且对调节气候,水源供给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省会西宁市的重要屏障。但由于自然环境恶劣,水热条件不充足等,树种结构相对单一,森林功能有待进一步提高。应注重植被生态系统修复,增加远高山区封育管理面积,促进灌草生长,提高山区植被覆盖率,同时增加生物多样性,提高植物群落结构稳定性,促进生态系统优化,增强森林生态系统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保持水土、水源供给等生态功能。

三、因地制宜,深入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按照清洁型小流域以水源保护为中心,构建“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的水土保持新思路,全面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小流域治理应结合实际遵循“生态良好、生产发展”的原则,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综合配置各项措施并合理布局,实施污水、垃圾、厕所、河道、环境同步治理,使其形成结构良好、各项功能较强的整体防护体系,达到保持水士、保护水源、改善环境、促进生产的目的。

四、加强宣传,推动水土保持科普教育

一方面,以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法等法律的宣传为突破口,加强水土保持和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控制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和水污染,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污染的行为。同时做好群众生态保护和环境知识的教育工作,强化群众环境意识,形成人人参与水源保护、共同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局面,促进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另一方面,加强水土保持科普教育,在中小学课程中增加水土保持内容,编辑出版水土保持科普读物,形成各级政府投资、多种载体和途径宣传的新格局,提高水土保持科普教育水平。

五、建议

6.1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政策

农村“两工”取消后,农民的自加大,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如何将生态效益与农民的经济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如何给生态效益以必要的经济补偿,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可见,深人研究国家的生态效益和农民的经济效益结合问题,努力调动农民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很有必要。

第5篇:土地污染法范文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污染;环境责任

一、环境责任保险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当代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如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件、前苏联切诺贝利核电站泄露事故等都引起了巨大的环境污染,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根据世行报告(2007),中国污染的经济损失达到了GDP的5.8%。中国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达到二千八百三十亿元人民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不仅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对于经济发展更产生了极大的阻碍。于是可以将巨大的环境侵权责任风险转嫁出去,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二、环境责任保险的介绍及实施目的

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间接的民间侵权行为的保险险种,当被保险人因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突然、意外和非故意事件引起水资源、土地或空气等的污染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担。

环境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转移、分散企业可能面临的环境污染风险和保护经济利益因环境污染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的利益。实施环境责任保险有利于减轻政府和致污企业负担,促进企业防范风险,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对比

(一)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现状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除了采用污染者付费原则和严格责任制度,还采取货币赔偿或刑事制裁的方式对污染者处以严厉的惩罚。1988年,美国成立了一个专业承保环境污染风险部门――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突发、渐进、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在投保方式上,美国实行的是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条款对赔偿限额和除外责任给予了严格的规定。在索赔时效上,美国采用的是“日落条款”,即保险合同双方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的条款。

(二)国内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现状

在我国一些法律制度中已经开始了对强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探索。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007年5月国务院批准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提出“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完善促进了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至2009年10月,平安财险在湖南、宁波等地承保企业51家,承担风险保额8340万元;人保财险已在湖北、辽宁、江苏等地承保企业11家,承担风险保额6200万元。湖南开展试点以来已处理环境污染责任险赔案10起,理赔金额69.18万元。

四、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问题与不足

1.环境污染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环境污染惩罚力度较小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涉及面十分狭窄。加之司法惩罚力度较轻,阻碍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

2.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主动性不高

企业投保主动性不高,数量较少,无法形成数额巨大的保险基金,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容易造成偿付能力不足。

3.环境责任保险的险种单一、投保范围过窄、保险费率较高

目前我国大部分环境责任保险采取的是任意责任保险模式,承保机构也是普通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保险费率相对较高,最低费率为2.2%。最高为8%,较其他险种仅有千分之几的费率要高出好多倍。

(二)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建议

1.采用强制和任意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对于一些环境污染风险较大,后果较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保险模式。对风险较小,企业可以承担损失的行业采取任意保险模式。

2.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的提高对于我国环境责任年保险的顺利实施意义重大。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再保险和巨灾保险证券化来分散风险,提高承保能力。

3.政府的支持

由于经营环境责任保险的风险较大,政府如果能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如减免税措施、注入保险基金或对那些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等,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至关重要。

4.法治的完善

我国迄今为止关于环境污染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还相当不完善,司法惩罚还不到位,使得企业减少和防治环境污染的动力不足,缺乏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主动性。

参考文献:

[1]孙蓉.保险学原理[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2]秦国辉.环境责任保险为何叫好不叫座[J].法人杂志,2009,(5).

[3]柳琳.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的必要性[J].青年科学,2010,(3).

第6篇:土地污染法范文

【关键词】农村水利建设问题及解决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农村水利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水利工程的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农村水利建设,不仅能够促进我国农村的发展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还能够有效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随着水利工程建设的不断进步,一些问题凸现出来。

二、农民意识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有了巨大的提升,但是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水资源的分布:并不均匀,且地区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因此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利用钻水井来获取地下水资源的方式。在一些比较偏远的地区,由于水资源比较缺乏,因此居民只能依靠雨水和河水来维持日常水资源使用需求。另外,由于一些农村并没有对生活污水进行科学的处理,因此多数农村并没有污水再利用系统,生活污水的处理系统不完善。我国农民普遍节水意识较差,或是在一些水资源比较珍贵的地区,农民具备节约用水的意识,但是由于基础设施,如再利用系统的不健全,导致农民想要节水,却无从下手,导致我国农村的水资源受到了极大的浪费。

三、水土污染问题

随着我国农业工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的水土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根据资料显示,我国每年要喷施138.6万吨的农药,施4636万吨的化肥,使用93万吨的地膜,工业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为316亿吨,这些情况,导致我国的水土受到严重污染。根据调查,我国已有850多条大中型河流受到严重的污染,共60%以上的水质达不到饮用水的标准,共11%的水质无法用来农业灌溉。由于我国水土受到一些重金属Zn、Hg、Cu、Cr等,不仅不能保证人畜饮水的安全性,而且还会造成土壤板结,酸化盐泽化的情况,降低了土地的生产能力。

四、资金投入问题

农田水利作为我国农村水利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直接影响到我国农村的发展和农业经济的发展,也能够间接影响到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农村的社会稳定。由于我国地域较广,水资源分布并不均匀,而农村由于受到经济水平的制约,因此无法大力修建水利工程。并且我国政府和财政部门并没有对农村水利工程的修建给予充分重视,因此在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投入资金比较有限,农村只能够依靠地方财政来建设水利工程。由于我国财政投入力度的不足,一些农村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方面并没有较大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且政府也不加以领导和指引,导致我国农村水利建设整体呈现出无人过问、无人管理、无人监督的情况。

五、建设技术问题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倡导科技型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但是在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却很难相应此种号召,无法应用一些比较先进的科学技术。在我国多数农村中,经济水平十分低下,科学技术也比较落后。因此,一些新建的农村水利工程,多会选择沿用一些传统的、古老的水利设施,不仅增加了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成本,而且由于这些技术的落后性,会导致水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水资源。

六、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的对策

通过上面的情况可知,我国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问题来自于多方面,因此,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不能一蹴而就,而是要有顺序、有重点的进行。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来加强我国农村水利建设。

(1)强化节水观念。不仅要强化农民的节水观念,还要强化我国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节水观念。领导要带头树立起节约用水的观念,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充分发挥出领导带头作用,为农民树立起榜样。通过组织一些水资源保护的讲座、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逐步让农民树立起节约用水的观念。节约用水的观念是我国农村水利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因此一定要对此项工作给予充分重视。

(2)防治水土污染。为了保护我国水土,防止水土继续受到污染,要在工业中进行节能减排工作,严格控制“三废”的排放,严格执行我国《水法》和《水土污染法》中的各项规定。通过对污水进行化学处理,使其能够回收并再利用,能够从根源上解决我国的水资源污染情况,既能够增加我国的供水量,还能够有效的防止污染。另外,要在农村大力推行生态农业的经营发展模式,号召农民多使用有机肥料,减少化肥的总使用量,采用一些生物来防治病虫害,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首先,要改变传统的农田灌溉方式,提倡节约型的农田灌溉方式,让农民学习一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方法,通过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来灌溉农田,不仅能够适量、适时的保证农田得到灌溉,而企业还能够节约水资源,减少浪费。其次,要根据不同农作物的类型,来选择灌溉的方式。不同的农作物对土壤、水量等的需求也不相同,因此,要让农民了解并学习相关知识,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农作物进行栽培,根据农作物类型来选择灌溉方法,最大程度的节约水资源。再次,要对非传统的水资源进行回收和再利用,例如雨水、污水、废水等,减少河流和地下水的使用量,特别是一些水资源比较紧缺的地区,可以通过修建水库的方式,来储存雨水。另外,要通过一些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水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促进农村地区合理利用水资源。

(4)加大投入力度。由于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对资金、人力、科技等要求较高,因此对一些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技术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来讲,修建水利工程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情。我国政府要为这些地区设立水利工程扶持资金,给予充分的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水利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并保证这些资金能够落实到水利工程的建设中。在投入资金之后,要进行资金追踪监督,避免出现贪污、私囊等情况,保证每一分钱都能够用在水利工程建设中。

参考文献

[1] 周纯 吴仁海.环境影响的经济评价方法与应用[J].云南环境科学2005 24 1 52-54

第7篇:土地污染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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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选取的这些国家比较典型:美国经济和金融高度发达,经济总体上比较稳健;日本在经历60、70年代高速发展后,经济于90年代陷入长期低迷;韩国经济一度高速发展,但1997年曾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经过痛苦的调整后,经济发展势头有所好转;印度是与中国存在诸多类似的典型的发展中大国,其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虽滞后于中国,但在某些方面也有可借鉴之处.

一、我国近期出现投资过热,但消费增长一直相对较弱

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增长从2003年年初以来已表现出明显的过热迹象。

2003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增长24.5%,2004年一季度更是高达43%,这已接近1992和1993年经济过热时期的水平。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主要源于几个方面:一是地方项目投资。2004年一季度,地方项目投资增长60.2%,中央项目投资只增长4.8%。二是集中于工业和建筑业的投资。三是私营和外企的投资。四是部分省市的投资。江苏、广东、浙江、山东、上海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居全国前五位,占全国的48%。投资明显过热,结构不合理,存在着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增长一直过于依赖投资的拉动,消费需求亟待提高。多年来,我国的社会消费品零售实际增长率一直远低于投资的增长率,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关系严重失衡。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数据,近年来,发达国家最终消费支出占GDP的比例平均在80%左右,发展中国家平均约为74%,而我国则要低很多。

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应协调发展。如果投资(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生产能力不能与未来的消费相匹配,就会导致产能过剩,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如果投资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则可能产生大量新增不良资产。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效率降低,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我国资本形成占GDP的比重(也称作投资率)在全球一直居高,而且爬升速度也很快。2003年我国投资率为42.7%,仅次于1993年45.3%的最高水今日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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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这表明,我国增加单位GDP所需的投资越来越多,经济增长越来越依赖资源投入而非技术进步基础上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固定资产投资的迅猛增长带来许多问题,包括带来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巨大需求,造成瓶颈制约。但其最主要的威胁是增大了经济运行的潜在风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偏大、增速过猛与货币信贷投放偏多相互推动、互为因果。如果任凭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势必导致产能过剩、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银行呆坏账增加,金融风险加大等问题。依靠高投资可以推动经济增长,但不具有可持续性,这已有前车之鉴。

投资过度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企业(包括相关政府部门)低估投资成本。

长期以来,“唯经济增长”的考核标准取向,促使地方政府热衷投资,往往给予企业过于优惠的土地、税收等政策,造成这些企业投资成本低估。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增长的环境成本被严重低估。例如,受高额利润的驱动,2003年我国钢铁、水泥和电解铝的投资分别增长96.6%、121.9%和92.9%,今年一季度又继续高位增长。这些高耗能产业的过快增长,造成大面积环境污染。目前我国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分别居世界第一和第二位,水资源污染严重。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太考虑外部不经济(对他人产生的不利影响),也不对自身制造的污染成本付费,因此往往低估生产成本而进行过度投资。

对付外部不经济的最有效方法是制定政府的反污染计划,政府应当承担其维护公共利益的应尽责任。通过制定技术标准、环保标准,控制污染法令强制企业实行;要求企业支付更高的排放费,从而抑制过度投资。应进一步健全对政府行为的约束机制,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进行客观、公开的评审。评审除包括经济发展外,还应包括就业、环保生态、卫生教育等。政府重大项目决策,应该建立起透明、科学、严格的程序,从根本上解决投资过热的问题。

二、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银行体系不完善

第8篇:土地污染法范文

作者:叶良芳 单位:浙江大学

“执法懈怠”:防治船舶溢油污染刑法缺位的原因剖析

1.船舶溢油污染刑事究责不存在立法障碍不少学者也注意到中国环境犯罪防治刑法失效的现象,但大多将其归结为立法原因,诸如环境犯罪没有独立成章、罪名设置分散化、罪名规制范围较窄、没有规定危险犯、没有引入严格责任、没有规定推定原则、没有规定资格刑、缺乏非刑罚措施的配套使用等等[5]。就立法完善而言,上述观点不乏值得肯定之处。但从严格执法角度来看,如果一味将刑法缺位的原因归结于立法缺陷则容易沦为执法懈怠的遁词。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重大环境污染行为是否真的“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而无法将有关责任人员绳之以法?对此,答案应当是否定的。对于船舶溢油等污染海洋环境行为,中国普通刑法和附属刑法均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4条规定:“凡违反本法,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第3款重申:“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79年刑法虽未规定环境犯罪,但1997年刑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均明确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污染环境罪。以渤海溢油事件为例。该案最可能触犯的法条是刑法第338条。1997年刑法关于该条的表述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条罪名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本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条罪名为“污染环境罪”。两相对照,法定刑未作任何变动,只是构成要件的表述有变动:其一,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等排放场所的规定;其二,将“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其三,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其四,删除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显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入罪门槛更低。由于渤海溢油事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因而应当适用修正后的法条。能否入罪,需要判断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康菲公司有无违反国家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渤海油田属于盆地构造,其地质油藏特点是构造破碎、断层发育,地层封闭能力差,这就要求石油勘探作业者注意区分各层注水压力和注水量,防止由于地层压力不一形成超压乃至地层破裂。然而,由国家海洋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安监总局、能源局共同组成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却认定:“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在蓬莱19-3油田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总体开发方案,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明显出现事故征兆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此导致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①换言之,由于作业方没有尽到审慎作业的责任,在作业管理过程中“违规作业”、“风险意识不强”、“疏忽大意”,因而使一起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不幸发生[6]。既然这是一起违规作业引起的人为责任事故而非意外事件,既然有关人员和单位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业务过失,那么就具有刑事归责的基础。第二,石油是否属于其他有害物质?对一种物质是否有害的判定不能机械地查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有无收录,而应结合特定的时空条件来判定。石油在一般场合下可以说是无害或者中性的,但排放、倾倒至海洋则会导致海洋水质下降、海洋生物窒息死亡、海洋生物链断裂,其危害性不言而喻。事实上,由于石油的基本成分是烷烃、芳香烃等碳氢化合物,因而其具有这些烃类化合物的毒性,只是毒性相对比较微弱。《海洋环境法》第33条第1款亦明确规定:“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同时该法第95条第6项规定:“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第三,康菲公司有无排放行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第8项规定:“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显然,这里的“排放”是一种纯客观行为,不考虑行为人主观状态。本案中,康菲公司虽然没有实施故意排放行为,但至少存在过失排放行为。第四,有无严重污染环境?石油是不溶于水的化合物,进入海洋中的石油会在海面上形成大面积的油膜,使大气与水面隔绝,减少进入海水的氧的数量,这不仅会导致大量海洋生物窒息而死,而且会弱化海洋的自净能力。此外,被污染海域内的鱼、虾等生物体内的致癌物浓度会明显增高,既毒害海洋生物本身,也可能通过食物链最终积聚在人体内,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渤海是一个半封闭性的海域,海水交换程度较低,因而一旦发生污染事件,其污染程度往往比开放性海域更为严重。联合调查组认定,“溢油事故造成蓬莱19-3油田周边及其西北部面积约62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污染(超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其中870平方公里海水受到严重污染(超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除海水环境外,事故还导致沉积物、岸滩受到污染,“海洋浮游生物种类和多样性明显降低,生物群落结构受到影响”。②综上所述,就实体规定而言,康菲公司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应无异议。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类似的船舶溢油行为应当适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就司法认定而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虽同属结果犯,但对危害后果的要求不同:前者不仅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而且要求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后者仅要求严重污染环境,并不要求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也不要求污染行为达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程度。就船舶溢油而言,这里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按照2009年9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36条确定的船舶污染事故等级标准,是指“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即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这里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根据2006年7月2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的规定,是指“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并且5人以上轻伤的”,“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从以往发生的一些船舶溢油事故来看,所造成损害结果都远远超过上述构罪标准。2.船舶溢油污染刑事究责的障碍在于执法环节笔者认为,在防治船舶溢油污染过程中刑法之所以缺位,根本不在立法层面,而在执法层面。现行立法已经规定了相关罪名,司法解释也相对明确了构罪标准,因而在适用上并不存在特别的疑难。但在执法层面,由于执法懈怠,导致刑法在防治船舶溢油污染时一直处于边缘地位,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执法懈怠的存在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以下予以简要分析。从客观原因来看,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机制障碍。根据中国当前政府机构的职责设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海洋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公安机关负责对海洋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侦查和移送。“与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的来源不同,第一时间介入海洋环境犯罪案件收集证据的不是公安机关,而是海洋行政执法机关,他们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之前首先应考虑案件是否需要移交到公安机关,而移送案件等于将案件平移到另一个刑事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本身对环境污染案件不具备侦查和取证的能力,而是依靠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侦查和取证,之后还要将案件移交到检察机关,由于增加一个诉讼环节,导致案件重复侦查、重复移交。”[7]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不仅存在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移送,公安机关就不能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虽然从理论上说,对于涉嫌犯罪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公安机关不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主动介入侦查,但从实践来看,却没有任何因素能够激励公安机关如此行动。这是大量污染海洋环境犯罪行为被消化在行政执法环节的最重要原因。此外,即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也存在一定的程序障碍。一方面,具体由哪个海洋行政执法部门移送不明。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负责海洋环境行政监管的部门是多头的,包括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事局、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军队环保部门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职责不明,极易形成争利推责的局面。譬如,对涉嫌犯罪的污染海洋环境案件的移送,具体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就不明确。另一方面,缺乏配套的案件移交细则。即使能够明确具体由哪个海洋行政监管部门(如海事局)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也缺乏相应的移交细则。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5月17日联合的《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问题进行了具体规范,但这一规定仅针对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并不适用于其他海洋环境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这方面的操作细则尚付阙如。其二是证据障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污染环境罪均是结果犯。要证明海洋环境污染行为构成犯罪,既要证明污染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又要证明污染行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还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这些都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但证据收集需要大量的实地测量和考察工作,而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发生在水面,现场证据极易灭失,因而证据收集较之陆地要困难得多。而且,执法人员还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如要认定污染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和行为人存在“过失”,执法人员就应熟悉相关的船舶运输或海上作业等法律法规、熟悉相关的行业惯例、熟悉正当冒险行为与业务过失的区别等。此外,要证明污染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则通常需要借助专业鉴定机构的力量,包括溢油鉴定、生态损害鉴定和养殖渔业损害鉴定等。溢油鉴定是国际上处理船舶溢油事故广泛采用的一种技术手段。它通过开展油指纹鉴别,确定溢油来源、种类和数量,缩小嫌疑船舶范围,提高事故调查效率。但中国海事系统溢油鉴定的现状是机构少、鉴定机制不完善、海事执法人员缺乏鉴定意识。除个别港口采用溢油鉴定作为调查事故的手段外,多数污染事故调查没有进行溢油鉴定[8]。这种状况不仅影响船舶油污事故的民事处理,而且也使许多案件因证据不充分而难以认定其是否涉嫌犯罪。此外,生态损害和养殖渔业损害的认定涉及油污海域的具体面积、受影响的海域养殖的面积,还涉及对海洋生态、海洋鱼类、海洋水质影响程度等问题,认定都是相当复杂的。对此,一般人很难精确计算,需要专业人员操作,而这方面的机构和人员却非常缺乏。从主观原因来看,也有两个方面:其一是观念障碍。动用刑罚惩治海洋环境污染行为,执法人员存在以下观念障碍:首先,认为船舶溢油属于过失行为,不需要动用刑罚。刑法以惩治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治过失犯罪为例外。实践中,对于故意犯罪在动用刑罚时通常不会存在观念障碍,但对于过失犯罪往往缺乏必要的思想认识。船舶溢油等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绝大多数是因业务过失造成的,而船舶运输、海上石油开采等活动本来就是高风险的作业,为此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往往下不了手,通常会网开一面。其次,认为对未致人伤亡的污染行为不值得动用刑罚。从刑法规定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结果犯,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既可能是致人伤亡,也可以是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因此,只要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达到一定的标准即应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但从实践来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污染事故要么是污染行为已经导致人员伤亡结果的,要么是污染行为严重污染饮用水水源造成居民生活困难的。而船舶溢油等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一般并不会造成人员伤亡,也不会严重干扰居民生活,其所造成的损害主要是养殖渔业、海洋生态等难以精确计算的衍生损失。由于这种损害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生活安宁权缺乏直接的关联性,执法人员通常也就缺乏动用刑罚的能动性。最后,认为船舶溢油污染行为是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不应当动用刑罚。船舶溢油等海洋环境污染行为是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发生的伴生现象,如果动用刑罚则会扼杀经济的活力,阻碍经济的发展。如许多国家已经禁止或限制单壳油轮进入特定海域,但中国为了促进海洋运输和国际贸易仍允许这种单壳油轮靠港。当惩治环境犯罪和发展经济发生冲突时,执法人员在心理认同、价值选择上最终都会倒向后者。其二是动机障碍。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之所以不愿移送涉嫌犯罪的船舶溢油污染案件也有自身的利益考量。首先,许多环境污染行为之所以酿成重大事故往往与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日常监管不严、执法不到位有着莫大的关系。从查处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来看,许多是企业持续性的大量排污及至最终大规模的水污染爆发所致。在这当中,执法人员监管不力或收受贿赂占有较大比例。如云南阳宗海案、江苏盐城水污染案和四川沱江水污染案,这些案件无一例外在追究企业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追究了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的渎职责任。类似的渎职现象,在海洋环境执法活动中恐怕也不少见。其次,对于涉嫌犯罪的污染海洋环境行为,如果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则无形中会增加大量的额外工作。行政处罚讲究效率,对于证据要求相对刑事诉讼要低得多。对于一起污染海洋环境行为,如果止于行政处理阶段,则案结事了、干净利落。因为对于行政处罚,被处罚主体极少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即使提起,绝大多数也会被驳回。而如果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则因涉及刑事诉讼,公安机关必然要严格审查证据,提出较高的证据收集要求。而囿于专业所限,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必然又落在海洋行政执法部门身上。因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不会主动移送案件。再次,对于涉嫌犯罪的船舶溢油等污染案件,如果移送公安机关则非但不能给本部门增添业绩,反而有可能抹黑。基于“家丑不可外扬”、“报喜不报忧”的心理,除非万不得已,否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会轻易移送案件。最后,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不会带来任何不利后果。虽然刑法第402条规定了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这一构成要素足以保证执法人员免受刑事追诉。执法人员可以轻松辩解其所以没有移送刑事案件是因为真诚地确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执法主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其构成犯罪。

“让刑法归位”:防治船舶溢油污染的应对策略

1.对船舶溢油污染动用刑罚的必要性长期以来,航运界有一个不成文的惯例,即对于船舶溢油等污染行为只能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即使是民事责任也通过海上保险、船东责任限制等制度将其降到最低程度。在航运业发展初期,海事凶险,海难多发,这种“刑事责任绝对豁免”的做法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科技的发展,航运业抗风险能力已今非昔比。在这一背景下,如果仍一味强调保护船东的利益、强调降低航运业的运营风险而无视公众的海洋生态利益,显然已经不合时宜。特别是当今世界已经步入一个“石油时代”,即石油的开采区域不断扩大,船舶运输日益频繁,集中储备规模持续上升。在这种情况下,船舶油污事故发生的概率也在不断增加,给海洋环境带来巨大的生态风险。为此,各国除提高船东的民事责任外,开始注重利用刑法手段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纷纷进行相应的立法,并严格执行。其中,尤以美国最具代表性。作为世界头号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之所以在保持经济稳速发展的同时还能拥有一片蔚蓝的港湾,与其一以贯之以刑罚威慑船舶溢油污染行为不无关系。美国建国历史并不长,但在环境立法方面却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20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在迅猛发展工业的同时,也饱受其所带来的环境危害之苦。为此,联邦政府开始了环境保护立法的进程,先后颁布了大量管制和预防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完善细密的环保法律体系。其中,在海洋环境污染控制方面,主要涉及《1899年废物法》、《1918年候鸟条约法》、《1972年海洋倾废法》、《1977年清洁水法》、《1978年港口和油轮安全法》、《1980年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综合法》、《1980年海洋保护、开发及制裁法》、《1990年油污法》、《2000年防止船舶污染法》等。这些法律不仅规定了有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刑事责任,从而扫清了对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动用刑罚的立法障碍。但在执法层面,美国真正开始对船舶溢油污染行为动用刑罚则始自“埃克森•瓦尔迪兹”(EXXONVALDEZ)号触礁案。该案开创了美国在海难中对衍生环境污染予以刑事处罚之先例,对海洋环境执法产生深远影响。自此以后,美国司法部在运用行政手段、民事手段惩治海洋环境污染行为时,亦积极运用刑法手段,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据统计,自1998年起至2006年间美国司法部针对本国籍及外国籍船舶及其船队违法排放废污油水的刑事判决,罚金总额为1.8亿美元、个人监禁刑期总计约19年、数以百计的船舶受到法院监督执行3~5年的环境改善计划。同时,自从《1990年油污染法》公布施行后,美国水域内因油轮意外泄油量已由每年平均7万桶大幅降到4000桶,约大幅削减了95%之多[9]。而在2010年墨西哥湾溢油事件中,美国司法部亦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动用了刑事程序、民事赔偿程序和行政程序,迫使英国石油公司拿出200亿美元作为赔偿基金。仔细研究美国海洋环境污染执法案例不难发现,其是一个“民事赔偿优先、刑事制裁断后”的执法模式。一方面,对于污染海洋环境行为,执法机关特别注重适用各种民事程序,充分保证被侵害权益的填补和复原。各种民事赔偿金、生态补偿金、民事罚款、行政罚款、惩罚性赔偿金等累加起来往往都是天文数字,足以使违法主体得到应有的处罚。另一方面,对于涉嫌犯罪的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绝不吝啬动用刑法。虽然与民事处罚相比,刑事罚款、刑事监禁相对要轻得多,特别是刑事监禁通常为一至两年,但由于刑罚的必定性得到保证,逃避责任的概率极小,因而仍能发挥极强的威慑作用。民事手段与刑事手段交错并用、互相配合(民事赔偿锱铢必较,绝不含糊;刑事处罚罪责相当,注意节制)组成一个立体的执法模式,较好地实现了私权保护和正义维护之间的平衡。反观中国“重行轻刑”的执法模式,则与美国大为不同。一方面,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威慑力相当有限。根据《海洋环境法》第88条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第91条的规定,对于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且不论上述规定存在法条冲突,即使都按照最高额30万元处罚,对于从事航运和石油开采的上市公司、跨国公司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根本没有任何威慑作用。另一方面,污染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通常也难以充分、足额地兑现。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损害,即海洋生态损害和养殖渔业损害。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有关部门极少提出这方面的赔偿要求。而中国又缺乏相应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又不能代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污染责任主体往往逃过这方面的赔偿责任。养殖渔业损害虽然有明确的被侵害人,但由于人员众多、损害分散、取证困难,权益主体也很少单独提讼。即使提出,法院通常又不受理,而由行政部门采取行政调解的方式一揽子解决。这种纠纷解决方式虽然高效、快捷,但赔偿数额往往远远低于实际损失。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罚处罚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处罚体系。刑罚虽然处于这一处罚体系的最后一极,但却绝非可有可无,而是在必要时一定要以某种方式显示自己的存在。唯有如此,整个处罚体系才是良性运转的,各自的功能也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如上所述,由于立法的原因,对于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惩治,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均存在先天缺陷,难以体现应有的威慑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刑法介入,填补这两种手段难以规制的空隙。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刑法在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中完全、彻底缺位,中国海洋环境防治已经陷入恶性循环、屡禁不止的怪圈之中。为此,让刑法就位待命、在必要时重拳出击应当是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命题。诚然,“刑法如两刃之剑”,刑法机能的两重性要求刑法谦抑,非迫不得已不得用之。然而,刑法的谦抑,不等于刑法的缺席。对于触犯刑律的重大污染海洋环境行为,刑法必须发挥作用。无需赘言,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仍然是当前的重心,但绝不应当以此为借口而放任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恰恰相反,我们更应利用后发优势,避免发达国家在海洋环境污染整治方面付出的惨痛教训,吸取成功的治理经验。2.对船舶溢油污染动用刑罚的制度应对如上所述,中国立法层面并不存在追究船舶溢油污染刑事责任的障碍,真正的障碍来自执法层面。其中,机制障碍是最根本的,是整个问题解决的瓶颈。理顺了执法机制,证据障碍、观念障碍和动机障碍自然可迎刃而解。因此,以下着重探讨执法机制的应对问题。执法机制调整和创新的关键是要建立权责一致的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让海洋环境行政部门真正承担起监管之责。一方面,明确职权,充实人员和经费,提供基本的执法保障;另一方面,对于懈怠渎职、惩治不力的,则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双管齐下才能激发海洋环境监管部门的执法积极性,并视污染行为的轻重程度分别适用行政、民事和刑法措施。对此,有以下三种设计方案。

第9篇:土地污染法范文

关键词:绿色壁垒;出口贸易;影响

绿色壁垒也称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为了人类或动植物的卫生健康安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有关的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措施,以阻止某些外国商品进口或在进口时受到一定的限制。绿色贸易强调保护环境,以人为本,顺应了当代绿色的潮流,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但一些国家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和经济的优势,把绿色贸易演变成了绿色贸易壁垒,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市场和环境目的。

20世纪80年代,由于全球出现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如温室效应、酸雨蔓延、臭氧层空洞的出现、水质严重污染、土地荒漠化、草原退化、森林锐减、珍稀野生动植物濒临灭绝。这一系列的问题使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展。环境与贸易看似毫无关系的两个领域其联系日益紧密。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一种非关税方式的贸易壁垒——绿色壁垒。这是一种新型的贸易保护主义。

1绿色壁垒存在与发展的原因分析

全球生态环境恶化是绿色壁垒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二战后,各国纷纷致力于经济建设,普遍实现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同时也使自然生态系统调节功能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随着人们绿色环保意识的唤醒和高涨,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消费观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重视物质价值转向以强调非物质价值的绿色价值观,消费观念也由产品的特定需求转向对产品的安全、健康等隐性需求上来。于是,一些国家借以保护其国民的健康为由,凭借其经济、技术的垄断优势而建筑绿色壁垒。

(1)绿色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是绿色壁垒存在与发展的直接原因。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关税和传统的非关税贸易壁垒限制竞争的空间越来越小,贸易和环境这两个原本相互独立的概念被一条绿色纽带捆绑在一起。尽管国际协议及多边贸易环境公约制定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如关贸总协定第20条就将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作为“一般例外”条款对待,由于这些条款弹性较大,对例外权的使用至今尚未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解决国际环境纠纷的和约或规则,这就为贸易保护主义实行绿色壁垒以谋取经济利益提供了方便。

(2)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水平和较高的环境标准为绿色壁垒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内部支持。由于发达国家已通过原始积累的资本使本国经济得到了良性快速发展,为谋求持续的经济垄断地位,往往利用绿色壁垒具有隐蔽性等的特点,凭借自身的先进环保技术,制定十分严格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使处于落后水平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成本和价格优势难以显现。

(3)绿色文化的兴起与流行是绿色壁垒存在与发展的外部保障。绿色文化是以绿色生态为指导思想,以发展绿色生产为基础,以开展绿色营销为保证,以满足社会绿色需求为动力,为使人类更好地发展而设计、创造并使之产生积极成果的一种文化。绿色文化不仅要求生产出的产品是绿色的,而且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统一思想。因此各国纷纷建立专门的绿色营销渠道或健全自己的绿色产品分销系统,以开拓绿色产品市场、提高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扩大绿色产品销售量,采取绿色壁垒等措施限制对外国产品的进口。

2绿色壁垒对我国的消极影响

当前我国的出口主要涉及到农产品、食品、机电产品、纺织服装产品、药品等行业。在传统农产品对外贸易中,中国的蔬菜、花生、茶叶、蜂蜜等产品都处于优势地位。但是发达国家不断提高农药残余含量的标准,新标准不仅扩大了检测项目,而且大幅度提高了标准要求。严格的环保标准,致使这些农产品的出口量明显下降,传统优势逐渐削弱。在食品出口方面,绿色壁垒对我国的影响是巨大的。昂贵的检测费用和认证费用都增加了产品的成本,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大大降低。机电产品方面,欧美、日本是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但是由于我国有些出口产品在环保方面的缺陷,给了这些国家设置绿色壁垒的借口。特别是家电业,欧盟于2005年8月13日和将于2006年7月1日分别实施《关于报废电器电子设备指令》(简称WEEE)和《关于在电器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前者要求生产商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的机电产品,对投放市场的产品加贴回收标志,征收回收费用。

当前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造成了市场准入障碍,限制了产品出口市场范围。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测算,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主要的出口市场集中在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环保方面有较强的优势。它们有条件设置绿色贸易壁垒.使绿色保护主义日趋强化,而我国由于多种出口产品达不到它们的“绿色标准”而被排斥在国际市场之外,出口数额减少。在我国出口的前10位国家和地区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均为世贸组织中“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重要成员。

(2)增加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减少经济效益绿色壁垒的制定实施涉及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乃至报废处理的各个环节,它要求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都要符合绿色的耍求,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由于我国环保设施落后、环保产业不发达、环保技术不高,使国内生产商为了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不得不在产品的外观装潢、出口标签和商业广告上作大幅度调整,接受各种检验、测试、认证和技术鉴定等,导致出口产品的各种中问费用和附加费用上升而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

(3)对出口商品结构调整增加了压力。以机电产品为例,我国现有39种机电产品的出口额居全球首位。目前看来,对机电产品出口影响较大的环保法规主要有防止空气污染法规、噪声污染防治法规、电磁污染防治法规等,其中有许多条款涉及机电产品的性能、排污量限制、可回收率等众多方面,这些条款对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造成了不少限制和困难,我国的大屏幕电视、大功率吸尘器等高档家电和信息技术产品对欧美的出口已受到影响。

3绿色壁垒对我国的积极影响

绿色壁垒有利于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和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环境标准、绿色认证、卫生安全检疫等绿色壁垒的实施,使我国企业意识到产品环保的重要性,促使企业环保意识的提高,同时促使企业为进入国际市场,提高科技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的内在质量,最终有助于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1)绿色壁垒促进我国技术进步,有助于调整和优化我国产业结构。环境管制和环境标准将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具备较高技术水平和能达到较高标准企业的发展,淘汰低环境标准产品和不合格产品,促使优胜劣汰。同时绿色壁垒促使我国贸易向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方向发展,促使传统产品不断减低污染密集度,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并诱发企业创新。开发环保产品,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从而有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2)绿色壁垒为我国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由于绿色产品具有较大的需求收入弹性,这就意味着随着消费者收入水平的不断上升,该类产品的需求量将会有更明显的提高。从市场营销的角度来说,绿色产品将成为21世纪世界市场上主要的促销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