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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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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产管理办法

第1篇:土地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主要风险

抵债资产接收不合规。一是不通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定)或协议两种法定方式接收抵债资产。主要是部分农村信用社接收的抵债资产只在核算上纳入抵债资产科目,但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定)或抵债协议书。 二是取得抵债资产后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部分农村信用社接收的抵债资产,未及时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影响了事后及时有效处置。三是违规接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接收的资产。个别农村信用社违规接收非建设用地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债资产;违规接收变现困难、估值风险较大的商标权作为抵债资产。

会计核算不规范。一是个别农村信用社收回抵债资产后,没有按规定及时转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仍在原贷款科目核算,主要原因是抵债手续不完善或权属不明导致暂无法入账,违反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关于“银行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的规定;二是个别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已处置完毕,损失额未作抵债资产处置损失处理仍在抵债资产科目反映。

抵债资产管理工作薄弱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银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但是,部分农村信用社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较差,对接收的抵债资产保管不善,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形成灭失或部分损失。主要表现为抵债房屋倒塌、抵债机器设备和交通工具被盗、报废、毁损等情况。

抵债资产处置不及时。一是抵债资产处置的主观意愿不强。部分农村信用社担心抵债资产处置损失较大,会直接影响到当年经营效益,不愿意按时处置;有的对于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的责任认定存在顾虑,不敢轻意处置,而将抵债资产长期闲置或对外租赁,虽然避免了当年的处置损失,但增加了丢失、毁损和部分资产贬值的风险;二是部分农村信用社接收抵债资产后长期挂帐不予处置。违反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关于“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的规定。

抵债资产自用手续不合规。个别农村信用社未经审批并履行合法有效的手续,将接收的抵债资产自用。违反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的规定。

防范对策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随着农村信用社贷款资产规模的不断壮大,由于市场变化、企业管理等内外部原因导致借款企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的情况将会逐渐增多,这对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收益带来一定的影响,加大了信用社的经营风险。因此,农村信用社在抵债资产的接收、处置和管理上应牢固树立全局和长远观念,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及周转速度,使抵债资产成为一池“活水”,将抵债资产余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额度,以保障正常收益水平。

加强甄别,谨慎接收。一是农村信用社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应加强甄别与选择,避免盲目接收造成损失。严格把握抵债资产的范围,区分地域位置,尽量以房地产、有价证券等不易贬值的资产抵债,避免将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特别是专用设备)等作为抵债资产,严格限制城市较低类别地段、县级以下和经济落后地区及划拨土地上的资产抵入;二是审慎接收抵债资产,特别是权属不明晰或实际处置变现价值远低于抵债价值的抵债资产应严格限制,对已接收权属不明晰的抵债资产要尽快完善相关手续。

第2篇:土地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监管措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实物财产账目不健全,家底不清

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实物财产账目不健全,甚至无账可查,虽然我们每年的产权登记要求据实相报,但真正规范运作的很少,准确性不高。有相当数量的国有财产由单位的行政科室代管,人员更换不清点、不交接;对拆迁、报废、调出的资产不核销;上级部门匹配、奖励、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不入账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二)内控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清

国有财产随意购置、出租、出售、报废,很多行政事业单位连最起码的物品领取和归还制度都没有,缺乏对国有财产实物形态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三)对国有财产收益管理不到位,流失严重

对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经济实体,以及“事改企”单位,其创收收入大部分为单位职工发福利,用于资产折旧、维修等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资金寥寥无几,特别是利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搞经营的单位,没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使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在一定范围内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使国有资产的保值乃至增值指标难以落实。

(四)对国有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

过去一向都是通过上级划拨分配方式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有的已经被单位用于商业开发,也有的以福利形式分配给单位干部职工建个人住宅或贷款抵押,使国有资产的产权模糊不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宏观方面

1.强化资产管理观念。行政事业单位首先要改“经费”观念为资产观念,树立起资产效益意识,强化资产管理观念。另外要正确处理好资产管理和资产使用的关系,特别是在把闲置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所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2.强化资产管理工作与财务管理工作的结合。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必须强化两者的有机结合。

3.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首先,通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和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其次,建立健全资产、财务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责任不清的问题。再次,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要求做到账账、账卡、账实三相符。最后,要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对盘盈或盘亏资产查明原因,该报废的进行报批处理,该入账的盘盈资产作入账处理,并及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4.继续完善和探索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的有效办法,使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微观方面

1.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责,当好管家。一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尽快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二要充分发挥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主动与资产管理机构加强联系,相互协调,形成一套规范运作程序以加强源头管理。三要适时与事业单位签订国有资产保管、养护责任状,并由他们负责将资产管理的各项指标逐一分解到科室,量化到人。四要采取行政干预手段,大胆引入奖惩机制,强化国有资产使用者的管理意识。

2.加强对“非转经”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对运用国有资产特别是运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事改企”单位和经济实体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组织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集中对以上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础。

3.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一要健全购置制度,实行源头控制。二要制定管理细则,加强日常管理。三要完善报废、报损、出售申报制度。

第3篇:土地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南京市江宁区财政局 江苏·南京)

摘 要:本文试从突出主管部门的职责作用,破解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综合管理“最后一公里”对接落地难题,结合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管理实践,理出一个可供探讨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探索实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下称2个办法)对各级财政部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等不同管理机构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划分,但如何从具体操作的角度上来理解并形成一个系统的管理框架仍然无现实的案例可考,这也为区县管理部门留下了实践空间。

一、区县管理主体层次和职责划分

无论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在明确产权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都是采取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按照委托理论,政府及其属机构都是公共事务的者。按的层级分,区县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可相应分为区县政府、区县财政部门、区县主管部门(含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四者关系如图1:

在上述四者关系中,区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区县主管部门(主要指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街道负责对本部门或街道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从2个办法中可以归纳出具体的管理职责:区财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制度制定、监督管理、统计报告和业务指导等;区县主管部门(含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制定、统计报告、接受监督和指导等;行政事业单位负责贯彻执行、日常管理、绩效管理、统计报告、接受监督和指导等。

从图1和各自职责划分也可看出,区县财政部门要促使管理措施落地生根、管理目标得以实现,必须通过区县主管部门和街道这一管理层级来衔接和实施。因此,研究和探索如何发挥区县主管部门的管理积极性有其客观的必要性。

二、区县主管部门管理的目标设置

区县主管部门管理的目标应与区县财政部门管理目标相一致,并基于行业特征,在管理方向上更具指针性。按照彼得·德鲁克的目标管理理论,管理的目的和任务必须转化为目标,目标的实现者同时也是目标的制定者。因此,区县主管部门在设置管理目标时,应充分考虑行业特征,在与区县财政管理目标相向而行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完整”的要求,合理设置相应的管理目标。

1.满足履职基本需求

区县主管部门资产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各行政事业单位履行相应的职能,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调拨、自购或接受捐赠等形式获得的国有资产配置应能满足其正常运转、履行职能的需求。区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根据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职能作用,正确区分行政机关、经营性事业单位、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的定位需求,合理编制国有资产配置预算,主动发挥调控作用,严格执行相关资产配置标准,把好“总阀门”关。

2.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应有两个具体内容:一是资产核算完整准确。资产购置时按照国有资产计价的历史成本原则,需包括购付价款以及确保达到预期状态所发生的一切合理支出,防止资产支出费用化;房屋建筑物、大型设备购建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规定进行财产物资移交,做好资产登记工作,防止基建长期挂账;建立定期清查和年终盘点制度,确保总账与明细账相符、账与卡片相符、账与实物相符、账与资产信息系统相符,防止账实“两张皮”。二是资产管理内容完整。通过督促行政单位建立和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切实将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加大对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的监管,从严控制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行为,规范做好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的收缴和管理工作等工作。

3.提高资产配置绩效

提高资产配置绩效是资产管理的最核心指标,按照“3E,’原则(经济性、效益性、效率性)和“结果导向”的原则,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逐步推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工作,将资产配置行为前置,纳入财政预算全过程管理,即:事前配置绩效申报,事中监督执行,事后绩效评价。

三、区县主管部门管理的原则定位

1.资产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

区县主管部门的管理应体现专业治理原则,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三点主要是:一是体现行业特征和标准。对具体的资产管理制度应进行本地化改造,在符合区县财政部门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管理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区县主管管理制度;二是融合行业业务特殊要求。对本部门各职能进行优化整合,再造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在具体操作上贴合本部门业务管理需要;三是区分单位不同类别性质。对行政资产、事业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以及公益型、准公益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的治理机制。

2.资产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

按照“PDCA”循环管理理论要求,资产管理应是从资产配置、使用、到资产处置、资产调剂、资产统计等诸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区县主管部门管理需着眼于资产大循环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在制度、程序、方法等方面形成完整的体系,并充分体现部门主导的监管特征,突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强化资产管理中的监督与服务,使行政事业资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转效率等资产绩效得以体现。

3.避免过度商业化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最重要特征就是其非营利性、服务性和公共性。行政事业单位属于公共部门,追求的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与企业的经营性资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目前各区县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都有资产证券化的冲动,如果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完全投入商业化经营,不但背离了其公共服务的宗旨,而且会带来极大的商业风险包括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影响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四、区县主管部门管理的实践设计

以区县卫生系统主管部门为例,根据目标设置的要求和管理原则,在实践设计中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以制度规范为抓手,以新建业务流程为突破口,依托资产管理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符合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区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新型之路。

1.建立管理职责分配体系

职责分配体系包括主管部门领导、纪检监察室、审计科、计财科、采购计划科、医政科、设备管理科、基层社区服务中心、主管部门各相关科室、资产报废报损鉴定小组、各资产管理员等,分配相应的管理职责,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主管部门资产管理网络。固化各自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在分配体系的规范下逐步形成“配置有预算、使用有制度、处置有审批、管理有监督、绩效有考核”区县主管部门资产管理秩序。

2.建立管理制度规范体系

目前主管部门管理制度建设是一项新课题,需要结合工作推动节点按照制度建设纲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具体的制度规范建设纲要包括:卫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卫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卫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卫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办法、卫生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卫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鉴定小组与职责、卫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指标及考核办法、卫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卫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卫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条形码信息管理管理办法等。在制定制度的规范的同时,区财政部门需加强指导,广泛征求基层管理部门、上级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使出台的制度符合当前及今后的管理要求。

3.建立业务操作流程体系

结合区县卫生工作特点,需要重新整合资产管理业务操作流程,通过建立规范统一的业务操作流程,使得资产管理政策得以落实,资产管理绩效得以发挥。具体包括:卫生局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申报流程、卫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库管理流程、卫生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管理流程、卫生局车辆管理流程、卫生局电子废弃物管理流程、卫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产调剂管理流程、卫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处置流程、卫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流程、卫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流程、卫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产信息统计流程、卫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流程、卫生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终清理工作流程等。流程再造过程中需注意科学性、合理性、程序简洁性和可操作性。

4.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

信息化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必由之路,是资产管理的技术支撑。区县主管部门和下属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充分借助于区县财政部门建立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统一的操作平台实现即时更新、满足不同管理者的动态化管理要求。在相关业务流程支持下,改变由纸质材料报送的格局,直接通过PDF格式在信息管理平台中附件传递,实现平台审批和材料备案。

第4篇:土地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一、三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

*年以来,三地经过不断探索,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占有、使用单位的职责分工,完善了国有资产监管机制,有效地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

(一)*省“统一政策、分级监管”体制。*年*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后,省委、省政府明确了*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负责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交叉和监管空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省管理局与财政厅、国资委的职责划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资金问题的处理意见由省管理局与财政厅会商;事业单位转制的企业,由省管理局会同国资委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并移交国资委监管。

*省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管理模式,即建立统一政策、分级监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省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作为一级政府(省直)资产所有者代表,以省直113个行政事业主管部门为依托,建立了省直各主管部门对1361个基层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分级监管体制。同时,为发挥各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在法定权限内切实履行资产监管的责任,针对垂直管理单位占用的资产分散于各市县区的特殊情况,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系统突出的行业特点,省管理局委托部分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目前,已委托省工商局、地税局、劳教局、教育厅、广电局、卫生厅等13个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有资产,其所属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达600多个。

(二)*市“政府委托授权管理”模式。*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起步于1997年,其改革探索被概括为“*模式”,即“政府委托授权管理”模式。主要是推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制度,由市国资委与有关管委、办、局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委托其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在国资委登记建账,其中的非经营性资产由市国资委委托*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管理,科教文卫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由国资委社会事业处管理。

根据市国资委《关于授权*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市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的批复》,成立了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即市管理局国资处,以下简称国资办),对市级机关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实行单一注册管理。管理范围包括由财政拨款形成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来自市级机关100多家单位(包括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形成了纵向由市级机关各部门到所属事业单位、横向由经营性单位到非经营性单位的管理格局。在资产的配置、处置上,建立了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资产购置预算和配置由市管理局负责,申请使用和报废资产由财政局与国资办会签,避免了国资管理部门“管而不理”的问题。

(三)*市*区“分工合作、协同管理”模式。*市*区政府从20*年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基本做法是,将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建立产权政府所有、管理部门监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具体由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管理局)和资产使用单位构成“分工合作、协同管理”模式。区财政局作为固定资产产权所有代表,行使固定资产购置资金的监管职能,负责监管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形态,并对资产实施调控;区管理局在财政局监督下,负责统一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产权,即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进行监管;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实物信息的及时、准确,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这一模式充分考虑了区管理局与财政局、资产使用单位之间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关系,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形成了比较科学、规范的资产管理体制。

二、三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成效

三地在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的前提下,从加强基础工作入手,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拓展管理范围,提高了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一)*省主要工作成效。省管理局首先开展了国有资产专项检查,进行了产权登记,摸清了国有资产存量,为解决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问题打下了基础。开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强化了国有资产日常监管。同时,积极探索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监管方式。今年4月,经省国资委同意,制定了《*省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对省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

(二)*市主要工作成效。市管理局自2001年开始,实行了“三核一评”(即核准单位户数,核定产权性质,核实资产存量,评比管理单位),并与资产使用单位签订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书,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2005年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已增加到60个。同时,由中介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专项审计,防范资产监管风险。在资产配置和处置上,市管理局与财政局、国资办会签审批,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预算约束。

(三)*市*区主要工作成效。从20*年开始,区管理局连续三年开展了资产清理核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推行“资产条形码”网络信息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分级网络体系,实现了对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的全过程网络动态管理。在资产处置上,采取集中收缴、集中处置的方式,优先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教育事业、社会公益事业,然后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拍卖。同时,制定了经营性用房管理办法,由区管理局对经营性用房及相关收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三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经验与启示

(一)理顺职责关系,注重协调配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定位和权责分工,相互支持,积极配合,才能做好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机制的完善和创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等各项工作。如*省实行委托管理,充分调动了各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市管理局将日常核查与协同相关部门监督相结合,一方面与财政局对限额以上资产配置、处置申请进行会审,另一方面配合审计局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区建立“分工合作、协同管理”模式,区财政局从财政监督角度把好资产生成支付入账和对账关,区管理局从实物信息监督角度把好资产管理全过程的实物动态变化关,各单位从日常管理角度把好资产使用维护关。

(二)做好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行为。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重实物轻价值、重购买轻处置、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仍比较普遍,资产家底不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问题还很严重,资源配置标准不一、各部门占用资产不均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只有从夯实管理基础入手,以规范管理行为为重点,才能切实抓好资产日常管理。如*省建立了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制度,定期开展资产专项检查工作,并且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市自2001年以来先后进行了三次清产核资,并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专项审计;*区也从2005年开始,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建立了网络动态管理系统。三地都把基础工作和规范管理作为重中之重,采取的措施针对性强、执行到位,有效地加强和改进了资产管理工作。

(三)创新管理方式,改进管理手段。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日益显现,要求相关部门必须不断适应形势要求,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改进管理手段,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政府运行成本。三地在近年来的资产管理实践中,积极探索、广泛应用先进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一是在资产购置和处置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如*市通过整合后勤资源,进行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区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采用招投标等社会化、市场化手段进行资产评估、出让、出租等操作。二是在资产使用的管理上,充分发挥考核机制和程序设计的作用,引入目标管理等理念。如*省对省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市通过开展“三核一评”活动,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性资产管理责任协议,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各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四、对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今年6月,财政部出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后,我局至今未能与其在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能分工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办法也没有及时出台,对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认为,我局应积极借鉴地方的实践经验,理顺外部关系,转变传统观念,把工作重点放在完善体制、夯实基础、健全制度和加强研究上,更好地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

(一)理顺与财政部的关系,建立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分级分类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抓紧出台中央级管理办法是目前的当务之急。由于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和管理的复杂性,财政部、国管局、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认为,应当探索建立财政部—国管局—各部门分级分类管理体制,具体分工如下:

财政部作为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工作重点是进行业务指导、信息交流和监督检查,负责审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并对国有资产处置收益进行管理。国管局在财政部的政策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工作重点是开展清查统计、健全制度标准、规范管理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核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并向国务院和财政部定期报告资产管理情况。各部门按照相关制度标准和管理程序,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下属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审核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并审批其他事项。对于垂直管理系统的行政单位和行业特点突出的事业单位,如海关、国税、科教文卫、新闻出版等,还可以实行委托管理,由各部门根据统一政策,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实施办法。

在这种体制下,管理方式将由以行政审批为核心转变为以制度规范和监督检查为核心。具体而言,国管局主要负责制定制度标准,规范管理程序;各部门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报国管局备案;国管局通过专项检查和清查统计对各部门国有资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结果报国务院和财政部,也可根据情况向社会公告。这种管理方式,一是扩大了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权限范围,可以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负起资产管理的责任;二是减少了财政部、国管局日常管理的事务,使其集中精力于完善制度标准和加大监督力度;三是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四是为实行资产绩效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改进管理手段,切实做好基础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要求,必须大力推进管理创新,改进管理手段,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一要进行资产清查,摸清底数,这是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当前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面临较大压力,全面开展资产清查难度很大,可以考虑先进行专项资产核查,如土地、房屋、公务车辆等。前不久,国办转发了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开展中央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为土地资产清查创造了良好条件。二要进一步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创新资产处置方式。目前,由于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不健全,管理行为不够规范,部分单位不仅有一定数量的资产处于闲置状态,而且在资产的出租、出让和报废等方面也存在较大随意性,资产处置后很难通过资料准确地反映出来。为此,必须切实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规范“非转经”审批,对长期闲置或超标配置的资产,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处理。要认真执行报废审批制度,防止可用资产提前报废,尤其要严格防范一方面报废可用资产、一方面申请购置同类资产的现象发生。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利用市场手段实现各部门闲置资产的合理流动,使其及时转化为有效资源。

(三)健全制度标准,规范管理程序,加大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1998年以来,我局先后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初步建立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但在以下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根据财政部的两个办法,尽快出台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二是制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等配套办法,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三是健全国有资产标准体系,包括配置标准和处置标准等;四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垂直管理系统和特点突出的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五是针对公务车辆、经营性用房、闲置资产等,制定专项资产管理办法。

第5篇:土地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州办[*]14号)文件精神,按照县建办文[*]21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和发挥应有效益,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现就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二、范围和原则

基本原则为:统一监管、分类实施、规范处置、收益统筹。

(一)统一监管:对纳入首批集中统一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挂牌竟价租赁;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脱钩转型,面向社会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交县国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有效营运机制、统一经营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由现资产占有单位与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二)分类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分步进行。

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出租、出借、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其它国有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需处理的资产等)列入这次清理移交、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将非经营性资产列入移交范围。医院和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县政府直属驻外机构暂不列入。

2、对未列入首批统一管理的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仍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待首批单位移交资产启动运行后,根据进展和运行情况,对这类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提出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方案另行制订。

(三)规范处置: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等,由资产占有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交财政部门集中统一调剂处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置换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需要处置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市场竟价等方式公开处置,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收益统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所获收入,属财政非税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牵头拟定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宣传政策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有关政策,宣传这项改革的意义和要求,争取各单位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资产清查移交

1、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和已到租赁期的资产直接移交给国资公司。

2、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已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将合同原件和有关资料等移交到县国资公司,进行移交登记、签字。由县国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合同,协议文本,明确界定国资公司,资产占有单位和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重新规范办理合同、协议手续。

3、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这次清产核资和审计后,由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统一监管的原则执行。

4、在清产核资和合同、协议移交期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不得擅自举债进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国有资产合同、协议或改变国有资产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售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将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划拨到下属单位;不得借机私分国有资产;不得拒报、拒交合同、协议原件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干扰、阻碍这次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5、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今年上半年清查资产前,未经审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铺面等国有资产划拔给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使用的,应在本次清理移交工作中全部收回。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属不清的,应经县财政等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对今年上半年资产清理后,将经管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原则上视同经营性资产,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建办文[*]21号文出台后,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签订或延期的合同无效,由相关单位自行收回后交国资公司,并自行处理好遗留问题。

6、对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程序办理完毕后,交县国资公司按规范处置原则运作。

(三)资产营运管理

1、国资公司接收的国有资产要建立档案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帐、卡、物相符,跟踪统一管理。

2、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电视、网站、报刊和电子交易显视屏向社会公告,公告相关信息,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

3、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经营所获收入,直接进入财政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四)工作进度安排

资产移交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年12月中旬组织移交工作,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模式运行。

(五)严肃纪律,明确职责

1、严肃纪律。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艰巨,凡有清理移交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建清理移交工作专班,确保政令畅通,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干扰和阻碍改革、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土地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高校 国有资产 效能评价 设计

国有资产按照其是否产生经济效益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随着政府管理与服务的职责范围越来越广,社会公共服务越来越被重视和推行,与之对应的用于满足不同管理与服务的物质保障资产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量和资产种类增加迅速,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也随之被提出和重视,合理采购配置、充分发挥作用、科学分配利用、实现预期效果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

一般来说,效能强调最佳化、最大化,资产的效能评价即科学判断资产是否实现了科学投入获取最大效益,通俗的说,资产购置的值不值,主要包括买得值、用的值。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效能评价涉及到管理、制度、信息化、常规工作等方方面面,开展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效能评价有利于节约资源、体现国有资产管理意义、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为资产科学配置提供有效依据、为管理决策提供有力帮助。

在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量远超过经营性国有资产量,且种类繁多、用途多样。因此,结合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际情况,开展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效能评价研究,进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效能考核评价体系设计具有现实意义。

一、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要特点

1、具有一定的范围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是为满足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开展社会公共服务、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等所配置的相应必要资产。

2、不直接创造经济价值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直接带来货币收益、创造经济价值,具有纯消耗性的特点,但因其为社会、个人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保障,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升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能够产生很大的社会效益。

3、不以盈利为目标

一个“非”字就决定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以盈利为目标,该部分资产不直接从事生产或流通领域的经营活动,主要作为各类公共服务、行政管理行为的物质保障。

4、国家拨款购置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由国家拨款购置,一部分为无偿使用资产,一部分为有偿使用资产,有偿使用资产收费标准有严格的文件规定,不受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影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点决定了其规模和数量应有“度”,其的采购和配置具有计划性,需进行周密的购前论证、使用监管、合理处置,且因为其主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服务及行政管理需要,不直接创造价值,具有纯消耗性,其资产管理被重视、效能评价被关注。

二、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效能评价的主要原则

高校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表现为满足日常教学活动、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需要而配置的各类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资产,是高校开展常规工作、创新工作思路、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办学层次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因而高校运转离不开各类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高校开展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效能评价的目的是,通过评价为资产购前论证和合理分配提供依据,为财务预算分配提供参考,使高校的经费能够用在“刀刃”上,从而促进高校事业发展。

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效能评价不能局限在该部分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上,更不能用纯粹的货币收益来评价资产是否“物有所值”,应将资产的购置、维护、维修等投入与资产所创造的服务价值联系起来,如果该部分资产促进了高校相关事业的发展、提升了工作效率、实现了工作目标,则该部分资产充分发挥了利用效能,对该部分资产的评价应是正面的、积极的;相反,该部分资产没有发挥其应有效能,对其评价应是负面的、消极的。

三、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效能评价的主要因素

1、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与运转

(1)强调全程化监管。开展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不能仅仅局限于资产存量实物监管上,分别核对资产实物与资产账目、资产账目与财务账目,实现资产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物相符,只是开展资产监管工作的基础,这种静态的资产监管工作不能完全满足开展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强调过程管理的动态国有资产监管思路随着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认识和工作的逐渐深入被提倡和推广。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过程监管主要包括资产购置前的论证、资产购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调配等各个环节,形成整个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链条,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影响资产管理成效。

(2)创新国有资产管理的理念。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重视对资产实物的管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资产价值的管理不容忽视。比如校园土地及所属建筑物等的经济价值已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值巨大,需要根据最新的经济环境对这类资产价值进行再评估,用最新、最科学的数据统计校园资产值。在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进一步加强资产利用的成本意识,在高校,对于公共使用的国有资产往往只重视投入,不重视使用维护,更不在意资产可能存在的产值效益,只有改变这种资产管理理念,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变机械管理为人性化管理、变被动为主动才能实现资产使用的最大效率,发挥资产服务的最高水平。

(3)启动资产使用绩效管理。启动资产使用绩效管理的重要前提是摸清各类资产的合理使用年限和最佳使用标准,与此同时,因为高校国有资产特别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种类多、数量大,根据资产特点和使用实际,分门别类制定资产配置标准、使用要求、处置流程和规范等是进行资产使用绩效管理的关键步骤。其次,实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绩效管理,还需紧密结合资产管理工作的发展,管理办法需适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发展思路,重视资产的更新换代,使资产使用绩效管理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和科学的可操作性。

(4)推进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发展所趋,信息化管理可以加快资产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分类整理,能够实现国有资产信息的完整化,避免遗漏,完整、准确的国有资产信息有利于进行科学的国有资产分配、购置、处置决策,也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利用的合理化和充分化,提高资产使用效能。目前各个地区、高校都在推行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比如江苏省就建立了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省所有省属高校的国有资产信息在系统中完整的分类体现,资产购置、处置申请均在系统中通过“发起新流程”来分步操作,不同层次的职能管理部门具有不同范围的管理、审批权限,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促进了无纸化办公,并且各类资产信息报表也按照系统中统一格式导出,不仅减轻了工作量,也确保了报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了国有资产管理,体现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意义。

2、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的制定与完善

(1)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开展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2006年财政部颁发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各地财政及教育主管部门在陆续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国有资产处置、资产配置标准、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使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标准等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基础上,分别制定了本地区及地区所属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2)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是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的重点。监督管理贯穿整个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从资产购置、资产使用到资产处置都离不开监管机制。资产配置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关键,通过明确的资产配置标准和操作流程能够从源头上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对资产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可以确保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明确各类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年限和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可以避免资产处置的盲目性和不科学性,有利于做好资产使用的合理调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3)理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各环节的管理。在高校,不可能仅仅依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能做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上,大量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被各职能部门保管和使用,通过加强与资产具体使用职能部门沟通联系,监督各职能部门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增强其自觉维护和保护资产的意识,明确各职能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职责和范围等,能够促进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四、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效能评价体系设计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效能评价依托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建立在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明晰、分类明确、数量准确的基础之上,除之前提到的实行全程化监管、改变管理思路、启动资产使用绩效管理、推进信息化管理、加强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建设等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效能评价的主要因素外,资产账的管理、资产账与财务账的对应管理、资产基础业务管理(如:资产购置计划、资产采购、资产验收、资产处置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等都是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效能评价的依据。

综上所述,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效能评价体系主要内容有:包含管理体制、管理思路创新,管理人员素质提升的管理体制与管理队伍建设;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依据,提高管理力度的规章制度建设;反映管理细节、管理效率的日常业务管理情况;体现管理科学化、完整化、系统化的资产管理信息库建设情况;体现管理精确程度的资产账目管理。

对以上内容进行具体细化,作为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效能评价依据和标准(见表1)。

【参考文献】

第7篇:土地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8篇:土地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9篇:土地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资产产权清晰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高效、高质管理的前提。多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就是对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监管。包括对各项权能的确认以及权利界定,产权从确立、变更到消灭的全过程管理,产权纠纷的调处及责任承担等各项内容。辽宁省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成绩显著,但是从个别市县来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的水平可谓参差不齐,尚存在很多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因产权不清和管理薄弱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逐步显现。

一是产权划分不清,产权纠纷频发。由于历史或现实的原因,各级政府个别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土地、房屋原始资料凭证丢失或不齐全,或没有及时办理所有权登记或不办所有权登记,这就使得财政部门的产权登记工作中,缺乏依据和基础,各单位部门间矛盾也逐步显现。

二是产权意识淡薄,缺乏管理观念。个别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产权管理缺乏足够重视,普遍存在着重申请购置,轻资产管理的现象,政府配备的资产,不设立固定资产卡片,甚至取得固定资产不入账,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意识。

三是管理体制不顺,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财政部“两令”对产权管理的规定原则性太强,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一旦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具体问题就会变得无法可依。地方政府又没有一个完整的关于产权管理的详细法规,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与土地、房产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政策的衔接与协调问题。

四是资产产权分散,难以形成合力。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分散,各自为战,由于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数量不一,苦乐不均,大量占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出租出借,没有或者资产不足的行政事业单位,则由财政出资租借办公场所。

五是配套措施滞后,监管系统不善。目前,辽宁省各级财政,特别是县区级财政,在产权方面的相关配套制度滞后,全方位动态监管系统的不完善、绩效评价制度的缺失,造成资产使用效率低下,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二、建议与措施

1.要依法明确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管理主体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大部分来自财政预算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置于财政预算管理框架下,虽然绝大多数预算单位认可财政部门的受托所有权人的地位,各级地方政府严格遵守财政部“两令”规定,基本上理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即由财政部门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管职责,但仍然有个别单位和部门认识不清,责任不明,必须依法明确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管理主体地位。

2.确立、规范和科学界定产权管理对象

从目前辽宁省各级财政产权管理的实践来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产权管理。低质易耗办公用品,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少。车辆由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处置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单位需要购置新车,则按照预算采购制度重新配置业已成规,因此,车辆从购置到处置的全过程凭证齐全、产权比较清楚。土地和房屋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规模较大,而且也很少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关系。加之各种历史因素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归属及其管理问题就成为产权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资产的产权登记、变更、消灭及其管理也是目前各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