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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175-02
一、引言
土地是农民进行劳动和生产的重要载体,只有具备良好的土地政策才能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跨越式发展。国家推出了一系列调整农业的政策,农民真正从各项土地政策中获得了利益,也大大提高了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我们知道土地属于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农村土地更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它与亿万农民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但在农村土地经济效益得到大幅度提升的同时,农村土地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新农村的发展。因此,现阶段我们应该结合农村土地管理现状探讨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对策,以此保障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分析
在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如何协调土地资源保护与农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很多农村存在建筑批准审核程序不严格以及未批先建的情况,一些地方的耕地荒芜或者毁坏情况严重。同时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体制,土地管理部门对于大量土地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控制,更谈不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的流转。此外,我国缺乏相应的土地流转评估、咨询和仲裁等机构,土地管理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一些职能部门的权责界定不清晰。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如果牵涉到多部门的利益,很容易出现各部门相互制约、推诿的情况。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混乱
我国很多农村在土地管理和使用方面缺乏统一的规划,例如农村随意建房的现象较普遍,并且在没有经过批准的情况下向外延伸。一些农户在建房过程中只关注了生活便利这一方面,对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影响农业生产等缺乏考虑,因此在建房过程中随意侵占农田。一些农户在生活水平提高后纷纷盖起来新房,原有的房屋被闲置一旁,这也让农村“空心房”的数量越来越多。此外,部分农村土地在转让后出现无人管理的现象,或者出现使用耕地作为墓地等现象,这样导致农村的耕地面积越来越少,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农业生产。
2.缺乏健全的农村土地管理体制
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目前还缺乏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在出现土地违法案件后无法及时有效处理,同时缺乏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部分法律中虽然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但农民对土地没有处置权,因此在土地征收等工作中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作为农村土地的主人,在缺乏土地处置权的同时也丧失了所有权,容易出现土地管理松散等问题。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约束土地违法等行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土地管理人员的管理难度,而且部分土地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以及缺乏合理的土地流转体制等,这些因素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发展。
3.农村土地的利用和管理缺乏规划
我国很多农村在土地利用和管理上缺乏必要的规划,如建筑规划不合理,道路缺乏维护以及生活环境恶劣等。由于农村土地管理中没有可供参考的规划编制,增大了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随意性。一些农民和土地管理人员缺乏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大多数认为谁使用土地就归谁,在划分建筑用地过程中没有统一的规划,导致建筑用地的使用权十分模糊,很容易引发各种土地纠纷,这也是导致农村建设混乱的原因之一。一些农民由于受到封建和迷信思想的影响,在划分宅基地过程中过分看重风水,严重阻碍了科学划分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部分村庄的地形较为特殊,在建房等方面很难统一规划。
4.农民逐渐减弱了对土地的依赖感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加上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推进,农业生产获取的收入已经无法满足部分农民的需求,因此很多农民已经不再局限于通过农业生产获得收益,寻找非农业途径就业的农民越来越多,这样农民逐渐减弱了对土地的依赖感,农民与农村土地之间也不再是相依为命的关系。
三、改善农村土地管理现状的对策
农村土地是农民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也是农民获取收益的重要载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必须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加快推进新农村集体土地规划的编定,提高农村土地规划和管理的力度。
1.强化农村土地的规划意识
在新农村建设中要想改善我国农村土地的整体状况,首先应该调整农村土地管理的整体格局,制止和杜绝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违法拆建等问题,将一些规划不合理的建筑拆除,对农村房屋建设进行统一规划,以此让农村的整体面貌得到改善,达到美化农村居住环境的目的。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应该注重协调规划,处理好土地资源保护与农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在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做到统筹兼顾,保障城市和农村的发展相协调,做到城镇建设中有法可依,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城镇和县域的发展能够得到促进。通过改变传统的土地管理方式,将粗放型的土地经营管理变为集约型的管理,提高土地管理中的集约程度,以此有效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2.加大土地管理过程中的监管力度
土地管理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定期开展巡查活动,对于土地违法等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指导农民在建设房屋过程中按照规划执行,组织集中建设房屋以便于统一管理,对于空闲房屋、闲置土地等应该合理利用。在土地管理工作中也要做好宣传教育,改变一些农民的错误观念,让他们了解到土地属于公共财产,在使用过程中不可过于随意。在农民宅基地的划分工作中应该制定严格的标准,杜绝随意扩展建筑范围以及侵占耕地等情况,对于土地违法行为应该给予合理的处罚,以此减少和杜绝类似的情况,为农村土地管理和农业生产构建良好的环境。
3.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农民由于各种原因转让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行为称为土地流转,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应该按照相应的规范执行,做到“依法、有偿、双方自愿”。地方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管理措施,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同时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管理进行严格控制,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出现的流转,首先做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价格管理工作,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制度等进行必要的完善与规范。此外,在土地流转工作中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此为土地流转管理提供法制保障,不断完善土地流传法制体系。
四、结语
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应该做到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应该努力强化农村土地的规划意识,加大土地管理过程中的监管力度,不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法律体制,以此保障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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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2日,阆中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在我省率先选举产生了王吉、陈廷清两位农民委员,两位农民委员兼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
土地纠纷调解仲裁走向规范化
“根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必须要有农民代表。选择农民作为仲裁委员会的委员和仲裁员,可以更多地熟悉农村土地政策和农民需求,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阆中市农经站经管科科长常滨介绍说。
今年3月12日,在经过充分的准备和酝酿后,阆中市按照法律程序选举产生了15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了阆中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章程以及规则初稿。今后遇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拿到政府发给的大红聘书的两位农民委员将与其他委员一道组成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仲裁。
据悉,阆中市现已流转土地13万亩,租赁500亩以上的业主有40多人,目前的土地纠纷主要体现在土地征占、库区淹没、公益事业和城镇建设用地等方面。“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阆中市农业局副局长刘阳如是说。
更好为群众服务的农民仲裁员
双龙镇胥家桥村村主任王吉此前已在村上调解了10余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他清楚地记得,选举那天,主持人把他和其余16名候选人的情况一一介绍之后,随即进行现场投票、现场唱票。“我以14票当选。”当选农民委员后,王吉感觉重任在肩,“我有信心把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政策吃透,更好地为农民服务。”
据了解,土地仲裁主要采取设立固定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两种方式,达到既处理农民诉求,又宣传土地政策的目的。同时,为方便农民咨询和解决诉求,阆中市就近在每个片区设立一名土地仲裁员,使涉及土地的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
“我们村由于人口和土地集中,所以土地方面的事情很多,迁入迁出、死亡人口以及土地界限划分等方面的土地纠纷比较多。”另一名农民委员、五马乡东滩坝村党支部书记陈廷清坦言。据了解,东滩坝村和胥家桥村都是当地的蔬菜种植基地,并且有蔬菜、禽蛋、玉米、柑橘等专业合作社,涉及的土地流转较多,也容易产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两个村有了农民仲裁员以后,将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合法流转。
“上任这几个月来,经我的调解和参与,村上又有300多亩土地流转了出去,建起了阆中市最大的大棚蔬菜基地。很多思想不通的村民,都被我说通了。”王吉如是说。
土地仲裁委员会将成为农村土地的“保护神”
虽然土地仲裁委员会成立后还没有正式仲裁一件案例,但是经过仲裁员调解处理的土地问题却不少,土地仲裁员已经开始在基层发挥作用。
前不久,望垭镇一位姓涂的老村支书,向土地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反映:所在村民小组的一块土地由于权属不清,多年以村委会的名义对外发包并收取承包费。对此,群众的意见很大,认为土地所有权益应归所在村民小组。接受咨询后,仲裁员明确告知,这种情况必须拿出适当的土地权属依据才行,如果有依据证明土地权属是村民小组的,那么村委会的做法就是错误的,必须得到纠正。对此回答,老村支书十分满意,也解开了他心中的疑问。
1.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宁夏应全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按自治区行政区划和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从而实现宁夏城乡公民身份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让所有公民在同一制度平台上仅凭个体能力(资金、技术、知识等)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初步打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基础,方便宁夏农民择业和转移。我们的调查说明,少数人对取消城乡二元户口性质划分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担心没有根据:中国西部地区的广西、重庆、四川、陕西和云南,在革除二元户口性质划分后并没有引起经济、政治、社会的动荡;截至2007年,在发达和较发达的东中部地区已经施行和宣布施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的10个省市,也没有出现政治、经济和社会不安定问题。
2.取消农村城镇人口准入指标和准入门槛
农村城镇(含县城、县级市和建制镇)的户口要全部放开,既要取消传统户籍管理沿用的城镇准入指标,又要取消第一轮户籍改革时为大中小城镇设定的准入门槛,让市场或价格直接调节农民的流向、流量、定居和择业。这一制度创新可以降低政府对人口迁移的管理成本,提高农民转移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只有依靠这样的户籍制度创新才能充分实现城乡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全面放开农村城镇户口、废除进城门槛,不会使农民不顾一切涌进城镇和导致太大的农业人口流动风险。因为,农民在向心仪的农村城镇转移之前都会搜集相关信息、进行最起码的成本收益分析。即便是部分农民考虑不周流入了城镇,假如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栖身之处,不论这个城镇如何美好,他们中大部分都会自动返回近在咫尺的家乡农村。有人认为,城镇不设置门槛会使农民过量流入,以至于在城镇边缘和城中村形成类似于拉美国家大城市的贫民窟。我们在对宁夏境内各县市的调查中,也发现部分城镇存在类似贫民窟(比如,银川市红花渠两岸的城中村、固原市原州区清河路至东红村两侧的平房区,以及部分县市城区的城乡结合部等)。但我们认为,对这一现象也要进行理性分析与思考:试想,既然农民宁愿生活在城镇“贫民窟”而不愿回到农村,这岂不是清楚地表明,他们在城市“贫民窟”的生活质量要高于农村吗?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还要违背农民意愿、不许他们在这里居住和生活呢?现行准入门槛阻止农业人口自由进入农村城镇参与城市劳动力市场竞争,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原则和增进福利原则。如果说,城镇政府没有为这些新的城镇建设者兴建福利房的经济实力,但总是有承认和保障农民工在城镇自由居住的能力。
其实,包括“贫民窟”现象在内的“城市病”在更多层面上是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城市管理上的问题和城市本身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问题,而非农民流动本身必然产生的问题。发达国家依靠经济发展和科学的城市管理已基本上治理好了“城市病”,同样,中国的城市政府也有能力解决“城市病”问题,城镇政府不能总是以“城市病”的存在为理由限制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至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所出现的“城市病”问题,关键原因在于这些国家的城市政府管理不力,或者说严重以及城市管理效率低下等方面,而不在于放松对农业人口进城的限制。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创新
单一的户籍制度创新无法完全消除施行农民转移与住房置换战略的障碍,还必须与相关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质性创新相结合。2001年户籍改革允许农民“带土”进入县级以下城镇,但仍然禁止农民处置其承包的土地。农民不能把土地使用权转化为货币资本,因而不能彻底“离土离乡”、融入城镇,只能选择城乡两栖、亦工亦农的“农民工”生存方式。这种农业人口的虚假转移现象,阻碍宁夏农村城镇化进程,妨害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有效转移,不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推迟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所以,要实现农民战略转移,除继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外,还必须推动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质性改革。
我们的思路是,以坚持农村土地公有制和农村双层经营制度不变为前提,重新设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村集体象征性拥有农村土地最终所有权,让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并向永久化过渡,或试行农村土地永佃制,并在《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修改时承认这些创新;允许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物化其中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土地使用权流转、出租、入股、转让、抵押和继承,真正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货币化、资本化和上市交易。这种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特点是,农民流转出去的只是承包权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仍旧在承包者手中。一旦流转合同到期,土地使用权又重新回到承包者手中。
这样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设计可以:(1)避免土地私有化或国有化引起的利益再划分导致的制度变迁成本,可以抑制土地大量兼并,防止发生农民失业;(2)让农民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者;(3)可以增加农民收入;(4)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5)为农民提供一个最现实的保险和融资渠道,使农民能够在短时间内筹措到向非农产业和农村城镇转移的资本。
三、农村宅基地上市交易
人类的首创性首推交易的发明,农民住房当交易而不进行交易就是浪费,是潜在交易各方的损失:农村房主得不到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初始资本;买房人无法以公开合法方式买到自己需要的住房;政府不能从民房交易中获取税收,因而不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辟持续稳定的财源。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城市的内在驱动力向农村的延伸,农村房产市场将不可能继续封闭。否则,它将会继续在地下以扭曲的形式运行。
农村改革开放后宁夏农民收入不断增长,进一步刺激农民原本高昂的建房热情,30年来农村住房已经过四五次更新。但与此同时,大量农民陆续迁入城镇定居,在宁夏广大农村留下许多闲置空房。据我们的调查,目前宁夏农村住房空闲率在20%~30%。由于现行法律、政策仍然限制农民住房的自由转让,农村不存在合法、公开的房地产市场。所以,这些闲置空房无法在城乡流转和循环利用,其中大部分只能任凭自然损毁,造成宁夏农村财富的巨大浪费。
我们对宁夏农村房产流转问题的研究发现,农村大量住房闲置浪费的根本原因是:现行土地制度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严格限制。所以,解决农民住房置换和闲置问题的唯一途径是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可行的思路是,把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逐步开放农村
二、三级房地产市场。这种改革思路既有理论基础也有现实根据。众所周知,城市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城镇居民可以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从而让自己的房屋所有权拥有完整的法律地位和市场价值。农民住房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同是公有制,为什么不能像城镇那样采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办法,让农民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拥有合法、完整的房屋产权,然后上市流转自己的房产?在农民住房流转这个重大问题上不能把农村和城镇区别对待,否则,将损害农民利益,阻碍农村发展,拖延宁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有学者认为,在出售自己的住房后农民会流离失所,影响社会安定。其实,这是一个没有根据的推测。因为,农民如果没有其他固定住所也不会轻易卖掉自己的唯一住房;另外,政府还可以法律和政策形式禁止农民转让其唯一的住房。此外,现在城镇不是也存在不少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吗?可是,国家并没有因此禁止市民出售住房;在宁夏所有城镇,有谁见到大量市民因卖掉住房而夜宿街头的现象?在农村,虽然法律、政策不允许农民住房随意公开转让,但仍有农民因故自行出售自己的住房。而且我们在宁夏广大农村的调研中,没有发现因卖掉房屋而无家可归的农民。所以,政府应该努力解决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村城镇住房保障问题,而不能本末倒置,一味限制农村住房的流转。
也许还有人担心,允许农民住房自由转让不利于农村耕地的保护。其实不然,中国早就建立了一系列保护农村基本农田的政策法规,只要严格秉公执法,不会出现大量侵占农村耕地的现象。事实上,农村征地和农户拆迁的低成本,才是促使农村耕地大量变为建设用地的潜在经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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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自以来始终进行着,实践中表现为“三不”。
1.1规模化流转不容易,模式有待突破 股份合作――土地经营权的股份化这一有效形式未及时进行引导和支持,始终在小范围内进行;以企业、业主为主体开展的规模化租赁受到经营权保护的制约,一旦个别农户拒绝流转,就可能“流产”或受到影响;转包、转让、互换只是在个别农户间进行,难成规模化气候。
1.2规范化操作不普遍,管理有待加强 普遍表现为流转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规模化流转对农民的风险保护不够;农户之间的小规模流转一般只有口头约定。部份表现为基层干部干预、强迫承包权人流转,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引发社会不稳定;承包权人脱离所在合作经济组织监督,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发生纠纷时没有权威机构调解、仲裁,流转双方相互扯皮。
1.3社会化服务不到位,体系有待健全 流转平台未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不畅,农户有意转出土地却找不到合适的流入方,而需要土地的流入方又难以找到有流转土地意向的农户,造成转入转出两头难。没有专业的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金融服务支持。
2.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成因
2.1思想认识错位 各级政府和部门普遍把经营权流转当成流转主体的经济行为,没有认识到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意义,以致管理决策层对有利的模式不加以鼓励和推广,不利的模式不加以批判和限制,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以致基层干部在实践中表现为重视引进企业、业主而不重视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以致一些干部群众在对待股份合作态度上,把它等同于第一次合作化中的“归大堆”、“吃大锅饭”,谈合色变。
2.2政策法规错位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仅限于“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合作,即产品生产和服务领域的合作,对农民在土地生产资料领域开展的股份合作缺乏相应规定和政策支持;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限制。《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入“用益物权”,但同为“用益物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后,使用权人有权将其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均规定不能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虽规定经营权可以入股,但相关政策规定不能折资作为资本金;三是后续政策不配套。中央提出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后,没有像在《土地承包法》中那样作出“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类似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很长或无限期流转,势必影响今后国家政策的调整和执行;四是土地流转受相关政策制约。《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由于种粮比较效益低,规模流转者多发展比较效益高的林果业甚至非农产业,该《条例》在实践中必然成为反对流转者的政策武器。
2.3管理服务错位 县、乡镇管理机构力量薄弱,人员编制受限制,流转过程中没有相应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指导;过去建立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纠纷处理机构陷于瘫痪。
3.规模化、规范化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由于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农村土地流转价值取向应是规模化和规范化,为此,需要从政策法规、模式引导、管理服务等方面努力。
3.1大力扶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 农村第一次土地合作中途夭折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生产关系超前,分配制度不合理,“皇粮国税”重,农民饿肚子;二是生产力水平低。特别是当时没有“两杂”种子,单位面积产量低。三是二、三产业不发达,农村富余劳动力无处吸纳,以致出现出工不出力。今天,伴随改革开放、科技进步和惠农政策实施,这些不利因素皆一一消除,已经具备“第二次土地合作化”的条件。二次合作带来的土地集中,有利于农民将农田进行改造,以适应现代化的机械作业。土地合作后,农民可参加集体作业、承包作业或自由择业,收入扣除劳动、物质等成本后按土地股份分配,其权利可继承、可转让。
3.2修改完善配套政策法规 一是出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相关政策法规。出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化法》或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专章规定,确立其法律地位,同时,在计划、财政、投资、金融等有关政策中对此强力扶持。当前,世界性经济危机尚未过去,经济结构由外向型向内需拉动型转变是大势所趋,国家拉动内需投资应重点向农村土地合作中的“改田改土”集中投入;二是修改《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按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并根据粮食自给率的要求,在现有“基本农田”内进一步划分“基本粮田”。“基本粮田”实行严格保护,实行占补平衡原则,划设在平原地区或丘陵、山区的沟谷地带,只能种植规定的粮食作物,其土地整治、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投入,对农民因种粮减少的收入给予差额补贴。“基本农田”中未划入“基本粮田”部份,既可根据占补平衡要求,由国家投资整治后转为“基本粮田”,也可以退耕还林或转为建设用地;三是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地位,允许其抵押、折资入股等流转;四是完善土地承包政策。出台促进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有针对性解决规模化流转困难问题;出台流转期限的指导意见,可设定为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20~30年;五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替代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
关键词:农村土地 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 纠纷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产生的原因错宗复杂,主要有管理方面的原因、农民的原因、程序和合同的原因等。
(一)管理不规范导致的纠纷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不规范,农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证,导致纠纷的产生。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中,未能严格按照规范,对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落实不严格,经营权证未能发放到户,农民的经营权未能得到落实。有的地方政府搞形象工程,实现土地兼并,利用强制性的手段,对农民的承包进行回收。部分政府将这种回收而来的土地承包给开发商,然后再回过头来和农民办理相关手续,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埋下了土地纠纷的隐患。
(二)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导致的纠纷
我国法定的土地承包制度主要有两种――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其他承包方式指的是将土地承包给本集体以外的个人和单位。这种承包方式是一种较容易引发纠纷的承包方式,一些地区的村干部未征求村民的意见就将土地承包给其他人,出现了越权发包的现象,导致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三)合同不规范引发的纠纷
因合同不规范导致的纠纷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未签订合同,农民在土地经营权承包中,往往不会签订正式的合同,大多数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仅凭口头约定,这种口头协议往往导致利益纠纷。第二,合同内容不规范。这种合同的不规范表现在内容不全面,权利义务不明确等,合同中的一些条款甚至和法律相抵触。第三,合同中未对种植的作物作出规定。一些农民在承包土地时,虽然签订了合同,却未对土地具体种植的作物作出明确的约定,导致承包方调整了经济作物,最后产生纠纷。第四,承包方随意转包引发的纠纷。大多数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未能正确认识到承包土地的实质,往往认为自己承包了就可以随意处置。未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就转包给他人,土地的多次流转,最终导致了纠纷。
(四)土地流转非农化导致纠纷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土地的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有大量的耕地在经营权转让的过程中,出现了土地性质发生变化的情况。地区的政府部门为了经济效益和政绩,往往对这种现象充耳不闻,最终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控制对策
(一)完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制度仍然不完善,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要实现对纠纷的有效控制,就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机制,与时俱进,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利和耕地的安全。
(二)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
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涉及多方关系,包括了土地所有者、土地经营者和土地承包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加强对流转过程和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登记,做好流转情况的管理工作。
(三)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
不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都表现出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相关职能部门应该要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普及相关法律,增强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和能力。同时,也要加强对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避免政府工作人员出现、损害农民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土地流转是生产资料的优化配置,属于一种市场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实现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和商品化,对避免土地纠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建立一个政府指导下的市场服务中介组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自负盈亏。中介组织的建立为土地流转提供了平台,方便了土地流转。其次,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土地流转信息网络,方便土地流转信息的交流,提高土地流转效率。再次,要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完善市场竞争,促进土地流转价格的合理化。最后,加强政府部门的管理。政府是市场经济的“第三只手”,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能够规范土地流转市场。
(五)加强对土地权属边界的界定
产生农村土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原因纷繁复杂,但是有时却仅仅是因为土地边界划分不清。部分农村在土地承包时,对土地划分的记载仅仅只是大概的记载,对具体的数值记载并不明确。这种对土地边界记载的模糊化,导致了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相关部门应该不断提高农村土地边界划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采用卫星技术,测量和确定土地的边界,能够有效避免纠纷,而且在成本和技术方面完全具有可行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这些纠纷的产生和政府的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想要切实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农民收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就必须加强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规范对土地流转的管理,明确土地边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当然,这些措施的提出是远远不够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将会产生更多新问题,需要相关研究人员不断深入研究和探讨,以寻求更加科学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关键词:黑龙江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研究与分析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金融创新研究(编号:201610245032)
由于社会经济的迅速进步,目前黑龙江农村中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同时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及生活压力所迫,农村剩余劳动力迅速涌向城市,以往的已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需求。因此,集约化、规模化的土地经营模式才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一、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不足之处
(一)产权不清楚,无法利用土地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层面上,对农村土地产权的归属问题仍未具有清楚的规定,并且法律要求农村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抵押物,如此一来便造成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无法利用土地进行抵押获得银行贷款,给农村土地流转制造了不小的制度性麻烦。
(二)黑龙江省农村社保机制不够完善
社会保障机制具体包含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以及优抚安置、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现阶段,该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依旧受制于许多方面的要素,例如,能够从事职业类型的局限性,薪资待遇不高的束缚,不被尊重的情况以及生活压力巨大等现象,这就导致有些农民工宁肯在家过清贫的生活,也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土地、背井离乡去追求更高些的生活来源,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放弃土地便等于放弃了农业耕作,更是放弃了自己的饭碗。
(三)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规范一概不知,基层组织对土地流转管理缺失
因为基层农村组织对于土地流转的措施缺乏足够的宣传力度,再加上农民群体的总体文化水平不够高,对于有关政策的认识和了解不到位等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土地流转的顺利开展,更影响到资金流向农村地区,进一步束缚金融领域在农村地区的普及和推广。
二、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中金融支持的基本情况分析
(一)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金融支持不足的具体体现
首先,黑龙江省的金融行业总体发展水平较低,在国内金融市场当中的竞争力有限,特别是金融创新能力比较落后,尽管实现了稳定、持续的年增长,然而就服务水平来讲远远满足不了该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行业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充足资金支持的可能性。除此之外,地方性的金融组织数量不多,目前仅有江海证券、哈尔滨银行及龙江银行、阳光农业保险公司。地方金融组织及机构除了数量不多之外,也存在规模不够大的情况,从而其影响力自然不强。
其次,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具体而言,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如下所述:第一,不良贷款出现的数量巨大,并且不好回收。因为农业生产受到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非常严重,如此便导致农业贷款的风险性明显提升,再加上金融机构基层工作者的风险控制能力及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使得农民信用度低、综合素质不高、收入不稳定等问题凸显出来,进一步会造成农业贷款还款的不及时、较高的违约率等情况,长此以往,金融机构必然对农民缺乏信任,因此金融机构自然而然会减少对农业信贷的投入。第二,本应投入到农村信贷的资金流向城市。考虑到农村较大的信贷风险,加上资金回收困难的状况,很多地方金融机构不愿将贷款发放给农民,甚至农民自身的储蓄存款迅速流向城市,造成用于农业生产方面的资金匮乏,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具有极大的消极作用。
(二)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的基本对策研究
1.加快对支持土地流转的相关金融产品及金融形式的改革创新进程
要想更好地保证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就需要加强各金融机构的支持,这些金融机构可以合理借助微贷管理等先进科技,有效推广可复制、低费用、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按照农村金融服务的对象、领域特征、需求差异等,对顾客群体进行更加细致的划分,主动研发能够满足农村经济特征及农民消费行为的金融产品。另外,还应该主动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及联保贷款的覆盖范畴,研究以“订单+期货”模式引导订单农业的稳定发展;加快结算产品的改革,按照农村金融客户的融资特征来不断革新结算金融产品,研发出更适于农村金融用户需求的结算工具,进一步提升农村用户的结算效率,减少资金的在途费用,革新粮食流通信贷模式,支持粮食电子交易市场建设,支持创办“粮食银行”试点,尽可能缩减粮食流通所需的环节,提高农民的生活收入。此外,引导企业借助发行各种债券、信托基金等手段,对融资途径进行进一步的拓展。
2.强化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中金融支持的政策保障
加强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的政策保障,有助于起到减少金融机构在农村进行作业环节中花费的资金,并且有效降低风险,提高回馈效率,同时抑制原本应当投入到农村信贷中却流向城市的资金部分。一般情况下,我们可借助对农村信用机制、保险体制等的构建与完善措施来实现这一目的。此外,各级政府必须高度关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构建,尽最大努力争取营造出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司法环境。经由“信用乡村”、“信用农户”等建设性活动的开展,对考核体制进行改革创新,同时建立守信获益体制及失信惩罚制度,强化农村信用文化培育力度,把农民及个体工商户纳入到征信系统当中来,目的是为农村信贷风险管理提供参考。另外,加快农村企业信用机制的构建、对农村各经济组织的信用评价等,都有利于为金融业与现代农业的互动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乡统筹;农村;土地流转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7-0044-02
城乡统筹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决策。土地是农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因素,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土地规模化、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目前,集中居住和集约经营成为农村农业发展的大趋势,城乡统筹发展必然带来农村住房环境建设和土地流转的重新建构,必然要求农村土地的加速流转。
一、城乡统筹与农村土地流转
1.城乡统筹。城乡统筹就是城乡互动发展,以实行城乡发展双赢为目的发展格局。城乡统筹是在中国特定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统一规划城市与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针对城乡关系失调的领域,通过制度创新和一系列的政策,理顺城乡融通的渠道,填补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为城乡协调发展创造条件。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统筹城乡发展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市与乡村无障碍的经济社会联系,二是农村地区本身的发展。2003 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五大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2004 年,国家又明确提出了“两个趋向”,即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
2.土地流转与城乡统筹发展的关联。城乡统筹发展首先要求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削弱并逐步清除城乡之间的障碍,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放在优先位置,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农村的发展是以农村产业的发展为依托的,中国农村土地的分散性影响其产业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不仅成为中国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成为推动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关键环节。中国的三农问题多年来迟迟未能得到实质性解决,症结在于一直未能实质性地解决土地权益以及与之相关的土地战略流转问题。而进一步规范与创新土地流转制度,无疑会极大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城乡协调,加快城乡统筹发展。
3.农村土地流转的界定。中国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国宪法第10条规定: 城市的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从土地用途上看,农村集体土地可以划分为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从土地形式上看,集体土地产权是一种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制度。因此,土地流转是一个内容较广的概念,主要包括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和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本文中所称的土地流转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宅基地流转。
二、影响土地流转与集中的制约因素分析
1.制度因素。农地流转和集中过程是农业资源的重新配置和组合优化过程。当前,由于产权的不完整,导致土地流转受到约束。首先表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上。1978年中国农村开始推行,2003年中国开始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种小农式的家庭经营模式,其特点是农户拥有小面积的土地,耕作的方式是劳动密集型。也就是说稀缺的耕地,在现行的下,农地被“细碎分割”。农业的小规模经营,在一个户均几亩地的经营方式上不可能建立起高效发达的现代化农业。而农业发展不足,则农业现代化进程缓慢、农业效率损失。这一土地制度安排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与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相适应,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碍。其次表现在宅基地流转问题上。按照中国《土地法》的规定,宅基地是在农村范围内分配给村民,由村民建造房屋供自己使用,但所有权归村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城镇居民禁止购买宅基地使用权房产。现行的宅基地管理制度一方面限制了宅基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流转,另一方面又缺失宅基地退出机制,难以适应中国当前城市化快速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大规模迁移及促进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的新形势。
2.农民自身因素。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只有让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土地才能流动起来。但由于种种原因,制约了农民转让出土地。一是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在中国,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这凸显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弱化了其本该显示的经济功能。目前,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承包地和宅基地部分地承担着农民“有所养”和“有所居”的社会保障功能,这也决定了农民不太可能轻易地将土地转让出去。二是农民的认识问题。由于农民的文化素质低,对事物的认识不够深刻。承包地的流转主要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多是农户之间的流转,甚至很多是亲朋好友之间的流转。另外,随着农村人口的大量流出,农村劳动力越来越多地“离土不离乡”,许多地区都不同程度存在“空心村”、“一户多宅”、“土地抛荒”的现象,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农村普遍存在农户之间通过口头协议私下流转土地的情况。三是城市生活成本因素。脱离农村到城市生活,成为“城市人”是大多数农民的愿望,这也是城乡统筹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之一。农民进城后,其土地必然流转。但城镇化进程中农民获得不了进入城市生活的资金。高额房价、衣食住行的成本以及生活习惯等的差异,造成农民进城成本较高,制约了农民流转土地。
【关键词】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
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集合,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项法权制度。土地与人之间的矛盾一直是中国农村社会最突出的矛盾,人地关系紧张一直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农民土地问题重新凸显,各种纠纷、摩擦甚至冲突纷纷至来,农村土地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村土地制度,这一维系农民利益和农村经济繁荣的根本制度切实需要创新和变革。现阶段中国农地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土地归集体或国家所有,农民依法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这种制度在早期确实促进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但随着中国工业化的发展、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始制约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实行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为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提供最基础的制度保障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从当前的实践来看,实行“土地股份制”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方向和最佳选择。
一、目前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而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解放农村劳动生产力而自发实行的变革,是在保留集体所有制因素的条件下实现了农民对土地的直接经营权,但它是由国家控制而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这种特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土地权属纠纷、征地补偿费用不标准、不合理分配、农民宅基地不合理占用、土地使用权尤其是非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及农民的权益问题等。
1.1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
现行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而集体可以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正是由于集体的界定层次不同,导致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缺失。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具有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权、完全经营权、自由转让权、入股权、抵押权和继承权。产权不完全导致的土地频繁调整和有限的承包期限,容易造成农民经营土地行为的短期性,抑制了农民投资和经营的安全感与积极性,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影响农民收入的长期增长。
1.2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土地市场化不充分。
完善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健全的土地市场体系,是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然而,由于我国与土地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完全成型,造成了集体土地管理相当薄弱,存在着严重的地方利益和意志倾向,有关部门也难以对集体土地实行全面有效的管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权属纠纷时也很难从法律和行政上进行解释和处理。
1.3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过强。
我国是农业大国,目前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60%,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呈缺位状态,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讲,承包土地不仅具有就业生存功能,而且具有社会保障福利功能。农民只要没有一个稳定、长期的工作,一般不愿轻易放弃承包地。有些农民尽管找到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但因担心未来政策的多变,也不愿意随便脱离土地,随着全国免征农业税政策的相继落实,农民更加看重自己的承包地。由此可见,农村土地过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已明显抑制了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影响了农业规模经营的进程,对农业技术的大规模推广极为不利,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
1.4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权利不平等。
依照现有法律,只有城市的国有土地才可以出让其建设使用权,而农村集体农地必须经过政府征用,变成国有土地,才可以产生出建设使用权。在征地中,政府扮演三重角色:一是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者:二是交易当事者;三是强制交易合同执行的执法者。在这种制度框架内,农民几乎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农地征用补偿标准与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出让价格之间的差额,被地方政府与工商企业分享了。这种不合理的农地产权制度与不公平的征地方式,让农民在失去土地时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目前的土地制度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不利于农民人口流动,还严重影响了中国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二、推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实行土地股份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将股份合作制引入农地经营体制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结构和运行机制。我国要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新突破,必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土地制度。现代土地制度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明确主体,真正让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二是要明晰产权,要界定集体与农民的土地产权关系,真正让农民把土地当作自己的财产;三是要完善市场,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四是要健全法制,加快土地制度法制化进程,建立起中国特色农地产权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实行股份合作是近年来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新事物,尽管各地的做法不同,但主要有三种形式:(1)将村集体土地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明确每个社员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它的主要特点是,在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基础上,将农户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股。(2)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经营权作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组织,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股份合作组织直接经营或者代表股东与企业签定合同或进行租赁。(3)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它的主要特点是农户以承包地折价参股。
农村土地股份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农民拥有土地资产的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力制衡关系可实现土地股份制与土地经营租佃制的结合。土地量化为股权,均等分给农民,这样,农民成了土地的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变成了经营者。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互相换位。过去集体所有、农户经营的双层体制被改良更新为农户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新双层体制。农民凭集体成员身份分享股权这一制度安排,使土地的社会保障(福利)功能与其生产要素功能分离开来。集体组织把土地作为资产来经营,适应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是农村土地市场得以发育、成熟的起点和基础。这一新型的土地制度,具有产权清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效益明显、操作简便等特点。因此,以股份制改造后的“集体”,不是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否定,而是“集体”的新生,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实现形式。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显著不同于迄今为止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因为农民的集体成员权益或者农民作为土地集体所有者的身份以股权的形式得到了明确表达和实现,集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在价值形态上对集体土地享有可以辩认和流转的份额。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了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生产要素功能的分离,在“新生”的集体土地之上,我们完全可以以效率为原则,创设物权性质的农地使用权,这有利于土地流动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三、促进农村土地产权股份制改革的对策
在中国农村建立现代土地制度,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针。建立现代土地制度要有一个历史过程,我们还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尊重民心民意,尊重群众的创造,不断深化配套完善农村。
3.1慎重决定土地股权的界定和再分配问题。土地股权问题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这直接决定了农民股份的多少以及公平与否。建议按照集体土地和户籍关系的管辖范围,在社区集体组织内部按人口来界定和分配土地股份权,以体现农民在同一地域内对土地的收益享有平等合法的权益。按照这种方法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问题,新增的人口如果没有承包到土地的情况下,可以参加集体组织的再分配以保障基本的生活;而在并不解除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去世的农村人口不再参加土地股权的分配,从而保证农村土地制度稳定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
3.2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为依据,将“集体”界定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保证集体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明确集体的法律地位,保障和实现完善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同时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集体与农民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明确集体委托与农民的权利与义务。突破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经营形式,将传统的集体与农民之间对土地的租赁关系转变为委托关系,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权责,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合同关系,将农村集体与农民的关系定格为市场的关系,以便更好适应以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环境。
3.3保护农村耕地,限制农业用地的用途,保证农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股权化以后的农村农业用地原则上应以农业生产、开发为主。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必须由国务院统一规划、批准,以确保农村土地的合理、合法用途。国家应不断完善土地政策,通过修改《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等,对非法征地、低价征地、无偿圈地、以公共利益征地后又改变土地用途或卖给开发商、肆意违反法律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禁止城市房地产开发商进入农村圈地,建立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监督体制,确保地方政府严格、有效执行国家的措施,杜绝基层机构腐败现象的滋生。
3.4促使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建立现有农业土地产权的价格市场,引入土地价格的评估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科学地确定农村股改土地的市场价格。股份制改革实际上以资本合作为基础,无论是在决策过程中还是在分配形式上均强调资本本位,符合土地市场发展的趋势。因此,实现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实质上是土地产权资本化,通过价格评估确定土地产权股份的划分和流转,决定在决策过程中土地资源的流向和收益分配环节中收益分配的问题。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非粮化;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2-0343-01
近年来,农村劳动力普遍外出务工、经商,农村土地流转呈逐年增加趋势,周口市把加快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为抓手,对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土地产出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受种粮比较效益低下、土地流转费用攀高、资金投入利益最大化等因素影响,土地流转后普遍将本来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转变为种植瓜菜、中药材等经济作物或搞起畜牧水产养殖等,土地“非粮化”凸显,并呈现进一步加剧趋势[1]。
1 农村土地流转后“非粮化”的成因
1.1 种粮比较效益低下
种粮比较效益低下,是推动大户“非粮化”种植的关键因素。土地流转后,如果仅种植粮食作物小麦和玉米,以收小麦7 500 kg/hm2、玉米7 500 kg/hm2计,按平均单价2.4元/kg算,总体收入约3.6万元/hm2。除去种子、肥料、劳动力等成本1.8万元/hm2后,收入剩1.8万元/hm2。再除去1.35万元/hm2的土地流转费,净利润仅4 500元/hm2,若是遇到自然灾害,种粮将会无利可图。相对于粮食作物来说,种植经济作物收益明显较好。如扶沟县西瓜、辣椒套种0.07 hm2收益是种植小麦、玉米的4倍,若种植大棚蔬菜收益则更高;又如沙颍河两岸,砂土地多,土地流转以后,大部分土地种植中药材和蔬菜,中药材年纯收入逾9万元/hm2,山药年纯收入15万元/hm2左右,都远高于粮食作物的种植收益。
1.2 土地流转租金高
2008年,全市流转土地价格平均仅7 500元/hm2左右,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国家种粮补贴持续增加,地方土地征用价格提高,土地转包租金有逐年增加趋势,目前全市土地流转费用基本上在1.35万元/hm2以上,租金最高的达到2.1万元/hm2。从生产调查来看,如果用于种植粮食,土地流转金一般不能高于1.35万元/hm2,如果租金过高,则种粮即使在正常生产年景也将无钱可赚,但用搞反季节蔬菜(温棚)果树种植和畜禽养殖的租金多在1.5万元/hm2以上,最高的甚至达到2.1万元/hm2,因此农民对土地流转费期望值逐年走高,也助推了“非粮化”趋势的加剧。
1.3 国家对种粮补贴政策滞后
我国下发的粮食补贴,如农资综合补贴、种粮直补、良种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仍由土地原承包农户享受,流入方的种粮大户或种植专业合作社享受不到。同时从基层政府来看,市、县2级政府部门大户存在贷款融资难、种植效益低等问题,外来资金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特点,导致外来资金难投入粮食规模生产,使得规模生产越来越弱化粮食生产,土地流转后“非粮化”趋势加剧[2]。
1.4 对土地“非粮化”的危害认识不足
目前,全市各级地方政府从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角度出发,多倾向流转的土地用于发展温室瓜菜、畜禽和特种养殖、苗木花卉等高效农业项目。基层干部群众则片面地认为耕地、草地、林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也都是生产用地,使得耕地必须种粮的概念在广大农民心中逐步弱化。
1.5 制度建设不健全
在土地流转中,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国家和地方政府没有出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配套的法规,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约束土地流转用途、风险、责任追究等,防止土地流转“非粮化”[3]。
2 对策
2.1 优化粮食生产布局,稳定粮食面积比例
各级政府应及早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和调整种植结构,建立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高标准良田,并编号,即使进行土地流转也只能种粮,不准种植非粮食作物,并在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等方面给予引导和保障[4]。粮食作物常年种植面积占农作物总面积的比例,应保持在85%以上。同时积极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经营,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缩小种植粮食作物与非粮食作物效益的差距。
2.2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指导机制
根据相关政策,对农户委托流转的土地设置经营主体准入条件,并审查规模经营主体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项目的可行性等,努力提升引入的经营主体和经营项目的经营水平和档次。县、乡土地流转机构根据不同产业、不同区域制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最低指导价格,具体流转价格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或通过招标确定,提倡以实物折价确定流转价格[5]。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小麦+西瓜等经济作物、玉米+生姜或辣椒等经济作物间作套种,提高经营收入,应对过高的流转费。
2.3 稳定和完善种粮补贴政策
为了鼓励规模化种粮,在提高现有的普惠式的种粮补贴水平之外,加强补贴的针对性,对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二次种粮补贴。按照“谁种粮、谁受益”原则,将粮食补贴到真正的种粮大户手上,并按种粮规模进行奖励和补贴[6同时根据经营方式的不同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不同级别的信贷支持。
2.4 制定政策,加强宣传学习
积极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政策文件,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粮食生产的播种面积,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对县、乡相关领导干部宣传,通过学习,让县、乡领导充分认识到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对土地流转的农业用途作明确的划分,细化耕地利用类型,明确基本粮田,实施保护政策,防止土地流转后“非粮化”。
2.5 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为农村土地转让、出租、入股等提供指导和鉴证服务,严格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信息、组织洽谈、签订合同等程序操作,确保工作流程规范,加强流转前资质审查、流转中合同签订和流转后的全程监督,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中的用途进行把关,从源头把住“非粮化”的关[7-8]。
3 参考文献
[1] 曾敏,段建南,李帅,等.目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对策[J].江西农业学报,2009(11):188-191.
[2] 李晓俐.防止耕地流转中的“非粮化” 确保我国粮食安全[J].粮食问题研究,2012(4):41-43.
[3] 杨瑞珍.耕地流转中过度“非粮化”倾向产生的原因与对策[J].中国农业信息,2013(19):17-19.
[4] 李敏,杨正才.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探讨[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9(1):3,11.
[5] 王省彬.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9(16):377-378.
[6] 郭天玉.夯实农村家庭承包基础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J].农业经济,2009(1):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