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基于电网状态评估的风险防范管理体系”概述
自从美国、加拿大停电事故发生以来,国外、国内又相继发生了一系列影响巨大、损失惨重的大面积停电事故,这些停电事故提醒电力公司必须高度重视电网所面临的风险;另一方面,随着所管辖设备、线路数量的急剧增加,如何在人员和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做出科学、有效的中长期维护检修策略和具体实施方案,成为各电力公司面临的重点和难点。
“基于电网设备状态评估的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简称CBRM)可以从工程应用的角度量化设备、线路的运行状态,以货币单位定量评估电力系统存在的风险,评估电力系统设备运行的可靠性,通过共享世界不同机构在各种电力设备上取得的大量试验数据-尤其是英国国家可靠性中心和北美可靠性中心(NERC)的数据,EA公司在这一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试验数据和分析经验;另一方面,根据材料学理论和多年的设备老化分析经验,提出了定量评估电力设备老化和寿命分析方面的理论。
CBRM体系的理念和方法来自于英国、美国等多家电力部门、研究机构的经验及研究成果,形成了一整套适合于各种电力设备、线路、电缆状态分析和风险评估的科学体系,用于协助解决电力部门应对在当前管理体制下电网运行管理方面日益增多的挑战。
二、“基于电网状态评估的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原理及主要技术
整个系统软件算法实现严格依据以下CBRM系统评估原理和方法完成:
1、评估原理
“基于电网状态评估的风险防范管理体系”CBRM的评估分析方法如下图所示,它通过假定――推算――验证――修正的循环,不断完善、校正系数的设置,最终达到理想的评估结果。
(1)首先承认该经验公式成立,在计算的过程中对公式参数HI0、T=T2-T1进行预定义;
公式为:
a、健康指数:
b、故障发生概率:
(2)根据设定的参数和设备信息由第1步的公式计算出被评估设备的健康指数HI值和故障发生概率POF值,得到初步的设备健康状况;
(3)将分析、计算出来的设备健康状况同被评估的单台设备和设备组实际运行工况进行对比,以判断计算结果和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4)若计算结果与设备实际运行工况相符,则说明该经验公式适用,初始假设公式成立,该公式可以作为评估的计算公式;
(5)若计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则找出不符的原因是由哪些修正系数引起的,这些修正系数因不同的设备而有所不同,包括:环境、负荷、开关操作次数、SF6微水、预防性试验、故障、缺陷、外观;之后对这些修正系数进行修正,并返回第2步重新计算,直至计算结果同设备实际运行工况相符,最终确定计算公式的参数;
(6)经过以上5步之后,就可以得出一个适用的计算公式和与之对应的计算参数,进而应用于整个评估系统。
关于风险的计算,根据风险被量化成实际货币量的目标,首先定义各类风险的平均后果,设定风险系数,根据发生风险的可能性POF,利用风险公式:
式中:
Risk―所要计算的风险值;
POF―风险值对应的故障发生概率;
COF―与POF对应的平均故障后果;
COA―风险系数。
计算得到设备的计算风险值,与实际设备风险值相比较,结合工程师经验修正设备风险系数,使风险公式计算的结果与实际风险值一致。此过程也是一个反复验证与修正的过程。
2、技术指标
“基于电网状态评估的风险防范管理体系”CBRM的评估涉及到以下几个技术指标,用于对设备状态和风险进行评估:
健康指数(Health Index);
故障发生概率(Probability of Failure);
故障率(Failure Rate);
当前年风险值(Present Risk Value);
未来年风险值(Future Risk Value);
(1)健康指数(HI)
健康指数(HI)是在对设备各种信息数字转化的基础上,结合现场设备的运行工况,计算出的一个0到10之间的单一数值。不同数值代表设备不同的状态,0代表设备处于最好的状态,10代表设备处于最差的状态,这些数值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设备不同的老化程度。
健康指数处于0-3.5之间表明设备在早期存在着可以观察到或探测到的老化现象,这一老化现象可以看作是正常的。与全新设备不同的是尽管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但设备性能依旧是优良的。在这种情况下,设备发生故障的概率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设备的健康指数和故障发生概率在一段时间内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健康指数处于3.5-5.5之间表明设备已经有明显的老化,属于正常老化的范围,设备状态处于良好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设备发生故障的概率虽然也比较低,但已经开始上升,老化率也有所增大。
健康指数处于5.5-7之间表明设备存在着严重的老化,老化程度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老化范围,设备状态处于差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设备发生故障的概率明显的增加。针对上述情况,需要认真地考虑造成此类设备状态的真实原因,进而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地改善此类设备的状况,使其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的作用。
[关键词] 金融危机;股权激励
2006年中国股权激励相关法规的相继出台和2007年股市的繁荣促使众多中国公司纷纷试水股权激励,而2008年股市的跳水和金融危机下的经济环境恶化又给了这些刚刚尝试股权激励的公司一个沉重的打击。
一、目前上市公司实现股权激励方案面临的情况
1 全球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
2007,2008年正是全球金融危机时期,整个世界经济环境恶劣,很多企业都受到严重的波及,绩效都受到负面影响。不少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不仅没有采取有效激励措施,反而精简人员或者降薪,在这样的情境下股权激励对绩效产生的促进作用可能无法显现。
2 在模式选择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形式较为单一。资本市场的持续下跌使诸多国内上市公司的长期激励计划,特别是“期权计划”陷入尴尬境地。
根据Wind系统数据统计,截至2009年4月9日,A股上市公司中使用股票期权作为长期激励工具的公司共有104家(其中包括5家复合方式),其中102家有效统计样本中,有56家的股票期权已经处于“潜水”状态(即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公司期权目前已没有内在价值。一些公司不得不停止实施“潜水期权”,而资本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期权对股市的高度依赖,使很多人开始对这一方式持怀疑态度,并倾向于后期寻找对市场依赖较小的长期激励方式。
“潜水期权”大批涌现。据Wind系统数据统计,56家上市公司出现“潜水期权”,这和2009年1月份相比,当时近80%的上市公司期权处于“潜水”状态。这里对潜水期权的统计,针对的是所有已经公告期权计划的A股上市公司,但公告并不意味着实施。已经实施且采用股票期权的32家公司(其中包含4家复合方式)中,有14家公司的股票期权处于潜水状态,也就是说采用股票期权的A股上市公司中,有42家公司的股票期权还没有授予就已经“潜水”。造成“潜水期权”原因:
第一、当前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审批时间相对较长。
由于目前中国企业的治理和市场都不成熟,因此政府在审批时比较谨慎,期权激励方案从方案初步形成到最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很多上市公司是在2008年上半年股价已接近历史最高点时公告的期权激励计划,因而导致企业激励成本较高。2006年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期权的行权价格按照董事会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孰高的原则确定,在股市持续下跌的情况下,不少股价跌破期权行权价的上市公司在推出激励方案时,股价已经经历过了深幅调整。
第二、大部分期权激励计划是一次性授予的计划,从绩效设定和行权价设定上,部分公司不能很好的规避短期的剧烈波动和风险。
第三、当前国内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相悖,部分原因是公司高管薪酬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在市场上升时期设计的长期激励计划,这些计划往往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并且没有很好地处理管理层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四、公司在进行方案设计时没有慎重考虑自身的特点和激励目的。方案设计有时就直接复制别的公司的做法,因为政策紧,做方案时的首要原则是先通过再说,以先做一期是一期为指导思想。
第五、公司在进行方案设计时未能有效地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经营情况挂钩。在确定每批期权的有效长度时也没有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和可能的股价波动,有的企业还忽视了股权激励的财务影响,导致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实现长期激励的初衷。
3 盲目模仿大公司
一些成长性高、未来预期好,但规模小的中小型上市公司,参照一些行业领先企业的激励方案,却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而是盲目模仿,只是稍微修改一下就硬搬过来,最后出现了严重问题。激励应该从战略出发,为战略和愿景的实现服务,考虑企业规模、成长周期等情况,制定合适的股权激励计划。普华永道就长期激励进行的调查显示,约30%制定了长期激励的受访企业在授予长期激励的时候没有进行任何估值,13%的企业确定授予个人的数量是考虑与其薪酬水平的关系。这样无法正确体现长期激励的价值,可能会造成长期激励对财务报表的巨大冲击,而且使得高管人员的总体薪酬严重背离公司的薪酬战略。调查还显示,约70%的受访企业将长期激励的等待期设定为1年以内,并且指标设定侧重单一年度的静态指标,使高管更注重公司的短期业绩,而非长期。
4 激励力度有限
股权激励的力度和公司的内部运作密切相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虽然公司高管名义收人水平不高,但隐性控制权收益相对较高,往往存在着经理人转移股东财富,损害股东利益现象。在这种公司运作不规范的情况下,即使授予公司高管部分股权,但是经营者持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太低,无法将高管利益与股东利益紧密联系,薪酬结构中股票期权所占比重较小,带来的激励作用不大,公司高管仍然有动力去损害公司的利益,如增加自己的在职消费,获取额外的个人好处,甚至将公司的财产和收益据为己有。
5 监管层对股权激励严格控制
由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备忘录》形式呈现的“三道金牌”后,对股权激励进程产生重大影响,因与该规则相抵触,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或调整或干脆中止。“三道金牌”对股权激励的规范并不仅限于此。事实上,“三道金牌”2008年发出后,与其相冲突需进行调整或不得不中止的情况频频发生。
长电科技(600584.SH)、天士力(600535.SH)等公司方案存在“对监事进行激励”及“激励预留股份过多”的问题, 特变电工(600089.SH)、美的电器(000527.SZ)的方案,则违背“股权激励应该与增发等重大事项间隔至少30天”相关规定。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提出,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行权价格或激励方式。中集集团(000039.SZ)、宝钢股份(600019.SH)等,在无法更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情况下,均宣布终止股权激励计划。无奈之下,另觅它途变相股权激励开始滋生。长电科技,南京医药(600713.SH)实行的奖励基金计划就是途径之一。长电科技股权激励计划在受到备忘录的规范中止后,原来并行的“现金奖励基金计划”成为唯一的激励方式。
上述券商高层表示,这相当于公司发现金,让高管以个人名义买股票,其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有些上市公司正酝酿采取由大股东出面给高管股权回避监管,雪莱特(002076.SZ)式的争端却可能成为以该方式激励股东永远的痛。2002年,雪莱特大股东柴国生自愿将名下若干股份,无偿赠送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正辉,双方同时约定李正辉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这部分股权。但随后双方矛盾骤起,522万股激励股权归属问题遂起纠纷。此案是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第一案。由于李正辉离职时距离约定的时间2003年1月1日不满5年。因此最高院判定他返还3.8%股份中的一小部分,即李正辉应退还柴国生雪莱特公司股份348259股。
6 股权激励个税明确征收方式对股权激励方案的影响
2005年、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两通知针对的主要是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2009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9月2日公布的最新通知则明确了这两种股权激励方式的纳税事项。
通知明确了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股权激励形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计算等事项的操作方法。例如: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税。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相关政策还存在有待进一步明确问题的思考:
1 潜水期权的处理:受到全球经济环境的影响,近期市场上存在不少尚未行使的潜水期权(即股价跌破行权价),对于这部分期权以及相关股权激励方案的处理在有关政策中并未明确。上市公司是否仅可选择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然后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呢?这是否也同样需要6个月的等待期呢?――如果需要同样的等待期,这将增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成本,人为形成至少6个月的股权激励“真空期”。
2 限制性股票的收益封顶:《通知》规定“限制性股票收益(不含个人出资部分的收益)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以业绩目标为基础)”。其中“业绩指标”以及“业绩目标”指股权激励方案中设定的指标和目标,限制性股票实际收益增长幅度如超过此幅度,超过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锁)是否本年度不得出售?这也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3 对于已授予但末满足行权条件或归属条件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处理:对其进行延期归属还是作废?这在相关政策中未予说明,也可能是给企业留下一定的决策空间。
2008年可以说是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范年――证监会连续制定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围绕股权激励这一看似井不复杂的事项有这样密集的规则出台,一方面说明了监管机构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进行更多的思考――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股权激励。
三、结论
长期激励的使用不当并非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有效设计的长期激励可以改变企业经营层的短视行为,并且使经营者的利益与股东利益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渡时艰。同时,作为中短期激励的替代,长期激励可以减少公司中短期的现金薪酬支出。而且,在低迷的市场环境下长期激励的估值较低,对公司和员工而言都能以更低廉的成本发放和取得长期激励。从公司角度可以帮助其改善现金流,节约成本。另外即使是在经济危机时期,保留和吸引重点人才对企业而言仍旧至关重要。
1 2009年以来,一些上市公司新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数量有所缩减,行权价格有所提高,行权条件更加严苛,政策和经济形势逼迫下的这一转变,有望推进股权激励制度的良性发展。例如,青岛海尔公告,拟重启股权激励计划,首期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由原计划的8000万股缩减到1771万股,行权价由原来的7,63元提高至10.88元。除将计划有效期由原来的七年缩至五年外,还对行权需满足的业绩条件提出更高要求。新华都(002264,SZ)公告称,678名激励对象将获得66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期权的行权价为25,35元,激励对象可在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30个月后,在该计划规定的可行权日按获授的股票期权总量的30%、30%、40%分三期行权。
2 应选择真正有衡量作用的业绩条件,减少市值条件的使用,同时,应积极引入相对绩效衡量。此前采用限制性股票进行长期激励的上市公司中,尽管有部分公司跌破了授予时点公司股价,目前为止没有方案跌破员工出资部分所对应的股票购买价。
关键词:光明乳业;经理人;股权激励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8月13日
一、光明乳业股权激励概述
(一)股权激励的定义。股权激励的具体含义是指,在企业规定的时期内给予公司的管理者或者工作人员一定的企业股票,使其不只是高级雇员,而且同时承担经营者与所有者的角色,公司管理层地位的提升使得他们各种需求得到更好地满足,更能尽心尽责的努力为公司服务,从而实现公司经济收益的最大化。
(二)光明乳业股权激励的目的。光明乳业进行股权激励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是为了实现光明乳业收益的最大化;其次是为了解决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最后是为了解决经理人股权激励问题,设计完善的股权激励机制,使公司留住人才,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股权激励在光明乳业的应用。通过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光明乳业内部存在的问题。从而建立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改善光明乳业经理人薪酬激励问题,实现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两次股权激励方案分析
(一)激励对象
1、第一次股权激励方案。第一次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只有4个人,针对的对象是光明乳业的所有者。股权激励本是股东激励员工的主要手段,光明乳业却制定了完全忽略经理人的激励方案。这样做就变成了股东自己激励自己的方案,损害了广大员工的利益。
2、第二次股权激励方案。第二次的激励对象是企业的大多数,即经理人和中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可见两种方案激励的对象完全不同。第一次股权激励方案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只奖励企业的高层人员容易造成员工工作情绪低落,工作协调效率低下。调动不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势必导致企业遭遇滑铁卢。第二次股权激励的方案相较成功,其受益人是企业和员工。
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股票授予数量总额不应超过公司股票数量总额的10%,第一次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股票授予数量总额不超过股票数量总额的1%,这说明了光明乳业第一次实施的股权激励的公司股票授予总额明显过低,股东的薪酬激励预期效果也不会太好。
(二)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延期支付、员工持股计划等等。
1、第一次股权激励方案。光明乳业第一次激励方案是提取管理层激励基金。股票的来源是用管理层激励基金从二级市场购买,这就意味着董事们所获得的奖励是拿企业的资金购买外部的股票,所属权为股东。这对经理人与中级管理层成员是不公平的。同时,对企业也是十分不利的。如果派发的是企业的普通股就大不一样了。
2、第二次股权激励方案。光明乳业第二次激励方案是发放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是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普通股股票。由此可以看出,第二次的股权激励方案对经理人更具有吸引力。增发普通股股票使得公司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挂钩,这样更有利于增强公司内部员工的向心力,从而达到股权激励的目的。
(三)行权条件及其他
1、第一次股权激励方案。第一次股权激励方案没有明确的授予日日期及授予价格,授予的依据为一次性计提管理层激励基金计入年度管理费用;行权条件也是没有的。
2、第二次股权激励方案。第二次股权激励方案有明确的授予日授予价格及依据,并在有效期、禁售期和解锁期有着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指出了行权条件。相较第一次的股权激励方案,光明乳业的激励计划更加趋向成熟和规范。(表1)
光明乳业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有关规定,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增长水平不超过公司绩效增长水平,且各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数额控制在其个人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据此,光明乳业激励对象具体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如表2所示。(表2)可以看出,第二种方案光明乳业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比例上来说,是从高到低的次序进行激励。这样有利于激励经理人,也算是按绩付酬的一种,做到了内部公平。从而促进了企业全员行为,有利于加强各部门的协作效率。
三、光明乳业股权激励成功的关键因素
光明乳业经过两次股权激励方案后,大大改善了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问题。其成功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关注利益相关者。光明乳业扩大了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由原来的激励高层到现在激励企业的中坚力量。这是光明乳业踏上股权激励成功的关键一步。经理人及中级管理层的激励不仅仅使利益相关者获得了企业中的地位,而且使企业的成员真正的感受到全员参与的氛围,员工视企业为自己的“家”,与自己的切身利益相关,自然会更加卖命地为企业创造价值。同时也可以缓解冲突。
(二)制度完善。光明乳业改善了禁售期和可行权条件。由开始的“一无所有”到现在的明确规定是光明乳业股权激励成功的关键因素。光明乳业规定主营业务增长率20%,净利润增长率20%,且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同时设置否决指标:经济附加值(EVA)必须大于零,否则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行权。这既达到了股权激励的最初目标,又对股权激励对象加以限制。才使得光明乳业股权激励方案成功的实施。
(三)国家政策。光明乳业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光明乳业股权激励方案顺利实施并取得成功的有效保证。
四、光明乳业经理人股权激励改进措施
(一)设计更加合理的股权激励对象和行权条件。光明乳业在制定股权激励对象时应着重考虑经理人及中级管理层,同时涉及到企业的员工。这就要求光明乳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要进行合理股权比例的分配。同时对于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应随着光明乳业实现的当年收益,对激励的比例随时调整。做到内部公平,外部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有利于增加部门员工的工作协调效率,为光明乳业实现更好的企业价值。
(二)制定完善的业绩考核指标。股权激励的实施依赖于业绩评价标准的完善程度。因此,光明乳业只有制定趋于完善的业绩考核指标,才能避免不全面、不公正的股权激励考核标准造成的不良后果。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需要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并重,同时也应重视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真正做到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平和全面,从而更有利于激励经理人为企业效力。比如在行业景气时,相应提高行权的业绩考核指标,同时适当延长行权期。此外,可以适当加入个人绩效等其他指标。
(三)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监督作用。完善治理结构是股权激励有效发挥的根基。如果光明乳业治理结构不完善,就会很可能导致股权为经理人或少数股东所操控,长期以来将不利于光明乳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光明乳业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治理结构,为企业的股权激励实施保驾护航。完善光明乳业的治理结构应该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提高股权激励制度的激励强度。同时,对管理层进行必要的监督和业绩考核,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的约束监督职能,有效地推动光明乳业股权激励的实施。
(四)建立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企业组织如果想让经理人为实现企业组织或投资者的目标而努力工作,就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按经理人达到的绩效水平给予恰当的奖励。由此,企业组织的激励机制有助于协调企业组织的委托人(投资者)与人(经理人)之间的矛盾,从而减少或缓和问题。经理人的薪酬包括基本薪酬与激励薪酬两个组成部分。企业组织的激励机制关键在于这两部分薪酬的比重如何以及激励薪酬如何确定。因此,光明乳业要在激励薪酬的设计及分配比重多做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赵伟.青岛海尔股权激励案例研究[D].大庆: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2015.11.
[2]彭慧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实证分析[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2.
引言
股权激励是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其他人员进行长期激励的方式。国外股权激励制度始于大约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我国的股权激励随着2005 年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拉开了大幕。国资委和证监会先后多次了关于股权激励的管理法规和办法,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进行了规范。随着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股权激励作为激励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营造高效、诚信、共赢团队的重要选择。股权激励是否达到理想的效果,这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目前仍未达成一致的结论。然而公司自身对激励模式与对象的选择不合理、激励期限与考核指标疏于设计等契约层面因素也是制约着股权激励发展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契约结构研究的必要性。
一、股权激励契约要素研究的现状
Jensen &Murphy (1990)提出经营者激励的真正核心问题不在于给予多少,而在于如何给予,从而产生了经营者激励契约观[1]。Stephen (2008)[2]指出,相对于激励力度而言,激励契约结构是决定经营者薪酬激励有效性更为重要的因素。国内学者刘浩、孙铮(2009)[3]在对西方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研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对该问题给予了系统性的阐述。他们指出,直接研究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不够的,还需从微观层面进行更为精细的分析,即从股权激励契约本身入手,详细探讨股权激励契约的选择、条款设计、实际执行中的操纵、契约修改等关键环节及其经济后果,是了解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桥梁的重要思路。在此基础上,国内外学者普遍意识到,在既定规则的约束下,如何选择契约要素,构建合理的契约结构,从而使股权激励达到原始初衷,才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核心,也是股权激励研究的趋势所在。
Zattoni和Minichilli (2009)[4]以1999―2005 年的意大利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Logit 模型考察了激励对象对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激励对象( 如高层经营者、技术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不同并没有使股权激励效应发生本质变化,但股权激励效应会随激励人数的不同而迥异,激励对象少于10的激励效果更加显著。吕长江等(2009)[5]以 2005―2008 年公布股权激励草案的公司为样本,通过考察窗口期 CAR 的情况发现,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激励条件和激励有效期的改善增加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效果。
目前,对股权激励契约要素的研究侧重于各契约要素对激励效果的影响。本文从契约要素设计的角度出发,通过对229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草案分析,研究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契约结构设计的现状和特点,并对如何设计合理的股权激励提出一些建议。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的特点
我国在2006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自此上市公司才有了真正意义上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为了客观地反映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情况,选取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激励草案的境内上市公司为样本。考虑到极端值对数理统计结果的不利影响,剔除了业绩过差的ST和PT公司,并且去除了中途停止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公开信息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同时也不包含金融类公司,最后选取229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一)股权激励有效期偏短
相关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应包括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同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也做了相关规定,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根据样本数据的统计结果,229家上市公司选择的激励年限平均只有5年。其中,选择激励有效期在4―5年之间的企业占最大比例,达到75%;5―7年的占16%;8―10年的占7%;1―3年的仅占2%。从总体分布情况来看,激励有效期偏短,具体结果见表1。
表1 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有效期统计
(二)股权激励模式以股票期权为主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标的物是股权激励的载体,对于激励实施的效果影响很大。股权激励标的物主要可分为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根据统计结果,使用股票期权作为激励模式的有176家,占总样本的77%;限制性股票的有51家,占比22%;而选择其他几种方式的企业都比较少。由此可以看出,在激励方式的选择上,我国上市公司多数倾向于选择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值得注意的是,样本公司中华菱管线的激励标的物是股票增值权,这与激励对象包括外籍高管有关,因目前的法规暂不允许外籍人员直接持有国内A股,所以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激励其他中国高管,而以股票的增值利润作为外籍高管的激励。
(三)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指标单一
行权条件中指标选用的统计结果是,20.09%的样本公司行权条件中只有一个指标,63.32%的企业选用两个指标,14.85%的企业选用三个指标,而有四个和五个指标的公司只分别有1家和3家。并且对其中常用指标的统计显示,有158家企业选择的指标中包括净利润增长率,有145家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而净利润、净利润增幅、主营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的出现次数分别为46次、18次、29次、12次。由此可见,上市公司的行权条件中衡量公司业绩的主要参考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两者均为动态的财务指标。企业的业绩指标设定通常以财务指标为主,因为财务指标是量化指标,可以直观的进行考察,但这样有失全面,不利于激励效果的实现。
(四)高管授予比例适中
授予激励对象以合理的激励股权数量,即根据激励对象的重要程度以及贡献期望,合理地分配激励股份。证监会规定股权激励额度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但对于激励力度的分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可以选择只对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也可以按一定比例给两者分配相应的数量。样本数据显示,大部分公司选择两者兼顾,高管授予比例集中在40%以下,说明大部分公司考虑到了对公司有贡献的核心技术人员或业务人员,甚至普通员工也可以享有激励,这样有利于形成公司内部的公平状态,稳定人心,增加积极性。
三、股权激励契约要素设计的建议
(一)制定符合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
股权激励作为一项长期机制,其原理是通过委托关系,运用激励与约束机制限制和引导管理层,以达到减少成本、增加公司效益与长期激励等效应。由于股权激励的实施是受一系列内外条件影响的,在条件或时机不适宜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公司应该在不违背国家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发展的阶段、未来发展的方向等实际条件,统筹兼顾管理层、股东、员工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制定高效精细的股权激励实施方案。激励方案应对会计风险与市场风险都做到有效控制,要保证激励的长期效应,防止激励对象提前套现,保障激励效果的实现。
(二)设计合理的有效期限
激励有效期是激励计划的时间长度,有效期越长,激励对象行权的门槛越高,因为他们每期都要面临激励条件的约束,其操纵行权指标的能力会被显著地削弱。行权业绩目标短期内可能容易纵,但长期来看,这些指标总会反转,不可能一直纵。此外,较长的激励有效期使每期行权的数量大幅降低,这也削弱了高管通过操纵股价来集中获得高额收益的能力。目前,我国大概有77%的公司将激励有效期设置在5 年及以下,这说明公司设置的激励有效期限的门槛相对较低,并呈现出羊群效应。而另有约29%公司的激励有效期为5 年以下,其高管福利的动机更加明显。作者认为,有效期越长,激励作用越明显,所以合理的有效期分布应当是有更多的公司选择较长的有效期。
(三)确定适当的激励比例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授予数量,针对我国目前激励比例不高的现状,可以合理地提高股权激励比例。且我国规定的10%上限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不存在激励过度的问题,对个人授予最多不超过1%的规定也有效地防止了员工之间的财富差距加大导致分配不均匀的结果。所以,在证监会规定的合法范围内,上市公司可以适当提高股权激励的比例,但应做到分批授予,且授权数量适当。偏重高管激励的企业,特别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可将激励目标群体逐渐扩展到核心技术人员。提高核心骨干员工的受益度,有利于公司的平稳发展,对加强公司凝聚力、员工归属感以及提高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的一致性有重要作用。
IPO企业多数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随着企业规模不断壮大,许多老板们逐渐意识到:人心散了,队伍不好带。IPO又是个“磨人”的过程,尤其需要员工与企业“风雨同舟”,于是老板们就谋划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来“绑定”核心员工,确保其为股东长期利益服务,同时也为大家熬过IPO过程打一剂“强心针”。但是老板们没有意识到,由于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化会计处理、股份支付税负等问题,股权激励的实施亦可能对公司IPO申报、激励效果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笔者分析了近年来IPO过会的相关企业案例,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及法规要求,就IPO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财务影响及方案设计时应考虑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IPO企业有所帮助。
股权激励谁买单
在实务中,IPO企业通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完成股权激励行为:
第一,通过对激励对象实行较低价格的定向增发,低于公允价值的这部分差额是企业的一种“付出”。
第二,企业的创始人(即大股东)通过较低的转让价格向激励对象进行股权转让。这种方式似乎是大股东自身的“付出”,与企业无关,实则不然 。
上述两种方式本质上同时具备股份支付的两个特征。其一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换取了企业员工提供的服务;其二公司所换取的服务存在一定的对价,即前述“付出”,且该“付出”是可以计量的,简单地说,就是激励对象所支付的“购买成本”与外部PE价格(公允价值)存在的差价。可见,股权激励实际为企业职工薪酬之一,在它发挥激励作用的背后,企业或大股东以低价出让股份的形式承担了一定的“隐性”成本,但许多老板往往没有意识到。
股权激励有多贵
股权激励对老板们而言,不仅仅是账面股份的减持或稀释,更大的代价是其“股份支付费用化处理”引发的财务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IPO企业股权激励如满足股份支付的条件,则应将企业实施激励的股权公允价值与受让成本间差额部分费用化处理,减少股权激励当年度的利润总额。笔者分析整理了2010年7月IPO重启以来过会的企业在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情况。其中,2010 年以来尤其是从 2011年下半年开始,除创业板企业外,其他IPO申报企业大部分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要求对上市前的股权激励作为股份支付进行了费用化处理,计入费用的小则几百万元,大则一亿多元。在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规定方面,对于申报创业板的IPO企业并无特殊规定。根据目前的监管动向,创业板的IPO企业今后在股权激励处理方面应与主板、中小板一致,即应计入企业相应期间的费用。
另外,中国证监会“首发管理办法”对IPO企业的财务盈利指标以及成长性有着较高的要求。尽管实务处理上证监会允许把股权激励的费用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但是在 IPO审核中对企业盈利指标的要求都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的原则来计算,若股权激励设计不当有可能对IPO申报产生严重影响。
那么,该如何合理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达到企业、股东及员工的共赢呢?
股权激励路在何方
IPO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四个因素,以设计出“性价比”较高的股权激励方案,既能为激励对象提供有“含金量”的对价,又能最大程度上保护企业及股东的利益,实现真正的共赢。
实施时机—股权激励时机选择不当,有可能带来管理费用的大幅增加导致公司不再满足上市的业绩条件。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股权激励时间尽可能提前,如果股权激励发生在申报期的早期,只要不导致公司亏损或申报期累计利润达不到申报条件,反而会使申报期的财务数据显示出较好的成长性。如果发生在申报期最后阶段,比如最近的一年又一期突击入股,则不仅会让监管部门对突击入股的动机产生怀疑,增加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量,也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关键财务数据,对公司业绩的成长性带来压力。当然,也有企业提出是否可以考虑将股权激励安排在上市后再来实施,但从现有监管法规及实务案例来看,不管是采用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对于激励计划中的行权价格、行权条件均有更为“苛刻”的规定。近3年已有神州泰岳、兆驰股份、中能电气等30家左右上市公司由于股价跌破行权价或业绩下滑导致股权激励计划“泡汤”。
因此,股权激励的实施时机尽量选择在IPO改制前,越早越好,且与引入PE时点间隔一定的时间,以对公司申报期业绩成长性影响最小化。实务中,如股权激励实施时间靠近引入PE时点且PE价格较高时,为了降低其财务影响,在计算股份支付时可借鉴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采用收益现值法对股权激励时点公司整体进行评估作为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计价依据。
授予价格—股权激励所采用的价格一般有面值、账面净资产值或市场价格(PE入股价格或市场上同类其他企业的 PE 价格)等。实务中经常出现两种“尴尬”局面:第一,采用面值或低于每股账面净资产的价格入股,这会摊薄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损害老股东的利益,需要老股东做出较大的让步与付出;第二,采用外部PE 的价格入股,这种方式很难让激励对象感受到来自公司的“实惠”,容易导致激励方案实施失败。可见,以每股账面净资产、或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入股是激励对象可以接受的,授予价格低于外部 PE 入股价格的幅度越大,激励对象所感受到的激励力度也就越大。
因此,股权激励授予价格应在每股净资产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且实施时间越靠近申报期,其价格应越接近于“市场价格”。
授予方式—近年,许多创业板企业上市后高管纷纷辞职,难逃减持套现嫌疑,这与股权激励的出发点是背道而驰的。因此,许多企业通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完成股权激励,以加强公司对于激励对象的控制,保证激励对象的稳定性。对企业及老板们而言,在选择个人直接持股或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方式时,需要了解两种方式下激励对象减持便利性及限售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个人直接持股时,激励对象在限售期满后可在二级市场自由流通减持,除非激励对象为“董、监、高”,其减持行为则受到法规的严格限制。《公司法》规定:“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同时,交易所也就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特别是离职后减持比例和期限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创业板企业。
设立持股平台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下同)间接持股时,激励对象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时需要通过持股平台公司来完成,操作上没有直接持股时方便和自由。但该方式下,持股平台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是根据持股平台的上市承诺,目前法规对持股平台没有追加锁定期,且其减持行为亦没有额外的交易所限制。此外,持股平台的股东转让平台公司股份目前亦未有明确的法律限制。
可见,采用间接持股方式更为灵活,其退出机制所受到的法律限制较少,但对激励对象而言,直接持股时其减持的“自由度”较大。企业可根据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目的等对授予方式进行灵活安排。
股权激励的税负考虑—实务中,高额的股票减持税负也常常让老板与员工们“一声叹息”。在股权激励背后,企业为换取员工服务的对价实际为大股东与员工“博弈”的结果,其“对价”相对固定,因此未来减持税负越高则意味着企业需要支付的“税前对价”越高。因此,对老板们而言,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也需要考虑未来减持税负的影响。
结合现行国家税务法规及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笔者对个人直接持股、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 ,以及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三种方式下未来减持税负进行了测算。
由此可见,激励对象个人直接持股时未来减持税负最低;在间接持股方式下,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制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间接持股的形式未来减持税负较低。在现有法规及政策范围下,IPO企业更多倾向于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形式完成股权激励。在持股平台中,IPO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授权代表作为普通合伙人、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实现企业、创业家与激励对象间的共赢。
另外,股权涉及到控制力,股权过于分散不利于企业家对企业的控制。现代企业的股权治理结构,实际上是决策的“民主”和“集中”问题。“民主”的决策和权力的制衡,对企业平稳发展、少犯致命错误当然非常重要,但这种“民主”更适合于具有相当规模的成熟企业。对于处于发展期的创业企业,决策的效率是第一位的,企业必须有一个坚强的权威核心,否则难以成功。国内知名的成功企业,如联想、海尔、万科、华为,在相当长的发展过程中,决策都是比较“集中”的,企业达到相当规模后才逐步“民主”。股权分散不利于权威的形成,大家都会有“搭便车”的心态,关键时候就没有人起来担当,因此创业企业在创业之初就需要通盘考虑股权问题。
一、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股权激励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股权激励得到如此重视,源于其深厚的理论基础。从委托理论的角度来分析,身为委托人的股东希望公司业绩良好从而能够获得较多的剩余收益,而身为人的高管人员却有可能因为想要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努力工作,甚至通过操纵日常经营活动的事项来获取私有收益。股东不可能时时刻刻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因此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因为信息不对称会造成问题,由此产生的成本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解决问题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有效的外部市场环境约束,一种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改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外部市场规制方面的约束较弱,因此,企业内部治理的完善更加有利于解决委托问题。
因此,股权激励以授予经营者一定股份的形式,使高管人员的利益紧密结合公司利益。即便是出于自利的目的,管理层也会为了公司整体绩效的改善而努力工作,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合理的情况下,管理层通过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努力获得剩佘收益,这样一来,即便是考虑信息不对称因素,股权激励也有助于缓和股东与管理层的矛盾,使管理层与企业在共同承担风险的同时也共同享受收益。从人力资本理论的角度来说,股权激励使管理层人员拥有企业的剩余价值索取权,高管人员也同时扮演了企业股东的角色,因此,在日常管理经营中,就会减少一些损害公司价值的行为,例如一些短期收益强却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投资项目等。
二、大股东控制权与股权激励效果分析
大股东的收益包括与企业共享的收益和大股东私人收益两方面。共享的收益是指大股东为企业整体业绩的提升努力,重视企业剩余价值的索取,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通过其控制权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避免损害公司整体价值的行为出现,对高管人员的行为也会进行较严格的管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整体业绩会得到改善,所有与企业利益有关的人,都会分享到企业价值提升的好处,因此这种收益是“共享”的。私有收益是指比起剩余收益,大股东更加重视通过关联交易、资产侵占等方式获取私人利益,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因为大股东的自利被“掏空”,大股东无心监管公司曰常经营活动,此时管理层的自利行为可能也不会得到监督约束,长此以往,企业整体价值会下降,除了大股东外,其他利益相关者也不会得到好处,因此称之为“私有”收益。
大股东控制权作用到股权激励会有两方面影响。一方面,大股东凭借其控制力,通过对管理层的监督,促进管理层对其职责的履行,当管理层因自利行为要侵害公司利益时,大股东可以抑制其对公司绩效的侵害,此时大股东的作用表现为“监督”。另一方面,当大股东凭借其控制力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对公司资金进行占用,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甚至对上市公司进行掏空时,管理层的努力会被大股东掠夺,管理层会缺少努力的动机,股权激励效果自然不好,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对股权激励效果的影响就主要表现为“冲突”。
三、优化方法与策略
1.保持适当的股权集中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民营企业的大股东监督效果较好,可见,适当的大股东控制是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的。对于民营企业的大股东控制权削减,不能盲目进行。对于国有企业的大股东监督作用,还要继续加强。目前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尚不健全,相关法律也有待完善,过分分散的股权可能会使企业缺少实际控制人,导致经理人控制企业,其自利行为必然不利于企业的良好发展。因此,保持适当的股权集中,通过大股东的监督来实现对管理层的监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在大股东持股比适当的情况下,大股东可以凭借其控制力,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管理层进行有效制约。为激励大股东的监督意愿,可以建立大股东声誉机制,对于有良好声誉的大股东,还可以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调动大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监督管理层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大股东的正面监督作用,使公司业绩达到最大化。
2.完善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对股权激励的监督效应较明显,但是实证结果说明国有企业的大股东监督效果比民营要弱。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国有大股东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无法真正全面深入的参与,导致管理层自利行为无法受控,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可能承担保障民生、就业等责任而有较高的预算软约束,盈利目的性没有非国有企业强,国有大股东的监督就较弱。因此,需要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调整。首先,政府是国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国有上市公司的高管并不一定是通过经理人的市场竞争筛选出来的,这就导致国有企业高管在能力等方面可能有所欠缺。另外,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很多高管对于企业的盈利目标并无很高追求,反而更注重政治职位升迁,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很难使其将自身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
【关键词】委托—;博弈;股权激励;创业投资
1.引言
委托博弈问题是现代博弈论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由于委托人和人的效用函数常常不一致,人对工作信息非常了解,而委托人对人的信息了解不充分。所以,只有委托人能有效地约束人,人做出的决策对于委托人才是最优的,否则就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委托问题的解决方法是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使人的行为始终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本文主要研究创业投资企业中的委托博弈问题。创业投资起源于美国,它是寻求高风险、高收益的创业资本供应者为创业项目的资本需求者提供融资,为分散风险、聚集资金、培育企业而从事的一系列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资本运作行为。创业投资过程一般有三方参与,投资者、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企业,本文研究重点是创业投资公司与创业企业之间的委托—博弈关系。
股权激励,是通过公司股权的形式给予经营者一定经济权利,使他们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近几年,我国理论界和企业界对如何在创业投资领域的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研究还不多,在国家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推动下,研究如何在创业投资领域实施股权激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创业投资领域委托—问题研究
2.1 创业投资领域委托—问题研究的博弈模型
投资公司和创业企业的人员间的信息不对称和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导致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虽然投资公司可以通过部分市场信息得到外生风险的概率分布,但却不可能知道实际发生的是哪一种自然状态。当出现不满意或亏损时,投资公司不知道是由于创业企业的管理人员不努力工作造成,还是外界市场不可控制因素造成。虽然投资公司难以直接观测创业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但仍能观测到由管理人员的行为和其他外生变量共同决定的不完全信息。
(1)基本假设
假设1存在风险偏好的差异。对于创业投资公司方,假定其风险偏好为中性;而对创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假定其为风险厌恶。
假设2博弈各方行为是有限理性的目标决策结果。在无外界干扰因素的投资公司—创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博弈中,管理人员的决策目标是个人利润,即报酬与闲暇的最大化,约束条件为成本函数最小;投资公司的决策目标是资本收益最大化,约束条件为成本最小和风险最小。
(2)博弈模型
创业企业的管理人员提供服务的质量与数量取决于所付出的努力变量a是什么样的,而外生变量θ带来的不确定性导致投资公司不能根据产出结果π来推断管理人员的努力程度,产出结果应为努力程度a与其它风险变量θ的函数,即π=a+θ。θ的特征是均值为零,方差为的正态分布随机变量。引入监控信号у(如行业发展情况),它的均值为零,方差为,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努力a无关,与自然状态θ有关,与最终收益π有关。投资公司的任务是设立一个合适的激励合同s(π,у),根据观测到的a和у对管理层进行奖惩。
本文假定报酬支付函数s(π,у)是线性的。投资公司所做出的报酬支付函数不仅依赖于产出π,也依赖于监控信号у,于是可得管理人员从该报酬合同获得的福利:
参数、β、γ决定支付方案。其中:为固定支付;β为指标补偿系数,0≤β≤1;γ反映其它监控信号变量在分配模型中给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权重。
假定管理人员努力成本c(a)等价于货币成本,c(a)=1/2ba2,这里,b>0代表成本系数,b越大,同样的努力a带来的负效用越大。这样管理人员所得到的实际收入为投资公司提供的报酬减去管理人员的努力成本。管理人员从该合同获得的福利为:
在扣除风险因素的影响后,管理人员获得的确定性等价收入为:
(3)式中:u代表管理人员的效用函数;风险溢价可以表示为风险厌恶系数ρ与方差var(ω)乘积的1/2。
基于投资公司是风险中性人的假设,支付函数是给定:
投资公司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则投资公司获得的剩余财富为:
只有某一方案能确保管理人员从该方案中获得的期望值不小于不接受该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值(称为最低保留效用ω),该方案才能被管理人员接受,即:
管理人员的激励相容约束为:
对式(5)求导,可以得到诱导出的管理人员的努力:
根据式(6)和式(8),可得管理人员为接受报酬合同所要求的固定工资至少应达到:
根据式(5),(8)和(9),可得到投资公司获得的财富为:
对式(11)求最大值,得到:
根据解的结构,γ增加,β增加;反之,γ减少,β减小。这说明产出分享份额与监控信号在支付给管理人员的合同中相关联,所以设计报酬合同应考虑其他监控信息的影响。同时从式(8)观察到管理人员的努力程度与固定报酬无关,因此,为了有效激励管理人员,可将报酬结构重点放在与企业长期发展高度相关的股票设置上。
2.2 基于委托-博弈理论的股权激励模型
股权激励方案作为一种激励报酬方案,是企业所有者为解决公司治理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矛盾所设置的。根据前述的委托博弈模型,通过建立考虑其它可观测变量的最优股权激励模型,可以确定企业的最优股权奖励结构。设投资公司在t =0时需要对企业进行总量为I单位的投资,假设投资公司在t =1时获得利润回报π,投资公司以公司股票对管理人员的贡献进行奖励,假设投资公司分3.结论
与传统的现金报酬方案相比,股权激励方案的特点:
第一,未来实际支付在方案实行时是不确定的,所以股权激励方案成本的确定远远难于传统的报酬方案;
第二,股权激励方案作为一种分享式的激励方案,所有者未来的实际剩余收益越多,实际支出的报酬就越多,所以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第三,股权激励方案往往是延迟性支付形式,在方案实行时并不伴随较大的现金流支出,所以股权激励方案有益于缓解公司现金短缺的困境。
本文的研究启示:投资公司必须严格要求创业企业进行信息披露,促使内部信息公开化。
在实施激励方案时,投资公司一定要研究导致企业当前效益水平的原因,不能盲目奖惩。本文的结论表明在很强的假设条件下,最优激励方案才具有单调性,也就是说投资公司支付给创业企业的管理人员的报酬随产出水平的提高而增加,这似乎是符合常理的。但是,在许多情形下,最优激励方案并不具备单调性,这一点对实际工作非常有意义。建议投资公司设立柔性的激励制度,即对创业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固定工资加股权奖励的办法,使企业的资产增值,抑制管理人员的短期行为,保护投资公司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但是股权激励也是一项复杂的制度,其有效性取决于能否根据企业的具体条件而进行科学的方案设计,以及是否具备相应的环境和文化基础。因此,创业型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设计时要符合企业的特点,要根据本企业内部的管理及企业对激励成本的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股权激励方式。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400-501.
[2]王玲.基于博弈论的供应链信任产生机理与治理机制[J].软科学,2010(2).
[3]高航.博弈论视角下国有企业引入外部董事的意义分析[J].工商管理,2010(2).
[4]王君彩,马施.控制权性质、管理层激励与公司业绩——来自中国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J].会计之友,2010(5).
[5]付会.股权激励理论的文献综述—基于经理人持股与公司业绩关系的视角[J].经营管理者,2010(3).
关键词:组织承诺;股权激励;中介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01
一、组织承诺和股权激励内在逻辑一致性
人力资源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难以复制的战略性资源。创业型企业在思维方式、战略选择上都不同于成熟企业。创业型企业在设计企业员工激励模式时往往假设其心理和需求与成熟期企业员工是同质的,忽视了对创业型企业员工激励对象异质性心理需求和行为特征的分析。
创业型企业资本、技术存量和流量较之成长期企业或成熟期企业都远远不足,对人力资源的保留培育和激励水平也无法达到相似水平,在这一特定工作情境下研究更具针对性。组织承诺理论中重点关注组织公民行为、与企业价值观和目标的契合程度、保留组织成员身份意愿等方向,恰与创业型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中选拔、留育核心员工;完成“股东-经理人-职员”身份认识转变;关注企业外部竞争和长期利益纽合等方面相互映照。综上,组织承诺与股权激励之间存在紧密关联,内在逻辑存在一致性,忽视两者联系是创业型企业无法实施有效激励的重要原因。
二、组织承诺视角下创业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基本逻辑
创业型公司虽然无法通过资本市场大规模融资配股对经理人进行股权激励,但其生存发展过程中有高成长潜力的创业公司可以通过引入外部投资进行资本扩充,借鉴上市公司做法灵活采用多种股权激励方式,如现股激励、业绩股票、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第一、股权激励以明确有序的契约形式约定企业内部激励对象持有公司股票或者享有公司绩效提升带来的股权收益,明确了创业团队员工和公司之间的显性契约关系。第二,激励对象的身份由单一的管理者转为者和所有者双重身份,持有股票获取收益以企业高绩效成长为前提,以个人当期投入成本换取预期高收益,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对企业宗旨和价值观念高度认同,在股权激励过程中所属关系不断强化,提升了对组织的情感依赖强度。从而内生地激发了高于平均水平的组织承诺。
员工组织承诺水平包含了情感依附型关系和契约工具型关系两种关系要素,创业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强化了员工与企业间的两种联结关系,进而提升了组织承诺水平。在组织承诺中介机制模型中,首先,锚定股权激励对象会产生信号显示作用,激发激励对象对组织形成道德承诺,继而降低其损害组织利益的道德风险及组织合规成本。股权激励也是约束制度,企业与激励对象签订合同确定持股方式、数量比例和行权条件,使激励作用和约束作用高度相容。
其次,创业型团队员工知识储量和技术技能高,创业型团队员工对知识智力资本内在控制力强,在劳动力市场内自由转换的退出和准入门槛低,这与创业型企业无法提供充足的福利性激励呈现矛盾,尤其是掌握核心技术资源或者具有优良的管理素质的异质性员工出现逆向选择或“退出”、“跳槽”行为,对创业型企业生存发展极为不利。根据社会交换理论,员工将自身价值资源对企业进行单边投入的动态过程中,个人智力资本和组织智力资本趋向融合。创业型企业通过股权激励将员工个人知识资本化的内在控制转向为建立在对组织认同基础上对组织情感承诺的内在化,单边投入的沉没成本成为组织内在的智力资本。股权收益或者期权激励延长了员工对组织兑现心理契约的预期时间和预期回报价值量,当员工离职时会丧失股权收益和期权行权机会,激励对象会因考虑离开成本而留职。
再次,创业型企业在创业期能够提供的福利型激励水平有限,创业团队员工投入大量人力成本,同时承担着创业失败风险。创业团队员工本身具有的个性特点如风险偏好、机遇型成长需求决定了企业要重点实施“激励因素”而非“保健因素”,股权激励相对于薪酬激励更能激发创业团队员工对企业重视人力资源异质性的自我认同。创业型企业基于合理绩效考核机制基公平合理地选拔出股权激励对象,通过考察绩效表现和组织承诺量表测量确定激励对象持股方式和比例,将“激励暗箱”通过契约形式公开化,员工对激励过程公平程度的感知将减少组织监督成本,强化留职倾向形成高水平规范承诺。
最后,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面临风险决策时承担能力是不同的,经营者在创业型企业面临风险决策时往往做出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选择。股权激励使得股权收益或者期权估值随高风险项目成功而大幅增值,股权结构适当分散使个人承担风险转化为部分组织成员共同承担。实施股权激励后激励对象会衡量“共担”的当期风险和具有增值潜力的预期收益。这种高风险共担和预期收益扩大使激励对象使命感增强,进而提升了情感承诺和规范承诺。
三、总结与启示
创业型企业合理使用股权激励是知识资本化背景下人力资本直接分享组织剩余价值的有效方式,但创业企业尤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将员工组织承诺水平纳入综合考评体系,为实施股权激励创造适用条件。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不能忽视其基本逻辑和心理隐性路径,激励方案设计应遵循员工组织承诺水平变化特征,通过明确契约工具型关系、培养员工情感依附型关系来提高组织承诺水平,使“利益共同体”上升为“命运共同体”。股权激励设计不能背离激励初衷转而保护少数合伙人利益,股权分配需遵循动态原则,与企业发展战略阶段相匹配。
参考文献:
Abstract: As a long-term incentive system, equity incentiv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eans for listed companies to establish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mechanism, and improve the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system. In July 13, 2016,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 summary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equity incentive in the past 10 years, the CSRC officially released the "Equity Incentive Administration Measures for Listed Compani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New Measures). GEM equity incentive practice has been going ahead. Based on the summary and analysis of the GEM listed company equity incentive practice in recent year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listed companies to fully implement equity incentive, especially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employee-owned pilot in state-controlled mixed ownership companies.
关键词:股权激励;市场有效性;信息披露
Key words: equity incentive;market efficiency;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0-0003-03
0 引言
继证监会2016年7月13日正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随后,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下称新意见),我国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是在深化改革过程中的又一种积极探索。在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实施员工持股,尤其是科研人员和业务骨干持股,可以通过发挥员工人力资本的作用来提高企业业绩,员工持股实际上是股权激励制度的拓展,股权激励不仅是处理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委托关系的制定安排,也是解决企业管理层与员工之间激励与约束关系的一项制定创新。创业板公司股权激励一直走在改革实践的前沿,对其股权激励实践进行总结与探讨,对上述新办法和新意见的政策落实有其积极意义。
1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现状
1.1 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分布特点
1.1.1 股权激励的公司数量激增
从2006年我国开始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当年有12家上市公司推行了股权激励,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持续增长,截至2015年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总共有808家,占比近30%,涉及股权激励计划数量达1110个。2015年,上市公司董事长年薪均值较2014年增长8.67%,而持股市值均值增长76.38%。这表明以股份形式体现的薪酬在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中的比例越来越重。且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管持股市值远高于主板,反映了以新兴行业、创新企业居多的中小板、创业板人力资源资本化程度更高。股权激励预案的公司家数同比增长了很多,原因是:一方面股权激励能够有效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另一方面经济不景气,企业经营目标难以达到,为了扭转企业下滑态势,企业采取股权激励以此推动企业人才努力实现公司发展目标。
1.1.2 股权激励的民营创新型企业居多
有关数据显示,仅2015年,147家公告股权激励的公司中,138家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数量远远多于国有企业,主要原因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由于接受多个监管部门的审核,业绩考核苛刻,激励措施往往会受到各种政策的限制,股权激烈的推进程序也更复杂。结合新浪财经2015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类型统计资料,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以创业板居多,创业板中又以信息、软件行业为主,从宏观背景来看,这与“十二五规划”以来政府的大力支持紧密相关,软件行业在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的大背景下迎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利好政策频出;从微观分析,人才是软件行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与其他行业相比,股权激励方式对稳定人才而言显得更为重要和有效。
1.2 股权激励的模式
3.3 完善股权激励行权价格确定方法
当前我国的创业板市场还不够规范和完善,股票市场的定价机制效率不高,企业业绩和股价的关联度不高,在确定行权价格方面,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按照新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9条,行权价格可参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当然,创业板公司还应充分考虑创新型公司的不同生命周期,前瞻性地考虑相关行权价格。
3.4 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发挥长期激励效果
建立一个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通过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方式可以从人才库中筛选出更加适合公司的优秀的管理者;同时引入科学的绩效和声誉考核机制,管理者为了自己的声誉和今后的职业生涯考虑,会从企业的长远目标出发,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勤勉尽责。而出色的职业经理人也能够通过股权激励获得更高的收益,创业板公司也会获得长远利益,可以弥补创业板市场效率较低的不足,创造良好的股权激励市场环境。
3.5 强化分权制衡机制,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实施一般都是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而激励对象大部分也是管理层,因此不排除管理层在利益的驱动下进行舞弊和操纵股价的可能性。为了防止形成“内部人控制”,股权激励实施要有效执行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同时,为了防止股权激励变质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及时、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显得尤为重要。新办法的总体原则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公司不仅要规范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还必须披露股权激励在实施过程中的不足与调整。
3.6 加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后续监管
股权激励新办法根据宽进严管的监管理念,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这就要求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必须加强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对涉及公司报表的重要财务指标、有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重点审查,核查经营者在股权激励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利用特权非法获利的行为;对于上市公司股价异动涉及违规行为等情况,应建立日常监管立案稽查、行政处罚等查处机制,加强事后监管,增加公司内部问责机制安排,细化监督处罚的规定,为事后监管执法提供保障。此外,监管范围不仅局限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要明确这些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以净化股权激励的整个市场环境。
4 结论
只有充分总结与借鉴创业板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经验与不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才能得到有效规范落实;与此同时,在《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落地过程中,借鉴过往经验,才能对解决股权激励效果不佳、员工持股过多产生新的大锅饭、激励员工与国有资产流失等可能问题有所启示。建立与健全所有者与经营者间、管理层与员工间全面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才能真正达到市场、企业与企业利益关系人共赢局面。
参考文献:
[1]李锡元,陈思.我国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现状分析――以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例[J].科技管理研究,2013(02).
[2]王华兵,李小珍.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商业会计,2013(03).
[3]何瑶辉.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J].商业会计,2015(11).
[4]肖晓月.浅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会计师,2016(03).
[5]吴树春,朱旭.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2(01).
[6]姚兵.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J].财政监督,20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