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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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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第1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对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明确服务内容,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守法经营、依法生育、合法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菜市场和综合市场:管理单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准确掌握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分会),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知识。街道和市场管理单位共同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2、大型商业街区:管理单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派出所应利用当地社区警务室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准确掌握商业街区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计划生育信息。街道和商业街区管理单位共同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3、大型物流综合市场:市场管理单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派出所应利用市场警务室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准确掌握市场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计划生育信息。街道和市场管理单位共同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清查阶段(9月上旬)。开发区、各街道对本辖区内集贸市场(包括批发零售市场、物流市场及菜场等)开展清查工作,摸清集贸市场内流动人口数(育龄和已婚育龄妇女数、生育和性别比),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和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情况。认真总结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主要经验和做法,理清存在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打算。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中旬至11月)。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贯彻落实。大力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市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和计生协会(分会)组织建设,实现流动人口协会覆盖面达85%,提升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水平;建立和完善集贸市场流动人口台帐,更新维护集贸市场宣传阵地。

(三)监督检查阶段(12月)。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成立联合督查组,依照本意见和目标管理考核相关要求对各地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开展考核评估,推出典型,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全面提升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综治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发现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帮助解决。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制定市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案;指导和协助各市场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和服务阵地建设;组织对市场专(兼)职计生工作人员计生政策、业务能力等培训;组织协调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工作。公安部门要督促市场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按照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工作要求,借助市场管理部门力量,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和上传工作。商务、工商等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集贸市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和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工商部门要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18-49周岁外来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

第2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甘肃省流动人口条例最新版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育龄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的住所,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满18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将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兑现奖罚规定。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责任制,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各负其责。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有办事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落实综合管理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民政、卫生、人事、建设、交通、教育、乡镇企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管理目标责任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接受检查、考核。

前款规定的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办理、查验有关证件时,必须依法核查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盖章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对于没有《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盖章的,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查、通报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协调行动,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七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要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在流动人口聚居社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各自的社会职能作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管理育龄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

(一)对育龄流出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

(二)为已婚育龄流出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三)与流出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生育、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四)为育龄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五)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流出育龄夫妻核发生育证;

(六)统计流出人口及育龄夫妻的生育、节育情况;

(七)为实行晚婚晚育的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育龄流动夫妻,落实计划生育各项优待措施;

(八)与流出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工作联系,并对现居住地管理机构所发联系函及时回复;

(九)依法查处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对本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管理,并依法履行管理育龄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

(一)对育龄流入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

(二)依法查验和登记育龄流入人口的《婚育证明》,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应当责令限期补办;

(三)对育龄流入人口登记建卡,告知其接受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与服务,并与已婚育龄流入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四)定期组织已婚育龄流入人口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提供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并出具《甘肃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

(五)统计流入人口及育龄流入夫妻的生育和避孕节育情况,定期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六)检查、监督相关部门在审批育龄流入人口暂住、务工、经商等证件时核查《婚育证明》及其审批结果通报的情况;

(七)为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生育证并申请生育子女的育龄流入夫妻,办理查验登记手续;

(八)与流入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联系,并对户籍所在地管理机构所发联系函及时回复;

(九)依法查处育龄流入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依法做好本社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登记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和访视指导,提供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咨询服务;

(三)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十一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婚育证明制度,逐步推行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管理。

凡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育龄流动人口,在离开住所之前,必须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婚育证明》。

第十二条 育龄流出人口申请办理《婚育证明》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的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已生育子女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情况证明;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处罚的情况证明;

(五)育龄夫妻与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

育龄流出人口未按前款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实行定期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并出具《报告单》的服务工作制度。

《报告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监制,加盖现居住地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后,方可在现居住地及其户籍地有效使用。

对于持有前款规定《报告单》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不得再要求其定期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接受管理和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应当按照计划生育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现居住地的通讯地址;流动育龄夫妻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邮递提交现居住地的《报告单》。

第十五条 育龄流入人口必须持有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查验登记盖章的《婚育证明》,方可申办暂住、务工、经商等证件。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在审批育龄流动人口申办的暂住、务工、经商等相关许可证件时,应当核查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持有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定期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凡未持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育证明》的,下列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主管人员不得批准办理许可证件:

(一)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暂住证或常住户口登记;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和审验营业执照;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办理流动人员就业证;

(四)房管部门及私房主不得出租或出借房屋;

(五)民政部门不得办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

(六)卫生部门不得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七)建设部门不得审批、审验从事建筑活动的执业资格证书和资质证书;

(八)交通监理部门不得审批和审验驾驶执照;

(九)招工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得录聘雇用。

第十七条 对育龄流入人口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辖区谁清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工负责。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由发证发照单位负责;无固定从业场所的流动小贩、工匠和无业闲居人员,由其现居住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随单位职工居住的,由该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有办事机构或者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育龄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 已婚育龄流入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并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验登记盖章后,方可生育。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已婚育龄流入妇女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应当核查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持有的《婚育证明》和生育证;对未持有《婚育证明》和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年度责任考核未达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项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5日省人民政府的《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流动人口衡量标准衡量流动人口的基本尺度是流动涉及的空间及其持续的时间。在空间尺度上,可以按流动距离对流动人口进行分类,或按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的空间组织形式──区域,将流动人口按不同等级区域进行划分,如省际、县际、乡际流动人口,还可以按农村、城市两大居住地系统区分为以城市和农村为流动目的地的各种流向的人口。在时间尺度上,可以按流动人口的出行规律分为定期和非定期流动人口。在定期流动人口中,又可根据当事人离开常住地在外居留时间的长短,划分为每日流动、季节性流动和周期性流动人口。

除了时间和空间标准外,也可以根据流动的功能、当事人与流动目的地的认同程度等多种标准衡量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人或群体在社会生活中所必需的义务、活动、物品等在空间上是彼此分离的。从个人或群体的角度观察,一方面是与常住地联系在一起的归属、义务、权利

第3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一、坚持每月一次镇村(居)计生专线人员培训制度

采取专题培训和以会代训方法对村计生员进行全面计生知识辅导,培训内容:计划生育奖扶、特扶、持证退休职工和非农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药具、生殖健康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镇、村计生专线人员服务工作能力,推进计划生育服务上水平上台阶。

二、充分发挥镇、村人口学校阵地作用,做好新婚夫妇和流动人口的培训工作

全年分两次利用春节和国庆节两个节假日,在镇人口学校举办新婚夫妇培训班,采取观看录像和讲座的形式,开展免费孕前健康检查、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项的培训工作,村人口学校主要开展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流动人口知识》辅导培训,全年至少开展两次,由镇计生办分片人员组织培训。

三、充分发挥党校阵地作用,做好镇村干部培训工作

利用镇宣传科安排的学习日,全年不少于一期由计生助理对全体镇、村干部开展计生法律法规,主要辅导《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同时利用党员干部冬训班开展计划生育专题讲座,提升镇村干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水平。

第4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2014年春节将至,为抓住流动人口春节返乡的有利时机,加强对流出人口的源头管理,决定在全区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管理、生育关怀、帮扶关爱和流动人口个案信息维护更新等相关内容的集中活动,现将《区春节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管理活动方案》印发各单位,希遵照执行。

一、活动主题

本次活动以“优质服务、关怀关爱”,进一步提高源头信息准确率为主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重点关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和农村留守困难家庭,促进家庭和谐,促进家庭发展,促进家庭幸福。

二、活动时间安排

2014年1月31日至2月28日

三、活动主要内容

㈠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充分发挥各类宣传阵地的作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一孩生育服务卡》、孕前优生免费健康检查—助您好孕等便民服务的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在人员流动密集的场所如车站、市场、企业、社区等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服务活动,发放便民服务指南和避孕药具;三是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发动会员开展上门宣传服务活动,上门发放便民服务指南和避孕药具。各单位春节期间开展流动人口政策宣传的所有资料、图片等均要保留存档备案。

㈡开展流动人口免费生殖健康服务活动。组织力量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切实提高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水平,通过发放生殖健康宣传资料、避孕药具、组织生殖健康检查等活动,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健康检查,进行避孕药具以及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服务,达到免费服务覆盖率100%,避孕措施落实率95%以上。

㈢开展《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集中办理活动。各乡镇要积极开展进村入户上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活动,对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三年以上的育龄妇女,进行换发证明;对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出育龄妇女,进行补发证明,确保婚育证明办证率达95%以上。EXCEL从2014年1月起,各乡镇便民服务大厅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个案名册统一用EXCEL电子表格进行登记备案。要素包括:领证人姓名、户籍地、领证时间、证号、备注流出方向。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编号要严谨规范,全区统一按:区级代码320803+镇级代码+年+当年的流水号。所有办证的个案信息及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维护,并将证号维护到该个案信息中去。

㈣开展为流动人口家庭送温暖、送知识、送技术活动。各乡镇要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农村流动人口留守家庭进行一次摸底走访和春节慰问活动,在送温暖的同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就业培训、解决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信息,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结对帮扶作用,引导他们致富。春节期间享受帮扶慰问的流动人口个案名册按附件格式汇总后上报区计生委流管科备案。

㈤开展流动人口清查和个案信息更新活动。各乡镇一定要充分调动村(居)计生专干和计生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进村入户开展流动人口清查工作,对流动人口做到“四个了解”,即了解流出人口的准确流出地,具体到门牌号,了解流出人口的生育、节育情况,了解流出人口的联系方式,了解流出人口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需求情况,并与省综合平台的信息进行核对,及时更新,确保流出人口个案信息入库率达95%以上。

四、活动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要把春节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认真部署,制定具体活动方案,要落实具体责任,采取得力措施,集中时间和精力,确保各项服务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对成效明显,成绩突出的要实施奖励。

二是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特别是要争取公安部门的配合,联合开展综合宣传服务活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

三是加强督查,务求实效。活动期间,区人口计生委将要组织专项督查,进村入户走访,详细了解乡(镇)、村干部入户宣传情况、工作开展情况、责任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走过场、主要指标成效不明显等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5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一、广泛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知识宣传活动。各乡、镇(街道)要开展广场计划生育药具知识宣传、药具使用咨询服务、免费向流动人口发放药具等活动,扩大社会影响,营造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年活动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公共场所显示屏等媒体,开展丰富多彩的相关法律法规、药具使用知识的宣传;要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制定一批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品免费发放到流动人口手中,帮助流动人口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药具使用方法,知晓计划生育药具公共服务渠道,全面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水平。区人口计生局将适时开展流动人口药具知识有奖竞赛活动。

二、开展计划生育药具“零距离服务”活动。各乡镇(街道)要利用“5.29、7.11、9.25”等人口计生纪念日、春节前后农民工集中返乡(回城)等时机,组织人员深入到企业、农贸市场、批发市场、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区等重点服务场所,以流动育龄人群为主要服务对象,主动送政策、送宣传、送知识、送药具上门,积极开展针对流动人口的“零距离服务”,真正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药具服务工作做好、做实,做出成效。要重视药具随访服务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指导流动人口做好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自我保健意识和生殖健康水平。

三、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服务体系,完善药具发放网络。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服务管理机构建设及药具发放人员的配备,健全完善载体建设,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对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和单位的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指导,把流动人口药具服务工作纳入其工作范围,切实提高流动人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供应渠道,创新发放模式,做到自助领取和上门服务相结合、计生网点发放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普及性发放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提高药具易得性、发放到位率和群众满意度。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全面覆盖的要求,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区域和场所,设立标识明显的药具免费发放点,推广使用自助发放机和药具发放哨点,在免费发放药具的同时,记录流动人口身份信息,确保流动人口药具服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推进药具免费发放“十进工程”,即进宾馆、进社区、进超市、进医院、进药店、进诊所、进工地、进校园、进窗口、进单位。最大限度地方便流动人口的避孕需求,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获得免费药具的可及性和易得性。

第6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2010年3月31日,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居家养老课题组一行到太原市就居家养老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先后实地考察了小店区平阳街道水总社区、尖草坪区兴安苑社区居家养老工作开展情况,就太原市居家养老试点社区工作情况进行了座谈。市级老领导、太原市计划生育协会会长范世康,太原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市计划生育协会常务副会长刘剑陪同调研、座谈。

专家组对太原市开展的居家养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将把太原市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详细研究和分析,并希望太原市继续研究探索,为老有所养摸索出好的路子。

安焕晓副主任就太原市人口计生婴幼儿早教工作进行调研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焕晓、省人口计生委副巡视员李跃珍、省人口计生培训中心主任王春仙、太原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刘剑和省儿童早期教育专家组一行先后来到杏花岭区“三优”早教中心、古交市人口计生局、清徐县宏乐幼儿园、镇城底镇阴家沟村就人口计生婴幼儿早教工作情况进行调研。

座谈会上,省领导及专家组认真听取了各单位工作汇报,详细了解了自2006年以来区人口早期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并与家长们进行了互动交流。

太原市人口计生委开通优孕风险评估系统

2010年4月2日,太原市优孕风险评估系统开通仪式在省邮电学校举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梅志强、科技处处长孙震宇、省生殖保健中心主任罗铭忠、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刘剑出席并讲话。

优孕风险评估系统的正式开通正是太原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新开展的一项免费服务项目,将惠及全市55.7万进入育龄期的群众和8万多已婚计划怀孕的夫妻。

太原市人口计生委确定小店、迎泽、杏花岭、万柏林、晋源、清徐六个县区设立90个优孕风险评估试点,实行由国家一流专家群体指导,全时段开放式、免费便捷的服务。

太原市举办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培训

2010年3月9日~11日,太原市人口计生委在交通大厦举办了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培训。机关全体、下属单位及各县(市、区)、乡(镇、街办)人口计生系统工作人员共30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培训邀请了省人口计生委副巡视员李跃珍、政策法规处处长杨慧敏、发展规划处副处长高爱萍等分别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政策法规及目标责任制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详实细致的讲解。

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刘剑强调,要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一如既往地严格执行现有计生政策,并继续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要抓好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具有我市特色的婴幼儿早期教育、独生子女行为教育、关爱女孩等工作。同时,要加大流动人口和居家养老工作的开展力度。

太原市举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

第7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一、主要目标

组织健全,结构优化,素质提高,活力增强

二、主要任务

1、阵地建设方面。社区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室或服务室,工作室要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模式图、城镇居民和流动人口生育节育情况一览表、政务公开一览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措施等上墙牌面;服务室要配备免费避孕药具(箱)和宣传品;室外要有固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专栏,内容包括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服务指南、办事程序、奖励优惠救助政策等。

2、载体建设方面。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实践活动,在重大的节日如母亲节、5·29会员日、7·11世界人口日等节日,扎实开展对流动人口计生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宣传,及时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提供服务,扩大计生协在基层的影响力,增强协会凝聚力。

3、健全服务网络。组建以社区支部书记为会长,社区流动人口专管员、居民小组长、及社区计生协管员为成员的专职流动人口计生协管理队伍开展工作。

4、完善管理制度。计生协会要为村居“两委”出主意、当参谋、搞协调,发挥好协会的知情、评议、监督作用,参与扶贫开发、少生快富、关爱女孩、妇女发展、幸福工程、生殖健康等项目的实施,在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相关事务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三、时间安排

1、7月初为制定方案阶段,下发在楚苑社区成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的通知。

2、7月中旬为动员部署阶段,动员积极遵守、配合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人员入会,并做好会员登记等工作。

第8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一、“一盘棋”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1.市内跨县(市、区)流动30天以上的0岁以上人口,重点管理对象是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

2.市内跨县(市、区)流动人口的违法怀孕对象,不论流入时间长短,现居住地均须进行管理。

二、“一盘棋”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1.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明确1名专人管理,并且要根据地域实行网络式分块,落实“以房管人”的工作机制,按流入育龄妇女规模配备流入人口协管员(流入育龄妇女少于300人的配1名,每增加300名育龄妇女增配1名协管员)。

2.乡镇(街道)必须配备1名懂计算机操作的人员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及时通过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和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简称PADIS平台)提交和反馈信息。乡镇(街道)根据流动人口规模配备流动人口管理员(原则上总人口在3万人以下的配1名、3万人以上的配备2名,设管理区或责任区的每个管理区或责任区配备1名)。

3.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必须配备1名懂计算机的操作人员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及时做好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和PADIS平台信息的监控、督办和管理。

三、“一盘棋”管理职责分工

1.社区、居委会: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核实与定期上报;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乡镇(街道)开展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和跟踪管理;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检测。协助乡镇(街道)为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证、对跨省流入育龄妇女婚育证明进行查验,有条件的负责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录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跨县(市、区)流入育龄妇女一孩生育证、婚育证明的办理或委托办理工作;及时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定期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检测;做好对跨县(市、区)流入人口中的违法怀孕、违法生育对象的调查取证和现场移交;并将变动信息及时录入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同时做好流动人口信息互动、更新等工作。

3.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督促、检查和指导乡村两级开展工作;及时做好流入人口信息的监控、督办等工作,对乡镇(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考核。

4.机关、企事业单位:抓好本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突出抓好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出租门店和单位新老院落干部职工出租出售住房及出租门店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按月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5.相关部门:

公安部门:在办理居住证时,对全员流动人口的信息进行登记,是已婚育龄妇女的,要将其婚育、生育、节育情况进行登记,按要求将有关信息通报给所在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工商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通报给所在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卫生部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孕期检查、接生待产时,应查验相关证件,按要求及时将信息录入实时通系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和审验施工项目许可证明时,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明确施工单位按要求造具流入人口花名册;流入人员在办理房产登记时,要采集其婚育、生育、节育信息;对出租的房屋,要及时采集流入人口的定位信息,按要求将有关信息通报给人口计生部门。

商务部门:牵头组织所辖市场服务中心对流动人口进行全面清查,造具花名册,按月上报到所在社区,每年组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检不少于二次,按要求将有关信息通报给人口计生部门。

6.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对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流动人员管理员和信息操作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和PADID平台上的信息互动情况进行监控和督办;接收和处理有关信息,定期通报全市流动人口信息互动情况,协调处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对象的移交。

四、“一盘棋”管理的日常工作

1.本规定中的流入人口,在到达现居住地后30天内,社区、居委会要及时采集定位信息,按月上报到所在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及时将信息录入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流入人口离开现居住地30天后,需在信息平台上录入离开信息。

2.凡服务管理对象要求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应通过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进行信息咨询并向户籍地发出咨询函,在收到对方发来委托办理函后才能办理。婚育证明原则上由户籍地在流动人口流出前办理,也可委托现居住地办理。

3.流入人口的孕检服务。已婚育龄妇女流动前必须在户籍地孕检1次,以后可由对象自行选择在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参加孕检,计生部门在对流动人口孕检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孕检信息提交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

4.节育措施的落实。已婚育龄妇女流动前按要求在户籍地落实一项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现居住地应认真核查其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如果现居住地清查出应落实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到现居住地落实,落实后7个工作日内将节育信息通过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镇智能客户端通报给户籍地。如果对象不配合的,现居住地及时通知户籍地共同落实到位。

5.凡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纳入对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年终计划生育考核。

五、流动人口的出生上报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1.出生的上报。对违法生育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出生。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居住不满6个月的,其生育情况由其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上报;在现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其生育情况由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上报。

2.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相互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必须执行协商前置制度,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将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事实、收入状况等情况通报其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征收标准。未实行协商前置作出征收决定的,当事人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向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裁决。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直接撤销或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原作出的征收决定,指定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依法重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六、流入人口违法怀孕对象的移交

现居住地清查出流入人口违法怀孕对象,应调查好对象的基本情况,搞好调查笔录,落实好补救措施,如当事人不配合时,应及时通知户籍地,户籍地应在接到现居住地通知4小时内(最长不得超过8小时)为主共同落实补救措施,所产生的工作经费由户籍地为主承担。双方应在10日内报市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科备查。

七、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对县(市、区)、乡镇(街道)实行责任追究:

1.现居住地清查出违法怀孕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由现居住地移交给户籍地,户籍地不按规定时间接受移交或者移交后未及时落实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

2.未按本规定上报出生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3.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发现违法怀孕对象,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或其它经费不做处理,造成违法生育情形发生的;

第9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范文

2013年,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胡总书记4.12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强基础,综合上水平,打造新亮点,积极推进人口计生工作机制改革,努力构建和谐计生,为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措施

㈠夯基础,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一是摸清底子,抓好落实。建立建全信息采集制度,全面准确地摸清人口信息,认真抓好抓实“三查一治”、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重点工作,变被动抓为主动抓,严格控制违法生育;

二是以村为主,重心下移。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关键在村(居)组,村(居)级工作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坏。要实现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从根本上实现从依靠集中服务活动解决完成工作难点和工作目标任务向经常性工作转变,真正做到计划生育常抓不懈。

三是加强督导,平衡发展。帮促后进,对被省、市、区黄牌警告或重点管理的乡(镇、街道)、村(居)坚持实行动态管理,强化指导,限期整改,加快后进转化,促进全区计生工作的均衡发展。

㈡突难点,全面强化综合治理

一是着力破解流动人口管理难题。认真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全面落实流动人口管理“一盘棋”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工作,以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为突破口,强化措施,破解工作难点,切实与卫生部门、民政、公安、公商、人劳、教育、房管等计划生育职能部门形成信息互通、管理互动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是着力破解社抚养费征收难题。要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作为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对确有困难的,要认真严格做好分期征收申请审批工作;对有能力缴纳但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及妨碍调查取证的对象,特别是政策外超生的名人、富人、“钉子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区法院要主动给予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工作,坚决做到依法足额征收到位,发挥强制执行的震慑力和影响力。

㈢抓亮点,力促计生工作再上台阶

一是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服务均等化。

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网络体系,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打造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品牌,让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获得与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二是加快计生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计生管理工程信息化。

以全省计划生育网格化管理工作试点在我区开展为契机,抓紧全区计划生育信息网络配套建设和管理工作,争取实现计划生育信息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联网;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数字化管理,抓好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设与数据库内容的更新置换工作,使信息变更及时率、信息录入率、信息准确率、电子报表报送率均达到100%。

三是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计生服务水平优质化。

今年,在思想认识上要树立新的服务理念,实现两个转变,即由过去单纯的避孕节育服务向生殖保健服务转变,由过去单纯依靠计生技术力量向发挥自身优势与整合卫生等资源的转变,以全新的理念从事计生技术服务工作。同时,积极筹措资金,在新火车站5.8亩地实现“三通”的前提下,新建集医技服务、信息网络管理、行政办公、干部培训于一体的多功能计生服务中心大楼,扩大服务覆盖面,切实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并争取早日建成并投入使用。

三、难点工作

㈠措施不力,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以到位

各乡(镇、街道)、村(居)对人户分离、有意逃避计划生育和不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还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对政策外生育的流动人口也难以处理,给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㈡配合不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难以提升

虽然我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综合治理机制日趋完善,也总结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的合力不强的现象,突出表现在信息手段利用不充分,抓好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存在着畏难抱怨、消极被动、强调客观等工作心态,再加上流入流出地配合管理规定难以落实而导致两地协作机制的建立滞后,计生服务管理难落实等原因,造成了流动人口信息资源难以实现共享,弱化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