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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分配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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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分配政策

第1篇:农民土地分配政策范文

拉动全国收入差距的结构性因素

城镇内部收入差距成为拉动全国收入差距的结构性因素。过去几年,城镇内部收入差距一直不断扩大,扩大幅度超过了农村,现在的基尼系数已超过农村。在城镇内部收入分配中,部门之间收入差距和职业之间收入扩大的最为明显。此外,城镇中出现了一些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急剧增加、人群规模急剧扩大的态势。这些人群有的是借助资本市场的暴利机会,有的是利用权力寻租,有的是利用资源垄断获得收入和财富的急剧增长。

对于这种不容乐观的收入分配格局,我们应该有什么判断?未来5年收入差距会发生什么变化?第一,客观地说,收入差距还将继续扩大,而扩大幅度的大小将取决于政府的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政策的力度。第二,我国收入分配问题亟待解决,应该成为各级政府刻不容缓的任务,任何拖延都可能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这是因为基尼系数超过0.5以后,一方面会带来社会不稳定,另一方面会使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努力更加困难,需要付出更大甚至极大的努力才有可能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更为重要的是,在过大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社会中,利益集团反对改变分配格局的力量会更加强大。第三,除了过大的收入差距,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尤为突出,公众对收入分配的怨气不断增加,进一步增加了收入分配带来的社会不稳定的风险。

初次分配政策取向是解决

市场扭曲和不完善问题的基础

结合我国具体的政治和社会体制特点与收入分配特点,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政策体系应该包括三大板块内容:收入初次分配政策、收入再分配政策和相关配套政策。

具体来讲,收入初次分配政策如何选择?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当前初次分配政策取向要解决市场扭曲和市场不完善的问题。所谓市场扭曲,主要是就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而言的。现在劳动力市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分割,存在着工资的扭曲,存在对农民工的歧视,存在着对女性劳动力的歧视,存在着劳动力流动的障碍,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建立公平、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和环境无疑对缩小初次分配中收入差距过大问题起到重要作用。

我们的资本市场也是一个不完善的市场,还缺少竞争性,从而造成了很多中小企业难以得到相应的贷款,而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增加就业和缩小收入差距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此外,资源价格的扭曲问题也是导致初次分配不合理的一个原因。一些部门和行业之所以保持其垄断地位,很大程度上和资源价格的扭曲相关。因此,要从完善市场的角度、打破垄断的角度,来考虑相关的政策措施。特别地,政府应该出台切实可行的法规来解决垄断行业工资过高的问题,彻底打破垄断,构建更加合理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还有,提高劳动报酬份额的最有效措施是加强对劳动力的培训,因为低工资的就业者大多是人力资本相对不足、教育水平偏低,没有技能的群体。提高这个群体工资水平的办法,一方面是减少对他们的就业歧视、工资歧视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歧视;另―方面是提高他们的人力资本和工作技能。

为了缩小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让农民收入尽快增长,适度地提高农产品价格应该成为初次分配政策的一种选择。以往经验表明,当农产品价格上升较快时,城乡之间和农村内部收入差距都会有所缩小。当然提高农产品价格相当于对城镇居民征收“食品消费税”,会影响到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但是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政府价格补贴的办法加以解决。

注意工资变动的失业效应

对于当前流行的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我认为应该采取谨慎的态度。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加以细致研究后才可以落实。

首先,要研究最低工资变动对就业或失业的影响,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经济体来说,工资变动必然会影响到劳动力需求,从而影响到就业,而最低工资标准上升一般也会降低对低端劳动力的需求。

其次,需要考虑最低工资标准与实际工资分布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需要搞清楚一个城市有多大比例劳动力的实际工资是低于最低工资的。如果这个比例比较低,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就业产生的负面作用就会较小,反之亦然。

再次,需要研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利润率分布情况,这是因为利润率较高的企业可以承受提高最低工资所带来的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压力,而利润率较低的企业则具有较小的承受能力。对于那些无力应对劳动力成本上升压力的企业来说,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减少用工量,其结果是减少劳动力的需求,带来失业的问题。总之,在提高最低工资时,最应该注意的是它带来的失业效应。

收入再分配和配套政策空间更大

第2篇:农民土地分配政策范文

1、 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

一旦农村土地流转放活之后,城市资本允许进入农村土地,掌握大量资本的城市居民可以拥有几千亩、甚至上万亩的土地,他自己不耕作,雇佣原地居民耕作,这样就可能出现农民将大量土地卖给城市居民的现象,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强制规定,就会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行所谓的“规模经营”,通过各级政府的权力,很有可能将大片土地转让到城市居民手中,导致出现城里的所谓“大地主”。而这不是我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初衷。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此外,鉴于现阶段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如果不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对个人最高农地拥有量进行限制,则很有可能出现一边超大规模的“地主”,一边无地农民的情况,导致农村两级分化,影响社会稳定。

2、保证土地的使用效率

农村土地流转的出发点是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确保土地的使用效率,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目前农村土地利用情况看,“”,经营规模过小,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管理成本,从而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难以形成有效竞争,也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1。这阻碍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今后必须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加大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提高农业生产率,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通过规范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出现土地抛荒现象。另一方面,改变现有农户家庭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民兼业化,追求土地经营目标投入产出收益的最大化,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二、农村土地流转后的合理使用

1、 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当前,我省仍是一个农业大省,而且土地资源十分有限,耕地数量更是有限,无论从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角度来讲,还是从粮食安全角度考虑,严禁借用土地流转之际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有必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及流转后的使用。

2、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

加大土地流转的宣传,提高农民“土地是财富之母”的意识,特别要让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和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熟悉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法规;同时,还应让农民知道,土地不仅仅是就业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笔庞大的资产,加快土地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途径,因此,一定要规范土地流转,确保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变。此外,还可通过板报、村民广播等载体,让农民了解到除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外,村集体无权在承包期内单方面不签合同、不发证书、解除承包合同、强行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合理使用。

3、 加强土地流转监管,规范土地农业用途

当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坚决禁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改变农用地用途特别是基本农田用途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全省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培育土地流转主体,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鼓励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出现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等现象。

三、 农村土地流转的产权主体

当前,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由于土地权属不明而导致的流转混乱、效率低下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经济地位、法律地位、财产地位及其职能范围、行为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这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健康进行。

1、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规政策,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因此,有关部门应重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和完善,切实解决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主体不清的问题。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其他政策法规,尤其是土地分配政策,应适当体现均衡原则,即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动态监管和分配。区分情况收回符合条件成员的承包权并再流转或承包给新增人员。具体做法建议将其写入相关规定中,制定成《农村土地承包细则》,使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第3篇:农民土地分配政策范文

关键词:集体土地;失地农民;土地征收

中图分类号:F301.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7-0135-02

本文就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在征收工作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一、农村当前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共利益”概念模糊,土地征收范围过宽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某些经济组织利益的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造成了法律上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模糊,导致许多个人、单位与地方政府打着“国家公共利益的名义”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土地,进行商业开发,进而创造商业利润。

(二)土地补偿费用过低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中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补偿,二是青苗补偿,三是地上附着物,四是被征地人员的安置。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征用土地的其他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规定。显然,这种补偿方法带有计划经济的特征。以土地过去年产值作为确定补偿费用的标准,不能反映市场对土地及附着物的真实评价,尤其未考虑到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土地价值的升值潜力,该标准明显偏低,而廉价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难以维持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难以准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等,侵害了广大农民的权益,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容易引起农民与政府的冲突。

(三)失地农民安置方式过于单一,缺乏合理的保障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可见,我国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的核心并不在于保障集体土地的财产性权利,而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存权利。可目前在广大农村,许多地方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方式,土地征收后,一部分失地农民由农村涌入城市,但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识,又没有政府有力的就业培训政策的支持,基本处于失业状态;另一部分实现 “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即使安置了工作,但由于他们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偏低,也成为企业单位裁员的首选人员。他们的就业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也没有被纳入城镇失业保险保障的范畴,这样就造成大量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门的“三无”农民。

(四)征地费用分配混乱,分配没有具体细则

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分配标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认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于外嫁女、上门女婿、回迁户、空挂户、超生子女户、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服役士兵、劳教人员、死亡人员家属等能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都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对征地的补偿安置费缺乏一个分配到农户的具体细则,造成各村、组对征地补偿安置比较混乱。比如在发放的时间上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分若干年发放;在分配对象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头发放,有的按被征地面积分配等。这样就导致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引起对分配制度的不满!

(五)地方政府官员滥用权利,利用征地差价创造利润

去年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相关人员透露:2000年―2006年,全国因为土地违法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是8 698人,另外还有1 22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1―8月,在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当中,仍有893人受党纪政纪处分,24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因土地而滋生的腐败现象非常严重。某些地方人民政府官员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大力招商引资,以畸低的价格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然后转手以高价出让给建设单位,他们则从中吃差价,囊入腰包,损害百姓的利益。

二、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完善的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正确确定土地征用范围

只有把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地与一般经营性用地严格区分开,才能有效防止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被侵犯。因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的“公共利益”作出司法解释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的相应内涵。笔者认为,可考虑逐步将土地征用限定在以下公共利益性用地范围内:(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乡基础设施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如煤矿、机场、大坝等;(4)特殊用地,如监狱、治安拘留所等;(5)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用地,如经济用房建设用地、迁移户用地等;(6)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等;(7)其他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二)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土地在补偿的标准上,一般以市场价格作为主要参照依据。这个市场价值要通过规范的价格评估体系公平确定,由于失地农民是整个征地过程中真正的利益群体,相关专家在土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该让失地农民也介入其中,根据土地的不同地域 、不同类型以不同的评估方法确定补偿标准,目的是使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致因政府的行为受到实质的损害。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除了按价格补偿外,还要考虑为失地农民维持今后生活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 。

(三)增加补偿渠道,完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

由于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土地补偿安置费只够农民维持几年的生活所需。这使得农民就业、养老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为失地农民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体系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基础性工程。首先可以采用在土地转让收益中提高一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土地基金,并且把基金的增殖部分用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其次,可以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个培训、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的一体化免费就业服务。再者,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利益。

(四)完善分配细则,加强分配管理

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问题,既涉及法律,又涉及到相关政策;既涉及集体利益,又涉及到公民权益。在制定补偿分配政策与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村民自治原则。征地补偿如何分配应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依据重大村务民主决策程序,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讨论哪些人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及怎样分配等事宜,分配方案拟订后要及时向全体集体成员公布,经大家讨论无异议通过后才能形成决议由村委会执行实施。(2)坚持依法公正、加强监督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在制定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首先,指导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而不能一味地遵守风俗习惯;其次,组织联合成立监察组,以检查各镇、村、组对被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加强征地后对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五)完善土地征用监督机制,加强土地违法管理

由于各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在地方政府系列之中,土地行政主管工作人员难以违抗地方政府非法的圈地行为。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对土地征收监管,对土地主管部门系列进行改革,实行由中央政府垂直领导国土资源的的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听证制度,做好土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逐步建立起决策有程序、行为有规范、办事有章程、失职有追究的管理体制。当土地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时,让农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使其被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要加大对违法批准征地人员的惩罚措施,完善对违法批准征地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

参考文献:

[1]伍利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中相关问题及对策[J].凯里学院学报,2007,(4):2729.

第4篇:农民土地分配政策范文

关键词 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U412.3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征地拆迁在现代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地位重要,直接影响着高速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进度以及工程质量。因此,各单位应重视高速公路工程的征地拆迁问题,采取有效的方法措施,推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

1.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1征地难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般每公里占地105亩左右,100公里的高速公路占地就有上万亩。而我国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2亩,随着高速公路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耕地保护与社会发展的矛盾越来越大。我国城镇化率不足50%,农民占大部分,一旦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安置不好就会出大问题。另外,我国征地标准目前实行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价,由各省政府公布实施,三年一调整。由于地区经济差异,征地标准有时相差很大,如某省会城市的征地标准为9.8万元/亩,相邻某市的征地标准为5.8万元/亩,就出现了同一块地边界内和边界外征地标准每亩相差4万元,征地难度加大。

1.2拆迁难

高速公路工程的拆迁工作,因为工程规模大,建设面积广,涉及的居民和企业很多,工作变化无常,纷繁复杂。目前高速公路建设所涉及企业的拆迁工作一般遵照国务院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矛盾主要集中在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分歧较大,如某煤矿以投入的资金均是民间借贷,要求按银行同期利率3~4倍计算利息,建设方只同意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设施设备的折旧计算分歧;苗木树木的价值计算方式分歧等。而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各市政府根据项目情况拟定上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由于项目不同、批准时间不同,造成拆迁标准的不同。某乡镇紧邻的两栋房屋,一栋建高速公路要拆,一栋建高速铁路要拆,拆迁标准相差三分之一。

由于老百姓或企业对拆迁补偿的期望和要求过高,在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一般都会采取阻工或上访的方式来诉求。

1.3安置难

先拆迁,后安置是目前高速高速公路工程开展征地拆迁工作面临严重羁绊。而具体的高速公路拆迁安置原则又需要由涉及的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安排,原则上不能占用耕地,但业主货币补偿后又不愿意出钱安排拆迁户新的宅基地,那么拆迁户势必也不肯签约不能确保自身利益的拆迁协议,使得拆迁进度严重落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一般按照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的原则进行,由于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发展,现在集中安置的越来越多,安置用地越来越难找,安置成本越来越高。

1.4分配难

一是分配对象的确定难。从户口来分类,有村居民组人口、农业人口、征地上迁人口,嫁入未迁入、出嫁未迁出等矛盾;如果按照土地的承包对象来分类,也有因为出生迟没有分到承包地的农业人口、户口外迁但还有承包地的人口等的矛盾。二是分配方法的确定难。在国家的定权发证时,山林属于二级所有,而田地属于三级所有。而高速公路的土地征用一般都只是对一个行政村的局部土地进行征用,分配时应以村为单位还是以组为单位,也是较为常见的分配矛盾。而农民如果对分配结果存在不满,则会抵触征地拆迁工作,影响高速公路建设进度。

1.5保障难

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在计划经济时期,征地补偿多以就业安置为主。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现在征地补偿一般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一次性补偿给农民。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缺乏对未来就业或创业有效合理的规划,很多农民在将补偿金消耗完后,既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人们理所当然关心和担忧征地的保障。如果保障不到位,则直接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1.6维稳难

因为存在着征地难、拆迁难、保障难、分配难、安置难等难题,县乡村组在实际的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中,肯定会影响部分人的利益,可能造成过激行为的发生,使得地方政府的维稳压力也大大增加[1]。

2.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几点方法建议

2.1统一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政策,充分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

点多线长面广是我国高速公路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的主要特点。一般来说,一条高速公路横跨几市是十分常见的,而一个市中又有城区、郊区、农村之分,面临着集体房产、国有房产、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等复杂情况。因此,拆迁组一方面必须制定统一的征地拆迁政策、避免人们产生比较心理,另一方面也要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来满足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需要,保障百姓利益,维护民生。

土地拆迁的补偿政策应具有刚性还要导入市场机制。建议出台统一的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补偿项目进行细化。各地州市根据当地的年产值标准,按不同的系数来折算,提高补偿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刚性,避免一条高速公路出现太大的拆迁标准悬殊。同时导入市场机制进行拆迁工作。又要导入市场机制。因为农房拆迁价格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应通过由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以及农民代表共同参与的听证会来确定价格。要求价格构成必须考虑到材料成本的市场波动弹性,拆迁总价格应该向失地农民适当地倾斜。简单点说就是,应根据CPI指数来合理调整拆迁补偿政策,至少保证老百姓能够重新建造一栋房屋生活,并给以部分劳动报酬[2]。

安置政策应坚持原则和实际情况结合。安置政策首先应该遵循统一原则,但还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对于安置存在实际困难的村组,应该考虑重置征地,对于原来交通条件便利的拆迁户,绝对不能按期他们到交通差的地方去。总之,安置必须保障拆迁居民的迁后居住条件不比原来差。如果对于确实需要占用林地和耕地的拆迁户安置,相关政府部门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建立“绿色通道”,确保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在集中安置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在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同时,各地方政府配套部分资金,采取房屋置换的方式解决安置问题。

保障政策必须注重民生和灵活实用。如果失地农民在征地后,其人均耕地少于2分地,那么项目业主必须为其缴纳足够的养老保险金,使其能够老有所依。通过想办法解决那些“低保无份、上班无岗、种田无地”三无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建议在高速公路的收费或养护部门安排其就业。同时,对于市场意识好、头脑灵活的失地农民,保障政策也可以灵活使用,通过货币安置来减少其就业压力;政府在自主创业者的创业初期也应该给予一定的资金和优惠政策支持。另外,还应该开展农民的技能知识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能力。

2.2依法和谐征地拆迁与强制性政策相结合

建议舆论先行,充分调动高速公路拆迁当地的全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工具,大规模宣传和动员,同时在各项目的实施区域拉横幅挂标语,营造出良好的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的社会舆论氛围,让每位拆迁户都能深刻认识到高速公路工程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严肃性,理解并支持高速公路建设和拆迁工作。工作方法应不断创新,可以“一户一方案法”,也可以“和谐拆迁法”“信息搜集法”,还可以是“错时工作法”和“跟踪联系法”,坚持以人为本,做好拆迁工作。而对于那些故意阻挠拆迁、妨碍高速公路建设的人和事,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应建立绿色通道。对于胡搅蛮缠的人,必须采取要强制性措施,出台关于强制拆迁以及公告征地的具体法律法规,坚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原则,推动拆迁工作开展[3]。

2.3科学规划与民主决策相结合

高速公路工程的线性走向应该公开规划,避免过去的闭门造车。实行民主决策,尤其是附属工程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广纳良言、博采众长。首先,应科学处理好高速公路建设的现在与未来长远的关系,比如对于无法恢复的临时用地应该永久征用,严禁损害群众的长远利益。抓好土地的复垦和开垦工作,增加土地资源。其次,应处理好民生和节约关系,高速公路的建设应在考虑民生的基础上坚持节约原则,严禁牺牲民生以换取节约。在设计时应适当增加桥梁隧道和挡土墙,尽量少占耕地;仔细比选线位,优化线型,将征地拆迁数量作为比选的指标之一。再次,应科学处理大局与细节的关系。抓好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严把政策,灵活协调,细节决定成败。第四,应处理好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的关系,制定严格的民间资本准入制度,避免资金不到位或少投入,影响群众利益。

2.4要及时疏导化解,也要做好配套措施

为顺利开展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地方政府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统一的、分级的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采取疏导化解结合配套措施的方法,来有效化解民意,争取百姓理解,借配套分配政策来消除矛盾。因为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农村的行政制度,分配方案主要是由村民讨论分析最后民主决定,不同村民的利益不同,无形中增加了不稳定因素,使得分配难成为目前制约农村征地的关键因素之一。建议各地的民政部门能够就征地资金的分配出台一套明确的流程和规定,以便基层村组干部的操作和实施。建议同时深入基层进行疏通民意。无论是征地拆迁前、中还是后,各地干部都必须深入基层,深入到各拆迁户中,了解真正的民意,关心拆迁户的切身利益,让拆迁户自觉支持高速公路建设。建议路地共建,力所能及地来舒缓拆迁户情绪,比如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的沿线,为当地百姓多办些摸得着、看得见的好事实事,安慰百姓的失地不满情绪。此外,还建议地方村组和施工单位共创造和谐、文明、安全的施工环境[4]。

结语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复杂多变,困难很多,各地政府应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经济发展情况等,制定合理的征地拆迁分配、保障等政策方案,加快拆迁工作进度,促进当地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希垚.对高速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协议范本的思考[J]. 城市,2008,05:76-79.

[2]双琰.线型工程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12.

第5篇:农民土地分配政策范文

一、社会保障法中的公平与效率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对于效率与公平讲究的基本原则就是注重两者之间的结合,通过公平中体现效率,效率中包含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保障法的至高境界。社会保障法中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通过将再分配与储蓄相结合,实现二者作用方面的互补,进而构建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系统。此外,社会保障法的另一原则就是实现多支柱的保障系统建设,就是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面实现多重保障,完成社会保障的至高目标。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就是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弘扬社会公平,国家通过相关措施和强制手段的实施,能够实现对于社会资源的管理和再分配,为全体社会成员在精神和物质上提供保障措施,维持国家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目前,我国要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本着共享发展的理念,鼓励全民参保,形成真正意义上机会均等的社保体系建设。社会保障法的公平性要体现在制度能够给予所有社会成员以平等的发展和保障机会,同时针对弱势群体要适当给予基本的社会生存保障,使社会成员享有过程公平。社会保障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国家要通过强制手段利用再分配来调节当前严重的收入差距问题,通过调节收入再分配,让社会成员享受结果公平。社会保障法中体现的效率是社会保障系统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基本保障,提升整体社会成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高效发展。对于社会保障法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在社会保障中,公平应是首要任务,且这种公平应该体现在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社会公平和底线公平等众多方面。虽然国家无法实现全体成员的结果公平,但是可以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大的减小这种结果的不公平,为社会成员创造有利条件,保证他们能够实现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从社会层面上看,统筹城乡发展就是国家采取相关制度措施实现城乡公平发展机会的手段,公平与效率不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只要辅以有效的指导和制度保障,就能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共赢。 

二、公平效率原则在社会保障法的作用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问题:一是确定什么样的保障水平,二是如何保障,三是如何改革。在我国保障法学界,如何看待公平与效率问题,对于该问题研究之初,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有限考虑效率。效率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能忽视公平,甚至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来保障效率,对于效率与公平之间关系的处理,要坚持以效率优先,但同时不能轻视公平,必须兼顾公平,因为公平是提升劳动者和创造者工作效率的前提和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而如果一味强调效率,而让劳动者和创造者在过程中感觉到公平的丧失和权利的侵犯,就会使他们的工作和创造热情大打折扣,此时不但不能提升效率,反而是效率大大降低。 

社会保障法 

三、效率与公平在社会保障法中的具体体现 

1、土地流转中的效率与公平研究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土地较少的国家,目前耕地面积大约在18.26亿亩左右,约占全世界耕地面积的7%左右。但是我国人口却占全世界总人口的22%左右,人均耕地面积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左右。近些年,我国人口不断增长,耕地面积缺日益减少,粮食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发展面临如何增加粮食产量,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问题,对于依安县而言,此问题更是亟待解决。要想解决此问题,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从而不断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是及时有效的途径。土地流转政策是国家本着城乡公平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国基本国情,为农民量身打造的新时期发展战略,能够不断提升农业的机械化、规模化、现代化生产,此举能够大大提升我國农村地区农业生产效率。自从我国惠农政策实施以来,农业发展成绩可喜可贺,农业效益不断提高,农业合作组织不断壮大。各地农村大力推广农业合作社作为土地规模经营模式,主要使用“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农业合作组织通过转让、转包、租赁和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从有土地流转意愿的农户手中获取土地的经营权,规模经营土地,运用较为先进的农业机械与农业科学技术,将农业生产资源进行优化组合,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农业合作组织具备规模化的优势,可有效的集体生产组织成员,提供有偿服务的活动,它们的产生,收集和的农民在该地区的其他方面,形成规模经营。对农业合作组织进行管理是一种操作方法,适应性较强,也更为灵活,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农民摆脱市场弱势地位,不断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达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目的。先进机器与科技、农业生产等等推行和利用需要土地规模经营。就目前而言,从事土地规模经营的生产大户对于科技认识具有较高的水平,实践经验使得生产大户愿意运用并推广较为先进的农业机械。土地流转经营的实施,使得生产成本降低,农民收入增加。农业空头企业与育种公司签订了订单,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扩大规模,提高标准价格,亩效益与单产水平都有着明显提高,进一步增加农户收入。鼓励自主创业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为农民提供了动力与机会,很多农民外出务工或者发展养殖业。大多数农民摆脱思想束缚,将土地流转,想要从事更为广阔的事业。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不仅能够得到土地租金还能从事其他行业,得到更多的收入。要想实施土地流转经营,其必须建立在具备完善的土地制度的基础上,这是保障土地流转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要想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关键在于保证合同权利,兼顾效率与公平,并非由于土地流转动摇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土地流转制度中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和效率,该措施能够不断加快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进步,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局面将得到有效缓解,社会成员将享受过程和结果的公平。

      2、个税中的效率与公平实践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七大群体实施激励计划,推出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此次分配政策改革凸显了公平、效率并重的原则,既有利于改变不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性问题,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同时激发的落脚点也有助于生产率提升及经济增长。《意见》提到的七大群体大致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中低收入者,如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基层干部队伍、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一个社会的公平来自于低收入群体福利最大化,这也是改革要“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内在要求。另一部分是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增加这部分人的收入是为了体现收入分配的激励原则、经济效率原则。这有利于提升全社会的生产率,因为效率是公平分配的重要基础。尤其应该看到,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以效率激发各方力量促进经济增长仍是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因而,收入分配必须找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为社会保障法切实保障社会群体的生活打好基础。通过提高个税起征点以解决当前问题,并结合通胀、居民收入等指标进行合理的动态调整,使中低收入者少交税。要发挥好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在收入分配中的协同效应。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需要“初次”和“再次”两条腿走路,才会均衡。个税改革等初次分配需要效率优先,再次分配则需要坚持公平优先。因此,我国应尽快研究遗产税等财富税的开征事宜。 

四、总结 

社会保障法就是要保障社会中的全部成员能够实现优质的生活目标,保障他们享有同等权益。现阶段,我国各地尤其是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较大,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但国家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为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和动力,已经实现了明显的成效。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共赢是社会保障法一直努力的方向,在社会保障法中,公平和效率要明确定位,兼顾效率与公平,就需要国家和政府强有力的制度措施加以支撑。互联网经济发展在为社会带来高速发展的同时,还需要国家不断加强相关法制规范的建设,为公平和效率的双赢目标实现打好坚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大连财经学院) 

作者简介:毕秀竹,女,辽宁省大连市在读本科生,法学专业。 

导师:林俏 

参考文献 

[1]林俏.城乡统筹视角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理论述评[J].行政与法,2014,04:14-19. 

[2]文婷婷.税法公平与效率原则——基于《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J].商,2016,13:156. 

[3]陈步雷.社会法的功能嬗变、代际更替和中国社会法的定位与建构[J].现代法学,2012,03:97-109. 

[4]陈永杰.推进全社会公平提高全要素效率——“公平与效率”关系新论[J].经济研究参考,2012,72:3-14. 

[5]薄晓波.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定位再思考——法律原则识别标准探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03:19-31. 

[6]鄒娅玲.公平与效率交替理论视角下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4:112-115. 

第6篇:农民土地分配政策范文

与此同时,由经济所副研究员张本波负责的另一研究项目――“我国公平分配的制度模式选择”也正式启动。

据两位专家介绍,该研究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研究收入分配形势,对分配的不公平程度及问题的主要症结做出尽量客观全面的判断;二是对症开出“药方”,批准调控的目标、改革的方向,提出可行性的政策建议。

李爽说,“我们正在对研究成果做进一步整理,将相关的政策建议进行归纳总结,提交给国家发改委。”

50位专家“号脉”

据了解,这个课题的亮点之一是对50位专家的问卷调查,对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现状、趋势与对策全面号脉,得出诸多具有政策参考价值的判断。

李爽介绍,问卷调查选择了50位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的权威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政府官员作为调查对象,包括来自劳动、民政、发改委、统计等政府部门相关司局的主管官员。

调查包括几方面,首先是对我国收入差距状况的判断。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城乡居民总体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却不断扩大。

由于城市和部分群体隐利的存在,有专家甚至认为我国实际收入差距还要更高。这说明,我国的收入差距已超过合理限度,可能导致经济和社会发展失序。

专家们认为,目前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主要包括8个方面。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城乡间收入差距过大。其次是垄断行业的非正常高收入,这些行业包括金融证券、航空运输、烟草、电信、管道运输、石油和天然气、电力、邮政、新闻出版等。行业平均劳动报酬差距中,20%是由垄断行业带来的。

另外还有6类不合理现象:收入分配体制缺陷,公共品供给不足,高低收入阶层间收入差距拉大过快,权钱交易、寻租致富,地区差距,以及政府监管不到位。

而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专家们认为,有几大方面的因素。影响最显著的是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存在垄断经营、非法经营和地方保护等不公平竞争,从根本上造成起点不公平。其次还包括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财税制度缺陷、政府职能的越位与缺位等。

专家们认为,未来5年内,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仍将继续,因为城乡二元结构、行政性垄断、制度性腐败短期内难以破解和消除,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占有不平等造成的差距扩大刚刚开始并将长期存在,而与新的市场经济格局相适应的再分配制度的健全也需要一定条件和时间。

“四位一体”的政策体系

李爽认为,“以前的很多研究往往就收入分配说收入分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宏观院课题组的研究,更注重对收入分配相关制度和政策问题分析的综合性及政策建议的可行性。该研究还提出了一个将收入分配政策、公共服务政策与经济增长和其他社会发展政策融为一体的政策体系。这是该研究的一大亮点。这组涵盖短、中、长期的政策集合,提出了关于机会公平的政策,同时强调,公共财政政策的实施是今后相关工作的重点。

李爽说,“当前应该更强调起点和机会的平等,规范市场秩序,这是初次分配的基础,同时加强再分配对收入分配的调整力度”。

“必须推进综合改革,单纯改革收入分配本身不可能真正理顺收入分配格局。”

课题组提出了几项具体的改革建议,包括: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改革税收制度,统筹城乡发展,重视就业、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制度,建立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为弱势群体提供利益诉求途径,提高和扩大社会对利益冲突的容纳能力等。

其中,“公共财政是个重要切入点。”李爽认为,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和教育、卫生、就业等方面的投入,从短中期看,容易取得明显效果。

而从中长期看,产权制度改革和对垄断领域的改革(都涉及国企改革)是涉及初次分配领域的重点。

第7篇:农民土地分配政策范文

关键词: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中图分类号:F014.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1-0144-04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居民收入状况和生活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度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格局被打破。但是,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结构的转型,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呈现出不断扩大趋势。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究竟是什么原因促成的,如何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和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真正的共同富裕,这就是本文所要论述的主要问题。

一、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现状

洛伦茨(M.Lorenz)在研究居民收入分配程度时,创造了所谓的洛伦茨曲线。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依据洛伦茨曲线,提出了计算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统计指标,称为基尼系数。它是最常用的反映收入差距的指标。基尼系数越大,收入差距越大。按照国际通用标准,该系数在0.2以下表示收入分配绝对均,在0.2~0.3之间表示收入分配较为合理,在0.3~0.4之间表示收入差距扩大,在0.4以上则表示收入差距相当悬殊。对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现状应给予高度关注。

1.居民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78年我国的基尼系数是0.16,1988年为0.386,2001年为0.395,现在已达0.45左右,居民收入差距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据测算,在我国现有80 000亿元左右的居民储蓄存款中,20%的高收入者拥有了80%,即64 000亿元,人均近25 000元;而80%的人口只有20%,即16 000亿元,人均约1 500元。另据资料显示,中国目前最富裕的20%家庭的收入占有社会全部家庭收入的50.24%;而最贫穷的20%家庭的收入仅占有社会全部家庭收入的4.27%。

2.城乡、地区、行业及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具体表现为:(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据统计,按可支配收入计算,城乡差距为3∶1;若按货币收入计算,差距为4∶1;若加入各种有利补贴,差距为6∶1。朱光磊认为,1979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1.75∶1,1995年为2.47∶1,1998年为2.54∶1,1999年为2.65∶1。如考虑住房、医疗、物价等补贴,城市居民收入要比农村居民收入至少要高出4倍。陈益龙认为,农村居民人均在1 000元以下的有12%左右,与城市居民10%最高收入户的收入相比,比例为1∶12[1]。(2)地区之间收入呈东高西低的特征,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据国家统计局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分来看,东、中、西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系数在1978年分别为1.20∶1.09∶1,1998年则提高到1.94∶1.35∶1。另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北京、广东、江苏1988―1995年期间人均收入实际增长率分别是81.9%、78.9%和64.7%,而同期甘肃仅为0.6%。(3)不同阶层、行业、职业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据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2000年初对全国15万户城镇居民进行的抽样调查,全国城镇居民不同阶层、不同行业差距明显拉大。如果按户人均收入由低到高分线,计算各组户人均收入及其在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其中,20%的高收入户占总收入户的42.2%,户人均收入达992元,20%的低收入户仅占总收入的6.5%,户人均收入124元,高收入组与低收入组的户人均收入比为8∶1,差距相当大。行业之间的差距亦呈扩大趋势。1978年,我国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的工资之比是1.38∶1,1998年则升为2.35∶1。一些垄断行业、新兴行业部门,金融、烟草、电信、电力部门收入增长很快,各类奖金、福利很多。而一些传统部门如冶金、煤炭、纺织等行业的职工收入增长就相对缓慢[2]。而私营企业主、外企中的中方雇员、项目经理、明星的收入与下岗工人、失业人员和落后地区的农民收入对比鲜明。

二、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成因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现实,不是单一原因所致,而是诸多因素综合的结果。其中,既有合理合法的原因,也有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因。

1.就业机会的不均等

收入分配不平等既有产业结构变动引起的原因,也有体制改革和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带来的后果。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不断升级给“富者”带来了增收的机会,却减少了“穷者”的就业和收入机会。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推行的一些体制改革带来了就业机会的不均等,引起了收入分配在不同阶层之间的分化;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所实行的一些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富者”增加收入,但“穷者”增收的环境没有大的变化。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在三方面的政策安排上对收入分配的平等性带来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一是全国各地兴起的城市化浪潮给低收入者,特别是农民的积极影响不大;二是在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过程中,政府为“穷者”和“富者”带来的机会不平等;三是我国金融制度和政策的不当安排,也是“穷者”和“富者”收入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之一[3]。

2.收入高低和劳动者受教育程度、技能水平密切相关

就劳动者自身而言,较高的工资收入是和熟练地掌握较高的劳动技能密切相关的,而熟练的技能又和受教育程度密切相连。因此,从受教育程度和收入高低的关系看,劳动者由于接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劳动技能不同而形成收入差距。一些西方发展经济学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收益进行了经验研究,得到的结论是:一个人所受的教育年限与他所获得的收入成正比变动关系。就是说,受过大学教育的人比只受过中学教育的人在收入上要高得多,而中学毕业的劳动者的收入要比小学毕业的劳动者的收入高得多。而在同一年龄组内,文盲的收入水平是最低的,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收入水平基本上反映了劳动生产率水平,这样,从教育与收入之间的关系中又一次看到人力资源是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熟练劳动和复杂劳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要多倍于简单劳动和非熟练劳动。能从事复杂劳动的人才短缺和不足,从事简单劳动的人力大量过剩,使收入拉开差距。

3.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优胜劣汰法则必然导致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我国改革开放的梯度推进战略也会使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4.由于人们占有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不同,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客观上也会造成人们收入水平和富裕程度的差距。

著名经济学家樊纲教授在2003年就指出:“我国的土地和自然资源这两类最值钱的生产要素的价值,在国有资产的统计中根本没有数据,而是分布在各个企业里,由各个企业小集团利用,成为企业资产甚至个人资产。结果这一块造成了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也造成企业盈亏的模糊。一些资源性的、垄断性的企业,如果不是占有着自然资源又不交资源税(所谓利润留归企业),占着土地又不交地租,也许早就亏损了。随着我国经济越来越多元化,越来越开放,如果我们再不重视土地和自然资源及收益的分配,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私人资本(包括外资)无偿分享这些资源,国有资产将更加大规模地流失。可见,土地和自然资源配置不当是造成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原因。”[4]

5.农民收入增长趋缓,甚至负增长,是形成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我国城市国有企业战略性结构调整,下岗职工增多,城市安排自身失业人口压力很大,不可能大量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不容易转移出去,企盼农民收入增加就将是艰难和缓慢的。其原因就在于农业的投入和产出都很低。

一是耕地锐减,每年以三四百万亩的速度递增,而人口以每年1 500万的数量递增。我国人均耕地比建国初期的2.7亩下降了近一半。滞留在有限耕地上的劳动力愈来愈多,不仅难以实现规模经营,而且土地经营规模反而愈来愈小,劳动生产率不能提高,成为农民收入提高的巨大障碍。

二是农用生产资料价格飞涨,农产品生产成本增加,使农民投入相同经费的收入大幅度下降。

三是由于农业生产结构、农业产品结构的调整落后于食品消费结构的变化,以及流通体制与市场发育的不完善,致使一些地方、特别是其主产区,出现农产品卖难的问题,农民的实物产出不能转化为货币。

四是农村劳动力剩余,没有活干,当然也就增加不了收入。这一方面是由于乡镇企业中资本代替劳动的趋势愈来愈明显,乡镇企业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愈来愈小。另一方面,由于城市企业大量职工下岗,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受阻。

五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以来,由于国家计划配置资源比重下降,资源市场配置的趋利性和农业天生的弱质性特点,使以农业为主的农民在资源占有的竞争中处于弱势,资源占有份额小,当然经济产出也就相对要少,收入就相对少。

六是农民增收缓慢,除了农产品市场制约,以及非农就业困难加大表层原因制约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制度因素制约。其中,最重要的是政治体制及其经济政策,造成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制度障碍,如户籍制度和相关的就业政策严重地限制着劳动力流动,使农村居民的就业机会相对城市居民而言少得多。

6.非公有经济内部分配机制决定的内部收入差距、非公有经济和公有经济之间的工资悬殊,造成不同经济成分之间的收入差距。这个趋势的发展,将成为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

7.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到位和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导致大量不合理收入。在部分领域,对于有限的社会资源的调配,仍取决于权力关系而不是市场因素,即依靠行政权力,以国家的名义占有和瓜分本属于全社会的经济资源,由此造成垄断部门的从业人员与所占有的资源比例极不协调,尽管其从业人员不多,但所占有的经济资源极为惊人。由于它们长时间垄断行业资源,使从业人员待遇极为优厚。由于对统一市场的不合理分割和地方行政干预导致的人力资源和物资资源不能正常、合理地优化配置和整合,从而形成人们在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异。除此之外,形成收入差距不合法的原因主要有:个体私营业主的偷税漏税收入;由于权力市场化、商品化而导致的各级党政官员的腐败贿赂收入;走私贩假等其他的非法、非正常收入。这正是人们常说的收入分配不公,这种分配不公很容易引起人们的不满,进而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实际上,收入差距扩大并不必然会引起人们对收入分配的不满。如果收入差距扩大来自于人们认可的原因,如劳动贡献、知识技能,甚至个人机遇等原因不仅不会引起不满,反而会成为提高生产率的激励因素,这也是改革的初衷和目标。相反,通过利用一些非法手段,借助权力和垄断力量来获取个人私利的行为,将会引起人们巨大的不满。如处理的不好,就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三、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对策建议

分配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必要环节,是由相互联结的若干部分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收入分配问题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方面面,既涉及到分配过程,又涉及到分配结果;既包括初次分配问题,又包括再分配问题;既牵扯到收入分配政策调整问题,又牵扯到税收体制改革问题。因此,必须全方位地分析、比较、探索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即正确理顺分配关系,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解决分配领域的诸多矛盾,防止两极分化,把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一个合理的、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同志曾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一文中指出:“如果差距悬殊,而且任其扩大,就会造成各方面的严重后果。”所以,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防止贫富差距的无限扩大而影响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1.发展教育和经济,扩大就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的分配取决于财产所有权和财富积累的分布状况,而收入的分配取决于知识技能、职业培训和这些技能的市场价格。当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关键是发展教育和经济,扩大就业,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不是搞平均主义。我国现阶段居民收入差距是经济发展中的差距,必须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来解决。只有经济发展了,生产率提高了,才能减轻和消除贫困,缩小贫富差距,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同时,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经济增长速度越快,吸收的就业人员就越多。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劳动力的就业状况不可避免地与经济波动相联系。当经济运行转向不景气时,不可避免地有大量的企业陷入困境,程度不同的减员是他们可能采取的措施之一。这就会造成失业人数大量增加。相反,当经济开始回升时,景气预期将促使企业纷纷扩大经营规模,纷纷雇佣劳动力,新企业也不断涌现,这些都急剧地扩大了社会就业量。就业越充分不仅为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提供经济基础,而且也解决了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2.坚持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在收入分配调节中,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紧密结合起来,打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度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格局。在初次分配中,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注重效率,机会均等,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在再次分配中注重公平,统筹安排,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提高社会再分配能力。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大额财产税、特别消费税;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通过多方面的收入分配政策,缩小收入差距,防止两极分化。

3.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消除农村居民的贫困问题。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即劳务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增加农民收入应主要从工资性收入入手,尤其是外出就业的现金收入。农民外出就业的主要渠道是当前和今后农民收入的主要增长点。除此之外,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开拓农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农村基础建设等,都是增加农民收入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有效途径。

4.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严厉打击以各种方式获取非法收入和不正当收入的竞争行为,对垄断企业建立资格审查及事后监督机制;加强对垄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力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行为。从而实现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配置,为市场竞争主体提供比较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积极营造一种使人们通过知识、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来致富的社会环境。

5.强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必须深化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建立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定薪,适当拉开不同岗位的收入差距,对于企业要提高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人员的收入水平,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继续增加公务员和教师工资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拉大职务、职称之间的收入差距[5]。

6.为了实现共同富裕,我们还要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确处理工资和就业之间的关系。既要随着经济增长和生产率的提高而逐步提高工资,又要防止工资增长过高过快,就业岗位减少而增加就业压力。

参考文献:

[1] 刘澈元,窦开龙.20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问题讨论概述[J].国民经济管理,2003(3).

[2] 钟礼国.对我国现阶段贫富差距的认识及对策[J].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2004,(1):158-159.

[3] 马晓河.我国居民收入的不平等到了什么程度[J].体制改革,2003(11).

[4] 樊纲.土地和自然资源配置不当是造成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原因[J].劳动保障通讯,2003(11).

[5] 王红宇.论我国分配制度改革[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04(1).

The Actuality, Reason and Countermeasure of Widening Gap in Chinese

Residents' Income Allotment

SONG Gui-xia,SU De-min

(Institute of Economy Development,Daqing Normal College,Daqing Heilongjiang 163712,China,Daqing Expert Committee,Daqing Heilongjiang 163002,China)

Abstract: From the reform and opening abroad,the gap in residents' income extended continuously. In order to reduce the income gap, we should carry out the counterplan :to develop education and economy; to extend the employment;to insist the allotment principle that the employment has the initiative and looks after both sides equity to combine together;to slice solid increment farmer income;to make the market competition order criterion, to strengthen the income allotment system reform, to perfect the lowest wages guarantee system etc..

第8篇:农民土地分配政策范文

大通县目前正处在以农业为主导的经济向工业和服务业经济转化的过程中,伴随这一进程,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有些农业土地转化为城市用地,而且这种转化通常是被垄断的,这种做法在全国各地是非常鲜见的,农民在得到一定补偿后,便永久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矛盾不断加剧。

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有新的政策,既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又要给农民以公平的补偿,给失地农民以妥善的安置。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要改变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农民用土地入股也可以,合营也可以。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根本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改善城乡关系上做了大量工作,但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和国民收入分配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发展机会和社会地位方面仍然不平等。由于长期受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在处理农村与城市关系问题上,仍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重城轻乡”的观念,甚至以牺牲农民利益来换取城市和工业的发展。

推进城镇化一定要与解决“三农”问题紧密结合,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市对农村发展的带动机制。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为农民进得来、留得住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是城市带动农村的最重要的体现,要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入城市就业和定居的条件。在城市的农民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应给予办理城镇常住户口,逐步实行以居住合法、固定职业为户口准入条件。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在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应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让外来人口逐步融入城市,有利于城市各种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城市社会的和谐。

目前,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明显,城乡居民享受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还较大,已经成为我县现阶段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会落空。

加快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现在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中政府投入已占了大头,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真正落实中央提出的把农村教育作为整个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要求,真正实现政府办农村义务教育,必须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

改善农村医疗条件,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农村卫生事业虽然有所改善,但是医疗价格不断攀升,农民医疗负担重,有病看不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很普遍。国务院已经提出,到2010年,要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卫生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实现这一目标,政府要进一步增加对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投入。

完善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救助体系,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对有些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口,要实行社会救济。要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医疗救助的支持力度,要完善农村“五保户”和重病重残人群的供养、救助制度,逐步提高供养、救助标准,完善救助方式。

第9篇:农民土地分配政策范文

[关键词]城市生态压力;城乡关系;土地政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93

1背景介绍

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土地问题的研究历来是热点,笔者以“城乡关系”为关键词在cnki中搜索,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共20个结果,论文时间跨度从1983年到2013年,进行仔细梳理和对比,真正与主题相关的结果为14个。

对于21世纪的荷兰,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组织、使用有限的空间。今天的中国也恰恰面临同样棘手的问题,经济的快速增长,庞大的人口基数,人口素质的不断提升,同时对生活空间和品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使得人们对于空间的需求不断提升,也对空间的功能性提出的新的要求。早先的概念更多是从基于政府部门的授权的行政功能的角度出发,试图从传统的空间区域上进行城市区域和生态区域的划分。这类概念往往是建立在强势的农业部门保护下,从而避免了全球化、城市化以及人口流动对农村带来的冲击。然而,近期的政策评估报告表明,政府作为管理者在应对和抵制由于社会多元化引发的人们对住房空间、基础设施及工厂选址等问题的关注及一系列问题。同时,人们对于自然保护区及水源储备的关注程度远远超过了对农业本身的关注程度。如同城市对于绿地的呼唤,农村地区也对休闲娱乐和更高质量的生活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地区对于城市地区而言,还需要更多的劳动机会及相对应的服务机会。在这一过程中有一共同点,那就是农村和城市之间实现了经济活动的交流与互动,实现了农村与城市间的协同发展。而这一交流互动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实现了过程的互通以及实现了农村与城市之间的高度融合,这一融合过程深刻体现在中国现代城市化进程之中。

在农村地区,日益活跃的经济活动最初是由城市化进程带来的,然而,农村地区的设施并没有因为使用绿色景观而得到更多的改善与发展,尤其是在基础设施方面,因为很多新增加的活动与地点联系并不是那么紧密(农村地区具备先天的绿色资源和优良的生态环境,农民更多的是对教育、医疗和养老等民生保障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诉求,这一点在偏远地区表现尤为明显)。基于社会经济学和先天自然条件的双重推动力,相关政策的实施过程必须要探索出一条新的并且使得农村与城市之间相互作用因子相互合作并融合的道路。目前,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规划的设计,都更加倾向于建立在基于同市民合作以及同社会组织合作的发展战略基础之上。“就地城镇化”的概念被提及并在国内广泛运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党国英认为,“就地城镇化”意味着人口在本地的聚集,公共服务向中心镇、村延伸,让农民在当地过上现代生活,避免形成“繁华的城市、凋敝的乡村”。2013年11月28日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1/28/c_118336409htm。尽管在此过程中,人们的一些需求会和绿色空间的保护产生冲突,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在该过程中,创造出更多提供绿色服务的机会,而这一点使得环境保护策略得到进一步加强。所谓绿色服务,其实是一种产品,一种活动,与自然、农业、水、文化历史及其娱乐休闲等紧密相连,无形之中提升了农村地区的生态保护质量,而其本身又超越了法律框架内的社会责任的范畴。就目前世界范围内,“绿色”这一概念的广泛运用一方面反映了人类对于自身生产、生活方式的反思,试图通过一系列诸如: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及绿色生态等来唤醒人类的生态环保意识;另一方面,具体可行的措施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实施。

2关于空间问题的社会理论

普遍意义上的社会理论对于空间问题关注较少。对于城乡问题的专业研究和理论,尤其是从经济、社会角度的理论发展还有些局限(Asbeek et al,2002)。经济学家的更多关注点往往停留在分配问题上,在这一过程中,空间问题被作为具有功能性的商品来对待。地理学界对待空间问题的出发点往往是基于土地或空间是可以被可观测的这一观点,将空间的距离作为一个主要影响因素和衡量指标,重点关注在于城市。随后,又衍生出两种新的派别:新地理学派则认为空间是作为生产系统的衍生物而存在的。(Harvey,1989)人文地理学家则认为空间本身就是一个构建的过程,(Cloke,1985)。社会学家将关注点则放在人类行为和社会功能性等问题上,而这些问题都被认为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相对独立性的问题,即受到时间和空间的制约性减小。一些古典社会学家则认为,所谓城市,其实就是现代化进程进行较早的地方。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社会学家往往逐渐认识到他们所提出的理论与时间和空间的关联逐渐增加,更多地扮演的角色是社会进程中的点缀。受社会空间特点新变化的影响,一些新的主题,如全球范围和地方范围之间的互动、空间与身份之间的关联、地区间区域化划分及地方消费趋于设计等问题逐渐进入人们视野,并引起广泛关注。在新的社会理论中,城市与农村的关系不再是仅仅起到点缀作用的“装饰品”,而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表达。空间问题不仅仅是作为社会实践的产物,更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表达。空间问题不能被看作是独立于社会群体,被构建起来的一个概念,而是存在于系统内部,并不断和系统内部各要素不断进行互动的一个概念。因此,空间问题应该在分析过程中作为一个内在的问题来对待。(Giddens,1984;Castells,1996;Urry,1990)。

Giddens 分析了社会实践中关于空间变量的问题:影响现代社会社会活力和社会分配的因素是一种和时间、空间相分离,非嵌入式的,而且具有更多自我反省特征的影响因子。(Giddens,1990)在传统社会中,时间和空间彼此相互联系,正如同格林威治时间是统一的,但各个地区也存在时差一样。不同于空间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空间概念上的地理位置,和区分时间和空间的概念,两者具有相似性,原因在于在小的区域内,都存在这种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的缺失才是其必要条件。广义上时间和空间的发展成为了非嵌入式动力的发展条件。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关系逐渐脱离原来依托的本土环境,继而获得更大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区域。自我反省性的不断增加带来的一个后果是社会实践过程不断地被探讨和重新诠释。由新科技和抽象系统带来的非嵌入式机会,导致自我反省性更加彻底和更为广泛的应用于社会实践过程中。

3土地政策及土地使用计划

土地政策,这个概念是在近些年才被提及并频繁使用的,尤其是在一些国际文献综述及国际会议中,其主要内容和作用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分配政策与制度及土地的使用与发展,从社会政策到经济政策 Lichfield & Darin-Drabkin(1980)将土地政策看作是发展政策的一个子集。Dunkerley等作者(1978)用土地政策这一概念涵盖了所有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流转、土地成本、土地分配、土地价值及城市土地控制及使用等在内的概念。在英国,近期的学术研究趋势是将土地政策同土地所有权、土地价值等概念分别进行讨论,试图寻求每个概念的意义。

Patsy Healey认为,对于土地政策的研究,没有必要将研究领域进行过细的划分,在他看来,所有政策的环节、涉及部门及领域都是相互联系的。他举例,在土地政策中,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是两个不同的要素,然而在实际土地政策中很难将两者区分开来,然而,实际情况是不论在政府组织还是在学术研究中,有时需要将“政府活动”等概念进行再分割,其目的是为了更加细致化的分析和操作。同时,有一点就是这种概念和界定与分割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人为进行的,因此,任何关于政策方面的研究都要综合考虑研究领域框架内影响本研究结果的更为广泛的研究因素及本研究领域同其他政策领域的相互联系。

4生态保护对策

对于城市和乡村关系中最关键的一个载体――土地,亦是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进程中的关键环节,其保护和发展机制涉及多个综合因素间的协同作用。

第一,对于传统生态文化区域的保护和传承机制的建设与发展。积极构建并引进一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重新构建对于自然资源体系中的资源及其他要素的评估体系,形成立体、多层次的评估体系。对于传统生态土地的保护需要借力当地生态旅游的发展,生态旅游作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及生态保护的“定心丸”,一方面给当地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使经济―环境―人和谐发展,共同进步。

第二,构建内部民主决策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及教育培训机制。通过创新的权力中心、新的政治任务和新的领导方式,改变过去由于土地、社区经济落后和意识封闭等原因造成的“主体错位”,即改变过去由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引入社会主体、企业主体等的发展创新模式,赋予土地利益相关区域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和最终决策权。同时,构建一种社区自主经营的生态土地管理模式,让参与者都成为利益分享者,构建更佳的生态利益分配模式,做大生态的蛋糕,分好生态的果实。生态框架中的土地问题是作为关联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关键因素,当地农民作为土地相关活动的参与主体,需要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意识,一方面,需要传统习俗的影响与指导,另一方面,需要当地政府以社区或村落为单位,对村民生态意识、生存技能、生态文化保护等内容进行培训,不断提升村民生态意识,规范其生态伦理和道德规范,探索新的生态―土地―城市―乡村发展新模式。

参考文献:

[1]杨通进走向深层次的环保[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

[2]姬振海生态文明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