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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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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

第1篇: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文

关键词:三权分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权属改革;风险预防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11-0078-04

随着农地三权分置的推行,消除了原有土地流转的诸多限制,亟待提出适宜三权分置新格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养方案。本文拟从三权分置改革视域出发,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问题,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过程中的潜在风险进行预判,进而提出经营主体培育方式的对策建议,以期有效地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并推动三权分置改革发展。

一、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对三权分置改革的桎梏

我国人多地少格局长期存在,截止2012年底农户户均耕地面积仅为6.2亩,远低于美国的56.51公顷。[1]人多地少的格局加上土地两权分置体制下农地无法自由流转,决定了目前我国农业仍以小规模、碎片化的精耕细作的经营方式为主。同时,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乡土情怀导致的土地流转意愿较低,也阻碍了土地的规模化、科学化经营。

第一,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特性掣肘土地的有序流转。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是经营权与承包权相分离,从而促进农地的有序流转及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但是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所具有的“半工半耕”“乡土情怀”特性与土地流转难以洽和,阻碍了土地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掣肘三权分置改革。首先,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2]为主要特性,生产力较强的青壮年进城务工,但仍将土地交给留守农村的生产力低下老人妇女经营,阻碍了土地的流转。其次,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乡土情怀掣肘土地流转。我国数千年的历史就是一部农业发展史,广大农民被捆绑在土地上并具有高度的乡土情怀。在这种观念下,农民大都认为土地是养老的保障及留给子孙后代的遗产而不愿意出让土地,致使许多农民宁愿农地抛荒也不愿意流转土地。

第二,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分散性与农村土地的碎片化影响土地的规模经营。规模化经营强调土地应具有规模性和连续性,还要求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以便大型机械操作与运输,但在传统农业经营模式下,很难实现上述要求。首先,农地和农户的高度分散性阻碍了土地流转。下,出于公平原因,农户根据土壤优劣所分配土地具有分散性和碎片化。高度分散化的农地是规模化经营的一大瓶颈,在取得流转土地时,既要考虑农户数量,又要考虑农地是否相连以便进行规模化、机械化运行,阻碍了土地的规模集中。其次,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恋土情结,保留农村耕地以期年老以后能够回到农村耕作,导致租让期短并且不稳定,从而使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存续。最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难以建设所需基础设施。在需要建设公路、疏通水渠等方面,由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较为分散,农民往往具有搭便车心理而不愿意投资,致使规模化运作缺乏必要的基础设施。

第三,传统农业经营主体阻碍了土地科学化经营。科学化运作是农业经营与现代化、市场化的产物,要求作物种植的科学化与作物经营的市场化。首先,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缺乏科学化运作知识。传统农民一般是以依靠经验种植、教育水平较低的农民为主,缺乏科学的运作知识,在育种、施肥、除虫等过程中科学性较差。而农业种植又是具有高度外部性,较低的科学化运作往往会在授种、除虫过程中给周围农作物带来负的外部效益。其次,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缺乏市场化观念。传统农民在耕作过程中缺乏市场导向意识或者经营行为滞后于市场波动,导致农民耕作过程中总是被动地跟随市场走向,缺乏进行土地种植科学规划的意识。

二、三权分置改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素质要求

三权分置改革旨在通过调整变革土地权属关系,盘活整个农业经营格局。而农业经营主体,则为土地权属关系变革的中枢。因此,三权分置改革要求必须培育与此新型权属关系相适应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一,具备科学高效的生产经营能力。三权分置改革旨在通过经营权有序流转,激发农村经济活力,推动规模化经营、促进农业发展。高效生产经营能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具有更高的生产效率。三权分置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摆脱传统农业运作时精耕细作、小农化生产特征,利用新型科技手段进行科学播种、科学培育、科学收获,利用单位面积较低的投入,获得单位面积较高的回报,从而既推动资本、技术、土地资源、劳动力的优化组合,又可以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加速城市化进程。另一方面,更符合市场需求。传统农业缺乏市场意识,遏制了农村经济活力,与市场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格局严重脱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地从事农业生产,并疏通农产品销售渠道,建设产销一体化经营模式。

第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带来较高的经济红利时,还要有可持续发展能力。首先,具有土地培育的能力。传统经营模式由于农民多、农地少的国情所限制,发展轮作的情况较少且土地肥力保持能力较弱,故土壤肥力下降较为严重,对化肥、农药依赖较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摒弃其弊端,利用新兴科技成果,通过土地轮作、物理与低污染除虫进而优化土壤培育和生态除虫。其次,具有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农业生产的水源、运输都离不开相应的水渠、公路等基础设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对农民资金较为雄厚,且没有农民间建设基础设施的“搭便车”效应的缺陷,独立建设能力较强。最后,具有长期的土地租赁关系。短期的土地租赁关系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持续性投资的动力,长期的租赁关系能使经营者更加注重土地的培育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具备与村民和谐共处的能力。三权分置通过农地经营权,鼓励土地流转至种植大户手中,无疑涉及种植大户与镇政府、村委会、村民等诸多关系。但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的获得、劳动力的获得及生产生活中接触的主要对象为农民,建立与农民良好的关系极为重要。首先,建立与农民良好的土地流转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自由流转土地,而不能为了扩大农业规模而侵犯农民承包权益。其次,与农民建立良好的劳资关系。规模化经营仅靠种植大户仍难以完成,还需雇佣相应的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因此,需要协调好与雇佣农民间的劳资关系。最后,建立与农民良好的生活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接触对象主要为农民,两者之间相互影响、利益相关。在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发挥良好的外部性效应,控制不良的外部性效应。

第四,具备危机应变能力。总体来看,“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影响大以及农业品价格的蛛网特征,即使当今科学技术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农业部门‘靠天吃饭’的特征仍没有根本改变。”[3]新型农业主体亦农亦商,既面临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的风险,又面临着市场波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具备危机应变能力。首先,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农业是三大产业中受自然影响最大的产业,气候、土壤、水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均会给农业带来巨大的影响。新型农业主体需要具备应对自然灾害的抗风险能力,一方面需要有完善的信息收集处理系统,能够提前收集相关科研机构、国家机关的气候变化的预报及预警;另一方面需要提高改造自然条件的能力,发展无土栽培、滴灌、大棚等自然依存度低、科技含量高的农业运作系统。其次,要具备应对资金短缺的能力。农业具有投入大、收益低的特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旨在建立规模经营体系,必定需要大量的投入,在“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4]的背景下,必须具备自身坚实的融资条件。一方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建立经营主体自身健全的融资体系,吸纳银行、投资机构资本,夯实经营过程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构建良好的政商关系,建立与地方政府良好的沟通机制,取得相应的资金扶持项目以及在资金链断裂时取得政府支持。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过程中的风险及预防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传统农业农业经营主体的替代,在这种变革中,必然涉及诸如农地关系调整、经营方式的颠覆、思维模式的冲击等矛盾。加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身的逐利特征,在逐利时很可能跨越道德与法律边界,从而带来一系列风险问题。

第一,政治风险及其预防。首先,可能存在工商企业借机购买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危害农村土地公有行为。三权分置改革鼓励土地有序流转,部分不法商人可能借着流转土地之名进行侵害土地公有制性质、土地权属关系的行为,从而破坏农村集体所有制,动摇我国经济基础。其次,可能因土地纠纷而引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常相较农民拥有更雄厚的资金、更为先进的技术,拥有更多的政治话语权,可能利用手中资源与镇政府、村委会勾结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同时,也可能存在极个别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不惜违背“农民自愿”[5]原则,进而激化农村相应主体间的矛盾,甚至引发。最后,可能威胁我国粮食安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能在利益诱导下,违背“农地农用,鼓励种粮”[5]原则,不顾《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2014年《土地管理法》第63条)而“大量囤积土地,用于非粮生产”,[6]进而危害我国粮食安全。因此,政治风险的预防必须健全土地流转立法,根据三权分置改革的新情况,制定适应新型农村土地权属关系的法律、条例,预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引发的纠纷。严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三权分置实施过程中各种“球”之类的机会主义行为对政策造成扭曲。

第二,经济风险及其预防。首先,可能造成农业结构性失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不同,后者的农作物的选择主要根据经验或者习惯,而前者农作物的选择主要根据市场走势和预判。但同时也由于这个原因,前者有可能放弃回报率低的粮食、菜蔬,而追求回报率高的经济作物,造成农业结构性失调。其次,可能造成单位生产率下降。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以精耕细作为主要市场特征,土地单位面积产出率较高,而三权分置将农民从土地中释放出来,单位劳动力投入大大降低,新型经营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可能重视总体收益,而轻视单位产出,致使经营者收益提高,而土地总产出却下降,进而威胁国家粮食安全。最后,可能引起农产品价格的上涨。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农村携带有大量资本,在资本的炒作下可能引起农村土地价格的上涨;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能操纵农产品市场,进而影响农产品价格上涨。[7]因此,必须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的经济规制。首先,要对新型农业主体转入土地进行规制。对于农民而言,新型经营主体的信息是不透明的,新型经营主体是否拥有足够的资金关系到对农民资金的偿还能力,对新型经营主体转入农村土地必须形成相应的担保制度,以保证农民能够如期获得相应租金。其次,要对农产品的价格进行规制。主要是通过规定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的方式防止农业大户凭借其垄断地位,制定垄断价格以获取垄断地位,从而推高物价、降低资源配置效率。最后,对农产品的质和量进行规制。一方面,要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要健全土地用途监控制度,防止土地抛荒、滥用。

第三,社会风险及其预防。首先,可能存在过度开垦的风险。土地的所有权与承包权均不属于新型经营主体,而经营权的续期难度较大,出于利益导向或者因与农民交往中集聚的不满心理,经营主体可能在最后几年的承包期内过度开垦土地,大大降低农村土地肥力、破坏农地的生态平衡。其次,可能引发失业、贫困等系列社会问题。三权分置必定涉及大量土地流转,农民流转土地后进入城市务工,由此会引发就业、医疗、住房、户籍、教育等系列社会问题。一些人在农村失去若干年的土地经营权,在城市又未找到合适的工作,当花完土地经营权租让所得后,可能沦为贫民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当该现象成为常态后,则会加剧城乡贫富差距,滋生城市贫民窟,甚至使国家走向中等收入国家陷阱。再次,可能造成农村生态破坏。农村土地的产权不属于经营者,农村也不是经营者的最终归属,可能致使经营者不顾农村生态环境,肆意排放污染物,带来负的外部性效应,破坏农村生态平衡。最后,可能带来农民的心理失衡。三权分置不可避免地使大量农民租让土地进入城市,由农村“熟人社会”进入城市“陌生人社会”,带来心理落差,而且会带来传统农民精神依托的宗族、氏族的衰弱,恋土情结找不到新的替代,进而造成农民心理失衡,甚至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必须健全三权分置配套设施。首先,改革户籍、医疗、教育等制度,打破城乡二元制壁垒,以推动农民城市化进程。其次,健全农村环境监控制度及建立相应的农村污染标准,通过收费、罚款等方式,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村因污染带来的外部成本内部化,维持农村良性生态环境。最后,引导城乡融合的舆论走向,减少城市居民对农民的排斥和农民对城市居民的敌对心理。

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途径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及因素极其复杂,既要注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方面能力的培育,又要预防在此过程中引发的诸多风险,需要政府、村委会、科研培训机构协同努力,主要有外部引进、内部培育及协同经营方式。

第一,外部引进。外部引进指从农村外吸纳经营主体来规模化经营土地。外部引进具有较雄厚的资本优势与技术优势,通过招投标方式,由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出面,以村或者小组为单位流转土地。该种模式对象主要针对有经营能力、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主体,一般该主体以农业研究专门人员或者外部种植大户为主。该途径有两方面优点:一方面,外部主体较内部主体选择性更大、范围更广,更适宜择优合作。相较于有限的内部主体,外部主体的财力更加充裕,与外部市场联系更加密切,更有能力进行大规模的土地生产和销售。另一方面,外部经营主体多以专业的农业种植大户或者有农学专业背景的人为主,具有农村内部所不具备的种植技能。同时,外部经营主体又具备原农村居民所不具备的市场知识和视野,能够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但是外部主体也具有相应的缺点:一方面,外部经营主体对本地的生态环境、市场情况、民风民俗缺乏系统的把握,在运行过程中易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或者丧失当地市场机遇。另一方面,外部经营主体身份上不属于本村人,村规民约及农村舆论力量对其约束乏力,易与村民发生矛盾,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也可能过度开发农村生态资源、肆意排放污染物,破坏农村生态平衡。

第二,内部培育。内部培育指对农村中符合条件的经营者进行技术培育或者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内部培育具有更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环境适应性。农村以“熟人社会”为主要特征,内部经营主体本身为农村居民,与周围的环境都熟悉,同时也在农村拥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基础。内部培育主要具有两个优势:一方面,较外部引进具有更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内部培育的主体是农村土著居民,受农村舆论约束较强,从而较外部主体更注重环境保护和土壤肥力保持。另一方面,由于内部主体本身属于农村,故与本村居民更为熟悉,较外部经营主体更易于协调与村民关系。但是作为内部主体也具有相应缺陷:一方面,内部主体相较外部经营主体目光短浅、经营技术落后、市场狭小,对资源整合程度不佳。另一方面,内部主体与当地居民更为熟悉,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与部分村民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不能据理力争,而宁愿违背科学经营规律和市场规则,向村民妥协。

如表1所示,内部培育具有更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与村民和谐程度,但具有主体选择性少、科技生产技能弱的缺陷;同时,外部引进虽然具有更高的主体选择性与科技优势,但容易产生外部成本及与村民的矛盾。因此,需要通过协同经营来发挥两种培育方式的长处。

第三,协同经营。协同经营指内部经营主体与外部经营主体联合经营。固然,对于经营主体培育的上述两种模式,较传统经营模式更具效率和科学性,但都仍具备各自的缺点。对此,可以通过协同经营的方式来改进。一方面,协同经营的主体包含内部经营主体,可以对经营过程起约束作用,防止新型经营主体过度开发和降低负的外部性效益。同时,经营主体中农村原有主体更便于与村民沟通,具有更高的和谐型。另一方面,经营主体也包括外部经营主体,拥有更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具有更强的投资能力和销售渠道。具体地说,协同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内部担保人制度或者雇佣外部职业“经理人”制度来培育。内部担保人制度即外部经营主体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时,需要通过本村担保人来承租土地,通过对担保人本村身份的约束来实现对外部经营主体的有效约束,以免外部经营主体不顾村民利益而做出肆意破坏农村生态环境、文化环境、市场环境的行为。雇佣外部职业“经理人”制度,即内部主体拥有经营对象产权,具体运作过程通过雇佣职业经理人来实现,这样既可以发挥村民对产权所有者的约束,又可以通过职业经理人引入外部的先进经验技术,从而趋利避害,培育真正有利于农村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参考文献:

[1] 闫小欢,霍学喜.农民就业、农村社会保障和土地流转[J].农业技术经济,2013,(7).

[2] 贺雪峰.关于“中国式小农经济”的几点认识[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3] 魏陆,吕守军.公共经济学[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147.

[4] 邢乐成,梁永贤.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与出路[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5] 韩长赋.“三权分置”改革是重大的制度创新[N].人民日报,2014-12-22(002).

第2篇: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文

关键词:“三权分置”;农地抵押;农村金融

中图分类号: D922.3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22.035

2016年10月30日,《关于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颁布的农地“三权分置”的措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其赋予农民对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创新了农村金融制度,使农村经济发展呈现新活力。

1 “三权分置”赋予农地抵押权能

“三权分置”,是指在原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将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意见》指出,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土地经营权可抵押融资是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创新举措。

农业发展的自我积累,金融剩余的被汲取,大中型金融机构撤离农村,农业资本一直处于匮乏状态,有需要就会有创新。农民开办了自己的银行――农民资金互助社,合作金融的诞生缓解了燃眉之急,但没有根本解决农民对资金的饥渴。农户独立面对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时缺乏抵押物成了瓶颈,陆续出现了直补资金担保抵押、土地未来收益抵押等农村融资新生事物。“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的政策,拓宽了农民的融资渠道。但短期内,金融机构出于风险和成本考虑,直接接受农民的抵押困难重重。如果经营权流转到了物权融资公司等经济体手中才有可能。目前,一些地方农村推行农村物权未来收益保证融资业务,如梨树县的土地融资模式,被称为金融创新的“吉林模式”。自2012年4月开始,梨树县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突破了以实物抵押或农民联保的贷款模式。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梨树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权融资公司),由物权融资公司向金融机构出具愿意与农民共同偿还借款的承诺,金融机构然后向农民提供贷款。农民到期偿还贷款,流转合同自行解除;如果农民不能按期还款,物权融资公司将土地另行发包,用发包收益偿还银行贷款,借款偿还后,将土地经营权返还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融资,既保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属不变,也实现了经营权的可收益、可抵押权能,使土地收益融资有了政策的保障。

2 “三权分置”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土地是财富之母,也是农民最大的资产,要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要让土地生钱,土地可抵押融资使农村金融渠道畅通。金融是经济的血脉,血脉通,农村经济发展则活力十足。

2.1提高了农业效率

党的开启的农村改革,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极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三权分离”再一次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大释放;《意见》提出的“三权分置”,在保护农民相应权益的同时盘活土地资源要素市场,有利于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其让土地闲置,不如流转给其他愿意耕种的经营主体,在当下的农村已成为一股潮流。农业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全国2.3亿农户流转土地农户超过了7000万,比例超过30%,东部沿海发达省份这一比例超过50%。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实现了“三个转变”:经营模式由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生产方式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组织形式由小农经济向合作经济转变。这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调整之必然,也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之必需。

2.2增加了农民收入

“三权分置”加速土地流转,农民实现多样化经营,增收渠道拓宽,单位土地面积收入提高。据梨树蔡家镇蔡家村汇丰农业合作社社长马振生介绍,农户可获得稳定的流转费和务工费,加上从国家获得的补贴,家庭收入成倍增长。他算了一笔账:流转土地的农民,算上流转费和直补资金、良种补贴,每公顷土地每年净赚1.2万元,加上在合作社打工,还可收入8000元左右。要是不流转土地自己种,每公顷收入也就3000千元左右。

2.3节约了信贷成本

土地经营权可抵押融资,形成土地未来收益保证贷款,土地未来收益保证贷款利率与直补资金担保贷款的利率是一致的,在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统一上浮30%。据梨树县物权公司总经理马日驰介绍,土地收益抵押贷款1万元,一年利息780元,比多户联保信用贷款利息省420元,比小额信用贷款利息省1620元,比民间借贷利息更省,民间借贷年利率平均在24%左右。

2.4扩大了资金投放

以往农民没有便捷的抵押物,大量的金融剩余流向了城市:按照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所农民收入课题组的估计,从1978年~2000年,通过农村信用社资金外流总额从121亿元上升到4639.9亿元;从1995年~2001年,邮政储蓄从农村抽走的资金逐年扩大,至2001年已多达3500亿。现在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扩大了融资额,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把农民的钱留在农村,让农民的钱为农民自己所用。

第3篇: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文

一、理论分析与因素假设

(一)“同群效应”视角下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理论分析

同群效应是指个体在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中会受到条件相同或相似的其他个体的影响而做出相似的决策。社会网络作为同群效应的作用机制,而中国农村具有天然的社会生活网络,农户的行为由此产生模仿或者跟随的特征。[2]“同群效应”可大致分为相关影响、外生影响以及内生影响。[3]相关性影响是指农户因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个人特征或生活环境而具有相似的行为。比如当农户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土地所处位置都是平原或丘陵时,农户所做出的流转土地的行为很大可能是相同的。外生影响是指整个农户社会群体的外在特征引起的内部农户成员相似的行为。当该地区的大多数农户的非农收入普遍高于农业收入,农户会普遍愿意流转。农户内生影响是指农户的行为会随着整个农村社会集体行为的变化而变化。

(二)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因素假设

第一,农户家庭禀赋。根据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可知,农地流转有四个参与主体: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企业和农户。[4]农户作为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参与者,有必要关于农户的自身特征对土地流转的影响进行重点研究。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农民将土地视作生存的基础,并认为是年老时期的重要生活保障,并且相比于年轻人,年纪越大的人从事土地耕作的时间越长,恋土情结更为严重。并且年纪大的农民外出务工机会减少,为了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来源,流转意愿更加不强烈。而受教育年限越长的农户,非农就业的能力与稳定性更高,并且能够综合自身优势以及市场行情做出更符合市场化与信息化的决策,因此相比于未受过教育的农户有更大的流转意愿。当农户的家庭劳动力人口数量越多时,对于土地耕作的压力与花费的精力更少,所以流转意愿更小。当农户的生活保障方式比较单一时,农民表现较深的恋土情结,更加重视土地的保障功能而不是经济功能。[5]本文以家庭非农业收入为生活保障方式的衡量指标,当家庭非农收入越高时,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性越小,更易流转。而“三权分置”作为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有理由相信,对三权分置了解度越高的农户,流转的可能性越大。基于以上分析,得出假设1 ~ 5

H1:农户年龄对土地流转影响为负。

H2:农户受教育年限对土地流转影响为正。

H3:农户家庭劳动力人口数量对土地流转影响为负。

H4:农户非农收入对土地流转影响为正。

H5:农户对三权分置政策了解程度对土地流转影响为正。

第二,用地企业。基于“理性人”假设可知,农村土地的流入方即用地企业作为经营决策的主体,不会感情用事且精于判断和计算,主体所追求的唯一目标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用地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会进行收入与成本的衡量,对土地的预期收益越高时,用地企业租入的意愿更加强烈,所给出的预期租金越高,农户也更偏向流转。但当农户用地离中心城镇距离越远时,用地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采购、运输、销售都会增加运营成本,流转可能性越小。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6~7。

H6:用地企?I预期租金对土地流转影响为正。

H7:土地离中心城镇距离对土地流转影响为负。

第三,社会保障。随着农村土地产权结构的改革以及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土地不仅具有生产功能,还具有财产功能与保障功能。[6]并且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与通过流转土地获得收益之间存在替代效应,所以当农户享有更完善的社会保障时,土地保障功能下降,土地的财产功能发挥作用,农户通过流转土地获取收益的意愿更强。基于以上分析,得到假设8~9。

H8:养老保险对土地流转影响为正。

H9:非农就业是否享有保险对土地流转影响为正。

第四,社会资本。农村社会作为一个熟人社会,因血缘、亲缘以及地缘的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社会网络,网络中的成员因相互了解而为各种经济行为带来了便利。[7]社会资本因为以双方之间的信任为基础,减弱了在土地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的问题。此外,由于社会网络的覆盖,农户获取交易信息的渠道也更为多样,减少了寻找交易对象的时间与成本,使土地流转更加顺畅。基于以上分析,得到假设10~11。

H10:礼金支出对土地流转意愿影响为正。

H11:与邻居交往次数对土地流转意愿影响为正。

第五,同群效应。“同群效应”是指一个人的行为不仅受到价格、收入等个体自身经济利益的激励影响,同时也会受到他周围与他相同地位、条件的其他人的影响,而且类似人群受到的影响因素也会十分相似,故做出的决策也大致相同,但却不一定是最优化、最理性的决策。这种情况在农村这个熟人社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所以得到假设12.

H12:同群效应对土地流转影响为正。

二、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通过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通过对白头镇、羊马镇、集贤乡等7个镇14个村落农户进行问卷调查,共计发放问卷252张,回收有效问卷221张,有效率位87.69%。被调查农户年龄多集中在42~63岁,占总样本的52.1%,其次是34~41岁,占总样本的34.7%。被调查农户受教育程度主要集中在初中,占样本总体的53.6%。

(二)变量选择

由于研究目的是促进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即可通过农户的农地流转率来反映,目前全国平均土地流转率为30%,因此以此作为标准,农户土地流转率大于30%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自变量涵盖了农户家庭禀赋、社会保障、用地企业、社会资本、同群效应五大类共12个因素。在农户家庭禀赋中选取年龄、受教育年限、对“三权分置”政策的了解程度、家庭劳动力人口数量、家庭非农收入等5个因素;在社会保障中选取非农就业是否享有保险、是否享有养老保险等2个因素;在用地企业选取用地企业预期租金、与中心城镇的距离等2个因素;而在社会资本中选取礼金支出,与亲朋、邻居交往频率等2个因素;同群效应用农户在进行土地流转决策中是否受到他人影响。各变量的定义及其对土地流转情况的影响预测详见表1。

(三)模型构建

在进行理论分析后,文章进一步构建实证模型探究土地流转决策的影响因素,选择Logit模型进行实证分析。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采用Eviews8.0软件对样本数据进行分析,以观测值为0的样本作为参照系,将所选取的12个解释变量都纳入回归分析中得到模型1,然后通过逐个剔除不显著因素的方法,得到模型2,使得最终选取的8个解释变量都具有显著性,其中4个解释变量在1%置性水平下显著。模型2中值为0.8564,较模型1有所增加,模型拟合效果较好,其P值为0.00000,较模型1有所减小,表明模型2具有显著统计学意义。研究最终得出家庭非农业收入、是否享有养老保险、受教育年限、对三权分置政策了解程度、家庭劳动力人口数量、用地企业预期租金、礼金支出是影响农户规模经营意愿的显著因素,并且在土地流转中存在同群效应。回归结果见表2。

(一)在农户的家庭禀赋方面

受教育年限对促进农户土地流转的影响显著。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农户相比于普通农户对新的市场、政策信息的接受程度更高,更倾向于通过流转土地获得增值收益。此外,受过较好教育的农户,获得的非农就业岗位也更加稳定,用于土地耕作的时间也更少,流转意愿更为强烈。家庭劳动力人口对土地流转的影响非常显著。当家庭劳动力数量充足时,经营土地对时间与精力的平均耗费较少,对土地的流出意愿较弱,不利于土地的流转。家庭非农收入对土地流转影响显著。对于农户而言,家庭的非农收入越高,土地的保障作用越低,经营土地的积极性降低,更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最后三权分置对农户流转土地影响显著,三权分置政策出台的目的即为了鼓励农户流转土地,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对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进行了政策支持,所以对政策了解的农户其流转行为更容易实现。

(二)在用地企业方面

用地企业预期租金对土地流转的促进作用明显。农民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我国农民绝大部分属于追求利润型的群体,其主要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所以当用地企业给出的租金越高时,农户基于对利益的诉求对土地流转的行为偏好性增强。

(三)在社会保障方面

根据实证结果可知,社会保障对土地流转影响非常明显显著。在外务工的农民把土地作为自己的失业保障,所以宁愿拥有的土地撂荒也不愿流转出去。所以养老保险等社会福利越好,土地对农户的基本保障作用越弱,促进农户参与土地流转效果更明显。

(四)在社会资本方面

社会资本对土地流转影响系数为3.62,在1%的水平上显著。所以,在农村这个“熟人社会”,社会资本在土地流转中发挥了很大作用。社会资本能够有助于快速寻找交易对象并能有效降低协商成本、监督成本,进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农户与用地企业双方,更容易实现土地流转的交易。

(五)?实证检验,同群效应对土地流转影响在1%水平下显著

由此可知,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决策过程中确实存在同群效应,农户的行为表现受到其他平等个体农户和所在社会网络的整体特征影响,因此可利用同群效应合理引导农户进行土地流转。

四、建议

基于同群效应视角下,拥有土地的农户们的选择常常呈现区域化或同质化的特征,他们常常会由于相似的影响因素来学习和模仿做出与自身情况类似的同类人群的行为,即个人土地是否流转一定程度上受他人的影响或在类似环境下的人们会做出同样的选择。政府可以科学的引导此种现象,提升部分人群的选择合理性进而带动其同类人群。据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三权分置政策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放活经营权,盘活土地资源,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但是根据实证分析结果可知,在整个调查样本中只有极少部分农户知道三权分置的内容。这样的一个实际情况极大阻碍了政策的顺利推行。此外,针对土地作为大部分农户的“保命田”的现象,政府应继续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并对出台的有关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农户的流转积极性以促进土地流转。

(二)引导劳动力转移

青壮年劳动力留在农村不仅制约了土地的流转,家庭收入也没有显著提高。地方政府应注重发展地区经济,提高农民的就业技能,拓宽就业方向,增加就业机会,引导农村劳动力的向城镇以及第二、三产业合理转移。以农村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带动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

(三)构建土地流转平台

根据实证分析?Y果可知,社会资本对土地流转的影响十分显著,所以政府一方面应须尽力培育并改善旨在巩固现有农村社会网络、便利社会、支持交换的微观环境。另一方面应加快构建土地流转平台,如土地合作社等,土地流转市场以及中介组织的构建,有利于加强交易各个环节的联系,形成健康、高效的土地交易环境。

第4篇: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文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土地确权“回头看”工作。柯城区应开展土地确权村行政数有150个,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9406本。一方面督促各乡镇街道抓紧权证发放工作,应发尽发。截止目前,发证率95%以上的行政村有140个,占比93.33%;发证率90%以上的行政村有143个,占比95.33%;实际颁发了47496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占比96.07%,部分村未发到农户手中的也在陆续颁发中。另一方面抓紧组织开展农村土地确权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及数字化工作。

(二)消薄工作。一是制订《柯城区2019年“消薄攻坚作战图”》、《120个省定薄弱村消薄攻坚表》。二是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和市扶贫领域交叉审计有关要求,积极提供村集体经济收入情况表等相关消薄资料,并对消薄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一一核对,提出修改意见。三是搜集整理消薄台账资料,迎接省厅关于开展十四届省委第五轮巡视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调研检查。四是完成151个薄弱村2019年光伏强村收益的划拨到村工作。截止目前,柯城区171个村总收入10万元且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上的村有167个,占比97.66%;其中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上的村有126个,占比73.68%。120个省定薄弱村中总收入10万元以上且经营性收入5万元以上的村数117个,完成率97.5%。

(三)村级财务管理。一是召开全区农村集体“三资”培训会。积极响应省厅有关财务规范化年活动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村级财务审计和农村集体“三资”培训工作,组织了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农经员、中心会计、村报账员等共270余人召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培训班。此次培训专门邀请了省、市有关方面专家授课。二是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赋码工作。截止目前,柯城区已完成9个乡镇(街道)89个行政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赋码工作。三是积极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结合农村“三资”管理检查,对减轻农民负担开展明察暗访,未发现有农民负担反弹现象。

(四)农民专业规范提升工作。根据省厅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精神,我们一方面积极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联系,组织开展“空壳社”清理工作,目前为止已清理“空壳社”198家。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工作,今年上级对柯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任务为21家。完成了省级和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与监测工作。组织开展2019年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补助申报工作,今年共有11名大学生申报。

(五)农村改革。一是农村土地集中流转。拟定了《柯城区关于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的草稿。积极组织各乡镇、村开展土地流转示范村等创建工作。二是九华乡宅基地和农房活权试点村。九华乡为全市率先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区块之一,以“三权分置”改革将非法“一户多宅”转换成村集体的合法资产。目前为止,借助中介机构开展家底排摸工作,已完成坞口村、妙源村、茶铺村共1120户农房测绘,完成这三个村房地资料收集共726户。妙源村409栋房屋的房屋外业测绘和丈量图制作;与159户农户签订了房屋回收协议。同时加班加点开展农房确权工作,进行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公示、发证等工作。截止10月21日,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42本。三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目前,柯城区已经初步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平台搭建,出台《柯城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在柯城区农村资源交易平台已录入农村产权103个,资产总额达476万元。下步将依托农村集体产权平台,积极试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同时还将以石梁镇张西村为试点,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市场化运营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多种股份合作模式。四是农村股份制改革试点。已确定石梁镇为我区农村股份制改革试点乡镇。目前,石梁镇张西村村级运维公司已成立,一期整合项目资金1500万元,推行“公司运营+集体自营+农户植入”的“张西模式”,组建由村集体控股的股份制运营公司,以公司化的模式进行管理,运营团队由入股的专业团队担纲,员工由当地村民为主。五是乡贤回归落户试点。确立七里乡为乡贤回归落户试点乡镇。目前七里已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制定乡贤回乡资格认定体系,同步开展乡贤资格认定相关条件调研工作。

二、下步计划。

(1)继续开展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乡镇、村做好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继续组织开展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完成剩余4个乡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

(2)继续开展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工作。对标省、市“消薄”考核指标,全面完成各项消薄指标。并着手收集、整理2019年“消薄”台账资料。

第5篇: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规模经营;三权分置

2014年11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2014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印发的。《意见》与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比,在流转原则的规定上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原则是人们处理问题或行事所依据的基本准则,而流转原则就是在推进流转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因此,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意见》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对于明确新形势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展方向和《意见》的贯彻落实,进而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三权分置”是有序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而土地的极端重要性和有限性决定了土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作为土地公有制两大支柱之一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防止出现农村土地兼并及其导致的农村社会两极分化,实现农村社会的公平公正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什么形式流转,都不得改变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法理现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产权分离原则,从集体土地所有权(母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集体成员所独有的法定用益物权(子权),如果放弃作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两大支柱之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失去其赖以存在的根本,“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是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就是巩固以集体土地所有辔核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并充分发挥集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职能和为流转提供服务的组织功能。

土地产权权能和产权权利由集中向分离的方向演变是近代以来世界土地产权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也是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益和利用效益的必然选择。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在农村推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其本质是土地产权结构由“两权集中型”(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转变为“两权分离型”(集体所有、农户分散承包经营)。这种产权结构的转变使农民拥有了土地经营的剩余索取权,体现了“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原则。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非农产业的快速发展,从事非农业生产和迁移城市的农民越来越多,“两权分离”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化所导致的农业生产副业化、土地撂荒、闲置和粗放经营等弊端逐渐显现,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构建属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农业生产者的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结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只有构建“三权分置”的产权结构,才能激活土地经营权,并在稳定农户承包权(在法律规定的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以任何借口强迫农户放弃其依法拥有的承包权)的前提下,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有序推进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使市场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尊重农民意愿是有序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

自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行为与否的基础,是实现资源合理和有效配置的动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三十四条、五十四条和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是依法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否、以什么方式流转、流转价格的高低、流转期限的长短等与流转相关的具体问题均由依法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自主决定,包括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等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预,国家依法保护基于农户自愿的、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禁止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等无视农户意愿、以少数服从多数或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强迫承包土地的农户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将上述行为认定为侵犯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主导上述行为的相关组织和个人须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意见》再次重申: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拥有的法定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以什么方式进行流转,应由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不超过承包剩余期限范围内协商确定,严禁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对各级干部的绩效考核内容。即使在城市化水平较高、非农产业较为发达的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要通过示范引导,由点到面,稳步推广。各级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不能越俎代庖,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其主要任务是积极引导而不是强行干预,是提供服务而不是事事包办。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农民组织不完善性以及土地流转信息的不对称性,造成了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弱势局面,使得地方政府或农村基层组织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或剥夺农民土地流转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我国现有乡村管理体制机制和土地产权结构框架下,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所拥有的公共权力成为其参与土地流转博弈的最大优势,处于被管理者身份的农户虽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拥有人,但在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面前,完全处于劣势地位。具体到土地流转中,地方政府或村集体及其人――村干部完全有可能借公共权力干预农民参与土地流转行为决策和选择,甚至渗透到流转价格决定、流转方式选择和流转数量确定等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使地方政府、村集体及其人的寻租欲望得到最大化满足。要防止上述现象发生,必须在土地流转中协调好各流转主体的利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主体在制度设计和政策保护方面予以倾斜,同时要鼓励流转方式创新,支持基层根据本地的实际先行先试,依靠创新来破解流转中的难题。同时对借各种名义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违法行为,各地政府必须加强执法监督,有关责任方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实现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是有序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载体

农业家庭经营、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家庭经营并一定等于小规模经营,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同样可以实现规模经营,也同样可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矛盾,相反,家庭农场恰恰是西方现代农业最具代表性的农业组织形式。因为农业生产的独特性(与非农产业相比)和因家庭成员利益的一致性所引致的劳动过程无需监督的优势决定了它是其他任何农业组织形式所不能完全替代的,正如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所说:“不是家庭选择了农业,而是农业选择了家庭,世界各国概莫能外”。

毋庸讳言,现阶段我国农业家庭经营规模过小,土地分割过于细碎,确实不利于实现农业机械化,不利于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不利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利于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不利于积累机制和农业生产良性投入机制的形成,但造成经营规模狭小分散的根源不在于农业家庭经营的组织形式。土地均分基础上的土地经营规模狭小分散,是由我国人多地少以及大部分农民还需依靠土地维持生计等基本国情所共同决定的。与其说现阶段小规模分散经营是我国农业家庭经营的一大弊端,倒不如说是基本国情下的一个无奈的选择和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是家庭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个既定前提。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将使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得到不断调整优化,土地也会适当集中,但土地的适度集中不应通过改变农业家庭经营的组织形式,而只能通过土地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来逐步实现。家庭经营一定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当然,强调家庭经营在我国农业微观组织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并不代表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的唯一组织形式,也不代表农业家庭经营组织不发生动态变化。实际上,当今世界各国在农业生产中都不存在唯一的组织形式,而是以家庭经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高有低,因而允许不同地区根据本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实现以家庭经营为主,集体经营、企业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农业生产组织体系。

四、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粮食增产与农民增收同步是有序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最终目的

如上所述,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既不利于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农产品品牌的创建,也不利于大型农业机械的使用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降低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严重挫伤了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小规模分散经营高昂的交易成本,客观上制约了农民参与农产品市场竞争的深度和广度。这表明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业经营方式已严重滞后于当前r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有序流转,逐步实现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既有利于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务农队伍,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种地”的难题,而且能够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对传统农业的改造,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但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土地规模经营既不能在不具备流转条件的地区强行推进,也不能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不思进取,无所作为,并且在推进过程中还要注意把握经营规模的“度”。

首先,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自然过程,不能超越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客观情况拔苗助长,强行推进。如果不顾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强行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规模经营,必然导致部分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为“三无”农民,从而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农村目前大体上可划分为三个区域,即社会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和相对落后地区。经济发达地区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这些地区的特点是非农产业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绝大部分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已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的收入,家庭收入主要来自于非农产业。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各级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因势利导,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确保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扩大流转范围,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经济欠发达地区主要分布在我国中东部地区。这些地区的特点是非农产业比较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大部分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已转向非农产业,但工作和收入的稳定性相对较差,部分农民仍对土地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上述区域的部分地区如城市郊区已经具备了流转的条件,但大部分地区目前流转的条件还暂不具备。对于具备流转条件的地区,应与发达地区一样加快推进,对于不具备流转条件的地区,暂时以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不能盲目推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主要分布在我国中东部自然条件相对较差的偏远地区和我国的西部地区。这些地区的特点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化水平相对较低,只有少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且工作和收入极不稳定,大部分农民仍对土地有较强的依赖性。对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目前重点考虑的不是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是如何降低土地细碎化的问题。其方法是在尊重农民意愿和不打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基础上,鼓励农民在村集体内部通过土地互换实现农户耕作的土地集中连片。

其次,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既不能单纯追求粮食增产而忽视农民增收,也不能单纯追求农民增收而忽视粮食增产,而是实现粮食增产与农民增收同步。相关研究结果表明,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能够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实现农民增收;但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未必能带来粮食单产水平的提高。因为随着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只有包括劳动投入在内的各种生产投入均随之增加,才能维持原有的单产水平。如果其他生产要素的投入赶不上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速度,必然会导致土地单产水平的下降。因此,要实现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同步,必须把握好劳动生产率与土地生产率的平衡,必须与农业劳动力和人口的流出状况相适应,土地经营规模必须适度。此外,农业的生产特点和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也决定了经营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根本目的是在确保粮食总产稳步提高的基础上,逐步缩小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与从事非农产业的收入的差距,以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者安心从事农业生产。对于土地经营规模的“适度”标准,需根据各地的地形地貌、种植制度、作物品种和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情况等多种因素来综合确定。因此,《意见》明确提出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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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许庆.规模经济、规模报酬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J].经济研究,2011(03).

第6篇: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业 集体经营 合作经营 企业经营 创新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2(c)-0094-01

提出农业家庭联产承包制,改变了时期的农业生产集体生产经营模式,这是我国对农村土地生产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这项改革激发了农业生产的活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的改善了改善了农村生产面貌,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35年过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村经营方式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项改革同样是为了激发农业生产的活力,为农业生产经营输入新鲜血液,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1 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近年随着年轻一代农民走向城市,农村的种田人员愈发老龄化,农业生产经营早已经不是农村家庭生活收入的主要来源,种田成了老人、闲人的工作,农业生产严重缺乏活力。只有通过创新生产经营方式,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家庭农场经营户,龙头企业等有知识技术,有资金支持,懂生产经营农业生产生力军才能给农业生产带来活力,加快农业生产现代化进程。

(2)随着农村青壮劳动力外出,很多家庭农田无人耕种,土地闲置在有些地区很严重,在我国耕地严重不足的现状下,耕地这样闲置实在让人痛心,只有通过创新生产经营方式,规范耕地流转途径和流转方式,才能让这些稀缺的耕地在种田大户、种田能手手中发挥更大的生产效率。

(3)零星分散的家庭承包种植模式,对于科学种植、高效管理、机械化操作,资金投入、信息化应用等现代农业生产不相适应,并严重阻碍了我国现代农业的进程。只有发展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才能提高农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4)新型城镇化给了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一强有力的助推力。城镇化解决了农民进城的居住保障,就业保障,从而就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这就解决了农业生产经营改革创新后农民的后顾之忧问题,降低了改革创新的风险。

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就是适应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客观需要。

2 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创新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发展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需要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2.1 土地集中连片问题

发展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必须要有大规模耕地作为基础,如何规范家庭承包地自由流转,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保障农民获取土地收益红利,保障农业大户,土地经营企业获取大片土地经营权,这是发展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的先决条件。《决定》指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土地流转政策给农村土地流转指明了方向,也给农村基层组织提出了任务,即指导土地流转工作,协调农民个体与经营大户的合作联系,确保土地流转工作有序稳定进行,维护农民合法利益。浙江,江苏等地建立的农村耕地流转服务中心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在服务中心需要出租耕地的农民及需要承租耕地的用户都可以在此进行公平公正的交易,服务中心可提供耕地位置,等级、面积、价钱等多种服务内容,他是农民个体和农业大户和企业等进行耕地交易联系纽带,值得借鉴。

2.2 谁来种地,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

发展农业合作社需要当地的农业生产经营龙头企业的带动,像四川新希望集团公司组织发展的农业合作社就极大的促进当地的农业发展,农民企业共赢。联想集团也进军农产品生产经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果,浙江一对年轻夫妇辞去年薪20多万的上海工作回家乡发展葡萄种植业,这都与当地农业土地政策支持,农业补助资金支持,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协调保护有很大关系。河北正定县辛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藁城市绿生蔬菜专业合作社发展都离不开一个有知识技能,懂生产经营,有组织领导能力的带头人。而这些有活力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要国家农业优惠政策的扶持,需要良好的农业生产经营市场的培育。

2.3 资金问题

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需要强有的资金支持,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缓慢与资金短缺有极大关系,多少年来我国的金融行业很不看好农业市场,农业信用合作社融资困难,农业发展资金匮乏,企业向农业融资更是少见。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给出了明确方向:即“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村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这些政策将有助于农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问题的解决,同时《决定》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些政策都将吸引金融资本进入农业。

3 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创新风险防控

有关农村我国一直有多种不同的论点,有土地私有化的,允许土地自由买卖,也有将农民土地生产经营权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我国的农地制度可以归结为三个阶段,即改革前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改革后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归农民个人所有,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并行分置,即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权归农民个体所有,但经营权可出让给农业经营大户,集体、企业。这与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深入发展相适应,工业化和城镇化使大量农民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虽然土地承包权归农民个体,这对既扶持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又最大限度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第7篇: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文

关键词: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影响因素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家庭承包责任制约束下农业机械化的动力机制、发展路径和政策选择研究”(13CJL05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基于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需求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CCNU16Z02007);华中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智库成果培育专项项目“以供给侧改革为契机加快推进湖北农业结构转型升级发展研究”(CCNU16ZK019)、“新常态下促进湖北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研究”(CCNU16ZK016)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4-0036-05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农村实行,在保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农村人口的剧烈变动,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固化逐步显现出其弊端,如很多地区存在土地碎片化问题,不适应土地规模经营和有效流转的要求;大量农民进城落户使得承包地“撂荒”现象日益严重,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等等。在此背景下,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如重庆、陕西、广东、浙江、四川等,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的零星探索。2015年8月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其后出台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都重申: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获得政策上的“合法性”,开始正式进入政府的议事日程。

与土地流转是对承包地经营权的让渡不同,土地退出是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放弃。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未完全对接的前提下,农户退出作为农业生产经营基础的土地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中央文件反复强调,农村土地退出要注意保护农民利益、尊重农民意愿。那么,目前农民到底是否愿意退出土地承包权?农民的退地意愿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农民退出土地会出现什么后果,又需要采取什么应对措施?这些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如何顺应时代趋势和农民愿望,确保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使农地退出试点取得预期的效果,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统计

2016年10月17―24日,我们对湖北省3个县市的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实地调研。我们从湖北省共计102个县级单位中,按照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抽取了3个样本县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仙桃市,经济发展水平中等的监利县,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竹溪县。之后,我们将样本县市的乡镇按户均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降序排列,随机抽取4个乡镇,随后在每个乡随机抽取2个村。最后,在每个样本村,根据农业补贴的土地面积大小,随机抽取15―20个农户作为样本农户。最终有效样本包括3个县、12个乡、24个村的362个农户。

根据抽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情况,我们从户主的年龄、健康状况、文化程度、种地年数、政治面貌和家庭的人口数量、城镇有无住房、经营土地面积、年收入等方面对样本的基本信息进行统计,具体情况详见表1。

二、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分析

关于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我们设计了这样几个问题:“如果政策允许,您是否愿意退出家庭承包的土地?”“如果将承包地退给本村村民,您希望以什么价格退出?”“如果是退给亲戚,您希望以什么价格退出?”“如果村社集体永久性回收土地,您能接受什么补偿方式?”“如果是每个月给养老金(或者工资),您能接受的最低数额是多少?”“如果是一次性买断,您能接受的最低数额是多少?”根据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我们将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分列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总体意愿

由表2可以看出,愿意退出土地承包权的农户的比例为24.3%,不愿意退出的比例为75.7%。可见,有3/4以上的农户不愿意退出土地承包权。这跟之前学者们调查研究的结果基本一致。①

(二)对象偏好

由表3可以看出,如果明确土地承包权的退出对象为村社集体,则有56.1%的农户表示愿意退出,这远远高于农户在不明确退出对象情况下愿意退出的比例(24.3%)。可见,农户更愿意直接将土地承包权退给村社集体。

(三)价格期待

退给个人时,退给亲戚与普通村民的价格期望值差别不大。由表4可以看出,农民愿意将土地承包权退给亲戚的平均价格期望为20693元/亩,退给普通村民的平均价格期望为21994元/亩,后者稍高于前者。

退给村社集体时,价格期望值要远远高于个人。由表4可以看出,r民将土地承包权退给个人的均价期望略高于20000元/亩,而退给村社集体的均价期望为45853元/亩,后者远高于前者。

(四)补偿方式倾向

由表5可以看出,在203个愿意将土地承包权退给村社集体的农户中,有60户愿意一次性买断,占29.6%,而有143户愿意以每月领取补偿(养老金或工资)的形式退出,占70.4%。相比于一次性退出,农户更愿意每月领取补偿(养老金或工资)。

三、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调查样本的基础信息和相关变量,我们将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可能的影响因素分为三类,一是家庭人口因素,包括家庭的人口数量、户主的年龄、户主的健康状况、户主的文化程度、户主的种地年数等;二是家庭资产因素,包括家庭的年收入、经营土地的面积、城镇是否有住房等;三是社会资源因素,主要包括户主是否是村干部、是否是党员以及家庭经常走动的亲戚数量、遇到经济困难时有多少亲友帮助等。

(一)家庭人口因素

家庭人口数量对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如表6所示,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3―5人、6―8人、9人及以上的农户中,愿意退出土地的比例分别为31.7%、23.7%、26.1%、12.1%,不愿意退出的比例分别为68.3%、76.3%、73.9%、87.9%。可以看出,相较于平均水平,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的农户更愿意退出土地,家庭人口为9人及以上的农户选择退出的意愿比较弱。这应该与家庭退出土地到城市生活的成本大小有关。

户主年龄对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如表7所示,户主年龄为30岁及以下、31―45岁、46―60岁、61岁及以上的农户中,愿意退出土地的比例分别为33.3%、25.6%、25.5%、22.8%,不愿意退出的比例分别为66.7%、74.4%、74.5%、77.2%。可见,户主年龄对农户的土地退出意愿呈现有规律性的影响,即户主年龄越大越不愿意退出,中青年户主更愿意退出土地承包权。这可能与劳动年龄人口对在城市生存的信心更大有关。

户主健康状况对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如表8所示,户主身w健康状况不佳、健康状态一般、体健康状况良好的农户中,愿意退出土地的分别占26.8%、22.1%、24.5%,不愿意退出的分别占73.2%、77.9%、75.5%。可以发现,户主健康状况对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不大,相较而言,户主健康状况较差的农户选择退出土地的意愿稍强。原因可能是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的人无力继续耕种土地,而更愿意选择退出土地到城市谋生。

户主文化程度对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如表9所示,户主文化程度为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或中专、大专及以上的农户中,愿意退出土地的分别占23.0%、27.4%、26.9%、8.3%,不愿意退出的分别占77.0%、72.6%、73.1%、91.7%。可以发现,户主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户更不愿意退出土地,这可能与其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适应能力较差有关。比较意外的是,户主受过大专及以上教育的农户(只占总样本数的3.3%)退出土地的意愿远远低于平均值,这应该是因为文化水平高的农民对退出土地的风险有更为理性的判断。

户主种地年数对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如表10所示,户主种地年数为10年及以下、11―25年、26―50年、51年及以上的农户中,愿意退出土地的分别占20.0%、31.5%、25.7%、11.9%,不愿意退出的分别占80.0%、68.5%、74.3%、88.1%。可以看出,户主种地年数对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呈倒U型,其中种地年数为50年以上的农户退出土地承包权的意愿远远低于平均值,这可能与其乡土观念强烈和生存技能单一有关。

(二)家庭资产因素

城镇是否有住房对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如表11所示,在城镇有住房和在城镇无住房的农户中,愿意退出土地的分别占29.4%、23.1%,不愿意退出的分别占70.6%、76.9%。可见,城镇是否有住房对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有明显的正向影响,在城镇有住房的那部分农户退出意愿更强烈。

经营的土地面积对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如表12所示,经营的土地面积为5亩及以下、6―15亩、16―30亩、31亩及以上的农户中,愿意退出土地的分别占24.6%、25.7%、16.0%、57.1%,不愿意退出的分别占75.4%、74.3%、84.0%、42.9%。可以看出,经营的土地面积为16―30亩的农户退出意愿较弱,这可能与其经营土地面积的规模比较适度有关;经营的土地面积大于30亩的农户退出意愿比较强烈,这可能与其预期的退地补偿总额较大有关。

家庭收入对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如表13所示,家庭年收入为1000元及以下、1001―5000元、5001―10000元、10001元及以上的农户中,愿意退出土地的比例分别为22.7%、25.2%、25.0%、23.5%,不愿意退出的比例分别为77.3%、74.8%、75.0%、76.5%。由此可以看出,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户土地退出意愿比较均衡,收入水平最高和最低的两档退出意愿稍弱。

(三)社会资源因素

户主是否是村干部对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如表14所示,在户主是村干部和不是村干部的农户中,愿意退出土地的比例分别为29.4%、23.1%,不愿意退出的比例分别为70.6%、76.9%。可以看出,户主是否是村干部对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即户主是村干部的农户退出土地的意愿比一般农户更强。户主是村干部,一方面意味着其觉悟更高、能力更强,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其较一般村民拥有更丰富的社会资源,其退出土地后的生计不确定性更为可控。

户主是否是党员对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如表15所示,在户主是党员和不是党员的农户中,愿意退出土地的比例分别为40.8%、21.7%,不愿意退出的比例分别为59.2%、78.3%。由此可以看出,户主是否是党员对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户主是党员的农户退出土地的意愿比普通农户更高。其原因与户主是否是村干部的情况类似。

家庭经常走动的亲戚数量对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如表16所示,经常走动的亲戚数量为5户及以下、6―9户、10户及以上的农户中,愿意退出土地的比例分别为25.4%、18.3%、28.2%,不愿意退出的比例分别为74.6%、81.7%、71.8%。由此可以看出,家庭经常走动的亲戚数量较少或较多的农户愿意退出的比例更高。这可能是因为,前者在农村的牵挂较少,而后者能够得到的亲戚的照应更多。

遇到经济困难时有多少亲友帮助对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如表17所示,能够得到帮助的亲友为2户及以下、3―9户、10户及以上的农户中,愿意退出土地的比例分别为20.2%、25.5%、26.4%,不愿意退出的比例分别为79.8%、74.5%、73.6%。由此可以看出,遇到经济困难时有多少亲友帮助对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愿意帮助的亲友数量越多,退地的意愿就越强烈。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第一,农户退出土地承包权的意愿总体看来不甚强烈,但有较大的潜在需求。调查显示,只有大约1/4的农户明确表示愿意退出土地, 这说明当前农村土地仍然具有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功能,农民不会也不应该轻易放弃土地承包权。同时,调查也显示,如果将土地直接退给村社集体,愿意退出的农户会达到5成以上,这在一定意义上表明农户具有一定的退出土地承包权的潜在需求。如果退地补偿的价格和方式合理,这种潜在需求就有可能转化为有效需求。我们的调查结果也证明,近年来中央提出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的意见是合理的,政策创新和突破的时机已经比较成熟。

第二,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是复杂多样的,户主能力较差、家庭负担较重、社会支持较少的农户退出意愿更弱。调查表明,户主的年龄、健康状况、文化程度、种地年数和家庭的人口数量、土地面积、城镇是否有住房以及社会资源状况等都对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有一定的影响,糁髂炅浣洗蟆⑸硖褰】底纯鼋喜睢⑽幕程度较低、种地年数较长,家庭人口数量偏多、城镇无住房以及社会资源较为稀缺的农户,退出土地承包权的意愿要更弱一些。所有这些归结到一点,就是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下农户对退地后的生活压力和风险预期有关。

(二)政策建议

第一,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查表明,农民对退出农地承包权的有效需求还不充足。对于农民退出土地承包权,必须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引导。要按照“自愿、有偿、渐进、分类”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导有需求、有条件的农民有序退出。当前,农村土地仍然充当着社会保障的角色,仍然具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蓄水池”作用,如果不顾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可能会酿成灾难。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应该是现阶段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取向。要按照“三权分置”意见的要求,稳妥推进承包权退出试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推开。有的学者提出,要给以农民一定的犹豫期和缓冲期,这个意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②

第二,发挥集体的主导作用。我们调查发现,农户在退出对象的选择上更倾向于村社集体,这表明农户对村社集体有更高的信任,对退出的有序化、补偿的合理化有较高的期待。因此,在引导农民退出土地承包权的过程中,可以有效发挥村集体和经济合作社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一些地方的经验值得汲取。如重庆梁平试点的退出方式中,主要的一类是农民将承包地直接退给村社集体,而后由集体统一流转。这种方式更容易得到农民的信任,也有利于后一步土地的大规模流转,还可以有效避免土地退出中的纠纷。

第三,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我们在问卷调查和访谈中发现,农户对退地补偿价格的预期差距甚大,这表明他们对退出价格也是“心里没底”。实际上,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价格混乱、补偿方式单一等是农村土地退出的主要障碍。政府在农民退地补偿方面应该起指导作用,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由于各地情况殊异,因此难以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目前可行的做法是在一个区域内,由政府规定土地价格评估的参考因素,确定本区域内的基准地价。同时,引导建立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为农民退地提供服务。另外,还应该建立区域地价信息联动和价格信息公布体系,颁布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土地价格评估过程及结果进行有效监督。

第四,构建完善的支持体系。调查表明,农户的退地意愿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归结起来就是:基于个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农户对退地后的生活有较多的担忧。政府应该在进城农民的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如,健全退地农民的就业与培训服务体系,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拓宽其就业渠道;逐步弱化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完善针对退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降低退地农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门槛,或提高退地农民的购房补贴标准,等等。总之,政府必须进行科学的设计、规划和安排,根据农户的不同需求制定针对性的策略,真正解除农民退地的“后顾之忧”。

注释:

① 参见吴康明、陈霄:《农民土地退出意愿与关键环节拿捏:重庆例证》,《改革》2011年第10期;高佳、李世平:《城镇化进程中农户土地退出意愿影响因素分析》,《农业工程学报》2014年第6期;董秀茹、王楠、王大鹏、杨肖丽:《辽宁省农民土地退出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对辽宁省12市476户农民家庭的实证调查》,《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郑兴明:《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探析――基于福建省部分地区的调研》,《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等等。

第8篇: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文

一、农村贷款中存在的问题

从2016年6月28日到7月28日,我们西安交大经金学院的几个同学利用暑期实践的机会先后分五次前往陕西省长安县马王镇、马王镇的大原村;礼泉县的袁家村;户县的草堂镇与家佛堂村展开调查,采用实地采访与发放问卷两种方式进行。通过综合调研可以发现,农民信贷需求低于预期,经济条件较好、有产业运作的村镇信贷需求较高,而贫困地区的信贷需求不高,私人借款占据主流。即使有信贷需求,在具体的贷款过程中也是难上加难。

1.农户贷款需求低

农户有无信贷需求是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根本原因,由于经济条件的不同,欠发达地区不论是用于消费性的贷款还是生产性的借贷都很少,受到传统思维的影响,借钱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的私人借款,即使需要向银行贷款时候,面对必须偿还的利息,也会望而却步。

以陕西省长安县大原村为例,虽然距离西安市只有一个小时的车程,但并非属经济发达地区,在过去主要依靠农耕生活,但是耕地日益减少,多数耕地变成了宅基地,很少一部分用做“粮食”种植;而且由于地处考古重地,文物保护需要,很少有大型的经济项目,只有几个村办企业,效益亦是一般。

走进乡村,留守村庄的更多是老人与小孩,青壮年都外出打工,调查其信贷需求,在250份调查问卷中,70%以上的农户并不考虑贷款。对于一些生活贫困的农户而言,他们即使需要用钱的时候,也不会向银行贷款,而是从亲戚朋友那里获得小额资金,而不会想到去银行贷款。从另一个层面上而言,他们所获得这些贷款更多的是用于消费性的贷款,并非带来效益的“盈利”式贷款,如果因为消费还要偿还大量的“利息”,必然不划算,这是农户们首先想到的重要问题,除非是万不得已因为孩子上学、住房、生病等需要大量资金的时候,才有了贷款的想法,当然这也是非常态下的被动贷款行为。从调查的数据分析,私人借款或者民间借贷占据主流,这种状况与农户所面临的金融市场有关,当然也与农民传统的思维相连,农村能够贷款的银行不多,更多是农村信用社,在不托关系、不托人情根本就贷不到款的情况下,向邻居、亲戚朋友借贷甚至是高利贷就成为主流方式。

与大原村不同的是,礼泉县袁家村却是一个较为富裕的村庄,现已形成了以昭陵博物馆、唐肃宗建陵石刻等文化遗迹为核心的旅游生态圈,一些大型的联合公司,民风、民俗体验一条街成为主导产业。当地村民比较富裕,家家都住上了小洋楼,与大原村贫穷的状态相比,这种富裕的环境与以及经营需求是不是意味着更多生产性的信贷需求?但是经过采访调查,事实却恰恰相反,在调查的41人中,只有3人有贷款需求,占比不到8%。而这些贷款的农户更多的都是商户,更多的是以农家乐以及其他经营性需要为主要目的,而没有这些需求的农户则没有信贷需求。有钱多花,没钱少花,绝对不会因为生活消费而实施贷款,这种传统的思维以及经营模式是当下农村信贷需求缺乏的最主要原因。而对于一些希望能够贷款的农户而言,由于农村信用社在投放贷款时多在春天,秋天就开始收贷,最多也只能达到一年的周期,还款期非常短暂,所带款项还没来及转化为利润,就要偿还贷款,这也是农户不希望贷款的重要原因。

2.贷款门槛高、贷款难

农户没有贷款需求是一个突出的现象,而在需要贷款的农户中,贷不到款,贷款门槛高,贷款难是另外一种普遍现象,在一些经济发达的村庄,生产性的经营式贷款相对较多,而对于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户而言,更多的集中在住房贷款与医疗卫生贷款层面,从调查的结果来看约占据总贷款的70%,教育投资与农业贷款紧随其后约占21%,商业贷款与其他贷款仅仅占9%。详情如下:

在具体的贷款过程中由于手续繁多、担保人缺乏、有效抵押物缺失、还款期短等方面的综合因素,致使一般农户要想顺利获得贷款还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农村贷款难是一普遍现象,不论是陕西、山西还是山东等地都是如此。究其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农户缺少抵押物,回报少,风险大,银行不敢冒着风险去给一般的农户贷款,如果实施贷款,贷款者必须找担保人或者抵押物,在村里要想找担保人是非常困难的,谁也不愿意为了担保而付出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即时找到担保人还不如直接就问担保人借款来得方便实惠。如果农户要想实施贷款,尤其是占据比例较大的住房贷款与医疗贷款,那么最可能寻求的抵押物或者说最值钱的物品应该是住房、农田或者宅基地,但是这两种又受到国家法规的限制,目前并没有全部放开。虽然“两权”抵押融资是农村金融市场盘活的主要突破口,但是就目前来看,还只是出于试验阶段,对于广大地区的农户来看,没有效抵押物是制约农村贷款的重要根源。

对于银行而言,农户贷款风险太高,大部分贷款的农村中小企业规模小,资产少,贷款虽然看起来不少,但是单笔数量金额并不多,汇报率必然很少,这直接影响了银行涉农贷款的积极性,即便是针对一些专门用于支持涉农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而言,也不会轻易放贷。农户的诚信问题,家庭经济条件、不良嗜好记录等都成为阻碍农户贷款的主要原因。

一些农户出身的中小型企业,存在着管理机制、财务机制的不完善,多数并未纳入全国的信用评估系统,国家现有的信用评估体系对他们这样一些小微企业的约束力并不大,银行对贷款潜在的风险难以进行有效监测,对于“欠贷”缺乏有效的抵押物的处理,综合以上多种原因,银行一般也不会轻易放贷,而主要面向农村金融市场的农村信用社也是“苦不堪言”。

由此,贷款难所导致的普遍问题是客观的也是突出现象,如何进行调整应该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二、农村信贷问题反思与解决策略

寻求抵押物,逐步建构农户信用评估体系,利用互联网搭建平台,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众筹平台,刺激农户信贷需求,从政策上解决农村信贷出现的各种问题。

1.“两权抵押”与农业“众筹平台”的建构

缺乏有效抵押物,农户要想获得贷款实在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拿来宅基地、住房、土地作为抵押显然目前还是处于尝试阶段,虽然《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已经颁布实施,但毕竟还是出于试点阶段,各种限制条件还有很多,也仅限于几个试点地区,所以目前来讲,“两权抵押”对于绝大多数的农户而言还是不可能的。所以,抵押物的缺乏导致农户很难获得贷款,即使农户通过其他的方式带到款,偿还利息也是一个巨大的负担,因此,寻求互联网建构“众筹”平台,将过去由银行获得贷款转化为由社会大众集体筹资完成,用农产品支付本金甚至是利息无疑减轻了农户的负担。

当下知名“众筹王”平台是网信金融集团建构的募资、投资、孵化、运营的综合众筹服务平台,其中里面就设有一个专门的农业众筹网端,很多农产品比如花生油、紫薯、茶叶、小米、大米等等众筹项目,无疑搭建了农业项目展示与大众募资的平台,搭建了农产品信息化、市场化的平台,只是很少有农民了解并应用这一新型方式。因此,政府与银行应该积极宣传、倡导这一平台的建构及其实施,让更多的农户能够加入到这样一种平台中,逐步建立一种面向农村、以政府为主导的服务平台,渐趋激活农村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2.构建农村信贷的信用机制、加大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力度

农户与银行之间缺乏有效的信用评估体系,银行放贷怕颗粒无收,农户求贷却苦于没有信用凭证,因此,抓好农村信用评估体系的建构,推行以信用体系为基础的农户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不良嗜好记录在案等等信用评估体系,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因为信用不足而带来的求贷困难。

从银行层面而言,要建构科学有效信用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等县镇区域基层银行的放贷积极性,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建立更为科学的信贷激励机制,增加对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支农银行的服务力度。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村信用社人员少,导致服务跟不上。因此,必须建构更多的银行服务网点,给予基层银行更多政策支持,增加信贷员的服务力度,走街串巷,宣传信贷政策,让老百姓懂得更多的信贷需求,走进寻常百姓家,服务于每个农户的需求。

与此同时,打破农村信用社主宰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让更多的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等真正的投入到支农金融市场,给予政策倾斜,逐步建构多元化、广覆盖、互补发展的农村金融系统,激发、并满足日益变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综上所述,农村金融市场具有无限扩大的潜力,但是如何刺激农村的信贷需求是一个最根本的基础,服务“三农”,做好相关的宣传,让普通的农民认知信贷的利益,从根本上解决贷款难、难贷款的普遍难题,在逐步试点的“两权抵押物”的基础上逐步建构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众筹”平台,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信息优势与募资优势,建构农产品开发者与需求者的网络平台无疑是未来的发展趋向。与此同时,政府应该宏观调控给予更多的支农银行的政策优势,打破农村信用社“一统”农村的垄断地位,逐步形成多元化、多层级化的农村金融机构,提高支农银行的服务水平与质量,逐步建构有效的科学的农户信用评估体系,才能逐步解决农村信贷存在的诸多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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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娟. 基于社区发展农村土地组织化流转法律运行机制研究[J].农业经济. 2016(11) .

[4]张世清. 正确把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创新路径――基于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思考[J]. 萍乡学院学报. 2016(05).

第9篇: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范文

一、主要做法

(一)制定了推进土地流转的支持政策

放宽工商准入制度,支持土地流转大户免费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等,确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市场主体地位。对其给予专门财政扶持和项目支持,并在金融、保险、税收、农业设施用地、农业用电、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商标注册、无公害农产品及产地认证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二)健全了推进土地流转的组织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了市、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功能,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流转工作的政策研究、方案制定、监督管理、信息汇总等工作。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充分发挥其在流转供求信息、政策咨询、合同管理及流转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作用。村级土地流转服务小组负责本村农户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登记、初核和上报,负责监督流转双方订立和履行合同,跟踪和反馈信息。

(三)财政奖补的激励措施促进了土地流转的快速发展

自2015年以后,新增的土地流转项目不再集中奖补,市财政每年单列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规模效益明显、示范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经济结构调整升级促进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近年来,随着二、三产业的务工收入明显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选择到城市去打工,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加快。

二、取得的成效

(一)推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化经营

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得到了发展壮大,农、林、牧、渔结构调整维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种粮大户业主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不断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提高了土地产出效益。

(二)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增加了农民收入

土地流转后,每667m2耕地年租金和政策性收入平均在700元左右,而群众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事二、三产业,人均每年务工收入在2万元以上,部分农民还可以到土地流转项目区打季节工,农民的现金收入有了明显增加。

(三)加快了农业现代化进程

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便于新型经营主体整合资金和技术,进行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农业机械的使用、高产田开发、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等,开展农业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从而推进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四)发展了休闲观光采摘农业,推动了全域旅游稳步发展

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在龙凤湖旅游度假区大力种植了苗木花卉风景林,发展观光农业和休闲垂钓。在主要县、乡道路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等区域,发展以畜牧业为主的生态循环农业,引领土地流转大户大力发展丰瑞生态观光园、誉森葡萄采摘园、三和葵园等休闲观光采摘园,通过举办赏花节、采摘节、摄影节等农时节庆活动,推动了全域旅游稳步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落后

在土地流转推进过程中,部分土地流转大户忽视了人员管理、资金投入、农机装备、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科技种田水平,盲目追求土地流转面积,致使土地流转项目粗放经营,效益不好。

(二)土地流转大户融资难

现行的法律政策滞后,导致土地流转大户经营确权办证难、抵押担保难、融资难。商行银行能灵活运用扶持土地流转的政策很少,导致土地流转大户融资难。

(三)配套政策措施不完善

一是土地流转交易市场没有真正形成;二是农业风险规避机制尚未健全;三是经营环境差;四是技术服务不到位;五是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六是涉农项目资金整合难。

四、建议

(一)创新体制机制,解决规模经营融资难的问题

一是农业部门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要求,按照急需优先的原则,在土地流转期限内为规模经营大户颁发《农村土地流转使用权证书》;二是金融机构探索落实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

(二)建立健全推进土地流转的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农民存储土地或领种土地来去自由,规范土地流转交易行为;二是净化经营环境,打击盗抢农作物庄稼的行为;三是建立技术服务团队,定点定时开展新型职业技能培训,联系土地规范经营项目,到田间地头传授指导科技种田技术。

(三)落实土地奖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