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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件的层出不穷,牵动着无数人民群众的神经。食品安全成为连续多届“两会”的焦点议题,却一直未能取得显著成效。尽管中国政府一贯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也做出了许多努力,但由于食品安全受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制约,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还存在着种种问题。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系统的任务,离不开公众参与意识、企业诚信自律等多方因素的配合与协作。这些辅持力量的缺失是导致食品安全危机不容忽视的原因。但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才是根本症结所在。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隐患
1.源头污染。食品原料在种植和养殖过程中污染问题严重。我国种植和养殖业的现状多以农户为单位,分散面广,监管难度大,非法使用违禁农药和有毒有害添加剂的现象难以有效遏制,致使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严重。一方面因农药、兽药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如食用被有机磷农药喷过的水果、蔬菜食品中毒和瘦肉精食物中毒;同时也为使用这些农产品原料加工的食品埋下了安全隐患。此外,环境污染也是不容忽视的污染因素。
2.加工、贮存等过程中的污染。由于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的时间较短,现有的食品加工基础设备落后,大多数企业规模小,仍采用传统或手工作坊式生产,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机械化和规范化程度低,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差等因素,使得食品在加工、贮存过程中受到诸多有害物质的污染,这是造成食物中毒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在人群密集的餐饮场所如学生食堂、建筑工地等集体用餐场所,若加工条件和基础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卫生设施,极易引起集体性食物中毒。
3.制假售假现象猖獗。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的阶段,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在食品中掺杂、滥用食品添加剂,甚至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近几年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如阜阳劣质奶粉造成婴儿中毒、金华火腿在加工过程中用敌敌畏浸泡、辣椒酱中加苏丹红一号都属此类。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到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农牧、商务、工商、质量监督检验、海关、环境等多个执法主体。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 采取“分段监管为主, 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 即农业部门(含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及粮食业等)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海关部门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食品供应行业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这种“分段监督”的模式,初步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链,形成了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格局。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缺陷
条块分割分治的监管体制所凸现的缺陷非常明显。监管机构的混乱,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漏洞百出,有效性大打折扣。在这样的监管格局下,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监管部门应对无力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1.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分工不明确。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部门之间互相掣肘的情况时有发生。职权交叉和责任真空的出现在所难免,扯皮、推诿现象司空见惯,彼此无法做到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2.缺乏统一领导,沟通和协调困难。由于没有统一领导和规划,各部门分头执法,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测标准不一,缺乏权威性。另外,沟通、协调不畅导致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造成巨大浪费,且无法发挥整体最大功效。
3.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由于法律没有形成有效的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广泛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载中心 ht
二、新型科学监管模式探索和设想
国际上代表食品安全先进水平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他们拥有高效协调的监管体系,完善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掌握最先进、完整的检测技术体系,实行了过程控制、动物疾病的控制、食品中农兽药物残留的控制、环境和污染物的控制、致病微生物的控制、第三国食品准入的管理和管制,强调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管理,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企业实施HACCP,加强自我管理措施,如自愿产品召回,政府减少过细的法律约束(Deregulation),强调协调一致。我国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方面需要借鉴这些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必须从现存实际问题出发,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突破陈旧体制的束缚,建立全新的科学监管模式。
(一)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为此,应加快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通过法律手段约束政府、企业、消费者和中介组织等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达到有效防止食品市场的失灵而带来的问题,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法律法规;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建议在四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实施“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二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科学确定食品标准制定原则和依据,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逐步实现我国标准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三是明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各类认证的法律地位,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认证认可体系,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社会信誉高、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食品认证机构,并加强对境外相关认证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管理;四是建立劣质产品召回制度,为查处和销毁不安全食品提供法律依据。
(二)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
一要把好源头监管关。充分发挥检测机构的能力优势,开展对初级农产品、食品加工生产、种养业和农贸市场内的蔬菜、豆制品、肉类等产品的检验检测,通过媒介及时公告。
二要做足典型示范。精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将参加活动的各企业的食品安全诚信承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请予监督,对社会反映良好的企业,作为典型示范,予以推广。对参加的企业实行诚信考核,建立诚信联系档案,信誉好的企业,各职能部门减少对其检查次数,对信誉差的企业予以曝光并取消其诚信资格。
三要严格考核管理制度。“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企业的食品安全质量工作的考核管理,督促企业强化食品质检科室建设、配备必需的质检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加强食品安全的培训、健全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要倡导企业规范化管理。各职能部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倡导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推广建立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五要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消费者自己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是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机制的最后关卡。通过消费者的事后监督,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出市场。
(三)建立顺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建立良好的质量信号传递机制,有助于解决食品质量的市场失灵。我国食品生产者大多文化素质低,生产规模小,而食品产业链较长,致使信息标签管理等难发挥作用。政府要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使公众拥有完全充分的信息来权衡利益风险进行选择。及时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公布质量抽检结果,疫情和有毒有害物污染警报,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并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建立各类食品营养信息数据库,对消费者、生产者和食品系统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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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现状
当前学校食堂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重,主要体现在制度缺乏完善、执行力度不够等几方面。一方面,有关部门对于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制度缺乏完善,导致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治理,进而对学生的健康发展造成影响。有关人员缺乏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也没有及时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及时的沟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一直浮于表面,没有得到深入的管理。另一方面,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缺乏深入的管理,面对一些违反食品安全问题的现象,通常是简单的告诫,而非按照要求进行惩罚,这样一来,有关人员始终无法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也无法得到治理。为了解决中小学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必须要针对现行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而提升中小学食品安全质量。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制定相关制度,并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分级与示范活动。学校食堂是有关部门监管的重点对象,所以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中,有关部门必须要制定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以此确保食堂中的健康问题。为此,监管部门可以在学校食堂中开展食堂的量化分级与服务示范活动。安排专门的监督人员对食堂中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且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规范。在争先创优观念的指引下,确立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示范,并以此带动食堂安全水平的提升。
除了要建立相关制度,还需要和政府部门进行及时的沟通,构建学校中的监管部门。因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任务十分重大,极为容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所以在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过程中,需要贯彻落实政府部门的政策要求,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深入至学校的食堂中,并且进行专业的培训,按照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除此之外,进行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可以运用相应的信息平台,例如微信、网站等,构架学校食堂互动的平台,将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传递给有关的工作人员,并要求其按照具体规定要求贯彻工作指导,将学校食堂中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在沟通平台中进行交流,这样一来既可以为行政管理人员提供方便,同时也能够缩减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极大的提升了工作效率。
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实现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为了保证中小学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需要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的基础上,监督食堂工作并给出具体的整顿建议,长期严抓餐饮安全问题,形成长期性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针对日后中学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督人员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一方面,要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且在学校中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以便及时了解食堂的食品安全信息,将其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其次,重点和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部门进行沟通,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发挥行政司法的双重打击作用,重点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再次,在学校中建立食堂电子档案,和各个学校进行衔接实现信息共享,以此实现食堂食品安全的远程监管;最后,在学校中建立食堂食品的安全责任制度,针对一些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可以与主要责任人进行谈话,并将谈话记录计入诚信档案中,和学校管理等级评定相连接,提升有关人员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从而真正解决中小学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
调查的方法
根据经济状况、学校类别进行分层抽样的方法。
调查的对象
本次共参与调查的学校共871所,其中按地理位置来分,农村学校507所,占58.21%,城市学校364所,占41.79%;按学校类别来分,大学14所,占1.61%,高职高专20所,占2.30%,高中37所,占4.25%,初中103所,占11.83%,小学232所,占26.64%,幼儿园465所,占53.39%,重点抽查了幼儿园和初中学校食堂。
调查的内容
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学校食堂是否应具备食品安全功能用房(包括更衣室、粗加工间、切配间、烹饪间、备餐间、餐饮具清洗消毒间、食品库房);基本设施设备(包括冷藏设施、留样设施、蔬菜清洗池、荤菜清洗池、餐具清洗池、餐具消毒设施、餐具保洁设施、三防设施);从业人员管理(是否有碍食品安全的习惯和行为、是否穿戴整齐衣帽、直接售卖食品的人员是否带口罩、培训及健康体检)及问卷调查(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无害化操作技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档案。
调查的结果
871所学校中有741所学校食堂有有效经营许可证,占85.07%;130所无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中,农村有91所,主要集中在小学(22.35%)和幼儿园(13.73%)。针对学校食堂是否应具备食品安全功能性用房的调查情况来看,有54.99%的被调查学校功能性用房不全,为479所,不合格学校主要集中在城、乡幼儿园。针对学校食堂是否有冷藏设施,有13.2%的学校没达到要求,115所,不合格学校主要集中在城乡小学和幼儿园。针对学校食堂是否有蔬菜清洗池、荤菜清洗池和餐饮具清洗池的调查来看,有28.13%的学校没有达到要求,为245所,其中农村学校170所。针对学校食堂三防设施是否齐全、无破损,有14.47%的学校没有达到要求,为126所,主要集中在城乡幼儿园。针对学校食堂是否有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调查来看,39.49%的学校没达到要求,为344所,不同层级的学校都不同程度存在这个问题。针对学校食堂原材料采购是否索票验证调查来看,58.67%的学校存在索证资料不齐全,为511所,不同层级的学校都存在这个问题。针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是否有碍食品安全的习惯和行为、是否穿戴整齐衣帽、直接售卖食品的人员是否带口罩、培训及健康体检)的调查,有48.22%(420所)的学校没有达到要求,未达到要求的学校中城市学校占223所,占这一项调查总数的53.10%。针对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档案的调查,有31%(270所)学校没达到要求,农村学校为187所,占这一项调查的68.26%。
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讨论
学校食堂建 设布局不合理,缺少必备的功能性用房或者功能分区。(1)餐饮加工没有成熟的标准生产工艺,基本流程大多是从原始的原材料直接加工成菜品,主要经过原料处理、粗加工、切配、蒸炒、备餐等过程。学校食堂加工区面积的不足会导致不能合理分区,甚至没有分区,食品粗加工、切配、蒸炒、备餐、器具处理等多种工序间形成交叉污染。(2)同时面积不足也直接导致相关卫生设施设备的缺乏,如冷藏设施、水池、操作台不够,易为细菌滋生、病毒传播创造条件,有发生食源性疾病的隐患。最近几年的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农村学校食堂存在食堂操作间面积不足,功能布局不合理,功能区划分不明显,基础设施设备差的问题。如学校食堂缺少餐饮具消毒间、单独备餐间、员工洗手更衣间、学生就餐场所洗手干手设施等。
学校食堂硬件设施不完善,基础设施设备不达标。必备的加工设施设备是保证食品原料从生到熟无害化加工的前提条件,学校食堂应该具备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食品加工设施设备,充分利用这些设施设备进行原料处理、食品清洗切配,蒸炒消毒,备餐出菜,食品存储,防止污染、器具消毒保洁等一系列加工程序,这些设施设备数量不足会导致重要的工序不能做足,甚至忽略。比如:冷藏设施容积不够会导致食物生熟混放甚至不进冰箱保存;消毒设施的不足会导致餐饮具消毒保洁不严,甚至不消毒;食品库房无通风设施,缺少码架导致食品摆放未隔地离墙分类摆放等。这些问题会导致食物加工贮存过程中造成交叉污染,这是导致食品安全隐患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低,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相对缺乏。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卫生知识和技能是餐馆业食品安全质量的软件前提,也应该与其经营的类型和规模相匹配。目前大多数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从社会聘请的临时工,年龄普遍偏大,存在文化程度低,素质不高,流动性大的特点,体现在缺乏法律意识,不注意个人卫生及业务水平,未参加健康体检就上岗的现象。多数餐饮业的自身管理工作水平不高,经现场抽样回答发现,80%的管理工作人员和60%的从业人员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意识;管理人员安全卫生知识知晓率为67%,食品无害化操作技能掌握率为50%;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知晓率为60%,食品无害化操作技能掌握率60%。一旦放松这种针对性很强的培训,由于餐饮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相对不高,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数据会很快将呈下降趋势。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执行不好,食品原料品质令人担忧。(1)餐饮服务是食品链条的终端环节,来自种植养植、生产加工,流通领域的问题原料会流入消费领域。食品原料品种繁多,来源复杂,不易控制。(2)当前,环境和工业污染、非法人为添加、假冒伪劣原料等因素都要对流入学校食堂食品原料的品质构成威胁。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是《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制度,也是目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原料品质的管理手段,但目前执行起来难度很大。(3)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学校食堂都能够提供食品原料采购的流水票据,但能提供原材料生产厂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批次检验报告单的很少,不能有效保证原料品质。采购市场情况复杂,生产者没有很好地执行批次检验制度,不能按规定提供检验报告,中间商不守法经营,不提供正规票据,给假劣和质量缺陷原料进入学校食堂提供了机会。
思考和建议
提高学校对学生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中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必须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并以文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接受培训;在设立校医或保健老师的学校应充分发挥校医或保健老师的作用,积极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档案等,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晨检,不带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上岗。
加大对学校食堂建设和基本设施设备的经费投入。学校食堂的基本建设,要在学校规划、建设(包括改建、扩建)过程中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设置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洗手等设备或设施,改善食堂卫生条件,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食堂须经过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预防性监督和指导。
规范食品原料的采购与使用,探索建立食品原料电子化采购索证仓储管理系统。鼓励学校食堂实施大宗食品的集中采购制度,严把原材料质量关和索证关,有效保证食品原材料的质量和食品安全,降低食堂经营成本。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了对供货商信誉评价、供货商资质查询、索证索票、保质期到期预警、库存量管理、成本控制等功能,收到了有效加强食品索证索票管理、科学控制成本的良好效果,为学校食堂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做到食品安全宣传培训经常化、制度化;规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普降低操作不当引起的食物中毒,杜绝食品加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害因素。
全面推进学校食堂“透明厨房”建设。过在学校食堂逐步安装、推广电子监控设备,在学校食堂的库房、初加工、烹饪、餐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关键场所安装摄像头,将监控视频直播到电视上,或加工间使用透明玻璃墙,将厨房加工现场展现给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以及就餐学生,通过远程即时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并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形成一定威慑,从而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岗位责任,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工程,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有关监管部门权责不清、问责机制缺失、缺乏有效监管等等各种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提升我国食品工业安全监管体系,改善食品安全现状,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问责机制
1 我国食品工业安全监管的现状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工程,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措施,从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到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地方政府在监管执行方面也加大了力度,同时也获得了更多的权利,同时也相继出台了各种食品安全监管措施,这些举措有效地打击和遏制了食品安全领域的不法行为,在促进食品行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虽然成效显著,但是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很不健全,同时,由于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因素过于繁多和复杂,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从根本上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依然困难重重。需要进一步完善。
2 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有关监管部门权利界定模糊
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4条的规定,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制定食品标准、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等分别负责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这种监管模式存在很多的缺陷:首先,缺乏有力的协调机构,国务院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统一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其仅限于协调的软性机构,不具备垂直管理的职能,是否能够真正对其他监管部门起到组织、惩治、监督的作用尚待验证。其次,部门监管重叠,相互之间又缺乏有力的互动协调机制,很容易造成有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再次,食品安全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变的复杂,同时很难对各部门的职权加以详细界定,由于部门之间的职权界限模糊,往往会出现监管的空白地带,使得不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利可图。
2.2 问责机制缺失,导致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
所谓寻租,是通过一些非生产性的行为对利益的寻求。如有的政府部门通过设置一些收费项目,来为本部门谋求好处,有的企业通过贿赂官员为本企业得到项目、特许权或其它稀缺的经济资源,有的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个人捞取好处,是一些即得利益者对即得利益的维护和对即得利益进行的再分配的活动。寻租往往使政府的决策或运做受利益集团或个人的摆布。这些行为有的是非法的,有的合法不合理的。往往成为腐败和社会不公以及社会动乱之源。
地方政府是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操作者和执行者,它是整个监管过程的关键。这就极易导致地方政府的腐败寻租行为,一些企业疲于应对各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宁愿出钱换取一张相关机构的免检证书。而相关部门在减轻工作量的同时又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利益。
2.3 食品企业集中度不高,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西部地区的食品加工企业大多数为小规模经营,产业集中度不高,分散的经营者数量多、水平低 、流动性大、增加了监督管理的难度。尤其是一些小摊贩和地下加工厂,他们没有对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能力,食品添加剂滥用情况严重,很多食品进货来源不明。而监管部门又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这就导致食品安全质量无法保证。
3 对策与建议
3.1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各方责任
要根本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就要改变多部门分段监管的现状,设立一个独立的单一的的监管部门。首先,不仅要提高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地位,还要保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单个部门利益的控制,能够公平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加强其权威性,带动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以提高监管效能,减少监管空白和盲区。
其次,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的协调机构,在整体上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一旦发生的部门间冲突或出现监管摩擦或区域间出现监管矛盾时给予协调,对于监管部门没有履行的监管职能,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直接下达行政命令要求予以履行,彻底改变目前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无具体实权的局面。
3.2 完善问责机制,促进规范执法
建立检察机关与政府检察机关、纪检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司法监督权独立,保障新闻自由和媒体知情权,构建公民参与监督问责的制度平台,为防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不严,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应当定期向辖区居民公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状况,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向消费者公开相关信息,并将该部门具体责任人的基本信息公开,便于群众及时向其反映所在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起到更好的监督和督促作用。 并且通过用利益驱动机制来引导消费者的行为,提高消费者监管的动力,积极推进公民问责的法制化进程。
总之,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进一步统一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权责明确化,加大监管机关自身的检查监察力度。
3.3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加强群众监督功能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光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也很容易造成政府的寻租行为,必须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管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全民参与,全社会监督 争取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并建立激励制度,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食品的行为。
同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向消费者公开食品采购、生产制作和销售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让公众监督渗透到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阶段。加强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界和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对恶意造假坑害百姓的不法企业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并进行惩罚和整顿。
享受安全的食品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应高度重视,并且要相继出台切实可行的监管政策,不断加大力度,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地位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大社会监管力度和执行的透明度,推动食品监管工作不断提升和改进,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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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监管部门;协调;标准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8000102
1 前言及概念说明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安全是食品最基本的要求。然而近年来,“三鹿毒奶粉”、“地沟油”、“毒胶囊”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冲击人们的心灵;《2010-2011年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报告》显示,94.5%的人认为食品安全有问题,67.9%的人对食品安全现状缺乏“安全感”;2012年两会代表热议食品安全问题……总之,食品安全问题尚未解决。本文将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建言献策。涉及到的概念如下:
(1)食品和食品安全。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监管是指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一定主体依据法律等规则,制定规格、标准,对食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进行管理的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法律体系、组织体系、标准体系、检测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等多个相互独立且紧密联系的体系组成。根据多年来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践和学者们主流的看法,对食品安全监管影响最大的是前三个体系。故本文将从法律体系、组织体系(行政组织体系角度)、标准体系三个方面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及改进措施。
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
2.1 法律法规体系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了众多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下表是其中几例:
包含食品安全标准、生产、流通环节等内容在内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然而也存在如下问题:
(1)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不足、配套不到位、可操作性不强。
《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法律,确实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但多为原则性、方向性规定;其配套法律也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是定性条文多、定量规定少,仅有吊销许可证年限、罚金范围等,且不够细化。针对食品生产链各个环节以及每个环节的不同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足。《食品安全法》第98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配套条例中也找不到什么程度算构成犯罪。(《刑法》自然对犯罪有规定,但明显针对性不强)。
(2)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大,执法成本高,但处罚力度不足。
2004年广州白云区黑作坊毒酒事件致使55人中毒,14人死亡;2006年上海瘦肉精事件,300多人中中毒住院;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造成29万余婴幼儿患病,6死亡……。然而处罚力度不够:
对相应的事件责任人。《食品安全法》规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在行政处罚方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以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民事责任方面规定除一般民事责任外,消费者可向违法经营者收取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对刑事责任的规定则不明确。如此惩戒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违法者有二次犯罪的可能性。而执法成本却不低,尤其是小作坊生产,以其流动性,隐蔽性使得执法难度很大。找到一个黑工厂、黑作坊的成本和这类行为造成的危害比,这样的处罚微不足道。
对监管不力人员的处罚。照《食品安全法》第95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对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最严重也不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撤职或开除”;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这还是建立在监管过程中“未尽职责、、、”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基础上的。姑且不论什么是严重后果,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就很令人费解。
2.2 行政组织体系
自2003年成立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就形成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督机制。从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新的调整阶段。按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2010年2月成立)是“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性、统筹性工作,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等工作,是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核心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另外,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商业部也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管理工作。铁道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粮食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也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总之,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下,突出了卫生部的核心作用,其他各部门协同监管,使得“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都有相应部门来监管,这就分散了监管压力并发挥了各部门本身的优势,大大提高了整体监管效果。然而这样的监管组织也有不合理之处: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市场准入;质量监管;执法活动
一、引言
食品安全与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有着紧密的联系,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了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他们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不足,因此,探讨分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安全职能履行的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履行的对策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
工商行政管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能部门,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中,主要需要履行以下基本职能。
1.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经营主体必须进行登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检查食品经营场所,如果各项指标合格,则下发 《食品流通许可证》,然后再审核其他经营条件,如果合格,就颁发《营业执照》。也就是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才能成为合法的食品经营主体。如果没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则不能成为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擅自进行食品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缔。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应该做好对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对流通领域内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应该责令召回。对于出现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该立即进行处理,以降低社会危害。同时,工商行政部门在行使监管过程中,还应该建立应急机制,以妥善处理和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经营行为监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食品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有权进行监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检查经营者持证经营的情况,对于食品经营者,其《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都应该具备;检查经营者经营范围符合相关规定,应该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不能超出经营范围;检查经营者食品质量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检查经营者商标使用和广告宣传的情况,保障商标使用不违法。广告宣传真实,不存在欺诈行为。
4.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位于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于仿造他人商标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以维护商标的专利权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欺诈广告宣传进行查处,以促进广告宣传的健康发展,维护有序的食品经营秩序。
三、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的现状
1.现状。从1982年开始,工商部门便具有了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职能。此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满足食品监管的需要,保证食品安全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工商行政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不断完善。2008年,国务院重新修正了工商行政部门的职能,在机构上做了相应的调整,增加工商行政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网络商品监管的职能。食品安全作为工商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被得到肯定。随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工商行政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其中主要包括建立了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销售进货台账制度,加大取缔食品无证无照经营的力度,对保证食品安全,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存在的问题。第一,市场准入把关不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的数目把握不清,一些经营者没有登记入册,一些小摊小贩的经营地点经常变动,难以全面排查,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第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不系统。对于抽检工作不清楚,不了解,专业知识缺乏,检验人员水平较低,对于抽查中出现的问题,往往对食品进行封存和对经营者进行罚款,忽视食品召回,留下了安全隐患。第三,对食品经营的监管不科学。巡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忽视食品安全问题的多样性,造成有些问题不能被发现。对于边远地区的食品监管不到位,食品安全难以有保障。第四、查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不规范。执法人员重罚款,轻教育,存在着严重的随意性执法现象,办案缺乏相应的工具和经费,使得食品监管不能落到实处。
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对策
为了应对当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存在的不足,更好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安全,结合实际工作,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强化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是更好地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把握好市场准入这一关,才能使得食品经营主体符合相关规定,才能使符合要求的食品进入流通领域,为人们所使用,真正保障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者的准入,另一类是食品的准入,工商行政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于这二者必须齐抓共管,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规范市场准入,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
2.健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健全抽样检验制度,加强日常巡查,规范抽检行为,发挥上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力,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根据国家统一的标准进行抽检,避免重复抽检情况的发生。建立起消费者送检、工商部门抽检、经营者送检机制,对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较多的食品经营场所,应该有针对性的进行抽样检验。此外,检验机构应该具有检验资质认证的专业机构,对于流通中的任何食品,都应该进行检验。
3.深化食品经营行为监管。重视日常巡查和监管,并做好巡查的记录工作,对于信用度较低的经营者加大巡查力度;建立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对于超市、批发商、农村集贸市场等等,根据其经营类型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另外,由于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问题较为严重,工商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地区的食品监管,例如,推行所村挂钩监管模式,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等,切实保障农村的食品安全。
4.严格规范执法活动。重视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掌握办案技巧和办案方法,提高办案效率。要对行政执法办案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统一高效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行政的合力,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提高办案效率。
五、结束语
总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今后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认识到当前职能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积极采取相应的策略完善自己的职能履行,以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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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机构改革;效果
2015年8月,滦南县实施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整合县政府食安办、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职责,建立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落实“大部制”改革的重要举措[1-3],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过去的分散执法、分段监管转化为统一执法、全程监管。为了评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的效果,笔者对机构改革前后农村食品安全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1材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
2014年8月~2015年7月、2015年8月~2016年7月期间的流通类网格化监管台账、餐饮服务许可证登记台账、农村流动厨房备案登记表、餐饮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考核登记表、餐具消毒抽检情况登记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抽验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一览表。
1.2调查方法
分别调查2015年8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前后各一年的镇村小餐饮、农村流动厨房、农村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小食杂店、集贸市场食品摊点等食品经营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办证情况、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情况、食品原料抽检情况和餐具消毒抽检情况。
1.3统计学分析
使用IBMSPSSStatisticsV22软件,采用χ2检验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改革前后农村食品经营单位办证情况
通过对改革前2473家和改革后2500家农村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统计,改革后办证率从76.91%提高到97.92%,其中镇村小餐饮、农村流动厨房、农村学校食堂、小食杂店、集贸市场食品摊点的办证率均显著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
2.2改革前后农村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情况
改革后农村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率从60.39%提高到85.62%,其中镇村小餐饮、农村流动厨房、农村学校食堂、小食杂店、集贸市场食品摊点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率均显著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
2.3改革前后农村餐饮单位食品原料抽检情况
改革后农村餐饮单位食品原料抽检合格率从71.27%提高到93.67%,其中镇村小餐饮、农村流动厨房、农村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料抽检合格率均显著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
2.4改革前后农村餐饮单位餐具消毒抽检情况
改革后农村餐饮单位餐具消毒抽检合格率从79.39%提高到90.78%,其中镇村小餐饮、农村流动厨房的餐具消毒抽检合格率显著提高,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农村学校食堂餐具消毒抽检合格率虽有提高,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3.1推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可显著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
改革前,质监、工商、食药监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造成监管责任不清、监管力量分散等,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尤为突出。改革后,打破“多头”管理体制,整合工商、质监、食药监的职能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变分段监管为集中监管,可以带来多方面的好处:一是监管责任清晰,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守土有责,否则必然被追责问责,增强了执法人员主动监管、规范监管的责任意识;二是监管力量更强,乡镇一级有了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特别是改变了以往食药监部门人力不足,对农村食品市场有心监管、无力覆盖的状况,有效消除了监管“盲点”;三是实现技术互补,能够通过内部培训、人员交流,更加严格、准确地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把好审批和监管关口。通过资料分析可以看到,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后,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镇村小餐饮、农村流动厨房、农村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小食杂店、集贸市场食品摊点等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3.2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仍存在薄弱环节
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点多面广、流动性大、从业人员素质低、设施水平差等特点,给监管工作带来严峻挑战[4-12]。从资料分析情况看,改革后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办证率、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率、食品原料抽检合格率、餐具消毒抽检合格率均显著提高,这也反映出原来监管工作存在的巨大差距。实施改革后情况虽然明显改观,但农村流动厨房的备案率仍然仅为85.92%、健康证明办理率仅65.87%,食品原料抽检合格率和餐具消毒合格率分别为83.83%和81.48%,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同时,农村集贸市场摊点的食品安全管理状况也不容乐观。从市场监管能力看,目前基层市场监管人员短缺、执法装备不足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监管力量仍然较弱。因此,结合农村食品经营市场和基层监管队伍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是保障农村食品安全的重要任务。
3.3强化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对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文献提出了一系列举措[13-15]。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后的新形势和新特点,笔者建议突出抓好4个方面工作:一是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实施网格化管理,明确各层级、各区域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建立职责明确的监管体系,实施严厉的问责制度,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现象。二是实施精细化管理。全面摸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实行分类管理、规范指导,重点强化对农村流动厨房、集贸市场摊点等薄弱环节的监管,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三是强化教育培训。以《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强化人员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素质。四是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净化食品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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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 政府监管 问题 对策
继“三鹿毒奶粉”、 “地沟油事件”之后,今年又一个涉及食品安全的“炸弹”—— “双汇瘦肉精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历经了三鹿奶粉三聚氰胺的冲击后,双汇引进瘦肉精猪肉事件虽称不上是食品安全领域的标杆性负面事件,但由此引发的舆论关注范围与规模之大也暴露出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岌岌可危,食品安全供给与需求明显失衡。导致这些问题发生的因素很多,其中,政府监管的缺位值得我们深思。
1.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但目前我国在食品监管中还存在许多盲点。政府把好食品安全关,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1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饮食安全。政府履行保障食品安全职能,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有效的政府监管可以维护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少数食品生产者利益的驱使下完全忽略食品安全,侵犯合法生产者正当权益,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其次,加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有利于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和政府公信力,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再次,有效的政府监管有利于增强我国食品行业在国际竞争中的竞争力,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1.2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市场并不是没有缺陷的,即便是在我国以公有制成分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下,也会出现市场失灵,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就证明了这一点。没有政府的监管和干预,食品市场不仅会出现市场失灵,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或无效率,而且会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的公共产品属性、市场失灵以及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使得政府监管食品安全成为必要。只有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要求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的食品信息,要求其行为合法;只有政府可以对食品生产、销售进行监管和控制,从而保障人们的人身及健康安全。1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主要采取的是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方式,己经初步建立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食品安全机构各成体系,共同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迄今为止,食品监管责任体制依然没有理顺,机构定位比较模糊,多部门业务在食品监管和服务过程中难以甚至无法整合,从而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中一直难以克服的“低效”、“失效”、“无效”等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缓解。
以“双汇瘦肉精事件”为例,该事件的爆发主要是因为政府监管部门失职,这表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这些缺陷导致许多不安全因素进入市场,严重危害国民的健康。通过疏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框架,发现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食品安全法律的不完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条款笼统滞后,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条款已然过时,对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约束力较小,操作性不强。2.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虽然众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调整范围较窄,如《食品.卫生法》没有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使猪肉的监管环节出现盲区。同时,由于执法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得当的现象大量存在。23.法律处罚过轻,威慑力不够。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只限于罚款。事实上,违法者被查处后很少向司法机关移送,更是很少判刑。那些被媒体曝光的食品事故处理结果,仅仅只是捣毁、查封加工点和停业整顿等,而主要负责人大多数都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2.2监管主体职责不明确
在“双汇瘦肉精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将原因归咎于各监管部门“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我国食品生产流通属于“分段管理”,有7部法律与农业部、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猪肉的监管,但由于监管主体设置不合理,职责不清、权责不明、重复监管、监管真空,缺乏部门整合、综合协调和联动机制,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空隙使双汇钻过养殖环节的监管漏洞,进入贩运环节,并以各种手段溜出屠宰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堂而皇之进入市场销售。
2.3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和行政问责体制的缺失
当前食品监管还存在预警机制滞后问题。食品监管重在防患于未然,而目前很多时候食品安全是“出了问题才重视”、“不死人不重视”,绝大部分措施属于事后处理,不仅达不到监管目的,反而会加大监管难度3。
而对于行政问责制尚未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行政问责制。虽然自SARS以来在我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有一些政府官员因此引咎辞职,在“双汇瘦肉精事件”中也有一批领导于部受到处理。这是食品安全事故中落实问责制的自然结果,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取得不断进步的可喜表现。但是当前的行政问责并不是依据法律程序来问责,问责的事由、人员范围仍不确定,问责的主体定位不准,问责的程序还存在漏洞,追究的后果还不明确。并且目前在我国所有的责任追究机制主要是针对个人决策失误和行政行为不当,很少对集体决策失误的责任人进行追究,这种“法不责众”的现象在我国司空见惯。4
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对策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利益和经济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双汇瘦肉精事件”之所以发生,政府的责任首当其冲。鉴于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政府必须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专业分工、高效协调,从制度层面完善监管体制,营造良好的监管外部环境,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针对“双汇瘦肉精事件”中我国政府监管食品安全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以下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5
3.1加快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和制度建设
政府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守护者,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根本前提和依据。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完善《食品安全法》。在加强贯彻落实此法的同时还要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等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将散存于各项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整合,尽可能减少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律的同一性。
(2)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以国际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典为依据或参考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立与时俱进、重在防范,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多层次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3)强化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赋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更充分的权力,从源头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实行强制性管理。《食品安全基本法》处罚的惩戒力度不够,为此,要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的惩处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对于那些生产、制造、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企业经销商,无论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大小,都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罚其倾家荡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
3.2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
“双汇瘦肉精”事件再次暴露了我国目前分散的监管体制的严重缺位,也显露了2003年成立的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未发挥预期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的作用。因此我国食品安全主体应进行重新调整与分工,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将我国目前实行的“多部门按环节分段式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单部门按产品链条式的管理模式”,合理分工、高效协调。我国食品安全委员会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国家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对总理负责,主要成员由不受部门利益影响的食品安全专家组成,在监管工作上不承担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而仅负责层次较高的抽象决策行为,包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及时国内外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动态信息等工作,改变行政监管机构权力分散与各自为政的现象,提高监管效率。6
同时,整合执法力量,解决多头执法现象。整合执法力量,就是要合并现有食品监管的相关部门,对设置不合理或人员严重超编的机构,或撤销、或合并、或精简,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管,并赋予更高的权威。
3.3建立有效的预警系统和行政问责机制
地方政府应当立足长效监管机制,改变当前靠突击、督查、评比推动食品安全的工作方式,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管理经验,探索运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及时预警信号,一方面让监管部门可以提前介入处理问题,另一方面使广大市民从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中知道安全隐患所在,避免重大风险事故发生。
为了使行政问责制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应制定和颁布专门的行政问责法规。整合形成包括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统一的问责的法律法规。在追究监管人员违法行政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经过具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改变以往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依照法定程序实施问责。7
食品安全的保证,仅靠政府一方的努力是不够的。政府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市场、教育机构、媒体、消费者等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以及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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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 保障体系 制度完善 监管制度 法律体系
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对于百姓而言,食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就能影响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状况。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也在不断提高要求。而对于现代人来说,食品的质量也开始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国外进口产品,很多转基因产品的出现,这些食品到底是安全还是不安全,人们的健康是否受到这些食品的威胁,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生活。所以,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也更加需要完善和健全。
1、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首先,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特别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就慢慢浮出水面,也成为了政府关注民生的焦点问题。
2008年9月,“三鹿”奶粉事件的爆发,也引发了一系列有关奶粉安全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一场关于奶粉里是否参杂三聚氰胺的风波。这些问题的出现,关乎了十几万婴幼儿的健康问题,这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也使得更多人开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也作为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问题摆在了人们的生活中。
1.1发展态势严峻
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在各种食品领域,也就是说范围很广,如金华毒火腿、广州毒酒、龙口毒粉丝、香河毒韭菜、四川彭州毒泡菜、阜阳劣质奶粉、平遥牛肉造假等事件。2005 年至 2007 年间苏丹红、瘦肉精、福寿螺、多宝鱼、红葡萄酒、红心鸭蛋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严重地影响了社会安定与市场秩序,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形象。而且,城市化以及市场流通的日益加快为食品安全危害的广泛蔓延创造了必要条件。①
1.2突出的农产品问题
1.2.1农药严重超标
我国是世界上农药的使用量最大的国家之一,这就直接引发一些农作物中化肥和农药残留严重超标,这也就意味着,农作物已经被大量的农药和化肥污染,而这些污染物被当做食物吃近人体内部,所带来的伤害是很大的,她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也成为生命安全的隐形杀手。
1.2.2一些激素的滥用
现在市面上有很多反季的水果和蔬菜,这些反季的食物,之所以能出现在本不应出现的季节,就是因为在生长的过程中被注入了大量的抗生素和激素,在这些化学产品的刺激和作用下,不仅提高了产量,还使得很多农作物的成熟周期不断缩短。不仅在农作物中有应用,在一些水产品的养殖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应用。这些激素摄入人体内,会引发不同的并发症,严重威胁了人们的健康。
1.2.3受金属污染严重
现代工业的发展,特别是一些临近河海领域的重工业的发展,水源质量受到了严重的重金属威胁,工业废水、生活生产用水、城市污水大量排入河海,未经处理再进行农业灌溉和农田施肥,就使重金属进入了农牧业,造成了一些列污染。
其次,还有一些产品中采用一些劣质的原材料,和一些有毒物质,像地沟油事件,用地沟油制造的油炸食品会给人体带来严重的威胁。
2、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
2.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特点可以归纳为:
(1)突出了监管的地位,专设一章对监督管理予以规定。(2)监管部门的设置多元化。(3)强调监管计划的重要性。(4)监管措施有新的规定。(5)重视信息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就这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引起广泛的关注。而关于视频安全监管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2.2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上的一些缺失
(1)在监管理念上,我国食品安全法只是强调了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监管部门的主导性,忽视了监管对象的主动性和参与性。
(2)对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缺乏明确规定。明确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是为了避免监管主体职权的消极冲突和积极冲突。②
(3)体系不完整,一些制度的确立没有能涉及到一些农作物和一些养殖食用农产品,而在这些方面的缺失恰恰又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失的基础食物。其次是对于一些已经查出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件,法律监管制度方面的震慑力不够,惩罚制度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这也就不得不怀疑责任制度的缺失问题。最重要的问题是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上不够,造成了一些案件不能准确处理,或者没有办法处理的现象,这就使得很多食品安全案件得不到相应的处置,倒置一些违法分子更加逍遥。
2.3针对问题提出改善途径
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存在“多部门监管”的现象,因此安全监管体制的“多部门监管”需要改善,这种“多部门监管”现象在今后的改进中应趋向于集中,监管部门的数量应该慢慢缩小,从而严格遵循统一监管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一步一步慢慢建立起在职能方面清晰明确,在监管分工方面协作有致,在政策方面标准统一,在部门行动方面协调有效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制。
还有就是应该使得监管监管原则应该更加的明确和条例化,给予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就是监管职责应该重点加强,对有关负责人的职权明文规定,提高责任制度。在监管过程中加入人大代表的参与,使得食品监管问题“取之于民”也真正的“用之于民”,让群众也能参与到维护自己食品健康的监管队伍里来。
结束语:
综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食品安全问题对于当今来说是一个大问题,而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相关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健全,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又亟需改善,法律制度也亟需健全。我们相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需要一个长期完善的过程,法律法规也一定会慢慢健全。
参考文献: