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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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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第1篇: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范文

【关键词】土地流转;主要问题;建议

土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和基础,农村土地制度完善与否,土地流转机制能否适应现代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将对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在深入调查哈尔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对我市建立健全、完善和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提出相应的建议,使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朝着科学、规范、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1.哈尔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哈尔滨市(以下简称哈市)1990年至2000年,农村耕地面积以平均每年0.18万公顷的速度在逐年减少。从2000年开始到2006年,由于耕地整理与开荒,耕地面积有所增加。2004年比2000年耕地增加30.9万公顷,2005年比2004年耕地增加了4.6万公顷,到2007年有耕地面积为179.4万公顷。

1.1哈尔滨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

据统计2008年哈市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农户118万户,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2242万亩,户均承包耕地面积17.8亩。农村流转承包耕地面积为212万亩,占承包土地面积9.5%,占耕地面积的8.1%,耕地流转涉及的农户为17万户,占承包农户的14.4%。在农村流转的承包耕地中,转包的耕地177万亩,转让的耕地14万亩,互换的耕地1.7万亩,出租的耕地13万亩,以其他形式流转的耕地3.3万亩。签订土地流转合同10万份。

1.1.1土地流转的形式与特点

哈市土地流转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一是农户自发流转,未经村合作经济组织办理有关手续。全市以自发流转面积120.6万亩,7.7万户。二是经过村合作经济组织办理手续流转的。流转面积27.96万亩,涉及农户1.98万户。三是其他形式如采取反租倒包、拍卖等,流转面积0.5万亩,涉及农户0.1万户。

哈市农村土地流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参与土地流转的面积只占承包面积的9.5%,参与流转的农户占承包农户的14.4%。对土地流转的认识还不够统一,土地流转行为还比较粗放,一些相关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二是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较大的发展潜力。有限的土地资源现实和潜在的需求有很大的差距。三是各地流转不平衡。

1.1.2土地流转的发展模式

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纽带,以特色农业为指导,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二是合作组织带动型。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通过实行“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利用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三是规模种养大户带动型。在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让耕地流动起来,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使农村耕地向本地“种粮大户、养殖大户”倾斜。四是园区示范带动型。采用先进生产技术,提高单产,对其他农户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五是劳动力转移型。通过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大城市转移,使其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出来,实现规模化经营。

1.2哈尔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因素

哈尔滨市农村土地流转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一是总体上农村非农产业还不发达,大多数农民的兼业化影响到土地的流转。二是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形成,直接影响到土地流转。三是农村生产力现实发展水平对土地流转有制约。四是土地使用权商品属性不清,不便流转。

2.哈市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市土地流转是健康、向上、有序的,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当前仍存在问题。

2.1土地流转难以形成规模

土地分户经营的分散性造成农村土地流转有很强的局限性。农户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本村亲戚、邻居或要好的本村居民之间,大多以村内流转为主,向企业和村外人员流转的比较少。农村集体外生产要素被排斥,达不到规模生产的要求,难以产生大规模效益,土地流转规模化更难以成功。

2.2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土地流转自发性较普遍,加上农村乡土人情习惯,一半以上的农户都是通过私下口头协议流转土地,没有第三者在场,签订书面合同的较少;有流转协议的,协议也不够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特别是对国家给农民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补贴的归属,流转双方常存在较多争议;多数超过一年期以上的土地流转双方没有在村和乡镇备案,发生争议时双方各执一词,相关部门认定仲裁较难。

2.3农村劳动力转移难制约流转

由于农民思想观念陈旧、文化水平较低、技能水平不高,创业本领不强,城市提供的就业机会无法胜任,而适合农民就业机会较少,农民外出务工难度大、收益小,所以大多数农民不愿外出务工,只依靠家中土地维持生计,农业收入仍是许多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制约了土地流转。

2.4农业投入机制不完善

土地规模经营对经营者提出了较高的资金要求,虽然近年来各级支农资金逐步增加,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信贷资金不足,难以满足规模经营对资金的需求。

3.土地流转持续发展的建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使农村耕地的经营权规范有序、科学合理,长期稳定地流转,对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提高劳动效率,推进农业现代化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加强组织领导的职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尊重农民意愿,加大土地流转政策引导,制定出台土地流转财政补贴政策。一是政府要对土地流转有宏观上的调控。二要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三要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觉。必须“以人为本”,千方百计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3.2成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为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公示土地流转需知和程序,引导土地转出方和受让方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和登记,以收集、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土地流转双方洽谈土地流转有关事宜。

3.3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为农民解除放弃土地承包的后顾之忧,使“完全不依赖土地为生计”的农民真正离开土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城镇化建设。

3.4培育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

各乡(镇)在开展流转信息服务的同时,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制流转形式,加快成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农民自愿以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使入股农户既可获得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的土地保底收益及合作社盈余二次分红,又可获得合作社优先用工及外出务工收入。对已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进行完善提高,确保其健康发展。

3.5增加农村土地流转资金投入

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资金,用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流转,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方式,使农民较为方便地获得急需的启动资金,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以此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第2篇: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范文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完善;土地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2-0063-03

1.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介绍

1.1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8条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了明确界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集体所有的土地从性质上又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2];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非农业用途的土地,它又可分为三种类型:宅基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宅基地是指农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具体包括住房用地、辅助用房(如厨房、厕所、畜禽舍等)、沼气池和小庭院用地以及房前屋后少量绿地等;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占用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是指为修建公路、桥梁等乡村基础设施或举办公益事业而占用的土地。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建设用地正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

1.2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涵义和背景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归根到底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这种使用的权利不能超越法律或政策所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属性。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具体表现为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农地自主经营的权利,以及部分剩余索取权和产品的处置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具体是农村基层组织把农地的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且不改变农地的用途。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是指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具体又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初次流转的方式主要表现为家庭承包和家庭承包之外的其他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的法定方式为审批,实践中还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等其他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再次流转是指已经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将该使用权以一定方式进行处置,使其主体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化。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的方式主要有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方式主要有转让、出租、抵押等。

2.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现状

2.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尽管目前的土地政策和立法均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且随着近年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速度和规模上也都有明显提高,但事实上,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以后,我国并没有出现如理论界所预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的。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流转形式多样,但以转包为主。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大致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入股五种方式,但农户相互之间的流转主要表现为转包的形式。由于转包的方式比较简单,便于操作,而且更重要的是,转包意味着若干年后,农民还可以收回自己承包的土地,农民对此有安全感。所以农户相互之间的流转多采用转包的形式。

第二,流转范围狭窄,流转规模较小。由于农民一家一户所拥有的土地数量不多,耕种土地的规模很小,加之土地流转的途径不够通畅,所以土地流转多在亲友之间,小组之内或本村之内,超出村、乡进行流转的情况极少。

第三,流转途径单一。由于缺乏政府引导和中介组织服务,当前多数农村土地流转尚处于自发阶段,农民主要是通过自己直接与别人联系这种方式进行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四,流转程序简便,流转行为欠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实践中农户间的自由流转却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3]。既使签有书面合同的,条款也多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五,流转的数量和规模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所处地理位置等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城市郊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数量要高于交通闭塞的边远乡镇;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比重大的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数量要多于结构调整相对较慢的地方;农村经济发展越快的地方,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步伐越快、规模越大。

2.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

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现行立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持一种严格限制的态度,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发流转早已存在。但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持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基本上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大量流转行为都是在规避法律的状态下进行的,缺乏必要的审批程序和公示程序,给流转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埋下了很大的隐患。另外,由于流转缺乏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也导致土地利用混乱,缺乏整体规划,建设用地总量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耕地保护受到冲击。城乡结合地带的许多农村更是擅自独立或联合房地产开发商用集体的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冲击了经营性房地产土地供应总量的平衡。同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特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流转形式多样,但以出租为主。目前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已涵盖了出让、转让、出租、入股等多种形式。最常见的形式是出租,具体方式主要有集体组织直接出租集体建设用地、在地上兴建仓库与小商品市场等后随房租地、农民在出租房产时连带出租住宅用地等。

第二,流转主体多元化。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从转让方来看,既有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也有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还有乡(镇)、村办企业和农民个人;从受让方来看,既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也有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4]。

第三,流转的活跃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成正相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直接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流转的数量、规模与形式等都与经济发达程度成正相关,受城市社会经济辐射强度大、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城乡结合的影响,社会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需求较为迫切,其流转也较为活跃;在城镇化水平不高的远郊区,流转的活跃程度下降,形式单一,数量也少;而在一些远离城市的农村,流转的数量更少。

3.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完善和制度创新

3.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

第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立法价值取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物权法理念。首先,当前农村土地所起的社会保障作用已日趋减弱,依靠农民自己耕作土地的保障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虽然承包土地尚可保障农民的生存,却难以使农民致富,在小块的土地上无论农民进行怎样精细的耕作也不可能大幅提高收入,农民对土地的态度已开始变得无所谓,因此不能再以传统眼光来看待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将土地作为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其次,效率和公平这两个价值目标并非截然对立,不可调和,实际上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必然可以创造出更高的土地收益,当然也就可以让农民享受更充分的土地保障,从而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公平。最后,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提高农地的利用效率。解决“三农问题”最根本的途径还在于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建立现代化农业。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生活水平一直不能迅速提高的主要障碍之一是农村土地利用的超低效率。那么建立现代化农业就必须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彻底解决农村土地尤其是农业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配套制度建设。首先,加强市场要素建设,培育和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立专门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场所,县(区)乡可建立土地流转托管中心或服务中心,行政村可以村委会为依托,建立土地托管站,专门收集、提供土地供需信息,土地流转市场价格等,为土地流转搭建平台。同时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5]。

其次,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弱化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只有在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后,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才会越来越松散,农民完全依赖土地而生存的现象才会真正弱化,因此,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不掌握土地的农民提供可靠的生活来源,为土地市场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三,有效发挥村集体职能,稳步推进农地规模经营。虽然,要从根本上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终应当坚持以民法规范为基础的制度保障,但在目前情况下,仍应充分考虑“两田制”等带有一定行政色彩的土地流转方式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尤其对实现规模经营的重要作用,统筹考虑并妥善处理其与分散自发流转形式之间的关系,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面

第一,建立和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机制,确立物权性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当前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土地权利并未进行“初次流转”,一些地方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在农村集体组织的直接控制之下,而这些土地由于法律和产权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不能进入集体土地市场流转,导致了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甚至闲置的现象[6]。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机制,确立物权性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使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流转得到高效利用,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次流转奠定其坚实基础。

第二,明确界定乡镇企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权利内容流转的二元性,理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关系。在实践当中,应该明确界定乡镇企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二元性,并且可以适当地多进行物权性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保留下的流转(租赁流转形式)。同时,要理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关系。首先要理顺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其次要理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以及租赁权、抵押权等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对此,须遵循以下原则:(1)要保证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能得以充分体现;(2)要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3)要服从国家或集体全局利益;(4)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应保持终结处置权。

第三,创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开拓企业兼并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新模式(新形式)。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践当中,可以尝试开拓企业兼并式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新模式(形式),促进这一部分乡镇企业用地的流转,从而使经济效益、土地利用效益差的企业通过转让、出租土地和房屋等方式实现收购、联营、兼并、合作,使原建设用地得到合理、高效的利用。

第四,建立完善的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土地产权登记制度是土地产权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市场进行规范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村庄和集镇,土地产权多元化,权属复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涉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等众多利益主体,必然要求建立完善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工作的开展还不尽如人意。因此,加快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已刻不容缓。

第五,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新机制。当前,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最大的缺陷是农村规划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土地同等同价地进入市场交换[7]。而实行“先征地,后出让,低补偿,劳动力安置市场化”,对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带来严重的问题。另一方面,又使官商寻租、贪污贿赂、腐败之风屡禁不止。因此,在完善征地制度中,深入研究和探索建立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交换的新机制,是解决“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首先,盘活非农建设用地,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实行公平的市场价格交易。可以将非农土地列入非农建设用地规划,在不占当年土地使用指标的前提下,允许所在镇、村发展二、三产业项目,以拓宽农村经济发展的空间。特别是农村边远地区和经济薄弱地区,应允许将这些非农土地置换到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条件的也可以自行开发,以增强这些地区的经济实力。

其次,建立产业补偿和地区平衡制度。同时,要逐步完善集体土地市场化运作后的各种配套制度,使新郊区新农村建设扎实有效地推向前进。

最后,建立配套的社会服务体系。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需要一个全方面的社会服务体系与之配套。需要继续完善村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的土地管理和服务职能;建立一批为土地使用权市场服务的中介机构;还要有信贷服务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还要抓紧建立农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有可靠的生活来源,为土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4.结论

如上所述,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从来都不是一项纯粹的财产权,甚至,很多时候,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属性都压倒了其物权属性。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这种设计已经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作为一种资源的利用效率,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强化其物权属性,未来的农村权利制度设计应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物权法理念为指导思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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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金海,刘建军.当前农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以潍坊市为例[J].理论学刊,2005,(1):57-59.

[3]党国英.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7):8-18.

[4]吴雨才,叶依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J].农村经济,2005,(8):21-23.

[5]徐汉明.农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分析[J].江汉论坛,2005,(1):54-55.

[6]黄祖辉,王朋.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8,(2):38-47.

第3篇: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范文

1.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清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已全面放开,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农民即使将土地流转出来,也对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存在着许多担心。国家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这是利用法律形式来对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定,以此来使农民流转土地过程中不存在顾虑。但当前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清问题仍然较为普遍,这对农村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带来了较大的制约。

2.土地流转不规范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多处于自发状态和无序的状态,流转行为不规范,而且多在亲戚朋友之间进行,土地经营权真正能够流转到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及企业手中还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很多都不签订书面合同,即使签订书面合同的,其格式、内容也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一旦发生纠纷,则无法有效的实现对农户利益的保护。

3.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位

相较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这种大背景下进行土地流转,使一直以来以土地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在土地流转后要面对各种风险,这不仅增加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性和不安全因素,而一农民的生活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国此大部分农民不愿意对土地进行流转。

4.土地流转农民所得收益少,缺乏积极性

土地流转是在平等和自然基础上进行,国家和各级政府虽然积极鼓励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但所取得的成效并不大,农民对土地流转缺乏积极性,这对流转土的总量和比例都处于较低的水平。究其原因,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收益低是农民不愿意流转的主要原因。这主要是当前农村土地集约经营整合能力不高,土地流转的供应和需求之间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这对土地流转的收益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另外,当前土地流转经营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不完善,无论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还是种植大户都需要承包较大风险,而且融资难度较大。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对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二、完善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措施

1.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立法部门应尽快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着力解决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主体不清的问题,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处分权能,确保农户将土地流转后无后顾之忧。此外,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程序,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职责;在乡镇地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免费提供咨询有关土地流转方面信息的服务;增强农民关于依法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意识,严格查处违法流转行为。

2.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机制

要按照“形式多样、市场运作、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首先,加强管理服务理念。乡镇专门成立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强化仲裁?C构职能,妥善解决相关人员相关待遇,为农民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示范合同文本,完善流转信息档案记载,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和措施。县、乡镇政府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登记、评估土地等级、流转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其次,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由村组织备案,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登记,使流转管理工作正常化。

3.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

当前农村人口基数较大,由于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十分有限,这也造成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较小,使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存在较多的后顾之忧。当前很大一部分农民工都属于兼业型农民,其与土地还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也制约了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实现。因此在加快建立全民基本保障制度,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后农民没后顾之忧。另外,要加快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重要的资金上的保障。

4.大幅度提高土地补偿标准

当前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以此来促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实现城乡公共资源的均衡配置。这其中政府供应土地模式上提高了土地补偿标准,而农民出售土地所得溢价收益,地方政府以税收方式获取,这样能够增强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即通过全面调动起农民和地方政府两方面的积极性,从而有效的推进土地流转的范围和规模,使土地流转工作能够更加深入,更加顺利的展开。

第4篇: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范文

论文关键词:土地流转,现状特点,问题对策

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创新农业经营模式,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综合效益。如何在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前提下,激活农村土地要素,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加快推进现代农业跨越发展,是需要我们不断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为此,本文通过对四川省遂宁市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的典型调查,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和值得关注的问题做了一些分析与思考。

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和特点

近年来,遂宁市围绕现代农业发展不断创新土地流转机制,积极引导农村土地合理有序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截至目前,全市土地流转总量达67.5万亩,耕地流转率达30.8%。通过对“三县两区”的调研发现,遂宁市农村土地流转呈现以下突出特点:

---流转面积由零散向集中连片转变。全市通过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面积28万亩,比2009年末增长18.6%,其中连片集中流转200亩以上的18.1万亩,实现了土地由零散向适度规模集聚,催生出华享泰丰、可士可、闽中食品等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蓬溪县天宫堂现代农庄以“寄种”方式,将农民的土地连片集中,由农庄提供种子、肥料、供水、技术和产品收获,农民“零投入、零风险”负责日常田间管理,并按寄种面积获得地租和寄种工资,同时享受增产分红,实现寄种面积7350亩,走出了公司十农户十基地的新路子。通过集中连片流转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拓宽了农业发展空间,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发展了现代农业。

---流转方式由单一向多样性转变。目前全市采取转包方式流转35.6万亩,占流转的52.7%,出租22.2万亩,占流转的32.9%,入股2.8万亩,占流转的4.1%,转让、互换、代耕等方式流转6.9万亩,占流转的10.3%,实现了由初期农户之间单一的季节性转包流转向目前的多种流转方式转变,使土地流转关系更加清晰,更加符合依法自愿流转的要求。随着土地流转的发展,委托流转和合作经营成为遂宁市农民和业主乐意选择的两种新的流转模式:一是将承包地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统一组织对外流转,所得流转收入由村集体统一结算到农户;二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社的形式组建土地流转合作社,由合作社对土地进行整合连片、自行经营或统一招租,农户按入社土地面积获取流转收益。这种新型的土地流转形式发展速度很快,自该市在蓬溪县天宫堂村创建四川省首个土地流转合作社以来,全市已建立土地流转合作社321个,集中流转面积达14.6万亩。

---流转渠道由自发向组织化转变。随着国家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惜地情结增强,土地流转逐渐由农户自发流转向有组织地协调推动转变。组织流转一般是由农户委托村土地流转合作社或由村民委员会在征得农户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在依法推进土地流转中,遂宁市组建了首家县级土地流转交易市场—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心,开通了土地流转信息网,在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级设置土地流转信息员,收集农户流转信息,由县交易中心统一、统一交易、统一签订合同,农户按交易面积获得土地租金。组织化流转有政府引导,规范程度较高,土地大多成片,有一定规模,价格也较统一,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促进农业资源开发。

---流转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化转变。过去的土地流转主要是在同村的农户之间进行,经营主体大多是单一的农户。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和效益农业的发展,一些原来的种养大户扩大了经营规模,新的专业大户不断涌现。同时,还产生了一批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其中工商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科技人员等成了流转土地的受让主体。目前,全市工商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科技人员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租赁土地27.3万亩,通过公司十合作社十农户的方式,开发建设了水果、茶叶、蔬菜、食用菌、花卉、中药材、九叶青花椒等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种植基地158万亩,建成出栏万头以上标准化养猪场64个,生态鹅养殖基地31个,肉牛养殖基地20个,农业产业结构正朝着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流转收益由低收入向高效益转变。当初农民流转土地是为了规避税费,很多土地撂荒无人耕种,随着农业税取消,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逐年攀升,流转价格从当初无偿代耕,到目前每亩150-800元,越是种植条件优越、效益高的地方流转价格越高。从调查的情况看,流转土地,特别是集中连片流转用于发展优质经济作物、反季节作物、畜禽养殖和旅游观光等高附加值农业的较多,用于粮食种植的较少。

二、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其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值得关注、必须引起重视、亟待加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一)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尽管遂宁市土地流转发展速度较快,流转规模较大,但当前土地流转仍然主要依靠自发进行和行政推动,由于缺乏健全的市场机制和必要的中介服务机构,供需双方流转信息很难实现有效对接,“流不出、转不进”依然同时存在。全市缺乏统一规范的流转监管机构,虽然市区县都建立了土地流转管理中心,但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手段保障未落实,正常履职较难。尤其是基层农经工作职能划归乡镇政府后,大多处于无编制、无机构、无专职人员的“三无”状况,土地流转管理职责不明、管理缺位。

(二)流转操作程序不规范。由于流转市场不完善,目前土地流转仍然是以转包和出租为主,相当一部分流转还是在邻里和亲戚之间进行,处于自发阶段,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又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难以通过有效的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方式通常以“口头协议”私下进行,既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也没有通过合同或者契约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签订了书面协议的,有的是双方自行草拟的,内容极不规范;有的是村委会直接与投资业主签订的,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造成承包关系的混乱,为日后留下了纠纷隐患。

(三)农民权益缺乏有效保障。由于土地流转尚属“买方”市场,一些地方尚未建立业主经营能力的资格审查和评估的准入机制,业主流转土地后,因投资不足或市场变化等原因,不能及时兑现农户土地租金,甚至放弃耕种,风险常常转嫁给农民和政府。特别是业主在租赁土地后一般都要修建一定的基础设施和临时性建筑,并对租赁的土地进行整理,这将打乱原有土地的界线,租赁期满后及时复耕和原样退还给农户较难。

(四)流转土地非粮化很普遍。因种粮效益低,目前农村流转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经济作物、发展效益农业,特别是一些企业租到土地后基本不种粮,“非粮化”很普遍。土地流转的目的是发展规模经营,增加农业附加值,相对于比较效益较低的传统粮食种植,发展效益农业更具有诱惑力和竞争力。但保证一定的粮食生产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国家稳定的重要前提,如果流转土地全部用于非粮食生产,会对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地激励土地流转进行一定的粮食种植也是政府需要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

(五)土地成片规模流转较难。由于农户的承包地块零星分散,要流转相对集中连片的土地,需要与不同的农户进行协商,既增加了土地流转的成本,也加大了规模流转的难度。国家种粮补贴政策执行偏差,特别是不种粮的、甚至撂荒的都可按包地面积获得各种惠农补贴,加大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加之还有部分农民把土地视为生存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愿转出。由于农业收入较低,农业开发又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造成真正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参与土地规模经营的较少,土地流转缺乏龙头企业带动。

三、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土地流转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因地制宜,搞好引导,当前迫切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搞好确权登记,夯实流转基础。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认真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做到承包地块、合同、证书、台帐“四相符”和“四到户”,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流转打下坚实基础。

(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流转程序。出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土地流转尤其是规模化流转必须签订统一规范的流转合同,否则流转无效。实行流转合同登记、鉴证制度,通过合同登记、鉴证,及时发现和纠正流转双方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对以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的,要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要及时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三)健全管理体系,搞好流转服务。各级政府应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权益、发展现代农业、促进社会稳定的高度,重新审定农村经管系统的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和手段保障问题,特别是要尽快建立健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落实好编制、人员、经费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把土地流转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要建立市、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利益。

(四)健全市场机制,促进有序流转。一是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健全市、区县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和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通土地流转信息网,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一站式”服务。村级设立土地流转信息员,及时收集、反映农户流转信息。二是建立价格评估指导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估、土地流转指导价格,促进土地流转公平公正合理。三是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流转市场的经营主体农业经营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和资信评估。建立风险保障金,降低土地流转风险。四是创新农民利益联结形式。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社,把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并委托合作社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用市场化手段进行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实现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土地股权转变,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民利益的长期有效联结。

(五)建立支持机制,鼓励土地流转。综合运用直接补贴、货款贴息、参股、担保、以奖代补等手段,加大对建立土地流转市场、股份合作社、土地流转风险金和农业政策性保险、土地规模经营等方面的财政性投入力度。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股份合作社连片经营200亩以上的,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重点优先扶持,并给予合作社一定的资金补助;对规模承转耕地100亩以上进行粮食种植的给予财政补贴,这既可以保护粮食种植者的积极性,又能使一批流转土地最终进行粮食生产。鼓励长期外出迁入城镇并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并迁入城镇定居的农民,应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和社会保障。建立政策性投资和担保体系,引导社会和金融资本向现代农业发展集聚,建议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市级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整合打捆各类支农资金和土地出让收益作为注册资本金,主要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促进土地规模经营以及农业相关项目投资;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担保服务,通过市场化运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行为和农村各类权属证明质押融资以及利用宅基地、农村房屋等抵押融资进行担保等。

第5篇: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范文

一、简析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当前,虽说我国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与使用权流转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宪法》、《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一部专门的《土地管理法》,但是这些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仍存在很多问题。

1.1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有关规定。1999年修订的《宪法》第10条和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第6条都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至于哪一级和哪一个组织机构代表农村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10条则继续规定“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同时,我国的《民法通则》第7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根据有关的调研(国土资源部,2001)指出,乡镇、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多数在实地均有明确的界限和范围,而且其面积比例一般为1∶9∶90.似乎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与所有权主体并不存在所谓“模糊”之类的问题。但是,在实际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许多案例中,土地产权归属的纠纷的确严重。例如上海郊区某乡兴办私营开发区,占用一个村500亩地。当时乡镇政府与该村委会商定,每亩每年补贴800元,补贴时间为8年。现在补贴期满,乡政府停止补贴。但这500亩原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现在的权属应该归谁?如果按“既成事实”,“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那么,显然是乡镇政府使用行政权侵占土地所有权,随意上收村级或下级的土地所有权,即使乡镇政府已对村委会支付了一定补贴。如果承认现在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委会,应该如何确定村对土地的收益权?当然,产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更为复杂,当初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协商是否经过大多数村民的同意?从而该协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协商是否规定了8年政府补贴之后土地所有权的处置等问题?类似的问题还有乡镇政府兴办乡镇企业需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占用某个村民小组的土地,该村民小组的土地使用权已转移到新兴办的乡镇企业。那么,该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是否也同时转移到新兴办的乡镇企业呢(刘汉裔,2001)?上述二则案例说明当农村集体土地发生转移时,土地集体所有权属与使用权在法律上的确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和保障,从而产生一系列的问题也就显得十分棘手、难于管理。

1.2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有关规定一直是十分谨慎和有保留的。1982年的《宪法》第10条严格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直到1980年代末,对土地流转的法律控制才开始松动。

1988年修改的《宪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而同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也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当然,此后随着国有土地流转办法的出台,国有土地市场在全国各地取得快速有序的发展,对城市国有土地资源的配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有关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办法和法规一直没有出台。我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除外”。同时,该法第63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土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限制是比较严格的。事实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虽可以使用本集体土地兴办企业或建住房,却不允许出让、转让或出租,这意味着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在法律上是禁止流转的。至于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流转虽被法律许可,但也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如对于流转的方式与程序、流转期限与对象以及流转后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实际上或者无法公开正常进行、或者以违法私自转让等方式交易。结果,自发、私下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直接造成土地利用的混乱,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实施都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使得城乡建设用地总量难以有效控制。

二、简析现有法律约束下农民行使土地控制权的有限行为能力的影响

以上,我们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对农村土地产权性质的界定与约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表明农民对土地的产权是严格受法律制约的,这是农民对土地产权的有限行为能力的法律根源。但是,除了法律约束之外,农村土地产权的集体所有制本身就造成农民对土地控制权的有限行为能力。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2.1农民对现有承包土地要随全村人口的变化而发生动态调整,任何单个农户都不能确保对某块具体的土地拥有长期稳定的权利,这种不确定性是不以某单个农户的意志为转移的农村土地产权的集体所有制规定了农民享有对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而农民经营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保证土地产权分配(界定)的公平性,从初始的按人(劳)均分土地使用权,到一次又一次地因人口变化而重划土地经营权,使追求产权界定公平的调整水无休止。这种制度安排的运作与实施费用无疑是高昂的:土地的经常性调整,使农户无法形成对与土地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长期预期;既然每个成员对集体土地权利是均等的,这就意味着他们在土地数量、质量及土地负担的分摊上是均等的,因而,土地远近好坏的统一搭配,使农户承包的地块不仅分散而零碎,也造成了严重的规模不经济;为了做到地权的平均分配,每次调整都需要重新核查人口、土地的面积数量与地块数量及其质量,产权的界定费用高昂(温思美,1994)。

2.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假设这里流转的土地是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原则上需要由村民小组内的全体相关农民集体决策根据自愿的原则,至少需要绝大多数(三分之二以上)农民的同意。在不可能或很难做到全体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少数不同意流转的农民其利益就可能得不到保障,而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丧失对其承包土地的控制权(能力)。在实际操作中,问题可能更严重。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一般是由乡镇特别是由村来具体操作,而不是由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由于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乡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利益关系不一致时,处于劣势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乡一级代为行使其土地产权的情况下,其利益实在难以得到保障(国土资源部,2001)。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村、乡干部同企业之间可能的合谋关系就更损害了村民小组一级农民对土地的控制权行为能力及其收益状况。所以,在(农村集体建设)土地流转决策相关的合同条款设计、谈判方面,作为所有权主体的村民小组以及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都只有很有限的控制权行为能力。

2.3农村集体(村民小组一级)建设土地一旦流转出去以后,如果没有被征为国有的话,由于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不仅法律地位不够明确,而且内部组织结构也不完善,村民小组以及其内部的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对其流转出去的土地的所有权或承包权这是农民对农村土地产权(承包权)的有限行为能力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在此情况下,有些地方为了解决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权属不清或界限不明等问题,以方便组织管理和登记发证,或为了城市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和利用,或干脆以“既成事实”为名,地方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将下级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上收,确定为村级或乡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的地方直接将“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宣布”为国有土地(国土资源部,2001)。村民小组和农民对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的有限行为能力对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容易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即一方面纵容了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制造政绩而任意以行政权侵占土地所有权,随意上收村级或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助长了企业同乡或村委会之间的合谋勾结,私下转让出租农村土地,甚至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用以规避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三、加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产权的行为能力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农地产权制度息息相关。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以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定的不够明确具体,尤其缺乏操作性,而这又内在地影响了农民对土地产权的行为能力,造成农村建设用地流转过程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要有效地解决当前农村建设用地流转过程出现的问题,关键在于从法律制度以及管理上强化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土地产权的行为能力。

3.1应继续寻求、推动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和相应的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赋予并保护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财产权同时,在强化规划控制的前提下,允许并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作为地方政府,也应积极研究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以使相关法律具有可操作性。

第6篇: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范文

关键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流转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2-0040-02

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土地流转的相互推动作用分析

(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土地流转的推动作用

1 优化资本组合,提高了土地流转的绩效。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流转的平台,在整合生产要素,组织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把零星的土地从农户手中集中连片,按效率原则重新配置土地,进行适度规模经营。这不仅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促进了农业生产新技术和新型农具的推广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土地生产率,而且解决了土地细碎化、土地利用率低和土地闲置问题,改变了以往农户分散经营的缺陷,使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农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使农业生产逐步走上“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道路,实现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土地流转的高效率性、高收益性,为更多的土地参与流转提供了保证。

2 增加参与土地流转农户的收入,促进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在发展现代农业的今天,一家一户的传统土地耕作模式已经束缚了农业的发展,存在较多弊端:生产规模小,效率低,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积极性低。推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后,农户将土地参与流转,一方面改变了土地经营的传统方式,实现了由分散经营,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的转变,促进了农民土地的有效集中和专业化生产,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收益率。另一方面在组织的带动下,土地集约经营有了竞争力,能够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减少了生产的盲目性和市场风险,增强了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3 加强了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自主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方式优于一般性的公司化或私人承包方式:即农民自身在其合作经济组织之中,可以按照合作制原则“民办、民管、民享、民受益”,同样也可以在自己的承包地上打工,增加收入,所不同的是,土地实行了规模化经营,种什么、怎么种、产品如何加工、销售是专业合作组织做主,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主体,在处理经营权时,有更强的自主性,在主要考虑安全性和获益最大化的同时,往往会选择以土地为资本与专业合作组织合作,或以土地人股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或以其他更有利于自身的方式参与土地流转。

(二)土地流转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推动作用

1 土地流转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提供了土地保障。土地经营权的灵活流转,通过租赁、人股、转包等多种形式将土地集中起来进行适度的规模经营,盘活了土地存量,使土地逐步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经济实体集中,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经营及产业化经营提供了土地保障。

2 土地流转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通过土地流转,农民转出自己承包的土地,从传统农业中转移出来,改变原先“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化状态,从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安心地从事其他第二、三产业及外出务工。这就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必备的人力资本。

3 土地流转增强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土地流转会使集中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筹资金,自带技术、信息、人才投资土地综合开发,修道路、兴水利、建科研基地、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这不仅坚实了组织自身发展的基础设施,而且增强了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土地流转结合的现状分析

(一)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土地流转结合总体概况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土地流转改革的不断进行,使二者的结合成为发展的必然。一方面,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土地的合理流转,有大部分的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土地流转的前提下建立的。另一方面,土地流转需要专业合作组织这一载体的支撑,部分流转效用的发挥需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来实现。

但是目前二者的相互结合水平仍然比较低,只在小部分地区出现了规范化的发展,而在大部分地区二者结合出现很多问题。首先,土地流转中部分农户及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法律意识不强或法律知识欠缺。致使流转行为不规范或不合法。出现了诸如合同内容不规范、合同的具体细节不明确、权利义务不对等。其次,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民的综合素质普遍较低,在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过程中经常出现违约现象,其自身的技能水平往往也不能适应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再次,部分专业合作组织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不当。

(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土地流转结合方式

1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模式。即通过租赁经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包流转土地。这种模式是农户将其承包土地以收取土地租金的形式租给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业开发、农业生产经营。租赁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农户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专业合作组织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农户负责。这种形式对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明确的界定,农户手中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是独一无二的,权属是明确的,没有争议的。农民真正地认为自身拥有土地,这样可以避免土地流转不会出现权属纠纷。

2 “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模式。即实行土地人股,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入股,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土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这种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模式的运作、管理、经营和分配机制是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组织,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进行利益分配。这是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将土地作为清偿资产的前提下,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的合作组织。

3 “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模式。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挂靠龙头企业经营,龙头企业带动土地集约化经营。在这种模式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农业龙头企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和助推器,不仅能为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资金、技术支持,而且企业发

展规模越大对土地的需求越大,农民土地流转的面积就越大,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拉动也就越大。

三、实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土地流转有机结合的对策

1 加强宣传,搞好培训。加大宣传培训,普及专业知识,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少地方还是空白,覆盖面小,这与合作组织知识不够普及有很大关系。土地流转的实施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仍然相当滞后。而二者的有机结合只在一小部分地区取得了进步。因此,要宣传普及合作思想、合作原则及合作组织与土地流转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增强农民的合作意识、土地流转意识。要加强对相关干部、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和农民经纪人进行培训,努力培养一支懂专业合作组织知识、懂土地流转知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和管理队伍,促进二者快速健康发展。

2 因地制宜,发展形式多样的结合方式。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程度存在差异,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劳动力素质以及土地条件和土地用途也各不不同,土地流转的形式也不可能一致,所以,在探索专业合作组织与土地流转有机结合的过程中,需要因地制宜,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选择专业合作组织与土地流转协调发展的有效结合形式,以促进农村土地合理流转。专业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创新结合模式,实现“专业合作组织+中介组织+农户”的运营模式。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组织,在农村土地的供给主体(农户)和需求主体(专业合作组织)之间搭建沟通桥梁,一方面,负责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及土地流转的管理和中介工作;另一方面,为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供相关信息咨询,为农户提供土地流转服务包括指导土地流转规划、收集土地供求信息、项目推介、流转程序、指导和协助办理土地流转手续、档案保存以及调解处理各方关系,搞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7篇: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范文

随着我国目前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脚步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的问题越来越受关注。我国的土地市场正处在一个雏形阶段,各方面都还不健全。国内农业用地流动转让市场初步形成,但到目前都没有建立统一的、规范的、规模较大的农业土地流动转让市场。同时,国内各地农业用地流动转让的差异比较大,比较发达的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反差比较大,就拿农业用地流动专人来说,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中等地区相比,不论是农业用地流动转让的规模还是农业用地流动转动的形式,都存在明显的差异。面对着日益壮大的农地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急需解决。

市场机制中的问题

没有一个高效的市场机制就不可能使得土地资源在流转中的优化配置。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中的种种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市场的发展。

市场行为主体缺失。从土地需求的角度来考虑,我国目前还缺少具有一定相对有规模的农业方面的企业家,农业方面企业家的不足就会导致土地流转中没有土地需求者,抑制农民的意愿。此外,我国的流转体制中,行政的力量过大,在面对巨大土地流转收益的情况下,必然会存在一场权力的博弈,一些乡村干部就会通过行政调整,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类行为主体的缺失会抑制市场机制的发育。

不规范的市场交易行为。由于缺乏国内流动转让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流动转让市场的信息交互不及时,就算农民想转让土地,也找不到合适的对象,这时候农民只能通过私下交易,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传统的人情关系、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仍然起着协调作用,更多的农民愿意将自己的土地转租给亲人或者周边的熟悉人群。契约精神在农户的农地流转行为中的作用并不普遍,很少有农民会重视在契约合同方面的事宜。从国内范围来看,接近三分之二的农业用地流动转让是通过转让供求双方之间的口头协商协定决定的,而口头协议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改善方向

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中介服务机构在土地流动转让市场中的重要性必然要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组织健全、运作高效、服务周全的土地流动转让中介体系网络,为转让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实现土地流动转让从“散户―散户”的分散性自发流转向“散户―中介服务组织―大户”的转变[1],同时我们需要更多数量的中介组织来满足市场的需要,同时也为中介组织提供良好的环境,减少政府干预[2]。

建立公平的流转市场,规范的流转程序。为了建立一个开放、公平、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通过发育土地租赁市场,可有效地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在规范市场方面,我们的政府应牵头建立农业用地流动转让市场,为农户流动转让土地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环境,但政府与村集体组织绝不可以在土地流转中侵占农民的权益,政府等只能作为一个服务者参与到流转过程中去,而不是一个主导者的身份,不能过多干预流转市场的发展。同时我们也要在农民群体组织中强调市场规范的重要性,提倡更多的流转行为要在规范合同的保障下进行。

新型市场模式的出现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很多学者都认为我们应该成立有效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机制,将土地使用权、资金、技术、公共服务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有机组合,来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在土地产权明确的情况下,可以更好地把土地作为一种资本,以股份形式入股合作组织。实行土地股份制,将土地产权货币化,重构集体在产权上的主体地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力的提高[3]。但是,股份合作制内在的行政威权也会冲击经济自由,成员之间缺乏平等性和机会主义行为,股权与投票权及收益权不相一致,导致对合作社成员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农业用地股份合作社股权具有流动的封闭性及非退出性[4]。这些隐患就会影响市场的效率。

土地银行。在农村普遍存在资金缺乏的情况,农村金融是农村发展的一个难题,建立农村土地银行有助于完善农地金融制度、促进土地和劳动力流动、保障粮食安全以及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山东诸城在2003年建立了“土地信托中心”,宁夏平罗2006年成立了“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银行以农地抵押贷款为主要业务,我们可以通过土地银行,来促进土地的流动转让,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和制度效益的最大化,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破解之策。但是,土地银行在我国实行起来依旧有难度。我国建立农村土地银行的基础还不扎实,相关法律及政策的缺失、土地产权的模糊、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服务于土地流转的土地估价事务所、缺少高素质的农村土地银行经营管理层次的人才等[5]。

土地国有永佃。将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农民,这可以保障土地产权界定的清晰性和稳定性,还可为农业用地资本化创造条件,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用地的流转。实行农地国家所有、农民永佃,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拥有使用权,实现了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有效分割,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权益。同时建立永佃权之后,有利于整个农业用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利于摆脱承包经营权既非典型物权又非典型债权的局面,有利于农村经济长期健康地发展。可是,土地国有永佃之后,土地的流转效益就是最大的问题,在我国,一旦成为国有化资产之后,资源配置效率是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有人就质疑这种机制在经济绩效相同的前提下,其产权交易成本较高,会造成效率损失。

第8篇: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范文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问题

1.部分农民思想观念的偏差

当前,土地仍然是大部分农民主要的生活保障,土地的收益仍然是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些农户虽长期在外做工经商,但始终不愿轻易放弃承包田,把保留承包田作为自己经济依靠的退路。加上近几年国家对“三农”加大扶持力度,实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消了农业税,粮价趋涨,土地升值,部分农户“恋土”观念加剧,宁愿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

2.政府干预的不当。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政府的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定位不当,干预的度难以确定等原因,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一方面,政府部门强制性诱导不力,服务不到位,对土地流转缺乏相应的扶持政策;另一方面,有的部门为了增加乡、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干部福利,抑或作为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随意改变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让工商企业和经营大户进入农业,以强制性手段和较长的租赁期限,承租大量耕地进行规模开发,忽视了农民的主体地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机制不完善。自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后,农村经济管理人员在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现放任自流,流转行为无人监管的趋势,个别经管站鉴证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留下了许多导致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隐患。虽然各地纷纷出台规定,禁止强制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巡查力度的不够或者监管的不到位,违反农民意愿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

4.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不完善。

4.1土地流转不规范。首先,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手续不规范。其次,土地流转运作不规范。由于土地的不稳定性及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引导和服务不够,多数流转都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在有些地方,土地流转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

4.2服务不到位。农村土地服务不到位主要表现在管理机构缺失和中介组织缺乏两个方面。由于一些乡镇尚未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缺乏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管理、引导和服务,因此,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户自发的土地流转占有一定比例,由于缺乏规范的制度,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时有发生。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小,流转形式单一,缺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益。

4.3流转机制不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普遍现象,然而,现在仍未形成市场化运作的土地流转机制,阻碍了土地流转的进一步发展。流转机制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土地流转补偿制度和土地投资补偿制度尚未建立。其次,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职能较弱。第三,缺乏完善的土地价格机制。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建议

1.加强引导

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全县土地流转的空间布局是:原则上保持土地的用途不变,粮田流转给种粮大户,用于种植粮食、蔬菜等。加强土地流转的引导,采用适度规模经营,以有利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土地流转应当适度向懂经营、会管理的种(养)殖能手集中,或者有一定实力的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组织承包经营,采取“公司(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模式,发展现代农业集约化经营。发展的项目要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发展前景好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这是今后土地流转的方向,才能实现农业企业或生产能人和农民收入的“双赢”。

2.有效运作,培育新型农业产业

对新发展的产业,鼓励土地流转向种植大户、种植能手、农业合作组织,走集约经营道路。要克服以前的存在问题,通过土地流转走适度规模经营之道,这要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也是土地流转的重要措施。对现有无法流转的,要扶持发展农业合作组织,采取“合作组织+公司+农户”等多种形式,发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目前农户生产规模偏小、品种多、效益差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

3.完善管理机制

第9篇: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范文

关键词: 土地流转;产权;规模农业

一、引言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以为基础的土地经营制度不可避免带来了土地经营的细碎化、土地资源利用的低效率,从而阻碍了现代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有利于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提供实现途径,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关中地区以渭河平原为主要地貌特征,渭河平原是断层陷落区,后经渭河及其支流泾河、洛河等冲积而成。这里自古灌溉发达,盛产小麦、棉花等,是我国重要的麦、棉产区,农业的发展关系着全省经济的命脉。近年来,随着城乡二元结构下经济的扭曲式发展,关中地区农业发展滞后,“三农”问题突出,因此,如何在现有土地制度框架下,建立灵活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的长远发展,实现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关中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关键问题。

二、关中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关中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调查

研究区域概况:陕西省关中地区包括西安市、咸阳市、宝鸡市、渭南市、铜川市。陕西关中盆地处于渭河的冲积平原,地势平坦辽阔,土质肥沃,水源丰富,有利于农业规模化机械生产。在传统的以为基础的土地制度下,土地呈现小块分散化经营。但是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外出打工者的日益增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已经成为农业发展的一大趋势。当前关中地区农业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中期发展阶段,土地流转呈现出明显加快的势头。

由上表1可知现阶段关中地区农村经济状况已经基本具备了农地有效流转的条件,因此应大力促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结合对陕西关中地区农村基本情况的调查可知,关中地区目前的农业耕种主要还是以家庭单位为主,经营分散且不便管理,已经成为制约农业规模经营的 “拦路虎”。

根据目前关中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来看,土地流转方式多以转包为主。由于外出务工人员比例较大,为了避免土地的半荒半种、广种薄收甚至“弃耕”的发生,同时也可以给外出务工者在返乡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因而进行土地的转包。其次是互换的流转方式,关中属平原地区,农户多且每户面积又非常小,经营分散,不便管理。互换有利于农户将分散的地块集中到一起,开展大面积种植,实现土地经营的规模效益,有利于合理规划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集中连片种植。但是,农户的维权意识普遍较差,在确定土地流转关系的方式时,农户们较多的选择口头协议或者第三方证明,而只有很少一部分人会选择签订书面协议。

(二)关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土地流转的范围、形式、价格等方面缺乏操作依据,实际上农村土地流转大多数只以口头方式达成协议,只有少数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存在合同手续不规范、权、责、利关系不明确等问题。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流转行为的不规范,不规范行为又会引起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存在,难以切实保障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利益,从而破坏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秩序,总体来说关中农村尚未全面建立规范健全的土地流转机制,

2土地流转中介体系缺位

目前关中地区尚未真正建立起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体系,土地流转的供需双方大多通过亲戚熟人的介绍,而不是从专业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那里获得有效的信息资源,这就导致了土地流转定价缺乏依据、合同不规范,难以保证农民合法权益,并且这种流转一般是小规模的土地流转交易,难以形成农业规模经营,中介组织的匮乏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3缺乏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截至目前陕西省社会保障体系虽然基本覆盖所有的农村地区,但相比城市系统完善的医疗、养老、退休等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保障力度不够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当土地流转的费用低于农户的预期收益时,农民更相信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缺乏土地流转的意愿,导致土地流转的有效供给不足。另一方面,虽然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但他们大多从事临时性的雇佣工作,在就业、住房、医疗以及子女入学等方面难以享受公平对待,因此仍将农地视为生存之本,土地流转的意愿较低。

4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得城乡居民之间被人为分离开来,从而存在城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明显优于农村的状况,户籍限制已经成为阻碍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显著性影响因素,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城市化发展受限,反过来更加制约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进程。随着关中地区二三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然而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因此他们甚至宁愿土地抛荒或花钱请人耕种也不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实际上正是由于游离于城乡之间,无法获得明确长久的社会保障,土地对于他们仍然具有最后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大多数进城务工者仍然牢牢抓住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阻碍了土地流转和规模农业的发展。

三、促进关中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议

(一)建立市场化的土地流转定价机制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中,必然也要遵循市场化的定价机制,通过价值规律来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目前,关中地区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人为干预和随意定价,导致土地市场价格扭曲,阻碍了土地流转的进程。建立市场化的土地流转定价机制,首先需要政府根据土地肥沃程度、灌溉设施、区位条件等因素对土地开展定级评估工作,为土地流转价格的制定提供依据。其次,在政府对农地定级基础上,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流转土地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依据评估资料为土地流转提供价格指导,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体系和价格市场。最后,要切实避免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越位,减少村、镇两级对土地流转的过多干预,保证土地流转供需双方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利益确定土地流转价格,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完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市场机制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起基础作用,而中介组织正是满足这一要求的微观市场运作机制,是实现土地有效流转的必要纽带,因此,关中地区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必须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土地流转中介组织能充分掌握土地流转的市场信息,从而降低土地流转的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同时,中介组织一般遵循严格的市场运作机制,有利于依法办事,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关中地区加快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建设,首先可以由基层政府部门牵头,建立一些非盈利性质的中介组织,体现国家在政策上对农业的支持,引导了土地市场化流转的大方向;其次,实行多种中介模式,通过评估机构、融资机构和委托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土地出让方与受让方提供市场信息、咨询、评估和预测等服务,或者利用中介组织的资金优势对土地进行集中,再通过市场方式将土地流转给农业生产公司,形成“土地流出―中介服务组织―土地流入”的市场化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虽然由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建立以及越来越多的农民外出务工,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有所降低,但是目前关中城镇地区的二三产业发展略为滞后,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程度有限,农民外出务工缺乏一定的稳定性,因此附着在土地上的社会保障功能仍然存在,要增强失地农民的安全感和适应风险的能力,就必须在加强农村土地市场化流转的同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首先,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覆盖面,强化多元投入机制,扩大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提高统筹层次、基金支撑能力和待遇水平。其次,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高。最后,针对农民工进城务工收入低、就业不稳定、承受市场风险能力弱的特点,着重建立与农民工相匹配的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