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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激励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绩效
引 言
科技型企业一般是指在技术能力、知识产权、特许经营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优势,产品和服务附加值较高,可以超常速成长,同时也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性的企业。它们普遍具有高收益、高成长、高风险并行是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主要特点。科技型企业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对人才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是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提高自身效率的最主要动力源。而股权激励是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员工等采用的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
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重要性表现为:第一,科技型企业竞争的核心是人才,因此只有采用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机制才能吸引、保持人才长期有效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推动企业快速发展。第二,实施股权激励机制能够降低企业初期的成本,使人才和企业同步成长,共同进步。第三,实施股权激励机制,可以使员工自觉形成团队意识,为了达到股权激励目标而共同努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然而,我国股权激励机制不足的问题一直制约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差距较大,导致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力度不够,出现人才外流和企业难以做大做强的现状。激励机制问题束缚了我国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国有的科技型企业。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角度看,用股权激励方式强化科技型企业激励机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由于我国法律体制、资本市场发展程度、监督管理水平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股权激励的实施,是否仅仅是一场管理层自我激励?它对于上市公司业绩的是否做出了真正的贡献?贡献程度又有多大呢?由股东对员工推出的股权激励又对股东利益产生了多大的实质性影响?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国内现有股权激励模式有哪些成功之处、又存在哪些问题、可以从哪些方面加以完善?本文试图回答上述问题。
二、文献概述
国内外相关研究主要从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相关性的角度来分析,对股权激励与股东投资回报的研究比较少。本文将在总结前人的研究的基础上,深入研究股权激励的实质所在--提升股东投资回报,分析股权激励与股东投资回报之间的关系。
国内外学者针对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Jensen和Meckling(1976)、Mehran(1995)、Kaplan(1989)、Smith(1990)、向朝进和谢明(2003)、宋增基和蒲海泉(2003)都通过实证研究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发现股权激励对经营绩效具有正面激励效应,也就是说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能够提高企业的业绩。Fame和Jensen(1983)、朱治龙和丁立权(2003)等的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股权激励对经营绩效具有负面激励效应,也就是说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降低了企业的业绩。Dements(1983)、Dements and Lehn(1985)、魏刚(2000)、李增泉(2000)采用会计收益率指标对公司内部人持股比率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发现这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虽然,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股权激励有效性从不同的方面作出了深入的研究,但在某种程度上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股权激励的作用机理即股权激励--公司业绩--股东投资回报。本文将以股权激励的作用机理为基本思路,收集国内科技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数据,综合运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等业绩指标,排除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甚至业绩造假等假象的影响,甄别获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业绩变动关系的更为真实可靠的数据,然后进一步研究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我国科技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特点、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全面考察股权激励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三、我国科技型上市公司企业股权激励现状的总体考察
(一)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数据来源:我们以2008年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为标准,高新技术上市公司所有数据及相关财务数据均来源于锐思数据库(resset)。以我国沪深两地科技型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2008年到2011年4年间披露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为样本,最后对样本数据进行必要的处理:剔除数据残缺、没有公布具体实施股权激励时间和模式的公司,剔除T类公司及个别异常的样本,获得53家股权激励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或者正在实施股权激励的科技型上市公司。接下来我们先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总体分析。
研究方法:实证分析、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我国沪深两市A股2008年至2011年高新技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资料进行全样本收集、分类、整理、比较。采用统计性描述将现有的相关资料进行加工,对不同样本进行归类,总结科技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特点、及其对上市公司业绩,分析其内在原因及作用机理,探求优化科技型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权激励方案等方面的途径和对策。
(二)已经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科技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特点、公司治理结构描述性统计
表1 股权激励前样本公司及同期科技型上市公司总体净资产收益率(扣除)的描述性统计
从表1统计结果中可以看出,06年到11年五年间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科技型上市公司,样本公司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科技型上市公司总体净资产收益率的1.599886倍,而样本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更是总体科技型上市公司的3.007618倍。样本公司激励前的净资产收益率(扣除)的标准差是同期总体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扣除)的0.474195倍;样本公司激励前净利润增长率(扣除)标准差是同期总体公司激励净利润增长率(扣除)标准差的0.187455倍,这说明选择推出实施股权激励的科技型上市公司业绩比同期科技型上市公司总体业绩具有更高的稳定性。采取股权激励的科技型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推出前的经营业绩普遍高于同期科技型上市公司总体的经营业绩并具有更高的稳定性,说明,股权激励方案的推出依然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偏好,也就是说也计较好的公司比业绩较差的公司更倾向于采取股权激励。这与周建波、孙菊生(2003)的统计结果有较大相似性,较之2003年的情况而言,样本公司与总体公司业绩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迹象。有可能是因为,业绩好的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更容易实现并达到自我激励的目的,也有可能是因为业绩好的公司经营管理层更加注重激励机制的建立,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管理,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从股权激励模式选择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科技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普遍以股票期权形式推出(样占本总数的65%),其次限制性股票也是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重要方式(样占本总数的33%)。从激励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来看,科技型上市公司激励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普遍偏低(样本均值为3.45227%,其中股票期权模式占比稍高,为3.656071%,限制性股票占总股本比例为3.204481%)。激励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最大值为9.94%,逼近激励股份比例10%的上限,最小值却仅仅占总股本的0.04%,接近于0。
(三)已经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科技型上市公司业绩变动特征分析
表2 实施股权激励后样本公司与总体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扣除)比较
从表2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到,样本公司在股权激励实施后净资产收益率(扣除)与同期科技型上市公司总体净资产收益率(扣除)相比,前者是后者的1.690952倍,而激励前这一比例为1.599886倍,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变化率仅为5.6920626%)。标准差方面,样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后净资产收益率(扣除)标准差是同期总体科技型上市企业的0.381636倍,激励实施前这一比例为0.474195倍。可以看出,样本公司股权激励后业绩稳定性有一定提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没有显著提升。从这一点上看,股权激励并没有达到提升公司业绩的目的,反而具有显著的负面作用,这很可能是由于科技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目的在于管理层的自我谋利而非真正提升公司业绩及持续发展能力。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沪深两市A股2008年至2011年高新技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资料进行全样本收集、分类、整理、比较。发现采取股权激励的科技型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案推出前的经营业绩普遍高于同期科技型上市公司总体的经营业绩并具有更高的稳定性,说明,股权激励方案的推出依然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偏好,也就是说也计较好的公司比业绩较差的公司更倾向于采取股权激励。这与周建波、孙菊生(2003)的统计结果有较大相似性,较之2003年的情况而言,样本公司与总体公司业绩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迹象。有可能是因为,业绩好的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更容易实现并达到自我激励的目的,也有可能是因为业绩好的公司经营管理层更加注重激励机制的建立,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管理,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样本公司与总体公司业绩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迹象。有可能是因为,业绩好的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更容易实现并达到自我激励的目的,也有可能是因为业绩好的公司经营管理层更加注重激励机制的建立,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管理,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样本公司股权激励后业绩稳定性有一定提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没有显著提升。从这一点上看,股权激励并没有达到提升公司业绩的目的,反而具有显著的负面作用,这很可能是由于科技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目的在于管理层的自我谋利而非真正提升公司业绩及持续发展能力。
我们发现,目前股权激励的实施并没有使得上市公司业绩取得实质性的提升,反而有一定的下降。这说明,现阶段的股权激励并没有起到预想中的作用。我们应该谨慎使用股权激励这一激励机制,同时,已经实施或者继续选择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要不断探索真正符合国情和公司实际情况的方式。
参考文献
[1]陈清泰、吴敬琏:《股票期权实证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
关键词:农村商业银行 股权激励 虚拟股票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农村信用社升级改制而来的,全部股份由企业、自然人和员工募集。员工通过出资认购了部份股权,成为股东,分享农村商业银行发展成果。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带有福利性质的持股方式的激励作用在逐渐减退,而不断招聘的新员工,以及农村商业银行作为专业人才引进的员工,不再能以原始股价格购买股票,他们有持股的需求,也有年终通过股票分红分享农村商业银行发展成果的需求。因此,出台股权激励方案,满足他们持股分享发展成果的需求,有利于把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提升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
一、农村商业银行引入股权激励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包含很多内容,随着企业对人才的重视,以人为本理念的树立,人事资源管理制度在企业众多管理制度中也愈来愈重要,股权激励制度作为人力资源激励制度之一,也越来越被更多的企业应用。为了让股权激励制度顺利地推行,发挥在员工激励方面的更大效用,势必对企业在薪酬管理、内控管理及企业激励机制等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以适应股权激励制度的要求。
(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股权激励方案中明确了业绩达到一定标准后才能实施,因此,企业必须对以往业绩考核体系进行完善,增加股权激励业绩条件和考核办法,并据以严格考核实施。
(三)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企业文化
良好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而股权激励有利于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将员工的利益与企业长远利益捆绑起来,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凝聚力,有利于在全行形成团结向上、利益共享的企业文化。
(四)有利于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
目前企业的考核激励普遍偏重于短期激励,经营者为了实现短期经营目标,会有损害企业长期利益的行为,甚至会弄虚作假。而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经营者一定的股权,让经营者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分享企业发展的红利,使经营者与企业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可以有效规避经营者的一些短期行为,更多地关注企业的长远利益。
(五)有利于吸引并留住企业人才
在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以及城商行、农商行和村镇银行大批量开业的背景下,专业人才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制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一种现实的选择。股权激励的对象通常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才以及其他需要激励的员工等,用股权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使员工拥有股权参与分红,提高员工跳槽的成本,不仅可以留住人才,还可以吸引一些优秀专业人才加入企业。
二、股权激励的种类及其特点
我国现阶段股权激励方式主要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股票等。
(一)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其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
(二)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按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只有满足预定条件时,激励对象才可将限制性股票抛售并从中获利;预定条件未满足时,公司有权将免费赠与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者按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适用于成熟型企业或者对资金投入要求不是非常高的企业。
(三)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带来收益的权利,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期一般超过激励对象任期,有助于约束激励对象短期行为,适用于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公司。
(四)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根据被授予虚拟股票的数量参与公司的分红并享受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且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有些非上市公司可以选择虚拟股票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五)业绩股票
业绩股票是指年初确定一个合理的业绩目标和一个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如果激励对象经过努力实现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购买股票后授予,适合于业绩稳定并持续增长,现金流充裕的企业。
基于上几种股权激励方式各自的特点,农村商业银行比较适于采用虚拟股票方式进行员工激励。
三、农村商业银行股权激励的实施
(一)确定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的对象一般主要包括董事、高级管理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企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由于农村商业银行在由农村信用社升级改制时,在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时,员工都自愿出资认购了股份,成为股东。但随着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每年都有新招聘的员工入行,同时出于对专业人才需要的迫切,实施了特殊人才引进计划,引进了一批优秀的专业人才,后进来的无论是专业人才或是新聘员工,都是没有股份的,因此农村商业银行在确定股权激励对象时,应在综合考虑职务、业绩和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偏重于新招进的优秀专业人才和员工。
(二)确定激励方式
由于虚拟股票本质上是奖金延期支付,激励对象并不是实质上认购了公司的股票,虚拟股票的发放不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权结构,企业不需要募集股份奖励激励对象,操作起来较为简单。同时,激励对象只享受分红权和股票升值的收益,总是可以在公司效益好时获得分红,激励作用受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影响较小;激励对象不能将虚拟股票转让和出售,且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可以有效提高激励对象的离职成本。
(三)确定奖励基金
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企业税后净利润在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后,计算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计提,用于虚拟股票的奖励基金。目前,农村商业银行年初会对上年的净利润进行现金分红,笔者认为,奖励基金的计提比例不应低于净利润的现金分红比例。同时,应银行业监督管理要求,为有效控制风险,约束银行员工的工作行为,农村商业银行应实行薪酬延期支付制度,每年扣除员工一部分绩效工资,如果员工没有出现不予返还的情况,所扣的绩效薪酬于三年后返还。股权激励基金的兑现应与薪酬延期支付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激励对象的业绩分期发放。
(四)确定股票价格
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可以直接从证券交易市场取得,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大多没有上市,因此可以采用每股净资产作为虚拟股票的内部市场价格。
(五)确定股票数量
在确定了企业虚拟股票内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用当年虚拟股票拟分红的总额除以虚拟股票内部市场价格即可以确定虚拟股票数量。
(六)确定激励对象的股票数量
在对激励对象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的激励对象实施虚拟股票奖励,具体的奖励同样可用激励对象的年薪与所有激励对象年薪总和的占比来确定分配比例。
(七)虚拟股票的兑现
在虚拟对象满足了兑现的条件时,公司可以兑现奖励。
四、农村商业银行股权激励实施应注意的事项
(一)合理确定激励对象,不能是人人都有份
公司在计划虚拟股票激励对象时,应综合考虑员工的职务、所处岗位、技术水平、所作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激励对象,不能把激励机制做成全行的福利机制,人人有份,那么就体现不出企业对关键、核心人员的重视和绩效奖励,就不能充分、有效发挥激励作用,相反还会由于分配不均造成员工的不满。
(二)签订协议,约定相关事项,避免出现纠纷
为避免出现纠纷,企业应与激励对象事先签订协议,约定兑现的条件、时间、数量等内容,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
[1]郭东娜.股权激励在我国商业银行中运用的分析.[J].企业管理,2011;12
关键词 股权变动 意思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Study on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Effectiveness
without Relevant Registration
YANG Ze
(School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Economic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Abstract The validity of the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is a very important content in company equity change mode, for which the new company law has made the concreteness rules. But not make clear for the equity transfer agreement in new corporation law problems such as lack of external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registration in the company. The author wants from a stock transfer case to carry on the discussion on this question.
Key words equity changes; the meaning; creditor's rights formalism
1 问题的提出
案例:原告甲拥有100%的公司股权,原告甲与被告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将公司设施按投资51%比例转让乙方,乙方向公司注资1200万元。后该公司的股权转让迟迟未向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故乙方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其请求是否应被支持。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需办理公司内、外股权变更手续,包括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记载及公司外部工商管理登记。如果仅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没有进行公司内、外部登记手续,其对协议效力存在怎样的影响。笔者拟通过案例对该问题作出分析。
2 股权转让的登记行为是否作为股权转让效力的生效要件
公司重要事项需要一定形式加以固定并对外公布,其对公司、股东及公司外第三人均有重要意义。而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是主要登记方式。实务中,股东名册对股权登记为内部登记,公司工商登记为外部登记。股东名册作为一种公司法上的技术性制度安排主要处理其公司与股东间法律关系的根据,对频繁的股东变动易于确定股东身份。而工商登记体现国家对私人行为的干预,用于调节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间法律关系。从域外立法例看,股权内部登记对于股权变动的效力多采登记对抗主义。《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0条:“份额的转让,非在股东名簿上记载取得者之姓名、住所及转移的出资股数,不得对抗公司及其他第三人。”《韩国商法典》第557条:“转移持股,若未将取得人的姓名、住所及其标的、出资份额数记载于社员名册,则不得以此对抗公司及第三人。”英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亦持此观点。上述立法例中,唯一区别在于登记对抗范围不同,有的是仅对抗公司,有的是对抗公司及公司外第三人。①对于股权外部登记效力,我国学者亦持对抗主义。理据如下:股东权的创设完全是股东与公司间的私法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登记创设。股权变动仅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结果,工商登记显然不属于合同双方的履约行为。②
股权转让合同也是合同一种,归属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理论,民事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法》第44条第1款,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生效条件、期限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必须履行登记、批准手续才能生效。即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包括:(1)当事人适格,即具有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4)内容确定或可能。特别生效要件指法律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③实务中,三类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受到了法律特别限制。分别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国有股东所持股。本文仅讨论一般股权合同生效要件。因此作为民事合同,在没有特殊约定或法律规定情形下,股权转让合同一般成立即生效。由于我国在股权变动模式上对有限公司采意思主义。其含义是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生效,股权即移转给受让人,即发生股权变动的效力。此时受让人也正是基于股东身份请求公司为以下行为: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以及变更公司工商登记。④由此可见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分别属于股权转让的对内和对外公示。其含义是只有履行了上述两种登记,其股权转让行为才能对抗公司和第三人。所以没有履行登记手续特别是工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股权已经转让的效果。
3 股权转让模式的再思考
有学者基于物权变动的模式应用到股权变动中并采取分而治之的方式,⑤对有限公司采意义主义,对股份公司采债权形式主义。但其没有阐明分而治之的合理性。笔者认为,是否因为对于有限公司,因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后,出让人要将出资证明书交还公司,出让人无法向受让人交付出资凭证,所以无法形成交付的外观。所以用意思主义来迎合公司法规定形成实务操作中的逻辑周延。笔者在此尚无法对此归类作出优劣评价,只能梳理现行通说进,试图从立法论角度对此制度建议完善。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出让股东应依协议履行转让股权义务,但以何方式为股权变动公示方法,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学界颇有争议,有学者主张以工商登记为股权变动标志,有学者主张以公司内部登记为标志,但共同主张还是不区分有限和股份公司,股权变动均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即股权转让协议等同一般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效力,尚未发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根据债权规则,出让人可请求受让人依股权转让协议履行支付股权价款义务,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交付股权,履行股权移转义务。
此主张存在立法上依据,虽没颁布,但亦可对立法者意图可见一斑。《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法院系统征求意见稿》第31条:“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记载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前,出让人以股东名义在公司获得利润分配、配送股份等股东权益,受让人主张出让人返还且其已经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⑥笔者对此理解:由于股权协议真实有效,受让人已取得股权,并获得实际股东地位。但由于公司股东名册未变更,出让人具有名义股东的地位,其在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内部登记变更前,对于公司按照股东名册向出让人发放的利润分配等股东利益,受让人可要求返还,利益归属实际股东。但这个条款也只是排除内部登记和工商登记不属于股权转让的条件,也没有阐明股权交付的具体方式。
对于股权交付方式,笔者认为首先应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愿,约定交付方式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交付出资证明书等证明文件为股权交付方式。这是针对有限公司而言,因为股份公司不存在交付障碍。这从立法论角度就需对现行立法进行修改,即规定出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需要将出资证明书交还给公司改为交付给受让人,然后由受让人将其交还给公司,至此,受让人基于出资证明书这种交付外观的公示效力可要求公司内部登记和工商登记,其逻辑自然明晰。至于有学者提出公司并非股权转让协议上的当事人,何以承担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登记义务?在此法理解释是:公司承担变更登记的义务,源于法律直接规定,即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⑦另外,如果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虽未发生上述股权交付,但如果受让人已参加公司事务管理的,也应视为股权已交付。
注释
① 潘福仁.股权转让纠纷.法律出版社,2007:120.
② 潘福仁.股权转让纠纷.法律出版社,2007:121.
③ 周海博.股权转让论——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116.
④⑤李建伟.公司法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57.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有效性
一、相关理论分析
1.相关理论回顾
(1)委托理论。公司制企业中两权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所有者和经营者有各自不同的自身利益,将会有不同的目标追求。这一理论最初是在《企业理论:管理行为、成本及其所有权结构》中提出的。所有者更多考虑的是长期利益;而经营者则更多追求的是短期利益。
(2)人力资本激励理论。人力资本理论最终由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创立的。人力资本激励理论则是从人本身出发,研究人力投资的效益问题。人力资本是由人力资本投资形成的,是存在于人体中的知识和技能等的存量总和,其所有权归个人所有,这就使得人力资本所有者退出企业比较随意,易于逃避风险。
(3)剩余索取权理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概念是由格罗斯曼和哈特提出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公司契约的不完备性。剩余索取权指的是合同未明确规定的收益的索取权,由于企业的收入是不确定的,所以剩余索取权也意味着对风险的承担。
2.股票期权制度的正负效应分析
(1)股票期权制度的正面效应。体现了人力资本对产权与充分报酬的基本经济要求,有利于降低直接激励成本,减少现金流出可以锁定期权人的风险,股票期权持有人不行权就没有任何额外的损失。有利于降低成本,有利于吸引和稳定高素质人才,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有助于解决企业中普通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2)股票期权制度的负面效应。有可能虚夸公司利润,可能助长股市泡沫,有可能带来经营者道德风险,约束作用弱化,客观上会助长经理人盲目冒险的动机。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对股票期权需要一个理性的认识,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盲目推崇。从股票期权制度效应的原因出发,如果加强内外部监管,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改进,对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它仍不失为一个有效的长期激励制度。
二、我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1.外部环境障碍
(1)证券市场缺乏有效性。目前我国的股票市场还很不成熟,属于“准弱有效市场”,缺乏有效性。上市公司中有2/3左右的股份不可流通,交易市场中投机性较高,股价反映更多的是投机性的因素,股票市场的价格信号传递功能还较弱;同时政府对证券市场过多的采用行政干预,导致股价的非理性波动。
(2)缺乏完善的经理人市场。股票期权实施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化选拔企业外部经理人市场的竞争态势给在位的经理人一种无形的压力,如果不能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益,就会被更优秀的管理者替代,并且其在经理人市场上的价值也会大幅贬值,我国缺乏这样的市场。
2.内部制约因素
(1)公司治理状况不佳。公司治理结构的好坏,直接制约着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但我国大多数实施股票期权的上市公司都是国有企业转制而来的,在产权结构上,国有股所占比重极大,这对股票期权的实施造成难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难以独立行使职能。
(2)信息披露不充分。虽然我国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信息”,但要求披露的事项很不充分。只规定对“本期内授予的权益性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进行披露等,对期权授予对象和授予价格等披露却没有做出规定。
(3)业绩评价体系不合理。从我国已经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企业来看,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在我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都要制定业绩考核体系,我国目前对经理的业绩评价以财务评价为主,但是财务指标很容易被经理人操纵,加上股票市场的不完善,股价在虚假业绩的刺激下上升使经理获利。
三、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行为的对策建议
1.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方面,要对现行的一系列相关法律等进行相应的修改,清除实施股票期权的法律障碍;另一方面,对实施股票期权所需要的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进行立法,确立必要的法律框架,从而为票期权的具体实施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2.加强市场建设,为股票期权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有效的资本市场是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成功实施的现实土壤,因此,必须要加快资本市场的建设。进一步改善政府行为,强化有效监管;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改制,努力提高国有上市公司的质量;应把证券市场的规范化放在首要位置,在规范的基础上寻求发展。
3.加强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首先,必须深化国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供制度前提。其次,加强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再次,可成立公司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薪酬委员会,全权负责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
4.加强经理人市场建设
首先,要改革经营者选拔机制,培育经理人市场,建立与市场化的薪酬体系相适应的经营者人事管理制度。其次,建立经理人个人信用档案,使职业经理人市场信息完全畅通,强化对经营者的市场监督。最后,建立健全经营者业绩评价体系。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
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经营者的年度经营状况进行考核,加强对现金流量信息的考核,提高经营透明度。只有会计信息的不断完善,企业家的经营业绩才能得到合理的衡量,才能为推行股票期权制度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一、执行股权的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有关执行股权的法律是空白的,即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执行规定》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这样既拓展了执行的方法,又充实了执行工作的内容,同时也体现了执行工作丰富的内涵。
(一)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让时的权利。执行股权与股权自身特征密切关联,股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
自益权是股东自己可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纯粹的财产权益。共益权是指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与其他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表决权、董事等人事任免权、对董事经理的质询权、监督权,还有知情权。
2、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而获利股权,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从而取得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并享有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因此股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这样也就不难理解股权在执行理论中的可供执行性。
3、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
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从而具有可转让性。这一属性,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同样附加着一定条件。
(二)执行股权的基本原则
1、对股权的保护原则
执行股权对股权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第二,对股权的执行,按照规定首先应执行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如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或者下一年的股息或红利。
2、优先受让原则
在执行股权时,应昼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权利,尤其要注意对优先购买权的保障。由此可见,对股权执行是在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如不同意,其他股东则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方可执行股权。
3、维护法人财产原则
一个企业的法人财产,只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即用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股权时,执行股东依据股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因股权本身并不体现为具体财产,公司对这些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只有涉及到公司自身债务,和可以执行这些财产,否则就会构成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
二、实践中执行股权存在的问题
执行股权的实施丰富了执行工作的内涵,提高了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程度。但执行工作实践中,由于对执行股权法律的理解和实践操作不同,常常做法不一,又出现了执行工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很多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工作中对执行股权有关规定的理解偏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权益和股权区分不明问题
投资权益是指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带来的权利和收益。从这一概念可看出股权包含在投资权益之内,是投资权益中一个方面的权益。而在执行实践中通常对投资权益理解为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因出资而取得的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的财产利益,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执行规定》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并列提到投资权益和股权,这样的并列使用主要是为了避免目前对这类权利的叫法较多且乱而造成个人理解的偏差。
因此,对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投资权益的执行,应称为执行股权。对于被执行人独资开办企业中拥有的投资,也应舍弃“投资权益”这一概念。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投资权益的概念,同时,也可打破认为执行投资权益就是执行股权这一传统和错误的观念。
(二)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人执行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法人,其资产应属被执行人完全所有,应视为被执行人财产,可直接予以执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按照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公司登记成立后,公司的财产即独立于投资者财产而存在。不允许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法人财产进行直接执行。《执行规定》所提的直接裁定予以转让,注重的是执行实践中,不需任何人同意与否而直接执行的方式,而不是对其财产的直接执行。
(三)执行股权与公司特属股权和转让数量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法》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股权的行为,而法院在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违法投机行为。但受让人应继续遵循公司法对转让人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进行了限制,这些人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这类股权的执行,根据执行工作的特有属性,仍不受《公司法》的规定限制,可以执行。
(四)执行股权关于受让人的资格及注册不实的问题
论文摘要:对股权的执行当前来说已经不是新型案件,而且越来越多的股权执行案件将成为执行案件的一部分。最高院没有明确规定。
一、执行股权的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有关执行股权的法律是空白的,即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执行规定》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这样既拓展了执行的方法,又充实了执行工作的内容,同时也体现了执行工作丰富的内涵。
(一)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让时的权利。执行股权与股权自身特征密切关联,股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
自益权是股东自己可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纯粹的财产权益。共益权是指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与其他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表决权、董事等人事任免权、对董事经理的质询权、监督权,还有知情权。
2、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而获利股权,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从而取得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并享有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因此股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这样也就不难理解股权在执行理论中的可供执行性。
3、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
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从而具有可转让性。这一属性,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同样附加着一定条件。
(二)执行股权的基本原则
1、对股权的保护原则
执行股权对股权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第二,对股权的执行,按照规定首先应执行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如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或者下一年的股息或红利。
2、优先受让原则
在执行股权时,应昼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权利,尤其要注意对优先购买权的保障。由此可见,对股权执行是在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如不同意,其他股东则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方可执行股权。
3、维护法人财产原则
一个企业的法人财产,只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即用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股权时,执行股东依据股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因股权本身并不体现为具体财产,公司对这些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只有涉及到公司自身债务,和可以执行这些财产,否则就会构成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
二、实践中执行股权存在的问题
执行股权的实施丰富了执行工作的内涵,提高了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程度。但执行工作实践中,由于对执行股权法律的理解和实践操作不同,常常做法不一,又出现了执行工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很多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工作中对执行股权有关规定的理解偏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权益和股权区分不明问题
投资权益是指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带来的权利和收益。从这一概念可看出股权包含在投资权益之内,是投资权益中一个方面的权益。而在执行实践中通常对投资权益理解为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因出资而取得的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的财产利益,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执行规定》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并列提到投资权益和股权,这样的并列使用主要是为了避免目前对这类权利的叫法较多且乱而造成个人理解的偏差。
因此,对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投资权益的执行,应称为执行股权。对于被执行人独资开办企业中拥有的投资,也应舍弃“投资权益”这一概念。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投资权益的概念,同时,也可打破认为执行投资权益就是执行股权这一传统和错误的观念。
(二)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人执行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法人,其资产应属被执行人完全所有,应视为被执行人财产,可直接予以执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按照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公司登记成立后,公司的财产即独立于投资者财产而存在。不允许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法人财产进行直接执行。《执行规定》所提的直接裁定予以转让,注重的是执行实践中,不需任何人同意与否而直接执行的方式,而不是对其财产的直接执行。
(三)执行股权与公司特属股权和转让数量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法》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股权的行为,而法院在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违法投机行为。但受让人应继续遵循公司法对转让人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进行了限制,这些人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这类股权的执行,根据执行工作的特有属性,仍不受《公司法》的规定限制,可以执行。
(四)执行股权关于受让人的资格及注册不实的问题
安信证券2016年集合理财产品表现差强人意,与其强大的投研实力并不匹配。
根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安信证券2016年偏股型产品收益率均为负数,全年回报仅为-16.27%,在券商中处于倒数第四名;债券类产品表现中规中矩,2016年总回报为3.23%。
作为券商主动管理的资产管理类型,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与券商投研能力分不开。而安信证券研究所的研究能力在行业排名居前列。例如最新一次新财富最佳分析师榜单,安信证券有12个团队入选最佳分析师,其中有8个行业团队斩获第一。
投研实力获得行业认可,但是自身管理的集合理财产品却深陷亏损,原因何在?对此,《投资者报》记者向安信证券方面求解,但是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暂不方便回复。
偏股型排名倒数第四
根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2016年安信证券存续期内共有9只股票型产品,全年总体回报-16.27%,在90家券商中排名倒数第四。
具体来看,表现最好的是安信安发宝,2016年全年总体回报率也亏损6.05%。不过这只成立于2013年5月29日的混合型产品总体回报还不错,成立以来总体回报率为:26.63%,穿越牛熊市,整体业绩不算太差。
表现最差的有3只产品,亏损率超过20%,分别为:安信安盈宝、安信策略精选以及安信国盛2号,2016年总体回报率为:-23.2%、-27.33%、 -30.98%。
亏损最为严重的安信国盛2号,成立以来回报率同样为负,亏损率为28.93%。虽然可以确定这只产品主要配置是股票,但是安信证券并未公布该产品的配置比例以及投资标的。不过从该产品的成立时间来看,亏损也比较容易解释。安信国盛2号于2015年6月24日成立,从该时间节点来看,可谓“生不逢时”,其建仓在高位,随后遭遇2015年6月的千股跌停,又历两次熔断,A股沪深指数呈断崖式下跌。《投资者报》记者对比该产品成立之初与最后公布单位净值日的大盘指数,同期沪指4576.49点直落到2929.61点,跌幅35%,个股方面的确很难有好的表现。
因为业绩普遍亏损,安信证券集合理财产品2016年也并未分红。从安信证券官方网站上可以看到,披露的最后一次分红是安信策略精选2015年12月15日,向持有人按每10份份额派发红利1.08元。
债券型符合自身预期
去年股市表现不佳,债市同样并不消停,三季度一轮调整波及债券类产品收益,安信证券去年存续期内债券类集合理财产品共39只,整体收益率为3.32%,在85家券商中居第30名,表现尚可。
具体来看,安信瑞泽B表现最好,今年以来收益达6.85%,在206只同类产品中排名27。值得注意的是,该产品自2013年6月19日成立以来,累计总体回报达195.12%,接近翻了两倍。
《投资者报》记者查阅了公司官网安信瑞泽B产品简介了解到,该集合资管计划投资方向主要为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虽然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A股股票的申购与增发,也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本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集合资产净值的20%。此外,去年9月份,该产品还将项目收益债券和专项债券纳入投资范围。
债券型产品收益率基本符合安信证券投研部门的预期,安信证券研报表示,去年年初,对当年债市的观点是猴年猴市,投资策略是通过波段操作严防风险和增厚收益。
据了解,安信证券去年春节前后大幅建仓了到期收益率在3.5%以下的城投债和少量收益率6%以上的高收益债,4月中下旬待中高等级的城投债调整上百BP后,又果断大幅加仓中高等级城投债和利率债,上半年的债券集合理财账户平均绝对收益超过3%,并一直保持全年,走势相对稳健。
投研实力逐渐恢复
根据国投安信披露的安信证券经营数据显示,其2016年1-12月实现净利润25.45亿元,净利润在26家上市券商中排名第十。从当年上半年起,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主动管理规模扩大、固收投资能力巩固。
截至2016年6月30日,安信证券管理运作产品384只,受托规模2355.70亿元,较2015年底增长3.61%,其中,主动管理规模466.51亿元,较2015年底增长18.56%,固定收益类产品全部取得正收益。
安信证券公告称,在A股运作不利的环境下,公司不断调整投资策略,在固定收益投资领域,灵活运用衍生品对冲市场风险、稳定组合收益,同时进一步优化团队建设、交易管理和系统建设工作,设立专业团队专注利率债和利率衍生品、信用债等领域的交易机会和套利策略挖掘,拓宽盈利空间。
但自家强大的投研能力并未提高券商资管产品的投资能力。
【关键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比例
近年来,股权激励已成为国内经济学界和实务界的一个热门话题。2006年1月1日,经过修改的<公司法>与
利益趋同假说和掘壕自守假说反映了激励与约束机制应相互结合,没有约束的激励肯定会带来负面效果。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这种激励机制的特殊之处在于:随着激励强度的增加,约束的成本也会进一步增加。风险回避假说揭示当管理者发现他承担的风险已超出其风险收益权衡最优点时的风险,肯定会采取降低自身风险的策略。管理层的回避风险策略意味着回避风险时就回避了收益,这说明股东在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这种激励机制的使用上应考虑激励与风险的权衡。所以,企业和管理层的特征对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能否发挥作用有影响,股权激励的比例或额度对该机制的效用起着关键作用。
三、确定上市公司商管人员股权激励额度应考虑的因素
1.与企业的盈利和绩效相挂钩。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鼓励高管人员为提高公司业绩、增大公司市场价值而努力工作。因此,高管人员股权激励的比例和数量必须同盈利和绩效相挂钩。实现了盈利,奖励高管人员的股份越多,才能实现股权激励的作用。
2.要区分公司和管理层的特征。股权激励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出现的,公司的特征将影响到是否适合使用这种激励方式,因为在某些公司内其他的激励机制可能更有效、更合算;管理者自身的特征也影响着股权激励发挥作用的程度,如管理者对风险的偏好程度。因为管理者已经将大量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了企业,所以风险回避的管理者不会接受再在企业中投入大量的物力资本。管理者个人财富的多少也影响着该机制的作用效果,如果管理者个人财富相对较少,那么该机制的作用就会强些;如果管理者的个人财富相对较多,那么只有较多的股权激励可能发挥激励作用。
3.合理确定考核指标。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比例的确定。应根据实际完成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并考虑高管人员在生产经营中所负责任的轻重及承担风险程度等因素具体确定。具体实施时,首先要建立科学的、能全面准确地反映高管人员业绩的考核指标体系,可确定以下三类指标:资产经营考核指标,即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营运效果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综合管理类考核指标,包括质量管理、产品开况、安全生产和公司管理与改革等。其次,从考核标准看,初步考虑可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以下几个档次:一是完成由董事会确定的年度任务指标;二是年度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好水平;三是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四是年度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兼顾公平与效率。股权激励旨在使高管人员获得企业现在或未来的部分物质产权,从而承担起对公司经营的风险。股权激励比例过小,会使股权激励流于形式,不足于起到激励的作用。而股权过于集中,会拉大公司内部收入差距,产生新的收入分配不公。
5.把握好股权激励的授予形式与时机。根据新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的形式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主要有三种。(1)股票期权:即是按约定价格和期限,给予激励对象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选择权;(2)实股:董事会授予高管人员奖励或用部分现金购买的股份。主要面对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增值较快的企业,对在企业长期发展中做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奖励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份。(3)期股:以实股为基数按照配股比例获得的股份。期股奖励是向激励对象奖励一定数量公司股份的受益权,所有权仍属公司,激励对象离任后,其持有的期股由公司收回。从授予时机看,可以在受聘、升职和每年一次的业绩评定的情况下获得股权激励,一般受聘时与升职时获股权激励数量较多。
四、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额度的确定
在一定的限度内,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能够改善企业业绩,但当股权激励水平超过一定范围后,股权激励可能会带来负面作用。而且孤立的股权激励可能是无效的或并不能取得显著的效应,必须具有相应的内外部条件,它才能发挥作用。
关键词:创业板 股权激励 前置条件后置条件
一、股权激励实施比例高
截至2009年3月31日,A股市场共有60家公司在创业板上市。60家公司中,有30家公司在上市前已经实现了股权激励(部分公司虽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说明,但其以优惠的价格向管理层或骨干成员转让股份或增资,已经体现了股权激励的本质),比例高达50%。这样的实施比例是主板和中小板难以比拟的,其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创业板公司以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占绝大多数,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不存在国有控股公司的诸多障碍。统计结果显示,上述30家公司中,仅有机器人一家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
二、股权激励的实施目的
按照《招股说明书》的说法,上述30家公司股权激励的原因大体可以分为“吸引人才”(比如立思辰的股东对唐华、林开涛的股权转让主要是因为唐华、林开涛为公司拟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激励人才”两种,“保持公司高管队伍的稳定,并激励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成为最为普遍的官方说辞。其实,股权激励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即“募集资金”,这一功能在上述30家公司的官方说辞中几乎没有提及。
事实上,企业在创业或发展阶段初期,由于现金流并不充裕或为后续发展积累资金的需要,实施股权激励是一种非常可取的办法。在上述30家创业板公司中,部分公司在设立初期就实行了股权激励。比如神州泰岳,公司2001年5月18日设立以来,于2001年10月10日进行了首次股权激励;安科生物于1994年3月22日设立,并于1995年8月10日实施股权激励。同样的案例还有鼎汉技术、北陆药业等公司。
但是,绝大部分公司的股权激励发生在上市前夕(或是改制前夕),其中,有25家公司的股权激励发生在2007年(含)之后,这种现象,我们可以称之为改制(或上市)前的“抢关”现象。
改制前的“抢关”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上市前的“抢关”现象,则是由于上市后股权激励的难度更大:其一,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和证监会的多级审批;其二,上市后的股票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将使股票价格充分体现公司的内在价值,对于激励的对象而言,显然上市前的原始股激励作用更大。
客观来讲,这种“抢关”现象实际上造成了股市财富的隐形转移。股权激励本质上是处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矛盾的方式,股权激励中的分配,是增量资产的预期激励性分配,不是存量资产的所有权变更。如果公司来说错把股权激励当成了员工福利而利益均沾的话,这一行为向投资者传递的信息可能是造富而不是激励,这将影响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认可度;而如果个别员工对股权激励的本质缺乏认识,只图眼前利益不愿与公司长期发展的话,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也就无从谈起。
三、模式单一
股权激励有多种方式,市场所熟知的有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计划、股票期权、现股激励等。不过,上述30家公司的股权激励却都采取了现股激励的方式。现股激励是一种最直接的股权激励方式,这一方面体现了激励对象与上市公司之间更密切的利益关联度,但另一方面,也有其深刻的原因。
股权激励费用对创新型企业的盈利状况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对企业未来的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计划等虽然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但是,这一类方案的特点是激励对象在达到公司约定的条件后,公司直接以现金与激励对象结算,虽然股本结构不发生变更,原有股东股权比例不会造成稀释,但公司要承担现金形式的成本支出给激励对象。对于处于发展阶段的公司来说,股权稀释似乎更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创始人)所接受。
另一方面,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股票期权存在一些技术难点,比如企业估值;同时,由于并不售于真正的股票,其激励效果有限,难以培养员工的所有权文化。
至于如何实现员工直接持股,其方式则有多种。按照股票来源划分,可分为股东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按照授予价格划分,则可分为无偿、相对于每股净资产(或每股注册资本)的平价、折价和溢价等形式。
不同的时点,授予价格差异很大。从上述30家公司来看,公司早期的股票授予却价格较低,甚至以股东无偿赠予的居多。这主要是因为早期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激励对象入股的风险较大,但同时,未来上市后的增值空间也更大。而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股权授予价格通常是以股本面值、每股净资产、私募价格等多种价格作为参照。一旦公司上市的计划明确,激励对象入股的风险较小,因此价格相对较高,同时,未来上市后的增值空间也更小。
多数创业板公司的股权激励只实行了一次,另有9家公司实施了两次(含)以上的股权激励。其中,神州泰岳自2001年10月10日以来至上市前,先后实施了6次股权激励。吉峰农机则更是将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常态,建立了一年一次的常规授予机制――公司每年均按每1元出资额作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动员管理人员和中、基层骨干人员对公司增资扩股。
四、后置条件缺失
股权激励属于长期激励的一种形式,直接目的是吸引和激励人才,调动其积极性,终极目的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创造优秀业绩、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股权激励不应该使员工获得股权就了事,而应该有一套严格的制度体系,最妥善的办法是有条件的获得股权,只有在激励对象不断达到相应绩效指标时,才能获得相应数量的股权。
从约束条件来看,上述30家公司多表现为前置条件,即激励对象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一定业绩条件即可获得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但是却忽略了激励对象获得股票后的约束条件。上述30家公司的股权激励普遍以上市为节点,承诺上市后若干时间段内不抛售,之后即可获得自由交易的权利。这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的出现:一是如前文所述,激励对象对股权激励错误地理解为上市前的利益均沾,从而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二是在限售期满后,可能导致激励对象的集中抛售,甚至套现离职,这对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样有害无益。
因此,对后置约束条件进行详细的设计也非常重要,即未来上市之后,满足一定的业绩条件,分批逐步允许其抛售获益。可喜的是,在上述30家公司中,有两家公司实施了后置约束。莱美药业的股权激励对象承诺,在2011 年、2012 年的上市流通数量为莱美药业上市前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数乘以莱美药业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如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为零或负,当年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零),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其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可以全部上市流通。机器人的核心管理人员则承诺,只有在满足以2007 年度经审计税后净利润为基数计算的截至2008 年度、2009 年度及2010 年度各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7%的条件下,上述人员可在以上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正式审计报告出具日起至下一年度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前一日止的期间内,共计转让不超过其现时持有公司股份的25%,最后一个转让期间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止。
参考文献:
[1]神州泰岳等60家创业板公司的《招股说明书》,2009;
[2]《公司法》,2005;
[3]谢德仁:《经理人激励与股票期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