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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
在我国农业经营过程中,合作社这种组织曾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实施过,但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大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组织有没有发展的必要呢?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实行产业化的过程中,弱小、分散的农民真正走向市场,需要组织起来增强市场的经营能力时,能否发挥合作社这一传统的组织资源,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呢?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呢?本文拟对此作些探讨。
1合作社的历史考察与质的规定性
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或团体,迄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当时由于机器大工业的发展,社会两极分化日益严重,为了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一些工人、农民、手工业者组织起来,订立章程,组织相互服务的合作社形式。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是1844年英国创立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其成功的鼓舞下,合作社在世界各地开展起来,几乎涉及经济活动的每个领域,而且组织形式、合作层次以及经营、服务方式更为灵活多样。目前,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分布较为广泛,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的统计,全球参加该联盟的社员已有5亿多(不包括中国)。通过简要考察合作社历史,我们可以得出合作社几个质的规定性:
1.1 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我们知道,合作社所产生的18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已发展到一定程度,暴露出许多尖锐的社会矛盾。近代开展的合作社是以欧文等为代表的各种空想社会主义用以改造资本主义的手段。由于这种合作社带有很强的空想性,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结果失败了。但合作社并没有随之而终结,相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作社与各国实际结合,形成规模、程度、种类都有自己特色的各类合作社,它已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支组织力量。据有关资料表明,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的农产品80%由合作社加工、销售,其它商业组织只占15%~20%[1]。并且在世界一体化的潮流中,合作社也有规模化、国际化的趋势,如美国,有不少合作社足以同巨型工业公司相比。据统计,1991年美国农场主合作社的营业额高达1 750亿美元,其中有11个合作社的营业额超过了10亿美元。其中“蓝宝石生产者”合作社,是世界上最大的杏仁生产厂家,产品向90多个国家出口。又如,芬兰最大的乳制品联合生产企业瓦利奥公司,是由47家乳制品合作社共同所有的股份公司,目前是一个具有大规模生产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和集团化的跨国公司[2]。总之,世界各地的合作社还在不断地发展,合作社200多年的生存、发展历史,不仅证明了它在历史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也证明了合作社具有远大的光明前景。那种认为合作社是市场经济不发达的产物,只能适合于经济不发达社会的论断无疑是不正确的。
1.2 合作社具有议价(bargain)功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可以发挥其功能优势,提高单个农户的市场议价能力。关于合作社的议价功能,美国农业经济学家约翰W·戈德温特别强调了这一点,他在专著《农业经济学》中指出:“建立农业合作社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获得议价”。因为农业的经济环境,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不完全的市场,不可能全靠市场价格机制,而团体组织的议价则使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在市场中不仅处于相对有利的价格,而且降低了交易成本。事实也是如此,如日本农协、台湾农会等合作社组织,能代表农民利益与政府或企业进行沟通、对话,既解决了国家和企业与单个农民对话的困难,也摆脱了单个农民议价能力低下的局面,进而整体上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交换中的经济地位。当前我国农业比较利益低下,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农业与其它产业不平等的交换地位所导致的。
1.3 合作社的自由退出机制
这一点是合作社的重要特性。按现代博弈论的观点,不能自由退出的机制使得合作社由多次博弈变成了一次性博弈,从而合作社“自我实施”的协约无法维持,导致组织功能失效。可以说,这是传统合作社失败的重要原因。
1.4 合作社服务的特性
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一个主要特点就是服务功能,表现在合作社内部实行非盈利原则。“一个农业合作社,就是许多农民为了给他们自己提供某种服务而组织起来的一种商业形式”(约翰W·戈德温)。尤其是各种专业合作社,服务性更强。例如,供销合作社是在流通领域为农户提供信息,开展购销,保护农民盈利;而生产社,是组织起来进行机耕、灌溉、植保、防疫等方面的合作,达到经济与相互服务的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作社的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无论是从生产到流通,还是产前、产中、产后的信息或物质资料的服务,都在向更高的阶段发展。另一方面,合作社坚持其对内部成员的非盈利性或利润返还原则,也体现了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特性。
1.5 合作社是介于国家与农户之间,国家间接组织农民的一种有效形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自近代以来,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国家,在农业领域几乎都采用了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这固然与合作社本身的属性有关,同时也与政府对农业给予扶持或支持是分不开的。如美国颁布政府法律,除直接对家庭农产品给予价格支持外,还给各类合作社提供税收和信贷方面的优惠。除此之外,美国合作社还不受《反托拉斯法》规定的约束等等;而法国、日本等国由于农业的重要地位,也给合作社大开绿灯;中国、原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为联合个体农户,在改造传统小农经济方面,特别重视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在财政、金融等方面取得许多优先权,其原因就在于合作社是作为沟通政府与农民、农业的重要形式。列宁在《论合作制》中有一段话颇具代表性:“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使俄国居民充分广泛而深入合作化,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因为现在我们已找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尺度”。考察世界范围合作社的发展历史与分析合作社的内在属性,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合作社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功能和组织形式也在不断完善、发展的,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它有着光明的前景;合作社本身就与农民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质是为农民服务的,作为组织,它在市场中处于沟通政府与农户、农户与各生产经营团体的中介地位,并且可能借助组织力量的优势,提高单个农户的市场经营能力,节省交易费用等等。因此,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需要更好组织农民的时候,合作社作为伴随市场经济而不断发展的农民组织应该能起到一定的市场组织职能,应该能在一定程度上足市场中农民的组织需求。尽管合作社本质上能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一定的组织作用,但是中国的传统合作社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许多方面与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即面向市场型合作社有着较大的差异,导致在现实中许多职能发生变异。因此,如果要使农民组织的合作社真正能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对这种传统组织进行扬弃,根据现代市场经济与产业化的要求,进行创造性的转化。
2 传统合作社的组织创新
2.1 改传统合作社的模糊产权为清晰产权,尤其要明确农民的私有产权
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微观组织应该有一个明晰的产权结构。就中国农业改革发展到今天而言,产权明晰已是一个现实的问题。现在农户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农户承包经营,独立核算。改革开放20年来,农户已经拥有不断增长的私有财产,这就要求在产业化过程中必须把合作社、农户之间的产权与集体产权明晰化,更不能重犯剥夺农民的错误。50年代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进程中由于片面地强调“大、公”,损害了农民个人的利益,应引以为鉴。在现阶段就是要尊重农民的私有产权,保护并发展入社劳动者的私有产权,避免在产权问题上纠缠不清。产权明晰是必要的,这也是合作社退出机制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2.2 变非盈利政府依赖型目标为市场导向的服务、盈利双重目标
合作社要发挥市场职能,真正代表农民在市场中的利益,就必须把自己推向市场,尤其要抛弃传统的过多依赖政府的状态。这一点,国际合作社联盟在1987年一份报告别指出:“发展中国家合作社的发展和成功的基本障碍,是合作社过分依赖于政府,政府对合作社又控制过多,合作社社员本身缺乏积极性的主动精神,往往把合作社看作是政府的机构,其结果是政府对合作社事务干预过多,合作社缺乏内部发展的动力。”我国传统合作社与政府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曾经一度“政社合一”,生产经营几乎靠长官意志决定,而不是靠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要有活力,要有发展,就必须摆脱依赖政府的思想,政府反过来也不要干涉其内部事务,确立合作社独立、自主、盈利性的企业经营思路。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合作社与私营企业、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是充满竞争的,这就要求合作社要有明确的经营意识,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在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具有竞争力,否则就会被挤出市场。过去,我们合作社由计划体制控制,企业经营性质不浓,给人造成假象,认为合作社主要担当较多的社会政治职能,而不是经济职能,更不要说面向市场进行盈利性经营。因此,当农民进入市场需要合作社发挥功能的时候,应该确立合作社的盈利性目标,为个体农户盈利提供保障。同时也要正确处理内外关系,按合作社原则,确立对合作社社员的非盈利性目标,即对社员的服务原则和盈余返还原则。
2.3 变单一生产为多种市场服务
由于我国长期处于短缺经济之中,传统合作社的服务是以生产服务为主的较为单一性的服务,这种服务已不能适应农产品供需基本平衡的农业发展新阶段,尤其不能适应当今农业产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为了让农民更好地面向市场,更好地发挥合作社的市场组织职能,合作社应当围绕市场开展多种服务:首先,在原来生产基础上,加强多种专业生产的服务。比如通过为农户提供机耕、植保、充苗等生产服务,解决分散农户生产费用支出大、收益少、生产被动的局面,做到生产费用的节约。
其次,搞好流通环节服务。这是合作社组织职能发挥较为关键的一点,农民的利益只有经过此阶段才能得到实现。合作社应在这方面积极创新,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市场风险,缓解农业发展现阶段农产品相对过剩的矛盾。
第三,大力发展信息服务。市场经济中信息无疑相当重要,对生产经营决策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完整灵敏的一套信息系统可以减少经营的盲目性,提高农民的市场经营水平。比如日本农协就有一整套快速、高效的情报系统,给农民生产经营等各方面以帮助。我们的合作社要更好服务于农民,就应加强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供求、经营等信息方面的服务,通过多种渠道搜集、整理国内外市场信息,为农民在国际化经营中提供更多的帮助。
结论:合作社这种传统的组织资源在经过一番创新的努力后,应该可以进一步将它本身具有的市场职能得到发挥,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民进入市场的需求。在农业产业化需要组织的时候,我们不应该放弃这种传统的组织资源,而应该把合作社的本质职能加以阐明,并对传统的合作社进行总结和改进,使之更好地为农业现代化服务。
参 考 文 献
一、基本成效
近年来,赤壁市以特色优势产业为依托,大力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助推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全市各类合作组织从“十一五”末的71家、成员3025人,发展到2013年的252家、成员8500人,成员在50人以上的94家。其中,部级示范社1家、省级示范社4家、地(市)级示范社11家,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大幅增长、规模不断扩大。
(二)覆盖领域逐步扩大。合作经济组织由“十一五”末的以茶叶、养殖为主的领域拓展到以茶叶、畜牧、水产、水果、蔬菜、中药材、农机服务、竹木栽培、农资服务、粮食加工、农技服务等十一大领域,覆盖范围逐步扩大,服务领域不断增加。
(三)运行模式呈现多样化。合作经济组织由过去单一型向多样化发展,逐步形成了以“企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龙头带动型、“合作组织+能人+农户”的能人带动型、“村委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村委指导型、“合作组织+基地”的生产经营型、“产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带动型等生产经营和运行模式,加速了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
(四)经济效益明显提升。2013年,赤壁市各类合作组织销售农产品22.5万吨,产值6.5亿元,分别比“十一五”末增长74.4%、80.5%,合作组织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8700元,比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1000元以上,合作组织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不断增强。
二、问题和不足
从现代集约农业的发展要求来审视,赤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是管理运行不规范。赤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程度比较低,科学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欠规范,利益联结不紧密,缺乏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监事会、理事会管理不很严格,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
二是成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及成员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层次低,普遍缺乏经营管理经验,市场营销和企业策划等方面的能力不足,特别是懂技术、会经营、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人才短缺,不能有效满足合作组织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是融资渠道不畅通。金融信贷门槛过高,融资渠道狭窄,制约了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政府资金投入有限,撬动民资的杠杆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制约了合作组织的持续发展。
四是信息服务不到位。以乡镇农业服务为重点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流通中介组织服务作用发挥不充分,相关职能部门在服务合作组织发展方面措施不力。在对外宣传报道、市场信息收集、先进技术交流推广等方面服务指导力度不大,影响了合作组织的整体发展水平。
五是辐射带动力不强。受地域、经济实力的限制,缺乏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经济效益的合作组织。一些合作组织出产的农产品在市场上认知度低、缺乏竞争力。多数合作组织没有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服务体系,产业链条脆弱,品牌意识相对淡漠,辐射带动能力弱。
三、几点建议
从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来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扶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
(一)建立健全制度,完善运行机制。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善章程和制度,健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财务公开机制。一是健全民主管理机制。结合专业合作组织的类型和行业实际,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讨论制定完善组织章程,根据章程规定由成员投票选举负责人,定期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宜,探索建立健全合作组织自我发展机制,保障成员对组织内部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二是建立利益分配机制。正确处理专业合作组织与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以合同契约的方式规定合作组织与成员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三是完善财务公开机制。在完善组织章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合作组织内部监事会、理事会和成员的作用,对合作组织的重大投资和支出,列出计划和清单,采取社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方式监督管理人员的行为。通过引入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机制、聘请管理和财务人员的办法,改变以往合作组织负责人兼任会计的现状,完善财务运行机制。
(二)加强政策扶持,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整合项目资源,为合作组织提供人才、技术和资金支撑。一是人才支持。研究制定关于支持合作组织人才发展计划,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员、科普工作者组织起来,建立服务队伍,针对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咨询、指导和服务。逐步探索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入股的形式参与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领办发展。二是技术帮扶。农业、林业、畜牧、科技等部门结合各自优势,将对合作组织的技术指导服务纳入部门工作计划,探索成立技术推广股份公司,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到合作组织兼职、担任技术顾问,或者从事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承包等服务。三是项目倾斜。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以及农、林、畜牧等项目资源,从基础设施、技术推广、资金扶持等方面,有重点地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扶持各类合作组织做大做强。四是信息服务。结合市场导向和信息,利用网络媒体和通讯技术,开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门网站和手机短信,搭建信息服务网络和农产品推介销售平台,提供政策咨询,产品信息,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经验交流,用现代营销手段促进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三)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成员素质。从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劳动技能、市场营销能力入手,加强对合作组织带头人及成员的指导服务和培训力度。一是强化经营管理能力培训。针对合作组织带头人经营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通过集中培训、邀请企业家讲座、发放经营管理书籍等途径,从经营理念、基本理论、规范性建设等方面,加大对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面向市场,转化角色,调整内部经营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营。二是强化劳动技能培训。以生产技能需求为导向,采取邀请科技人员专题授课、现场指导等形式开展培训,组织成员进行技术交流,外出学习考察,提高合作组织成员接受新生事物、新技术的能力,不断提升合作组织成员的整体技术水平。三是强化市场营销能力培训。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及培训班,从市场开拓、品牌打造、营销网络构建等方面加大对合作组织管理及骨干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等培训服务,努力培养一批能够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营销人才。
(四)加大投入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扶持力度,从财税减免、信贷优惠、便捷服务、激发民资等方面,拓宽合作组织的融资渠道,增强合作组织的发展后劲。一是政府奖补。建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培训和技术推广等服务。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基金,对一些运行规范、效益好的合作组织,通过奖励的形式进行补助,支持其发展。二是银行借贷。金融机构在政策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放宽抵押担保条件,简化审批手续,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农行、农村信用社在信贷资金安排上有针对性地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通过联户担保贷款的方式,积极帮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发展中资金困难问题。三是激发民资。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农技人员、龙头企业等各类主体和不同类型的民间资本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办,引导专业合作组织组建民间担保公司或建立农民互助资金合作社,开展信贷和互融资担保。
系统从用户的角度分为两类:管理员和访问者,这里把访问者使用的系统功能叫做系统前台,管理员涉及的系统功能称作系统后台。
2功能模块处理过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网上销售系统的模块处理过程,具有四个模块。
①用户注册模块。系统对于匿名访问者只提供电子商品目录和商品浏览的功能,用户想要完成购物等功能,必须注册为系统的正式用户。
②用户登录模块。对于访问者,只有登录后才能完成购物过程。用户登录处理过程。
③库存管理。库存管理是系统中管理员对销售商品分类信息、商品详细信息的维护。
④订单处理。首先用户提交订单给系统,系统对订单中的商品信息、用户信息等按某种逻辑进行有效性验证,如果订单信息没有通过验证则返回,如果订单信息通过验证,用户需要确认订单,其中包括购买商品的确认,用户配送地址的确认,支付方式的确认等,此时,用户可以确认提交的订单,也可以修改其中的信息,也可以取消此订单。
3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上销售系统的实现
经过前面的分析与设计,弄清楚了网上农产品销售系统的功能需求、系统总体功能模块结构、系统总体流程、各功能模块的处理过程,进行系统的实现过程。
3.1系统实现平台的选择
本系统采用B/S结构,操作系统为WindowsXP或Windows2003,开发环境采用+C#语言,使用集成开发工具MicrosoftVisualStudio2008,数据库服务器采用SQLServer2005,系统运行Web服务器为Internet信息服务管理器(IIS)。
3.2系统页面的实现
用户界面要求美观大方,风格一致,便于用户使用。的母版页技术和用户自定义控件技术为系统页面设计提供极大的方便。网上农产品销售系统前台页面共用了一个母版页,在母版页中,页头,页面导航和页脚都采用了用户自定义控件来实现的。母版页的主要功能是为应用程序创建统一的用户界面和样式,它提供了共享的HTML、控件和代码,可作为一个模板,供网站内所有页面使用,从而提升整个程序的开发效率。同时,在中,引入了Web窗体用户控件的概念。它是一种服务器控件,以.ascx为扩展名并被保存在单独的文件中。用户自定义控件拥有自己对象模型类,可以单独编程,它比服务器端文件包含提供了更多的功能,为创建具有复杂用户界面元素的控件带来了极大方便。
3.3系统实现购物车
网上销售系统的购物车要能够跟踪顾客所选的商品,记录下所选商品,还要能随时更新,能给顾客提供便利。购物车功能的实现是电子商务网站的关键,主要用于显示及管理用户的购物信息。在实现购物车的功能时要考虑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如何区分用户与购物车的对应关系;二是购物车中商品存储的数据结构。
(1)用户与购物车的对应关系。用户与购物车的对应关系,即每个用户都有自己的购物车,购物车不能混用,而且必须保证当用户退出系统是,其购物车也随之消失。这种特征正是Session对象的特点,所以使用Session对象在用户登录期间维持用户和购物车对应关系。
(2)购物车中商品存储数据结构。购物车商品存储数据是一个键值对的集合,该集合可以用一个哈希表来实现。在.NETFramework中,Hashtable是Sys-tem.Collections命名空间提供的一个容器,用于处理和表现类似key/value的键值对,其中key通常可用来快速查找,同时key是区分大小写;value用于存储对应于key的值。Hashtable中keyvalue键值对均为object类型,所以Hashtable可以支持任何类型的key/value键值对。
4结束语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80年代初自发形成、自由发展。2007年7月24日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挂牌,从此进入规范化、法制化及快速化发展轨道。截止2011年3月,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385家,按农业生产专业划分,分别为粮食种植业114家、畜牧养殖业85家、水产养殖14家、油茶种植业14家、农机6家、果业51家、蔬菜种植业41家,其它专业60家,几乎涵盖农业生产经营的全部领域,社员数量达到29693人,辐射带动农户8万户,占全市总农户的3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2011年3月底,全市农合组织共销售各类农产品总额30459.6万元,统一组织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3106万元,为社员节约生产成本300万元左右,带动社员年人均净增收500余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余发展迅速,促进了我市农业的规模化发展与产业升级,但在移民安置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少、规模小、对移民区发展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移民区开发未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行有效结合。
二、我市移民区开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能有效结合的主要因素
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态势良好的情况下,移民开发未能与农民专业社发展进行有效结合的因素表现在:
一是现阶段移民区开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出发点不一样。移民从经营多年的家园搬到新环境居住,各项基础设施缺失,生产能力受到制约。第一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主要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农田水利、地方交通为重点,通过实施人畜饮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移民用电工程、地方交通工程、移民搬迁工程、危房改造工程及文教卫生工程等,逐步解决移民用水难、用电难、行路难、住房难、上学难、就医难等问题,帮助移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促使移民增收,提高生活水平。简言之,移民工作一直注重移民区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主要扶持基础设施建设。而对移民搬迁后农业产品流通销售方面规划结合不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农业市场化而生,以农产品生产经营为主要内容,注重农业各领域的产业化发展。虽然两者都以提高农民收入为目的,但出发点不同,因而结合点不多,导致联系松散。
二是移民开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动力来源不相同。移民部门是为移民区开发建设而设立,其根据移民区的实际需要,制定移民区开发计划,提供资金来推动移民区开发项目的建设。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各单个农户面对市场挑战时的自发联合,从而增加自身在市场上的议价能力,不至成为被动的价格接受者。也就说移民区开发是移民部门从外部施以推动力,较多使用行政手段,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内生的源动力,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只是起辅助作用,引导其规范发展。所以推动移民开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手段与方式不同,若无有意识的协调就无法自然整合到一起。而目前移民部门与农业部门在发展农民专业组织共同推动移民区开发方面还缺少有效的衔接机制。
三、移民开发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必要性
我市移民区开发近年来在移民工作部门的强力推动下,通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生产与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逐渐将工作重点从改善基础设施转移到发展移民区农业生产上来,移民部门迫切需要一个能促进移民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手段。而近年的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集中资源、分担风险、共享利益的特点,成为单个农户与市场连接的中介,能提高农户在市场交易中的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过近年的迅猛发展后,也遇到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管理与生产技术滞后等瓶颈,也要求有新的力量加入其中,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因而在移民开发进程中有必要探索一条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加快推进移民安置区开发步伐的新路径。
四、移民区开发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可行性
虽然目前移民区开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工作出发点与动力来源上不同,而没有找到很多的契合点来相互促进。但两者之间其实有许多优势互补的地方。对移民区开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可行性,可从差异化合作与参与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粗略的探讨。
(一)移民工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差异化合作
移民开发与发展农业产业化是推进移民区生产生活进步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要载体,在移民工作中,有效的配合,充分利用其优势,进行合作,既可以增强优势,又可以发挥其有市场资源的要素,带动农民产业发展。前者可以想象成整齐划一的集体操表演,后者可以类比为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流水线作业。差异化合作则介于两者之间,主要是发挥各自的优势承担不同的责任,但为组成一个有机系统有时也“越俎代庖”,有点像足球比赛后卫做好防守工作外要助攻前场,前锋回到后场得参与进攻,有队友失位的情况下还得有人适时补位。而现阶段移民部门与农业部门的合作更像是流水线作业,各负其责、缺少协调,没有相互参与到对方工作中去。
因而在今后的工作中移民部门要主动与农业部门加强协调沟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差异化合作。例如国家对移民的支持力度比较大,有较为充足的扶持资金,可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在资金上扶持其进一步发展壮大。移民区土地等生产资料相对较少,移民加入或组建农民专业合作可实现资源的集约利用,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升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上积累了许多经验,所以发展生产的移民项目可以更多地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来实施,使移民资金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跨区域的特性,可将移民区与非移民区、移民与非移民联合在一起,使非移民也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得到国家移民政策的好处,也
有利于移民与非移民的利益协调。
(二)参与式发展理论视角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移民区开发中的作用
传统发展理论认为,通过对发达地区发展道路的模仿,制定一套发展计划,在贫困地区自上而下地推行,就能改变贫困地区的落后面貌。但很多计划往往因为在许多细节上与当地文化传统等实际情况相悖,而使贫困地区发展刚刚起步又陷停滞,未能实现最初的目的。参与式发展理论是对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发展方式的反思和否定,强调所有受益人对发展项目设计、实施、监督的全过程参与,使发展项目能满足民众的需要,公正、平等的实施。
一直以来移民区的开发都由移民部门强力介入、行政推动,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发展方式,其中隐含的是传统发展理念。为了使移民开发走上可持续性发展道路,是改变我们的发展理念的时候了。若从参与式发展理论的角度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动移民区开发十分有效的载体。
第一,参与式发展理论强调受益人在决策及选择过程中的介入。移民区开发要充分发挥农业专业合作社作用,每一个移民都参与移民区开发计划的制定过程不现实,但不同领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代表移民的要求主动与移民部门充分协商讨论,共同制定移民区开发计划。
第二,参与式发展理论强调乡土知识及其创新,当地群众在他们熟悉的环境中充分地将他们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发展项目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本土社会环境中产生并发展的经济组织,了解当地人的所需,充分掌握了本土知识并能集思广益发展创新。
第三,参与式发展理论强调对资源的利用和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就有集中资源的特性。推动移民工作,提高移民地区生产生活水平,优化利用好有效资源,调动移民部门参与指导移民搬迁区农民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利用好政策,鼓励发展。
第四,参与式发展理论强调发挥受益人的能动作用和增强责任感。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作为移民发展致富的载体在推进移民区开发过程中,每一个成员都会各尽其所。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之后,在各地、各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扶持下,亿万农民的合作热情日益高涨。合作社在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高新实用农业技术的应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差距很大,不仅省区之间不平衡,同一省区内部也不平衡。合作社类型、组织形式、发展目标也呈现多样化,有的注重服务,有的注重盈利,其运作方式也有一定的差异。但是,一些基本制度必须要坚持,同时把握好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保证合作社真正“民办、民管、民受益”,才能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坚持的基本制度
1.合法的成员资格制度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都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上述多种类型的合作社。但为了保证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能够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2.民主的决策制度
“三会”、章程、社务公开是合作社最基本的民主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健全合作社“三会”即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规范合作社治理机构,明确“三会”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离形成制衡。实行社务公开,保证一些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经营项目的选择、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能够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及时向社员公开。完善章程,重大事项及原则应载入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办事,关于合作社财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及处理原则更是章程的主要内容之一。经全体成员讨论通过的章程一旦盖章签字生效,即是本社的行为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提出的是关于“附加表决权”的规定:“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3.以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制度
一个好的分配制度是合作社的灵魂,既是社员努力工作的激励手段,也是合作社吸引非社员加入的关键制度所在。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和成功合作社的案例调研结果看,比较科学的、合乎当前法律规定的收益分配制度的模式是:合作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从当年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积金(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一般由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通过),专款专用,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以丰补歉,提高抗风险能力。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后的当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目前大多数合作社实行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讲就是: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应当以交易量(额)为依据按比较返还给成员,其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等为基础按比例分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1.增强经营服务功能,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合作社作为新型的经济主体,必须要逐步借鉴企业或公司的发展模式。更多的合作社已经注重引进新品种、新技术,购置加工、贮藏、运销设施、设备,建立信息网络等,增强合作社的综合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合作社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这就要充分发挥其组织功能,制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根据生产经营和成员的需求,为成员开展经营信息、技术培训、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等统一服务。积极开展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统一品牌包装和市场销售,努力提高产品品牌档次和统一销售成员产品的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这样的合作社才能在市场中占领一席之地,才能更好地带领农民社员增收。
2.培育主导和特色产业,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合作社要想长期生存,就要以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为依托,建立生产基地,通过组织内部的资金、技术、生产、加工、销售、信息等多种要素的开发整合,延伸产业链,做大做强各自产业,带动周边农户积极参与产业发展,使得组织实力不断增强,产业化经营规模和经营水平不断提高,最终带动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1]。
3.立足土地入股办社,提高土地收益率
有一种典型的土地流转合作社正在蓬勃发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入股、入社等方式,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农业用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土地流转在村内成员内部进行,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性质、不变更土地权属、不影响土地用途、不导致土地利用对耕地的破坏,村民既可务工获酬,凭股分红,还可以参与专业合作社的管理[2]。这类合作社在我国部分农村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发展前景广阔,具有可复制性和推广性。要想把这类合作社办好,需要坚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坚持民主管理。虽然是村委会牵头,但是不能搞强迫,要尊重农民自己的意愿,不隶属于村委会,财务独立核算。二是要科学管理。要想把全村的大部分土地管理好,对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是个挑战,获得更多的土地收益,给每个社员满意的分红额度,是合作社发展的最大目标。三要合理分配。制订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是合作社能够坚持走下去的条件之一。这类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为社员服务。除了小部分作为公共积累以外,全部用于社员分红。
参考文献: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缺乏具体的扶持政策。目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优惠政策并不明确,也无章可循,操作性不强,各合作社只能采取自产自销的经营模式,无法开拓合作社业务,进行产品的深加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因此,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
2、缺乏技术、信息、经纪、产品营销方面的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一批懂技术、会管理、能获取市场信息、有开阔的市场路子和开拓精神的一批优秀农民,为合作社的社员提前、产中、产后以及农产品的深加工、销售、运输等提供一系列服务。而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者队伍的素质相对较低,难以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求。
3、品牌意识不强,阻碍高位发展。品牌战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农产品市场竞争从产品质量竞争上升到形象竞争的新阶段,着力打造品牌、商标、包装、信誉等无形资产形象显得十分重要,其中品牌战略尤为突出。普遍存在品牌意识不强,品牌获利能力不强,这不仅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服务层次低,还缺乏适应和开拓市场的能力,造成市场竞争力不强。
4、运行机制不规范。在机构制度建设上,有的达不到农民成员占80%的要求,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在财务管理上还不规范,缺乏合格的财会人员,在凭证的取得、记账、报表编制等会计业务上,难以做到规范。
二、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
1、提高素质,培养一批优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管管理者队伍。政府要经常对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进行专业培训,对他们进行种植养殖技术、新品种引进、产品深加工、市场营销、信息搜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税收政策、经纪人等多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管理专业合作社的本领,从而使其更好的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
2、拓展服务功能,引进先进设备,切实提高科技含量。发展壮大专业合作社。政府需在农产品销售、农资供应、农机具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方面作好后勤保障服务,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在延伸合作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同时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牢固树立品牌意识,鼓励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申报有机、绿色食品,加大农产品商标注册力度,着力打造一批名优品牌。同时,企业要发展壮大,离不开硬件设施。当前,专业合作社设备落后,如不及时更新设备,长期下去必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通过政府引导,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认识到,缺少必要的硬件设施和先进设备,就犹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必须走科学发展道路。
3、因地制宜、创造性的创建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创建和发展合作社问题上,不能“蜂拥而上”,不能搞“一刀切”,不能下指标进行考核,不能只追求数量,不注重质量。政府要通过宣传引导,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质量和数量并举,适度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从部门参与管理指导,强强联合,“能人当家”,政策扶持,产品深加工,绿色无公害,质量安全,品牌战略,竞争市场等方面入手加大力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农村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6)-0066-05
一、引言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法人主体资格,并开始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在顶层制度设计逐渐清晰以及中央政策层面愈加重视的背景下,全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管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均有明显增长,然而,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面临融资困境,资金缺乏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关键性因素。
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的形成原因,理论界已有较多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角度来看,很多合作社运作机制不完善,未严格依法规范运作,财务管理混乱以至于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从金融机构角度来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有待健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存在功能上的局限性,各大商业银行的业务日益向城市转移,农信社等传统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出现“非农化”倾向,专门针对合作社的金融创新产品不足等;从政府角度来看,政府扶持政策覆盖面较窄、力度不足,且在操作过程中把关不严,甚至出现一些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合作社的经济组织被作为示范合作社进行扶持的现象等等1。
此类分析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相关对策建议也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但另一方面,前述结论又皆有可反思之处:首先,目前并无数据或研究显示典型意义上的或者说严格依法运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容易获得资金支持2;其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风险控制以及盈利目标的要求,对申请贷款的市场主体存在较多限制,但近年来民间融资活动日益活跃,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形式不断涌现,已经突破了传统融资渠道的局限性;最后,从政策层面来看,连续多年中央1号文件均提及合作社的发展问题,对合作社不可谓不重视,各地政府也多出台有专门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2009年银监会和农业部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探索构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困境作为一种普遍现象,其中原因值得深思。
本文将视线集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本身,试图在解析现行立法所设计的典型合作社核心特质的基础上来探究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形成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方案,希望对破解这一困境有所助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特质与立法解读
合作社的内在规定性究竟是什么,合作社具有哪些基本特征,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合作社惠顾返还等原则所隐含的自我服务和以一人一票为基础的民主控制是不同时期合作社所坚持的基本原则(黄祖辉,2009),也有学者认为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是合作社最基本的特征(邓衡山、王文烂,2014),从实务角度来看,合作社自身一直在不断演变以适应市场竞争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1844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确立的基本原则3,到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原则的重新修订4,再到欧美等地出现的新一代合作社对传统合作社原则的颠覆,对合作社的理解不断在发生变化。
在我国,合作社的组织理念符合主流意识形态所倡导的基本精神,其发展一直受到政策层面的关注。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该法在吸收借鉴境外合作社实践经验的同时,并未完全照搬传统合作社的基本设计,而是在考虑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立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理解。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联合。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在我国,农民主要是一种制度概念,指代具有农村户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公民,但从其本源来看农民更应该是一种职业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联合组织,也就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农业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应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非农民身份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等按照规定也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从起源来看,合作社是弱势阶层为了应对日益激励的市场竞争而形成的自助与互助组织,发起人大多是手工业者、小生产者、消费者、劳动者、农民等相对弱势的市场主体,成立合作社的动机多是因为不满资本对劳动的压榨。因此,早期出现的合作社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还承载了弱势群体对民主、公平等诸多价值目标的诉求,甚至被一些社会活动家视为代表未来社会发展方向的先进组织形式。时至今日,随着社会福利政策及制度的逐渐完善,合作社“福利小屋”的功能正在逐渐萎缩,其经济组织的定位更加清晰,但弱者联合的基本定性并未发生改变,“益贫性”仍是合作社成立的初衷。我国立法所确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保留了这种定位,甚至于其功能预期除提高市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等经济目标外,还包括诸如“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政治生活当中改变农民弱势地位的目标。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松散的联合。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立法层面被赋予了法人主体资格,但从其制度设计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像是一个组织松散的“乡村俱乐部”。一方面,立法明确以“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作为合作社组织的基本原则,成员入社时没有最低出资额的要求,退社时可以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以及可分配盈余,以至于合作社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法人应该享有的独立财产权;另一方面,立法模仿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计了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但内部组织机构规范运作的责任约束机制以及合作社成员的权利救济机制基本没有强制性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合作社的异化现象,并导致合作社内部管理松散,缺乏凝聚力。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劳动的联合。本质上,合作社是“劳动雇佣资本”的经济组织形式。根据经济学的一般观点,劳动雇佣资本意味着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这在合作社的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中有明显体现。首先,从成员身份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定义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组建的互经济组织,成员中人力资本所有者占合作社成员的绝大多数;其次,从治理结构来看,尽管立法允许出资额较大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且行使范围上还要受到章程限制,人力资本所有者实际上以一人一票为基本原则分配剩余控制权;最后,从盈利分配机制来看,合作社限制股金分红,强调资本受益有限原则,以惠顾额度作为主要分配依据,剩余索取权也主要是由人力资本所有者控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的制度根源
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本质上是这种特殊形态的市场主体在向更大规模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劳动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尤其是资本要素难以融合的现象。从这一认识出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质应与其融资困境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如果能够证成,则至少说明目前普遍存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可以部分归因于现行立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设计。
(一)农民联合的特质与融资困境的关系。农民联合的特质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农业领域,而且目前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的领域只有种植养殖类、农资服务类和农机服务类,这些领域都是几乎没有效益和负效益的(李璞玉,2013)。其他涉农并存在利润空间的领域,例如金融、保险、水利、供销、批发、农机生产等都被排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外,即便是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农村沼气、劳务、乡村旅游、传统工艺品等覆盖农村二、三产业的经营类和服务类合作社,这些类型的合作社在注册登记中也遇到了法律障碍(苑鹏,2013)。从具体融资需求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如改善基础设施、加工设备和仓储设施、收购农产品等。由于农业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投资周期长,且预期收益不稳定,金融机构除承担一般商业项目带来的信贷风险外,还需要承担诸如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其他类型的风险,在同等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项目无疑是次优的选择。
(二)弱者联合的特质与融资困境的关系。从合作社内源融资渠道来看,弱者联合的特质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多属于中低收入阶层,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自有资金较少,因此,必然存在合作社原始出资不足以及再融资困难等情况。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对合作社注册资本,以及成员最低出资额等做强制性要求,无形中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合作社外源融资渠道来看,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弱者联合的身份定位,国家在政策层面给予了诸多优惠扶持措施,为合作社营造尽量宽松的经营环境,如合作社经营基本不纳税,工商行政部门很少进行专项检查等,“然而,对于金融机构传统的企业类业务而言,税务、工商等机关的检查正好可以作为公司经营的信用评价依据,这在我国信用评价体系尚不完善的现阶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过于自由宽松的外部环境导致了金融机构无法正确评估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导致合作社很难获得授信。”(周娟、卜雨明,2011)
(三)松散联合的特质与融资困境的关系。合作社的自由进出机制能够彰显合作社自愿联合的本质,也可以保护成员的利益,但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组织原则很大程度上是诱发融资困境的直接原因。一方面,松散联合的特质是对“搭便车”行为的正向激励,会导致合作社成员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下降,“农户参加合作社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单纯地获得公平的投票权,也不是为了追求二次返利和股金分红。他们加入合作社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以较高的价格销售农产品和获得合作社提供的各项近似于免费的服务,以节约成本,提高收入,对于二次分红和按惠顾额返还则关心甚少。”(周春芳,2009)这种现象进一步发展将会产生内部治理结构混乱,合作社异化等问题,使合作社的信用评级进一步降低。另一方面,松散联合的特质使合作社的资本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可能因为合作社经营状况难以评估以及不公平的风险分配机制而加强合作社外部融资的难度。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合作社成员仅对合作社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理论上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独立人格来源于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意志,其中独立的财产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成为独立主体的关键,也是合作社成员承担有限责任的正当性基础。然而,自由退社的制度设计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人财产权,合作社的债权人因此需要承担更多风险,这必然会加深金融机构贷款的顾虑。
(四)劳动联合的特质与融资困境的关系。劳动联合的特质说明合作社偏重劳动要素的作用,强调劳动要素对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掌控,这一制度设计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合理诉求,必然导致融资困境。一方面,从股权性融资来看,“劳动雇佣资本”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偏向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盈余分配规则,这不仅会使现有的合作社成员缺乏扩大出资的动力,对外部资本所有者而言也缺乏吸引力。另一方面,从债权性融资来看,“劳动雇佣资本”的机制也构成某种融资限制,突出表现为债权人对合作社盈利能力和松散管理体制的担忧。尽管存在一定争议,但经济学界有较多观点认为除特别情况外,劳动雇佣资本是低效率的,“资本雇佣劳动是一种能够保证只有合格的人才会被选做企业家(经营者)的机制;相反,如果劳动雇佣资本,则企业家(经营者)市场上将会被东郭先生所充斥”(张维迎,1995)。而事实上,合作社的制度设计的确缺乏对企业管理者的有效激励机制,大户、能人等在合作社管理运营中发挥更多作用的主体,其劳动价值在分配机制方面并未得到体现。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的对策建议
从研究现状来看,理论界已有较多关于合作社融资困境的对策建议,如针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过于保守等问题,主张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发展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的情况,主张加大监督和引导力度等等。这些建议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并未从制度根源的层面系统探讨融资困境的应对问题。为此,结合前文所述,笔者有以下一些设想:
(一)针对农民联合的特质拓宽经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前,理论界就存在立一部囊括所有合作社类型的“宽法”,还是只针对部分合作社类型的“窄法”的争论,从实际情况来看,后一观点被立法者采纳,原因在于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异化合作社,除已经脱离合作社范畴的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以外,还有很多名不符实的经济组织也冠以合作社之名。在这一背景下,立法者选择了最符合传统合作社精神的农业类合作社作为试点,以寻求我国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改革及发展的可行路径,但正如前文所述,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营业务被限制在利润相对薄弱的领域,这既不利于合作社原始资本的积累,也不利于吸引外部资本的加入。因此,为突破融资困境,适当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范围是必要的。
(二)针对弱者联合的特质加强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运作机理,使其成为一个外部具有营利性,内部具有公益性的特殊经济组织,可以承载更多的政策性目标,比如增加农民收入,培养农民民主管理意识,提高农业产业发展水平,推动农村综合改革等,因此弱者联合的特质是必须坚持的。然而由弱者组成的经济组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然面临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其中就包括融资困境。在这一背景下,政府的扶持必不可少,综合来看,有助于破解融资困境的措施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减负,二是引资。前者如继续加强税收等各方面的优惠措施,减少合作社行政管理性的成本支出;后者如继续加强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对于部分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等等。然而,单纯财政资金的注入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长久的,政府扶持的重心应是健全市场机制,恢复合作社在市场中的融资功能。基于这一考虑,可以在两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合作社融资困境的表现之一是外部的金融资本难以流入合作社,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除合作社融资项目回报周期较长、收益不稳定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是合作社缺乏可担保物,这是合作社弱者联合的特质必然产生的问题。作为商事主体,债权人趋利避害的信贷条件无可厚非,为降低债权人的贷款风险,吸引金融资本流向合作社,一个较为可行的办法就是由政府或其主导的融资担保平台提供担保和风险补偿业务,以解决债权人的后顾之忧。
二是创新金融服务形式。十七届三中全会曾经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本质上是对金融资本价值的有限肯定。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信用合作形式有两种,一是向合作社成员提供货币信用,以资金互助形式为主;二是向合作社成员提供商品信用,包括合作社内部农资、农产品赊销赊购等。开展信用合作短期来看能够帮助合作社成员缓解融资困难的现状,能够满足一些小额、短期、急需的借款需求,但对于一些较大规模的融资需求来看,建立在“小、弱、散”农户经营基础之上的合作社即便开展信用合作业务也很难满足全部需要,因此合作金融必须与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相结合。在这方面,政府可以发挥更多的引导作用,除在政策性金融方面探索新方法、新策略以外,重点是对商业性金融的政策扶持,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创新金融产品,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三)针对松散联合的特质进行适度约束。稳定的资本基础是合作社作为法人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合作社成员相互信任、共同发展的纽带,自由进出机制使合作社的资产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这既不利于合作社业务的开展,也不利于合作社的再融资,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作社融资困境产生的首要原因。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制度改进的重点在于,成员退社不宜再坚持绝对自由退社的理念,应综合考虑各方利益,采取适度限制的原则,核心思想是适度限制资本要素的随意流出。可供选择的思路有二:
其一是限制退社的成员。有观点认为,合作社成员中的“大户”和“能人”拥有合作社发展所需的稀缺资源,应限制其自由退出(米新丽,2008)。应该说这种思路是正确的,但因为难以准确界定此类群体的外延,在实务中恐难以操作,且仅仅因为其拥有较多资源就限制其退社缺乏正当性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改为要求合作社成员中担任职务者,如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管理人员等都在任职期内不得退社,此类群体通常也具有“大户”和“能人”的身份,限制其退社可以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此类群体的外延比较容易界定,限制其退社在法理上也具有说服力。
其二是限制退社的方式。目前合作社采取的退社方式为直接退出,成员在退出合作社的同时也意味着资本要素的减少。为保持合作社资金的稳定性,可以考虑增加间接退社方式,即参照公司股权的运作机理,通过成员资格的转让和交易实现退社。当然,要求全体成员均采用此种方式退社,显然意味着合作社的公司化,从根本上颠覆了合作社的组织特征,因此,要求部分成员采取退社方式更具有可行性。至于此类成员的范围,可以限定为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等团体成员,一方面是因为团体成员往往拥有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技术、市场、信息等有利条件,采取直接退社方式对合作社影响较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团体成员具有更强的市场抗风险能力以及产权转移的渠道,要求此类成员采取间接方式退社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也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四)针对劳动联合的特质加强制度供给。合作社偏重劳动要素的作用,而忽略其他资源要素的价值,这种制度设计很容易产生融资困境。实践中大量异化合作社的出现也可以理解为资源要素的重新整合以及合作社为突破融资困境进行的自我调适。这种缺乏顶层制度设计的市场自发行为尽管可以提供政策改进的蓝本,但过高的试错成本以及无序的创新实验也必然会引发诸多问题,因此加强制度供给,设计更多合作社组织形式是解决融资困境的关键。同为市场主体组织法,《公司法》就设计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法》也设计了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有限合伙等多种企业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应当提供多元化的制度设计供成员选择,而且在实务中也确实存在一些运作比较成功的组织形式,比如20世纪末期在欧美等地出现的新一代合作社等。此类合作社在保留传统合作社基本特色的基础上,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对合作社的组织原则进行了较大调整,其特点主要包括交易份额制和封闭成员制两个方面(傅晨,2013)。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传统合作社更为强调会员之间的互助合作,强调组织的非营利性和互,新一代合作社则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市场竞争,对资本也有更强的吸引力。无论是何种组织模式均有其存在的价值,应由成员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如合作社发展初期,成员个体实力有限,经济基础薄弱,更适合选择普通合作社,合作社规模扩大以后,产生更多融资需求则可以变更为新一代合作社或者采用其他更有利于吸引资本的机制。关键在于赋予成员自主选择权,而不是为了解决融资问题不得不在制度框架以外进行探险式的机制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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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米新丽.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J].法律科学,2008,(6):8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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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ystem Root an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f the Financing Difficulties of the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LIU Ruxiang
(Law Schoo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8)
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nomads settlement project made scattered herdsmen be moderately centralized, directly influenc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modes of production and life of the nomads. Taking the nomads settlement project as the opportunity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accelerating theconstruction of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关键词: 游牧民;工程;合作社;意义
Key words: nomads; engineering; cooperatives; meaning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5-0250-01
0引言
农牧民定居工程的实施,使分散居住的牧户适度集中、聚集,从而直接影响游牧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一是游牧民定居后,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牧民获得信息的渠道增加,生活、生产观念会随之发生变化;二是由于集中生活,形成消费群的集中,在牧民定居点农贸市场会逐渐形成;三是由于人群集中,会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那么人口的增加也成为一种趋势,消费群体扩大,对农产品的需求量也会相应增加。这种变迁将对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带来很大机遇:一是由于牧户的集中,便于我们开展宣传和组织工作,降低了合作组织的发展难度;二是由于观念转变,牧民对合作组织容易接受;三是由于集中消费区的形成,对畜产品的需求量增加,为合作社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四是定居与暖棚的同步建设,为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产业基础。因此,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发展的方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加快培育多种类型的畜牧业合作组织,多渠道引导分散养殖户转变观念、积极参与。
1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目的和任务
发展目的:组织牧民发展畜牧业生产合作社就是为了转变牧民粗放的经营方式和落后的生产方式,实现畜产品的规模经营,解决生态平衡与劳动力合理使用,增加成员收入。
发展重点:立足地方优势和主导产业,组建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玉树、果洛州应围绕发展牦牛、藏系羊为主、环湖地区应围绕发展细毛、半细毛以及改良羊为主,发展专业合作组织。
2发展的主要途径
2.1 农牧业服务部门带动由县农牧业服务部门领办或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指导和兴办,农牧户以土地草场、资金、劳动力和技术等共同参股,发展营利性专业合作组织。
2.2 供销社转型带动基层供销社要充分发挥资产、场地、信息、营销网络、组织等优势,改革管理体制,转变经营机制,围绕畜牧业专业生产、流通、加工等,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带动更多从事专业生产的农牧户联合起来,促进农牧业生产经营向贸工农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2.3 科学技术协会带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协会的技术、人才和组织优势,发展壮大各类专业技术协会,把专业技术协会的职能逐渐向产前、产中、产后延伸,吸引更多的农牧民到协会中来,扩大协会覆盖的范围和影响力,形成多样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
2.4 龙头企业带动依托从事农畜产品贮运、加工、销售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把从事同类农畜产品生产的农牧民组织起来,建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
2.5 能人带动围绕同类农畜产品的生产和市场营销,依托能人、大户的技术、管理经验和资金、销售网点优势,由专业经营大户带头,在一定区域内联合其他专业户和农牧户兴办专业合作组织。
2.6 基层组织带动鼓励村级组织带头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发挥核心作用,形成“村委会+协会”的发展格局,加快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3合作范围与合作方式
3.1 草场利用合作合作组织对拥有的草场进行有效整合,按草场分布状况划分羔羊育肥草场、母羊草场(在四季草场轮牧)、后备母畜草场、种公羊草场、综合草场(夏秋草场)等;草场利用方式,一方面合作组织对草原通过人工种草满足牲畜草料需求,保护草原;另一方面实行划区轮牧和季节性轮牧;既保护了生态,又避免草场超载。
3.2 牲畜饲养合作对成员入社的牲畜进行分类,形成母羊群、种公羊群、育肥羊群、牛群等,由合作社组织统一管理牲畜,即统一购买牲畜、统一放养,并对牧民进行饲养方法培训。
3.3 流通领域的合作流通领域的合作主要在购买生产资料和出售畜产品方面。由合作组织直接到产地购买牧草和精饲料,从药厂订购兽药,为牧民成员节省成本;在羊毛销售上与毛纺厂联合,减少了中间环节。
3.4 综合性合作方式牧民加入合作社,成员入社可将牲畜以股份的形式加入合作社,草场以流转的形式交由合作社统一使用;一是对牲畜进行优化组合:对成员入股的牲畜进行分类,形成母羊群、种公羊群、育肥羊群、牛群等,由合作社组织统一管理牲畜;二是整合草场:对合作社拥有的草场进行有效整合,按草场分布状况划分羔羊育肥草场、母羊草场(在四季草场轮牧)、后备母畜草场、种公羊草场、综合草场(夏秋草场)等;三是以草定畜:根据草场的承载量,确定放牧数量,并实行划区轮牧,分群放牧;对草场不能承载的牲畜进行舍饲育肥。四是整合劳动力。除管理人员外,将入社成员根据成员的实际情况和生产技能进行分组,形成生产组和服务组。由于分工合作,将节约三分之一的劳动力可转移到其他产业,或外出务工,增加劳务收入。
合作社产品销售与分配。由合作社畜产品销售,实行统一定价、统一出售;畜产品收入进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收入分配程序:首先,由合作社统一补充牲畜,达到社员入社时的规模;其次,合作社根据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第三,盈余部分的60%以上用于成员分配。根据社员入股的牲畜等生产资料的量确定各成员所占股的比例,按股分红。
因此,合作组织的建设,不仅能够解决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弊端,而且有利于形成规模、形成效益,更有利于使牲畜、草场和劳动力得到有效整合利用。
关键词 农业合作社;规范生产;统一经营;作用
中图分类号 F321.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4-0288-01
1 农业合作社规范生产经营的流程
1.1 统一生产资料的购买
一个真正的结合紧密的农业合作社首先要从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做起,统一购买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加上购买成本后,可以以低于市场价格略高于成本价格(原始价格+购买成本)销售给社员,采取现金结算或者记账定期结算由合作社按章程或合作社有关制度执行,实现的销售利润按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在社员间进行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制作生产资料供应证发放给社员,以便记录和证明销售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生产资料按合作社的性质划分,如蔬菜生产合作社,种子、农药、化肥、塑料薄膜、竹竿、水泥、钢筋、铁丝等,如蛋鸡生产合作社,雏鸡、饲料、鸡舍内外构建材料等)。
1.2 统一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生产、销售及新技术信息引进等服务,具体指生产技术流程与技术标准,如何生产,按什么标准生产,使用什么样的农药,何时用药,怎样用药,使用什么样的化肥,何时用化肥,怎样用化肥,社员必须统一标准与规程。对不按照规定技术生产的农户,合作社要按照相关制度,可以清退出社。
1.3 统一加工、运输、贮藏
规范的合作社将社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统一收购后,统一进行简单的粗加工或深加工,或统一运输到加工地和销售地,或统一进行贮藏。如蔬菜生产合作社,或将社员交售的生产物进行简单清理和包装,贴上条形码和商标标签等,或将社员生产的蔬菜统一运输到指定地点,或将社员生产的大蒜、山药统一进行贮藏,以期保值增值,适时销售。
1.4 统一销售
这是合作社的最终目的,因为社员生产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如果合作社不能将社员生产的农产品及时销售出去,那么合作社就不会有生命力,做不强也做不大,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但如果有的社员生产的产品,不通过合作社来销售,而是私自销售,社员享受了合作社的服务,合作社却得不到回报,对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利益也是一种损害,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对合作社和社员双方都是十分不利的事情,要靠制度和章程来约束,违规的社员可以清退出社。需要说明的是有统一销售,就有统一收购,合作社应向社员发放农产品交售手册,以便记载收购社员交售农产品的情况,并以此为据参与利润二次分配。
1.5 统一品牌
合作社对本社生产的产品要有品牌意识,创立品牌是合作社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良好的品牌不仅有利于合作社形象的提升,更重要的是靠良好的品牌可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提高收入[1]。品牌属合作社所有,合作社成员生产的产品均可使用其品牌或商标。此外,还要有技术标准要求,如无公害和有机食品的要求,符合的才能使用其品牌。
1.6 统一加工
统一加工专指农产品的深加工,合作社做强做大后,可以建立自己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对社员生产的产品进行深加工,获取更大的加工利润,使社员享受到更多的二次利润分配。
2 农业合作社的作用
2.1 有助于促进社会分工与生产专业化
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农业生产越专业化、商品化,就越要求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2]。一旦农民建立合作社以后,会进一步促进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这是由于农民建立合作社以后,一方面可以将自己搞不好或搞不了的事情交给合作社来经营,按照合作社的要求专注于某项产品或某个生产环节的生产;另一方面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农用生产资料、农业信息和农产品加工等服务[3]。这使得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水平和专业化水平提高。
2.2 有助于减少农产品交易的不确定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把众多的农户推向市场,而市场则由价值法则来诱导资源配置,通过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来引导生产[3]。农业合作社是对市场的某种替代,但这种替代并不是取消了市场,而是将外部市场内部化,由此形成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一个市场,农民的交易行为被内在化到合作社当中来进行。由于合作社是社员自己的企业,合作社和社员的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社员按照合作社的要求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并将符合要求的农产品交售给合作社,大大降低了农产品交易的不确定性。
2.3 有助于减少农产品和农业专有资产的损失
为了避免农产品在成熟或采摘以后发生腐烂,从而带来损失[4],农民自然会有合作的欲望,以解决农产品不耐储藏的问题。农业生产当中购买或建设的许多资产带有专有性,如农民饲养畜禽所建的棚舍、养奶牛所购买的挤奶器、种蔬菜所盖的大棚等,都是带有专有性的资产。如果不用于所经营的种养业,将难有它用,处理这些资产的价值将非常低廉。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建立了长久的合作关系,农产品有了可靠的销路,各种农业专有资产可以得到长期的充分利用。
2.4 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和寻求规模经济
一般来说,农户的经营规模狭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盈利,就需要借助外部交易规模的扩大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形成某种程度的垄断,提高产品的售价;通过扩大外部经营规模来提高农业机械等设备的利用率,寻求规模经济[5-6]。
2.5 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市场经济的扩张是农业合作社产生的土壤,而农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为它的进一步协调发展起推动作用[7]。
3 参考文献
[1] 刘蓉.多样化的国外农业合作社[J].农业技术与装备,2013(13):88-90.
[2] 曾飞.农业集体化的出路观察[J].营销界:农资与市场,2013(22):60-62.
[3] 邵科,徐旭初.依托成员参与 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J].江苏农村科技,2013(10):14-15.
[4] 苟少龙,王佳佳.古诺模型下的菜价形成机制研究[J].现代商业,2013(24):17-18.
[5] 宜.试论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J].中国集体经济,201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