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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型学徒制;试点方案;职业教育;企业
中图分类号 G71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34-0030-05
学徒制作为一种能有效培养学习者技能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近年来不但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增强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战略,也成为我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的重要切入点[1]。2015年8月,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12个试点省(区、市)各选择3~5家大中型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每家企业选拔100人左右参加学徒制培训。从实践反馈看,企业参与积极性较高,试点企业获批数量远超通知要求。如山东省有40家大中型企业申报试点,最终有16家企业(每家企业都有明确的合作培养院校)获批[2];重庆市10家企业与9所重点技工院校联合开展试点,首批培养人数为950名[3]。我国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方案刚刚推出,必然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一方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逐步改进;另一方面,还应该深入剖析现代学徒制的运行机制,给予实践方案更多的科学指导。
一、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的背景
(一)制造业升级亟须补齐人才短板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制造的差距体现在质量问题突出、经济效益差、持续发展能力弱、创新能力不强等方面;这种差距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才短板造成的。我国要实现从制造业“大国”向“强国”的转变,亟须培养大批技能型产业工人。企业新型学徒制不但要改革技能人才的培育方式,还要求企业建立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提高技术工人地位,吸引更多的优秀青年就读职业技术学校并投身生产制造一线,从根本上扭转技能人才供给不足的现状。
(二)建设制造强国呼唤“工匠精神”
2016年,“工匠精神”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作为制造业大国,就应该大力弘扬“工匠精神”,重视技术工人,把失去的人才都吸引过来。《中国制造2025》指出,要强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形成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可见,现代学徒制正日益受到中央政府的重视,相信其必将对培养“工匠精神”发挥积极作用。
(三)当前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存在缺陷
人类的职业认知只能以整体化的形式进行,在工作中需要的知识,必须在具体的工作情境和整体化的工作过程中获得,其最重要的成分是带有主观性质的“工作过程知识”[4]。因此,职业教育必须采用工作和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在工学结合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比如,校企合作流于形式,学生实习期间管理混乱等现象屡出不穷。究其原因,一是校企合作没有被纳入国家层面的职业教育体系,缺乏顶层设计;二是校企合作机制没有统一标准,也缺乏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指导与监督。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运行机制
我国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方案的运行机制图中涉及到资金流动的用粗线箭头表示,主体之间有协议关系的用双向箭头表示。
图1 我国企业新型学徒制运行机制
(一)前提保障机制
政府部门对申请试点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要求企业为大中型企业(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后文中的“企业”都指“大中型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企业重视技能人才伍建设;建立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建立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技能劳动者占企业职工比例达60%以上。满足这四项前提条件的企业对技能人才有较大的需求,也具备一定的培训基础,所以更愿意参与学徒制试点。同时,这类企业的职工参与学徒制培训的积极性高,因为学徒期满后,无论是工资待遇还是职业前景都有较好的预期。
(二)费用投入机制
学徒制培训的费用投入原则可以概括为“企业为主、政府为辅”。企业承担了学徒培训的主要费用,政府仅对学徒在培训学校发生的学费进行部分补贴(根据学徒期满考核情况,补贴学校学费的30%~60%)。从运行机制图中可以看到企业负担了三项直接费用:学徒工资、企业导师津贴和部分学校学费。培训学校从企业全额收取学徒在校期间的学费,并根据合作协议完成培训任务。企业需要先行垫付学徒的学校学费,然后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学徒培养计划、学徒培养协议、校企合作协议、学徒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等)向政府部门申请补贴。
(三)合作协调机制
在企业、学校和学徒三者之间有两项最主要的协议:一是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等内容;二是企业与培训学校的合作协议,明确学校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校企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学校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此外,还有三项联系也很重要,即企业与学徒的劳动合同关系、学校对学徒的学籍管理关系、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审查与指导关系。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方案的不足
关键词:国有企业 改制 遗留问题
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主要遗留问题
(一)企业改制后,金融债务问题未能得到完全解决
很多企业在进行改制后,资金的主要来源由国家投入变为主要从银行贷款,所需资金主要从商业银行借人,而且大部分资金被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占用,造成资产结构失衡和资金分布不合理,这就给企业开展正常的投资经营活动造成了障碍。例如,有的企业在进行改制后,工资费用支出大,应收账款比例高,经常面对银行以及其他债主催还贷款的现状,使得企业的负担不断加大,企业虽然实现了改制,但是与企业原先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目的相差甚远,也未能达到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预期目标。
(二)企业改制后,对政府和主管部门过度依赖
根据改制精神和要求,国有企业公退民进的产权制度改革,是要建立一个完全市场,完全自主、完全独立的新的法人企业。然而若干国有企业改制后,不愿或不善参与市场竞争,有难题推向政府和主管部门,不愿承担社会责任,个别企业甚至以不保证老职工权益等方式要挟政府和主管部门,以争取资金和政策扶持。而政府和主管部门为保证原企业老职工的利益和因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很难下决心给新企业完全“断奶”。
(三)企业改制后,未及时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
很多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后,并没有及时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没有在企业内外建立有效的控制与监督体系,这对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显然是不利的,例如:有的企业在改制后,管理者的权利和责任不够明确,对国有资产的审计与管理不够规范;企业的监督主体不够科学和明确,因为政府是企业的监督部门之一,但是企业主要管理者又由政府指派,这显然很难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未能实现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违背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原则。
(四)企业改制后,受传统观念束缚比较严重
通过调查分析不难发现,虽然很多国有企业顺利的实现了改制,对很多经营管理观念抱有很强的抵触情绪,这是因为很多人还没有真正理解和认识到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效果。例如,在有的企业进行改制后,很多人并没有对国有企业资产的资本属性、价值属性以及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有一个全新的、准确的把握和了解,也就很难参与到国有企业改制后的经营管理活动当中,甚至会制约到国有企业的正常发展。
二、解决国企改制遗留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积极转变观念
一方面,我们该清楚的了解到,改革只是在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具体形式,在改制后涉及到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国有资产经营方式的变化,我们应当有一个全面、科学的评价。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讲,资本包括国有资本是一个可流动的财富量,是一种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源。因此,在国有企业改制后,产权的流动,从价值形态上理解是资本的退出与集中的问题,而我们只有在充分认识理解国企改制的本质,在企业改制后充分接受国企经营管理过程中新的理论和观念,才能促进国企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后的长远发展。
(二)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引导企业完全走向市场
针对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遗留的主要问题,实现政企分开至关重要。要真正地实行政企完全分开,如何维护国有企业老职工在新企业中的合法权益最为关键,针对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改制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公有资产进行有效的监督,避免公有资产的无序流失,鼓励和帮助职工运用法律手段监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导企业完全走向市场,政府和主管部门不再过问企业经营管理,完全让市场去促使企业增强自身的竞争力,这才是一个企业的长远发展之道。
(三)尽快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进行改制的目的就是要更好的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因此尽快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具体说来,对于改制后的企业,需要做到以下几点:①实现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合理分离,明确相关责任人的各项职责,做到权责明确;②建立有效的企业内控制度,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逐步构建完善的企业监督与控制体系;③构建公平、民主、公开的企业管理环境,健全人事选取和任命制度,吸引优秀的职业经理人对企业进行管理;④健全和完善企业的培训制度,全面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总结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并不都是一帆风顺的,我们有过很多失误,也犯过一些错误,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引起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足够重视,在尊重国有企业历史发展规律和加强问题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对策,确保遗留问题处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唯有如此,才能帮助国有企业尽快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促进国有企业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安晓东,张士钊. 国企改制的突出问题及相关对策[J].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08, (01) .
[2] 杨斌,闫伟. 对国企改制的几点思考[J].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 (02) .
[3] . 国企改制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的探讨[J]. 中国商界(下半月), 2009, (05) .
[关键词]国企改制;体制转变;观念转变;模式转变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3-0115-01
国有企业改制是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变革。因此,越来越多地引起社会各层面的关注。改制作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一种主要形式,到底要改变什么、达到什么样的目的、解决哪些问题、实现哪些转变,怎样才算是成功的改制。结合企业改革、改制的相关资料和一些案例,浅谈对企业改制的一些认识。
1 国企改制的意义
企业改制就是要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改变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特点的新体制、新机制,实现高效的工作局面。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国企大部分都存在政企不分,行政干预、经营管理缺位、经营者权责不清、管理混乱、决策缓慢、工作效率低下等现象,如果国企仍死守着计划经济那一套不放,不肯进行自我改变、自我完善,就必然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被迅速淘汰出局。因此,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从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是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迈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必然要求。
2 国企改制的目标
国有企业改制的目标应该是给企业解除制约其发展的体制,给企业一个在市场上充分施展的自由空间,给企业注入新的活力。在这个总的目标之外,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状态的企业,改制还将起到不同的作用:对于有资源、有潜力、在市场上已经获得某种竞争优势的现有条件较好的企业,改制将改善其内外部环境,提高其核心竞争力,使其拥有更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因体制问题处于困境的企业,改制是使其能够摆脱困境、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唯一出路;对于长期亏损、自救无望的企业,改制将成为其保全和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实现企业转变的最佳选择。
3 国企改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国企改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形式上完成改制后,走完的仅仅是第一步,漫长、艰巨的改革旅程才刚刚开始。为使改制能够真正达到前面所述的目标,保证企业在实施改制后能够顺利地踏上正常发展的轨道,改制企业需要实现三大转变,即体制转变、观念转变和模式转变。这三大转变就是企业改制不同层面的任务。
体制转变,就是通过对企业产权关系的调整,彻底改变产权主体虚位、责任主体不清的局面,将企业变成一个在市场中能够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经济主体,消除对企业发展形成严重制约的体制障碍。这些,是目前大多数改制企业已经完成的事情。但是,应该看到的是,产权的调整是企业体制转变的前提,但产权关系的调整并不必然会带来体制的转变。如国有企业改成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有的甚至都是上市公司,虽然企业性质和组织形式完全变了,但是管理制度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某些行政隶属和管理关系仍然存在,仍然直接或间接在影响着企业的运转,责任主体仍然不清,形成一种“换汤不换药”的状态,让改制企业无法自主决策、自我发展。
观念的突破才是成功的关键。与体制转变相比,改制企业的观念转变要难得多。只要企业对改制的目标明确、思路清晰,再有一个好的策划方案,那么随着新企业注册登记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完成,企业体制转变的基本目标多半能够达成。但观念转变包括对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思路的调整,包括经营者对权利、责任与利益关系的重新认识,包括对已经习以为常的原有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的反思与批判,更包括对新管理理念、新管理方法和新管理制度的学习和适应。观念转变的目标是使追求效率、追求效益和追求效果成为每个干部、职工的自觉想法和行动。观念转变的重点和难点则是对于职工与企业之间的新型劳动关系的重新认识。所以,在改制过程中,如何理顺员工劳动关系也是重点之一。
国企职工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中,对企业体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看得比较清楚,但是对自身思维和行为方面早已被深深烙上的旧体制、旧观念的痕迹却认识不足,从而也造成观念的转变成为极其痛苦的过程。几十年旧观念的褪去是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的,它是一个长期的、反复的碰撞―思考―自我反省―改变的过程,它需要企业各方(包括领导层、中层干部及职工)的共同努力。作为员工,更需要领导层积极关注他们的心理状态,只有寻求有效对策,引导员工观念良性发展,才能促进企业顺利改制和有序经营。所以企业改制要实现观念转变,需要从几个方面的工作入手:其一是领导层具有全面的现代化管理思想理念,具有坚定的信心、极强的领导力和执行力,因为在政策执行时,会遇到来自各层面的质疑和阻力;其二是形成一种更新观念、调整行为方式、激励员工的制度环境,促使员工严格按照制度实行新思路、新办法;其三是营造一种促使人奋发向上、拼搏进取的企业文化环境,给企业文化增添新的内涵,充分发挥企业文化环境对人意识改变的影响力,从而形成一种积极的氛围,形成良好的精神风貌。
所谓模式转变就是使企业经营模式、管理模式、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模式的转变。就是对具体工作事项、操作模式以及人们思考问题的方式和行为方式都能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都能符合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模式转换有形的表现是企业以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为主要内容的运行机制的变革,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流程清晰、执行高效就是成功转变的表现;无形表现则是人们对待企业和工作态度的改变、人们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方式的改变。模式转变是企业改制成功的标志,同时也是体制转变和观念转变的必然结果。检验模式转变是否到位的最简单方法是看改制企业是否做到了每个职工(至少是每个干部和业务骨干)对自己的工作都有一种自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强烈的做好工作、达成目标的愿望和动力,同时也有必须做好工作和达成目标的较强的外在压力。
以上所述的“三大转变”是所有企业实施改革的工作核心。其中体制转变是前提、是基础;观念转变是灵魂、是关键;模式转变是目标、是结果。只要顺利完成了体制转变、观念转变和模式转变换这“三步曲”,就可以宣布企业的改制工作大获成功。
关键词:国有企业 改制 资产流失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分析
国有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权关系不明晰。国有产权通常由政府部门代表国家行使,但实际上却没有真正资产的责任人,对于国有资产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甚至出现个别政府职能部门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例,造成国有资产的不正常流失。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目前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方面表现为法规不能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在监管和运营国有资产的时候存在漏洞,另一方面是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一旦出现国有资产的流失纠纷,很难诉之于司法机构。
(三)法人治理机构不严格。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没有相应的资产所有权内在约束机制,导致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混乱。另外是未能实现对高级领导层的有效监督,很容易给管理国有资产负责人留下的漏洞。
(四)产权交易市场不够完善。在产权交易中,国有企业的改制必须通过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挂牌转让,一方面是产权运营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时的挂牌转让行为不透明,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资产很容易出现流失,另一方面是评估国有资产价值的方法不当,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措施
(一)捋顺体制机制,为国企改制创造条件
国有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必须对体制机制进行捋顺,为国有企业的改制创造良好的条件: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捋顺。通过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深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并确定改革的目标,针对国企在发展中长期缺位的问题,高度统一国有资产管理者的权益、权利、义务、责任。这一点可以借鉴深圳“三级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模式,由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三级管理,真正分离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
2、国有企业的改制,应该以经济委员会为核心,以改制方案、改制政策为依托,对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工作进行负责,减少多头管理现象,对于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改制工作缺位情况,也能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善。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需要在改制的过程中,对现有的机制进行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3、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并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专业管理知识、专业管理技能,这样才能胜任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各种工作,以便及时发现资产管理漏洞,并进行弥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政府相关职能的正确定位
政府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其所有者的职能必须和其他的职能向分离,如果政府的所有者职能和其他职能混为一谈,就很难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定位政府的相关职能:
1、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当中,只能以国有企业资产出资者的身份存在,而没有企业管理的职能。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政府不能够过多的干预,必须让企业具备独立法人的地位。
2、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以市场盈利为目的,对于自身的改制通常积极性不高,因此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必须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目前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不健全,需要以政府的名义推动国企改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3、各级政府在国企改制当中,必须明确自身的职责,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站在市场的角度客观对待国有资产的处理问题,这样才能防止个别官员暗箱操作,违背市场规律干预企业的改制。
(三)规范产权交易的行为
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产权需要进行变更,改制过程中产权交易的暗箱操作手段,是资产流失风险产生的罪魁祸首,有必要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规范:
1、产权交易的原则,一是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二是根据市场的价格,进行公开、公正地转让产权;三是根据相关的规定,公告交易的详细信息;四是提高操作的民主决策水平;五是改制工作要遵循市场的经济规律。
2、产权的流转,通过无形市场的交易,提高交易的效率,同时减少交易的成本。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完善,一方面是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推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权交易行为的规范化。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国有企业的改制中,存在产权关系不明晰、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法人治理机构不严格、产权交易市场不正规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必须捋顺体制机制,为国企改制创造条件,同时正确定位政府的相关职能,以及规范产权交易的行为,这样才能够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出现。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土地资产 处置方式
一、中国国有企业土地处置方式的变迁
1、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国有企业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不能算作是真正的“企业”。国有企业由政府直接控制,国有企业土地的管理和土地资源的分配也是通过行政管理体制的手段来实现的,不存在土地市场,企业所需的土地由国家统一调拨,无偿、无期限使用。1954年,财政司明确规定:“国营企业、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及公私合营企业使用土地时,应一律由政府无偿拨给使用,均不再缴纳租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用地采取单一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制度,具有无偿性、无流动、无期限的特点,是一种非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在当时的历史背景、发展形势下有着特殊意义。但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这一土地配置方式的缺陷也愈来愈明显,存在产权不清、土地资源流失、土地经济价值无法体现、企业竞争不公平等问题。历史证明,这不利于合理地配置和高效地利用土地资源,也不利于国企改制的实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国有企业也拉开序幕。
2、改革开放至今
我国企业改革是在党的召开之后陆续进行的,但对国企土地的改革则是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政府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土地处置的政策、措施,并逐步引导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
经过对国企土地的不断改革,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对国有土地处置分别采取出让、租赁、授权经营、保留划拨和作价入股五种方式,这些方式已成为我国国有企业转型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基本政策规范(见表1)。我国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正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土地资源“无偿性、无流动、无期限”的特点向“有偿性、流动性、有限性”转变,从过去国企土地资源行政配置方式向市场配置转变,从直接划拨“一刀切”的单一做法向国企土地资源的多种实现形式转变。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处置方式的选择
土地资产在改制国企中占相当重要的地位,采取合适的土地处置方式不仅关系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关系到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中如何选择恰当的土地处置方式仍是一个模糊不清、莫衷一是的问题,笔者在此提出相应的思路,以供参考和借鉴。
国企改制中的土地处置方式选择思路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市场手段配置土地资源原则;二是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则;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四是土地资源节约原则;五是有偿性原则。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建议如下。
1、缩小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方式的使用范围,扩大土地有偿性使用范围
要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益得到体现,那么国有企业改制中保留划拨政策的使用范围要逐渐缩小,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减少行政划拨土地的配置方式。竞争性行业要有序退出,对未改制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征收适量地租,将大量行政划拨用地加快纳入有偿使用范围,对改制后国企的土地使用年期也应严格限制。但对于能源、交通、军工企业、国家计划项目等国家重点保护的改制企业,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合并、兼并的对方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可采取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作为过渡形式。
2、扩大出让和租赁方式的适用范围
对于大多数改制的国有企业,主要应采取出让和租赁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方式适用的对象是:国有改制企业改变国有性质,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或者对外租赁经营,企业兼并、破产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采用土地出让或者租赁方式。
3、严格审批采取作价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处置方式的改制企业
对于采取作价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处置方式的改制企业,要严格其审批条件,除少数国有企业外,绝大多数企业将不再实行这两种处置政策。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适应条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的企业,如国家电网、铁路集团公司等垄断性公司。获取这两类方式的企业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管部门的审批。对改制后仍然保留原国有的独资公司,可采取授权经营的处置方式,建议对企业整体改制后的上市企业不采用授权经营的土地处置方式。
三、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处置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五种土地处置方式还不够完善,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和创新,在理论上还需要进一步探究。发展是永恒的,改革也需要不断的进行,为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企土地处置方式,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创造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条件,减少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
由于目前在国企中使用了“双轨制”的处置方式,势必会影响到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向市场机制运行的积极性,改制企业使用土地须交纳出让金或租金,而未改制企业仍然通过支付少量的土地税来获得土地使用权,改制与未改制的企业在经济利益上不平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差距大,因而改制企业感到不公平,进而不愿进行土地资产改革。简而言之,是依附在旧体制的利益成为企业改制的障碍。所以,要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就必须对“双轨制”进行改革,减少或消除依附在国家政策上的好处和利益,把改制国企推向市场。在这里我们要区分改制企业的对象,对极少数改制后保留国有性质的独资公司,仍享受“国民待遇”,对改制改变国有性质的改制企业,去除其国有企业的外衣,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同时,要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置换企业身份,让企业脱离政府的管束,而不是政府的附属物。这样,国有企业在市场上具有的平等地位,有利于创建公平竞争的环境,也将促进国有企业的改制。
2、借鉴国外土地处置方式,建立土地发展权
所谓发展权就是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土地发展权在国外已有相当成熟的实践经验,鉴于我国目前土地转让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的流转方式。一方面,土地发展权将保护国土资源,有效利用国土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土地发展权的设立将丰富改制国有企业的土地转移和交易,也为国企用地供给和需求提供有效的途径,使土地资源从经济收益低的生产部门向经济收益高的生产部门转移,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事实上,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优先发展权”。对采用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的改制企业,同样可以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市场中实现其价值,例如,很多事业单位利用划拨土地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开发,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事业单位同样会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这实现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谁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谁就有这块土地的优先开发权利。目前,土地发展权的运用在我国还未全面展开,这一改革系统方案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3、完善土地资产评估体系,鼓励土地评估中介组织的发展
由于在国企改制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估价问题,而我国当前的土地资产评估体系不完善,土地资产评估通常是政府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的,全国80%的土地评估机构是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虽有改制,而改制后的这些土地评估机构曾经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评估价格往往是政府官员意志的体现,不能反映真实价格,同时还增加了“寻租”空间。因此,要完善土地评估体系,保证国有企业用地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准确。另外,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土地评估公司,使其完全脱离政府关系,成为享有独立权利的第三方,真正的发挥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作用。同时,鼓励民间开设土地评估公司,促进土地评估机构之间的竞争,有竞争才有进步,从而提升土地资产评估业务水平。
4、理清权责关系,明确改制国企土地权益的具体代表
至1998年国家土管部门颁布《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以来已经十余年,但从目前来看,土地权益的主体代表仍不明确。例如,依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采取作价入股土地处置方式的改制国企应与土地权益代表签署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作价入股决定书,但由于土地权益代表不明确,土地股权究竟由谁来代表,是土地管理部门还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直悬而未决,改制企业也无所适从,要么部门间发生冲突和矛盾,要么企业放任自流。应对土地资产权益具体代表不够明晰问题,土地处置前应和土地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确定代表国家行使土地出资方的单位和持股单位,并在文件中予以明确,这样就明确了国有土地权益的具体代表者。
四、总结
国企改制中的土地资产处置是件大事,也是件难事,处理合理、科学,将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处理不当,则会给企业生产经营背上沉重的包袱,甚至将延误国企改制时机。但是,此过程不能急于求成,要根据经济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和发展形势,逐渐向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转变。改制企业的土地处置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因企制宜,注重针对性和可行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企改制中的顺利完成。
(注:基金项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1B0211。)
【参考文献】
[1] 陈刚: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初步研究[J].经济地理,2004(6).
2014年,可以称为中国并购之年。一方面,宏观环境有利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方面上市公司积极利用A股市场融资的优势进行产业并购。在利好政策频出、国企改革加速、经济转型升级等作用下,并购市场无论是交易数量还是交易规模,都呈井喷的现象,并购资金规模达到了1.56万亿元的历史纪录。
未来,并购基金能否持续这种火热形势,成为投资界下一个名副其实的春天?
3月9日,在郑州民享财富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举办的投资沙龙上,深圳远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远致富海”)总裁程厚博认为,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2014年正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并购基金奔跑速度越来越快,其核心业务就是围绕国企改制,为国企登陆资本市场铺路。程厚博说,连国企都要借力并购基金探寻市场机会,一般投资人同样可以借鉴这种投资模式。
机会来了?
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2014年正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并购基金奔跑速度越来越快,其核心业务就是围绕国企改制,为国企登陆资本市场铺路。
从公开报道来看,国资主管部门期望通过并购基金,加速适应资本市场规则,找到最佳改革路径。与一般PE基金不同的是,并购基金更专注与目标企业进行并购,并通过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取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再进行重组改造,包装上市。
事实上,国企改革热早在今年地方两会上就已浮出水面。据报道,在所有的各省区市的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均提及了国有企业改革,其中有13省市明确今年将会大力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而关于国企改革纲领性文件更极有可能会在全国两会后择机出台。如果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顺利出台,那么地方国企改革将进一步加速,而广州、深圳可能成为本轮改革的排头兵。此外,军工改革也是国企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加上两会的召开,市场对于国防军工板块的关注度也有望持续提升。
有权威人士透露,国企改革的顶层方案经过数轮讨论和修改,有望在今年两会后出台,国企改革混改门槛将进一步降低,竞争性领域所有制资本参与的股权比例限制也将进一步放宽。光大保德信基金表示,2015年将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之年,其中,国企改革牵涉的范围最大,影响最广,是改革的重中之重。
统计显示,国企改革指数自2014年4月1日创立以来,已经累计大涨近五成。尽管中国已经进行改革超过36年,但从最新的数据来看,国企仍有很大空间改善其表现。从今年两会期间的政策风向看,相关具体措施则会在今年密集推出,由此将引发A股上市公司在资产并购、整体上市、股权激励、战略投资者引入方面采取一系列动作,进而刺激相关个股股价上行。
并购基金的“黄金时代”
在业内人士看来,今年的两会是在推进“四个全面”整体大环境下开幕的,其中“全面深化改革”或将成为国企改革的重要纲领和方向。如无意外,一场二级市场的投资盛宴即将拉开大幕,而国企改革主题基金也纷纷跑步入席,并有望率先从中获益。
银河证券研报指出,2015年是改革攻坚深化年,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上升为国家意志,是改革重头戏。“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产业复兴”,国企改革主题必将成为A股贯穿全年的最佳投资主题之一。
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众多机构投资者就对国企改革主题高度重视。Wind数据显示,自去年12月以来,有36只国企改革概念股接受机构投资者的实地调研,其中基金参与了20只。
由此,各基金公司顺势推出以国企改革为主题的基金新产品,业界人士相信,未来还会有更多以国企改革为主题的基金产品问世。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基金募集申请信息,自去年底以来,先后有多家基金公司提交了以国企改革为主题的基金募集申请,另有一些基金公司提交的新产品名称中虽然并没有包含国企改革字样,但是在具体资产配置中也重点提及国企改革,强调将重点挖掘国企改革投资机会。
分享政策红利的最佳途径
在谈及2015年投资机会时,远致富海总裁程厚博给出了他的观察:以上市公司为主导的并购、国有企业改制及混合所有制改革、IPO上市及新生代有技术的创业浪潮。
在他看来,2015年国企改革提速,成为资本市场的重大风口,几乎所有券商策略报告均有提及国企改革,推荐的股票数量众多。不过,国企改革标的多而散,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找到赚钱效应并不容易,选择以国企改革为主题的基金产品,无疑成为普通投资者分享国企改革资本盛宴的最佳选择。
而参与国企改制也是这家有着国资委背景的投资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远致富海是由深圳国资委旗下远致投资、建总行旗下信达建信和东方富海三家共同发起设立的大型并购基金管理公司,股份比4:3:3。
目前,远致富海正在私募的并购基金共10亿元,正在运作的三个项目分别涉及借壳上市、拟重组上市的深圳国资混改项目、并购重组配套定向增发。程厚博毫不掩饰其并购基金对国企混改的兴趣,甚至在宣传册中强调主要业务就是参与国资委优质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帮助国有上市公司进行产业转型和产业整合等。
(一)市级考核企业13户的完成情况。
l、市级考核企业13户已经审批13户,审批方案100%,已实施12户,占92%。
2、市级考核企业的改制形式是:资产重组4户,即:医药公司、百货公司、饮食服务公司、氮肥厂;兼并3户,即:糖烟酒公司、林工商公司、冰棒厂;上划成集团企业1户,即:运输公司;出让出售3户,即:副食品厂、角奎酒厂、粮油议价公司;
破产2户,即:粮油加工厂、粮油购销公司。
3、市级考核企业已经终止国有企业性质、终止职工身份、注销企业10户。
4、破产企业2户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县级清算组正积极展开工作。
5、市级考核企业未进入实施的企业1户,即县氮肥厂,现宁波远东公司已进入该企业进行重组谈判工作,预计4月份能结束。
(二)已审批方案的31户企业的情况。
l、工业企业3户,流通企业22户,粮食企业3户,交通运
输企业1户;饮食服务业2户。
2、改制工作已经结束的企业21户,即:县委招待所、林工
商公司、冰棒厂、运输公司、糖酒公司、医药公司、角奎酒厂、副食品厂、粮油加工厂、粮油购销公司、百货公司、饮食服务公
司、盐业公司、粮油议价公司、电力公司、铁业社、毛坪供销社、
毛坪水泥厂、罐头厂、牛街电力公司、物资公司。
3、基本结束的企业8户,即:民族服装厂、高级油脂加工厂、日杂公司、土产公司、洛旺供销社、荞山供销社、牛街供销社、农资公司。
4、正在进行“一终止一退出”的乡镇集体企业1户;即牛街纸厂。
5、企业改制方案已审批,但未进入实施的企业1户,即县氮肥厂。氮肥厂实行资产重组,有一家外资企业(浙江远东公司)
报了名,并已将100万元的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
二、存在问题
1、有些乡镇到现在还没启动企业改革工作。
2、集体企业的改革中存在着程序不到位,特别是粮食企业的改革和供销系统的改革过于简单化,不是按“一企一策”的程序进行改革;职工意见也很大,留有“后遗症”。
3、已审批改制方案的企业在实施中行动缓慢;个别职能部门服务不配套,督促不力。
4、企业主管部门在协调指导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中存在着措施不到位,督促不到位的现象。
5、个别职能部门在工作中有拖拉、推诿的现象,特别表现在房产纠纷处理问题上。
6、县氮肥厂、大河砖厂的土地手续在当地没有审批权,难以办到;制约着改革进度。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加大企业改制的力度,继续做好企改督办,协办和相关协作工作。
2、加快对粮食企业7家的改制步伐,力争在5月30日前完
成国企改制任务。
3、城镇集体企业改制还有9家企业未进入改制程序;必须在4月20日前尽快进入,特别是县经贸局和供销社两家企业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
4、县氮肥厂、商贸中心、矿业公司改制是企改中的难点和热点,自4月1日起,企改办要有专人督办、指导。
5、县民族服装厂、七个基层食品站、七里沟酒厂、牛街酒厂、县糕点厂、县木染社、竹器社是我县停产多年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必须在4月25日前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进入企业改制程序,做好企业资产清理、土地评估、人员身份界定等工作。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规范
一、国有企业改制:含义、基本情况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何为国有企业改制
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多种理解: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
改变企业形态即改变规范企业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的企业法律形式,如按企业法规范的企业变为按公司法规范的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
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即引入新股东或改变企业股权比例。股权结构变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安排股东权利不尽相同的股东,如可有黄金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等。企业法律形式变化有时是企业股权变化的前提。
更广义的企业改制还包括企业内部制度的广泛变革,如改变经营者激励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这些方面的变化未必是狭义的企业改制的基本要素,但它往往是企业改制的诱因或结果或条件,与企业改制密切相关,是进行企业改制时,尤其是以激励效应为主要目标的改制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基本情况:主要推动因素和现状
国有企业改制,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开始,但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题,是90年代以后的事。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因素涉及政治政策、地方、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者多个方面。
十六大明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直至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针日益明确。中央的政治决策为有关方面出台有关政策,地方、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前提性的政治基础。十四大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则从操作层面为国有企业改制逐步明确了相应规范。
地方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走得较快。这有两个背景:一是90年代以后,许多地方国有企业经营困难、难以为继,二是地方希望政府投入很少,但有较大潜力的企业能更快发展。为解困和发展,地方政府认为最重要的政策就是鼓励企业改制。
资本市场在中国的发展,特别是90年代初沪深股市开张,及以后的海外上市,极大地推进了国有企业改制的进程。
企业,特别是企业经营者也是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因素。这个因素能起作用,与中国国有企业必须尽快转变机制的需求有关,亦与存在“内部人控制”、国企经营者长期责任重薪酬低、许多“新国有企业”国家投入很少等情况有关。
十几年的国有企业改制已有很大进展:国有企业数量下降,但收入、资产收益上升,国有企业数80年代初有约30万户,现在只有约18万户(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已从1998年的6.5万户降到2002年的4.3万户;全国国有小型企业改制面已达80%(国资委有关专家估计);不少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海外上市;改制和资产优化重组结合推进,企业制度和资产结构同时改善;与改制改组结合的职工分流稳健推进。
(三)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总体规划和基本政策尚不够明确。针对具体行业及地方,已有些政策出台。但由于缺基本规模和政策,当改制及相应的并购重组涉及大型国有企业时,有关工作就难以推进。
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些方向性的和结构性的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有的是法律规范问题,如按企业法登记的大型国有企业是否要转为公司制企业,设计国有特殊公司的依据何在及其法律规范有何特点;有些是结构性问题,如国有独资大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及相应的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问题,在不动结构的情况下是否能得到较好的解决,简单地进行子公司经营者、员工持股等改制是否会带来集团业务难以整合的矛盾等。
改制程序和具体政策方面也有些问题。近几年国有企业改制进展较快,但确实存在“自买自卖”、审计评估不实低估贱卖、“暗箱操作”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有认识原因,如轻视改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以“运动”方式推进企业改制;亦有政策不系统配套的原因,国家及有关部门没有系统政策,仅凭分散的具体政策规范,指导作用有限;有深层次的政治和经济利益问题。最近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解决了改制程序不规范的许多问题,但仍然存在需进一步明确、完善的问题。
二、若干看法及建议
(一)指导思想
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有必要进行改制。除主要职能是公共服务、业务和财务与政府难以分开的少数企业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应变成公司制企业,部分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可以变成合作制企业,绝大多数企业都可以股权多元化。
要根据企业发展前景及国家的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战略,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案。
按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原则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方案。统筹兼顾首先是要处理好国有股东、收购者、债权人、经营者及职工的关系,其次是要处理好企业改制和企业长远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按公开竞争、分类推进的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配套改革和调整政策,创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条件。
(二)尽快确定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基本规划和政策
凡是可以转为公司的企业,原则上股权都可以多元化。不宜股权多元化目前只能是国有独资公司的,一是需要国家直接控制业务的公司(如造币公司),这些公司业务特殊,且中国不具备相应业务外包的条件;二是基于重要性和财务原因需要国家直接控制的公司,如一些国防工业公司,这是因为其业务重要,目前财务尚不能独立,我国尚未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包括国防科研、国防订货在内的管理体制。一些持有较多不良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不具备股权多元化条件,但经过业务和资产结构调整,将来仍能股权多元化。
国家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应当是属于国家必须控制领域的公司,或是公司业务影响大,即使将来国家可不控股但为平稳过渡或各“看一看”在一定时期内也需控股的公司。在规模很大、市场结构从长期看会是垄断或寡头(或巨头)控制型的、经济社会影响极大的产业,如汽车业、石油业、钢铁业、电信业、金融业、航空业、国防工业,至少在一定时期(如5~10年)或更长时间内会有一定数量的这样的企业。以后可以进一步出售国有股份,还可以设黄金股作为特殊的安全闸门。
国有企业股份可以出售给一般国民、私人企业或投资家(机构或个人)、外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出售股份时既要考虑出售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是否会造成外国资本及个别私人资本对行业的垄断或控制。由于中国私人资本相对较弱,在同等条件下,可支持有条件的中国私人资本优先购股。
(三)结合发展和组织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制
大型企业或集团在确定改制方案时有必要先对公司或集团的战略目标、业务前景及组织体制进行评估,要进行相应的结构调整再推进改制。
国家及某些地方的大型国有企业,不少业务重合、事业重复,又不可能形成规模经济水平之上的竞争,可以先进行适当的归并整合,而后改制。整合应当用市场化的办法推进。但股东同一的企业,从法律上看亦可根据股东的安排直接合并或整合。因为如果先改制形成多元股东结构后再合并或整合,成本可能显著上升。但到底是否及如何整合,必须进行经济分析。
许多国有独资企业,其下有一家甚至多家上市公司,拥有的存续资产有优有劣。形成这种结构,与我国采取优良资产上市、不好资产留给母公司的做法及利用母公司让政府和实体企业隔离、减少干预的想法有关。这种结构,使国有独资的母公司很难改制和股权多元化,简单化地让上市或非上市的子公司引入新股东,则可能破坏集团内凝聚力和整合能力。因此对这类集团,至少应评估是否有必要对主体业务资产及相应的子公司先进行适当整合,包括母子公司合并,而后引入新股东、实现母公司改制乃至上市的路径和方案。TCL集团提出并得到批准的母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后吸收上市子公司的方案,就是改制与集团组织结构调整结合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从结构上消灭了上市公司与集团可能有不正常关联交易的根源,其做法和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
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文件进行主辅分离改制,也是改制和企业业务、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做法,应积极推进。这方面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真正的主辅分离,以防出现3~5年后需要再整合导致整合成本上升的问题。
(四)根据有利于发展、分类推进、公开竞争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本节参考了William.Mako和张春霖于2003年9月在世行中国蒙古局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联合召开的研讨会上报告的观点。)
明确改制目标为出售收益最大化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国有企业改制目标通常是多元的。各国都依据本国情况确定改制目标的优先顺序。我国企业改制的目标应是收益最大化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如该企业发展有战略意义时,可优先考虑企业发展目标。一些国家在绩优大型国有企业以IPO方式进行股权多元化时,实施让一般投资者获得较多股份、分享改革利益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也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改制方式取决于改制企业的特征和需要。小型国有企业改制宜采用公开拍卖或招标的方式,对无力偿债或难以审查的宜用清算改制方式。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应重视吸引战略投资者的改制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企业仅限于大型、运营良好的国有企业。管理层或职工收购(MBO、EBO)改制主要适用于特别依赖经营者和职工技能的国有企业,及成长过程中国家投入较少的企业。大型企业MBO特别要注意公开性、竞争性。在中国的条件下,靠MBO进行大型企业改制比较困难。大型企业,从中长期的角度看,所有和经营分离仍将是基本的结构,即大企业经营者获得股份总体地看数量比例小,是激励性的,而不是控制性的。大型企业可以搞MBO,但不能将MBO作为大型企业改制的主体模式。改制企业是否要改组也要分类考虑:存在结构性问题的大型企业有必要进行改制前重组,但应充分考虑投资者意愿,减少随意性重组;中小企业按现状转制较合理,也易推进;以IPO方式改制企业一般必须实施改制前重组。
改制政策管理的重点是提高改制竞争性、减少不确定性、以处理好利益相关者关系及“人”为中心做好统筹协调。提高改制过程的竞争性是保证改制公平性、有效性,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措施。减少不确定性的工作,包括公开、明晰、透明改制的有关政策和程序,让潜在购买者获得企业信息、根据新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向潜在购买者提供尽职调查和协议机会,对潜在购买者进行资格认证等。改制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经营者、债权人、职工、社区,处理好其间关系,尤其是经营者和职工问题,是改制工作健康推进的关键,统筹设计的中心。
(五)进一步完善具体政策、配套调整有关政策
最近有关部门陆续公布的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推进、规范有积极意义,得到各方面的关注和好评。但是仍有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执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必须到产权市场“进场交易”的规定可有一定灵活性。规定必须“进场交易”是为了保证交易的竞争性和透明性;防止国有资产交易因暗箱操作带来流失。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形态多样、情况复杂,不是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前者是专家交易,后者是面对一般投资者、具有标准合约性质的短时间的大量交易。交易的合理性、有效性,前者归根到底靠股东尽责到位,后者靠交易透明竞争、中介机构够格认真。要求都进场交易,有可能出现因不能应对情况的复杂性因而交易低效及不便、成本过高等问题。建议在执行“交易进场”规定时,应在符合信息充分公开实质性条件的情况下,对企业,特别是对小企业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于在多数情况下,进场交易本质上是要求企业信息公开,所收费用应和其功能作用相适应,还应当允许企业通过其它合适渠道公布信息,获得有关服务。
合理把握经营者、职工和其它投资者在购买国有股权时一视同仁的要求。此规定符合出让股权公平竞争原则,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何况大企业经营者获得股份,总体地看是获得股权激励,不是大企业改制股份交易的主体。但当企业的经营者本质上是公司创业者,公司发展没有靠国家的长期的特殊政策资源,只要方案合理,公开透明,应当允许在企业改制时用适当奖励或其它方式给创业者一定的股份奖励。这样做没有违反一视同仁原则,因为奖励是国家出让部分股份;有利于改制和企业转变机制;亦是国家认可的原则(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中就有类似奖励股份的规定)。何种奖励方案合理?最好请专业咨询机构设计。奖励方案若符合以显著中长期业绩为基础、市场可比、社会公认原则,相关关系应能平衡协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的《非上市高科技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研究》报告专门讨论了股份奖励的依据、原则及分析模型)。
对企业职工购股问题,国家亦需出台有关政策。许多国家都允许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优惠持有本公司一定的股份。过去上市公司职工持股问题很多,根子在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有问题,缺少有关规范。现在已到了必须解决有关问题的时候了,因为以后绩优国有企业可以上市或让外资持股,解决这个问题已日益紧迫。
无形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转制评估资产范围的规定,符合国际及我国的会计原则。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如国家仍控股或企业规模较小等情况下,可考虑不作或仅作简单的无形资产评估。
859号文对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时职工处理问题给了许多鼓励政策。由于大集团子公司情况、收入差异大,如不统筹安排职工处理问题可能会有扩大差异、加大改制成本等问题。建议政策上可鼓励集团型的大公司在集团范围内适当集中管理、统筹平衡职工的处置成本。这类工作中的部分,如退休职工补差基金的管理亦可委托给社保、保险、信托等机构。国家亦可制定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鼓励大公司将这些业务统起来外包出去。此外还应允许集团根据情况对集团内改制企业职工补偿等社保支出进行统筹安排。
金融要支持改制。特别是在明确了购买股份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原则后,不允许金融机构支持中国的投资者、经营者和职工购买股份,就等于承认事实上的不平等,即资本实力雄厚且能从国外融资的外商将在实质上成为最有竞争力的收购者。应当调整政策在评估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允许用债券、信托、贷款、基金等多种金融手段支持合适者购买股份。
改制要发挥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以鉴证及相关咨询服务为主的法律、会计、资产评估公司和主要从事方案设计的管理咨询公司、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或金融公司,作用都极为重要。国家应支持这些机构发挥作用,要支持一批中国的咨询服务公司在这一进程中获得较快成长。
(一)何为国有企业改制
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多种理解: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
改变企业形态即改变规范企业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的企业法律形式,如按企业法规范的企业变为按公司法规范的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
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即引入新股东或改变企业股权比例。股权结构变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安排股东权利不尽相同的股东,如可有黄金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等。企业法律形式变化有时是企业股权变化的前提。
更广义的企业改制还包括企业内部制度的广泛变革,如改变经营者激励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这些方面的变化未必是狭义的企业改制的基本要素,但它往往是企业改制的诱因或结果或条件,与企业改制密切相关,是进行企业改制时,尤其是以激励效应为主要目标的改制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基本情况:主要推动因素和现状
国有企业改制,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开始,但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题,是90年代以后的事。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因素涉及政治政策、地方、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者多个方面。
十六大明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直至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针日益明确。中央的政治决策为有关方面出台有关政策,地方、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前提性的政治基础。十四大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则从操作层面为国有企业改制逐步明确了相应规范。
地方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走得较快。这有两个背景:一是90年代以后,许多地方国有企业经营困难、难以为继,二是地方希望政府投入很少,但有较大潜力的企业能更快发展。为解困和发展,地方政府认为最重要的政策就是鼓励企业改制。
资本市场在中国的发展,特别是90年代初沪深股市开张,及以后的海外上市,极大地推进了国有企业改制的进程。
企业,特别是企业经营者也是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因素。这个因素能起作用,与中国国有企业必须尽快转变机制的需求有关,亦与存在“内部人控制”、国企经营者长期责任重薪酬低、许多“新国有企业”国家投入很少等情况有关。
十几年的国有企业改制已有很大进展:国有企业数量下降,但收入、资产收益上升,国有企业数80年代初有约30万户,现在只有约18万户(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已从1998年的6.5万户降到2002年的4.3万户;全国国有小型企业改制面已达80%(国资委有关专家估计);不少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海外上市;改制和资产优化重组结合推进,企业制度和资产结构同时改善;与改制改组结合的职工分流稳健推进。
(三)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总体规划和基本政策尚不够明确。针对具体行业及地方,已有些政策出台。但由于缺基本规模和政策,当改制及相应的并购重组涉及大型国有企业时,有关工作就难以推进。
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些方向性的和结构性的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有的是法律规范问题,如按企业法登记的大型国有企业是否要转为公司制企业,设计国有特殊公司的依据何在及其法律规范有何特点;有些是结构性问题,如国有独资大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及相应的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问题,在不动结构的情况下是否能得到较好的解决,简单地进行子公司经营者、员工持股等改制是否会带来集团业务难以整合的矛盾等。
改制程序和具体政策方面也有些问题。近几年国有企业改制进展较快,但确实存在“自买自卖”、审计评估不实低估贱卖、“暗箱操作”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有认识原因,如轻视改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以“运动”方式推进企业改制;亦有政策不系统配套的原因,国家及有关部门没有系统政策,仅凭分散的具体政策规范,指导作用有限;有深层次的政治和经济利益问题。最近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解决了改制程序不规范的许多问题,但仍然存在需进一步明确、完善的问题。
二、若干看法及建议
(一)指导思想
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有必要进行改制。除主要职能是公共服务、业务和财务与政府难以分开的少数企业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应变成公司制企业,部分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可以变成合作制企业,绝大多数企业都可以股权多元化。
要根据企业发展前景及国家的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战略,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案。
按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原则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方案。统筹兼顾首先是要处理好国有股东、收购者、债权人、经营者及职工的关系,其次是要处理好企业改制和企业长远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按公开竞争、分类推进的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配套改革和调整政策,创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条件。
(二)尽快确定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基本规划和政策
凡是可以转为公司的企业,原则上股权都可以多元化。不宜股权多元化目前只能是国有独资公司的,一是需要国家直接控制业务的公司(如造币公司),这些公司业务特殊,且中国不具备相应业务外包的条件;二是基于重要性和财务原因需要国家直接控制的公司,如一些国防工业公司,这是因为其业务重要,目前财务尚不能独立,我国尚未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包括国防科研、国防订货在内的管理体制。一些持有较多不良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不具备股权多元化条件,但经过业务和资产结构调整,将来仍能股权多元化。
国家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应当是属于国家必须控制领域的公司,或是公司业务影响大,即使将来国家可不控股但为平稳过渡或各“看一看”在一定时期内也需控股的公司。在规模很大、市场结构从长期看会是垄断或寡头(或巨头)控制型的、经济社会影响极大的产业,如汽车业、石油业、钢铁业、电信业、金融业、航空业、国防工业,至少在一定时期(如5~10年)或更长时间内会有一定数量的这样的企业。以后可以进一步出售国有股份,还可以设黄金股作为特殊的安全闸门。
国有企业股份可以出售给一般国民、私人企业或投资家(机构或个人)、外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出售股份时既要考虑出售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是否会造成外国资本及个别私人资本对行业的垄断或控制。由于中国私人资本相对较弱,在同等条件下,可支持有条件的中国私人资本优先购股。
(三)结合发展和组织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制
大型企业或集团在确定改制方案时有必要先对公司或集团的战略目标、业务前景及组织体制进行评估,要进行相应的结构调整再推进改制。
国家及某些地方的大型国有企业,不少业务重合、事业重复,又不可能形成规模经济水平之上的竞争,可以先进行适当的归并整合,而后改制。整合应当用市场化的办法推进。但股东同一的企业,从法律上看亦可根据股东的安排直接合并或整合。因为如果先改制形成多元股东结构后再合并或整合,成本可能显著上升。但到底是否及如何整合,必须进行经济分析。
许多国有独资企业,其下有一家甚至多家上市公司,拥有的存续资产有优有劣。形成这种结构,与我国采取优良资产上市、不好资产留给母公司的做法及利用母公司让政府和实体企业隔离、减少干预的想法有关。这种结构,使国有独资的母公司很难改制和股权多元化,简单化地让上市或非上市的子公司引入新股东,则可能破坏集团内凝聚力和整合能力。因此对这类集团,至少应评估是否有必要对主体业务资产及相应的子公司先进行适当整合,包括母子公司合并,而后引入新股东、实现母公司改制乃至上市的路径和方案。TCL集团提出并得到批准的母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后吸收上市子公司的方案,就是改制与集团组织结构调整结合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从结构上消灭了上市公司与集团可能有不正常关联交易的根源,其做法和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
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文件进行主辅分离改制,也是改制和企业业务、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做法,应积极推进。这方面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真正的主辅分离,以防出现3~5年后需要再整合导致整合成本上升的问题。
(四)根据有利于发展、分类推进、公开竞争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本节参考了William.Mako和张春霖于2003年9月在世行中国蒙古局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联合召开的研讨会上报告的观点。)
明确改制目标为出售收益最大化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国有企业改制目标通常是多元的。各国都依据本国情况确定改制目标的优先顺序。我国企业改制的目标应是收益最大化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如该企业发展有战略意义时,可优先考虑企业发展目标。一些国家在绩优大型国有企业以IPO方式进行股权多元化时,实施让一般投资者获得较多股份、分享改革利益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也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改制方式取决于改制企业的特征和需要。小型国有企业改制宜采用公开拍卖或招标的方式,对无力偿债或难以审查的宜用清算改制方式。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应重视吸引战略投资者的改制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企业仅限于大型、运营良好的国有企业。管理层或职工收购(MBO、EBO)改制主要适用于特别依赖经营者和职工技能的国有企业,及成长过程中国家投入较少的企业。大型企业MBO特别要注意公开性、竞争性。在中国的条件下,靠MBO进行大型企业改制比较困难。大型企业,从中长期的角度看,所有和经营分离仍将是基本的结构,即大企业经营者获得股份总体地看数量比例小,是激励性的,而不是控制性的。大型企业可以搞MBO,但不能将MBO作为大型企业改制的主体模式。改制企业是否要改组也要分类考虑:存在结构性问题的大型企业有必要进行改制前重组,但应充分考虑投资者意愿,减少随意性重组;中小企业按现状转制较合理,也易推进;以IPO方式改制企业一般必须实施改制前重组。
改制政策管理的重点是提高改制竞争性、减少不确定性、以处理好利益相关者关系及“人”为中心做好统筹协调。提高改制过程的竞争性是保证改制公平性、有效性,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措施。减少不确定性的工作,包括公开、明晰、透明改制的有关政策和程序,让潜在购买者获得企业信息、根据新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向潜在购买者提供尽职调查和协议机会,对潜在购买者进行资格认证等。改制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经营者、债权人、职工、社区,处理好其间关系,尤其是经营者和职工问题,是改制工作健康推进的关键,统筹设计的中心。
(五)进一步完善具体政策、配套调整有关政策
最近有关部门陆续公布的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推进、规范有积极意义,得到各方面的关注和好评。但是仍有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执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必须到产权市场“进场交易”的规定可有一定灵活性。规定必须“进场交易”是为了保证交易的竞争性和透明性;防止国有资产交易因暗箱操作带来流失。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形态多样、情况复杂,不是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前者是专家交易,后者是面对一般投资者、具有标准合约性质的短时间的大量交易。交易的合理性、有效性,前者归根到底靠股东尽责到位,后者靠交易透明竞争、中介机构够格认真。要求都进场交易,有可能出现因不能应对情况的复杂性因而交易低效及不便、成本过高等问题。建议在执行“交易进场”规定时,应在符合信息充分公开实质性条件的情况下,对企业,特别是对小企业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于在多数情况下,进场交易本质上是要求企业信息公开,所收费用应和其功能作用相适应,还应当允许企业通过其它合适渠道公布信息,获得有关服务。
合理把握经营者、职工和其它投资者在购买国有股权时一视同仁的要求。此规定符合出让股权公平竞争原则,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何况大企业经营者获得股份,总体地看是获得股权激励,不是大企业改制股份交易的主体。但当企业的经营者本质上是公司创业者,公司发展没有靠国家的长期的特殊政策资源,只要方案合理,公开透明,应当允许在企业改制时用适当奖励或其它方式给创业者一定的股份奖励。这样做没有违反一视同仁原则,因为奖励是国家出让部分股份;有利于改制和企业转变机制;亦是国家认可的原则(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中就有类似奖励股份的规定)。何种奖励方案合理?最好请专业咨询机构设计。奖励方案若符合以显著中长期业绩为基础、市场可比、社会公认原则,相关关系应能平衡协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的《非上市高科技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研究》报告专门讨论了股份奖励的依据、原则及分析模型)。
对企业职工购股问题,国家亦需出台有关政策。许多国家都允许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优惠持有本公司一定的股份。过去上市公司职工持股问题很多,根子在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有问题,缺少有关规范。现在已到了必须解决有关问题的时候了,因为以后绩优国有企业可以上市或让外资持股,解决这个问题已日益紧迫。
无形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转制评估资产范围的规定,符合国际及我国的会计原则。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如国家仍控股或企业规模较小等情况下,可考虑不作或仅作简单的无形资产评估。
859号文对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时职工处理问题给了许多鼓励政策。由于大集团子公司情况、收入差异大,如不统筹安排职工处理问题可能会有扩大差异、加大改制成本等问题。建议政策上可鼓励集团型的大公司在集团范围内适当集中管理、统筹平衡职工的处置成本。这类工作中的部分,如退休职工补差基金的管理亦可委托给社保、保险、信托等机构。国家亦可制定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鼓励大公司将这些业务统起来外包出去。此外还应允许集团根据情况对集团内改制企业职工补偿等社保支出进行统筹安排。
金融要支持改制。特别是在明确了购买股份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原则后,不允许金融机构支持中国的投资者、经营者和职工购买股份,就等于承认事实上的不平等,即资本实力雄厚且能从国外融资的外商将在实质上成为最有竞争力的收购者。应当调整政策在评估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允许用债券、信托、贷款、基金等多种金融手段支持合适者购买股份。
改制要发挥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以鉴证及相关咨询服务为主的法律、会计、资产评估公司和主要从事方案设计的管理咨询公司、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或金融公司,作用都极为重要。国家应支持这些机构发挥作用,要支持一批中国的咨询服务公司在这一进程中获得较快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