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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案例分析;非法证据;法律问题
目前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一定的适用,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部分“有问题”的证据类型得到司法确认。例如重复供述呗作为定案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考虑“毒树之果”,即不考虑因非法证据而得到的其他证据的排除问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频率低、效果不好。其很少主动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且在少数申请当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效果不佳。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的方式不当,证明难度较大。等等问题都说明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审理当中规范性以及程序上有所缺失。下面我们从一个案例谈起。
一、案例导入
陈某某和其妻胡某某2在其修理部入睡后,一个山东口音的男子以补胎为由将其修理部的门叫开,陈某某出门后被躲在一旁的另一同伙用铁棍击倒,胳膊被打伤,二人作案后骑摩托车逃离。案发次日,被告人侯某某、范某某等人到医院看望了陈某某。2008年6月20日,陈某某的损伤情况初检为轻伤。侯某某未安排对此事立案侦查。因陈某某在案发时未看清是谁伤害的自己,侯某某安排派出所其他干警在初查时也未查到相关线索,此案一直未突破,陈某某因此事一直告状。因同村村民张某某和陈某某有矛盾,陈某某怀疑打伤自己的人便是张某某,陈某某将此事告诉被告人侯某某,侯某某让其提供证人。在不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了稳控陈某某,侯某某于6月22日安排该派出所干警将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给陈某某及张某某。在未立案的情况下,侯某某于2009年1月13日指派没有办案资格的协警范某某及胡冬冬对张某某进行讯问,张某某不承认伤害陈某某的事实。范某某于2009年1月给陈某某做了询问笔录,经侯某某同意,范某某将该询问笔录时间改为2008年6月15日,将2009年1月接受的陈某某的报案材料标明为2008年6月16日(案发次日)。被告人侯某某、范某某于2009年1月14日对陈某某的妻子胡某某2进行了询问,询问笔录上的时间被改为2008年6月24日。当时陈某某只是怀疑张某某打的自己,但其后来向派出所交的报案材料及二被告人对其所做的问话笔录均明确指认在案发当晚打伤自己的凶手就是张某某,其妻胡某某2在二被告人对其询问时,也明确指认打陈某某的就是张某某和另一男子,编造了案发时看见犯罪嫌疑人就是张某某的事实。2009年1月16日,被告人侯某某、范某某明知时隔半年陈某某才提供的证人有虚假作证之可能,未认真核实证人孔某某(因涉嫌伪证罪已被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身份,孔某某以“孔鹤”的名字提供虚假证词。2009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侯某某将杨某某(因涉嫌伪证罪已被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孔某某、陈某某、刘某某2安排到五四二九厂晋机宾馆二楼同一房间内,对孔某某、杨某某做了询问笔录,将询问地点写成东杨村,孔某某、杨某某均做了虚假证词。2009年7月24日,绛县公安局对张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09年8月18日,李某和周某某将陈某某的第三次鉴定结论送达给张某某,张某某拒绝签字。2009年9月1日,绛县公安局将张某某故意伤害案移送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因张某某不到案,绛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30日以犯罪嫌疑人不到案为由要求绛县公安局对该案补充侦查。10月10日,绛县公安局决定对张某某刑事拘留,因找不到张某某,该局于10月14日将其上网追逃。2011年1月1日,张某某在河南商丘车站被该车站派出所干警抓获,当时该车站派出所干警讯问张某某时,张某某承认在电焊修理部将陈某某殴打致伤的事实。1月7日,李某和该所民警曹某某等人将张某某从河南商丘押回后于次日将其刑事拘留,之后对张某某讯问时,张某某不承认殴打陈某某的事实。
二、理论阐述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被告侯某某的程序上的违法以及证人作出的伪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它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首先我们要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物证或书证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收集的,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立法者对实物证据的排除程序较言词证据排除而言更为苛刻。主要考虑到物证书证作为客观事物一律排除掉不利于对犯罪的控制。所以对于实物证据采取非常严谨的态度,能补正则补正,只有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违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手段是导致对物证书证客观性质疑的原因,不再是欠缺必要操作手续、文书问题。但如果取证手段严重挑战普通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则应当坚决予以排除,如本案中的虚假证据就应当坚决排除。
而本案中警察取证执法问题为本案焦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后半段的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见我国法院对警察取证行为的审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影响司法公正;是否有合理解释与补正。而根据字面来解释,只有这三条都满足才构成非法搜查也即只有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给予合理解释的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 所获得的证据将会被排除。
三、法律分析
通过以上理论的阐述,再来看本案。被告人侯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绛县公安局大交派出所任所长期间,在侦查陈某某被伤害一案过程中,当陈某某被初检为轻伤,但此事尚未立案的情况下,其安排不具有办案资格的协警范某某对张某某进行讯问,后安排干警向其送达了鉴定结论通知书。在接受陈某某报案材料和向陈某某及其妻子做询问笔录时,弄虚作假,把时间更改;向证人孔某某、杨某某询问时,未认真核实证人身份,也未按法律规定在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对证人进行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对证人询问应个别进行而未个别询问。在证人杨某某和孔某某提供虚假证言的过程中,未认真核实真伪,致使杨某某、孔某某的虚假证言被之后的补充侦查、审查、判决程序采信,造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件错判,其行为和张某某案件错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作为该派出所的协勤民警,在协助侯某某办理陈某某被伤害一案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办案,其行为已构成罪共犯,依法亦应负刑事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刑事诉讼程序制度而言意义是深远且重大的。因此我们要立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借鉴国外的经验,明确非法排除的程序以及规范。
参考文献:
[1]林国强:《论毒树之果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空间》,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10期。
[2]戴长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人民司法》2013年第9期。
[关键词] 拉土车 治理措施 治理效果
2011年12月2日至12月5日,西安市相继发生三起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俗话说的“拉土车”或“渣土车”)肇事致人死亡事故,全年因此死亡人数已达51人,事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疯狂拉土车成了屡治无效的夺命车,让行人唯恐避之不及。近年来西安为治理拉土车先后出台了给拉土车安装GPS,路上设置检查点,安装阻车器,拦截闯关拉土车,加装了标有车号的警灯等措施,2010年专门成立建筑渣土清运市场整治办公室,另外还有“每月5次以上违法者一月之内不能上路运营”、“每周违章排第一位的车队停运3天”、“渣土车发生恶性事故的车队将被取消资质”等规定。但是,如此多措施却仍然管不住拉土车飞奔的车轮。一辆拉土车上究竟系着怎样的利害关系,导致年年治理不见成效?
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管理现状分析
城市快速发展体现在随处可见的建筑工地,一座座建筑拔地而起带来的是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大和城市面貌的焕然一新。但拆旧建新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建筑垃圾的处理,所以拉土车给市民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成了紧随城市日新月异出现的诸多问题之一。
1.主管部门的消极不作为是拉土车管理混乱的根源所在
关于拉土车的治理归口部门,在2005年之前,由市容园林局对渣土车直接管理,2007年时市容园林局成立“渣土办”,主要管理建筑垃圾清运有关的业务。随着城管执法局的成立,园林局对渣土车的管理权限划归到了城管执法局下,渣土车高尖装载、沿途抛撒等问题由城管统一管理。至于渣土车超速超载、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则由交警支队管理,市容园林局只是作为拉土车管理的牵头单位,但并没有实际的执法权。鉴于加强拉土车管理的需要,2010年3月西安市政府下发的《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9号),专门成立“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拉土车整治办”),负责协调市容园林局、交警支队、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实行相对集中办公,负责对拉土车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及整治任务的抽查、督促和指导。但令人遗憾的是,根据记者的采访,文件中注明的“整治办”办公地点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办公地点里无人值班负责。拉土车管理的混乱现状由此可见一斑。
城市发展离不开拉土车,在渣土清运、上路行驶、渣土倾倒等各个环节涉及到的各部门都有不同的管理规定。但在拉土车运营中真正出现问题后,各部门纷纷推托不归自己管,应该找其他部门;真正现场查出问题,并不从根本上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只是简单开具罚单;平时管理缺乏长效措施,对拉土车放松监控,等拉土车闯出大祸引起舆论高度关注时,各部门高度重视严查严打一段时间。
这种部门之间推诿扯皮、消极应对、以罚代管、一阵风式的管理作风,甚至借管理权力牟取私人利益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对拉土车的管理效果。致使严管时拉土车还能稍微规矩几天,风声过后一切照旧。而且罚款只会被摊作运营成本而进一步加速拉土车的疯狂,导致拉土车越疯狂罚款越重,罚款越重拉土车越疯狂,最后造成拉土车运营和管理的恶性循环,恶果却只能由无辜路人买单。
2.拉土车所有人和司机对利益的追求是拉土车频繁肇事的直接原因
拉土车超载、超速、闯红灯、逆行、沿途抛洒、随意倾倒是历年来常见的问题,为此主管部门曾出台了车厢加盖、加装顶灯和反光条、放大号牌、加装GPS装置等措施。虽然沿途抛撒有所缓解,但超速、闯红灯、随意倾倒的现象并未彻底根治,本地媒体也一再报道,但拉土车主和司机以各种手段规避管理逃避惩罚的行为屡禁不止。
拉土车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与主管部门的混乱有必然的联系。因为一辆拉土车购置成本大多在30万左右,加上挂牌、喷发光条、加装放大号牌、GPS等费用又是10万左右,也就是说一辆拉土车要正常上路得先投入40万元左右的成本。另外,拉土车要营运必须挂靠在有拉土车营运资质的车队下,司机工资、违章罚款及交通肇事赔偿都由车主承担,各个环节的成本迫使车主、司机只能通过多拉快跑来尽快收回成本赚取利润。从2008年至今,因为拉土车闯祸引起舆论高度关注后,政府部门曾先后六次出台“严厉”的管理措施,但六次严管依然未能管住疯狂的拉土车。因此可以说,拉土车管理制度本身存在极大的漏洞,监管部门的消极不作为又进一步加大了这种制度漏洞的负面效应,再加上营运人追求利润的本性,拉土车的治理难以奏效、恶性违规甚至犯罪的事件频发也就是情理中的事了。
现有管理手段的不合理性分析
这次因为四天连出三次恶性事故,西安市拉土车整治办、交警、市容园林、城管等部门紧急出台多项措施,包括:一、全市建筑垃圾清运行业停业整顿三天,召集全市拉土车驾驶员和22家有资质企业的负责人集中学习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二、严格落实“倒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清运车辆驶出的出土工地一律关停;三、暂停清运车辆及从业人员准入审批,全市建筑垃圾清运行业不再新增车辆和人员;四、自2011年12月6日起,每日6时至22时30分,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不得在三环路(含)以内道路上通行。对连续两次恶意闯红灯的车辆以扰乱公共秩序罪对司机进行治安拘留。后来又提出发动群众上街抓拍拉土车违章行为,并以物质奖励作为激励市民监督拉土车违法行为的手段。仔细分析这些整顿措施会发现,这种管理办法明显带有应急性质,根本不具有长期可行性。
1.多头治理,无人负责或难以落实责任人
一辆拉土车的管理涉及市容园林、城管、交警、整治办等多个部门,虽然各部门都有一定分工,但管理人员存在脱岗漏岗现象,多头管理的结果就是无人负责。建筑垃圾清运承包及离开工地时车身是否整洁由市容园林部门负责,但实践中承包建筑垃圾清运的程序不完善,拉土车离开工地检查不规范;上路行驶是否规范、标志是否清晰可辨由交警部门负责,但遮挡标志号牌、逆行、闯红灯、超速现象严重;超载、抛洒、随意倾倒归城管部门负责,城管不能及时发现或有意;整治办牵头负责,但无人值守。要么是问题不能及时发现,要么是发现问题后一味开具罚单,甚至借机牟私利,没有真正落实吊销资质、驾驶资格等措施,使得拉土车的违法行为日益突出。
2.株连工地不合理
新的整治措施要求落实“倒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拉土车驶出的出土工地一律关停,这让人想到了株连。现代法治社会采取株连措施的合法性在哪儿?何况拉土车驶离工地后是否违法违规应该由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追究,工地有什么权利监督拉土车是如何运营的?拉土车违法违规运营屡禁不止是监管人员的失职,将这种责任转嫁给工地岂不是在变相地回避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职责?
3.暂停资格准入,有加速垄断之嫌,并可能促使拉土车更疯狂
全西安市有22家有资质的拉土车运营企业,合法的营运拉土车有4000余辆,另有黑车约2000辆。按照这次新出的规定,不再审批新的车辆和人员。但由此带来的负面后果可能远远大于其积极效果。为加强拉土车管理而采取公司化经营,但实际上全市22家企业中有20家都采取挂靠方式,这种模式下车主自负所有风险费用,车队通过垄断营运资格牟取高额利润。拉土车的疯狂与这种垄断格局不无关系。因为建筑工程需要不会减少,如果不再审批新的车辆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同样的工作量而从业人员和从业车辆逐步减少,可能加速拉土车的垄断,为了更多利润拉土车的疯狂只会有增无减。
4.限制拉土车运营时间和范围并不合理
要求拉土车在限制时间(6:00~22:30)、空间(三环内)内不得上路营运,但并未明确这一措施的有效期。那么工地上每天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减少的情况下,让拉土车在夜晚几个小时之内进行营运,是否能满足工地施工需要?造成工程延误如何确定责任?在规定时间空间范围之外的肇事又该如何处理?就在这些措施出台的当天晚上,今年第51位命丧拉土车的人就是凌晨一点在三环外的长安区遇难的。这一措施的不合理性在第51位遇害者身上得到最好的体现。
这些措施因其出台的草率,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拉土车管理的混乱之源。对拉土车车主和司机来说,疯狂的根源就在于对利润的追求和对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的不满。因此,这次出台的第一条措施要求对拉土车司机、车主和车队负责人进行为期三天的集中培训,也就自然得不到司机车主的理解配合了。从培训当天媒体采访培训现场的报道来看,培训中司机、车主们谈笑风生,一脸不屑满不在乎,就是对主管部门治理措施不合理的最好注解。
从根本解决拉土车的治理措施
加强拉土车治理需要从技术环节上下工夫,更需要改善拉土车运营制度,而行政主管部门也需切实负起责任。
1.技术措施
拉土车加装GPS、反光条、顶灯、放大号虽早已实行,但车主、司机破坏、污损、遮盖、改装的大有人在。有市民建议在渣土车经常路过的路口设置减速带,改装拉土车发动机以降低其功率等措施,达到降低拉土车车速的目的。这些措施主管部门不妨参考。
2.实行拉土车自由竞争,保护车主、司机利益,落实处罚措施
拉土车一味实行公司化并限制竞争,最终只会导致公司受益,车主为了尽快回收和降低成本,想方设法躲避检查、并要求司机多拉快跑的恶性竞争局面。要保护车主、司机利益,应该将拉土车运营成本和风险由公司承担,考核方式多元化,并放开经营权,通过市场自由竞争、严惩违法营运者和公司的做法,以保证营运人的经济收益,并进而达到保证拉土车的合法安全运营,保护市民出行安全的目的。
3.落实主管部门的责任、加大巡查
如上所言,破坏改装主管部门加装的监控设施的大有人在,这种破坏行为之所以盛行,就是因为破坏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和足够的惩罚。落实主管部门主管人员的责任,市容部门在工地门口检查拉土车车身是否整洁、是否超载、顶灯放大号GPS是否正常,交警部门在路上加强执法监督拉土车是否超速、闯红灯,城管部门加强巡查监督拉土车是否故意污损车身号牌反光条、随意倾倒等,坚决查处渎职的主管人员,打击借拉土车牟取个人利益的主管部门和人员。将治理不力的责任加诸于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远比一味出台限制拉土车车主或司机利益、加重其法律责任要管用得多。
技术再发达完善,还需人来操作,监管法规再完备,需要人来执行。没有很好的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所有的监控措施都会落空。只有在保护车主司机利益的前提下严格监管,才会达到预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于京玄.出渣土前须落实消纳地点和路线[N].西安日报,2010-7-2.
[2]三顾拉土车整治办:男子躲记者上厕所两小时.西部网,xian.省略/a/20111122/000240.htm
[3]李安平,濮力.渣土车GPS管理系统[J].信息与电脑,2010-7-140.
论文摘要: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数理统计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与学寸茹体育保险救济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后认为,体育保险将是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纠纷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滞后直接影响到体育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保险公司缺乏开发体育市场的专业人才也是导致我国体育保险发展速度缓慢的主要原因。
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报道,在引发学校和学生间意外伤害事故纠纷、司法官司的案例中,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占到了第3,4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从形式上看表现在学校侵权责任认定上,实质是损害赔偿。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遵循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实行的是侵权责任赔偿制度。但是,认定责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举步维艰。因此必须寻求新的解决途径,将保险制度引人其中,从而将注意的焦点由追究事故责任主体转向责任承担的方式上。本文通过学校体育主体(教师和学生)的几个易发、常见的典型案例来研究学校体育保险救济对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问题的重要性。
1对学校体育教师的保障
在所有的学校课程中,体育课无疑是危险系数最高的一门必修课程。体育教师作为体育教学课的教授者和组织者,在上课、训练期间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伤害事故后经济、事业受损在所难免。究竟学校是否会为教职工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需要根据行政职务关系(民事或劳动关系)以及行为的性质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1:青海省徨源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学生上体育课时,由教师纠正做操动作不当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损害赔偿案。2001年3月13日上午,张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在教师吴某的指导下做弯腰动作,吴某认为张某的动作不规范,便在纠正动作时,用力压张某颈部两下,造成张某“腰椎生理曲度存在L5S1间盘变形”。张某住院治疗47天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13 899.56元,并给张某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张某将大华学区和吴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方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 899. 56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 000元。
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世界上各个国家通存的现象。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为老师解决后顾之忧。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因考虑到体育课各项目的危险性和当前大学生较差的身体素质状况而放弃了很多有益的教学手段的教师占总数的80%。如果不保持这样的上课状态,万一出现了伤害事故,责任教师该怎样面对学校的追偿,教师有何经济保障?这种结果不仅严重影响到教师的生活,同时也严重影响到受害人的生活。这就是为什么在问卷中表示希望通过保险或其他途径来解决赔偿或补偿受害者的教师比例会高达93 %体育教师迫切需要体育保险的救助。
从事高风险、承担巨大精神压力的体育教育工作者需要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保险业的关注。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1条这样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一旦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完善起来,依据此条法规认为学校应当依法为体育教师购买相应的保险,为教师解决后顾之忧,从而确保体育教学课的质量,确保“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政策的具体落实。
此外,造成教师精神压力过大、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学校和相关部门没有认真考虑体育的特殊性。各体育项目发生伤害事故的几率是不同的。目前教育部规定体育课的上课人数为每班30人,这样的规定,是否太笼统了呢?比如游泳项目,根据《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游泳教学时,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这种地方性行业管理办法虽不属于法律范畴,但却考虑到了学员的安全问题,也考虑到了一个教师所能承受的注意范围,是人性化的规定。学校如果真正考虑到学生的健康情况和人身安全,应该在排课方面更讲求科学性。问卷显示,认为学校教务部门应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的不同危险系数来安排体育课上课人数的体育教师占86 0%。各体育项目危险系数测定需要保险业专业人士的参与。要开发体育保险,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体育保险不仅可以解决赔偿纠纷问题,也可以降低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使学校体育改革朝着更科学、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2对高校运动代表队成员的保障
高校运动代表队是高校中的特殊群体,简称校队。在本研究中所指的校队成员为“特长生”,即从普通学生中挑选出来的在体育运动方面比较突出或者说是有这方面特长的学生。这些学生对体育项目有着浓厚的兴趣,校运动代表队为他们提供了在大学展现自己特长的空间,大学生体协各单项体育协会又为他们提供了为个人和学校争得荣誉的机会。在校期间,他们的运动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学期中的运动训练和各种校际赛事。本文着重关注大学生赛事风险。
在大学生的各项体育比赛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最受人关注的就是2004年在北京国际马拉松赛中碎死的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刘红斌。“由于组委会收取的15元报名费只是组队参赛以及交通运输的费用,保险得由参赛选手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所以大多数参赛者都和刘红斌一样,没有为此次马拉松上保险。”因此造成事后纠纷不断。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人士说,通过这次马拉松碎死事件,给大型体育比赛主办方敲响了警钟。今后,不论是专业赛事还是业余比赛,都要有一个严格的参赛标准,严格规范主办方和运动员的权利义务,出了事后谁负责任、怎么处理都应该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都将重点研讨依法处理有关体育事件、加强体育立法等焦点问题。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9%的调查对象认为大学生赛事主办方应该为参赛所有人员购买短期赛事保险。
今年的北京马拉松赛举办方吸取了去年的教训,为每位参赛者购买了保额5万元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但是目前我国在大学生赛事保险方面还缺乏稳定性,比如2001年的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太保公司就签约向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提供总保额达154亿元人民币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医疗险、随身财产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风险保障,从而创下国内保险公司承保最大规模运动会保险的纪录。而到了2004年的第7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却是各省参赛队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此可见我国体育保险业尚不成熟。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体育法》发展严重滞后导致体育赛事组织者处在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赛事主办方的权利义务。
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制度确保了体育比赛的规范性。比如1984年7月法国政府颁布的体育运动法第37条和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者、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第38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联合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买保险。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法规上的明确规定不仅确保了赛事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也促进了体育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学校体育,尤其是大学体育将承担起我国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发展的两项重任。在这个领域,针对性强的赛事险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大学生在人校时由学校统一组织、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补偿性质的保险,对大学体育训练、比赛缺乏针对性。
从问卷调查结果看出,校运动代表队的教师和学生更需要赛事险的保障。由于本文中的校队学生为特长生,所以他们参加的比赛级别应该还算是业余级的,激烈程度相对较低。但是业余运动员由于不具备专项身体素质和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更容易在比赛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3对高校普通学生的保障
高校普通学生的体育运动风险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在各项运动的激烈对抗中别人对自己的伤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种身体伤害;第二类是在各项运动的激烈对抗中自己无意给别人带来的伤害。
根据问卷调查和文献资料的查阅,多数高校学生在人校时购买了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该保险在进行赔偿时与公费医疗挂钩,它只能部分解决第一类风险问题,即在体育运动中别人带给自身的伤害或由于自己不慎造成的各种身体伤害。因此,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险种是保险业的主题。仅仅一个“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不能满足大学生的大学体育生活需要的,尤其当“人身意外伤害险”面对第二类风险的时候就显得束手无策了。
案例3:
足球击伤右眼责任谁担
原告陈某(17岁)与被告洪某均系某校学生。2003年5月20日下午1时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及班上20余人自发到本校足球场踢球,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分属两个不同的队,在踢球过程中原告陈某带球至对方球门,起脚射门,洪某用脚将足球踢出,球击伤原告右眼。后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原告遂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计币40 324.84元。
分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各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更为合理。陈某、洪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弋阳县某中学补偿原告陈某6 000元,由被告洪某补偿原告陈某2 000元。
此种伤害事故是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较典型、发生频率较高的案情。作为致害方其实也很无奈,因为体育运动的特点就是要承担风险,但是不补偿受害方又违背了我国法律公序良俗(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是强调保护弱者(往往是受害者)的权益,提倡公平与正义的理念。因此,每当面对这样的案例,法官最终的判决是几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后果。根据伤害情况,补偿金的数额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这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债务。面对这类风险,保险公司有没有可能提供分担风险的险种,从而减轻无过错致害一方学生的经济和精神双重压力呢。
体育保险若想在校园内迅速发展就要加大宣传力度。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自愿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内容不甚了解,这种现状是不便于保险业的发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从调查结果来看,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并未尽到完善。学生对投保后可得到什么保障,享有何种权利,当事人都知之甚少。因此也就难免会有人视学校体育保险为“乱摊派”,这也是保险公司在民众中诚信度不高的原因之一。
4大学体育场馆、器材需要保险
在教育部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13条明确指出:“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那么,根据这条规定,学生进行课外锻炼是完成体育必修课的一部分。由于活动场所和器材是由学校提供的,如果因器材或是场馆的某些不安全因素发生了伤害事故,校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问卷调查,认为应该为大学校园内体育场馆设施器材购买保险的学生占92,其中普通学生和校队学生分别占各自总数的87%和97%。
案例4:
一个秋高气爽的日子,某高校学生马某等5名学生从体育器材室借出羽毛球拍打羽毛球,游戏正酣的马某挥拍劈杀时,拍柄与拍头突然脱节,球拍上半部分象一支脱弦之箭翻转着飞了出去,正好击中一旁观战的同学程某的左眼。经送医院紧急救治,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及眼睑裂伤,后实施手术,将受伤眼球摘除并植人义眼。
解答: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作为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体育设施,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学校可视情况向羽毛球拍销售单位及生产厂家追偿。
类似于此类由于体育器材和校内场馆建设不符合要求或质量不达标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同样给学校带来恼人的法律纠纷。而公立学校在赔偿金问题上恰恰又存在某种两难境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这种情况下,如果用国家财政拨付的教育经费支付赔偿金,就会有损于全体同学的利益,如果不支付赔偿金,就会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因此,校方应当尽量减少支付,也就是减少学校赔偿的风险。减小风险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保险来分担。
在日本学校体育保险中有不少关于体育设施的险种,还有专门的体育设施、设备保险。日本学校非常重视对体育设施的管理,严格定期检查和维修。因为日本《国家赔偿法》的第2条中指出:“由于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建筑物或管理中有瑕疵而造成他人损害发生时,国家或公共团体负有对此赔偿的责任。”根据这一条文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时,主要追究学校教育保障外部条件的完善。由于学校体育设施、设备的瑕疵引发的体育伤害事故可以依据此法律索赔。
目前国内对于体育场馆、器材的保险,除奥运场馆外,也仅刚出台了“游泳场所行业保险”。希望大学校园内的体育场馆设施风险可以尽早引起保险业界的关注。
5对策与建议
5.1建立学校体育保险可以有效解决校园伤害事故赔偿问题
根据我国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在学校内建立符合我国体育体制的学校体育保险可以有效解决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所带来的运动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从而减轻社会、学校、家庭、教师、学生的经济赔偿负担,使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经济补偿。
5.2加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迅速建立起学校体育保险制度提供强制保障
完善体育法,制定有效的体育保险法规,可以使体育保险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从而确保学校体育健康、快速的发展和改革。
目前我国国家级档案法规以及国务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专门针对少数民族档案的条例,在《档案法》中也没有明确提出对于少数民族档案该如何保管及利用;在我国34个省级行政区划中,仅有10个地区档案法规涉及少数民族档案,其中新疆、云南等少数民族聚居地的档案法规中对少数民族档案有较为详细规定,而天津、北京等四地档案法规对少数民族档案管理的规定只是笼统带过,并无具体规范。我国少数民族档案法规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
1.1 我国现有档案法规中有关少数民族档案的条文过少且不同地区发展不均衡。涉及少数民族档案仅占到所有档案法规的29%,而且关于少数民族档案的条文也是少之又少;有些地区的档案条例的发展相对成熟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自身独立性,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其中有些条款对少数民族档案管理人员及少数民族档案管理工作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而有些地区则相对较少,例如山东、贵州等地,甚至有一些地区根本没有提及关于少数民族档案的管理。
1.2 现行的法规一味强调保护而轻视对少数民族档案的利用。对少数民族档案利用价值没有足够重视,法规建设与社会的客观需求差距较大。在11部提到少数民族档案的档案法规中,仅有5部提到了少数民族档案的利用,分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且多数只是笼统提及要做好少数民族档案的开放利用工作,缺少实践指导价值。
1.3 关于少数民族档案的法规不完善且可操作性不强。多数法规条文偏重于原则性,有些法规则过于模糊,很容易造成执法的随意和偏差。有些条例则不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执行方面容易出现矛盾。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第八条中规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重视对反映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内容的档案进行收集、征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而广西属于少数民族地区,有关少数民族文化档案的收集、保护尤为重要,但档案的收集与开发利用对于经济落后经费不足的档案机构来说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操作性不强。应在法规中增加“设置专项资金对涉及少数民族的重要档案和濒危档案,进行抢救性挖掘和保护”。
1.4 多地关于少数民族档案的法规条文有着明显的重叠。经调查发现,我国出台的地方性档案法规中涉及少数民族档案的条例中多有重复情况出现,不利于当地特色的突显和少数民族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如在北京与河南、贵州与山东等地区档案法规中对于少数民族档案管理条例存在相互“克隆”状况,缺少地方特色。
2 我国少数民族档案法律管理不完善的原因
2.1 民族特色档案的数量相对较少且比较分散。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大杂居,小聚居”,直接导致了我国少数民族档案会分散到各个省份,造成管理和立法困难。目前,除了云南、广西、宁夏等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专门针对少数民族档案的整理编研,其他地区鲜有出现。我国少数民族人口仅占总人口的10%左右,产生的档案数量也有限,且如今大多数少数民族人都愿意接受汉族文化以期获得更多机会,使得少数民族档案立法处在一个尴尬境地。
2.2 立法目的不明确。就目前我国中央及地方已有的关于少数民族档案的法律规章来看,均对其保管方面的规定更为详细,而对于这些档案资源的利用则较为模糊笼统,只有新疆和内蒙古等地区的档案法规中有所提及。这是由于在档案工作中对少数民族档案的作用以及发展规律的认识不够深刻。少数民族档案的收集与保护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对少数民族档案信息的需求,而各地少数民族档案法规却将重点放在了前者,直接影响了法规内容和实施的效果。
2.3 档案管理体制有待规范。我国少数民族档案管理相较于其他类型档案一直处于较为混乱状态,其工作方法本身就存在一定争议,导致档案立法人员无法找到实践依据来切实地制定政策法规规范整个流程。例如部分少数民族档案不仅隶属于档案范畴,也兼有文物、古籍多种性质,甚至多种不同的物质形态共存,其管理和保护需要多方协作配合,保护责任与归属权划分存在困难,档案管理就无法建立一套规范方案。
3 针对少数民族档案法律管理现状的建议
【关键词】原发性高血压;贝那普利;氨氯地平;治疗疗效
高血压是指在静息状态下动脉收缩压和/或舒张压增高(≥140/90mmHg)。高血压可分为原发性及继发性两大类。原发性高血压(primary hypertension)是指在高血压患者中有95%以上高血压的病因不明,称之为原发性高血压,又称高血压病。原发性高血压起病缓慢,早期常无症状,大部分患者偶尔体格检查时发现血压升高。2011年1月――2013年6月我院采用贝那普利联合氨氯地平治疗原发性高血压,临床效果较好,现总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本组75例患者中男45例,女30例,年龄42-68岁,平均年龄46.3±3.4岁。高血压病程2-10年。高血压分级:1级38例,2级25例,3级12例。所有病例均符合原发性高血压诊断标准[1],并排除继发性高血压、糖尿病、血液系统及自身免疫病、精神障碍、严重肝肾功能损害、严重器质性心脏病患者。并与同期给予单纯给予贝那普利治疗75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作对照。两组患者基本资料及病情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
1.2诊断标准我国采用国际上统一的标准,即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即诊断为高血压。1级高血压(轻度)即收缩压140-159和/或舒张压90-99;2级高血压(中度)即收缩压160-179和/或舒张压100-109;3级高血压(重度)即收缩压≥180和/或舒张压≥110。
1.3治疗方法两组患者在治疗前2周均停用其他降压药物,均给与口服贝那普利10mg,/次/日,连续治疗4周为一个疗程,共治疗2个疗程。治疗组在此基础上给予苯磺酸氨氯地平5mg/次/日,连续治疗4周为一个疗程,共治疗2个疗程。两组患者服药期间每天检测血压变化及不良反应。
1.4疗效标准按《卫生部心血管系统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2]。显效:坐位舒张压下降至正常范围且下降幅度≥10mmHg或未降至正常但下降幅度>20mmHg;有效:坐位舒张压下降
1.5统计学处理采用统计软件SPSS17.0分析,数据均数±标准差表示,组间比较采用X2检验,以P
2结果
2.1两组治疗疗效观察组治疗总有效率为94.67%,对照组为77.33%,观察组治疗总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原发性高血压病是临床常见病,其病因尚不明确,认为是在一定的遗传背景下由于多种后天环境因素作用使正常血压调节机制失代偿所致。高血压药物治疗的目的[3]:通过降低血压,有效预防或延迟脑卒中、心肌梗死、心力衰竭、肾功能不全等心脑血管并发症发生;有效控制高血压的疾病进程,预防高血压急症、亚急症等重症高血压发生。降压药物应用的基本原则:即小剂量开始,优先选择长效制剂,联合应用及个体化。
氨氯地平是新一代二氢吡啶类长效钙离子拮抗剂,降压作用缓慢,维持时间长,能有效控制24h血压[4]。对血管的选择性强,可舒张冠状动脉和全身血管,增加冠脉血流、降低血压,降低心脏后负荷,对缺血性心脏病有效。贝那普利能抑制血管紧张素Ⅰ转换为血管紧张素Ⅱ,使血管阻力降低,还可抑制缓激肽的降解,降低血管阻力,降低血压;减轻或逆转左心室肥厚,改善左心室收缩功能;对血糖、血脂、尿酸代谢影响较小。本观察组治疗总有效率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参考文献
[1]陈灏珠.实用内科学[M].第11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2428-2432.
[2]陈薇.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与盐酸贝那普利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病临床分析[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杂志,2009,18(9):75-76.
1 病例资料
例1.男,67岁。因心慌2年,加重伴乏力3个月于2010年8月来诊。该患者2年前诊断“房颤”,一直口服胺碘酮治疗,剂量0.1-0.4g/d,效果较好。近3个月感觉心慌加重,自行将胺碘酮加量亦不能缓解,并且伴乏力,易出汗,正常进餐也大汗淋漓。查体两手震颤(+),甲状腺功能检查:TT3:6.2nmol/L;TT4:178nmol/L;FT3:12.7pmol/L;FT4:31.6pmol/L;甲状腺摄碘率降低。诊断“胺碘酮诱发碘甲亢”。
例2.男,61岁。因发作性心慌5年,加重伴乏力半年于2011年4月来诊。该患者5年前诊断预激综合症伴房颤,经常口服胺碘酮治疗,剂量0.1-0.6g/d不等。近半年来心慌发作频繁,几乎每天都口服胺碘酮,还有2次住院静滴可达龙(用法用量不详),但是心慌并未缓解并且乏力渐重。查体两手震颤(+),甲状腺功能检查:TT3:7.1nmol/L;TT4:184nmol/L;FT3:13.1pmol/L;FT4:34.2pmol/L;甲状腺摄碘率降低。诊断“胺碘酮诱发碘甲亢”。
2 讨论
胺碘酮为Ⅲ类多通道阻滞剂,是广谱的抗快速性心律失常药物。因其致心律失常作用低,抗快速性心律失常有效率高,又能扩张冠状动脉和减轻心脏的前后负荷等优点,所以很受内科医师的青睐,是目前治疗快速性心律失常的首选药物。随着胺碘酮应用人群的增加,其引起甲状腺功能异常的发病率有明显上升趋势[1]。这一点已经越来越引起临床医生的重视。
胺碘酮含碘37.2%,200mg胺碘酮经过代谢产生6mg活性碘。另外胺碘酮具有脂肪蓄积性,停药后仍可以持续性碘释放达几个月。正常人每日碘生理需要量为200-800ug。所以长期应用胺碘酮可以导致碘负荷增加,患者血中碘含量远大于生理需要量,超出甲状腺自身的调节能力,引发甲状腺功能的改变。据报道胺碘酮诱发甲状腺功能紊乱达14%-18%,其中甲亢为1%-23%,甲减为0.75%-10%[2]。其甲亢发生时间为应用胺碘酮治疗1-10个月,高峰期多在应用胺碘酮1-3年时。多以神经系统和循环系统为主要表现。目前老年人甲亢发病率高于年轻人,胺碘酮被认为是导致老年人群甲亢发生率增高的主要原因之一[3]。
通过以上两例报道,提醒临床医生在应用胺碘酮时,应充分注意到它的副作用。要密切关注甲状腺功能的变化,同时探索用胺碘酮最安全的合适剂量来治疗心律失常是临床医生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牟晨宇.碘甲亢22例分析[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1,1(9):1426-1427
关键词:贝那普利氨氯地平复方制剂;原发性高血压;临床疗效高血压是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之一,大部分患者使用一种药物就能够有效的控制血压,减少患者由长时间高血压导致的内脏器官损害[1-2]。目前,临床上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药物众多,但是,药物疗效间尚存在一定差异[3-4]。为此,学者们和临床医师一直致力于优化原发性高血压治疗方案以达到有效控制血压的目的。本次研究采用贝那普利氨氯地平复方制剂治疗我院2010年12月~2012年12月治疗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取得较为满意的效果,现汇报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研究对象来自我院2010年12月~2012年12月治疗的90例原发性高血压患者,采用计算机随机分组的方式将患者分为对照组和试验组。在对照组45例患者中,男性25例,女性20例;年龄45~70岁,平均年龄为(51.57±14.68)岁。在试验组45例患者中,男性23例,女性22例;年龄45~70岁,平均年龄为(55.83±14.72)岁。
1.2方法 入院后均排外继发性高血压,对照组患者每日给予上海新亚药业闵行有限公司生产的20 mg盐酸贝那普利片(国药准字H20044840)治疗,试验组患者则每日给予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贝那普利(10 mg)/氨氯地平(5 mg)固定剂量复方制剂(国药准字H20090309)治疗。
1.3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8.0统计软件包分析本研究收集的数据,采用t检验分析计量资料,采用 Wilcoxon 秩和检验分析等级资料,采用χ2检验分析计数资料。在双侧检验的情况下,以P
2结果
2.1两组患者坐位收缩压和坐位舒张压比较 治疗前,在坐位收缩压和坐位舒张压方面,两组患者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4 w,在坐位收缩压和坐位舒张压方面,试验组患者显著优于对照组患者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两组患者药物不良反应对比 两组患者均未见过敏反应、咳嗽、哮喘、头痛、晕厥、焦虑、失眠、肌肉痉挛、呼吸困难、症状性低血压、心悸、胃炎、便秘、感觉异常、关节痛、腹痛、肌痛等。在不良反应发生方面,两组患者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本研究发现:治疗前,在坐位收缩压和坐位舒张压方面,两组患者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4 w,在坐位收缩压和坐位舒张压方面,试验组患者显著优于对照组患者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这与既往研究报道的结果一致[5]。究其原因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贝那普利/氨氯地平复方制剂具有给药方便,药效持续24 h以上,能够有效的减少甚至避免漏服或忘服现象的发生,同时,包含贝那普利10 mg和氨氯地平5 mg的该复方制剂能够减少某一药物单用带来药物不良反应,具有较好的协同作用。
综上所述,贝那普利氨氯地平复方制剂方案治疗原发性高血压具有效果好、安全可靠和不良反应少等特点,值得在临床上进一步推广运用。
参考文献:
[1]马艳玲,范兰媛.城市和农村高血压患者对高血压危害的认知情况[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1,31(20):4022-4023.
[2]李任富,粟发沃,赖伟坚,等.北海市铁山港渔区人群高血压患病率调查[J].内科,2012,7(5):514-516.
[3]朱岫方.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和β受体阻断剂联合应用治疗高血压的协同作用[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1,31(14):2804-2805.
关键词:营销专业;职业能力;《经济法》课程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9.127
1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概述
《经济法》是高等职业学校营销专业为培养学生掌握规范营销活动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提高运用所学知识解决营销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专门设置的一门综合性法律课程。本课程设置的目标是满足企业营销职业岗位的需求,通过课程学习,为学生毕业后在大中小型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推销谈判、市场开发等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为学生在校期间报考助理营销师证提供法律知识辅导。
《经济法》课程是营销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之一,《经济法》课程教学为培养既具有营销专业知识又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营销专业学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近年来《经济法》课程教学也出现了以下问题:第一,教学内容不具有针对性。高职院校中开设《经济法》课程的财经类专业很多,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需要各有侧重,在教学实际中,教师往往忽视了这一点,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讲授相同的内容,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对经济法律知识需求的差异性。第二,教学方法不具有灵活性。《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在传统的教学中,教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阐述,不重视灵活运用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以及信息化教学手段调动学生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第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传统的考核方式是以试卷为主进行考核,这种机械的考核方式,容易将学生导向成背书的机器,最终导致学生厌恶学习,缺乏创新能力。本着以培养职业技能型、复合型人才为目的,对《经济法》课程进行改革与实践,探索符合营销专业特色的《经济法》课程建设之路。
2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设计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要以提高营销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为核心,打破以往《经济法》课程不分专业的“大一统”教学理念,依据营销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设计适合营销专业特色的教学单元,使学生学到的经济法理论知识、实践技能能够满足营销专业职业岗位的实际需要。另外,还要结合营销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为学生参加助理营销师职业资格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笔者建议,高职营销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课时为48学时,教学内容分为经济法律基础、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票据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经济仲裁与诉讼这十四个教学模块,每个教学模块的参考课时、教学要求、教学方法设计如下:
模块一《经济法律基础概述》,4课时,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法律基础知识,引起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的兴趣,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二《合同法律制度》,8课时,要求学生能独立分析并签订合同,采用案例式教学法、角色扮演式教学法。
模块三《公司法律制度》,6课时,要求学生模拟公司的设立以及运作,采用案例式教学法、角色扮演式教学法。
模块四《禁止传销条例》,4课时,要求学生正确区分传销和营销行为,采用案例式教学法、采用角色扮演式教学法。
模块五《直销管理条例》,4课时,要求学生正确区分直销与传销、分销行为,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六《反垄断法》,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几种常见的垄断行为,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七《反不正当竞争法》,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几种常见的不正确竞争行为,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消费者享有的权利,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九《产品质量法》,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十《票据法律制度》,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汇票、本票、支票的开具与使用,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十一《广告法律制度》,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违法的广告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十二《价格法律制度》,2课时,要求学生理解违法的价格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用案例式教学法。
模块十三《劳动法律制度》,4课时,要求学生能模拟订立劳动合同,采用案例式教学法、模拟劳动仲裁式教学法。
模式十四《经济仲裁与诉讼》,4课时,要求学生能熟悉经济仲裁与诉讼的基本程序,采用案例式教学法、模拟仲裁与诉讼式教学法。
3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设计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设计应围绕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展开。在教学组织方面,首先,可以成立案例讨论小组,建议5-6人为一组,学生分组要优势互补。其次,提前将案例资料发给各小组,要求学生提前熟悉案例的内容,要求各组制定案例分析的思路,并找到案例所需的相关法条作为依据,要求各组再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意见统一的书面案例分析报告。再次,每组派出一名代表上台讲解案例分析报告,各组成员一同接受其他组同学的提问。最后,由各组组长进行小结,教师进行点评。在评分标准方面,各组制作的书面案例分析报告占30%(由教师打分);各组回答其他组提问的情况占30%(由其他组组长打分后算平均分);各组选出的代表讲解案例分析报告占20%(由其他组组长打分后算平均分);各组组长进行的小结占20%(由其他组组长打分后算平均分)。针对同一个训练项目,教师事先准备好4-5个案例,各组选定案例后不得随意更改。案例分析必须依据法律条文进行,不得主观臆断,没有法律条文的案例分析报告计0分。另外,还要重视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应用与传统教学方式之间的结合,注重课程资源和现代化教学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积极开发或利用世界大学城《经济法》网络课程资源;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尽可能运用现代化、多样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理论教学和实践指导,做到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提高教学效率与效果。
4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考核体系设计
高职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要建立以职业能力培养和专业技术标准为基础的考核体系,建议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分模块考核评分,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分值权重如下:
模块一《经济法律基础概述》,考核学生掌握经济法律基础问题的情况,以及对和诉讼时效的理解,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二《合同法律制度》,考核学生掌握合同订立过程的情况,以及对合同变更、解除、履行、担保、违约责任的理解,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合同订立的考核方式,占20%的权重。
模块三《公司法律制度》,考核学生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情况,以及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运作的理解,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公司设立的考核方式,占10%的权重。
模块四《禁止传销条例》,考核学生正确区分传销和营销等行为,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五《直销管理条例》,考核学生正确区分直销与传销、分销等行为,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六《反垄断法》,考核学生区分垄断与正当的竞争行为,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七《反不正当竞争法》,考核学生掌握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及对其的处罚情况,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核学生掌握消费者享有的权利,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九《产品质量法》,考核学生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烦人义务,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十《票据法律制度》,考核学生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的开具与使用的情况,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十一《广告法律制度》,考核学生理解广告活动的基本流程,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十二《价格法律制度》,考核学生掌握正常的市场定价行为,采用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占5%的权重。
模块十三《劳动法律制度》,考核学生掌握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的情况,以及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理解,采用案例分析、模拟劳动仲裁的考核方式,占10%的权重。
模式十四《经济仲裁与诉讼》,考核学生对经济仲裁与诉讼程序的理解,采用案例分析、模拟仲裁与诉讼的考核方式,占10%的权重。
参考文献
[1]黄亚宇.高职财经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块的反思与重建[J].全国商情,2009,(12):98.
【关键词】 案例分析法; 护理安全; 护理管理
中图分类号 R47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6)16-0087-02
doi:10.14033/ki.cfmr.2016.16.043
护理安全是指护士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严格遵循护理核心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患者不因护理失误或过失而使患者的机体组织、生理功能、心理健康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残疾或死亡。护理安全管理是运用技术、教育、管理三大对策,采取有效措施,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把差错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防患意外,创造一个安全高效的护理环境,确保患者生命安全[1]。保障患者安全是医疗护理质量的核心,是医院管理永恒的主题,是护理工作的重点,也是提高患者满意度的主要指标。案例分析法是最生动、最形象、最直接的安全教育之一,通过定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提高护理人员安全意识,减少护理差错事故,提高护理工作质量,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笔者所在医院是一所二级综合性医院,全院护理人员113人,自2013年开始,每年定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举行护理安全教育培训,以院内外医疗护理差错的实例讨论为借鉴,提高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护理差错及纠纷发生。
1.2 实施方法
1.2.1 案例收集方法 护理部部署由临床各科室一名资深护理人员或护士长负责收集于网络、报刊杂志、同行医院及笔者所在医院等近5年内发生的典型的医疗护理案例56例,时间为期3个月。
1.2.2 案例整理方法 护理部将收集的56例案例进行分类整理,整理出跌倒/坠床、管道脱落/拔出、给药错误、操作失误、发生压疮、药物外渗、走失、自杀、猝死、烫伤/烧伤、运输途中发生病情变化、责任心不强、识别患者错误、健康教育缺陷及服务态度不好引起的纠纷等15大类,根据案例资料及防范措施,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制作成PPT,并收藏保管。
1.2.3 案例教育方法 将整理好的案例资料,护理部每年定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通过讲授或幻灯片播放方法,针对性进行学习教育,使护理人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杜绝或防止差错发生。同时,医院及护理部还进行护理安全知识竞赛和考试,强化护理人员安全意识,提高护理安全质量。
1.3 观察指标与疗效评价标准
(1)观察比较护理人员安全意识、法律保护意识、执行查对制度、提高用药安全、医护或(护患)之间有效沟通、规范护理文书、临床“危急值”报告、主动报告不良事件及护理工作质量等,每项评分为100分。(2)满意度调查表,采用笔者所在医院自制“患者满意度调查表”,在患者出院前进行问卷调查,分为满意、较满意、不满意三个标准,满意率=(满意例数+较满意例数)/总例数×100%。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8.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字2检验。P
2 结果
2.1 案例分析法培训前后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效果比较
案例分析法培训前后进行比较,在全院护理人员113人中发放100份医院自制的问卷表格,培训前后收回有效问卷均为98份。通过案例分析法培训后,护理人员安全意识、法律保护意识、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用药安全、规范护理文书、临床“危急值”报告、主动报告不良事件、护理工作质量及疾病健康宣教知识等都获得明显提高,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2 案例分析培训前后患者对医院、护理人员满意度比较
随机抽取案例分析培训前护理部发放给患者满意度问卷调查表100份,与开展案例分析培训后由护理部发放给患者填写满意度问卷调查表100份,进行比较,通过案例分析法培训学习后,患者对对护理人员满意度都获得提高,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 案例分析法实施前后护理不良事件主动报告率比较
案例分析法实施初期,存在报告问题少、分析少等情况。随着案例分析法的开展和持续进行,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自愿走出来与大家共同分析“案发现场”的情景,剖析原因,从中获得提醒和警钟,安全意识得到强化。案例分析法实施前后护理不良事件主动报告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字2=30.635,P
3 讨论
3.1 提高护理人员法律意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对护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患者及家属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导致医疗纠纷增多,要求经济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增多。其次,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只重视解决患者的健康问题,忽视潜在性的法律问题,导致医疗纠纷增多。通过开展案例分析讨论,以院内外护理差错为实例讨论作为借鉴,使护理人员充分认识到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精力、财力,以及纠纷对个人、科室及医院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造成的损失,给医院及医护人员带来的压力[2]。因此,护士在工作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根据护理级别,按时巡视病房,对小儿、躁动、昏迷、老年患者,严防坠床、烫伤、跌伤、压疮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患者安全。同时,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及综合素质,与同事团结协作、互相督促、互相提醒,发挥团队的协作精神,共同做好患者的治疗及护理,提高工作质量。
3.2 提高护理人员安全意识,减少护理差错发生率
护理安全是护理工作的基础,护理安全是关系到护理质量、患者的康复、医院的信誉及发展。通过定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对容易发生护理缺陷与差错的工作环节进行分析讨论,强化全院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做到警钟长鸣[3]。护理人员在护理实践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有效地沟通,将护理操作中存在的高风险因素、潜在的危险及防范措施告诉患者,与患者达到共识,使高风险因素在护士和患者间明朗化[4],护患之间的有效沟通是降低护患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措施。同时,通过案例分析讨论,增加护理人员的防范意识,在护理实践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建立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患者的标志,在核查患者身份时,使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让患者主动说出自己的名字,保证治疗用药护理对象的准确性,彻底消除患者识别错误发生。
3.3 提高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
护理安全是护理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证患者得到良好的护理和优质护理服务工作的开展,是提高患者满意度的主要指标。通过开展案例分析讨论和举行护理安全教育培训,使护理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和经验,对患者增加理解,学会换位思考。在患者入院时,护士热情主动接待患者及家属,介绍医院环境、责任护士、主管医师及相关规章制度等,使患者感到亲切安全。在进行治疗过程中,给予同情、理解、安慰及鼓励,使患者克服悲观情绪,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和勇气[5]。护士对患者的关心和爱护,增加对护士的信任和理解,积极地配合治疗及护理,提高工作质量,提高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6]。
综上所述,护理安全管理直接影响到医院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影响到护理人员自身安全和患者身心健康,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运行。出现护理纠纷主要源于疏于安全管理和法律意识淡薄,通过开展案例分析讨论,强化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在护理实践中学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学会换位思考,改善服务态度,以优质服务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患者的信任和理解,减少护理差错事故及纠纷发生。
参与文献
[1]张淑卿.案例分析法在护理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护士进修杂志,2009,24(17):1559-1560.
[2]金丽萍,宁永金,何雅娟.案例分析法在低年资护士评判性思维能力培养中的应用[J].中华护理杂志,2011,46(9):852-853.
[3]尹建华,郝建春,杨欢,等.案例分析法在护理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护理管理杂志,2014,14(1):60-61.
[4]葛学娣,李冰,凌霞,等.住院患者护理安全影响因素的调查[J].护理杂志,2011,28(2B):24-26.
[5]韦莲丝,韦利菊,韦连素.案例分析在护理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及效果[J].国际护理学杂志,2013,32(17):1603-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