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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环境,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制度。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出让、转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地下的自然资源、文物及其他埋藏物和隐藏物,不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范围之内。
第四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在市土地管理局指导下,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工作。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登记、收费管理和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有商务代表处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中国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均可成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受让人。
第六条 受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进行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按开发区规划合理使用土地。
国家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本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土地管理登记费、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费。除出让费外的其他收费标准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简称出让)是指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国家,将开发区的土地以确定的地块、年限、用途,按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土地开发规划,有偿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使用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出让合同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签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公证。
出让合同签定后,受让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并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出让年限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为五十年。特殊需要的,经过批准,出让年限可以延长。出让合同期限届满,受让人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但应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办理续用手续,并按续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缴纳出让费。其他续用条件由开发区管委会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下列方式:
1.协议出让;
2.招标出让;
3.公开拍让。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按出让合同的要求完成建设目标时,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受让人如需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事先必须经过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修订出让合同。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简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再次有偿移转的法律行为。
新的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履行原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双方应签定书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需经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经批准后,由转让人缴纳土地增值费。转让双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缴纳土地管理登记费。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由新的受让人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经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进行登记。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全部基础设施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由开发区管委会无偿收回。地面附着物的处理,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出让期限未满,土地使用权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收回时,应给予受让人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纠纷,出让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纠纷,可先由管委会调解,也可直接由争议双方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争议双方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用地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可保持不变,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按本规定重新确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今后如有修改,不溯及修改前已签定的合同,但出让合同经受让人申请,转让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申请,并经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按新的规定修改合同。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关键词:土地资源执法监察完善机制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haracteristic of the current land monitoring the" difficult to enforce the law ", the problems of the illegal land; along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land marke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land use system reform, it’s a great significance to build perfect land market supervision mechanism.
Key words: land resource ; execute the law censorial ;mechanism improvement
中图分类号: DF4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当前土地“执法难”原因和现状
1.1土地执法监察没有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土地执法监察维护的是国家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却往往难以得到理解,甚至对个别单位、个别人来说,好像还损害了他们的眼前利益,遭到其抵触反感。譬如,有些地区的农村村委会出租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是典型的违法用地行为,但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无人举报,反而能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拥护。因为,对于农民来说,租金的收入远高于种地的回报。同时,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不到位,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相当一部分土地行政案件法院不受理或受理不组织执行,淡化了土地法律的尊严和效力;土地执法监察氛围不足,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制度落实不够,一些土地违法案件要等到既成事实才发现等等,增加了土地违法案件执行难度,造成执法工作被动。
1.2 国土资源执法机构既没有权,也没有追究干部责任的权力。关于《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很多时候只是一纸空文,致使土地执法监察缺乏权威性。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甚至不予配合。同时在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方面,有关规定过于原则、笼统,较难操作。
1.3存在暴力抗法现象。尽管保护耕地早已被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但由于受经济利益趋使,仍有相当一部分人置国家法令于不顾,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监察人员与违法当事人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
1.4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力量薄弱。从全国范围看普遍存在土地执法监察力量不足的现象。由于受人员编制的限制,各地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一般只有十几个人,因此,基层国土资源所成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主要执法力量。但每个所基本只有三四个人,有的甚至一两个人,不但每个同志都担负着一定的工作职责,而且辖区内上百个村的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等全部由他们承担。
2.土地执法监察中违法用地主要原因
2.1经济发展压力大。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大搞城市扩张和借助区位优势招商引资设立经济开发区,占用大批土地,并把招商引资、工业经济、财政收入等经济发展指标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了在年底的考核中取得好的名次,不少地方想方设法多上项目,导致了很多违法用地。个别镇村经济基础薄弱,为了增加集体收入,完成新农村建设各项任务,出卖宅基地和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成为当前违法用地的重要源头。
2.2土地管理的责任不落实。对镇、村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个别镇村甚至认为基层土地所垂直管理后,土地执法主要是国土部门的责任,不去主动做好违法用地的拆除整改工作。对村干部的违法出租、非法转让耕地、私划宅基地的责任追究,往往流于形式,甚至不予追究。
2.3违法用地成本低。一些违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被查处后,该罚款的不能落实到位,该拆除的不能执行到位,提出处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于各种原因不了了之,使违法者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理,形成部分违法用地成本比合法用地成本低的现象,致使部分违法占地户心存侥幸,敢于以身试法。
2.4联合执法机制不健全。国土部门向法院、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缺少有效渠道,有些部门甚至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案件不受理,有的受理后也不执行,使土地执法工作的效力大打折扣。国土部门与银行、工商、税务、建设、规划、供电等部门的工作不衔接。由于各方利益不同,一些单位对违法用地依然办理相关手续,联合制止违法用地的措施落不到实处。
3.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3.1广开渠道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争取全社会的支持理解。尽管全国各地始终注意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但相当一部分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仍然淡薄,一些地方政府法制观念依然模糊,对违法批地和违法用地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够。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标语和宣传车等形式,切实加强国土资源宣传阵地建设,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国土资源危机意识、使各级干部深刻领会《土地管理法》的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真正树立起保护耕地、依法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的理念,真正知法、懂法、守法。
3.2广泛开展素质教育,提升执法监察人员执法水平。经常组织学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法监察队伍的法律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将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且熟悉土地管理业务的同志充实到执法机构和队伍中,确保土地执法监察人员清正廉洁,不,不奢侈浪费,从组织上保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3.3严厉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树立土地执法监察权威。对违法用地进行处理时,既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罚款、没收、拆除的行政处罚,更要按照“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的要求,严肃追究土地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决不能批评了事、罚款了事或者补办手续了事,要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执法的严肃性。对顶风违法的重大土地案件,要从严从快查处。对违纪政纪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者,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做到查处一案、影响一片,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4 强化执法监察工作手段,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共同责任机制。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监察、发展改革、住建、规划、环保、工商、金融、财政、农业、文化、城管、供水、供电等部门建立联合办案制度,规定对所有违法占地建筑一律不予办理任何证件,不予供水供电,将社会监督机制的整体效益最大限度发挥,提高土地执法监察效果,使土地执法这个拳头变得更加有力。
3.5 强化政府责任。把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列入对地方政府及镇村的目标考核内容,如果新增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或宗数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土地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不组织查处,违法违规用地集中整治工作不能通过上级政府验收的镇、村,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有关主要负责人的评先树优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3.6 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为适应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职位特点的需要,应参照纪检监察、公安等执法部门的业务职位序列设置办法,在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中,实行执法监察职位序列制度,根据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年限、业务知识水平、年度考评结果、重大案件查处成效和担任的岗位职务等评审业务职位,并定期晋升职务,对业务技术拔尖,工作表现优异,有突出贡献者,可高晋一级职位;但对违法违纪、渎职、失职者,则可延期晋职或降职。同时聘请土地监察员协助做好所在村的土地管理工作和土地工作。
**市司法局在法律进社区工作中,坚持创新工作理念,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职能作用,为社区提供便捷、
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营造了良好的法制氛围和法治环境,促进了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整合资源,创新理念,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
**市辖四区三县,总人口226万人。其中市内所辖四区,共计31个街道,328个社区。随着法律进社区工作的深入开展,工作中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一是缺乏统一领导,形不成合力。法律进社区工作,文明办、综治办、司法局等部门都抓,但主管部门不明确,动作不统一,因而缺乏主动性、积极性,难以形成合力。二是力量分散,形不成规模。在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中,司法局主要业务部门都参与,但缺乏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干各的,资源没有合理配置,人员没有有效组合,形不成规模,使法律进社区工作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大,法律服务质量不高,居民的法律需求不能方便快捷地得到满足。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建立科学的法律进社区运行机制。
为了建立科学的法律进社区运行机制,**市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制定了《**市“法律进社区”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职责,规定了工作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使各职能部门在法律进社区中知道做什么、怎么做。工作内容中提出了五支队伍进社区,即:法制宣传进社区;律师服务进社区;公证业务进社区;基层法律服务进社区;法律援助进社区。使法律进社区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大领导力度,建立四级组织网络。市司法局成立了法律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自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处室领导组成。各县区也成立了法律进社区领导小组,由主管副书记或副区长担任组长,宣传部、文明办、司法局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街道建成法律进社区指导委员会;社区建立了法律综合服务站,配备了社区法制办副主任,做到层层有人抓、有人管,使法律进社区在组织上得到了保证。
(三)搞好对接,加强培训。市司法局各个律师事务所同市区各个街道建立了对口单位,将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人员分到全市的328个社区,分别召开了法律进社区服务人员同社区干部对接大会,建立了工作联系。为提高社区干部对法律进社区工作的认识,市局组织了有关部门领导深入到各个市区,对社区干部进行培训,共培训了600余名社区干部,使社区干部对司法行政职能有了全面了解,激发了他们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的积极性。
(四)选派干部蹲点指导。今年初,市司法局从机关干部中抽出能力强、业务精的9名人员,分成四个组到区里蹲点,组长担任街道法制副主任,明确规定了蹲点人员同机关工作脱钩,全部精力投入到法律进社区工作中去,具体负责沟通、组织、协调、指导法律进社区工作。这样,在居民和法律服务人员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起到了宣传员、服务员、信息员的作用。并在业务上具体指导社区干部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使法律进社区工作在各个区有2个以上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五)建立严格考核制度。为了确保法律进社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司法局、依法治市办公室制定了《**市“法律进社区”工作考核细则》。对法制宣传、律师服务、公证服务、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及县区法律进社区工作进行了规范,并以百分制的方式进行考核,从而促进了法律进社区工作健康顺利发展。
二、立足社区,强化管理,夯实法律进社区工作基础
(一)完善制度,规范法律进社区工作。**市先后制定了法制教育制度、义务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定期开展法律咨询制度、公证便民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制度、法援培训制度、法援网络制度等。从制度上规范制约各个职能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使他们正确处理业务工作同法律进社区工作的关系,从而保证了法律进社区工作人员、时间、内容的落实。
(二)扩大基层民主,依法保障社区自治。长期以来,城市社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政化管理倾向,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程度不高。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民民对社区事务的日益关注,建立和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保证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不断扩大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在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中,**市注意克服以往工作中单纯强调公民遵纪守法,忽视公民权利;只强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注重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倾向,注意帮助居民树立自我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了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强化社区依法管理,逐步使社区干部从过去“家长式”的管理模式向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
(三)不断丰富社区自治内容,规范社区民主形式和程序。普遍建立健全了社区管理规章制度,如《社区自治章程》、《社区管理工作程序》和《社区服务公约》等,使社区法制化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社区低保问题是一个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以前在低保管理方面不够规范,居民有意见。在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中,制定了低保发放管理制度,实行了居民代表会、议事协商委员会、社区干部会“三会审核”制度,保证了低保发放的公平、公正、公开,基本上达到了居民满意。同时,通过民情恳谈会、事务协调会、工作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等形式,不断加快了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进程。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法律进社区工作领域
(一)把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法律进社区工作的重点
居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往往都是涉及居民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如企业转制、下岗职工再就业、供暖供热、低保发放等。**市将这些问题作为工作重点,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各方面关系,解决好各种矛盾,使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二)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法律进社区工作的亮点
**经济开发区近年来出现的如出租转让、租赁、占用土地等诸多问题引起了当地农民多次上访、告状,严重影响了地区的经济发展。辽宁绿茵律师事务所同开发区联合开展法律咨询宣传周活动,利用每天晚上时间,向广大居民、农民宣传土地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律师耐心的讲解,他们纷纷表示:只要政府补偿,安置合理,符合国家规定,我们保证不闹事、不上访。同时,律师积极向政府建议,使问题得到了合理解决,促进了开发区经济的发展。
(三)把维护社区稳定作为法律进社会工作的落脚点
**是老工业基地,是资源枯竭型城市,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在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中,许多社会矛盾和不利于稳定的因素都发生、来源于基层。因此,他们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法律进社区工作的落脚点。市局明确要求,要把法律服务送进社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把稳定工作做到社区。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地区。建立了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并做到“四个到位”。即:司法人员到位、法制宣传到位、法律服务到位、法律保障到位。从而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最佳结合,有力地维护了社区稳定。
四、运用载体,引导群众,营造法律进社区工作氛围
(一)组建社区普法电影放映队。
辽宁绿茵律师事务所购置了全套露天电影放映设备,于2002年6月正式成立了义务普法电影放映队,除放映故事片外,从电影公司自费购进法制教育纪录片给观众放映。同时利用放电影前,开展法律咨询,解答居民提出的法律问题,帮助居民解决涉法事务。在咨询中,有的出租汽车司机提出亟需法律保护。事务所主任林波积极同有关部门联系、协商,终于同**市个体私营运输协会,联合成立了**市个体私营运输业协会会员法律维权中心,依法维护运输业业主的权益。同时明确提出,运输业主在正常经营中所发生的各类行政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民事赔偿案件及相关的刑事案件,维权中心律师减免费用受理。一年来共为运输业主减免费案件5起,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辽宁绿茵律师所义务放映队共放映电影270余场,现场向公民义务解答法律咨询1万余人(次),受理各种案件20件。
(二)建立热线服务渠道。
市局在市区示范点建立了法律进社区公示板,将法律进社区的内容、职责向社区居民公示。公证处为全市328个社区制作了公证服务进社区宣传板,各个社区法律服务人员都制作了“便民卡”发放到居民手中,有了问题打个电话就能及时联系到律师和公证人员。同时,市公证处、法援中心、各律师事务所都开办了热线电话,以满足社区居民的法律需求,使许多法律问题不出社区就能得到解决。
(三)建立法律志愿者服务队。
针对力量不足问题,**市把一些退下来的“老法官、老公安、老政法”组织起来,成立了法律志愿者队伍,负责社区日常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治安防范等法律事务。新抚区南台社区法律志愿者服务队,由原市法院院长张明学同志负责,他们针对本社区有关遗产、继承、动迁纠纷、老年人再婚等问题开展法律服务。目前,全市有80%的社区成立了法律志愿者队伍,为广大居民及时提供法律服务,是法律进社区工作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城市的扩大与城郊农业的存在着许多矛盾,而这些矛盾主
要是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和操作的不规范带来的。本文针对城郊
农业发展,分别从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以及基层民主组织
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字】城郊农业 城市化进程
发展
城市化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衡量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准。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其城市化进程也随之加快。沿海城市的城市化进程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地处内陆的吉林省的城市化进程也已悄然展开。城市化进程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这种扩张的直接结果就是将大量的农地纳入城建规划,将城市边缘的农村变为城市的一分子。但在城市化初期,由于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了城郊农业的发展,损害了城郊农民的利益。如何解决城市化给城郊农业带来的问题,更好的维护农民的利益,完成城郊农村向城市的平稳过渡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城市化进程给城郊农业带来的问题
城郊农村一头连着城市,一头牵着农村,这种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其在经济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在生产方式上仍属于农村。农民大多拥有自己的土地,以经营农地为生,而且生产手段上仍承袭农村的传统;另一方面在生产服务对象上又明显的受城市的影响。城郊的农民大都利用离城市比较近的便利条件,根据城市需要进行生产。在我们问访的农户中有68%的农民将粮地改为菜地,有条件的甚至采用大棚温室技术,将蔬菜销往城市。城郊农民在信息掌握,技术运用和销售渠道上都比偏远的农村便利,而且也有比较强的市场观念。但也正由于地处城市边缘,城郊农业在城市化进程中首先受到冲击,出现了很多问题。
土地被征,失地农民没保障。在城郊农业中,征地的现象随处可见,这本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但在征地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制度的不完善极大的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首先是变相征地。在四间村,村民指着一条马路告诉我们那条马路所在地原先是他们的耕地,但上面(指政府)要修路,就被占用了。但政府没有按规定给与他们补偿,而是以重新分地为名将土地收回重新承包,却把要修路的地段划分在分地范围之外,这样就使原属于农民的耕地变成了公家所有,再修路就不需要给农民补偿金了。农民的耕地就这样被变相占用了。其次,被正当占用的耕地也没有给农民足够的补偿。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尤其在城郊,耕地本来就少,问访的农户中人均耕地不足一亩,许多农民都把它当作“保命田”。但为了城建的需要,土地只能被征用,但补偿金却很少。一位年过六旬的老太太对
我们说她只有一亩多地,现在也要被征了。政府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20.5元,合计一亩只有2000千元左右,而且只是一次性补偿,也就是说这两千元买走了农民十几年的承包期。可是这位老太太年纪已经很大了,打工做生意都是不可能的,失去了保命田,只能靠着两千多元的补偿金解决以后十余年的生活需要。而且农民没有完善的养老保险和保障,他们正在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分”的“三无”游民。再者,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还有意无意的隐瞒了国家的征地法规和补偿办法。信息闭塞的农民没有政府的传达,他们是无法了解国家政府文件的。他们根本不清楚自己享有的权利,更别说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了。而且土地多是被政府征用后拍卖给公司,却没有给农民市场价格的知情权,只是用行政手段定个地价一次性的给予农民补偿。农民只能被动接受政府的补偿,无法享受到自己土地的价值增值。
在城郊农村的问访中我们还发现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实施的并不完善。在分地过程中,有的农民因为种种限制分不到田,而有的农民却能分到几份田。有一位四十多岁的农民,他1982年从军队转业回乡,但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只能把户口落在他亲戚那里,而当时承包土地时,村里以他的户口不在此地为由没有分地给他,而户口地却因为他不在本地居住也没有给他土地,在承包期的二十年里,他只能靠租种别人的田地来生活。到2002年再次承包时他又没有分到田,理由是他转户口时没有农田,办的是自理口粮户,所以不能参与分田。可是同时村里有一些人出外打工,不愿意种田,都不接受分田,那些土地便归队里所有。他几次找负责人问询也都毫无结果。问访中其他农民也反映在承包分田的过程中生产队有吃喝现象,不少都靠拉关系,走后门来承包土地。村民也只能是听之任之,毫无办法。
政府占用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城市化进程的需要,但由于政府没有给农民足够的知情权,没有妥善的安排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这使农民在被征地时有很大的不满情绪。许多失地农民无力讨个说法,就只能以消极抵抗的方式来表示自己的不满。这导致了大量农村闲散劳动力的存在,不仅造成劳动力的浪费同时也成为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城市化过程不仅使农民失去了土地,而且在其他资源方面也受到了不同的程度的损害。城市化过程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扩张的过程。城郊农田的征用大都用来引进企业,建立工厂,而且许多在城市里不宜建立的重污染企业也都建在城郊。在问访中我们看到四间村附近的一个化肥厂巨大的烟囱正不断的向外吐着浓烟。据村民介绍,那个化肥厂污染很严重,冒出的烟特别呛人,化肥厂附近的农作物大都被熏死了。经过农民的上访请求,化肥厂才同意对厂区周围的农户进行补偿,而对稍远处但同样深受其害的农户不予理睬。化肥厂的污染不仅使农民经济上遭受损失而且也使他们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的损害。另外,由于周边工厂的建立,大量的抽取地下水用于工业生产,使得附近的村民不仅没水灌溉农田,甚至连生活用水都有困难。虽然政府已经给他们通了自来水,但并没有兑现免费用水的承诺,只过了一年就开始向农民收取水费了,这无疑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另外,城郊农村处于农村与城市之间,也是由闭塞走向开放,由自给自足走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一方面城郊农村改变了以“产粮为主,只等收购”的传统经营方式,开始针对城市的需要进行生产;但另一方面城市并没有为他们建立起完善的市场体系,城郊农村处于市场秩序混乱的状态。在问访中有63.7%的农户反映市场管理混乱,服务态度不好,收费严重。目前长春市公有的蔬菜批发市场只有光复路一个,而在农村附近的小市场大多很零散,归个人承包,收费很不规范。在公有的市场里只凭自产证和1元市场管理费就可以进去卖菜,可是公有市场挤得人太多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压级压价现象,而且离农户相对较远,上也不便利;附近的小市场个人说了算,收费很高,有的一天要20元,如果不交甚至还砸摊抢东西,菜农们也只能是敢怒不敢言。
城市化进程中对城郊农村偏重了索取而忽视了给予。城市化本应是将城郊农村纳入城市,使之成为城市的一部分,是城市化文明化的扩展和延伸。但在城市化进程中却没有重视城郊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和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我们在问访中发现城郊农民获取信息的途径依然很单一落后 。72%的农户还是通过电视广播获取信息,68.2%的农户不识字。城郊农村的这种信息闭塞,文化落后直接束缚了农民向城市转移,使他们在失去土地之后,不能及时的转变角色从事其他职业。这同时也阻碍了城市文明的扩张和延伸,使城市化进程不能顺利的进行。
原因及对策分析
城市化进程中造成失地农民生活无保障,究其根源仍然在于制度问题。
首先是土地制度问题。我国现行与土地有关的宪法、土地法、土地管理法、 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5部均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这种“集体所有”实际上是很笼统的。所谓的集体所有在某种意义上是把土地当作一种公共物品来看待,不具有排他性,即谁都可以从土地上分得自己的利益。产权不明晰,就无法产生市场主体,这就使得在征地过程中,无法明确到底谁应有控制权,谁应享受到最大利益,只能通过货币安置来简单解决。“货币安置”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征地农民的安置包括就业安置,农民在失地之后,可以很快转变成国企的工人。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用工方式也逐渐市场化,政府无法再利用行政手段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于是货币化安置便成为大多数政府的选择。货币安置一来可以减轻国土部门和用地单位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二来货币安置是以货币作为交换媒介,表面上很符合市场规则,容易被农民接受。实际上“一次性货币安置”是用短期有限的资金收益买断了农民的长期使用经营权,将农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之外,而且有限的货币安置费用无法解决大多数失地农民的长期的生活出路问题。笔者认为在所有权方面应明确规定土地公有即最终所有权归属国家,而农民享有使用权,现实中承包二十年就是指农民拥有二十年的使用权。政府或公司要征地用地就必须以合理公平的资金赎买农民的使用权,如果要永久占用则必须按照农民的承包期限来赎买使用权,就是说如果一个农民的土地还有15年承包期满,那么征地方必须支付与农户15年经营土地所获收入相当的补偿金。而且一旦明确农民的使用权,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就有了发言权,他们可以与公司政府进行议价,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出卖还是出租,使农民真正参与到土地的增值收益分配中,避免了“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弊端。另外要强调政府在土地上享有的只是所有权,一旦农民承包了土地,农民就有了土地使用权。农民和政府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政府不能依仗行政手段强行的征用土地,这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毁约,侵害了农民的使用权。即使政府用于公益性设施建设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民的社保基金,使农民能长期的受益。
其次,在对农民进行社会保障方面,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现有的户籍制度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了限制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缓解城市的就业压力而设立的,并沿用至今。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严格划分城市居民和农民的做法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一方面户籍制度的存在限制了城乡之间的劳动力转移。在城市化进程中,城郊农村出现了许多失地农民,他们虽然脱离了土地,不再从事农业,但他们的身份依旧是农民,因而始终不能被城市所接纳。笔者认为既然农民已经脱离了土地就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而应称之为“自由劳动者”。但户籍制度的存在却使他们并不自由。他们进城打工依然要顶着“农民工”的称号,忍受种种不公平的待遇。这就使他们的就业成本很大,不利于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因而农民就不愿失去土地,对征地存在很大的抵触情绪,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另一方面,旧的户籍制度的存在也使农民不能得到公平的社会保障待遇。农民与城乡居民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农民拥有“保命田” ,他们即使在没有其他出路的情况下还有土地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保证自给自足,土地在某种意义上是农民手中的一种资本。一旦失去了这种资本,就相当于城市中下岗工人一般,生活上没有依靠。但农民身份使他们不能象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城市居民社会生活最低保障金。而社会养老保险也不能解他们的燃眉之急。只有改变现有的僵化的户籍制度才能有效的保证农民的利益。有人提出“一证一卡”走天下(一证指身份证,一卡指社会保障卡)① 这种“一证一卡”制度既保证了城乡居民之间的身份平等,又使城郊失地农民有了社会保障。一旦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就必须要享有同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金,即使农民没有失去土地,只要其生活水平在社会最低生活线之下也要给予他们必要的补助。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郊农村依然不能放松基层组织的建设和完善。村委、生产队等基层组织是农民集体组织的代表,应充分做到为农民服务,维护农民的利益。首先,要健全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在征地中出现的许多违规现象都是由于某些村干部的暗中操作导致的,使农民在出售土地时遭受很大损失。只有加强民主监督力度,将所有的操作都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农民监督才能最有效的保护农民的利益,杜绝违规操作和不法现象。其次,在城市扩张中不能弱化基层组织的作用。基层组织在城市化进程中要更好的起到维护农民利益的屏障作用,站在农民的立场上去思考和处理问题。在征地以及在其他方面上要代表农民去谈判,为农民争利益,而不应与公司站在一起强占农民的利益。再者,基层组织也要起到带头作用,为农民增收做贡献。城郊农业由于受城市化影响,已经不同于传统的粮食农业。应积极利用城郊的地理条件,进行特色农业经营,如种花、种菜等。而完成这种经营方式的转变单靠农民的个人力量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基层组织充分发挥自身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将农民组织起来,给农民以政策方向上的引导和技术信息上的支持,增强农民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使城郊农民能在有限的土地上获得最大的收益。
除了农村自身的制度建设之外,在城市化建设中,城市方面不能只将城郊农村作为工业扩张的“殖民地”。城市化进程要在更大程度上做到现代化和文明化的扩展和延伸。既然城市化进程是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就应将城郊农村看作城市的一部分进行规划。
在城市化进程中要减少污染严重的企业,多建立一些农产品加工工业。污染严重的企业建在城郊,虽然减轻了城市居民的环境压力,却损害了城郊农民的利益。这种不顾农民利益而进行恶性工业扩张不利于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在区域经济中,选择企业厂址很重要的一条是要考虑企业离原料地和产品销售地的距离,以达到运输成本最优。农产品加工工业的原料地在农村,而最终产品是销往城市的。在城郊地区建立农产品加工工业正好处于原料产地和销售地的过渡地带,便于农村和城市的物资交流,形成农村——农产品加工企业——城市的市场链条。这样既为农村的农产品销售降低了成本,方便了城市生活的需求,同时也解决了城郊农民的就业问题。而且从生态经济角度看,在城郊建立农产品加工工业也不会给城郊农业带来太大的环境污染,有利于绿色农业的形成和发展。
另一方面城市要积极的接纳农民进城打工,要给农民以必要的技能培训。在这方面浙江省绍兴县的“三单制”培训方法是值得借鉴的。“三单制”是指由用工企业出订单,由培训机构出培训菜单,最后由政府买单。②这样可以给农民多项选择的余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接受培训。既保障了失地农民的利益,同时也为城市用工企业提供了大批有技术的打工者。
在城市化进程中,政府还要加强对城郊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使城郊农村成为城市的一分子,首先就要在设施建设上跟上城市的步伐。政府应划出专用资金用于提高城郊农村的电话和闭路电视普及率,加强乡村公路的建设以及在城郊农村附近设立小型图书馆和阅览室,方便农民获取知识和信息。而且还要加强城郊农村的农产品销售市场以及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力度,清理不规范的小市场,维护农民的利益,为农民的生产和销售提供方便。 一个成功的范例
长春市二道区宏伟村是一个典型的市中村,村里的许多土地被征用,村民也曾因为土地赔偿款的集体上访。原来12家,靠集体经营,不但不赚钱,大多数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但经过近几年的,村里已经起了很大的变化,由原来的上访村变为有名的先进村。宏伟村集体资产由1997年的1350万元增加到现在的1.25亿元,村民人均收入达到5000元。宏伟村实现了全村无闲置人员,现在退休金最高的村民每月可拿到459元,村民的医疗费也由原来的120元增加到240元。宏伟村一跃进入长春市乡镇企业50强村。从宏伟村的发展历程来看,它的成功经验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村书记张德柏是远近闻名的好村官,他上任以后首先解决拖了6年的上访问题。他组织精干力量,先后跑了5个城区、19个派出所、24个粮食所,耗时半年时间,为706名村民办理农转非户口,解决了村民睡觉都惦记的问题;接着又四处奔走,为农民解决了拖欠6年的土地补偿费问题。
其次,村里适时顺势的改变经营方式,有较强的市场观念。“千中心,万中心,建设是中心;千道理,万道理,发展才是硬道理。”这是村书记张德柏经常挂在嘴边的口头禅,也表现了村领导班子对经济的重视程度。村里首先搞企业转制,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将企业改为个人租赁经营,村里每年都稳稳当当地收入160多万元,打工的村民还能按时开支。而且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使之产生最大的效用。宏伟村在经济开发区有5.3公顷土地,开发区原准备征用。但张德柏认为“卖地不是路子”,他们引进资金1.2亿元,与有关方面联合兴建了“宏伟商城”和住宅楼,村集体资产仅此就增加了5200万元,是卖地的17倍,而且商城每年可收回承租金200多万元。他们在村内半闲置的8公顷低洼地上投入400万元,建起了100栋高标准的日光温室,正式命名为“宏伟农业示范园”,主要引进科技含量高、经济和效益好的高效作物,承包给村民经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③
结语
城市化的飞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农民在做贡献,是农民降低了城市化的成本,因此,我们更应该在城市化的进程中重视农民的利益。政府要不断的调整政策,健全制度,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城郊也要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寻求自身的发展空间,多出现一些像宏伟村那样的先进集体。城市化对农民来讲,应该是阳光而不是阴影,要在城市化进程中让农民感受到更多的温暖,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注释
①《解决农民增收问题需要制度创新》来源于深圳中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