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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违规调整农民承包土地
一是有的地方依据《村民自治法》赋予的权利,召开村民会议2/3村民同意后,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擅自进行土地承包合同调整;二是有的地方依据村规民约制定“生死互补”方式进行违法的小调整,当年死亡、婚出的减少人口,所承包的土地年终抽回,补给当年出生、婚入的新增人口;三是没有预留机动地的村,为解决新增人口的承包土地,而调整农户部分承包土地的违法违规现象;四是有的地方,村留有5%的机动地,但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招标承包,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新增人口长期承包不到土地。
2.土地流转中的违法违规现象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农户之间的流转多采用口头协议,随意性大,缺少必要的监督与引导,容易留下违法违规和纠纷隐患。二是少数地方的乡村组织违背农民意愿组织土地流转;三是有的乡村组织在流转中侵占农民合法流转收益;四是借流转之机破坏耕地,改变农业用途。有的搞非农建设和开发,有的搞植树造林。
3.征用占用农民承包土地中的违法违规现象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设征占用农民承包土地侵害权益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矿山、企业征占、租赁农村土地时,村级组织违法违规现象特别突出。一是不尊重农民知情权,征地项目、补偿标准不与农民见面;二是压低补偿标准;三是克扣、截留、挪用征占补偿费。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的原因分析
1.人的方面因素
1.1农村人口素质普遍较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法制建设和普法宣传都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但限于人口多、底了薄的原因,目前农村基层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仍十分淡薄,人们的法律意识、“官本位”思想、生活观念直接决定了他们是否懂法能否积极正确的守法、用法,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正式实施已有8年多,有些干部群众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宣传不到位,至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且一些基层干部无视法律,在地方的近期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长远利益发生冲突时,往往以牺牲耕地为代价。
1.2人口原因。自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至今已有10多年,新增人口越来越多,有新增人口的家庭也越来越多,村里又无土地可分,人地矛盾不断升级,由量变转为质变,所以出现有的村2/3村民同意调整土地的现象。
2.制度和环境方面的因素
2.1农村土地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二十多年来一直由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来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处于一种疏松而欠缺法律规范的体制下,导致土地承包调整频繁。长此以往村干部和农民对这种松散而频繁调整的局面形成了解决人地承包问题的路径依赖。
2.2中国的农村百姓历来奉行“官本位”文化,敬奉行政权力的固有意识形态不容易转变,法律思想启蒙晚,尚未形成法律为至高地位,宣扬平等、公正、自由、尊重私人权利的社会风气。且我国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长期以来我们集体利益明显高于个体利益,因此当有些村干部违法调整、流转土地时,许多农民并没有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而是被动的接受。
2.3征占用农民承包地中的违法违规的原因。一是一些农村干部官僚思想严重。村里的事情一手抓一人管一人说了算,而我国农民的民主思想启蒙晚,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不会用或被人利用自己的权利,更说不上利用权利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我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土地所有权,只能被动的接受。
3.传统观念影响的因素
几千年来,在我国农民观念中形成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想,尤其对于土地这一农民的命根子,在他们的观念中,应根据家庭人口均分土地。人死了就要退地,增加人口则要补地,天经地义。因此不少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极力反对。由此我们也可以认识到为什么一些地方对承包地“三年一小动,五年一大动”,不断调整承包地的做法,目的无非是“增人的增地,减人的减地”,以迎合体现农民按人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观念。
4.农村集体经济薄弱的因素
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相比落后的情况下,农民收入较低,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组织负债举高不下的问题不容忽视,再加上国家免征农业税附加等原因,至使现在很多地方的村集体连基本的正常办公运转都难以维持。因此,一些村干部抱住5%的机动地不放,使新增人口长期承包不到土地,村集体侵占承包农民的合法权益,克扣截留征占用补偿费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
三、对当前农民土地承包中违法违规情况的解决办法
针对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违法违规和相关纠纷较多的实际,今后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切实维护土地承包农户权益的基本解决思路是:继续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正确引导土地流转,确保规范有序,加大支农力度,实施发展村集体经济,积极转移农业人口,缓解人地矛盾,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更好保障和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
1.继续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要继续采取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的多种方式,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和宣传。通过学习宣传,一方面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的法律水平,增加依法行政、依法承包土地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另一方面增加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在农村持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月活动。可以规定每年3月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月,利用广播媒体广泛宣传。县乡政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完成农村干部及群众代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教育培训任务。
2.抓好土地清理工作,鼓励农垦,增加土地面积
一是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土地、耕地普查活动,下村下地实际丈量、登记造册,彻底纠正“两田制”,把多出5%机动地、预留地、农业结构调整地、计划生育补地、村干部工资田,进行清理,均分到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二是在有条件的地区,在不破坏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垦荒务农,增加耕地面积。
3.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规范管理
一是乡村组织要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把土地承包档案输入微机,做到文案、电脑双管理,确保所有承包资料档案健全完备,长期保管完好。二是围绕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土地流转管理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形成规范的工作规程,使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经营化、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及时调解处理土地承包纠纷。要高度重视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工作,充分发挥基层乡镇经管站、司法所的调解职能,健全协商、调整、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调解处理土地承包纠纷。从实践看,仲裁是依法调解处理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便民快捷的特点,近些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积累了初步经验,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4.正确引导承包土地规范流转
各地农业部门特别是经营管理部门要实施好《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把正确引导承包土地规范流转作为承包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和指导,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建立起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要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有关政策精神为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纠纷调处制度、动态监测制度等,使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实施土地流转规范管理。通过建立和实施登记备案制度,对法律规定需要登记备案的事项登记备案,确保流转主体和行为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通过建立和实施合同管理制度,指导流转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稳定规范的流转关系;通过实施纠纷调处制度,使流转纠纷和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通过实施动态监测制度,准确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动态变化情况。
5.加大支农力度,千方百计转移农业人口
人口越来越多,土地越来越少是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面对严峻的现实,能否有效的缓解人地矛盾,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我国国情决定解决人地矛盾的主要出路在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规模,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把农业人口大量的转移到二三产业。这些都需要国家政策和财政的大力支持,也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发挥平台。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作出的决定等,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相抵触,其抵触部分无效。
第二章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按份确权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的方式。
第八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发包。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时,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第九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条发包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原则和程序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以下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第十一条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以及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农户,其家庭成员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和其他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农户分别签订,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承包方案应当明确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招标、拍卖程序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升学、服兵役以及服刑等原因,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实际未从事承包土地经营活动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十五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市辖区,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将家庭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并与发包方解除土地承包关系;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交回的,应当自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交回;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其家庭承包的耕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发包方对承包方在承包地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以及种植的多年生经济作物,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征用村集体土地面积较大,落实国家移民政策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经依法批准的承包土地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围垦、开垦、复垦以及土地整理等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第十九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林地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地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二十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切实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一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流转,也可以采取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协议约定。但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二十六条通过互换、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
将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二十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者土地流转中介机构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承包方不得超越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委托。
受委托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决议、承包合同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强制代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承包地的位置、面积不符的,应当组织核实,依法办理更正手续。
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更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原发证机关办理更正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依法征收、征用、占用致使承包方部分承包地丧失的;
(二)土地整理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
(三)经依法批准对承包地进行调整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
(四)因互换、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六)其他情形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等发生变动的。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的书面申请、已变更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证明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承包方在办理社会保障、领取征地补偿费时,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发包方统一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承包方应当办理但拒不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发包方有权提出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
原发证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拟变更内容在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另发新证,并在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变更情况。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损毁、遗失的,原发证机关根据承包方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换发或者补发手续。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二)承包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的;
(三)承包耕地的农户消亡的;
(四)承包期满的;
(五)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及被征土地的户名、面积和位置等资料告知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办理被征土地相应权证的变更、收回或者注销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与其承包地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为承包方查阅、复制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变更、收回、注销等具体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条县(市、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第四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权。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的事项为土地承包合同、征地补偿费分配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侵权、继承等纠纷。林地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由仲裁庭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方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生产季节性强的土地承包纠纷,可以先行裁定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
第四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仲裁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对确有生活困难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其申请,缓收、减收或者免收仲裁费用。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对仲裁庭人员组成、仲裁案件的受理、开庭、裁决、执行等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发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组织的发包行为无效:
(一)未经法定程序调整承包土地的;
(二)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方案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的;
(三)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
第五十一条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
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包地交由承包方经营。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报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发包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承包方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权对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强制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的;
(三)强迫、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更正、变更、收回、注销等手续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的;
(六)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
(七)有其他、、行为,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本办法实施后继续有效。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继续有效。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等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条款无效。
今年,在市委市府的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市委市府的中心工作,牢牢抓住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财务“双代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经信息化建设、涉农案件查处及农村会计培训六项工作重点,大胆创新,开拓进取,并完善落实了各项目标责任制及配套的考核制度,使全市的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方面。主要抓了以下三点:一是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借市人大常委会视察审议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省实施办法、省农业厅宣讲《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市委组织部牵头举办全市农村支部书记、村会计培训班的机会,安排专人宣讲《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按上级要求把《农村土地承包法问答及实施指南》、《农村土地承包法培训讲义》发放到村,开展市乡村三级联动普法宣传。同时,各乡镇也对村“两委”成员进行了集中培训。二是认真抓好各项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我市的土地延包工作在去年全面结束后,我们针对部分乡镇(村)存在的“两园”(果园、桑园)承包问题,按照既依法办事,又切实可行的原则,对落实土地承包法政策不到位的村进行了稳妥处理,并要求有关乡镇(村)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秋种换茬,制定方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使其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全市已流转40465户,10.5万元。三是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查处工作。为及时查处案件,市经管局设立了科,一名副局长分管,并建立健全了接待、查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今年共办理土地承包案件40起,其中省级2起,**市级10起,本级受理28起,没有出现被省、**市通报的案件,处结率100%。
(二)农村财务管理方面。针对去年年底农村两委换届,部分村会计更换27个村交接不及时,村两委出现工作不协调,45村不审计,9个村缺会计,全市“双代管”质量下降,我们采取措施,加大力度。一是,帮助乡镇搞好村会计交接,巩固农村会计聘任制成果,实行持证上岗,稳定农村会计队伍。二是积极参与市委组织的**村、**村、**村等农村工作组,帮助乡镇清理财务问题,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维护了农村稳定。三是坚持月公开或季度督查制度,严把代管资金关,对乡镇代管资金帐户认真核查,并建立会计、出纳相互制约制度,彻底解决一人既管帐又管钱的问题,提高“双代管”质量。截止今年11月底,全市**个行政村已实行资金代管的**个,占总村数的98%,全市代管资金结余额达7311.4万元,比第一季度增加641.9万元,比上年6163万元增加1147.4万元,资金代管率80%以上的村639个,占总村数的78%,比第一季度增加19个。四是在搞好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局印发了《**市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规范标准》,统一设置了定期报表,统一了口径,实行了规范管理。五是强化考核机制,根据**市政府《二五年农村工作综合考核办法》,我局印发了《**市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百分考核办法》,对各项工作进行了量化考核,市经管局每季度对各乡镇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书面通报到乡镇,促进乡镇“双代管”工作的平衡发展。
(三)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主要抓了以下几点:一是按照**市去年年底对我市检查反馈的情况,结合本市实际,元月份向市委市府作了全面汇报,认真落实**书记批示精神,加大督查力度,三月下旬,**市长亲自组织农工办、监察局、农税局、经管局15名同志分四个小组对全市15处乡镇2004年农民负担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以**市委检查反馈的8个问题和陈书记的批示为重点,采取看文件、资料、账簿和入村入户调查相结合方式,共抽查了34个村,102个农户,并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落实了整改措施。二是认真落实征地补偿、粮食直补、“两工”使用、“一事一议”等农负政策。全市征地补偿费拨付到位,今年全市粮食直补面积65.5万亩852万元,“两工”使用和公益事业金全部取消,“一事一议”尚未开始办理。三是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制》、《对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各项制度,市、乡、镇三级都签订了责任状。同时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和报刊限额制。四是规范填写了2005年度农民负担卡17.5万份,已于麦收前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由于政策落实到位,今年全市没出现农民负担案件,是**市形势最好的县市之一。
(四)农经信息化建设工作。今年,我们重点抓了镇级农经信息站的制度建设和信息员业务培训工作。第一季度,市局在**街道和**镇经管站进行试点,四月份召开了农经信息化制度建设工作现场会,同时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了业务培训。对全市各乡镇制度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完善了农业信息服务平台,无偿为农民提供销和技术咨询服务,同时对收发信息数量量化指标进行考核,列入经管工作的主要考核内容。
(五)工作。为切实做好工作,今年4月份,市经管局设立了科,配备了专职人员,并逐步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同时,市经管局还对涉农案件的查处工作制定了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列入全年乡镇经管工作考核内容。
(六)农村会计培训工作。在市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关怀支持下,经过充分准备,秋种后在市委党校分7期举办农村会计和乡镇经管站人员培训班,共715人参训。培训期间按市委组织部要求,实行封闭式管理,聘请上级业务人员讲课,系统学习了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省实施办法》及有关土地承包、农民负担、一事一议政策,并结合实际,规范了农村财务“双代管”和推广涉农案件的查处经验做法。培训班一切费用均按有关规定收取,未出现任何违规违纪现象,学员普遍反映培训班效果较好。通过这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全市村会计及经管人员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和综合素质,为更好地完美“双代管”制度,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实施好《农村土地承包法》落实好农村税费改革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发挥作用。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立足**实际,本着“一个高于**平均水平”的工作目标要求,认真抓好年报工作,做好各项统计指标的统计、分析、上报、整理工作。
(二)抓好一事一议审批关,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审批手续,执行限额规定,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维护好农民利益。
一、正确认识和分析当前农村土地面临的新问题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对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政策情况非常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已收到一定的成效。总的情况看,各项法律政策落实逐步到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广大农民群众比较满意。但是,也必须充分认识到,在一些地方,漠视国家法律政策,违背农民群众意愿,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侵害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有的已经引发了大量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激化了党群干群矛盾,严重的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主要表现是: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迟迟落不到实处;在一些地方,以各种名目和形式多留机动地,高价对外发包;承包期内,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动,随意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不尊重农民自主经营权,强迫农民流转土地,随意违法截留土地流转收益;有的以反租倒包的形式,长时间、大面积的向工商企业和外商廉价租赁农户承包地;有的不尊重农民意愿,违法强行征占用农户承包地,低价进行补偿,农民基本生活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而且动摇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特别是个别地方乱征滥占耕地,导致大量耕地减少,破坏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影响到粮食生产和国家的粮食安全;并且随之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这些农民顿然成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给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很大隐患。
从调查情况看,侵害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主体主要是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究其原因: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基层干部没有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及农民群众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片面的认为招商引资、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都是发展经济、富裕农民的重要措施,农民暂时牺牲一点利益是应该的;有的则不尊重当地实际情况,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不考虑农民的利益和承受能力,违背农民的意愿,急功近利,盲目攀比,为了快出政绩,热衷于贪大求洋,做表面文章,搞形象工程。二是缺乏法律政策观念。农民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是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有关土地政策都有明确规定。但有的乡(镇)村干部却不注重学习,没有深刻领会法律政策的精神实质,简单的认为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对土地有权进行使用和调整;有的则仍习惯于行政命令,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没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意识,有的甚至不惜乱用手中的权力,违法行政,强迫命令。三是集体经济薄弱,收不抵支。调查中发现,农村税费改革后,村集体经济收入减少较大,一些村除农业税附加和少量机动地承包费外,别无其它收入,有的甚至还背有大量的债务,村干部工资和正常的办公经费都很难保证。致使在一些地方采取多留机动地对外发包,强行流转农户承包地,对外高价租赁、出卖集体土地等方式,从中获取高额承包费和截留、挪用土地流转收益、土地补偿费,以此来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二、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的土地政策
贯彻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是有效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基础和前提。目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贯彻力度。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真正做到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熟悉党和国家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明白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尽快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全力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和“两田制”调整工作。这两项工作是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区别情况,落实责任,认真扎实地做好扫尾和完善工作。尚未完成土地延包和“两田制”调整工作的,要克服各种困难,抓紧时间组织实施;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要一律延长至30年;承包地没落实到户的,要确权到户、确地到户;多留机动地的,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
三是切实加强土地承包经营规范化管理。要认真做好承包合同补签和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工作,切实做到合同签订率和权证到户率达到两个100%。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经营权证管理、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等制度,统一合同文本、统一档案管理、统一调解仲裁程序,逐步使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是正确引导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促进土地流转的新机制。对于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引导和促进农民流转承包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规模经营。要积极开展土地流转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借鉴外地经验,建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和有形市场,及时为农民提供土地信息,使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得动、流得出。要健全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规范流转的程序和方式,严格流转的对象和用途,明确流转收益的主体和范围,对向城镇居民、工商企业、外商进行的土地流转要严格把关,慎重对待,做到依法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其承包地,严禁擅自截留或扣缴土地流转收益。
三、积极稳妥的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当前,随意征占用农民土地,补偿费过低,且被层层截留,是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也是引发群众集体越级上访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地方甚至把农民的土地作为生财之道,把农民的“命根子”变成开发商的“钱袋子”。这些问题充分暴露了我国征地制度目前存在的缺陷。因此,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按照保护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各级应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真正把“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此,
一是要严格界定征地性质,约束征地权利。征地权是国家的强制性行政权力,应当严格用于公益性项目用地,完全退出经营性项目建设。各级政府必须慎用征地权利,尽量减小征地规模,对于违法动用征地权用于商业开发,或用于企业、个人征地的,必须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约束征地权利,防止权利滥用。经营性用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采取市场经济的方式从国家和农民手中取得,价格由市场决定。同时,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不能什么项目都往公益性这边靠,往公益性用地这个筐里装,否则,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势必将导致土地市场混乱,损害一批干部,长此下去,后患无穷。
二是要提高土地补偿标准,改革分配机制。土地补偿费低,土地增值分配严重不合理,是农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占用的重要因素。一亩地从农民手中花几万元拿走,一转手就是几十万、几百万,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所以,当务之急,必须尽快大幅度提高土地的补偿标准,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补偿。要改革土地补偿标准的计算办法,不能只单纯考虑征地前几年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考虑当地农民的最低生活标准,让土地回归其应有的市场价值。要改革补偿费的分配机制,合理确定集体和农民个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并明确集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农民所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配到农民手中,不经承包者同意,不得随意分配给村集体或由集体代领。在这一点上,各级要注意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要仅仅盯住招商引资上项目的成果,同时,还要看到对大量失地失业失保农民所产生的隐患。
三是要强化征地监督机制,切实增加透明度。为确保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增加征地行为的透明度和农民的参与程度。要积极实行征用农村土地听证制度,在征地前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乡村干部、所在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业及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征地决策的科学性。要改革征地公告制度,将征地审批后的征地公告前移至征地审批前,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吸取群众意见。同时,国土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监察部门都要健全完善土地监管机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征占用土地的行为和做法。
四、加快构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今后还将会有更多的耕地被征占用,失地农民也会越来越多。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市已有40多万失地农民。失地农民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技能不高,再加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生活和就业问题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所以,如何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已成为一个重大而紧迫的社会问题。各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构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失地农民不失业、不失保。
首先,要加快建立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市的城阳、崂山、黄岛三个区已经初步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虽然保障的水平高低不同,但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专项资金,采取“政府扶持一点、集体补助一点、个人缴纳一点”的方式,调动多方积极性,共同出资建立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失地农民每月都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金。同时,各地应积极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大病统筹,防止农民因病返贫、致贫。版权所有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产生的根源
灵武市农村土地承包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第二轮承包采取了顺延的办法。2003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灵武市取消了农村“三提五统”及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相对增加了农民来自耕地的收入。粮食直补等政策的实施,土地收益得到大幅提高,2013年国家用于耕地的政策性种粮直补亩均收入达到190元左右。农地利益的提升,相应带来土地承包权的纠纷,一些地方出现分亩必争的现象。据统计,灵武市201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23 起,尽管都调处成功,但背后一些深层次问题值得深思。
分析灵武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产生的根源,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国家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农业逐渐升温。农民种田不纳粮、不完税,国家还补钱,原来是多种地多纳税,现在变成多种地多补钱。原来由于土地负担较重,很多土地无人种无人管,而如今争田种的多了。农副产品的价格逐渐回升,农业生产所依赖的土地逐渐成为“香饽饽”。
(二)土地资源差距大。第一轮承包以来,家庭人口发生了较大变化,大部分地区一直没有调整过土地,人均土地矛盾十分突出。许多原来人口多的家庭现在可以将种不了的土地出租获取收益,而许多家庭原来人口少、后来娶妻生子,但没有口粮田。于是出现了一些农民没有地种,为了维持生机,不得不出门打工或租地耕种。
(三)确权界限不清。受利益驱动,农户之间常因为田间林木尤其是经济林木的权属,或对自己庄稼的影响,而产生纠纷。另外,许多田地之间没有天然的界限,在分田到户时人为地埋石为界,在以后的耕种时有的农户会因为多耕一犁地、多种一行庄稼而引发纠纷。
(四)土地流转不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绝大多数是依照口头协议进行流转的。由于情况容易发生变化,单方毁约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有偿流转的,极易造成难兑现,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有少数农户签订了流转协议,但因内容不完整、违约责任不明确等原因,难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尽合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土地征占逐步增多,特别是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新型园区的规划建设,因土地补偿费标准、失地安置等容易出现分歧,并引发纠纷和矛盾。
二、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难点
(一)成因复杂,时间久远。农村土地纠纷有的属于不同历史时期造成的。原来村、组的土地、会计等资料档案基本没有,缺乏相应证据,争议双方各执己见,事实难以查清。现在比较头痛的是自留地的问题,由于自留地没有纳入承包面积和合同书,土地坐落四界,权属等都较模糊,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取证和判断。
(二)土地增值,寸土不让。随着国家税费政策的调整,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城市化、工业化等项目向农村扩张,农村土地不断增值。过去的荒山荒地现在也无人愿意让步,村民为了获得更大利益,逐步形成了“寸土必争”的局面。
(三)土地特殊,难于执行。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载体,具有分散性、敞开式的特点。同时土地作为农民的最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因此土地纠纷往往是村组不愿调解,法院不愿受理。有些虽然经过调解或裁决输了理,但田照种,形成一纸空文。
三、调处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的建议
(一)健全调处工作机构。依托乡镇财经所组建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中心,在财经所中抽调专兼职工作人员任主任调处员、调处员和书记员;各村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各自然村公选一名德高望重的同志为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协调信息人员。
(二)完善调处工作制度。为了规范调处中心的调处行为,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职责、工作原则、调解制度、调处纪律、调处程序、回访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用制度规范程序,用制度调处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中心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调处本辖区的各类土地承包纠纷。负责矛盾排查,受理申请,调查取证,调解处理,信息上报等工作。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及政策。
同时,要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处。要求亲属调处人员回避。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图,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处协议。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遵守调处规则和秩序。不得扩大纠纷,激化矛盾。自觉履行调处协议。
(三)规范调处工作程序。
1.申请。发生土地承包纠纷的农户写出请求调处的申请,或由调处中心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由农户签字。
2.受理?。乡调处中心接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如确属农村土地承包类型的纠纷,调处中心就可依法受理,并向纠纷双方当事人下达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参加调解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调处的形式等。
3.准备?。由调处中心调处员到发生纠纷的村组进行专访调查,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并查阅相关的档案资料,为调处打好基础;拟定调处方案;通知纠纷当事人调处地点,调处时间。
4.调处?。调处可分为不公开调处和公开调处。不公开调处是指双方当事人直接到调处中心或村委会进行的调处,参与面比较窄。一般用于证据比较确凿,双方很注意面子的纠纷农户。公开调处是指包括双方当事人、相关证人、旁听人员等参与的调处。一般用于比较复杂、需要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土地纠纷。调处主要有四个程序,即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进行调处;达成调处协议。不服的,可以申请仲裁和诉讼。
5.回访。调处结束后,调处员在十五日内跟踪问效,调查调处落实情况,督促双方落实调处协议。
(四)明确调节工作宗旨。
1.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土地之争也是最激烈的,轻则口角之争,邻里不和,重则拳脚相向,人命关天。实行两级调处网络后,小纠纷在村、组得以调处,情况较复杂、矛盾较突出的土地承包纠纷,在乡镇调处中心进行调解处理,将很多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了社会稳定。
2.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宗旨。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不法侵害后,一般通过村、组协商调处,通过调处的免费平台,解决了问题、保住了面子,增进了团结,和谐了邻里。调处不成的,再选择时间长,效果差,费用高的诉讼程序。
3.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宗旨。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社会各阶层的贫富差距,尤其是部分农民之间人均土地矛盾难于调和,党群、干群关系比较紧张,通过调处机制人性化服务,同诉求群众心贴心,面对面,手拉手的促膝谈心,接近了群众、关心了群众,支持了弱势群体,为土地受到不法侵害的农民伸张正义,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拉近了干群之间的距离,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4.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由于传统农业习俗,大多数农民仍然依靠农业、依靠土地养家糊口。通过调处各类土地承包纠纷,严格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保护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5.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宗旨。通过调处机制的推行,使《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条款得到贯彻落实,督促当事双方学法、懂法、依法办事,扩大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面。
(五)坚持调处工作原则。
1.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只有始终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去调解处理,只有公道话才能以理服人,让有理的人服气,让无理的人服理。偏袒任何一方,就会激化矛盾,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
2.坚持依法的原则。依法就是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只有依法调处才有权威,才能服众。
3.坚持注重方式方法的原则。细致的工作方法和灵活的调解方式非常重要,农村的土地纠纷一般都不大,往往是一犁地,几颗树等小问题,事情虽小,但邻里关系面子却很重要,一般不涉及到几亩地权属的原则问题,尽量不做到论输赢,有的农户背了道理,碍于面子,不肯认错,这就需要多做工作,多讲道理,尽量让人有台阶下。
4.坚持深入调查的原则。“只有调查才有发言权”,有的纠纷也许仅凭当事人举证就能清晰明了,有的时间久远,缺乏证据,原因错综复杂,靠双方陈述或听片面之辞是不准确的,需要走访村民,去一线掌握真实情况,这样调解起来才能事半功倍。
5.坚持如实记载的原则。在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往往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多次进行调解。每次的调解过程、各方的表态要有记载,达成一致意见后,要在协议书上签字,防止反悔。
6.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在预防方面,要做好法律法规政策的广泛宣传,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乡(镇)、村、队纠纷信息预防长效机制。在调防方面,要坚持调处为主,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维护乡邻和谐和一方稳定。
一、今年工作回顾
(一)农经总体工作安排部署方面
1、提出工作意见。我站在《__农经》第4期简报上印发了《关于做好20__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与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作为今年我县农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用以指导各乡镇开展农经工作,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2、编印《__农经》简报。借助于《__农经》工作简报,为全县广大农经工作者提供一个学习法律、宣传政策、增长业务、浏览信息、交流经验、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以及营造一个百家争鸣的工作平台。截至目前,我局农经站已印发《__农经》17期次,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指导作用。
(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面
1、扎实开展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并将之作为今年我县农经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1)成立机构。根据省、市、县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站在局农村土地政策督查协调组的基础上单独设立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指导组,负责对全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
(2)制定方案。为指导全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并印发了《__县农业局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3)下发表格。为切实开展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根据省、市的部署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并下发了《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登记表》(一)、(二)、(三)。
(4)开展培训。为确保我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的规范运作,在全县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动员大会暨业务培训班上,我站安排人员就农村土地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目的、要点、我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步骤、自查自纠登记表的填报等事项作了详细讲解,收到了满意效果。
(5)督查指导。为避免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出现“轰轰烈烈搞动员,扎扎实实走过场”现象,我站先后2次组织开展了对全县各乡镇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整改指导,有效地促进了工作进度和提升了工作效果。
(6)督促整改。为督促各乡镇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到实处,我站在做好及时反馈的基础上,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拟订责任状,逐一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将督查中发现的涉及7个大方面,其中权证、合同、表册填写中存在的36个不规范以及督查未发现但可能存在的其他方面情况等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7)认真汇总。各乡镇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我站及时将各乡镇上报的自查自纠登记表进行审核汇总上报。
(8)及时总结。为正确指导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我站及时对全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工作措施、经验做法、存在问题进行了总结,明确了下步工作努力的方向,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咨询意见。
(9)按时汇报。为及时反映动态、研究措施、制定办法、推动工作,我站坚持在自查自纠期间每星期五向市农村土地政策督查协调组、县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我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进展情况,截至到今年7月上旬,共汇报工作13次。
(10)调解纠纷。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之前,我县已有3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至省、市农业部门。这3起案件由于情况较为复杂,涉及的时间段又较长,所以一直未能调解到位。我站正是抓住开展这次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大好契机,有力地督促乡村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政策规定合理调处纠纷,依法保护群众利益。到今年6月初,这3起省、市转办下来的群众件已全部调处落实到位。
2、大力宣传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积极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为便于各乡镇贯彻落实省实施办法,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我站在《__农经》第5期简报上全文编发了省实施办法,供各乡镇组织学习和抓好落实。
3、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专题调研活动,逐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减少直至消除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隐患。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是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较大的隐患之一。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减少直至消除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隐患,根据省、市农业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我站拟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掀起了我县农村土地流转专题调研活动的,并在《__农经》第8期简报上编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范文,指导各乡村规范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方面
1、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了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谁
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文件,落实了《__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通过考核促进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2、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
村级组织收费行为的监督,加大了对农民补助补偿和村级补助资金落实的监管力度,同时,将各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费项目纳入了农民负担监管范畴。
3、大力宣传《__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方便乡村干部全面理解和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我站在《__农经》第16期简报上全文编发了《条例》,供各乡镇组织学习宣传和抓好贯彻实施。
4、组织开展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为全面摸清我县农民负担的现状和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当前农民负担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对减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我站组织开展了一次全县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减负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
5、进一步健全了农民负担接待、受理、督办、查处、反馈制度,确保了专人接待,督办有力,处理到位,反馈及时。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方面
1、继续做好抓点示范工作。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今年
已确定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点,目前已进入较为规范的运作阶段。抓点示范的目的是培育一批依法经营、实力较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2、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工作。为给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我站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布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上报工作,及时完成了我县24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统计信息的网上上报工作。
3、积极筹划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培训工作。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省、市农经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我站结合县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乡、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指导员培训计划,定于今年底举办2期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培训班。
(五)农村财务管理方面
1、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我站及时总结去年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工作经验,切实查找问题,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面,下发20__年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推进我县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工作进程。
2、开展村级运转调研活动。我站积极组织开展村级组织运转有关情况调研活动,认真剖解和分析当前制约农村改革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为纵深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和做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试点及化解村级债务工作提供参考。
3、制订业务培训计划。今年是村级换届选举年,为切实提高村级财会人员的综合素养并保持工作水平的长期稳定与不断巩固,大力推进我县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进程,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逐步消除直至消灭因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等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我站据实制订了村级财会人员20__年至20__年3年业务培训计划,并着手计划的逐步落实。
4、组织开展村(居)委会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村(居)委会干部任期内的功过是非,帮助选民选出作风正派、廉洁公正、为民办实事的好干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推进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根据市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我县第七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站组织开展了对全县141个村(居)委会干部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培训审计人员34人,共审计村(居)委会财务收入6290.6万元,财务支出5738.7万元。
5、健全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建立村级财务长效管理机制,我站已在《__农经》第2期、第14期分别印发了《__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__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并以县政府办的名义下发《__县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同时在今后的工作简报中将继续印发村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以推动村级财务管理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面
1、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一是仍然有部分村目前还未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接待受理机构,对群众土地承包件调处不力,存在踢皮球的现象;二是个别乡镇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看作是农经部门的事情,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三是有的乡镇面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不深,办法不多,甚至出现畏难情绪;四是有的乡镇没有深刻领会和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精神,工作指导不力。
2、土地流转不够规范。大多数乡、村、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只履行口头协议,未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缺乏规范管理,埋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隐患。
3、土地承包档案保管不够规范。有的乡镇由于电脑通用,基础数据库安全性差,甚至由于人动丢失软件安装光盘等;大多数村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保管不规范、不完整,有待进一步清理整顿。
4、部分村干部工作上有着抵触情绪。有的村干部对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存有抵触情绪,工作开展欠积极主动,协调配合不到位。
5、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经费缺乏保障。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经费还未列入各级财政
预算,经费没有保障,开展工作缺乏活力,难以开创工作新局面。(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方面
1、少数农村基层领导、基层干部开始放松对减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已经出现麻痹松懈思想。这些思想的存在,不利于减负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很有可能因工作上的松弛出现农民负担反弹的苗头。
2、减负工作的组织协调、调查摸底和案件的查处难度加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负担实质上的减轻,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减负办不再那么重要;二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多,减负工作牵涉的部门又广,如果从部门利益的角度出发,确实难以协调平衡好相互间的关系;三是减负办查处问题受单位性质的制约,缺乏强有力的后盾保障,措施不硬,难以奏效。
3、对农民建房收取的一些费用可能与中央、省、市减负政策规定相违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乡(镇)规划所对圩镇规划区建房户收取规划费、公共设施费、环卫费、规划押金等,用于规划及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方面;二是乡(镇)国土所对公路沿线规划区内建房户收取新建、拆建费用。
4、一些农村中小学校组织对学生统一收取平安保险费、城镇医疗保险费、补课费等。
5、个别村组在修桥铺路时不按照预算筹资(组织捐资)施工验收结算的正常程序进行,而是边施工边组织捐资或者先施工后组织捐资,由此可能导致因修桥铺路款项筹集不足而拖欠部分工程款,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安全隐患。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方面
1、缺乏高素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才,导致合作社内部运作不够规范,表现为:一是组织机构不很健全,各自作用发挥不充分;二是管理制度不很完善,可操作性不强;三是决策不很民主,会员很少参与管理;四是风险防范意识不很强,会员只图利益不愿担风险;五是农户合作的甜头尚小,参与合作意向不强。
2、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乡镇政府牵头创办,章程、规章制度都是乡镇政府部门制订,没有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合作社很难真正运作起来。
(四)农村财务管理方面
1、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执行不到位,支出随意性较大,缺乏控制与监督。
2、白条列支现象严重,占支出票据的95%以上,不利于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
3、有的村财务收支入账不及时,经手、证明、验收、审批手续不全,民主理财监督不到位。甚至存在个别村主要领导直接插手管理现金,严重违反财经制度。
4、有的村会议费、招待费超标准超范围开支,金额较大,缺乏监督约束。
5、有的村现金赤字现象较为严重,甚至年年赤字。究其原因:一是村干部垫支款项未及时挂账;二是欠付款项未作应付款核算而是直接列支;三是截留瞒报了部分收入。
6、大多数村负债依然严重,除村干部工资福利债务化解有所进展外,其他债务难以有效化解;债权虽大,但多为无效债权,很难催收到位。
7、有的村财务公开内容过于简单,甚至公开不及时。
8、有的村财会人员业务素质较差,工作上存在许多纰漏,甚至埋下了一些隐患。
(五)农经机构及队伍建设方面
1、农经部门设置为一般事业单位,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其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职能的履行与工作效能的发挥。
2、乡镇农经工作人员过少,只有2名以下农经工作人员的乡镇占乡镇总数的90%,且全部兼职乡镇其他各项中心工作,造成基层农经工作难以全面推开。
3、乡镇农经工作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日常工作经费的紧张,导致:一是布置工作仅限于下发文件或者口头通知,不能真正深入基层、深入村组进行督促、检查、指导、落实;二是举办业务培训班难,且时间短、内容简单;三是很少安排专业人员下村组进行业务指导。
三、明年工作思路
(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面。一是继续抓好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并进一步结合今年县内自查中已发现但尚未完全纠正过来的问题,制定切实措施,坚决整改到位;二是重点加强乡村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积极调解群众土地承包纠纷,确保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保障我县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方面。一是加强对各乡镇开展涉农收费和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监督,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减轻农民负担;二是重点开展对以其他方式向农民筹资筹劳行为的专项检查,规范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参考一下承包合同,欢迎阅读学习。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模板1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西边;
南至:与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模板2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维护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强村集体为群众办事的物质保障,现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乡村土地等资产承包管理实际情况,同时严格按照号文件规定拟定本承包合同书。
一、土地承包期限、承包费和付款方式
甲方将把集体亩土地(机动地、红枣园、其他果园、开垦地、或元)给乙方承包年,合计元(大写:元)乙方自愿承包,承包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准。地上附着物:红枣树株、杨树棵、胡杨树棵、沙枣树棵、其他棵。(以现场盘点数为准)
土地坐落位置:
东:
南:
西:
北:
二、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后,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对承包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乙方不得从事非农业性生产经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其他土地)的使用权每亩元,按照年承包费元,(大写: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有土地使用、收益自行分配、经营等权利。
2、乙方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甲方交清本年度承包费。
若乙方能够提供正当理由并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的,村委会认为理由合理,可以适当延长交款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乙方在延期的1个月之内仍不能交清承包费,甲方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承包经营,收回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作为合同自动失效终止合同。若乙方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并不按约定期限内交纳承包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收取当年的承包费外另收去当年承包费的50%作为合同违约金。
3、乙方做好承包地上的附着物的管护工作。
在承包当年内需补栽的红枣树株,由甲方提供红枣苗,从第二年起需补栽的红枣苗由乙方承担负责补栽,补栽费用和管理费用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承包期限届满时无偿交给甲方。
4、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负责种植、补栽红枣树、施油渣、施农家肥、嫁接、修剪、刷白灰、树底下堆土、环割、环剥等所有的管理工作并按照科学管理要求进行,同时乙方保证树苗成活率、嫁接、修剪、除草、浇水等工作的按时进行,病虫害防治,防止农业机械、牲畜、人为损害、要保证留出隔离带的100%。
要保证对红枣树每年施肥,保证红枣地无杂草,在以上管理工作的进行必须服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若不服从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向甲方另交付承包费的50%作为合同违约金。
5、乙方承包土地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义务工和积累工、水费自行承担,同时还要承担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对承包的土地村民小组排队浇水,因乙方原因未浇水上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不承担责任。
6、在合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变动,此合同按国家新规定做调整。
7、在合同期间,若有国家重点项目为原因征用承包土地,国家土地补偿费、土地征用费等补贴归属甲方,从中给乙方适当给于当年农业生产损失的补偿,若土地征用事件发生农田闲空时发生,不再给承租方支付损失。
同时合同自动解除。
8、在合同期间,若乙方在承包土地上要增设农田水利基本设施,必须争得甲方的同意、指导。
乙方自行增加的农田水利基本设施费用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合同期限届满时,无损无缺的无偿交付甲方。
9、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将把土地包括地上附着物无损无缺的无偿交付甲方,若出现附着物缺数、损害现象,乙方按照当时的市场价3赔偿损失。
10、在合同期间乙方要接受甲方的监督,在合同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村委会安排的义务劳动,卫生等集体活动,不能发生非法宗教活动,若发现一次甲方和乡政府有关部门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处罚乙方并没收当年的红枣收益。
11、在合同期间,乙方无权将把承包土地转包或者其他形式流转。
若发生此类现象,乙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合同书无效。并追究乙方的责任,并收回土地的承包权。
12、在合同期间,发生刮大风、暴雪、暴雨等自然灾害,枣树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枣树损失责任,但要做好预防工作。
13、在合同期间乙方不能使用我县规定禁用有害激素类的药物,如920和膨大素等,若使用上述激素类药物经科技人员检测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当年的承包费。
乙方环割枣树时,必须按照相关部门技术要求操作,违反技术要求的,甲方对乙方按每亩5000元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4、如在合同期中,乙方无力支付承包费用,前期所交承包费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县乡的农业生产统一规划的要求,有权向乙方统一安排部署农业生产。
2、甲方保证补栽和嫁接的红枣地按轮水程序排水。
3、在承包期间,若乙方积极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部署以及做好红枣管理工作,甲方首先考虑承包期限届满后乙方的继续承包经营。
4、在承包期内,国家的退耕还林等政策性补贴均归属甲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期间,若甲方违约合同条款,向乙方支本合同总承包费的25%作为对甲方的违约赔偿。
2、乙方的违约责任:在合同期间,若乙方违约合同条款,按照本合同总承包费的25%作为对甲方的违约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合同纠纷的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七、其他事项:
1、在承包期内,乙方对承包土地不得进行任何方式的流转土地,若乙方在承包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承包经营,向甲方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付清当年承包费,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
2、此合同的履行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的有关规定。
3、此合同经县农经局鉴证之后,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4、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乡农经站)保存一份,合同鉴证单位(农经局)保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模板3发包方:甲
承包方:乙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 村西(窑南) 亩土地承包给乙方使用。(附图)
第二条:承包期限为拾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为每年 元人民币。交付方式为:乙方第一次先交付甲方叁年承包费,第二次在第三年 月 日交付 ,第三次在。除此之外,乙方不负担甲方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甲方保证发包土地使用权的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本宗土地的周边村可能出现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乙方承包本宗土地必须合法经营。
第六条:承包期内,本合同不因乙方因病不能继续经营而中止,其继承人可承继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除双方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否则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在承包期限内,若遇国家政策变化或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但甲方应返还乙方剩余年限的承包费。
第九条:本合同承包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等的相对完整。
第十条:乙方不得将本宗土地转包第三方。
第十一条: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遇到分歧应协商解决,若达成一致可另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乙方在承包期内,对土地布局进行改动要经甲方同意。
第十三条:本合同发行完毕后,甲方若继续对外承包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或承租权。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以“三权三抵押”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时代意义
在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迅速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嘉善整体的统筹城乡综合发展水平位列全省第七,全市第一,率先进入全面融合阶段。但是,相对城市,嘉善农村的经济发展还相对滞后,农民收入持续增加还相对困难;农民融资需求强烈,却缺乏有效抵押担保物,导致农村市场资金有效需求和供给之间一直存在较大缺口;农业规模经营还不成气候等。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关键就在于激活农村资源,把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让农村“沉睡资源”变成“活动资金”。推进以“三权三抵押”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关键就是要通过改革激活农民手中的资源,让资源确定为产权,让产权转化为资本,有效地从根本上解决三农发展资金短缺和农民自主创业融资难问题,才能推进耕地有效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从根本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1.1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迫切要求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加快转型发展,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不断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深化。农村产权作为依附于农民身份上的权属,长久以来一直是制约农民市民化的瓶颈障碍,通过有效确权赋能,破除城乡两张皮现状,让农民放心带权入城,将为城乡一体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1.2科学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有效措施
党的十提出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宏伟目标,实现收入倍增重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民。通过有效激活农民手中的各项产权,赋予农民最为充分的产权权能,确保农民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权利,使农民具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能力。让沉淀的农村产权激活形成有形的发展资本,让农民用自己的产权转变形成自己的创业资本,将为农民持续增收创造充分条件。
1.3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助推器”、让农民过上美好生活的“定心丸”、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压舱石”和引导农民放心进城的“保险带”。通过深化改革,就是要在城乡发展上实现产业兴、生活好、社会稳和通道畅,将为率先建成小康社会筑牢最强基础。
1.4依法规范村域治理的必要手段
村域治理是全面依法治理的关键领域和重点内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就在于实现农村资产向资本的有效转化,有利于全面构建农村产权确权赋能、活权运转和交易服务三大机制,建立和完善权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严格、分配规范、流转顺畅的更具活力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规范产权流转运行规则,将为城乡健康有序发展注入最强保障。
2以“三权三抵押”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嘉善实践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嘉善县域科学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重点内容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主要抓手,通过“确权赋能、活权运转、有效保权”,从强化“三权”确权着手,以“三权三抵押”为切入点,进行大胆探索和实践,改革红利效应逐步得到显现,改革工作进入健康有序推进的轨道。
2.1“三权三抵押”的含义
“三权三抵押”是指:农村集体经济股权抵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和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股权抵押,允许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以所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股权为抵押担保物,在明确合法用途的前提下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原则上以已完成股改且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准入范围。
第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在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基础上,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用活土地经营权,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明确合法用途的前提下抵押,以推进现代规模农业发展。
第三,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允许农民以依法取得的农村住房财产权作为抵押物,在明确合法用途的前提下申请办理抵押担保贷款,原则上在通过农房集聚形成的有条件的城乡一体新社区范围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第四,农村综合产权抵押,为充分挖掘农村产权权能,允许农民可以自由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产权进行综合抵押贷款。
2.2完善农村三权确权赋能机制
第一,把好确权关,把权能明晰到位。确权是推进改革的先决条件,通过多年努力,嘉善县农村三权确权工作已基本完成,全县土地承包权确权面积达到34.11万亩,完成土地流转面积14.59万亩;118个村级组织117个完成股改,对24.33亿元集体资产进行彻底清产核资,并全面推行股权静态管理,12个经济强村率先开展收益分配,累计股经分红总量达7935.52万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面积达到770余万平方米。据统计测算,全县农村三权确权后价值约150亿元左右,巨大的存量产权基本实现了明晰到户和确权到人。
第二,把好登记关,把权属备案到位。产权登记备案是确权的具体形式。根据部门分工,明确了县农经局为集体经济股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部门,县住建局和国土局分别为住房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单位。根据抵押工作要求,由县农经局和住建局承担了各自权种抵押登记职能,并首创办理了三权抵押他项权证。依托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对20亩以上土地规模流转经营权进行登记,并增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功能。通过登记备案,建立了完整的农村产权档案信息系统,实现了动态登记和规范管理同步运作。
第三,把好颁证关,把权益保障到位。权证颁发是农民产权权能的实现形式。全县在股改同时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权证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确权发证69203本,并同步开展流转经营权证发放;农村宅基地使用已确权发证67940本,在此基础上启动农民住房财产权证发证工作。在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三到位同时,同步实现“权可抵押、权随人走、带权入城”,让农民权益在改革过程中不受侵犯,得到充分保护。
2.3深化农村三权活权运转机制
2.3.1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
2009年,嘉兴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试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当年出台了《嘉善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设在县农经局的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和县农商行分别开办了抵押登记和贷款办理业务。
第一,实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前提是规范农村土地流转。2009年,嘉善县出台《关于加快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2009年年底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9个镇(街道)流转服务所和103个农村服务站全部挂牌成立。2010年5月,全县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正式启用了农村土地流转网络平台,实现农村土地流转三级网络实时动态管理。确保了土地流转情况实时可查,流转去向用途清晰可见,金融机构服务有据可依。
第二,实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放贷流程。嘉善县农商行是首个探索实施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目前已经构建起了一套科学合理的放贷流程。只有凭抵押登记部门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出具的《嘉善县农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并通过农业部门和县农商行审查后,县农商行方能放款。并考虑到嘉善实际情况依托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平台,县农商行在实际操作中还将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范围扩大至流转土地剩余年限租金、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及流转土地预期收入等,有效提高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及其应用价值。
2.3.2深化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度改革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继承权。允许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改制后予以工商登记,明确其法人地位,建立法人治理机制,保障集体经济收益权。完善集体资产经营机制,鼓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社员、企业等主体合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第一,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济股权抵押贷款改革主要得益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2004年,李家社区率先开展了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通过股改有效拓展了农民的收入渠道,李家社区去年村级可支配收入达到1139万元,连续第五年排名全县第一。自2004年以来,李家社区农民人均收入从13352元增加到20500元,年均分配收益在200万元以上,其中2013年分配了352.1万元,人均享受分红突破2400元,使得股东财产性收入比重达到15%,远远高于全县平均水平。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改革基底的强度。李家社区能够在全县范围内率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股权抵押贷款改革,实现历史性的突破正源于此。
第二,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济股权抵押贷款改革前提在于推进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2004年李家社区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到目前我县117个村集体中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对村级资产进行了清产核资。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如有创业、生产经营、消费等信贷需求,可凭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本人家庭人员相关资料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股权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在办理股权抵押登记后,金融机构就可以发放贷款。农户在办理股权抵押贷款后,并不影响继续享受分红,而且只要按时还清贷款,仍可继续申请新一轮贷款,这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农户创业融资的可持续性,使农户手中的“硬本本”成为随时可用的“活资产”。对于村级集体经济而言,随着股权证能够转化成“活资产”,通过活权赋能将为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全面提速提供有力支撑。
2.3.3探索农村宅基地确权和农房抵押改革
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截至2015年年底,全县宅基地应发证面积881.98公顷(13229.7亩),已发证面积871.01公顷(13065.2亩),发证率98.76%;应发证宗地80258宗,已发宗地79281宗,发证率98.78%。需要按新方法更新宗地25000宗,已更新宗地12812宗,更新比例51.25%。
完善农村住房财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和抵押工作在城乡一体新社区率先开展。桃源新?住户都是将原来在农村的住房经过置换后居住在桃源新?,但是在申请农业贷款方面尚未享受城市居民同样的待遇,仍受限于传统信贷模式。通过改革建立农房登记管理办法和抵押工作相关规定,桃源新?的房子也能像城里房子一样抵押贷款,截至目前,已办理单数44单,发放贷款650万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解决的不仅是农户贷款难题,更是对农房改造集聚的一次改革延伸。凭借此项改革,桃源新?住户也有了自己的“产权经济”,住房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居所,而是可用于创业致富的活资产,让农民享受到的是金融方面的均等化待遇,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扣上了以“三权三抵押”为核心内容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最后一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股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构成了嘉善农民手中最重要的“三权”,如今的“三权”都能用以抵押贷款,意味着农民具备了更富多样性的融资手段,夯实了农民创业致富的经济基础,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农民市民化,这对于加快推进示范点城乡统筹先行区建设意义尤为深远。
2.4以“三权三抵押”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特点
第一,统。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类型看,嘉善推进农村综合产权抵押贷款所选取的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股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是三项最重要的农村产权,它更大的亮点和创新在于率先把将三权统为一体,形成三权自由组合抵押贷款;从抵押贷款对象来看,嘉善县在推进农村综合产权抵押贷款的过程中,县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村镇银行和邮储银行四家涉农金融机构全部参与承办相关抵押贷款金融业务,并且实现了将人民银行组织四家涉农金融机构抓抵押贷款和农经局牵头住建局、统计局等单位抓确权登记两条主线统一起来。
第二,惠。农村产权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实现改革为了人民,让改革成果惠及人民。嘉善县推进的“三权三抵押”改革工作真正做到了“惠民”“为民”。主要表现:优惠的贷款利息。针对农民在创业、生产经营、消费等信贷有效需求,四大涉农金融机构出台了资金优先解决、利率适度优惠、办贷程序简化等配套优惠政策,农民通过“三权”,即可获取一般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利率按银行利率定价,根据信用程度等级给予适当优惠,利率通常比商业银行利率低20%左右。
第三,稳。这里的“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在风险防范体系上注重“稳”。由于嘉善县是个国土面积仅有500多平方千米的小县,再加上并村重组后,各个乡村居住相当集中,金融机构通过向各村派驻信贷员,通过走访调查,能够熟悉掌握村里每户家庭的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从而降低了银行抵押贷款风险。另一方面在推进农村综合产权抵押贷款过程中追求“稳”。嘉善县根据现实条件采取试点先行,然后全面推进的做法,从而坚持了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如在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权种方面,针对10大类交易品种,嘉善采取从易到难分两批次推进,实现了又稳又快又好的推进。
第四,便。无须抵押担保,与全国各地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相比,“三权三抵押”只要求农民拥有“三权”及家庭成员相关材料即可直接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实现了用自己的产权解决自己的资产,有效解决了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审批快,通常农民申请抵押贷款,需要通过层层审批许可,不仅耗时耗力,甚至延误农民创业、生产经营,而“三权三抵押”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在办理产权抵押登记后,就直接发放贷款,从而简化了抵押贷款手续流程,方便了农民创业。
第五,全。形成比较完整的改革体系和办法,环环相扣。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已于2009年发文实施。经过调研论证,已经初步形成整套改革方案体系:《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深入推进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深化完善嘉善县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改革方案等。当前,嘉善的综合产权抵押贷款已初步取得成效。截至2015年2月底,已累计发放抵押贷款155单,金额达1.897亿元,让改革红利充分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3关于完善“三权三抵押”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3.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于法周延的原则。处理好依法办事和改革创新的关系,进一步协调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利益,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工作程序严明和手续规范;三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从镇域村域实际出发,精心组织、稳妥推进,确保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将改革工作与统筹城乡全面融合发展、探索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紧密结合,构建农村股份合作制长效运行模式,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2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克服的障碍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项民生改革工程,这项改革由于涉及面广、历史沿革长、运行推进复杂,又事关农民群众和村级集体根本利益,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改革的复杂性,深刻认识改革遇到的障碍。
第一,思想认识障碍对改革有序推进产生的影响。思想认识是改革工作的必要前提,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基层干部群众不理解的情况,怕烦畏难的情绪还时有存在,越到改革的深水区,越是缺乏钉钉子的精神,面对复杂的改革过程,攻难克险的精气神不足,影响了改革有序推进。
第二,政策支撑障碍对改革稳步推进产生的影响。目前法律法规对农村产权相关规定还相对滞后,中央深改工作意见和相关改革文件虽然明确了诸多改革信号,但在后续推进中具体改革事项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保障,出现纠纷时会呈现有政策文件但无法可依情况,影响了改革稳步推进。
第三,推进力量障碍对改革深入推进产生的影响。从目前推进这项改革配备力量分析,镇一级力量还显得配备不足,推进工作专业人员相对缺乏,这项工作又需要丰富的农村工作和群众工作经验,也要熟悉法律法规和农村政策。而开展此项改革相关力量储备不够,影响了改革深入推进。
3.3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3.3.1农村产权确权方面
推进三权三抵押前提在于确权到位、权属清晰,目前三大权在确权过程均涉及部分历史遗留问题。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土地承包权方面主要是因在二轮承包时工作不规范,有放弃手续不齐全的、有权证面积与实有面积不符的、有空间位置不明的、有登记簿不健全的等,尤其是搞两田制的乡镇问题更多,有个别村、组承包权证还没有下发的,还有跨社承包的等历史遗留问题。这些历史问题不解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就无法推进,农民的土地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股权主要涉及土地集体补偿费不到位、三资管理不规范等遗留问题和确权的静态化时间截点问题。实行静态化管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几年过去了或者十年过去了,新生儿越来越多,年纪大的越来越少,这个时候还是按照原来确定的时间截点就显得不合理了,那么按照什么时间截点来确定人口股呢?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主要涉及违法用地和违章建房等遗留问题。在桃源新?和李家社区均遇到由于土地耕占税未交纳导致宅基地使用证无法办理,进而影响到住房财产权确权和抵押工作顺利开展,全县部分城乡一体新社区均涉及这一问题。
3.3.2深化活权运转工作方面
在确权基础上,全面建立“三权”流通交易平台。
第一,要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的基础地位,支持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制和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工商企业租地行为,引导农户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共生共赢,促进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第二,要盘活农村集体经济股权。要探索股权继承、有偿退出和内部转让相关机制,推进股权社员配股,鼓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社员、企业等主体合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开展集体股权抵押贷款工作,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解决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贷款的难题。
第三,要激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在依法、自愿、有偿和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农村宅基地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条件置换、有偿使用、有偿退出机制。同时,要积极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转让,可选择基础条件相对好的村,在较小范围内试行,并适时在符合条件区域进一步扩大改革面,条件成熟后全面铺开。
3.3.3有偿退出的条件问题
假如有村民想利用有偿退出分配集体资产怎么办?退出时集体股的股价是按照原始股价还是市场股价?市场股价由谁来评估?
3.3.4法律法规红线问题
目前法律法规对农村产权相关规定还相对滞后,中央深改工作意见虽然明确了诸多改革信号,但在后续推进中,涉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风险防范体系设计中,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律依据处置,带来一定政策风险;涉及农村集体经济股权还未明确可以外部转让,抵押风险目前还停留在内部处置;农村产权交易中涉及继承、转让、有偿退出和置换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保障,出现纠纷易出现有政策文件但无法可依情况。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 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与特点
从流转规模看,总量增加但区域差异趋于扩大。据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浙江省土地流转总面积633.5万亩,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32.0%;涉及流出土地农户322.9万户,占家庭承包经营总农户的34.5%;土地流转面积、涉及流出土地农户分别比2008年增长16% 和16.7%。
从地区分布来看,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面积大大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如宁波和台州居于全省前列,土地流转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分别为43.1% 和35.2%。总的看来,浙江土地流转的规模居全国领先地位,但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仍处于初级阶段。
从流转方式来看,流转形式多样但以农户自发居多。全省整个农村土地流转中大多数还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自发进行为主。2009年底,全省农户自发流转的面积达387.07万亩,占总土地流转面积的61.1%。
从流转对象看,主体多元中大户占优。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化,一些原来的农业专业大户扩大了经营规模,新的专业大户不断涌现。全省农户承包耕地流转中,流入家庭农场或10亩以上专业大户的面积达237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51.7%,流入工商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面积达45.8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10%,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面积175.5万亩,占38.3%。
二 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很多农民认为,只要手中握有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尽管来自非农产业的收入已相当稳定,也宁愿自己粗放经营甚至抛荒土地,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根据对868户农户的调查,62.35% 的农户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土地流转,42% 的农户愿意自己经营自家承包地,13.62% 的农户担心政策会变,怕流转以后失去土地承包权,怕务工经商亏本后无田可种,吃饭问题难以解决。尤其是50岁以上的农民,怕失去赖以生存的根本,即便有好的农业项目,也不愿参加流转。
2.干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
据调查,在干部认识上,对待土地流转问题存在“三个不一”。一是在土地流转工作方法上,存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有组织流转还是放任自流认识不一。二是在农民生存保障上,存在用土地租金、社保体系作为保障还是简单地用土地作为保障认识不一。三是在农业经营形态上,存在促进现代农业主体大量呈现还是保持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上认识不一。部分村干部认为土地流转涉及千家万户和方方面面的根本利益,存有求稳怕乱,少找麻烦的思想。79.8% 的被调查村对农户土地流转放任不管,26.2% 的村干部认为不需要管理。也有一些干部认为,目前土地流转条件和时机尚未成熟,从而消极观望。有的村干部工作方式简单,态度粗暴,搞行政强迫命令,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有些地方随意收回农民承包的土地,重新发包、出租或集体统一经营,这种行政命令式的流转方式造成农村土地承包期不稳定,承包关系变动频繁以及农民土地利用行为短期化等问题,损害了部分农民的利益。思想认识的不统一,表现在实践中的不作为与冒进并存,是当前阻碍土地流转最重要的主观因素。
3.流转管理还不够规范
农户间的流转大多为口头协议,有的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对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租土地附着物处理、有关赔偿、土地被征用后的承租户损失补偿等缺乏明确具体的约定,流转双方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流入土地的被调查农户中,67% 没有签订正式协议。签订协议的基本属于一些规模化生产基地,投入比较大、承租期限长的经营项目。规模小、土地数量不大的农户与农户之间签订协议的不多,这容易给利益纠纷埋下隐患。
4.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
在我国,土地不仅仅是一种生产要素,更是农民生存的根本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严重滞后,土地成为农民的唯一保障和唯一依赖,承载着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就业风险保障、养老医疗保险、生活福利等多重社会保障功能。农民把土地视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也属理所当然。历史经验表明,人地关系越紧张,土地承载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越大于生产资本功能,就越不利于土地流转和人口的转移。土地的保障功能从深层次上制约了土地的有效流转。
三 推进土地流转的对策措施
1.完善流转政策,加强流转引导
土地流转的关键是要处理好农户、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中介服务三者的关系,只有调动了三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形成健康的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政策的引导,离不开各部门的支持,具体如下:
(1)建立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鼓励农民土地流转、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建设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奖励补助。对于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土地流转,在加强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基础上,采取各级财政按比例补贴的办法(省、县财政各补50%),鼓励和促进农民流转土地,切实解决土地流转供给不足的问题。对土地流转业绩较好的县、乡(镇)、村、有关中介服务组织及带动效应明显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同时兼顾流出农户的补助,提高流转的收益,充分调动流出农户、经营主体和中介服务组织的积极性。
(2)实行信贷支持。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的不足。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担保公司要积极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3)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继续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大病救助、子女教育、农民工保护等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解除土地转出者的后顾之忧。积极探索以“承包地换保障”的农村养老保障新机制,合理设计保障享受档次,对于承包地全部流出且年限超过10年的农户,给予准失地农民的待遇,纳入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对已经放弃经营土地,进入城市就业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2.培育流转市场,创新流转机制
市场化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是土地流转的有效载体。应建立以下机制:
(1)建立土地中介服务机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作用,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等中介组织,以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通过土地信托(托管)服务等形式掌握土地和信息动态,了解一个地区和单位农民对土地的需求程度,为正确决策提供信息,有助于克服盲目性。可以选择农村经济实力较强、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城镇化发展势头较好的地区,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试点。
(2)建立土地储备机制。在稳定承包关系、坚持“自愿、依法、有偿”原则的基础上,把农民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土地集中起来,建立土地储备库或土地银行,用于开发招商。土地银行是指有要求放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到银行来储备土地,若干年不得退出,即使土地储备时间已到,要退出储备,归还的土地不是原来的这块,要进行相应的互换,通过土地级差评估,以经济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
(3)建立土地评估体系。因为农村土地流转是一种有偿的市场交易行为,应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因此,必须加强对农地的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工作,合理确定各类土地的质量、等级,评估其客观、公正的土地使用市场价格,为农地市场流转的双方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以减少价格确定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
3.完善流转制度,规范流转行为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流转机制,做到流转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备。规范土地流转的合同管理。进行土地流转,要经过集体组织同意,并订好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流转土地的面积和位置、补偿费用和方式、流转的期限和用途等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规范土地流转的利益补偿机制。科学测算地租、地价,给予土地转出方合理的投资补偿,通过土地使用权资本化,在土地流转中积累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资本。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程序公正维护实体公正。在土地征用和其他形式土地流转中,要依法办事,杜绝土地流转中的暗箱操作;要加大对土地流转的宣传,鼓励农民积极参与,保证农民参与决策的民利;要合理确定转包费用和转包期限,对土地流转涉及事项要全部公开接受监督。规范土地质量等级评估机制,鼓励流入方加强基础设施和地力建设,防止掠夺性经营,在流转期满后进行等级评估,达不到原等级的予以处罚,高于原等级的给予奖励。规范各类中介服务,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土地经营公司、土地评估事务所、土地信托银行、土地保险公司等中介机构,开展土地评级、估价工作,加强地籍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处理土地流转中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