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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实施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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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实施方案

第1篇: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实施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评估事项

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五)产权转让的;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七)债权转股权的;

(八)债务重组的;

(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十)处置不良资产的;

(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

第九条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第三章核准和备案

第十条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一)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前向财政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一)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1,一式一份);

(三)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实施方案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五)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拟在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市的,还应当报送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见附件2)。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适当;

(三)资产评估依据适当;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五)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六)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已明示;

(七)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

第十八条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大于或者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下属公司、银行地(市、县)级支行的资产评估项目,报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备案。

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四)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对材料齐全、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并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退资产占有企业和报送企业留存: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三)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必要时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申请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将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告知产权投资主体。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准予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金融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对本地区金融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二)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

(三)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的。

第2篇: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实施方案范文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这种会计核算模式使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分离,会计核算中心人员失去了实地实时监督的优势,难以对统管单位实施全过程的会计监督。这表现在部分收入游离于会计核算中心统管账的体外而难以察觉。涉及支出的部分经济业务真实性难以甄别,而且会计核算中心缺乏法定的财政监督权。身兼双重身份。对一些违纪事项的处理处于两难境地。另一方面,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收入由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支出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而实物资产的使用卡片账由单位自行登记。如果实物资产的变动不涉及货币资金的变化,那么,会计核算中心一般不会作账务处理,导致账实不符。从理论上讲,本应是在一套财务账中全面核算的内容,却分设不同单位的财务账,这种板块式的财务管理模式必将产生许多漏洞,也不利于了解一个单位整体的真实的财务状况。

正是这样,与以前相比,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后,必然对审计工作产生相应的正面、负面影响。

正面影响。有利于审计人员集中精力,直奔审计重点:有利于对“小金库”的确定和判定,有利于国家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国家审计人员没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工作经验,务实的工作作风,要发现被审单位财务账中的问题,真是件难事。这迫使审计人员必须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技能,拓宽知识视野,才能适应会计集中核算模式下开展审计的需要。

主要负面影响。查出被审单位违纪问题难度增大,使审计风险提高。在现在的客观环境下,被核算单位向上级争取经费给点礼金回报、为职工发放不符合现行政策的福利待遇等事项总有发生。而会计核算中心对这些不合法的支出必然拒绝受理。针对这种会计集中核算模式。被核单位绞尽脑汁使违纪事项隐蔽起来。审计人员要把这些问题查出来具有相当难度。特别是现在对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有重大违纪问题未被审计人员审计发现,事后被其他执法单位所处罚,则要实行责任追究,当时负责审计的人员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审计人员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要考虑方方面面的问题,在审计时,要做到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放过任何的蛛丝马迹。针对上述情况,在审计准备、实施和处理阶段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深入单位,搞好审前调查,周密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1、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及基本情况。

首先,审计人员必须到被审计单位了解情况,明确单位工作职责和范围,下属机构设置和财务隶属关系,领导配置及其他人员的组成情况,超编人员情况;其次,要了解其财政管理体制,经费来源及渠道,各收费项目的依据、性质、标准、范围及近年来收费政策的变化:然后。观察财产物资实存及办公用房的建造及修缮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况等;最后,审计人员要询问并观察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等,对于初次接受审计的单位更应详细进行此程序。

2、收集会计资料,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

收集近几年的财务报告后,对收支金额要进行纵向比较,寻求异常变动的原因:同时也要进行单位间的横向比较。如经常性经费中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人均比。要查看会计报表编报说明中对高于本地区平均数的原因说明,分析其合理性;关注当年发生大额往来资金及期末结存和期后变化情况,重点分析是否收取大额押金及应收款项长期挂账的情况:年终结算出现赤字或刚好收支平衡也要关注。实施上述程序以便初步确定审计重点。

3、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大部分统一核算单位进入会计集中核算后,出于机构改革的压力取消了会计机构,财务管理职能划转到其他业务科室。削减了会计人员,一个单位一般只设一名财务报账员,甚至让一些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财务报账员。有些经济业务的执行和记录集中于财务报账员一身。这就难以保证财务管理制度中内部牵制制度的执行。

4、制定初步审计策略。

正因为被核算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控制风险高,审计人员可以少量执行甚至不执行符合性测试程序,直接按主要证实法开展实质性测试工作。

5、确定实质性测试工作。

经过以上分析,应将收入的完整性,支出的真实性,年终会计师报表收支实现平衡的真实性,财产物资的真实、完整、估价和所有权等,确定为审计重点,制定相应的实质性测试程序,并对审计组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和协作。

(二)审计实施阶段要讲究审计方法,内查外调收集审计证据。

1、从收费票据的使用源头抓起,审计收入的完整性。

2、审计年终会计报表收支平衡的真实性,防止虚假的平衡。

近年来,各地政府在增收节支方面进行大景的财政改革。当年收支不平衡的单位实行财政工作一票否决。审计时,要进行收入和支出的截止测试,查明收支的确认原则。是否同时一贯遵循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原则;查找资产负责日后支出事项,是否有上年度支出拖延不报,挤占下年支出现象;检查是否有应由单位正常性经费列支的项目年终调为专款支出:检查是否有应付往来款项不符合呆账结转要求而转为其他收入,或者把专用基金转为其他收入等。

3、审计支出的真实性,防止用假发票套取现金。

由于部分地区招待费、交通费已实行货币化改革,应注意有无将应由享受招待费、交通费补贴人员负担的支出转借到其单位或下属单位或关系密切单位;要注意有无将违规发放人员资金、津贴,送红包礼金开据假发票报账,对异常大额的支出、频繁发生的支出项目要引起关注,仔细询问经办人员,必要时可询证供应商,查明业务的真实性;单位间的资金往来应该通过银行转账,若提取现金更要关注。特别是单位或个人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其他收入发票和往来收据报账,必须获得辅助的原始凭证。

4、专项资金审计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审计人员必须获取专项资金的批复文件,明确使用范围、标准、使用程序、核销依据。在各类专款支出中,每类专项资金是否做到工作经费及项目经费分开核算,严防工作经费挤占项目经费,严防招待费超标列支;对要求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的涉农专项资

金、特困企业职工补助资金,要采取积极式函证方式发函询证。并抽查部分对象予以核实,防止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对专项资金下拨到二级单位或独立核算的项目单位要进行延伸审计,跟踪资金使用去向。可聘水利、建筑等行业资深专家,评估工程造价,看其是否有虚增工程造价,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对节约的专项资金是否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反回主管部门,留用给单位的专项结余资金财政部门是否批准,长期未用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是否及时收回:对无偿的专项资金是否进行了有偿投资,回收本息是否入财务账,或者投资到本部门的关联企业中,严防“洗黑钱现象”的发生。

5、清查资产,寻找差异,妥善处理。

在对财产物资审计时,应获取资产清查盘点表,抽查盘点记录。必要时要求其重新盘点。关注审计期间增加和减少的资产以及盘亏的资产。从实地出发,查实存的固定资产是否都已入财务账:从固定资产的卡片账出发,查卡片账中的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归谁使用,其状况如何,是否有资产抵押情况等。对于增加的资产是否执行了政府采购制度,确保价廉物美,工程基建项目是否执行财政评审制度,做到工程造价合理,防止采购、工程竞标过程中的腐败现象的发生:处置国有资产,是否按规定报政府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处置价格,所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国有资产管理专户。并报其核销资产;盘亏的资产是否查清了原因,是否追究了使用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赔偿,若有保险部门的赔偿是否及时入财务账。

目前,应特别关注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

(三)审计处理阶段要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