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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是,我没有与原村民签订租地合同,我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租地合同时也没有说明土地实际面积因任何原因变化而租金不变,我要求因道路建设使我实际承租的土地面积减少而相应减少租金合理吗?
重庆市壁山区刘先生提出该问题后,河南的金先生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问题,广西的桃先生也提出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交易有关的问题。
“在线律师”:
重庆的刘先生、河南的金先生、广西的桃先生好!您们提出的问题是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流转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问题。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农村土地面积、农业耕地面积和农业人口状况不一,全国各省以及许多省辖市制定了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我在这里仅就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作一些介绍,必须强调的是,某地这类问题的解决,必然要同时适用当地的法律规定。
对于您们提出的问题,我分3个部分来回答,第1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主要法律规定;第2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的法律规定;第3部分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交易的一些规定。本篇是第3部分。
1 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依法,就是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不得进行买卖。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户的基本权利,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严禁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严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法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流转不得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土地流转后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农业用途。
自愿,就是农户承包地是否流转应由农户自主决定。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也不得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
有偿,就是农户流转承包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流转承包地的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
要充分重视土地流转中农民缔约能力的现实状况,用心指导和热心帮助农民权衡利弊得失,悉心关注和合理照顾农民群众的实际利益、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2 土地流转的实施
2.1 土地流转的形式
土地流转的形式有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等,农户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经营,原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继续有效,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履行。农户将承包土地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或者为方便耕作或其他需要对承包地块进行互换,变更原承包经营合同或地块的,要办理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或重订手续。
2.2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发包方备案。流转合同要明确流转形式、流转的土地(包括坐落、面积、质量、用途等)、期限、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当事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土地流转合同格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当年季节性委托代耕形式的土地流转可不签订流转合同,但应通知发包方。农户可以书面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载明事项、权限、期间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发包方接受农户委托后,要依法,不得超越农户授权,损害农民利益。
2.3 基层组织的法定义务和应尽责任
在土地流转中,乡镇政府要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法律、政策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村级组织要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能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不得不经农户委托授权代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更不准截留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代扣代缴税费和乱收费。
2.4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者的要求
工商企业或单位投资开发农业,有利于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优良品种,开拓市场,促进农业的发展。对工商企业或单位,不提倡其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
2.5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和土地流转的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中应当充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3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3.1 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为生活来源的时候,才允许其转让。其限制承包方不得随意转让的目的是保障承包方的基本生活来源,使耕者有其田。
3.2 须经发包方同意
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要向发包方备案即可。这是因为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原承包关系终止,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因此,发包方必须审查转让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有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审查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能力,科W预测和判断承包合同履行的风险。
4 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定
4.1 土地经营权市场流转交易应具备条件
①权属清晰无争议;②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③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是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④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4.2 土地经营权市场流转交易的品种
①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②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③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④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4.3 土地经营权市场流转交易的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4.4 市场流转交易各方应提供的资料
流出方(家庭承包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身份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是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的成败得失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全局。20__年上半年,我县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局农经科的悉心指导下,在局领导的精心带领下,全站同志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团结协作,勤勉工作,建制度、促落实、抓规范、强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这个中心任务,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发展和稳定为目标,推进农经工作全面发展,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效果。
一、今年上半年工作回顾
(一)农经总体工作安排部署方面
1、提出工作意见。我站在《__农经》第4期简报上印发了《关于做好20__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与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作为今年我县农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用以指导各乡镇开展农经工作,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2、编印《__农经》简报。借助于《__农经》工作简报,为全县广大农经工作者提供一个学习法律、宣传政策、增长业务、浏览信息、交流经验、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以及营造一个百家争鸣的工作平台。截至目前,我站已印发《__农经》10期次,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指导作用。
(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面
1、扎实开展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并将之作为今年上半年我县农经工作的重点内容。
(1)成立机构。根据省、市、县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站在局农村土地政策督查协调组的基础上单独设立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指导组,负责对全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
(2)制定方案。为指导全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并印发了《__县农业局开展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3)下发表格。为切实开展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根据省、市的部署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并下发了《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纠登记表》(一)、(二)、(三)。
(4)开展培训。为确保我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的规范运作,在全县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动员大会暨业务培训班上,我站安排人员就农村土地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目的、要点、我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步骤、自查自纠登记表的填报等事项作了详细讲解,收到了满意效果。
(5)督查指导。为避免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出现“轰轰烈烈搞动员,扎扎实实走过场”现象,到目前为止,我站先后2次组织开展了对全县各乡镇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整改指导,有效地促进了工作进度和提升了工作效果。
(6)督促整改。为督促各乡镇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到实处,我站在做好及时反馈的基础上,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拟订责任状,逐一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将督查中发现的涉及7个大方面,其中权证、合同、表册填写中存在的36个不规范以及督查未发现但可能存在的其他方面情况等问题限期(6月30日前)整改到位。
(7)认真汇总。各乡镇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我站及时将各乡镇上报的自查自纠登记表进行审核汇总上报。
(8)及时总结。为正确指导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我站及时对全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工作措施、经验做法、存在问题进行了总结,明确了下步工作努力的方向,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咨询意见。
(9)按时汇报。为及时反映动态、研究措施、制定办法、推动工作,我站坚持每星期五向市农村土地政策督查协调组、县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我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进展情况,截至目前,已汇报工作10次。
(10)调解纠纷。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之前,我县已有3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至省、市农业部门。这3起案件由于情况较为复杂,涉及的时间段又较长,所以一直未能调解到位。我站正是利用开展这次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大好契机,有力地督促乡村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政策规定合理调处纠纷,依法保护群众利益。到目前为止,这3起省、市转办下来的群众件已全部调处落实到位。
2、大力宣传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积极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为便于各乡镇贯彻落实省实施办法,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我站在《__农经》第5期简报上全文编发了省实施办法,供各乡镇组织学习和抓好落实。
3、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专题调研活动,逐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减少直至消除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隐患。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是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较大的隐患之一。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减少直至消除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隐患,根据省、市农业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我站拟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掀起了我县农村土地流转专题调研活动的,并在《__农经》第8期简报上编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范文,指导各乡村规范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方面
1、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了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谁
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落实了《__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通过考核促进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2、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村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村级组织收费行为的监督,加大了对农民补助补偿和村级补助
资金落实的监管力度,同时,将各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费项目纳入了农民负担监管范畴。
3、进一步健全了农民负担接待、受理、督办、查处、反馈制度,确保了专人接待,督办有力,处理到位,反馈及时。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方面
1、继续做好抓点示范工作。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今年上半年已确定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点,目前已进入较为规范的运作阶段。抓点示范的目的是培育一批依法经营、实力较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2、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工作。为给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我站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布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统计监测分析上报工作,及时完成了我县24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统计信息的网上上报工作。
(五)农村财务管理方面
1、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我站及时总结去年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工作经验,切实查找问题,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面,下发20__年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推进我县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工作进程。
2、开展村级运转调研活动。我站积极组织开展村级组织运转有关情况调研活动,认真剖解和分析当前制约农村改革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为纵深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和做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试点及化解村级债务工作提供参考。
3、制订业务培训计划。今年是村级换届选举年,为切实提高村级财会人员的综合素养并保持工作水平的长期稳定与不断巩固,大力推进我县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进程,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逐步消除直至消灭因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等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我站据实制订了村级财会人员20__年至20__年3年业务培训计划,并着手计划的逐步落实。
二、今年下半年的工作安排和打算
(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面。一是继续抓好农村土地政策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并进一步结合县与县之间的交叉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措施,坚决整改到位;二是重点加强乡村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积极调解群众土地承包纠纷,确保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保障我县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方面。一是加强对各乡镇开展涉农收费和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监督,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减轻农民负担;二是重点开展对以其他方式向农民筹资筹劳行为的专项检查,规范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方面。一是继续扩大试点示范范围,实现年初预定工作目标;二是严格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指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处理程序与核算方式,维护成员权益,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土地产权;流转制度;证券化
一、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制度的缺陷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入市的缺陷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产权界定不清晰,土地产权关系模糊。农村土地产权入市的首要条件是产权清晰。产权清晰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财产的归属关系是清楚的,即财产归谁所有,谁是财产的所有者或谁拥有财产的所有权是明确的;二是在财产所有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产权实现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是清楚的。明晰的产权关系是土地资源进入市场的前提。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所有权主体不清晰。虽然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这个“集体”太笼统,是指乡、村,还是村民小组,不够明确。《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虽然有较详细的规定,但由于政府拥有对乡镇政府、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调整权,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依然不明确。
2 产权中的“权责利”关系模糊,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例如,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的权责不清,往往只有承包方的义务,而没有发包方的职责。对农户在使用土地中所造成的地力升降也没有明确奖惩办法。
(二)土地产权的配套制度缺乏
由于农村土地具备的生存和社会保障功能,在土地产权进入市场后,土地资源的利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配置,必然出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社会保障两大问题,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在农村劳动力资源的使用上,由于农村劳动力缺乏技术基础,以及现行的户籍制度等障碍,导致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艰巨,社会保障制度也仅仅在发达地区农村才出现。没有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社会保障的安排,农村土地产权难以“独木成林”。
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努力,各地都没有停止过,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上海等地,对农村劳动力入户城市正积极探索有效路径。但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包括退休养老、医疗等保障,则需要政府以极大的勇气去承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各方面的努力。国家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统筹考虑农村居民,解决他们离开土地的后顾之忧。可以考虑将“以工补农”的资金、土地征用安置费等,变为直接补贴农业生产和给予农民,转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以更利于土地的流动和转让。
(三)土地产权的价值难以计量
曾担任世界粮食委员会主席的j.w.罗森不拉姆,收集了richard barrows的观点:在竞争市场上,生产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竞争中如何分配,由价格决定。土地将通过市场交易得到最高的使用价值。也就是说,土地价值的准确数据应当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的,这是有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结果,其他的方法可能低估或高估土地的价值。但我们也知道,靠市场来决定土地价值,就目前的农村而言,是不现实的。由于产权问题带来的流通和市场准入,使农村土地很难通过市场得到价值确定。鲍杰等从资产评估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拥有和转让的是特定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土地价值的计量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使用权层面。
2005年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出台,给土地使用权商品化指明了出路,但对所有权是否商品化,则存在种种疑虑。但正如实践往往是走在理论的前头,南方某海滨市主管着几十家国营农场的企业集团在刚跨入新世纪之际,为了防止土地资源的流失、改变财务状况及方便筹集资金,在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协助下,对所属土地评估为3亿元并据以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在没有将土地商品化的前提下的计量实践,显然是以土地所有权计量为目的的实践活动。无独有偶,2006年,广东韶赣高速公路建设拟尝试“农民土地入股”征地方式,由韶关市进行具体操作。我们既然知道高速公路的永久性性质,也就知道这将是涉及土地所有权计量的又一次实践活动。不难预计,土地价值的计量实践必定从使用权层面上升到所有权高度,完成对土地的整体计量。
(四)土地产权流转的工具没有配备
无论是农民私下的承包权流转交易,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对使用产权的调整,或者政府对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引导,都没有解决土地产权交易的媒介问题,因而很难体现出土地产权的价值。
二、农村土地产权证券化选择
(一)证券的功能
提供流动性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产权必须流动才能体现其价值。那么,在资本市场,或者资本产权市场,流转的工具,或者说媒介,就是证券了。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了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它用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证券作为资本和产权的运动载体,它具有以下两个基本功能。
第一,筹资功能,即为经济的发展筹措资本。通过证券筹措资本的范围很广,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次和方面都可以利用证券来筹措资本。如企业通过发行证券来筹集资本,国家通过发行国债来筹措财政资金等。
第二,配置资本的功能,即通过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按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对资本进行分配。资本是一种稀缺资源,如何有效地分配资本是经济运行的根本目的。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起着自发地分配资本的作用。通过证券的发行,可以吸收社会上闲置的货币资本,使其重新进入经济系统的再生产过程而发挥效用。证券的交易是在价格的诱导下进行的,而价格的高低取决于证券的价值。证券的价值又取决于其所代表的资本的实际使用效益,所以,资本的使用效益越高,就越能从市场上筹集资本,使资本的流动服从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最终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二)农村土地产权证券化选择
正因为证券的上述特征和功能,它
成了资本市场不可替代的交易工具。产权市场具备资本市场的特性,也应当使用证券方式,以证券代表一定的土地产权。实施农村土地证券化后,在土地这种基本的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有效合理配置的市场进程中,借助于有价证券这种虚拟资本形式来承载拥有土地经营权所产生的权益,并以此来获得未来预期的经济收益,将有利于真正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这种改革思路,就是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企业。企业统一经营农民的土地,农民既可按股分红,又可在企业工作,按劳取酬。在股份的构成上,农民主要以土地经营权人股,也可以资金、技术、设备入股。在用人机制上,企业与农民实行双向选择,企业原则上优先招收土地股民。这是一种让农民变股民的农村改革新思路,这一思路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顺利对接,可以很好地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面临的突出问题。土地证券的持有者可以凭借其进入资本市场,行使资本投资和资本交易的职能。土地经营权流转借助土地的证券化的方式,能很好地实现土地流转市场化的目标。土地经营权证券化以后,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被货币化,易于同其他生产要素(资本、技术)进行比较,突破了土地经营权无法进行价值和价格比较的限制。土地经营证券化以后可以降低土地流转中的交易费用,大大节约流转成本,熨平土地交易中所产生的冲击和波动,便于实现土地的顺利交接,可以使农业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得到完善,同时还能分散风险,便于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
三、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建议
(一)继续推动和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土地证券化的前提是土地产权明晰,我国应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使土地产权真正实现独立化、法律化、人格化、商品化。一是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代表。笔者认为,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这样的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也与现实情况比较吻合,当前重点是要加强村委会选举的监督,完善村委会运作制度。二是逐步推行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永包制”强化了承包权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土地承包权真正实现物权化,既调动了农户对土地保值增值的积极性,又便于所有权主体对承包权进行调控。更为重要的是,家庭“永包制”将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清除制度障碍,大幅度地降低土地流转成本。三是农村土地所有权逐步国有化。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不仅有利于统一城乡土地管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承包权,而且还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市场流动和优化配置。四是建立农村土地保障的替代机制。要推行土地证券化和土地市场化,就必须弱化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步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五是精简乡镇政府。这有助于减少农村事务的管理成本,减少土地承载的负担,加速农村社会化进程。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是土地证券化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按照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建立一个开放、公平、高效、有序、有度、规范化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使用权市场可以按县、省、全国市场三级设置,县级交易市场为本县区域内的土地交易服务,省级交易市场为跨县的土地交易服务,全国市场则为跨省交易服务。为规范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健全土地使用权市场的法律法规。土地市场交易实际上是土地的产权权利的交易,这种交易一定要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仍然不能适应农村土地市场发展的要求,必须加强立法,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从法律上保障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土地产权交易的正常运行。二是建立和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中介组织。土地使用交易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交易过程,必须建立相应的中介服务组织为之服务。建立土地使用权市场信息、咨询、预测和评估等服务系统,使服务专业化、社会化。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证券化信用担保、信用评估体系
1 必须建立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土地证券化一般都需要进行信用提升,信用提升可以有两个途径: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在我国农村土地证券化中,相对于外部信用提升来说,内部信用提升可能是一条更可行的路子。内部信用提升一般是将全部农村土地证券分为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两个层次,通过弱化一部分证券的信用,来增强另一部分证券的信用。外部信用提升是通过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来获得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政府农村土地信用担保机构为主、民间信用担保机构为辅的信用担保体系。
2 必须进一步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估的意义在于可以有效降低农村土地证券交易成本和市场投资风险,对农村土地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必须改变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方式,证券的评级应该交给市场来完成,政府的任务是制定信用评估的管理法规,维护信用评估市场的秩序。其次,国际上已经形成比较规范的评估方法和标准,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经验,提高我国信用评估机构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建立和健全相关法规,为土地证券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要修改相关的法规,消除土地证券化中的制度障碍。具体来说,应赋予商业银行的信托资产经营权,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专门机构从事土地证券的发行、投资等业务;允许保险资金、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进入土地证券市场;《证券法》中应明确有关土地证券的地位,确保土地证券的合法性;税收制度要根据土地证券发行、流通的各个环节,明确相关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尽量合法化地减少税收成本,设计一个有利于证券化的税收环境。
2 着手研究和制定有关土地证券化的专业法规。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土地证券化立法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土地证券化的专业法规体系。此外,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为土地证券化提供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注释:
①魏杰现代产权制度辨析[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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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县档案馆始建立于1958年11月,迄今为止,档案馆共保存有全县机关、乡镇、企事业单位共计133个全宗各类档案共155561卷,资料11992册。档案馆保存最早年代是咸丰八年(1857)的《__县志》,最近的是档案接收到2006年。涉及民生的档案主要有:50年代运动中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契纸、清册等存根280卷,80年代林权档案556卷,1991年至2003年婚姻档案634卷(盒)破产改制企业档案72342卷,国土资源局专业档案1349卷,共计75070卷(盒)占馆藏档案的48.26%。从以上数据可以发现,近年来,民生档案在馆藏档案数量中所占的比例较大,这说明了民生档案资源已成为档案资源建设的重头,档案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
近年来,__县密切联系档案工作实际,确立了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以强化民生档案建设为中心,以丰富档案资源、完善档案馆服务功能为发展目标,大力开展民生档案建立和监督指导工作,积极开展多项有益的探索,加快推动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服务人民的档案利用体系建设,使档案工作成果更多体现到维护民权、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上来。
(一)夯实基础工作,在“实”字上下硬功。一是主动融入,拓展资源。积极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拓展民生档案资源。今年,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以来,县档案局作为领导小组成员,积极发挥职能,全程参与、全程跟踪、全程服务,保障这一重要民生档案的完整规范创造条件。二是重点指导,严格标准。将民生档案工作作为日常工作重点,加强对民生档案资源建设与管理的业务研究和指导,定期安排业务指导人员到涉民单位指导民生档案资源的整理归档及保管,及时解决具体工作中产生的问题,整体推进民生档案规范化水平。三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民生档案资源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努力形成珍惜档案资源、重视档案工作的浓厚氛围,在今年“国际档案日”活动就与社会各界互动达6200多人次。
(二)扩大覆盖范围,在“全”字上做文章。一是打破界限,扩大接收范围。把民生档案资源征集作为“资本原始积累”,依法开展民生档案资源接收。凡涉及民生的档案能接收进馆的一律接收进馆,先后开展婚姻登记、土地承包、破产企业等民生档案的业务指导和进馆接收工作,不断提高民生档案馆藏比例。 二是紧跟形势,延伸服务领域。在抓好
林权、土地、婚姻、社保、知青等传统民生档案资源建设的基础上,紧跟全县发展形势,积极服务全域景区化建设、“第一书记”等开创性工作,深入挖掘新领域民生档案资源,在发展规划上快人一步,在服务决策上参谋有为。三是先试先行,推动民企建档。结合我县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开展民营企业档案目标管理调研,今年以来重点对西部化工、安广陶瓷等规模以上企业就建档试点做好建档引导和服务工作。
(三)借力新兴媒体,在“新”字上显特色。一是创新服务模式。在办好部门网站的基础上,积极开展QQ、微信预约服务、档案资料征集等工作,既能方便群众及时、高效查阅档案,又能扩大档案工作影响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档案资源建设。二是加快数字化加工。抢抓全市县、乡、村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运行时机,组织专班人员对民政、农业、林业、土地、社保等重点涉民部门档案人员开展点对点培训,优先录入查询率较高的民生档案,加快民生档案信息化进程。三是开展馆外对接。对重点涉民部门开展排查摸底,建立馆外民生档案电子查询指南,简要介绍各类民生档案内容、查阅地点、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精确查找,树立档案部门服务民生的良好形象。
(一)馆藏结构单一。目前,馆藏的民生档案同政务档案相比数量仍然不足,仅有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破产改制企业档案等几种,结构比较单一,远远不能满足各界利用者对日益丰富的民生档案的需要,给利用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
(二)资源整合滞后。面对广大群众对档案需求的日益增长,原有的馆藏结构已难以满足人们对档案信息的利用需求。加之档案馆库房容量有限,硬件设施设备落后,大多涉及民生的档案资源仍滞留于各个主管部门,很大程度局限了民生档案的深入研究、综合加工和深度开发。
(三)工作落实力度不够。目前县内涉民单位开展档案工作力度不够均衡,民政、
税务等部分单位在组织领导、行业规范、硬件建设、档案人才培养等方面措施得力,成效明显。少数单位对民生档案的重要性、规范性还存在认识不足等问题。(一)围绕民生,着力调整馆藏建设思路。一是强化宣传教育。利用报刊、杂志等平面媒体专版宣传,开设网上专栏,大力宣传民生档案工作,使各部门聚焦民生,整体提升民生档案意识。二是加强进馆接受。改变单纯接受党政机关文书档案的传统做法,把事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档案,如土地档案、城市低保档案、拆迁档案、社保档案等收集齐全,突出民生档案在档案资源建设中的地位。三是加强档案征集。主动加大对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民生档案资源的征集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和老百姓的需求重新划定档案收集范围,扩大民生档案收集的广度和深度,并随社会形势发展和百姓档案需求热点的变化进行调整,逐步优化馆藏,整合民生档案资源,使民生档案工作的推进起到源头保证、事半功倍的效果。
2016年上半年,县档案局围绕市档案局工作目标,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档案局的指导下,明确“严规范,重管护,出亮点,力争先”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夯实业务基础,以档案信息化建设、文化产品开发、档案宣传为重点,创新档案利用机制,以依法治县为契机,努力推进档案工作法制化,为__县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了有效服务。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服务为先,着力抓好档案资源建设。
提供多样化的档案服务,半年共接待档案查阅者550人次,提供档案2100余卷,复制档案1350余页;积极开展全文数字化工作,认真清理馆藏,以民国档案、民生档案为基础落实档案全文数字化工作的全宗和案卷。
(二)强化规范管理,夯实档案业务基础。
1、4月1日,召开了全县档案人员61人参加的档案工作业务知识培训会,并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分别送4人次到省档案局档案系统业务培训。
2、强化目标任务落实。按照市局2016年工作要求,结合我县档案工作实际,县政府与全县所有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签订了责任书,并制定了年度目标考核细则,实行层层落实,分类考核。
3、抓实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制发了__县档案局《关于开展档案工作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对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共24个档案规范化管理单位和2个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进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4、全面督查,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发了__县档案局《关于2016年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复查工作的通知》,从4月起,对全县规范化管理复查单位档案工作上门进行了全面督查、指导,并作好规范的指导记录,截止5月底已全面完成24个单位的复查督导指导工作。
(三)立足档案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根据市局文件精神,结合__县实际:一是制发了《__县档案局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二是对新组建和重组单位的档案如何规范管理和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如何做好档案处置和提供利用工作进行上门督查、指导;三是完成新组建和重建单位按照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的要求,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和报审、备案工作。
2、服务经济建设。对辖区内1个国有企业贯彻实施国家档案局10号令,完成宜宾天池金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查、备案工作;分别对辖区内金堂煤矿、__县玛斯兰德商务酒店建设项目等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3、抓好农业农村档案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村(社区)档案工作。编写了《__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归则》,并对确权登记档案进行指导、检查。
(四)重视档案安全,强化档案保管保护。进一步完善档案保管、保护规章制度,对档案保管、保护实行不定期巡查。半年来,由主要领导带队检查安全4次,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在注重档案实体安全的同时加强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对馆藏档案进行全面清查,分门别类制订抢救计划。对发生虫霉的馆藏档案进行冷冻杀虫处理,防止虫霉蔓延,今年共杀虫1500余卷,以确保档案安全,库房日常管理得到加强,九防措施到位。
(五)爱国主义教育功能进一步发挥。及时更新网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展厅内容,不断完善和丰富爱国主义教育素材。开展中小学档案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创建活动,利用国际档案周开展爱国主义流动展让档案深入人心。
(六)档案宣传和档案文化产品开发工作再上新台阶。
1、认真开展“七五普法”普法、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法治文化建设等工作。一是利用“6.9”国际档案日,结合我县实际,举办“档案馆开放日”活动,并邀请退休老馆长刘乐华为前来参观人员作讲解;二是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面向社会大众,传播档案文化,展现档案工作“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作用;三是开展档案法律法规下乡活动,将档案法律法规送进乡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共发宣传资料2000余份。
2、深度挖掘档案文化产品。做好1965年__县籍赴滇戍边人员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走进1965,__县热血男儿赴滇戍边记忆》的编著工作已经完成送出版社,联合县党史(地方志办)开发相关档案文化产品。
(七)以人为本,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1、积极推进“精准扶贫”工作。推行“一线工作法”,安排一名机关干部到玉峰村任“第一书记”,同时,还组织全局职工深入仁义乡玉峰村,进村入户,走访贫困户,了解村情民意,倾听群众心声,制定帮扶措施,为贫困户脱贫搞好规划,确定增收项目和脱贫目标。采取“送政策、送思路、送信息”等措施,帮助解决贫困户的生产生活困难,切实做到“精准扶贫”。
2、党建工作上新水平。积极创新党建工作机制,以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为核心,以促进党员自觉实践党的宗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目标,以创新活动方式为手段,建立“一套管理机制”(即党支部领导下的组织“目标管理”和个人“设岗定责”机制),实行“五步工作法”(即民主决策、任务分解、公开承诺、组织实施、考评奖惩),引导和激励党员在各自岗位上自觉践行党员先进性要求,努力打造一支“为民、务实、廉洁、高效”的档案干部队伍,为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3、努力践行“三严三实”,深化领导班子创“四好”活动,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4、按照“两学一做”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学教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1、上半年已完成260万页的馆藏档案扫描工作,5月上旬馆藏部分档案全文数字化查询进入试运行。该项目拟于7月底全面完成,8月份可望实现__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全文数字化查询利用。
2、首创《档案在行动》季刊,提高档案工作知晓率和营造各级关心重视档案氛围,受到市局领导高度肯定。
(一)存在不足
1、综合档案馆建设滞后,严重影响__县档案事业发展;
2、干部队伍适应信息化建设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有待提高;
3、重大重点项目档案规范管理部门配合有待加强。
(二)下半年工作打算
1、认真贯彻中、省、市、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开拓__县档案事业全面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继续加大贯彻落实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0号)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档案、关心档案的浓厚氛围;
2、加速推进档案全文数字化工作,力争提前实现馆藏档案全文数字化利用查询;
3、档案规范化管理再上新台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标准,从严把关。全面完成档案规范化复查、新增和晋升任务;
一、工作情况
(一)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
一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有关规定。在“两节”、“升学高峰”期间,通过下发文件、在电视台播发通知等形式重申了廉洁自律纪律有关规定,开设了举报电话。落实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5名领导干部对子女结婚情况进行了申报。二是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进行监督。认真落实“三必谈”制度,对2名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39名新任职的正副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教育谈话。三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派驻纪检监察室对所辖乡镇“三重一大”和村重大“三资”事项进行监督,实行“三重一大”事项月报表制度,对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三重一大”内容进行全程监督。四是认真开展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县党员干部观看电视剧《远山的红叶》及陈玉霄事迹报告会专题片。出版一期《廉政诗文》专刊,创作了廉政陶艺作品:历代清官人物——凛然正气。开展了“我为官德说句话”活动,全县处级领导干部及各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撰写了从政理念。五是认真落实《廉政准则》。组织了县委中心组《廉政准则》学习,观看了《廉政准则》情景短剧;开展了全县“书《廉政准则》,做廉洁干部”硬笔书法竞赛;开展《廉政准则》网上知识答题;在信息《党风廉政建设专栏》全文刊发《廉政准则》。
(二)依纪依法处理违纪人员,采取人文关怀回访受处分人员
全年共受理举报68件,初步调查核实46件,立案46件,结案46件,其中大要案19件。处分党员干部44人,免于处分2人。其中一般干部4人,其他人员37人。党内警告13人,党内严重警告15人,一年3人,4人,9人。下发检查、监察建议书11份,纠正问题23个。加强了对检查、监察建议书的执行力度,定期开展检查,督促执行到位。
对受处分人员,采取定期回访方式了解其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具体工作中,采取“三查三看”形式进行定期回访;采取谈话谈心形式帮助其放下包袱;采取多方协调形式帮助其解决困难;采取信息反馈形式向组织反映情况。对真正从思想上认识自己错误,并从行动上积极改正错误的同志,积极向县委常委会反馈情况,建议对其重新任用。通过人文关怀和组织信任,使其感觉到没有被组织抛弃,促其重新竖立起干事创业的信心,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新的工作当中去。,共对24名受处分人员进行了回访。
(三)认真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和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至月份集中开展教育乱收费治理活动,共收缴违纪款3.4万元;查处销售假冒药品问题1起,销售假冒药品问题78起,涉及金额4.7万元;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收和征用拆迁中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35个;查处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74个,涉及金额19.6万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其他各类损害农民利益案件2个;药品集中采购让利患者140.98万元,集中采购药品降价总金额13万元,降价幅度为22%;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1个,金额3800元;查处涉企不合理收费问题3个,涉及金额5万元;清理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违规收费项目2个,查处涉企违规违法案件3个,涉及金额5万元;全年检查公路三乱8次;协调处理交警队和农机监理站执法问题各1件;组织了47家参评部门开展“关注民生改善环境服务发展”群众满意单位评选活动;各参评部门共出台优惠政策308条,出台优惠措施295条,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事实事518件。
(四)扎实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深化源头治腐
一是围绕国家和省、市关于宏观调控、结构调整、关注民生、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节约用地等政策措施及县委、县政府相应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今年月,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发改委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扩大内需民生项目及其它新增投资扩大内需项目进行了一次全面监督检查,项目总投资17715.8万元,其中国家投资8573万元,地方配套资金9142.8万元,检查中,对个别项目配套资金没有足额到位和项目的前期手续、审批程序资料不全、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了纠正。二是加大了行政效能方面案件的查办力度。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破坏和干扰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行为;在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行为;违法违纪问题和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加大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失职、渎职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等案件的查办力度。三是围绕全县正在实施的重点项目加强监督检查。今年,河水库、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人民医院新建病房楼等重点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对不合理发放问题进行了纠正。四是加大对行政效能投诉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力度。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对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工作效能、服务质量的监督。建立环境监督联系点,对干扰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进行查处。五是加强对财政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和规范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六是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今年,5月份,成立5个小组对各乡镇春耕生产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月份、月下旬,成立6个小组对全县奶牛生产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月份,成立9个小组轮流对博天糖业甜菜收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制度建设,建设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加强了反腐倡廉制度的制定。今年制定了《重大项目操作规范》、《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加强派驻纪检监察室对辖区乡镇监督的实施意见》、《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在任免和年度考核方面受限的通知》、《县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关于控告人对被控告人处理结果不服的处理规定》等一系列工作制度。这些制度的制定与实行,为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廉洁自律情况
在廉洁自律方面。一是加强学习。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升政治素养;注重提高个人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学习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遵章守纪。二是公道正派。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力求决策科学。依纪秉公办事、严格执纪、坚持原则、坦率真诚、主持正义。三是严于律已。严格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约束自己,正确对待名利,自觉抵制腐败。
第一,阐释民法发展的外部环境问题。民法强行性规范是民法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发生联系的纽带。文章希望能够从规范论的视角,厘清民法与宪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帮助我们合理认识民法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
第二,分析民法规范构成,认清民法内部的规范构造。
第三,从司法论的立场,为我国强行性规范的正确定性和准确适用提供一种参考性的意见。
第四,从立法论的角度,为我国民法典中强行性规范的构建提供一种思路。
总之,文章希望从强行性规范的角度,合理认清民法发展的内外部环境问题,从而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在价值取向、规范制定、体系构造等方面产生指导作用。此外,作为一种尝试,希望从多学科视角建立强行性规范的讨论平台。[5]作为一种规范分析,希望能够丰富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规范研究理论,拓展民法学与其他学科对话的基础。[6]
二、论文结构和要旨
文章从民法强行性规范的角度,阐释民法与宪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如何接轨的问题,探讨宪法、行政法对民法产生的影响,从而阐释民法如何在强行性规范的构建中实现这些规范的价值要求。其次,对民法内部规范体系进行分析,阐释民法内部的规范构成,厘清强行性规范与民法中其他规范的相应关系。再者,文章从司法的视角阐述,厘清强行性规范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最后从立法论的角度对民法中如何构建强行性规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文章从一般到个别,从抽象到具体将全文分为七章。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主要厘清强行性规范的概念及其分类问题。传统观点将强行性规范区分为强制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并不能体现民法规范所具有的逻辑构成。学者将禁止性规范再分为效力规范与取缔规范。但这种区分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不能很好地判断这些规范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影响,而且,该种区分完全架空了强制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的内容,具有明显的弊端。文章认为,对强行性规范的分析,需要结合强行性规范所具有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内容进行综合探讨。依据该种标准,文章将该规范分为指导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效力性规范。
第二章指出当代民法强行性规范的发展特点及构建基础。19世纪以来,随着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演变,公法性强行性规范在私法中不断增多,社会化因素在私法中不断加强,宪法在民事领域中不断扩张,概括条款在民事领域中的调控加强,这给传统民法来了很大影响,也给我们研究强行性规范提供了分析的平台。保障自治是私法构建强行性规范最基础的价值,保障人权乃是实现私法目标的最高价值。这些价值同其他规范价值一起作为法律规范社会的基本工具,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私法的安全、自由、效率、正义等价值的需要。
第三章主要从强行性规范承载的宪法价值来探讨宪法规范对民法的效力。基本规范是宪法与民法作用的连接点。宪法对民法的间接效力,藉由民法上之基本规范,从而将基本权利之精神引入民法领域,以保障宪法性权利的实现。确认宪法对民法基本规范的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有利于维持法律整体秩序的一致性,有利于正确解决权利冲突,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宪法对民法的规范效力是通过民法的基本规范实现的,宪法不能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判断。所以,物权法的违宪只能说物权法的基本规范不能违反宪法的内容,而不能涉及物权法的具体规则。
第四章探讨了强行性规范在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对私权领域的干预或者介入,主要是通过概括性条款,即公序良俗。但行政权只能介入违反公序风俗的事实行为,不能直接介入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也不能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判断。根据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私权进行剥夺,只有通过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对所有权的限制只能属于私法的范围,而不能超越于私法。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私法行为需要经过必要的登记程序,但该种行为的性质需要厘清。尽管由登记机关作出登记或者批准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但该行为并不能影响所从事的基础行为即契约行为的效力。为了避免行政法对民法的过度干预,在立法中,一是对私权行使的限制应该尽量在民法中进行规定,二是在不得不由行政法规范的内容,由民事单行法加以调整。
第五章主要厘清强行性规范与其他民法规范类型的关系。按照行为效果、规范逻辑、规范目的,民法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许可性规范以及宣示性规范。所谓许可性规范是指许可行为人从事某行为的规范。该规范是行为人从事选择之后才能对其发生效力的规范。许可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不同,因在许可的范围之外,是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所谓宣示性规范,是指并不具有明确的命令模式与行为效果的规范,该种规范是其他规范乃至民法体系建立的基础。该种经常以不完全法条的形式出现。
第六章阐述强行性规范的判断与适用问题。对强行性规范的判断,不能仅仅根据规范本身的字语进行,更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该种规范就属于强行性规范。规范的判断需要根据规范设计的目的,规范所体现的价值以及规范在体系中的位置等综合进行考虑。文章从强行性规范解释的方法论入手,分析了强行性规范的具体解释方法,即文义、体系及目的解释。违反指导性规范,该法律行为并不因之无效。但对违反禁止性规范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需要根据法律禁止的是行为人的主体、内容还是客体等方面来进行综合分析,同时也要合理区分行为人违反行为所处的阶段。对效力性规范的分析,主要是看民法中的转介条款转介的规范类型的性质,从而对之作出评判。
第七章主要对民法强行性规范的构建进行探讨。民法典中强行性规范的构建,需要考虑到强行性规范在民法典中所承载的价值以及该种规范所具有的特性。文章认为,当应该保护的对象因为客观原因无力保护自身的利益时、当市场交易的安全与效率的正负外部性问题产生,需要法律加以克服的时候,以及某项制度需要对第三人利益进行保护时,应当表现为强行性规范。强行性规范的构建,需要合理区分公法与私法中的强行性规范的性质,要认真对待民法中的公法性规范。同时,需要结合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规定的强行性规范类型,从而在民法典还是民事单行法律中作出合理的构建。
三、论文的创新之处
文章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创造性的分析了民法中的公法性规范存在的原因,阐释了该种规范的构建思路,并以此分析了民法与公法协调的问题。随着公法对私法影响的深入,具有公法性内容的规范也得以在民法中规定。民法中的公法性强行性规范与公法中的强行性规范具有不同,主要表现在:首先,二者规范的法律关系不同;其次,二者制度安排的内容不同;最后,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民法规定公法性规范,是因为:一是民法中公法性规范是构建统一的公共秩序的需要。二是这些规范的构建能够为公共财产的运行提供民法规则。三是这些规范的构建也是限制公权力机构进入民法某些领域的需要。从立法的角度而言,这些内容也可以在有关公法性法律中进行规定。但是,如果在公法中对这些内容进行规定,就会给理论与实践带来如下难题:其一,影响公法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的效力确认。因为公法调整的乃是有关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这些内容在公法中进行规定,就有可能被确认为当然无效。这不仅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而且也会损害交易的安全。而如果规定在民法中,就能够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因为法官在民事裁判中,对该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需要虑及到民法的相关规则,如财产的合理利用、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交易的安全等,由此就不会断然地认为该规定无效。其二,如果这些内容在公法中进行规定,难以对此行为进行合理的定性,从而也不能为法官在司法裁断时作出正确的选择。其三,如果将这些内容规定在公法中,则会使相关行为失去了民法的基础。如《物权法》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如果该条规定在公法性法律中,难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入股、抵押的流转方式进行规范。其四,这些行为如果规定在公法中,难以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正如学者认为,民法典总是通过特别的限制来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从而抵御公权力的侵入。[7]其实,民法之所以要对这些本质属于公法性规范的内容进行规定,这主要是因为这些行为的主体、内容以及行为的性质具有民法的色彩。
文章最后指出,民法中公法性强行性规范的构建是我们引导公法对私法介入的标准,也是我们在构建强行性规范类型时所需要考虑的一种新的规范类型。公法性强行性规范的构建,实现了公法与私法的严格划分。在现代民法中,看上去公私混融的私法,其实都是现代私法的典型样貌,相较于19世纪的私法,只不过是涂上现代工业的粉黛而已。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不能以19世纪的私法之貌象来否决今日私法之整体,更不能以此认为,现代私法已然公法化。第二,从基本规范的视角,阐释与厘清了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基本规范在民法规范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其它规范产生的基础,也是其他规范合乎法律规范的“身份”的基础,[8]也是确定规范构建的合法性以及司法裁断合理性的基础。基本规范作为确认政治与法律行为正当性的概念,担当了确认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功能。基本规范是宪法与民法作用的连接点。正因为基本规范的这些功能,宪法对民法的间接效力,藉由民法上之基本规范,从而将基本权利之精神引入民法领域,然后保障宪法性权利的实现。与此相同,正是因为民法中的漏洞填补条款以及权利发展条款的存在,宪法规范无需对民法产生直接效力。宪法通过民法中的基本规范,才能够对民法发生作用。作为宪法的司法审查,不是直接审查民法具体规则的内容,而是审查该规则是否违反体现宪法精神的基本规范。文章分析与确认了宪法对民法基本规范的效力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这主要表现为:其一,维持法律整体秩序的一致性。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必然要求宪法与民法相应的价值观一致,同时也使宪法的基本权利能够在民法中得以实现。其二,保障权利,解决权利冲突。民法中的权利主要是通过确定权利、规定民法权利冲突解决规则,以及对这种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来得以保障的。解决民法权利冲突的规则本质就是权利保护的规则,这时需要对民事权利的性质进行阐释,这也就涉及到民事权利的效力问题,而当某种权利具有宪法权利的性质时,无疑使该种权利能够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而相关的权利冲突的解决规则也就显得更为合理。宪法将其触角延伸至现代民法,并不是对现代民法的干预,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事权利的保护。[9]其三,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借助于民法中的基本规范,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以及相关价值可以内化于民法的具体规范之中,从而实现宪法对私法的间接效力。[10]所以,宪法司法化也就没有必要存在。被誉为“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的宪法对民法效力的案例也是证明了宪法作用于民法的这一法理。[11]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内容违反宪法的基本权利的内容,是否援引该种权利的宪法性而对法律行为进行判断呢?具体而言,该内容是否是《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宪法对民法的规范效力,乃是基于民法中的概括条款,而不能直接作用于民法的具体规则,所以,即使法律行为的内容违反宪法中基本权利的规定,法官也不能直接援引该权利的宪法性而否定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效力。而只能根据法律的基本规范进行裁断,否则就违背了宪法对民法规范效力的一般原则。
第三,从比较法的视角,在既有学者研究的基础上,[12]较全面的分析了民法中的内部规范构成。文章将民法规范的类型按照行为效果、规范逻辑、规范目的分为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许可性规范以及宣示性规范。所谓许可性规范,是指许可行为人从事某行为的规范。许可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具有相类似之处,即都具有选择适用的特点。许可性规范是行为人从事选择之后才能对其发生效力的规范。此外,许可性规范还具有一个特点,即在许可的范围之外,就是法律所禁止的。但任意性规范不具有此特点。许可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的不同是,强行性规范要求“必须为某行为或者不从事某行为”,但是许可性规范表现为“有权从事某行为”,并不是强加或者强制行为人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所谓宣示性规范,是不具有明确的命令模式与行为效果的规范,该种规范是其他规范乃至民法体系建立的基础。文章还系统地比较了我国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与法国民法中的补充性规范,并对我国任意性规范的适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第四,从规范的视角,对强行性规范的判断以及相关类型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文章认为,对强行性规范的判断,不能仅仅根据规范本身的字语进行判断,更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该种规范就属于强行性规范。对强行性规范的判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规范设计的目的来考察规范本身具有的属性。其次,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目的时,法官应进行必要的价值判断,探求立法的价值取向。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规范属性并不是一陈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规范的性质将会发生变化。在强行性规范的具体类型判断中,那种促使行为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又不对行为人从事行为的效果进行评价的规范是指导性规范;而禁止采用特定行为模式,又对行为效力的后果进行评价的规范是禁止性规范;那种不规定某种具体的行为模式,仅仅对效果进行否认或者肯定评价的规范是效力性规范。文章指出,对强行性规范的效力判断需要厘清法律所需要达到的约定不能排除是“特定的行为模式”还是“特定的法律效果”,还是对“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都能够予以排除。这是判断规范类型性质的标准,也是分析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基础。
此外,文章指出了强行性规范构建所应坚持的原则,强行性规范构建所体现的基础,强行性规范在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中具体构建所应该把持的标准,并对此方面提出了自己比较具有创新性的观点。在对行政法与民法关系的阐述中,系统分析了民法强行性规范与行政法规范的连接问题,就行政法对民法如何实加影响以及民法如何应对行政法这种影响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一些观点,限于篇幅,不再一一进行列举。
注释:
[1]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一52页。
[2]同注1,第52页。近几年来,也有一些学者对此规范进行了阐述。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解亘:《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契约之效力》,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期。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孙鹏:《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兼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期。耿林:《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清华大学法学院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谢鸿飞:《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不过,令人欣慰的是,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公司法学者对该规范的阐述比民法学者的探讨要“繁荣”得多。
[3][日]大村敦志:《民法总论》,江溯、张立艳译,王轶校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弟62页。
[4]陈金钊:《认真对待规则———关于我国法理学研究方向的探索》,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5]王轶教授认为,对民法规范的分析是建立一个对其他学科的知识进行有效吸收和借鉴的学术平台的有效途径。参见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
[6]这就是我国学者所提倡的打破“各个学科之间壁垒森严,甚至学科内部也沟壑纵横”的“饭碗法学”的现象。参见王利明:《对法学研究现状的几点看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王轶教授认为,要合理区分民法与民法学问题。民法学问题是开展与其他学科对话的基础。参见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1期。
[7]Jean-FranaisBRISSON,RèglesouprincipesleCodeCivilàl’épreuvedudroitpublic:transversalitéettranscendance,publiédansleCodeCivil:uneleondelégistique?BernardSaintouren(dir),Economica,2006,p·92·
[8][英]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124页。
[9]学者对此认为给个人权利的“个别性保障”。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15页。
[10]在法国,法官在《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的:“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得以拒绝审判罪追溯之”的压力下,有可能径行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直接裁判案件。但是,这种类型仍然是私法中有关条款的不能承载宪法的价值时才能体现。具体可以参见BertrandMATHIEU,DroitConstitutionneletleDroitcivil,RTDciv·(1),1994,p·63·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就没有一切。为了抓好“平安__”稳定工作,我们以完善社会管理系统、增强社会自控能力为目标,着力强化区、乡街、村和社区三级力量,逐步在全区构筑起了以群防群治网络为基础的,全方位、宽领域、广覆盖的稳定工作组织体系,有力地促进了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创创建“平安__”工作新格局
一是强化思想认识。区委、区政府坚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创建“平安__”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上级的要求上来,统一到省、市、区委的战略部署上来,统一到加快发展上来,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坚定信心,对治安后进区域和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牢牢抓住基层基础工作不放松,努力把影响稳定和发展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开创了打造“平安__”,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为此,我们牢固树立四种意识,即树立创建“平安__”压倒一切的政治意识、为发展服务意识、协调配合的意识和常抓不懈的意识。一步一步的推进工作,一个一个的解决问题。
二是强化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区委常委会专门听取了创建“平安__”活动的汇报,讨论并通过了创建“平安__”活动实施方案,区委召开了创建“平安__”工作推进会议,对创建“平安__”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调整充实创建“平安__”领导小组,区委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从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出发,调整了领导小组成员。各乡镇、街道也都相应成立了“创建平安”办公室,配备了专兼职工作人员。区委确定了全区创建“平安__”总体目标是第一年有2个以上乡镇(街道)、第二年累计有3个以上乡镇(街道)、第三年全部乡镇(街道)达到平安创建标准。
三是强化责任落实。为了将创建“平安__”活动落到实处,我们先后制订了创建“平安__”活动领导职责任务、创建“平安__”活动领导例会制度、创建“平安__”活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创建“平安__”活动责任追究制度,并研究落实了创建“平安__”活动部门分工。把创建“平安__”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层层落实责任。
四是强化督导检查。区创建“平安__”领导小组坚持每月一次,对各单位的创建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区创建“平安__”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利用简报等形式反映情况,指导工作,树立典型推广经验。重点对创建“平安__”活动进行督办检查。区委对创建“平安__”工作不落实、出现不稳定单位实行重点管理,对该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在重点管理期间,原则上该单位的主要领导不提拔、不重用,并取消其年终奖励资格;被列为重点管理单位在重点管理期间发生造成恶劣影响案件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责任。连续两次被列为重点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撤职处分。这一措施提高了全区干部抓创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效地促进了创建“平安__”活动的落实。
(二)强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问题,保持社会政治和谐稳定
我们把抓好创建“平安__”的工作重点放在保稳定促发展上,着重在五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加大涉法案件处理力度,确保涉法案件得到有效解决。我们在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控制措施的同时,不断加大涉法案件的处理力度,完善了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领导约见制等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从4月份开始,我们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工作,制定了《__区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了认真细致的排查,对排查出的15起涉法上访案件都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逐一落实责任。目前,这15起涉法案件已全部得到解决。
二是抓好处理“__功”问题工作。我区现有“__功”重点人员11人,其中劳动教养2人,判刑1人,在逃2人,社会面上6人。抽调了60余名区、乡(镇)街干部包保“__功”重点分子,包其思想转化,包其基本生活,包其不串联不出走,真正实现了转化率80,反复率不超过3的既定目标。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的区、乡、村和区、街、社区三级“__功”防范控制网络,实现了重要会议、重大节目和敏感日期间“__功”人员“零进京、零聚集、零滋事”的目标。
三是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保持社会稳定。认真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既是党的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年初以来,由于中央1号文件的出台、取消农业税和进行粮食直补,加之城市东进以及企业占地较多,引发了新一轮上访,区委、区政府采取果断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有效地控制了矛盾上升的势头,6月份以后,上访案件和上访人数明显下降。第一,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力度。本着“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我区建立了党政挂帅、部门联动、依托基层、干群参与的大排查格局;做到了领导动手亲自查、层层负责逐级查、突出重点专门查、健全机制定期查。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我区抽调百名干部下基层开展为期100天的矛盾纠纷排查会战,全区共排查出土地、涉法、 企业用地、煤矿沉陷等7大类59个问题,其中51个问题已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剩余8个问题正在解决中,全区上访案件结案率达到89。在会战中,我们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环保法》等“三法”宣传。充分发挥区、乡(镇)、村三级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作用,对于发生在村民之间的一般性土地纠纷由村调委会调解,涉及到村民和村集体利益的纠纷由乡镇调委会调解,做到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镇,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维护了农村的稳定。第二,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最具有根本性。自年初以来,我们相继制定和完善了首问负责制、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领导接待制度、重点案件领导包保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近期,制定了《对工作实行重点管理和诫勉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处理突出问题及联席会议制度》,提高了全区干部抓工作、处理问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第三,加强网络建设,拓宽解决问题的渠道。我们建立了区、乡、村三级联动网络,定期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地防止了重大案件及恶性案件的发生。
四是抓好煤炭安全生产,确保社会稳定。我区共有152对小煤矿,没有煤矿安全生产的好形势,也就没有全区稳定的好局面。截止到目前,辖区煤矿企业消灭了瓦斯、煤尘及三人以上重特大死亡事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了市下达指标内,为全区创建“平安__”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抓煤矿安全上我们侧重在抓好办矿人、看矿人和打击非法开采上下功夫。第一,加强对办矿人的监管。办矿人由于受利益驱动,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甚至要钱不要命的问题,为此管住办矿人是抓煤矿安全的核心和关键所在。一是完善小煤矿管理体制。我们建立了“统一领导,三级负责”的小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了安全生产调度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全体小矿长参加的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会,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二是抓好小煤矿开工验收。严格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不达标准坚决不许生产,确保开工验收质量。三是加大安全投入,推进矿井标准化建设。辖区煤矿共投入整改资金900余万元,全区现已有47对矿井达到省级标准,通过开展质量标准化建设,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提高。四是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做好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调训工作,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1期,培训小矿长及职工1000余人次,通过开展安全培训,极大的提高了办矿人的安全意识,增强广大职工的劳动技能,提高了安全生产自觉性。第二,加强对看矿人的管理。我区共有煤矿监管人员70余人,负责对区内所有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这支队伍的素质如何,关系全区煤矿安全的大局。一是强化对安监人员的管理,区里派一名副区长重点加强对安监人员的管理和督查工作。二是加强对安监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及依法行政能力。三是建立安监人员执行监管制度,由纪检委负责,检察院参加,每月对安检员进行一次廉政督查。四是严格奖惩。对完成产量、税收和安全目标的安监人员进行奖励,对出现问题的坚决予以处罚。第三,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井。截止目前,全区共炸毁非法开采矿井80余处。在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同时,我们还注重抓好森防、消防、交通及工矿企业安全,特别是我们汇同交警、教育、工商、乡镇等部门和单位,重点加强农村的交通管理工作,开展了报废车上道、超载学生、农用车载人的专项治理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五是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困难,促进社会稳定。我们把解决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问题作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作为创建“平安__”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我们结合区情实际,率先在全市开展了“五个一帮一”活动,即区、乡两级干部或一个部门帮一个城乡贫困户,一个科级干部或教育系统干部帮一个贫困学生,一个有帮助能力的党员帮一个贫困户,一户个体私营大户帮一个或几个下岗职工再就业,一个区级班子或一个部门帮一个贫困村。到目前,全区帮扶对子已平均对接2次,为贫困户送去钱款4.2万余元,粮食3万余斤,衣物5000余件,学习用品价值6000余元。工会开展的“双扶”工程,为86名下岗职工发放双扶贷款119万元,春节期间为贫困职工下发救济款5000元,送米、面7000斤,衣物100余件。在教育系统开展了扶贫助学捐款活动,全区共捐款11.57万元,共救助贫困中小学生657名,杜绝了因贫辍学的现象。“五个一帮一”活动成为帮助弱势群体发展生产,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有效途径和重要载体,也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稳定。
(三)继续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年初以来,我们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变,做到思想不松,势头不减,全区政法各部门紧紧围绕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在保证“严打”斗争的灵活性和实效性的基础上,坚持“什么治安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集中领导、集 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打击,强力遏制杀人、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的高发势头。检、法两院依法快捕、快诉、快判,保持了“严打”声威,巩固了“严打”成果。
一是严厉打击“三类”犯罪。各级公安政法机关多警种联手,经常打击、专项斗争、集中行动有机结合,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犯罪和涉黑等有组织犯罪,始终对严重刑事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和有力震慑。截止10月末,全区共发案435件,破案269件,破案率达62。从案件级别看,一般案件发案数292件,重特大案件129件。检查机关积极改进“严打”方式,对一些大要案提前介入,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率。检察机关批捕、准确率达100;审判机关判处有罪人犯72人,其中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7人。
二是开展破命案专项会战。会战中,区公安分局一方面加强三级信息网络建设、队伍专业化建设和基础建设;一方面,领导靠前指挥,对每起命案定组织、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限,组织精干力量,合力攻坚,取得了显著战果。截止目前,全区共破获命案3件;抓捕省厅督捕逃犯5人。破命案专项会战检验和锻炼了公安政法队伍,涌现出一批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
(四)大力加强创建“平安__”的网络建设,提高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
注重组织领导网络、快速反应网络、特殊群体管理网络、处置暴力、突发性案件网络、处置治安案件网络和处置的网络的建立,并将这些网络制订成图板上墙。做到处理问题有依据,把握政策有准绳,突发事件有程序。提高了创建“平安__”活动的质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重点抓好“打防控”一体化和“154”工程建设。在这两项工作中,我们着力在五个层面加大力度。一是以公安分局为骨干,加大对重点部位的防控力度。由刑、户、巡三警联手联动,延伸拓展为刑、户、巡、治安、交警联动,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区段的巡逻看护。到目前,全区共组织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对重点部位、重点地段开展了4次安全大检查,共排查出各类不安全隐患23处,目前都已得到治理。二是以兼职、义务治安员为骨干,加大对社区的防控力度。吸纳了近百名热心治安工作的“四保”人员(享受民政救济的低保人员、保洁公司的保洁员、下岗再就业的劳动保障人员、离退休的老保人员),参加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社区民警的带领下,开展重点巡逻活动。三是以经保人员为骨干,加大对企业内部单位的防控力度。加强经常性检查和业务培训,扩大了物防、技防覆盖面。目前全区物防覆盖面达90,技防覆盖面达85。四是以专职治安员为骨干,加大对社会面的防控力度。我区利用已经招聘的23名专职治安员在社区巡逻,维护了社区一方平安。五是以十户义务联防组为骨干,加大对农村的防控力度。在农村大力推行“三联两全”和“十户双联”活动,全区共划分了农村警民联防区26个,成立治安联防队62个,乡(镇)联防大队5个,十户双联组904个,有效地维护了农村的治安稳定。通过“两项”建设的开展,全区共创建安全文明小区20个,其中达省级标准2个;创建安全文明村49个,其中达省级标准5个;创建安全文明单位16个,其中达省级标准2个。切实改善了基层的治安环境。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教育机制,减少和消除不安全因素
一是突出抓好公共安全。坚持严字当头,狠抓交通、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实施畅通工程和开展平安大道创建活动;广泛开展消防和安全生产教育;开展隐患大排查和以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建筑安全、煤矿生产安全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活动,整改隐患近15000项;区委、区政府制定下发煤矿安全生产为主的18条规定,落实了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年初以来,全区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火灾事故28起;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在4以下,煤矿安全生产创最好水平。
二是突出抓好特种行业管理。各级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出租车、废品收购站点、危险品尤其是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清理整顿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场所23家。清理学校、企业周边非法摊点、建筑、游戏厅等15个,破获侵害企业案件8起,企业、学校周边得到了进一步净化。
三是突出抓好特殊群体教育和管理。坚持管理服务并重、分层次管理、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全区8800名流动人口,列管率达98以上。建立民警、家庭和社会三道防线,发展社区帮教志愿者队伍,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全区46名刑释解教人员已全部列入帮教,参与帮教人员150人。着力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广泛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和创建平安校园活动,全区42所中小学校全部配齐了法制副校长。实现了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创建“平安__”活动存在警力不足,投入不够的问题。二是群众参与的面较小,群防群治的局面有待进一步形成。三是多年积淀下来的个别案件一时还找不到解决的办法。对群众缠访问题感到办法不多。
三、下步打算
一是继续认真做好创建“平安__”活动的检查指导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将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到位,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意识,调动广大群众创建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全面构筑大创建的格局,做到防中有打,打中有防,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防范控制和打击的新格局。
二是全力以赴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以一通三防工作为重点,抓好辖区煤矿企业的隐患排查。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煤矿各类人员的素质。抓好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按照年初确定的矿井达标数量,按期作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今年我区达标任务完成。严厉打击辖区内非法开采矿井,彻底取缔非法开采小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