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薪资管理制度范文

薪资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薪资管理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薪资管理制度

第1篇:薪资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规范;薪酬制度;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01

薪酬是企业对员工的贡献,包括工作业绩、时间、知识技能、经验和其它创新型价值在内所对应的物质回报,一个合理的薪酬体系,必然会体现按劳分配、等价交换的原则,真实反映劳动力市场的价值规律,是劳资双方的共赢体。

一、薪酬的功能、目标和内容

从功能上看,薪酬不单单是对员工过去一段时期工作的肯定和补偿,还将成为他们对未来努力工作能得到多少报酬的强烈预期,激励其抓住当下,展望未来。因为在员工的心目中,薪酬不仅是劳动所得,在一定程度上它还代表了员工的自身价值,代表企业对员工工作的认同程度,甚至还代表了员工的个人能力、品行和发展前景。

从目标上看,薪酬的首要任务是吸引和留住该组织最需要的优秀员工,其次是鼓励员工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提高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管理等各项能力,其三是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流程;其四是合理控制营运成本,其五是营造完成组织目标所需要的企业文化氛围。

从内容上看,薪酬包括薪资水平、薪资结构、薪资调整、薪资审核、薪资发放和总额管理等制度。薪资水平决定了企业在人才竞争中所处的地位,同岗是否同酬,如果同岗不同酬,标准又是如何;薪资结构则是针对不同职能部门的职位采取不同的结构,通过绩效管理的配合,激发员工工作主动性、完成工作目标;薪资调整是指员工调整薪水的标准和流程,例如抵御通胀、工作绩效、服务年限,各应调整多大幅度;薪资审核和发放则主要是针对后续的操作流程;至于总额管理,是为了在对年初所做的计划目标做出人工成本方面的回馈和跟进,并及时做出调整。

优秀的薪酬管理制度,必然是从实际情况出发,遵循独特性、程序性、有弹性、公开性等原则。关于独特性,是指企业的薪酬除了按照一般规则便于员工执行外,为吸引特殊人才,应当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性,在同行业、同等岗位上,与竞争对手相比,具备一定的优势;关于程序性,是指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什么样的员工能申请调薪,调薪幅度多大等,有配套的规则程序用以遵循;关于有弹性,是对超出了一般规则的特殊人才、特殊情况,应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关于公开性,是指薪酬制度应当向全体公布,以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增强凝聚力。

二、国内企业薪酬制度的几个主要问题

首先是对功能认识有误。包括管理层在内的企业员工大多只关注薪酬的保障功能,基本忽视其激励功能。不管工作贡献的多少,只管上班拿钱,薪资结构中的奖金逐渐变成固定的附加工资,长此以往,员工养成了很强的惰性和安全感,不愿意改变,薪酬失去激励功能。例如工龄工资的增加,本应参照员工绩效和贡献程度,事实上绝大多数企业是实行随着服务年限等额递增的方法,不太合理。

其次是制度设计缺乏战略高度。企业较多考虑公平原则、补偿性或利害相等原则、透明原则等,未能把薪酬体系构建与企业的发展战略有机结合,没能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妥善处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矛盾。

其三是薪资体系对外缺少竞争力,对内缺少公平,由于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不够重视,忽视不同员工对企业贡献的差异性,难以体现员工的能力高低,严重挫伤优秀员工的积极性,使劣币驱逐良币。

其四是薪酬结构存在重大问题,不同等级之间的薪酬水平差距太小。对高级智力资源的定价过低,致使国内企业虽然拥有世界上最廉价的企业家,却制造了世界上最昂贵的企业制度,引发大量亏损。

其五是薪酬结果与绩效考核未能真正挂钩。因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不明确,标准不统一,不能具体量化,导致绩效考核的结果流于形式,起不到优胜劣汰的作用。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薪酬制度

其一,要转换观念。引进国外较为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比如对动态激励问题的研究和应用把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现代管理思想相融合,运用先进的薪酬管理理念改善整个人力资源管理的模式,以下属为中心,了解其真实需求,作出积极反应,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其次,要坚持以战略为导向的原则。战略视角有利于组织获取和保持长期的竞争优势,但不是企业所有的资源和能力都可以成为持久竞争优势的基础,只有当其有价值、稀缺、难以模仿时,这种潜力才可能成为现实。以战略为导向的薪酬体系设计就是通过整合各种资源,形成企业的核心能力。

其三,建立全面薪酬制度,从整体上设计企业对不同员工、不同需求的回报,包括直接物质酬劳、间接物质酬劳、管理职责、职业生涯设计、从属关系等五大要素。薪酬不仅仅是纯粹的货币,还包括精神方面的激励,比如提供优越的工作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培训机会和晋升机会等,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可能使薪酬管理产生偏差。传统的薪酬制度存在许多弊端,例如高强度的工作、令人压抑的工作环境、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管理方式、缺少对员工的长期投资、大锅饭式的激励制度和虚伪空泛的工作评估等,而按马斯洛的需求论,不同的人在不同的职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需求,运用全面薪酬,可以对不同层次的人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其四,采用灵活的薪酬结构,侧重开发员工的潜能,把企业的薪资结构建立在授权、信任、缩减薪资类别和以业绩为导向的原则上,通过加大薪资中的激励成分,使员工对企业认同,兢兢业业,积极主动,充分发挥其人力资源优势。特别要建立和完善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机制,从上至下,以有效的机制保证具有真正经营才能的人占据关键岗位。

21世纪的竞争主要是人才的竞争,人力资源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中越来越重要的要素,要成为合格的管理者,应学习、掌握现代薪酬管理理论和设计方法,大胆创新,大胆实践,根据企业内外的实际情况,建立公平有效的薪酬激励机制,使其逐步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真正起到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作用。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以防范各级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配以具体量化的绩效考核体系,使薪酬与个人绩效充分挂钩,才能真正以薪酬管理作为突破口,带动人力资源管理,从根源上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

参考文献:

[1]李晓琳.企业在薪酬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时代经贸,2007(11).

第2篇:薪资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

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十一条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四)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中方主要投资者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文件,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书面通知后,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自审查认可通知之日起至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止的期间不得超过1年,且该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批期限之内。

第十三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服务项目、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投资效益分析、预计营业时间等。

第十五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提供虚假、伪造的资格证明或者确认文件骗取批准的,批准无效,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违反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3篇:薪资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十一条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四)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中方主要投资者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文件,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书面通知后,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自审查认可通知之日起至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止的期间不得超过1年,且该期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批期限之内。

第十三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服务项目、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投资效益分析、预计营业时间等。

第十五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提供虚假、伪造的资格证明或者确认文件骗取批准的,批准无效,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4篇:薪资管理制度范文

掌握新旧衔接关键点

在固定资产核算方面,新制度要求将医院资产按照资金来源进行详细划分,并按新的固定资产单价标准及分类重新界定、梳理,确定应计提折旧的资产范围。鉴于此,医院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追溯调整,完善固定资产核算和相关成本核算体系。

在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方面,财务处首先应追溯调整固定资产经费来源,根据新制度的分类和折旧方法,计算院所现有资产累计折旧账户的累计余额,参照新财务制度中的医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合理确定资产折旧年限,补提累计折旧,并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账户。

在资产清查方面,新会计制度要求建立严格的资产清查制度,清查过程中要保证数量和质量的账实相符。其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拨给医院的资产、医院按国家规定运用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医院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定为医院所有的资产。具体包括:房屋、医用专用设备、办公设备、一般设备、家具、交通工具、药品和各类材料物资、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同时也要对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现状、资产占用、资金渠道、收入支出、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全面统计核实。

针对以上要求,医院在准备阶段应制定资产清查登记表,按照固定资产分类,对清查小组人员进行分组、分工;实物登记阶段,由固定资产清查小组对所有固定资产实物信息进行登记,使用部门及人员进行确认;在帐、卡、物核对阶段,将实物登记情况与原有卡片核对,对清理中增减的固定资产查清原因,登表造册。

正如新制度所要求,在对实物资产数量进行清查的同时,还要对实物的质量进行鉴定。这可根据不同的实物采用不同的检查方法,如物理法、化学法、直接观察法等。为了明确经济责任,便于查阅,进行实物清查时,实物保管人员和盘点人员必须同时在场。对于盘点结果,应如实登记盘存单,并由盘点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一起签字或盖章。

在清查工作中,清查小组的工作应事无巨细。这就需要办公室、监察室、信息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实物、卡片逐一核实,做到物卡相符;对有物无卡、有卡无物、卡物不符的固定资产,如实登记。

总之,医院需要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组织进行内部审核和复核,务求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准确。相关科室应认真填报固定资产信息,如实填报资产清查报表,真实反映情况并如实暴露问题。对已核实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人、部门责任人共同签字认可,防止虚报、瞒报现象,对出现帐物不清或帐实不符的情况,认真查找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依项目定清算方法

不同项目的清算方法各异,主要清查方法有实地盘点法、抽样盘存法、核对账目法、质量检查。在对医院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中,具体执行方式如下:

清查货币资金

对医院的货币资金进行清查,可分为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两类。

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可通过实地盘点,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再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以查明余缺情况。除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外,还要查明有无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规定。盘点结束后,应根据盘点结果,及时填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并由检查人员和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对长款、短款情况要进行分析,明确经济责任。

针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可采用核对法,将开户银行对账单与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在清查过程中,查找双方未达账项的余额,并据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清除未达款项影响,以便检查双方有无差错,并确定银行存款实存数。

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与银行存款的清查相同。

清查存货

存货的清查是指对库存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的清查。清查方法主要采用实地盘点,首先将材料物资账簿上的数量、金额填在存货清查表上,然后根据账存数对材料物资进行实地盘点,账实差额作为盘盈、盘亏。对盘盈、盘亏金额要分析产生的原因,做出单独说明。

清查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清查,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将固定资产明细账的记录情况与固定资产实物一一核对。

其中包括明细账上所列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编号等,在清查中发现固定资产盘盈或毁损,还要查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原值、己提折旧额等;如发现固定资产盘盈,要对其估价,以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估计折旧等,据以编制固定资产盘亏、盘盈报告单。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检查相关租赁合同:检查各单位账面纪录情况,检查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对临时借出、调拨传出但未履行调拨手续,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去的资产,要求各单位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检查房屋、车辆等产权证原件并取得复印件,关注产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担保等,检查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对批量购进的单位价值低的图书等,如果被资产清查单位无法列示明细金额的,按加总数量清查核对实物,按总计金额填列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并注明总数量。

清查应收、应付款项

第5篇:薪资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也都是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是达成公司市值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良好的信息披露是维持公司市值稳定的重要因素,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核心则是向投资者揭示公司的真正价值。

一般来说,信息披露更多地强调监管者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因此强制信息披露是一种法定被动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受到诸多限制;投资者关系管理则不同,它更强调上市公司主动地与投资者沟通,在资本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是上市公司谋求市值最大化的主动行为,其内容形式机动灵活,是在强制信息披露基础上的一种进步。两者相辅相成,不能相互替代,都是市值管理价值实现的有机组成部分。

可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都是市值管理的要素。在此,我们对2009年A股上市公司在这三个方面的表现进行分析。

公司治理持续完善

2009年是A股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持续完善的一年。随着交易所将2009年确定为上市公司治理整改之年,在政策环境驱动下,上市公司进行了大规模的治理整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表现在:公司治理结构得以改善、内控建设开始起步、企业社会责任得到重视。然而,2009年A股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发展仍较不均衡,行业、所有制、地域所带来的结构性差异依然存在、关联交易仍较为严重。

A股治理成效总体趋好

2009年是我国A股市场公司治理成效总体趋好的一年。总体来看,2009年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出现了三个积极趋势:

首先,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试点出台,为公司治理的改善提供了有力保障。例如,地方国资委试点直接持有国有上市公司股权向“淡马锡”模式学习、上海国资委下属上市公司全面推行外部董事制度等,都是对改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有益尝试。

其次,传统的治理优秀公司依然大步领跑在前。例如,在由社科院评选的2009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100强名单中,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神华、中海油服等传统治理优秀的公司依然占据着排名前列。

最后,后进者的改善也促进了整体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例如,宁夏地区的11家上市公司在地区治理专项活动中通过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建立防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及违规担保的长效机制、提高董事勤勉尽责意识、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规范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工作程序等措施,有效地提升了区域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另外,从两大交易所监管记录来看,2009年,沪市共有2家上市公司、深市共有20家上市公司因公司治理或信息披露问题遭到处罚,这一数据较2008年分别下降了50%与13%,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2009年公司治理的改善。

结构性差异依然存在

行业分布显示,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明显高于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尽管中国金融类公司治理改革起步较晚,但进步很快,近几年大量的金融企业上市成为推动其公司治理水平迅速提升的主要原因。金融业上市公司必须同时遵守证监会、银监会的法规约束,保险类上市公司更要接受保监会的指导,这在无形中促进了金融类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其中,公司治理指引、董事会尽职指引、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指引等具体细则的推出,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形成了明确的指导,并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透明度。此举对吸引市场理性投资者的关注有明显的积极作用,成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必要手段之一。

所有制分布显示,民营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明显提升。过去,中国多数民营企业倾向于集权式治理结构下的家族制管理。这使得任人唯亲、家长制作风、缺乏有效监督等现象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较大影响。而2009年内,一批民营上市公司通过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内部设立职能委员会,确保了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通过提升监事会地位,并聘请职工监事等,使得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也得到强化。例如,鸿博股份就在年内聘请了独立董事,并设立监事会,在监事会内增选一名职工监视,公司治理水平得到了有效提高。反观国有上市公司,由于本身治理结构已较为规范,加之垄断带来的体制僵化,因此治理水平的提升相对较为不明显。

地域分布显示,经济发达地区治理水平依然领先。综合多家机构的治理研究报告结果发现,东部发达地区公司治理水平依然好于中西部地区水平,例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等地区在各治理排名中都名列前茅,而广西、海南等省份则相对落后,仍需要努力。

制度建设得到强化

2009年,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治理结构得到进一步强化。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构建历来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独董不独,监事会形同虚设,独立董事不仅没有出具独立性的意见,甚至还常常缺席股东大会,公司治理一片混乱。然而,随着整改的深入,以及对独董、监事会作用的日益重视,相关建设逐渐提上上市公司工作日程。

针对独董不独得现象,青岛啤酒设立了“首席独立董事”制度并安排公司审计师每年单独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为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沟通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相关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年内ST金顶三名独立董事提议罢免公司总经理并获得通过,以及年底ST银广夏监事会谴责公司董事长朱关湖的违法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董事局召集会议免除其董事局主席职务的案例,也表明监事会正在摆脱以往花瓶的形象,在上市公司内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投资者的公众监督意识也对上市公司的董监事制治理带来明显促进。2009年证券市场发生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遭公众质疑的事件,像*ST九发、中大股份等。这些质疑的直接结果是导致了不合格董监事的辞职,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深鸿基首次将约束大股东行为的公司治理条款直接写入公司章程。深鸿基明确提到:当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时,董事局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同时,公司董事局有权申请冻结其股份,甚至将股份变现来偿还损失。这一公司治理方面的创新标志着国内公司对内部治理的管理正从以往的外部监管、事后处理延伸为内部治理、事先预防。截至2009年底,深鸿基市值33.72亿元,较2008年底16.34亿元上涨106.36%。

关联交易问题突出

由关联交易带来的上市公司利益输送与资金被占用,将严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由此也对市值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减少关联交易是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市值增长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9年,A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日益严重。据统计,2008年全年,共有1019家公司发生3397笔关联交易,合计交易金额仅有4322亿元;而到了2009年,共有1043家公司发生3568笔关联交易,交易金额达到了令人震惊的15205.53亿元。以此计算,与2008年相比较,2009年关联交易公司家数上升2.36%,交易次数上升5.56%,交易金额则直线上升251.82%。

虽然2009年内关联交易大幅上升,也有少数公司因管理层监管、市场监督以及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驱使,纷纷进行了关联交易的梳理。其中,五粮液一案堪称典范。去年12月23日,五粮液以减少关联交易、增强公司独立性为核心的八项整改内容,对公司市值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正向影响。自公告日起至2009年底,五粮液市值上涨102.87亿元,市值增幅达9.36%。公司治理改善的良好预期,最终直接反映在公司市值变化上。

内控尚处初级阶段

2009年,A股上市公司内控建设开始起步,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例如,2009年底东航已开始通过积极制定内部规则来监控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进行风险控制。虽然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下,中国上市公司对于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已经有了一定认识,但目前仍以自发为主,尚未大规模推广。

据相关统计,截至目前,96%的上市公司未能建立自己的内控原则,82%的上市公司未设立反舞弊程序和举报系统,73%的上市公司达不到IT系统政策和IT安全政策的标准。可见,提升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认识水平,并将内部控制制度落到实处,是下一步改进公司治理面临的挑战。

社会责任意识提升

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该兼顾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客户、职工、社区等。随着2009年8月5日上交所正式上证社会责任指数,企业社会责任正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所带来的溢价效果也越来越关注。

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了上市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从市值管理角度来说,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与投资者行为密切相关。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社会责任投资是企业吸引投资者的重要因素,而且社会责任投资所带来的投资回报将会更高。

据统计,在2009年,301家上市公司专门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和利益相关者治理状况。其中,中国移动提出并付诸实施的“以天下之至诚而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的理念与实践,成为了我国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面旗帜。此外,2009全年共有1000多家公司参与公益性捐款,占上市公司总数的60%以上,其中,有424家上市公司捐款达到100万元以上。

虽然企业社会责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上市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还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例如,少数上市公司将慈善捐款、设立慈善基金等行为等同于社会责任,却忽视了股东利益与职工利益的保护。可见,上市公司应该从根本上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关注企业和谐发展,加强问责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与结构,才能切实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

信息披露日益规范

2009年,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日益规范,大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等都得到了有力的保证,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环境新趋势下的巨大挑战,具体表现出如下特点:

整体信息披露质量提升

2009年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升的一年。据统计,年内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而遭交易所处罚的案例,由2008年的27起降至22起,下降了18%。而从2009年5月披露的上一年度年报披露状况来看,1624份披露年报中,仅有110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非标意见”审计报告,比重仅为6.77%,自1997年以来首度跌破7%关口。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4月13日,上交所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重大信息,而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由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障得到了飞跃性的历史进步。

信息披露建设日趋完善

2009年是部分上市公司信披制度不断完善、信披体系逐步走向成熟的一年。建立整体信披流程、规定信披唯一出口、明确各级信披责任等内容都被纳入多家上市公司的信披管理制度内。

以荣获上证所“2009年度信息披露奖”的中国太保为例,作为集团整体上市的保险公司,集团公司制定了涵盖各子公司的统一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并通过实践完善,实现了集团公司归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有效防止了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发生。公司还制定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工作规程,规定了各部门信息披露的管理责任,形成了完善的分级责任制度。同时,公司从董事、监事和高管到中层干部均参加过由公司或监管部门组织的信息披露培训,信息披露也是公司新进员工的必修课程。最后,公司定时主动对外披露月度主要经营数据,提升公司的透明度。表现在市值上,2009年内中国太保市值走势总体较为平缓,没有出现急涨猛跌的异动情况。

信息披露管理面临挑战

2009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面临股吧传闻、人肉搜索、概念炒作的挑战。粗略统计,年内遭人肉搜索的上市公司已经涉及近30个省市地区、数百家上市公司,其内容涉及到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地位、产销情况、市场占有率、管理情况、关联公司、与上下游企业情况以及与当地政府的关系等;而遭受“甲流”、“迪斯尼”、“重组借壳”、“明星股东”等概念炒作的上市公司也分别达到了数十家;股吧传闻更是数不胜数。这也给上市公司的合规信披工作带来较大难度。仅2009年11月上半月,深交所上市公司就澄清公告19个,其中因纸媒传闻引发的澄清公告12个,因股吧等网络传闻引发的澄清公告7个,占同期公告的32%。

这些防不胜防、难以澄清又不能不澄清的草根信息披露以及概念绑架,如不认真对待,将严重影响到公司市值的正常成长。以交大昂立为例,6月12日有传闻其产品益生菌粉具有预防甲型H1N1流感的作用,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其市值迅猛增长了46.04%;公司随即对该传闻进行了澄清,结果在之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市值急速下跌了15.25%。

由此,这些股吧传闻等也成为未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首先,这些传闻、人肉搜索透露的信息如果属实,上市公司就得面临一个信息披露公平性的问题;其次,这些消息如果纯属谣言,上市公司就有必要予以澄清。对此,我们除了建议监管部门尽快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外,作为上市公司,首先应当建立严密的信息监控制度及流程,提升信息披露的水平,对各类股吧传闻、财媒动态、券商研究报告,应该有所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当出现对公司不利或不实的传闻或报告时,上市公司也应进行及时公告,澄清虚假信息,以保证公司市值的稳定。

投资者关系备受重视

2009年,A股投资者关系管理也受到上市公司普遍重视,相关制度建设、创新明显加快,投资者关系管理成效得到提高。但是,不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发展较不均衡,两极分化现象仍然较为明显。

投资者关系相关建设见成效

第6篇:薪资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退市制度 净资产管理 厦华电子

一、引言

2012年7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这两份文件对原规则中的退市、停复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针对退市规则主要修改了退市和恢复上市的标准。新增的退市标准主要有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 000万元、被事务所出具否定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股票成交量或股票价格低于一定指标等五项标准。

然而新的退市标准实施近两年来,仅有长油航运一家上市公司退市,不少公司对于退市新规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予以应对。在新退市标准推出一个月后,闽灿坤B因为股价连续18个交易日低于1元的股票面值标准而紧急停牌,公司最后采取了缩股方案来化解退市危机。由此可见,在新的退市标准中,上市公司可操作的余地还很大,这也就造成目前退市公司依然十分罕见的情况。

对于新的退市制度中,净资产为负这条标准一度被市场认为能够有效地填补原有退市制度中存在的漏洞,然而现实情况是,上市公司通过债务重组、大股东承诺等来实现公司的净资产由负转正,目前还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因为净资产为负而被暂停上市。虽然新制度改变了过去较为单一的退市指标,但这些新增的退市标准还是以数量标准为主,易于人为操作,使新退市制度的有效性大大减弱。本文所分析的上市公司厦华电子就是通过大股东的非公开增发、重组承诺,从而实现“净资产管理”,使厦华电子每股净资产保持在0元以上,延缓退市时间,确保大股东的利益。

二、相关文献回顾

1994年颁布的《公司法》原则上确立了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随后1998年的《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补充性文件对退市制度进行了细化。不少学者开始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研究领域主要包括评价我国退市制度存在的优缺点(项雪平,2003;李自然、成思危,2006;蒲涛,2012等)以及与西方发达国家退市制度的比较(杨峰,2001;李斌,2002;吴勋、卢志宏,2007等)。一般来说,多数学者认为我国退市制度存在着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也有一些学者选择退市公司作为案例研究来评价我国的退市制度,如尚志田(2001)对我国第一家退市公司――PT水仙进行研究,但其主要涉及公司财务危机应对方面,没有对退市制度进行深入评价。王棣华、郑艳霞(2008)对纸股份的退市之路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的退市制度无法实现资本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功能。虽然2012年上交所和深交所颁布了新的退市制度,但其实施效果依然不佳,退市制度的改革在未来还将继续进行,并将主要围绕自主退市展开(中国证券报,2014)。

三、厦华电子简介

厦华电子是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上市时间为1995年,股票代码600870。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生产制造视听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外设、彩色监视器、多媒体计算机等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开发及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公司原有实际控制人是厦门建发集团,2006年实际控制人变为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为自然人王玲玲。

由于厦华电子所处的行业竞争激烈,公司2006年、2007年、2008年连续三年亏损,股票自2009年5月27日起被上交所暂停上市。2009年公司实现盈利,其股票于2010年5月1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上市。2012年11月,厦华电子非公开发行1.52亿股A股,每股发行价6.30元。但非公开发行以后,公司的业绩并没有好转,在2012年勉强保持微利后,2013年公司出现大幅亏损,退市危机再度来袭。

四、厦华电子的“净资产管理”

(一)厦华电子的“净资产管理”的背景

厦华电子出现“净资产管理”的背景主要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新版退市制度有关。2012年7月份上交所推出的新版退市制度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第一年净资产为负就要被实施退市警示,净资产连续两年为负就要被暂停上市,如果第三年还是为负,那么就要被退市。而在2012年非公开发行之前,厦华电子一直处于净资产为负的状态,虽然2012年上市公司还是适用原版退市制度,但如果厦华电子的实际控制人不采取行动,使其股票净资产一直为负,则厦华电子最快将于2014年度财务报表以后被暂停上市,并于2015年度财务报表以后被上交所退市。

如果公司退市,原有大股东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的利益会受到严重损害。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于2006年通过股权转让入主厦华电子,当年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以每股2.568元获得厦华电子1.21亿股股权,占其当时总股本的32.64% 。2012年11月厦华电子进行非公开增发,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以其对厦华电子的委托贷款6 000万元进行股份认购,其关联公司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用对厦华电子的委托贷款30 000万元和无息借款20 000万元进行股份认购,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用对厦华电子的委托贷款金额10 000万元进行认购,如果公司2014年年报公布后净资产还为负,则将被上交所暂停上市。在新的退市规则下,暂停上市的公司恢复上市难度加大,并且大股东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2012年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因为公司暂停上市而无法获得流通权,可以说,厦华电子暂停上市及退市对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是一个噩梦。

(二)大股东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退市新规推出后初步应对措施――非公开增发。2012年新版退市制度颁布以后,为了避免由于净资产连续为负而触发退市标准,厦华电子大股东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积极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2012年11月12日公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 487号),并于2012年11月28日完成非公开增发,该非公开增发股票预计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11月29日。2009年至2012年6月30日,厦华电子的资产负债率均高于100%,分别为150.65%、150.39%、153.26%和149.78%,而完成非公开增发后,到2012年年底,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降为90.23%,初步摆脱了退市危机。

这次非公开增发并非大股东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其实质是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将对厦华电子的债权转化成股权,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但是厦华电子的经营状况并没有出现实质性好转。

2.退市新规推出后初步的应对措施――资产重组中的承诺。虽然2012年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以后,资产负债状况好转,但由于行业不景气,厦华电子2013年巨亏5.37亿元,退市危机再度来袭。为此,原有大股东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始对厦华电子进行重组,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进行重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集中精力发展自身产业、收回非主业股权投资。公司通过协议股权转让,实际控制人变为自然人王玲玲。在2013年11月的重组中,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承诺会确保公司的净资产在2014年年底之前为正,并且尽力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重组。由于这个重组承诺,2013年年底厦华电子确认期末应收华映吴江、建发集团等的补偿款44 000万元(折合每股0.8410元)。华映吴江、建发集团已经分别于2013年12月19日、2014年3月6日、2014年4月1日及2014年4月9日支付补偿款30 000万元、5 000万元、12 000万元及3 000万元。

依靠该重组承诺,厦华电子虽然2013年度出现巨额亏损,但每股净资产依然勉强维持在了0元以上,避免了2013年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命运。公司2012年的每股净资产为0.1583元,2013年每股巨亏-1.0269元后,其净资产还剩下可怜的0.0055元,按照公司的数据来推测,其2013年的每股增加的净资产金额应该为0.8741元。这个增加额主要来源于大股东发放的重组承诺补偿款,与根据上文计算重组承诺款折合每股0.8410元相差无几。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大股东的业绩补偿款不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是计入当期公司的资本公积。在2014年,厦华电子的原有大股东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还将继续履行承诺业绩补偿,确保其每股净资产维持在0元以上。

(三)大股东华映视讯采取“净资产管理”的成本收益分析

厦华电子原有大股东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如此慷慨地帮助厦华电子维持净资产在0元以上,从而来进行“净资产管理”,主要还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

1.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付出的成本。从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华映科技(000536)2013年年报披露的内容来看,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出售厦门华侨电子股份并承担厦华电子负债、人员清理费用以及一揽子处置厦华电子股权对合并利润的影响金额为-1.96亿元,笔者认为这个金额应该包括了对重组预计负债的估计。我们假设华映科技对处置厦华电子的预计重组负债估计准确,即未来厦华电子不会再给华映科技带来重组上的损失(当然这个是理想的状态,在现实中基本上不会发生),则这次重组的现行损失已经定格为1.96亿元。那么华映科技还会有潜在收益吗?答案是有的,但会计准则出于谨慎性的考虑,不会将预计收益在当期报表中反映,只有当基本确定可以实现时才会在当期的报表中予以反映。

2.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潜在收益。在本次股权转让后,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还实际拥有厦华电子9 523 809股股份,占公司全部股份的1.82%。同时华映科技将华映视讯、华映光电、福建华显三家公司合计持有的厦华电子限售股104 761 903股(“目标股份”)由厦门鑫汇提供市值管理服务。华映视讯、华映光电和福建华显承诺:待目标股份限售期届满,在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三家公司应以不低于3.66元/股的价格,共计出售不低于41 977 943股且不超过52 454 133股厦华电子股份。上述承诺兑现后,厦门鑫汇将根据目标股份基准市值与预测市值差额的40%收取服务费或支付补偿费。这些股份是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以及其关联公司可能在将来获得的收益的来源,但是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这些收益都没有在华映科技的财务报表中体现。

华映科技在2013年年报中披露其持有厦华电子股份的平均价格为3.13元/股,我们将这个价格作为计算潜在收益的基础。假设公司在2014年年底之前完成重组,此时厦华电子不同股票价格会对华映科技的收益产生不同的影响。表1是对华映科技潜在收益的估算,其基本假设有如下几点:①时间设定在2015年年底(选择2015年底是因为2012年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获得了上市流通权,第一个项目是华映吴江第一次股权转让得到的股权,第二、三个项目是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得到的限售股);②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以及其关联公司以52 454 133股减持所持厦华电子股份;③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实际拥有厦华电子9 523 809股股份全部减持。④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以及其关联公司的持股成本均为3.13元/股。

从表1可以看出,只要当2015年年底厦华电子的股价维持在7元之上,则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以及其关联公司基本上可以确定获益,并且股价越高,华映视讯所能获得的收益越高。这也就合理地解释了华映科技会如此慷慨地帮助厦华电子进行“净资产管理”。如果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对厦华电子放任不管,使其净资产一直处于为负的状态,则其将在2014年财务报表之后被暂停上市,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限售股权不仅获得不了流通权,其原有通过转让获得的流通股份也将会变得一文不值。

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自然人王玲玲的股权转让在2013年12月23日完成,由于市场对厦华电子的重组预期升值,厦华电子在此之后的股价走势强劲,在这近6个月的时间里,股价涨幅超过60%。具体情况见图1、图2。

从图1和图2可以看出,在股权转让以后,厦华电子的股价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升,从一开始的5元附近上升到2014年6月20日的8元左右,这主要反映的是对其的重组预期,近6个月累计超额周收益率达到近60%左右。如果厦华电子重组成功,则未来股价还将会进一步上涨,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投资回报率还会更高。根据前文测算,厦华电子股价维持在7元之上,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就基本确定可以获得重组收益。

五、对“净资产管理”这一现象的评价和总结

上市公司出现“净资产管理”的现象,主要与我国的退市制度不完善有关。2012年7月,上交所和深交所虽然对原有退市制度进行修改,新增了几个退市指标,但这些退市指标有些很难达到,如股票成交价格和交易量,而有些人为操纵的余地又很大,如营业收入、净资产等。一些公司通过债务重组同时来实现盈利和净资产的由负转正,使新版退市制度的有效性大大降低,上市公司退市难的问题依旧没有解决。

一个完善的退市制度能够实现优胜劣汰,但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退市制度并不完善,退市难、垃圾股炒作成风的问题还十分严重。上市公司退市难的背后涉及的是各方利益的博弈,利益相关方主要包括证券监管机构、地方政府、资本市场参与者等。如果证券监管机构不考虑相关各方的利益,设计出一套容易退市的标准并不难,如可以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为负就退市,连续五年不进行现金分红就退市。但由于各方利益的博弈,导致我国现在退市制度的人为可操纵性很强,进行“盈余管理”、“净资产管理”的公司数量众多,上市公司退市难的问题并没有因为2012年7月推出的新版退市制度而得到有效解决。X

参考文献:

1.余路遥.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3.

2.桂浩明.新退市制度向壳资源交易说“不”[J].沪港经济,2012,(6):30-31.

3.李斌.关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思考[J].安徽大学学报,2002,(5):105-109.

4.李自然,成思危.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J].金融研究,2006,(11):17-32.

5.刘存绪,刘衍.新退市制度下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若干思考[J].知识经济,2013,(15):63-64.

6.蒲涛.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J].法学研究,2012,(7):120-121.

7.尚志田.中国第一家退市公司――PT 水仙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01,(6):65-75.

8.王棣华,郑艳霞.“纸股份”的退市之路[J].财务与会计,2008,(8):10-12.

9.杨峰.海外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研究[J].北京大学学报,2001,(6):132-136.

10.项雪平.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04,(3):149-151.

第7篇:薪资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制度;资产管理;探讨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3-0144-02

医院国有资产量大、专业设备多、种类繁杂,因此对资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院必须以低廉的费用提供优质的效益,加强对资产的管理,最大的发挥资产效益,既要维护医院的公益性、又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新制度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变化

(1)固定资产计价标准的变化。新财务制度提高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由500元上升到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价值由800元上升到1500元以上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计价标准的上调,将导致过去在固定资产清册中管理的未达到现有标准的实物资产将纳入到库存物资的管理范畴。

(2)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的变化。新制度采用折旧制度,取消修购基金和固定基金,增设累计折旧,增加净资产类科目“待冲基金”。累计折旧科目的运用,从根本上解决了旧制度中会计核算的缺陷,使医院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的那部分价值得以反映,使医院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使医院固定资产核算和监督更加完善。

(3)流动资产备抵科目的变化。新制度调整了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提取方法和提取比例。原制度中,医院年末对“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按3%—5%的标准计提坏账准备。新制度改变了计提科目——把“其他应收款”纳入计提范围,以更好地规避经济风险,将“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排除在提取范围之外,防止了不必要的重复计提;增加了两种提取方法,即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使坏账准备的计提更加规范合理;改变了提取比率——由计提科目余额3%—5%改变为累计计提额不超过计提科目余额的2%-4%,充分考虑到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对医疗欠费的影响程度。

(4)无形资产摊销时间的改变。在原制度中,开办费从医院开业的下一个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新制度则规定开办费在医院开业时计入管理费用。新制度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保护期、合同(申请)没有明确受益期的无形资产,财务制度规定其摊销期不少于10年,会计制度不超过10年,两者之间存在矛盾,本文建议按10年摊销。

(5)明确了应用软件的核算属性。新制度规定,对于购入的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旧制度中并无相关规定,这样的变化体现了新制度在资产管理方面划分的精确,提升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2新旧制度衔接中的关键点

(1)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核实。在施行新医院会计制度时,必须准确核算医院应计提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①确定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一是从空间上确定哪些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哪些固定资产不应当提取折旧,比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使用年限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二是从时间上确定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从什么时间开始提取折旧,什么时间停止提取折旧。②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形成的资金来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进行核查,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追溯确认待冲基金等做好准备。按以上分类和折旧方法计算各在用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账户的累计余额,做好固定资产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医院可以将核查结果汇总编表,作为新旧衔接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追溯确认待冲基金等做好准备。在新制度执行时,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原价科目登记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将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账户进行登记,这样就可以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为财务报告的使用者评估资产质量、分析资产负债水平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2)对本单位的流动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核实,对于清查出的账龄超过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盈、盘亏、毁损,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负债,应当报经批准后,按原制度规定处理完毕。

(3)关注确认记账标准、计提标准变化的科目。如未达到现有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实务资产,应按新制度规定的确认标准对原账中转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转出低于新制度确认标准的未领用的物品和已领用的物品,转出正在清理的固定资产。如坏账准备科目的范围和标准的变更,应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重新计算坏账准备并调整新旧账之间的差异。对于清查出的账龄超过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4)升级医院的资产管理软件。如我院的原有的资产管理系统,每月计提修购基金是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应改为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另外,新制度要求,固定资产购置时的资金来源不同,在计提折旧时对应的科目也不同,这就需要资产管理软件作出准确的判断。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升级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使其适应新制度的要求,既确保账实相符,满足资产管理的要求,又能够准备反映医院的资产信息,评价资产使用效益。

3探讨新制度下医院资产管理的方案设计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面临着资产数量庞大、医用设备单位价值高、使用管理部门多而杂的现状,稍不注意就容易造成资产不准确。比如:(1)新建大楼、融资租赁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竣工结算迟迟不能办理,财务人员以估价入账不准确、无法与财政局资产软件账保持一致为由,长期挂“在建工程”科目,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2)对已有旧房屋的二次装修改造费用的入账标准,各省市规定不一,有的甚至未作出明确规定,医院只能依据自身经验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造成同样金额的装修改造费用,部分医院资本化,部分医院费用化;(3)资产使用部门(特别是职能部门)在搬迁或调换时,没有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造成资产不清、无人管理,甚至出现资产流失的情况。对此,本文结合医院管理实际提出以下办法供参考。

(1)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固定资产管理中心统筹负责管理全院的固定资产,负责制定相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每年年末组织对全院固定资产清查、不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的保养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物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所在科室的责任。规范固定资产报废程序,经财政局批准报废的资产,必须由财务科、审计科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各科室不得私自处理。

(2)培养高素质管理人员。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人员首先要通过学习来提高业务水平,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判断能力,在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下,综合运用会计判断的方法、正确运用会计处理的方式、对不确定事项多采用相关人员集中讨论的手段,规范会计信息的业务处理,提高财务数据在不同医院间横向可比性,这也是新制度在医院经济发展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根本途径。比如,固定资产的后继支出的确认标准。按财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金额大、收益期限长,且在性能、质量等方面都有较大改进的,确认为资本性支出,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那么,财务人员往往只能从金额大小进行确认,对于性能、质量的重大改进,则需要设备管理和使用部门的共同确认。对于维护固定资产的运转和使用,若进行的维护和修理充分发挥了其使用效能,则要分清日常维修和大修理支出,对日常支出直接计入,对于更换CT球管等大型支出,既不能资本化,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又不能一次性费用化,影响当月收支的配比性,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费用核算,借记“预提费用”或“待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

(3)实行固定资产移动化管理。医疗事业的迅速发展,医疗设备的价值在医院固定资产中所占的比率越来越大,必须重视医疗设备管理部门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是计算机的广泛应用。随着医院信息化的发展,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应该重视对信息化的投入与利用,改变以往纸质管理、计算机单机管理的模式,向网络化管理、移动化便携管理方向发展。固定资产移动化管理是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使用条形码作为载体,使之成为可移动的模块,设备购买入库时,给予其编号唯一的条形码,通过对条形码的采集,把固定资产管理方式从某一固定地点延伸到医院各个角落,使资产管理可以在任一设备使用所在地、设备暂存地、设备报废堆集现场进行。采用这种方式,能有效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各个环节脱节情况,克服了传统资产管理模式下数据不准确、盘点耗时费力的问题,确保了资产管理部门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运用固定资产实时动态控制的方法,提高了资产管理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部.医院会计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第8篇:薪资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管理者过度自信;量化指标一

一、引言

传统公司财务理论的一个重要假设前提是决策者的行为是完全理性的。但是,通过大量实验,心理学家发现:人们的决策行为往往与传统的理模型是相互背离。过度自信理论(Overconfidence)就是基于决策者的非理性心理特征产生的,它最初是在社会心理学文献中发源的,过度自信理论的主观心理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受到诸如感觉、情绪和信念等,人们不但往往对自己的判断能力过度的相信,而且对私人信息的准确性以及成功的概率高估自己。由于过度的自信而伴随着以过度自信理论为代表的行为财务理论的兴起,学者们纷纷将管理者的过度自信心理偏差引入到其他学科的研究中,但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过度自信的衡量存在较大分歧。

二、国内外学者主要采用的管理者过度自信量化替代指标现有国内外文献中关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量化替代指标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票期权和持股数量。Malmendier和Tate在2005年最先提出这种方法,他们通过数据发现:股票期权的倾向或者管理者愿意持有本企业的股票和未来超额收益这两者并没有显著的关系,即使当前情况很适合行权,管理者将继续拥有其股票期权也可以买进股票,管理者过度自信对应的评价标准可以由管理者自愿持有的股票或者股票期权来证明。同时他们认为只要以下两个条件符合其一,管理者就存在过度自信:第一,5年内至少有两次机会通过行权可以获得67%以上的收益,但却未转让;第二,持有期权直至到期或在样本期间内持有本企业的股票数净增加。

(2)盈利预测偏差。Lin,Hu和Chen(2005)使管理者预算估测的公司每年的收入水平有没有超过事实上公司的年度收入水平用作评价管理者有没有过度自信的标准,且发现过度自信的管理者趋势于过度投资。余明桂、夏新平和邹振松(2006)用上市公司年度的业绩预算是否改变用来断定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标准,假如实际业绩收入少于预告的业绩那么断定为管理者过度自信。Hribar和Yang(2007)也发现,管理者的过度自信增大了公司在情愿显露收入超出预测方面的偏差,有着显著的偏高误差预测。

(3)主流媒体评价。该方法由Hayward和Hambrick(1997)首先提出,他们聚集了《纽约时报》这些影响较大媒体对这些样本公司CEO的各项评价,最后将这些评价划分为六类,且通过对这些类别进行记分形式来判定CEO有没有过度自信。Malmendier和Tate(2005)也指出判断管理者是否有过度自信行为的方法用新闻媒体对这些公司的CEO新闻报道来鉴定,并认为如果媒体对CEO的评价中常用“乐观”、“自信”等词,则认为管理者是过度自信的。

(4)宏观指数。Oliver(2005)用消费者的情绪级别用来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标准,该指数由国外密歇根大学对美国消费者举行定点的电话回访,用来调查群众对当前和预期经济状况的个人感受,最终模拟企业管理者的感受去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的程度。余明桂、夏新平和邹振松(2006)用国家统计局网站定时公布的企业景气指标来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标准,该指数范围为0至200,以100为临界值,若该指数过百那么断定管理者过度自信。

(5)并购频率。该方法是Doukas与Petmezas(2007)共同提出,他们觉得CEO如果越自信,进行的并购次数就会增加,所以他们将采样期中进行的并购次数超过5起的CEO判定为过度自信。Aktas,Bodt与Roll(2007)同样觉得,假若一个管理者举行多次收购,那么将会表现出他的相关心理状况,即他可能超高评估收购的收益,小看并购的风险,所以将进行过2次以上的并购管理者判定为过度自信。

(6)相对报酬。在1997,Hayward和Hambrick提出了相对报酬的方法,他们认为相对于公司内其他管理者,CEO的地位越重要,那么他的薪酬越高,从而也会导致他们越容易过度自信。我国学者姜付秀等(2009)则使用“前三名薪酬最高的高管薪酬之和所有高管的薪酬之和”来表示高管薪酬的相对比值,并认为该比例越大,说明管理者越有可能表现出过度自信的心理偏差。

三、总结与述评

我们从上述几种关于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方法可以看出,无论是何种方法都具有较强主观性。一方面目前在研究中普遍采用的都是单一指标,解释力有限,另一方面,过度自信作为一种心理特征是很难完全以管理者的事前事后行为或者其他间接指标来判定和衡量的。因此,从管理者自身个体条件如年龄、性别、教育经历、工作经历等出发,结合组织环境、公司治理特征、行为特征、国别文化背景等因素建立起一套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来反应管理者的过度自信程度将是未来在行为财务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作者单位:广东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姜付秀,张敏,陆正飞,陈才东.管理者过度自信、企业扩张与财务困境[J].经济研究,2009(1):131-143.

[2]余明桂,夏新平,邹振松.管理者过度自信与企业激进负债行为[J].管理世界,2006(1):1.

[3]Lin Y,Hu S,Chen M.Managerial Optimism and Corporate Investment:Some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Taiwan.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2005,13(5):523-546.

[4]Malmendler Ulrike,Tate Geoffrer.CEO Overconfidence and Corporate Investment.Journal of Finance,2005,(6):2661-2700.

第9篇:薪资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新加坡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

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新加坡《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要求公务员必须在任职前申报个人财产,而在任职以后,如果财产有所变动,也应主动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并写明变动原因。申报财产的程序非常严格,首先要出具财产清单,到法院设置的公证处接受审查并有指定的宣誓官签名;然后把公证处的正本交由工作人员所属机关的人事部保存,副本则直接保存于法院公证处。申报财产的范围很广,既包括个人的动产、不动产,又包括银行存款以及股票证券等。此外,个人申报财产后还必须由反贪调查局核实。如若发现公务员财产与其实际收入不相符,且又不能说明其缘由者,将以其不当获利的嫌疑而受到审查追究。

严格的公务员选拔和考核制度。新加坡在公务员录用上实行严格的考核任用机制,杜绝人为影响,防止腐败现象。国家设有专门的公务员委员会,负责公务员的录用、任命和奖惩。公务员委员会直属于总统而独立于内阁,这就为它严格、公平选拔公务员提供了条件。新加坡制定的《公务员指导手册》共五卷,对政府各部门公务员不同的职务行为,从穿着、言行、奖惩、津贴、休假、保密到退休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如在官员举债方面,规定政府官员借给别人钱时,不准附带利息;在向别人借钱时不准以自己的职务为名,不得做交易。如果一个官员所负的债务已超过其 3个月的工资总和,则被视为陷于债务麻烦的官员,必须向其所属部门常任秘书报告。凡是陷于债务麻烦的官员或所填表格虚假者,都必须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被开除。在官员职务行为与私人事务的区分上,规定任何官员不准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官方信息或官方地位为其谋取私人利益;不准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权,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企业和民间团体谋利;也不准参与各个团体的广告和出版物的活动。在官员投资方面,为了避免政府官员参与非法投机活动,规定政府职员不准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在新加坡营业的任何公司的股份或证券,但可以购买股票市场上公开挂牌的股票,也可以购买土地和住宅。并严禁官员的子女利用父母的地位非法经商或营私。在官员兼职方面,规定官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做兼职工作,如讲学(不得超过6小时)等。在收受礼品方面,规定除个人私交外,任何官员不得接受下级人员赠送的任何礼品,包括现金、物品和票券,也不得接受下级人员的邀请出席娱乐活动等等。

完备的廉政法律制度。新加坡制定了完备的反贪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在新加坡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担任总统、总理、内阁成员和议员的条件,并对他们的行为,如不得经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次,制定了专门的行政管理法律《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最后,制定了完善的反贪污刑事法律。如1960年6月修订的《防止贪污法》对贪污的构成、处罚以及、审判等诉讼程序问题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防止贪污法》自1960年颁布实施以来,先后进行了 7次修改,以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该法除了规定各种利用权力或职务之便收受报酬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须治罪外,还对什么是“报酬”作了详细的界定,以便严格执行和防止司法官员随意解释。该法还对官员如何处理那些无法推辞掉的礼品作了详细规定。根据《防止贪污法》,当公务员收到了无法推辞的礼品后,要赶快将它交给各单位负责处理礼品的负责人,如果受礼人想要保存礼品,则由专人估价后,照价收买。这既可防止公务员因为不懂得怎样处理各种无法推辞的礼品而失足,也使那些想借故无法推辞而有意接受各种报酬或好处的公务员无空可钻。《防止贪污法》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积极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反腐败。《防止贪污法》第34条规定,对于触犯本法的犯罪,证人不得披露任何举报人的姓名或者住址,不得说明任何可能导致举报人暴露的情况;若有关证据或材料含有关于举报人姓名、特征或者可能导致其暴露的记载,法庭应将这类材料隐瞒,必要时予以涂去。此外,《公务员惩戒规则》是关于公务员行政处分的一部法律。该法详细规定了公务员委员会对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公务员渎职和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弥补了《防止贪污法》的不足,使二者互为补充。

完备和严格的执法程序。为了规范惩治腐败的程序,新加坡在1988年颁布了《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这是一部专门惩治腐败犯罪的程序法,用以补充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法详细规定了法院在审理贪污犯罪案件过程中,没收贪污所得财产的命令的条件及其程序,以及没收贪污所得财产的范围、法院没收贪污所得财产的命令的执行程序等,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防止贪污法》还规定了不同于追究一般犯罪的新型证据制度,主要包括贿赂推定的证据、财产来源不明的证据、习惯证据、共犯证据与证人免责、贿赂人的证据效力等。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