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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业企业的主要问题
(一)融资环境不足,贷款难度大
在林业企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合理从外部获取资金,满足生产经营的需求,能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资金能够在企业内部得到良好使用,保障林业企业的发展[2]。现存的林业企业制度不完善,内部管理粗放,林产品的销售由于存在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变现能力降低,国家对林业政策的调整影响,经济影响巨大,原料价格上升,生产成本不断上涨,持续对林业生产经营造成困境。林业企业由于自身不可变因素生产周期长,投资主体多为国家,融资困难,风险较大,产品多为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较低,经营渠道相对单一,致使较多的林业企业在资金方面短缺比较突出。在林业企业中较多选择通过银行渠道获取贷款,促进其企业的发展。但是林业企业在国家信贷总量所占的额度仍然不足,比重在逐步下降,贷款年限的限制,财政贴息问题等极大限制了我国林业发展。加之金融机构主动性不高,质押物等易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破坏,存在质押物损失风险较大,财产评估不准确,金融机构常为了避规风险,难以进行资金投放。
(二)担保能力弱,抵押难以进行
目前,我国大部分是中小企业规模的林业企业,企业在信息的获取上存在相对的难易,也对企业的担保能力造成不同程度上的担保能力不足。对于这些林业企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一般需要贷款担保或者财政质押,贷款程序相对严格,手续繁琐,机制不灵活,其他信誉高的企业也会因为这个原因导致担保难以形成,政府提供的担保资金较少,难以对大部分企业起到良好作用。作为抵押中,银行一般多为接受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不动产,但森林资源难以估算,一般不在抵押物之中,导致存在现实问题。在政府层面上,林业企业资产抵押管理办法并未出台,配套机制和政策建立具有滞后性,对林业企业资金流转造成一定的限制。
(三)监管能力低下,统一管理缺失
资金使用上缺乏有效的监督,企业内部的监督者掌握信息过少,难做到有效的监督,在监督体制上仍有决策层的限制。资金相对分散,使用率低,使资金脱离了控制,降低企业内的资金的流转。企业监管力度不足,资金大多存在浪费,资金使用安排情况不合理,某些收益性的项目缺乏启动资金,资源造成浪费,缺乏一定的计划性,资金使用存在漏洞。
二、林业企业的问题应对方式
(一)内部资金制度转型
从内部创建的财务公司和结算中心转型,成立专门为本林业企业服务的财务公司,进行对企业专业资金管理,成立独立公司体制,具有法人代表,成为法人机关,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进行相对独立的经营活动。因此,具有独立行使能力的财务公司能够对母公司进行,进行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行为,对林业企业内部的成员作为融资顾问,能够推进林业内部资金格局的优化。独立的财务公司能够独立对资金进行运用,具有较高的信誉,从国外成功的财务公司实践案例来看,以资金集中处理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能够体现出自己优势,更好的进行投资和融资等活动,财务公司也可以吸收外来资金,与财政支持相互支持。财务公司制,帮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3]。
(二)建立预算审批制度
建立林业项目的资金管理预算制度,对资金投入特别大林业建设项目建立有效的管理办法,保障林业各个项目的资金能够应用。制定一套公平、公正项目分配标准,增强其计划性,以制度化来减少人为干扰因素,从制度方面保障预算合理性,保障每一款资金能够运用到最需要,最有收益性质的项目中去,可以根据项目的所属的林区规模,项目工程量等因素进行考虑,最优化的结构,进行预算审批审查制度。
(三)加大监督力度,培育监督能力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45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林业局有关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20**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年度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的组织落实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的落实工作,切实把国家扶持林业发展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林业贴息贷款在现代林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无法落实确需调整的贴息贷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由市或县林业局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审批。调整的贴息贷款项目要突出扶持重点,可优先扶持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收购受灾木竹加工等林业灾后重建项目和油茶产业项目(用于受灾木竹加工的应附说明)。
二、切实做好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申报工作
各市申报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时,只需上报林业小额贷款总体实施情况报告和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见附表2),不再上报贷款证明等相关资料;采取统贷统还方式的林业小额贷款(须有林农或林业职工贷款清单),仍由统贷统还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与程序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要积极做好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工作,切实做好林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林业小额贷款审核管理办法,明确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监管主体和中央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审核与档案管理部门,并留存相关审核资料备查。主要留存资料包括:林农和林业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贷款经办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签章的借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实施验收或其它必要的贷款证明材料。
三、扎实开展林业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
贴息范围:根据有关规定,20**年中央财政对20**~20**年林业贷款余额和20**年10月~20**年9月新增林业贷款(以下简称新增贷款)进行贴息,贴息率3%。各地20**~20**年林业贷款余额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农[20**]1666号文审核结果及各地实地核实情况确定。
提报要求: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贷款单位提供的20**年10月~20**年9月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贷款证明(20**~20**年采取一年一贷方式且有经办金融机构出具续贷承诺函的视同新增贷款)及有关证明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凭证顺序与项目顺序一致,不装订成册),经认真审核后,逐项填列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林业局,并生成上报软盘。市林业局审核汇总所属县(市、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生成新的软盘,连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各贷款单位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要求,联合行文于10月15日前报省林业厅基金站和省财政厅农业处各一式3份。
各市在报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要同时报送本地区20**年度应贴息林业贷款项目总体实施情况的报告。林业龙头企业的贷款项目需一并报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四、切实加强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
一、建设任务
2012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下达我县新建廉租住房200套(10000㎡),经济适用住房100套(6000㎡),公共租赁房210套(其中:县城50套3000㎡,基层卫生院周转房80套,基层学校周转房80套),林业局沙塘林场棚户区危房改造30户,租赁补贴发放100户。
二、任务分配
1、由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承担县城新建廉租住房任务200套,经济适用房100套,公共租赁房50套,租赁补贴发放100户。
2、由县卫生局承担新建公共租赁房任务基层卫生院周转房80套。
3、由县教育体育局承担新建公共租赁房任务基层学校周转房80套。
4、由县林业局承担沙塘林场棚户区危房改造任务30套。
三、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主要职能及成员单位职责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教育体育局局长;县监察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扶贫办主任;镇长;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事项。
2、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研究提出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
4、组织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建设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
5、汇总统计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资金补助,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监督检查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统计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工作情况。
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审查、审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制确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拟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和相关费用收取的指导意见并督查落实。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基层学校教师周转房(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县监察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县民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办法,指导我县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及保障性住房申请初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和政策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我县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落实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审核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负责对各类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政策,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
县卫生局:负责乡镇卫生院医疗技术人员周转房(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
县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
县林业局:负责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扶贫办:负责劳务移民周转房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
香水镇:负责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初审工作及住房保障对象的摸底统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被县委、政府确定为我县2012年城市十大重点工程之一,并列入责任制、限时制。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县委、政府安排部署,扎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内业资料。各有关部门要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招投标情况—合同签订—开工通知书—施工日志等进行分类整理、建档立卡,形成一整套较完备的内业资料管理体系,使项目建设有章可循。
国家和地方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尚未出台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核心政策,但是我国一直为建立生态公益补偿机制,这势必导致公益林经营主体不明,或经营主体无力正常地对其进行经营和管护,甚至会发生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掠夺。经调查分析,我们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①人们的生态观念不强,对林业的三大效益认识不到位。虽然我国在历史上就有植树种竹的优良传统,但人们更多的是追求森林中的木材、薪材及林副产品等林产品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农业、水利、旅游等行业长期以来形成认识上的严重偏差,弱视甚至无视林业所带来的各种生态、社会效益,人们享受这种效益成了理所当然,而补偿却成了盲区。林业部门,特别是营林业承担了繁重的造林、育林任务,而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经营困难成为必然。如一些森林公园、水利设施的经营中,森林的管护和抚育等任务属林业部门的“分内事”,而经营收入却进入了旅游部门、水利部门的账户。这种投入和产出脱节、剥离的现象应该说带有一定的普遍性。②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计算困难。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补偿问题的提出,已为时不短,并早已载入《森林法》中,但迄今还没有一个明确且切实可行的计算方法和补偿办法。
公益林的补偿问题是制约公益林建设和实行分类经营的关键。长期以来,因公益林具有效益 外在性和受益对象广泛性的特点,造成公益林“少数人负担,全社会受益”、“相对不发达地区负担,相对发达地区受益”、“上游负担,下游受益”、“林业部门负担,全社会受益”的不合理局面。再加上其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到目前为此,国家尚未对国家公益林的补偿程序、补偿办法、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筹资渠道等方面制订出明晰的政策。在国家政策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省、地方政府也未对地方公益林制订明晰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办法。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办法是关系到森林分类经营尤其是生态公益林发展和林区社会稳定的关键,实行分类经营,关键看能否建立健全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补偿机制滞后,已成为制约林业分类经营实际运作的瓶颈。
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长久以来,我国林业经营一直担负着两大基本任务:一是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民生活提供木质产品及其它林产品;二是改善国民生存环境。但事实上,我国林业几十年来受传统的管理体制和林业经营模式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要求等影响,一直奉行以木材生产为中心,重采轻造、集中过伐的林业经营模式 。几十年来,整个林业的基础几乎完全建立在森林采伐工业上,大规模开采国有林区与天然林区,造成天然林面积的剧减。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就必须要进行森林的分类管理。但在目前分类经营实践中尚未有完善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办法,而传统林业经营模式混淆了作为商品产业的林业和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林业在经济属性、经营利用目标、经营方式、管理要求、社会实现形式以及价值利益补偿等方面的差别,而统一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之下,按同样的体制、同样的模式与方法去经营建设,带来的问题也很多:(1)大面积的天然林资源尤其是天然林中的原始林被采伐后,被林相单一的人工林取代,造成生态危机的潜伏。天然林生态系统结构复杂、功能完善、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人工林不可比拟的生态价值 。(2)因缺乏科学的价值利益投入补偿机制,国有林区和各类防护林经营单位面临沉重的困难。因无林可采,或者无法在市场上实现其价值,生产经营难以为继。(3)林业企业经营目标不明确,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往往让位于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目标。
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矛盾依然存在
分类经营实施之初,将现有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的主要功能是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商品林则要承担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重任。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的原因,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分布、结构不均衡性及对天然林过量采伐,在分类经营实施之初所区划的商品林尚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供给;同时,对森林分布较多,并以木材生产为财政和林农经济收入主要来源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较大的冲击,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已成为制约重点林区尤其是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而林业生产力水平不高也阻碍了林业发展。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每年用于治山造林的投资不及水利投资的十分之一,随着两大生态林业工程的相继提出和推行,林业的地位和投入均有明显的提高,但由于受过去计划经济阴影的影响,更受眼前经济利益的驱使,时至今日,部分行业、部门对狭隘利益的维护和部分决策者的短期行为,以及全民生态、环保意识的淡薄等现状仍令人忧心忡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因生产周期长、生产力水平不高,生态及社会效益表现不很直观等因素的制约,使其在市场中成为一个弱势行业,且国家和地方在税收及现行的林政管理等方面,扶持发展的力度和营造有利于林业发展的市场环境等方面还远远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林业分类经营的实际运行和健康发展。
公益林建设与林农生活水平提高的矛盾
国家对重点公益林的区域布局政策及公益林的补偿政策不明确,让一些既得利益者坐享其成而未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也使一些地区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过程中埋下伏笔,以便将来向着有利于自身的政策上靠。另外,处于山区、重点林区的公益林,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林农的生计问题,。生态公益林建设区大多为贫困山区,林农对森林的依赖程度和期望值很高。林农在能源、建房和自用材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消耗森林资源,经济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也源于森林。政府若不能采取切实可行的调控手段对林农及其利益从根本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和保护,公益林的建设与发展将很难得到较长期的保证。
林产品税费比例过高
据对部分省(区)调研,林产品税费征收比例占销售价的比例偏大,尤其在商品材上表现较突出。商品材平均税费比例占商品材销售的40%~50%,特别是农业特产税在商品材生产和销售环节双重征收8%,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林农对商品材生产的积极性,影响了商品林的发展。
生态公益林的人工林问题
各省在分类经营区划中界定的生态公益林有许多人工林,这些划入公益林区域内的人工林除部分为生态工程建设投资营造的如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草)等国家生态工程林外,尚有相当部分是世界银行贷款造林的速生丰产林和群众自发营造的用材林。据对湖北省调研,湖北省划入天保工程区的人工林面积为106.5万hm2,加上区划时未成林人工林地3.8万hm2,实际为110.3万hm2,直接划入禁伐区的人工林成林面积为7.3万hm2。这些已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区的人工林尤其是世行贷款造的人工林和农民自发营造的用材林全部划入禁伐区势必影响世行贷款的债权和债务偿还,影响林农的经济利益而挫伤群众造林积极性,除天保工程外,其他生态公益林区也有类似情况。
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有关对策和建议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改革,其主要任务并不在于对森林进行简单的划类,而在于围绕分类经营这一个基本要求必须进行的从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经济政策等一系列相关方面的配套改革,以推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的全面的可持续发展。
1)尽快制订和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管理办法。
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种政策、法规还不十分完善,正在积极探索之中。建议国家林业局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森林分类经营政策法规,如“公益林管理办法”、“商品林管理办法”、“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森林分类经营的法规法律制订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政策,使森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和公益林的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除了国家要增加对公益林的投资外,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森林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制度。根据“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生态公益林的服务对象明确的,由其受益者补偿,服务对象不明确的,由政府补偿。征收的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培育、经营管理和新的公益林工程建设。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在尝试采用一些方法开展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州市流溪河流域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的规定》,规定每年筹集1800万元作为流溪河流域水源涵养林的生态效益补偿费 。各级财政都从年度支出中拿出不少于1%的费用作为公益林的投入;湖南资兴市按水库灌溉田亩面积每亩每年收取20元人民币作为生态补偿费;广西金秀县的大瑶山水源林使下游一些县受益,这些县每年给金秀县的水源林建设补偿费达数百万元 。作为“全国森林分类经营试点县”的河北省平泉县根据补偿要素和实际情况,提出补偿标准,并把补偿渠道分为自我补偿、外部受益者补偿和国家政府补偿等三个方面 。四川省作为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很难将公益林的经营投资完全交由政府或者社会去承担,但却可以本着向社会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的思路,对一些事权比较明确的部门和单位,征收生态林的建设补偿费。只有将这个“瓶颈”尽快打开,森林分类经营的实施才有物质基础。
2)成立公益林、商品林管理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应建立与分类经营相适应的林业管理体制,将公益林建设纳入政府行为范畴,实行事业化管理, 建议国家林业局成立公益林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国家公益林建设,将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公益林建设统一纳入其管理范围,以免互相重迭,避免重复建设。各省(区)、地(市)、县根据其生态区位重要性,也应成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本地区的公益林建设,实行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而商品林建设商品林建设和管理可沿用原来的管理体制和方法进行。推向市场,作为企业行为,在市场上参与竞争,以适应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既是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也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3)改进在分类经营条件下对森林的经营方式
根据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和经营方法。公益林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应该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封山育林、封山护林等营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结合、针阔叶混交合理搭配,以充分发挥森林的各种生态功能。对于商品林建设,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根据市场的需求,采用高投入(包括高科技的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三高”模式的集约化经营。
尤其要调整商品林布局和结构,满足社会、经济对林产品的需求。商品林发展中应根据本地区自然、经济条件和市场需求,以市场为导向,大力营造速生丰产林,发展名、特、优经济果木林。在自然、社会条件好的地方,以工程形式营造速生丰产林,并根据速生丰产林资源布局,重新调整林产工业布局,形成资源——产业——效益良性循环。
4)帮助生态公益林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生态公益林区群众在不破坏环境建设的条件下发展经济,解决林区群众的实际困难,推广节能技术,发展沼气解决群众烧柴问题,发展林下养殖、种植业,开发新的产业,让林农增加收入,解决森林资源保护与林农生活提高的矛盾。
5)适度调整林产品税费,让利于民,促进林业发展。林产品尤其是商品木材在上缴税费方面负担过重的问题,各省反映比较普遍,特别是商品材在生产和流通两个环节重复征收两个8%(贵州省为两个8.8%)的税问题,林农和林区干部意见较大;其他地方性附加税比例也不少,不利于林业的发展。建议适度调低商品材生产和流通领域农林特产税及其它税费征缴比例,废除地方性搭车性收费,让利于民,促进森林资源发展。
第一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时间长。为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效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组织、实施和管理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根据《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国家和自治区审批并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经费的项目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为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上级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具体如下: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核、平衡、汇总,负责基本农田建设、生态移民、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各业务部门,完成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五条财政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和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的管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林业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并负责补植补造、经济林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农牧业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并负责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水务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并负责改河淤地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科技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协助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退耕农户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项目乡镇、开发区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并协助各业务部门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人民政府将与承担任务的各业务部门和乡镇、开发区签订责任状,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县巩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国家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各业务部门按照规划于每年的8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建设任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9月15日前由发改部门联合林业、农牧业、水利部门上报市有关部门。年度建设任务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复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方案要落实到有退耕任务的行政村组。自治区于年底前批复下达实施方案,各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作业设计(工程设计),经市相关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充分听取退耕户的意见后编制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投资形成资产的效益要落实到农户,避免向承包大户集中。
第十七条各项建设容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工程补助标准执行,暂无国家补助标准的项目,各业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类似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及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各业务部门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作业设计,严格按设计施工。实施方案和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
第二十条工程实行招投标制。要建立健全项目所需大宗物质、原材料和较大土建工程招投标制,降低工程成本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按照《种子法》、《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有关精神,要加强林木种苗、草籽的生产与管理,严格执行“两证一签”制度,公开招标,严把质量关。
第二十一条工程实行监理制。根据项目情况及相关要求实行监理,主要监控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费用由本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经费解决,不得从国家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工程实行合同制。根据工程性质与项目设计、原料提供、施工、管护、监理、科学技术支撑等单位签订工程委托合同,规定各自责任、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实行公示制。各乡镇、开发区及行政村要利用媒体和村务公开栏将各自承担的任务、资金、标准、分配原则、涉及人员姓名和完成情况进行张榜公示。领导小组将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工程档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业务部门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管理等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档案管理,设计固定的档案保管场所,并保持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的重要容。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工程实行管护制。各部门要将建成的项目及时交付使用,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落实工程维护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成果得以巩固和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于每年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及时上报各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报表。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按照“三专一封闭”(专人、专户、专帐和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实行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购买列入政府采购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竣工后,业务部门要及时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凭业务部门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并拨付资金。
一、真抓实干,推动林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是积极争取南方冰雪灾害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争取各级财政增加灾后林业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建立落实政策性森林保险和林木良种繁育补贴制度;对因灾形成的造林债务和基层单位职工住房毁损进行统计核销,并把林业灾害救助纳入相关救灾资金渠道。
三是加快木本粮油产业发展。做好《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工作和以油茶、核桃、油橄榄为重点的《全国主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研究提出全国木本粮油的产业发展方案;组织编制《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县木本粮油产业示范实施纲要》。
四是搞好规划编制,从宏观上谋划现代林业建设。做好林业发展“十二五”和中长期规划基本思路编制工作;编制即将到期的重点生态工程后续规划;组织实施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生态修复专项规划》《雨雪冰冻灾后林业生态恢复重建规划》《全国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建设规划》《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等六项新的专项工程规划。
五是做好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与恢复、林木种苗基础设施建设、国有林区森工非经营性项目以及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二、强化协调沟通,解决和落实各项惠林政策
一是研究天然林保护工程到期后的政策措施。全面总结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研究提出工程到期后的政策建议和资金需求;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推进森工企业体制机制改革,理顺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健全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低保等社会保障政策,实现应保尽保。
二是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机制。研究森林保险纳入政府补贴的标的、险种、保费率、补贴标准、环节和手段等具体措施,并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试点。
三是落实国有林场改革相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即将批准的《关于加快国有林场改革的实施意见》,将生态公益型国有林场人员和机构经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摸清国有林场本底数据,详细掌握林场面积、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人数、职工参加社保的种类标准等基本情况。
四是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落实中央9号文件规定,建立和完善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探索建立市场机制下的生态补偿机制。
五是积极研究对策,贯彻执行新的《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充分考虑育林基金改革后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将林业行政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严禁挤占、挪用育林基金。
六是努力争取建立林业补贴制度。建立林木良种繁育补贴制度,并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试点;将油茶生产机械纳入财政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研究制定对种植油茶等木本油料作物的补贴政策。
七是完善林业用油量的测算、统计、核实和汇总。核实营造林、森林管护面积、木竹生产量等用油量基础数据,对林业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增加的成本,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全额补贴。
三、严格管理监督,进一步提高林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一是加大林业资金监管力度,切实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中央新增林业投资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监管;从项目安排的源头抓起,细化落实工程各实施环节的责任制;加强对工程招标、物资采购、作业设计报批、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
二是做好林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对林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全面完成对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是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完善林业项目建设及管理标准化体系,在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编制实施方案、工程建设及检查验收等环节出台一系列的建设标准和规范。
四是严格部门预算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和财政支持方向,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审核;及时完整地将项目预算批复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严防资金的滞留和截留;配合做好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的绩效考评试点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树立全球意识,全面提高林业对外开放合作水平
一是坚定信心应对危机。分析研究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和产业的影响,在对外开放合作中不断提高全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及时了解掌握林产品对外贸易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做好监测、预警和应对工作,努力实现2012年林产品外贸总额突破800亿美元的目标。
1生态公益林总体情况
1.1区划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文件)和《江西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技术规定》,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1.2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及区域布局
宁都县生态公益林于2001年优先将翠微峰国家森林公园,团结水库、竹坑水库等水库周边,梅江、琴江等河流两岸及36°以上水土流失区区划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2.792万hm2,2006年区划国家级生态公益林2万hm2,省级生态公益林6666.67hm2,2007年区划3.53万hm2省级生态公益林。宁都县8.992万hm2生态公益林按生态区域分布如下:水库周边3666.67hm2,其中团结水库2960hm2,竹坑水库686.67hm2;翠微峰国家森林公园1873.33hm2;省级自然保护区1000hm2;道路两旁8666.67hm2;河流两岸7380hm2;其它水土保持区6.73万hm2。
2建立健全了生态公益林管理机制
2.1组织领导机制
在国家公益林试点阶段成立了领导小组并设立了专门办公室。目前,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项目早已转入正式实施阶段,在条件成熟时区划一定数量的县级生态公益林。为此,宁都县于2007年通过县编委批准成立了“宁都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定编4人,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以强化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的领导和工作力量。办公室现有工作人员4人,配备了健全的办公设备:计算机、数码相机、一体机、GPS等。能更方便快捷地管理和查阅生态公益林资料,最大程度地方便了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大大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各乡镇于2007起年成立了“生态公益林管护队”,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岗人员及林业工作站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组成,为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员,共256人;2008年4月起全县又挑选聘任了一部分政治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的村组干部和乡村原护林人员作为生态公益林协管员,共286人。
2.2档案管理机制
在2007年林改的同时,宁都县就将生态公益林小班与林改宗地进行了对应,为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资金发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2009年,按江西省林业厅公益林办公室和江西省林业规划研究院的要求经过4个月的全面整理和校对,于当年年底完成了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做到了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完全同步,图表卡一一对应。纸质档案包括:分户明细表(分户登记卡)、生态公益林小班因子一览表、生态公益林小班图、林权共有人对应表、各年度生态公益林资金发放明细表、区划界定书、林权人管护委托书、管护合同等。并做到了专人管理生态公益林档案。
2.3资金使用、措施保障机制
宁都县严格执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办法》、《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及《江西省生态公益林检查验收办法》,确保资金发放渠道顺畅、资金使用规范。自2007年起,集体林地中林农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都是使用一卡通,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到林权所有者帐上,没有出现截留和挪用现象。同时通过林权所有者与县林业局签订管护委托书、由县林业局与专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确保生态公益林管护达到预定和规范的水平。
2.4林农生态意识得到转变
2001年,生态公益林区划工作刚起步,因生态公益林不能采伐,林农有抵制情绪,工作很难做。随着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提高和全县生态效益的初步显现,生态公益林已成为全县人民关注的一大热点,老百姓要求区划生态公益林和管护生态公益林的热情也越来越高。随着生产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人们对青山绿水更期待、更向往。
3宁都县生态公益林存在的问题
3.1人为破坏
虽然有了相对的管护力量,但是在对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方面仍然存在乱砍滥伐、乱占林地和非法采脂等不法行为。
3.2森林火灾
随着近年来的天气恶化,森林火灾时有发生,不少生态公益林被烧毁,使得其生态功能大大下降。
3.3林相单一
森林群落结构不完整,不能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应有的生态效益,在8.992万hm2生态公益林中疏林地面积达1.53万hm2,在有林地中混交林只有1.67万hm2,而纯林占了绝大部分。
3.4缺乏经济效益
全县生态公益林目前基本上处于全封闭的状态,不能产生经济效益。
4应对措施
4.1宣传发动
实施生态公益林补偿,是国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从政策上确保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同时,它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因此,要进一步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工具,包括设置宣传栏、公示牌、区域告示牌,通过宣传车、广播、电视、标语、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公益林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全民对生态环境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使全县人民对生态环境建设有危机感、紧迫感、使命感,从而使生态公益林建设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事业。
4.2强化林政管理队伍和生态公益林管护队伍建设
1)加大建设投入,要确保基层工作力量,要确保工作经费,加大对基层林业单位的基础实施建设投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2)要加强干部思想素质教育,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严肃林政执法纪律,规范林政执法行为,加强林政执法队伍建设,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精干的林业队伍。3)积极调动全县林业职工和生态公益林管护员及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严格生态公益林管护员和协管员的考勤考绩,做到奖罚分明,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要改革分配制度,真正把人员的责权利(包括政治待遇、工资福利、决策权)和绩效奖惩有机结合起来。#p#分页标题#e#
4.3严格落实生态公益林县级自查工作、严格执行管护合同中规定的事项
要严格按照《江西省生态公益林检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本辖区内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检查验收工作。1)检查内容包括生态公益林管护制度、管护责任和补偿资金落实、政策宣传、护林人员执勤、森林资源管护等情况。2)重点检查生态公益林小班的管护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建立每一次检查验收的小班检查记录,同时对照前一次的小班检查结果,核实本年度小班的管护情况,避免走过场。3)管护合同中可增加关于小班各因子明显好转的护林人员给予奖励这一条款,而对于小班因子有逆转现象的,视情节轻重必须对护林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4.4大力改造生态公益林林分结构
1)为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作用,宁都县大力营造生态公益林中的疏林地和火烧迹地,2009年对400hm2疏林地进行了补植造林。2010年对2009年度733.33hm2生态公益林火烧迹地按照营造生态公益林的要求进行了更新造林。造林树种以马尾松、杉木、木荷、枫香为主。造林形式以针阔混交为主。2)在以后的工作当中要逐步、快速将1.53万hm2疏林地补植并让这些林木迅速地生长起来;必须及时将火烧迹地更新成乔灌草结合的生态林。3)在合适的立地条件下要加大乡土树种的种植面积和树种类别,特别是一些有经济价值的树种或草本,这样在以后的种源选择和选育方面对全县的林业有很大的作用。4)在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水库周边可以多种植一些有观赏价值的树种,如杜鹃、桂花、玉兰等。尽力将县生态公益林营造成乔灌草群落结构完整的林分;并逐步提高森林植物多样性指数;使之在保持水土的基础上发挥观光功能并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4.5科学经营生态公益林
对于生态公益林也要进行抚育管理。一方面可以加强林分的改造,以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一方面可以很好的利用抚育间伐给林农给社会带来经济效益。特别是对毛竹林,应当向一些比较有经验的单位学习,如崇义县阳岭的万亩毛竹林基地,把公益林中的毛竹林建设成既是生态林又是经济林,对于林农来说一方面得到了公益林补偿,另一方面获得了和经济林同样可观的经济收益;对于林分而言,抚育间伐象卫生伐、透光伐、疏伐等均有利于林分的生长,只有进行合理的抚育管理才不至于使竹林成为过熟林和残次林,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生态功能。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每年尽量安排一定面积到森林抚育试点工程中,例2010年度已将200.1hm2生态公益林列入森林抚育试点工程。总之,我们不应该固守一种生态公益林不允许采伐的思想,生态公益林只是不能进行商业性采伐,必要的抚育管理则必须坚持。
(一)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性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我区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切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一是年开通了《新闻网》,作为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主要栏目有“领导之窗”、“政务公开”、“网站公告”、“招商引资”、“快讯”、“基层动态”、“最新文章”、“专题栏目”、“讲政策思路、讲道德法规、讲信息技术”等。目前,已通过《新闻网》公开各类信息816条。二是通过电视台及时公开全区重要会议、决策部署、重要事项的决定、公告、通告、人事任免等。三是各乡镇、区政府各部门普遍建立了政务公开栏,及时公开政策法规、重要文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各类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示、公告等。四是加强区政府部门网站建设,进一步深化细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如区教育局主办的“教育网”,目前已开办了政务公开、政策法规、文件通知、招生考试、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16个专题栏目,发挥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五是切实加强公共信息查阅点建设,在区档案馆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努力满足群众获取和利用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的需求。六是及时召开政情通报会,向社会各界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群众代表、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十二五”规划编制、政府工作报告等,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七是及时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信息。年区直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网》、《日报》及时公开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信息。八是通过广泛张贴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通告、公告、决定、通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我区在教育、卫生、供水、供电等与民生关系密切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探索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承诺、办事项目、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收费标准、监督渠道等信息。我区各类学校主动公开招生入学考试、教育收费、学生学籍管理等信息;各医院推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等;供水、供电等单位及时公开办事和便民服务指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结合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区在总结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规范,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进一步建立政府信息协调工作规范,确保政府信息的准确、完整;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范,完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我区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累计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690余条。
1、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了《市河道采沙管理办法》、《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细则》、《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市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事件临时生活救助管理办法》《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片开发建设土地运作及资金管理办法》、《市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城区机动车辆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13件。
2、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公开了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公开了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各行业专项规划。
3、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公布了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136个,月度统计指标162个,涉及公众较为关注的人口和劳动力、价格水平、人民生活及主要社会事业和经济行业的基本情况。
4、财政性资金和公共性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区财政局向社会全文公开财政预、决算报告;区审计局公开了本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审计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区行政服务中心及时公开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内容涉及农业、林业、水利、教育、卫生、户籍管理、市场、交通、市政建设、环保、广电等领域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收费单位。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区财政局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政府采购公告,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名称、概况、招投标程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供应商、中介机构等方面的信息。
7、行政许可审批相关信息。区政府各部门在本单位公开栏公开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提供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监督投诉、便民咨询等多项服务。
8、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公开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等信息。公开了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结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拆迁公告等。
9、教育、医疗、扶贫、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有关部门及时公开了招生考试、教育收费、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困助学、课程改革等与公众关系密切的教育信息。卫生部门及时公开了医疗收费标准、医政管理、卫生监督、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社区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医疗卫生方面的信息。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公开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扶持政策、退伍军人安置、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标准调整等方面的信息。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公开了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包括重要天气变化预警信息,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道路交通、消防、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等应急预案12个。
11、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等情况。政府各部门公开了各部门领导分工、科室职能以及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人事任免等信息。公开了招考和录用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方面的信息等。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关键词:森林分类经营 政策 补偿机制
生态环境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要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有完备的生态体系作保障。随着新形势下林业工作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思路调整,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已成为我国林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森林分类经营改革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的基础工作。
分类经营是我国林业20世纪末和21世纪改革的主题。分类经营能否顺利地实施和推行下去,关系到我国林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关系到林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林业生态功能的良好发挥,关系到建立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关系到林业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所以分类经营具有重大的理论研究价值和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森林分类经营理论及在我国的实践概况
所谓森林分类经营(classified forest management),又称为“森林多效益主导利用经营 ,即以发挥某一林种某一效益为主,兼顾其它方面效益的经营模式。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两大要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不同和森林发挥两种功能所产生的“产品”的商品属性和非商品属性的不同,相应的把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并按各自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 。
森林分类经营并不是近年才提出来的,在18世纪形成的森林经营管理(森林经理)理论中就有组织森林分类经营的理论与实践。例如,在地域上把相互连接的、具有相同经营方向的块划分为森林经营区,与此同时,把地域上不相连接,但在森林经营目的、经营周期、森林经营方式上相同的小班组织成森林经营类型比如用材、防护、水源涵养、特种目的的森林经营类型合并建立起相应的森林经营体系,甚至直接以小班作为经营类型,这就是典型的分类经营。问题是传统的这种分类经营有以下的缺点:第一,突出了木材的利用忽略了其它各种效益;第二,只强调了经营的生物学和技术方面,忽略了经营的社会经济方面和林政管理方面;第三,只从自然和生物物理方面,而没有从事理和人理的互为储存关系考虑;第四,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体现为就林论林,没有与其它各部门、行业有机地结合,因而没有跳出行业的局限。
关于森林分类经营问题,国际上对其方式和目的要求,存在着两种不同看法。一种是在一定地域上,划块分类经营利用根据森林的主要功能划分为用材、防护、游憩、放牧等,发挥各自功能。国外称之为“邻接式多元化利用”。另外一种经营模式就是在一块森林中同时产生多种多样的产品和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这叫做“同步或多元化利用”。这两种方式的讨论经历了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争论的实质是对森林利用是否存在着效益和功能上的互斥和兼容是单目标与多目标上的差异,也包含着对森林经营上的理解。在我国,对生态与经济是否一致的问题,长期存在着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在促进木材和林产品发展的同时,为人类自下而上和发展创造最佳状态的环境”,“强调生态与经济的矛盾是可以统一的”。而另一学派则强调“……紧紧抓住解放和提高林业生产力这个中心环节,突出效益原则,强调结构效益,对林业实行分类指导,按照专业分工的原则对林业经营格局进行大调整,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以重点林业的高效益带动全局的发展”,认为“生态经济一体化的林业难以实施”。 从目前森林分类经营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后一种观点是严格的分类经营观点。但是这种分类经营应强调的是主导功能上的分工,是一种矛盾的主要方面,并不是互相对立、排斥(商品林与公益林),而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林业是一个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特殊行业,两大效益的建设有完全不同的经济属性。为了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又对市场机制失灵的方面加以克服,必须实行整个林业的分类经营。国家体改委和原林业部颁布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正式推出以分类经营改革为主题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在1992年,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的《林业分工论》一书提出一种分类经营的模式——“林业分工论”,即从发展战略和经营思想出发,接照森林的用途和生产目的,将林业分成商品林业、公益林业和兼容性林业三种。认为“林业分工论”是森林多功能主导利用的分工,是林业的分工,而不是林种的进一步划分 。
自1995年原林业部颁发《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以来,根据原林业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69号)精神,各省(区)相继于1996年选择2~4个县(市)开展森林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林策发[1999]191号)和国家林业局《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林策发[2001]88号)文件精神,各省(区)相继启动了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到目前为止,大部分省(区)已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并将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成果上报到国家林业局。 其间各省林业厅(局)也同时制定和了本省的《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方案》和《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操作细则》,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分类区划界定工作。
二、森林分类经营的政策和经营体制问题
新时期、新形势要求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要达到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必须根据森林的不同功能,实施分类经营、分区突破、总体推进的发展战略。分类经营是新时期林业发展战略的基础和核心。森林分类经营牵涉到林业发展的方向,牵涉到林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牵涉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保障体系建设和国家财政经济利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保障,经营体制改革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措施。但目前在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中还存在有如下问题必须研究解决。
2.1 国家和地方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尚未出台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核心政策,但是我国一直为建立生态公益补偿机制,这势必导致公益林经营主体不明,或经营主体无力正常地对其进行经营和管护,甚至会发生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掠夺。经调查分析,我们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①人们的生态观念不强,对林业的三大效益认识不到位。虽然我国在历史上就有植树种竹的优良传统,但人们更多的是追求森林中的木材、薪材及林副产品等林产品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农业、水利、旅游等行业长期以来形成认识上的严重偏差,弱视甚至无视林业所带来的各种生态、社会效益,人们享受这种效益成了理所当然,而补偿却成了盲区。林业部门,特别是营林业承担了繁重的造林、育林任务,而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经营困难成为必然。如一些森林公园、水利设施的经营中,森林的管护和抚育等任务属林业部门的“分内事”,而经营收入却进入了旅游部门、水利部门的账户。这种投入和产出脱节、剥离的现象应该说带有一定的普遍性。②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计算困难。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补偿问题的提出,已为时不短,并早已载入《
森林法》中,但迄今还没有一个明确且切实可行的计算方法和补偿办法。
公益林的补偿问题是制约公益林建设和实行分类经营的关键。长期以来,因公益林具有效益 外在性和受益对象广泛性的特点,造成公益林“少数人负担,全社会受益”、“相对不发达地区负担,相对发达地区受益”、“上游负担,下游受益”、“林业部门负担,全社会受益”的不合理局面。再加上其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到目前为此,国家尚未对国家公益林的补偿程序、补偿办法、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筹资渠道等方面制订出明晰的政策。在国家政策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省、地方政府也未对地方公益林制订明晰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办法。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办法是关系到森林分类经营尤其是生态公益林发展和林区社会稳定的关键,实行分类经营,关键看能否建立健全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补偿机制滞后,已成为制约林业分类经营实际运作的瓶颈。
2.2 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长久以来,我国林业经营一直担负着两大基本任务:一是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民生活提供木质产品及其它林产品;二是改善国民生存环境。但事实上,我国林业几十年来受传统的管理体制和林业经营模式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要求等影响,一直奉行以木材生产为中心,重采轻造、集中过伐的林业经营模式 。几十年来,整个林业的基础几乎完全建立在森林采伐工业上,大规模开采国有林区与天然林区,造成天然林面积的剧减。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就必须要进行森林的分类管理。但在目前分类经营实践中尚未有完善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办法,而传统林业经营模式混淆了作为商品产业的林业和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林业在经济属性、经营利用目标、经营方式、管理要求、社会实现形式以及价值利益补偿等方面的差别,而统一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之下,按同样的体制、同样的模式与方法去经营建设,带来的问题也很多:(1)大面积的天然林资源尤其是天然林中的原始林被采伐后,被林相单一的人工林取代,造成生态危机的潜伏。天然林生态系统结构复杂、功能完善、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人工林不可比拟的生态价值 。(2)因缺乏科学的价值利益投入补偿机制,国有林区和各类防护林经营单位面临沉重的困难。因无林可采,或者无法在市场上实现其价值,生产经营难以为继。(3)林业企业经营目标不明确,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往往让位于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目标。
2.3 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矛盾依然存在
分类经营实施之初,将现有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的主要功能是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商品林则要承担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重任。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的原因,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分布、结构不均衡性及对天然林过量采伐,在分类经营实施之初所区划的商品林尚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供给;同时,对森林分布较多,并以木材生产为财政和林农经济收入主要来源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较大的冲击,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已成为制约重点林区尤其是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而林业生产力水平不高也阻碍了林业发展。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每年用于治山造林的投资不及水利投资的十分之一,随着两大生态林业工程的相继提出和推行,林业的地位和投入均有明显的提高,但由于受过去计划经济阴影的影响,更受眼前经济利益的驱使,时至今日,部分行业、部门对狭隘利益的维护和部分决策者的短期行为,以及全民生态、环保意识的淡薄等现状仍令人忧心忡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因生产周期长、生产力水平不高,生态及社会效益表现不很直观等因素的制约,使其在市场中成为一个弱势行业,且国家和地方在税收及现行的林政管理等方面,扶持发展的力度和营造有利于林业发展的市场环境等方面还远远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林业分类经营的实际运行和健康发展。
2.4 公益林建设与林农生活水平提高的矛盾
国家对重点公益林的区域布局政策及公益林的补偿政策不明确,让一些既得利益者坐享其成而未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也使一些地区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过程中埋下伏笔,以便将来向着有利于自身的政策上靠。另外,处于山区、重点林区的公益林,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林农的生计问题,。生态公益林建设区大多为贫困山区,林农对森林的依赖程度和期望值很高。林农在能源、建房和自用材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消耗森林资源,经济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也源于森林。政府若不能采取切实可行的调控手段对林农及其利益从根本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和保护,公益林的建设与发展将很难得到较长期的保证。
2.5 林产品税费比例过高
据对部分省(区)调研,林产品税费征收比例占销售价的比例偏大,尤其在商品材上表现较突出。商品材平均税费比例占商品材销售的40%~50%,特别是农业特产税在商品材生产和销售环节双重征收8%,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林农对商品材生产的积极性,影响了商品林的发展。
2.6 生态公益林的人工林问题
各省在分类经营区划中界定的生态公益林有许多人工林,这些划入公益林区域内的人工林除部分为生态工程建设投资营造的如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草)等国家生态工程林外,尚有相当部分是世界银行贷款造林的速生丰产林和群众自发营造的用材林。据对湖北省调研,湖北省划入天保工程区的人工林面积为106.5万hm2,加上区划时未成林人工林地3.8万hm2,实际为110.3万hm2,直接划入禁伐区的人工林成林面积为7.3万hm2。这些已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区的人工林尤其是世行贷款造的人工林和农民自发营造的用材林全部划入禁伐区势必影响世行贷款的债权和债务偿还,影响林农的经济利益而挫伤群众造林积极性,除天保工程外,其他生态公益林区也有类似情况。
三、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有关对策和建议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改革,其主要任务并不在于对森林进行简单的划类,而在于围绕分类经营这一个基本要求必须进行的从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经济政策等一系列相关方面的配套改革,以推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的全面的可持续发展。
1)尽快制订和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管理办法。
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种政策、法规还不十分完善,正在积极探索之中。建议国家林业局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森林分类经营政策法规,如“公益林管理办法”、“商品林管理办法”、“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森林分类经营的法规法律制订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政策,使森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和公益林的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除了国家要增加对公益林的投资外,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森林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制度。根据“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生态公益林的服务对象明确的,由其受益者补偿,服务对象不明确的,由政府补偿。征收的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培育、经营管理和新的公益林工程建设。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在尝试采用一些方法开展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州市流溪河流域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的规定》,规定每年筹集1800万元作为流溪河流域水源涵养林的生态效益补偿费 。各级财政都从年度支出中拿出不少于1%的费用作为公益林的投入;湖南资兴市按水库灌溉田亩面积每亩每年收取20元人民币作为生态补偿
费;广西金秀县的大瑶山水源林使下游一些县受益,这些县每年给金秀县的水源林建设补偿费达数百万元 。作为“全国森林分类经营试点县”的河北省平泉县根据补偿要素和实际情况,提出补偿标准,并把补偿渠道分为自我补偿、外部受益者补偿和国家政府补偿等三个方面 。四川省作为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很难将公益林的经营投资完全交由政府或者社会去承担,但却可以本着向社会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的思路,对一些事权比较明确的部门和单位,征收生态林的建设补偿费。只有将这个“瓶颈”尽快打开,森林分类经营的实施才有物质基础。
2)成立公益林、商品林管理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应建立与分类经营相适应的林业管理体制,将公益林建设纳入政府行为范畴,实行事业化管理, 建议国家林业局成立公益林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国家公益林建设,将退耕还林(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公益林建设统一纳入其管理范围,以免互相重迭,避免重复建设。各省(区)、地(市)、县根据其生态区位重要性,也应成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本地区的公益林建设,实行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而商品林建设商品林建设和管理可沿用原来的管理体制和方法进行。推向市场,作为企业行为,在市场上参与竞争,以适应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既是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也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3)改进在分类经营条件下对森林的经营方式
根据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和经营方法。公益林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应该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封山育林、封山护林等营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结合、针阔叶混交合理搭配,以充分发挥森林的各种生态功能。对于商品林建设,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根据市场的需求,采用高投入(包括高科技的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三高”模式的集约化经营。
尤其要调整商品林布局和结构,满足社会、经济对林产品的需求。商品林发展中应根据本地区自然、经济条件和市场需求,以市场为导向,大力营造速生丰产林,发展名、特、优经济果木林。在自然、社会条件好的地方,以工程形式营造速生丰产林,并根据速生丰产林资源布局,重新调整林产工业布局,形成资源——产业——效益良性循环。
4)帮助生态公益林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生态公益林区群众在不破坏环境建设的条件下发展经济,解决林区群众的实际困难,推广节能技术,发展沼气解决群众烧柴问题,发展林下养殖、种植业,开发新的产业,让林农增加收入,解决森林资源保护与林农生活提高的矛盾。
5)适度调整林产品税费,让利于民,促进林业发展。林产品尤其是商品木材在上缴税费方面负担过重的问题,各省反映比较普遍,特别是商品材在生产和流通两个环节重复征收两个8%(贵州省为两个8.8%)的税问题,林农和林区干部意见较大;其他地方性附加税比例也不少,不利于林业的发展。建议适度调低商品材生产和流通领域农林特产税及其它税费征缴比例,废除地方性搭车性收费,让利于民,促进森林资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