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土地承包经营法全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西昌学院,四川 西昌 615000)
摘 要:目前我国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制度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承包责任制的产物。从改革开放到今天,土地承包责任制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从联产到承包再到如今的抵押,我国的农村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变革。本文就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议。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0-0176-01
收稿日期:2015-03-10
基金项目:本文是四川省社科联“十一五规划”青年项目《城乡一体化中社会问题法律研究——以凉山州为例》(SC08C028)相关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余滢(1980-),女,四川西昌人,硕士,讲师,从事民事诉讼研究。
1.前言
抵押是最原始的担保贷款方式,农民如果能将手中的土地权利作为抵押的担保,那将能很顺利地解决贷款的问题。但是目前立法的不完备、产权界定不明晰、抵押范围狭小等因素一直限制着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行。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状,找出其受制约的原因,总结一些有用的建议以解决问题。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现状
自从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出公告,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后,各大金融机构也开始公告推行此项目,取得了一定的成功。2009年辽宁省法库县的长岗子辣椒专业合作社的农民用自己承包的土地作为抵押,向县里的信用联社贷款30万,解决了辣椒种植的资金问题。这一次的成功,给其他试点的工作作出了示范,对推动国家惠农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此之后,又有很多的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但很多地区的工作还是受到限制,融资问题依然成为一个大难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起来。总结出来的原因是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没有专业的土地评估机构以及流转登记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我国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农村的生产实践中产生的,它由土地集体所有制演变而来,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备和详尽。在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前,学术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性”还是“债权性”存在很大的争议,直到《物权法》明确指出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益物权,规定了物权性质的范围。这部法律的出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确定了不同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农民对自己的土地具有自主处理权,并且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村的现代化。
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建议
为了能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这个项目持续进行下去,解决农村农民融资的难题,推动农村的现代化,对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做出几点建议。
3.1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有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保证了农民对土地的自主性,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如果相关法律在确定农民可以利用承包的土地进行抵押,确定好可以抵押的土地的范围,那贷款就不会有法律这一方面的障碍,担保功能也能够得到实现。
3.2建立专业的土地评估机构
由于没有专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土地的价值等都无法明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要建立专业的机构,科学定制土地的评估标准,全面考虑土地所属地区、农作物价值、投入资金等因素,评估出土地可以抵押的价值。同时建立相应的服务平台,提过及时有效的信息,形成完善的市场化机制。
3.3保障试点工作的政策支持
相关金融机构已经明确了贷款的对象、条件以及贷款的额度风险等,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向规范方向 发展。与此同时,国家应该有相应的政策作为支持,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作为一种政策性的贷款,建立相关的政策保险、基金补偿以及政府贴息等保障其正常进行的机构。而一些确定是风险而造成的贷款损失,政府在核实确认后应给予帮助,出资补偿。
4.结束语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其发展离不开农村的稳定,农业的发展,由于我国的农村人口基数还比较大,国家想要富强,就必须要让农村富起来。在现代科技的推动下,农业的生产力水平要进一步提高,就必须向机械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相对的,要事先现代农村,就必须要投入大量基金。而农村本身可发展的项目相对较少,融资成为了一大难题。国家只有解决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项目的法律障碍,完善农村的法律保障,是农民的贷款不成为问题,农村经济发展才有所指望,再能更接近现代化的发展道路,脱贫致富才能不再遥远。
参考文献:
[1] 杨震.物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45-51.
[2] 张平华.土地承包经营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3-25.
关键字: 物权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 新型用益物权 内容法定 应自由转让 可依
《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按该条款规定分析可知,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之性质和内容分析,该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1] (p.19)即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使农户取得的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实行债权保护(除该法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承包方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农村土地承包法》重点和核心是调整和规范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达到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利用权。笔者认为,建立和完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事关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事关承包方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本文对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之存在不足作一法律思考,以便制定《民法典》和《物权法》时更好地规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达到真正实现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一、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并结合民法中物权法理论分析,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2] (p.31),是指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生效或者依法登记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等农村土地进行占有和以耕作、养殖、竹木或者畜牧为生产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而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以及该依法承包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3] (p.26)。
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4] (pp.152"154):
(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上设定的物权。这里“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它是以农村土地为标的物的他物权。这里“农村土地”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是指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对农村土地之占有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即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主要包括从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权能以及“依法承包该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
(4)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或依法登记而发生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22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承包方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5)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承包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两种。法定期限,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约定期限,如该法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6)它是以耕作、养殖、竹木、畜牧为具体内容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
(7)它是以农村土地的使用目的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
(8)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特定义务主体(即发包方)的相同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分析,两类农村土地发包的承包方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其中发包方主要主体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才是发包方。
(9)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法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了承包方的法定权利三方面和第17条规定了承包方的法定义务三方面。
(10)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的可流转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11)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12)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法定权利的物权保护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之存在不足和完善建议
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物权保护,真正达到“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之存在不足表现在:
(1)家庭承包的当事人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中含有法定内容和约定内容两方面,这与物权内容法定相悖。物权内容法定,是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否则无效;同时,“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5] (p.74)“作为用益物权,其共性在于,虽经由债权合同而创设,但随即与之绝缘,具有强烈的物权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色彩,因此须于法律中明确其具体的权利义务,以在不动产的所有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维持利益的均衡,避免物权法律关系过于复杂,避免不必要的纷争迭起。对这些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合同的约定加以变更”。[6] (p.4)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分析,“侵害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要承担侵权责任”,[7] (p.10)这种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包含约定内容,显然是违背物权法中物权内容法定原则的。
(2)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物权内容法定无法律可依。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经依法登记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法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几乎没有任何条文体现,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在该法第三章“其他承包的方式”中,从法律结构上分析,它与第二章“家庭承包”是相独立的,无法律依据按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法定遵照。
(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同时对受让方作了一定的限制,且受让方必须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与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不相吻合。“所谓物权之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对标的物即得为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之特性”。 [8](p.22)有的人认为:“如果不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进行一定的限制,遇经济困难或天灾人祸之年,农民转让或抵押自己的土地,将使这些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生活的保障。因此有必要对从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流转加以一定限制”。[9] (p.154)笔者认为,上述理由不可能成立或没有说服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属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的流转形式,其结果:转让方(原承包方)丧失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上述观点,法律要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否则,转让必然导致原承包方失去农村承包地,失去长期依赖农村土地提供的生活保障。实际上,在农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地区,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近郊区,一部分农民已离开农业,转向从事第二、三产业,已不再依赖承包地作为最后的生存保障,这些农户自愿将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可以全身心投入二、三产业经营活动。可见,法律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显然是不科学,把农民捆绑在土地上,达到“农民永远是农民”,显然违背常理。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势必引起部分农户失去部分或甚至全部农村承包地,这是客观事实。同时,该法规定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难道发包方能够审查或预见转让方有30年左右的稳定收入来源吗?这肯定是不现实。转让方既然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受让方,对自己家庭成员的今后生存能力肯定作出比较合理的预测,否则该承包方可以采取其他流转形式,关于这一点我们没有必要怀疑和不相信该承包方。同时,把受让方限制在“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也不合理和科学,一方面给转让方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对象的范围,甚至有的人认为,“转让的受让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不能是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10] (p.90)按此运行其结果,会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落实,甚至造成农村承包地抛荒弃耕之结果;另一方面,造成流转封闭,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再一方面,无法真正按照市场价格转让,不利于转让方转让收益的真正实现;最后一方面,如受让方限于农户,其实受让方也已经取得了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性,没有必要一定把受让方限于农户。因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过多限制,必然会侵害转让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4)《农村土地承包法》已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为什么不能允许家庭承包中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呢?如承包方家庭成员最后剩下的成员将耕地或草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给特定受让方(即承包方家庭成员最后一个成员的继承人的农户),其实际结果与允许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有何区别。同时,表面上该继承人的农户虽然向转让方支付了转让费,但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即承包人)死亡时,照样取得承包收益(包括上述转让费)。又如,承包方家庭成员最后剩下的成员临死前将耕地或草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非继承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会使该法第31条条文的立法目标其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落空。同样,也会给已经完成转包、出租、入股等流转形式,带来法律问题,上述流转形式也会使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暂时落实。
(5)《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承包地可以依法收回和可以依法调整的特殊情形,与物权法中物权属绝对权和物权保护之绝对性相冲突。物权的绝对性,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物权人于其标的物之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否则即构成违法。法律赋予物权人绝对保护之特性。此即所谓保护之绝对性。[5] (p.9)1993年中央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这一政策是成功的,充分体现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之绝对性。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可依该条款依法进行调整(除该款规定“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外)。按法理分析,承包地依法调整其结果,使部分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一方面不符合国外用益权消灭其理由(如德国民法中规定用益权消灭情形是:①用益权人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消灭;②用益权设定期限届满;③用益权和所有权竞合;④用益权人对物不当使用、无权使用,并且不顾所有权的告诫而继续使用时,所有权人通过诉讼停止其使用,并消灭其用益权),也不符合国外永佃权消灭其理由(如日本民法典规定永佃权消灭情形是:①永佃权存续期限届满;②永佃权的抛弃,即永佃权人,因不可抗力连续三年以上全无收益,或于五年以上期间内,只获少于佃租的收益,可以抛弃其权利;③佃租的滞纳、破产宣告,即永细权人,连续二年以上怠付佃租或受破产宣告时,土地所有人可以请求消灭永佃权;④永佃权人对土地施加永久的损害,并违反土地的利用方法时,土地所有人可依法请求消灭永佃权),也不符合我国理论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理由(主要理由:①承包期限届满;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③承包地被依法占用;④承包方依法退包;⑤承包地灭失;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撤销;⑦承包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另一方面“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证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保证难以真正落实,影响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信心,造成农民不敢或者不愿对农村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甚至进行掠夺式经营,破坏地力;再一方面被调整而调出承包地的农户其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法律保障,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最后一方面如果调整承包地之前,超过农户人均承包地数量的部分或全部承包户都已依法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而受让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承包地调整是否公平、合理、科学。可见,该法第27条第2款立法设计存在许多问题,其结果在实践中不具有普遍可操作性。同时,该条款规定:“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虽然属授权性或任意性法律规范,但如果承包方提出“约定不得调整”,发包方有何理由拒绝或者能拒绝,如果同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一些“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而另一些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得调整内容或者约定可以调整,其结果承包地如按该法第27条第2款进行调整,村内承包方的地位是否平等,被调整承包地的部分农户其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因此,笔者建议,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占用,新增人口(人口出生或转入)等,应适用该法第28条未承包土地、交回和收回承包地的土地作为调整客体的规定或者引导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取得承包地,其结果会更合情、合理、合法,农民更能接受,便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属于绝对权和受到物权保护之绝对性充分体现。另外,该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按该条款规定,发包方可依法收回承包地。但如遇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和转为非农业户口前依法实施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实现作为“合理经济人”(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价值,从而会使该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无法实施而使发包方依法收回落空。同时,如已依法出租或者转包(无须发包方同意,操作无任何难度),在流转期限内能否收回,显然,法律无理由支持收回,照样使收回落空。
(6)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其他农村土地” 上 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法律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除耕地、林地、草地外,还包括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其他农村土地”,如渔区的养殖水面、某些地方的园地等。这些农村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会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养殖水面的承包期较短,一般只有3"5年,最长也不会超过10年,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如赋予物权性质,显然与民法理论上物权存续期较长,一般需超过20年相矛盾;另一方面该法第二章“家庭承包”只针对耕地、林地、草地三类农村土地进行立法设计和形成法律规范的,“其他农村土地”上采取家庭承包产生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依照该章内容执行,其结果实际运作中难以操作,会造成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不到一体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
(7)《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规定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撤销。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撤销,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发包方可依法撤销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如上述《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就属于撤销情形,根据国外永佃权撤销制度,在法律上可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有权撤销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擅自变更农村土地农业用途,并致使不能恢复原状的;(二)闲置耕地达二年以上或者其他农村土地达四年以上的”。“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上述事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事由的,不生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效力”。
(8)《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规定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抛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抛弃,是指在发生法定原因时,依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思表示,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单方行为。《日本民法典》第275条(永佃权的放弃)规定:“永佃权人,因不可抗力连续三年以上全无收益,或于五年以上期间内,只获少于佃租的收益时,可以抛弃其权利”。我国法律既然已赋予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重要财产权,应规定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抛弃制度。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抛弃,毕竟是一项民事权利,如果因某些特殊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继续使用收益农村土地与己不利,而又在不损害发包方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应允许其抛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法律应对此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在法律上可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不可抗力连续二年以上全无收益,或于四年以上期间内,只获少于承包费的收益时,可以抛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林地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外”。
(9)《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允许抵押。笔者认为限制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理由不成立。首先,设立抵押权时并不发生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抵押权因为债务得不到偿还而实现有或然性。其次,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财产权,目前农民可以作为抵押的其他财产有限,因此农民贷款、融资很困难,不利于加大农村承包地上的投资,限制农业发展。第三,农民在紧急时需要资金,如果不允许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进行贷款,会造成只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这个时候的农户才会真正失去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1]。因此,应允许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10)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中造成法律结构不科学。家庭承包是指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时,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为经营单位的,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家庭承包的主要特征:一是发包方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二是承包方只限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三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享有平等承包权;四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家庭承包。根据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定分析,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流转形式符合“家庭承包”之特征,而其他形式之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结果都可能产生与“家庭承包”之特征部分不符或者不相符(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成为流进方,即新承包方包括转让中的受让方、转包中的受转包方、林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继承人属部分符合外,但上述流转形式实质上已不符合家庭承包之主体特征,同时更不符合家庭承包体现人人有份、公平优先的原则)。显然,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性质明显区别于“家庭承包”其本身性质。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中显然不科学,同时从深层次研究,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农村土地承包为前提,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许多流转形式其流转结果产生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性质完全不同的农村土地其他经营形式,如租赁经营、股份合作经营等,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无法全部涵盖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但按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内容来看,其法律名称最好改称《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法》。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法》其结构最好调整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村土地承包”,第三章“家庭承包”,第四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五章“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六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待时机成熟,今后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法》。其内容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外,还应包括农村土地租赁经营、农村土地股份制经营、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目前,全国还存在没有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的村,这些村集体经济实力很强,仍采取集体统一经营,其效果也较理想)、农村土地其他形式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内容。
(11)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经依法登记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流转缺乏全面法律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条只规定了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和第50条也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作了原则规定,从法律结构看,它与该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相独立的,无法律依据按该法第二章第五节法律规范适用。其他方式承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自身运行机制,应有适合自身运行机制的法律规范。笔者认为,今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时,最理想应单设“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章,包括三节,即第一节“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般规则”,第二节“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节“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特别应对“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12)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属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形式之一。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实际上,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畴,从科学、合理角度讲,应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范范围内,但如该继承人放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无继承人的,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这种情形可规定在该法第二章“家庭承包”中。另一方面,该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耕地或草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按此规定,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因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上述情况户仍然客观存在,其立法规定是成功和科学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应当获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但继承人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由发包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实践中仍存在问题,因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按前面内容分析会使该条文操作落实,无法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另外,如承包户的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在临时前,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以及入股,该成员死亡时,发包方能否立即收回承包地值得怀疑,能否以消灭其他法律关系或牺牲其他合法当事人利益,显然,法律没有理由也不应该支持。可见,法律上限制或禁止耕地或草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是不合理或不科学。笔者认为,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依法继承,避免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或矛盾,更有利于提高承包方在农村承包地上投入的积极性和信心。
(13)法律上规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人”条文设计不科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按法理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转包方(即原承包方)在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依法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转移给受转包方的行为。受转包方(即新承包方)只能取得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也是指出租方(即原承包方)在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依法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转移给承租方的行为。承租方只能取得债权性质的农村承包地租赁权。但这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是部分农村承包地发生占有改定,也可以是全部农村承包地发生占有改定,无法“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人”。因此,该法第39条条文正确的表述应改为:“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移转给第三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14)法律上规定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条文设计同样不科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按法理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整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彻底让渡,不存在部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让渡,但可以是部分承包地上的整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其转让方仍存在部分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是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则转让方丧失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该法第41条条文正确的表述应改为:“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地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移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笔者建议国务院应制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一系列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条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
[参 考 文 献]
[1] 何宝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
[2] 丁关良,田华.论农用地物权制度的选择——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名称的存废[ j ].中国农村经济,2002,(2):25-32.
[3] 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探讨[ j ]. 中国农村经济,1999,(7) :23-30.
[4] 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论[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5]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6] 傅穹,彭诚信.物权法专题初论[m]. 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
[7] 王宗非.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与适用[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8]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9] 赵向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问答及实施指南[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10] 刘坚.《农村土地承包法》培训讲义[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此次调查,共访问104位乡村干部和301户在2000-2003年之间流转土地且土地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户。全部调查对象分布在全省26个县(市、区)的52个乡(镇),在301户中,流出土地调查户164户,占54.5%;流入土地调查户137户,占45.5%。
(一)调查户人口状况
全部调查户,现有人口1116人,劳动力744人,劳动力占调查人口总数的66.7%。在全部劳动力中,就业劳动力713人,占95.8%,未就业劳动力31人,占4.2%。在全部就业劳动力中,农业就业劳动力391人,占54.8%;非农就业劳动力322人,占45.2%。
(二)调查户人均耕地拥有量
土地流出户:全部流出土地的调查户,在土地流出前,经营耕地面积851亩,人均1.44亩;土地流出后,经营耕地面积347亩,人均耕地0.59亩,比土地流转前减少0.85亩,下降59%。全部土地流出户中,有45户的耕地全部流出,占27.4%;有17户剩余的人均耕地面积在0.1至0.3亩之间,占10.4%;有25户剩余的人均耕地面积在0.3至0.6亩之间,占15.2%;有32户剩余的人均耕地面积在0.6至1亩之间,占19.5%;有45户剩余的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以上,占27.4%。
土地流入户:全部流入土地的调查户,在土地流入前,经营耕地面积564亩,人均1.07亩;土地流入后,经营耕地面积2179亩,人均耕地4.14亩,比土地流转前增加3.07亩,增长286.9%。在土地流入后的全部调查户中,有77户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在3亩以下,占56.2%;有42户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在3至6亩之间,占30.7%;有18户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在6亩以上,占13.1%。
二、土地流转现状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推行的,实现了农业生产用地的集体所有权、家庭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分离,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最早出现在经济比较发达的苏南地区,其中吴江市土地流转状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据调查,该市土地流转从开始至今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推行到1997年,尤其是1987年以后,为解决“要种田的人没田种,不想种田的人不能不种”的问题,农村先是出现了自发性的土地流转,1992年后又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了有组织的土地流转,并积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从而有效地阻止了土地抛荒和半抛荒。这一阶段土地流转的政策导向,主要是围绕稳定和发展粮油生产进行的。第二阶段,是1997年以来,为了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该市进行了大规模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数量进一步扩大。2003年该市粮经比例由八十年代中期的8:2变为4.5:5.5,种养比例由7:3变为4:6。随着苏中、苏北地区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土地流转在这些地区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一)土地流转规模--呈明显上升趋势
近年来,随着农业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大幅度转移,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越来越大。2002年全部调查乡(镇)农户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5.5万亩,占耕地面积的13.4%,涉及农户14.35万户,占总农户的23%。其中农户与农户间流转土地的面积达到18.4万亩,占农户土地流转总面积的51.8%。
分年度看,2001年、2002年和2003年调查户当年土地流转面积分别比上一年增长37.8%、42.5%和90.6%,土地流转规模呈明显上升趋势。
(二)土地流转方式--以转包为主
出租、转包、转让是我省土地流转的三种主要方式。
1、出租。出租是指农民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这种行为不改变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在全部调查户中,采用出租(承租)方式流转土地的农户有42户,占14.0%。
2、转包。转包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在全部调查户中,采用转包方式流转土地的农户有190户,占63.1%。
3、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在全部调查户中,采用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农户有55户,占18.3%。
(三)土地流转的组织--主要依靠农民自发组织
农民自发组织、政府组织和专业性中介机构组织是农民土地流转的三种重要组织形式。
1、农民自发组织。农民自发组织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由农民直接与接包方协商,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一种组织形式。农民自发流转的土地较为零星,每次流转的规模小,流转的期限多数在5年以内,在补偿标准上差别较大,有的甚至是无偿的。在全部调查户中,自发组织土地流转的农户有220户,占73.1%。
2、政府组织。政府组织是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得农民同意的基础上,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一种组织形式。政府组织流转的土地大多连片,每次组织流转的规模往往较大,流转期限较长,多数在5年以上,在补偿标准上也较为统一。在全部调查户中,通过政府组织土地流转的农户有43户,占14.3%。
3、专业性中介机构组织。专业性中介机构组织是指农民的土地经营权经由专门从事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机构(如土地流转服务站、土地信托报务站等)进行流转的一种组织形式。专业性中介机构为农民流转土地牵线搭桥,农民通过专业性中介机构流转土地,手续齐全,合同规范,有利于土地纠纷的减少。在全部调查户中,通过专业性中介机构流转土地的农户有11户,占3.7%。
(四)土地流转关系的确定--半数以上采用口头协议
农民确定土地流转关系,主要采用口头协议、签订合同、第三者证明三种方法。
1、口头协议。口头协议是指土地流转双方就流转的权利与义务达成的口头承诺。采用口头协议的双方,都讲究诚信,或是邻居,或是亲朋好友。在全部调查户中,通过口头协议流转土地的农户有168户,占55.8%。
2、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是指土地流转双方用书面合同来确定流转的权利与义务。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单方,一般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合同的内容也比较规范,有利于减少土地流转纠纷。在全部调查户中,通过签订合同流转土地的农户有108户,占35.9%。
3、第三者证明。第三者证明是指土地流转的双方,邀请共同信任的第三方,对土地流转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作证。当土地流转双方产生纠纷时,第三者一方面能证明协议的内容,另一方面,对调解纠纷也能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在全部调查户中,通过第三者证明流转土地的农户有14户,占4.7%。
(五)土地流转的满意程度--绝大多数很满意或基本满意。
由于各级政府普遍重视土地流转工作,认真贯彻土地流转政策,农民对其土地流转行为的满意程度较高。
在全部调查户中,有122户对其土地流转行为很满意,占40.5%,有177户对其土地流转行为基本满意,占58.8%,只有2户对其土地流转行为不满意,占0.7%。
三、土地流转的动因
土地流出户和流入户情况不同,其流出和接收土地的原因存在较大差别。
(一)土地流出户
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164户土地流出户流出土地的主要原因依次是:能在非农领域找到就业岗位、土地流出前无农业劳动力、来自流转土地的收入比重低、服从乡村统一规划、土地流转收益高于自已耕种收益。
(1)能够在非农领域找到就业岗位。164户中,有58户流出土地是因为能够在非农领域找到就业岗位,占35.4%。这58户在土地流出前农业就业劳动力113个,非农就业劳动力为30个,土地流出后,农业就业劳动力减至27个,下降76.1%,非农就业劳动力增至119个,增长296.7%,人均经营耕地面积由1.38亩,降为0.40亩。
(2)土地流出前无农业劳动力。164户中,有37户劳动力在流出土地前就已全部在非农领域就业,占22.6%。这部分农户由于缺少农业劳动力,而将大部分耕地流转出去,人均经营耕地面积由土地流出前的1.41亩,降为0.58亩。
(3)来自流转土地的收入比重低。164户中,有32户流出土地是因为家庭收入中来自流转土地的比重低,占19.5%。这32户劳动力就业情况在土地流出前后没有大的变化,户均农业劳动力达1.41个,但由于家庭总收入中来自流转土地的收益不及5%,他们仍愿意将部分土地流转出去。土地流出后,这部分农户人均经营耕地面积由1.74亩,降为0.90亩。
(4)服从乡村统一规划。164户中,有18户是由于服从乡村统一规划而将土地流转出去,占11.0%。这18户在土地流出后,只有3个劳动力由农业就业转为非农就业,平均每户农业就业劳动力为1.56个,流出的耕地面积也较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由1.28亩降为0.82亩。
(5)土地流出收益高于自己耕种收益。164户中,有16户流出土地是因为土地流出所获得的收益高于自己耕种的收益,占9.7%。这16户劳动力就业情况在土地流出前后没有大的变化,户均农业劳动力达1.81个,但由于平均每亩土地流转收益比自己耕种的收益要高出34.2%,他们仍愿意将大部分土地流转出去。土地流出后,这部分农户人均经营耕地面积由1.31亩,降为0.53亩。
(二)土地流入户
从表2数据可以看出,137户土地流入户流入土地的主要原因依次是: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扩大生产规模、亲朋好友委托耕种。
1、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137户中,有64户流入土地的原因是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占46.7%。这64户认为在非农领域就业较为困难,大部分劳动力仍滞留在农业领域,经营着数量不多的耕地,愿意通过流转获得更多的土地,以充分利用剩余的劳动力资源。这部分农户非农就业的劳动力比例只有21.7%,比全省平均水平53.6%,低31.9个百分点。在土地流入前,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只有0.98亩。土地流入后,人均经营耕地面积达2.50亩,比土地流入前增长155.1%。
2、扩大生产规模。137户中,有44户流入土地的原因是扩大生产规模,占32.1%。这部分农户认为,只有经营更多的土地,才能发挥规模效益,才能使种田收益高于外出打工的收益,因而他们愿意流入较多的土地面积。在土地流入前,44户人均经营耕地只有1.34亩,流入土地后,人均经营耕地面积达7.92亩,比土地流入前增长491.0%。平均每户流入的土地来自12.7个农户。由于人均经营的耕地面积较多,这部分农户平均每户雇工1.6个,家庭收入比土地流入前,增长83.1%
3、亲朋好友委托耕种。137户中,有25户流入土地的原因是亲朋好友委托耕种,占18.3%。这25户受友情、亲情的影响,接受土地,土地流入的规模相对较小。在土地流入前,这部分农户人均经营耕地0.95亩,土地流入后,人均经营耕地面积达2.08亩,比土地流入前增长118.9%。平均每户流入的土地来自1.5个农户。
四、土地流转的成效
土地流转在优化我省土地、劳力资源,推进农业结构快速调整,提高农民收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成效显著。
(一)推动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流出土地的调查户,由于经营的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相当一部分劳动力从由农业就业领域转向非农就业领域,外出打工人数增加。相反,流入土地的调查户,由于经营的耕地面积大幅度增加,一方面,少数劳动力由非农就业领域返回农业就业领域;另一方面,通过雇工经营,弥补自身劳动力的不足。
在流出土地的164户调查户中,有63户非农领域就业人数比土地流出前增加,占38.4%。这63户在土地流出后,农业就业劳动力只有32人,比土地流出前减少88人,下降73.3%;非农就业劳动力127人,比土地流出前增加94人,增长284.8%。有44户外出打工人数增加,占26.8%。这44户在土地流出后,外出打工人数达92人,比土地流出前增加77人,增长513.3%,平均每户增加外出打工人数1.8人。
在流入土地的137户调查户中,有17户农业领域就业人数比土地流入前增加,占12.4%。这17户在土地流入后,农业就业劳动力39人,比土地流入前增加23人,增长143.8%;非农就业劳动力8人,比土地流入前减少6人,下降42.9%。有41户在流入土地后雇请用工,占29.9%。这41户共雇工114人,平均每户雇工2.8人。
(二)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从表3数据可以看出,土地流转后,流转土地用于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大宗农作物的农户比例下降了27.9个百分点,而用于种植收益水平相对较高的蔬菜、特种经济作物等的农户比例分别上升了2个和15个百分点;流转土地作为非种植业农用地的农户比例增加6.9个百分点。
(三)增加了农民收入
土地流转使土地流出方和流入方家庭收入水平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164户土地流出户,家庭人均纯收入比土地流出前增加了1095元,增长了35.2%。
137户土地流入户,家庭人均纯收入比流出前增加了1070元,增长了43.6%。
(四)提高了土地规模经营水平
在137户土地流入户中,有19户土地流入面积在20亩以上,占13.9%。这19户共流入土地面积1012亩,占全部土地流入户流入土地总面积的62.7%。由于经营的土地面积较多,这19户的规模经营效益显著。19户在土地流入前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只有0.96亩,人均纯收入只有2622元,土地流入后人均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4.64亩,人均纯收入达到5236元,比土地流入前多了2614元,增长99.7%。而在人均纯收入中,来自流入土地的就有2878元,占55%。
五、主要存在问题
我省土地流转工作,虽然成效显著,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流转合同有待进一步规范
土地流转合同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合同化程度不高。全部调查户中,采用书面合同确定土地流转关系的农户只有108户,占35.9%。
二是合同条款不全。在调查的108份土地流转合同中,《土地承包法》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的七项条款均齐全的合同只有36份,占33.3%;注明流转土地质量等级的合同只有38份,占35.2%。
三是采用县、乡统一印制合同书的农户比例不高。在调查的108份土地流转合同中,采用县、乡统一印制土地流转合同书的只有29份,占26.9%。
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容易引发土地纠纷。在全部调查户中,有6户发生土地流转纠纷,其中,有2户是因为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和当事人违约而产生纠纷的;有3户纠纷是因为土地流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不全、不明确或内容不符法律规定造成的。
(二)土地流出户直接从流转土地获得的收益偏低
农户流出土地后,尽管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但收入中来自流转土地的比例偏低,只占2.5%。全部土地流出户中,有87户只要求土地接受方按流转面积完成各项上交任务,占53%;有58户要求土地接受方按流转面积完成各项上交任务的同时,每年支付固定的使用费,占35.4%,这部分农户每年获得的土地流转收益平均只有155元/亩。
土地流转收益低,主要是由于流出的土地大多数仍种植收益水平相对较低的粮、棉、油等大宗农作物。土地流转收益过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不少有条件流出土地的农户流出土地的积极性。
(三)服从乡村统一规划流出土地的农户劳动力转移相对较慢。
服从乡村统一规划流出土地的18户调查户,在土地流转后,只有3个劳动力由农业就业转为非农就业,农业就业人数下降了9.7%,非农就业人数上升了21.5%。而主动流出土地的农户,农业就业人数下降了46.9%,非农就业人数上升了69.5%。
由于服从乡村统一规划流出土地的农户劳动力转移速度相对较慢,其收入增长幅度也明显偏低,18户调查户在土地流转后,人均纯收入只比土地流转前增长了10.6%,比主动流出土地的调查户的增长幅度38.3%,低27.7个百分点。
(四)少数地区土地流转纠纷仍呈上升趋势
据对52个乡(镇)部分乡村干部的调查,我省农户土地流转纠纷总的呈下降趋势,但由于无土地流转协议、合同或土地流转协议、合同不规范以及土地流转规模扩大等原因,在少数地区土地流转纠纷仍在增加。在调查的104位乡村干部中,有56位认为2003年土地流转纠纷与往年差不多,占53.9%;有33位认为2003年土地流转纠纷比往年下降,占31.7%;有15位认为2003年土地流转纠纷比往年增加,占14.4%。这15位乡村干部所在乡(镇)2001年发生土地流转纠纷64起,2002年发生土地流转纠纷107起,2003年1-6月发生土地流转纠纷66起。
(五)部分农户对流出土地质量不够关注
由于农户从流出土地获得的收益较低,部分农户对流出土地质量的关注程度不够。在调查的108份土地流转合同中,未注明流转土地质量等级的合同有70份,占64.8%。土地流出后,在全部调查户中,有43户不清楚土地的质量是否下降,占14.3%;有11户认为由于改变了流出土地的用途,导致土地的质量下降,占3.6%。
农民对流出土地质量不够关注也是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在发生土地纠纷的6户调查户中,有3户在土地流转后改变了土地用途,有1户认为流转土地的质量下降。
(六)一些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的认知度较低
在全部调查户中,有262户知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占87%,但通读过该法全文的农户却不多,一些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的认知度较低。
全部调查户中,有122户不正确地认为其拥有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占40.5%;有32户不清楚其是否拥有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占10.6%;有15户不正确地认为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可以不经其同意收回或调整其承包地,占5%;有23户不清楚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收回或调整承包地需经其本人同意,占7.6%;有40户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占13.3%;有129户流转土地未经过村委会同意或备案,占42.8%;有60户认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不重要,占19.9%;有12户土地流转合同是在土地流转后签订,占4%。
一些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的认知度较低,主要是由于缺少面对面的直接宣传。在知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查户中,只有124户是在通过乡村干部面对面的宣传后才知道有该法的,占47.3%。
六、几点建议
针对我省农户间土地流转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范管理。
土地流转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户的切身利益,不仅政策性强,而且时间跨度也较长,管理部门应主动做好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一是确保管理者职责明确,有专人负责土地流转工作。二是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统一印制规范的合同格式,保证每份土地流转合同条款齐全、手续完备。三是加强对流转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经营者损害生态和生产环境、搞掠夺式经营、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四是建立纠纷处理机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土地流转纠纷解决在基层。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的宣传力度,让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到,这些法律政策是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处理土地流转问题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使其在具体工作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增强为民服务意识。要通过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自觉认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了解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使他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自觉按法律规范操作,提高土地流转的合同化程度。
(三)提高流转土地效益,稳定土地流转关系。
只有流转土地的效益提高了,土地流转双方才能从土地流转中得到更多的实惠,才能吸引更多的农户参与土地流转。没有经济效益的土地流转关系是不牢靠的。政府部门要在提高流转土地的产出率上下功夫,帮助土地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益。一是要以效益为中心,依靠科技和产业化经营,形成地区特色产业和区域内土地流转市场价格体系,让更多的愿意流出土地的农户,将土地流入到产出水平较高的土地经营者手中。二是要利用土地流转,进一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帮助农民降低生产成本,以规模收益稳定土地流转关系。
(四)遵循自愿原则,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是否流转、流转多少、以何种方式流转,应由农民自己决定,任何组织不得用行政手段阻碍或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政府推动型的土地流转,一定要坚持条件,因势利导,稳步推进,要重点帮助困难农民解决好劳动力就业问题,保证其在土地流转后收入水平有一定幅度的增长。
关键词:农村土地 证券化 土地产权
研究背景
当前,资金流入不足、土地流转困难等已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农村土地证券化作为一项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举措,其意义不仅仅是融通农业发展资金,更为重要的是其所引发的一系列农村体制创新,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对于克服当前农业发展面临的诸多障碍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土地证券化就是以土地收益作为担保发行证券,是在不丧失土地产权的前提下,利用证券市场的功能,将不可移动、难以分割、不适合小规模投资的土地转化成可以流动的金融资产。土地证券化吸收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优点,是一种非负债型的全新融资方式,盘活了沉淀在土地上的大量人类财富。
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必要性
(一)有效解决资金融通问题,发展农业生产
制约我国当前农业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农业资金投入不足,特别是缺乏有效的长期资金供应。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只能提供短期资金,并且近年来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金融体系的支农功能被不断削弱。由于缺乏有效的长期融资渠道,农业长期投资特别是土地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进展缓慢,严重影响农业发展的后劲。因此,寻求农业发展所需资金特别是长期发展资金是我国当前农业发展战略中的关键。
融资证券化是当前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方向,农业要发展,要实现现代化就不能被排除在融资证券化之外。农业资金的解决最终还是必须依靠农业制度自身的创新,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所具有的增值特性,对土地实行证券化,广泛筹集社会资金甚至是外资,就可以为我国农业生产提供一条可行的融资渠道。
(二)有效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的集约经营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在过去30多年中对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目前下,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资源流转和合理配置,无法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直接影响着农业发展的后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固然应该得到巩固和发展,但这一切必须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才能实现。只有建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才能实现土地这一农村基本生产要素的流动,盘活土地存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调整及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奠定基础;才能有效推动农村社会分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土地证券化使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货币化,突破了土地经营权无法与其它生产要素进行价值和价格比较的限制,这为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土地证券化从制度上实现了将难以流动的土地转变成流动性较强的证券资产,土地流动变成了证券流动,这样一方面使土地流动的成本大幅度降低,提高了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使土地的流动区域极为扩大,土地资源在更大的范围里进行优化配置,从而提高土地效率。可以说,土地证券化本身就是一种低成本的土地流转方式,值得进一步的推广。
(三)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对接
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券化,不改变现行的的核心内容。推行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券化后,农民仍可以和现行的一样,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同时,还可以通过证券化的土地获得其他重要的权利。
首先是投资权,在我国,农民拥有土地经营权,土地证券化是借助于有价证券这种虚拟资本形式来承载拥有土地经营权所产生的收益,土地证券就成了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农民持有土地证券可以凭借其进入资本市场,行使资本投资和交易的职能。其次,农民可以以手中的证券化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也可以以手中的证券化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获得发展农业和非农产业所需的信贷资金。总之,凡是证券资产所具有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证券均可享有。这也为农民参与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
因此,土地证券化运作实质上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的基础上,确保农户可凭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原则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使农业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得到完善。这是一种让农民变“股民”的制度创新,实现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对接,较好地解决了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面临的一系列制度问题。而且,由于土地使用权证券化后,农民仍可长期持有,因而并不影响农村土地具有的保障功能。
农村土地证券化的思路
(一)按照物权理论规范现有的农地承包经营制度
按照物权化的基本思路,有必要对农民享有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到位的界定。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看,农地承包经营权一开始是以债权形式出现的,并且在目前看来还带有很大程度上的债权性质。也正是因为存在这种债权的性质,一些并非与该权利对等的义务被捆绑进土地合同中,作为人的乡村干部也就存在随意调整土地分配关系、随意向农民摊派不合理费用,乃至随意调整和变更承包合同的可能。因此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证券化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农民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固化,并且剥离附加在这种权利上不对等的义务,使这种权利变为证券化资产。
(二)固化国家、集体和农民在农地层面的财产权利
对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进行改革,实质是权利与利益的再分配。农地制度改革要改善目前农民在与其他利益体博弈中的弱势地位和不利局面,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村民自治的基本要求,要防止其他利益集团运用合法的或非法的手段对农民和农地实施利益鲸吞的可能性。
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讲不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具有不彻底性。还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从发展的角度看,应该给予农民对土地完全的处置权。一般意义上的农地集体所有限制了内部成员对其应有的“份额”的权利,不利于农地经营权的流动、农地的重组和治理结构的健全,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甚至也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障。
(三) 建立相应的农村土地非农化制度
农村土地的非农化权利高度集中在国家,这是必须坚持的基本方向。但是,从目前我国农地的非农化现实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其适用范围过宽,一些私人目的而不是公共目的的非农化用地也纳入了土地征用的服务范围。二是其补偿额过低,所补偿的是农民对土地的劳动投入,而不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不包括农地对农民社会保障权利让渡的补偿,不包括农地改变用途后的升值补偿。三是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致使地价收益的社会性没有体现在农民身上。土地剩余收益不能进入农民的直接消费,而应该成为资本当然是正确的,但这些资本归谁使用,资本利得如何分配等,都是比较现实的问题。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券化将土地的农业用途凝固给农民时,一方面要考虑农民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和农民破产后的社会保障问题,另一方面更要考虑农地非农化对农民的长期影响。
(四)以证券化为最终方向全面实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率先开展了农村土地股份制的尝试,并在近些年来得到了蓬勃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对农民来说不再直接经营土地,能够降低机会成本,并从土地上获得因经营效率提高而增加的收益;对管理者来说,集体有各种社区公益功能需要以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作为物质基础,而新的制度安排,不仅没有缩小这些权利,反而使之得到扩张;对国家而言,这种制度安排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条件下,实现了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推进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加速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育和发展了农村的市场经济。当然,从目前来看,这种初级阶段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券化还不是很规范,其股份化、证券化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还存在很大的制度建设空间。
随着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功能的恢复,土地价值的发现机制就变得尤其重要。特别是在农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的早期,一定要首先解决农地定价问题,明确农用地生产力(价值)核算。将土地的土壤结构、地质结构等自然指标,结合当地的地理位置、经济产出率、气候和农艺技术等经济因素,进行科学的定级估价,真实反映土地的资源价格、资本价格和社会保障价格,使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券的初试定价和交易有一个比较精确的标准。同时,还必须注意一个问题,即股份化的路径选择问题。现有的思路一般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来实现农地的资本化和证券化,但是很显然增加了证券化的交易成本和寻租的可能性,在中央和省级政府对证券化价格给予适当指导的情况下,让农民自由地选择资本化和证券化路径,应该成为农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和证券化的重点。
(五)建立区域性的证券信托、交易市场和农地价格指数
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券化进入农业类公司,只是部分实现了证券化资产的第一种功能,即资金吸纳。完全实现证券化资产的资金筹措和资产运用还需要依靠发达和便捷的证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证券化,必然涉及到区域性资本市场的建设和规范。从我国全国性的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发展情况看,资本市场发展情况的好坏与建立初期的制度有很大的关系,任何对资本市场的纠偏行为都涉及到数量巨大的利益群体,其难度可想而知。对于区域性的农地经营权证券化市场(以下简称农地证券市场),由于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和频繁性,其交易主体就不仅仅是区域内的民众,所以尽管是区域性的证券市场,在坚持完善资金筹措和资产运用两大核心职能大方向的前提下,仍然要高度注意建设初期的制度规范。对此,我们必须完善农地证券的登记和农地证券基本价值确认,建立和规范农地证券交易的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农地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和手段。
同时,还要大力开展土地证券化和土地信托模式研究,积极探索与农地和农地证券有关的金融创新,寻找土地、农业、金融更深层次的结合点。重点研究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土地资源有效开发利用及公有制国情的土地证券化和土地信托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土地在更大范围流转,促进社会化的大资本流入农业,在推动农地价格适度上涨的同时,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并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快速转移和中国的城市化进程。
参考文献:
1.马义华.农村土地证券化研究[D].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黄小彪.农村土地证券化:功能、障碍与对策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5(10)
3.朱玉林,陈洪.农村土地证券化融资研究[J].经济地理,2006(3)
[关键词]土地产权;流转制度;证券化
一、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制度的缺陷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入市的缺陷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产权界定不清晰,土地产权关系模糊。农村土地产权入市的首要条件是产权清晰。产权清晰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财产的归属关系是清楚的,即财产归谁所有,谁是财产的所有者或谁拥有财产的所有权是明确的;二是在财产所有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产权实现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是清楚的。明晰的产权关系是土地资源进入市场的前提。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所有权主体不清晰。虽然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这个“集体”太笼统,是指乡、村,还是村民小组,不够明确。《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虽然有较详细的规定,但由于政府拥有对乡镇政府、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调整权,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依然不明确。
2 产权中的“权责利”关系模糊,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例如,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的权责不清,往往只有承包方的义务,而没有发包方的职责。对农户在使用土地中所造成的地力升降也没有明确奖惩办法。
(二)土地产权的配套制度缺乏
由于农村土地具备的生存和社会保障功能,在土地产权进入市场后,土地资源的利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配置,必然出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社会保障两大问题,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在农村劳动力资源的使用上,由于农村劳动力缺乏技术基础,以及现行的户籍制度等障碍,导致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艰巨,社会保障制度也仅仅在发达地区农村才出现。没有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社会保障的安排,农村土地产权难以“独木成林”。
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努力,各地都没有停止过,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上海等地,对农村劳动力入户城市正积极探索有效路径。但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包括退休养老、医疗等保障,则需要政府以极大的勇气去承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各方面的努力。国家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统筹考虑农村居民,解决他们离开土地的后顾之忧。可以考虑将“以工补农”的资金、土地征用安置费等,变为直接补贴农业生产和给予农民,转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以更利于土地的流动和转让。
(三)土地产权的价值难以计量
曾担任世界粮食委员会主席的j.w.罗森不拉姆,收集了richard barrows的观点:在竞争市场上,生产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竞争中如何分配,由价格决定。土地将通过市场交易得到最高的使用价值。也就是说,土地价值的准确数据应当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的,这是有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结果,其他的方法可能低估或高估土地的价值。但我们也知道,靠市场来决定土地价值,就目前的农村而言,是不现实的。由于产权问题带来的流通和市场准入,使农村土地很难通过市场得到价值确定。鲍杰等从资产评估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拥有和转让的是特定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土地价值的计量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使用权层面。
2005年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出台,给土地使用权商品化指明了出路,但对所有权是否商品化,则存在种种疑虑。但正如实践往往是走在理论的前头,南方某海滨市主管着几十家国营农场的企业集团在刚跨入新世纪之际,为了防止土地资源的流失、改变财务状况及方便筹集资金,在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协助下,对所属土地评估为3亿元并据以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在没有将土地商品化的前提下的计量实践,显然是以土地所有权计量为目的的实践活动。无独有偶,2006年,广东韶赣高速公路建设拟尝试“农民土地入股”征地方式,由韶关市进行具体操作。我们既然知道高速公路的永久性性质,也就知道这将是涉及土地所有权计量的又一次实践活动。不难预计,土地价值的计量实践必定从使用权层面上升到所有权高度,完成对土地的整体计量。
(四)土地产权流转的工具没有配备
无论是农民私下的承包权流转交易,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对使用产权的调整,或者政府对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引导,都没有解决土地产权交易的媒介问题,因而很难体现出土地产权的价值。
二、农村土地产权证券化选择
(一)证券的功能
提供流动性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产权必须流动才能体现其价值。那么,在资本市场,或者资本产权市场,流转的工具,或者说媒介,就是证券了。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了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它用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证券作为资本和产权的运动载体,它具有以下两个基本功能。
第一,筹资功能,即为经济的发展筹措资本。通过证券筹措资本的范围很广,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次和方面都可以利用证券来筹措资本。如企业通过发行证券来筹集资本,国家通过发行国债来筹措财政资金等。
第二,配置资本的功能,即通过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按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对资本进行分配。资本是一种稀缺资源,如何有效地分配资本是经济运行的根本目的。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起着自发地分配资本的作用。通过证券的发行,可以吸收社会上闲置的货币资本,使其重新进入经济系统的再生产过程而发挥效用。证券的交易是在价格的诱导下进行的,而价格的高低取决于证券的价值。证券的价值又取决于其所代表的资本的实际使用效益,所以,资本的使用效益越高,就越能从市场上筹集资本,使资本的流动服从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最终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二)农村土地产权证券化选择
正因为证券的上述特征和功能,它
成了资本市场不可替代的交易工具。产权市场具备资本市场的特性,也应当使用证券方式,以证券代表一定的土地产权。实施农村土地证券化后,在土地这种基本的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有效合理配置的市场进程中,借助于有价证券这种虚拟资本形式来承载拥有土地经营权所产生的权益,并以此来获得未来预期的经济收益,将有利于真正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这种改革思路,就是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企业。企业统一经营农民的土地,农民既可按股分红,又可在企业工作,按劳取酬。在股份的构成上,农民主要以土地经营权人股,也可以资金、技术、设备入股。在用人机制上,企业与农民实行双向选择,企业原则上优先招收土地股民。这是一种让农民变股民的农村改革新思路,这一思路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顺利对接,可以很好地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面临的突出问题。土地证券的持有者可以凭借其进入资本市场,行使资本投资和资本交易的职能。土地经营权流转借助土地的证券化的方式,能很好地实现土地流转市场化的目标。土地经营权证券化以后,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被货币化,易于同其他生产要素(资本、技术)进行比较,突破了土地经营权无法进行价值和价格比较的限制。土地经营证券化以后可以降低土地流转中的交易费用,大大节约流转成本,熨平土地交易中所产生的冲击和波动,便于实现土地的顺利交接,可以使农业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得到完善,同时还能分散风险,便于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
三、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建议
(一)继续推动和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土地证券化的前提是土地产权明晰,我国应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使土地产权真正实现独立化、法律化、人格化、商品化。一是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代表。笔者认为,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这样的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也与现实情况比较吻合,当前重点是要加强村委会选举的监督,完善村委会运作制度。二是逐步推行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永包制”强化了承包权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土地承包权真正实现物权化,既调动了农户对土地保值增值的积极性,又便于所有权主体对承包权进行调控。更为重要的是,家庭“永包制”将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清除制度障碍,大幅度地降低土地流转成本。三是农村土地所有权逐步国有化。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不仅有利于统一城乡土地管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承包权,而且还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市场流动和优化配置。四是建立农村土地保障的替代机制。要推行土地证券化和土地市场化,就必须弱化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步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五是精简乡镇政府。这有助于减少农村事务的管理成本,减少土地承载的负担,加速农村社会化进程。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是土地证券化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按照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建立一个开放、公平、高效、有序、有度、规范化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使用权市场可以按县、省、全国市场三级设置,县级交易市场为本县区域内的土地交易服务,省级交易市场为跨县的土地交易服务,全国市场则为跨省交易服务。为规范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健全土地使用权市场的法律法规。土地市场交易实际上是土地的产权权利的交易,这种交易一定要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仍然不能适应农村土地市场发展的要求,必须加强立法,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从法律上保障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土地产权交易的正常运行。二是建立和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中介组织。土地使用交易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交易过程,必须建立相应的中介服务组织为之服务。建立土地使用权市场信息、咨询、预测和评估等服务系统,使服务专业化、社会化。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证券化信用担保、信用评估体系
1 必须建立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土地证券化一般都需要进行信用提升,信用提升可以有两个途径: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在我国农村土地证券化中,相对于外部信用提升来说,内部信用提升可能是一条更可行的路子。内部信用提升一般是将全部农村土地证券分为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两个层次,通过弱化一部分证券的信用,来增强另一部分证券的信用。外部信用提升是通过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来获得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政府农村土地信用担保机构为主、民间信用担保机构为辅的信用担保体系。
2 必须进一步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估的意义在于可以有效降低农村土地证券交易成本和市场投资风险,对农村土地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必须改变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方式,证券的评级应该交给市场来完成,政府的任务是制定信用评估的管理法规,维护信用评估市场的秩序。其次,国际上已经形成比较规范的评估方法和标准,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经验,提高我国信用评估机构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建立和健全相关法规,为土地证券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要修改相关的法规,消除土地证券化中的制度障碍。具体来说,应赋予商业银行的信托资产经营权,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专门机构从事土地证券的发行、投资等业务;允许保险资金、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进入土地证券市场;《证券法》中应明确有关土地证券的地位,确保土地证券的合法性;税收制度要根据土地证券发行、流通的各个环节,明确相关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尽量合法化地减少税收成本,设计一个有利于证券化的税收环境。
2 着手研究和制定有关土地证券化的专业法规。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土地证券化立法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土地证券化的专业法规体系。此外,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为土地证券化提供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注释:
①魏杰现代产权制度辨析[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9
[参考文献]
[1]鲍杰,李光洲,罗秦资产评估[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
[2]陈文汉,牛勇以土地证券化促进农业发展[j],农村经济,2003,(9):15-17
[3]道格拉斯·c·诺思等,制度变迁理论纲要[m]上海:上海出版社,1995
[4]黄小彪农村土地证券化:功能、障碍与对策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5,(10):45-46+54
[5]马义华,农村土地证券化研究[d],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一、继续优化档案工作发展环境
(一)争取领导重视和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为档案事业的发展从人才、资金、社会影响等各方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邀请县级主要领导视察县档案馆、召开一次县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现场办公会,解决当前档案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扩大档案工作的社会认可度。
(二)将档案工作内容纳入全县办公室工作评分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二、切实加大依法管档和依法治档力度
(一)着力抓好档案行政执法。认真开展档案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围绕今年6月9日“国际档案日”,开展“让档案走进家庭”主题活动。加大档案行政执法力度,重点组织对国家档案局27号令执行情况、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和山林权属改革档案管理现状、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进行执法检查与调研,严肃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切实加大档案执法监督力度。
(二)着力抓好档案安全管理。进一步做好档案安全工作。严格落实“九防”措施,继续筑牢“五道”防线,建立档案部门防治自然灾害应对策略,作好预案,加强值班守护,进一步做好档案安全工作。加大经费投入,按照抢救和保护标准,完成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任务。
(三)着力推进数字档案建设。县档案馆要利用扫描、仿真等现代手段,实现重要馆藏档案的全面数字化、信息化,并与馆藏软件实现挂接,努力加大“三大数据库”建设。县档案馆要继续做好馆藏档案录入及全文扫描工作,乡镇、县直单位要配合县馆数据库建设,逐步配备建立档案基础数据库的相关设施,做好当年档案目录数据的规范录入和备份工作,按时、完整、规范地向县档案馆移交。
(四)着力提升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一要继续贯彻实施《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地方标准,积极做好省一级、省特级档案室评估,争取省特级评估1家,省一级评估1—2家。二要加大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实施评价办法》、《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三要按照《关于做好农村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农业农村档案工作尤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
三、积极推进馆库建设和档案资源建设
(一)加大县综合档案馆馆库建设力度。要紧紧围绕实现“五位一体”功能,全面推进各项工作,抢抓____县被列为国家罗霄山脉集中连片开发扶贫攻坚县机遇,力促档案新馆建设项目尽快报批立项。
(二)加大档案资源体系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档案局9号令,按照建立“大档案”的要求,扩大进馆范围、创新接收方式、建立档案征集机制、树立国家档案馆收藏权威,切实加大档案接收和征(采)集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档案资源建设覆盖面,以及馆库档案存量与质量。县档案局要继续做好县四大家主要领导个人公务档案,“三重”档案和“____新闻”声像档案征(采)集工作。
四、切实抓好档案服务工作
(一)为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服务。档案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找准落脚点和切入点,切实搞好服务、发挥作用。
(二)为民生工作服务。加强新农合、富民安居、社保、扶贫开发、城区改造、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档案及新型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监督指导,积极推广民生档案相对集中管理服务模式。
(三)为重点项目建设服务。抓好重点建设工程、重要技改项目立项档案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和竣工档案资料验收工作,保证重大项目建设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完整齐全。
五、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
(一)强化专业学习。继续加强档案员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强化持证上岗,加大档案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力度,通过选派档案员参加省、市举办的培训班培训、会议部署、检查指导、现场交流等各种渠道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强化思想 教育。进一步抓好档案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注重激发档案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的热情,使广大档案工作人员争做“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实干型”的干部。
关键词:统筹城乡;高速公路征地;问题及建议
2009年2月5日中国政府网、新华网全文刊发了国发[2009]3号文《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重庆市是中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是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意见》第六条“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乡发展能力”别强调,应加快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尽快建成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除强调需加快铁路建设外,也特别强调应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加快重庆辖区国家高速公路网络建设,稳步开展地方高速公路建设,加快建成“一环两射一联’市内高速公路骨架,国家和省级干线公路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实现“四小时重庆’和“八小时邻省’的公路通达目标’。因此,高速公路建设在实现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的作用尤为重要,要加快高速公路建设,首先应解决高速公路用地问题。
一、重庆高速公路建设基本情况及用地情况
直辖之初,重庆市提出“5年变样,8年变畅’的奋斗目标。2001年,重庆市提出建设“8小时重庆’和在2020年建成“二环八射”骨架高速公路网。2002年,重庆市又进一步提出打造长江上游交通枢纽,将“二环八射’规划提前10年完成,即在2010年建成2000公里高速公路骨架网络。2000公里高速公路建设后,在近几年里,重庆还有3000公里建设规划。
要探究高速公路“用地困难’的成因,需先了解一下用地情况。高速公路属带状走向,涉及的区县较多、用地量大,建设过程中随时出现滑坡、变更等现象出现不可预见性的用地。据初步统计,已建成通车的成渝、渝长等高速公路用地5万亩,经对2006年重庆在建项目的外环高速、渝湘高速、万宜高速等统计,用地量为13万亩,平均每公路用地115亩,而国家给重庆的用地指标2006年为6,6150万亩,2007年建设用地指标为10,5万亩(其中农用地指标为67500亩),因此,重庆其他项目两年不新征用地的情况下,需拿出两年的国家下达指标才能满足在建高速公路用地需要,可见,高速公路具有“先天性’的用地难,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更具有以下困难因素:
二、高速公路用地困难及原因
高速公路建设需使用国有和集体两种类型的土地,其中,集体土地又分为征收和临时用地两种方式, 《国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公共利益使用土地的可以回收土地使用权并适当补偿。因此,高速公路在使用国有土地上明确界定了取得方式,虽然对补偿方式未进一步明确操作性不强,但由于量小矛盾不大,高速公路用地矛盾主要集中体现中征收使用集体土地方面:
(一)公路占建设用地指标指标相对较大产生供需矛盾,造成供地困难,重庆作为最年轻的直辖市,具有大城市带动大农村的特点,一方面需完善和加强城市中心区域的基础设施和城市改造建设,另一方面城市建设需辅以农村发展,因此,中央政府予以重庆市的用地指标总体有限,随着统筹城乡新一轮的规划及发展,重庆除应加快原先的规划实施外,在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一些新的尝试和举措会占用更多的用地指标。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量极大,无凝会占用重庆大量的用地指标,十一五国家给重庆的用地指标约30000公顷,高速公路需使用9000余公顷,占30%,如高速公路过份使用土地指标,则城市建设及重庆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将会受到调控,会对重庆城乡统筹发展造成极大的制约。
为减少用地指标,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08)231号文规定,将高速公路建设涉及到的建设管理用房、拌和场、取弃土场、施工道路等按临时用地办理,还规定临时用地支付复耕费、构附着青苗费、地上管网及房屋拆迁费,由于该文件规定的工程临时用地归还后群众复耕困难,补偿标准与征地比较出入较大,实际使用阻力巨大,
(二)高速公路用地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导致用地难,重庆统筹城乡的任务之一就是增加交通枢纽功能,高速公路网的完善是密不可分的。但遗憾的是,重庆绝大多数区县在土地利用规划中,未对高速公路用地进行规划,笔者参建的渝湘高速公路所经过的武隆、彭水、黔江和酉阳,在办理土地报建手续时的前提就是对原有土地利用规划全部进行调整,除费时费力调整了当地原有土地利用布局之外,更重要的是因为高速公路用地必须能动用原规划用于其他建设的用地指标,打乱了原有的建设用地方案,既影响当地建设与发展,又会对高速公路用地带来困难。
(三)征地政策对高速公路用地无明确定位,导致征地困难,土地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但是,下列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因此,如果高速公路属公益事业或公共利益建设范畴,则仅是在使用国有土地时有对原使用者的收回权,对征用集体土地无明显的举措,高速公路及交通建设征地在政策支持方面很局限,
另外,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新增用地的不确定性,导致征地手续办理难;征地后易造成农民失地失业,征地实施困难等因素,也是导致征地难以实施的主要原因。
三、对策及建议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应以统筹城乡为契机,力求中央政府将高速公路项目的用地指标纳入国家统一考虑,或将高速公路用地指标单独核定,
《意见》中指出“在近期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试行近两年增加土地利用年度指标、后几年相应减少年度指标的管理方式。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为用地指标不足问题已有明确答案,但笔者认为仍有不足。
按照现有的征地政策规定,高速公路项目不管是国家立项或当地政府立项,项目用地只能占国家核定给当地人民政府的有限的地指标。如其他项目占用造成用地指标不足时,高速公路征地就会被卡壳,因此,如果国家对高速公路项目规划或立项时,将公路用地量核算后纳入规划或立项时一并考虑,达到土地指标与项目指标同时成立:或者是公路规划或立项后,争取中央政府将公路用地指标核发给重庆市,并要求重庆作为修建高速公路专用,这样,高速公路修建所需土地不会占用本市其他建设所需用地指标,既保证了高速公路用地需求,又保证了其他工程建设用地需要。
(二)把高速公路纳入全市土地规划范畴并加强高速公路土地储备制度。
要保证高速公路建设顺利实施,留足发展用地尤为关键,高速公
路用地有规划、有储备,可使公路建设不再因土地“卡壳’,由于重庆现有土地规划,仅仅是按土地用途规划了建设用地、农用地等项目用地,对高速公路等基础设计建设用地无具体规划,不但是规划不能满足公路建设需要,而且更不能达到土地预期储备的效果,结合重庆实际情况,建议成立省级高速公路土地储备制度,根据高速公路的建设计划,由市政府授权的土地储备机构提前一两年预先征用储备,避免项目用地时受土地供应指标限制出现的无法征地的现象,避免突击征地引发抢种、抢建和人为抬高地价等问题,可最大限度的减少土地成本和保证建设用地。同时,通过规划能达到土地储备的作用,而土地储备又具有融集资金的功能,土地受益权质押贷款筹集资金形成了政府最佳融资模式,既能获取资金保证建设,又可避免违反国家调控政策。
(三)从政策层面将高速公路纳入公共设施定位,以便实施征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实践中演变为几乎任何单位建设都可以征地土地,由于重庆的高速公路都属收费路,反而容易理解为不属公共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成份不足,征地时各级部门的认识程度不同,造成征地实施困难,同时,高速公路征地涉及区县较多、如市政府没有专门组织机构统一实施征地,则在征地行为的理解、执行、贯彻等方面会出现不同意见,行为可能不一致,导致征地实施难,因此,高速公路等公共利益项目应在“公共利益”中明确定位(达到防止可能出现的随意解释导致土地征用的滥用),明确操作步骤和程序,应是高速公路征地必要的政策保障。
(四)对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因滑坡治理等工程变更出现的新增用地充许先用后征,
高速公路呈线型走向,以带状向前延伸,所经过区域地质状况彼此不同,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修建过程中频繁出现滑坡、填筑材料更换、占用地方道路恢复等工程变更必须使用的新增用地,此类用地具有零星、频繁、周期长、不确定、不能预期、同处反复等特点,重庆属山陵重丘区域,根据渝湘高速公路酉黔、黔彭、彭武200公里高速公路有地情统计,此类地占工程用地数量达135余宗约600亩,占全部用地的3.3%,时间函盖全部建设期,按现有先征后用的政策,按10宗地一报最快为6个月的办理周期计算会对工程工期耽误多长7,那样,工程建设会陷入一面是违法,一面是停工和损失的两难境界,笔者认为对正常的补充地政策应给“尚方宝剑’,可在《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中进行量化控制。
(五)以统筹城乡为契机,以土地为载体多渠道筹集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资金。
《意见》指出,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前面提到土地储备达“土地银行’的功能外,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筹集征迁资金:
1、土地入股,就是将需征用的土地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方式组织起来,承包产以承包的土地加入成为股东,入股的土地实行保底分红和效益分红的两种分配办法。土地入股不但解决普遍存在的廉价征地的不公平、补偿费过低等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了短期内征地资金短缺现象,但重庆高速公路盈利周期长、成本回收较慢,如土地入股长期不能分红,则易出现社会问题。
2、土地债券,就是将需征用的土地按现行征地政策测算出补偿费用后,根据承包产被占用土地的数量按比例分配债券,债券利率可高于银行利率,债券可流转。很明显债券分配不但可解决征迁资金困难,而且可根据高速公路经营情况控制债券持有时间和利率,农产也可随时将债券通过流通变现,因此对高速公路征迁资金筹集、减少征地摩擦、筹资形式稳定等优点,值得推广。
3、政策支持,在确保被征地对象的所有征迁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国家政策性收费项目和纳税项目由市政府制订专项政策予以免缴、少缴或缓缴,市政府在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等方面实行优惠的专项规定仍需持续,
统筹城乡实践中,高速公路通过以上方面的实践,一方面可最大限度的解决征迁资金紧张的窘迫状况,另一方面可更大限度的支持高速公路征地群众在统筹城乡过程中的发展和保障问题。
(六)做好高速公路征地群众的就业安置工作,让失地农民安居乐业。
前面提到高速公路征地通过“土地入股”、“土地债券”等形式为被征地农民的提供了生活保障,但这两种方式与公路经营状况有着密切关系,如需分配较好的红利则等待期限较长,不能保证有较规律、较稳定的生活轨迹。因此,需对失地农民制订:
1、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重庆市人政府渝府发(2008)45号等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规定“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转变的同时生活有了保障,对顺利实施征地有了较大的帮助。
2、引导被失地农民通过各种方式就业,减少征地后的失地落感。
可采取政府扶持、部门协作、高速公路建设方支持,积极引导和扶持失地农民培训工作,尽量提供公路清洁卫生、加油站服务员、服务保洁员、收费服务员等工作。
3、结合当地路网规划,将工程进场便道纳入统筹城乡建设促进农村发展。
为满足高速公路建设运输需要,每条高速公路均修建得有专门的进场道路,可以把以前单一的满足工点建设的道路结合农村发展的需要,将士道建设纳入乡村道路规划,将道路建设等级适当提高,将道路网点适当增多。
(七)在强化临时用地使用范围的同时适当调整临时用地使用标准或将部分临时用地纳入土地储备。
《经济》:您如何看待金融改革在三中全会的地位?
巴曙松:三中全会虽没有单独给金融改革太多笔墨,但在全会提出的许多相关领域改革中都与金融改革直接相关。一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会带动大量国有资产重组的金融服务需求,同时也会促进产业的重组整合,引发金融资源配置方式的显著调整;二是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上对保险和社会保障等机构发展的改革措施,会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三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会促进现有的房地产金融出现结构性变化,从目前较为单一的集中在住宅金融,转向更为多元化的、兼顾城乡的房地产金融服务方式;四是科技体制改革为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等促进技术创新的金融服务带来新的增长空间;五是金融监管部门同样需要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集中监管资源的风险识别和防范,为市场运行提供更为灵活的创新空间;六是建立支持城镇化发展的金融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将社会资金更多引入城镇化相关领域,也包括三中全会部署的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改革。积极创新开展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业务,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在城乡间自由流动,开展市政收益债发行试点,综合运用资产证券化、引入保险和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拓宽地方政府融资渠道;七是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产业全球布局,为中国金融业的国际化提供了新的动力;八是三中全会部署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发展,也为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融合提出了新的要求。三中全会强调,要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
《经济》:在金融市场化进程中,人民币国际化一直就是国内外关注的焦点,那么下一步应如何破解这道“槛”?
巴曙松:目前人民币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融资活动中的使用得到明显促进。下一步,建议在完善汇率形成机制、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人民币国际化,以此倒逼带动外汇市场、跨境投资、债券市场、金融机构本外币综合经营等领域的改革。
一是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和灵活性,发挥汇率对调节国际收支的积极作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逐步扩大波动区间。推进外汇市场各项交易制度的完善,减少中央银行对汇率水平的干预和日常性外汇买卖,增加其对汇率形成机制的调节。发展外汇衍生品,为金融机构和贸易企业提供更为丰富的外汇避险工具和产品选择,增强其有效防范汇率波动风险的能力。
二是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目前中国资本管制程度仍较高,与资本账户开放还有较大距离。下一步,需要根据三中全会的重要部署和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所制定的“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顺应市场、减少扭曲、积极探索、留有余地”的总体原则,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投资中的使用,逐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放宽境内居民境外投资限制,逐步扩大国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在这一过程当中,还要注重推进措施与国际金融形势、国内经济发展情况、企业承受能力的协调统一,并进一步健全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预警,构建防范跨境资金双向流动冲击的体制机制,运用托宾税、零利率存款准备金等工具控制短期资本的过度流动。
三是以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为人民币国际化先行先试的参照,实现在岸市场的金融改革与离岸市场的发展的良性互动。参考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状况,分析在资本充分自由流动环境下人民币国际化可能遇到的挑战,降低整个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也有助于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可继续率先在香港设计和推出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扩大人民币资产的交易规模,试点人民币资本账户开放的相关改革措施等。
《经济》:公报提出要在“关键环节改革”,那么金融改革如何有针对地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巴曙松:一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在继续完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制度的同时,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建设,积极引导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鼓励证券公司探索建立柜台交易市场;大力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扩大资本市场的涵盖面和包容度;做好金融市场与科技创新、现代农业、社会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的对接与服务,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由要素投入型向创新驱动型发展转变。
二是大幅度提高债券在融资结构中的比重,促进场内和场外市场,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推进债券市场建立统一的准入条件、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统一的资信评级要求、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统一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场内和场外市场,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探索建立跨市场执法机制,逐步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
三是落实三中全会提出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放松管制,夯实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基础,促进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主体归位尽责。监管重心从市场准入控制转向行为和过程的监督,发行审批重点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转移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来,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不断提升财务报告的质量,帮助投资者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识别和承担证券风险,在此基础上实现发行制度的市场化。
四是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推动机构投资者的多元化。引导长期资金在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为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和保险公司等参与资本市场提供公平高效的平台;引进境外长期资金,适当加快引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步伐,特别是来自港澳台的机构和使用人民币的产品。
《经济》:如何强化改革过程中的金融监管问题?
巴曙松:一是三中全会强调的是完善监管协调机制问题,特别是要加强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协调。在明确划分一行三会职权职责、特别是对交叉性金融业务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的基础上,特别是要完善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重大风险的识别预警,强化央行对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协调职能。
二是落实三中全会部署的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需要根据不同领域的状况,适当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一定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能,明确地方政府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与责任,将类似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小型准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权限交给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同时,提高省级金融管理部门的独立性,降低地方政府对本地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从而减少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干预。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避免垂直管理的中央金融监管体系“鞭长莫及”、不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各自为战”的问题。
(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25万亿元,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农业、民生、优势特色产业和生态环保等方面的项目建设。加快建设西成客运专线,铁路建设规模1500公里。开工建设宝汉高速和沿黄公路,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4000公里。新增煤炭产能约3000万吨。新能源装机突破300万千瓦。继续实施气化、电力外送、地铁和农村电网改造工程。
(二)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确保工业稳定增长。在壮大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的同时,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激光器、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物联网等产业发展,确保全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7%以上。
(三)继续推进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加快“一中心一基地”
建设,抓好“千亿百项”技术改造工程,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研发成果与企业合作,鼓励科技人员与实体经济结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年专利申请数不少于3.2万件,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60亿元。
(四)大力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通过土地、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军工企业发展民品,支持地方企业扩大军品配套规模。
(五)继续壮大航空、航天等21个产业集群,进一步支持国家级高新区、开发区发展,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快建设100个县域工业集中区,县域经济占比提高到55%以上。
(六)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抓好国家服务业改革试点,继续推进重点物流园区建设,增开至境内外重点城市的航线和航班,积极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落户,加强旅游境外促销和星级酒店建设,规范发展大秦岭旅游,启动建设30个特色旅游古镇,打造一批乡村旅游精品。
(七)大力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以承接产业转移为重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培育多元化经营主体为突破扩大进出口规模,以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为抓手拓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范围。着力加强国际港务区和综合保税区建设,积极争取增设海关和特殊监管区。组建海外投资发展公司,为企业走出去和投资海外搞好服务。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评价机制,坚决查处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全年力争引进外资28.75亿美元、内资3200亿元,进出口总额突破163亿美元。
(八)继续实施关中—天水经济区规划,在基础设施完善、装备制造业振兴、文化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上重点推进。
二、全面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
(九)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4500万亩以上,总产超过1150万吨,蔬菜总产1500万吨,水果总产1400万吨,其中苹果1000万吨,肉、蛋、奶产量分别达115万吨、53万吨和195万吨。
(十)坚决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断增加对“三农”的投入,确保粮食、生猪、农资、良种、农机具购置等各项农业补贴按时足额兑现到位。
(十一)将今年定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年,推广杨凌示范区模式,依托龙头企业和经营大户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吸引社会资本、技术等要素向农业聚集,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十二)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组建省农业科技推广中心,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和院校重心下移,向各类农业示范园区派驻科技人员,面向农户普及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十三)大力推进引汉济渭工程,对13个大型灌区进行节水改造,加快建设51个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实施16个产粮大县的农田水利设施改建工程,建设基本农田50万亩,在陕北治沟造地20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80万亩。
(十四)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引导,着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整体素质和运营水平,培育百强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户走向市场。
(十五)紧紧抓住移民搬迁和推进有条件农民进城两大重点,全面落实国家新十年扶贫纲要,按照2500元的扶贫标准确定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范围和对象,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和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实施集中连片地区扶贫攻坚,今年使60万人摆脱贫困。
三、在稳定物价的同时努力扩大消费
(十六)落实好“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加强生猪生产,兑现落实扶持政策。加强肉粮油的储备,充分发挥调节市场的作用。继续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众不因价格上涨影响基本生活。严格执行“绿色通道”政策,切实抓好蔬菜进社区直销工作,加快撤销全省二级公路收费站的进度,最大程度降低流通成本。
(十七)加强市场监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全。
(十八)完善鼓励居民合理消费的财税、信贷政策,积极培育汽车、旅游、健康、养生等消费热点,减少服务业税费,支持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发展,重点推动社区养老、家政服务等消费。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多渠道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满足自住性、改善性的商品房需求。把消费重点放在农村,继续实施农机具下乡、农超对接、万村千乡市场等工程,下决心推动农村居民的住房、文化和家电消费。
(十九)继续办好西洽会、农高会等品牌展会和大型节庆及商品展销活动。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420亿元,增长18.5%。
(二十)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并向建国初期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倾斜,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水平,继续从政策制度上解决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工资指导线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兑现和劳酬同步,采取财税支持政策解决个别行业职工收入偏低问题。
(二十一)继续实施农民增收七大工程,积极开辟新的增收渠道,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抓好农民房屋等财产的确权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力度
(二十二)抓好已出台的一市一策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尽快出台省市共建大和支持建好东大门的政策,鼓励各地用好用活政策,增强自身发展活力。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等机遇,争取一批项目,推进老区建设。
(二十三)加快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和关中城镇群。继续推进西咸新区建设,加快打造空港、沣东、秦汉、沣西、泾河五个新城,不断提升西咸新区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
(二十四)加快43个重点县的城市化步伐,继续抓好31个重点示范镇,同步建设幼儿园、学校、医院、垃圾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今年安排项目510个,总投资62亿元,其中居民住宅60万平方米。
(二十五)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大中城市都要突出以“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为重点的宜居城市建设。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边界、规模、定位和人口密度,坚决杜绝“摊大饼”式发展。
(二十六)以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为重点搞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好大中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问题,治理交通秩序。深化数字建设,发展智慧城市,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
(二十七)完善各项保障措施,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继续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今年力争90万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优先解决在城市出生的非城镇户籍青少年落户,使他们尽快融入城市生活。
五、努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十八)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我省的文化资源优势,以建设文化强省“工程”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对文化的投入,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二十九)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持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拓展与职能相适应的服务项目,进一步推进县级“两馆一院”建设,继续向基层文化站配送设备,完成25万户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任务,年内实现行政村农家书屋全覆盖。支持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大力推广“一元剧场”,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三十)加大汉长安城、秦咸阳城、汉昆明池等大遗址的保护和建设力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搞好新一轮地方志编修工作。
(三十一)着力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发展,重点支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广电网络产业集团和西部电影集团等企业做大做强。发挥关中民俗博物院、大唐西市的示范效应,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加快曲江新区、西咸文教园区、文艺路演艺基地、国家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和数字出版基地建设,促进文化产业规模化发展。积极发展音像、动漫、游戏等产品的综合交易平台,规范文化资产和艺术品交易,健全文化市场体系。
(三十二)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巩固经营性文化单位改制成果,探索建立文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机制,推动文化与科技的融合,发展新兴文化业态,支持文化精品生产。
(三十三)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延安精神和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不断深化公民道德建设,树立“爱国守信、勤劳质朴、宽厚包容、尚德重礼、务实进取”的人新形象。
六、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三十四)全面推进渭河综合治理工程,及早落实年度整治和植树任务。
(三十五)实施渭河治污三年行动方案,坚决淘汰关闭沿线污染源。健全关中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在水泥、煤化工和涉重金属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深入开展陕北石油煤炭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三十六)完善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扩大排污权交易范围,大力推广充填和保水采煤工艺,加强煤炭采空区和塌陷区治理。加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快汉丹江流域综合整治步伐,确保一江清水供北京。
(三十七)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重点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的控制,确保燃煤电厂和重点非电行业脱硫脱硝设施按期建成。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年内县城污水处理厂全部投运,全省污水处理率达到75%,年底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处理设施。
(三十八)切实加强生态建设,继续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成果,深入开展园林城市、森林城市创建活动,启动关中大地园林化建设,全年造林400万亩,绿化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沿线3312公里,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500平方公里。
(三十九)加快节能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低碳产业,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的节能。加大煤油气盐等资源的市场配置力度,充分体现资源市场价值。继续完善水价改革和节水激励政策。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土地占补平衡和粮食产量增长三位一体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今年淘汰落后产能150万吨,万元GDP水耗下降5%,再生水回用率达到8%。
七、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改善民生
(四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新增小额贷款65亿元,大力开展全民创业。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进城落户和被征地农民、贫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全年新增城镇就业34万人,大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80%以上。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50万人。
(四十一)全面完工去年开建项目,今年新开工保障性住房43.6万套,竣工交付使用30万套,安排中省财政资金110亿元、单列土地指标3万亩予以保障。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充分发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的作用,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建立健全全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四十二)通过整合财政资金和陕南移民搬迁公司的有效运作,扎实推进陕南陕北移民搬迁工程。在全面完成去年搬迁任务的基础上,今年陕南搬迁8万户、29.5万人,陕北搬迁2.2万户、8.8万人,带动全省扶贫开发整体推进。
(四十三)推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从制度全覆盖迈向人群全覆盖。将所有县区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国试点范围。彻底解决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环卫工人和出租车司机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四十四)解决好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加快社会养老事业建设。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积极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
(四十五)坚决落实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16%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教育布局和结构。按照幼儿园生均200元、小学学前班生均1000元和特殊教育生均1500元的标准,健全学前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机制。将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提高到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特殊教育学校1100元。高职院校生均经费提高到9000元、本科高校提高到1.2万元。
(四十六)确保去年开建的公办标准化幼儿园如期投入使用,今年再新建、改扩建幼儿园325所。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实现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有效对接。继续加大对部属高校和省属高水平研究类大学的支持力度。支持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结合国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进一步搞好蛋奶工程。切实解决进城落户和务工农村居民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的入学问题。努力提高高考录取率。
(四十七)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250元,并进一步提高报销比例。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65岁以上老人健康检查、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救助、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档、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十八)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逐步实施药品“三统一”。继续开展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积极落实乡村医生万人培训计划,争取年内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加快西北妇女儿童医院等重点项目建设。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公益性医疗机构。在陕北、关中、陕南各建一所精神疾病防治中心,在关中建设残障儿童康复教育中心。继续抓好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村卫生室建设。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各项奖励扶助政策,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解决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八、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四十九)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着重加强乡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按照食品安全责任属地化的要求,巩固工商、质监属地化管理成果,理顺盐业管理体制。
(五十)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明确服务内容和工作规范,加大资金、设施、编制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群众自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五十一)健全党和政府维护群众利益主导机制,主动采取政策措施调整群众利益关系,坚持领导接访和包抓积案等制度,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解决好征地拆迁、非法集资、土地流转和村矿利益等容易激化矛盾的问题。
(五十二)强化诚信教育,推进政府诚信、商业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统筹社会资源,建设覆盖全省的征信系统,提供权威的征信服务。
(五十三)继续推进平安建设,扎实开展“六五”普法教育,健全应急体系和防灾减灾体系,加强生产安全和交通安全工作,严格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管,提高应对公共突发事件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平安生活。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特殊人群管理,搞好社会治安隐患排查整治,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刑事和经济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九、完成今年任务的主要保障措施
(五十四)深入实施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更加自觉地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进一步健全政府科学决策机制。
(五十五)定期清理政府规章和文件,继续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规范行政性收费行为。
(五十六)继续加大问责问效力度,严格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过错追究等制度,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履行职责,努力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五十七)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不断拓宽公开的范围和项目。全面实行政府部门预算公开,继续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
(五十八)加强与中央大型企业的合作,开展“央企进陕”活动。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企业上市,加强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管理,完善省属国有企业与国内同行业企业对标考核。加大国有资产整合力度,继续推进粮食、物产、林业、供销等行业和农村信用社改革。
(五十九)强化对驻陕各类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充分发挥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六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意见,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民间资本整合进入能源、基础设施、市政、社会事业等领域。
(六十一)全面实施资源税、车船税改革,适时推进价格改革和公务用车改革。
(六十二)全面落实全省人才发展规划,积极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完善青年科技新星培养机制。
(六十三)根据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六十四)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深化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领域的改革,着力消除有碍于体现公平正义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弊端。
(六十五)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增进与群众的感情,深入开展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及时了解和处理群众的各种诉求,认真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切实减少会议和文件,用更多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六十六)继续坚持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制度,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高度重视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及时办理和回复网民留言,坚持开展邀请公民走进省政府活动。
(六十七)从严控制楼堂管所建设,切实压缩出国出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确保新增财力真正用于改善民生和支持发展。
(六十八)不断加强廉政建设,继续开展各类专项治理,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扩大“公务卡”结算范围,从严监管“商业预付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