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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人、制度化、制度化结构
“经济人”是古典经济学最重要的前提性设定之一。在经济学的长期发展过程中,经济人概念几经锤炼,在内涵上有了新的发展,但始终没有抛弃“自利性”这一最基本的规定性。现代经济学之所以能在社会科学群体中脱颖而出,现代经济分析之所以能够被普遍看成是科学的分析,都与理性经济人预设密不可分。但自从经济人概念产生以来,它就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激烈批评。其中有些批评对经济学的发展和经济分析方法的成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而另一些则由于忽视了经济人概念的制度化基础,对经济人概念的理解造成了混乱。
一
纵观以往对经济人概念的批评,依其视角的不同,大体上可分两类:一是“伦理祁向”性批评;二是“非现实”性批评。
十九世纪初,西斯蒙第最先从伦理祁向视角向斯密的《国富论》发难。他认为“政治经济学大部分是精神科学”,必须注重人的道德情感,因此,他总是以深厚的伦理情怀审视经济人观念,抱怨它诱人追逐“私利”,而“私利”则“促使人去抢夺别人的利益”。[1]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德国的历史学派则对经济人观念展开了更系统的伦理批判。李斯特指责斯密的《国富论》是“使最冷酷的自私自利成为一种法则”,是“以店老板的观点来考虑一切问题”的学说,是一种“将国家与政权一笔抹杀,将个人利己性抬高到一切效力的创造者的论调。”[2]历史学派强烈批评古典经济学对“自利”的张扬,认为在经济人观念中,人几乎成了若干种具有强烈自利倾向的原始生命本能的集合体,只受纯粹自私动机的驱策。这种以孤立个体的经济动机为基础的经济分析,无异于把“政治经济学变成一部单纯的利己主义的自然史”。历史学派要通过对伦理价值的强调,达到限制乃至消解人的自利倾向的目的。他们认为只有以“真实的人”取代“抽象”的经济人,才能使经济学成为真正的致用之学。从伦理祁向视角出发审视经济人观念,形成这样一种基本看法:经济人仅仅关注自己的物质生活,却无视自己的精神生活;只关心自己经济活动的结果,而不在乎取得这种结果的方式;只知道追求收入、利益、效用的最大化,只知道追逐物的目标,根本不懂得追求自我完善,实现自我的社会价值。经济人的“非人格化”,致使微观经济学功利化,虽然它作为一种分析经济资源配置的理论体系,为社会经济的高效率运作提供了非常有效的工具,但却无力解释经济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是否还应该对他人和社会承担某种责任。
赫伯特·西蒙则是从“非现实性”角度批评经济人观念的主要代表。他认为传统经济理论的“经济人”,既具有所处环境的丰富知识,又具有一个条理化的、稳定的偏好系统,并通过计算在若干备选行动方案中进行选择,以达到自我偏好尺度上的最佳点。西蒙认为,完全理性实际上并不存在,可供现实人选择的目标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往往相互冲突,人们在作出决策时,总是受到个人和社会联系的制约,所以不得不在效率标准、利润目标、个人价值等因素之间寻求协调。这意味着,实际上人们根本无法求得传统经济学所要求的最优解,而只能以满意解作为目标。[3]还有人从实验心理学的角度寻找经济人假说与现实不相符合的证据,认为现实人的行为并不符合最大化假设,因为人们无法掌握达到最优目标所必需的完全信息。但是,所有这些“非现实性”批评,只是对经济人概念的内涵作出了某些修正,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经济人观念在经济学中的地位。
总体上,对经济人概念的批评是富有成效的,使其更适合于最一般的经济分析,更切合人们现实的经济活动方式,提高了经济人与经济环境的匹配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对经济人概念的批评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即把对人在制度化结构范围内的行为方式的理解、预期与对人的伦理约束、期望相混淆;把理论抽象与对现实的经验描述相混淆。这实质上是撇开经济人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制度化结构这一根本基础来审视经济人观念的结果。这种审视方式误导了人们对经济人概念的理解,也影响了经济人假定在经济分析中正常地发挥作用。
二
新制度学派一般把制度理解为一套标准和理想,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4]就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对象及其方法而言,这种理解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从解析经济人观念的合理性的角度看,制度经济学的这种理解就显得太过含混。因为当把制度看成由社会规则、守法程序、传统习惯、伦理道德规范等共同构成的人类行为的结构框架时,既没有区别社会组织框架中不同部分不同的形上基础,更没有区别不同部分截然不同的运行方式,而这种区分对于澄清经济人问题是非常关键的。为此,我们需要提出“制度化”这一概念,而且只有强调经济人观念的制度化基础,才能把以往一些笼统含混的理解分析清楚。
制度化是指社会控制和运行机制的模式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它是一种以人的趋利避害性为基础的利益界定型的社会动力学机制。制度化结构则是通过制度化方式而形成的具有确定的社会功能和清晰的操作规则,并呈“有形刚性”运作的社会组织结构。制度化在当代普遍受到重视,原因不仅在于它大幅度降解了“人们相互作用时的不确定性”(D.North),形成高效率的社会运行机制,而且还在于制度化结构的刚性、程序性和可操作性使其设置和裁切结果具有某种一致性、确定性和公正性。社会系统的存在必须以一定程度上的制度化规范为前提;这种规范之所以是可能的,就在于大多数社会行为者具有某种普遍的共性,而这种共性的基础则是人的某种不容否认的自然倾向。从经济层面说,一种特定的经济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它具有相对而言较高的效率产出,具有推动经济发展的某种特定功能。一种经济制度高效率产出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最基本的也是社会经济主体的某种普遍的共性及其背后潜藏的那种趋利避害的自然倾向。这种自然倾向性为经济主体普遍的行为模式奠定了基础。
市场经济制度是社会制度化结构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市场不只是一个空间或地域概念,而且是制度化结构所营造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网络。市场既是一个竞争场所、一种生活环境,又是一种制度体现。制度化结构由此潜隐于经济人活动的每个角落,成为经济人的交易活动的前在性空间。在现代,交易活动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过程,制度化结构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所有人最基本的社会活动结构。任何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发生的,制度框架是各种可能行为整合的最基本的参照系。经济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在于对这种制度空间中经济人的行为作出解释和预期。经济理论不仅要寻求经济主体在制度化的经济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普遍的行为模式,而且还要追问这种普遍性存在的深层基础。不同的制度提供不同的行为空间和选择条件,对个人选择的分析必须以对制度的把握和理解为前提。制度化结构不仅是经济行为的界限──个体行为选择的边界,而且也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实体。它为我们提供了判别恰当的或可预期行为的标准,尽管这个标准本身并非一成不变。正是由于这个参照系的存在,虽然现实中存在着诸如不确定性、复杂性及超载信息等方面的困难,人们的经济行为仍然可能是规则的。正是基于此,经济理论才成为可能,它对人们经济行为的确定的解释或预期才成为可能。这不仅是经济理论描述现实的需要,也是每个主体的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而所有可信的解释与预期都必须立足于人的行为的某种普遍性的基础之上。
对经济人观念的理解和阐释,只有在以社会的制度化结构框架为背景的前提下,才是可以接受的。虽然古典经济理论只是把社会的制度结构作为一种现成的存在来对待,忽视了制度结构在社会经济过程中的主动作用,但斯密的经济人仍然是确定的市场结构中的人。他所建构的经济理论既是对市场制度条件下人的行为的理论描述,也是对市场制度结构作用机理的理论建构。斯密把市场制度看作理性经济人假设合理性的重要基础。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经济人始终都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在市场制度体系中相互关联的一个整体。
人类社会是制度化结构和精神价值系统的统一体。从学理上讲,不能将二者截然割裂开来,但从形上设定和约束方式上看,二者之间确实存在明显的差别。制度化结构最重要的任务是对人类社会当下形态的具体规定,以保证其有序运行,因而它不能置人类行为的普遍趋向和共同的心理基础于不顾,其形上预设也就无法非功利化;公共权威在其运行过程中的有效成因也正在于功利性的形上预设。精神价值系统是与制度化结构相对应的一种存在,它主要不是对社会现实的实证归纳,而是一种在应然意义上对人类社会生活的价值创造和引导,对它来说,更重要的不是规制现在,而是孕育未来。更具体地说,制度化规范与伦理道德规范之间的不同,不在于它们的内在本质具有多大的差异,而在于它们实现方式的不同:制度化规范主要是通过公共权威的强制;而道德规则的效用方式则是基于主体的自觉认同,并通过对人的精神世界的点化使人完善自我,故其形上预设必然是超功利的。经济学要描述的是前者,而后者则应该由伦理学来刻划。可以肯定,把经济学与伦理学区分开来,把经济活动从传统意义的道德活动中分离出来,将研究对象抽象为一套能用可操作性方法对其作出一致判断的人类行为,这是使经济学成为科学的决定性的一步,而且其中就隐含着对制度化结构和精神价值系统在运作方式上的差异的肯定。斯密最先将经济问题从道德哲学和自然法学中剥离出来,使其相对独立,并运用不同于道德哲学的方法进行研究,这是经济学发展过程中一个公认的巨大进步。
三
人们责难经济人观念把人化为“纯粹的一束欲望”,化为唯利是图的抽象人,无视人性善、公正、正义等倾向,张扬了人性中最低级的本能,亵渎了大写的人;仅仅把人看作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看作目的本身,以致使人尊严扫地。这种观点表面上似乎冰清玉洁,但实际上,这种对待经济问题的伦理主义倾向,不仅对经济学的发展是不利的,对于我们真实地理解和规范社会现实也是极其有害的。
在既有的制度化空间中,肯定经济主体自利行为的普遍性,既不意味着自利行为必然导致恶,也不意味着必然导致善;既不排除人们在自利中伤害他人或社会的可能,也不排除人们在某种特定情境中选择高尚的利他行为的可能。认为行为者的行为动机是出于追求他所认为的最合适的某种效用的最优化,既没有断定主体的任何行为都只是追求自我利益,也没有断定经济主体的其他任何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我利益;既“不意味着否认厂商在实践中还会受其他非金钱考虑的驱使,更不意味着这些考虑不会影响到最大利润的实现”(M.Machlup)。这只是承认,人的自利性由于生物体自我保护性的自然构造在生存竞争和社会进化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人事实上已经形成一种普遍的自利倾向,这是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自然基础之一。由于存在以伤害他人的方式达到自利目的的可能,所以需要通过制度化规则对人的求利行为进行约束。经济理论就是要研究应该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化规则,对人们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进行约束。斯密认为,自利与利他倾向都内在于人类本性,这两种倾向永远交织在一起,人类的交换倾向和行为就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支持人类行为的动机既可能是自利倾向,也可能是利他倾向。利他倾向对社会整体固然重要,但因其缺乏稳固的生理支持,故而既非无限,又不易扩展,更难以保证它每时每刻都支配人的行为。由于利他倾向的有限性、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的欲望的无限性,所以才“发生了财产权利这件事”(D.Hume),才导致了经济制度的形成。在市场经济的制度化空间中,与利他性相比,支配人类交易行为的利益动机则更具持久性和明显的规律性,正因此,经济理论才能够对大部分“日常事件”作出相当一致的判断与预测。另一方面,制度化规则不仅不排除行为主体的利他性,而且利他因素愈多,制度化结构运作的效益产出将愈益明显。但是,如果以经济主体的利他性为内生变量来构造经济制度,不仅不能建构起制度化结构的内在动力机制,而且也难以对经济主体的行为的约束条件的合理性作出恰当的诠解。既然利他因素不需要,也不可能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去限制、约束,当然就不能完全依赖人的利他性为制度结构的运行提供充分的动力。制度化结构如何运行是一回事,利他性好还是利己性好,人的哪一种倾向更值得给予价值肯定则完全是另一回事。诺思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而“有效率的经济组织需要建立制度化的财产所有权,把个人的经济努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性活动,使个人的收益率不断接近社会的收益率”。[5]虽然捐助行为比买卖行为要来得高尚,虽然把“非逻辑行为”(包括信仰、本能、价值观、习惯等)引入个人预期效用函数,能够建立更复杂、更接近现实人类行为的经济学模型,但无论如何,交易行为比利他主义行为还是更基本、更常规。所以首先要肯定交易行为与制度化空间的相容性,只要人满足自我利益的欲望、动机和实在行为符合制度化的约束条件,便是合理的。由此可见,对个人理性行动选择的制度化结构方式的探究,并不是为了刻划经济主体的“阴暗”心理,而是试图建构起一套高效率的经济组织,考察何种制度化结构能够最大限度地限制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寻求制度化结构孕育社会系统行为的具体机理。
相对制度化规则而言,道德规范是对人的自利行为的超越。为了消解人类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社会运行中的利益冲突,它倡导人们克制物欲强度,甚至牺牲自我利益。但这种要求通常是针对某种特定的情境,其中内含着某种确定的制度化结构作为背景,离开了这个背景,道德要求不仅难以向社会落实,而且可能使伪善流行,衍生恶劣的社会风气。如果以无条件的自我牺牲,完全替代在制度化规则约束下的经济交换方式,非但不能使社会受益,反而会助长各种机会主义行为,最终破坏社会的运行秩序。经济人假定没有考虑人的行为的道义性因素,在成本-收益、替代、一般均衡等经济分析中也没有考虑道义类型的约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文化传统、伦理规范等因素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不存在或不起作用,而只是说它们与制度化规则的作用方式不同,与经济学所要解决的问题分属不同的领域。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度化规则框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主体的行为结果。所以,经济理论要提高自身的社会效用,就必须放弃道德化的诉求方式。如果人们出于道德理由不能接受某些行为的结果,我们需要做的既不是使道德制度化,更不是使制度化规则道德化,而是调整社会制度化结构。制度化规则和道德规则同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发挥着作用,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我们却不能采取越俎代庖式的“统一”,而只能在这两种不同的社会约束方式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在它们发挥作用的过程中,追求社会效应的宏观整合。经济学是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对如何满足人们需要的人类行为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研究的经世济民的“致用”型学科。它不能满足于哲学层面的圆融备至,它必须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可行的对策,所以它的方法不能伦理化,而必须是满足逻辑性和实证性要求的解剖分析型的方法。因此,经济学在对现实进行真实模拟的基础上,提出理性经济人人格、需求偏好的外生性及其稳定性等前提性设定是完全必要的。这不仅是为了理论推导的便利,更重要的是完成对现实的指导和规范。
四
对经济人假定的“非现实”性批评,确实导致一批诸如交易费用、不完全理性、信息不对称等非常有价值的发现。但是,那种企图以“真实人”代替“抽象人”,以“复杂人”代替“简单人”的倾向却会造成混乱。经济学要研究的是“共性”,它寻求的是一种基本的人类行为的共同趋势和统计规律,与单个的经验事实原则上没有逻辑对应关系。这也反映了社会型经验科学(如经济学)与逻辑型经验科学(如经典力学)之间在理论与经验的关系问题上的一个重大区别:后者具有“齐一性”,一般不允许例外发生;而前者则不同,否定后件推理在这里并不完全适用,个别“反常”并不足以证伪理论。经济人观念没有绝然排斥经济主体那种个别的差异性的感的存在,并不与任何意义上的某种特殊性、或然性直接冲突。制度化结构并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个体,而是针对它所要规范的一般对象的,所以说,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特定的制度化结构,它并不要求在这个结构空间中行为的每一个行为者每一次都能针对某种确定的背景作出无误的判断,它只是保证每个行为者在遵循其一般性规则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判断去行为。制度化结构本身并不关心某个行为者的成败,它所关心的是所有行为者的“理性试错”在统计意义上的整合效果,即制度化结构按照自己的“效用趋向”──以成功褒奖那些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者,以破产惩罚那些按另一种方式行事者(M.Friedman)──对社会经济效果的衡量与裁切。制度化结构以及对其规定性的理论探究都遵从理想化的理路。如果以其假设与现实不符为据批评一个理论,那就违背了最基本的方法论原则。科学理论是对经验的抽象,当它直接与经验比较时,必然是“非现实的”(R.A.Posner)。在这个意义上,完全可以把经济人假定理解为一个工具性假定。这与那种要求理论假设与实在严格一致的观点相比,或许更合理些,当预测现实成为对理论有效性的重要判据时尤其如此。如现代经济理论的“完全竞争市场模型”,虽然不存在现实的对象与之对应,但它的逻辑结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衡量现实市场的尺度,成为我们规范社会现实的理论背景。
五
经济人假定既不是对人性的一种断言,也不是对人的一种伦理期望,而是一个以制度化结构为基础的关于人的行为方式的界说。它的提出是为了说明经济过程因何发生,如何发生,说明经济发展的微观动力机制。正是经济人假定揭示了人类行为的基本特征,消除了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给经济学研究带来的困难,从而使科学的经济分析成为可能,即使是强烈反对经济人假定的李斯特也承认这一点。[6]经济人抽象不管有多少缺点,却有利于经济学家作出某些一般性的结论,从“利益最大化”原则推导出描述现实的大量实证性命题。全面的“真实人”的构想,不管表面上多么诱人,却难以产生与之相媲美的理论成果。
注:
[1].参见西斯蒙弟:《政治经济学新原理》,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71、461页。
[2].[6].参见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15、292、294页。
[3].参见西蒙:《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础:有限理性说》,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20**]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97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概算。结合重大项目的综合评审和研究专项的复评,应当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项目确定立项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会同首席科学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前两年课题预算。
第十一条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二条课题预算由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前两年项目(课题)预算书,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其余年度的项目(课题)预算,结合中期评审评估的结果,按照以上程序进行编制、评审评估、审核批复和签订预算书。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科技部核批。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核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课题决算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条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973计划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课题承担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低碳经济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产物,是应对环境保护和温室效应的有效途径。文章在分析低碳经济是税务改革发展必要条件的基础上,针对性的对经济发展同低碳经济相关的地方税收制度进行具体分类,并提出在新时期基于低碳经济优化地方税收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低碳经济;地方税收;税制改革;可持续发展
十报告中提出在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中要构建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降低能源消耗。提倡绿色发展和发展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方式,也是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的有效手段。税制改革作为新形势下调整财政收入的重要改革手段,在短期内要形成低碳税种的税制改革,特别是要制定地方税收制度,确保国民经济和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 低碳经济是税制改革发展的必要条件
低碳经济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制度创新、技术研发、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等多种手段达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社会向资源节能型和环境友好型转变。它强调对能源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及二次循环利用,突出“低排放、低污染、低耗能”,强调减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做到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发展低碳经济的前提就是要合理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率,通过开发低碳技术降低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增加可再生资源、清洁能源的比重,使能源结构趋向多元方向发展,税制改革就要突出对新能源的保护和对高耗能产业的约束。税制改革就是要对高新技术行业、自主创新行业、新兴行业进行扶持和优惠,制定相应的税收制度来促进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的转型。对那些污染和环境破坏比较严重的产业和企业,要进行约束,税制改革中也要突出对环境保护的激励,对有利环保的要保护,对不利的因素要制约,利用价格信号来调整市场的供求关系,间接的运用税制改革来限制碳排放。
2 发展与低碳经济相关的地方税收制度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一直在强调环境保护和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也制定了相关的税法和税收条例,不少地区发展不平衡,地区与地区之间也发展不平衡,中央应赋予地方更多税收自,在低碳经济发展的同时制定合理的地方税收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2.1增值税
对地方经济发展中有发展低碳经济的给予政策倾斜,体现在一是地方政府对有对污水或者“三废”进行处理、净化、二次利用的企业可以免收增值税;二是对有引进节能减排设备的,有对再生水、以废旧物为生产原料进行二次生产和循环利用的企业也可以免收增值税;三是对有自主创新的企业予以政策倾斜,对企业销售特定的自产货物可以给予即征即退的政策,特别是要通过增值税来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形成源源不断的科技生产力,加快企业科技产品朝着产业化方向发展;四是严格按照国家限制高污染产品、高耗能产品出口的政策,对一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污染严重或者耗能高的出口产品不允许退税。
2.2资源税
每个省份对能源的消耗比重不同,有的地方煤炭、石油的比重较大,有的地方天然气、水资源、海洋资源消耗的比较多。地方资源税是在以地方资源为课税对象的基础上,对地方开采原油、煤炭、金属矿等矿产资源、生产盐的单位及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种。在地方资源税的征收中可采取级差调节、普遍征收的原则,可根据不同应税资源的地理位置、开采条件、交通枢纽等客观条件因地制宜的制定合理的税额。运用资源税的征收防止企业和个人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推动低碳经济的持续发展。另外也要调整计税方法和计税的依据,从量计征税向从价计征转变,通过税收的调整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3企业所得税
地方政府可根据企业的性质开征收企业所得税,分类、分层、分技术进行征收。对地方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可按15%进行征收;对工业园区内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在企业投产后两年内开始征收;对新办的资源综合利用或二次利用的企业看暂行免收所得税;对“三废”进行再度利用或者综合利用的企业也可以免收所得税;对国家扶持的又具有较大环保潜力或者环保作用的经营企业可以实行适当的免收税收的优惠;对技术的收入可以实行免收或者减少税收的方式,特别是企业有进行技术培训、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咨询等技术类服务的要重点予以扶持。
2.4消费税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也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在低碳经济发展的今天仍然有很多可以完善的空间,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征收消费税。对消费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品征收重税,对消费环境保护型和节能减排型的产品适当减少税收或者免收税收的优惠政策。对地方企业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生产的产品都可纳入征收消费税的范围,比如煤炭、石油、化肥、农药、氟利昂产品、含磷洗涤液、废旧电池等物品都可以纳入征收范围;对一些低碳清洁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的意识,增强百姓购买低碳产品的吸引力,倡导国民低碳消费,营造良好的消费意识,形成消费者购买节能、低碳并且清洁的消费产品;及时调整消费税税率,对一些企业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3 基于低碳经济优化地方税收制度改革的措施
3.1增强调控功能,整合税收资源
国家将税收制度改革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将税制改革提高到国家的高度来完成,在国家宏观战略的指导下发展地方税制,根据不同省市区的经济发展现状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及时调整产业发展结构,实现低碳经济的转型。对国务院和国家各部委出台的各种税收政策进行整理和归类,对一些过时的或者不合当前国情的政策要加以修订和整改,在低碳发展和节能减排上下功夫。及时调整有关税收的征订标准,在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采取相应的约束机制,对超标企业应加大惩罚力度,鼓励企业走低碳、可持续发展道路。当然也要结合地方发展的需要,中央适当的下放权限,选择一些工业园区作为经济发展示范点,在税收政策上也采取“点、线、面、体”的探索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并向全国推广。
政府要整个各方面的资源,从行政、法律、经济等方面加以引导,以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整合税收资源的同时也要联合民间组织的力量,成立推行低碳经济的特殊专业指导机构,形成“政府、企业、民间组织、个人”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可开通低碳经济网络专线,成立相关的地方税制网站,搭建政府与企业、个人之见的桥梁和平台,更好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3.2完善税收体系,结合地方需求
我国当前实行的税收体系还没有真正体现地方税收制度改革的灵活性和整体性,低碳经济这一领域征收中还存在着零散征收、片面收取等问题,这样也不利于企业从整体角度统筹考虑见面税收的问题,也间接加大了政府征收的难度。为此需要完善地方税收政策改革体系,能赋予地方税制改革一定的灵活性,让企业能从整体视觉去经营,进一步达到节能减排的合理控制,实现降低征收税率又能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政府应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在税制改革中进行政府介入,对有利于低碳发展和环境保护行为的集体和个人要予以奖励和补贴。对企业进行评估中,要充分考虑碳排量与该企业生产值之间的比例、碳排放总量、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绿色经济等指标,加入非财务指标的运用。企业在购买有利于能源二次利用或者循环利用等低碳经济的设备仪器时,可以给一定比例的资助;对企业在生产产业链中进行技术革新,降低碳排放和污染,让企业进行低碳运作的同时也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府应结合地方实际,在保护环境和低碳节能上下功夫,使税收政策改革朝着可持续发展、可循环利用、使用清洁能源的方向转变。
3.3借鉴他人经验,树立典型示范
要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税制改革中的先进经验,同国际接轨。可借鉴德国为例促进环境改善和生态保护而征收生态税,让德国企业充分认识生活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通过技术研发、设备更新、创新理念等方式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对环境的破坏。也可借鉴芬兰、丹麦等国家在实行低碳税政策的同时控制碳排放的源头,对一部分形成碳化合物的产品再征收税收,双重收费,这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须高度重视产业链生产的每一个环节,注重链锁反应,保证企业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加快技术个性,走可持续经营和发展的道路。除此之外,还可以制定并出台相关税收导入政策,成立低碳产业基金。在投资方向上,向“低碳升级、高碳改造、无碳替代”的方向发展。
地方政府可以建立一些国家发展低碳城市的示范点,在财政、金融、税收、技术等方面加以优惠和扶持,引进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制度,将最新的政策和技术标准优先在示范点使用,并通过税制改革引进一些低碳经济发展项目落户,之后及时总结经验并向全国推广,确保税制政策又好又快的得到落实。如保定的“中国电谷”、上海“低碳经济实践区”、 杭州“低碳城市”、珠海“低碳经济示范区”等低碳区域的税收政策可以形成典型后在各地加以推广。
3.4征税模式多样,创新方式方法
征收税收的方式可以多样化,要继续完善增值税制度,合理调整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和征税范围,强化对低碳环保企业进行奖励和优惠政策,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另外要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环境税和生态税收,适当的开征碳税,对污染的企业征收污染税。各地区可结合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起低碳税收体系相应的配套制度,在赋予那些节能减排的企业相应减免税优惠的同时,也要在加速折旧、进口退税、投资减免税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将低碳节能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当前企业很难从创新程度去低碳经营企业的发展和生存,不愿意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研究技术革新和更换生产设备,企业的观念还未转变过来。只有在低碳税收上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的实际多元化优惠(如投资税抵免等角度、进口增值税的免除、引进节能设备仪器可加速计提折旧、企业年利润达到一定的指标且碳排放又控制在指标范畴内的可以免征税收的方式)才能帮助企业在发展中革新技术、引进技术人才、打造创新团队,走绿色低碳的经济发展模式。政府也可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碳交易市场,通过市场化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推动低碳技术的新发展,激发广大研发人员的技术性和企业的自愿行为。也可以通过税收返还、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税收补贴等方式将碳税收入用于环境保护、低碳技术研发、低碳投资补贴中去,更好的服务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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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论述了制度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对企业的作用,分析了制度化和精细化管理的内涵和措施。
关键词 :制度化管理 精细化管理
一、制度化管理对企业的重要作用分析
首先,制度化管理有利于实现企业以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形式进行管理,满足企业和国际接轨的需求。企业制度化管理的宗旨是一切按照制度办事,企业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和实现国际竞争的过程中必然要经历从低文本文化到高文本文化的过渡阶段,而制度化管理是实现这种转变的主要途径。在制度化管理中员工的一言一行都有明确的标准作为指导,员工在企业中可以根据契约制度进行工作,而不再需要察言观色或者见风使舵,企业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力度和进度才能得到保证。制度化管理和国际惯例是相符的,也更加接近于国际企业的管理模式,使得企业能够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
其次,制度化管理能够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制度化管理的特征是标准化、程序化和透明化,制度化管理能够让员工快速地掌握企业岗位所需要的技能,给部门和部门之间、员工和员工之间的上下级沟通得到明确的规范和指导,使得企业的员工在工作中操作失误的可能性得到最大降低。制度化管理使得绩效考核和激励变得简单起来,能够为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提升和绩效改善提供明确的指导政策。
第三,如果企业的运行能够规范化的话,那么企业就能够吸引优秀的人才加盟到其中。制度对于企业来说本身就是一种良好的信任,目前中国社会普遍呈现出诚信缺失的现象,而企业重视诚信建设很快就能够吸引到优秀的人才。规范化和制度化体现了企业内部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人们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是能够激发出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当激励制度变得规范而又有据可依时,它就变成了企业吸引人才的有力武器。
第四,制度化管理可以增强企业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制度化管理使得企业内部的市场营销、客户管理、供应商管理乃至内部信息系统和沟通变得程序化和规范化,企业内部形成一种快速的决策机制和反应机制,企业能够对外部市场、内部环境及时地做出应变,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使得整个市场的供应链应变能力得到加强,使得企业的竞争力和供应链的竞争力都得到提升。
第五,制度化管理可以从根本上杜绝腐败。企业内部的舞弊、违法违规行为大多是因为权力失去监控和约束的结果。制度使得企业的各项工作透明、程序,企业中每一个人的每一种行为都得到严密的监控和控制,强化了对权力的约束和制约,舞弊和违法违规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同时,制度中对腐败行为的严厉制裁措施,也使腐败的风险和成本增大,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化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行为的产生。
二、精细化管理的相关措施
企业应该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对企业内部的事物进行严格的考核,使得企业内部的每一项事项都有明确的标准,将企业制度认真地落实下去,如果制度难以落实的话,那么企业的规章将变为一纸空文,起不到任何威慑的作用。当前企业中工作的人员大多是中青年,让阿门整体的专业水平还需要提高,专业人才还比较少,如果企业不能落实制度化和精细化管理,那么将不可能走上持久发展的道路。
第一,我们要以企业为中心和条例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以员工制度作为重点、以各项专业的管理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将综合考核和职能考核有效联系在一起,实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都要有规章制度覆盖的局面,事事都有标准,事事都有人管理,使得企业的规章制度真正地引导员工的行为。
第二,企业精细化管理的实施体现在制度的落实之上,企业不应该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情面为违规违章行为辩护。比如说在企业运行过程中因为操作失误或者蓄意舞弊使得企业的资产蒙受损失,或者不重视安全管理使得员工的身体受到伤害,就必须惩治和追究,不能因为某个员工之前兢兢业业、克忠职守,就放宽惩罚力度,员工做出的成绩是成绩,但是员工出现问题是一定要严惩不贷,出了问题一定要按照制度来办理,通过这一层面的工作使员工意识到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在工作中不要违规违纪,使得企业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道路。
第三,企业的精细化管理还体现在其绩效管理和考核的过程之中,公正和透明的绩效考核机制是必要的。考核者和被考核者本身存在着一种天然的矛盾,在绩效考核时做到人人平衡,实现考核者和被考核者之间的平等很有必要,在绩效考核中对于每一个含糊的考核意见都要人参合适,注重和被考核者之间的沟通和协调,避免考核纠纷,让考核工作做到公平和公正,这样考核工作巩固制度运行的目的才能实行,制度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才能做到深入人心。创新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强化谁主管,谁负责的意识。企业应该从成立之初就开始重视对绩效的考核和分配,强化责任、绩效优先,进一步清晰了各个部门及职工的责、权、利关系,将部门每项职责的完成都与部门领导挂起钩来,对责任人实施考核的同时必须对部门领导进行连带考核,如核心指标有一项未完成则处罚部门负责人,该办法的制定突出了对部门领导的考核,强化谁主管,谁负责的意识,要求管理者必须具有企业整体发展的大局观,创新工作,为充分发挥干部群体的作用,进而推动电厂各项工作的向前开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企业精细化管理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要点:第一,企业要注重对精细化管理工具的积累,国际上高效的企业都比较重视管理工具的积累,比如说三星、飞利浦和松下都对员工进行5S 真正的培训和教育,使得员工意识到什么是真正的5S 管理,使得员工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这几个要点,在此基础上企业才能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使得员工的思想状态和企业要求的一致,让员工的个人发展和企业的发展连接到一起;第二,精细化管理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要好高骛远,很多企业对管理过程不能持之以恒,他们好高骛远,一味追求最新的精细化管理手段和方法,这样会导致企业的管理混乱不堪,员工在工作中没有可以遵循的指标,其实这些企业应该意识到的是,一些管理工具的核心理念大同小异,只有让员工真正地参与到改善过程中,企业才可能产生出高效率,倘若不然,企业所做的一切都是徒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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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领导力度,丰富组织架构
**年我们即成立了商贸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唐维露副县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在县经济和商务局,明确了责任,细化了任务到县经济和商务局,县公安局、工商局和环保局等成员单位。在**年,我工作组要保证现在组织架构不散,加大组织领导力度的同时,计划吸纳商贸流通企业、商贸市场管理人员、行业带头人等社会人士为成员,丰富组织架构。进一步的扩大管理面,细化责任,集合各方力量做好商贸秩序治理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成果保持
**年的商贸秩序整治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年计划建立环境治理、环境保持、思想改变、行为文明等“七项制度”的长效机制。除了每年定期的大扫除,日常的小保洁,更重要的是计划制定商贸环境秩序监管体系,奖惩细则及环境卫生考核办法。通过制度规范进行长期的监督管理,保持集中整治成果。通过提高经营者及人民群众的素质,改变脏乱思想,培养文明卫生习惯来巩固整治成果。
三、加强宣传教育,组织群众参与
环境治理,人人有责。环境治理,人人参与才能从根本上搞好环境卫生。**年商贸秩序治理组一个重点计划是加强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营造全民参与环境治理,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生活水平,共建“幸福家园”的氛围。以多种方式发动群众的积极性,让广大人民群众乐于参与,积极参与,为环境治理取得胜利奠定最广大的群众基础。
四、突出整治重点,细化整治措施
一是针对目前县城综合市场不能满足居民购买要求,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要的问题,计划**年,在充分考虑论证及县政府统筹安排下,力争选择在合适地点建设新的综合市场,分流原综合市场需求,减轻原综合市场承载压力,为彻底治理好原综合市场的环境卫生提供良好的设施保证。
二是计划**年全面完成各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规范乡镇农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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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tem Optimization and Realization Route of Farmland Operation Transform From Fragmentation to Scale
——Viewing From Capitalization of Farmland Operating Right
XIA Xian-li1,WANG Le1,ZHAO Min-juan1*,LUO Dan2
(1.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Yangling, Shaanxi 712100; 2. Office of Central Rural Work Leading Group, Beijing 100001, China)
关键词:司法制度;少年;社会化
近年来关于少年司法领域的议题不再仅仅停留在法理的层面,而向分支领域不断发展延伸。其中社会最关注的议题就是少年司法社会化相关问题的争论。
关于少年司法社会化的定义,从不同的专业领域对少年司法社会化的理解大致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以法学为出发点,对少年司法社会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什么样的少年司法制度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少年司法制度是如何融入社会体系中并发挥作用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如何影响社会结构,少年司法制度如何从公权力主导转化成社会参与模式的等。另外一类的定义则是从社会学出发,关注的是社会结构是如何影响社会司法的,社会因素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过程有哪些具体的体现,来自非国家公权力的理念是如何参与少年司法的等。
一、历史:少年司法社会化的理论与变革
英美国家少年司法制度是以少年审判制度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少年司法制度早期的司法干预大于惩罚主要在于查清犯罪事实和依据法律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对少年儿童进行司法干预。基于一般的人道主义精神以及“少年儿童不能预谋犯罪”这一古罗马法的古典理论和英美法系关于“国家对于少年不是惩罚的官吏而是最高监护人”这一衡平法原则,如果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和管教责任,则由最高监护人国家依法干预,承担保护少年儿童的职责。一是保护未成年人,使其免受父母或监护人的侵害。二是设法消除促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种种因素,预防和减少犯罪。三是救助和矫治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1984年上海长宁区设立中国第一个少年合议庭,直至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少年法庭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现今,少年司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大都出自《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采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综合治理原则。我国目前的制度主要有少年矫正机构(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管教机构)社会帮教制度和社区矫治工作。截至2003年,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开始了社区矫正的阶段。
二、现状:少年司法社会化的现实与困境
(一)在押少年人数多年负增长率
在押少年人数多年负增长率,困境是由于案件积压滞后、政策硬性规定等,使部分少年案件审理程序迟延。
统计局公开的在押未成年人数的数据对比显示,2010年我国开始有计划的控制在押青少年人数,以社区服务、社区管制、拘役来代替少管所服刑。除2009至2010年这一阶段下降幅度较大之外,基本上呈现稳步下降的趋势。2004至2010年,少年领域的司法改革大幅推进,在押人数波动较大,但是增长率维持在零点以下。统计局公布的关于未成年犯罪越轨人数比例总体呈现出案件少、起诉少、服刑少、在押少以及刑期短等特征。
(二)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罪犯数据波动较大
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罪犯数据波动较大,困境在于进入审判程序的未成年人的数量受法律政策的變动影响较大。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不同的年份会有所变动,但是未成年人在押比率持平。这其中反映了司法程序从侦查、起诉、审判到司法社会工作领域,整个司法程序中有计划的调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青少年犯罪人数在总刑事罪犯总数中所占比例呈现下降趋势,青少年犯罪人数中,占较大比例的年龄大致在18~25岁。二是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化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条文的限制,加之满18岁即承担较重的刑事处罚的条文,使18~25岁青少年的司法制度社会化不足。这部分越轨青少年的司法制度社会化远远不足,仅仅依靠法律职能无法发挥出社会在矫治偏差青少年的有效职能,使18~25岁青少年犯罪比例逐年增加。三是2003年之后,总犯罪人数增加,青少年犯罪人数基本持平,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如社会组织接轨少年司法的试点已经初见成效。
(三)四分之三的少年罪犯由社会转接,其中大部分流向了社会组织
四分之三的少年罪犯由社会转接,其中大部分流向了社会组织。困境在于,司法社工组织现实需求方面存在巨大的压力,现有条件不足以应对问题。
少年犯罪在案件流程中存在多个出口可以转接到社会,只有少部分的特殊案件才与普通司法程序对接。在我国社会组织机构发展不成熟,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现状带来了极大地分流压力。一方面是公检法系统出于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考量而选择社会组织矫治代替司法惩戒,另一方面是司法社工组织供求关系失衡无力承担人数巨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1.社工组织经验不足,实践案例相对较少
我国的社会组织理念方法从西方引入发展的近20年时间里,不足以完善到西方发达国家的程度,在少年司法案件逐渐向社会转接的过程中,出现了种种不适应的问题。社工组织大部分创建时间较短,司法实务又与现实脱节,使社会矫治服务陷入困境。
2.无强大的本土理论支撑
西方关于少年司法领域的著名观点伴随着司法领域的改革深入人心,但在中国整体重视家庭人伦的传统框架下,很难接受国家作为未成年人最高监护人的理念。将孩子视为家庭所有物的传统文化与国家赋权父母为监护人,保护未成人的观点产生冲突,由此带来了整个少年司法系统的理论基础与社会实际现实相脱节。
3.法律法规不完善
关于少年司法领域法规的建设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一是存在亟待补足的空白领域,如司法社工组织在少年法庭的介入规制。二是相关法条过于抽象,社会组织自由裁量权过大,除此之外还存在很多法规多地不统一的地域性差异。案件发生地的不同导致最后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监督机制不完善。少年司法领域需要引入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不能因为少年司法的保密性因噎废食。除此之外,社会组织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力度远远大于强制力,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过于放纵和自由而没有起到作用。部分学者对此持有的观点存在争议,一部分认为社会组织本身的功能就是采用非暴力的手段达到社会化的目的,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即使在社会组织中,对未成年犯罪者也要存在一定的强制力,一方面辅助矫治效果,另一方面强制力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如限制自由等。
三、路径:少年司法社会化的措施与建议
(一)加强多方联动合作
在押未成年人数量的稳步下降的趋势有赖于司法系统和社会组织的密切合作。罪错青少年的社区矫治来代替一部分的监狱服役,在我国少年法庭是最常用的合作模式之一。在理论上来看主要的优点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将罪错青少年隔离开,防止犯罪方法和手段的传授;二是可以运用家庭、学校和社区等社会关系对罪错青少年进行再社会化,不断加强青少年社会关系的联结;三是在社区环境下更方便对青少年进行心理疏导和矫治,处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下,在不搁置课业和正常生活之下进行心理疏导等。但是这些前景的实现需要司法系统(主要是公检法等)和社会组织的密切配合。在司法系统将青少年矫治的过程中的职能让渡给社会组织,同时利用社会组织的优势加入心理疏导等要素,这其中的每一个变革都有赖于社会组织和司法系统之间的有效沟通。
(二)控制在押未成年人数增长率政策与司法改革相配合
控制在押未成年人的增长率大部分出于对青少年社会化的影响。少年司法的社会化一定要自始至终围绕“青少年社会化(人的社会化)”这一个不变的主题。青少年在监狱(少管所)的环境之下,与整体正常社会隔离的环境下,社会脱节的反应会进一步加深。在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群体中,监狱的环境更多发群体暴力欺凌和上对下的意志压制以及剥削。这些作为在押的不可取之处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减少在押青少年比例这种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施行,其中的尺度和平衡点非常难以把握。这是法律和社会相互配合的问题,法律是公民的权利法,公民的普遍价值观会推动立法,社会需要不断地向法律传达需求。同时,法律要进行对社会矛盾的及时有效调控。因此,在押青少年比率的稳步下降绝非简单的社会呼吁和法律规定这么简单的事情,其背后涉及多方的平衡点考量,一方面要出于保护青少年的目的一定程度上减轻青少年的量刑,另一方面恶性的犯罪事件如果在与公众期待差距较大的情形下,尤其是在中国重刑主义呼声高涨的阶段,有可能产生对集体情感和集体意识的损伤。
在押比例的减少,还要依靠司法系统早期的矫治。在强制措施控制犯罪未成年人开始到检察院起诉为止,这段犯罪嫌疑人的矫治工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不仅仅是决定了案件是否进入诉讼程序,还关系到犯罪之后的应激反应。在当事人心理最脆弱的时候,司法社会工作者应当及时的介入。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步的干预治疗,二是积极取得和被害人(如果存在的话)的沟通以期取得谅解,还有在当事人对诉讼流程不了解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的人去和司法系统对接沟通等,辅助出具相关的再犯率鉴定报告。在押比例的减少要想稳步下降就必须依靠社会(尤其是非政府组织)以及司法系统的配合推进。两者必须保持同一个步调,同心同德才能将整个改革损失减到最小。
(三)促进多方监督制度建设和完善
结合新形势,加大监察委监督力度,伴随着司法改革的稳步推进,尤其是监察委的独立机构设置能否将审判监督少年司法的职能过渡一部分到监察委等途径,以加强案件审理评估监督。
引入第三方的监督力量以及加强审监程序的独立。引入第三方的监督力量具有必要性、困难性。必要性體现在整个过程中各级法官以及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的自由裁量权相比于其他的普通案件来说要大的多,因此司法的审查监督中引入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尤为重要。除了原有的审查体制之外,由于少年司法系统社会化的特性,其中就需要第三方的非政府组织以及群众对少年司法程序的监督,但是实务中的问题是对平衡点的把握。监督的广泛性前提是公开,然而出于对青少年个人隐私的保护,未成年的案件卷宗一律不公开审理,相关案卷一概不允许公开,这其中的第三方监督就举步维艰。
制度上涉及的漏洞包括两点,一是少年司法案件绝对的保密,非案卷参与者、相关者不允许获取相关的信息,并有完善的追责系统。二是审监程序混杂在其他程序中,当前存在低效长周期的特点。即使是司法系统内部的人员尚且不能获知卷宗,更不要说外部的社会组织。第三方的监督几乎在少年司法领域呈现持续空白状态,整个案件的审理监督很薄弱,已经到了亟待改革的危险边缘。
对于其中的困难性则是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更难寻找。对其少年的隐私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案件的监督(合理性和适当性的审查)没有孰轻孰重的问题,而是双方都必须把握的问题。因此,这条路径是解决少年司法社会化的关键路径之一。以何种方式平衡这两种利益诉求是社会化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议题。
[关键词]逃税制度化;产权;税制演进
[中图分类号] F810.4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8)06-0010-04
在税制演化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制的认同会左右税制运行效率,并进一步影响其演化路径。在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税制变迁模式下,纳税人对税制的认同感下降。如果没有改变这种变迁模式的强有力的约束性规范介入,逃税走向制度化。①
一、纳税人纳税是对产权的部分禅让,其收益为更富有效率的使用产权
关于税收的起源已有定论,但基本上都是从国家、政府角度进行界定。而从制度衍生过程分析,税制作为一种制度其自然演化不可能一开始就源于集体的共同需要。也肯定不可能一开始就是以强制性的政治权力作为其运行的制度保证。“个人作为一个持续过程的参与者也在构建规则本身上扮演着某种角色。只是在不同的外在制度下,个人发挥作用的方式和作用的大小存在差异。”[1]作为受知识制约的有限理性的个人,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直观的利益权衡是产生税收的最强有力的直接动力。也就是说,允许税收对产权收益进行分享,本质上是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的理性选择。个人为寻求最大化收益产生产权这一制度形式,并不断衍生完善和优化产权的相关制度,当然不是历史进程中存在过的惟一选择。比如,更为便捷的方法也许是抢劫掠夺。这种方式可以在更短的时间里以更快的速度聚集更多的财富。这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广泛存在[2]。此时,个人所拥有的仅仅是随时可能被侵占的、远未形成社会广泛尊重的、利益边界瞬时多变的“流动性”资源而不是产权。其消失在今天这个时间维度看,是在试错中不断完善内在和外在制度的个人,为优化产权运用效率作出的理性选择――制度演化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产生一些短暂存在的制度,但随着人类实践的不断推进,有可能会放弃这些制度中的大部分。
产权本身是个社会概念。只有当社会提供或多或少或充分或不足的保护时,才会有产权的存续。而其受保护的程度与产权收益极度相关。如前所述,当抢劫掠夺广泛存在,并被默认为获得收益的最好手段时,政府难以或者根本不对产权提供任何有效的保障。此时并不存在现代意义的产权。因此正如柯武刚所认为的“产权并非物质对象而是一些在社会中受到广泛尊重的权利和义务”[3]即受到广泛尊重是现代产权存在的前提条件。这种尊重在现代制度背景下只能由法律提供强制,但受到人们对其认同程度的影响。也就是说随着对产权的行使,人们对产权的实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那些由于能轻易获得而曾“广受推崇”的“产权”形式,如凭借个人暴力和国家暴力的随意获得收益②,其成本和对社会经济长期发展的显性和潜在危害在试错中不断得到认识。人们逐渐获得产权行使中的理性――与其让各种外在暴力随意侵犯产权,不如让度一部分产权形成公共资源,以弥补产权界定不完全、不充分对产权收益的影响,从而形成规范性的产权利益界定。所以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纳税是纳税人对其产权的部分禅让,作为产权排他成本的一部分,以期获得产权更有效率的使用。
随意性的暴力侵占被所有者视为产权行使效率的障碍。那么,如果税收制度具有非规范性和变迁的随意性,同时这种非规范性和随意性影响产权收益预期使之充满不确定性的特点,则违背了税制存续的内在制度规则,将提高税制运行成本――从纳税人自愿纳税的心理看,主要是基于对税收制度的认同。认同感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税制的运行成本。从前面的分析中可知,既然税收是纳税人对产权的部分禅让,那么人们对税制的认同和遵从,则取决于政府为产权运用提供的制度环境的优劣。如果再考虑到人们知识的有限性,那么税制的复杂性和税制变迁的随意性,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人们的预期。此时,不断随意变化的税收制度让纳税人选择保持理性无知,只是直观的去体会――同一类产权也许由于税制的变迁而使其同一种运用方式收益却相去甚远。通过时间维度上的对比,人们就会质疑税制在对产权的规范和保护中的作用是否恰当――税收是不是过度盘剥了产权收益。此时逃税便成为一种逐渐被认同的理性选择。
二、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税制变迁条件下,征纳双方博弈的结果――逃税制度化
一个机会主义的个人,毫无疑问会有强烈的逃避纳税义务的倾向。但一个社会的有序发展则必须抑制这种机会主义。从一个更宽泛的角度甚至可以说这是一个影响社会发展的根本性的制度规范。不同的税收制度(也包括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对逃税有不同的激励:1997年据美国会计总署(GAO,1997)的评估,美国的税收自愿遵从率为83%。17%的遵从缺口当然并不令人满意,但在同一时期(1996年)俄罗斯的遵从率仅为16.8%(梁朋,2000),即可见虽然逃税是纳税人的内在冲动,但约束性(内外)制度的不同,还是会在税收遵从上带来巨大的差异。也就是说一个社会中存在逃税是正常的,而重要的是必须防止其制度化衍生。为此则有必要看清逃税制度化演化的过程。在这里笔者并不打算也不可能分析所有的相关制度规范,而仅从税制演化的随意性和非规范性的角度研究。
1.基本概念界定
逃税,在本文被设定为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指一切逃避依据法律规范已经形成纳税义务的行为。所谓逃税制度化是指在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中包含了对逃税的认同,这既是纳税人的认同也是征税主体的认同。笔者认为逃税是否制度化,从表层上看最关键的区别是征收主体对逃税的认同。换句话说实际发挥作用的税基、税率等税制要素,只有在征纳双方默认逃税的前提下才能恰当的发挥作用。显然,征纳双方对逃税的认同并不是同时产生的,而是在博弈中逐渐衍生,其影响也从潜在一步一步演化为显性。同时,对逃税的认同一开始仅仅表现为个人观念上的变化,而随着对逃税持谅解和赞同观点的人不断增加内化为内在制度,然后逐渐以各种方式显现在外在制度中。如较高的税率和较宽松的征管及长期存在的低税收遵从率(如俄罗斯)。
显然,这不是一种规范的税收制度体系。寻求理性秩序以保护个人产权有效利用的初始动机,是如何衍生为这样的一种,对征纳双方而言,都极其昂贵的制度体系的呢?
2.逃税的制度化演进过程
正如前面所分析,税收是对产权的合法侵占。这一合法侵占是以外在制度为保障而以内在制度为依托的。从其衍生看,孟德拉斯认为“随着收获的逐步丰富……社会发生变化……个人关系逐步被经济关系和税务关系所取代”[4]。也就是说,随着纳税人归属于个人的财产增加,在不断试错中逐渐衍生出捐献租税,以换取产权的有效行使。即税制这种外在制度只是“集体”对内在制度以正式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约束。逃避税收义务是基于短期利益的理性选择,但一般说来,内在制度会在约束这种机会主义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即在制度衍生中,能将这种机会主义行为降低到至少不影响税制正常运行的程度。但是税收制度变迁的随意性和非规范性将摧毁认同感,从而摧毁内在制度对逃税行为的约束,使税制运行成本逐渐提高。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知识问题始终是行为主体面临的重要约束条件。当税制稳定(其变迁遵循一定的认知路径),人们行使其产权时,便能以较低成本预期,在个人难以左右的成本中,占据较大份额的税收支出数额。同时,也使产权运用中,所涉及的相关行为主体的行为不确定性减少,从而预期产权运用的未来收益变得更加可行。而一个复杂多变的税制体系(变化频繁、变迁缺乏正式制度强有力的约束,且个人难以把握)使人们在面临产权运用选择时不知所措。这会产生两种可能:一是为了规避税制随意性变化可能带来的损失,减少产权长期性运用,而增加短期投机行为;二是直接规避已经形成的纳税义务。无论哪一种行为都会使在相同的征收成本下,税收收入递减。这种局面持续一段时间以后,征收机关开始认识到这不是一种偶然。为了维持原有的收入规模(很容易论证这是必要的,也符合政府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内在冲动)不得不修改现存税制各要素③。而在这样的变迁中,往往没有一个能广泛体现民众意志的规范性变迁规则(如果有这样的规则,税制变迁一般不可能呈现出随意多变和难以预期的特点),使税制变得更加难以把握,遵从成本进一步提高。人们的遵从意愿也进一步下降。这一过程衍生到一定程度后趋于稳定。即,税制仍在纷乱的调整中,但此时人们逃税减少的税负正好等于税制改变引起的税收收入的提高。人们的有限理性使这样的均衡存在,并充满了复杂性――当税制发生变化时,不是每一个纳税人都能立刻准确了解,这种变化对收益的本质影响,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这些纳税人仍然按原来的方式行为,同时在不断的试错过程中修正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由于知识的有限性,不可能所有的人都在税制变化的那一瞬间,恰当地修正自己的行为。而有相当长的适应期,甚至其演变成为非单一路径的纳税人行为变迁模式。在人们面对不断变化的税收制度时往往经历以下几个过程,最终完成逃税的内在制度化:
当税制发生变化时,人们逐渐认识:①税制对产权侵占程度的变化 ;②是否引至产权行使相关制度环境的变化 ;③进一步认知这两者的相关性。一般地,纳税人对第一个问题较为敏感,能够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体会到这种变化。所以当税收制度变化对产权的分享提高时,纳税人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感觉到税收负担加重,如果与之相随的是产权行使的相关制度环境的优化,那么随着产权行使过程的演进,相同的投入产生更多的收益。此时,纳税人并不是直接比较税收负担提高,与产权行使获得较多收益之间的相互关系。而是直观的感觉由于收益的增加,绝对税负虽提高但相对税负降低,因此结果令人满意或至少税收对产权收益侵占的增加可以忍受。反之,则会做出税收对产权侵占过多的反应。一般说来,此时人们会有两种选择,一是逃避纳税义务。这样的逃避因为是基于税制变化中的非合理性,人们的态度往往从宽容到认同。而另一种选择是,寻求外在制度框架内的解决方法。当一个社会的制度变迁符合规范,那么不管在税制演进中各方力量如何较量以及其结果如何,至少可以在寻求制度框架内解决的过程中舒缓各种压力,以重新达到税收制度的均衡。问题恰恰在于此。在分析逃税制度化时,给出的约束条件是:税制变迁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此时,将税负过高诉求于外在制度,以期通过外在制度的变化达到税负合理的目的,其实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随意变迁的制度背景本身即是不规范税制的来源。在此前提条件下,诉求于外在制度的行为往往遵循这样的演变路径:诉求于外在制度――失望――认同逃税。当这样的过程被多次验证后对逃税的认同进一步扩展,税制运行成本不断提高,若其他条件不变则税收收入降低,引发税制的新一轮调整(既然行政机关有内在冲动,而这一过程又是那么容易)。在调整中,征收主体会充分利用在征收中的经验,自然而然地将逃税引至的征收率较低的问题,作为影响因素考虑在内。至此逃税制度化的一次博弈过程完成。
从表面上看,走向逃税制度化是一个个惊险的跳跃。实际上,如果没有对税制随意性变动强有力的制度性约束机制,那么这便是一个自动衍生过程――首先是政府对税收收入的强大欲望,其次纳税人义务观念的形成缺乏有效机制而流于空泛。在现实中我国居民从来视税收为苛捐杂税而税制中又缺乏较为公平、税负较轻、普遍征收以促进义务观念形成的税种。在本来就没有纳税义务观念的情况下,客观税制变迁制度又如此不规范,纳税人的强烈逃税动机便不难理解了。这两者相互作用,税制当然容易滑向这样一种坏的制度。
三、逃税制度化成本分析
制度化的逃税模式不同于规范税制中的逃税,其引至的成本也远远不只是使税收收入减少,征收成本增加。
1.逃税制度化最大的成本是失范的示范效应
在逃税制度化的形成中无处不体现失范的示范效应,可以说正是它将逃税引向制度化。而逃税的制度化会将这种失范引入社会经济的其他领域。从本质上看,其他几个方面的成本都是因其而起。
2.内化于制度中的逃税,使税收纳税负担和公平性很难界定
从税制的规范性约束看,某一类纳税人名义负担太重,但也许通过逃税,其真实负担轻于其他纳税人。此时,难以准确界定名义负担和实际负担的相关性。因为名义负担和实际负担的背离,不是通过税负转嫁形成,而是纳税人非规范的结果。因此在税制优化中面临两难选择:如果将税制的优化求助于严格征管,敦促纳税人认真履行其纳税义务,若能奏效纳税人的负担确实太重;而如果在降低名义负担的同时,加强征管,在一个逃税制度化的背景下,又很难准确预期这对纳税人的约束力。假设听任税制处于高名义税收负担和逃税后实际较低税收负担的均衡状态,那么了解纳税人实际负担状况的信息成本,远远高于纳税人行为规范的税制条件下的信息成本,甚至根本无法形成税制变迁所需的有效决策信息。这种情况下又如何界定公平,如何优化税制?
3.影响税收政策的实施
在制定税收政策以辅助其他社会经济目标时,难以准确把握税收制度所产生的影响,也很难界定某一时点上所形成的社会经济格局中税制起的作用。同时,如前所说由于信息反馈被扭曲,所以无法对税制在社会经济中扮演的角色是否妥当进行准确评价,从而对其修正难以客观。这又进一步增加了税制变迁的随意性。
4.从长期看,逃税制度化的示范效应会渐渐提高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成本,影响经济增长
当逃税内化于制度中,政府的权威受到影响,凝聚力下降,其在市场交易中的约束力下降,人们不得不寻求其他方式保障产权的实施。从前面的分析可知,不管寻求的是什么样的具体方式,有一点是肯定的――隐性和显性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降低。更为重要的是,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它引至的就不仅仅是经济效率的问题,而是动摇对政府的认同。这种情况发展到极至则会影响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效率。
总之,逃税行为内化于制度具有单向性,一旦进入这一路径便具有了惯性。要想逆转所付出的代价会是巨大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此时内生制度的顽固性会让大多数意欲扭转的努力成为徒劳。因此,对防止逃税向制度化方向衍生是税制优化的前提条件。那么,如何防止呢?
四、阻止逃税制度化演化的对策
防止逃税制度化,阻断其演化动力是税制优化的制度前提。从本质上看只能通过规范税制变迁的政治程序,以约束税制变迁中的随意性和非规范性。其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是对民众在税制变迁中的表达机制的规范。
1.约束政府在税制变迁中的权力
前面的分析认为,产权是排他性收益权利,是被强制实施的。因此产权的强度不能不涉及国家所提供保护的有效性。[5]而国家的保护是以个人让度一部分产权收益为代价的。那么问题即在于国家的保护应该以个人牺牲多少产权收益合适?如果从具体的收益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应该如何分配看,很难有双方认同的比率。因此问题解决只能从更根本的制度层面上分析。即在税制的变迁中政府应该拥有的权力。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在宪法层面上设置税收的非歧视性原则,这至少应该应用到税收制度形成和变迁这一层面。这使税制在变迁中尽可能排除利益集团的寻租[6]解除税制变迁中的非规范性诱导因素。
2.加强基础结构权力,以约束国家对产权可能的过度侵犯
基础结构的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被定义为,国家政治决定的执行越来越依靠与市民社会之间制度化的协商和谈判(Michael Mann,1984)。这样的磋商和谈判制度成了比某一项具体制度的优化更重要的东西。在税制演进中,由于涉及利益的分配,很难有一个被所有人认同的终极公平的制度结构。站在不同立场上的当事人也很难得出客观评价。因此,让纳税人进入税制形成的磋商过程,让其在选择中为自己所期望的公共品格局承担义务,以强化内在认同。同时,这样的税制衍生方式更具有稳定性。也许这样的制度优化过程相对于外生的制度优化,其进程远为缓慢,但其优越性则是,形成的税制不易被轻易改变从而减少了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保证了税制演进的可预期性。
3.规范政府公共品提供职责,同时强调纳税人的缴纳义务和政府公共品提供义务
纳税人责权对称,强化内在制度对税收的认同,降低征收成本,解除征纳双方的紧张对峙。问题是怎么保证这样的对称格局?只有当纳税人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才有可能形成这样的良性状态:①纳税人充分了解自己在尽义务的同时,享有获得公共品的权力;②有足够强大的谈判能力,以约束政府只能通过提供公共品保护有效产权获得利益。这两者的实现都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过程,需要基本制度保障。
总之,个人认为阻断逃税制度化衍生,最重要的是逐渐走向政治法制化,增强纳税人在税制变迁中的规范性权力。在这个根本性问题未能解决时,单纯从表象上分析而采取加强征管的方式以抑制逃税行为,反而会强化逃税的制度化。
[注 释]
①完全制度化的逃税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朱明熙 2006)本文的分析是希望对税制演进提供一个评价的参照系。
②前者由于其显著的对社会生产的破坏力在人类的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中较早被排斥。而后者表现为统治者阶层在经济资源分配和再分配中的行为从而较为隐秘,一般集合为进入左右资源分配阶层的愿望而并不易形成对制度的质疑,所以这种情形在现代社会中并不少见。
③这种修改也有可能是税制与税制环境之间的不协调――在制定税制时,没有考虑现实经济条件的变化,或者这种变化是难以预期的。此时就要求在税收制度中必须为税制环境变化留有余地。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M.布坎南,罗杰.D.康格尔顿.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通向非歧视性民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美]亨德里克・威廉・房龙.宽容[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3][德]柯武刚.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4][法]H.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5] 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6][美]詹姆斯.M.布坎南,罗杰.D.康格尔顿.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通向非歧视性民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The Derivation of Systematic Tax Avoidance: the Path, Cost and Countermeasure
Jiao Yun
(The Department of Finance, 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ning530003,China)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个人素质。
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始终树立客户第一思想,把客户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来办,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在工作方法上,始终做到“三勤”,勤动腿、勤动手、勤动脑,以赢得客户对我行业务的支持,我在工作中努力做一个有心人。
首先,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我积极参加分支行党支部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并注重自学,认真学习了七一重要讲话、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等,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保证了自己在思想上和党保持一致性,强化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认真学习**银行新出台的各项政策,学习分、支行的经营分析会议,使自己在一线服务中更好的执行上级行的各项政策,提高了执行力。
其次,在业务学习方面,我不断的总结经验,并积极与身边的同事交流沟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新的工作环境和内容。同时,我还自觉学习商业银行营销策略、个人客户经理培训教材、金融案件分析与防范等与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常识,积累自己的业务知识。
此外,根据分行安排我参加了个人理财师和个人客户经理的培训。在每周一次的培训中,丰富的课程学习使我的知识储备和层次得到了提高,并快速的进入了客户经理的角色。通过分行提出的“将xx银行打造成区域市场内客户首选银行”和“xx银行要成为大___市场份额第一”的目标学习,使我进一步理解了我行出台的各项方针和政策,看到了建行发展的巨大潜力,增加了我们业务发展的紧迫感。
二“客户的需求就是我的工作”
我在银行从事客户经理,必须要具备较全面的独立工作能力,随着银行改革的需要,我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也随着建行各阶段的改革得到了更新和进步。为了不辱使命,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我作为客户经理,面对同业竞争不断加剧的困难局面,在支行领导和部门同事的帮助下,大胆开拓思想,树立客户第一的思想,征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金融服务,用他自己对工作的理解就是“客户的需求就是我的工作”。
三、开拓思路,勇于创新,创造性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