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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入股协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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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入股协议

第1篇:农业合作社入股协议范文

2003年5月以来,福建省全面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业合作组织作为其配套措施,也应运发展起来。多年来,三明市成立了许多不同类型和特点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取得了许多经验和教训,值得总结、推广和借鉴。到2010年底,全市各类林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达951个,覆盖面积达67.2%,其中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林业专业合作社227个,经营面积5.392万hm2。三明市尤溪县是全国首批林改试点县之一,林改工作一直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在全面开展集体林权改革,并在专业合作社、林业行业协会、股份制合作林场和非公有制林场等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方面开展了有益探索。

1林业合作组织建设的基本情况

1.1当地林业发展情况

尤溪县是集体林区48个重点县之一,土地总面积34.13万hm2,现有林地面积25.4万hm2,其中商品林18.27万hm2,占71.93%;生态公益林7.13万hm2,占28.07%。林业在尤溪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了林业发展新机制的形成,增强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优化了资源配置,增加了集体和农民的收入。

1.2当地林业合作组织的主要模式

1.2.1能人带头模式

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由村内能人牵头,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发挥带头作用,通过森林资源资产或资金合作等方式,引导林农实行股份合作,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林业经营实体,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要求,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管理,能够享受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此种模式是比较适合经济林种的林业合作组织,有些类似农业合作组织,在产品深加工和销售方面发挥的作用比较突出。

1.2.2村民集资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用材林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在原出让的林木采伐后,将其迹地收回组织,村民自愿投资入股造林。在此基础上,以户为单位,成立专业合作社,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村组织不干预合作社事务,一切事务完全由村民代表决定,收益按股分配,村民的参与度和热情都很高。尤溪县目前此类注册了的专业合作组织有5家。

1.2.3专业协会模式

此模式主要为林木种苗、笋竹生产、林产品营销、护林联防等专业协会,结构较为松散。专业协会为林农提供生产、经营、销售、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等方面的服务。这些专业协会主要承接林改后林业部门的部分管理和服务职能,解决了林改后涉及千家万户的科技服务、采伐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难题,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有着较为明显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林业发展。目前尤溪县有此类林业合作组织98家,有很大一部分还没有注册。全县25.4万hm2林业用地中,加入专业协会的有12万hm2。

1.2.4村企合作模式

即由企事业单位与联合体(农户)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联合体(农户)以经营的山场作为企事业单位的原料林基地入股,企事业单位负责为农户提供资金扶持、技术指导和产品销售等服务。目前尤溪县有此类林业合作组织18家,均无注册。截止2012年1月,尤溪县有林业合作组织191家,其中注册的有39家。能人带头模式和村民集资模式,在尤溪县发展的较为典型。

2林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林业合作组织在尤溪县虽然得到了大力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阻碍其健康推进,一方面是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其自身建设存在的问题。

2.1当地林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

2.1.1林业合作组织在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区别于农业合作组织

林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各林业发达国家都有关于林业合作组织的专门法律(如日本的《森林组合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林业合作组织法。虽然目前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林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应该区别于农业合作组织,特别是用材林,从生产周期看,从几年到几十年不等,与种植业几个月到一年左右的生产周期相比较为漫长。这样,合作优势难以在短期内彰显,合作对林农的激励就会显得不足。法律的缺位难以对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等加以明确规定,政策鼓励上也是倾向于农业合作组织,这些导致林业合作组织在发展中处于尴尬的地位。

2.1.2财政金融政策落实不到位

一些政策措施流于形式,缺乏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或存在政策障碍,缺乏执行力。尤其是相关产业发展项目、财政扶持和金融支持等实惠性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到林业合作组织上。由于财政措施落实不到位,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资金问题难以解决。

2.1.3难以进行林权抵押贷款

尤溪县的林权抵押贷款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贷款面窄。由于林农对政策的不了解,出现不懂贷、不敢贷、不愿贷的现象。由于山林共有人多,林权证仅一本或几本,难以落实抵押责任,造成相当部分林农无法贷款;二是利息成本高。林农难以接受及长期求贷;三是抵押条件严。为了控制、缓解、减少抵押贷款风险,林业部门与金融机构都设立了较严格的贷款条件;四是服务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抵押登记尚不够规范、评估机构及金融部门专业人员缺乏等。

2.2林业合作组织自身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2.1林业合作组织规模小,管理运作不规范

现在很多合作社都存在规模小的问题,且大多数经济林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经营管理粗放,管理专业化程度低,规模优势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另外,由于规模与资金的限制,合作组织经营活动只停留在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和初级产品包装、销售的层面上,服务层次普遍偏低,适应开拓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不高。合作组织大多是依托能人组建的,由于社员参与组织管理的意识比较薄弱,虽然各合作社制定了章程,明确了一人一票制,但是由于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使得章程流于形式,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形同虚设。尽管赋予了农民表决权和决策权,但是对于最终的决策并不能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合作组织的决策主要还是由几个发起人拿主意。

2.2.2缺乏能人带动

就合作社的组建而言,仍以林农中的能人带动为主,以部分林农的积极参与为辅。要想林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地发展,需要有经济头脑、作风清新和热心服务的带头人牵头才行。目前在尤溪,林农普遍对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缺乏认识,不清楚合作组织成立和运行的制度规范、办理程序,以及没有更多的人认识到联合生产模式具有更高收益的前提下,进行联合生产经营将难以实现。

2.2.3对政策认识不清

尤溪县的大部分林业合作组织都没有进行工商部门的注册,没有法律地位,从而不能办理林权证,也无法享受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造成目前进一步发展受阻的困境。无论是合作组织还是相关部门,都存在着对于合作组织以及相关的政策理解不透的问题,当地林业部门对于合作组织到底如何进行管理、与合作组织相关的政策到底如何落实,仍存在着疑虑。

3推动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建议

针对目前尤溪县林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根据调研情况来看,大部分林农对小额贷款政策、采伐指标审批流程以及森林经营性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不够了解,造成了政策制度对调研村如同虚设的现象存在。因此,地方政府以及林业部门应该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村干部进行普法和政策宣传,明确对村干部下达任务,保证林农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现行政策和制度。另一方面,通过宣传国家土地承包政策,稳定林地承包关系,避免林地政策变动造成的林地短期经营所带来的危害,让农民对政策有良好预期,稳定承包心理,为实现林地长远规模化经营提供政策保障。

3.2简化工商注册手续和降低注册门槛

目前,很多合作组织亟待解决工商注册问题。建议工商部门针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简化登记手续问题,及时给合作组织工商注册,确立合作组织的合法地位。同时,工商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林农及村干部介绍工商注册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以及强调工商注册的重要性。

3.3完善森林资产评估和抵押机制

林业金融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困难,林业担保机制缺失。针对农户林地资源较少、资产评估困难、评估成本过高的情况,应组建专业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制订抵押办法。评估机构应当对森林资源价值有较高的识别能力,在贷款出现问题时能够迅速地将林业资产进行流转或经营。

3.4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资金补贴

在2012年中央1号文件中提到:“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范围、完善机制的要求,继续加大农业补贴强度,新增补贴向主产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据此精神,建议设立专项的资金对于林业合作社进行财政补助,减少中间环节,做到专款专用,真正实现对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扶持,保护林农的利益。

3.5增加林农合作组织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培训

中国林业长期处于初级发展水平,农村社会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决定了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普遍低下,从而也决定了林农合作组织迫切需要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起码每个合作组织应该至少配备1名有能力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技术方面,应主要关注竹木高产技术和病虫害防治技术等方面。培训工作的开展,除了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组织方外,还应考虑不同部门之间、不同项目之间的协作。

第2篇:农业合作社入股协议范文

基本做法

直接帮扶主要以有驻村工作队的村为基础,借助小额信贷的手段发展适度规模的小产业。全县162个贫困村中先行安排93支驻村工作队进行驻村帮扶,剩余的69个村安排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人大主席、扶贫办主任、科技特派员进行驻村联系。今年的第一批财政扶贫资金优先保证93个有工作队的村,同时,把全年12500人的减贫任务按照点上村(即93个有工作队的村)任务到村、面上村任务到乡镇的方案下达到各乡镇,点上村原则上就用安排的财扶资金贴息,进行小额信贷贷款,通过组建合作社或者委托大户带动帮扶,按照“一乡一品、一村一片”尽可能地集中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的小产业园。如团结镇下瓦水村就以这种模式,组建了花垣县下瓦水顺发综合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吸纳了全村的35户贫困户建起500亩以瓜蒌、罗汉果为主的药材产业小园区。

股份合作帮扶、委托帮扶主要以成型的、有一定实力的龙头企业为依托,着力撬动金融资本,进入县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高标准的大产业。股份合作帮扶和委托帮扶除了对项目所在地的贫困户实施帮扶外,还要对面上村的贫困户实行带动。如果说股份帮扶是以股份的比例按照企业有关规定来分享红利和承担亏损,那么委托帮扶就是按照协议来分享利益和履行责任,两者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股份帮扶紧密而不确定,委托帮扶确定而又有限。股份合作帮扶以十八洞村苗汉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说明。2014年4月,十八洞村委会和苗汉子野生蔬菜开发专业合作社分别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自愿合作开发猕猴桃的书面申请,由排碧乡政府、县委驻十八洞村工作队、县扶贫办、县委十八洞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逐级审批,随后由双方共同签订股东出资协议书,明确由苗汉子合作社、十八洞村合作社、十八洞村村委会三方共同组建十八洞村苗汉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苗汉子合作社出资306万元占股51%,十八洞村合作社出资222.15万元占股37%,十八洞村委会出资71.85万元占股12%,其中苗汉子合作社的306万元由企业自筹,十八洞村合作社的222.15万元(542个贫困人口按3000元/人,397个非贫困人口按1500元/人)和十八洞村村委会71.85万元共计294万元由财政扶贫资金安排。公司给三个股东出具股金证,十八洞村合作社给入社村民发社员股金证。与此同时,公司先后8次外出考察调研,选择国内一流的中科院武汉植物园作为技术依托,成都阳光味道为营销合作伙伴,确定了中科院武汉植物园最新品种金梅黄心猕猴桃为主打品种。在县农业科技示范园核心区道二乡流转了1165亩土地,已于2014年12月底种植了“米良一号”砧木63000株,中科院武汉植物园已完成金梅等品种接穗100亩,剩余的接穗于2015年12月底全部完成,到今年5月底已完成搭架300亩,7月底完成全部搭架。园区按照有机水果的标准、农旅一体要求进行建设,由于建设标准高、投资较大,第一年的总投入达每亩1.6万元,一千亩总投资1600万元,除企业自筹600万元,已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1000万元贷款中的510万元由苗汉子自行解决抵押问题,十八洞村的490万元由政府出面协调解决担保问题。

今年花垣复制十八洞村苗汉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产业建设模式,在县农业园区流转土地2300亩,带动排碧乡、道二乡、龙潭镇的9427个贫困人口组建新的股份公司。

今年的股份合作帮扶在去年的基础上有两点新内容,一是差异化帮扶,即在9427个贫困人口中计划对丧失劳动能力的450人提高帮扶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人提高到3000元/人,其余的贫困人口仍按2000元/人的帮扶标准;二是把流转土地的村民组建土地合作社作为原始股东入股,以一年的土地租金为股本入股。

委托帮扶核心环节是,县扶贫办要和企业签订委托帮扶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附上帮扶贫困户的名册,并盖上企业的印章加以确认。这其中最关键是在协议书上要明确受托方通过购买扶贫社会服务后对贫困户的帮扶责任。花垣县在委托帮扶责任方面提出两种选择:一是一次性帮扶,即某年某月按约定的金额进行分红(金额不低于2000元/人);二是连续多次性帮扶,即从某年某月开始按约定的金额进行分红(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连续帮扶年份不低于5年)。

为确保精准帮扶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考虑到放大扶贫效应,撬动金融资本,配合金融风险的防范,花垣在融资银行设立了三方(扶贫办、企业、银行)联控账户。按照要求,重点产业项目资金中的75%按2000元/人量化到人来计算帮扶人数,25%由龙头企业自主安排项目用于产业建设,可存控账户用于风险防范。

几点体会

搭建一个平台。当今是一个产能全面过剩的时代,无论是工业、还是农业,要想建成一个成型的而又有相当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园,对于贫困县来说无疑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花垣农业产业园区是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园区辖5个乡镇27个村,占地68.5平方公里,二级公路直通园区,园区内有一个占地975公顷、蓄水10000多万方的国家级湿地公园,现有18家农业龙头企业、5家农业合作社入园,累计投入园区建设的各项资金达5.28亿元。农业园区的建设不仅为花垣县的产业扶贫搭建了可靠的平台,也为全县贫困农民的持续增收奠定了基础。

用活两支队伍。长期以来,扶贫项目普遍存在太散、太小、重点不够突出的问题。概括起来扶贫项目有“三最”:一是教育扶贫(中小学扶贫助学、大学生救助)最受欢迎;二是金融扶贫最具挑战;三是产业扶贫最有难度。为此,湖南省扶贫办要求各个县市相应成立了产业办、金融办等机构。“招兵买马”、增人增编,这些举措不可否认,不容置疑,但现阶段全省扶贫系统(特别是县扶贫办)压力山大、责任重大,很难调到合适的人进来。既然调不进来,倒不如把现有的两股“存量”盘活,一股是各乡(镇)的扶贫办,一股是新一轮的驻村帮扶工作队(当然驻村工作队要纳入扶贫办的业务管理系统),不光要把这两支队伍纳入系统业务管理,还要尽可能“用活”他们。

调动“三方”积极性。这“三方”包括乡(镇)政府、贫困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大户),“三方”的积极性缺一不可。一是调动乡(镇)政府积极性。乡(镇)政府积极性的调动和减贫任务挂钩,要想精准脱贫必须先精准帮扶。二是调动贫困户的积极性。首先要断掉他们的一个念头:“就是不直接给你发钱”,有能力、有条件的可以自己搞,没能力、没条件就走股份帮扶和委托帮扶的路子。三是调动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大户)的积极性。要坚持两条:要想得到支持就必须履行帮扶责任,履行了帮扶义务就能得到支持。

几点思考

选准项目是前提。产业选得准不准是相对的,有的产业人家能做好,你就做不好,有的产业人家不能做,也许你这里就可以做,这就需要认真论证,用心研究。特别是要找准有自己独特优势的项目。

选好“龙头”是根本。现在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大户数量不少,同时还以较高速度在增长,据不完全统计,全县有州级以上龙头企业15户,已注册登记的合作社325个;有种植100亩以上、养殖1000头(只)以上的大户762家。但有一点要注意,目前存在“鱼目混珠”“良莠不齐”的现象,一定要把“龙头”选好,既要选企业,更要选人。

第3篇:农业合作社入股协议范文

一、河北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金融支持的基本情况

(一)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基本情况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规模不断扩大,土地流转面积不断增加。2014年,河北省土地流转面积1 879.7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2.6%。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速。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达到82 926家,入社成员约8 100万户,在河北省总农户中占53.3%,已经覆盖了全省94%的行政村。2014年,河北省入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169个,成为河北省重要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起步晚,但是发展很快。2014年,注册登记家庭农场已达7 809家,与上年相比增长394%,家庭农场发展的同时带动农户达1 000万户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较快。到2014年底龙头企业(集团)个数为1 703个,同2013年比增长9.5%;销售额达到3158.4亿元,同比增长10.4%。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 700亿元,同比增长15%;实现利润近200亿元,同比增长19%。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方式发生改变。从经营模式上看,逐步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向转变;从生产要素角度看,由单一要素的合作逐步向多要素合作方向转变。农户通过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走向联合经营。土地经营权获取形式多样化,采取了租赁、承包、股份合作、股份制等形式;多渠道聚集社会资金,通过独资、合伙、股份合作、股份制等方式筹措资金,这些资金是“三农”投入增加的重要来源。

3. 辐射带动作用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通过采取土地入股、合作经营、订单生产等形式,加强与农户的联系,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发展模式,带动农民共同发展。2014年末,河北省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已经发展到688个,通过采取集约化发展,实现销售产值3 218.1亿元,同上年相比增长5.9%。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扩大的同时,还带动农户数稳步增加。农产品生产基地带动农户数860.7万户,同比增长1.0%:其中订单农户数164.2万户,增长6.7%。订单农户数的增加反映了生产基地带动农户的联接机制越来越紧密,农户参与的质量在不断提高。

(二)河北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支持情况

1. 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近年来,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央行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2014年2月,农业部出台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扶持措施。8月,出台《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提出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具体意见。2月,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2015年2月,农业部等五部委联合《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行动计划》,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河北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2014年4月,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6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等八项工作。12月,出台了《河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可以给已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优先支持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经营主体。政府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这些政策的实施支持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2. 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资金支持。主要包括:(1)加大涉农经济信贷投入。2014年,河北省涉农贷款余额达到11 753.36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5.46%。各地市银行业纷纷采取措施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升级发展。截至2014年末,衡水市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728.49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67.71%。其中:支持135家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其他农村经济组织,贷款余额达到17.65亿元;支持35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技术协会,贷款余额达到5.34亿元;支持154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余额37.25亿元,这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注入了新的动能。(2)开展“信贷百千万”行动。为了加大对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金融支持,河北省联社开展了“信贷百千万”行动。即每个县级农合机构信贷支持100家中小企业和农业合作社、1 000家城乡工商个体户、10 000家特色农业种养户和新型家庭手工业户,推动他们走上现代农业发展之路。(3)引领村镇银行稳健经营。截至2015年3月末,河北省已经组建村镇银行68家,其中开业62家、批准筹建6家。已开业的村镇银行资产总额已达到199.08亿元,投向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贷款占全部贷款的98.15%。村镇银行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农户、农村经济组织贷款难的问题。(4)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如:“家庭农场贷”是2013年邯郸银行推出以家庭农场为承贷主体的一种新的贷款形式,即:邯郸银行给予家庭农场一定授信额度,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家庭农场发放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特别是允许家庭农场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保险单进行抵押、质押担保。这种形式最大程度解决了家庭农场融资难的问题,推动家庭农场的发展。(5)加强银政合作,拓宽融资渠道。2014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与省委农工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此后3年中,提供200亿元以上的意向性融资给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上下游企业,主要有小额贷款、小企业贷款、公司贷款等金融产品。近年来,该行在河北推出的小额贷款、家庭农场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已累计投放848.34亿元。

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不规范

金融机构支持的条件是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能获得稳定效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支持。但从目前情况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比较小,组织化程度低,经济效益不稳定,难以获得金融支持。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建立了自己的章程、财务制度,但在组织结构、内部运作、管理水平等方面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差距较大,经营管理很不规范,利益联结还不够紧密,不符合信贷部门的授信条件。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主要是家庭式进行管理,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方法和手段。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条件不具备,财务管理制度运作不完善,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实力难以准确判断、评价信贷风险。因此,只有一部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得到金融机构支持。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

金融机构向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旨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获得应有的投资报酬。因此,为了保证投资的效果,就要选择适当的信贷对象,并要求信贷对象用一定的资产进行抵押。但是,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规模都比较小,自由资金积累很有限,除了房产、土地就没有更多的有效的固定资产来充当抵质押品。虽然中央1号文件提出可以用土地的经营权作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从目前来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还存在一定的制度问题,用它来抵押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一定的困难。虽然一些金融机构已开始扩大抵质押品的范围,但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的需要。

(三)缺少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

金融机构为了能够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增加流动性并实现资金的增值,更愿意将有限的信贷资金投向能够带来更多效益的大企业或大项目,而对于收益小、风险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比较少。随着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不断发展,国家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增加了许多农业优惠政策和补贴项目,扩大了农村金融市场。但由于一些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和研究还不够,还没有将信贷的重点放在对经营主体的支持上。在服务方式、审批流程、营销模式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有待完善,提供的金融产品还不充分,主要是传统信贷产品,专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计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比较少。贷款利率水平比较高,贷款期限比较短,贷款额度不足等问题的存在造成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信贷供给与融资需求不相适应,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应该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方式,满足不同经营主体的各种需求。

(四)农业保险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影响了金融支持的力度

农业是幼稚产业,既受自然风险的影响,又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双重风险共同作用,导致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很高,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还比较差,一旦出现风险,就存在贷款无法偿还的风险。金融机构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过程中,面临着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此,金融机构在考虑是否放贷时,首先会评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确认贷款额度和设定贷款权限,同时要求经营主体要有一定的资产进行抵押,并要求有保险机构给予担保。但由于农业风险较高,担保机构同样不愿意承担风险而开办农业险,结果就是金融机构只愿意向信用好、偿还能力强的农业经营主体贷款。

三、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管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按照金融机构信贷准入条件来完善自己。这就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要明晰产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规范行为,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2015年,政府加大了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对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级家庭农场的支持。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只有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成为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的市场主体,才能够得到金融和财政的更多支持。

(二)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步伐

金融机构要树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意识,充分考虑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不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加抵质押担保物的种类。对于农户与农业专业合作社,或者龙头企业已经建立社员关系、订单关系的,可以推出一些新的信贷产品。如:合作社+社员联保、龙头企业+社员联保、订单质押、社员入股收益权质押等,也可以用家庭农场等经营者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各项粮食补贴资金作质押。根据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设计不同的信贷品种。针对种粮食的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可开展用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农机具抵押、大额订单质押、存货抵押、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开展营销贷款产品创新;针对种植经济作物类的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用现金流抵押、蔬菜大棚抵押等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还可以直接对资信好且资金周转量大的经营主体发放信用贷款。金融机构还可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充分发挥涉农金融机构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

一是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适度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积极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发挥微型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和地缘优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二是加大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力度。要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如: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涉农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完善信贷产品,可以重点支持规模大、实力强、经济效益显著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增量不能低于上年水平、增长速度不能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科学设计信用评价指标,提供真实的评价结果,便于金融机构选择信贷对象。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受到地方政府奖励并投保农业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适当给予更多的信贷额度和利率优惠。

(四)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加大政策资源整合力度

为了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型家庭农场公开或私募发债融资,鼓励支持金融机构选择涉农贷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银行可以发行专项用于支持“三农”贷款的金融债券。政府部门可以制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风险奖补政策,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建立和不断规范贷款担保组织机构。政府可以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用专项额度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加快构建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适当降低利率,规范收费,尽可能缩短放贷周期,可以采取“贷款+保险”等融资模式,更好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

第4篇:农业合作社入股协议范文

重庆:农村三权抵押融资

早在2007年,作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庆就出台政策,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

2007年6月成为全国统筹城乡综改区以来,重庆的综改以为重点,进行了一系统的试点和探索,已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房等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重庆推行农村“三权”抵押融资,其目的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为突破口,探索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的制度性缺陷,缓解贷款难、促进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根据《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用于抵押的土地将由之前仅限于流转的土地,扩大到所有农村承包经营权土地;抵押的农房价值,将同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一并评估。在评估时,应考虑转让的市场价格或复垦产生地票的交易价格;用于抵押的林地不仅包括商品林,还包括一般公益林。据新华社报道,重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房抵押融资时,其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由其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物时,可以依法拍卖、变现和流转等。

数据显示:2009年,重庆全市涉农贷款1570亿元,仅占全市贷款总额的17.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9个百分点;全市农户贷款占比仅为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7个百分点。

在金融机构和农村间搭建一个金融平台,通过金融创新,让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地投放到农村,并以此来激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林权等沉睡资产。这是此项政策受期待的地方。如果可以激活其中的两到三成,全市可供抵押的资产至少有2000亿元。如果银行按评估价的五成提供贷款,那么,就可以贷出千亿元资金。《重庆日报》报道称,这项新举措有助于“破解农村金融‘失血’,激活农村万亿元沉睡资源”。

为防止农村“三权”抵押融资时,出现农民流离失所和金融机构坏账风险等问题,打消农民和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已经纳入了该市政策的考量。重庆市建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即通过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补助、申请中央支持等方式成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目前首期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5亿元,主要用于对金融机构因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损失额的30%。对可能出现流离失所危险的农民,该专项基金也将发挥及时救助作用。同时,对农村抵押房屋“变现难”等问题,重庆将完善农村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发展农村资产评估机构和农村资产交易平台,建立承包地经营权、林权、农房抵押登记体系。在农村土地确权的基础上,重庆在考虑成立一些土地信托机构。农民可将耕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交给这样的信托机构,他们来集中招商,引进大户,开发农业项目。农民可收取租金,也有机会成为企业雇佣工人。

除了金融机构融资,重庆也在考虑建立一个长效的城乡统筹筹资机制。一方面要依靠土地的资本化改革。另一方面,可将视野放开一些,比如建立国有产权分享机制。重庆国有企业总资产现在已达到1万亿元,所有者权益达到2000多亿元。今后几年,重点国有企业将全部上市。那么,将国有总股本的10%,用于城乡统筹,每年就可以有1000亿元。国有资本的存量资产也可用起来。现在重庆进行的公租房建设,财政成本接近500亿元,房屋产权,租金收益,都可以实现证券化,在市场交易。这个产权可以不要全部国有,将一部分给城乡统筹,让他来融资,可以做很多事。这样会形成一套国有资产新型的分配机制。

成都:农地股权融资,政府主导,商业担保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成都市上千个村庄流转的农用土地面积达188多万亩。

按照成都市政府的思路,通过确权,在克服产权缺陷基础上,通过土地市场引导土地流动,从而扩大农业规模经营,此外,还通过引入其他权利安排,把土地市场与农村金融市场相衔接,使农民获得其发展生产所需要的资金。

2008年,由成都市委、市政府牵头,组建了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资料显示,该公司由成都市国资委控股的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市17家区(市)县农业投资公司等20个“股东”一起组建,注册资本3亿元。担保公司主要提供“行为担保”和“信用担保”两项业务。主要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行为进行担保;对利用农村各种权属证明质押融资进行担保;对利用宅基地、农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资进行担保等。成都市担保公司副总杨他介绍,“我们每年可以提供24亿元的担保资金。但公司真正切入土地流转担保还是从2008年5月底才开始的。担保合同期为一年,在一年内这8500亩土地流转出了问题,两边都首先找我们”。

担保公司每年收取1%的担保手续费和5%的担保保证金,这两部分费用主要由产权流转受让方即公司方面支付。当流转受让人无力按时、足额支付流转费时,由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土地租金;而一旦出现因流转方违约,企业投资遭受损失时,担保公司也要根据担保标的承担相应的担保赔偿责任。“对于企业来说,虽然有一定的担保成本,但通过担保在融资方面有放大效应,可以获得银行更多的授信额度,尤其是农业保险等进入的话,就更好了。”杨他表示。成都市担保公司也有自己的规则:流转的土地不能改变农业用途,只能用以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担保期超过一年,公司不再负责因土地未能第二次流转所造成的损失。“毕竟这是一种商业担保”,杨他说,虽然属于政府主导,但企业的试点也不能不计成本,“这个担子毕竟很重”。

2010年9月13日,成都市金融办主任严静在“英国金融助推企业腾飞”研讨会上透露,为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在蓉发展,成都正准备成立专门的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并出台专门的扶持政策。而成都建设西部金融中心的潜力与良好前景,引起参会英国企业极大兴趣。

成都地方金融发展脚步越来越快。成都市地方出资设立的法人保险公司――锦泰财产保险于2011年1月获准开业;成都银行重庆分行已开业,实现跨区域发展成为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成都地方金融的发展里程碑事件,还包括2010年3月正式挂牌成立的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国内首家合资消费金融公司。除了地方金融业的发展,成都在建设西部金融中心时,全城银行业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保险业也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截至2010年6月底,成都共有银行机构45家,全市金融机构存款余额14329亿元,借款余额11277亿元。同时,保险机构达到54家,保费总收入169.6亿元。成都市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共有43家。同一时间,有17家小额贷款公司获批筹建,目前已有13家正式开业。

新兴金融业在成都的发展成绩可喜,随着新增的11家公司,目前成都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已超过百家。独立的第三方金融服务外包企业近30家,成都已初步形成外包集聚发展态势。目前,在成都的各类基金已达30余家,专门的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亦进入筹建阶段。此外,成都在金融创新方面,因成都获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已成功开办了首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这也是我国对欧洲国家开出的首笔人民币进口信用证。

浙江:“农地入股” 芝麻开门

国土部2009年11月确定在浙江开展农村土地整理改革试点。 2010年元旦起,浙江在全省推广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并逐步实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的健康流转模式。不过随后浙江方面将“农村集体用地”更正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浙江省工商局、省农业厅2009年3月15日联合公布的《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由全体社员评估作价。《暂行办法》的出台,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生产性要素转变成资产性要素,可以折价出资,也可以以股份形式加入到现代农业的要素市场。该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农民以土地入股的合作法人登记问题,使得农地作价出资入股得以真正成行,从而为土地资源变身资本打开了最后一道闸门。

浙江的“农地入股”在制度设计上和重庆有所不同。浙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仅限于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而不能是公司。而且在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早就明确地规定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协议约定。但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从而保证了经营出现问题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回到农户手上,不影响农民对土地既有的任何权益。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将农民手中“死”的土地资源转化为“活”的资本,“农地入股”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之外,为推进土地流转提供了一种有效形式。一方面流出方通过入股所得收益要高于其他流转方式,流入方流转土地的短期资金压力也大大减轻,因此它尤其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整村推进。

浙江省在2009年高规格下发了一份“37号”文件,专门用于引导各地推进农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据不完全统计,全省财政用于推动土地流转的奖励资金达1.2亿元。该省成立了244家以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15.4万亩,同时在探索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在农业部门的一些人士看来,在东部沿海一些工业较为发达,农民兼业化程度高,土地流转意愿强烈的省份,通过“农地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式推进土地流转,是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促进农业转型升级,让“地尽其力”为农民致富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以入股的方式将土地要素激“活”,也为农民的创业活动以及生产生活带来了大量启动资本。

试水土地信托流转,湖南益阳独辟新路径

2010年4月,湖南益阳市选择沅江市草尾镇作为试点,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利用信托的手段逐步建设农村土地流转要素市场体系的新模式。由沅江市政府出资200万元建立土地信托流转基金并成立了土地信托托管中心,农民自愿流转的土地委托给托管中心,托管中心向企业集中招标。农民每亩将获得500~700元的收益,这比农民自发流转每亩收益高出100元以上。同时由受托的大户缴纳每亩10元的流转服务费,而土地信托托管中心的收益除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外,一部分将投入到当地社会公益事业当中,还有一部分将为农民的医保和养老保险埋单。当地农民与土地流转中心签订10年的土地流转合同。截至目前,草尾镇已成功流转土地15100亩。

用活“五类权证”,河南信阳构建覆盖乡村的金融服务体系

第5篇:农业合作社入股协议范文

[关键词]现代农业;发展现状;对策;盐城

2009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海岸线占江苏56%,沿海滩涂面积占江苏67%,农业份额全省第一的盐城市,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省委、省政府在《江苏沿海地区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全力推进连云港、盐城、南通三市沿海现代农业建设,大力发展优质、高效、外向、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建成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基地、农业观光休闲基地。盐城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生产基础和区位优势,发展现代农业潜力巨大。

一、盐城市发展现代农业的现状

近几年来,盐城市提出了“打造全省高效农业第一市”的战略目标,着力推进现代高效农业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做法是:

1、加强载体建设,为现代农业构建发展平台。一是着力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已达168个,面积规模已达59万亩,辐射带动面积超过300万亩,累计投资总额达15.52亿元。二是加快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目前已在全市范围内规划建设了13个县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规划面积5.32万亩,已完成道路、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投入2.2亿元。50个重点镇中有42个已在工业集中区中规划设立了农产品加工集中区。三是加快推进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建设。全市已建成农产品批发市场65个,累计投资总额26.2亿元。全市已经基本形成了“市有区域性中心批发市场、县有综合批发市场、乡有特色批发市场、村有农产品购销经营部、组有农产品经纪人”的五级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

这三大载体的建设有力地带动了盐城市高效农业的发展。2009年全市新增高效农业72.2万亩,比年初增20%,总规模已达431万亩;新增设施农业22.6万亩,比年初增27.6%,总规模已达104.5万亩;高效农业占农业的比重已达35.2%,设施农业占高效农业的比重达23.7%。

2、着力制度创新,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一是建立了土地“预流转”制度。盐城阜宁县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土地“预流转”制度,为现代高效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创造了条件。所谓土地“预流转”,就是由村组与土地承包农户预先签订流转意向协议,并向农户预付一定数额的订金。在未正式流转前,土地仍有原承包户经营,当有现代农业项目进入时再与农户签订正式流转合同,流入方按合同每年向农民支付租金,以此增加农村土地储备。既尊重农民意愿,又确保农民在流转中受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流转的积极性。2009年阜宁新增流转土地20.3万亩,全县已累计流转农村土地37.84万亩,占总承包地面积的41%。二是成立了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现代高效农业,需要较高投入,很多农民就因为“囊中羞涩”,贷款难而萌生资金互助合作的动因。目前全市已成立资金互助合作社114个,共有10.27万社员入社,吸纳社员股金及互助金11.12亿元,投放互助金9.33亿元。三是创立了“党支部+合作社”的新型组织化模式。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必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东台市富安镇在1998年7月组建了全国第一家蚕农合作社;2000年7月,成立了合作社党委。在栽种、收烘、缫丝等环节,每个关键岗位都是党员带头,为大伙树立榜样。他们的产业链延伸到哪里,就把党支部建到哪里。该合作社已经带动了近30万农民致富。目前,盐城全市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845个,居全省首位,其中80%以上的规模合作社建立了党支部。

3、强化科技兴农,形成现代农业的差别化竞争优势。一是引进新品种。甜叶菊是天然的甜味剂植物,其干叶加工成糖甜度比白糖高300倍,而热量只有白糖的三百分之一。东台市特有的沿海富钾沙土壤和海边气候,使种植甜叶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被认定为最适宜生长甜叶菊的全球少数几个地区之一。在产业化带动下,东台市2009年的甜叶菊种植面积已发展到12万亩,正向“世界健康糖源之都”冲刺。近年来,盐城市每年引进的新品种有5~10个。二是引用新技术。好品种需要新技术作支撑,旧品种也能因为新技术而焕发新的生命力。抢占农业新技术领域制高点,全方位提升农业科技含量已经成为盐城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内涵。在阜宁县三灶镇头灶村境内的航天育种基地,有被称为“植物伟哥”的黄秋葵,有孕妇和糖尿病病人食用大有益处的“菜用肉西瓜”,还有可长到如高尔夫球一般大小的草莓及入口即化、口感特甜的太空西瓜。据了解,目前至少有30位以上的博士级人才分布在盐城各地从事现代农业的种植和加工,为提升盐城农业的市场竞争力注入新的活力。三是推广高效立体种养新模式。大丰市推广的30多种稻田、棉田种养高效种植面积达到50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40.3%。东台、阜宁、盐都、射阳、建湖等县市区采用多种复合经营模式,有的实现一年五种五收甚至六种六收,亩收入万元以上。

二、盐城市发展现代农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盐城现代农业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面临着较多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龙头企业带动能力不强。突出表现为龙头企业数量少、个头小、带动力弱。盐城在江苏乃至全国来说都算是农业大市,无论是农业生产规模还是农副产品产量在全省都遥遥领先,但在农副产品加工上却有些滞后,还没有培育出像徐州维维那样销售几十个亿、上百亿的大型龙头加工企业。盐城市龙头加工企业的规模和数量与农业大市的地位极不相称,农产品绝大部分以原料或初级加工品形式出售,附加值很低,这也是盐城市农业生产规模全省前列,而农民收入却处在全省中下游的重要原因。

2、农民组织化程度低。近年来盐城市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了较大的发展,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覆盖面小,组织化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和规模都不大,联系农户有限,服务半径小,带动能力弱。二是运作程序不规范,缺乏发展的后劲。目前大多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操作还不够规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尚未完善。三是重中间环节、轻产前产后,类型单一。大多是生产型或中介性质,而作为产前服务尤其是产后加工环节的专业合作组织数量极少,对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农业综合效益的作用极为有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果不能将分散的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农民将无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农民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也很难确立。

3、土地流转工作面临困难。有些农民不愿意将土地转让给别人,哪怕雇人种也不转让。原因在于:一是目前农业税已经全部减免,农民种田不但没有税收,而且还有补贴。二是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他们轻易不会放弃。三是传统的种植习惯,使农民对土地产生了依赖,在自己的土地上劳作他们有安全感。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土地流转的成本和难度。虽然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方法,但若要大面积推广,还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4、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一方面是千家万户的小生产者需要技术和服务,另一方面是传统的农业服务体系严重弱化,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这导致技术推广难,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浪费严重。

三、加快发展盐城市现代农业的对策和建议

(一)要大力培植并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

有些地方的现代农业发展快,关键是有龙头企业作支撑。因此,盐城要把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作为推进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

1、要着力培育龙头企业。龙头企业一头连着基地,一头连着市场,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推动力量。对成长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企业,要积极通过战略培育、资本运作、品牌战略等各种途径,使企业做大做强。要认真落实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资金、信贷、用地、用电、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并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的负担。要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参与现代高效农业的发展,使土地成为企业的绿色车间,使农民成为企业的产业工人。

2、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功能。要加快推进企业与基地的一体化进程。必须进一步密切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的关系,真正把基地作为龙头企业的“第一生产车间”。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加快一体化经营步伐;基地建设也要围绕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实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二)要大力发展特色农业

特色是现代农业的核心竞争力,盐城的农业资源、产业、发展路径等都有着自身的特点,必须发挥优势,塑造特色,增强农业综合竞争力。

1、着力打造区域特色。沿海县(市)要依托丰富的沿海资源,大力发展海水灌溉农业、耐盐农业和海产品养殖,加快建设沿海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基地;大市区及周边地区要重点在都市农业、观光休闲农业发展上求突破,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上带好头;镇村要以“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为目标,强化特色农业基地建设,创建一批特色强镇、强村。

2、大力培育产业特色。目前响水的百合鲜切花、滨海的生猪、阜宁的苗木花卉、射阳的麦牙、建湖的葡萄、亭湖的食用菌、盐都的草莓、大丰的海水蔬菜、东台的设施蔬菜等产业特色鲜明,要以市场为导向,结合自身的优势,把这些特色产业培大、强,同时要把农业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好。

3、积极创建品牌特色。农业发展要走品牌化经营的路子,通过实施品牌战略,努力把这些优势特色产品做出规模,把品质创优、品牌叫响。围绕发展特色产业、打造名牌产品,精心组织农业招商活动,积极推进射阳、盐都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创建工作,并以此为平台,加大产业招商力度,争取引进一批战略投资者投资盐城农业,加快现代高效农业发展步伐。

(三)要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1、健全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信息准确、传递畅通是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的重要保障。必须尽快建立规范、高效、诚信的农业信息收集、整理和制度,为农民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供求、价格、气象等农业信息服务,避免农民盲目生产经营。在加强农业部门自身信息队伍建设的同时,要加强对村组干部、农民经纪人、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训,建立农村信息员队伍,发挥农业信息“二传手”的作用。农业信息服务是一项社会公益性职能,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完善硬件设施,配备专门人员,落实专项经费。

2、健全农业市场服务体系。农产品销售难,关键是农村市场体系不健全。发展现代高效农业,首先要构建畅顺高效、便捷安全的农产品流通体系。要进一步完善五级市场流通网络。市一级要重点培育区域性中心批发市场,县一级要抓好综合批发市场建设,乡镇一级要加快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专业市场,村一级要建立农产品购销经营部,组一级要大力发展农产品经纪人。要鼓励农村能人到大中城市设立专门的批发市场、销售专柜、建立直销点等,拓展本地农产品销售渠道。

3、健全农业技术服务体系。要构建新型的农技服务体系。公益性农技体系负责病虫害防治、动植物防疫检疫、农业抗灾减灾、面上农技培训等服务;经营性农技体系重点开展种苗与农资供应、配套技术指导、加工、运销、信息等各类技物结合型服务。要积极与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挂钩,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新设施的引进、消化和吸收,提升农业科技的贡献份额。

(四)要提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层次和水平

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的重要抓手。因此,政府应该对它们进行扶持、指导和引导,不断提升它们的层次和水平。

1、加大宣传和扶持力度,扩大覆盖面。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加入合作社。政府要在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用电用地等方面进行扶持,为其提供登记辅导、产业发展、市场营销、运行管理方面的指导,进一步增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扩大覆盖面。

2、健全产权联结、资产管理和利益分配机制。一是健全产权联结机制。引导农民以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入股参加合作,逐步形成以产权要素联结的紧密型利益共同体,让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分享合作利益。二是健全资产运营管理机制。依法独立建账,并为每个成员单独设立账户。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严格的会计管理,切实加强财务审计,定期将财务状况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全体成员监督。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章程的约定,建立合作组织盈余主要按交易量(额)返还的制度,对成员实行多形式、多环节的让利、分红和返利,保障每个成员享受到更多的合作利益。

3、增强服务功能。要着力引导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各类服务经营实体,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功能。要顺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引导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生产示范基地,从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不断增强自身的功能。

(五)要积极推动土地的合理流转

要实现现代农业所需的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势在必行。虽然盐城近几年在土地流转方面进展较快,率先实行了土地“预流转”制度,但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所以,应该大力推动土地的流转。

1、加大宣传。土地只有搞规模经营才能产生规模效益,这是经济规律,但农民自身很难意识到这一点,加之耕者有其田的传统观念和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使得土地流转很难实现。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号召广大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参股或出让形式,走土地规模化经营之路,创造土地流转的氛围。

第6篇:农业合作社入股协议范文

关键词:农业机械化;农机经营模式;启示;路径

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体现了农业生产力的高低,农机经营模式反映了农机使用过程中农户之间形成的生产关系。因此,农机经营模式不仅体现农机技术的使用,更重要的是,农机经营体现了一种依存于社会政治、经济与法律等制度下的技术类型、组织形式及运作方式的制度安排。基于此,本文选取美国、法国和日本3个发达国家,分析其农机经营模式的发展规律及制度安排方式,为中国农机经营模式的优化与创新提供借鉴。

1美国、法国和日本的农机经营模式

1.1美国

1.1.1美国的农业机械化发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国家,到20世纪40年代初期,美国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农业机械化。从其历史发展看,美国的农业机械化大致可以分为4个时期:从独立战争到南北战争时期,为改良农具时期;从南北战争结束到1910年,为以马拉农具为主体的半机械化时期;1911—1940年,为以内燃拖拉机为主体的机械化时期;1941年至今,为内燃机机械化到自动化发展时期,也是高级机械化时代。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60年代中期,美国的各类农业机械普及很快。1945—1965年,拖拉机数量增长了200%,谷物类的联合收割机增长了180%,其他类机械增长幅度也较大。到了1970年后,农业机械的数量增长有所放缓,逐步趋于平稳,部分机械有所减少,但是机械的性能与效率有了大幅提升。进入21世纪后,在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辅助下,美国农业机械化向自动化、遥感化、计算化方向发展,农业机械化转向了农业精准化轨道,美国的农业完全实现了高度的机械化、规模化、自动化与专业化。到2013年,美国每英亩(1英亩≈0.405hm2)土地装备农业机械的成本为200美元,单台自动化的拖拉机能够担负210英亩耕地、93英亩播种、71英亩收获任务[1]。高度机械化带来的农业生产高效率,有效促进了美国农业的发展。

1.1.2美国农机经营的具体模式

美国农机经营模式伴随着市场机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在机械化的初期,美国的农场基本上是租赁大型农业机械,农场主只购买小型机械;到了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绝大多数农场的农机配置基本齐全,农机投资占到了农业总投资的1/2左右,但也导致了过度投资、农机利用率有限等问题;70年代开始,农场主购买农机的数量日趋减少,目前美国家庭农场农机拥有比例达到了70%左右;从80年代起,农场主为了提高联合收割机等大型机械的利用率,开始出租机械,并出现了谷物联合收割机专业组织。农机的出租人与农场主签订合同,根据合同为农场提供专业服务,这样既减少了农场主的农业投入,还提高了农机利用率。目前,美国的农机经营模式从总体上看有3种形式。(1)自购自用(营)模式。这种形式在当前小型农机中还是占主流地位,美国农场主小型农机的拥有率是比较高的。农场主投资购买农机是为了自身生产的需要,应用农机完成各个环节的作业。一般而言,除了满足自身生产作业的需求外,农场主还可以将农机出租给其他农场主使用,以获得一定收益,尽快收回农机购买成本。但这种租赁回收的资金相对比较少,2013年全美小型农机租赁总收入仅为25.33亿美元,占农业生产收入的比例不到1%[2]。(2)公司租赁模式。农机租赁公司购买农机并不是为了自身生产的需要,而是用于专业化的租赁服务。这种模式中的机械大多数为大型农机,不提供小型农机租赁服务。因为需要考虑到运输成本问题,这种模式通常是区域性的。租赁公司只负责提供农机出租、农机维修保养等服务,不提供驾驶操作者。当前,公司租赁模式在北美越来越普遍,且越来越专业化,各类大型、新型农机均能够被及时引进,从而为农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据美国农业部统计,2013年约有5.9%的农场向租赁公司租用农机,租赁费用达到14.35亿美元,占农业总支出的0.67%,平均每个农场的租赁费用为1.2万美元[3]。其中合作制农场、股份制农场租赁费用明显高于家庭及私人农场,可见,大型农机租赁与农场经营规模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租赁农机支出费用在农业成本中的份额随着农场规模的增加在下降。(3)契约租赁模式。契约租赁不同于公司租赁,公司租赁只提供大型农机出租服务,其他的服务均不提供,而契约租赁则是由专业化的服务公司来组织经营的。农场主只需与这些服务公司签订作业契约,支付约定的费用,由服务公司完成从耕地、播种、施肥到排涝等全部作业,并提供驾驶、操作与维护服务。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不仅能提供农机租赁,还可直接提供作业服务,在大型的股份制农场中比较多见。

1.2法国

1.2.1法国的农业机械化发展

按照农业机械的动力及机械化程度,法国的农业机械化发展大致可以分为4个阶段:从19世纪60年代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以畜力牵引为主的农业机械化起步阶段。这个时期除了马拉农具之外,蒸汽动力的农业机械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到1929年法国农户的拖拉机保有量达到了20万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到1955年,为农业机械化的基本实现阶段。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法国经济遭到严重破坏,1945年农户的拖拉机保有量仅为5万台,仅是1929年的1/4。随后法国政府将农机发展列入国家经济发展规划,1947年法国成立了农机指导委员会,政府通过优惠贷款及税收减免等方式,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到1955年,法国农业的机械化率达到了65%,农业机械化基本实现。1956—1975年,法国全面实现了农业机械化。到1975年法国农户拖拉机保有量突破了140万台。除此之外,农业机械的种类也日趋增多,包括割草机、联合收割机、加工包装机械等,机械化遍及整个农业生产过程。21世纪之后,农业机械进入了自动化、电子化阶段。当前农业机械设备已经融合了现代微电子技术、控制技术和信息技术,此外田间自动导航系统、机器视觉系统等研究成果开始应用于拖拉机与自走式农业机械上。

1.2.2法国农机经营的具体模式

法国除了大型的股份制农场自行购买农机之外,其他的中小型农场通常是合作购买,或是组织农机合作社。农机合作社是当前法国农机经营的主要模式。为了降低农业成本,提高农机使用率,法国政府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农民成立农机合作社(法文简称CUMA,中译为居马)。居马一般是由4个以上村庄农户共同发起成立的,其组织形式类似于股份公司,加入居马的农户需要缴纳入社费,以此费用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用来购买农机。社员即为股东,设有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社员不论出资多少,享有同样的表决权,并下设多个专业的分支机构,农户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入居马或居马的分支机构[4]。农户在缴纳入社费之前,需要与居马签订合同,按照合同来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在社员与居马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了农机使用的具体制度,包括农机的共同所有权归属、农机服务的价格、农机出租的方式等。社员按照会费缴纳的多少,有免费使用农机的次数,超过一定的次数,需要缴付租赁费用。除了居马的社员使用外,居马还可以将农机出租给其他未加入居马的农户,将所获得的租赁费用扣除居马运营成本及农机维护费用,余额按照社员出资多少,到每年年底一次返还。从居马模式的实践效果来看,有以下优点:①通过规模效应,降低了总成本,同时也减少了单个农户购买农机的成本。②可以加快农机推广的速度,加速农业产业化的发展。③农户通过自己的需求进行投资入股,从机械配置的角度来讲,使得农业机械的利用率更高。优点显而易见,但是同时也存在部分问题,最主要的就是机械使用高峰期农业机械使用的顺序,此问题最终解决方式是通过抓阄或者购置高效率的大型机械来解决。

1.3日本

1.3.1日本的农业机械化发展

日本农业机械化起步比较晚,主要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的,但日本农业机械化发展快,到20世纪60年代初,就基本上实现了全面的农业机械化。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及年轻劳动力向城市流动,日本的农业机械化支持了以老人、妇女为主的兼业型农业的发展,但这也是日本农业成本高的根源之一。由于其耕地规模小且主要是家庭经营,日本兼业农户多,其农机是以中小型为主。日本政府一直对农业实施保护政策,在农机购买上,政府实施了大量的补贴及优惠贷款政策,所以农户中小型农机拥有量比较大,这是日本农业机械化过程中的一大特点。

1.3.2日本农机经营的具体模式

自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日本农业进入全面机械化阶段,推行以乘坐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高性能大中型农业机械为特征的机械化,而小型机械的优势就不存在。为了小农户(农场)更有效地使用大型机械,防止过多投资而导致农业生产费用过高,日本在进入全面农业机械化阶段就开始了种种努力。为了经济有效地使用农业机械,必须建立一定组织,组织形式因构成农户数、经营规模、作业对象、经营管理主体性质、农户间的关系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同,因而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具有日本特色的农机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1)自购自用(营)模式。由一家一户独立购买农业机械,主要是农户为了自身农业作业的需要。日本农户自购的农机比例很高,到1985年,除了插秧机和联合收割机自购比例低于95%以外,其他机械的自购比例都超过95%[5]。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全面实现,日本农户自购农机的比例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可见,自购自用(营)模式是日本农机经营模式的主导模式。农户在完成自家的农业生产外,若有多余生产力,可以单独承揽别家的农活或租借给别家使用,开展一家一户个体经营,获得一定收入。(2)共同利用模式。共同利用模式也称农户共同经营模式,由2户以上农户合作购买,共同所有,或租借某种农业机械,按契约分别使用。共同利用模式受到所在地区社会经济条件和农户经营条件,特别是当地市镇村、农协和农户形态的影响,使得合作或共同使用方式可分为:①属地共同利用型。主要针对田间作业机械的购买、使用和经营,一般专业农户采用这种方式,且基于村落内进行。日本农村社会具有村落群居的特征,农户长期以来形成了暂时性的互助传统。在农业机械共同利用中,农户之间的联合范围、内容和性质是极其多样的。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实现,志同道合的农户互相签订协议,进行短则几年长则数十年的农业机械共同利用的联合。②农业村落共同利用型。这也是属地共同利用型的一种,这种类型更多地针对农业基础设施及其关联机械的共同利用。在日本村落,拥有在农田基本建设、水利作业或农忙期进行劳动力交换的惯例,发挥着共同组织生产的作用,便于机械的共同利用。这种共同利用方式组织性最强,其积极意义在于可以在农业生产中引进弱小农户不可能引进和利用的大型机械和设施,通过多数农户的共同利用,提高利用率,达到经济合理。③随意组合等共同利用型。由作业项目一致的农户组成,由于作业项目不同,这种类型又有多种组织形式,可以做到全员协商,提高农业机械的利用率。例如,集体栽培组织,这是一种根据栽培契约进行有关的共同劳动和农业机械的共同利用或部分农业作业受委托的农户集体组织;畜牧业组织,是一种有关机械设施的共同利用的牧草生产集体。

2美国、法国和日本农机经营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2.1农机经营模式要以市场化为原则

美国、法国和日本在农机经营中,其市场化程度都比较高,农户或农场主有充分的自由,可以购买农机,也可以购买农机服务,还可以加入农机合作社,这些行为是农户依据市场机制所做出的选择。当前,中国的农机经营模式是多样化的,但农机服务公司处于垄断地位,因此必须要处理好行政推动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尊重市场对农机资源的配置作用,取消农机经营的行政管制与垄断,走市场化道路。

2.2发展农机经营模式要以农户为主体

在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中,无论是大规模的集约化生产,还是小农式的分散生产,农场或农户均作为基本的经营主体。在此主体上发展农机经营模式,形成了农场或农户自购自用模式和农机户模式,这两种模式占主导地位。即使在其他的经营模式中,农户也是农机经营的主体,一些专业化的租赁公司、组织所占比例很小,却是属于必不可少的有益补充。因此,中国要进一步扶持农机自购自用模式和农机户模式,特别是农机户模式,不能因为农机户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就通过行政手段利用其他模式取而代之,要认清农机户模式的优劣势,充分发挥其优势,通过发展其他农机经营模式来弥补其劣势。

2.3农机经营模式要依托自身的条件

美国是人少地多型,日本是人多地少型,法国是介于两者之间,资源条件的不同对农机经营模式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美国除了自购自用模式外,更多的是契约服务,而日本和法国为了提高农机利用率,采用的是农机合作社模式。中国与上述3国相比有所差异,单从农户经营规模看,与日本类似;从经营作物品种看,中国南北有差异,南方多是经营经济作物,北方多是经营粮油作物,粮油作物与经济作物对农业机械和农机经营的要求是不同的,并且粮油作物更容易实现农业机械化。当前,中国的劳动力并没有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而减少,因此要依托自身的条件,根据农户经营规模、作物品种、劳动力状况等条件来发展农机经营模式。

2.4农机经营的组织化合作特征明显

美国、法国和日本3国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在发展农机经营的时候充分利用了农业合作组织,为分散的个体农户(农场)的生产、销售、购买提供政策、技术、信息等综合服务,组织网络几乎覆盖所有农户(农场)。农业合作组织不仅成为农机经营的直接主体之一,而且还是农户或者其他专业化经营组织开展活动的重要组织基础,为其他各类经营模式的运行提供中介、技术、后勤保障服务,也为分散的农户之间搭建了服务连接、信息交流的平台,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经营模式。农业合作组织模式的优势在于节约了交易费用,提高了农机尤其是大功率农机的利用率。

2.5农机经营模式需要完善的保障体系来支撑

发展农机经营模式需要其他的配套制度保障,上述3国都为农机经营模式的发展提供了完备的技术与制度保障体系:①相继建立了独立、先进的农机工业体系。②建立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农业保护和支持政策,构建了农机经营模式发展的主要制度环境,如普遍实行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信贷、税收优惠政策。③建立了完善的社会化服务支持体系,如将技术研究、教育培训、技术推广、维修、质量监督等社会化服务纳入公共管理或者公共财政预算予以支持。目前,中国农机购置补贴制度仍然需要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薄弱,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机经营的保障体系,为农机经营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

3中国发展农机经营模式的路径选择

3.1加强农机经营组织培育

在农机经营组织中,农机户或农机大户是依靠市场自主发育的经营主体,是最具活力的农机经营模式,也是农机经营的主要力量,应成为中国政府扶持与关注的重点对象,在政策、资金、信息等方面大力倾斜,促进其生产能力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逐步形成从机耕、机播、田间作业管理到机械化收获、农产品运输等多样化的跨区域社会服务功能,更好地发挥示范、推广、辐射、带动作用。应该以农机户或农机大户为重点,对具有组织能力、经营实力、合作精神和诚信品德的农机户或农机大户进行政策引导和技术培训,鼓励其作为发起人组建股份合作组织,使其由松散型向紧密型发展,并及时开展运行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组织辅导,使农机股份合作组织真正成为合作自愿、管理民主、自主运行、产权界定清晰、成员规模适宜、管理水平较高的组织,并推动区域性规模化的承包经营,实现农业机械更高效的共同利用。同时,农机股份合作制应打破基层行政区域限制,根据区域规模,建设2~3个农机股份合作组织,使其形成有效的竞争,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盈利能力,不断扩大服务领域和经营范围,在条件许可的状况下,实现跨区域作业。此外,要把握好农机户模式与农机股份合作制模式的关系,实现农机户模式与农机股份合作制模式健康协调发展。农机户模式是农机经营模式的主体,农机股份合作制是农机户模式的有益补充,但两种模式之间又是竞争的关系。通过有效的政策、经济刺激,形成农机户模式与农机股份合作制模式共生共赢的格局。从农机配备上看,农机户模式更多配备常规机械,农机股份合作制模式更多要配备资产专用性较高、大功率的机械;从服务领域来看,农机户模式更多的是某一作业环节的单一服务,而农机股份合作制模式可以实现一条龙服务;从经营范围来看,农机户模式更加专注于全村,而农机股份合作制模式注重的是全县,甚至是跨区域作业。

3.2建立农机投入的长效机制

①强化农机购置补贴。按照中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各级财政需要配备专项资金,农户或农业生产组织购买农机给予补贴。为此,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扩大补贴的范围和品种。②加大农机购置信贷支持。各级金融、信贷机构要不断增加农机购置新增贷款的规模,优先为市场急需的农机购置提供贷款;允许以购买的农机向银行抵押,同时要简化审批手续。贷款期限亦应延长(如5年),这样能有效降低购机者所承担的风险,有利于提高购机者进行生产经营及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感。③要建立相应的农机信贷监管及风险管理制度,对大额农机信贷实行信用评价制度、农机转移后补贴、贷款收回制度,防止农业机械化发展资金无序流动和流失。④按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对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实行财政补贴[6],补贴对象为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机经营组织,由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实施,补贴发放数量与农机作业量、农机具配套水平等挂钩。

作者:罗剑 单位:西华大学

参考文献

[1]MoayadBZ.AgriculturalandmechanizationstatusinUSA[J].InternationalAgriculturalEngineeringJour-nal,2014(1):35-44.

[2]YangDT.Knowledgespilloversandlaborassignmentsofthefarmhousehold[D].Chicago:TheUniversityofChicago,2013.

[3]GajendraS,PathakBK.AdecisionsupportsystemformechanicalharvestingandtransportationofsugarcaneinThailand[J].ComputersandElectronicsinAgricul-ture,2014(11):173-182.

[4]梁备战.新时期农机化经营模式的研究与探讨[D].洛阳:河南科技大学,2010.

第7篇:农业合作社入股协议范文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可以为承包主体带来收益。实现收益的方式除了农户自行经营承包地之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也是实现收益的重要途径。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早已广泛流转。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极不规范,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并由此产生大量诉讼。

1.以租代征现象普遍。农民以转包的方式将其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有利于农村土地的集约使用与规模经营,与统筹城乡发展的改革方向相一致。然而,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以租代征”现象普遍。所谓“以租代征”,是指用地单位绕过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而直接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以租代征”不是法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而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受到法律明令禁止。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租代征现象在地处城乡结合部、经济相对发达的近郊区普遍存在。由于“以租代征”合同所设定的租赁期限普遍较长,而合同签订时的土地价值不高,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也不会太高,“以租代征”实质成为一种“圈地运动”。一方面,随着统筹城乡改革的深入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价值凸显,带给经营者的收益成倍增加,双方约定的租金显得微不足道;另一方面,签订租赁合同的农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失去土地经营权,而土地经营权对农民而言,意味着生存保障。可以预见,如果不加以引导,“以租代征”问题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可能凸显。随着时间的推移,“租赁双方”因租金标准问题产生的纠纷将大量出现,从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2.流转主体不适格。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两种,且以家庭承包方式为主。其他方式承包仅适用于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在家庭承包中,承包以户为单位,即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一般情况下,该农户派出一名代表人与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后,该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遂被称之为承包经营户。该承包经营户才是决定其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如何流转的权利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承包中的“承包经营户”与户籍管理中的“家庭户”并不吻合。例如,年迈父母与成年子女居住在一起,在户籍管理中,也属于同一个家庭户口。但在土地发包时,父母与成年子女分别与发包方签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则父母与成年子女就分属于不同的承包户。反之,父母与成年子女早已分家居住,且在户籍管理中,也分别拥有各自的家庭户口。但在第二轮承包时,因当时各种农赋税及提留尚未取消,许多集体经济组织担心如果父母因年迈而无力耕种时,村社无法完成农赋税及提留任务,因此将父母与分家居住的成年子女合并在一起,与之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此情况下,父母与成年子女就属于同一承包户。

过去在农业负担过重,土地收益甚微的情况下,大量农民长期外出务工。一些农户因长期在外而无法耕种土地,愿意将其拥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由于这些农户长期在外,故出面处理流转事务的主体通常是其留守在家的近亲属如父母兄弟等。流转的土地由他人耕种后,数年来也从未发生过争议。随着统筹城乡发展的深入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致使原本不值钱的农村土地价值成倍增加,原本无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受到冲击,大量与土地流转有关的纠纷诉诸法院。既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签定流转合同的主体(其父母、兄弟等)并非权利人为由,主张流转关系无效的纠纷,也有以流转合同的签订主体虽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但侵犯了自己作为共有权人的利益为由,主张流转关系无效的纠纷。

3.流转形式不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多种多样。《农村土地承包法》针对不同的流转方式设定了不同的形式要件。例如,“转包”与“转让”的区别在于:转包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承包期),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第三方,但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维持不变的流转方式;而转让则是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剩余期限内彻底让渡给他人,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随之终止,由受让的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合同关系,是最为彻底的土地流转方式。正是鉴于转让比其他任何一种流转方式都更为彻底,如果转让不当,对农户的切身利益损害最大,故《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了体现对农户的保护,对转让设定了最为严格的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第一,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第二,必须经发包方同意;第三,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而转包是不需要发包方同意,只需报发包方备案即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相当数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形式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多数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均为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农户,双方在设定流转关系时,有的甚至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虽然有的流转协议采用书面形式,但错别字多、措辞含糊不清、内容与形式不符等问题大量存在。例如,协议措辞为“转让”,但约定内容却与“转包”相似。有的居然约定转让的是土地“所有权”,约定流转期限时使用“长期”“永久”等模糊字眼等等。此类纠纷诉诸法院时,可能致使承办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面临两难境地。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对策

重庆市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探索出一条既好又快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途径,是我市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应当解决的重大课题。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故我市在探索如何加快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时,应当更多地关注农民利益、关注社会的和谐稳定。

1.谨慎推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流转方式。如前所述,农民为获得稳定收益,可能选择将属于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他人以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如果租赁合同签署不当,则可能出现“以租代征”的情况,使得出租土地的农民沦落为失地农民,而获得的补偿却是原本微薄却还逐年贬值的租金收入。为了解决农民不能分享土地逐年增值所带来的利益成果问题,可以考虑以谨慎的态度、试点的方式,逐步推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流转方式。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第十六条载明:“支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明确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该实施意见一出台,就与北京“小产权房”、广州“宅基地使用权入市”等话题一样,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巨大争议。重庆市农办在《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中对农民以土地入股组建公司存在的法律障碍作了如下分析: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都允许“承包农户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但《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没有赋予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和担保贷款的权利,其中《物权法》仅赋予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以用益物权,《担保法》则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此外,《公司法》还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前者限制了股田制公司吸收农户的数量不得高于50户,否则有的农户就没有股东资格,影响股份制公司规模的扩大。后者由于农户出资多以土地折价方式进行,其现金入股能力有限,影响公司的注册和运行。

笔者认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确实面临诸多问题。除了市农办分析到的法律障碍之外,还涉及与《公司法》所设定的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相矛盾。《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独立性表明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去持有财产、取得财产和处分财产。股东出资完成之后,作为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就属于公司所有。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却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入股,那么此种流转方式实质就是以转让的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农户手中流转到公司手中。如前所述,鉴于转让比其他任何一种流转方式都更为彻底,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设定了最为严格的条件与程序。农村土地与城镇土地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获得的,故只能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而后者属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可以自由转让。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而农村土地使用权因转让受限,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不能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

笔者认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总有滞后于经济基础的时候。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出资设立公司而农村土地使用权则不能,实质是由于我国实行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造成的。而统筹城乡发展的意思是将城市的发展与农村的发展联系起来加以考虑。而重庆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对城乡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加以突破。并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农村土地使用权也仅仅不能用以作价出资开办公司,但如果以其出资开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伙企业等,是没有法律障碍的。因此,可以以谨慎的态度,逐步推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流转方式。

2.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规范的合同范本。笔者在办理了大量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后,感触至深的是此类案件普遍存在证据认定困难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当事人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设定土地流转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查明事实。由于当事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加之订立土地流转合同专业性强,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故即使双方当事人在设定流转关系时签署了书面协议,也普遍存在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措辞不当、内容有误等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此类专业性、政策性极强的合同,可以由政府为当事人提供内容完备、形式规范的合同范本。此举可以起到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关系,预防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

需要提及的是,重庆市农办早于2006年就向各区县印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文书格式》,规范重庆市土地流转中的五种合同文书和四种流转文书文本。五种合同文书包括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互换合同、入股合同、转让合同;四种流转文书文本包括流转委托书、转让申请表、变更登记本、流转登记簿。市农办要求进行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范本提供的基本内容和格式,结合当地实际和流转土地的类型、用途,增补相应的约定条款,订立正式书面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市农办强调,原来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应当重新签订;不完善的,应当逐步补充和规范;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要按照新的合同格式及时补签。

然而,笔者在司法实践中至今未发现一起流转双方是按照市农办提供的格式合同来设定流转关系的案例。笔者认为,此种现象可能说明两个问题:其一,格式合同推广不力。多数情况下,设定流转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为普通农户。他们既不懂得如何撰写规范的流转合同,也不知道政府为其提供了可以参考的合同范本,可以向当地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索取,也可以在重庆农村信息网上下载,更不知道双方签署的协议需要报发包方备案。其二,格式合同确实起到了规范与稳定农村土地流转关系的作用。在笔者承办的土地流转纠纷中,无一例外地未使用规范的流转合同范本,从侧面可能说明启用规范的流转合同范本确实起到了预防纠纷发生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按照流转合同范本设定流转关系的情况下,因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就不会出现争议。因此,产生纠纷并诉诸法院的便只有未采用规范合同范本的情形。以上两点都说明了推行格式化、规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文书的必要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靠集体经济组织,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推行用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格式文书。

3.坚持以农户为主导的流转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故流转主体也应当是农户。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以什么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对此进行了强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基层地方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一些基层地方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为了引进企业、发展当地经济、增加收入,要么将农户承包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租赁给第三人,要么应用行政强权促成土地流转。纵观全国,这种企业依靠政府以政治化手段低价要地,其后农民又开始“夺地”的土地纠纷频出。在此类土地流转模式中,由于行政强权的介入,农民利益未得到充分尊重。在有些土地流转过程中,居然从上到下盖的都是官印,没有农户的签章,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伏笔。一旦土地大幅升值之后,农民发现流转收益太低,分配太不合理,大规模的“夺地”纠纷就会发生。

笔者认为,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加快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必要的。而重庆市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土地流转问题上,步子还可以快一点,胆子还可以大一点。但各级政府在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其角色应当定位在宏观引导,而并非个案介入,更不能依靠行政公权,以政治手段为某企业低价要地,从而损害农民利益。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政府要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多种形式,稳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第8篇:农业合作社入股协议范文

根据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浙江省内各县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推广工作目前正在有序进行中。

7月,浙江省开始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8月,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9月至10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即可以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民间借贷者“冷淡”收编

廖文军是温州永嘉人,现年32岁。目前所做的投资是跟随自己妻子的哥哥,在云南承包了几个煤矿。他说,前几年形势大好的时候,他在全国各地的大城市当过炒房团的一员,但现在大家早已经从炒房中收手了。

廖文军就是一名民间借贷者,但并不是做地下钱庄。他认为“搞地下钱庄就必须涉黑,这些东西还是不沾为好。因为一旦沾上就难以自拔。”

他告诉记者,地下钱庄只是私下的称呼,地下钱庄公开的身份大多以担保公司、典当行为名号。而且,几乎所有的地下钱庄的运作都是不光彩的,否则,就很难经营下去。

廖文军称,温州盛行的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还是有区别的。地下钱庄只是民间借贷中较为极端、少数的例子,“除非是赌博,或者确实是特别着急用钱,人们才会去找地下钱庄。否则,不会轻易去碰的,因为地下钱庄那个利息实在太高了。”

廖文军运作的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不同。他认为,正常的民间借贷,基本的形式是这样的:“比如你的一个项目需要3000万,一、两天内就需要现金。那么你就可以选择游说他人借给你钱,或者叫投入股份。一种是承担风险的,就是说你投钱进来,项目赔了就自认倒霉;一种是一般的人都可以入若干股的,不承担任何风险,旱涝保收。”

通常的情况下,后一种方式最为普遍。上述民间借贷,借的时候利息就直接从借款中扣除了。一般的情况下,每年农历腊月以前进行分红。

廖文军说,正是基于这种比银行借贷优越的灵活性,民间借贷在温州瑞安、永嘉、平阳三县蔚然成风。“如果你一个2000万的项目,仅差500万,通过出卖股权的办法既麻烦,又不划算。而通过民间借贷,500万一个晚上就搞定了。”

廖文军告诉记者,温州人中间之所以盛行民间借贷这种形式,是因为当地人手里的资金比较平均化、文化水平不高的缘故,也厌烦一些程序上的麻烦。很多时候,只要说是为一个项目融资,都是亲戚、朋友之间撮合,在这种信任度的情况下,几百万乃至上千万,很快就完成了,借贷双方也没有合同,只打一个收条。

50万限额不足以吸引民间借贷者

根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意见的规定,此次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按照这个比例估算,拥有1亿元自有资金的公司,其中有7000万元可以用来贷给不超过50万元上限的小额借款入,其他3000万元可以贷给不超过500万元的单户贷款入。

在廖文军看来,很多人并不会愿为50万受这个形式束缚。在温州,民间的现金多得很,根本不缺这50万。况且,即便将来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了,去申请也需要时间。“至少,它的手续不会比信用社方便,这反倒不如民间借贷快捷。”

廖文军认为,在当地要想在民间借到资金,大家主要还是会看是什么项目。比如说是一个有潜力的煤矿、铜矿,即便缺一个亿,3天之内,在一个镇上也就筹齐了。

“如果你的项目的回报率是1:1.2,那就非常低。选择投资工厂的情况大多是如此。目前,这种投资的资金多半都转向了。”廖文军说。

明星企业成为首选对象

在温州永嘉,县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申报事务的经办负责人陈烽向记者透露,名额虽然仅有一个,经过初步的筛选,已经有两家企业脱颖而出,一家作为必选,另一家作为备选。陈烽称,之前报名的申请者共有10多家。

永嘉县自定的准入条件要求:“申报小额贷款公司的奋发起人应为注册地在永嘉县内的民营骨干企业……主发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2007年度县功勋企业;2007年度县信用‘AAA’级企业;其他发起人应为2007年度县功勋、巨龙、明星企业。”

“考虑功勋企业、明星企业,是因为这些企业资金有多余,信用度高的缘故。”陈烽说,这也就意味着,在该县,按这个门槛衡量,担保企业作为主发起人是没有能达到标准的。

“目前准入条件的严格、苛刻,是出于对政策试行的谨慎。”陈烽表示,这是为了确保第一家试点能够顺利成功。以后,或许会对其他担保企业放开。

陈烽认为,“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的政策并没有不适当。“或许有人认为区区50万的贷款是杯水车薪。但这一政策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中小企业和三农解决资金问题,尤其是服务农村、服务小企业。”

“况且,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的要求,也已经为大额贷款打开十一个缺口。”陈烽说。

这些天,身为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的周德文几乎每天都会接到全国各地媒体打来的电话,都是询问小额贷款事宜在温州的进展。

周德文告诉《小康・财智》记者,从整个温州市看来,竞争很激烈。所有的试点加起来,也就区区16家。按照最高的2亿元来估算,注册资本才30多个亿。

“这离收编温州的民间资本差距很大。比起温州流动在全国的6000多个亿,这些根本不能满足需要。”周德文坦言。

民间呼吁放开村镇、社区银行

周德文呼吁,金融机构还需要进一步放开,允许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设立。

“虽然表面上为了名额,竞争者挣得你死我活,但这个政策和社会的期望还是有距离。在门槛上,几乎都是一些制造业、骨干企业占优势。在注册方案上的要求,不足以也不利于地下的资金走到地上。”周德文认为。

廖文军认为,民间资金要规范化,可以走类似商业银行的模式。“一个镇里,几个人带头,有项目需要资金,直接找这几个人就行了。”

但廖文军也担忧,真要成立了银行,反而又没有了自由、方便。“每月、每年都会被银监所查。监管过多,框框架架过多,过去那种一两个晚上,一个项目谈成,筹到钱的效率就没有了。”

廖文军认为,还有另外一种方案就是由政府牵头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因为有政府的信用度在里面,民间的钱都可以放进去。再把当地最大的一些民间借贷的老板拉进去,最后,政府起到监

管作用就行了。

廖文军说:“这个方案的关键在于这个投资公司能不能利,如果投入一万,不能确保回笼一万五,而是一万一,那就没有吸引力。”

浙江并不是最早吃螃蟹者

事实上,早在浙江在各地试行小额贷款公司之前,江苏、内蒙等地已经抢先在自己属地范围内推行这一政策。2007年11月19日,江苏就在全省全面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

目前,江苏省已有18个县(市、区)获准参加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首批2家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丹阳市天工惠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兴化市永泰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于7月20日、22日相继开业。

江苏省要求: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场所必须设在乡镇,以农业、农村、农户和涉农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用于支持‘三农’的信贷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金的10%,小额贷款(标准分为:苏南5。万元以下、苏中3。万元以下、苏北20万元以下)的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

据《小康・财智》记者了解,上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短短几天后,就先后与当地养猪合作社、花木公园、种养大户等4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家农业龙头企业和多个农户签订了总额超过1200万元的贷款协议,其中最大的一笔贷款仅为100万元,绝大多数的贷款都在1至10万元之间。

江苏省还对小额贷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做了规定,“苏南地区为5000万元人民币,苏中地区为3000万元人民币,苏北地区为2000万元人民币。”目前正在筹建的各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最高的达到3亿元,最低的5000万元。

此次温州乃至整个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之所以如此受外界关注,有专家表示,这一点和整个温州民间资本活跃,以及国家银根紧缩后,与江浙民营企业资金链紧张有关。

专家建议实行“放贷人条例”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教授告诉《小康・财智》记者,小额贷款公司的推行,确实可以一定程度上缩小民间借贷行为的空间,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但小额贷款公司有限的数量,使得它并不能完全取代民间借贷。

“这里还存在着一个民间借贷愿不愿意被规范的问题。不被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可以逃避营业税,可以不被审查、年检;虽然有风险,但利率也可以更高。”杜晓山表示,事实上,每一个机构,在这个选择的过程中,都在权衡自己的利弊得失。

“今年浙江试点十几家,或许明年就放开来一百家、二百家。但小额贷款公司在制度设计上就是为了解决三农等最低端的市场客户的资金需求。”杜晓山说,“因而,不可能彻底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民营企业的资金链问题。”

杜晓山表示。小企业贷款可以依靠小额贷款公司,大、中型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还是需要银行信贷的“结构性调整”,以及可以选择资本市场、中小企业创业板来解决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的推行,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杜晓山分析,在目前,大搞村镇银行也不现实。由于目前银行监管部门力量和监管手段有限,如果大肆放开非银行企业经营银行业务,必然会出现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发生。

“如果在一个县以下搞村镇银行,当地银监派出机构的3、5个工作人员根本无暇顾及这么多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农业合作社以及村镇银行。”杜晓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