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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激励;绩效考核;内部控制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和高级员工的忠诚度,因此自从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出现分离以来,企业的股东如何采用有效措施激励管理层提升工作效率、保障股东权益和留住优质员工、提升优质员工的忠诚度便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的内容。传统的高薪激励的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吸引管理层通过不断努力提升管理水平,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条件,但是由于管理层和股东的目标存在不一致,使得管理层必然无法全身心的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服务。同时,高薪激励虽然可以招聘到更加优秀的员工,但是也无法在工作期内持续做到激励并留住优质员工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便应运而生。股权激励实质上是通过将企业的部分股权授予管理层或优秀员工等,使得企业的管理层和优秀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企业生产经营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股价,因此会直接影响到被授予股权的管理层或优秀员工获得的报酬。这种更加直接的激励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管理层和优秀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不断发展。但是,虽然股权激励有这些优势,但是在当前其在我国很多企业内实行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股权激励在我国应用的现状进行了解,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究。
一、新时期股权激励在我国应用的现状
(一)股权激励的目标设定使得企业可能面临更高的经营风险
股权激励通过股价将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进行有效统一,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管理层的工作努力度,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但是当前,由于股权激励一般都采用目标确定式激励,即为管理层设置某些经营管理目标或企业受益目标等,当管理层经过规定期间的工作后达到目标时,管理层可以获得相应的股权。这种方式虽然使得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进行统一,但是股权激励的目标设定却使得企业可能面临更高的经营风险。首先,企业的管理层可能为了达到股权激励设置的目标,而采取激进的生产经营策略。由于股权激励的目标设置时,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达成难度,因此需要管理层花费较大的劳动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内部监管水平不高,股东无法对管理层的工作状况进行有效监督,则管理层可能会采用激进的方式进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这样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其次,当前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发展还不够健全,企业的管理层可以通过隐性操作的方式对企业的利润和股价进行操控,这使管理层具有较大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会使得企业的股价可能存在人为拉高的因素,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当管理层操控利润的事情败露,也会使企业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不利于企业长久发展。例如,某大型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产品初步加工,该民营企业已经在2012年成功上市。该企业于2012-2014年期间聘请专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企业管理,并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但是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的目标设定完善程度较低,且该企业对于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指标设定完备性不足,使得该高管出现了较高的道德风险,通过对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粉饰,使得其最终实现了股权激励,但是实质上并没有完成企业发展的目标。
(二)股权激励可能会使得企业内部工资薪金出现极大差距
股权激励一般针对高级管理层及优秀员工进行,这意味着企业内部可以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所占比例一般较低,企业的大部分员工仍然采用传统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方式。这使得股权激励会出现企业内部工资薪金出现较大差距,挫伤一般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首先,股权激励由于其和企业的股票价格直接相关,且当前我国大多进行股权激励的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最终给予高级管理层及优秀员工的股权激励额度较高,管理层或优秀员工可以获得极高的报酬。这直接拉开了其与普通员工的工资差距。其次,工资薪金差距的加大容易造成一般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一般员工的工资收入变动幅度较小,且因为绩效考核而可以获得的额外奖金增长速度较慢,难以通过简单的加大工作量等方式获得高收入,这使得一般员工会认为工资薪金与劳动力的匹配程度较低,也会激化企业内部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矛盾,不利于企业的内部稳定和发展。除此之外,股权激励的方式实质上是将企业内部全体员工的工作努力结果集中给予某一小部分人,这也使得收入分配方面公平性欠缺。
(三)股权激励的企业税务和会计处理可能存在问题
由于股权激励的形式有异于企业其他普通的职工应付薪酬,因此其在税务和会计处理方面存在一定难度,这使得部分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之后,出现会计处理不符合规范及因股权激励设置未进行事前筹划而出现需要缴纳高额税收的问题。首先,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需要用公允价值而非账目价值进行会计计量。但是由于股权激励实行时,股票价格还未确定,因此需要进行事前预测,预测的准确性将会直接影响到当期的会计处理和后期的会计调整。由于预测过程中会对众多指标进行选择,企业具有较高的自由裁量权和主观判断能力,这使得企业可能通过预测的指标选择而进行利润的操纵。其次,由于股权激励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中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当前我国对于股权激励的个人收入纳税时间和应税所得部分具有一定的筹划空间。企业如果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之前未考虑税收方面的因素,可能会使得管理层或优秀员工需要缴纳较高的税收,使得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二、新时期完善股权激励计划的举措
(一)完善股权激励的目标设定,降低管理层隐性操作的可能性
股权激励作为新型员工绩效考核和激励的方法,对于提升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针对当前我国部分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的目标设定不完善,使得管理层为了获得股权激励,而进行隐性操作等使得企业产生较大生产经营风险的现象,企业需要完善股权激励的目标设定,不断降低管理层隐性操作的可能性。首先,在制定股权激励目标时,需要符合企业的发展需要,不可过于激进。当股权激励目标过于激进时,管理层为此可能有两种反应模式,一种是认为一定达不到股权激励的目标,管理层直接放弃该股权激励计划,不再改进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控制,使得股权激励失效;另一种则是企业管理层通过隐性操作财务报表、粉饰数据、操控股价等方式实现股权激励目标,这使得企业虽然在表面上实现了股权激励目标,但是在本质上反而给企业的正常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在设定目标时需要审时度势,合理考虑企业的发展状况及目标,确立有效的股权激励目标,既不可以目标较低,也不可以设置过高。其次,需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建设,尤其是对管理层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管理层本质上是对股东负责,股东有权利对其生产经营手段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股东无法实时监督管理,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度对管理层进行监督。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屏蔽管理层为了获得股权激励,达到设置目标而出现的隐性操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二)股权激励与普通绩效考核方式相结合,保障一般员工的基本权益
一般员工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础劳动力,在创造企业价值的过程中贡献出极大的力量。因此,如果一般员工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该企业的发展就必然会面临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想要改变因股权激励造成的企业内部员工工资差距过大的现状,需要将股权激励与普通绩效考核方式相结合,保障一般员工的基本权益,提升一般员工的绩效考核制度的透明度,提升一般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首先,对于普通员工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也可以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进行。当前已经有部分公司开始实行对普通员工采用股权激励与普通绩效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方式。通过授予普通员工少量的股票期权,极大的提升了普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这也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因考核体制不同而造成的管理层员工与普通员工的工资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其次,需要提升一般员工的绩效考核制度的透明度。企业通过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量、贡献度等进行评价,绩效考核制度的完善性和透明度水平都会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手段等。除此之外,对于管理层也不应当授予过高的股权激励或工资薪金,这不利于按劳分配的指导方法的贯彻和落实。
(三)完善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事前税收筹划和事后会计处理
企业进行股权激励不但需要考虑企业绩效考核和激励制度对其的需求,还需要考虑企业内部其他制度对其的要求。因此,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完善企业进行股权激励的事前税收筹划和事后会计处理。首先,企业需要在制定股票激励计划之前进行税收筹划安排,对于可能面对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和判定。企业的财务税务人员需要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通过对税收政策的准确把握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同时降低接受股权激励人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次,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需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出台的会计准则,对于新型股权激励模式造成的会计处理存在一定难度可以咨询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财政部主管机构等,力保会计信息处理的真实有效。除此之外,企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时需要及时掌握最新的信息和政策要求,通过合理的指标预测提升税务、会计的处理水平。
三、结语
新时期企业更加重视内部管理和控制,很多企业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进行管理层和优秀员工的激励。但是当前,我国部分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使得企业面临较高的经营风险、不利于普通员工的发展和财会处理。因此,当前企业需要加强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研究和了解,规避风险,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实现二次腾飞。
参考文献:
[1]张燕红.高管薪酬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J].经济问题,2016(06).
[2]吉佳.选择实施股权激励的动因分析――以万科限制性股票期权为例[J].财经界(学术版),2016(09).
[3]刘广生,马悦.中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J].中国软科学,2013(07).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长期激励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矛盾不断涌现,对经营者的监管激励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所有者的重视。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的问题,经营者的控制偏离所有者的目标,造成企业资产流失、效率低下等问题。如何解决两者的矛盾,使其目标统一起来,是所有企业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在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其提出解决措施:一方面为我国政府管理机构提供决策依据,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另一方面为准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提供借鉴,有助于和指引其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合适的激励方案。
一、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股权激励对象受限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化人才把中国作为其发展的平台,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籍人士不能在A股开户,这就限制了上市公司对上述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2、股权激励额度设置不当
股权激励额度设置的比例对于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有着较大的影响,据实证研究激励效果最好的比例为5%左右,偏离此比例较多,就会出现激励不足或过度。股权激励不足或过度对实施效果都会有不利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在确定方案时对此两种影响因素未充分考虑。
3、行权条件设置不完善
绩效考核指标通常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财务指标一般采用净利润或增加值,有些公司采用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指标;非财务指标一般包括市值指标和公司治理指标。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以财务指标为主,存在激励条件设置过低与只看重短期财务指标不考虑公司长远利益的现象。
4、激励股份授予过于集中
目前我国股权激励授予方式多以一次授予为主,问题是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只能在股价波动中锁定一个授予价格,此种方式既无法应对市场对股价的影响,又可能会导致长期激励效果不足。
5、违规行权
有些公司为了达到行权条件,在有效期内做虚假财务信息或其他违规行为,通过操纵会计利润来达到行权的条件,谋取不当利益。在日常监督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发现虚假财务信息或违规行为时已经行权,公司可能就是利用“时间差”来行权。
6、激励对象税赋高
我国现在的股票期权薪酬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是按行权日二级市场的股价和行权价的差额来计算,税率最高可达45%,税收负担较重。
二、针对设计与实施方面问题的解决措施
1、丰富股权激励形式
在西方国家,股权激励一般有三种主要形式: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收购。股票期权又包括法定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激励性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期权和可转让股票期权等多种形式。我国证监会颁布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仅重点对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这两种较为成熟的激励工具作了规定,由于这两种激励形式成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激励形式。随着我国股权激励需求的多样化和不断完善的相关法规,建议丰富股权激励形式在我国推广使用。
2、扩大股权激励范围和对象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中,股权激励最初的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经理即管理层,后逐步扩展到公司的骨干技术人员,再后来发展到外部管理人员如董事、关联公司员工,最后扩展到重要的客户单位等;而我国目前对于股权激励的对象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核心技术和业务人员,范围仍较狭窄,建议扩大激励范围和对象。
3、逐步放开股权激励额度
西方发达国家股权激励的额度是由企业的薪酬委员会自行决定的,而我国目前由证监会会、国资委对股权激励额度的最高上限进行规定,激励额度不能超过发行股票总数的10%。随着市场机制有效性的不断提升、机构投资者的大力发展、上市公司治理状况的改善以及上市公司自治机制的完善,建议逐步放开股权激励额度的限制,让上市公司自主决策。
4、设置恰当的绩效指标
股权激励的绩效考核一定要与目标管理紧密结合。毕竟股权激励只是一个手段,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实现公司长远发展才是目的。如果不能实现股权激励的实施与公司价值的增值同步,再好的激励方案也不可能产生令人满意的激励效果。对于股权激励指标选取而言,在发达国家也经历了从股票价格到每股收益,再到权益回报率、经济价值增加值等过程。上市公司在激励指标的选取上应考虑所在行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业绩和公司的价值等综合因素,使得激励指标的选取更为客观合理,根据各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公司具体特性呈现多样化的特点,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绩效指标选择上的发展趋势。
5、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弱效率
股权激励是一个能促进被激励对象更好地为企业、为股东服务,能减少成本,能将其个人发展与企业的生存、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机制。但是这种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需要具备下面的条件:公司的股价能够真正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且与公司经营业绩紧密联系。实施股权激励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即要有一个高度有效、结构合理的股票市场为基础,股权激励才能发挥作用,这个市场存在缺陷或者不存在,都会影响甚至阻碍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力。因此,我国在加快经济改革步伐的同时,应当按市场规律办事,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制定市场规则,明确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对恶意炒作行为加强监管和惩罚,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6、解决税收障碍
国外股权激励的实施往往有税收方面的优惠,而我国目前对于股票的交易行为一般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之外,还对个人的激励所得、红利所得等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于行使股票认股权取得的价差收益也要视同工资性收入征税。这些规定在无形中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负担,减少了激励对象的收益,长远来看不利于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实施和发展。因此解决高税率,降低被激励对象的税收应列入考虑范畴内。
7、增加激励股份的授予次数
多次授予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激励方式,能够给予上市公司和激励对象一定时间和空间的选择机会,能够有效降低股权激励的风险及提高长期激励效果。为了实现股权激励的长效性,减少市场对股价波动而带来的行权价格影响,应当鼓励股权激励的多次授予,且一次授予不宜过多。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问题应从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与实施两个方面加以解决。相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及公司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股权激励的广泛应用,其方案设计与实施将更加贴合公司需要,为公司长远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作者单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参考文献:
[1]李卉、卢欣、孙昭伟.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商场现代化,2005,10:27-27.
【关键词】 股权激励;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及分析
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从2006年后都按照第11号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是,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缺少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是不完整的。由于税收政策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规定一直不明确,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从而影响报表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2012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了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该公告规定: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税法和会计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的规定,对于股权激励,在税收处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当期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只有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照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成本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在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之前出版,当时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还不明确。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的规定,税法上允许企业扣除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因此,在所得税会计上,企业应按规定进行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比较原则,其中企业如何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整个问题的核心。
期权的价值=时间价值(Time Value)+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成本费用的金额是根据期权的价值来计算的(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据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算,并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其中既包括时间价值也包括内在价值。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8号公告的规定,最终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只是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这部分差额实际上是期权的内在价值。企业所得税上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不允许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因此,时间价值不形成暂时性差异,不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而内在价值的变动则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要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二、案例解析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说明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法处理的差异。
案例:海天公司为我国A股上市公司。该公司在两个年度内分别给两位公司高管实施了两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20×4年12月31日,该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海天公司的股票在20×3年12月31日的价格为12.5元/股,在20×4年12月31日的价格为12元/股。
海天公司20×3年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20×4年为4.1%,20×5年为4.2%。
海天公司授予甲、乙两人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如下:
A:如果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仍在海天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
B:只有当海天公司的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且乙仍在海天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
截至20×4年12月31日,甲、乙两人都未离开海天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别讨论20×3、20×4年度海天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该案例的股票期权激励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分别在20×3和20×4两个年度分析该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0×3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授予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仍在海天公司工作,该条件为非市场条件。通过案例提供的信息来看,海天公司20×3年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该非市场条件得到满足,应在会计上确认费用,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0 000×5×1/2) 5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 000
会计上根据股权授予日公允价值在当期确认为管理费用的金额既包括期权的时间价值也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而税收上,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要确认20×3年12月31日该期权的内在价值,并进行递延所得税处理。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股票的公允价值(20 000×12.5×1/2) 125 000元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0 000×4.5×1/2) 45 000元
内在价值 80 000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0 000元
20×3年度,海天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为50 000元,但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80 000元,超过了该公司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0 000-50 000) ×25%] 7 500
所得税费用 (20 000-7 500) 12 500
20×4年度:
对于乙而言,海天公司20×4年授予其股票期权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股票价格要超过13.5元/股且乙仍在海天公司工作,其中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为市场条件,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为非市场条件。虽然20×4年12月31日,海天公司价格为12元/股,市场条件不满足。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对于甲个人股票期权:20 000×5-50 000=50 000(元)
对于乙个人股票期权:50 000×6×1/3=100 000(元)
借:管理费用 15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0 000
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方法,基本同上:
股票的公允价值:
甲个人部分 20 000×12 240 000元
乙个人部分 50 000×12×1/3 200 000元
合计 440 000元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甲个人部分 20 000×4.5 90 000元
乙个人部分 50 000×6×1/3 100 000元
合计 190 000元
内在价值 250 000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金额 62 500元
减去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 000元)
应确认的资产所得税资产 42 500元
同样,截至20×4年度,海天公司因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为200 000(50 000+150 000)元。而截至20×4年度,海天公司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50 000元,超过了该公司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超过的50 000元中,30 000元已在20×3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了所有者权益,剩余的20 000元部分应在20×4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所有者权益。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2 5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 000×25%)
5 000
所得税费用 (42 500-5 000) 37 500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S].2012.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采取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公司员工的工作表现。企业会计准则已对职工职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规范,对于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则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进行了明确,包括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7号。但是,对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未有明确规定,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经常采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许多已有股权激励安排的企业造成了较大的税务不确定性。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5月23日出台了《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就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18号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8号公告的适用范围
18号公告基本延用了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概念做了定义:
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为了体现税收的公平性,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市公司的税务处理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换言之,18号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或者符合条件的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
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认为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以换取企业激励对象的服务,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此类费用应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是企业员工,相关费用应列为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办法,员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在行权日的公允价格与实际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股权激励计划,18号公告中关于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金额和时点的规定实质上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思路保持一致。
但对于限制性股票,国税函[2009]461号文对于个人所得税有明确的规定,基本原则是按登记日和解禁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作为依据来计算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限制性股票并不需要行权且涉及解禁问题,18号公告只对股票期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规定,对于限制性股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18号公告并未明确说明。
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
1.上市公司授予股权激励时,不做会计处理,但必须确定授予股票的公允价格(该价格是采取会计上规定的期权定价模型计算)。
2.等待期间,根据上述股票的公允价格及股票数量,计算出总额,作为上市公司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代价,并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其对应科目为待结转的“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授予时即可行权,可以当期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
3.职工实际行权时,不再调整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只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
4.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到期,职工没有按照规定行权,以前作为上市公司成本费用的,要进行调整,冲回成本和资本公积。
关键词: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作为地方税的第一大税种营业税已经告别历史舞台。个人所得税改革成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难点。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无论从稳定宏观税负的税制安排,还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飞速发展来看,都是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重要抓手。近年来,股权转让行为日益增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增长潜力巨大,然而由于股权转让交易行为较为隐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信息不对称,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较为严重。
一、现阶段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62,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在0.24~0.36之间,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这意味着我国收入差距悬殊,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难以发挥,应该引起高度警惕。随着近年来股权转让行为的增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增长潜力巨大,同时,数据显示美国等发达国家资本利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由此可见,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有效地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的职能。
二、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征管工作现状
(一)现行有效的政策依据
2013年12月浙江省办公厅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其中规定,在受理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所得税完税凭证或不征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暂缓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情况通报给同级税务部门。随后,余杭区地税局和工商局联合了《关于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将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前置机制纳入常态化管理要求,并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东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和《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指导意见》,对个人股权转让征管工作进行流程化设置,细化了从资料受理、审核流转到台账登记的一系列征管要求,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现有征管操作流程
以杭州市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涉税流程为例,税务受理流程如下:(1)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以杭州市纳税服务局《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为例,共计股权转让协议等11项必需资料。(2)专人审核。根据所提供资料对企业房产、土地、账面净资产、财务报表、转让双方资格具备等多项事宜进行审核。(3)出具征收意见。转让受让方缴纳税款,同时取得完税证明,用于工商办理变更。
(三)现行税款征收情况
从2014年开始,全国各地个人股权转让缴纳税款数屡创新高,例如2014年12月,湖北省荆州市地税局征收单笔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2.8亿元(中国税务报),创全省个税单笔缴纳之最;2014年,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就某境外上市公司管理层股东通过BVI持股公司减持分配境外所得收益补交个人所得税2.48亿元。同时,以杭州市余杭区个人所得税数据为例(见下页表)。通过以上数据分析,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情况来看,2011—2015年余杭区个人所得税保持着较大幅度的增长,而相较于工资薪金所得,股权转让个税收入年均增长不稳定,收入起伏较大;二是资本性所得、特别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潜力巨大;三是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已迫在眉睫。
三、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在适用范围、收入确认、成本和费用扣除、纳税申报、征收管理等方面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基层税务机关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供了政策支持。结合余杭区对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探索,本文认为,在实际操作中,从政策层面而言,目前还存在不少政策的空白;从征收管理层面而言,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和漏洞。
(一)政策层面的空白及争议
1.对“可扣除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不够细化。67号公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界定了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即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但是,公告没有对于“合理费用”给予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从而造成了税企争议。目前比较有争议的点就是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可以扣除律师费、中介费、评估费、咨询费以及首次公开募股的发行承销费等费用。2.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或无偿转让征税未明确。资本市场中,低价或无偿转让股份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IPO之前的股权激励。上市之前的股权激励中既有大股东给管理层无偿让渡股权的,也有以非常低的价格转让给管理层,这个价格比PE的价格要低得多。一般企业股权激励中的低价转让则是低于原始出资金额或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这种行为显然属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是否可认定有正当理由,应该如何征税,目前政策仍未明确。3.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股权转让个税征收未明确。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工商登记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在认缴登记制度下,企业章程约定的股东股权比例与股东实际投资比例往往不能统一,一笔股权转让既有实缴股权转让,又有认缴股权转让,这为股权转让个税的征收带来了新的挑战。以2015年4月我区某公司发生的一笔股权转让为例,杭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股东莫某、方某二人分别出资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莫某认缴比例为7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250万元),方某认缴比例为3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50万元)。现方某将其股权150万元转让给王某,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100万元,其中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50万元由王某于2018年12月31日前缴足。该公司3月31日净资产为300万元,方某、王某非直系亲属。此案例明显属于低价转让而无正当理由,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问题是如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净资产份额按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核定还是按实际出资额核定,目前并未有明确的征税政策。
(二)征管上存在的问题
1.纳税申报配套不够完善。虽然股权转让个税征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提及多年,各地也都在广试广探,但截至目前,仍未设计针对股权转让所得专门的自行纳税申报表。在余杭区的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均采用综合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针对所得申报而言,综合申报表过于单一,不能细致反映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全过程。2.资产评估报告的两难抉择。67号公告对于“必经评估”的规定较之前更加严格,即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就需要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显然,被投资企业资产金额较大时,资产评估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而现实情况是,小股东转让持有的大企业股权,小股东的转让收入甚至没有资产评估费高,从而出现转让方无法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情况。
四、完善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细化政策,消除争议
1.细化“可扣除的合理费用”的规定。一般而言,只要是纳税人能举证是与股权转让有关的、由转让方承担的并且符合常规的费用就应该允许扣除。部分省市在这方面的文件及规定的细致程度就已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第8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所支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宿迁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宿地税发[2009]104号)第13条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直接相关的、并按规定已支付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金和费用。已作为被投资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税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2.明确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和无偿转让征税政策。股权激励性质的股权转让,不应单纯地以转让收入偏低来进行调整,而应按其业务实质确定征税办法。根据《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的,股权激励性质的低价和无偿转让也可以参照此条规定,认定转让方低价转让具有正当理由,受让方实际支付的价格低于原始成本或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的数额部分,在股权转让发生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3.确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股权转让个税征收政策。67号公告中关于“净资产核定法”的具体处理办法为: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虽然公司的留存收益是由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创造的,但是从法律角度而言,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比例才是法律上认可的股东对公司权益的占有比例。因此,对于既有实缴股权转让,又有认缴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行为,一般情况在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时,应按公司章程比例即认缴比例确认相应的份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完善配套,加强管理
1.逐步完善纳税申报配套。参照并借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设计专门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将纳税人基本情况、转让企业、转让股数、转让收入、核定收入、扣除项目、转让所得及税款缴纳情况悉数反映在申报表中,全面细致反映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全过程。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多样化电子申报,完善配套,满足纳税人的申报需求。2.引导中介机构诚信评估。解决资产评估报告两难抉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参照67公告的指导性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资信评级、综合评定及公开招标相结合的方式,直接委托资信较好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当然,这必然会大大增加地税部门的经费开支,涉及到财政预算支出的调整,需要财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二是以区县、市或省为区域和平台,每年通过资信评级、综合评定、评估反馈等方式确定几家可靠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由纳税人自由选择其一进行资产评估,为税务部门依法征税提供可信依据。但这必然要求地税部门建立起公开、公正、透明、廉洁的评价机制,引导评估机构进行诚信评估。3.强化股权转让专项管理。加强个人股权转让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并定期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和业务培训。针对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的实际情况,应以业务骨干团队为人员基础,成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股权转让案件的评估检查。同时,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加大对股权转让的评估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强化股权转让的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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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票期权;股权激励;会计问题
[DOI]10.13939/ki.zgsc.2016.05.101
我国相较于国外的股权激励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自2005年12月31日起,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使我国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才有章可循,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股票期权计划的发展,于2006年我国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旨在规范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式,随后也不断改进了相关法律加以规范,但较于西方国家的成熟体制我国仍需作出不断地完善。
1 股票期权的概念及特点
①股票期权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众多方法之一,属于长期激励的范畴。②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③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同于职工股的崭新激励机制,它能有效地把企业高级人才与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④股票期权的行使会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是由持有者向公司购买未发行在外的流通股,即是直接从公司购买而非从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
2 股票期权存在的会计问题
2.1 相关法律不完善,规定不明确
①在会计确认中,费用观虽较之利润观更为合理,但它却是美国股票期权滥用很严重情况下的产物,为了抑制当时企业在期权上的过度支出,而后起的我国的股权激励模式尚不成熟,全盘采用费用化的观点,易导致企业成本加大,业绩下滑,并且准则关于期权费用化处理的规范模糊不清,不利于准则去指导实践,而为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提供捷径。②在会计计量中,股票期权会计的计量就是依据相关会计处理原则,运用货币计量尺度,对股票期权进行量化,计量结果直接反映在企业财务报表上。
2.2 企业内部制度不健全,职工操纵盈余
企业内部关于股票期权的计划和使用,随意性过大,对其相关信息的披露视为内部机密,披露形式化,并且其内部控制做的不到位,加之内部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容易为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操纵利润。
2.3 政府与企业的协作性差
政府监管力度不够,未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关的监管制度,导致市场在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面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使市场运行混乱。而企业自身自律性也较差,政府与企业间未能协作一致,使股票期权的市场发展缓慢,频出问题。
3 股票期权会计问题的建议
3.1 企业会计准则应具体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规定
(1)会计确认中,在模糊不清且又与我国实情不完全适用的期权费用化处理下,必定容易引起诸多不良的经济后果,因此,我国需完善其费用化的会计处理规定,并且应尽快建立起与费用观相匹配的经济环境,在借鉴国外先进的政策思想与解决方法的基础上,提高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推动更好地在实践中的运用。
(2)会计计量中,建议首先明确规定其企业选用的“估值模型”,企业应准确获得股票期权数量,估计员工在中途离开的人数及其股票期权的数量,加之明确估计的方法和标准,在估计企业是否达到一定业绩标准时,要明确其参照标准,需要用哪些指标来衡量,这些指标应该如何计量,结果应该达到什么水平;其次对于报表附注中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内容应该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其中至少应该包括:估值模型、无风险利率数据来源、预期股票价格、预期股利率确定依据、公允价值计量内部控制制度及遵循情况等。通过详细而具体可行的规定,提高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可信度、透明度。
(3)会计处理中,应明确相应的摊销方式,并在授权日和行权日之间进行摊销,对于不采用规定摊销方式的公司,必须在会计报告中披露其采用的其他摊销方式的原因并出具中介机构对其审核的意见;在会计报告中的披露,不仅需要明确规定企业的披露方式和顺序,并且应该坚持表内披露和表外披露并行原则,企业在披露附注中也应当全面披露以下信息:股票期权计划的基本情况,股票期权当期的授予情况,股票期权的确认与计量方法,实施股票期权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对受益人的影响等;征税问题,先是个人所得税,一要明确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纳税环节,现阶段我国是在股票期权的赠予、授权环节不征税,在行权和出售环节分别按照工资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这个问题可借鉴美国经验,对使用激励性股票期权在出售环节才征税,而对于非激励股票期权的在行权日征税。二要明确收入来源地,笔者认为应该按照股票期权被授予员工后在中国境内是否行权来判定所得来源地,即只要在中国出售股票获得了收益,除特殊税收协定情况外,都应该向中国税收征收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三是要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现在股票交易行为中要求征收三方面的税,分别是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息个人所得税和红利个人所得税,并且很多国家对股票期权计划征收这三类税时,都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相比我们国家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政策,相比其课税较重,加重企业的成本,降低了企业的收益进而直接影响员工的利益,削弱了股票期权的激励力度,所以,在存在股票期权的制度下,国家也应针对其作出相应税收征收政策调整。然后企业所得税,所应解决的问题是关于股权激励而支付给高管的薪酬支出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目前有两个观点存在,根据我国现股票期权的实际情况来看,股票期权费用支出不能等同于工资性支出的观点更为合理,企业所得税征收也可参考美国的进行分类税收管理,对于激励股票期权的可享受税收优惠,对于非激励股票期权的便作为一般的普通收入纳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3.2 加强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加强员工的道德素质培养
首先,在股权激励方案的设定方面,要综合考虑激励规模的大小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程度、各期行权比例的平稳性及业绩考核指标和行权价格确定的合理性,从而避免出现因为超规模激励或者各期行权比例不平稳而造成公司的业绩剧烈波动,或者出现因为业绩考核标准和行权价格过低而造成的公司利益流向高管;其次,要结合自身特点运用会计准则,理性的选择公允价值定价模型,并及时、充分和完整的披露信息;最后,重视加强员工的道德素质培养,避免员工利欲熏心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而做出违反法律、违反公司纪律章程的失德行为。
3.3 增强监管力度,各方面协作发展
建议证监会,一要严格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审批制度,考核其设计的合理性;二是根据各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具有众性的统一的业绩考核标准,以此降低管理员操纵利润的可能性,提高企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其公司内部,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也应积极作出反应,加强内部监督。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寻找出解决股票期权会计处理难题的办法。
4 结 论
总之,我国股票期权发展迅速,问题也不断涌出,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国家出台更加完善具体的政策给予指导规范,也要加强对股票期权市场的大力监管。而作为企业,也需要企业内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的股票期权方案,全面披露股权信息,接受监督,与政府共同努力解决现存的那些难题促其市场健康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蒋静.股票期权会计问题的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2,2(2):246-248.
关键词:股权激励;国有企业
根据现代激励理论,股权激励是一种有效的长期激励方式,是适合现代企业长期发展的激励手段。国有企业控制着我国大部分国有资产,在实施激励时不仅要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还要想方设法促进国有资产的效益最大化,股权激励将被作为有效手段而受到重用。
一、实施股权激励的背景
1.经济基础。自我国加入WTO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完成,为股权激励的发展和应用打下了经济基础。而入世给我国国有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竞争将更加激烈,国有企业不能再靠着国家控股的垄断地位而生存,必须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实力,在这中间人才的竞争十分突出,人才流动率又非常高,股权激励的实施便被视为吸引和留住人才,有效的激励人才,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的一种手段。
2.法制条件。2005年年底,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2006年10月25日,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两个举措标志着我国的股权激励机制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而新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制定也为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提供了依据。财政部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制定的《国有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目前起草意见已经初步确定,并力求于今年年内出台,该办法参照了2006年1月、9月国资委和财政部先后联合颁布的境外、境内的两个股权激励办法,在其基础上吸取了一些经验教训。而2008年3月17日,证监会连续出台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第1号、2号文件,对激励模式、授予数量等也作了进一步规范。这些办法和会计准则以及备忘录的连续出台充分证明了政府对股权激励的重视以及国人对股权激励寄予的厚望,也为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为加快在国内企业中开展股权激励奠定了法律基础和法律依据。
3.社会观念。随着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先进的公司治理理念和管理模式随着外资企业的进入呈现在国人眼前,让我们实实在在的感受到了国内管理观念和公司治理结构落后造成的竞争力低下的事实,专家学者和公司高管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竞相研究和学习新的理念和模式,有关的学术著作和研究报告纷纷出台,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成功应用和有效激励的长期激励模式备受瞩目,不仅受到众多上市公司的青睐,也受到了普通民众的信任,一些大型上市公司和银行纷纷推出股权激励方案和计划,而市场也对这些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持看好态度,国内民众对股权激励已不陌生。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也有一定的理论可资借鉴。
二、我国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实行股权激励对我们来说是个研究方兴未艾的课题,而对其现状进行探讨将有利于我们看清问题的所在,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当前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激励存在的制约条件有:
1.国有企业的人才市场化选聘机制还没有充分的建立起来。由于国有企业的高管多是政府直接任命,而通过市场化的招聘仍只占小部分。新旧体制的并存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提高了难度。
2.缺乏对领导层的一套有效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标准,激励机制难以客观有效的发挥作用。
3.资本市场不顾成熟,股票的市场价格与企业的实际价值有所偏离。一个不成熟的资本市场,股票价格和公司业绩容易脱节,不能真实的反映出经营者的业绩,因此也不能客观有效的实施激励。而今年股票市场呈现的熊市状态也使得股权激励可能成为纸上的富贵,大大降低了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
4.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力度不够,股权激励容易沦为企业高管谋求自身利益的工具,人为的拉高操控股价,变相套现,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5.股权激励容易导致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虽然现阶段按劳分配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而收入差距也能为人们所接受,但是股权激励的实施势必会使这种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甚至超出人们的接受范围,对实际操作也会产生一定的阻力。
三、发展趋势及结合国外经验提出的建议
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是众望所归,而要有效的实施股权激励必须构建适当的市场和环境,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结合国外的经验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政企分开,改革经营者任用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消除不合理的垄断保护,为股权激励的实现建立一个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2.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体系,对管理层及普通员工的经营业绩进行客观的评价,并以此进行激励,有利于管理层及员工价值的充分实现。
3.加快资本市场建设,资本市场的成熟度关系到企业的股票价格能否真实反应企业的实际价值,而股权激励正是基于企业股票价格实行激励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交易市场投机率高,操纵股价的现象时有发生,客观上制约了股权激励的有效性。
4.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和企业内部控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以及市场监管的不到位,股权激励容易成为内部人侵蚀股东权益的工具。因此实施股权激励不能只片面强调激励,而忽略了责任和约束,为此市场要建立起与之相对应的监管体系。切实保证股权激励的实施能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长期发展、国有资产的效益最大化。
5.由于国内国有控股企业的质量参差不齐,股权激励机制应率先在一批具有价值的企业,或者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企业中展开,采取渐进演变的方式由试点而逐步推广,事实上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实行业正是沿着这一方向发展。
6.政府应尽快完善有关股权激励制度的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使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有法可依。在成熟的股权激励应用国家,如美国,一套完善的配套制度是推行股权激励的前提和基础。包括相应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税收政策、以及防止滥用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而这正是我国目前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地方,对于股权激励,更多的是鼓励和宽容,却忽视了防止滥用方面的规定,这也容易导致激励过度甚至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
7.在满足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的需求上,设置不同的长期激励的工具。事实上,多种激励工具的混合运用还有利于董事会或者管理层灵活应对外部市场和政策环境的变化,例如,当税收政策出现对资本收入的不利趋向时,管理层可以及时地将股票计划转向现金计划,以达成在计划中考虑对雇员利益的保障等等。
随着股权激励越来越为国内上市企业所重视,我国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探讨和实践也越来越多,一系列的法规制度的出台,为股权激励奠定了制度的基础,而国有企业自身的改革也为股权激励提供了实施的契机,国外经验的有益借鉴也使得股权激励有章可循。从最初的内部职工股的探索,到后期股权分置改革后实行较正规的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正在逐渐步入正轨。在国有控股企业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自身产权不够明晰,市场环境没有充分竞争,资本市场仍不够成熟等等,都制约着股权激励实施的效果,股权激励容易沦为内部人侵蚀股东权益的工具。如何保障股权激励在公平的基础上有效的进行,股权激励模式的探讨,实施环境的建立,配套制度和法规的颁布,都是急需企业和政府以及社会大众共同努力探讨的话题。因为这不仅关系着国有企业的发展,更关系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股权激励的实施应是大势所趋,一定会有着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高千亭:我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卓越管理,2007,4:63-65.
关键词:股权激励;委托;绩效考核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关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研究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4日
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成为企业的基本特征,同时也导致了委托-问题的产生。由此,如何妥善解决委托-问题也成为当前理论界讨论的热点,其中在学术界和各国企业中应用较为广泛的就是股权激励机制。
股权激励机制即经理股票期权制,又称激励性股票期权,即在未来的某个时候,通常是从赠予之日起10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股权激励机制有效地调整了委托人和人之间的积极性,限制了人的道德风险,有助于确保人的行动方式能够与委托人的目标相一致。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股票期权作为对公司经理人及员工的激励措施,并取得相当大的成功。据统计,目前美国45%以上的上市公司采用了股票期权计划,其中前500家大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比例在90%以上。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也逐渐采用了股权激励方式。从首次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时间来看,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出台激励案例的公司十分有限。2006年披露激励方案或意向的上市公司骤升至106家,2007年因相关监管政策调整的因素全年仅有23家上市公司推出激励计划,201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推出又掀起一个小,88家上市公司先后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或意向,沪深两市有40家上市公司推出了激励方案,其中12家获股东大会通过,7家开始顺利实施。在相关的243家上市公司中,除88家披露的是激励意向,其余155家均正式推出了激励方案,这其中公布预案的有49家,已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有22家,进入实施阶段的有40家。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具体安排因企业而异,只要在操作细节上稍加变化,就可以变化出很多种模式。目前常见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表1):
1、业绩股票。业绩股票是指公司用普通股作为长期激励性报酬支付给经营者,股权的转移由经营者是否达到了事先规定的业绩指标来决定。业绩股票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典型模式,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激励对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内经业绩考核通过后可以获准兑现规定比例的业绩股票,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其未兑现部分的业绩股票将被取消。
2、业绩单位。业绩单位模式与业绩股票模式完全相同,只是价值支付方式有差异,受让人得到的是现金,而不是股票。在现有施行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上市公司中,有部分企业由于对国内二级市场走势并不看好,将激励模式从业绩股票改为业绩单位的也有一些。相比而言,业绩单位减少了股价的影响。业绩单位支付的是现金,而且按考核期期初市盈率计算的股价折算的现金。在业绩单位方案里,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是现金,除了有期初市盈率这一价格影响的痕迹外,不再受到股价的其他影响。但是长期激励效果比业绩股票要差。
3、虚拟股票。虚拟股票是指公司给予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数量的虚拟股票,对于这些虚拟股票,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离开企业自动失效,但是与普通股股东一样享有股票价格升值带来的收益,以及享有分红的权利。其好处是不会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所有权结构。对经理人员来说,在预期业绩目标达到后,可得到与虚拟股票期权对应的收入增加,但难以实现长期持股的期望。与股票期权相比,虚拟股票的激励作用受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影响要小,但公司在兑现激励时现金支出压力较大,特别是在公司股票升值幅度较大时。
4、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与虚拟股票相类似的一种以数量来计算的权利,即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股价上升所带来的收益,但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自然也不拥有表决权、配股权。如果公司股价上升,被授予者可以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可以是全额兑现,也可以是部分兑现。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与虚拟股票不同的是,股票增值权的被授予者不参与公司收益的分配,这一点与股票期权更接近些;与股票期权不同的是股票期权利益来源是证券市场,而股票增值权的利益来源则是公司。实施股票增值权的企业需要为股票增值权计划设立专门的基金。股票增值权的激励效果也受资本市场有效性的影响。
5、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管理层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或条件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一方面可以锁定持有人的风险,由于管理层事先没有成本支出或支出较低,如果行权时股票价格下跌,持有人可放弃行权;另一方面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管理层的一种选择权,企业没有任何现金支出,有利于降低激励成本。但是股票期权的使用面较窄,需要政策以及规范的证券市场的支持。
6、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是指公司将高管人员的部分薪酬存入公司的延期支付账户,并以款项存入当日按公司股票公平市价折算出的股票数量作为计量单位,然后在一定期限后或该高管人员退休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当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该高管人员。高管人员通过延期支付计划获得的收入来自于既定期限内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上升,即计划执行时与高管人员行权时的股票价差收入。如果折算后存入延期支付账户的股票市价在行权时上升,则高管人员就可以获得收益。但如果该市价不升反跌,高管人员的利益就会遭受损失。延期支付计划和股票期权的区别在于:在股票期权模式下,如果股票价格上升,激励对象可以行权;但如果股票价格下跌,则获授人可以放弃行权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延期支付的激励对象则只有通过提升公司的业绩,促使公司股价上升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7、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即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8、强制高管持股。强制经营者持股是指规定的期限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公司发行在外的社会公众股,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完成规定持股要求,公司董事会将解除对其的聘任。
二、我国股权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1、实施中存在法律障碍。尽管我国有较为丰富的激励形式和各种方案,但真正得到有效实施的并不多,股权激励的作用没有充分得到发挥。导致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首先,我国《公司法》实行实收资本制使得上市公司无法通过正常的形式预留股份,获得实施股票期权必不可少的股票来源;其次,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限制了通过新股发行获得股权激励所需股票,在实际中很难操作;再次,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限制高管人员出售股票。高管人员只有在离职或者退休六个月后才能将手里的股票出售,严重制约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效果;最后,由股票期权引起的公司税务问题和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及公司会计问题,国内既没有相应的税收规定,也缺乏相应会计制度内容。
2、股票市场的不完善性,股权激励制度与企业经营绩效并非完全正相关。我国股票市场起步较晚,在二级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偏低,投机气氛明显浓于投资气氛,庄家操纵行为普遍,导致股权激励制度与企业经营绩效并非完全正相关。首先,现行的股票期权,只要股市上扬,无论公司业绩优劣,经营者均能获得收益。尤其是在我国,股价偏离企业业绩,炒作各种消息题材,导致很难用股价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绩效。2007年我国股票几乎全部上扬,金融危机爆发后股价下跌。股市的大涨大落给企业的股权激励提出了新的挑战。股价除了受企业经营绩效影响外,还很大程度受到外部宏观经济的影响,股权激励机制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在鼓励央企实施股权激励时,垄断性行业企业管理层个人对企业业绩提升的作用很小,股权激励制度并不会为股东带来多少额外价值,这类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意义就不复存在。
3、缺乏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目前,我国的经理人市场比较落后且发展缓慢,很多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往往不是通过市场来进行配置的,而是通过行政任命或其他非市场选择的方法确定的,经营者的去留与其业绩不具有直接相关性。这种弱竞争性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特有的“行政任命制”,不仅大大降低了职业经理人的积极性,使其缺乏“就职替代压力”和有效的监督,导致股权激励流于表面,抑制股权激励发挥其真正的功效。
4、绩效考核指标不健全。绩效考核是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我国的上市公司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仍多采用财务会计指标作为业绩评价指标,使用最频繁的是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但财务指标体系不够全面、细致,非财务指标涉及较少,影响了激励对象的工作成效,并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包括企业短期行为、高风险经营、人为篡改财务数据等。
5、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经营者“拿黑钱”的现象严重,有近半数公司的董事长是由总经理兼任的,并且公司中存在大量的内部董事,从而使得股权激励方案变成了董事会自己激励自己的方案。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者约束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导致了上市公司大量的短期行为、高风险投资的增加以及控股股东之间的不正当关联交易;对经营管理层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性不强,董事会与经营层高度重合,董事兼任总经理或是经理的现象十分普遍,导致董事会内部监督机制不到位,甚至缺失,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实施。
三、完善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相关措施
1、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我国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外做法,对于与相关法律相冲突的地方应专门制定股权激励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机制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如股权激励实施的会计处理问题,必须出台统一规范的会计确认核算的细则,否认会造成财务指标的不可比行,给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带来后患;在公司税收方面,可以考虑将用于股票期权运作的部分资金计入公司成本;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职工持股可以参照国外做法免除职工的所得税。
2、培育稳定、有效的市场。现在我国的股票市场是一个弱式有效市场,波动剧烈和不成熟使企业家不能对自己的股份和经济股票期权(ESO)的收益作出明确的预期,股票的价格还不能客观反映公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这些都会削弱股权激励机制的激励作用。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规范,使市场向稳定、高效的方向发展。应从观念、政策、制度等多方面着手来规范股市,以保障信息传递的有效性。一方面我们要加强上市公司特别是一些采取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充分披露股权激励的实施对象、实施范围等信息,并对信息披露的时机进行严格控制,做到有章可循,避免经营者通过操纵股价和信息披露时机来间接增加个人的收益;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对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加强监督和监管的力度。
3、健全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人市场的完善程度,只有在合适的条件下,股权激励才能发挥其引导经理人长期行为的积极作用。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经理人市场,改变经营者的聘任机制,由行政命令机制转向市场引入机制,逐步弱化政府在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任命过程中的作用,引入竞争机制,加快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培育,建立以经营能力为标准的经理人市场。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公平、公开、竞争的经理人选拔、聘用机制、权威性的经营者资质评价中心和科学的测评体系,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为推进股权激励创造良好的条件。
4、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绩效考核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因此,企业要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首先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而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应该具有客观、公正、易于操作的特点,并且是全面、系统的,做到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并重,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并重,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并重。可以考虑引入EVA、平衡计分卡等国外先进的考核办法,使考核更加全面、公平、合理,从而保证股权激励实施效果。
5、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监督作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权激励有效发挥的基础,否则股权激励只会成为少数公司决策人员中饱私囊的工具。因此,我国应该加快企业改革、公司化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提高股权激励制度的激励强度。同时,要增强外部董事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外部董事的诚信体系、考核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发挥好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约束职能,加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并加大对管理层的监督和约束,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防止股权激励被利用、侵占股东的利益、杜绝高管的寻租行为,以推动股权激励制度的有效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1]毛弄玉,胡淑娟.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财会月刊,2009.12.
[2]陈游.刍议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制度[J].财会月刊,2009.7.
[3]苏冬蔚,林大庞.股权激励、盈余管理与公司治理[J].经济研究,2010.11.
关键词: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权激励
2006年以来,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迅速、广泛并深入地开展起来,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则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两种主要方式。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的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中明确界定了这两种主流的股权激励办法。从本质上来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均是将企业股票价格作为激励对象收入函数的重要变量,两者均属长期激励机制设计范畴,但两者又确实存在一些不同。
一、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比较
(一)激励对象获取的受赠物
限制性股票激励,是指激励对象获得无需投资或只需付出很少投资额的全值股票奖励,当股票持有者为企业连续服务到限制性股票所注明的时间段或者是完成预定目标之后,该激励对象即可获得股票,立即拥有企业财产的部分财产权,可以享受企业的分红。股票期权激励,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执行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行权获得潜在收益(执行价格和市场价之差);反之,如果在行权期股票市场价格低于行权价,则激励对象有权放弃该权利,不予行权。激励对象一般没有分红权,其收益来自股票未来股价的上涨,收益实现与否取决于未来股价的波动。
(二)奖励股票的数量
经验数据显示,企业采取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激励方式时,在付出相同成本的情况下,后者所需要的股票数量是前者的3倍-5倍。
假设某企业授予日每股价格30元,5年后上涨至40元。为确保该激励对象在为该企业连续服务5年后能获得4000元的权益,有以下两种激励方案:
方案一: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员工为该企业连续服务5年后,可以获赠100份股票(4000÷40=100)。
方案二:授予员工股票期权,5年后每位员工获得400份股票(4000÷(40-30)=400)。
可见,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股东财富的稀释效应要小于股票期权。
(三)风险及收益率
限制性股票奖励属于实值股票赠予,风险较小,即使股价在限售期内下跌,但只要不跌至零,员工手中的股票仍然是有价值的。就股票期权而言,若股价低于执行价格,激励对象就不可能行权,就面临损失,因此风险较大,所要求的收益率也较高。
承上例,某企业对员工实行股权激励,当前股票价格为30元,执行价格为40元,5年后的股价为P:
方案一:授予员工每人100份限制性股票,5年后的收益为100P。
方案二:授予员工每人400份股票期权,5年后的收益为Max[0,400×(P-30)]。
现在分多种情况比较一下这两个方案的收益:P
综上所述,当股价低于40元时,限制性股票的收益高于股票期权,当股价高于40元时,股票期权的收益较高。因此,当股票的价格高于执行价格并具备较强的上升趋势时,股票期权所能获得的收益空间要大于限制性股票。
(四)权利义务的对称性
限制性股票的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激励对象在满足授予条件的情况下获得股票之后,股票价格的涨跌会直接增加或减少限制性股票的价值,进而影响激励对象的利益。股票期权是典型的权利义务不对称激励方式,期权持有人只有行权获益的权利,而无必须行权的义务。
(五)激励与惩罚的对称性
限制性股票存在一定的对称性,在激励对象用自有资金或者公司用激励基金购买股票后,股票价格的下跌将会直接影响激励对象的收益,造成其直接的资金损失。限制性股票通过设定解锁条件以及未能解锁后的处置的规定,可以对激励对象进行直接的经济制裁。鉴于期权这种金融工具本身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性,股票期权不具有惩罚性,股价下跌或者期权计划预设的业绩指标未能实现,激励对象只是放弃行权,并不会造成其现实的资金损失。
(六)价值评估体系
限制性股票的价值评估十分简单,限制性股票的价值即为授予日的股票市场价格扣除授予价格,并无未来的等待价值。股票期权的价值一般按照期权定价模型(如B-S模型或二叉树定价模型)进行测算,依赖于股票市价、行权价、股票收益率的波动、期权有效期限、无风险利率、股票分红率等参数决定。两者的差异表现在限制性股票只有内在价值,而股票期权拥有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
(七)激励对象的投资程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一般不需要激励对象用现金投资或者需要其直接投资的金额很小,公司会设立激励基金用于购买股票。只要激励对象满足接受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即可获得全值股票。股票期权本身并不是股票,它只是授予激励对象购买企业股票的一种权利,在满足购买本企业股票的条件后,激励对象还需要直接投资购买股票。
(八)会计核算的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都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以授予职工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授予日,对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均应确定公允价值(通过评估价值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一般没有等待期,授予后即让激励对象持有股票。如果采用激励基金购买股票方式,则将激励基金计入下一期的成本费用并相应扣减企业资金。如果采用定向发行的方式,则增加公司股本和银行存款,对于企业来说,没有成本费用。股票期权则需要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的期权数量进行估计,按照授予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九)等待期和禁售期等规定
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时规定有严格的解锁条件(如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或为该企业连续服务达一定年限等),激励对象获得股票后存在一定时期的禁售期,然后进入解锁期(3年或者以上),符合严格的解锁条件后每年才可将限定数量的股票上市流通。股票期权在授予后存在等待期(通常为1年以上),然后进入可行权期,一般设计为分次行权(可为匀速或加速行权)。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均增加设置了可行权条件(如设置一些财务业绩指标)。一旦激励对象行权认购股票后,其股票的出售则不再受到限制,只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对高管出售股票等的有关规定即可。
(十)税收制度
对于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激励对象从企业取得的股票,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出售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不需要征税。激励对象行权购买股票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执行价格)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在出售股票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上可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是有着不同特点的两种股权激励模式,它们并无优劣高低之分,企业应根据自身目标的需要来进行选择。
二、企业股权激励方式的选择
限制性股票的风险相对较小,一般适用于成熟型企业,在服务期限和业绩上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公司可以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促使高级管理人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从而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股票期权的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特别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比如网络、科技等风险较高的企业。由于企业处于成长期,企业本身的运营和发展对现金的需求很大,企业无法拿出大量的现金实现即时激励,同时企业未来的成长潜力巨大,因此通过发行股票期权,将激励对象的未来收益与未来二级市场的股价波动紧密联系,从而既降低了企业当期的激励成本,又达到了激励员工的目的,真正实现一举两得。
此外,股权激励制度的选择还应该兼顾激励对象的风险偏好程度,风险爱好者更青睐股票期权,而风险厌恶者更偏好限制性股票。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激励方案,在实践中两种方法的结合运用可达到更好的激励效果。
参考文献:
1、高金平.股份支付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J].中国税务,2008(4).
2、陈游.试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J].财会月刊,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